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范例(3篇)
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包括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线。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长江、河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边界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
管制工作。市建设、园林绿化、水利、环保、文化、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参与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规划管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红线规划管制
第五条城市红线确定的依据:
(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
(二)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街巷红线。
第六条城市红线的审批:
(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红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支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一并确定。
第七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管制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报刊栏、广告和指示牌等,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第七条规定可以建设的内容除外)。临街单位或个人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道路红线一经确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确需对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或调整方案,经市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城市绿线规划管制
第十条城市绿线确定依据及原则:
(一)已审批的各层次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
(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江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
(三)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等要求;
(四)确定居住区公园、街旁绿地等绿线,应充分考虑现状条件,尽量做到均衡分布;
(五)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的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专业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的绿线审批。永久性保护绿地绿线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的绿线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应当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经批准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可进行城市道路、地上地下管(杆)线、建筑小品、绿地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管制设施、恢复遗存历史文化景点的建设等,但不得建设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严禁在城市绿线内实施挖沙、取土、填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破坏城市环境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四条绿化视景通廊控制范围内建(构)筑物建设,其体型、高度、色彩、风格及建筑密度等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要求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拆除。暂时不能拆除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简单维护。
第十六条附属绿地的控制与建设,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一经确定,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城市绿线提出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绿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相应变更的;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穿越或占用城市绿地需作相应调整的;
(三)经批准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用城市绿地需作相应调整的;
(四)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
第十八条变更或调整城市绿线遵循等量置换、合理布局的原则。变更或调整城市绿线,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确定为永久性保护绿地的绿线的变更与调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绿线变更与绿地置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后报批;
(二)经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分区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绿地的绿线的变更与调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绿线变更与绿地置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审批的城市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绿地的绿线的变更与调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城市紫线规划管制
第十九条编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构)筑物并确定其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确定城市紫线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及特色的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本身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紫线的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和审查城市紫线规划,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第二十二条经规划确定的历史建(构)筑物应保持原貌、修旧如旧,核心地带严禁进行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保护区内新建建(构)筑物,其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历史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该地段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二十七条城市紫线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确需对城市紫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变更或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构)筑物已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五章城市蓝线规划管制
第三十条城市蓝线确定的依据和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根据已审批的各层次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江河、湖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保护范围确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确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调蓄、环保和景观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一条城市蓝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水体保护规划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除水文监测、防洪要求、环境保护需要设置的设施外,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建设建(构)筑物。对现有城市蓝线范围内其他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影响防护安全、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城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时,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划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第三十五条确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和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的审批程序:
(一)由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
(二)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市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间等,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编制(修编)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经批准的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举
报。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处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范文篇2
关键词:绿色建筑;BIM技术;生态环境;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Abstract:Focusedongreenbuildingdesignistostrivefortheharmoniousdevelopmentbetweenthehumanlifeandecologicalenvironment.TheapplicationofBIMtechnologyingreenbuildingareanalyzedfromthedesignperspectiveinthispaper.Inthefieldofgreenbuilding,BIMshowsitsadvantageofstrongassistancedesign,whichprovidesapowerfuldigitalsupportforthefeasibilityanalysisanddesignofgreenbuilding.
Keywords:greenbuilding;BIMtechnology;ecologicalenvironment;resourcesandenvironment;sustainable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X171.1当今社会,全球人口的迅速增加,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碳能源使用总量也急剧增加,自然资源消耗巨大,不可再生能源、淡水、天然材料,耕地等正走向枯竭,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大幅增加,导致全球性的气候变暖,全人类的赖以生存生态环境受到威胁。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据有关统计数字表明,建筑活动使用了人类所使用的自然资源总量的40%,能源总量的40%,而造成的建筑垃圾也占人类活动产生的垃圾总量的40%。在中国,城市碳排放的60%来源于建筑,房地产行业更是传统能耗大户。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全国建筑总面积已经超过400亿平方米,我国单位面积建筑的能耗相对比较高,而且今后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将达到16-20亿平方米,到2022年将新增建筑面积近200亿平方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中国建筑能耗还将持续增加,并将成为未来20年能源消费的主要增长点。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2007年的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发展绿色建筑不但可以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可以节省有关能源的投资、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保障能源安全、减少贫困、改善当地和建筑环境质量、提高居住者工作效率和健康水平、创造新的商业机会、带动就业等等,因此,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不仅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而且对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作为一个兼顾环境关注与舒适健康的研究体系,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成为当今世界建筑发展的重要方向.世界上已有26个国家或地区推出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概念(国家标准)。中国也于2006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把“绿色创新、低碳发展”作为中国未来五年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成为重要的政策导向。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不但对中国2022年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也有重要的影响。
绿色建筑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舒适、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实现建筑的“绿色“,要体现在建设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中间某个环节。一个项目从立项开始,先是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有了设计才开始建造,施工,接下来是使用管理,而当建筑到了一定使用年限,或者某些设备到了一定寿命周期,就要回收利用或再循环利用。这个过程中设计是精髓。要实现绿色建筑,从根本上实现节能减排,必须要抓住建筑规划设计这个基本环节。建筑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是在新形势下,对建筑师和规划师提出挑战。建筑师和规划师在设计中要更加全面系统的考虑绿色建筑、可持续设计的问题。
只有建筑师从设计初期就有可持续的设计观,才可能真正设计出可持续性的绿色建筑。但是当今建筑的复杂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仅凭建筑师主观判断或者经验就可以把握的程度。这就需要凭借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杂的数据计算和实时的动态模拟,来进行建筑物理环境性能分析,实现绿色建筑设计。此时,整合了大量建筑信息的模型技术-BIM应运而生,给设计师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辅助设计工具。通过相应的BIM应用软件,创建简单的建筑信息模型,建筑师随时可以方便地对设计方案进行建筑物理环境性能分析,得到的分析结果可以帮助建筑师对方案作出合理的调整。凭借在建筑设计领域的出色表现,BIM已被明确写入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各设计企业都非常支持与响应BIM在行业内的普及与应用。
目前,比较成熟的主流BIM软件主要有Autodesk建筑设计软件RevitArchitecture、结构设计软件RevitStructure、水暖电设备设计软件RevitMEP等Revit系列软件、土木与基础设施软件civil3D、施工项目管理软件NavisWorks,Graphisoft公司的ArchiCAD、BentleyMicrostationTriFoma等等。
绿色建筑强调“四节二环保”。所谓“四节”,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所谓“二环保”,第一是对外部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大自然最低的干扰,第二是对室内环境保护,增进居住人的健康。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分为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评价标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节地与室外环境。2、节能与能源利用。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室内环境质量。6、运营管理。这六个方面涉及到绿色建筑设计的条文有五条。这几年条,实际也是实现绿色建筑设计应考虑问题。
下边我按这五个方面,谈一谈,bim在这方面的应用
节地与室外环境
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
第七条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第十一条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
第十二条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三章红线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第十五条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第十六条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第四章绿线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划定绿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建制镇等层次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面积和指标,确定大型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地范围,明确附属绿地控制指标,并对难以确定绿线位置的防护绿地明确控制宽度等控制指标;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分解落实城市绿化目标,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范围和规模,明确控制要求,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规模,确定绿化布局或规划方案,提出绿地边界和规模,处理好建设地块与相邻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禁止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五章蓝线管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
第二十一条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第二十二条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
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
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六章黄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点、取水构筑物以及一级泵站等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转运、堆肥、焚烧、填埋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气源和燃气储配、调压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热源、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电信设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地震观测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七章紫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紫线,是指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区、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二十九条划定紫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区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文物、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控制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保护和各等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提出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批准。
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修改。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确需修改的,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同意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损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位于中心城区以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修改相应规划,撤销相应的紫线。
第三十四条在紫线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和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
第三十五条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大面积的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八章黑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黑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一级铁路、二级铁路、三级铁路、四级铁路,高速铁路现指城际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型轨道等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十七条划定黑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合理布置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类别、走向及控制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明确黑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并确定黑线坐标、宽度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黑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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