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理论范例(3篇)
土地规划理论范文篇1
传统城市土地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构筑在经济—技术体系基础上的官僚制度为依托,这个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功能理性,调节方式是效益,即以最少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在这个制度的指引下,城市土地规划是按照产出效益原则建立起来的,权威的指令通过等级秩序以最有效的方式传达到实践规划层面,社会公众参与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方式在城市化初期能够以迅速有效的指令“绘制”出城市土地利用的蓝图,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增大和土地利用力度的加大,这种传统的土地规划方式已难以适应高度复杂的城市建设。
特别是在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规划已经严重滞后于城市的变迁速度,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公众参与,土地规划成为有关部门闭门造车的产物,由于土地规划缺乏透明度,往往成为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事实上,城市化的过程一定意义上就是城市面积扩张的过程,是土地向非农业大规模转移的过程,也是一个财富产生、转移、流动和分配的过程。由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态势的飞速前进,由土地产生的巨额财富是史无前例的。而这种财富的产生和分配过程是否合理、公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的科学、合理规划。正是土地规划涉及庞大的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规划的科学、合理、公平离不开公众的高度参与,只有让土地规划更多地透进阳光,才可能堵住滋生暴利和腐败的黑洞。
在西方,人们认为城市土地规划反映的是公共、私人及各个团体的利益,通过相互协调对话的产物,公众参与应成为城市土地规划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和组成部分。早在1947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就规定允许公众对城市土地规划发表意见和看法。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公众参与在西方社会中成为城市土地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68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的修订中,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特点,英国制定了与传统的公众参与不同的方法、途径和形式,这就是著名的“斯凯夫顿报告”(theSkeffingtonReport),它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发展的里程碑。与此同时,美国也开始了对公众参与理论的探讨和研究。PaulDavidoff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倡导规划”(AdvocacyPlanning),他认为城市土地规划应由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规划人员共同商讨,决定对策,以求得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利益的协调分配。SherryArnstein则从实践角度提出了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程度的阶段模型理论和“市民参与阶梯”理论,为衡量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成功与否提供了基准。上世纪90年代,Sager和Innes提出的“联络性规划”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侧重研究土地规划者如何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城市土地规划当中的问题[1]。
与此不同的是,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在我国长期被忽视,尽管在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摸索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道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仍存在许多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1)在土地规划的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有一定程度的公众参与,但主要局限于学术机构和研究机构“精英”层次的参与,并没有完全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2)由于政府部门片面把土地规划当作是向上级交代、负责的体现,在相关的制度设计中对公众参与缺乏重视,使得公众参与土地规划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3)公众参与土地规划还处在形式化的阶段,尚未向实质性迈进。虽然部分城市已经把土地规划的总体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公示于众,但是多数地方并没有机制保证公众意见的反馈,而且规划公告内容缺乏直观性和形象性,限制了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2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分析
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自19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已经成为西方社会中城市土地规划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此后城市土地规划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事实上,公众参与的兴起是在特定的社会思潮背景下产生的:首先,自由主义和民权运动的兴起塑造了公众参与的基本模式,润泽了公众的公共精神和参与意识,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部分市民要求参与到宏观的城市规划中来;其次是城市土地规划界内部针对现代城市建设所出现的“理性扩张”弊病进行自觉的反省,促使城市土地规划工作者从高高的象牙塔走向社区和民众。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演进,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被认为是市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城市土地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让广大的城市市民尤其是受到土地规划内容影响的市民参加规划的编制和讨论,规划部门必须听取各种意见并且要将这些意见尽可能地反映在规划决策之中,成为规划行动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科学理论的完善和公众参与的不断推进,出现了许多新的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理论和方法,这些理论和方法不仅深化了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理论和手段,而且通过与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紧密结合推进了公众参与的不断发展。
2.1多元主义与城市土地规划
多元主义的思想是战后西方政治学界的一个重要论题,Davidoff和Reiner于1962年发表的《规划的选择理论》(AChoiceTheoryofPlanning)就是从多元主义的视角来建构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他们认为,规划的整个过程都充满着选择,而任何的选择都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土地规划者不应以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判断来代位社会的选择,因为这是土地规划者的个人价值观,而不是社会大众的判断。土地规划者并不能担当这样的职责,而且这样做也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规划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扩展选择和选择的机会,而不是相反。以此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倡导性规划”(AdvocacyPlanning),就是希望城市土地规划能够将城市社会各方面的要求、价值判断和愿望结合在一起,在不同群体之间进行充分的协商,为今后各自的活动进行预先协调,最后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形成规范他们今后活动的“契约”。
2.2社会资本理论与城市土地规划
“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概念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提出并运用于社会学研究之中,他用社会资本来指代那些个人通过“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在科尔曼、帕特南等人的努力下,社会资本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解释社会现象的重要思想资源。
近年来的社会资本研究表明,社会公众参与对于民主进程的推进和民主政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西方理论界普遍认为,“以社会参与和自发联属组织为代表的社会资本是市民社会的‘粘合剂’和‘基石’,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社会参与行为和自愿组织活动更为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与公共事务、交流信息和思想,而且可以在自发形成的组织活动中自然地体验到民主的程序和实质,这些都为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
尽管社会资本理论偏重于对社会现象的解释,但城市社会学和城市土地规划的关系却源远流长。众所周知,现代城市土地规划的来源之一就是英国社会学家对伦敦贫民区的研究,而美国学术界多把城市研究和城市土地规划放在一起。特别地,作为形成社会资本的重要“基地”——社区,在城市土地规划中的意义更是重大。社区组织实力越大,公众参与的成效就越显著,而社区组织的实力关键取决于社会资本是否充沛。
2.3治理理论与城市土地规划
治理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西方国家兴起,现已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社会权力的中心;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团体,后者承担起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模糊了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不再坚持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从而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从治理理论的视角看,城市土地规划主要是一种实施计划管理和空间开发的公共行动,这种公共行动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自上而下命令式、强制控制的等级制管理方式。城市土地规划无论是在编制,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相关利益团体、个人间的对话协商,实现各利益集团的协调,这些在当代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建设活动中已有大量的实例[3]。从城市土地规划的公众参与中,我们可以窥见治理理论的影子,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城市土地“治理”思潮的涌动是公众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热情高涨的结果,也是土地规划从理性决策演绎到社会公共选择的现实反照。
3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实践分析
城市土地规划应该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一种动态型的规划。早期,在功能理性的指引下,许多城市比较强调土地规划中的经济效益,忽视社会公众对于土地规划公平、公正目标达成的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城市建设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复杂化要求城市土地规划也必须走向民主化,而市场的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也需要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意见来化解。只有让公众了解规划的性质、内容和职能,并参与到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过程中,才可以制定出更切合实际并易为大众所接受的规划,并且有利于各利益主体间的平衡和协调。同时,西方当代公共管理理论也揭示出,公众参与是城市土地规划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城市土地规划理所应当成为公众参与到关系切身利益的城市建设中来的重要平台。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加强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可以从以下几个着手:
3.1加强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4]。只有从宏观上进行制度安排,才能够保障城市土地规划的公众参与有效、持续地进行下去。特别是,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如歌剧院、体育中心、图书馆、美术馆、大型雕塑、广场、公园等),其目的是服务公众,美化城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理应容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近几年,全国许多引人注目的城市公共建设项目,常常进行全国或国际招标,有些项目也向公众展示以征询群众意见,这无疑是一个进步。问题在于,这种大范围向公众征询对某个公共建设方案意见的做法,并不是现有制度明确规范、约束的结果,大多数纯属个案形式,一个方案到底需不需要公众参与,往往是领导个人意志的结果。因此,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公众参与公共建设项目方案决策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应当从实体权利上保障公众获取土地规划的信息和监督、评价土地规划的内容,还要从程序权利上建立公开批示、公开听证、群众举报、舆论参与制度。
3.2培育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民间组织。从政府的角度说,实现公众参与主要通过决策、管理权限下放和立法等制度保障的方式进行,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公众参与还必须有独立性的民间组织的参与。就国外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历史发展来看,一个独立于行政组织层次之外的、又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由关心城市建设的公众组成的中介性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有效土地规划的必要因素。在美国,相关的协会如自然资源保卫协会(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美国规划协会(TheAmericanPlanningAssociation,APA),就在城市土地规划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借鉴,我国也应该努力培育积极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非行政机构,发挥它们的组织作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先从“社区参与和发展委员会”等基本机构起步,逐渐扩展到包括法律专家、规划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民间协会的培育。在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潜力的同时,政府应该去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矛盾,以保证政府宏观城市战略和微观土地规划目标的一致。
土地规划理论范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利用和实现土地优化配置的关键,而城市规划则在指导城市建设及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方面起着决定作用。这两个规划都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简称“两规”)分别由国土(土地)管理部门与规划(建设)部门编制,使“两规”相互脱节成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因此,对于“两规”应予充分的协调。
一、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1、国土资源部主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起步较晚,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工作中都不成熟,专业人才培养、规划编制队伍、规划管理队伍都在发展建设之中。第一次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1988年开始的,1991年和1994年国家土地局相继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各地在2000年前相继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但由于规划依据、方法等尚不成熟,规划专业队伍良莠不齐,故规划仍侧重于土地类型、用途的数字平衡,而在图面与实际管理的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比较频繁。
2、建设部主管的城市规划
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起步较早,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从2O世纪50年代就开始广泛编制城市规划。以后几经波折,2O世纪7O年代后期又开始了大规模编制城市规划。至今,我国的城市规划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在城市规划技术及其实施管理上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相对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打下了一定的专业教育基础,建立了一支数万人的规划师队伍。很多城市都已经完成或开始编制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总的来说,城市规划经过大量的实践,相对来说比较成熟,无论从规划人才培养、规划编制队伍建设,还是从规划管理队伍来看,都比较强,但在规划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关系
1、规划依据法律法规相似,并均需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两者关系平行,主体都属于行政法范畴。《鉴于两个规划的重要性和涉及部门、空间的广泛性,两个法律都规定了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编制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规划空间和地位具有从属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它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规划则属于局部性,它着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所以,城市用地只是土地利用中的一种类型,它们之间为点与面,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所有土地做出的全局性规划,对各项用地规划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城市规划仅是一个部门用地的规划,是从属和服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补充和深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由于以上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规划过程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突出表现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脱节,城市规划并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的建设并不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从而造成了城市建设用地过分扩张,不断侵占耕地。
3、规划均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核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质上就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进行的一项综合部署,其中心任务是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的目的。而城市规划重点是用地规模的确定、用地选择和用地分类及布局等,在用地上也是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为核心。
4、规划理论依据和分析方法基本相似
不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市规划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律,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同样为自然、经济、社会综合体的土地和城市在规划时就必须遵守一些相同的规律和理论:如土地经济学中的级差地租理论、土地报酬递减理论、土地利用区位理论、生态经济学的地域分布规律、生态经济规律以及价值规律、景观学理论、系统论等。
在分析方法上二者一般都采用系统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以及静态与动态、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路与途径
城市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主要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协调,确定区域的土地利用结构等。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点集约使用土地的程度越来越高,城市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量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用地保证。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像一些地方部门以保护耕地为理由,限制城市规划。当然,城市规划工作中应该建立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观念,用区域发展的观点来进行城市规划。尤其对城市的人口要进行较为准确的测。以免将城市的架子拉得过大,占地过多。城市规划与士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谁上谁下的问题。更不是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谁管谁的问题。而是要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两者共同循的原则主要有:发展区域社会和经济,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发挥城市区域的竞争优势,协调区域间、城镇间的矛盾。
土地规划理论范文
关键词:国土;规划;问题;原因
Abstract:Withthecommencementofthetenthlandsurvey,thestatehaspaidmoreandmoreattentionforthelandandresources.However,focusontheviewofChina'slandresourcesplanning,therearealotofinadequacies,whichweneedtoidentifytheseproblemsandgivesasolution,therebystrengtheningtheplanningandutilizationoflandresources.
Keywords:country;planning;problem;reason
中图分类号:F32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尤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更是快速发展。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劳动者和土地,这就产生了人地矛盾,并且伴随经济水平的上升,人口和土地之间的矛盾日趋严峻。本文简要分析国土资源规划的含义,进一步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国土资源规划的内涵
国土资源规划,是指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基础上,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即根据国家和本地的发展战略,以及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内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与布局的总体安排。国土资源规划包括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众所周知,我国土地辽阔,但人口众多,这个情况在辽宁更加突出,人均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相对较少,那么合理利用仅有的资源,实现经济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就是重中之重。宏观上需要做到严格控制耕地的占用,严格禁止肆意占用耕地用作商业或其他用途,并且要充分保证粮食的生产安全,而粮食的安全生产又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最后优化生态环境。
具体做到:首先是规划体系完备。完备的体系是从战略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控制性(修建性)规划融为一体的一个体系,其规划分工明确,协调程度较高,经济规划和空间规划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据,而我国在这方面相对较弱。其次,国土资源规划的相关法律应当趋于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国土资源规划得以运行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国仍需在部级法律和地方法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上加以完善。
国土资源规划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相对国外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细究其欠发展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就外在因素讲,我国在进入21世界之后迅猛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在较快发展的同时其他项目并没有很好地协调发展。但就内因讲,还是在国土资源规划过程中存在着仍需完善和合理的地方。
1、国土资源规划缺乏实用性
第一,规划调整随意。现行规划在引导如何用地上显得有些欠缺,并没有强力而有效的规划出台,正因为此,规划不能切实执行。第二,缺乏公众参与。很多人认为国土资源规划显然是专业国家部门或政府进行。但是在国外,公众参与是很正常的基本原则,而且公众参与己经渗透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各个环节,对公众参与的形式、时间、信息服务等也都有详尽的规定。但在我国,国土资源规划极少征求部门外的当地居民的意见,没有群众基础,没有公众参与,规划主要还是更多地体现政府的意愿,这种没有考虑公众意见和要求的规划方案,不仅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和理解,也得不到公众的尊重、监督及维护。
2、国土资源规划缺乏科学性
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制订规划的应用还不够,比如基期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不少地方还是手工绘制,规划数据不是通过计算机从规划图上量算,图数一致性较差,使规划的真实性、科学性都受到很大影响。
3、国土资源规划缺乏预见性
第一,规划部门对经济发展速度估计不足。国土资源规划是在当时宏观经济形势的大背景下制定出来的,但是现在我国社会的发展速度很快,很难准确预见其后的发展速度。经济大发展的强势背景下,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就会普遍存在占用耕地用作商业发展的案例。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是很突出的矛盾,舍弃发展是不可能的,而耕地的保护,环境的保护也需要协调。所以制订有合理预见性的国土资源规划是极其必要的。第二,国土资源规划用地布局与实际需求偏差较大。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影响建设项目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地方政府对未来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规划很难规划完善。另一方面是由于土地分析和预测方法欠缺,这样的欠缺导致国土资源规划布局错位现象比较明显。
4、国土资源规划缺乏协调性
首先,国土资源规划与城市规划缺乏协调。《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但是至今为止,两者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次,国土资源规划与相关行业规划缺乏协调。国土资源总体规划的核心是要与各产业、各部门的用地需求相配合。因此,规划国土资源的过程中,必须以相关行业如交通、水利、工业、环保等部门的规划为依据,确定用地规模。但是从各行业发展规划来看,大部分对用地的需求量都偏高,显然无法全部满足。国土资源规划如何依据行业规划合理确定各业的用地需求量,既能保证各行业健康发展,又能有效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成为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
国土资源规划问题的原因分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失灵既有它自身的一些缺陷,如规划的编制水平、规划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等有关,同时,也与其外部环境、政策背景、认识水平等外部因素密切相关。
1、地方政府、公众的规划意识淡薄
目前,上至地方政府下至农民,按规划用地的意识都比较淡薄。一方面,大多数地方政府认为实施国土资源规划仅仅是一种形式,想用地,并且想用那块地,假如它不属于圈内土地,只要经过规划修编或者规划调整就可以实现。这就造成国土资源规划上的较大随意性,导致不能有力落实规划。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领导对经济发展规律和城市规律认识不足或片面追求政绩,没有合理地国土资源规划,只是盲目地扩大城市规模,甚至牺牲耕地牺牲环境扩大城市规模发展城市经济。这就使得城市在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的时候,不切实际地盲目扩大面积,大量占用耕地,造成许多城市人地矛盾尖锐。不仅在城市,农村里也存在着严重的规划问题。随意建设民用房,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荒废田地不去耕作,等等一系列问题摆在眼前亟待解决。总之,不管是地方政府,还是农民按规划用地的意识都比较淡薄,这也是国土资源规划制度缺陷的一个根本原因。
2、国土资源规划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理论是人们对客观规律的主观认识与科学概括,是科学的灵魂和精髓,是实践的前提和保证。没有理论基础的学科好比没有根基的房屋,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相应的理论根据作指导,国土资源规划也不例外。国土资源规划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均很强的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不仅涉及还量信息和数据的处理,又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技术等多领域和多学科,所以国土资源规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也应该有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但迄今为止,在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理论缺乏系统性,没有从宏观到微观的系统理论,而是诸理论并存和混杂,显得相对薄弱,同时,又表现出理论相对于实践的滞后性,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科学性,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国土重要规划相关理论的不完善和滞后也被认为是一个重要根源。
3、国土资源规划刚性太强,缺乏弹性
国土资源规划中的刚性可以增强规划的宏观控制力度,体现规划的权威性与龙头标杆作用。但由于信息的缺乏和规划的不可预见性,反映出规划的刚性过强,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和弹性。
首先表现在数量上控制太死,严重缺乏灵活性。例如一些经济发展迅速的省市,若没有用地指标,但某些项目又确实需要用地的情况下,由于没有灵活指标,重新审批又复杂繁琐,其结果就是违法、违规占地现象的屡次发生。其次,规划用地的空间布局缺乏灵活性。各类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尤其是省以上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太多,不可能在规划方案中一一落实,在国土资源规划时,很多项目并未进行可行性评估,也未确定选址,很难将最后的地点纳入规划中。最后,国土资源规划中的一些政策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如农业结构调整中,农民往往要根据市场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如种植果树、花卉等经济作物,从事养殖业等,这些行为都将改变传统意义上耕地的用途。如果国土资源规划不能满足这种需求,必将损农民的耕种积极性,导致农民对土地投入不足,甚至将土地撂荒等后果,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以上三方面说明国土资源规划的刚性过强,反而扼杀了市场行为在调配资源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实践活动中,客观事实的发展与事前预测完全相符是相当罕见的,而以这种缺乏弹性的规划来指导未来的土地利用显然是不合适的。
结语
通过对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的内涵进行解释,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国土重要规划走向成熟和完善还需要很长的路,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尽可能协调人地矛盾和实现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还需要我们公众的理解支持,更重要的是积极参与。
参考文献:
[1]张萍,陈秉钊;城市规划法修订中的几个问题[J];城市规划汇刊;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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