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审审计报告(收集5篇)
公司年审审计报告篇1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公司年审审计报告篇2
(一)财务舞弊事前预警机制的概念
本文旨在构建的财务舞弊事前预警机制特指,会计司法鉴定人经相关委托人或单位授权,对有潜在财务舞弊风险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分析,进一步检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从而对企业潜在的财务舞弊问题进行事前预警,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有效防止财务舞弊案件发生的系统机制。
(二)审计报告概念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委托后,开展初步审计业务,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确定进行实质性程序的审计性质、时间和范围,运用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允性提供合理的保证。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其余四种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二、会计鉴定人利用审计报告发现潜在财务舞弊事项的可行性
(一)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易获取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中,第七条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第九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因此,会计鉴定人员可以在资产负债表出日和财务报告报出日之间通过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获取有关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二)会计鉴定人员职业判断的专业性
会计鉴定人员是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与财务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出具鉴定意见的专门性人员。每一名合格的会计鉴定人员都对“红旗标志”及舞弊信号有一定的敏感性,通过对上市公司被审计报告的研究和分析,运用相应的司法会计检验手段和鉴定方法,可以有效预防被审计单位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
三、会计鉴定人员利用非标准审计报告发现潜在财务舞弊事项的有效性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列示了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不仅重点指出了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潜在说明了被审计单位的异常现象。因此,会计鉴定人员可以根据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提及的不确定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描述的被审计单位所处困境进行研究和讨论,选择可能发生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通过进一步对其披露的年度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深入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二)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及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作出的审计报告承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在此种风险下,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陷入诉讼活动的泥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会尽量做如实报道,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
四、有关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现状
(一)有关2008、2009、2010、2011年审计报告的定量分析
以2008、2009、2010、2011年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报告为对象,以分析非标准审计报告所占比例及产生的原因。经调查,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1624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0份,占总审计报告数6.77%。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1777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9份,占总审计报告数6.71%。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2129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28份,占总审计报告数5.54%。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2362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5份,占总审计报告数4.87%。
由此可知,虽然上市公司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壮大,但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比例在逐年降低。尤其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占审计报告总数的比例下降尤为明显,由2009年占总审计报告的1.05%降低至11年的0.17%。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将对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获得合理解释。
(二)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原因分析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来看,大部分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原因都来源于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08年共75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理由的共有34份,占45.33%。2009年共87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理由的审计报告高达68份,占总数的78.16%。同样,2010年因持续经营存在问题而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共72份,占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83.72%。2011年因持续经营存在问题而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共59份,占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64.13%。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通过强调事项段来代替意见段等以较轻的审计意见来报告,从而较好地维护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实际上这是注册会计师的不负责任,以模糊的托辞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降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和经营活动的危险性,不仅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还造成了利益相关者对审计报告的不信任。目前公众已经习惯于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作为一家公司经营失败的早期预警信号,[1]许多实证结果均表明,审计师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与破产的可能性显著相关。[2]
2.审计范围受限制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的规定,审计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其可以根据限制情况及重要性水平进行判断,从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是无法表示意见。从2008至2011年这四年的审计报告来看,2008年度只有ST华光、*ST帝贤B和中国嘉陵三家上市公司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9年共有1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某些事项对财务报表或公司经营产生的重大影响。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一共出具了25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7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全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均是源于审计范围受限,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难以对重要事项提供合理保证。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一共出具了19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4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3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是因无法获取有关特定事项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不确定事项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不断运行的,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难以确定的事项,如果这些事项是重大的,有可能对财务报表和投资人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不能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提供合理的保证。在此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将秉着职业审慎的态度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或者是无法表示意见。通过分析2009至2011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我们可以看出产生的不确定事项主要集中在诉讼事项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以及稽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等。对不确定事项的判断,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
五、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和财务舞弊之间的内在联系
通过对2008,2009,2010,2011年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涉及原因一般是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以及不确定事项这三种。而狭义的财务会计舞弊是指企业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最常见的财务报表舞弊手法是不恰当地确认收入、高估资产、低估负债和费用。由此可知,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和财务舞弊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独立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严密的审计程序以及识别与财务舞弊相关的关键指标而发现财务舞弊现象,例如应收账款周转指数、毛利率指数、资产质量指数以及销售增长指数等。另一方面,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行政处罚公告不仅可以与上市公司该年度审计报告相照应,也是检验审计报告真实公允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
公司年审审计报告篇3
阅读和利用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之前,我们首先必须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加以明确:由于制度性原因,大多数情况下,我国注册会计师实质上是由被审计单位自己聘任来对自己的年度财务报告发表鉴证意见的,他们从一开始就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作为鉴证性中介机构至关重要的独立性。所以,目前我们所能够看到的大多数审计报告,都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即上市公司对报告能够接受,以达到其保配、保牌等目的;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还要对自己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风险作出评估:如果按上市公司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报告,自己能否承担得起报告风险?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怎么出台的呢?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时,都会按照审计准则并依据一定的审计程序,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评价。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或多或少地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帐务处理过程中有损报表合法性、公允性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是上市公司有意或无意留下的),并会给上市公司提出调整要求。如果上市公司根据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了调整,那么注册会计师会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果上市公司拒绝按注册会计师意见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会根据需要调整的因素对报表公允性、合法性影响程度的大小,决定是否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并与上市公司进行讨价还价。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其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独立性的严重影响,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上市公司一般不会允许注册会计师对其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而一旦一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那么报告“说明段”里所透露的信息就非常值得投资者和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了。
根据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的报告,2000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保留意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说明、损益的确定、资产质量的判定、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和报告主题的改变、持续经营能力和审计范围受限等7个方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这些保留意见中得到的最重要、最有用的信息是——这些意见是否已经影响、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特定上市公司当年损益的确定?是否会影响到过去和未来该上市公司损益的确定?影响的程度有多大?进一步地,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所揭示的因素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那么这种影响是否已经威胁到了该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甚至威胁到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总之,结合被出具保留意见上市公司报表内容,深入分析保留意见背后所包含上市公司的实质性内容和深层次趋势,才是投资者应该从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得到的重要信息。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0年度被出具了有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公司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约17亿元,利润总额约1.5亿元,这样的业绩应该说还算不错的。但是,注册会计师的说明段却非常值得注意——该上市公司的集团销售公司已经累积欠其约7亿元的货款,而且该销售公司已经出现了连续数年的亏损。进一步的数据显示,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对其货款的累计应收帐款合计已经高达约10亿元。对此,投资者就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了:该上市公司的对外销售是否主要依靠集团公司?在多大程度上依靠?它是否具有自己健全的销售网络?在与关联企业的销售往来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已经出现连续亏损的集团销售公司是否能归还巨额货款?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对该上市公司赢利能力的评价和其历年报告利润的含金量,还将直接影响到对其独立经营能力的评价。
还有一种特别值得关注的保留意见——审计范围受限。某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帐面报告为盈利,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里有“无法对该公司某某子公司实施实地审计”的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这一说明极为关键,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几乎以此就可以判断这家上市公司的“猫腻”就在这家没法让会计师实地审计的子公司身上——如果这家子公司具有良好的赢利能力,恐怕不会成为审计受限范围吧?
类似的例子还很多。笔者认为,在阅读非标准审计报告时,拒绝发表意见和否定意见报告倒不需要过多分析,因为一家被出具这两类意见报告的上市公司,大多已经到了ST、PT的份了,其资产状况肯定已经到了恶化的境地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被出具保留意见类报告的上市公司,往往说明段的背后,正是其将来可能出现重大不良逆转的导火绳。
事实上,由于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在被说明方面很可能已经到了纸包不住火的阶段了,被注册会计师关照的地方自然包含有其难言之隐。这不也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了重要线索吗?
非标准审计意见:问题到底出在哪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政策的一贯性进行审计后所出具的报告,投资者在阅读审计报告时须重点关注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分为标准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审计意见。前者指的是无保留审计意见,而后者包括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保留意见(又分为无说明段保留意见和带说明段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四种情况。根据我们对截止2001年4月30日已公布年报的1117家公司(除沪市的四砂股份和深市的ST金马外)进行统计,2000年度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有960家,占已公布年报公司85.94%;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有157家,占已公布年报公司14.06%,其中,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有95,保留意见的公司有48家,拒绝表示意见公司13家,否定意见公司1家。通过对2000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几个方面是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焦点。
一、重大事项的说明
注册会计师对这些重大事项的说明主要是在审计意见中的说明段中反映,具体事项有(1)对公司发生的资产或股权变动的说明,如股权收购活动(如600899信联股份),资产置换活动(如600845ST钢管等),股权质押事项(如600799科利华,600783四砂股份),股权冻结事项(如0893广州冷机,600743ST幸福);(2)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募集资金项目暂不实施或停产,前者如0893广州冷机,后者如0498丹东化纤,募集资金项目转让如600853ST北特钢;(3)不确定事项的揭示,未决诉讼如0011ST深物业,0049深万山等,或有事项如600847万里电池,该公司对下属销售网点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经营,由于这些销售网点是以万里电池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相关活动万里电池将承担连带责任。或有损失如600715松辽汽车,该公司有一诉讼标的额为8748.35万元,此案正在审理中。截至审计截止日,该案仍无判决结果,存在或有损失;(4)违法事项引致公司报表调整,如600167ST黎明被发现存在违纪行为,对其检查的问题及相关影响数公司已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调整,且该公司正在接受税务检查,但尚未对其违反税法行为下达检查结论;600755厦门国贸,2001年2月2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公司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走私普通货物判处公司罚金4000万元,公司将上述罚金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入帐,追溯调整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5)资产转让或关联购销手续不全。600853ST北特钢2000年转让给母公司北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负债,其中房产和长期投资尚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负债尚未征得债权人同意。0886海南高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左幅公路1999年度补偿收入36,006,922.25元及2000年度补偿收入42,759,211.53元,上述款项尚未得到海南省交通厅确认。0567琼海德A的子公司接受投资,但截止审计外勤结束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均未办证过户;待安装设备尚未送达该公司;(6)其他,如600667太极实业从事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取得股票投资收益2438.64万元;600737新疆屯河进行了资产重组,经营主业由水泥产业转变为果蔬深加工产业等。
二、上市公司损益的确定
公司年审审计报告篇4
一、股份制公司的含义堰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本文由收集整理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制公司的优缺点
1.优点:
(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这不仅仅是因为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份和债券,更因为其股份每股金额小,为那些及时只拥有少量资金的人也可以参与投资奠定了基础,所以,能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后援。
(2)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由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须由专门经营管理才能的人员来进行经营管理,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大部分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决策与管理,经营者自主权较大。
(3)股权的分散化,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规模化效益明显,一方面抗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另一方面,有可能获得规模经营所带来的高收益。因此,耽搁股东有可能以较小的投入分享规模经营所获得的高收益。
2.缺点:
(1)公司已被少数大股东操纵和控制。为减少大股东的操纵和控制,使小股东也有反映他们利益的董事或监事,一般选择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得利益相对均衡,不会因为利益冲突而造成公司内部矛盾的激烈化。
(2)控制权分散,社会责任增大。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权益被股份化,随着股东人数的增多,控制权被逐渐分散,随着股东人数的增长,这种分散在带来充足资金的同时,要求公司充分认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股份制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审计
18世纪初,随着大英帝国殖民主义的扩张,海外贸易有了很大发展。1710年,英国政府在银行家的建议下,将发行中奖债券所募集到的资金用来创立了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殖民地贸易发展如日中天的当时其盈利前景诱人,加上其政府背景,公司自成立起就受到了公众的关注。
然而,经过了10年的惨淡经营,1719年,政府允许中奖债券的70%(约1000万英镑)与南海公司股票可进行转换。同年底,面政府扫除了殖民地贸易的障碍,董事们开始对外散布利好消息。1719年中期,南海公司股价劲升至300英镑,升幅达两位多。
1720年7月公司特实施以数倍于面额的价格发行可分期付款的新股,同时又将获取的现金转贷给购买股票的公众,此时南海的股价扶摇直上,股价高达1050英镑,一场投机浪潮席卷全国。各种职业的人都被卷入这场漩涡。
但此时股份制公司的弊病渐显,1720年6月英国国会已通过了《泡沫经济取缔法》,许多公司被解散,南海公司也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外国投资者首先开始抛售南海的股票,继而引发了南海公司股票抛售狂潮。直至1720年底,政府对公司财产清查,其资本已所剩无几。
“南海公司倒闭犹如晴天霹雳,债权人和投资者极为不满。迫于舆论的压力,1720年9月,英国议会组织了一个由13人参加的特别委员会,对“南海泡沫事件进行秘密查证。
调查发现该公司的会计记录严重失实,明显存在蓄意篡改数据的舞弊行为,于是特邀了一名叫查尔斯·斯内尔的资深会计师,对南海公司的分公司“索布里奇商社的会计账目进行检查。通过对南海公司账目的查询、审核,查尔斯指出了公司存在舞弊行为、会计记录严重不实等问题。
议会根据这份查账报告,做出了没收公司老板及合伙人不动产的决定。甚至有人被关进了著名的伦敦塔监狱。
南海公司事件使英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股份有限公司利弊,直到1828年,英国通过设立民间审计的方式,将股份公司中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不足予以制约,使得这一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得以持续。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职责
查尔斯.斯内尔是世界上第一位公认的注册会计师,而英国政府颁布的《泡沫公司取缔法》对股份公司的成立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取得国王的特批,才能得到公司的营业执照。事实上,股份制公司的弊端由此也完全暴露出来。自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必要性作用日益突显,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如下:
1.经济监督职能。股份公司审计建立在股东、债权人与管理者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基础上,以第三人的身份,就公司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供一份具有客观性的证明,从而将值得信赖的财务信息传递给股东和债权人,简言之,“民间审计师的职责就是通过监督职能,将管理当局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给股东和债权人。在国外,注册会计师被视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这反映出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监督职能的定位。在世界上,审计师发现客户的违法、舞弊行为,审计师应当向有关部门如审计师协会、证券管理当局报告,由它们进行调查处理,显然注册会计师在某种程度上是被作为一个监督者看待的。
2.经济鉴证职能。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阶段,证券管理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企业资产、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确定是否批准其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发行上市;在公司上市后,投资者依据注册会计师审定鉴证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定投资的增减和利润的分配。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是通过运用公认的职业准则、专业技能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公允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运用职业判断来保证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后,要对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有关资料进行合理的鉴证,并出示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这种审计鉴证具有法律的效力,在社会上有极强的公信力。
3.引导资本流动,配置社会资源。
在资本市场,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对资本市场体系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引导资本流动。其配置资源表现在:在资本市场上,对运行主体和筹资主体而言,注册会计师向社会披露募股公司资产重组、募集资金用途、预期收益等信息,引导股民的资本投向;在股票上市流通后,则通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引导资本流动。在直接投资领域,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合并、参股、控股、购买等投资活动,通过资产评估、价值认定、财务审计加以规范引导。在间接投资领域,银行和其他债权人通过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和抵押资产价值的评定作出信贷决策。正是注册会计师在资本供应者和资本需求者之间充当中介,把资本引向优势企业,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兼顾资本盈利性和安全性。
五、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职能发挥的社会效益明显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能发挥的社会效益明显。2006年11月10日,《经济日报》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日益显著为题,报道中注协对外披露了上市公司05年年报审计的业务报备资料分析结果。结果显示,05年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1371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经注会审计,调整利润总额563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19.76%;调整资产总额179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2.39%;调整应交税金69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14.5%。在对上市公司05年报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167家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其中,保留意见的报告占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例为34.13%,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占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例为18.56%。报备资料显示,亏损上市公司被出具非准审计报告的比例高达45.06%,05年度亏损的253家上市公司中有114家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
同时,有报告显示,2008年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上市公司利润总额457亿元,调整额比2007年度减少254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4.14%。其中,审计调减额320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2.90%;审计调增额137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1.24%。有866家上市公司审计后利润总额净调减,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3.33%。中注协称,新准则实施以来,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利润的调整额逐年下降。从上市公司总资产的审计情况来看,报告显示,2008年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上市公司资产总额2266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0.46%。其中,审计调减额1520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0.31%;审计调增额746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0.15%。有655家上市公司审计净调减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0.33%。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上市公司应交税费114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费的3.93%。有665家上市公司审计净调增应交税费,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0.95%。
公司年审审计报告篇5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制度;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比;启示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一)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制度的确立及发展
审计委员会最早源于美国著名的财务舞弊案―麦克森・罗宾斯公司舞弊案。麦克斯・罗宾斯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制药公司,该公司于1937年12月31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虚构了1970余万美元的资产遭到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身)的调查。而对罗宾斯公司进行审计的外部审计师,当时赫赫有名的普赖斯・沃特豪斯会计事务所,却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具了“正确适当”的审计意见。该案披露后,在审计界和证券界引起了热烈讨论。人们开始关注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该如何改善外聘审计师的程序,以增强其独立性。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在其颁布的第19号《会计系列文告》中首次建议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师,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费用以此来增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报告,指出“上市公司应成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聘任外部审计师并与其讨论公司财务报表的任何重大实质问题”。
1973年4月,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其《对给股东及其相关董事的财务报告的评论》中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全部由董事构成。1976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修改其上市政策,将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作为上市的必要条件。该政策于1978年获得了SEC的批准,要求美国所有公司其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设置并维持审计委员会。
(二)英国审计委员会的确立及发展
1977年,英国议会对公司法进行修正,将审计委员会制度列入讨论议程,但是由于担心通过立法方式强制设立审计委员会会干涉管理层的经营,因此英国议会最后只是建议而非强制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英国工业联合会(CBI)还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专门负责研究如何有效地推广公司法中建议设立的审计委员会。
1982年非执行董事促进委员会(PRO-NED)在证券交易所、工业联合会、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下成立,强烈建议公司设立由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1988年,英国公司法再次修订时通过了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议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
从发展的进程来看,审计委员会设立之初主要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审计委员会来提高外聘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恢复广大投资者对企业财务信息的信心。
二、审计委员会的完善与发展
(一)美国TreadwayCommission报告
20实际80年代,美国出现了大量财务欺诈案件。1987年,美国不实财务报告委员会(NCFFR)即TreadwayCommission报告,报告中提出了11项完善审计会员会的提议。报告后受到各界积极响应,其所提出的良好的实务指引也成为评估审计委员会效率的主要指标。
(二)加拿大Macdonald报告
受到美国TreadwayCommission报告的影响,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88年出台了Macdonald报告,报告提出所有的公司均应设置主要有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就审计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提出建议。
(三)英国Cadbury报告
1992年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表了著名的研究报告《良好的实务规则》,即Cadbury报告。该报告肯定了审计委员会在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公允表达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建议所有上市公司应在报告的两年内设置有效率的审计委员会。
(四)美国蓝带委员会报告
1999年,时任美国SEC主席ArthurLevitt在纽约大学发表“数字游戏”的演讲,建议成立“蓝带委员会”(BlueRibbonCommittee)来研究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公司财务报告过程中的地位和职能。1999年,该委员会发表了《蓝带委员会对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效率的报告与建议》,对审计委员会提出了十点建议。
三、中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
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就开始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期间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2001年,美国安然、世通等大型上市公司财务丑闻的发生使人们开始重新关注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和效率问题。2002年,美国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了改革,随后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审计委员会改革的浪潮。其规定具体为:
(1)禁止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
(2)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独立
(3)审计委员会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询、顾问和其他报酬
(4)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是上市公司或者下属机构的关联人员
(5)对公司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讨论并提出质疑
(6)对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予以评价
(7)评估公司对外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预测信息的质量
(8)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运行
(9)负责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受聘的注册会计师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0)接受并处理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
我国刚刚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5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54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此外,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首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在2007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和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报告情况汇总报告”。2007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超过了90%,并且还在不断增加。这表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认可程度在不断提高,效果在不断显现。
四、中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对比
(一)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禁止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由于我国部分中小上市公司自身实力较弱,如果强制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必然会增加中小企业的成本。并且当前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尚未成熟,许多细则尚待完善,如果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可能会适得其反。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削弱了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利于日后的推广。
(二)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重要保证。《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规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具备独立性:(1)审计委员会除以董事身份从公司获得收入外,不能因担任公司的顾问,向公司提供咨询或其他性质类似的服务而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获取收入。(2)审计委员会的委员除作为董事与公司发生关联关系外,不能成为公司或者其他任何附属机构的关联人员。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仅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显然这样的规定无法保证审计委员会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三)在专业胜任能力上,萨班斯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财务专业知识和能力,且至少具备一名“财务专家”(FinancialExpert)。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这一规定与美国萨班斯法案中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显然降低了不少。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对专业知识有着极高的要求,如果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则审计委员会的效率就会受到影响。
(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规定,审计委员负责会聘请外部审计师并协商决定审计的范围、报酬。外部审计师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就充分保证了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规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而最终地决定权仍落在董事会上。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股权过于集中,一股独大。这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实际上还是有管理当局决定。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既是审计的客体又是审计的委托方,从而削弱了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规定,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有权决定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而不受管理当局的影响。
(五)在审计委员会的运行程序上,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必须建立一定的程序系统,来完成与会计处理、内部会计控制、内部审计、员工匿名举报可疑的会计问题及审计处理等相关申诉事项的手里、执行和保留记录等任务,上市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运行程序没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章程,明确目标和使命,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功能、日常运作、开会次数、议事日程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有从制度上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运行程序,才能使审计委员会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而非流于形式。
五、启示
由于我国在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制度规范方面尚不完善,通过上文的分析,建议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细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规定审计委员会有权决定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以加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对审计委员会的运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保证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
(四)上市公司必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合适的资金,以保证其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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