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营销的方法(收集5篇)
直播营销的方法篇1
关键词: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直播平台
一、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行为概述
当下,关于直播带货行为的定义,虽无统一说法,但是主旨意思相同。直播带货行为是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下,网络主播所实施的对商品性能、质量、款式等进行近距离品展示、咨询回复、导购等的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媒体电商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结合了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的优点,实现了线下销售与顾客实时交谈,线上销售顾客流量大的优势。其次,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优惠力度大,与在线销售平台如淘宝、京东相比,直播带货突出的一大特点为商品的优惠力度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商品的价格方面,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价格优惠力度会比较大,商家通常会发放大量的优惠券,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第二,直播带货这种模式下,购买商品的同时常常会附带优惠赠品。最后,主播带货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在直播平台下,主播会就某一特定商品进行展示,而不同于线上商铺如淘宝店铺等的让消费者在广泛的商品范围中进行选择。主播在直播销售中充当的角色不同,其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通常,直播带货销售模式具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主播是带货主播的同时,又兼具商家的角色。如网铺店主为自家商品进行直播销售,其行为受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约束。第二,经营者的员工基于职务行为而实施的直播带货。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较为常见。带货主播基于职务行为而进行直播销售,此种模式下,通常利用的不是主播的影响力,对于此类主播法律地位的界定为职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雇主承担。第三,主播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通过直播讲解推荐商品,采用由商家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是从销售额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行为模式是目前最普遍的。在此种行为模式下,商家一般是看重主播的影响力而委托其推销商品,带货主播利用自己已经形成的影响力对商品做出推荐。如李佳琦带货等。
二、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
对于各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界定是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消费者正确维权的前提。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法律适用竞合”等问题,导致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混乱、消费者难以找到对应责任主体等窘境的产生。首先,在第三种模式中,即主播代销模式,主播的身份和销售者发生分离,主播接受销售者的委托,以其个人名义在直播平台上对商品进行推销售卖。这是直播带货最常见的形式。在此种模式下,存在争议的是主播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而带货主播大多都拥有一定范围的影响力,通过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从而为商品做出推销售卖服务,对商品进行宣传和介绍,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故此应将直播人员的法律地位定义为广告代言人。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广告代言人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目的是提高商品的交易量,其所获得的报酬与商品销售额无关。虽然主播也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但是主播会直接参与到商品的交易之中,其所获得的报酬大多与最终的商品销售额有关。故此,不宜将主播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在常规的直播带货模式中,虽然商品销售者和主播身份分离,但是在适用法律的层面,由于主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对于责任主体不知道是适用《广告法》还是《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主体责任不明确,这也是当下直播电商销售模式中所暴露出来的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其次,在第一种模式中,即商家直播模式。销售者和带货主播属于同一主体。在此种情况下,主体的身份产生了竞合。对于销售者而言,当下我们主要是适用《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等进行规制,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大。单纯针对主播而言,如将主播界定为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或者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才可能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小。最后,第二种模式中,即员工直播模式。经营者在直播平台注册,委托其员工在平台上宣传推荐商品。此种模式常见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由于员工通常并非利用自身的人气影响及个人身份推销商品,只是基于职务要求,在直播间对商品展开推销,因此一般应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主播行为按照其与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制即可。这种模式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大,因此不做过多阐述。
(二)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
我国目前直播带货行业的现状是,各大直播平台的主播带货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弊端是直播销售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假货、劣货的售卖现象等。当下我国直播电商领域对于带货主播的准入资格都有所要求,但是在准入资格的限定上都有所宽松。本文分别以淘宝和抖音两大行业巨头为例,展开论述。首先,在淘宝平台上,淘宝店铺入驻直播需符合基础营销规则和综合竞争力的要求,会从店铺的综合数据进行校验,包括不限于店铺品牌影响力、店铺dsr(卖家服务评级系统)动态评分、退款纠纷率、店铺违规等数据。并且对于以上准入标准是系统自动进行校验。其次,对于诸如抖音类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准入资格则更为简单,主要是以流量作为准入标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实施直播带货:进行实名认证,缴纳保证金500元,以及个人主页视频数大于等于10条和账号粉丝量大于等于1000。通过以上对直播平台准入条件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各大平台对于主播带货的准入资格都关注于主播本身的条件,粉丝流量作为其准入资格的关键衡量指标,但忽视了对主播进行宣传的商品本身质量的关注。并且,对于各主播而言,达到额定的粉丝数据并不困难。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直播带货行业水平参差不齐,无法提高销售者对于直播售卖商品的信任度,消费者权益侵害率增高,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无疑造成了阻碍。
(三)消费者维权困难现象突出
首先,通过调查表明,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其中有23.7%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并没有投诉。对未投诉原因进一步调查发现,消费者觉得投诉处理流程复杂或时间成本过大,占比达18.1%。认为“投诉也没有什么用”占比16.8%。可以看出,在直播带货的场景下,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其次,直播带货具有传统电子商务的弊端,即无法真实直观地感受商品。不同在于,主播对于购买货物的煽动性更强,消费者产生冲动消费的欲望更加强烈。冲动消费的同时,通常不会考虑到售后问题,缺乏对原始交易数据、交易过程相关信息证据的保留,导致在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举证不能”的窘境。同时,在直播带货中,通过上文的分析,主播的身份具有综合性特征,导致在适用法律规制时消费者无法准确找到有关的责任主体进行维权。这无疑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一道门槛。
三、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规范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
在当下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直播电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属性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根据行为内容不同,对于直播带货主体的行为,我们可以分为广告行为和销售行为,前者主要是适用《广告法》进行规制,后者主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按照行为分类的不同,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身份也有所不同。第一,在广告行为中。首先,主播接受商家的委托进行产品宣传销售,那么带货主播是否应界定为广告代言人?这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一是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模式,即商家和主播之间是职务关系。主播并非是利用个人名义对商品进行推销,而是基于职务行为对商品进行介绍;消费者对于商品进行购买的原因通常是基于对店铺的信任以及对商品的喜爱,主播个人形象或名义在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上影响极小,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类似于线下的商品导购员。二是主播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在直播销售的过程中,主播利用其在网络社群中的影响力和信赖度,为他人推荐宣传商品或服务,在推销商品的过程中,会用个人语言魅力对产品进行美化,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带货主播对商品或服务的推荐而进行的购买。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应属于广告代言人。此外,如果对于商品的整个宣传内容都是由主播设计,那么此时带货主播还身兼广告经营者的地位。其次在商家和带货主播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那么其角色不只是广告代言人,还包括广告主。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将有所扩大,还应承担广告主的义务。第二,在销售行为中。争议焦点在于直播平台是否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此问题,我们需要分直播平台的属性进行讨论。首先,当直播平台为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时,如淘宝、天猫等,那么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毋庸置疑,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进行规制。其次,当直播平台为短视频平台时,如抖音、快手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专门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是提供服务的主体,而短视频平台大多为娱乐平台,通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主播的带货行为使得该类平台具有盈利性质,此时对于平台的法律地位界定发生改变。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并不是构成电子商务平台的充分条件。如果直播平台只是主播推荐的商品信息,不具有订单管理等撮合交易的服务功能,用户点击主播的商品信息链接后,跳转到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才能下单交易,那么直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不宜界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界定为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平台提供者与商品销售者产生入驻平台的合作关系,在平台内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管理服务,则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此时适用于《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定进行规制。
(二)明确主播准入资格,建立从业考核机制
第一,应提高主播的准入条件。首先,对于主播的准入年龄,应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相对应,以确保其能够在直播电商领域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其次,对带货主播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各大直播平台,对于主播带货应制定相应的主播带货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并且明确规定未达到相应等级的主播不允许其实施带货行为。信用等级的考核可以从主播直播间的投诉量、主播在平台的交易情况等方面入手。第三,缴纳保证金。虽然当下的某些直播平台在准入资格中有此条件,但是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过低,不足以对主播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直播平台应根据主播在直播间进行带货的商品价值的评估,对保证金的缴纳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制定不同标准的保证金缴纳数额。第二,在对主播开放带货功能之前,直播平台应加强对主播的培训,促使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应加强主播对直播电商领域相关法律的了解,使主播明确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违反相关法律义务后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注重对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私权和禁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知识培训等。第三,直播平台应建立主播从业的考核机制。在主播完成准入培训之后,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在线答卷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该考核的主播,才可以在直播间进行商品销售。
(三)建立维权帮扶机制,严格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没有进行维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首先,直播平台应建立售后服务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播平台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维权,由直播平台对违规事件进行处理;并且直播平台掌握了更多有关主播和商家的信息,由其进行维权事件处理更加便捷和效率。其次,各大直播平台可以在其相应的公众号中加入直播带货消费者投诉版块,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受理消费者投诉事件,可以增加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降低消费者对于维权成本过高的担忧。最后,可以要求主播或者商家根据售卖产品等级,缴纳质量保证金或者购买“直播产品质量险”,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此外,直播平台还应要求主播和商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播平台应要求主播披露涉及直播带货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如其是否所属MCN公司(网红培养机构)等。如果主播为商家,那么还应要求其披露店铺名称、所属平台等等。
总结
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式,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法律规制的缺乏是其成熟的必经阶段。为实现我国直播电商行业长远平稳发展,应尽快完善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制应致力于准确主播法律地位界定、建立主播准入资格标准、建立消费者维权帮扶机制等。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直播电商行业一定能够实现健康繁荣、可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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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营销的方法篇2
在品牌建设中就是有这么一种现象,企业成立时间比对手更长,花的钱比对手更多,但不比对手更有品牌。在品牌建设中,常常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万一相加等于0,相反,另一种情况是一万一相加等于∞。品牌建立的前提条件是把钱花对,品牌建立是由传播方式决定的。
很多企业由于对整合营销传播缺乏深刻的认识,没有掌握其规律,导致执行后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其实,整合营销传播综合应用广告、促销、公关、直销、CI、包装、新闻媒体等各种传播方式,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品牌推广,就好比是应用这些营销传播方式作为石块、泥土来建造品牌这座高山。最终建成的是一座“丘陵”,还是一座“高山”,则取决于企业对整合营销传播理念的掌握程度,取决于企业实施整合营销传播是否遵循了“高山法则”。
整合营销传播的“高山法则”是以“品牌高山”为导向,遵循统一的品牌核心理念,围绕同一个清晰可辨的品牌形象,不断地挖掘与消费者更多、更深层次的沟通触点,从而有节奏感地、持之以恒地进行企业自身品牌的传播。也就是说,每一次传播都应该是一次晋级和升华。南方略营销咨询机构总经理刘祖轲认为“高山法则”主要包含以下7大原则:
一、同心原则
“高山法则”的首要原则是“同心原则”。“心”,即品牌的核心。无论哪座高山都有且仅有一个核心,也就是主峰,所有山峦都是围绕在这个核心的周围,核心也是由石块和泥土积淀、固化而成。
整合营销传播的目标是透过整合传播中每一个环节一致的讯息,传达企业品牌的统一形象给消费者,以提升品牌的认识度和影响力,进而促进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因此,整合营销传播的首要问题是通过对企业自身品牌的特性挖掘和顾客的深入研究,确定直接、潜在顾客群,对企业品牌进行准确的定位,确立品牌形象的核心。这个核心是所有传播工作的“重心”,集中反映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理念,所以它必须要站在战略制高点以统领全局,促进传播目标的达成。围绕着“重心”,所有的营销传播策略统一内外部力量致力于将各种营销传播手段一元化,追求“同一个重心,同一个形象,同一声音,同一画面”。
海尔集团堪称整合营销传播的企业典范。海尔自开辟海外市场以来,用各种传播形式统一向全球消费者传播“海尔,中国造”的品牌形象,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诠释海尔品牌的核心理念,用多种传播渠道以及企业家(张瑞敏)的个人魅力向公众宣传海尔集团的经营理念和品牌特色。海尔从产品包装到产品说明书的设计、再到所有广告的调性都统一应用海蓝色,从而与“海尔是海”的文化基调相匹配。通过营销传播的“同心”原则,海尔在世界各地的顾客心目中建立了统一而深刻的品牌形象。无独有偶,中国的销售神话脑白金也是遵循同心原则的经典案例,其营销传播策略和品牌形象由上海总部统一策划设计好,再下达各级办事处各自执行,各区域营销理念和策略的一致性,确保了品牌在全国范围形象统一、核心诉求统一,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传播噪音,避免了消费者对品牌多角度的误解。
二、综合原则
高山之所以能傲视群峰,拥有耸入云霄的姿势,是因为它所包含的石块、泥土、山峦和花草树木等各类成分形成有秩序、有层次地叠加。单一的成分如石块,因其物理属性的不稳定性,是不可能堆积至高山的,只有涵盖各种互异互补的材料才能厚积并持续堆高,最终形成博大雄浑的气势。
同样,企业的品牌应该是可以通过多种传播手段来表现和延展的,对主要的传播手段没有特定约束,再综合应用广告、公共关系和促销等各种传播手段全方位地传播。整合营销传播可应用的传播方式有很多,既包括相对普遍的识别系统、产品包装、展览展示、售点布置、产品使用说明等,也包含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电影等大众媒体,甚至还有楼宇电视、交通电视联播网等分众媒体。“整合营销传播之父”舒尔茨也强调利用企业的一切信息源进行传播和沟通,才能形成强大的协同效应,使产品特色和品牌形象达到一定的高度,在顾客心中形成巨大的影响力。
三、求高原则
人往高处走;志在攀高。造山,只有一筐土累加在另一筐土上面,一座山峦叠加在另一座山峦上面,长此以往才能累积成众山仰止的巨峰。否则,只是打一枪换一地宽泛地垒土,只能堆成默默无闻的小丘。
同样,企业若想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综合运用各种营销传播手段将品牌形象建立到预期的高度,必须遵循求高的原则,要使1+1+…+1=∞,而不是1+1+…+1=0。即所采用的营销传播策略和手段必须发挥叠加效应,达到不断垒高的效果。
王老吉的整合营销传播就是遵循求高原则才得以有口皆碑,它首先将品牌定位为“防上火”的功能饮料,建立市场区隔避开饮料巨头的销售壁垒;在此基础上,在央视及部分影响力较大的省级卫视铺展大规模的广告攻势,同时辅以报纸、杂志、户外等媒体宣传,使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迅速攀高;随后,它再渗入火锅店、酒店等特种渠道大肆促销,进一步提升销量、巩固地位;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王老吉更以巨额捐款的事件营销和网络炒作将其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向巅峰,从而成就一个妇孺皆知的民族品牌。08年王老吉销售额超过120亿元,正是得益于其“独特定位+电视广告+辅助媒体传播+特种渠道促销+事件营销+网络炒作”的求高营销模式。
四、接触原则
石块与泥土、山峦与山峦之间的叠加如何才能稳定、坚固?它们之间肯定要有一个恰当的接触面。只有在这个恰当的接触面充分有效地接触后,才能循序渐进地叠加成稳固的高山。
整合营销传播应综合应用各种营销策略和传播手段,而策略和手段不是盲目使用,应遵循接触原则。品牌不是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消费者。树立品牌就是建立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营销资源的整合应该发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键“接触点”,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接触顾客,与顾客进行充分的互动沟通。接触点包括企业自身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可控制性接触点,如产品展示、广告诉求、卖场设计、顾客服务和顾客购买行为终止后的非控制性接触点,如消费者的口碑传播等。遵循接触原则关键在于企业要掌握何时使用何种传播手段,在什么环境下使用什么传播手段效果最好。只有找出营销传播方式的最佳组合,才能达到最好的传播效果。
例如,宜家家居将接触管理作为其整合营销传播的一个重要策略,它的服务理念是“让购买家具更为快乐”,因此在任何顾客有可能接触到的地方,宜家都尽量使其显得自然、和谐,让消费者感觉到温馨和满意。在入口处,宜家为顾客提供铅笔、卷尺和纸张,以方便他们进行测量和记录。在选购过程,除非消费者提出需要帮助,否则宜家的店员不会上前打扰。地板的箭头指引着消费者按照最佳的路线逛完整个商场,并且在展示区按照顾客的习惯制定顺序。宜家还精心制作了详细的标签,告知产品的购买指南、保养方法和价格。如果顾客逛累了,可以在卖场内的餐厅小憩。
五、导向原则
所有营销传播方式的累加都应以“品牌高山”的顶点为导向,即时刻聚焦于战略制高点。有了明确的方向,才能使各种不同的传播方式产生一致的协同效应。
整合营销传播提倡一体化、组合化的传播策略,主张围绕品牌核心,提升顾客价值为导向展开营销活动。许多营销传播机构虽然为企业制作出超凡的创意广告,能够打动受众甚至暂获无数大奖,但是未必有助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即实现销售目标及提升品牌的美誉度和忠诚度。能够促使一个营销传播战术整合的就是其战略重心,营销传播策略的设计和实施必须围绕该“重心”,同样,对于传播媒体也必须通过有利于品牌重心的考虑来进行选择。
例如,宜家以“娱乐购物”和降低顾客成本为导向进行营销传播。宜家在设计产品之初就确立好一个顾客能够接受的成本,然后在此成本内,尽可能地做到精美实用,以“模块”化方法生产产品,加上独特的平板包装,既避免产品在运输中的损害,也降低了储运成本。提高顾客满意度是提升顾客价值的基础,为了赢得顾客的“芳心”,宜家采取了一系列推广措施,如鼓励顾客在选购时“拉开抽屉,打开柜门,在地毯上走走,或者试一试床和沙发是否坚固”,亲身体验宜家的产品给他们带来的美好享受。如此明确的价值导向,让宜家的品牌深入人心。
六、清晰原则
每一座让人印象深刻的高山必有其清晰的轮廓和特色,例如泰山的雄,黄山的奇和华山的险。整合营销传播所要塑造的品牌也应该具有清晰的形象特征。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看待事物整体的新方式,而过去我们只是窥豹一斑,只看到其中零散的部分,比如广告、销售促进、售点广告、人员沟通等。它是将各种方式重新整合的营销传播策略,使这些方式看起来更符合顾客接受信息传播的方式,像一股从无法辨别的源泉流出的信息流。因此,将普通广告、直接反映广告、销售促进和公共关系有机整合,提供清晰、连贯性的信息,使所有的营销传播理念和品牌特征被公众清晰的理解。
宜家在整合营销传播中给自己确立了一个清晰而独特的品牌形象:深蓝的矩形框内接着鲜黄的椭圆,深蓝的“IKEA”位于当中,这个敦厚、简洁的品牌标识象征着家具用品的可信任性和耐用性。几何图形的妙用塑造了“宜家”独特又蕴含深意的品牌标识。矩形、圆形都是家具经常采用的图形,深蓝与鲜黄也是现代家具中常用的色调。由这些旧元素新组合成的品牌标识让人自然地联想到“宜家”的行业特点,同时也给人以稳重、朴实之感。如此清晰的品牌特征,自然会为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
七、坚持原则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建造高山不是一两天就能够完成的事情,而是需要愚公移山般的恒心。同样,建立品牌也非一日之功,企业必须持之以恒。
直播营销的方法篇3
2017年,必定促成网红直播营销大战。
2017年的市场将更为残酷,快速演变的市场和营销手法正在将企业的传统营销扔进垃圾堆里。而作为新兴自媒体资源的网红和明星,自带海量人气和海量流量,占据了中国企业品牌传播的前沿阵地,在为企业带来较高品牌宣传价值的同时,也为企业贴上了“潮牌”的标签。
由于网红和明星背后的海量粉丝群体相对清晰,互动直接,品牌宣传得以精准和聚焦,这是企业在这个传播无效的时代如此看重直播营销的原因之一。
网红和明星在直播模式中的
号召力有多大?
数据最具有说服力,2016年的众多案例能够论证直播营销的威力。
在欧莱雅、美宝莲的新品会上,利用网红直播的模式,当天就使其天猫旗舰店新品的销售量过万。直播过程中创下311万的总观看人数,在直播结束4小时后,同款色系的新品唇膏就在其旗舰店销售一空。
在2016年“6・18”品质狂欢节期间,京东生鲜与斗鱼合作的“龙虾激战之夜”网红直播活动,促使其订单量达去年同期6倍,移动端占比高达88%。已入驻电商平台的品牌可联合电商平台创造直播营销活动,通过选择匹配的直播网红资源为活动造势,形成新的流量入口。
2016年3月25日,唯品会正式宣布由周杰伦出任品牌CJO(首席惊喜官),并首次联合美拍视频平台进行了会现场直播,活动当天唯品会美拍账号吸引流量超百万、点赞人数近千万,而danny、honeyCC、刘阳、喵大仙等十数名美拍达人的到场参与更引爆活动现场。这一成绩,不亚于唯品会在美拍上掀起了一场“全民狂欢”,是唯品会联合明星进行的一次零距离贴近粉丝的营销活动,快速、生动、高效、直达,粉丝犹如亲临现场般观看会,不会错过会的每一个High点与细节。
直播模式知多少?
直播营销完美地解决了会人流拥挤和混乱的问题,打破了时间、空间的双重制约,企业参与直播的热情也被点燃,多元化组合的营销模式逐渐得到实践和创新。
由于企业种类和渠道不同,所采用的直播模式也将不同。
1.国际大牌或者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可以采用“直播+网红+会”的营销形式
2016年4月中旬,美宝莲在纽约举行的新品会上就出现了50位美妆界网红的身影。植美村也邀请多达百位网红达人举行了一场以“100位网红带你出游”为主题的霸屏直播。美宝莲等国际大牌是较早采用“直播+网红+会”形式进行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的企业,效果转化直接。这些品牌自身拥有强大的粉丝团和完善的渠道(线上+线下)。而会的线上直播,将给与粉丝更为直接的互动和体验,对线上新品销售的拉动和引流帮助巨大。
不久前,ELLE联手美拍对2016巴黎秋冬时装进行直播,同样大获成功,而知名主播吴昕直播看秀也是安利了粉丝太多福利,更何况还有范冰冰强势助阵。
2.国内大牌或中大型知名企业可以采用“直播+明星+品牌”的营销形式
随着电商和社交平台以及网红纷纷加入直播行列,明星为了捞金也开始走下神坛,成为直播常客。再加上国内大牌企业一般都采用明星代言的品牌塑造模式,以及重金赞助某些娱乐节目或电视剧,有较强的明星资源能够对接。2016年12月30日、31日,香飘飘与《放弃我抓紧我》中Tiffany的扮演者陈燃、珍妮的扮演者刘萌萌分别做了一场直播。对于香飘飘来说,这次直播具有多重价值:获取海量关注度(观看人数、新闻曝光)、传递品牌形象(直播过程中进行品牌植入,如陈燃直播中推荐香飘飘产品)、直接形成购买和聚集潜在用户等。
效果更为直接的引流,使这些有较强实力的品牌企业开始关注和尝试这种新型的娱乐营销。
3.?中小企业可以采取“直播+网红+论坛”的营销形式
中小企业知名度大多局限在某一区域,缺乏强大的品牌覆盖力和号召力,但也有较强的粉丝黏性。比如前一段巴奴毛肚火锅就玩了一把直播营销,海量粉丝参与互动和关注。“直播+网红+饭局”的形式不但将吃火锅的热烈氛围烘托得十分到位,而且菜品被频繁展示,不时穿插饭桌上的聊天内容和服务员对菜品的介绍。
这种新颖的玩法,契合了火锅消费者年轻化的趋势,扩散了巴奴的品牌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展现了就餐环境和产品,将新店的新场景做了全面的展示。
4.电商平台由于自身名气较高,多采用“直播+网红+电商”的营销形式
这种模式是较早流行,毕竟近水楼台先得月。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对营销创新趋势的引领往往是超前与传统企业,它们的基因是与消费者长期保持互动。2016年6月24日,阿里聚划算联合B站网红主播进行“我就是爱妆”cosplay直播,同时在直播过程中,也利用赠品活动与观众产生了互动,达到了最佳营销效果。
唯品会联手美拍的会直播,也为周杰伦的粉丝带来了大大的福利。告别刻意的角度选取,犹如亲临现场般一睹偶像真容,而不再是通过PS到无M完美的活动硬照,场上明星的一切都逃不过粉丝的法眼,但正因为此,一切都显得更加自然而且真实。
网红和明星让直播营销效果锦上添花
各大品牌、网红、明星等参与的直播营销,之所以让企业热衷尝试,在于网红和明星背后的粉丝团是形成用户黏性的重要支撑。
明星在粉丝眼中一直高高在上,直播能够吸引海量粉丝关注和参与互动体验,这种形式也有助于明星去贴近粉丝,以真实为主的直播仿佛打开了明星生活的一个缺口,让粉丝们窥得其真实的一面。他们可以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自己的健身、旅行、美容、护肤,在展现自己生活的同时,真性情的流露无疑也在加深与粉丝们之间的感情,群众基础更加坚实。
摆脱“偶像”的包袱,借助迅速崛起的直播新媒体去贴近粉丝,无疑是明星们“解放自我”的主动之举。既能提升自身营销,又能捞金,简直一举多得。
周杰伦、范冰冰以及网红们正在用根深叶茂的粉丝基础,制造着前所未有的粉丝经济,颠覆着传统的营销形式。而这一系列的成功营销案例,则更加剧了各大品牌对直播营销的意识。
直播营销的方法篇4
[关键词]整合营销传播顾客关系分众传播
一、整合营销传播的目的:建立顾客关系
1960年,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的麦卡锡教授提出4P营销组合(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成为传统营销战略和策略的基础,它反映了企业对各种可控营销因素的灵活搭配、整合应用的思想。但在20世纪后期,这种以产品为导向、由内向外的营销模式受到了挑战。1990年,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教授劳特朋(RobertF.Lauterborn)提出4C营销模式(消费者的欲望和需求Consumerwantsandneeds、消费者为获取满足而支付的成本Cost、购买的方便性Convenience、沟通Communications),营销的重点转向了消费者,顾客需要的满足代替了产品,顾客成本取代了价格,购买方便性取代了渠道,沟通取代了促销,营销理念由“消费者请注意”变为“请注意消费者”。随着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和渠道策略的日益同质化,传播策略因其能够提供真正的差异化而逐渐成为市场营销的核心。20世纪初,整合营销传播之父――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舒尔茨(DonE.Schultz)进一步提出了5R理论,(与顾客建立关联Relevance、注重顾客感受Receptivity、提高市场的反应速度Responsive、关系营销越来越重要Relationship、赞赏回报是营销的源泉Recognition),他认为营销的核心应该从交易转向顾客关系的建立。
整合营销传播的中心思想是:围绕品牌,发出同一个声音,组合并协调使用各种营销传播工具来满足顾客需求。在这种理念下,营销即是传播,市场营销要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统一的传播来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换,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好关系。这样一来,就改变了传统市场营销以交换为中心的定义,转变为以关系为中心,建立、维护和发展与顾客之间的长期关系成为整合营销传播的目的。
二、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在我国运用的背景
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从20世纪末传入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对该理论是否适用于当今中国曾进行过大量探讨。但近年来我国企业大量运用整合营销的实例表明,强调“分众互动传播”的整合营销思想在实践中已被洋为中用,其原因在于我国市场环境本身为其提供了生根的土壤:
1.市场权力重心的变化:由制造商主导变为由零售商和消费者共同主导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市场是卖方市场,制造商通过控制产品供应而主导着市场,其管理的重点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只需通过大众媒体向消费者宣传产品信息,无需获得消费者的反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国进入买方市场,随着沃尔玛、家乐福等大型国际连锁企业的进入和本土大型连锁超市的发展,市场权力开始由制造商向零售商转移。由于零售商比制造商更接近消费者,对顾客的购买规律、产品流向、市场动态有更好把握,电子订购、ERP系统等信息技术的使用令其可以掌握大量市场数据并制定库存和销售计划,因而获得了对制造商和消费者双方的支配权。同时,许多企业通过缩短流通环节来避免过多的渠道费用,营销渠道正趋于扁平化,零售终端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制造商除了利用传统的大众传播推广产品之外,还需投入更多的渠道费用、促销活动、售点广告,以便在消费终端向消费者进行传播,终端产品陈列、视频联播网、直邮、产品宣传册、免费服务电话、会员制等点对点、互动性强的传播手段得到发展。
另一方面,在买方市场下,我国消费者也成为主导市场的主要力量。随着人们购买能力和教育水平提高,消费层次和消费类型日益增加,消费需求和媒体习惯趋于个性化。通过大众媒体向大量人群同一营销信息的方法不再有效,富有创造性、个性化的传播观念和行为才能达到营销目标,传播形式也从文字转向视觉,依赖符号、象征物、图片、声音等更生动活泼的形式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2.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信息的多元化
一是可供选择的媒体数目剧增。到2005年底,我国已有广播电台282家和电视台314座,播放无线广播节目2264套和电视节目2389套。媒体的发展和细分使媒体的受众面变得狭窄并更具目标指向性。二是计算机网络、广播、报纸、电视、电话通过高科技互相融合渗透、衍生出电子报纸、网络报纸、电话报纸、电话广播、网络电视、网络广播等新型媒体形式,使得信息在使用者间的传播速度成级数增加。截至2005年底,我国10岁以上人口中有56.4%曾使用互联网服务,另据专业网络经济研究公司iResearch的调查报告,200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总收入达到31.3亿元,比2004年增长77.1%。通过互联网络和各种新媒体,信息在消费者、制造商、分销商之间可以充分流动,形成交互式的交流。信息的多元化要求营销传播者分析目标受众的信息需求并为其定制信息,以获得受众的关注和认同。
因此,随着市场权力重心的变化和信息的多元化,由信息接受者驱动的整合营销传播正取代传统的传播方式。我国大多数行业特别是家电、个人电脑、汽车、家具、服饰等已成为竞争激烈的成熟市场,其产品、定价、分销渠道等营销策略同质化程度较高,要建立并维持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就迫切需要利用传播手段的差异性来创造竞争优势。而中国市场的特点是农村和城市并存的二元结构,这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一步完全跨入分众传播模式,而是大众传播和分众传播将在一定的范围内长期并存。
三、我国整合营销传播运用的新趋势
我国整合营销传播运用的新趋势表现在传播理念、传播方式和传播工具三个方面。
1.传播理念的变化趋势
从战术型传播到战略型传播。在整合营销的理念指导下,我国的广告主比以往更强调从战略高度来制订传播计划,围绕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品牌核心价值,整合内外营销资源,系统地运用各种营销工具和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营销活动,注重市场的长期培育和品牌实力的提升。如联想集团推出了全球品牌新标识、成为奥运赞助商、收购IBM全球PC业务等系列战略性活动,有力地打造了国际化品牌形象。
从交易型传播到关系型传播。传统的交易型传播的目的是促进销售,重点在产品宣传、品牌认知,交易达成也就是传播活动大告成功之时;关系型传播则视交易为双方合作关系的开端,“顾客关系管理”和会员俱乐部形式在我国企业界的流行,表明关系型的传播沟通得到重视。
2.传播方式的变化趋势
从功能性传播到情感性传播。随着我国媒体数目的迅速增长和信息量的加大,仅仅宣传产品的功效、质量或者价格的广告或促销已经难以吸引顾客的眼球,缺乏创意、诉求点雷同的沟通方式只能让消费者退避三舍,沟通的关键转向能否触动消费者的情感。无论广告、促销还是事件营销,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企业纷纷考虑能否满足消费者的情感需要。“运动无限、沟通无限”、“中国平安、平安中国”等广告语之所以广为传诵,凭的就是情感的力量。
从单向沟通传播到双向沟通传播。这与直复营销近年来在我国的广泛运用有很大关系,直复营销是一种互动的营销系统,运用一种或多种广告媒介在任意地点产生可衡量的反应或交易。直复营销者通过特定的媒介如电视、目录、邮件、广播、电话、互联网络等向目标顾客传递营销信息,顾客则通过电话、邮件、互联网络对企业进行回应。这种双向互动性使得企业可以针对不同顾客进行个性化营销,而且可以建立顾客数据库,以规划新的营销活动。
从大众传播到分众传播。楼宇或电梯液晶电视、液晶移动电视、社区媒体、手机短信等分众媒体由于针对性强、关注度高、成本低等优点得到了快速发展。城市高收入阶层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他们与传统媒体的接触率和关注度都比较低,而分众传播正好能实现对该核心目标消费群的重度覆盖。从事分众传播的广告公司倾向于在特定区域和特点空间挖掘品牌与消费者的接触点,如在机场、地铁、公交车、火车、高尔夫球场等地点广告,以构建更加细分、更加垂直、点对点的分众媒体平台,用最少的成本把信息传递给广告主需要达到的人群,使广告主的投资更趋于精确化。
3.传播工具的整合趋势
直播营销的方法篇5
关键词:博客营销;盈利模式
1博客营销的定义及特点
博客营销,指“一种基于个人知识资源(包括思想、体验等表现形式)的网络信息传递形式。开展博客营销的基础问题是对某个领域知识的掌握、学习和有效利用,并通过对知识的传播达到营销信息传递的目的。”根据上述解释,博客营销的前提是博客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性,具有传播的价值。博客营销同时具备区别于传统营销方式的独特优点:
(1)投放的精准性。博客的受众多因共同话题、兴趣集中在一起。受众集中且具有较为一致的特征。根据不同博客聚集受众的特征投放广告,使广告投放更有针对性。
(2)病毒式的传播效果。这种营销改变了传统媒介缺乏用户参与,受众被动接受的现状,把营销的本质回归到口口相传的口碑式营销上,强调互动传播,强调小众传播影响大众传播。
(3)广告成本低。相比较投放电视广告和报纸广告等传统媒体而言,博客营销的低成本是吸引广告主的又一因素。
(4)实现有效购买。对于投放的博客广告,利用网络自动跟踪,查询每一个点击来源于哪个博客广告,便于利润分配。
目前博客营销风头最健,成功领先于社区和视频分享等其他Web2.0营销形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博客诞生后用户习惯的培养。不断增加的网民数量和对网络深入认识为博客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根据艾瑞网公布的数据:2007年12月中国阅读覆盖人数TOP10互联网服务排行榜中,博客月度覆盖人数为12524.3万人,仅次于网页搜索12969.3万人,排在第二位,第三、第四位分别是电子邮箱(12171.5万人)和社区(11722.5万人)。另外一方面归于与网络营销的紧密结合。网络营销为其提供了盈利来源,支持博客营销持续健康的发展。
2博客营销的特点与类型
就国际范围来看,不断出现博客营销成功案例。不管是索尼(中国)利用博客的力量向高端人群推出新款索尼Cyber-shotDSC-F828数码相机,还是奥迪A3跑车在美国上市之际借助博客炒热整个事件,或是五粮液葡萄酒有限公司与国内最大的跨平台博客传播网络BOLAA网携手合作,成功组织红酒新产品体验主题活动。实践证明,博客已经抛弃了最初的私人化日志的特征,成为传统媒体营销之外的新生力量。目前国内主要的博客营销方式有:
(1)博客广告联盟。例如和讯网在2006年3月成立一个博客广告联盟,以个人博客广告批发销售。和讯计划将联盟成员的广告批发卖给广告主,再把广告所得收入按流量或广告投放效果与之进行分成。和讯就是广告中介,也就是广告公司。
(2)名人博客代言广告。主要是利用名人效应来吸引对应的人群。例如老徐的博客是目前点击率最高的博客,其博客黏着的受众数量是广告主最为关心的指标。
(3)企业博客营销。这种营销形式更注重为消费者与企业搭建沟通的平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高层的重视度和投入。目前一些国际性企业开始尝试这种方式。
(4)事件博客营销。主要围绕一次活动进行。对于营销的延时效果有待确定,但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整体策划中某一个环节的营销目标。
(5)门户博客频道广告投放。这种方式较大程度上依赖门户博客自身流量和品牌影响力。
3博客营销的盈利模式
按照博客营销创造利润的方式,可将其盈利模式分为两种类型:
(1)辅助盈利模式。所谓辅助盈利模式,是指某种形式的博客营销并不是直接为网站、广告主和博客主创造利润,而是通过公关宣传的方式,为产品、品牌形象传播提供良好沟通渠道,当产品、品牌在受众心目中占据一定的位置,形式良好的品牌印象,受众即转变成为消费者或者潜在消费者。最终实现销售,完成创造利润的过程。网络热门人物徐静蕾、二月丫头等个人品牌的塑造即是这种公关宣传的最好注脚。当这些名人博客被广告主关注时,博客营销同时完成了为博客主和广告主创造价值的双重任务。
(2)直接盈利模式。辅助盈利是利用博客作为一种渠道,成功构建了信息传者和受者之间沟通平台,更重要的是体现博客“渠道”的作用。在营销4P中——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它承载的是渠道和促销的功能,博客如果没有加入产品和价格的元素,它就不具备直接营销的功能。但是博客是否能超越“渠道”,直接创造利润呢?
直接产生利润的前提是有产品可供交换。所以要实现博客营销直接盈利的价值,博客必须首先创造产品,而不是仅仅成为传播产品信息的渠道。这在类似淘宝等C2C网站中可以得出启发。很多在淘宝开店的掌柜,同时是天涯博客或新浪博客的博主。他们一方面出售商品,一方面在博客上写连载小说,写个人生活点滴。采用同一个名称。当博客的点击率累计到一定程度后,关注博客的人会同时关注到淘宝小店,反之亦然。二者互相影响。甚至可以在博客上直接买卖产品,产生直接利润。将这种功能延伸,博客与b2c的结合或者将成为一种趋势。
4博客营销实现盈利的因素
博客的中文名称确定也不过是2002的事,博客营销运用的时间更为短暂,要将博客营销普遍运用在企业、媒体和博客主中,实现博客营销的盈利,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支持。
(1)受众数量的增加。不管是网民、博客主或者关注博客的企业,在网络营销时代,受众数量和点击率成为是否盈利的重要指标。所以要不断培育更多受众,同时这个问题还有赖于技术层面的支持,即互联网的普及。目前互联网存在诸多问题,如互联网普及率还不到9%;70%的上网者都不到30岁,人群年龄非常低;流氓软件的干扰;互联网产业结构相对比较单一等。解决这些问题对博客营销意义重大。
(2)网络用户对博客营销为代表的Web2.0营销接受程度。Web2.0是一个新生事物,网友对这种新的网络应用模式还有一段接受程度。就目前看,一项最新研究结果显示,Web2.0网站的用户参与度远远低于业界的预期。因此,需要不断培育基本市场,让更多受众接受这种营销方式。
(3)博客营销中的法律问题。博客营销中经常涉及到两个主要法律问题:一是关于用户的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一个是关于版权问题。如何处理好在博客上发表的信息和日志等个人创作和传播的版权问题,是实现博客营销盈利的基本保障。
在短时期内,博客营销无法取代传统营销方式,但是博客营销的优越性为其深入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同时逐渐减少阻碍因素,那么博客营销的辅助盈利模式和直接盈利模式都会得到最大程度的运用。
参考文献
[1]莱特,洪慧芳译.博客营销[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
[2]休斯,李芳龄译.口碑营销[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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