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审计报告(收集5篇)
科研项目审计报告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科研项目审计报告篇2
【关键词】项目程序化管理内涵;投资决策;设计审批;实施阶段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管理;实施效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实行公司制后,要求企业的管理模式与之适应,管理水平不断创新。如何在公司制下搞好项目管理,减少投资风险,规范项目实施,保障项目顺利完成,是项目管理者应该认真思考、解决的问题。
一、项目程序化管理的内涵
项目程序化管理的内涵是:对于项目建设从决策到投产运行的各个阶段,制定详细的管理程序,明确各阶段的目标和职责,使目标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从而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总之,实行项目程序化管理就是要在管理理念上科学性,管理流程上制度性,管理理论上先进性。
二、项目程序化管理和实践
项目管理是指项目从投资意向开始到建设完成投产经营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投资决策、设计审批等前期管理、实施阶段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管理。项目程序化管理就是指项目管理全过程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管理程序和责任部门,整个管理过程职责明确、程序清晰,以提高工作效率,搞好项目管理。
(一)项目投资决策、设计审批等前期程序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管理是项目管理程序最重要的阶段,包括从投资意向到决策立项的全过程,依次为投资意向确定、市场分析、项目建议书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决策立项。项目设计审批阶段的管理是通过技术、经济措施保证项目目标的过程,依次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程序分以下十步:
1、项目提出
项目单位以正式文件提出项目申请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调研,拿出具体意见,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将项目列入前期管理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项目前期考察
项目列入前期管理程序后,以项目单位为主,发展规划部及相关部门配合,进行项目前期考察,了解项目的资源、市场、技术、盈利、风险等情况,考察组提出考察报告报集团公司,研究确定项目是否可以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
3、前期文件委托编制
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审
项目主办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发展规划部,由发展规划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进行初审。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发展规划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发展规划部将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退回项目主办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5、项目评审
发展规划部组织召开项目专家评审会。项目评审程序:
(1)项目汇报。项目设计单位或主办单位汇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相关人员做补充说明。
(2)提出问题。汇报完毕,与会专家对该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有疑义的问题,由设计单位或主办单位进行解答。
(3)组织讨论。解答完毕,与会专家根据专业分组讨论,充分发表专家意见,小组组长负责将本组意见总结,填写在小组专家意见表上,专家在专家签名栏签字。分组讨论结束,汇总各小组意见。
(4)评审表决。项目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专家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同意票达到专家组人数2/3的为该项目评审通过。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6、项目决策
发展规划部负责将项目汇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融资方案预审意见等提交集团公司决策,履行决策程序。项目决策程序:
(1)项目汇报。项目主办单位或部门进行汇报,相关人员做补充说明。
(2)提出问题。项目汇报完毕,集团公司领导对该项目提出问题,由汇报单位或部门进行解答。
(3)讨论决策。集团公司领导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并在投资项目决策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和签字,需要申明的意见可在审议意见栏内具体表述。
(4)根据决策意见,发展规划部起草项目批复文件进行批复或上报。
7、项目上报核准或备案
集团公司决策通过的项目,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发展规划部进行立项批复。需上报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发展规划部负责,项目主办单位配合,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8、初步设计审批
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批复和上级部门批复意见,项目主办单位委托编制初步设计,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由科技发展部组织初步设计审批。
9、融资方案审批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主办单位提出拟实施的融资方案报集团公司,由财务管理部组织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
10、施工图设计审批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主办单位报集团公司,由科技发展部组织审批。
(二)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程序
项目实施阶段是项目具体落实阶段,程序分以下三步:
1、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项目主办单位提出建议计划报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分类汇总后,由集团公司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企业管理部汇总初审意见后,提出集团公司投资建议计划,报集团公司研究决策,根据决策意见,下达投资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2、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对分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对分管项目施工进度、质量情况监督、检查和管理。
3、项目进度验收及资金拨付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程进度,根据通过验收的工程进度,按照工程合同或批准概算,项目主办单位向企业管理部编报进度统计报表,财务部门根据审定的进度报表,在合同或批准概算额度内逐月拨款。
(三)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管理程序
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阶段是检验项目是否按计划目标完成的过程,包括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呈报项目后评估申请、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总结及自评报告,进行项目评估。
集团公司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部门进行验收,项目主办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报告书,参加验收单位人员签署验收意见。
项目主办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向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呈报后评估申请,企业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估。
科研项目审计报告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制科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分为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两个阶段。一次审理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进行;二次审理在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经总审计师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在审计组将审计(调查)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审理前,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调查)报告等内容,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提出一次复核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一次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组代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草稿);
(四)审计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复核意见;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理人员在一次审理过程中,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恰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调查)报告中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与同类项目同类问题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审理人员经一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制科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一次审理会议一般由法制科科长主持,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法制科可提请总审计师主持一次审理会议,法制科负责人、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一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一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一次审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根据一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根据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指出审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一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和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条法制科应将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资料及时报总审计师审核,总审计师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审计组所在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审计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在此基础上,审计组应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发现的显著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或者建议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的,代拟审计建议书。
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资料和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二次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的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理人员在二次审理过程中,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有异议的事项及审计组的核实情况说明;
(二)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审计(调查)报告的修改情况;
(三)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审理人员经二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召开审理会议可区别情况处理:
对审计组及所在科室采纳一次审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无重大异议事项,二次审理无具体审理意见的,可不再召开二次审理会议,经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对有异议的项目,法制科按一次审理会议的模式组织二次审理会议。
第十九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二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二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二次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二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明确提出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二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研究,认真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修改后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二次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审计组所在科室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经总审计师审核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报送分管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建投资审计中心的项目送法制科审理前,均需经基建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业务科室、审计组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制科和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法制科负责人同意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将审计(调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审理的同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版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提交有关审理人员。
审计组补充完书面资料、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稿后,法制科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和二次审理。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审理结束后,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十条法制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责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向业务科室临时借调审计人员参与审理工作。
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人员、法制科及审理人员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考核的依据。
法制科应当定期通报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科研项目审计报告篇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重点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当年度计划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数量、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等资料,年终前要对在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科研项目审计报告篇5
(征求意见稿)
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珠海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为推动珠海“二次创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
听取和审议关于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报告拟提请3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用地规模及空间分布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和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举措。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书面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推进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重大交通工程规划和建设的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书面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围绕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专题调研报告拟提请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增进民生福祉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体数量、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问题,我市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成效。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房建设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拓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等。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养老议案办理落实情况专项工作报告。重点报告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展和落实情况,推动医养深度融合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养老服务人才的现状、人才储备情况及远景规划,养老服务条例立法进展相关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慢病防治中心建设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建设的议案办理情况。审查该议案是否符合结案条件。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报告。重点报告推动解决我市东西部教育资源不均衡、公办和民办学校教育资源不均衡的工作情况,以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报告。重点报告增加我市普通高中学位、发展我市职业教育的特色,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联工委牵头,各相关工委(财经工委、城建环资工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社会建设工委)根据具体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情况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基于人力资源为核心的新用工形式,加强对新经济业态和新型用工形式中劳动者权益的关切,全面了解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覆盖情况,推动完善相应社会保障措施。专题调研报告拟提请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围绕优化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现状,职业技能人才在珠海产业升级、服务民生等方面的相关情况,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推动职业技能人才培养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相关意见建议。专题调研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堤围提升工程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堤围提升工程建设基本情况,防灾减灾和保护人民财产方面发挥的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工程建设下一步计划。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防台风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防台风工作责任体系、应急体系建设情况,防台风应急救灾物质储备建设情况,防台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情况,防台风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引工作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垃圾分类推进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和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情况,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监管和建设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供水、供气、供电、水利、通信、道路、公交通行、路灯、垃圾处理、快递物流等要素提档升级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经济增长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沙华侨农场砖瓦房改造安置项目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改造安置项目总体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改造项目基础建设进度情况,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职工和居民对于安置分配工作满意程度。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排水管网建设管理养护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议案办理方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污水进厂浓度提升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书面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书面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以及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审计查出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的应用情况,相关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6年-2023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情况,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3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3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2023年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2023年上半年预算收支完成情况,2023年上半年债务管理情况,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保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3年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2023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珠海市2023年市本级决算草案。重点报告预算收支、结转、结余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债务管理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及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非建制区决算,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重点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总规模,各分类项目完成进度,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完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保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3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3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报告预算调整总规模,债务管理情况,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完成年度预算目标的保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3年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基本登记、管理制度,国有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国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6年-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重点报告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决策部署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全市和市本级上一年各类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境内外投资决策机制和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及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确保执法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市人民政府建设粤港澳大湾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的工作报告。重点报告《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审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牵头起草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七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和“八五普法规划工作安排。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检查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重点检查我市执行法律的总体情况,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督促政府部门认真谋划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牵头做好相关工作(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社会工委协助)。
围绕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情况、存在问题和原因,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应诉水平提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专题调研报告拟提请3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点报告政府规章备案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好2023年的监督工作,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在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改进工作的合力。二是要严格依法监督。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善用法治思维,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要增强监督实效。坚持刚性监督,紧扣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动法律有效实施。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安排,共同完成好2023年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附件:1.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监督工作计划表
2.十件民生实事项目专项督办任务分工表
附件一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监督工作计划表
时间
监督事项
实施部门
3月
(3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以及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关于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情况的报告
选联工委
围绕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5月
(7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6年—2023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市人民政府建设粤港澳大湾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的工作报告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房建设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堤围提升工程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
农村农业委、农村农业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围绕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情况专开展专题调研
社会建设委、社会建设工委
书面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7月
(12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3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项)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3年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2023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珠海市2023年市本级决算草案。(2项)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审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防台风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
农村农业委、农村农业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养老议案办理落实情况专项工作报告
社会建设委、社会建设工委
书面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推进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围绕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9月
(7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3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3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垃圾分类推进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
农村农业委、农村农业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慢病防治中心建设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检查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围绕优化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展专题调研
社会建设委、社会建设工委
11月
(6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3年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6年—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沙华侨农场砖瓦房改造安置项目情况的专项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报告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报告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排水管网建设管理养护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12月
(3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选联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
办公室、选联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
法工委
附件二
十件民生实事项目督办任务分工表
序号
民生实事项目
督办
部门
1
构建“民生微实事服务体系
社会建设委、社会建设工委
2
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建成中小学8所、新增学位11000个;建成幼儿园8所、新增学位2800个;为全市中小学教室安装空调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3
加快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加快推进市人民医院北二区科研综合楼和主体综合楼项目、省中医院珠海医院提升项目、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改扩建项目建设;启动建设市生物安全P3实验室及疾病预防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4
建成市级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建设委、社会建设工委
5
建成凤凰山山地步道、板樟山山地步道,在主要出入口配套建设停车位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6
建成中信生态环保产业园餐厨垃圾处理一期工程和珠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7
开工建设市民服务中心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8
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建成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9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2023年内免费让机动车辆通行洪鹤大桥
财经委、财经工委
10
推进人民路快速化提升工程,补齐人行过街设施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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