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收集5篇)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篇1
2月市管理局、市环卫处、城管支队组成一个考察团一行9人赴宁波市、镇江市、南京市,今年。学习考察3城市的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期间,与宁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渣土管理办公室、镇江市建筑渣土管理处、南京市市容局(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座谈和交流。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早在时候。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11月22日。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篇2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市容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年8月1日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再生技术可使建筑垃圾零浪费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无论是实验室的研究还是市场应用都有了一定成果。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篇3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幸福”的总体目标,按照“巩固、提升、精细化”深化年活动的要求,以打造“最干净城市”为抓手,突出治理城乡环境卫生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整治标准、推进长效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促进全区城乡环境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整治提升内容、时限及责任分工
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准备阶段
1.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积存垃圾,特别是城乡结合部、镇、村垃圾管理的盲区和重点地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根据排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垃圾清理清运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标准、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2.根据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区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处置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局)
3.制定出台对镇、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4.提高城乡结合部和镇、村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在现有体制基础上对人员配备、机械车辆配置及垃圾箱等环卫设施的设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长效管理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5.对漫泗河村南、东四路南段南沣村等处常年积存的建筑垃圾堆制定绿化等整治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区园林局)
6.对老张南路沿线积存垃圾、乱堆放等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责任单位:南定镇、傅家镇)
7.对辖区村内现有保洁人员、机械车辆、垃圾箱等环卫设施情况调查摸底,提升保洁标准,加大环境卫生巡查力度,严格奖惩到位。同时,对村庄、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积存垃圾进行排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垃圾清理清运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8.对辖区内的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的积存垃圾排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垃圾清理清运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集中治理阶段
1.按照垃圾清理清运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全区范围内积存垃圾进行集中治理。对102省道杏园街道办事处商家村东侧、102省道杏园街道办事处上湖村东边路北侧、房镇镇小高村滨博高速桥下、中埠镇张皇路张家村和国家村沿线等处的生活垃圾堆和建筑垃圾堆进行重点治理,并确保不反弹。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区环卫局、各镇、各街道办事处)
2.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城乡结合部、镇、村配足配齐环卫保洁人员、机械设备、垃圾箱等设施,对现有垃圾箱等环卫设施重新进行合理设置。完成时限4月15日前。(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3.按照老张南路综合整治方案,对积存垃圾、乱堆放等采取封堵、清理、清运、围挡等方式全面完成老张南路的综合治理。
4.对南定镇崔军村北、南定镇翟家村垃圾中转站东的生活垃圾堆和建筑垃圾堆进行清理。完成时限月日前。
5.按照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加大对建筑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等管理、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建筑垃圾乱拉乱倒现象。二层以下(含二层)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所产生的建筑渣土,由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建筑渣土的清理清运工作。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垃圾的清运管理,对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实行强制清洗制度,避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局、区住建局、各镇、各街道办事处)
6.按照绿化整治实施方案,对漫泗河村南、东四路南段南沣村等处常年积存的建筑垃圾堆采用集中堆放、覆土等方式,全面完成垃圾堆的绿化整治任务。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南定镇、沣水镇、区环卫局)
7.东四路中段昌城村处建筑垃圾采用深挖填埋、表面覆土或采用集中平整、表面覆土的方式,完成对垃圾堆的整治任务。完成时限月日前。
8.由区环卫局牵头督导各镇对村庄内现有积存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各镇)
9.按照常住人口3‰的标准配齐村庄保洁人员,增加相应的环卫设备,加大扫保频次,实行“一日一扫,巡回捡拾,全日保洁”的作业规范,达到“六净六无”标准。“六净”即:路面净、边角路牙石净、公交站点地面净、绿地树池净、下水口净、果皮箱净;“六无”即:无烟头纸屑、无瓜果皮核、无塑料袋、无灰土砖石杂物、动物排泄物、无积水污泥。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各镇、杏园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环卫局)
10.提升背街小巷、开放式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达到无卫生死角、无乱堆放、无乱搭乱建、无店外经营、路面无坑洼、管网无堵塞、无杂草、无死株等现象。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区环卫局、区园林局、区城管局、区市政工程管理处,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1.对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现有积存垃圾进行集中治理。督促、指导自管小区、物管小区配足配齐保洁人员和增加相应的环卫设施,增加扫保频次,缩短垃圾存放时间,全面提升小区环境卫生水平。完成时限4月15日前。(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2.提升国道、省道、县道、林带、河道环境卫生保洁标准,达到无垃圾、无白色污染。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
(三)长效管理阶段
1.加强对全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及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统管、统运工作,强化对镇、办环境卫生的督导、检查、考核力度。城区、城乡结合部、镇、联村路等卫生保洁坚持“一日两扫、巡回捡拾、全日保洁”制度,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设施净;城区主干道保洁率达到100%,路面定期洒水降尘;公厕、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卫生整洁、无破损。实现我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达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2.加强道路、人行道、路沿石维修改造,确保路面平整;排水设施完好,井盖无缺损、管网无堵塞;桥涵设施完好,护栏及时维修刷新;完善河道护栏、警示牌、隔栅、橡皮坝等配套设施,定期清淤疏通河道;背街小巷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路灯设施完好。(责任单位: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3.加强绿化分车带、人行道两侧绿地、街头游园的养护管理,确保绿地、游园设施整洁、完整,无杂草、无断档、无苗木枯黄现象;行道树无死株、枯株、缺株、定期修剪补植、喷洒药物,保持整洁、美观。做好垃圾堆绿化后的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园林局)
4.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堆放货物、杂物,确保街巷道路畅通;及时清除建(构)筑物及地面上的乱贴、乱涂、乱画,对外墙漆脱落、空调罩破损、实体围墙损坏等问题,及时进行修复,保持外立面外形完好、美观整洁;清理各类门头牌匾、落地灯箱广告等。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早市、夜市、探头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完成健康街、美食街、西二路和新世界商业街的综合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5.建筑施工现场实施标准化围挡,主体工程封闭施工,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出入口实施硬化,对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实行强制清洗制度。(责任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局、环保分局)
6.加强林带的养护管理,及时清理死株枯枝,充实、补植、提升绿化质量,提高绿化档次,保持林带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区林业局)
7.加强河道日常管理,河道内的各类垃圾、白色污染及时清理,确保河道整洁卫生。(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8.继续按照《区人民政府城市停车管理办法(试行)》和《区城市停车泊位设置规范(试行)》规定做好规范停车管理;今年完成联通路、西五路等9条道路的规范化停车管理,把华光路、柳泉路、世纪路、共青团路打造成示范道路。(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
9.突出抓好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指标要求;主要河流水质稳定,达到省、市政府规定的指标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类排放标准,实现中水的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100%得到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率分别达到100%。(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10.国道、省道及县道采取定时清运、集运措施,定期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无污染、无垃圾;公路上无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各类公路设施完好。(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公路分局)
11.加大对村庄、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户集、村收、区处理”的运行机制,镇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100%。(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12.加大对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完善社区功能,达到无卫生死角、无乱堆放,做到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3.各镇、街道办事处在全面完成第二阶段集中整治任务的基础上,对辖区村庄、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的环境容貌进行巩固提升,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争创星级村庄、星级自管小区、星级物管小区活动。年内,各镇、街道办事处达到星级村庄、星级自管小区、星级物管小区的数量不少于辖区村庄、小区总数的70%,剩余村庄、小区年全部达到星级标准。(责任单位:各镇、各街道办事处)
三、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整治活动的开展。根据环境卫生整治重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并抓好落实。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篇4
一、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年的时候,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市于年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市容管理条例》、《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市于年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年月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第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
1.广州市概况
广州市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十区和从化、增城两个县级市,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市区面积3,843.4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70.08万人,其中中心城区772.72万人,占60.84%,新城区334.35万人,占26.33%,县级市163.01万人,占12.83%。为国内特大城市之一。
2.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现状
2.1管理的体制架构
广州市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上实施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管理体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前是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区(县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具体由各区(县级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或环卫所承担。
2.2国家与广州市相关政策
2.2.1国家政策要点
目前,我国对建筑废弃物管理有“三化”原则和优先采用原则。“三化”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减量化即鼓励清洁生产,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即采用先进的技术,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无害化即通过各种技术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处置,使建筑垃圾不损害人体健康,对周遍环境不产生污染。《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即为优先采用原则。
在经济政策层面,主要有三项政策:一是排污收费政策。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各地方政府确定。二是生产者责任制政策。谁产生建筑垃圾,谁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三是税收信贷优惠政策。建筑垃圾再生制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优先给以信贷支持。
2.2.2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沿革
90年代以前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采用行政管理的方式。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后,各类建设、建筑、修缮工程大量增加,余泥渣土排放量不断增大,受纳场相对减少,排放日渐困难,行政管理又滞后,乱倾卸余泥渣土情况普遍,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一度处于的无政府混乱状态。
广州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8月16日颁布《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开始施行。1994年、1995年和1996年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公布了三个补充管理通告,扭转了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无政府状态。《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广州市市容环卫局为主管机关,并设立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区设立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统一管理全市的余泥渣土排放,实行排放证、受纳场地证、车辆准运证的“三证”管理。需排放者到所在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办理排放手续,交纳管理费,领取排放证和车辆准运证,至指定受纳场地排卸。从此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进入依法行政管理阶段。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0年8月16日颁布《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与《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规范了余泥渣土的排放、运输、受纳管理工作,加大了管理力度,提高了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近年来广州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规模急剧增大,余泥渣土排放量多,消纳点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与消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随意排卸建筑废弃物现象屡有出现。据此,有关部门一直在酝酿修改完善《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在酝酿阶段新的条例名称曾分别为《广州市建筑散体物料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最终为《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已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即将实施。目前仍在执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与《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相比,《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细化了条目,进一步加大了管理与违规处罚的力度,要求各级政府扶持和发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并鼓励社会投资建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3.广州市建筑垃圾排放与受纳情况
3.1排放与受纳情况
广州市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十区和从化、增城两个县级市,从化、增城距广州市区远,单独计算。其他十区近年来排放、受纳情况见表1。
近年来广州市年均建筑垃圾排放量约1500万立方米,2011年预计排放量2000万立方米。受纳总量不足10%。
3.2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
广州市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三个,分别位于花都区、萝岗区和黄埔区。其中两个比较规范,一个在花都,设计容量约600万立方米;另一个在萝岗,设计容量约30万立方米。中心城区及近郊区没有消纳场。
3.3广州市建筑垃圾收费标准
目前广州市建筑垃圾由产生至进入受纳场共有三项收费,一为按穗价函[1998]178号向排放方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为3元/立方米。该项为行政性收费,主要用于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清理无主余泥、处理道路污染等开支。另两项为运输收费和排放点收费,为商业性收费,以市场供求自行调节,政府方面无补助。余泥渣土的运输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专用车辆承运。
4.广州市建筑垃圾去向及回收利用情况
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回填消化、受纳和资源化利用。回填消化是直接利用建筑垃圾作填方土料回用填埋到施工工地、基坑、低洼地消化建筑垃圾的方法。受纳是指把建筑垃圾运入指定的临时性受纳场或永久性受纳场,由受纳场处置(一般为填埋)。资源化利用是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加工,按用途或类型对其可利用的部分进行再生利用。
目前,广州市建筑垃圾的主要去向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需求进行辖区内自我平衡、消化,主要是回填基坑;
(2)进行调度处理用于垦复已关闭的废弃采石矿场或回填低洼地;
(3)用于铺路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填土;
(4)运至现有的三个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进行简单填埋;
(5)少部分的建筑垃圾运至广州市周边砖厂进行再生利用为建筑用砖。但受生产场地、设备限制和缺乏管理与政策支持,其生产规模均不大,年消化建筑垃圾仅约100万立方米。5.存在的问题5.1建筑垃圾集中排放点太少建筑废弃物产生的区域分布广,消纳点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与消纳之间的矛盾突出。
5.2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分布不合理
旧城改造是建筑垃圾的主要产源。广州市旧城改造主要在老城区。近年来广州市52个需全面改造的“城中村”中有41个集中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五个中心老城区,例如猎德村改造、林和村改造、杨箕村改造等大型城中村改造项目。但是中心城区甚至近郊区都没有消纳场,上述三个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最近的距市中心(按广州城市原点计)不少于30km。经计算,将建筑废弃物从市中心运至建筑废弃物消纳场,仅运输费就达约60元/m3。
5.3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设计容量不足
广州市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设计容量不超过700万立方米,如果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全部由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受纳,仅够受纳半年。因此,广州市现有的建筑废弃物消纳硬件条件无法满足广州市城市建设的需要。
5.4自我平衡、消化的弊端
受现有的建筑废弃物消纳硬件条件及经济因素的限制,项目建设部门经常根据管辖范围内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回填需求来协调安排受纳建筑垃圾。这种自我平衡、消化的方法容易使建筑废弃物排放无序化、受纳处置行为成为不规范的自主行为,由此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1)排放与受纳申报严重失衡
据统计,近6年来受纳量申报情况与排放量相比,严重失衡,受纳量占排放总量的百分率不到10%。
(2)处置场地失控,受纳场建设缓慢
受纳量与排放量严重失衡导致无法合理规划和建设处置场地。
(3)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发展
主要反映在建筑废弃物围城压力大、占用土地,破坏土壤质量;影响空气质量、污染水域;破坏市容,恶化市区环境卫生等。
6.建议
通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广州市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框架系统,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这样的框架系统为统一规划建场、统一组织管理、统一信息调度、统一运输资质管理、统一处置消纳建筑废弃物提供了基本保证。目前尚要完善的工作主要有:
6.1进行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合理预测
特大城市的建筑废弃物处置与管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软硬件条件投入大,时效长,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提前规划建设,规划建设的依据是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合理的预测。可以根据广州市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进行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合理预测,包括总量的预测与排放区域的预测,以此作为建筑废弃物处置与管理体系建设的依据。
6.2尽快建设成完善的建筑废弃物消纳点网络
建立尽可能合理的建筑废弃物消纳点网络,拉近建筑废弃物产生源头与消纳点的距离,从而减少能耗、减少处置费用、减少偷排乱倒、减少“泥头车”长途奔驰对市容环境的影响。
6.3建设若干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置场点
目前广州市年均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约1500万~2000万立方米,堆放厚度按10米计,占地1.5~2平方公里/年,市区内每年提供这么大面积的填埋场地是不现实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完全靠填埋不可行。建筑废弃物处置场点不能仅仅是填埋场,应具有综合,如中转、分类、初步加工、分流、区域内调拨等功能,以便长期、稳定地担负建筑废弃物处置任务。
6.4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自我平衡、消化的监控
合理调配,在区域内达到物流平衡可以减少建筑废弃物排放量、弥补消纳能力不足。但若失控容易使建筑废弃物排放无序化、受纳处置行为成为不规范的自主行为。因此要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自我平衡、消化行为的监控,保证行为的规范性与有序。
6.5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出路在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监管工作不能停留在排放和消纳平衡的管理阶段。只有政府相关部门按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围绕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通过对建筑废弃物处置政策制定、用地调拨等支持,才能较快的形成上规模的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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