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扬尘处罚条例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08

施工工地扬尘处罚条例范文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市是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重点对燃煤产生的污染、机动车排放的污染、扬尘粉尘及工艺尾气等污染进行防治,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第九条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国家、省和本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

(二)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特定工业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三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

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向大气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位,须按照管辖权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立项前按照管辖权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项目的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审批权限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须按照管辖权限,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和科研中试项目,应当确定期限和防范措施,并按照管辖权限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淘汰。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防治大气污染的规范和要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向大气排放或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所在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大气污染公告,采取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部分机动车停驶、封闭部分道路、疏散有关人员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域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域内,除集中热源外,其他燃煤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四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房。

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区及其他需要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统一安排公共热网和热源;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分散锅炉房的,须按照管辖权限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已建成的住宅及其他建筑物采用分散供热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划实行区域性联片供热。

集中、联片供热有余热的单位,不得拒绝向邻近单位供热;已实行集中、联片供热的单位不得擅自退出。

第二十五条在市区内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煤炭。煤炭含硫份、灰份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大气环境容量具体制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餐饮服务业的各类炉灶必须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对未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域的民用炉灶,应当限期改用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地区的居民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煤炭及煤制品。

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或进口锅炉、窑炉、茶炉及其消烟防尘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或要求,并将有关设计及测试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锅炉或窑炉等设施,应同时配备脱硫、除尘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已建成的锅炉或窑炉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脱硫、除尘装置。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鼓励生产、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装置及油料添加剂。

鼓励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单燃料燃气汽车。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初次检测和年度检测制度。

机动车经初次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给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经年度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年度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车主或司乘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或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油品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料油。

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有效去除胶质、灰份等杂质的过滤设备。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研制、生产和销售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新原料、新产品,必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业、单位食堂等,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烟尘和恶臭等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的污染。

禁止在露天烧烤食品。

在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在商住综合楼或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新建产生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屠宰、制革、骨胶炼制、食品发酵、畜禽养殖和化工生产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三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医疗污染物必须在指定的专设焚烧炉内焚烧。

第四十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

禁止使用敞口设备熔化沥青。熔化沥青必须使用具有消烟除尘设施的熔化炉或其他净化处理设施。

第四十一条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货物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其他防尘设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和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封闭储存或覆盖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城镇建成区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铺装。因拆迁产生的临时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农村非农用耕地区域、土地沙化区域、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应当进行绿色植被覆盖,减少裸露土地。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对施工现场周边围挡、对施工临时道路铺装和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垃圾实行密闭储存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城市主要道路的保洁,应当采用机械化湿式清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未申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申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视其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许可证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处罚部分,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直企业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按照管辖权限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辖权限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管辖权限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辖权限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锅炉房或未经批准建设分散锅炉房的;

(二)未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备脱硫、除尘装置或未按规定期限安装脱硫、除尘装置的;

(三)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

(四)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单位食堂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五)屠宰、制革、骨胶炼制、食品发酵、畜禽养殖和化工生产等,未采取有效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

(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

(七)未采取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主或司乘人员拒绝或阻挠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装卸、运输能够产生扬尘污染的货物车辆,未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其他防尘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负责拆迁的施工单位对临时裸露地面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①改革能源结构,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力、水力)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沼气、酒精)。②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燃料脱硫、煤的液化和气化),以减少燃烧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③改进燃烧装置和燃烧技术(如改革炉灶、采用沸腾炉燃烧等)以提高燃烧效率和降低有害气体排放量。④采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业生产工艺(如不用和少用易引起污染的原料,采用闭路循环工艺等)。⑤节约能源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⑥加强企业管理,减少事故性排放和逸散。⑦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工业、生活和建筑废渣,减少地面扬尘。

治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燃烧过程和工业生产过程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有一些污染物排入大气,应控制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使之不超过该地区的环境容量。主要方法有:

①利用各种除尘器去除烟尘和各种工业粉尘。②采用气体吸收塔处理有害气体(如用氨水、氢氧化钠、碳酸钠等碱性溶液吸收废气中二氧化硫;用碱吸收法处理排烟中的氮氧化物)。③应用其他物理的(如冷凝)、化学的(如催化转化)、物理化学的(如分子筛、活性炭吸附、膜分离)方法回收利用废气中的有用物质,或使有害气体无害化。

发展植物净化

植物具有美化环境、调节气候、截留粉尘、吸收大气中有害气体等功能,可以在大面积的范围内,长时间地、连续地净化大气。尤其是大气中污染物影响范围广、浓度比较低的情况下,植物净化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城市和工业区有计划地、有选择地扩大绿地面积是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具有长效能和多功能的措施。

施工工地扬尘处罚条例范文篇2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莲池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自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区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综合施策、持续发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提升,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辖区空气质量保持全省、全市领先位次。2018-2019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被环保部评为“优秀”等次。1-6月份莲池区综合指数6.97,去年同期6.84,同比上升1.90%,全省168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92,传输通道134县(市、区)排名第58,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市排名第8。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幅度在全省168县(市、区)排名第107,传输通道134县(市、区)排名79,同比变化幅度在全市排名第14;PM2.5平均浓度69,去年同期69,全省168个县(市、区)PM2.5平均浓度排名第94,传输通道134县(市、区)排名第60,全市PM2.5平均浓度排名第14。PM2.5平均浓度同比变化幅度在全省168个县(市、区)排名第81,传输通道134县(市、区)排名第61,PM2.5平均浓度同比变化幅度在全市排名第13。

(一)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

区委、区政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出台《保定市莲池区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保定市莲池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2年)》《莲池区散煤强化治理三年作战计划》等9个专项计划和《莲池区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方案》等4个保障方案《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保定市莲池区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督查方案》《莲池区大气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方案》《保定市莲池区“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做好2019年麦收期间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莲池区2019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十几余件综合或专项工作方案,为推进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有效遵循。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有效夯实。

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体系和工作体系,建立三级干部包联机制。实行区级领导分包乡办、区直部门分包村和社区、村和社区干部包联企业责任制。明确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承担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有功同奖、有过同罚、奖罚相当。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

2019年,区委常委会6次听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情况汇报,为推进工作鼓劲定调。区政府常务会6次讲生态环保工作,并召开15次大气污染专题调度会,而且多次不打招呼,深入一线督导调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错峰生产、散煤查禁、道路工地扬尘管控等工作,发现问题,当场交办、督促落实。区四大班子包联领导积极认领、主动参与各项重点工作,与部门、乡办一道攻坚克难,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1)强化企业监管。一是狠抓“散乱污”企业整治。坚持长效打击,露头就打、管住管死,确保辖区“散乱污”企业实现动态清零。二是深化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结合我区实际前期对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21家涉VOCs重点企业,按要求加装了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装置,并全部与市局监控平台联网。截至2019年5月底,新增装超标报警装置27家,与区局联网19家,正在与区局联网8家。目前我区安装VOCs监控设备单位共计47家。三是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对辖区3464家餐饮单位全部建立监管台账,落实全时段管控,并探索建立餐饮油烟在线监测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有效技防支撑。2019年以来,对餐饮企业下达监督意见书191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400份,责令停业整改359家,先后取缔占道经营摊点4700余次、行政处罚2户、罚没3万元。

(2)强化散煤监管。对全区所有吊销、注销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场所、企业进行7轮次“回头看”,均未反弹。以村内住宅、老旧小区、出租房为重点,实施网格化监管,强化昼夜巡查,严防散煤复烧,确保燃煤动态“清零”。2019年以来,共计清理散煤20余吨、销毁燃煤炉具113余个。

(3)强化机动车管控。一是严格监管油品质量。严格开展油品及车用尿素质量抽检,今年以来,完成抽检608批次,不合格14批次、立案4件,罚没25.8万元。二是严厉打击黑加油点(车)。制发了打击非法加油站和手续不全加油点宣传条幅500条,宣传资料3000份。深入开展黑加油点(车)专项整治,对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高限处罚。截至目前,共打击取缔黑加油点(车)6个,包括非法加油点4个、非法加油车2辆,其中1名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另一名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

(4)强化控尘抑尘。一是实现了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全覆盖”,推进“6+2”扬尘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辖区手续不全的建筑工地进行全面封停,严厉打击野蛮施工违法行为。共计巡查、检查建筑工地2000余家次,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扬尘问题200余次,查处违规施工问题8起、处罚49万元。二是持续加强保洁工作,每天出的作业车辆120余台次实施机械化清扫、洗扫,低尘保洁作业,快速清理垃圾废弃物,减少地面垃圾停留时间。对辖区农村及小街巷全部实施市场化保洁运作,城乡环卫实现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城乡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三是规范整治辖区裸土地面,高标准覆盖裸土面积37万余平方米。四是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管控,配合市综合执法局检查规范违规渣土运输车200余辆。五是加强料场料堆扬尘管控,9家铸造企业全部完成料堆场整治工作,完成率100%。六是狠抓低端污染行业整治,不断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对已清理取缔的废品回收站、驾校、砂石料场等低端污染行业开展“回头看”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死灰复燃”问题。

(5)强化禁烧监管。坚持以“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为目标,深化“区、乡、村、户”四级禁烧防控网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处置火情,依托秸秆禁烧红外监控系统,有效构筑起“人防+技防”一体化监管格局。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95%以上。

(6)促进问题整改

截至上半年,区大气办共接上级督办问题: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交办问题20件、2019年-2022年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交办问题14件、河北省第二季度大气环境强化执法专项行动问题38件、全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督察问题34件、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问题55件、市生态环境分局交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97件,均已完成。

(四)环境执法和司法力度切实增强。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和专项整治行动,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联合执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整改决定、实施查封和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明显提升。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来安排部署,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考核问责。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积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努力完善治污设施设备,更新工艺流程,加快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污染治理的热情高涨,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积极开展“环境治理盯防”等环保监督、宣传和公益活动,推动环保意识深入人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区虽然完成省、市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但环境空气质量不高、优良天数结构不优。我区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来源除自然扬尘外,主要是建设工地扬尘和道路扬尘。臭氧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物”在大气中尤其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的产物;氮氧化物主要来自石化燃料燃烧、车辆尾气排放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干洗、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行业废气排放和加油站油气的挥发。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主要来源于石化燃料燃烧和车辆尾气、锅炉废气排放等。由此可以看到,我区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既有能源结构不尽合理的因素,也有需加强管理的因素。

(一)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紧迫性的认识有所松懈。20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抓大气污染防治,莲池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满意度大幅提升。不少同志没有看到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距全国达标城市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1至8月份空气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臭氧等污染指数上升、空气复合污染治理难度增大的严峻形势,放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关注,工作标准降低,工作力度减弱。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功能不完善,市政公用设施陈旧、历史欠帐多,城区供热、供气等市政管网覆盖范围小,管输能力低,管道老化严重、承载能力不强,城区道路网络不完善,车流不畅通,交通拥堵,加剧了车辆尾气污染。

(三)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不彻底,许可证发放没有涵盖全部排污企业。环境监测制度落实有差距,莲池区监控点位少、布局不够合理。

(五)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工业污染监控力度不够,清洁生产工艺推广应用不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不精细,城市街道湿法保洁面积小,建设、拆迁工地降尘、冲洗、覆盖措施落实差。餐饮污染量大面宽,治理任务艰巨。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燃杂燃非现象突出,特别在冬季烟雾缭绕、气味刺鼻。

(六)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强。相关责任部门存在职能分散、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联动协作不够,整体合力不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少、装备差、专业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执法监管任务。大气污染案件调查取证难,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环境违法案件犯罪主体、证据采信、处罚标准要求不够统一,影响司法办案效率和震慑作用。

(七)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大气污染防治存在“上热下冷”、“政热企冷”现象,有的地方在破难题、补短板、项目把关、强化监督等方面缺少决心和狠劲。部分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没有主动履行防治污染责任,管理粗放、设施设备不健全,存在超排、偷排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一)坚决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是推进莲池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科学指引,统一认识,凝心聚力,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坚决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坚持把党和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自加压力,提高标准,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力争早日建成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统筹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围绕创建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目标,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大力发展光伏、风力、生物发电等清洁能源,支持石油、煤炭等传统工业转型发展,加快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把项目准入环保关口,尽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三)加快补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不断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路网,尽快打通城市环线和“断头路”,下大决心疏通城市交通。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群众生活条件,加快延伸城市集中供热、供电、燃气等管网,提高承载能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突出问题防治措施。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得更严、更细、更实。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作。按照“六个”100%的要求,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治理,落实各项降尘措施。改进城市卫生保洁方法,更新保洁设备,积极推行湿法作业,努力降低道路扬尘。倡导清洁出行和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监测、国六标准清洁油品使用,严格限行和淘汰老旧车辆和“黄标车”。加强餐饮门店和露天烧烤摊点管控,坚持常态化巡查,切实搞好餐饮油烟治理。积极协调中石油、中石化和延长石油等有关企业,加快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利用设施建设。

施工工地扬尘处罚条例范文

一、分解环保任务,落实目标责任

围绕2006年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到全区各环保责任部门(单位)和排污企业调查研究,摸清污染治理项目、掌握创建内容、明确污染物削减任务。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年度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进行了分解,采取区长与各责任部门(单位)签定目标责任状的办法,落实到全区30个部门(单位)和排污企业,并下发了《2006年××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方案》,从而使年度各项环保目标责任落到了实处,为扎实有效地完成年度各项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环境监管

(一)加强了烟尘、扬尘治理

一是全面开展采暖锅炉监测工作。年初,对辖区内的采暖锅炉进行了采样监测和锅炉除尘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共监测和检查锅炉81台套,取得合格有效监测数据108个,环保设施完好率达96%,运行率达100%,有效地防止了非正常排污现象;二是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洁净型煤。建成区内中、小学校茶炉全部改用电能源,限期整治了所有餐饮油烟设备;三是积极实施拆炉并网工作。通过对全区供热锅炉的全面普查,我区城区现有供热锅炉房60处、锅炉89台,其中哈航集团12处35台,供热公司10处19台,本年度计划拆炉并网5台,力争有条件的先期实施拆炉并网;四是综合整治铁路沿线扬尘污染工作。我区铁路沿线煤炭扬尘污染较为严重,为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控制扬尘污染,迅速开展专项行动,针对煤炭扬尘进行调研。铁路沿线现存在煤炭扬尘问题的路段共5处。根据不同情况分三类进行综合整治,一类是哈第八燃料公司实施迁移新址重建。该公司已重新选址,预计6月底前竣工,7月底前完成拆迁工作;二类是无法搬迁的就地整改。哈航三产公司北厂煤炭转运站因选址原因无法通过搬迁治理污染问题,只能采取就地治理污染的措施。对此,我局与市环保局联合对哈航三产公司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对其在煤炭贮存、装卸过程中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的处罚决定,市环保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哈航三产公司正积极按市、区环保局有关整改要求编制整改方案,待哈航公司正式批准立项后实施。目前,哈航三产公司正采取临时的防尘措施,尽量使扬尘污染危害降至最低;三类是分散户,对铁路沿线煤炭经营业户通过综合整治措施,依法进行取缔。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结束,共取缔分散经营煤炭业户6家,预计10月底前铁路沿线扬尘问题将得到解决。通过上述监管措施,使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持了良好状态。

(二)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按照省、市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和《哈尔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区环保局成立两个工作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对全区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定了市级和区级重点单位,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的整改进行督办,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目前,市级挂牌督办的77家企业中,位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有3家企业8个项目,其中哈航集团5个项目、东轻公司2个项目、永佳电镀厂1个项目。根据隶属关系和责任划分,哈航集团和东轻公司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相关项目的整改情况由市局相关部门督办,其中区环保局配合监管的项目是哈航集团厂外物业公司煤堆扬尘污染问题和东轻公司厂区内其实业公司炼油厂渗漏问题;哈航厂外扬尘整治问题已在前项说明。在对东风油脂化工厂的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贮存的各类污油存在渗漏现象。针对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要求其立即清除落地污染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露天存放污油及未经处置的各类装油容器,同时建设防渗地面,防止油料装卸产生渗漏污染地下水源。对其危险废物未进行安全、可回取贮存的行为进行了罚款。该单位负责人对此次环境安全隐患检查非常重视,对其存在的问题向区环保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了应急预案,同时按照环保要求积极整改,限期改正届满后,经区环保局验收,各项指标基本达到了环保要求。

xx电镀厂现位于××镇××村,曾隶属于东安实业总公司,公司通过企业改制,该厂被剥离,形成独立法人,是哈飞汽车的配套单位,主要电镀哈飞汽车油管及相关零件,年产量300吨。通过前一段时间的检查,发现该厂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被列为重点督办单位。区环保局经多次督办,该厂现已安装并使用环保型污水处理设施,保证了污水达标排放。针对其危险废物未进行安全、可回取贮存造成渗漏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目前,该厂已对其存在的应急预案不够完善、贮存盐酸渗漏现象及电镀车间地面积水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完善了应急预案,重新建设了防渗地面,制作了封闭车,保障了盐酸贮存、运输中的渗漏、溢流问题,同时加强了员工培训,明确了责任分工,要求工人在工作中随时清理地面积水,并与经济利益挂钩,实施每天检查制度。

区环保局在对市级挂牌企业督办的同时,确定了北方特种油厂、航天合成油厂、海洋橡胶污油再生油厂三家企业为重点整改单位。在检查中,北方特种油厂、航天合成油厂存在与东风油脂化工厂类似问题,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针对其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届时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海洋橡胶污油再生油厂位于平新镇高潮村,该厂建厂时经区计委立项,区环保局对其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批,但该厂投产后未向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且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对周围环境存在一定影响,不断有居民投诉。区环保局经多次核查,发现该厂没有按环评文件执行,超范围炼制柴油,并随意倾倒含油废物。针对其违法行为,区环保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进行立案处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环评审批文件,并责令其停产,同时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周边地下水源进行监测。

打击“15小”企业,防止其死灰复燃是××区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排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平新镇平乐村西侧发现一处黑炼油加工点,其在周围废弃的厂房和近三米高院墙的掩护下进行非法加工。执法人员在现场看到,埋在地下的两台蒸馏釜正在工作,炼制出的柴油不断通过环绕在水箱内的管道冷却后进入地下储油罐,整个加工过程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且场地杂乱,满地油污。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加工,并组织人员和车辆将其炼油设施全部拆除,对其附属部分进行了捣毁,扣押了主要炼油设备。同时,执法人员对此次行动进行了全过程拍摄,并通过媒体制成新闻片播出。

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中,区环保局反应迅速、措施得力。在4月18日平新镇新华村满载油漆的运输车意外失火后,区环保局及时与市固废中心取得联系,同时责成北方特种油厂对失火现场的废油料及容器进行了清理,并送往市固废中心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了此次意外事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通过对全区排污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各排污单位环保意识明显增强,有法不依的行为得到扭转,保证了松花江化冰期水质安全。

(三)加强了水质监管

半年来,坚持对我区所有具备水质采样能力的单位进行了规范化采样,对8户水质采样及时送市监测中心站,其中:医疗废水4户、电镀废水1户、食品加工废水1户、工业企业废水2户,收取申报性水质监测费23,416元,并完成了水质监测档案归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了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了环境噪声整治

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和印发了《××区城市集中居住区娱乐场所扰民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合力实施整治工作。半年来,由我局牵头,会同区教科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区执法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经营性娱乐场所、建筑工地机械加工和修理行业等扰民噪声源采取夜间巡查、定点监测、突击检查、督促申报、重罚严管、跟踪问效等措施,强化了环保执法,先后扣押了6家歌厅的功放器、dvd设备,4家娱乐场所的音响设备8套,查封了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审批手续的娱乐场所。通过严格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扰民问题,特别是在学生高考和中考期间,加大了整治力度,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为考生营造了安静的学习、考试环境,不仅为民办了实事,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而且有力地规范了经营者行为,扭转了有法不依现象,噪声扰民问题得到了遏制,使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达到了国家规定标准。同时,创建省级和市级“安静小区”计划已全部落实到位,噪声控制区扩建正在全力推进。

(五)加强了绿色单位创建活动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年内计划创建的环保模范小区,环保模范大院,环保模范锅炉房,绿色学校、机关、社区、企业、商场、饭店、医院均已启动,并在大力推进中;省级生态文明村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已落实到两镇,正在创建中;建设100亩环城生态林任务和城区春植工作已如期完成。

(六)加强了建设项目监管

为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确保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严格执行了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审批标准,认真履行了环保“第一审批权”。上半年共审批新建项目6家,无应批未批、违规审批、擅自降档降格和越级审批现象。此外,还加大了对国家明令禁止的“15小”和新“5小”企业的打击取缔力度。由于加强了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了环保审批失控,从源头上预防了新污染源的产生,避免了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遏止了“15小”企业死灰复燃和新“5小”企业的出现。

(七)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上半年对13家不法排污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实施简易程序处罚8家,收缴罚款7,000元;一般程序处罚5家,收缴罚款17,000元,共收缴罚款24,000元。

(八)加强了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半年来,认真宣传贯彻新的排污收费条例,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做到以收促管,达到控制和削减排污量的目的。在工业企业方面开征面与去年同比增加35%;餐饮业开征面也取得突破性进展,到5月末已对74户餐饮业开展了排污申报,与去年同比增加收费面102%;旅店业开征面已达到了26户。在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中,严格执行收费条例,使用软件管理,做到政策、标准公开、实行“阳光收费”。截止5月末,征收排污费金额已达71.4万元,提前7个月超额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年度70万元收费指标。

三、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环境意识

半年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利用各种舆论阵地,抓住各种有利契机,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在重大环保节日期间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纪念“4.22”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当天,采取灵活、生动的纪念形式,组织街道、社区、乡镇、学校和企业上街开展环保主题宣传。在纪念活动期间向各行业印发了80份《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公众满意率调查问卷》;与区教科局联合,在3所绿色幼儿园开展“天天环保”幼儿环保游戏大赛,并将部分优秀节目上报市里参加全市评选;配合市环保志愿者联合会对2005年建立的环境宣传监督站进行走访;与区教科局联合,在全区中小学开展争做环保小卫士活动等。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使环保国策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了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环保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激发了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形成了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区、建设美好家园、环保应从幼儿抓起的氛围。

二是深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为达到排污企业员工、国家公务人员、重点农户整体接受环境教育;60%以上非重点农户接受环境教育;90%以上的中小学校开设环境教育课程的目标,层层落实了环境教育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师资作用,建立健全了全区全民环保教育宣传网络,保证了全民环境教育工作健康开展。

三是通过《环境保护简报》、《工作信息》宣传渠道,不断将我局开展环保工作和行风建设的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环保局进行反馈,现已发12期。

四、认真处理,为民排忧解难

我局始终将处理环境工作纳入环保工作重要任务,当作头等大事来抓,把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真正摆上了位置。一是落实限时办结制。对于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在48小时内处理,处理后及时向人反馈处理结果。做到热心接待,迅速处理,及时反馈;二是重点处理好初信、初电、初访。群众反映问题上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详细解释说明,以避免群体访、重复访和越级访;三是严格环保局长接待日制度。坚持对重大环境问题及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亲自接待、亲自处理、亲自解决,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四是健全环境工作责任制。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状,责任落实到每个环境执法人员,坚持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避免“三访”问题;五是强化值班。在节假日、重大会议期间等“敏感日”进行前期排查,能马上解决的决不拖延,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向反映问题的群众说明情况,并尽快解决。同时,严格值班(宿)制度,接到立即到达现场,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截止现在,共受理案件46起,其中:卡拉ok噪声22起,占投诉比例的48%;风机噪声6起,占投诉比例的14%;废气7起,占投诉比例的15%;生产噪声11起,占投诉比例的23%,处理率100%。以上各案件的处理情况均向人进行了反馈。

五、加强行风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为把环保局建设成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行业作风正、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环保队伍,半年来,认真抓了以下工作:

(一)学习提高

组织党员、干部反复深入地学习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五次全会和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学习领会区委八届四次全会和区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系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令;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机关工作人员“八不准”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使党员、干部进一步加深了新时期端正政风行风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党性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立身行事讲纪律、重法度,自觉地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建章立制

在抓机关和队伍建设工作中,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等12个规章制度。通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党员、干部的身体力行,摆正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优政的自觉性,促进了文明、公平、公正执法,保证了环保执法适度、准确、得当,半年来没有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和公众中较好地树立了环保队伍形象。

(三)开展活动

一是认真开展了“树立新观念、塑造新形象、养成新作风、规范新秩序”的“四新”学习教育活动。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健康有序的开展了各阶段的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四新”学习教育活动,不仅查找出了我局班子和工作人员在观念、形象、作风、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而且有针对性地搞好整改。从而使全局干部树立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保工作的新观念;塑造了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的环保干部新形象;养成了严谨、快速、高效的新作风;形成了政令畅通、厉行节约、文明办公的新秩序。二是深入开展了“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结合实际,制定了评议活动实施方案,围绕评议内容和实施步骤,求真务实地开展活动,促进了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营造了优良发展环境,为区域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三是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开展“四新”教育和“双评”活动、建章立制规范从政行为、加强队伍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上级和本局的公益活动,陶冶情操,使干部职工都能够为本局保持市级文明单位、全市环保系统文明单位标兵、全省环保系统文明单位称号而尽职尽责,并为争创省环保系统文明单位标兵称号而奋发努力。

上半年的三个文明建设工作,通过总结,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一是思想解放的不够,缺乏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知难而进、勇于创新的精神;二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意识还不够强,缺乏用科学发展观确定工作思路和指导环保工作;三是在谋求环境与经济“双赢”的结合点上创新路、出举措不够;四是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特有优势,为基层、为企业治理污染提供新技术、新信息、新产品和筹措资金方面的服务理念、服务方式上存在着不足;五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帮助基层和企业及时解决疑难问题不够;六是环保部门内设机构不健全,影响了规范执法;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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