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主要事迹范例(3篇)
森林防火主要事迹范文篇1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政府确权发证。
第八条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林地,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征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退。
第十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第十一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章森林和林水保护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封山育林,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做好林地和林木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并建立群众性的护林制度。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林地所在的单位,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并编制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预防和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十五条森林分布集中的乡(镇)、国有林场、乡村林场、森林公园、风景游览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护林防火队伍,配置护林防火设施和器械,并配备专职护林人员。
第十六条每年自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自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期,并可根据林地状况和气象火险等级划定森林防火区。
在林地内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防火期和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本市对水源涵养区和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芽、萌孽能力的疏林地、灌丛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的宜林地、水土流失区,以及新造幼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实行封山育林。
第十八条封山育林实行分级管理。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封育范围、封育类型、封育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封育区边界周围埋设界桩,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牌。标牌上应当注明封育范围、封育类型、封育期限和保护管理责任人。
林业经营单位在育林区边界周围可以设置防护栏。
第十九条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保护区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划定,涉及跨县(市、区)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界极。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禁止改作他用。对其林地范围内的林木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禁止其他方式的采伐。
第二十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进行资源调查,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珍贵树木和采集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建房、修坟墓、采树种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和宜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林产品、野生植物的检疫,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发生森林检疫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划定疫区、保护区,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做好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林木种苗、木材和林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末实施检疫的,不得进出本市。
第四章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五条采伐林木实行限额凭证采伐、限期更新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每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本市禁止采伐期。在禁止采伐期内确需采伐林木的,必须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年采伐限额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年采伐限额,由其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前款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不得擅自改变和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八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核颁发采伐许可证。
集体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颁发来代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采伐许可证。
审核颁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
第二十九条采伐林木应当由林权证持有者填写《林木采伐申请书》,提交林木权属证明、更新措施、上年度或者上次采伐后更新验收合格证。采伐经济林的,必须同时提交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达到更新质量标准,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更新义务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收购木材及其他林木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育林费。未缴纳育林费的,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干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采伐更新造林任务完成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更新造林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更新质量标准的,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对达不到更新质量标准的,限期改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应更新造林实际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森林防火主要事迹范文
为认真开展好森林防火工作,我乡分别于20*年12月29日、2009年1月18日,召开了森林防火会议,乡党委书记亲自在大会上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会后乡长亲自抓检查落实;2009年2月28日,又召开护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上级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精神。分别印发了《*乡关于2009年度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通知》、《*乡关于调整充实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和《*乡关于切实抓好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并下发到各村委会、各单位。按照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层层签定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村、组、农户,做到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村两委成员包片,一级抓一级,不留死角。
二、加强宣传教育,事前干予,做到防患于未然。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深入宣传,让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要性。二是在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在广大群众中深入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条例》。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我乡还专门对全乡的“五类人”进行了逐一排查,并对其监护人进行护林防火政策宣传,要求其监护人切实承担起监护的职责,加强对经常在林区从事放牧人员的宣传和管理,禁止他们在林区用火,邀请他们加入到护林防火队伍中来,成为义务活动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隐患。
三、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进一步健全野外用火登记备案、审批用火规章制度,大力推行村规民约,明确每位护林员的管护区域和管护责任,统一标识、持证上岗,保证看住山、护住林、防住火。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扑救能力。分别在曼干村和*村组建了两支半专业扑火队,每个队由15名队员组成。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后,增强了快速反应能力和战斗力,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五、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认真制订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确保对林火做到及时发现,快速扑灭。
六、加强预警检测,提高应急水平。实行领导带班,办公室和林业站24小时值班,保证信息畅通。加大火情巡查和监测的范围和密度。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火情,提高火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森林防火主要事迹范文
一、责任期限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人事变动,由新任领导自动接任。
二、责任目标
1、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部级自然保护区和部级森林公园不发生一般以上的森林火灾。
2、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辖区内森林火灾12小时内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扑灭后严防死灰复燃,力争火灾复燃率为零或不超过森林火灾发生总起数的5%。
3、及时查处火灾案件。辖区内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70%。
三、保障措施
1、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细化指标,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年度责任状完成情况检查考核,兑现奖惩规定,通报考核结果。
认真开展重点火灾单位综合整治工作,对森林火灾多发、森林防火工作薄弱的县、乡实行综合整治或重点管理,并组织森林防火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对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健全完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落实机构编制,配足专职人员,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2、进一步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高火险期间以及野外用火高峰时期要组织专项防火宣传工作。
建立健全专职护林防火队伍体系,落实护林经费,完善护林防火巡山制度。在高森林火险期间,要增加巡护人员,加大巡查密度。切实加强对护林员管理,确保护林人员认真履职,及时、有效管控野外火源。
制定完善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及时野外禁火令,组织基层按照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要求抓好落实。
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机制,高火险期和野外用火高峰季节,要组织各方面力量采取超常规措施集中查堵野外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
加大森林防火执法力度,组织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时查处野外违章用火行为,认真排查火灾隐患。
认真执行《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和重要节假日,乡(镇、街)至少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带班,严禁漏岗、脱岗;严格执行森林火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3、积极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发生森林火灾后,要迅速组织,周密部署,科学指挥,安全扑救,有效扑灭。
加强森林火灾扑救组织领导工作,有关领导要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到场指挥扑救;村主干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村应急扑火队伍赶赴现场施救,扑打初发火;乡镇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和主要领导要立即到达火场组织指挥扑救。明火延烧3小时未扑灭,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必须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明火延烧6小时未扑灭,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包片领导必须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明火延烧12小时未扑灭,县(市)区主要领导必须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防火宣传、巡山护林、扑火物资、扑火工资等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预算资金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年度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落实建设资金,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专业骨干扑火队伍,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要建立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村建立应急扑火队伍。适时调整充实各类扑火队伍人员,每年要组织开展扑火业务培训或演练。县、乡两级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行政村建立专用的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扑火物资。
5、加大灾后处置力度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迅速查清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以案件查处为突破口,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做到以案释法,扩大教育面。
及时更新森林火灾迹地,当年森林火灾迹地必须在次年春季造林结束前完成更新。
四、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对象及方法
考核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进行检查考核或复核,并将检查考核(复核)结果通报全市,同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双控”指标见附表1。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省政府下达的2012-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中规定的五项工作目标为主,分解成17个考核分项进行检查考核并计分(详见附表2)。为强化落实“预防为主”方针,考核设立奖励分,对护林员队伍健全、护林经费投入力度大并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火源管控成效明显、火灾发生率大幅下降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分10分,但奖励分项目一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考核,从严把关。总分为110分。
(二)考核程序
每年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项目和标准,对上年度责任书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和自查材料,连同人民政府责任书执行情况一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县(市)区完成年度自查基础上,组织检查考核(复核),对考核面积在50万亩以下的县级单位组织考核,对考核面积在50万亩以上的县级单位自查情况组织复核。检查考核(复核)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检查材料及检查考核(复核)结果和平常检查情况,综合评价各县(市)区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兑现奖惩
1、对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或责任制考核成绩优秀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责任制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相关领导进行督查问责。
2、对“十二五”期间未发生森林火灾或每年度责任制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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