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的含义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10

突发事件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反义同词认知机制《现代汉语词典》

前人多从矛盾的对立统一、同一性、两面性的哲学角度、词源反向引申的语言学本体角度、语言的模糊性角度、语用变迁及矛盾修辞角度等方面对反义同词现象进行研究和探索。因为“反义同词”在语言使用中容易产生歧义,所以有的学者也从语境角度探索反义同词现象,他们认为消除“反义同词”的歧义应该考虑到语言、文化、情景、习俗等因素的影响。但是语言能力是人的一般认知能力的一部分,要想探索“反义同词”的生成机制还需要从它的认知思维规律、心理感知的角度出发来分析这种特殊的多义词现象。在探索“反义同词”的认知生成机制前,需要了解认知语言学的发展过程及基本原理。认知语言学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末,80年代开始成形,90年代初我国学者开始关注外国的认知科学。根据JohnSearle的观点,早期的认知科学是大脑的计算理论,是用来研究人类大脑中的语言的,认知与思维、心理、智能、推理、认识密切相关。桂诗春认为:“‘认知’的最简单的定义是知识的习得和使用,它是一个内在的心理过程。”Lakoff和Johnson认为,认知包括心智运作、心智结构、意义、概念系统、推理、语言等各方面内容,认知与感知动觉系统相联系。Chomsky(1957)的《句法结构》标志着认知在语言学领域的诞生,但是后来的认知语言学理论却与Chomsky的语言学理论完全相反。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Paulkay有关颜色词的研究,EleanorH.Rosch对基本层次范畴的探索,LeonardTalmy对各种语言中空间关系表达方式的思考,CharlesJ.Fillmore对“框架语义学”的讨论。到了20世纪80年代,GillesFauconnier的“心理空间理论”、RonaldW.Langacker的“认知语法”、Lakoff等人的隐喻研究、AdeleE.Goldbery的“构式语法”等对认知语言学都产生了各种影响。20世纪90年代,国内开始广泛关注认知对语言学的影响,王寅在《认知语言学》中将“认知语言学”定义为“坚持体验哲学观,以身体经验和认知为出发点,以概念结构和意义研究为中心,着力寻求语言事实背后的认知方式,并通过认知方式和知识结构等语言作出统一解释的、新兴的、跨领域的学科”。“现实――认知――语言”三者存在一个依次决定的序列关系,认知语言学与形式语言学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形式语言学是以语言结构的内部原则和规则系统来分析语言现象的,而认知语言学是从语言外部的心理层面来分析语言现象的。因此,认知语言学应该着力描写语言与其他认知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语言是如何在认知基础上形成的,并解释语言背后的认知机制。Bussmann认为,认知语言学的目标就是通过分析人类在思维、储存信息、理解和生成语言过程中所运用的认知策略来研究认知(或心智)的结构和组织。人们必须依靠有规则的认知方式去认知和理解客观世界,这些认知方式包括体验、范畴化、概念化、认知模式(包括框架、认知模型、理想化认知模型、事件域认知模型)、隐喻转喻、识解、激活、关联等。本文只选取其中符合“反义同词”的语义认知机制的认知方式进行分类研究。

一、“反义同词”与原型理论的兼容性

Langacker指出,概念世界为语义结构提供环境,与真实世界是不同的。语义,即对世界进行范畴化和概念化的过程。范畴是认知主体对外界事体属性所作的主观概括,是以主客观互动为基础对事物所作的归类。赵艳芳在《认知语言学概论》中谈到:“主客观相互作用对事物进行分类的过程即范畴化的过程,其结果即认知范畴。范畴化是人类对世界万物进行分类的一种高级认知活动,在此基础上人类才具有了形成概念的能力,才有了语言符号的意义。”在亚里士多德时期,经典范畴理论认为范畴是一组具有共同特征的成员的集合,边界清楚,成员间隶属于集合的程度是相等的,不存在核心和边缘的区别。而威特根斯坦在对“Game”的研究中论述了“家族相似性”的概念,Labov和Rosch发展了家族相似性理论,建立了原型理论。原型范畴理论认为范畴内成员都具有家族相似性、中心和边缘的区别、隶属度不同、范畴的边界模糊、范畴内成员地位不相等的特征。后来,菲尔墨和泰勒用原型概念来解释一词多义的问题,试图解释一词多义的产生机制,他们认为多义词有一个共有的意义核心。泰勒认为原型可以指多义词中的一个或一群核心成员。

“反义同词”是多义词的一种形式,根据认知语义学对多义现象的分析,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情况和思维规律决定了词汇的根本面貌和发展趋势,意义相差很远的几个意象不可能被置于同一个词的词义范畴中,那么“反义同词”中同一个词形下两个义项相反或相对的情况是否违反了范畴原则呢?下面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周孟战在研究“反训”的时候,指出其与原型理论不兼容的问题,反训词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中,正如“反义同词”的两个义项一样。“反义同词”与原型范畴有几点是不兼容的。首先,不能判断两个相反义项哪个是典型哪个是非典型的。如“逆”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解释为“①抵触;不顺从:忤~|~耳|顺者昌,~者亡。②迎接:~旅|~战”。“报”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解释为“①报答:~效|~酬|~恩。②报复:~仇|~怨”。“出诊”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解释为“①医生离开医院或诊所到病人那里去给病人看病。②医生在医院或诊所为病人看病”。这两种完全相反的概念必然会引起人们对原型理论的质疑,它们没有一个共有的意义核心。反义义项之间没有家族相似性的特征,两个反义义项属于不同的范畴,即不能判断哪个反义义项与其他义项具有更多的共同属性。其次,关于原型的语义链问题,在原型范畴中义项存在于其相邻的义项中,相邻义项相似性大,而不相邻的义项相似性就相对较少,一个家族的相似性关系是存在于AB、BC、CD……的语义链之中的。Rosch和Mervis认为,在能构成AB、BC、CD、DE……关系的一组成员中,每个成员至少有一个,也可能有几个,与其他一个或更多成员享有的共同成分,但没有一个或只有很少几个成分是所有成员都共同享有的。如“趣”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解释为“①~儿趣味;兴味:有~|没~|桃红柳绿,相映成~。②有趣味的:~事|~闻。③志趣:异~(志趣不同)”。这些义项中有一个典型成员,即“趣味;兴味”,每个义项范畴的边缘有重叠,即每个义项都与原型有相似之处。而“反义同词”两个相反义项范畴之间显然不能够交互重叠,语义链就此断裂,因此可以判断“反义同词”的范畴建立是由于矛盾性,正反两个范畴成员互不侵犯又相互统一,而不是家族相似性。“反义同词”的语义链是朝相反方向辐射延伸的,如“贾”原型含义为出售货物,语义链反向延伸形成了“买”“卖”两种相反义项。除了家族相似性、原型典型性、语义链与“反义同词”不兼容以外,还有范畴的边界模糊性的不兼容问题。原型理论认为范畴的边界都具有模糊性,相邻范畴的边缘成员可以相互混入,而“反义同词”的一个义项范畴的成员不可能处于另外一个相反义项范畴中,如果真的存在,那么这个处于两个范畴边缘的成员就是典型成员,显然也不可能有这样一个存在于正反两个范畴中的成员。原型理论的边界模糊性与“反义同词”有着不兼容性,但是对于“反义同词”来说,如“夺”的释义为“①强取;抢:掠~|巧取豪~|从歹徒手里~过凶器|强词~理。②争先取到:~冠|~红旗。③失去:勿~农时”。其中,释义①和②属于同一范畴,释义③属于一个范畴,两个范畴之间的相邻边界是清晰的,而各自范畴与其他范畴的边界却是模糊的,如同两个相邻的原型范畴之间的模糊边界被清晰地分割一样。类似这种情况的词还有:“风流、负、赶、乖、好儿、见不得、巴1、徂、打1、各别、挂、纠1(纠2)、老实、没治、抹、纳1、巧、头、托2、学舌、厌、应付、走水”等。这些词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义项,与其他义项是相反或相对关系的特点。因此,“反义同词”的范畴边界兼具清晰性与模糊性。

虽然“反义同词”与原型理论有诸多不兼容性,但是仍有必要看一下原型理论对“反义同词”的包容度:首先,“反义同词”的两个相反或相对的义项可以一同成为原型,两种原型同属于一个词语的范畴下是矛盾的对立与统一的哲学产物,“反义同词”的两个反义义项共同具有原型特征,它们地位平等。“反义同词”的两个义项属于两个原型范畴,这种多个认知模式组合成的多个原型现象被Lakoff称为聚类模式。在“反义同词”中以互补反义同词最为典型,因为互补反义同词具有非此即彼性。如“侬:①你;②我”。其次,一词多义的产生是词义引申的结果,“反义同词”也不例外。“左”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解释为:“①偏;邪;不正常:~脾气|~道旁门。②进步的;革命的:~派|~翼作家。”“左”的本义是“帮助、辅佐”,《说文解字・左部》:“左,手相左助也。”但是由于后来社会习惯是尚“右”的,《增韵・苛韵》云:“人道尚右,以右为尊。”因此,“左”引申出了“偏、邪、不正常”义。由于语义在社会使用中的磨损,“左”表示“偏、邪、不正常”义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本义“帮助、辅佐”逐渐消退,最后引申出与之相关的“进步的、革命的”这一正面含义,与“偏、邪”构成了“反义同词”。另外,“左”的“偏、邪、不正常”义可以跟很多词语组词形成短语,如“左脾气”“左道旁门”等,但是其“进步的、革命的”义只能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下使用,如“左派”“左翼作家”等。由此可见,“左”虽然具有两个相反的义项,但是,“偏、邪”义在“左”的所有义项范畴中更具有典型性,有更多的家族相似性。这种具有原型特征的“反义同词”的两个相反义项往往具有词源引申性,在语言的使用过程中词义的磨损使得其他相反义项在多义词的范畴中更具有典型性。最后,还有一类“反义同词”,它们的两个反义义项是同一典型成员分化成的两个相反义。如“擦”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解释为:“①摩擦:~火柴|摩拳~掌|手~破了皮。②用布、手巾等摩擦使干净:~汗|~桌子|~玻璃|~亮眼睛。③涂抹:~油|~粉|~红药。”在这些义项中“摩擦”具有典型的意义,可以认为是该范畴的原型,而“擦去”“涂抹”则是该范畴的边缘成员,较“摩擦”而言具有较少的家族相似性。因此,“反义同词”的两个相反义项是其范畴的边缘成员。又如,沽“①买:~酒。②卖:特价而~”等买卖类“反义同词”,它们的原型含义都是“货物出手”,包含“买”和“卖”两个动作,“买”和“卖”就是其边缘成员。这类词主要包含的相反义项是由同一个原型概念分化而来的,并且两个相反的含义与原型概念有一定的联系,“反义同词”中“反向反义关系”的词往往具有这种特性,义项间关系相反如同典型范畴向相反的方向辐射。如“下操:①指出操:我们上午~,下午上课。②指收操:他刚~回来,跑得满头大汗”,典型成员是“做操”,两个义项是实体间关系的相反,具有关系的依存性,一方的存在以另外一方的存在为前提,两个相反义项往往存在于一个认知域中,只是靠近范畴的边缘向相反范畴方向引申。等级反义同词的生成是由于义项范畴之间呈现等级关系,由于范畴边缘的模糊性,逐渐向其相反范畴等级过渡。如“光棍:①地痞;流氓。②指识时务的人:~不吃眼前亏”。在释义①和释义②之间存在中间概念,即“一般的普通人”,如“热”到“冷”一样。正因为范畴边缘具有模糊性,所以中间经过范畴的不断过渡直到过渡到其相反概念。

总之,无典型成员、不具有范畴的家族相似性、语义链的断裂、对立范畴的边缘非模糊性等是“反义同词”与原型理论不兼容的几点特征。而多原型的聚类模式、词义的引申以及语用磨损所形成的“反义同词”义项中存在的典型性义项、通过同一典型成员分化为两个相反义项所构成的边缘义项,又是符合原型范畴理论观点的。因此用原型理论解释“反义同词”具有矛盾统一性,原型理论既可以为“反义同词”提供理论解释。反过来,“反义同词”也可以补充原型理论由于语料不足而理论欠彻底的情况。

二、“反义同词”的事件域及突显理论的生成机制

为了弥补Langacker的构拟弹子球模型(即凸显动作链的台球图式)和舞台模型(即凸显场景角色)、Talmy的力量动态模型、Lakoff的形式空间化假设及动态意象图示、Schank和Abelson的脚本理论、Panther和Thornbery的动态事件理论及时段分析的不足,王寅提出了“事件域认知模型”(ECM),其原理如图1所示。

图1:事件域认知模型

王寅认为:“一个基本的事件域EVENT(简称E)主要包括两大核心要素:行为(Action)和事体(Being)。一个行为,包括动态和静态(如存在、处于、判断等),是由很多具体的子行为或子动作(如图中的A1,A2…An)构成的。一个事体是由很多个体(如图中的B1,B2…Bn)构成的,事体可包括人、事件、工具等实体,也可包括抽象或虚拟的概念(儿童是在对具体事体认识的基础上逐步掌握抽象和虚拟的概念的)。一个动作或一个事体又可分别带有很多典型的特征性或分类性信息D或C。这样一个事件域就可能包括若干要素,而不仅仅是施事者、受事者、作用力、场景等要素,而且这些要素之间还存在层级关系。”用事件域模型可以解释很多语言现象,其中它对“反义同词”的解释力相当强大,其生成原理是:同一个词形下之所以出现了两个相反的义项是因为在同一个事件域中突显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和事体。下面就“反义同词”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反义同词”表现的是行为过程(Action)和事体(Being)的不同方面,人们在体验的基础上,认识到同一事件可包括某些相对固定的要素(包括行为和事体),它们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就能构成一个整体事件域E,其中各要素互相依存,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中。词汇中的反义同词现象的生成机制为一个事件中所包含的施受、借贷、买卖、因果、立弃(取舍)、治乱、劳慰、迎拒、始末、美恶(褒贬)、多少、主动被动、反向、阻通等关系之间互相依存并处于矛盾的对立统一中,因为突显了不同行为和事件而形成了同一词形下义项相反的情况。这与之前谈及的原型范畴认知机制并不矛盾,是从另外一个角度阐述了“反义同词”的两个相反义项在范畴中处于边缘成员的位置,相反义项之间具有相关性及相似性,它们是同一动作的连续性的集合,我们认为这个具有相反义项但却处于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或同一过程的不同发展阶段的词存在于原型范畴的容忍度下。之所以形成在同一动作行为中出现相反义项的情况是因为人类看事物的视角不同,Langacker将这种现象称为“优越视点”,他认为在同一场景中无论人们面对的客观事物如何,人们都可能站在不同的位置去观察事物,视角对语义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观察事物的角度会影响观察结果,也会影响语言表达。无论它的实际视角如何,说话者都可以从观察事物的不同角度进行理解从而恰当地表达同一情景。突显即是注意焦点不同,因而可以突显不同的侧面。如:“宝贝:①珍奇的东西。②指无能或奇怪荒唐的人(含讽刺意):这个人真是个~!”之所以产生两个反义义项是因为在一方看来事物是珍奇的,在另一方看来却是奇怪荒唐的。因此,由于人们的优越视角不同从而形成了两个相反的意义,这也证明了认知科学是人类的体验哲学的观点。

“施受同词”反映的是双方共同参与同一事件的现象,一个是动作的发出者,即施事者;另外一个是动作的接受者,即受事者。如图1所示。这类事件为A1BA2的情况,人们把这种情况归入“施事――动作――受事”这一事件域中。这两个词虽然处于对立的状态,但是它们处于一个动作过程中形成了施受关系,出现同一词形下两个反义义项的情况是因为参照点不同因而突显不同,突显也为射体和界标组织,射体为最突显的参与者,成为焦点,同一语言表达式可以有不同甚至相反的突显。例如,“奉”有“①给;献给(多指对上级或长辈)”和“②接受(多指上级或长辈的)”两个相反的义项,当施事得到最大突显成为界标的时候就激活了“给;献给”义,当受事得到突显的时候就激活了“接受”义。又如“纳贿”也包括施受两个相反含义,“受贿”是以贿赂的接受者为焦点,“行贿”是以贿赂的发出者为焦点,两个相反义项构成“反义同词”,但是它们同处于一个行为过程中,即贿赂。再如“抓药”有“中药店按照顾客的药方取药,也指按医院的药方为病人取中药”和“拿着药方到中药店买药:抓一服(fù)药”两个相反的义项,它们处于拿药这一个动作中,只是前者为接受拿药这一动作的受事,后者为发出拿药这一动作的施事。在“施受同词”中还有两类特殊的现象,即“买卖同词”和“借贷同词”。“买卖”和“借贷”分别处于各自的模框之中,这个模框是人类基本的经验图式和认知模型,它们都涉及交易这一行为过程场景,只是突显程度不同,从一方来说突显的是买或借,从另外一方来说就是突显了卖或贷。人们往往以自身为原点来确定位置和方向,反映在语言上就是某些动词在事件域中原指物体的移动并非强调方向的转移,但是由于优越视点的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突显视角。如:“借1:①暂时使用别人的物品或金钱;借进:向他~书|跟人~钱。②把物品或金钱暂时供别人使用;借出:~书给他|~钱给人|把笔~给我用一下。”本来指物体暂时性的转移给承借人的行为,但由于射体不同,转移的方向也就不同,如果是站在承借人的位置上看,其含义就是借入,如果站在所有者的位置上看,其含义就是借出。虽然这类情况大多涉及参与者双方,但是也有少数词虽然涉及一方却也构成了“反义同词”的情况。如“贾”本义指商人,现在有“买”和“卖”两种相反的含义,那是因为商人是买卖活动的执行者,具有双重身份。另外,反向反义同词也属于这种情况,也是因为动作双方的参照点不同而形成相反的义项。如“承继”的两个相反义项:“①给没有儿子的伯父、叔父等做儿子。②把兄弟等的儿子收做自己的儿子。”释义①和释义②同样都在承继的事件域中,但是释义①站在儿子的角度认知事物,释义②站在父亲的角度认知事物。“施受同词”是因为参与者不同因此焦点不同形成了“反义同词”,还有一些“反义同词”是由于观察者的优越视点和选择态度不同而形成的,如“美恶同词”。

“美恶同词”(褒贬同词)反映的是同样一件事情对于一方来说是受益的,对于另外一方来说却是受损的,这也与视角有关系。美与丑、善与恶都是由于人们看问题的视角及态度不同而形成的,这类词涉及到了主体的不同观点和态度。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因此人们在判断一个事物的时候产生正反两种判断就不足为奇了,“美恶不嫌同词”的语言现象也体现了中国古代“对立统一”的哲学思想。如图1所示,C1和Cn的性质恰好相反。例如,“泼辣”有“凶悍而不讲理”和“有魄力;勇猛”两个相反的义项,它们都是“把力气集中使出来”义,如果表达的主观态度是赞扬的就是“有魄力;勇猛”义,如果表达的主观态度是批判的就是“凶悍而不讲理”义。再如“天真”有“心地单纯,性情直率;没有做作和虚伪:~烂漫”和“头脑简单,容易被假象迷惑:这种想法过于~”两个相反的义项,它们都具有“单纯而简单”义,如果突显褒奖就是前者的含义,如果突显贬斥就是后者的含义。在“美恶同词”中常常在同一个词形下因为人们心理态度和情感观念的爱憎而形成相反的概念。如:“鬼:①对人的憎称或蔑称:烟~|讨厌~|吝啬~|吸血~。②对人的昵称(多用于小孩儿):小~|机灵~儿。”

“因果同词”反映的是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因为做了A事情就有可能产生相应的B结果。第一,“因果同词”下的“治乱同词”,导致治理结果的原因是紊乱。例如:“纠1(纠2):①缠绕:~纷|~缠。②纠正:~偏;有错必~。③检查;检举:~察|~举。”产生“纠正”这一结果的原因为“缠绕”。第二,“因果同词”下的“立弃同词”,废弃的结果就是重新建立一个新的事物,破旧立新。例如:“捐:①舍弃;抛弃:~弃|~生(舍弃生命)|~躯。②捐助:~献|~钱|募~。”“打:①器皿、蛋类等因撞击而破碎:碗~了|鸡飞蛋~。②制造(器物、食品):~刀|~家具|~烧饼。”第三,“因果同词”下的“劳慰同词”,这类词根据辛劳的原因产生安慰的结果。如:“劳:①劳苦;疲劳:任~任怨|积~成疾。②慰劳:犒~|劳军。”慰劳的原因是劳苦、疲劳。另外,“阻通同词”和“迎拒同词”也属于这类现象。人们认知事物的时候总会向其对立面转化,在同一事件中遇到阻碍总会联想到通达。与“立弃同词”类似,拒绝的结果就是重新迎接新的事物。如:“息:①停止:~怒|~兵|自强不~|偃旗~鼓|生命不~,战斗不止。②滋生;繁殖:蕃~|休养生~。”根据人类对此消彼长关系的整体认知概念,由“停止”自然联想到滋生。“负:①依仗;依靠:~隅|~险固守。②背弃;辜负:~约|忘恩~义|有~重托。”“背弃”和“辜负”的结果是重新建立起对新事物的“依仗、依靠”关系。

“始末同词”反映的是人们在认知事物的时候往往根据事物的实际状态或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认知。陆剑明和沈阳在《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中指出:“模框带有随时间而进展的过程性质,那就是‘事件模框’或称‘程式’。”也就是说,人们一般总是按照一定的时间进展、先后顺序、逻辑关系来认识事物,“始末同词”也不例外,它们遵循认知的“顺序原则”。时间是一个连续体,一个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过程的不同阶段,它表达的是事件有始有终的概念,正如事件存在于一个时间轴上总有起点和终点,如图1所示的从A1开始到An结束。如:“落英:①初开的花。②落下的花。”花朵从初开到落下是花的生命周期,它表达的是事物从开始到结束不同阶段的行为过程。

对于“主动同词”和“被动同词”,即“主动者+动作”和“主动者+被+空语类/施动者+动作”在同一个事件域框架中,陆剑明和沈阳认为,我们在语言表达时把注意力集中在哪里就相当于打开了当前路径中的一扇视窗,当突显“主动者”和“空语类/施动者”两种不同视角的时候,就形成了主动他动反义同词。如:“辞工:①佣工主动要求解雇:他要回老家,~不干了。②雇主辞退佣工:东家辞了他的工。”同样都具有“辞职”这一动作,强调“佣工”主动辞职和强调被“雇主”辞退这两个不同方面形成了主动和被动正反同词的情况。

对于“多少同词”,黑格尔认为:“从概念来看,‘一’为形成‘多’的前提,而且在‘一’的思想里包含有设定其自身为‘多’的必然性。”在同一事件域中由于人们在主观认知态度上对此消彼长的概念的联想,形成了一个词形下多少同词的现象。如:“星星点点:①形容数量很少或很零散:深夜的村庄,只有~的几处灯光。②形容数量多而且分散:山坡上遍布着~的野花。”“数量少或零散”与“数量多且分散”符合人们的对称联想。

总之,认知语言学的事件域模型理论是一种综合性的完型分析,在同一个事件域中由于突显角度的不同、态度不一,“横看成岭侧成峰”,因而导致含义有差别,甚至可能会产生相反的含义。也就是说,一个词的意义是由“突显+框架”所决定的,框架决定了相反义项会存在于同一个词形下,突显决定了同一个词形下会有两个相反的含义。因此产生了一个词形下有两种相反意义的反义同词现象。

三、“反义同词”的转喻生成机制

王寅在《认知语言学》中指出事件域模型也可对转喻机制作出清晰明了的认知解释,仅用其中一个要素和部分要素就可表达整个事件。下面探讨“反义同词”的转喻生成机制。转喻映射原则是指在同一认知域中用较易感知的部分来理解整体或者整体的另一部分,例如人们常以一个范畴中的典型成员来理解整个范畴。转喻是指在同一个ICM之内表述和理解“部分与整体关系”的认知现象。人们可以用这个概念域或事件域中的组成要素互代,或组成要素与整体之间互代,事件动作要素之间的互代或一个动作要素指代整个事件。多义词是由于转喻或隐喻关系形成的,“反义同词”作为一种特殊的多义词也不例外,下面从转喻的角度来分析“反义同词”的生成机制。

图2:转喻认知模型

如图2所示,源义和目标义处于同一个概念域中,它们之间的概念相邻近,来源域为目标域提供激活的心理可及,语境触媒可激活两个转喻概念的形成,其中,来源域可以进行两次转喻形成目标域1和目标域2,从来源域到目标域1是跨域转喻,从目标域1到目标域2是同域转喻。转喻是指在相接近或相关联的认知域中,一个突显事物替代另一事物,其反映的是邻近范畴间的突显原则,经过转喻形成的概念在使用中逐渐固化形成概念意义。由于视角不同,来源域转喻形成的两个目标域,来源域到目标域的转喻、目标域1到目标域2之间的转喻均可以形成反义关系,目标域不断突显固化成为义项概念,而来源域并没有被湮没而是储存在人们的心理词典中与被后来突显的目标域形成反义关系,这就形成了“反义同词”。这些转喻可以是同域间概念映射,即同域转喻;也可以是矩阵域中次域间的概念激活,即跨域转喻。在“反义同词”中,“施受同词”涉及子事件指代整体事件的同域转喻关系。如:“奉:①给;献给(多指对上级或长辈):~献|~上新书一册。②接受(多指上级或长辈的):~旨|~上级命令。”它们同属于施受这一认知域中,施与和接受都是这一认知域下的子事件,用施与来代替整个事件的时候就形成了释义①,但是当视角转化为接受者时就突显了“接受”义,接受具有完型性,代指整个事件,从而形成同一词形下有两个反义义项的情况。“借贷同词”与“施受同词”一样,也属于借和贷的子事件代替整体事件的同域转喻情况。如:“借:①暂时使用别人的物品或金钱;借进:向他~书|跟人~钱。②把物品或金钱暂时供别人使用;借出:~书给他|~钱给人|把笔~给我用一下。”在借贷的认知域中,借入和借出在不同的认知视角下指代整体事件。同样,“施受同词”下的“买卖同词”也属于这种情况。如:“酤:①买(酒)。②卖(酒)。”另外,还有三类词也属于子事件代整体事件的转喻情况,即“始末同词”“主被动同词”和“反向同词”的情况。如始末同词“落英”:“①落下的花:~缤纷。②初开的花”,“落英”的两个相反释义以花的生长过程为整体事件。再如主被动同词“辞工”:“①佣工主动要求解雇:他要回老家,~不干了。②雇主辞退佣工:东家辞了他的工”,“辞工”的两个相反释义以员工离开雇佣公司为整体事件,若站在主动的视角就是释义①,若站在被动的视角就是释义②。又如反向同词“承继”:“①给没有儿子的伯父、叔父等做儿子。②把兄弟等的儿子收做自己的儿子”,同样都是过继关系,但是由于上承和下继的视角不同形成了相反的转喻关系。对于多少同词“星星点点”:“①形容数量很少或很零散:深夜的村庄,只有~的几处灯光。②形容数量多而且分散:山坡上遍布着~的野花”,由于人们的主观感受和心理预期不同,所以对数量整体的认知也就不同,因而产生了两个相反的义项。关于“始末同词”,除了理解为子事件代替整体事件以外,还可以理解为开始和结束的概念域的相互指代,因为一个事件的结束就意味着另外一个事件的开始,一个事件的开始就意味着另外一个事件的结束。“美恶同词”(褒贬同词)属于范畴成员代范畴的情况,其中褒奖为贬低提供心理可及,贬低为褒奖范畴的边缘成员,用贬低来转喻褒奖范畴,贬低在语言使用中不断突显形成目标概念,与褒奖构成“正反同词”。在词典中常常用含诙谐义、贬义、讽刺义的褒义词语表示贬低,如:“亏得:①多亏:~厂里帮助我,才渡过了难关。②反说,表示讥讽:这么长时间才还给我,~你还记得。”它们为同域间的关系转喻,再如:“好戏:①好的、精彩的戏:春节期间~连台|拿手~。②反话,指难堪的场面,难以对付的事情:他们内部矛盾越来越激烈,~还在后头呢!”用“戏”转指“场面”,这是矩阵域中次域间的跨域转喻。在“因果同词”中,很容易理解为原因和结果之间转喻,一般情况下做了某件事就会产生相应的结果,原因是源域,结果是目标域,原因为目标域提供心理可及,此类“反义同词”属于效果代原因或者原因代效果的转喻,相反义项间原因和结果互为转喻。例如:“立弃同词”(取舍同词)的生成机制为破旧立新,以成立转喻舍弃,舍弃为成立提供心理可及,如“打:①器皿、蛋类等因撞击而破碎:碗~了|鸡飞蛋~。②制造(器物、食品):~刀|~家具|~烧饼”;“治乱同词”是由源域“混乱”转喻为目标域“治理”,导致治理结果的原因是混乱,如“咎:①过失;罪过:引~自责|~有应得。②责备:既往不~”;“劳慰同词”中原因域为辛劳,结果域为安慰,如“劳:①劳苦;疲劳:任~任怨|积~成疾。②慰劳:犒~|劳军”;“阻通同词”和“迎拒同词”都属于状态/事件代引发原因的转喻生成机制,人们往往会形成对立联想,抗拒的事件必然会引发迎接,阻碍的事件必然会引发通达。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是人们普遍的思维,同时,这也体现了事物会向对立面转化的哲学思想,如“刺激:①推动事物,使起积极的变化:~食欲|~生产力发展。②使人激动;使人精神上受到挫折或打击:多年的收藏毁于一旦,对他~很大”“:①安定;泰然。②忧愁:烦~”。

可见,转喻具有很强的主观认知性,在转喻中哪个作为源域哪个作为目标域取决于人们的认知体验、习得经验、历史文化、心理感知等。另外,转喻的作用除了指代以外,还通过突显认知框架中的概念成分实现意义的扩展,突显具有完型性、代指综合的概念。如果突显的两个意义恰好相反就构成了“反义同词”,Taylor把这种现象称为“视角化”。

另外,“反义同词”是人类对比联想的结果,语义描写即描写一个词语概念形成的意象。意象的形成需要一个基体(base),即一个述义所参照的辖域基础,基体的某一部分被突显,成为注意的焦点,即成为侧面(Profile),每一种意象都是将一个侧面加于一个基体上。“反义同词”的形成就是由于人们主观视角不同,产生了相反的认知视角,因此词义出现相反的突显。如“报:①报答:~效|~酬|~恩。②报复:~仇|~怨”。“报答”和“报复”都含有回报义,但是如果站在感恩的视角就突显了“报答”义,而如果站在惩罚的视角就突显了“报复”义。

总之,人类的思维是多维性的,从认知角度探索“反义同词”的生成机制为研究词汇的心理成因奠定了基础,原型理论、事件域视角、转喻原则及意象凸显是“反义同词”形成的认知理据。另外,“反义同词”也反映了哲学中的对立统一及事物的普遍联系性的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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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赵艳芳.认知语言学概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突发事件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国际私法,识别,识别冲突

所谓识别(characterization),传统的国际私法上又称作限定(qualification)、归类(classification)或定性(Characterization),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准据法的一种法律认识过程。[1]识别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一个普遍现象。法院在处理纯国内案件时,同样也存在着识别问题,即通过判定事实与法律规则间的本质联系,从而确定它是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个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应适用一个什么样法律规范。由于在处理纯国内案件时,法官只依据本国法律观念和制度进行识别,因此也就不会发生识别冲突的现象。但在国际私法案件时,由于案件总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联系,用不同国家法律进行识别,往往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因此在国际私法中研究识别问题的意义也就首屈一指了。

在冲突法领域中,从本质上讲,识别作为一个法律的认识过程,包含两个相互制约的方面。一方面是对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识别。即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明确有关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和冲突规范中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它既包括对“范围”的解释,也包括对“连接点”的解释。如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什么是“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行为地”,就需要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进行解释。只有这样,才知道这一冲突规范能够适用于哪些国际民事案件;另一方面是对国际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的识别。也就是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定性或分类,使之与有关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术语含义相符合,从而确定该事实应该应受哪一法律规范的调整。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结婚形式问题,是实体法律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等等。只有通过识别,明确了有关问题的性质,才能根据有关的冲突规范去选择适当的法律。因此,识别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的再认识过程。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现实问题,它在国际私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识别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对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各国往往根据不同的标准确定司法管辖权。由于国际民商事案件是由具体事实构成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有经过识别明确了案件的性质,才能确立能否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2.识别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某一国际民事关系需要用冲突规范调整时,该国际民事关系究竟与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范围相符合,就必须进行识别。只用经过识别,明确了有关法律关系属于某一个冲突规范所调整的范围,才能适用该冲突规范进行法律法律选择。3.识别是确定援引准据法的保障。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系属”的指引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由于冲突规范的“系属”通常是一些比较抽象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在适用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的过程中,只有通过对“系属”的识别,才能准确的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在适用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的过程中,如果对冲突规范的“系属”作出不同的识别,将会援引不同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而援引的准据法不同,也必然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不同。

一、冲突及其原因

把识别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首推德国法学家康恩(Farnzkanhn)。他于1891年在《法律冲突》一文中提出了三种法律冲突:一是明示的冲突,即国际私法规定的不同。如A国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本国法,B国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的住所地法;二是连接点的冲突,即两国的冲突规范表面上相同,但连接点的含义不同;三是潜在的法律冲突。如A、B两国法律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共同的住所地法,他们的住所概念相同,但A国法所谓的夫妻财产关系和B国法所谓的财产关系内涵不同。这样两国国际私法的规定仍然是不同的[2].不久,法国学者巴丹(Bartin)在1897年也不约而同的“发现”了同一问题。后来,劳任森(Lorenzen)和贝克特(Beckett)分别于1920年和1934年介绍给美国法学界和英国法学界。识别冲突遂引起了各国学者的广泛注意,从此,识别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学中逐步成为一个基本问题。

识别冲突(conflictofclassification),又叫“隐存的法律冲突”(latentegesetzeskollisiones)或“冲突规则之间的冲突”(conflictbetweenconflictrules),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连接点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或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不同的分类,从而采用不同国家法律观念识别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法律现象。[3]

在国际私法中,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识别冲突,一般认为有如下原因: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此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因此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不同,必然会导致对同一法律事实定性具有很大差异。如英格兰的法律规定赋予死者遗孀的财产权应视为法定继承权,但德国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可能是抚养权利。又如,法国最高法院在1889年审理的耳他人婚姻案(MalteseMarriageCase)就是关于此类识别冲突的典型案例。[4]

2.对于同一内容的法律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其划分到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不同法律部门。一般而言,程序法律问题只适用法院地法,而实体法律问题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准据法。所以对此作出不同的识别常常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甚至得出相互抵触的结果。例如,1938年英国法院受理的普拉扬诉柯伯案(S.AdePrayonV.Koppel)[5]就是因为德国和英国关于时效归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问题的不同而导致的冲突。

3.不同国家对冲突规范中所包含的名词概念的含义理解不同。尽管各国都使用一定的法律或法律术语来规定冲突规范的范围和系属,但由于各国阶级性质,社会制度及其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有时表面上相同,各自对冲突规范含义的理解也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合同形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但是对“合同缔结地”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承诺地为合同缔结地,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要约发出地为合同缔结地。又如,大多数国家主张“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对于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各国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法国蜂房视为动产而在荷兰则视蜂房为不动产。

4.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可能出现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而另一国家没有,或对于同一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例如:对于财产的分类,一般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英美普通法则分为personalproperty和realproporty,又如,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有占有实效制度,而我国却无此规定,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出现这种差异,只经过识别才能确定准据法。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常常要解决识别的问题有:时效问题和举证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配偶一方对已亡配偶的财产请求是夫妻财产法上的问题还是继承法上的问题;违背婚约是合同不履行还是侵权行为;妻子的扶养请求权应适用夫妻财产法上的规定还是夫妻身份法的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以法定继承人的资格还是依物权法上的先占原则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禁止配偶间互为增与的规定是婚姻的一般效力还是财产法或合同法上的问题。[6]对于这些问题,法院只有依据一定的标准解决识别冲突,才能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援引合适的准据法来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识别的依据

如何解决各国在识别中的冲突,在国际私法上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了。期间,各国学者提出了种种不同的方法,归类起来主要要有以下几种: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说、个案识别说、折衷说以及二级识别说。

主张只依法院地法作为识别依据来解决识别冲突的是德国学者康恩和法国学者巴丹所提出来的。也是较早出现的解决识别冲突方法的一种,并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的支持。该说主张除了动产与不动产性质的确定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识别外,其他方面的识别应依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其理由主要有:首先,冲突规则是国内法,其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只能依其所属国家的法律,亦即法院地法进行解释;其次,由于法院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概念,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简单明确,不需要外国专家的证明。另外,识别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在没有解决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获得适用。因此,除法院地法以外不可能有其他法律作为识别的依据。此说虽然简便,符合国家原则的要求,但也存在缺陷。一概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有可能导致有关的法律关系本应适用外国法的却得不到适用,而本不应适用外国法的却适用了外国法。而且,当法院地法中无类似外国法有的概念时,则识别无法进行,问题的不到解决。

准据法说为法国学者德帕涅(Despanet)和德国学者沃尔夫(Wolff)所倡导。他们认为,用来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同时也就是对争议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如果不这样进行识别,尽管内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结果也等于没有适用。[7]其主要理由是既然法律关系的所有方面都依准据法的规定,那么对识别问题也应依准据法,这样可以避免因对冲突规范识别不准确而导致歪曲适用法律;另外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即意味着承认外国法的效力,若不按该外国法识别,就意味着损害了外国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该说看起来是解决识别冲突最理想的方法。但追随这一学说的学者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该说陷入了循环论,因为识别的目的在于寻找准据法,也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究竟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是在识别之后才确定下。而此说则要求先用准据法来识别,难免使自己陷入逻辑的恶意循环,难以自圆其说。

对于识别问题,德国学者拉沛(Rabel)和英国学者贝克特(Beckett)则主张应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来识别。他们认为国内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概念和实体法中所使用的概念常常是相互独立的。识别应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寻找出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认识或普通性的法律概念,并以此作为识别的标准和依据。这种主张在以往的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因为各国法律千差万别,具有普遍的共同概念并不多,无论多么渊博的比较法学家和多么有深度的分析法学家都只能发现各国法律的歧异,却不能消除这些歧异除非改变各国的法律本身,而将各国法律的内容协调一致完全统一,也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而已(至少在目前来看是这样的)。

个案识别说为前苏联学者隆茨和德国学者克格尔(Kegel)所主张。他们以为对于识别问题不应采用统一的解决方法,而应根据不同的案例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标准去解决。因为识别归根到底是一个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就应当根据规范的目的,对不同的涉外民事案件采用不同的标准。如果法院地法与冲突规范的目的相一致,就依准据法进行识别,对于该说有学者批评道,这种方法太灵活、漫无边际,与法律能为人们所预知才能确保权利安全的要求相矛盾。是一种相对主义、不可知论,其本身并没有解决识别问题,只是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起识别制度的混乱。[8]

针对以上个学说之利弊,加拿大学者福康布里奇(Falconbridge)试图在依法院地法识别和依准据法识别之间寻找一种折衷的解决办法。该说主张,法院在最后选择准据法之前应当进行一种临时的识别,对于任何有可能得到适用的法律规范,法院应该从上下文的联系上考虑那些规定,从他们的一致结论中决定应当适用的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英国法院在1945年审理的科恩案(ReCohn)时采用了这种方法。[9]此说看起来很有道理,但仔细斟酌后就会发现,它只有在所涉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识别一致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有关国家的识别不能获得一致,仍不能解决问。

随着对识别问题研究的深入,于是英国学者切希尔(Cheshire)、罗伯逊(Robertson)主张二级识别说。他们认为,识别是一个思维认识过程,可以将它分为“一级识别”和“二级识别”两个阶段。“一级识别”是“把问题归入到适当的法律范畴”或“按照法律分类对事实加以归类”:“二级识别”是“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两者的区别在于:“一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确定之前,必须依法院地法识别;而“二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选定之后,要依准据法识别。这种理论遭到了英国学者戴塞和莫里斯的反对,后来也为罗伯逊和切希尔所抛弃。莫里斯认为“完全可以说‘初级识别’和‘二级识别’的区分是不真实的、人为的,而且会导致武断的结果。”[10]如我国学者所说的一样,所谓“二级识别”,实质上就是对外国发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与其说是识别问题,不如说是外国法内容的查明问题。对于“二级识别”说,笔者认为,首先,它是毫无意必要的。因为当所谓的“一级识别”完成后,与冲突规范有关的概念其含义已经明确,该冲突规范所援引的饿准据法也就确定,也就意味着识别冲突得到了解决。此时又何需再次识别?其次,“二级识别”会导致侵犯别国,是非法的。一国的实体法是内国法,它是独立于冲突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只能依照制定该法律规范的国家法律观念对其进行解释。如果用另一国家的法律作为标准去解释它的含义,蘅量它的正确性,这显然有悖于该国家和司法独立权。另外,“二级识别”要求法院对相关安放了事实进行两次识别。如果“一级识别”与“二级识别”不一致时,此时应当如何抉择?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纵上所述,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识别方法。分析比较以上各种学说,不难发现他们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缺陷。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也予以不同程度的接受。

三、我国的立法与理论

识别的依据问题,不但在理论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且在实践中各国也大不想同。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该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保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案件处理的目的出发来确定识别标准。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来看,一般有以下原则来解决:条约对有关问题有明确规定时,依据条约之规定进行识别。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原则上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在法律诉讼中对于事实或关系性质有争议,应当根据匈牙利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决定适用的法律。”但在主张法院地法作为识别依据时,也承认以下例外情况:(1)对于某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的识别,应以物之所在地法为识别依据;(2)某外国法是不是当事人的本国法,应以该外国的法律为依据;(3)对法院地法未作规定的识别可以以有关的外国法为依据。

而对此识别问题,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但从有关的立法精神来看,一般情况下是主张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在该条款中就已经含有我国对“侵权行为”的识别依据,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由我国法律(也即法院地法)加以识别。然而,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界对于如何解决识别冲突问题,也有种种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主张认为,每一项涉外民事关系中都含有一个主要方面。识别冲突的解决应该是比较一项涉外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找出其主要方面,依与主要方面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进行识别。而所有的法律关系根据主要方面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应依财产所在地法进行识别;第二类是以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应依人的属人法进行识别;第三类是以行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应依行为地法进行识别。笔者认为,此种主张有利于识别冲突的合理解决,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可使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识别如同纯国内案件中的识别一样简单易行。但其灵活性不足。而现实中的国际私法案件所涉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有时会出现既涉及财产又涉及个人,且是以物为中心还是以人为中心难以定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此种主张则显的束手无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二种主张认为,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是应依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进行识别。所谓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可能成为准据法的所属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用来解决争讼问题的准据法同时也就是对有关事实构成等识别对象进行识别依据。其理由是,与涉外民事案件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对事实构成、名词概念的解释最切合有关案件的实际。用这种法律进行识别,可以避免因对有关案件事实构成等识别对象定性不准确而造成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歪曲案件性质、导致相互抵触的判决的不合理结果。笔者认为,法律要实现判决结果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法律规则的不确定和不可预见会使人民在从事法律活动时无所适从,法律规则的不一致性会加剧人民挑选法院的倾向,会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增加。若在解决识别冲突仅依最密切联系地识别则过于灵活而缺少确定性、稳定因素。因此,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进行识别,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当法官滥用这项权力时,就可能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第三种主张认为,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应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这种主张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保护民事关系稳定,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便于案件的处理。只有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才考虑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识别。这些特殊情况有:(1)有条约明确规定时,依条约规定进行识别;(2)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依物之所在地法进行识别;(3)对于法院地法未作任何规定的问题的识别,依对该问题有规定的有关外国法识别。该主张在学界也是众多学者所肯定的。笔者认为此种主张把“一般”与“特殊”相结合,达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是较为合理的。为什么说一般情况下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还得从识别的本质入手。识别是属于实质问题还是属于程序问题是解决识别依据的关键所在,在学界也是被学者所忽略的。根据有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特别是他们之间相互间的义务,适用实体法,而法院对当事人和第三人(证人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程序的一部分。”[11]而识别则是有关法院与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故识别应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因此,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其次,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也是国家原则的体现。一个国家立法所以会对有关法律概念作出解释,就是希望本国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能依相关法律判决。依法院地法识别是立法者旨意相符。另外,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与我国目前法官的自身素质相符。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各国法律千差万别,任何法官都不可能通晓所有国家的法律。因此,一国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若依非本国法进行识别,则会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问题。这样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然而,法官对自己国家的法律概念总是最熟悉的,依法院地法识别简单明确,不需要外国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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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含义范文篇3

一、国际合同解释及其法律冲突

合同解释在国内合同与国际合同中的情形是不同的。对于国内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则可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确定而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仲裁机构或法院就按照该国内合同法的有关解释规则确定。这里的争议发生在一国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涉外因素,因而不存在合同解释的法律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外国法的有关合同解释规则的问题。

对于国际合同而言,这种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与外国发生联系。[2]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也未能协商确定,而有关国家的法律对该问题做了不同的规定,而且都主张对该合同法律关系行使管辖权,要求适用自己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合同解释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不国家的合同法律可能包含不同的解释规则,而适用甲国法还是乙国法来解释合同,其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例如,一个美国人和一个日本人签订了一个借贷合同,其中有支付条款,单位用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贷双方对支付条款中“元”的含义发生争议。依美国法,这个货币单位解释为美元,而依日本法,这个货币单位解释为日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即究竟适用何国法来确定该合同支付条款中“元”的含义。如果该合同是在法国订立的,则情况更为复杂。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依合同订立地习惯解释,那么,该“元”的含义依合同订立地习惯,也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法律冲突表面上是各国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则不一致而发生的冲突,实质上是法律适用效力的冲突,即在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条件下,内外国法律都竟相要求适用自己的合同解释规则来支配涉外合同的解释问题,因而产生的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同时也体现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因为对合同条款的不同解释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大小。很显然,用美元还是用日元或其他国家的货币来偿还贷款或收回贷款,对借贷双方来说,其利益大小是不同的。因此,解决合同解释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便具有现实意义。

二、一般国际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

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就是按照法律适用规范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则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笔者认为,合同解释作为合同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问题,其法律适用也应是相对独立的。其独立性是指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有其自身的规则,其相对独立性是指合同解释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没有自身规则可供调整的情况下,与合同问题的其它实质方面(如成立、效力、内容等)一样,一般受合同准据法支配。因此,合同解释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支配合同解释的专门法律规则,其次适用合同准据法。

(一)合同解释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支配合同解释的专门法律规则

在合同法律适用理论上,一直存在“统一论”和“分割论”之分。[3]“统一论”主张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事项或争议均应受同一法律支配,因而合同准据法是唯一的。“分割论”主张合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或争议应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因而合同准据法是多个的。这两种主张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司法实践的支持,很难说孰优孰劣。正如有学者认为:“统一论”所强调的是合同内在要素的统一性,“分割论”所强调的是合同内在要素的相对独立性。[4]因此,在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存在支配合同解释的专门法律规则,因而应首先适用这种专门法律规则,但这种专门法律规则仍应服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它是经当事人选择而产生的。

解释合同就是探求当事人意欲赋予有关术语的真正含义,因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支配合同解释的专门法律规则,是最恰当不过了。[5]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应适用某特定国家的法律于合同的解释,那当然应适用这一选择的法律,而不管合同准据法作何规定。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使用了一个含有甲国法律确定含义的术语,而该含义在该合同准据法中是晦涩难懂的,那唯一合理的就是认为当事人是想用甲国法来解释该术语的含义。又如在一个运输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适用英国法,那么一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争议,法院就必须适用英国法作出解释,即使该合同的准据法是美国法也应如此。法国学者巴迪福(H.Batiffol)在认为,合同的解释应依自治的法律,因为这是当事人合意的主要结果,而且他还指出这是法国法院、英国判例、瑞士法院都采取的做法。[6]英国学者戚希尔(G.Cheshire)和诺斯(P.North)也认为,合同的解释问题适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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