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政策特征范例(3篇)
新经济政策特征范文篇1
一、当前税收政策中不利于总需求增长的因素分析
(一)抑制投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非国家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突出。从80年代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看,国家投资逐年减少,1981年国家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28.1%,到了1997年就只占2.8%;国内贷款多数年份在20%左右,最多的一年(1992年)也只占27.4%;引用的外资虽然不断增加,但少有超过10%的年份;在固定资产投资中60%以上的资金是靠自筹和其他途径。显然,刺激投资的着力点在于启动民间投资。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还不能充分有效地引导投资方向、增强投资动力、提高投资效率,具体表现为:
1.税和费的总体负担重,降低了投资的收益率。一是政出多门的各种收费泛滥,大大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二是一些税种的负担比较重,具体讲有以下几方面:
(1)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实施新税制后的第一大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但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不少不利于投资的弊端:一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加重了企业(特别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二是起征点太低,税率太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这样,除非销售额很高,否则小规模纳税人是赚不到什么钱的。以销售货物为例,即使毛利率高达30%——40%,月销售额2000元,毛利也只有600——800元,再扣除店租、各种费用和税款,余下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另外,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4%和6%的征收率看来还是太高。
(2)消费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高档奢侈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及确实需要限制的其他消费品(如不可再生的石油类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去不少“高档奢侈品”现在已成了日常的普通消费品,在当前消费需求不旺的情况下,若再继续对其征收消费税,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1994年后在实施中降低了部分消费品的法定税率,但税负仍然不轻。
(3)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力度不够,优惠办法比较单一。一是允许税前列支的范围窄。标准低。如对实际工资支出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艰苦行业,按一般的计税工资标准列支,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二是目前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税的办法(如“两免三减半),缺少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间接减免税办法,如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加倍扣除、加速折就、再投资税收抵免等。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投资需求过热的背景下于1991年开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但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征收范围过宽(覆盖三大产业14大类行业)、税率过高(最高达30%)、源泉控管难到位。企业欠税、偷逃税严重等弊端,特别是在当前投资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下仍开征此税,严重阻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再从收入数额看,全国该税收入每年只有几十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l%,即使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也仅约2%,财政意义并不大。
2.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稳定资本来源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民间投资热不起来,除了同上述直接的税费负担有关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政府积极的产业政策引导。
(1)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力度明显不足。目前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即以对外资、沿海开放地区、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应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对于当前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和支柱产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等基础产业、国民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预期利润不确定等原因,在政策支持乏力的情况下,民间往往缺少投资意愿。
在对外资的优惠上,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是1991年制订颁布的,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如优惠对象主要限定于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资企业,一些给予优惠的生产行业(如轻工、纺织、包装工业)目前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再给予优惠势必加剧我国经济结构的供求矛盾。
(2)在建立稳定的投资基金上,缺乏税收鼓励政策。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民营经济中绝大多数是自有资本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又是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上述这些企业在初创期往往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法定利息的贷款,更无法上市筹资,资金不足问题始终成为制约它们发展的“瓶颈”。从国际上看,为了给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许多国家不仅通过信贷担保、财政贴息、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甚至直接出资组建或参与组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上述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影响消费需求增长
从国际上看,在拉动gdp增长;三驾马车“中,消费占主导地位,一般在70%——80%之间。再从三大需求的相互关系看,由于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没有消费的持续增长,投资与进出口的增长也难以持久。因此,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大动力和最大潜力是消费需求。而在消费需求中,居民消费又占主导地位。从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在1997年以前,最终消费中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的比例看,居民消费每年都占总消费的80%左右。但是,如前所述,1998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相对萎缩。从税收政策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力度小,农民的税费负担比较重。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城市企业,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乡镇企业的扶持。税收政策在促进传统落后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向现代先进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转变方面缺乏有力的激励措施。二是农民的税费负担仍然比较重。据统计,1994——1997年,农民向国家提供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提统费以及各项社会负担等已由1242.9亿元上升至2317.8亿元,人均税费由135.8元上升至253.3元,年均增长23%,大大高于年均6%的收入增长速度。从对农民征收的主要税种——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看,农(牧)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有利于农村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农业特产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名义税率不高,但实际税负偏重。由于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即实际产量×收购价格),不扣除生产成本费用,所以,即使按农特产品最低税率8%征收,其应纳税额占纯收益的比重也是很大的。二是相当部分农业特产品实行双重征税:既对生产者征税,又对收购者征税。
2.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一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还没有像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采取税收形式征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致使保障面仍然不广、筹集效果仍不理想,根本无法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支出。二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改进。199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一项新政策(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但对于下岗职工从事其他行业却没有这些优惠。
3.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还有待加强。从衡量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国际标准——基尼系数来看,我国的基尼系数1981年为0.288,1995年为0.388,不平等程度已达到中等水平。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80%存款掌握在20%高收入阶层的手里。收入分配不公也是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因为一般说来,收入水平越高,消费需求越饱和,边际消费倾向越低。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主要手段的税收杠杆还没有充分发挥公平收入分配、阻止贫富分化的职能,特别是对富裕阶层的过高个人所得和巨额财产的继承、赠与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节。
4.一些“消费热点”(如住房、汽车)的税、费负担太高,使消费价格难以降下来。
(三)不利于出口
1.在外贸商品的出口方面,尽管1998年以来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但至今还有不少产品的退税率大大低于征收率,“免、抵、退”政策还有待完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时效性还有待加强。
2.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目前对外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营业税方面,由于全国性的营业税政策对外经企业如何征收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制定的政策不尽相同。目前福建省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为:对劳务公司从境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其扣除实际代支付给劳工的工资及劳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费后,依“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并巨将劳工在出境前向劳务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劳工回国后退还本人)也并入当期营业额中征税。企业反映营业税负担重。有些“精明”的外经企业通过设立多个个人账户,让外方将款分别汇到各个个人账户上,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3.在对外投资上,目前还缺乏有力的鼓励政策。我国长期以来资金短缺,实行的是限制资本外流的政策,随着结构性供求矛盾的突出和产品相对过剩的加剧,应当鼓励输出我国许多领域的过剩生产能力。
二、促进总需求有效增长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社会投资需求
1.降低税收负担。
(1)增值税方面。一是在目前客观条件还不允许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先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行业推开。二是在重新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并将适当降低征收率。
(2)消费税方面。一是降低部分税目的税率,如将化妆品的税率由30%降到20%以下。二是取消部分税目,如护肤护发品类、废旧轮胎翻新等。
(3)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等基础产业的优惠力度,增加优惠办法。一是加大直接减免税的幅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可借鉴新加坡、韩国等的做法,延长减免税期限,由“免二减三”至少延长为“免三减五”;或者,将从获利年度第3年至第5年适用15%的减半税率降为7.5%.二是提高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提高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艰苦行业的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决策者和科技人员的专项奖励基金可允许在一定比例(如按计税工资总额的5%——10%)内扣除;允许高新计术企业提取风险投资准备金;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三是允许加速折旧。对于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后予以加速折旧。四是实施再投资税收抵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经认定的新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和企业,其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冲抵当年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向后结转。
2.改革对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以区域性为主的税收优惠改为以产业为主兼顾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
(1)在投资导向上,应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包括外资)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以及落后地区,鼓励企业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投资,包括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和创新的投资,对这些投资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性质,给予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如为了鼓励民间投资于高等教育,对于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其在创建之初的5——10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国有投资方面,为支持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其在创建之初的2——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在外商投资方面,应逐步贯彻统一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对中外投资者一律实行国民待遇。并取消对外商在生产能力已经过剩的产业和产品上的投资优惠,减缓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矛盾。
(2)在资金来源上,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了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和高科技产业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迅速发展,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并对这些投资基金(公司)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3.必须清除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罚款、赞助等额外负担,建议制定《国家收费法》并加快清费立税步伐,杜绝一切“三乱”,从法制上斩断伸向企业的权力“黑手”。
(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减负,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1.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使农民增收减负。
(1)鼓励内、外资流向农村乡镇。对于投资于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村基础识施的企业以及一半以上的产品出口的农村企业,3年内免除一切地方性税费,其他税种的优惠办法比照高新技术企业。
(2)降低农民的税费负担。一是取消农村名目繁多的收费,改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降低税负,根据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制定地方分成比例。二是降低农业特产税负担。在税目、税率上,大幅降低获利不多的多数农特产品的税率,降到6%以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同),维持甚至提高少数获利多、贵重或需要限制生产的农特产品的税率(如烟叶、贵重食品);在征税环节上,消除对生产和收购的双重征税,实行源泉扣缴。
2.加大对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议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其他行业和税种,不仅包括社区民服务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不仅包括上述地方税种,还应包括增值税等中央税种。
3.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大扶贫攻坚、社会保障的力度。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预算外收费管理混乱、低效的教训和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建议将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这样将大大提高缴纳比率。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保障基金可以很快转化为即期消费。并且一旦居民没有了这些担心,即期消费的步子也加快了。
4.取消屠宰税、筵席税。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在全国完全取消这两个税种,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消费。
5.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议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边际税率,加强税源监控。若继续按800元起征(尽管不少经济较发达地区早已提高起征点),可能会使一般的工薪阶层尤其是单职工家庭难以维持生计。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为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全国的最低起征点可定在1000元,并可将45%的边际税率进一步提高到50%以上,以调节过高收入。同时加强源泉控管,如加强对代扣代缴者的责任追究;要求支付报酬给个人的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支出表;规定国内公民在出境工作之前,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预交纳税保证金,再由公安部门审发护照等等。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时机已成熟。可先按占人口10%的最高收入阶层的财产的平均值为起征点。
6.降低住房、汽车等消费“热点”的税费负担,减税与减费并举。
(1)在房地产方面,一是要在贯彻调整后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税负,如为了鼓励“居者有其屋”,对于个人贷款购房每月支付的本息允许其冲抵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将转让房产的所得按照房屋拥有年限(居住期)的长短,划分不同档的所得税(利得税)税率,拥有期越长税率越低,居住达10年左右的实行零税率,若将转让所得用于再购置类似性质的房产,还可延期纳税或免税。二是较大幅度地降低地价、建筑成本和市政设施费用负担,通过取消一部分收费(如资源建设费、供电增容费,城市增容费等),降低标准等方式降低房产成本中所含的各类费负,从而降低房产的过高价格。
(2)在汽车消费方面,应尽快开征燃油税,降低汽车消费的各类税费负担。
(三)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面对当前严峻的出口形势,除了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完善“免、抵、退”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努力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外,还应大力扶持对外经济合作,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闲置、过剩的技术和设备,鼓励对外劳务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为此,应早日出台比较系统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1)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营业税政策。(2)建议对新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恢复80年代的优惠办法,即在初创的前5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3)对于在国外投资并带动我国的商品和劳务出口的企业,给予尽可能多的税收政策扶持。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今天,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能否实现新一轮经济的快速增长,还是要靠深化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效需求不足的最重要根源是制度、体制的短缺和不足。因此,毫不迟疑、大刀阔斧地深化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体制改革,是促进总需求增长、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首要任务。
主要参考资料:
(1)丁俊发《把握消费趋势拉动经济增长》(载《?望》周刊1999年第12期)。
(2)《?望》周刊评论员《增加农民收入扩张农村消费》(载《?望》周刊1999年第3期)。
新经济政策特征范文
关键词:中部崛起;税收优惠;资源税
2004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此后每年“两会”期间,代表提案中都有加大力度推进中部崛起的内容。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工作报告提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部崛起已成为继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东南沿海地区对外开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之后的第四轮冲击波。中部地区崛起不仅要靠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特别是税收方面,国家应该给予其优惠。
一、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一)东南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东南沿海地区不仅享受着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如苏州工业园区、上海浦东新区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自国家对东南沿海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总量迅猛扩张,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更加举足轻重。同时,大量的颇具实力的民营企业由于政策的照顾而迅速成长。
(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从2001年1月1日起,重庆、广西等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西部投资减征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区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公路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由于国家对其实行了政策照顾,特别是税收优惠,西部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仅2005年第一季度,西部地区完成工业增加值2534亿元,增长19.3%,高于中部地区(6个省)17.6%的增长速度,较之上年同期增长0.3个百分点。
(三)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为支持振兴大东北,国家于2004年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近两年来,国家为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改试点已经产生了显著成果,增强了老工业企业造血能力,东北部分地区经济活动十分活跃,得益于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同时,为老企业的经济发展增添了后劲,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为老工业区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上述东部沿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实施的税收优惠的效用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对于中部地区的崛起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势在必行。
二、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性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为鼓励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绝大部分属通用型的,归纳起来主要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部贫困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
(一)涉及面过窄,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以湖北为例,仅限于武汉、襄樊等经济开发区和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能够享受经济特区有关减免税政策,而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也只有恩施州一个地区。
(二)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十分丰富,种、养、加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以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政策上支持和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还没有完善的优惠政策。
(三)优惠层次低,贫困地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按现行对中部贫困地区普遍执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仅仅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而且减免的税种也局限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事实上,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些低级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好看不中用;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数额更少。
三、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建议
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从政策导向角度分析,建议在中部崛起战略目标实施上,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突出地方特色,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的发展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决定了这里的种植业、养殖业十分发达,农林水产品、畜牧业产品的加工和深加工将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做强农副产品产业的必由之路。在国家2006年初停征农业税后,应制订符合中部地区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发展,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可比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从投产之日起,实行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推广
完善具有区域调节功能的税收政策。建议调整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中部优势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上实行一定比例的先征后返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初期阶段,实行延期纳税或贴息返还的扶持政策。同时,对中部地区大中型企业进口设备,实行增值税、关税的先征后返。如对企业新上项目进口设备,执行有关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核查,每年返还20%,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建议比照东北的增值税转型的有关政策,尽快在中部地区进行试点。以此作为第一步,视财力逐步过渡到“一次抵扣”,直至“全部抵扣”。在抵扣范围的选择上宜窄不宜宽,只宜对固定资产增量实行抵扣,而对存量不作安排,只允许企业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而对非机器设备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予抵扣。同时对新增固定资产中的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要的机器设备及陈旧的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也不予抵扣,以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资源税收分享比例、资源税率等,让中部取得合理收益份额
中部地区总的来说,资源十分丰富。交通资源方面,中部具有承接东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自然资源方面,中部地区有四十多种矿藏资源储量居全国各省(区)同种矿藏储量的首位,丰富的资源为中部崛起打好了物质基础。因此,国家可进一步优化资源税收分享比例、资源税率等,让中部取得合理收益份额。增加资源税税负,使中部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加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使中部地区增加财政收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税税率,使中部地区一方面以合理的价格输出农副产品、能源、原材料,另一方面又以合理的价格购进加工产品、制成品,消除了利润的“双向流失”。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面也应该加大,税率也应该提高,使中部地区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要不断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形成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四)中部地区技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收入给予税收优惠
包括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对其股权投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对中部地区技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的税收优惠,建议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如费用扣除的方式、对不动产加速折旧和投资减免。许多国家允许将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收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缴税额,它相当于提取双重的折旧。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中部地区的迅速崛起。
参考文献:
1、罗建文.税收理论与实践[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2、朱承斌.税收优惠的经济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杨斌等.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5(8).
新经济政策特征范文
【关键词】区域经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这标志着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也是江西省第一个列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性发展规划。3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表明,诸如实施开放沿海经济特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税收政策在其经济建设过程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也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与优惠政策的利用。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性——基于历史数据分析
发展区域经济首先需要投资拉动,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主要取决于投资的预期收益。如果投资者可以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取税收利益,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则必然会调动其加大投资和扩大生产的积极性,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工艺流程的升级改造,进而提高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破坏。正是基于这种因税收优惠而形成的“洼地效应”,才使得实行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能够吸引大量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我国沿海经济特区、西部大开发等区域经济发展经验表明,正是国家为其创造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环境,才使这些地区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极大的发展空间,国内外的各种要素都被吸引过去,经济获得了超常规发展。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1—2008年,西部地区有43542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1892.69亿元。①1999—2008年,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促进了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西部地区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由23.8%下降到15.6%,下降了8.2%,高于同期全国和东部地区的下降幅度;而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则由41%提升到48.1%,上升了7.1%,也高于东部地区的提升幅度。1999—2008年,西部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由32.9%迅速提高到41.1%,增加了8.2%,而同期东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分别增加了4.5%、4.5%和6.4%。在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政策的支持下,1997—2007年,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由17.73亿美元增加到50.5亿美元,年均增长16.13%,远高于东部地区10.16%的平均增速。②国际经济发展经验也证明,在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国的税收负担越轻,对外资的吸引力越大,反之则相反。事实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为强化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已成为各国吸引外资所普遍采用的宏观经济政策。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处于我国中部地区,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投资环境与沿海开放城市相比,在区域引资环境竞争中缺乏优势。因此,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加大改善基础设施投入、优化投资环境的同时,积极落实、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增强区域引资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二、税收政策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的作用机制
区域性税收政策,是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经常实施的一种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其核心内容是在某些特定区域,主要是在政府希望经济需要较快发展的区域,通过政府对全部企业或部分企业实行一定范围的税收减免,进而实现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不能单靠自身积累,必须通过税收政策的作用机制来吸引大量外来资本,包括外省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流动资本的投入来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一)税收政策的资源配置作用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海峡西岸经济区等重要经济板块的直接腹地,是中部地区正在加速形成的增长极之一,具有发展生态经济、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条件。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域实施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是在全省、全国范围内进行资源再配置。税收优惠政策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实施,可以降低该地区相关企业的生产成本,税负的降低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提高资本回报率,提高企业的积累能力和发展动力,从而导致资本、人才和信息技术等相关经济资源的流入。资本投入规模的不断扩大,可以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企业数量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进一步可提供的劳动岗位也随之增加,在“税收乘数效应”的作用下区域经济将会得到持续较快发展。
(二)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经济全球化时代,决定经济发展前景的是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是决定现代企业生命力的最关键因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特色是“生态”。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调整产业结构最直接的税收手段之一,对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可以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绿色技术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施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区域内企业资本相对充足,技术进步快,对先进技术的吸收能力强,区域经济增长就快;另一方面,对生态经济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相关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直接降低此类企业的税负,提高税后收益,此类企业和产业因税负的减少而产生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会吸引更多经济资源流向区域内的优惠类企业和产业,而科技型企业和产业的发展会对区域经济产生较强的外部性,必然会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此外,对国外资本的引进,也可直接带来管理技术和生产技术的进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因享受较多税收政策,投资吸引力强,技术水平得以迅速提高,区域经济增长必然会加快。
(三)税收政策对公共品供给数量和规模的作用
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人力资源开发培养不足,生态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较为薄弱,重开发、轻保护的传统发展模式惯性依然较大,因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既需要民营项目投资的拉动,更需要像基础设施之类的地方公共产品的充分提供,形成与建设生态经济区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对公共品领域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会影响公共品的供给和地方财力的充裕度。一方面,对公共品尤其是基础设施实施较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共品的投资领域,消除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不但不会减少税收收入,相反会因为税收优惠、税基的扩大而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地区财力充足了,地方政府就能够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降低交易成本,产生正外部性,促进生态经济区的发展。
三、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国家区域战略中的地位,概而言之,就是着力构建“三区一平台”,即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和加快中部崛起重要带动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根据湖区总体定位,借鉴以往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经验,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落实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并服务相关产业发展。
(一)吸引新型工业产业和重大项目落户的税收政策选择
从鄱阳湖生态经济的总体定位和近年在湖区聚集的产业项目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业是主导。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在以下方面对鄱阳湖经济区配套、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积极落实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落户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鼓励类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应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在经营期间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的先行先试工作国家应优先考虑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税的试行,将大大降低节能环保类高新技术企业外部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吸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聚集。
(二)建设旅游示范区的税收政策选择
鄱阳湖区域是江西省旅游资源富集区,旅游资源种类多、规模大、品位高。旅游业具有强大的带动功能,辐射能力强,倍增效能高。建设鄱阳湖生态旅游示范区,推动生态城镇、绿色乡村、旅游型新农村建设,能够完善湖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区内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可以提高生态经济区居民的幸福指数。为了鼓励旅游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旅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成为政府扶持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可在税法权限内制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旅游专业村和农户以“农家乐”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车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对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新办的生态经济区内旅游企业,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到五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从事旅游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三)发展现代绿色物流业的税收政策选择
现代物流业是新兴的生产业,而绿色物流表现在包装和运输等过程中采用绿色运输、绿色包装等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鄱阳湖地区位于沿长江经济带和沿京九经济带的交汇点,是连接南北方、沟通东西部的重要枢纽。在选择实施部级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的物流企业时,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相关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实施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支持;对生态经济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照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返还税金作为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对购置物流设施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予以返还,对国内急需的进口大型物流设备给予关税减免等。
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吸引外来资本、推动区域发展的作用。根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产业规划,国家应出台与生态经济区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无疑会助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湖区经济的绿色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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