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经济的措施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

一、WTO贸易救济权的概念和特点

WTO贸易救济权是指国内产业受到或即将受到国际贸易损害时,进口国政府的贸易救济主管当局(以下简称主管当局)行使的对此种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害采取补救或预防措施的权力。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贸易救济的职责均由政府机构承担。如美国负责贸易救济的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TIC)。我国的贸易救济工作主要由商务部负责,但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贸易救济权具有以下特点:

1.贸易救济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由政府机构来行使。政府机构之所以成为贸易救济的提供者,是由贸易救济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在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2.贸易救济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WTO成员贸易救济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国内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贸易救济权的行使,既是对国内产业利益的保护,也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

3.贸易救济措施是贸易救济权的行使结果。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目的是为了弥补进口产品因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原因对其国内(地区)产业造成损害所带来的损失,有效维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安全,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及数量限制的方式实现的。

4.贸易救济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规制。贸易救济权是在WTO追求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的前提下才被允许使用,并不允许被恣意滥用。因而,在实践中,就必须加强对调查发起、补偿与报复以及规避贸易救济等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

从主管当局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开始到贸易救济措施终止,为贸易救济权的行使过程。该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调查的发起

调查的发起是指主管当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立案调查的程序性行动。这是贸易救济权行使的前提。因为一旦调查不能发起,主管当局就不能采取任何贸易救济措施。在大多数情况下,贸易救济调查都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而发起。申请人要求主管当局发起调查,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份、产业和国籍等要素条件。如在我国新闻纸反倾销案中,申请人为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大国内新闻纸厂家。此外申请人还负有举证责任,其所举证据包括:倾销的事实、损害的表现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调查的实施

调查发起后,主管当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调查活动。调查的目的主要是收集和核实有关的证据,以确定外来损害行为、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贸易救济调查,主管当局可以采取包括问卷、抽样、听证、实地核查等方式在内的各种适当方式进行。必要时,经有关国家或地区同意,还可以派员赴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调查。如在新闻纸反倾销案中,我国的主管当局先后两次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举行调查听证会;赶往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鸭绿江造纸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还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对其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救济措施的实施和复审

贸易救济措施只能在防止或补救国内产业损害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内实施。在WTO体制下,各成员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期限都不得超过WTO相关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在实施一定期限或期限届满时,主管当局应当进行行政复审。如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主管当局如经中期复审认为继续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必要性已不存在,可以提前终止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期限届满经审查确定贸易救济措施仍有继续实施的必要,主管当局可按规定将实施的期限适当延长。如,2004年6月30日,我国的反倾销主管当局在对新闻纸反倾销案的期终复审中,认为进口新闻纸对国内产业损害仍然存在,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仍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WTO贸易救济权的法律规制

(一)对调查发起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贸易救济权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规范调查的发起行为。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有申请人申请发起、调查当局自行发起两种方式。在WTO体制下,这些发起方式都已经受到WTO贸易救济规则和各成员方立法的严格控制。

1.对申请人申请发起调查的规制

(1)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

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相关规则对申请主体资格是有限制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贸易救济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在有关反倾销或反补贴的调查申请中,WTO规则对申请人的资格作了具体的规定,即:申请只能由国内产业代表提出。如果申请得到其总产量占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如在冷轧硅钢片反倾销案中,虽然申请人、国内产业代表仅武钢一家,但由于武钢是当时国内惟一生产冷轧硅钢片的企业,所以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2)主管当局对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申请发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时,主管当局必须对证据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有无“足够证据”支持发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作出判断。只有在主管当局确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补贴)或损害的情况下,主管当局才能决定发起调查。反之则应对申请予以拒绝,且调查应迅速终止。

2.调查当局自行发起调查的法律规制

贸易救济主管当局基于其所承担的消除外来贸易损害行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责任,在没有收到贸易救济调查申请的情况下,也有权自行决定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但相关法律对主管当局自行发起调查是有严格限制的,即只有在无申请人书面申请且掌握了相对人的充分证据的“特殊情况”下才能自行决定发起相关调查,而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自行决定发起调查。在实践中主管当局自行决定发起的情况是十分少见的。

(二)对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数额的规制

反倾销(补贴)税的征收数额应低于或等于倾销(补贴)幅度,这是维护贸易公平的需要。如在冷轧硅钢片反倾销案中,我国的主管当局认定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1%~73%,对我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并且该损害与进口产品的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裁决定对俄罗斯进口冷轧硅钢片征收6%~62%的反倾销税。同时,WTO规则和各成员方法律对临界倾销幅度都作了规定,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如果不大于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的2%,则可以忽略不计。这也是进口国政府是否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重要指标界限。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施累积评估。

(三)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补偿与报复的规制

在WTO体制下,针对不公平竞争的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时,采取措施的进口成员方无须承担补偿的义务,其产品被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出口成员方也不得单方面进行报复。但进口成员方对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常常涉及到补偿和报复问题。GATT1994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应努力维持它与可能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之间的减让平衡。为此,实施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应向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提供相应的补偿,否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方有权实施相应的报复。为了防止无补偿的保障措施和针对保障措施采取的报复措施给国际贸易造成扭曲,WTO为保障措施项下的补偿和报复确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则。由于这些规则的存在,保障措施项下的补偿和报复受到了严格的法律规制。

1.关于补偿的规制

按照《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进口成员方对某种产品采取保障措施,除了必须符合相关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之外,还须满足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的补偿要求。保障措施项下的补偿,是指对某种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对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承诺另行减让,以消除保障措施对出口成员方的贸易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见,这种补偿既不是金钱的支付或实物的交割,也不是对具体的出口商的赔偿,而是由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对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的其他产品给予新的减让,从而在总体上维持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和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之间减让的平衡。

2.关于报复的规制

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和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不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方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期限内对实施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的贸易中止实施实质相当的减让以作为报复。按照《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受保障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实施报复必须遵守以下规制:(1)必须经过事先磋商的程序;(2)严格遵守实施报复的时间要求;(3)只能实施货物贸易理事会未予否决的报复;(4)报复不得超过与保障措施的影响实质相当的程度;(5)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措施在宽限期内不得实施报复。

从具体实践来看,受保障措施影响的一些出口成员方为了向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施加压力,虽然在保障措施实施后便立即宣布了报复措施并提出了报复的清单,但这些出口成员方为了防止其报复行动被WTO争端解决机制认定为违反报复的规制,通常也会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保障措施违背WTO规则或者在3年宽限期届满后才正式实施报复。

(四)对规避贸易救济行为的规制

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

(一)《保障措施协定》内容分析

《保障措施协定》由序言、14个条款和1个附录组成。该协定第11条第1(a)款规定:“成员方不得对特定产品的进口,采取或寻求GATT第19条所规定的任何紧急措施,除非此类行动符合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实施该条。”可见,保障协定已经成为实施保障措施的唯一合法依据。下面依次分析其实施的实体与程序等要件。

1.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包括关税同盟)只有根据下列规定才能对一项产品采用保障措施,即已确定该产品正以大为增加的数量(较之国内生产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输入其领土,并在此情况下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由此可见,采取保障措施的要件包括进口增加、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以及进口增加与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兹分述如下:

(1)有关产品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包括绝对数量的增加与相对数量的增加。所谓绝对增加,即产品进口绝对值的增长;相对增加是指尽管进口数量的绝对值未见增长,只要进口国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业生产的产品减少了,相对地也就增加了进口产品。

(2)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此处国内产业应理解为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其范围广于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及反补贴协定中所规定的产业范围。

所谓严重损害系指对国内产业的情况有全面性的严重损害:而严重损害的威胁,系指对于损害的造成,有明显而立即的可能性(clearlyimminent)。主管机关在决定国内产业是否由于进口的增加而遭受严重损害或有遭受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必须将对所有与产业的有关情况,并属于客观且可以量化(objectiveandquantifiable)的因素加以评估。

(3)因果关系:实施进口保障措施需证明有关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link)。虽然其进口的增加不须为国内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但其他造成损害的因素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

2.保障协定的程序及其它规范

(1)案件的调查。保障程序的进行,通常系基于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并且必须经过调查,调查程序包括对利害关系方的通知、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方提出证据、意见及辩论;主管机关应公布调查报告,记载裁决及时与法律争论作成的结论。

(2)临时措施。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在最终调查确定后方可实施,但有时情况紧急,若迟延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障措施。其实施要件为:须初步裁定有明显证据显示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采取增加关税税率的方式;适用期限应不超过200天。

(3)实施方式及程度。由于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主要在于成员方履行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义务而导致的国内产业的损害,因而保障措施最常用的方式应为实施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不过,进口国亦有搭配实施关税配额者。

就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度方面,保障措施以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范围为限。若采取数量限制,不得减少进口数量使之低于最近三年期间平均进口水准。

(4)存续期间、延长适用与逐步自由化。乌拉圭回合制定保障措施协定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为保障措施设定落日期限,以减少一成员将保障措施用作延长国内夕阳产业存续期限的方式。任何保障措施适用期间不超过四年,经过延长不得超过八年(包括实施临时措施的期间、实施保障的最初期间、以及延长的期间)。

保障措施延长适用的前提是进口国主管机关认为有继续保障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且产业正进行结构调整,且措施的延长不得较最初实施期间终止时有更大限制,而应继续放宽。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一年以上,应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自由化。若适用期间三年以上则应在实施的中期以前检查适用情况,在适当情况下撤销或加速自由化。

(5)通知、协商和补偿、报复。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对有关严重损害或威胁的调查过程、结论和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决定通知保障委员会,各有关成员方应将临时性保障措施的协商结果及时经过保障委员会通知货物理事会。

提议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对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有关产品的出口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对受不利影响的成员方提供适当贸易补偿,以维持实质相等的关税减让水准及既有义务。若协商在三十日内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成员方在保障措施实行九十日内,在商品贸易理事会未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暂停实质相等减让义务,进行报复。

(6)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遵守不歧视的原则,保障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的适用,应不问其产品的来源(irrespectiveofitssource)”,明确肯定保障措施实施的无歧视性,但作为例外保障协定允许进口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以某种歧视性方式分配配额。

(二)农业特别保障条款

农业协定第5条即农产品“特别保障条款(specialsafeguardprovisions)”允许成员方在进口量超过某一触发水平(atriggerlevel),或进口价格低于一成员公布的触发价格的情况下,课征额外关税。该条款适用于已将非关税措施转换为等效关税的成员。

任何成员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应尽可能预先即在采取此类行动后十日内通知农业委员会,凡成员采取此类行动应给予有关国家协商适用这些行动的条件的机会。

(三)纺织品及服装过渡性保障条款

为避免进口成员国某项纺织品及服装进口量增加造成产业严重损害或威胁,纺织品及服装协定(ATC)第6条允许成员国援用具有特定性、过渡性的保障机制(transitionalsafeguard)。

过渡性保障措施与GATT第19条及保障协定最大的不同之一在于实施对象的选择性。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依照本条例所采取的措施,应在成员对成员的基础上实施(onaMember-by-Memberrbasis)”,可见,过渡性保障措施是以歧视原则为指导的,它允许实施对象的选择,而在GATT第19条以及保障协定之下,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

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方式为限制进口数量,并且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成员,并无义务对受影响的国家进行补偿。

(四)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紧急保障措施

GATS第10条第1款规定:“在不歧视原则下,应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进行多边协商。此类协商结果应自WTO协定生效后三年内施行”。此项规定为将来制定的服务业紧急保障制度所设的唯一条件,保障措施必须基于不歧视原则行使。

在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机制尚未实施前,若发生成员的国内产业由于服务市场开放竞争的承诺而受到损害时,第10条第2项规定了替代紧急保障措施的暂时方式,其方式为准许成员方修改或撤销特定承诺。

二、我国入世后的应对措施

加入WTO在对我国经济带来重要利益的同时,亦会对我国的经济,特别是对我国的产业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冲击,其冲击不仅涉及面广泛(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而且影响程度很深,所以在遵循WTO自由贸易原则开放市场的同时,如何充分利用保障制度这个合法武器为我国产业建立起“安全阀门”,确保经济安全,如何在WTO框架下,汲取美、欧等国家的法制实践,建构起我国的产业保障机制实属必要和紧迫。

(一)健全、完善进口救济的法源依据。《保障措施协定》没有针对每个成员规定具体的实施方式,这就需要各成员在不违反该协定的前提下,由各国国内法加以具体规定,我国应兼顾WTO规则和国家利益,加快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以保护依循明确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则保障我国的产业,这也是WTO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具体来说其内容主要包括:严格的产业保护程序,如通知、调查、协商等步骤;科学的判断标准,确定国外产品对本国造成损害,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才能作出判断,如损害认定的考虑因素等;明确执行机构,从国外产业保护实践看,产业保护主要负责部门是该国负责工业和贸易的部门,我国的产业保护机制应以综合经济部门如国家经贸委负责为主,由行业协会、海关、工商等参与配合。申请主体方面,除主管机关得主动调查外,行业协会、产业团体、地方政府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

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要涵盖农业、服务业和纺织业等,加入WTO后,我国面对的将是世界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农业,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受到严重挑战;而作为未来经济发展潜力最大的服务业,我国面临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所以,针对农业、服务业等产业,依循WTO的特别保障措施制订具体的部门产业保护办法实属必要和迫切。

另外,亦应规定相关的积极调整的补救措施,以协助国内产业在受到外来竞争时,能加速进行调整而恢复竞争力;同时建立进口监视系统,当发现进口有大量增加的情形时,经简单的程序和召开听证会,即可要求与出口国进行协商,这样就防患于未然,变被动为主动,相应地亦要建立起行业报告制度,以便主管机关及时掌握信息。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所谓行业协会,是指“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总体,或其产量占该产品国内产量大部分的生产者团体”,按此定义,一国的行业数量成千上万,而不是我国与部门管理体系相连的为数有限的行业的概念。

保护措施协定规定,进口国只有在通过确定大量进口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措施限制进口。实际上,单个或几个企业一般是不能提出这种申诉要求的,只有那些产量在该国国内同类行业的生产总量中占有重要比重的产业才有这种行为能力。事实上,要求政府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诉,大都有国内企业的行业协会或代表提出。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在美国、欧共体及其他一较多使用贸易保护法律的国家中,申诉人绝大多数是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仅此一点可看出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在开放性市场经济中,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提供WTO所需的有关国内厂商受损的全面、详细、可靠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政府也不可能及时而详尽地关注每个行业的情况,并对有关行业的情况及时作出全面而详尽的调查。正是因为在这一问题上,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组织才能够在各国使用保障条款保护本国产业的行动中起到发动者和提供证据者的重要作用。

(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行产业的战略调整。保障协定第5条第1项规定,保障措施以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范围为限。进口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利用贸易保护措施提供本国产业一暂时的舒缓空间,加速本国产业的调整以提高其竞争能力,使其能与外国产业从事有力的竞争,进而促进其产业升级。对丧失竞争力的夕阳产业过多保护,将无法达成竞争力的维持或提升,将导致贸易及生产活动的扭曲,而使生产者增加其成本。依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速国内产业的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利益和竞争优势,创造我国产业竞争优势。

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是同世界性的改革开放浪潮,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过渡,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融合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发展是通过结构的规律性调整和转移而实现的。在结构调整中,通过技术进步、产业转移、体制和组织创新,一方面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我国新一轮结构调整应当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通过“升级型”调整和“适应型”调整,我国经济获得一个时期保持较高发展速度的动力。遵照产业演进的一般规律,大力发展我国的优势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进行彻底改造和重组,放弃对大部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保护、扶持,采取市场导向,尽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的产业重组,做到优胜劣汰,提高竞争能力。

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财务措施;财务;甄别

我国企业产品市场已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企业不仅面临国内市场的白热化竞争,而且要应对来自国外企业的竞争。企业的经济发展依靠国内国际市场和科技进步,而经济危机的到来,对国外市场的冲击非常明显,对一些主要依赖国际市场的国内企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企业应当采取何种财务措施对于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可争议,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财务措施是具体会计活动所采取的举措,是针对某一财务问题所要采取的具体行动。财务措施的会计理论分析与实际操作联系十分紧密。如果离开具体的背景或前提条件,单纯凭会计理论分析的可行、不切实际的财务措施将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巨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因此在采取财务措施前应当切合实际进行慎重分析、分解、细化,再选取恰当的具体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的实效。本文将通过一个财务实例的分析来进行说明:

M企业产销某种产品,2009年销售量为8000件,单价为240元,单位成本为180元,其中单位变动成本为150元。该企业总经理要求2010年利润比2009年增加10%,要财务经理说明从哪些方面采取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的利润。

财务经理经过认真分析,从理论上提出了四项应对措施,根据公式:

保利量=

措施一:企业单纯增加产品的产销量

第一,计算2009年的利润:

240×8000-180×8000=480000元

第二,计算2010年的利润:

480000×(1+10%)=528000元

第三,计算固定成本:

180-150=30元

30×8000=24000元

第四,计算2010年的产销量:

(24000+528000)/(240-150)=8534件

第五,要使2010年利润比2009年增加10%,2010年比2009年的产销量应多生产的数量:

8534-8000=534件

因此,2010年应在2009年的基础上增加产销售534件,才能实现预期利润。

措施二:企业单纯降低固定成本

第一,确保528000预期利润实现的前提下,计算剩余的贡献毛益数额正好用于抵消固定成本的金额,也就是2010年的固定成本数额:

240×8000-150×8000-528000=192000元

第二,确保528000预期利润实现的前提下,计算2010年固定成本的降低数额:

30×8000-192000=48000元

因此,2010年应当降低固定成本48000元,才能实现预期利润。

措施三:企业单纯降低单位变动成本

第一,确保528000预期利润实现的前提下,计算单位变动成本数额:

(240×8000-30×8000-528000)/8000=144元

第二,确保528000预期利润实现的前提下,计算单位变动成本应降低的数额:

150-144=6元

因此,2010年单位变动成本应降低6元,才能实现预期利润。

措施四:企业单纯提高产品单价

第一,确保528000预期利润实现的前提下,计算产品单价应提高到的数额:

150+(24000+528000)/8000=246元

第二,确保528000预期利润实现的前提下,计算产品单价应提高的数额:

246-240=6元

因此,2010年应提高产品单价6元,才能实现预期利润。

理论上这四项措施都能达到预期效果。不过这四项措施都有其十分苛刻的前提条件。

措施一:企业增加产品的产销量的前提条件主要有:其他因素不变,市场对这种产品的需求量大;增加产销量仍使其营运量控制在相关范围内,否则会增加固定成本;其他成本费用不会变化。事实上这几个因素都是在变化之中。提高产销量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销售渠道、增加材料采购量、增加用工量、用水用电数量等,实际工作中可能某些因素的限制会制约产销量的增加。

措施二:企业降低固定成本的前提条件主要有:其他因素不变,机器设备价值、无形资产价值等长期资产价值分摊减少;管理人员工资成本减少;其他管理费用减少。事实上水电费会可能会涨价;人员工资也会有所上涨;固定资产的贬值速度在加快诸因素对降低固定成本是不利的。但通过裁减企业管理人员、固定资产出租、来料加工等来分摊或减少固定成本,致使计入本产品的固定成本的数额还是可以做到的。

措施三:企业降低单位变动成本的前提条件主要有:其他因素不变,材料成本下降;人工成本下降;其他变动费用下降。材料成本下降主要依赖材料采购价格和采购费用的下降、产品材料单耗的下降;人工成本的下降要依赖工艺的改进或生产效率的提高等等。这些条件的满足又需要依赖许许多多因素符合指定的要求。

措施四:企业提高产品单价的前提条件主要有:其他因素不变,产品市场供不应求或消费者愿意接受提价行为。事实上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生产厂家可能不只一家,消费者也不愿意接受提价的安排。因此企业提高产品单价的计划往往不能实行。也就是说企业提高产品单价的前提条件是十分苛刻的,达成这些条件也是十分困难的。

综上所述,仅从会计理论上分析,财务经理提出的四项财务措施是完全可行的,但是每一项财务措施取得成效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也许仅仅是非常理想的假设而已,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几乎是不可能达成的。现实中影响这四项措施的因素很多,而且时时刻刻在变化,某些因素的变化对措施的实施成效有利,有些则不利。这就需要人们进行认真甄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实际上,人们达到这一目标的措施也可能选用所有措施之一,也有可能选取其中几项,只要条件许可就行。而采取具体方案可能是这些措施的思路之一或若干财务措施联动的思路,这样的方案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又有许多,可以说不胜枚举,而市场条件、消费群体状况、竞争状况、政府政策状况、宏观经济状况等经济影响因素在特定时点只能是一种唯一的组合。最终这些联动的财务措施是否凑效,关键在于所采取的具体财务方案是否与企业的经济影响因素组合成的背景相吻合。如果相吻合,说明预测准确,方案可行,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否则,说明预测不准,方案的可行性成问题,导致的结果,可能是目标不能实现,也可能会负债累累,甚至是企业破产。因此企业的每一项财务措施都应认真甄别,进行立体的、全方位的分析,做好分解与归纳分析工作,以确保其实效性。

因此,财务措施作为具体会计活动所采取的举措,是针对企业财务问题所要采取的必要行动,财务措施的实际操作事关企业兴衰成败。企业不能离开具体的经济背景或资源条件,单纯凭主观判断而尊重客观环境来确定实际财务行动。不切实际的财务措施将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因此,在采取财务措施前应当切合实际地进行实效性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李海波,刘学华.新编管理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2、TymonWG,DEStout,LNShaw.Criticalanalysisandrecommendationsregardingtheroleofperceivedenvironmentaluncertaintyinbehavioralaccountingresearch[J].BehavioralResearchAccounting,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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