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协议书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纠纷协议书范文篇1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第三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四条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六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八条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第九条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条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司法助理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处理纠纷。

第三章处理

第十三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四条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

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纠纷,处理时应当先审查原调解协议书,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作出维持原协议的处理决定;

(二)原调解协议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撤销,另行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调解协议书部分错误的,作出部分变更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超过十五天不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纠纷协议书范文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

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要求。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七、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不收费。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十、开庭调解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1、告知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3、进行调解

4、达成调解协议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公开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和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不宜公开调解。

十二、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纠纷结果的公正时,应该怎么办?

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员回避,即更换调解员。

十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结的纠纷,是否必须制作调解协议?

不是。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当事人要求制作的才制作调解协议。

十四、调解协议有什么作用?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十五、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吗?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

2.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十六、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应该怎么办?

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履行调解协议。

十七、哪些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消。

十八、依据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只有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九、签订调解协议后,能否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讼?

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方当事人可以以调解协议抗辩,即将调解协议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请求原告履行调解协议。法院只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不再审查纠纷事实。

二十、调解协议签订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就此结束?

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二十一、调解纠纷工作程序有哪些?

1、受理纠纷

调解会受理纠纷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二是调解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调解小组或调解会申请调解,申请受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调解会主管和管辖。即符合上述民间纠纷受理范围,且在调解会管辖地段之内。

2、调查分析

纠纷受理后,调解会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3、调解斡旋

调解员在了解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后,找纠纷关系双方当事人,就纠纷的事宜进行调解、斡旋。

4、履行协议

调解协议书是调解会组织主持协商、认可和制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约束力的一种法律文书。

调解会对不履行协议情况作如下处理:

纠纷协议书范文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如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试图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做些探讨。

1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目前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仲裁等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2.1人民调解符合我国国情、民情。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制度,符合我国“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文化理念,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容易被广大群众接受。

2.2人民调解有利于“双赢”及维系当事人良好关系。人民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纠纷当事人分歧逐渐靠近,找到兼顾纠纷当事人权益的方案,使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思自治,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感情上的对立,有利于当事人维系良好关系。而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法官、仲裁员作出一个双方当事人一致满意赞同的裁决几乎是不可能的,诉讼、仲裁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不满的情绪,破坏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容易造成案结事未了。

2.3人民调解制度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调解形式多样,调解免费,对当事人来讲,调解方便且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在心理上能够接受,协议基本能履行到位。可以有效克服诉讼、仲裁周期长、程序烦琐、花费较大、执行难等弊端,使有限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很好缓解法院的压力。

3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人民调解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3.1调解机构庞杂,层次较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调解主要靠其威信和嘴皮子,调解员通常采用“情、理”以及“和稀泥”的折中调解,对于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已经很难适应。

3.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强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忽视了纠纷当事人个人的微观利益平衡。部分矛盾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其诉求采取聚众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调解员会不惜运用权力等手段加以干预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做出让步妥协,从而达成协议。这种协议背离“自愿公平”原则,甚至有的认为调解是一种“人治”手段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也使人们对调解所产生的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3.3人民调解协议存在效力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2年9月分别颁行了《关于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界定为民事合同,赋予调解协议一定法律效力,但在实践在仍存在问题:一是调解行为达到的调解协议等同于当事人一般民事行为之下所形成的民事合同,人民调解员和普通的中间人没有区别。二是调解协议常常是以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为前提而达成的,协议本身可能不是一种公平的结果,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尊重。如果把协议定性为合同,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主张显失公平而诉诸法院要求撤销,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尴尬。所以把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合同,大大削弱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并影响人民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3.4人民调解缺乏激励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案件不但没有任何补贴,有时反而要倒贴一些交通费,调解过程经常加班加点,人民调解员仅凭责任感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成功与否与调解员切身利益关系不大,无法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4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4.1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尽管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乡镇、街道实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由司法所承担,村(居)主要为分管综治“两委”成员承担。司法所除承担本职的九项工作以外,还要承担综治、信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挂点村(居)等工作,职能多、任务重、人员少的现状很难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建议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增加人员编制,设立2-3名专职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采取每月给予一定岗位补贴或者根据调解的案件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办案补贴,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专职调解员建议实行准入制度,调解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方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者从妇联、工会、退休法官、律师里选取优秀人才。

4.2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了委托调解制度,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强调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上述文件为创立人民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给人民调解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4.2.1建立诉前委托调解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负责诉前调解。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先予以登记,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人民调解。如果同意接受调解,立案庭暂缓立案,并由法院向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书面委托涵,随涵移送相关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写明委托调解案件的期限,防止久调不决。调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不再进入诉讼程序,也可以按撤诉方式处理。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由法院立案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出具调解书。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委托调解行为视为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出具委托涵时间视为受理时间,原告无需第二次起诉,即可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但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立即转入开庭审理程序,双方进行辩论,防止给当事人赞成讼累。另外还可以试行对一些特定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关系纠纷、小额财产权益纠纷、邻里纠纷等明确规定为“诉前强制调解案件”,起诉前须先经调解,否则法院不理。

4.2.2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审理。

4.3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当前仅仅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民事合同的性质,难以督促当事人及时、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推动人民调解更好地开展,应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一是在人民调解协议中增设违约金条款,对于当事人拒不履行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就要接受违约金的惩罚。二是由法院审查赋予强制执行力。对于一方当事人拒不改造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该协议送交所在地基层法院审核,经审核调解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审核法院签名盖“法院”章,送达当事人。调解协议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不得就该事件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经法院核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力。三是运用经济制裁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如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在判决结果低于原调解结果10%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一方必须负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四是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由于自愿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公证证明产生强制执行力。五是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4.4建立联动机制,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随着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和复杂,很多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协调配合解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协调的,信访、综治、公安、法院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矛盾纠纷联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相互协作,统一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做到有机结合。

寻求诉讼外纠纷的解决方式,构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化节约社会资源,已成为当今整个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人民调解制度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理想选择,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必将会加快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司法ADR建构中的委托调解制度研究》,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9年第3期

[2]刘艳芳:《论人民调解的法制意义及效力重构》,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 下一篇: 企业销售部门年终工作总结(收集6篇)
    上一篇:护理专业知识大全范例(3篇)
    相关文章
    1. 护理专业知识大全范例(3篇)

      护理专业知识大全范文【关键词】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知识产权问题被提到..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2. 实体经济的措施范例(3篇)

      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一、WTO贸易救济权的概念和特点WTO贸易救济权是指国内产业受到或即将受到国际贸易损害时,进口国政府的贸易救济主管当局(以下简称主管当局)行使的对此种已..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3. 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范例(3篇)

      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范文近两年,具备全新传播特征的互联网的“双刃剑”功效尤其是负面效应进一步凸显,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安全问题之一。在这种态势下,对于正同步经历急剧..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4. 法官工作总结范例(3篇)

      法官工作总结范文为官不为自查自纠报告(一)根据的学习要求我认真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力戒为官不为的相关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有关要求,切实防止和..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5.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例(3篇)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令人庆幸的是,我们最终并没有采取上述方案,而是规定:不需要任何国家的指控或安理会的提交,只要检察官认定有合理的调查依据就可以自行开始或进行调查。这..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6. 法官事迹材料范例(3篇)

      法官事迹材料范文某同志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始终保持了良好的政治本色和警察品格。他貌不惊人,语不豪迈,用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对警察这个神圣职业的无比热爱和满腔热血,抒写着自己..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7. 突发事件的性质范例(3篇)

      突发事件的性质范文篇1(一)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粮食仅指原粮,适用于全县境内的粮食在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因霉变、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等因素,导致粮食卫..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8. 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例(3篇)

      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大英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进..

      666作文网 0 202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