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范例(3篇)
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范文篇1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065-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主要分为了两大类:一类是强调国家这只有形的手调节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的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另一类是反对国家干预经济,重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行自我调节的经济自由主义。早期,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属于主流思想,促进了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但随着市场化的逐步开放,自由主义的经济理念越来越难以解决市场经济出现的种种问题,因此,国家干预理论应运而生。
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在人类社会进程中,有了生产与交换也就有了市场。市场的产生意味着各种经济关系的出现,早期资本主义经济是以私权为本位,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且私权至上的现象愈演愈烈,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过分追求私权利,市场相继出现垄断组织,各种为谋求最大利益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于是在1929年,全球市场经济出现崩溃,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导致的各种弊端日益显现,市场出现严重失灵,社会动荡不安。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面对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不少经济学者进行反思,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是否已经跟不上经济飞速发展的步伐,那么是否应该由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来缓解市场失灵的经济危机。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逐步成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观点。
二、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由来
(一)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及其缺陷
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作品《国富论》中,最早提到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亚当斯密认为,人们总是不满足自己的现状,都希望能以某种方式改良自己,而从事经济活动、增加个人收益是最好的改良手段。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利己主义是天生的,每个人都会不断地去追求个人利益,这时,个体间相互追求利益的行为也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机制,而且这样的竞争是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个体间的利己行为使得相互间协调并进,在利己的同时也完成了利他,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任何对个体经济进行的干预都不存在也无必要,这也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
追求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经济学者们认为,利己主义的思想会促使每个经济人最大程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这样有利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完全自由的竞争与贸易,使得经济个人在市场进出都充分自由,而且贸易往来也不受任何的干预与干扰。
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在一定时段内给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很大的正面影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由放任的弊端也逐步显现。由于自由放任思想总是片面强调利己性、功利性,导致人们都过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使得社会出现严重的经济失衡,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出现,很多工人失业,社会贫富差距逐步增大,起初所追求的“自然经济秩序”不复存在。
(二)国家干预经济思想及初步实践
1.罗斯福新政。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并且激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1929年10月24日,美国迎来了可怕的“黑色星期四”,也就在这一天美国金融系统完全崩塌,美国经济出现了重大危机,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经济秩序混乱,并且这样的现象持续了整整四年。
对于当时的严峻情形,美国新晋总统罗斯福临危受命,大刀阔斧地开展了一系列的拯救措施,通过政府加强对市场的干预,救助需要帮助的贫民、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以及采取长远措施改善国民经济等,这就是历史有名的“罗斯福新政”。美国在罗斯福新政后经济上面获得了很大的成就,并且经济环境也更加稳定,这一切都足以证明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2.凯恩斯主义。20世纪30年代,不止美国,全球范围内都出现了垄断资本主义导致的经济大萧条现象,危机时刻凯恩斯主义应时而生,虽然凯恩斯主义否定了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等自由放任的观念,但它主张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为垄断资本主义提供了得以反驳的理论依据。
凯恩斯主义,不但是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期出现的一颗救星,也是现代经济的新尝试,为构建现代经济开辟了新道路,并最终形成了经济法体系。
三、经济法角度下的国家干预观
(一)国家干预的形式是法律干预
现代经济的经济法的历史使命往往在于对市场失灵的救济,对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事实上,经济法也就是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之法,除了市场失灵需要法律法规调整外,国家干预超过了一定限度也会发生政府失灵的现象,此时,经济法也是调整政府失灵的重要保障。经济法
是国家干预市场的手段,有两方面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主体是国家,也就是管理者、干预者;另一方主体则是市场经济主体,他们是被管理者、被干预者,这两方面的主体都受到经济法的约束,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经济法的调整必须以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为前提,任何脱离市场规律的经济法条文都无法正确地规范调整经济运行。
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法律的干预而非政府权力的干预,尽管经济法在性质上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绝不是国家或政府为干预经济而颁布的“实质上的行政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相比,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尽管二者都是调整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的法律关系,但要知道,行政关系的主体间本身就不具有平等性,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而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与市场经济主体间是一个相对平等的关系,国家干预经济过度的情况下发生政府失灵。由此可见,权力归结于政府往往会导致政府权力膨胀、政府滥用权力等,这些反而形成了影响经济运行的新障碍。
确定以法律的形式干预市场经济,要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要全面的覆盖市场经济的范围,在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关键时刻,政府充分利用经济法律制度的武器解决难以协调的经济关系。
(二)国家干预的生成动因是市场需求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而引发市场机制不可协调的经济矛盾,并且这些问题在国家或政府进行调节、处理时,在传统的民商法领域找不到理论依据。这时,则需要国家采取不同于传统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以防止市场失灵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新的政策,该新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也就是经济法的生成。因此,经济法的生成动机就是市场需求。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生成来自于国家主动干预经济的主观意图,事实上,国家干预经济是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进行,尽管表面上来看,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可以缓解危害结果,但本质上来讲,国家干预还是以法律干预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先有了得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才有国家干预的情形,经济法的生成还是来于市场需求。试想一下,如果经济法的生成只是国家干预经济一直的体现,那么经济法将沦为国家权力使用的手段,不一定是市场经济问题的真实体现,反而不利于经济关系的处理。
四、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哲学思考
(一)消除我国市场失灵的手段探索
经济法调整的是由于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由于市场的盲目性,则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使得市场经济可以有序发展;由于市场的自发性容易形成垄断性组织,则需要政府进行市场调节,加强市场的自由竞争。于是,经济法主要划分了两个部分:市场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主体都希望可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不断地压缩成本甚至不惜牺牲社会公共利益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市场失灵主要是源于各个经济主体间利益的失衡,对于这样的市场失灵现象要通过市场竞争法的正确指导,改变各个经济主体间的偏好结构,对各经济利益主体进行协调。经济法借助公权力,直接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私权利进行控制,使资源配置更为合理,确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另外,市场失灵也分为宏观与微观,宏观是市场失灵要通过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缺陷,实现宏观上经济的稳定规范;微观的市场失灵要通过对市场经济的主体进行行为规制,主体间的利益要尽量平衡,提高市场经济效益。
(二)克服我国政府失灵的方法思考
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强制性法制,是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也是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但由于干预的强制性,如果国家干预超过了警戒线,就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结果――政府失灵。一旦政府失灵,经济法所体现的立法宗旨也会变成一纸空谈。
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国家干预弥补市场失灵时,要把握好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度,衡量政府干预的情况,干预是否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促进作用,干预的程度会不会引发市场新的问题。事实上,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能够恰好地使市场机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且能够确立良好有效的竞争秩序,这对市场经济来说则是适当的干预。
另外,国家干预经济最好的手段是法律,特别是作为经济自由实现保障的经济法。国家通过经济法的法律规定调节社会分配、营造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经济在政府适当的干预下平稳运行。
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范文
一是大局意识偏颇。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地认为,发展经济是党委、政府考虑的事,只顾自己发展、部门发展,不管地方发展、整体发展,只关注部门经济利益得失,视部门利益至上,只要触及到本部门、本单位,甚至是部分科室的利益,便“斤斤计较”、“寸步不让”,致使有些优惠政策虽然以政府名义下了文,但仍然得不到落实兑现。有的受部门利益驱动,挖空心思寻找“生财之道”,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还有的在执行上级部门规定时,不是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三个有利于”的要求把上级精神与本地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工作,而是生搬硬套,墨守陈规,理而不治,一管就死。
二是市场意识滞后。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变型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和领导思想观念滞后,仍然习惯用计划经济的那一套来看问题,办事情,而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有的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导致随意上路检查,乱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为了增加招商引资的吸引力,不是着眼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而是漫无边际作承诺,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洋洋洒洒,十分诱人,但好看不中用。由于不按市场规律办事,乱承诺,乱签字,为今后的履约埋下了祸根。
三是服务意识缺乏。一些部门办证手续繁,办事效率低。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办事人员素质较差,刁难设卡,雁过拔毛。一些垄断性行业“老大”思想严重,服务质量很差,其所作所为使企业和投资者难以容忍。
四是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执法部门利用权力强行向企业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少数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存在执法不公,办案不力等现象,有的甚至,谋取私利。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如何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环境,如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要解放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各部门要进有人把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喻为自然优势的倍增剂和劣势的弥补剂。由此可见,经济发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影响一个地方利用外来资金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进程。那么,经济发展环境要从哪些方面优化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找出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大局意识偏颇。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地认为,发展经济是党委、政府考虑的事,只顾自己发展、部门发展,不管地方发展、整体发展,只关注部门经济利益得失,视部门利益至上,只要触及到本部门、本单位,甚至是部分科室的利益,便“斤斤计较”、“寸步不让”,致使有些优惠政策虽然以政府名义下了文,但仍然得不到落实兑现。有的受部门利益驱动,挖空心思寻找“生财之道”,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还有的在执行上级部门规定时,不是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三个有利于”的要求把上级精神与本地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工作,而是生搬硬套,墨守陈规,理而不治,一管就死。
二是市场意识滞后。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变型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和领导思想观念滞后,仍然习惯用计划经济的那一套来看问题,办事情,而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有的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导致随意上路检查,乱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为了增加招商引资的吸引力,不是着眼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而是漫无边际作承诺,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洋洋洒洒,十分诱人,但好看不中用。由于不按市场规律办事,乱承诺,乱签字,为今后的履约埋下了祸根。
三是服务意识缺乏。一些部门办证手续繁,办事效率低。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办事人员素质较差,刁难设卡,雁过拔毛。一些垄断性行业“老大”思想严重,服务质量很差,其所作所为使企业和投资者难以容忍。
四是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执法部门利用权力强行向企业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少数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存在执法不公,办案不力等现象,有的甚至,谋取私利。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如何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环境,如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要解放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确立以开放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特别在招商引资问题上,要确立既要引得进,更要留得住的思想,正确处理对外来投资者让利的“得”与“失”关系,牢固树立让外商发财,求本地发展,让眼前利益,求长远利益;让局部利益,求全局利益,让经济利益,求社会效益的观念,放胆放手求发展。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应彻底放开投资经营范围,并给予优惠政策,创造一个良好而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要抓好宣传。加大力度,拓展对外宣传,扩大对外影响,是招商引资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由此,在营造优裕的投资经营环境工作中,必须先声夺人,把投资融资气氛搞浓。既要大力宣传已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本地经济、区位以及资源优势,更要宣传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不断增强开放意识和融资功能,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同时,对那些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应及时给予曝光,以获得更好的正面效应。
三要落实政策。优惠政策对外商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要使冲着优惠政策而来的外商留得住、扎下根还得靠政策的落实与兑现。信誉是招商之本,承诺贵在落实。因此,要根据新的形势、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新的政策。对近几年来已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作适度修改,做到能变则变,能宽则宽。同时,有关部门必须作好承诺,一经承诺,就要确保不折不扣兑现,还要保持承诺政策的连续性。
四要搞好服务。环境优的标志之一是服务好。各级领导和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合理划分事权,明确责任分工,实行政务公开,从体制上解决办事环节多、效率低的问题。“一门式”办证收费服务大厅应做到“红灯不闪,绿灯常亮”,使之办事快,效率高。结合事权分工,建立对口帮扶责任制,主动为投资者及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认真推行检查报批制、收费登记制,严格遵守对外经济活动“十不准”,同时,切实抓好“外来客商证”和“收费明白卡”的发放工作,为外商创造一个满意的生活环境和经营环境。
五要管好秩序。优良的投资经营环境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政法部门要切实维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重点企业、外商及个体私营业主实行治安挂牌保护。纪检监察机关要严厉惩处执法腐败行为,重点是整治有法不依,知法违法的行为。对执法人员随意对企业、投资者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与社会流氓恶势力相勾结,侵害投资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利用办证、办照、年检强行向企业及投资者“搭车”收费,推销产品订购书刊;要从快查处,严厉打击。
六要完善机制。优惠政策的落实,执法行为的公正与规范,仅靠部门自觉行动和自我约束是不够的,必须从体制上加以保障。要进一步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机制,使之更好地适应新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要充分发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的作用,要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工作制度,确保外商及企业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要完善投诉件转办交办制度,敦促各部门“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对未按投诉件转办、交办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责成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法纪责任。以此真正为企业及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使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步转变观念,确立以开放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特别在招商引资问题上,要确立既要引得进,更要留得住的思想,正确处理对外来投资者让利的“得”与“失”关系,牢固树立让外商发财,求本地发展,让眼前利益,求长远利益;让局部利益,求全局利益,让经济利益,求社会效益的观念,放胆放手求发展。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应彻底放开投资经营范围,并给予优惠政策,创造一个良好而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要抓好宣传。加大力度,拓展对外宣传,扩大对外影响,是招商引资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由此,在营造优裕的投资经营环境工作中,必须先声夺人,把投资融资气氛搞浓。既要大力宣传已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本地经济、区位以及资源优势,更要宣传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不断增强开放意识和融资功能,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同时,对那些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应及时给予曝光,以获得更好的正面效应。
三要落实政策。优惠政策对外商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要使冲着优惠政策而来的外商留得住、扎下根还得靠政策的落实与兑现。信誉是招商之本,承诺贵在落实。因此,要根据新的形势、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新的政策。对近几年来已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作适度修改,做到能变则变,能宽则宽。同时,有关部门必须作好承诺,一经承诺,就要确保不折不扣兑现,还要保持承诺政策的连续性。
四要搞好服务。环境优的标志之一是服务好。各级领导和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合理划分事权,明确责任分工,实行政务公开,从体制上解决办事环节多、效率低的问题。“一门式”办证收费服务大厅应做到“红灯不闪,绿灯常亮”,使之办事快,效率高。结合事权分工,建立对口帮扶责任制,主动为投资者及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认真推行检查报批制、收费登记制,严格遵守对外经济活动“十不准”,同时,切实抓好“外来客商证”和“收费明白卡”的发放工作,为外商创造一个满意的生活环境和经营环境。
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主体;动力机制;经济利益
循环经济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影响到产品生命周期的各阶段,因而与企业、消费者和各级政府密切相关。作为循环经济系统的成员或主体的企业、消费者和政府在循环经济运行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这些主体必须遵循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自觉发挥各自的职能并相互协作。这样,整个循环经济系统才能顺畅运转起来。然而,在现行的经济条件下,循环经济不会自发实现。事实上,当消费者还没有接受绿色消费的理念时,不会购买再生利用产品,选择可持续的消费方式。同样,当循环产业无利可图或资源能源监督都未能形成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企业也不会转变增长方式,选择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因此,在明确循环经济各主体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构建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就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
一、循环经济主体的职能
企业、消费者、政府构成了循环经济系统的主体。这三个主体通过各自不同的职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其中,企业既是资源消费者,又是废弃物的排放者。它在循环经济系统中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尽可能采用可再生和便于回收利用的资源,并减少资源的消耗;向市场提供能有效减少环境负荷并有利于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废弃物再使用、再利用技术等发展循环产业;对企业自身排放的废弃物实施再利用和适当处置;构建企业间的废弃物和副产物循环利用的工业生态链,实现废弃物的零排放。消费者是包括循环型产品在内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废弃物的排放者。其职能应为:自觉控制容器包装的使用和废弃物的排放;遵守废弃物的分类回收等制度,以促进其有效地回收再利用;购买环境负荷少的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尽可能延长物品的使用寿命,采用注重功能、服务的享用而非物品占有的消费方式。政府是国家和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决策者和推动者。由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无能为力,因而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的解决办法。也就是说,循环经济不会自发地发展起来,而必须有政府的推动。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为国家和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指出方向和目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借以引导和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为建立国家和地区的循环型经济系统创造条件;作为集团消费者通过自身的绿色采购行为直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为企业和居民做出表率。
为使循环型经济系统顺利运转起来,企业、消费者、政府这三个主体必须通过建立彼此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一个互为条件的整体。首先,企业和消费者要通过市场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如,企业要制造节约资源的环境负荷小的产品,消费者也要实行绿色采购,优先购买此类产品。在这里,企业把保护环境纳入经营宗旨和消费者确立绿色消费理念是二者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实现良性互动的条件。其次,要建立循环型经济系统中各类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围绕废弃物和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城市或区域范围内废弃物排放企业与废弃物回收、运输、资源化再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所谓静脉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上述各类企业都是循环经济系统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相互间不能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系统整体就无法顺利运行。再次,要建立政府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如,政府应通过制度设计,运用适当的政策手段,影响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和消费者也应通过确立环保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适应政策的变化,以求减少政策执行阻力,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此外,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政府的各相关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保证政府制定的目标、规划、法令、政策等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
为保证循环经济主体实现各自的职能,必须构建有效的动力机制,包括经济利益诱导机制、环境责任约束机制和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经济利益诱导机制和环境责任约束机制都是通过外在力量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而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则是通过经济主体价值取向这种内在力量,使其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
(一)经济利益诱导机制。指当某种制度能使经济主体获得预期的最大利益时,就会使其积极作为,以适应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只有当它使企业有利可图时,企业才会积极推动或适应其发展,从而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如,当绿色消费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资源节约型产品和循环型产品的市场空间日益扩大,循环型产业成为一种巨大的商机时,企业就会积极地适应这种变化,推动它的发展;当资源循环技术日趋完善,企业进行废弃物资源化能大幅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时,企业就会从追求低成本高利益出发,发展循环经济。利益诱导机制对企业主体主要表现为追求循环经济中潜在的最大利润,对消费者则主要表现为以较低价格获得预期需求的满足。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通常决定于对商品效用与价格的比较,在效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会选购价格较低的商品。当循环型商品与原有同类商品相比效用相同或近似而价格低于或仅略高于原有同类商品时,就会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可见,通过对消费者进行这种以低成本获取需求满足的利益诱导,会开拓和扩大循环型产品市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环境责任约束机制。指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赋予企业、消费者等主体在循环经济运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使这种运行成本在内部转化为各主体的成本,从而形成由环境责任约束而产生的动力机制。如,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企业承担管理、处置废弃产品的经济责任,使由此发生的成本内部化为生产企业的成本。这样,会激发企业积极开发产品回收处置系统,努力降低回收处置成本,并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的各环节努力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使产品报废后便于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样,当生活垃圾由政府统一处理时,消费者没有成本意识,也不会主动进行垃圾减量化,而当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使生活垃圾处理的经济责任由消费者承担时,由于消费者有了成本意识,就会产生回收再利用资源、减少垃圾排放的内在动力。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起关键性作用,如果政府的决策忽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则循环经济将无法实现。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建立和
实施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责任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形成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约束力。这种环境责任的约束力就会成为各级政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每个经济主体的行为都是在一定价值观的支配下进行的。通过教育和学习,使人们树立起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持人类持续生存能力的价值观,就会产生自觉推动循环经济的动力。在循环经济主体中,绿色消费者是在绿色价值观影响下最先涌现出来的循环经济主体。这里所谓的绿色消费不仅指消费者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有利于健康的产品,还包括选择环境负荷少的节约资源的回收再利用产品。因此,绿色消费不仅在于倡导崇尚自然、追求健康舒适的生活,还在于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实现可持续消费。正是由于消费者接受绿色消费的理念,并用来指导自己的消费行为,因而出现了日益扩大的绿色产品的市场空间,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在一定经营理念支配下进行的。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下,企业以追求最小投入获得最大利润为唯一出发点,不考虑自身环境行为后果。也就是说,企业经营只追求经济效益,而不考虑社会生态效益。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加深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绿色消费者群体日益扩大,政府有关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日趋完善,国际公约中的环境法规也日益严格。在上述背景下,企业的环境行为逐渐成为其获利乃至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能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循环型产业正在成为企业新的发展机会。因此,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企业良好的环境行为已成为自身发展的新的力量源泉。正是这种经营理念的深刻变化,成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政府的全部执政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执政理念指导下进行的。执政理念是政府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也是政府执政活动的动力所在。为保证政府在经济建设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除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对政府的环境责任约束机制外,还必须确立对政府的绿色价值观的影响机制,通过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形成政府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源泉。
三、构建循环经济动力机制的措施
(一)运用经济措施构建循环经济的利益诱导机制。运用经济措施保证企业和消费者从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是构建其动力机制的关键所在。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建立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使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明确其产权关系,规定其交易和补偿机制,以促进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使企业产生珍惜环境和资源的内在动力,从而推动企业致力于资源能源的减量化和再循环。第二,制定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对浪费资源、损害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税,对实行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有利于改善环境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制订财政政策,政府投资兴建大型资源循环利用的公益性项目,强化政府主体对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研发和生产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或从排污收费建立的生态环境基金中给予支持。实施政府的绿色采购政策,要求政府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的绿色产品。制订金融政策,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通过银行的优惠贷款或运用证券和债券等融资手段给以支持。第三,制订鼓励消费者参与废弃物回收利用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包括建立押金返还制度,鼓励消费者回收饮料容器、电池等可再利用和危害环境的物品,形成良好的环境意识;建立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促使消费者避免过度的饮食消费,减少生活垃圾排放;建立罚金制度,推动消费者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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