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例(3篇)
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2022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坚持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政府力量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机制。
二、应急系统
(一)指挥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成立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负责教文卫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各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派出所、社区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提出紧急应对措施;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协调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和控制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各办主要职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各办公室配合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救治等工作,提出相应应急反应措施,全程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处置、结束、善后等工作。财务负责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3、卫生服务站主要职责: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通过公共卫生管理网络及其他措施,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检测组;培训应急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检测和救治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办事处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4、派出所主要职责: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社区主要职责:负责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对居民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本辖区居民的排查上报工作。
6、党办主要职责:把握宣传报道口径,引导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指导社区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二)监测预警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隐患,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医疗救护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特点协调区卫健局指定医疗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收治机构。被指定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专家工作小组,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提出处理建议;责任科室、责任医生负责执行并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四)控制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对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信息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时收集分析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建立全历年来重点传染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数据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本疫情监测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动态报办事处。
三、预防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司法所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教育,并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运动、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身体素质,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四、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应急办应当建立应急报告制度。指定专人,向及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放射性物质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都应当立即向区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科报告,疾病预防控制科在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二)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三)波及人群或者潜在的威胁和影响;
(四)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五)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六)报告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应注意保密,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五、应急处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在本范围内发现鼠疫病例、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疑似病例。
(2)在本范围1周内发现20例以上霍乱带菌者和病人,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全,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10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50例以上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5例以上。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在本范围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范围内发现鼠疫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
(2)在本范围1周内发现6—19例霍乱带菌者和病人。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某行政村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已波及其他邻近行政村,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100例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30-99例,并出现死亡病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区域性或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卫生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3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1-4人。
(7)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8)在本范围内短时间出现20-2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辖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2)在本范围1周内发现2--5例霍乱带菌者和病人。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某自然村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3个以上自然村,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30-9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10-2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二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重事故的。
(7)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或造成停供自来水的。
(8)在本范围内,短时间出现5-1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某一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2)在本范围内发现霍乱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本某一自然村暴发、流行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10-2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少于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7)环境污染可疑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本范围内,短时间出现4例及以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以上分级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办事处接到其他乡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内发生,并服从区政府和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乡镇的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全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区卫键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区卫生院组建应急小分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菌、后勤保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小分队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由区卫键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应急启动
1、启动预案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院向办事处告知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事处决定预案启动后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2、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的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在全街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卫生院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疗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办事处报经区政府,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等的追回和封存。办事处报经区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会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办事处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上报区卫健局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以及社区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6)开展医疗救治。医疗部门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
(7)组织技术培训。医疗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处置能力。
(8)检查与指导。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对全街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9)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0)组织对外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宣传必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口径进行宣传。
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
问:为什么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答: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同时,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迫切需要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问: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体现了什么样的基本思路?
答: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突发事件的演变一般都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本质上看是可控的,只要措施得力、应对有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是完全可能的。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对其权力行使进行规范。突发事件往往严重威胁、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同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明确了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
三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政府固然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同时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需要其履行特定义务。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做出了规定。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比例原则,并规定了征用补偿等制度。
四是,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效率的根本举措。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问: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予以执行;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四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问: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预警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人员财产损失比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及时上报;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及时向社会有关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问: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参考借鉴国外一些应急法律的规定,规定了一些必要措施:
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四是,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问:对事后恢复与重建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的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国务院制定扶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善后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问: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需要抓紧做好哪些工作?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全面、正确实施,需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主要制度等进行宣传报道,既要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掌握这部法律,也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提高全社会应对危机的能力,强化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制度,比如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制度等。
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篇3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卫生部门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应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卫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概念、分类与分级
1、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1)一般突发事件。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①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肺炭疽流行范围局限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3例。
②周边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我区境内无病例报告。
③霍乱病例在一个乡(镇)1周内发病5——1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发病30例以下,或县内发生疫情。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乡(镇)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⑤在一个乡(镇)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⑥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在学校地区性或县级以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⑦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
⑧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⑨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⑩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一般性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指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①在区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发生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疫情有扩大蔓延的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
②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无继发病例发生。
③霍乱在一个(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⑤在一个(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该(区)以外的地区。
⑥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⑦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件,但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⑧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⑨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⑩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闭型≥4×106,非密闭型≥4×105。
⑾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⑿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3)特大突发事件。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①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确诊后,两个鼠疫潜伏期内连续出现病例2例以上,或肺鼠疫流行,并有进一步扩散蔓延的趋势。肺炭疽在市区内发生,或在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一个区内的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
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③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波及多个(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④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扩散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⑤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卫健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二)成员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2、财政部门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费用。
3、教育部门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4、公安、安全、司法部门做好法制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5、工商部门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警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及时开辟防治突发事件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申报审批的绿色通道,保证市场供应。
7、物价部门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8、科技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9、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10、民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11、铁路、交通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12、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3、商务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4、爱卫会、环卫部门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15、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6、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突发事件期间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收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三、突发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报告。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处)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事件的评估。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级别。
2、突发事件的确认。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突发事件的通报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事件启动黄色预警;重大突发事件启动橙色预警;特大突发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应急响应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区政府应急响应。区政府接到卫生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二)技术保障
1、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区卫健局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区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区卫健局指定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全区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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