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相关法规范例(3篇)
审计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全面开展绩效审计困难对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审计理念,切实把握审计工作发展规律,通过预防、揭露、抵御三方面,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免疫系统”功能,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但不容置疑的是,全面开展中国特色绩效审计之路并非平坦。本文拟对全面开展中国特色绩效审计的主要困难进行剖析,并探求解困途径和对策。
一、主要困难
(一)、基础理论研究不够,缺乏系统理论指导
对于绩效审计,国外研究发展时间相对较长,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在很多方面未能取得广泛一致,我们自然不能照搬照套。国内学者和研究人员对中国特色绩效审计也进行了一些研究探讨,但都十分零散,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主流观点,无以深刻影响我国绩效审计理论、观念和实践的格局。因此,在缺乏比较系统的理论指导前提下,要全面开展绩效审计实践活动是比较困难的。
(二)、面向社会宣传不够,缺乏一定审计环境
由于中国特色绩效审计理论研究成果相对缺乏,有的地方绩效审计实践近乎空白,审计机关也没有将绩效审计纳入审计宣传的范围等诸因素的影响,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知之甚少,广大民众也对缺乏了解,社会关注度极低。致使中国特色绩效审计远在绝大多数人的视线之外。因此,开展绩效审计缺乏一定的审计环境。
(三)、法律法规依据不够,缺乏具体指导细则
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效益”二字,很宏观很笼统,不足以支撑中国特色绩效审计的开展。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指导绩效审计的具体实施细则也未出台。因而,有的地方试行绩效审计,只能在不规范、低水平的状态下进行。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不充实,成为制约绩效审计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专业审计力量不够,缺乏相关从审经验
绩效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目标的全面性、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及审计评价标准艰难性等多因素的组合,要求从审人员具备多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尽管我国审计已有二十余年的发展,这类专业审计人员仍十分缺乏。加之绩效审计实践活动很少,绝大部分审计人员无绩效审计从审经历和从审经验,这势必影响广大审计人员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信心。
(五)、评价指标体系不够,缺乏统一衡量标准
各项资金的绩效实现过程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因此绩效审计的对象会千差万别,从而衡量和评价被审计事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方面的指标、标准有所不同,也难以统一。有时不同地域同类事项的评价指标、标准也不能一概而论。甚至同一审计项目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标准,所得出的结论都会有所不同。没有切实可行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衡量标准,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无法控制,影响绩效审计开展。
(六)、相关制度完善不够,缺乏审计结果运用
绩效审计成果能否得到充分有效运用,是体现绩效审计的作用和价值的重要方面。目前,由于审计结果公告、责任追究制度等可以有效促进审计结论执行和审计成果得到运用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善,或者说无法全面执行,在很多地方就连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结论还难以得到全面的执行落实,相关制度规定还未十分明确的绩效审计结果运用会更难得到保证。
二、解困途径和对策
一、组织力量,借鉴国内外有关绩效审计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审计特点,对中国特色绩效审计的基础理论展开较系统的研究
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是我国现有审计理论体系的新支,目前尚研究不够,有关理论的研究应该全面深入展开。可由审计署牵头,各地方审计机关参与,组织审计实务工作者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审计理论研究人员,通力合作,理论联系实际,借鉴国内外有关绩效审计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审计特点进行研究。明确中国特色绩效审计的基本含义、特点、审计目标、审计内容、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审计技术方法、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结果运用等问题相关问题。确立一个相对主流的观点用以统一绩效审计相关人员的认识,然后再在不断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二、广泛开展宣传,让社会更多的了解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营造良好的绩效审计环境
审计宣传是审计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多年来,审计宣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为推动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计宣传经验。今后,我们应该加大对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举办绩效审计的宣传专栏,相关会议宣讲绩效审计,印发有关绩效审计的专题宣传资料,电视台做有关绩效审计的访谈节目,重大绩效审计案例实行公告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多场合、全方位宣传中国特色绩效审计。通过不懈的努力,让领导了解、民众知晓。与此同时,各级审计机关还应积极向市委、人大、政府等相关领导争取对全面开展绩效审计工作重视和支持。为全面开展绩效审计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审计力量,创新队伍管理体制和方法,加强培训,为开展中国特色绩效审计提供人力资源
全面开展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要不断优化人才结构,通过公务员招考、调入、聘请等方式逐步提高法律、工程、环境保护和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人员比例。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各级审计机关建立绩效审计领导和业务咨询指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审计业务骨干、法律、经济学、统计、建筑、工程技术、环境保护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可进行专家外聘。所建立的业务领导小组统筹全局的绩效审计专业技术工作,进行有关绩效审计的专业协调、专业咨询、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以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的把关等工作。同时,还应加强现有在职人员绩效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大规模培训绩效审计专业人员。改进培训方式,由国家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利用金审工程所建立的网络平台和其他方式,用全员培训与培训绩效审计业务骨干相结合、全面培训学习绩效审计知识与以绩效审计重点案例剖析学习相结合、上级审计机关派员深入基层指导绩效审计实践与下级派员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的绩效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练兵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广大审计人员宏观分析的能力、查处揭露重大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线索的能力、财务信息分析的能力和实事求是作出审计判断的能力,提升广大审计人员有效开展绩效审计的其他各种专业胜任技能。
四、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完善,进一步充实绩效审计法律法规规定
积极推动有关绩效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完善,努力做到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条款规范绩效审计。在做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制定工作中,注重涉及完善有关绩效审计的内容。在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起步阶段,国家审计署至少先应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方面的一些相关规定,以部门规章来明确绩效审计的相关事项,让绩效审计工作逐步开展起来。之后,要立足我国审计实践,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较短的时间内出台绩效审计准则和指南。
五、积极探索,制订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构建起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构建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应遵循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长期和短期结合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从这些原则立场出发,探索制订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可从三个层次进行。一是指导性标准,就是对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和一些具体做法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主要来源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是绩效审计评价的基础;二是技术性标准,包括已被广泛接受的专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组织建议的标准以及被审计单位、项目的业务目标、用于衡量评价绩效的其他明确标准;三是替代标准,当上述两个层次的标准均不存在或者无法满足绩效审计评价时,可以考虑先用替代标准,包括同类先进组织的最佳实务以及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最佳绩效等。此外,如果以上标准还无法满足绩效审计评价,审计人员就需要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探讨制定共认的评价标准,创造性的开展相关工作。
六、广泛借鉴,摸索总结,大胆创新,积极运用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
绩效审计方法,是在审计工作中为了实现绩效审计目标而采用的工作模式、程序、措施和手段等,它包括绩效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的方法、审计取证方法和审计工作质量与成果的考核方法等。但是对于广大的绩效审计工作者来说,更关注、更多的是运用绩效审计的一些具体方法。一般来说,常用的审计证据收集方法和分析方法,如审阅法、观察法、访谈法、抽样和案例研究法、统计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都适用于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工作。专项审计调查方法,能更高效率的涉及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多个层面,是适用绩效审计的一个较好办法。应在开展绩效审计的过程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有效运用。
七、建立并不断完善被审计单位资料库,及时补充相关信息资料
被审计单位资料库,是一种以电子文件形式表达的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运行、管理情况和审计情况等其他与审计相关情况的资料信息集合。被审计单位资料库通过收集和整理被审计单位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历年的财务信息和相关的审计信息,全面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为充分行使审计监督提供必要的支持。资料库的来源,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是审计人员自己收集整理,还可以从有关部门单位取得。按照信息化工作要求,采集的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数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十个方面:被审计单位决算报表数据;被审计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各部门的职责、人员分工等;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审计管辖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与审计目标相关的电子业务数据、会计核算数据等。被审计单位所使用的核算软件;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情况及制度材料;根据被审计单位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和审计档案资料;审计管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和审计档案资料;其他有利于审计工作了解情况的相关资料等。与此同时,不断完善被审计单位资料库,及时补充相关信息资料,能及时掌握了解被审计单位发展历程,能跟踪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变化,尤其适合绩效审计的工作需要。较好的被审计单位资料库对于绩效审计工作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八、进一步完善和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确保绩效审计结果得到运用
审计作用的发挥,突出体现在审计结论是否得到执行、审计结果是否得到运用。已经试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充分调动了社会舆论监督和问责制的力量,在促进审计结论执行,审计结果运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确保绩效审计结果得到运用,审计机关不断提高绩效审计质量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并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赋予人大等相关部门的质询、罢免和撤职等监督手段,强化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效率低下及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问责,以确保绩效审计成果有效落实,减少和杜绝屡审屡犯现象和审计人力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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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相关法规范文
2007年以来,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省厅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规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结合审计工作,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业务质量进行了核查。核查报告内容涉及财务收支、工程决算、资产评估、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核查出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薄弱、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不规范、违规采购工程项目、漏缴国家税金等未按规定披露等诸多问题。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质量的思路和办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目前全市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2007年4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了市审计局社会审计核查科。这也是省厅核查机构设立后市州审计机关成立的第一家核查机构。规定核查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之后,配备了专司此项工作的审计核查人员,确保核查工作依法有效运行。我们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掌握开展审计的相关情况,对其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监管。
市目前共有在市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7家,执业人员五十人左右,主要承担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并出具相关报告。通过掌握这些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跟踪他们的业务活动,有利于在必要时对其业务进行核查。
2、不断加强核查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核查质量和水平。
人员素质是搞好社会审计核查工作的基本保证,在市场环境日趋复杂、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影响因素日益增多的当今时代,一支优良的社会审计核查队伍对搞好核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目前我们现有人员素质和知识结构不能够完全胜任核查工作目标要求的状况,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搞好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才能适应核查工作要求,满足核查工作需要,促进审计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这方面我们重点对《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具体审计准则》等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学习,使审计核查人员掌握各类财务会计制度,了解熟悉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程序、目标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在监督检查中,以便能够较快地发现问题,并切中要害。至于涉及到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业务,则需要有专业人员配合来完成。
3、严格执行《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切实履行核查职责。
2010年9月20日省政府第73号令,正式出台了《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的规范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办法。全文共计二十条,该办法对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内容、核查程序、核查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重大遗漏审计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该办法的出台施行,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核查质量,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是目前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操作指南和唯一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个核查办法,几年来我们在项目核查中,重点采取以下方式:
首先是确定核查项目。《办法》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二是审计人员在正常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局核查机构进行专项核查。三是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开展专门核查。近几年来,我们通过将核查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有关部门要求和建议对我市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15份审计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是严格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工作。包括制定核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核查三日前向核查审计机构制发核查通知书、召开核查进点会、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现场核查、取证记录、编写核查工作底稿、征求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意见、出具核查报告等。主要采取查阅社会审计机构相关的业务卷宗和相关资料,现场查验实物,延伸被审计单位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有效地防范了核查风险。
三是按核查方案确定的内容和重点实施核查。根据《办法》规定,核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包括:资产评估报告核查、验资报告核查、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核查是否真实、客观、公充、合法。
资产评估报告核查的内容是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评估事项价值情况;评估程序和采用的方法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验资报告核查的内容是验资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执行验资业务程序和出具报告格式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核查内容是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信息质量存在的重大错报问题,是否披露和发表意见;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由于人员力量、核查水平等主客观条件所限,目前我们主要开展了对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核查。
四是明确责任,揭露和处理核查所发现的问题。对于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严格按《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办法》规定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省政府出台的《办法》规定“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审计报告有重大遗漏但情节较轻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相关的社会审计机构限期纠正;在向社会公布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时,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将核查发现的社会审计机构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而不是直接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同时按《条例》规定保留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权力,能够起到更好的监督效果,能够更有效地震摄违法违规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情况也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委托审计项目的监管,确保委托项目审计质量。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审计项目审计,是有效解决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作用的重要途径。把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来完成,由局核查科监督管理,从实质意义上说,也是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一种核查方式。不过这种监管方式比较特殊,但最后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为了监管好委托审计项目,市局制定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核查科成立后根据职责变化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核查监管的要求。这个《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充分整合利用社会审计资源,发挥审计监督服务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凡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按照《审计法》要求依法属于市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项目,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和取得执业所必须的资格和资质。委托审计项目由局社会审计核查科负责,并对审计项目全过程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参与或介入审计实施。社会审计机构接受的审计项目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因审计执业质量等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社会审计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项目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并按审计复核要求进行复核。审计项目完成后,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受托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决定的落实和上报统计报表,做好审计资料、档案的归档、保管及保密等工作。
2008年至2010年11月,核查科按照《办法》的规定,重点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进行了监督管理。委托项目涉及财务收支、工程竣工决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内容。查出的问题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到位、财务开支不合理、收支核算不规范、多计工程价款、违规采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漏缴税金等方面。
为了监管好委托审计项目,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揭露查处问题,主要采取了以下重点措施。一是加大监管和核查力度,要求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采取对委托项目实行事前调查了解、掌握情况;事中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核实等方法,加强监管。二是从日常开展工作中抓起,随时掌握其工作进度和情况,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三是受托项目审计严格执行审计署审计规范和审计法令,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这方面主要对委托审计通知书内容进行了修订;审计组长由分管领导或科长担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场审计进行检查;审计中随时听取审计情况汇报。四是严把质量关,严格审计项目三级复核制度,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五是严明审计工作纪律,确保廉洁从审。通过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委托项目审计已基本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审计质量得到了保证和提高。
三、目前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由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是一项新事物,如何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的核查,并实施有效监督,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作法和实践经验可循,尚处于探讨阶段。社会各界对社会审计的监管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使核查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社会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监督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需要。目前监督社会审计的法律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已颁布16年,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需要;《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核查权,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查出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问题,采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处理处罚措施,但没有进一步细化规定。现阶段开展工作的依据只能是省政府出台的《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
2、开展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核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核查流程有待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对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权和查出问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但对实施核查监督工作具体如何规范操作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配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核查工作的开展及核查工作效果。
3、审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要求。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做好核查工作的关健。国家审计人员不仅应当熟悉精通审计业务,同时也要熟悉社会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定,还要注意区别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的异同,这样才能够在发现和找准社会审计报告质量问题的同时,准确界定社会审计机构的责任。但从目前情况看,审计人员从事核查工作与其相应的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需要有更高素质和复合型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核查工作。特别是在涉及到对工程建设、资产评估等专业性较强报告的质量核查时,由于没有熟悉工程、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影响核查工作的整体质量。
4、开展社会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气氛还未完全形成。由于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尚未全面推开,社会影响力有限。一方面,核查工作未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也未得到众多社会审计机构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给审计核查工作带来一定阻力。审计机关依法、科学、规范、有效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制度更有待于逐步建立和完善。
四、关于促进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深入开展的几点思考
1、以《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出台为契机,在贯彻实施好条例和办法的同时,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核查相关规定的宣传,扩大对社会审计核查的影响力。
2、加强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审计核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社会审计专业性较强,内容涉及较广,在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知识经济日益更新的情况下,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核查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提高,以适应和胜任核查工作要求。同时应引进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以满足核查工作的需求。
3、在积极探索的同时,应逐步规范审计核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应建立核查工作机制,要求所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的过程中关注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发现社会审计报告质量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核查机构,核查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核查的,由核查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可考虑按照审计程序逐步规范核查工作程序,并不断丰富核查内容。
审计相关法规范文篇3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规范
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的依据,也是政府投资审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研究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既有助于完善审计法制理论,又具有指导政府投资审计实践的现实意义,促使政府投资审计更好地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涵义
(一)国家审计规范的涵义
审计规范根据审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审计规范、内部审计规范和社会审计规范三大类。国家审计规范是指由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各方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工作标准。国家审计行为规则包括国家审计的组织规范、国家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以及国家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是国家审计行为在组织、职责、行为、道德上的要求。国家审计工作准则是指国家审计人员在实际业务工作中所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如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标准等。
(二)政府投资审计规范
1.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定义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国家审计规范的一个重要分支。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指在政府投资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各方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工作标准。同样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反映政府投资审计组织规范、工作行为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规则。二是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在实际业务工作中所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
2.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基本特征
(1)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国家或者有关部门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加以规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对政府投资行为实施审计监督,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权限、程序的确定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加以确定。
(2)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国家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一行为规范主要明确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应当做什么、怎么做,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参与政府投资审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政府投资审计活动参与人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审计活动的有关组织或个人。故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不仅规范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行为,也规范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行为,参与政府投资审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
(4)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对审计人员的指引,是审计工作的标准。在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中,为防止审计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避审计风险,国家制定一定的审计标准,用以指引审计人员的工作,通过技术规范的方式实现审计目标。
二、政府投资审计规范内容
(一)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基本内容
由于政府投资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个分支,因而政府投资审计规范被包含于国家审计规范之中,国家审计规范适用于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但政府投资审计有其特殊性,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行业性规范作为补充,从而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机构设定、人员配置、职责权限、审计程序、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工作标准等,内容广泛,涉及到宪法和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框架
政府投资审计规范大致可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宪法和法律,第二层次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1《.宪法》。1982年《宪法》明确了我国实行国家审计制度,并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的设置的领导体制、审计监督基本职责、审计长的地位和任免等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
这是我国国家审计规范体系的基础,当然也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基础。
2《.审计法》。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是国家审计规范体系的核心,也是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体系的核心。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审计法》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1988年国务院颁布《审计条例》,1997年颁布《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重新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新《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同时,将审计机关对上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供货等相关单位的监督范围和方式,从原来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调整为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调查。
4.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专门规定政府投资审计的地方性法规。如2004年深圳市人大党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5.审计署的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包括有关政府投资审计方面的命令、指示等。如《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年审计署令第3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等。
6.地方政府规章。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布的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行政规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34号)《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宁政发[2005]233号)等。
7.规范性文件。在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市,为了有效开展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投资审计上位法的补充。如广西的柳州市、四川的南充市都出台了政府投资审计办法。
三、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作用
(一)明确参与政府投资审计活动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审计行为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确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单位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支持、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起到规范政府投资审计活动的作用,使政投资审计活动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提高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政府投资审计规范对政府投资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审计人员必须实施哪些审计手续,完成对哪些项目的测试,采取什么样的审计方法,达到何种质量目标,既是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经验总结,又是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内在规律的反映,为政府投资审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规避审计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促进政府投资活动依法开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确立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有力地威慑了参与政府投资活动的各行为主体。同时,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投资审计规范进行审计,依法揭露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起到规范财经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思考
(一)政府投资审计规范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1.政府投资新趋势给原有政府投资审计规范带来挑战近年来,政府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资金筹集的多渠道和建设方式多样化,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原有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由原来的相对单一的财政投资主体转变为民营资金、捐赠资金、公益资金等多元化参与的格局,资金筹措渠道也呈现相当灵活的趋势,建设方式不断引入了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这些变化在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中难以找到有效的规定和表述,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带来一些制度性缺陷。
2.政府机构设置的新变化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投资逐年增加,也给国家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保证国家投资资金的安全有效,国家审计机关强化投资审计力度,在揭露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促进提高管理水平,节约财政资金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由于近年来政府投资额度呈现出跳跃式增长的态势,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的要求与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很多地方政府成立了事业编制的投资审计专门机构(投资审计中心),而这些机构不属国家审计机关,不能履行审计法赋予的审计监督权,使得这些审计机构处于职责难以明确、工作难以独立开展、成果缺乏公信力的尴尬境地。
3.法律法规的更新与完善
如前所述,在现行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中,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06年及2010年进行了重新修订,有关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并未能及时进行调整,出现脱节现象,大大制约了第二、第三层次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作用的发挥。
(二)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思路
与政府投资形势的不断变化相适应,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是修订现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别要将各地方新成立专门投资审计机构的实际情况考虑进去,在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中增加投资审计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相关内容,力求在立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是补充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特别是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形式灵活、针对性强,既是对上位法的贯彻落实,又是对上位法的解释和补充,立法中突出可操作性,可有效解决地方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失为当前健全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好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金华.审计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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