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的收获范例(3篇)
家务劳动的收获范文篇1
关键词:家庭财富基础;刘易斯模型;修正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工业企业也随之发展起来。工业部门主要是依靠注入资本,以及农村部门能够源源不断提供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共同推进的。根据刘易斯劳动力供给理论,工业部门能够在很低的工资水平下(略高于农业收入的工资水平),获得无限供给的农村劳动力,只有当农村剩余劳动力枯竭的时候,才会出现工资上涨的局面。工资上涨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不可能并存的。
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悖反现象”,即农村剩余劳动力背景下“企业缺工”与“工资上涨”并存的局面。一方面,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陷入“民工荒”的局面。据相关资料调查统计,我国部分沿海地区,出现了“缺工”现象;主要劳务输出省如江西等省市也加入到“缺工”的队伍;甚至于连我国经济最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如甘肃等省市也对外宣称“缺工”。另一方面,工资却是不断上涨的,一些学者如黄泰岩(2005)进行了说明。
以刘易斯为代表的传统理论无法解释这一悖反现象。因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假定前提,即导致工资上涨的唯一原因是农村劳动剩余的消失。此外,现实经济中,农户家庭财富有了一定的积累,这对以往理论中假设农户家庭的收入只够维持基本生活,家庭没有财富基础也提出了挑战。
因此,本文从农户家庭有财富基础这一现实条件出发,以刘易斯“二元经济”理论模型为基础,通过加入家庭财富基础变量,修正刘易斯模型,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家庭财富对非农劳动力供给的影响研究。
二、理论模型的建
1.理论假说。理论假说:随着农户财富的不断积累,农户家庭预算软化,在进行劳动供给决策时,工资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农户家庭劳动供给减少,而闲暇不断增加。
刘易斯模型关于农户家庭财富等于零的假设显然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现实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户家庭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因此,本文从经济现实出发,认为随着农户家庭收入的增加,农户家庭财富的积累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在此基础上,修正了刘易斯模型中关于家庭财富等于零的假设前提,认为家庭财富应大于零,这更加符合目前我国农户家庭的实际情况。
2.刘易斯模型。在刘易斯模型中,劳动力供给数量是由工资水平决定的。假设工资为x,劳动力供给数量为y,a和b为参数系数,刘易斯模型设为,y=a+bx,工资是劳动力供给的唯一决定变量。工资上涨,劳动力供给增加;工资下降,劳动力供给下降。且该模型只是在农村剩余劳动力枯竭的情况下得出的这一结论。
图1中P点是刘易斯模型的第一个拐点,在拐点之前,工业工资是一条平行于横轴的直线,劳动力处于无限供给阶段。此时,工业企业的工资水平定为Y2,在Y2,企业可从农村部门获得无限供给的劳动力。AD1、AD2是劳动力需求曲线。当AD1移动到AD2时,工资水平维持在低水平Y2上。这说明在刘易斯拐点之前,劳动需求曲线无论怎样移动,都不会改变现有的低水平工资,且在这一工资水平上,工业企业能够获得无限供给的劳动力。进一步地,AD2移动到AD3,AD3与劳动供给曲线AS相交于B点,此时工资从Y2涨到Y3。刘易斯拐点之后的劳动力供给曲线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工业企业必须要通过提高工资以获得所需的劳动力。
3.修正的刘易斯模型。农户家庭财富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家庭财富与工资收入有着相同的边际效用,因此将财富作为解释变量加入到刘易斯模型中;二是家庭财富基础与工资收入也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将财富变量作为哑元变量加入到刘易斯模型中,修正后的劳动力供给模型为:
其中家庭财富w=1,代表家庭有财富基础;w=0,代表家庭没有财富基础。x为工资收入。修正的刘易斯模型说明劳动力供给不仅受到工资水平的影响,而且受农户家庭财富积累程度的影响。
图2说明在财富等于零时,劳动力供给曲线AB是完全弹性的,是一条水平线。只要工业部门能够支付比农业部门略高的工资收入,工业部门就能够获得无限的劳动力供给。在这一阶段,修正的劳动力供给曲线与刘易斯劳动力供给曲线并没有什么不同。本文将所有的研究焦点都放在了由B点引发的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当财富值等于1时,劳动力最优供给决策点是E点……。假设财富是可以无限分割且连续的,可得到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劳动力供给曲线。劳动力供给曲线AS曲线由图中较粗的黑色曲线表示。在AB段,财富为零时,供给曲线是水平的,固定的低水平工资可以获得无限劳动力供给;在BC段,财富大于零时,劳动力供给曲线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财富等于1时,在工资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劳动力愿意供给的劳动是E点表示的劳动力数量,但此时工业部门需要的劳动力数量由D点表示,劳动力供给小于劳动力需求,工业部门面临工资上涨和劳动力供给短缺的压力。随着财富积累的进一步增加,劳动供给与劳动需求的缺口越来越大。这说明农户家庭财富基础影响劳动力供给曲线,这是对劳动力过剩背景下工资持续上涨且劳动供给短缺现象的一种有力解释。
三、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与说明。本文以湖南、四川、山东、河南、甘肃五省的数据来检验本文提出的理论假说。数据的可获得性,是我们选取这五个省相关数据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地,这五个省囊括了我国东、中、西部三个地区,且这五个省都是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集中地,用这五个省的调查数据对该理论假说进行实证分析,并试图说明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较强的合理性。
考虑到数据的获得性等方面的问题,用2012年调查组获得的2011年的被调查农户的数据作为本文的数据来源。在这份调查问卷中,设置了“2011年是否在乡外务工经商”这样一个开关性问题。这一问题反映了我国农村非农劳动力供给状况。“是”意味着有非农劳动力供给;“否”意味着没有非农劳动力供给。
2.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1)模型设定。Logit模型用指数涵义定义如下:
上式的右边是一个图形与正态分布相似的分布函数。在上式中,如果fi取大的正值,pi的值接近于1;如果fi取大的负值,pi的值接近于0。Logit模型能够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反映二元离散选择问题,解决了线性概率模型不能保证pi的取值一定在0和1之间的问题。
本文在此利用调查组第二轮调查获得的数据,构建以下基于横截面数据的Logit回归模型。
其中,下标i代表被调查农户。
被解释变量y为二元离散选择变量,凡是对“2011年是否在乡外务工经商”回答“是”的,y取1;凡是对“2011年是否在乡外务工经商”回答“否”的,y取0。
解释变量包涵在函数yi中,其中,INC为被调查对象的收入,这里的收入是指被调查对象的全年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在此将收入变量取为对数主要是为了减少变量之间的共线性;WEAL为被调查对象的贫富程度,本文将之设定为一个哑元变量。调查数据中,对农户家庭的经济基础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将农户家庭经济基础划分为:赤贫、较穷、一般、较富、非常富有。本文将家庭经济基础赤贫、较穷以及一般的农户家庭视作贫穷,将家庭经济基础较富及非常富有的农户家庭视作富有。将家庭经济基础富有的赋值为1,即WEAL=1;将家庭经济基础贫穷的赋值为0,即WEAL=0。LN(INCi)・WEALi是农户家庭收入的对数与财富基础状况的乘积,作为农户家庭是否做出务工决策的一个解释变量,最主要是为了考察这两个变量之间的交互影响。
Z为控制变量,是影响劳动力是否出外打工的其它因素。其中,控制性变量有AGE,AGE代表年龄,是哑元变量,将年龄分为五组:18岁~30岁、31岁~40岁、41岁~50岁、51岁~60岁、61及以上,依次赋值为1,2,3,4,5。这主要是根据每一年龄段劳动力务工的活跃程度不同划分的;GEN代表性别,是哑元变量,男性赋值为1,女性赋值为0;EDU代表受教育程度,也是哑元变量,将被调查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划分为没上过学、小学文化、初中文化、高中及以上,依次赋值为0,1,2,3;不同年龄组的劳动力,由于活跃程度不同,务工的意愿也存在差别;性别的不同,对劳动力供给可能有影响,这是因为男女适合不同类型的岗位;受教育水平差异,这也可能对农户家庭劳动力供给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受教育水平比较高的劳动力更容易找到工作,当然由于目前我国农村教育脱节,也有可能对劳动力非农供给造成负效应。
3.实证结果。本文用横截面Logit模型检验了农户家庭财富基础如何影响劳动家庭供给决策的。通过逐步加入控制变量,说明农户家庭财富基础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效应。通过加入控制变量年龄、受教育水平以及性别,得出回归结果,见表1。
表1中四个回归方程LN(INCi)・WEALi的系数都是负数,这说明财富增加,劳动非农供给概率会减少,这主要是因为财富增加之后,劳动力供给对工资变化的反应会变得迟缓,即劳动供给曲线变得更加平缓。此时增加工资水平,以促进劳动力非农供给的效果与没有财富基础的家庭相比要小的多。财富这一虚拟变量通过反作用于工资,进而减少非农劳动供给的概率。具体来看,回归方程(1)中,没有加入任何控制变量,收入对数的系数为+0.197,并在5%显著水平上显著,这说明收入的增加会引起劳动供给概率增加。WEAL*LN(INC)的系数为-0.0118,且在10%显著水平显著,这说明财富的增加使得劳动力对工资变动变的迟缓,劳动供给概率下降。财富WEAL的系数是+0.243,这跟我们的预期相反,主要可能是由于:第一,数据来源的局限性,本文只采用了安徽等五省的数据,数据缺乏全面性;第二,虽然所调查的家庭有一定的财富基础,但这个财富积累的程度,还不足以使家庭减少非农劳动力供给。
进一步地,我们在(1)中逐步加入控制变量,以期给予本文所提出的假说一个更好的解释。从这三个加入控制变量的回归方程来看,LN(INCi)・WEALi的系数仍然都为负数,且这三个系数分别在5%、10%、5%的显著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加入控制变量之后,财富的增加通过工资反作用于劳动供给,仍然会降低非农劳动力供给的概率。
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收入对数的系数都为正数,这说明收入与劳动供给呈同方向变化,收入增加,会降低非农劳动力供给的概率;无论是否加入变量收入对数与财富变量的交叉项都是负数,并且在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一结果符合我们的预期,并证实了本文中提到的假说。这说明,当财富增加时,劳动供给曲线变得相对平坦,对工资变动的反应变得迟缓。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能够解释为什么我国出现的“民工荒”为何不能通过“提高工资”而得到解决。在(4)中财富变量的系数是负数,这跟本文的预期不符,可能是目前这个财富基础积累的程度还不足以使劳动力减少劳动而增加闲暇。年龄这一控制量的系数为负,说明年龄增加,会降低非农劳动力的供给概率,这主要是因为年轻人更加具有活力,在就业选择中范围更大,而老人,可能更愿意留守在家乡务农。受教育程度的系数是负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村教育存在脱节,一部分受过教育的并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性别的系数是正数,这说明男性比女性务工的人员更多,也就是说增加男性劳动力,会增加非农劳动力供给的概率。
综上,上述实证结果大致与本文的预期一致,与本文的理论假说也基本一致。随着农户家庭财富的增加,农户家庭预算约束软化,在工资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农户为获得效用最大化,就会改变劳动供给决策,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新的预算曲线与新的无差异曲线相切的切点上。
四、主要结论
本文从家庭财富动态变化这一视角出发,修正了刘易斯模型。通过建立Logit模型,对安徽等五省调查数据进行截面数据检验,分析了家庭财富变化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务工决策的影响。主要结论有:
1.农户家庭财富积累对农户的劳动力供给有较大影响。这种影响关系主要是通过影响农户家庭预算约束,进而影响农户家庭劳动供给决策的。
2.根据我们的理论基础、建模过程和最后的实证分析,可以认为工资收入水平是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家庭劳动力供给还受家庭整体财富、年龄、性别等变量的影响。
3.虽然我们获得可信的实证结论,但是这些结论是建立在严格的模型基础之上的,很难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特质,也很难考虑到中国劳动力所具有的吃苦耐劳的性质。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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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泰岩.“民工荒”对二元经济理论的修正[J].经济学动态,2005,(6).
家务劳动的收获范文
论文摘要: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女昏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往往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她们一边从事社会兼职工作,一边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优的后勤保障;有的用全部的收人甚至借款来操持家务,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或执照或资格证书,家庭有形财产随着日常开支和支付一方获取知识或技能而消耗掉。如果取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一方在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另一方所付出的无形劳动和支出的费用付诸东流;而我国法律未将诸如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财产列人财产范畴,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几乎没有,即便有且不多,就算全部分给“支持一方”,仍然有失公平。假如在这种状况下,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给予付出家务劳动一方以一定经济补偿,等于摸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无偿的“剥削和掠夺”。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实现“男女平等”、《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家务劳动的收获范文
关键词:劳动力价值;人力资本;农民收入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035-03
提高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农民要想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就必须使自己的劳动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人力资本的开发就是使农民提高劳动技能,实现劳动力价值,从而提高收入的重要途径。
一、劳动力价值实现与人力资本开发
劳动力价值是指维持劳动力所有者及其子女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人力资本是指劳动者在先天禀赋的基础上通过后天学习、实践和锻炼所获得的知识、技能等的总和。劳动力作为要素参与生产,劳动力价值的充分实现要依托人力资本的开发。具体地说,两者关系包含以下四个层面:
首先,劳动力价值的实现要通过劳动力使用价值作用的发挥。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就是劳动力商品向货币的转化,在形式上表现为劳动力所有者获得相应的收入。获得收入的基础是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作用的发挥,即劳动力参与社会财富创造过程。
其次,劳动力价值的实现需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满足社会的要求。单纯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作用的发挥只是实现劳动力价值的必要条件,并不充分。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社会性,只有被社会所承认和接受才能实现价值。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的发挥必须满足社会对该劳动的要求。
第三,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性包括质和量的双重要求。在劳动力所有者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劳动力使用价值若要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质上的要求是指劳动力素质必须满足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从事某一特定产业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要求;量上的要求是指从事某产业的劳动力供给必须符合该产业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发挥在质和量上符合社会性的要求是劳动力价值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
第四,劳动力使用价值社会性的质和量的要求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开发来满足。社会性的质和量的要求归结到一起,就是只有劳动力的素质达到社会生产和财富创造的要求,劳动者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通过人力资本的开发,使劳动者通过教育培训以及劳动实践获得能够参与财富创造的劳动素质,从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符合社会性的要求和需求,实现劳动力价值。
二、农村人力资本开发与农民收入的关系
农村人力资本的开发就是通过对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使农村劳动者具备一定的素质要求,从而能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要求,提高农村劳动者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能力,通过劳动力使用价值作用的有效发挥,实现其劳动价值,最终使农民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达到提高收入的目的。
通过农村人力资本的开发使农民具备的素质包括身体素质、教育素质、科技素质和现代意识。身体素质指健康状况、寿命长短等,身体是智力的载体,直接影响着其他要素的形成;教育素质是指基本的文化知识和判断观察能力,这是农民人力资本开发的基础;科学素质指农民掌握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劳动经验、生产技能等达到的程度,反映了农民接受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的程度;现代意识主要体现在农民法制观念、婚育观念、民主意识等(辛贤等,2005)。农民综合素质的高低可以反映一个地区农民人力资本开发的程度。
1.数据证据
农民人力资本开发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下图反映出来。
下图中,横坐标各数字分别代表中国31个省(市、区),对应于同一横坐标的两个点分别代表了农民综合素质和农民人均收入在这31个地区中的排名。从图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两条曲线除个别点外,形状和趋势基本重合。说明了农民综合素质的高低,也就是农村人力资本的开发与农民收入之间确实存在大致的正相关关系。
2.农民的两次增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民收入有过三次较快增长。第一次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产量和农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第二次是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使农民收入明显提高。第三次增收从农民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开始,非农收入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也随之提高。农民的三次增收中,除第二次属于政策补贴外,其他两次增收过程都对应于农村人力资本的开发过程。
家庭联产承包制与人力资本的开发: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被压抑的生产能力得到释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农村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土地制度,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时以生产队为单位,农民没有劳动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农民本身所具有的农业生产能力由于制度原因不能转化为产量与收入优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土地政策,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被激发,这是一个潜在的生产能力被释放的过程,也是人力资本开发的过程。此时增产的原因在于农村人力资本的开发正好使得农村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符合了社会性质和量的要求。一方面,当时中国粮食产量不足以满足国内的需求,对粮食的需求转化为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需求,广大农村劳动者从原有的土地制度中被释放出来,在数量上弥补了这个空缺。另一方面,中国农业生产几千年积累的经验使农民具备了在当时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所必备的劳动素质。加上被长久压抑后而爆发出的种粮积极性,农村人力资本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农业产量和农民收入有了一个巨大的飞跃。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与人力资本的开发:通过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劳动方式实现了转变,人力资本得以再开发。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开放地区的迅速发展吸引了广大农民。由于东部沿海地区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加工工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并不高,加上政策上对农民进城限制的放宽,农村掀起了一场进城务工的潮流。进城农民由务农转到非农就业是劳动方式的彻底转变,原来在农村和农业生产中积累的人力资本已经失效,必须进行新的积累和开发。从传统经济模式(务农)向现代经济模式(务工)的转化,农民进城务工的城市经历促进了农民个人现代性的获得,这也是上文提到的农村人力资本开发中农民必须具有的素质之一。本轮人力资本的开发使农村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符合了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方面,大量转移的劳动力正好满足了东部地区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对劳动力的数量上需求,同时,农民吃苦耐劳的特点也符合这些技术含量低的产业对于劳动力在质上的要求。农民在现代意识获得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非农收入。
三、从人力资本角度看当前农民收入问题的解决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通过农村人力资本的开发,使农村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满足社会要求,从而实现劳动力价值,是农民收入提高的正确途径之一。当前,农民增收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出现了偏差,从而阻碍了农村劳动力价值的顺利实现。
农民收入的来源有三种方式,即务农收入、非农收入和补贴。目前,这三种方式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都面临着各自的局限性。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通过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补贴农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增收幅度有限。而务农和非农收入又因为农村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不符合市场要求而受阻。具体而言,一方面,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数量上已超过了社会发展第一产业所需要的劳动数量,农村存在着大量的隐性失业现象;而农民所积累的人力资本也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农民素质,两者共同决定了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已不能有效的实现劳动力的价值。另一方面,在进城务工的农民中,原有农民工的普遍素质已不能符合现代城市产业发展的需求。因为随着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已不再局限于低端的加工组合,生产方式由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粗放式开始向集约式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力需求更加注重劳动者技能和知识水平。同时,符合市场需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数量不足以满足市场的需求量。因为户籍和其他制度性因素造成了农民工在工资和福利待遇方面和城市劳动者不能处于平等地位,一部分具有高素质和技能的农村劳动力不愿进城,出现了“民工荒”现象。两者结合,使得农村劳动力无论在农村务农还是进城务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都不能符合社会对农村劳动力的质和量的要求,农民劳动力价值不能实现,收入就难以提高。克服以上困难,切实可行的就是对农村人力资本进行投资与开发,使农民重新具备能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所需要的劳动素质,实现价值。
对农村的人力资本开发,农民自身和政府都有责任,尤其是地方政府,必须履行好职责,保证农村人力资本开发的有效性,确保农村人力资本的开发有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
1.提高农民培训的针对性,保证社会性的质的要求。农村人力资本的开发必须保证农民培训的针对性,就是要通过不断完善农民教育和培训体系,使农民具备现代农业生产和城市工作所必备的素质,满足市场要求。一方面要满足农业生产的要求。现代农业劳动要求农民不仅会生产,而且会经营管理,也要懂一些相关的科学知识。农村人力资本开发关于农村生产的培训要帮助农民掌握现代农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和经营理念。另一方面要满足农民向城市转移就业的需要,加强职业培训和现代意识教育。针对现代城市就业中“技能短缺”的现象,开展有关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时能弥补城市岗位的空缺,以便获得较高的报酬。现代意识教育是农村人力资本开发不可缺少的部分,能够帮助农民树立现代农业生产的理念,也能使农民更好地适应城市工作和生活。
2.加强农民转移的信息服务,满足社会性的量的要求。进城务工是现实农村人力资本开发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信息不畅通,农民不能够得到有关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使得农民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往往具有盲目性。在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中,个人和家庭对适应于变换就业机会的迁移投资也属于人力资本投资。信息获取的困难以及为了获得信息而必须付出的较高费用,很可能会使农民因为信息成本太高而打消进城的意愿,从而丧失了在实践中积累人力资本的机会。地方政府应该给农民提供城市就业的有关信息,引导农民有计划地向城市转移劳动力,使劳动力的供给量尽可能符合市场的要求。
3.消除城乡就业差别的政策,确保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是我国就业问题的一个方面,也是“民工流”和“民工荒”同时存在的原因。由于户籍制度和其他政策,农民在城市打工待遇低,不仅工作条件差,而且即使是相同的工作,也有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不统一,使农民在城市就业的过程中不能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农民获得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具有制度性的歧视,因此不能在竞争中体现其劳动力的价值。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劳动力市场的统一,使农民工真正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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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rForceValueRealizationandtheVillageManpowerCapitalDevelopment
WANG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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