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报告的作用(收集5篇)

daniel 0 2025-09-08

财务审计报告的作用篇1

近年来,上市公司经营失败、公司舞弊的指控以及财务报表的重述(financialstatementrestatements)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充分性上。但综观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可以发现,像安然、新加坡中航油等财务欺诈案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这些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够充分,如新加坡中航油就一再强调公司有“严格的风险控制程序”,只不过这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因此,管理当局如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报告成为当前紧迫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文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有关规定人手,结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意义,分析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对我国的启示。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内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2年的33-8138号提案中首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诠释,该提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设计的控制程序能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的业务活动经过合理的授权;保护公司的资产避免未经授权或不恰当的使用;公司的业务活动被恰当的记录并报告,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编报要求。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本文简称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公司必须就管理当局建立和保持充分的公司财务报告程序内部控制的职责进行报告,并报告管理当局对这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同时,该条款及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准则要求从事审计的会计事务所也须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和管理当局的评价发表意见。为了配合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有关内部控制规定的实施,SEC在2003年6月正式的最终规则中提出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操作性定义,SEC规则规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的,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合理的保证。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1)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2)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对发生的交易进行必要的记录,从而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动均得到公司管理当局和董事的合理授权;(3)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公司资产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提供合理保证,这种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从SEC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一,内部控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SEC将主体对内部控制的考虑限定在财务报告编制的内部控制范围内,因此使用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一术语。其二,SEC期望其所定义的内部控制与COSO委员会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目标相一致。其三,上述第3点是针对公司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提出的,表明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萨班斯法案404条款与SEC规则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主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报告。该份报告包括在公司按年度提交给SEC的表格中,为此,SEC已经为其注册成员制定了规则,要求公司提交的表格必须包括:(1)管理当局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具体为:关于管理当局建立和维护适当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责任报告;管理当局用于评价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框架的报告;管理当局对到最近年末为止的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包括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声明,其中,必须披露管理当局所认定的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重大弱项,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弱项,则管理当局不得认定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一个声明,即会计事务所(对公司包含在年报中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机构)已经对管理当局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意见签发鉴证报告。(2)会计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提供审计人员对管理当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意见的鉴证报告。(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动,对于任何重要影响或可以合理预期将重要影响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动都应予以披露,该项披露要求从2003年8月14日起生效。

二是SEC的S-K规章要求管理当局披露公司主要执行官、主要财务官或履行类似职权的人员在对报告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就企业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三是SEC要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署两个书面证明,包括在公司提交的表格中。这两个书面证明是萨班斯法案302和906条款所要求的。(1)302条款要求在呈交SEC季度和年度报告时提出证明:包括已经核查了某个确定注册公司的特定报告;报告中没有存在任何重大的错报和漏报而导致对本期报告产生了误导性的信息;报告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报告公允地反映了注册公司在所报告期间和时点上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状况;对建立和维护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承担责任;已经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披露(或者行使相同职权的人)等。(2)906条款包括对具体联邦犯罪法典的证明,如证明报告是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条款要求,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意义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有关规定要求报告管理当局建立和保持充分的公司财务报告程序内部控制的职责:并报告管理当局对这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界定了管理当局的责任管理当局必须承担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责任,并运用恰当的控制标准(如COSO标准)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形成的评估结果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同时签署一份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申明。为取得足够的证据支持管理当局的评估结果,管理当局可以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或第三方的工作,将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基础。相应地,管理当局可以雇佣外部审计师之外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来帮助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强调“人”的重要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应包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法律顾问、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经营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各个方面,明确了评估的每个行动步骤由哪些高级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以确保按时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三)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管理当局作为编制财务报告的一方,直接参与信息的制作,在信息的传输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广大

的股东(投资者)属于被动接受信息的一方,处于劣势。因此为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机构通过制定会计准则、证券监管等,设置外部审计人员、投资分析人员等中介人员,以形成公司财务报告供给链,如图1所示:

在该供给链中,为保证投资者得到准确、及时的信息,其信息传输渠道的各个主体都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但由于公司管理当局是信息输出的起点,因此,公司管理当局对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者的财务报表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要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合法合规性,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有效,其有效性由管理当局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发表财务报告内部有效性声明进行合理保证。

(四)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为管理当局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程序提供建议,使管理当局认识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并且能够通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时发现重大控制缺陷和重要管理要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向法律顾问、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中的内部控制薄弱之处,使公司财务报告情况更为透明,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萨班斯法案和SEC有关规则提出的一系列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制度安排,对于我国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和报告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一)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进行强制性规定目前,我国仅有2001年10月证监会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对内部控制评审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聘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内部控制评审报告。而在其他规范中,没有对管理当局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出强制性规定。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失败和公司舞弊指控的增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这就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内部控制评价提出明确要求,将财务报告错误表述的风险降低到一个恰当的水平。

(二)制定相关规定要求管理当局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管理当局不仅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而且应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对外报告,以使外部投资者能够确定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程序合规合法,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性提供合理保证。

(三)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目前我国理论与实务界没有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形成一致的意见。由于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时,主要是针对财务报告形成过程中所有重要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因此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内容时,一方面应根据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达成的业务约定书内容,另一方面还需考虑审计师在审计初期确定的审核标准。除了独立审计师的审计外,企业自身进行评价时的评价内容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财务审计报告的作用篇2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结合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130-02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审计对象、审计目标、鉴证业务类型及标准、审计师的职业责任和审计报告类型等方面内容不同;在审计程序、审计取证方法和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上又相互关联。基于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进行整合,对于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内控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结合起来应用会取得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但如何在实务中将内部控制审计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尽可能融合,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存在着多方面联系

(一)两者的最终目的一致

虽然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二者各有侧重,但最终目的均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为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

(二)两者都采取风险导向审计模式

注册会计师首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重大缺陷(或错报)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三)两者都要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

根据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定义和评价方法相同,都可能用到询问、检查、观察、穿行测试、重新执行等方法和程序。

(四)两者均要识别重点账户、重要交易类别等重点审计领域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审计中,需要评价这些重点账户和重要交易类别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在内部控制审计中,需要评价这些账户和交易是否被内部控制所覆盖。

(五)两者确定的重要性水平相同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审计中确定重要性水平,旨在检查财务报告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确定重要性水平,旨在检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由于审计对象、判断标准相同,因此二者在审计中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亦相同。

二、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结合的优点

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两者结合可降低审计成本。2008年,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五部委再次联合了《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对我国企业提出具体要求:自2011年开始,上市公司需要逐步M行内控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进行独立的内控审计,也可以将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相结合。

财报审计在我国发展时间较长,体系已经比较成熟,而内控审计出现较晚,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虽然从审计范围、使用方法和审计流程上来看,财报审计和内控审计存在很大的不同,但从注册会计师为两种审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来看,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的目标都是保证鉴证业务的合理性,确保财务报表具有参考价值。因此,两种审计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可以互相借鉴,进行有效结合。

将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相结合,可以更加有效地完成审计工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三、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在不同阶段的“结合”

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一样,都包括计划阶段、测试阶段、发现缺陷阶段和报告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相结合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一)计划阶段

内控审计工作主要涉及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企业审计工作所需时间等,财报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详细的企业总体审计策划等。对企业而言,内控是否存在巨大风险或者漏洞,是以会计报告是否发生重大错报为依据的。因此,在内控审计过程中需要对财报审计予以高度重视,并对财报审计工作进行详细了解。而如果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内控审计发现财报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利于财报审计的下一步进行。在审计计划的初期采取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可降低审计成本,增强审计的准确性。

对审计进行测试是财报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关键步骤。财报审计大多采用实质性测试的方法,内控审计大多使用控制测试的方法。实质性测试可以对审计结果进行一定的支持。但是,当财报审计认为财报内容可能具有重大风险而财报审计过程中存在程序缺失时,就需要内控审计控制测试的配合。

进行内控审计控制测试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更加充足的证据,以对内控审计有效性和财报审计风险分析结果提出佐证。因此,只有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的测试有效进行,才能保证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相结合的有效性,确保审计结果的合理性。任何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内控制度也不例外。

内控缺陷可以划分为设计上的缺陷和因为运行不畅造成的缺陷,而缺陷的严重程度也会对内控产生重要影响。有些内控制度的缺陷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严重的影响,而某些缺陷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只产生很小的影响。

因此,评估内控缺陷对于审计报告的出具具有重要意义。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需要了解内控缺陷的严重性,并确定缺陷到底会对内控产生什么影响。内控缺陷影响程度可以通过相关性分析等方式来确定。

(二)报告阶段

注册会计师需要综合分析证据价值,对控制的测试结果、财报中的风险等问题,不可随意了事。而根据我国内控审计的相关规定,将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相结合的审计,需要同时出具两份审计报告。在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和财报审计报告时,需要注明该注册会计师同时进行了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并说明审计意见类型。

四、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结合的“关键点”

为了将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进行“完美结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注重划分审计界限

虽然相关规定明确可以同时进行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但是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仍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因此,需要明确划分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的审计界限,以防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内控审计时不可直接使用财报审计的结论数据,同样在进行财报审计时也不可以直接引用内控审计的结果数据。

(二)从财报审计中查找内控审计的突破口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需要使用自上而下的审计手段进行内控审计。这种审计手段最先出现在财报审计领域。注册会计师要先对财报的风险进行整体评估,之后再逐步深入,把握重要项目的重点问题。而由于财务报表是注册会计师可以较快获得的一手资料,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快速找到财报审计的关键点。财报反映出的问题,在某些时候也是内部控制失效所致。因此,通过财报中反映出的问题还可以寻找到内控审计的突破口。

(三)注重财报细节把控,查找内部控制缺陷

在进行财报审计分析时,注册会计师一般会关注财务报表的各项内容,并对其中的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分析。只有对财务报表中某些关键细节进行把握,才能更好地将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相结合,减少审计工作量。同时,在识别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后,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清楚确定财务报表中存在风险的这些项目的可能来源及发生原因。对财务报表寻根究底的分析态度,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快速发现财报中隐含的风险,找到企业内控存在的问题,做出正确的财报审计和内控审计判断。

每个公司的瓤刂贫榷疾皇鞘全十美的,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某些重大的内控缺陷将导致企业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在进行内控审计时,一旦发现了内控制度的缺陷,注册会计师就要准确判断,要通过综合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内控缺陷的严重性,并确定该内控缺陷对企业进行内控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响。

(四)把握企业整体风险,寻找有效的审计方式

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促进注册会计师更快速、更准确地把握企业整体风险,寻找更加有效的审计方式。同时,有效的审计手段将会减少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量,减少注册会计师审计“绕弯”情况的出现。另外,对企业整体风险的把握有利于审计的顺利进行。只有整体把握风险,才能集中力量寻找审计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最终出具合理有效的审计报告。

(五)加强学习培训,合理配置审计小组成员

内控审计在我国起步较晚,审计模式并没有完全成熟。这对于很多注册会计师而言也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对这方面的审计流程进行重新学习。而将内控审计和财报审计相结合,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把握内控审计或财报审计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将会造成整体审计分析结果存在偏差,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较大风险。同时,审计小组的人员配置将直接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合理挑选审计小组成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降低注册会计师的从业风险,提高审计报告质量。

参考文献:

[1]陈昭新.浅谈整合审计的实务操作.现代商业,2012(10)

[2]韩传兵.内部控制审计相关问题浅析.北方经贸,2012(4)

[3]徐宝勤,原和平.审计基础理论与实务.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财务审计报告的作用篇3

[关键词]内部控制基本框架;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成本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后,日本也和美国一样接连发生了许多丧失证券市场信誉的财务舞弊案件,如2004年10月日本西武铁路公司的有价证券报告多年隐瞒股东真实状况的案件。美国于2002年颁布的SOX法案中提出的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在日本引起了极大的重视,2005年1月日本金融厅企业会计审议会下设了内部控制分会,开始了《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

在该项准则制定期间,支持该项准则的《金融工具交易法》也开始制定,并于2006年6月颁布。《金融工具交易法》第24条中规定:提交有价证券报告的上市企业及其他政令要求的企业。为了确保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它信息的适当性,企业管理者应当构建、调整并自行评价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状况,必须在每个营业年度提交有价证券报告时的同时提交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并且内部控制报告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为了给执行内部控制报告规定提供更详细的实务指南,企业会计审议会在金融工具交易法公布后又开始了《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的制定工作,并最终于2007年2月15日了《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以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的制定(意见书)》(简称“内部控制报告准则”)。该准则提供了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审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要求于2008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营业年度起实施。

日本与我国一样,也是在美国颁布SOX法案后,参考美国的COSO整体框架和内部控制报告制度来制定适合本国的内部控制报告准则。从这一点看,日本准则制定的思路和内容规定会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的目的是整理介绍日本内部控制报告准则的基本构成和内容规定,归纳日本准则相对于美国的特点。以及日本在规避美国内部控制报告执行成本过高问题上的对策,为建立我国内部控制报告准则提供参考。

二、日本内部控制报告准则的构成与其制定所遵循的指导思想

日本内部控制报告准则,分为《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和《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两个层次。实施准则是对上一个层次准则的解释和补充说明,除了个别细节部分实施准则对准则略有追加和变更外,基本内容与准则保持一致。准则和实施准则分别由“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和“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叙述了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相当于美国COSO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第二部分叙述了管理者如何对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的规定;第三部分叙述了注册会计师如何对管理者所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进行审计的规定。

内部控制报告准则由上述三部分构成,是日本准则的特点之一。美国没有制定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的具体准则,其内部控制实务是依据PCAOB(PablicCompanyAccountingOverslghtBoard,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审计准则来进行,结果给企业造成了过高的内部控制评价成本。为了降低这种成本,日本在该准则中规定了由企业管理者本身对其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和报告的部分。另外。该准则还将COSO整体框架也囊括其中。关于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在日本有意见认为它不应该包括在由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的准则当中,作为会计、审计准则的制定和管理机关,企业会计审议会仅制定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评价及其审计的准则就够了。可是,由于此前日本没有类似COSO整体框架的内部控制概念框架,所以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部分作为内部控制评价及其审计准则的前提编入其中。

日本在制定内部控制报告准则过程中,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有三点,即“国际对应”、“最新”、“国内”。所谓“国际对应”就是要与国际协调。因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企业必须采用能够被世界认可和接受的准则。所谓“最新”就是要跟上时代的变化。内部控制报告准则要能够适应现代企业环境,应对新情况。所谓“国内”就是要符合本国国情。因为不同的国家在制度、环境、文化、管理者的姿态等方面会有所不同,不符合本国国情的准则不会实现预期的效果。这三点基本指导思想在下文将要介绍的各部分准则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三、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

“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部分,规定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基本要素、内部控制的限制、相关人员的职能与责任。鉴于美国COSO整体框架被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现实。为了与“国际对应”,日本基本上接受了COSO报告的想法。同时,由于在日本的股份制企业中监事或审计委员会长期以来是担任监督职能的重要机构,在引入内部控制概念时有必要强调监事或审计委员所拥有的调查资产状况的权利和地位,强调资产的取得、使用及处置要在正当的手续和批准下进行。出于这种“国内”的考虑,日本对于内部控制的目标,在COSO报告的三个目标之外增加了“资产的保全”。为了“最新”,日本在COSO报告的五个基本要素之外。又增加了“IT对应”。因为与1992年COSO报告公布的当时相比,围绕企业的IT技术及其应用发生了飞跃性的变化。

依据上述指导思想,日本对内部控制作了如下的定义:“内部控制。一般是指为合理保证实现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相关法律等的遵守以及资产的保全四个目标,而被纳入经营活动之中并由组织内部所有人员来实施的过程,它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与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监视活动)以及IT(信息技术)应对六项基本要素构成。”该定义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四个目标和六项基本要素,除“资产的保全”和“IT(信息技术)应对”外,其他目标和基本要素的解释都与COSO报告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所谓资产的保全,是指资产取得、使用及处置应当在正当的手续及批准下进行,以实现资产的保全。组织的经营活动需要拥有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被不正当目的或错误地取得、使用或者处置,有可能会对组织的财产和社会信用产生重大损害和影响。因此,对于出资者等提供给组织的财产。管理者负有保全的责任。而IT应对是指IT环境的应对与

IT的使用和控制。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一方面对于近年来IT的飞跃发展及其在社会和市场中广泛渗透的新环境,有必要预先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来进行应对;另一方面,对于组织内高度采用IT的信息系统,也有必要预先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有效且高效地使用IT以确保内部控制其他基本要素更有效地发挥功能。

另外,在本部分中与COSO报告还有一点不同的是,日本的基本框架中没有提及注册会计师、立法和监管者、财务分析师等外部人员的职能和责任。

四、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

“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部分,规定了由管理者本身进行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意义、范围、方法以及应该在内部控制报告上列示的项目。这里的所谓“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指以确保财务报告可靠性为目的的内部控制。

该部分明确指出,内部控制评价的主体是公司的管理者,评价的意义在于确保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评价的时点为期末日。管理者应当依据一般公认的内部控制评价准则,自行评价其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并向外部报告其评价结果。内部控制有效是指该内部控制依据适当的内部控制框架构建和运行,不存在重要缺陷。所谓重要缺陷,是指很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的内部控制的不完备。

对于财务报表上列示和披露的项目、企业的经营项目、形成财务报告基础的交易或事项、主要业务流程等的事项,应当根据其在金额和性质上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合理的评价范围。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原则上要求在合并财务报告基础上进行,委托外部业务的内部控制也应该包括在评价范围之内。但是,对于缺乏重要性的会计科目和缺乏重要性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等,则没有必要将其作为评价对象。

在评价方法上。应当首先对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然后再对有关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全公司性内部控制的构建和运行状况、以及该状况对有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产生影响的程度进行的评价。在进行这种评价时,管理者一方面要充分评价组织内外发生的风险,同时还要充分探讨对财务报告整体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例如,全公司性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关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等的经营判断、管理层的决策过程等,都属于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评价的对象。有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管理者根据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在对属于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的业务流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产生重要影响的控制要点并对在该要点上内部控制基本要素是否发挥作用所进行的评价。如果评价结果表明与控制要点等有关的不完备很有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那么必须将该内部控制认定为存在重要缺陷。

内部控制的不完备分为“不完备”和“重要缺陷”两类,有必要及时认定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对于已经发现的重要缺陷,如果在期末日之前已经得到纠正,可以认定其内部控制为有效。如果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因为不得已的事由导致对内部控制的一部分不能实施充分的评价手续,例如因在期末日前不久收购其他企业而对该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能实施充分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可以在充分掌握该事由对财务报告产生影响的基础上,将该未能实施评价手续的部分排除在评价范围之外。

管理者应当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反映对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报告中应该记载的项目包括关于内部控制构建和运行的事项、评价范围、评价时点、评价手续、评价结论、附注事项。内部控制报告的评价结论分为以下四种:1.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2.虽然评价手续的一部分未能实施,但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3.存在重要缺陷,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为非有效;4.因未能实施重要的评价手续,不发表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结论。附注事项中应包括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产生重要影响的日后事项以及期末日后对重要缺陷实施的纠正措施等。

五、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

“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部分,规定了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目的、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列示的项目。

由管理者编制的内部控制报告是否依据了一般公认的内部控制评价准则,是否在所有控制要点上都适当地表明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外部审计人员要根据自身取得的审计证据对其评价结论进行判断。内部控制报告审计的目的就是由外部审计人员来判断内部控制报告中的评价结论是否适当。

关于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考虑到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有时可以在两种审计之间相互利用,原则上要求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是承担该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同一审计人员,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与财务报表审计一并进行。这里的所说的同一审计人员不仅指同一审计事务所,并且要求是同一执行审计业务的人员。

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拟订审计计划;2.审核评价范围的合理性;3.审核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评价;4.审核有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评价;5.报告与纠正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等;6.反映舞弊等事项;7.与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的合作;8.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其中,要求在审核评价范围的合理性时。如果管理者因不得已事由对内部控制的一部分未能实施充分的评价手续而将该部分除外编制内部控制报告,那么审计人员特别要对将该部分除外的合理性以及除外部分对财务报表审计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的审核。在报告与纠正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方面,审计人员应当向管理者报告发现的重要缺陷并要求其改正,并且还应当对该重要缺陷的改正状况及时进行审核。发现内部控制存在不完备的情况,也必须向适当的人员报告。审计人员不仅要向管理者,还必须向董事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结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舞弊时,也应当向管理者、董事会以及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要求其采取适当措施,同时还必须审核该事实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影响的程度。审计人员在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时,必须斟酌该审计人员所做的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的重要性和该审计人员的可靠性程度,评价该审计人员所实施的审计是否适当,决定利用其审计结果的程度与方法。审计人员还必须对作为内部控制基本要素监督的一部分企业内部审计的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利用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程度。

审计人员应通过编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来表明其判断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告一并编制。审计意见区分为无限定适当意见、附有除外事项的有限定适当意见、不适当意见、不表示意见四种。

六、日本内部控制报告准则在降低执行成本方面的对策

前面已经提到,日本内部控制报告准则是在参考美国COSO整体框架以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等的

基础上制定的。但是,日本没有采取完全照搬的方式,而是充分借鉴了美国的经验教训,考虑了本国的国情,最终形成的准则在构成和内容规定方面与美国的相关规范相比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从~方面看是遵循“国际对应”、“最新”、“国内”三点指导思想的结果,但从其最终目的看,其中的若干特点其实是为了降低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的执行成本的对策。

在美国,由于没有制定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的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实务依据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来进行,结果给企业造成了过高的成本。起初日本企业界曾担心会不会像美国一样,在内部控制的评价与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抽样检查,编制大量的书面文件。对此,日本的内部控制报告准则虽然采用了与美国同样的框架,但是在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手续等的规定上,更多地考虑到为企业管理者和外部审计人员减少成本。其在准则规定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可归纳如下几点。

1.运用了自上而下重视风险的方法。在前面的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部分已经介绍,采用这种方法,管理者首先在合并财务报告基础上对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然后再根据对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着眼于与有关财务报告重大虚假记载相关联的风险,只在必要的范围内对有关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从而可以减少评价范围,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2.减少了对内部控制不完备的分类。由于在美国对内部控制的不完备区分为重要缺陷(materialweakness)、重大不完备(sIgnlflcantdefIc~ency)和轻微不完备(Deficiency),存在评价手续过干复杂的指责,对此,日本准则在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部分中根据对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的可能性大小,将内部控制的不完备区分为“重要缺陷”和“不完备”两类。日本有意简化,方便企业操作。

3.没有采用直接报告业务的做法。日本准则在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部分中规定的审计,是对管理者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的审计,也就是为审核管理者所做的评价结论而实施审计手续和取得审计证据。没有采用美国那种直接报告业务的做法。日本不采用直接报告法的目的是为了讲究效率,避免高成本。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将管理者的评价手续描述一下就行,也不是说只要证明管理者确实进行了内部控制评价就行。审计人员为了验证管理者所做的评价结论,有时需要在确认管理者的评价手续外,还要亲自直接收集审计证据进行检验。因此,审计人员为了充分验证管理者的评价结论,实际上有可能需要与采用直接报告法同样细致的手续。也正因为这一点,有的审计人员预测认为,这种规定未必能减轻成本,实际上会与采用直接报告法结果一样。这种做法的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于通过审计实务进一步观察。

4.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一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一并编制。这种做法除了便于内部控制审计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和财务报表审计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在两种审计中相互使用外,也为了提高内部控制审计效果和效率。出于同样的目的,日本准则还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与监事或内部审计人员等监督部门之间进行适当的合作,根据需要适当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

[主要参考文献]

[1]日本金融厅企业会计审议会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以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的制定(意见书),2007-2-15

[2]八田进二.都正二等内部控制报告准则厦实施准则的要点[J]企业会计,2007(4)

[3]桥本尚.准则及实施准则的思路与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J]企业会计,2007(5)

财务审计报告的作用篇4

[关键词]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整合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23.008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23-0016-02

我国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是在最近两年展开的,主要是我国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注册会计师会增加一项新的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因而许多学者从理论和实务操作方面开始探讨内部控制审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下称“整合审计”)。我国对内部控制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关系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关系的研究文献主要观点如下。

1内部控制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关系

吴文军[1](2001)对内部控制审核与传统的会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系作出论述:独立审计的业务范围从会计报表鉴证拓展到内部控制报告鉴证的根本原因是经营管理责任的演化;内部控制审核是对过程的鉴证,而会计报表审计是对结果的鉴证,因此在报告理论上,内部控制审核必然会对会计报表审计产生一定的影响。

肖强[2](2003)论述了内部控制评审在审计中的作用在于:评审内部控制有助于确定合理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评审内部控制,可以帮助审计人员确定审计程序的实施程度,即确定审计人员的工作方法、抽点及审计范围等;健全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审计测试的质量。

张龙平、朱锦余[3](2002)认为,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审核报告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新业务,介绍了内部控制审核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研评的关系。

袁文龙[4](2007)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控测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有5点:一是理论范围相同,均是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二是实施的基本程序相同,均包括对相关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和评价;三是所使用的方法相同,均可采用询问、观察、检查、重新执行等方法了解和测试相关内部控制;四是两者的执行者可以是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注册会计师;五是两者的结论可相互利用,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两者主要区别有4点:一是目的不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目的是对被评价单位与会计报告相关的内控有效性发表意见;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测试的目的是在了解、测试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评估其控制风险,再根据控制风险评估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和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进而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二是实际范围不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实际范围是被评价单位与会计报告相关的所有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测试的范围分为了解范围和测试范围,其了解范围主要是所有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测试范围是了解、初评后确定拟依赖的相关内部控制;后者的实际范围可能比前者小得多。三是对内控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准确程度要求不同,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发表评价意见,因而要求评价结论有较高程度的保证水平;由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只是规划实质性测试的重要依据,因而对其有效性的评价可不要求很准确,如对其有效性可作保守评价,仅给予极低的信赖度,这样只增加了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会影响审计效率,一般不会影响审计效果,但要防止对其有效性作出过于乐观的评价,否则会增加审计风险。四是测试数量不同,由于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准确程度要求不同,因而要求的测试范围和数量也不同,因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需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积极的、较高程度的保证,需要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核结论,因此需要实施较多的测试。

孙银刚[5](2008)认为内部控制审计根据审计的范围、重点及方法,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也可以作为实施其他审计活动的一个程序或流程,以便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2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关系

毛敏[6](2006)通过对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借鉴,指出PCAOB的AS2设计了综合审计模式。综合审计模式是财务报表审计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结合,通过单独并行的过程同时实现两种审计目标,审计人员可通过财务报表审计的发现来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也可以通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得到的发现和结论,帮助审计人员更好地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

陈汉文、李荣[7](2007)认为PCAOB的AS2关注的是财务呈报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问题。这项综合的审计会产生两份审计意见:一份针对财务呈报内部控制,另一份针对财务报表。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涉及以下内容:评价管理当局就公司财务呈报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过程;评价财务呈报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形成对财务呈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审计意见。

谢晓燕、张心灵[8](2009)从内部控制审计产生的背景、相关的概念确定及其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联出发,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二者关联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制定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选择:对财务报表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整合。并提出明确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评价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应用指南等完善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建议。

3整合审计

文献[9-11]研究认为,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即将推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可行性,而且将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必将对提高审计效率、发挥审计的协同效应以及最终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起到根本性的推动作用。作者从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4个大的方面进行整合的分析,归纳各个过程具体的整合点,其中,审计目标的整合点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审计计划的整合点是使用相同的重要性水平,审计方法选择的整合点是风险导向、自上而下,审计程序运用的整合点是控制测试,审计证据收集的整合点是获得的证据相互利用,对舞弊的考虑的整合点是因内部控制漏洞而导致舞弊的控制缺陷,审计报告的整合点是出具合并报告或独立进行报告。通过以上研究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整合审计业务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建议。

裘宗舜、周洁[12](2009)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进行了比较,指出两者的区别在于:审计内容及范围不同;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准确程度要求不同;对外部审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不同;对外部审计师的责任要求不同。两者的联系在于:目标相同;程序关联;方法相同且有所改进。

李锦[13](2010)从风险导向审计作为两者的整合依据入手分析了整合审计的流程:从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到审计报告的出具。王美英、郑小荣[14](2010)就具体整合审计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研究。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启示:明确审计目标,整合审计概念;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明确审计责任;统一评价标准,初步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从已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国家的经验来看,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互影响,为了节约审计成本和审计资源,二者的工作成果可以相互利用。鉴于二者的关联性,将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进行整合,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在对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进行整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有效、协同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实现两者的目标。在审计过程中既要考虑内部控制审计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也要考虑财务报表审计得出的结论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经过文献梳理发现,在我国研究内部控制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关系的文献较多,而研究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关系包括整合审计的文献较少,处于初步探讨阶段。

4总结

理解审计指引中有关审计整合的这一规定,要明确两点:一是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是两种不同的审计业务,两种审计的目标不同;二是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可以整合起来进行。

4.1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异同

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也要求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并在需要时测试控制,这是两种审计的相同之处,也是整合审计中应整合的部分。但由于两种审计的目标不同,审计指引要求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要同时实现两个目的:

(1)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2)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4.2两种审计的整合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通常使用相同的重要性(或重要性水平),在实务中两者很难分开。因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财务报表时需获得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得出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在一种审计中获得的结果为另一种审计中的判断和拟实施的程序提供信息。

实施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内部控制审计的结果来修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且可以利用该结果来支持分析程序中所使用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慎重考虑识别出的控制缺陷。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估财务报表审计时实质性程序中发现问题的影响。最重要的是,注册会计师需要重点考虑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财务报表错报,考虑这些错报对评价内控有效性的影响。

研究是否具有将二者整合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是合理保证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是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虽然两者有所差别,但是,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使报表使用者获得可靠的财务信息,因此,两者的整合才有意义。研究得出整合审计的实施思路和要点。其次,研究具体的应用过程,整合审计可从审计目标的整合、审计计划的整合、审计实施过程的整合和审计报告的整合4个方面具体实施,其中,审计实施过程从审计方法的选择、审计实施的运用、审计证据的收集和对舞弊的考虑4个方面进行整合考虑。最后,在实务中是否能够采用理论上所提出的整合措施需要验证,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文军.略论内部控制审核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关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12):32-33.

[2]肖强.内部控制审计浅探[J].四川会计,2003(9):39-40.

[3]张龙平,朱锦余.关于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理论思考[J].审计研究,2002(2):23-26.

[4]袁文龙.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7.

[5]王展翔.加拿大CoCo委员会内部控制框架述评[J].商业研究,2005(1):168-171.

[6]毛敏.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1):70-73.

[7]张笠.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最新发展与启示[J].审计月刊,2007(8):10-11.

[8]谢晓燕,张心灵,陈秀芳.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现实选择——基于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关联的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下),2009(3):125-127.

[9]张龙平,陈作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研究(上)[J].审计月刊,2009(5):10-12.

[10]张龙平,陈作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研究(下)[J].审计月刊,2009(6):7-9.

[11]谢晓燕,张龙平,李晓红.我国上市公司整合审计研究[J].会计研究,2009(9):88-94.

[12]裘宗舜,周洁.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与启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比较[J].财会月刊:上半月,2009(2):35-36.

财务审计报告的作用篇5

1、除交通、教育等部门外,大多政府机关都未建立起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门的审计人员。而内部审计工作随组织流程的推进而不断跟进,程序严密、技术复杂,从拟定审计计划、内部控制评估、审计报告及后续追踪,没有专职机构和专有人力,是难以顺利而有效地完成的。

2、相关内部审计职能由人事、纪检监察、党办、效能办、会计、法制等部门来共同履行。由于审计工作既非各部门的最重要工作,限于人力和专业素养,各部门难以全心全意地投入,且这些部门处于平行的同级位阶,职;权行使难免受限,尤其是面对上;吸正副职领导时,更难发挥监督和评价功能。这就使审计工作形式重于实质。

3、内部审计工作分散由各部门独立运作,事权不一,结果是各部门在不同的时间,进行不同侧面的审计,不仅所需文件繁多,而且极可能重复提供,使被审计单位不胜其扰;各部门之间因缺乏协调互动机制,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使得审计力量分散,审计资源不能共享。如此审计工作非但不能发挥整体监督和评价之效,而且会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和效果。

4、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要求,内部审计旨在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组织治理和风险管理,所以,内部审计人员须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际经验。但我国现行政府机关办理内部审计业务的部门像会计,人事、纪检监察、党办、效能办、法制等部门工作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素养,恐怕很难适应现代审计工作的要求。这样,各部门分头提供的缺乏足够专业水准的审计报告就很难引起上级正副职领导的重视,使审计报告流于形式。同时,审计报告先是分送给本部门的分管领导,现实中这些分管领导之间又缺乏信息沟通渠道,从而无法共享审计成果,影响审计效果。

5、政府内部审计工作包括财务审计、管理审计、集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于一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各类专项审计。这其中财务审计是基础中的基础。但是作为财务审计对象的政府财务报告存有诸多问题:(1)政府财务报告侧重于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而较少提供有关政府产出或施政效果的信息;(2)未充分披露隐性负债,使得政府财务报告无法真实反映政府债务,从而误导政府公共政策制定;(3)相对于企业财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科目多、报表多,且不够通俗、难于理解,使一般人无法于短时间内全然了解政府财务状况的全貌;(4)政府财务报告缺乏统一的编制原则和会计处理准则,使许多争议事项难以解决;(5)政府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比如对固定资产、长期投资、长期负债等信息的披露,对土地或投资相关信息的披露,对未偿公债余额信息的披露等,都存在严重缺陷,这使得政府财务报告难以公允地表达政府的财务实况,(6)重预算轻会计的传统,使政府会计实质上变成一种预算导向会计,各个政府机关重视预算的获得和执行,轻视长期资源使用的评估,这使政府会计在整体上无法计量和评估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7)现行《会计法》的很多条文,无法适应时代潮流的要求,亟待研讨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的七大问题,严重阻碍了内部审计功能的整体发挥。

二、顺应政府组织再造的潮流,引进内部审计新‘理念、新技术,并使之法定化、规范化,以强化政府机关的竞争能力

1、设置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机构,整合各政府机关现行内部平行控制机制。美、日等发达国家,在政府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上,都有许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像日本,其政府内部审计制度包括:中央行政机关的内部审计;政府出资法人的内部审计、监事审计;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美国早在1950年的《会计和审计法》,就赋予了联邦政府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但在1950~1975年长达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里,该法案未能产生理想的成效,许多政府部门未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鉴于此,美国在1978年颁布了《联邦督察长法》(ThelnspectorsGeneralAct,简称IGAct),决定在联邦政府重要部门设立督察长,成立督察长办公室,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政府督察长的做法,在政府重要部门,如预算规模或人力资源达到某个水准时,或中央一级机关及重要的二级机关,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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