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政策(收集5篇)
非遗文化政策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采取多元化、多角度、全方位的保护方法和措施。首先要加强保护立法,这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根本保障;其次要强化管理,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这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重要基础;第三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第四要重视专家顾问团队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要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撑体系,调动社会资源,扩宽融资渠道;最后要加强保护的基础研究,开展保护交流与合作。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障
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法规的出台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此后,还需要出台相关条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各级人大也要相应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
二、加强管理、健全机制,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
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要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政策,加大管理的力度;还要缜密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才能有步骤地进行这项宏大的文化工程。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类别,深入研究每一类项目不同的保护措施,分门别类制定保护与传承的指导意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制、退出机制,对保护不力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和摘牌。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应该全社会共同参与、全民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要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传统民间文化的教育,以增进学生的传统民族文化和乡土文化观念与知识。使青少年从小认识到民间文化艺术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当传统的传承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遭遇到价值取向的冲击时,学校教育就成了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最为有效的方式。
四、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在注重保护工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采取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政府补贴等方式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同时,举办传承人培训班,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在青少年中培养新的传承人,不断增加民间班社的数量和扩大其活动范围与频率,积极促进民族民间艺术的原生态传承。
五、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必要的保护。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资金的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要吸纳企业和社会的赞助。要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通过差别税收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位提供税收减免;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吸引社会资金。鼓励民间力量以非营利基金会形式介入。此外,可以考虑适时发行文化遗产,这是一种比较新颖的筹措保护资金的方法。还可以考虑从与民俗文化有关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用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
六、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途径
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方面已取得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可以从他国的政策、措施和经验中借鉴成功的做法。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实践中,重视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是国际学术界的基本共识之一。基层社区是各民族和各地方社会之生活方式的主要基础,是各种民间文化艺术得以产生、传承和发展的土壤。所以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实践中,要重视和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宝贵丰富的中华文化遗产,既是中国人民引以自豪、倍加珍视的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保护工作需要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这种交流与合作主要包括:理论和方法的交流、资金与技术的、国际间民间文化艺术的交流。要进一步拓展对外民间文化艺术交流的新领域、新渠道,改变仅仅以演出和展览为主的交流和传播方式,注意运用新闻、学术、教育等综合性手段和高科技手段,全面传播民族文化。要加强高层次、高品位的文化往来,加强对民间交流和商业运作的规范,使各国特有的宝贵文化遗产成为人类共享的财富。
七、结语
保护和传承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文化工程,只有坚持实施科学正确的方法与措施,才能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中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文化利益是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之一,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方面,只有修好中华文化这座"无形的长城",中华民族璀璨的文明才能绵延不绝。
参考文献:
[1]王小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研[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2).
[2]金良浚.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M].中国城市出版社,2012.
[3]单霁翔.关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9).
非遗文化政策篇2
【关键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MUCM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它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多方面、多层次的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开始呈现简洁、实用、快速的趋势,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所具有的大部分价值被更多的新兴事物代替,其所蕴含的文化思想受到西方文化以及现代价值观的冲击而濒临消失。面对现在衰败到只能放在博物馆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有必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发展提出新的理念。①要认识到“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这一思想,在唯物的经济社会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向产业化发展已经形成了现今的一种必然之路。
河北、天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作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河北省拥有丰富的资源,拥有12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77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河北梆子、唐山皮影戏、武强木板年画、蔚县剪纸、曲阳石雕等知名项目。②但相较而言,河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处在一个较低水平,随着河北省生态、经济、政治等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所面临的问题已经愈发凸显,特别是在资金和立法保护方面的问题最为严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人的价值观念和生活观念,所以现存制度和方式下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并不能给其保护工作带来任何可观的起色。同时在立法保护上,多数地区在产权方面的保护不到位,法律和市场管理机制都不与实际情况相切合,侵权、恶意压价等现象随处可见,加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各方面机制都相对落后于其它省市,其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颇丰,且种类广泛,如杨柳青木板年画、泥人张彩塑、大沽龙灯、评剧等,涵盖了传统戏曲、传统曲艺、传统美术、传统书法、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手工技艺、传统舞蹈、传统医药、民俗、传统体育等类别。③
作为经济实力雄厚的直辖市,天津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投入巨大。政府部门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法规,努力挖掘散落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并通过建立生态景区、展示场馆、实习基地和进行生产性保护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实地保护。
依仗古老的历史文化和有利的自然环境,天津孕育出了丰富且具活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依靠雄厚的经济基础,天津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有效地挖掘、保护、开发和发展,并且作为一个人口流量巨大的地区,其旅游业发展无疑为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道路提供了良好的销售渠道。④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的因素分析
必要性分析。虽然传统认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载体,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产业化发展已经成为其重要的保护途径之一,而市场也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好的载体和传播空间,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的最好的手段就是市场化。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也是对河北省经济的一种促进,为河北省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所以有必要正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对现在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对策,来改变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低迷的现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道路引向产业发展之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优势。首先,河北省作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基础;⑤其次,河北地处华北,东临渤海、内环京津,东南部、南部衔山东、河南两省,西倚太行山与山西省为邻,西北与内蒙古自治区交界,东北部与辽宁接壤,拥有优越的地理环境;再次,河北省拥有华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地位,从北京通往全国各地的干线铁路和公路,均须经过河北向外辐射,利用河北省便利的交通优势和北京、天津的辐射,吸引大量的游客,也同时为企业的投资和物流等提供了便利;最后,劳动力资源雄厚也是河北省的一大特点,全省劳动力总资源已达4260多万人,从业的社会劳动者达3252万人,占76.3%。丰富的劳动力可以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建设提供更低的成本消耗。
此外,据统计,河北全省现有各级各类景区景点400多个,其中包括世界文化遗产3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5座、国家5A级景区5个、4A级景区23个。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价值品位,河北都堪称是全国的旅游资源大省。⑥璀璨的历史文化与秀美的湖光山色交相辉映,构成了独具特色的燕赵旅游百花园。将这些自然景观、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结合起来,可以形成一个巨大的旅游产业链带动整个旅游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劣势。一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地方政府并不能给予切实的、足够的政策扶持。同时面对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选择的扶持方式往往显得杯水车薪。二是河北省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这就造成了部分地区不能实现具有一定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越来越差。三是不合理的宣传方式造成的人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理解、不接受。同时没有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宣传出去,缺乏品牌优势。⑦四是由于经济和生活水平的层次差异过大,并且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大多数人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文化精神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五是未形成一个大型的、具有规模的企业或地区作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产业都是片面的,其它的具有一定相关性的产业没有得到重视,造成整个产业链分散、无秩序。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机遇。首先,面对中国的高速发展的经济,越来越多的人在满足自身生活必须物质需求的同时开始追求很多的精神文化需求,而近几年,各地的民俗旅游等正成为多数人们选择的热点。其次,河北省的服务业依旧具有很大的发展和投资空间,并且有的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建设成本需求很低,必然会吸引大量的商家前来投资。再次,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加强,人们的文化修养逐渐加强,而能比过去更加容易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特殊的色彩,并且开始逐步转变消费观念,从最基本的满足个人物质生活开始转向精神层面的消费。⑧
此外,结合上述优劣势及机遇分析,可以发现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面临很多不足和劣势的情况下也面对着巨大的机遇,而这就需要结合实际问题,并参考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发展工作较优秀的地区的经验,提出一种有效的、具有河北省特色的方式来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利用MUCM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难题
MUCM的提出。针对河北省在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未来产业化发展需要面对的问题,我们提出利用统一销售、统一管理、打造“民俗村”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市场统一集中管理体制(MarketUnifiedandCentralizedManagement以下简称MUCM)来解决。我们在MUCM中确立了合作的理念,通过确定一个地区或范围来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区,将河北省各个地区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拿到这个地区或范围来进行产业化发展。
MUCM的实行。其具体实行方法如下:一是引进类型。如果某地区有财力或者有意图将该地区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集中区的话,那么可以和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区合作,类似于其它地区向该地区投资,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集中区,每年或每段时间给其它地区利润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种产权每年或每段时间给其它地区固定的经济利益。二是走出类型。由某地区提供一定的区域(该区域的具体建筑、市场规范等建设由该地区负责,其它地区协助),如果有其它地区愿意加入,每段时间就向该地区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和租金等费用,金额可以根据每年或每段时间的行情来确定,然后在该地区统一对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销售。
MUCM的区域构建。一是销售区域。即部分可以作为商品销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销售区域。可以将商品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在一个区域,方便集中销售和管理;⑨二是表演区域。即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表演展示来实行产业化发展的表演区域。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氛围,不建议以规划建设类似场馆的方式进行;三是服务区域。即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的餐饮、住宿等区域。其内部构造、设施、用具等建议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元素,或者直接利用部分可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
为满足人们的全方位需求,在区域的构建中也应该以现代产品为辅线,有必要为一些现代产品划分出一个区域来进行规划,但是同样的,可以建议其产品融入各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
MUCM中政府与企业的作用。政府在MUCM中主要的作用:首先,政府应该进行大量的宣传以吸引企业前来投资;其次,政府对企业的投资提供便利的条件和优惠的政策扶持;再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对当地销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状况进行监控、评估、规范;最后,有必要组织加强对传承人在其它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劳动技能。企业在MUCM中的主要作用:一是对当地的各类商业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二是为自己需要投入的商品进行广泛的宣传;三是在发展经济产业的同时,投入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MUCM的优势分析:一是通过该体制的统一和实时管理能够有效地、及时地发现侵权问题,并得以有效解决;二是集中销售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并且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产业的发展;三是集中统一管理销售有利于形成规模、打造品牌,从而吸引投资;四是在统一管理中有利于价格管理,防止恶意竞价的现象出现;五是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人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有利于改变人的价值观念,让人们更加容易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六是有利于更多的人参与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传承和发展;七是有利于通过局部经济的发展和局部地区的品牌效益促进全局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品牌建设;八是有利于促进就业,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民众的生活质量,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MUCM方案可行性有如下分析:从经济方面来讲,经济的来源主要以企业投资为主,实际起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而政府只需要提供相应的优惠和小部分的投资。在运作正常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可以在短期内收回投资成本。⑩土地资源方面,河北省内有不少的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尚有大量未开发的闲置土地,并且这些地区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较为广泛的区域,此类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减少成本投入。从政策扶持方面来讲,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了各种政策,虽然大多数政策尚不完善,但是从整体考虑,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必然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提供政策倾斜。人才资源方面,河北省不仅拥有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在产业化发展步入正规后产生的影响效应也必然会吸引许多人去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河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产业化发展必然将会成为一项经济热点,只有在不断地完善产业化发展思路的情况下,其发展才能获得更多的机会。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单单只能作为一种产业,它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精神,河北省快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这种具体的、强大的精神来支撑起人民群众创造、发展的积极性。
(作者为石家庄经济学院科学技术处副研究员)
注释
①李俐颖,张艳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云南档案》,2011年第3期,第27~28页。
②⑩曾秀艳:“河北省非物质文化建设研究”,《东京文学》,2011年第2期,第220页,第219页。
③王振艳,高玉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问题的思考”,《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3期,第97~99页。
④单丹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津味旅游纪念品研究”,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⑤周云逸:“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以曲阳石雕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32期,第158~160页。
⑥王松华,廖嵘:“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9期,第107~112页。
⑦李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的可能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符号价值谈起”,《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28期,第68~73页。
⑧张红英:“略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12期,第10~11页。
非遗文化政策篇3
截至2011年6月,世界物质文化遗产总数为936项,中国已有41处项目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与宗教文化有关的有敦煌莫高窟、武当山古建筑群、布达拉宫、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五台山古建筑群等21处(数据来源:.com,新华网)。中国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28项,数量最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028项,其中不少是宗教文化遗产。目前,我国宗教文化遗产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巨大矛盾。近年来,人们对旅游观光的需求急剧增加,地方政府和宗教文化遗产经营者把开发和利用当地宗教文化遗产资源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不断加大力度,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宗教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宗教文化遗产的“商业化、“人工化更让人担忧,宗教文化遗产景区周围甚至景区内设立商业街、土特产市场,如承德普宁寺的僧寮就被改造成了商业街。特别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部分宗教文化遗产面临错位开发、游人超载的严重威胁,有的甚至面临存亡的抉择,如在世界文化遗产地、道教胜地———武当山,太子养生殿被改建成宾馆,遇真宫惨遭火烧,剑河峡上建起大坝等。这些现象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和深度忧虑。由于宗教文化遗产的稀缺性、公共性和法律的不完备性,加强对宗教文化遗产的政府规制的呼吁不绝于耳。本文针对我国宗教文化遗产目前存在的保护不当、不利、不力的问题,从规制的主体、模式、手段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1.政府规制主体存在的缺陷及建议西方文化遗产保护采用的是以独立规制机构为主体的规制体制,规制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机构的组成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在政府的规制实施过程中,至少有两三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即决定对文化遗产进行规制的立法机构、具体实施规制的行政性执行机构以及被规制的对象。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文化遗产规制体制主要采用以综合性规制机构为主进行管理的体制,行政主体基本上集管理与规制于一身,规制的权力归属于政府机关,在具体实施中会出现以下明显缺陷:承担规制职责的机构大多是由上级文化部门的行政命令直接设立的,其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规制标准和规制程序也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带有较强的任意性。而且,由于文化遗产的工作机构设在政府部门内,因而必须服从政府部门的指示和命令,其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受到其他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些机构不仅层次多、级别低,而且权限小,级别的随意性比较大,缺乏足够的权威。再者,宗教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机构的管理职能和规制职能混杂,并且以管理职能为主,无法实现规制的专门化。宗教文化遗产风景区分别由建设、文化、旅游、宗教、环境等多部门行使管理权,往往形成谁都有权管、谁都管不了、谁都管不好甚至谁都不来管的局面。另外,主管部门充当规制者可能带来“规制俘虏问题,即规制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制时容易从行业利益出发而置其他问题于不顾,这样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案例1具有宗教文化遗产特色的峨眉山—乐山大佛,不仅是世界文化遗产,而且是上市公司。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政府规制,保证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安全,1999年中国社科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郑易生研究员、郑玉歆研究员对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区的管理情况、上市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3个问题:(1)峨眉山风景区资源上市后并没有为遗产的保护增加经费,相反,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管委会因上市失去了一半的门票收入而削弱了管理职能。(2)因上市公司面临内部亏损企业负担、外部股东分红的压力,不得不开发多种短平快的项目,对文化遗产资源缺乏长远的保护规划。(3)管委会下设的宗教局不能作为法定的规制主体行使规制权,而管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兼任,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工作的持续开展[1]。笔者认为,乐山大佛是僧人智慧的创造,是具有世界影响的宗教文化遗产,千百年来一直由僧人保护和管理,其所有权归国家,但使用权应该归宗教界。从宗教文化遗产继承的角度来看,僧人是惟一的传承人。为避免以上问题,应该设计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规制主体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规制。必须改变政府既是规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管理者或经营者的现状,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成立与行业无任何利益关系的独立的政府规制主体。同时规制权上交中央,既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规制决策的影响,又能有效解决多头规制的相互冲突、难以协调、缺乏权威性的问题,解决规制主体机构要注重专业性,由于宗教文化遗产资源规制涉及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历史学、语言学、考古学、民间文学、旅游学、法学、经济学、公共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应聘请各种专业人才充实到规制主体机构中,提升机构的专业性。同时,宗教文化内涵深厚,在实施保护措施时应听取宗教人士和宗教学者的意见。还要设立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常设机构和监督机构。2.政府规制模式存在的缺陷及建议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政府和非政府的规制机构,并且形成了完善的文化管理体制。在行政体制上,大多数欧洲国家通常设有与文化相关的多个部门,如意大利成立了由文化遗产部、交通部、生产活动部等多部门组成的综合委员会,负责协调、规制全国的“艺术市镇和文物古迹所在地的环境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现阶段,我国宗教文化产业政府规制的权力归属于政府机关,其规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准入规制,主要有申报、审批、许可、营业执照标准设立等形式。二是价格规制,主要有核准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标准等方式。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行政性垄断仍大量存在,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力量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形成了巨大的制度惯性。宗教文化遗产的某些主管部门,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为由,操纵市场价格,垄断宗教文化遗产经营权。#p#分页标题#e#案例2大理名胜风景区是典型的以宗教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景区。大理州、市政府为了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支持相关部门于2004年恢复重建了崇圣寺。对于崇圣寺的恢复和重建,大理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吴文光、云南省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员萧霁虹进行了跟踪调查,分析了宗教文化遗产对文化旅游产业的带动作用,并得出了以下观点:(1)寺庙的恢复或新建出现了新的形式,即由企业修建,然后赠与宗教团体。(2)宗教文化旅游开发出现了由政府引导、企业恢复重建、佛教界管理寺庙的新模式,这种模式是否可行需要实践的检验。从的角度来看,这种模式不宜推广,因为每座寺庙无论大小,都是信教群众的精神圣地,他们期待自己的施舍能在寺庙得到体现,并且得到出入自由。(3)崇圣寺风景区的门票由政府定价并由企业垄断经营[2]。在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发挥和挖掘宗教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功能,是必要且必需的。但宗教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它既是一种文化服务,又是一种文化产业。而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文化服务强调文化的公共服务性,文化产业以文化为内容和形式去赚取利润。但经济的运作很难保证宗教文化的完整和纯洁,如果把宗教文化原封不动地尘封在庙堂之中,又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利用宗教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时,政府要正视宗教面对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经济和文化都可以得到持续发展,具体应包括:一是实施进入规制。非宗教人士或非宗教团体禁止参与宗教内部的管理活动(如财务)和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宗教出版物;二是实施价格规制。对宗教文化遗产景区的门票价格要进行规制,不能把宗教场所变成地方政府或企业的一棵“摇钱树,将广大的信教群众排除在外;三是实施接入费(门票)使用的规制。对于宗教文化遗产旅游景区门票收入的使用,要考虑宗教场所的利益,资金使用方向要严格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用于佛教或道教事业的发展以及公益事业,有关部门对此也要加强监管。四是对企业经营宗教文化遗产旅游景区的权利,政府要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过后,应该把使用权和管理权交还给宗教团体或宗教场所。要改变现有的规制模式,一方面必须建立独立、完整的宗教文化开发与保护的监督体系,该体系包括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监督、规划系统的监督、社会媒体的监督和经济手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宗教文化遗产规制模式是否有效,可以借鉴RIA工具(RegulationImpactAssessment,主要是指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效率监管进行规制影响评价)结合中国国情对政府监管进行规制影响评价,提出强化规制执行力和提高规制政策效率的相应机制。3.政府规制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及建议多个国家都有较完备的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法律。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拥有现代宗教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而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非常完善,保护效果也非常明显。相较而言,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保护规制立法存在明显的缺陷:(1)宗教文化遗产规制基本立法滞后。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还很欠缺,更多的是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法规、条例,甚至是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政府的法治化、制度化程度低。有些政策朝令夕改,有些政策前后矛盾,不利于宗教遗产的保护。(2)缺乏与基本法相配套的、保证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得以实现的相关法律。已经颁布的几种法规都是一些原则性立法,过于笼统,法规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3)宗教文化遗产的规制立法有明显的行业、部门特色。案例3日本对宗教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政府规制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897年,出台了《古寺庙保存法》对古寺庙保存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1949年,日本奈良的佛教寺庙———法隆寺金堂壁画遭大火焚毁。1950年,一场大火又吞没了京都鹿苑寺金阁,那两年间还有3件国宝被大火烧毁,这些事件直接促使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的出台,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对非物质文化进行立法保护。该法律的重要意义就是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协作的体制,明确了政府、文化财所有人和传承人以及普通国民对于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责任,其“人间国宝保护制度被教科文卫组织大力推广。此后,日本政府逐步在宗教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法律的完备是一个随着实践不断完善的过程,对于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要体现其独特性。日本的实践证明宗教文化遗产要得到良好保护和利用,必然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支持。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确立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使各级政府和共同执法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法律规制应依据如下路径进行:第一,政府在法律中对宗教文化遗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准入范围等进行严格规定和限制。第二,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改。要明确宗教文化遗产由宗教界来参与管理,其经营必须由宗教团体授权给企业;《文物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需要明确对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条规;《宗教事务条例》应由全国人大来颁布,明确规制手段,增强规制功能。第三,为了与《世界遗产公约》等国际条约接轨,建议将《文物保护法》更改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中明确宗教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专门制定《宗教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配套规制体系。4.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手段的缺陷及建议从规制的手段来看,西方各国都有一套对文化遗产的政府规制手段。在这些手段中,法律手段运用普遍,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和激励性规制也得到综合运用。相比而言,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手段单一,在经济性规制中,准入规制和价格规制运用较多,质量规制运用较少,激励性规制运用则基本缺失。另一方面,规制的各种手段之间不协调,对经营宗教文化遗产的企业的市场准入规制比较有效;而对于价格的规制,表面上也很严格,但实际上有的并未真正管好,部分宗教遗产景区的门票价格仍然偏高,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另外,部分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保护和激励手段的缺失尤为明显,导致一些发达国家或企业对宗教文化遗产进行非法使用或滥用,不仅损害了宗教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经济利益,还伤害了广大信众的感情和信仰。案例4龙虎山是中国道教的发源地,经过历代天师和道教徒1800多年的传承,为世界留下了一份珍贵的道教文化遗产。龙虎山道教物质文化遗产有天师府、上清宫、正一观、仙人城等,龙虎山道教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道教哲学、道教音乐、道教养生等,天师张三丰创立的太极拳传播全世界[4]。如此丰厚的道教文化遗产资源,由于政府的规制手段的缺失,导致“天师一词被全国20多企业注册为产品商标;上清宫、正一观等道教场所2009年才归还给道教团体,由龙虎山道教协会统一管理;张三丰太极拳在天师府找不到踪影;天师八卦宴被改造得体无完肤;天师府的门票由政府定价企业领导经营。#p#分页标题#e#道教非物质文化遗产“天师被滥用,这实际上是由于宗教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监督手段的缺失导致的。这势必损害道教徒保护、维持、发展道教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道教文化遗产丧失生命力,最终导致其凋零和枯竭,因此,必须对道教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和所有者的权利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宗教文化遗产潜藏巨大的经济价值,只要找准传统文化与现代需求的契合点,将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合理挖掘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才能较好地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和遗产的保护。要更好地发挥政府规制的作用,不仅要继续发挥好准入规制和价格规制的作用,更要聘请专业人士出谋划策,更好地发挥质量规制和激励性规制的作用。如龙虎山是道教祖庭所在地,每年有来自全世界的信徒朝拜,当地政府如能采取有效的激励手段,鼓励道教界努力传承和挖掘深厚的道教文化遗产资源,加上龙虎山世界级的自然遗产,一定会占有世界道教文化旅游市场的大份额。
非遗文化政策篇4
2007年被录入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雅砻江河谷藏族母系氏族习俗”它产生于雅砻江支流鲜水河下游两岸狭长的河谷地带,分布于雅江县瓦多、木绒、普巴绒三乡。来到走婚大峡谷可以听到来自天籁的梵音,可以探寻那独特的扎坝方言――“扎巴话”,可以倾听这个雪域民族的古老传说,还可以看到飞檐走壁式的浪漫爱情---“走婚”,怪异的饮食文化――吃“臭猪肉”。但随着国家大型水利设施"两河口"电站的上马,“扎巴走婚习俗”将面临电站大坝的库区淹没。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库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雅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氛围,使我县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传承和发扬。
一、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把抢救濒危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我县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又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的生活条件进行改善,并对其技艺抓紧进行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对珍贵、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进行征集、收藏和保存。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彻底摸清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积极做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
(四)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及相关学科建设。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
(五)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鼓励传承人讲习、带徒等多种方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如:“扎巴走婚习俗”就可以采取此办法来保护。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非遗文化政策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现状;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170-02
吉林省地处中国东北地区中部,其独特的地理地貌、优越的自然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古朴的民族风情及深厚的人文内涵造就了不计其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号召和指导下,吉林省全面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拯救和保护工作。截止2010年10月1日,吉林省有1项(朝鲜族农乐舞)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目前吉林省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舞蹈类项目有满族说部、陶克陶胡、森林号子等在内的36个项目。
一、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现状
吉林省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实现或基本实现产业化发展的寥寥无几。在入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3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只有东北二人转完全实现了商业经营和运作,并取得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成为文化产业化道路上的一支独秀。同为曲艺类别的乌力格尔、朝鲜族三老人、盘索里,到目前为止,仅仅处于民间活动的水平。虽然乌力格尔被录制成为视频,并有专门的广播全天候播放,但是,这也只是民间艺人为宣传的需要从事的公益活动,而并非经济行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是非常稀少的;盘索里的境况就更加艰辛了,除了作为一种民间消遣的活动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的表现;朝鲜族三老人的境况就更加悲惨了,它没有实现产业化姑且不谈,更让人揪心的是其濒临失传。就入围的其他项目来说,一些项目虽然被刻录成了影像资料在市场销售,如黄龙戏,或者被收集编纂成书籍出版上市,如长白山森林号子,但计算其直接和间接所带来的经济收入,还是非常少的,甚至比其制作的成本还要少;还有些本身可以将其转化为物质媒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长白山满族枕头顶刺绣、朝鲜族民族乐器制作技艺等,目前仅限于其自身层面,没有将其转化为可以实现产业化发展的相关商品或附着体。由此可以明显的看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程度是非常低的,除了二人转,可以说其他的项目都没有实现产业化发展。
二、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问题
(一)产业化意识不强
产业化意识不强,是限制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最主要的原因。纵观吉林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所采取的措施,我们发现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从政府要员到相关厅委干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或间接传承人到普通民众,人们并没有产业化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观念。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并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现状有足够的了解和全面的认识,相关传承人由于中国传统观念和民族保守思想的影响,难以接受将祖辈传承的绝活让他人了解或学会,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一般传承人由于年龄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对经济、政策和科技的了解和掌握不够,难以应用科学、可行的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上产业化的道路。
(二)缺乏制度保障和财政支持
缺乏有权威的制度保障和足够的财政支持是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又一瓶颈。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它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它是一种公共财富,相应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一项公益事业,它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和足以让其正常运作的资金支持。第一,就目前来说,我国虽然有相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但这只是一种方向性的指导,各地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制定适合本地的较为具体的相对应的制度来保障主导政策的实施和落实,同时也有利于健全相关政策,但我省并没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直接相关的法规颁布。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耗资巨大的工程,仅靠其自身带来的收入或传承人的投入难以很好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吉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投入偏少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更好开展,更严重的限制了产业化的实现。
(三)缺少高素质的文化专业人才
缺乏高素质的文化专业人才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最严重的内在限制因素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以人为载体的文化,其发展和传播主要有人来完成,所以人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要实现产业化发展,必须具备高素质的文化专业人才。当前,即使现有的有限的文化产业人才资源,也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精英不多、结构失衡、分布不均、创新能力弱、市场意识差、知识老化等非常突出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经营管理人才数量偏少、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尤其是懂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知识的少,擅长项目策划、文化经纪、资本运作的少,难以适应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二是熟悉国际惯例和规则、擅长媒介市场运作、具有战略思维的外向型经营人才短缺;三是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开拓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尚不够强,缺乏大型集团经营管理经验;四是文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不足、活力不强,尤其缺少既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又谙熟市场经济规律、具有丰富的文化产业运作及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组织化水平低,竞争力不强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运作,整体表现出多以小团体或个人为主的小型组织、经营手段单一、管理方式落后、市场适应性差、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大、发展战略不明确、竞争力不强等特点。
三、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意识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需求的重要途径”。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必须转变观念,提高产业化意识,无论是政府要员还是属下各厅委相关负责人或民间团体,也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或传承人还是普通群众,都要将传统的只抓文化事业转变为一手抓公益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将以前只片面强调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转变为不但要讲意式形态属性,而且要讲产业属性;将只重视社会效益,忽视经济效益,转变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将“文化只是文化”的“小文化”观念转变为“文化也是经济”的“大文化”意识。
(二)完善法律和财政政策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财政政策,构建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环境。第一,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非物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发展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的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立法工作,使整个非物质文化产业能够有法可依,构建较完善的立法系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服务,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的力度。第二,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产业运行的合理机制,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所必需的配套体系,建立能够吸引外资及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文化产业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税费实行减免优惠等特殊政策。
(三)注重理论创新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注重理论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必须建立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并充分利用各种学术资源,继续拓宽和加深对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只有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才会获得持续不竭的精神动力。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高校科研机构、民间团体和传承人等的思想交流和信息沟通,进一步揭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各种内涵和思想,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水平。
(四)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中国传统文化成为中国经济的最大增长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载体是人,要想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需要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业、民间团体、非物质文化继承人、高校等的鼎力合作,尤其是高校。国家通过在高校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院系,并设立与其相关的基金会或采取必要的奖励或激励手段来刺激大学生的求职欲望,使更多的、更优秀的学生来选择相关专业。通过培养懂专业、会管理、能运作的高素质专业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经理人、企业家,不但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产业化理论的探索,而且可以使真正懂得文化、市场、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实践当中,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进程。
(五)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是一个处于试验阶段的新兴做法,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不多,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其过程是较为艰难的。对于经研究、讨论之后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产业化的项目,要进行全面的、合理的规划,在发掘、创作、宣传、生产、营销等各个环节都制定明确、详细的战略,并使其所有环节协调一致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在产业链的运作过程中,还要根据市场反馈和环境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机制,并对发展战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矫正。
(六)完善产业化运行机制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完善产业化运行机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强有力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并运用经济学原理科学管理,最大可能的减少行政管理手段;要全面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筹资和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来源体系;要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转变,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企业化改造进程。
(七)加大现代科技的运用和投入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加大现代科技的运用和投入。党的十七大《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既要保留非物质文化传统的传承形式,又要在不丧失其精髓的情况下以高科技手段进行创新,力争在原生态的基础上使其具有更多的变现形式。现代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这也是文化产业的一个根本特征。文化的科技化成为新世纪科技与文化协调发展的重要趋势,把科技作为文化发展的动力之一,以科技进步带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结构升级。比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配以电视制作、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项目,都有条件进行产业化发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最大价值的利用。
参考文献:
[1]魏晓琳.理念创新对文化产业的驱动作用[M].《甘肃社会科学》.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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