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的预防(6篇)

daniel 0 2025-07-14

动物疫病的预防篇1

1.1编制目的

在动物疫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省动物防疫条例》、《*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兴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国家农业部统一制订)

疫情分级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疫情、快速反应、严格处理疫情,减少损失。

2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设立兴国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农业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局、工商局、卫生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科技局、林业局、物价局、商业局、外经贸局、公路、铁路部门、驻县武警部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

兴国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畜牧兽医中心。

2.2部门职责

2.2.1农业局

2.2.1.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员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2.1.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2.2.1.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2.2.1.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及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2.2.1.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2.2.1.6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2.2.1.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2.2.1.8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额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2.1.9评估疫情处置及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2.2.1.10培训动物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2.2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2.2.3发改委:负责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2.2.4财政局: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2.2.5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兽医人员、禽类饲养场人员、屠宰加工人员、畜禽及其产品贩运人员)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农业部门信息沟通。确保人畜共患病发生后不发生大面积扩散,或一旦发生能确保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隔离诊治。

2.2.6林业局:掌握辖区内候鸟迁徙的路径、时间、地点等,及时信息,同时要做好对林区内野生鸟类的监测,加强对野生鸟的捕、运、食、售监管。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迅速与农业部门沟通,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疫情的诊断、快速处置等项工作。

2.2.7*局:负责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畜禽的强制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2.8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及时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配合农业部门严把检疫关,严禁无检疫证明的活畜活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2.2.9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2.2.10民政局:负责疫区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2.2.11铁路、交通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杀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严禁无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通过铁路、交通部门运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病人监测工作。

2.2.12科技局:负责做好动物疫情防治科研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2.2.13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2.2.14物价局: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打击借动物疫情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行为。

2.2.15商业局: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商业流通环节畜禽及相关产品的监控。

2.2.16外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对外贸易活动中畜禽及相关产品的监控。

2.2.17驻县武警部队: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2.3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成立动物疫情诊断和处置以及咨询专家组,开展疫情诊断咨询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指导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

县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要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3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疫情监测和预警

3.1.1疫情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

3.1.2疫情预警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和国际、国内、省内动物疫情情况开展动物疫情风险分析,为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预警和应急处置建议。

3.2疫情报告的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怀疑为一、二类动物疫病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疫情)以上的,2小时内报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

确认为一般动物疫情(IV级疫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县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处置。

4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疫情)及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4.1.1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怀疑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疫情)或较大动物疫情以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同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对疫病控制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乡(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2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根据疫区乡(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申请,紧急调拨防疫物资等,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扑疫工作,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工作。

4.2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3疫情信息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外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和报道疫情。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应急事件结束后,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指挥部及市农业局。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共同制定。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时,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政府扶持、优惠税收等有效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进行政策、资金扶持,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动物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讯管理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县、乡(镇)两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县级预备队30人以上,乡镇预备队20人以上。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防疫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疫区。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作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县、乡(镇)财政要切实安排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储备金,将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乡(镇)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与执行。

科技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学研究,鼓励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6.4培训和演习

加强对各级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即: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状态下,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演练,检验、加强全县应急准备、响应及处置的能力。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演练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种类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我县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县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等在我县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动物疫病的预防篇2

关键词动物疫病;监测;现状;问题;对策;边境地区

中图分类号S8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4)01-0281-02

StatusandCountermeasuresofAnimalEpidemicMonitoringinBorderRegions

LUYu-hua1LIFa-lan1YAOZhi-yong2LIUHua-rong3YANGZhi-lei4LIGuo-zhi4*

(1ZhenkangAnimalHealthSupervisionInstituteofLincangCityinYunnanProvince,ZhenkangYunnan677700;2ZhenkangAnimalHusbandryTechnologyExtendingStationofLincangCity;3YouthLeagueCommittee,Yun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4ScienceandTechnologyManagementDepartment,Yun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

AbstractTakingtheZhenkangCountywhichisthetypicalbordercountyforexample,statusofanimalepidemicmonitoringinborderregionswassummarized,theexistingproblemsandtheinsufficiencyofanimaldiseasemonitoringweredeeplyinvestigated.Thecausesoftheproblemswerebinedwiththeseveritycurrentofthemajoranimaldiseasepreventionandcontrolworkintheborderarea,countermeasureswereputforwardsoastoprovidethereferencefortheanimalepidemicmonitoringinborderregions.

Keywordsanimalepidemic;monitoring;status;problems;countermeasures;borderregions

动物疫病监测是边境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坚强保障,是全面掌握和分析本行政辖区内及与之毗邻国家边境地区重大动物疫病的疫源分布和流行规律的有效途径。及时发现疫情隐患,指导边境乡(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和免疫效果评估,预警预报,把握疫情动态,针对性地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现以云南省临沧市的边境县――镇康县为例,分析当前我国边境地区动物疫病分布及流行规律,查找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加强边境地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边境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1动物疫病监测现状

1.1疫病流行

镇康县位于我国云贵高原西南边陲,临沧市西部,东靠永德,南接耿马,西邻缅甸果敢县,北隔怒江峡谷与保山市龙陵县相望;国土总面积2642km2,山多坝少,是典型的边疆山区农业贫困县;国境线长96.36km,全县辖4个乡3个镇,其中与缅甸接壤的有南伞、勐堆、勐捧3个乡(镇)32个村委会。镇康县属亚热带低纬山地季风气候,立体气候显著;全县土地资源广阔,光、热、水资源丰富,年平均日照时数1894.1~2261.6h,年均气温为17.3℃,年均相对湿度69%~81%,无霜期长达305~365d,年均降雨量920~1750mm,基本集中在5―10月,属湿润型地区,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雨量丰沛,光照充足,为各种动植物的生长、繁殖和产量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是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适宜地区,但也是多种畜禽疫病的自然病源地,是畜禽传染病的多发区域。

镇康县与境外连接的大小交通便道有40余条,极大地方便了与邻国的贸易交流。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边境口岸扩大开放,国内外市场持续繁荣,2国边民频繁互通,畜牧业生产长期处于混牧和频繁互市状态。每年从境外进入镇康县上市的大牲畜达5000头以上,加之境外没有兽医组织,缺乏防疫技术,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年年发生,并不时传入境内,直接威协着全县乃至全市、全省、全国的畜牧业健康发展,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出口创汇。1952年以来,镇康县内先后34次大规模暴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其中有33次疫源来自邻国缅甸。

1.2疫病监测

一是狠抓动物疫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1999年,镇康县抓住机遇,申报边境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农经〔1999〕1327号)、农业部(农计发〔1999〕26号)批准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建设镇康县边境动物疫病监测站。经过几年的项目建设,现已建成200m2的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装备实验操作台20余套,配置牛结核病、布病、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马传贫等17种动物疫病抗体效价检测和疫病监测仪器设备,完全能够保障上级下达的各项常规性动物疫病监测任务。二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动物疫病防控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全县兽医员工资待遇,逐步完善兽医员聘任制度,加强行医安全防护,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建立辐射农村基层的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广大养殖户对畜禽疫病防控意识,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性免疫力度,重点做好春、秋2次防疫,争取免疫密度全覆盖。

2动物疫病监测存在的问题

2.1组织协调不到位

镇康县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没有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无核定固定的人员编制,没有形成有效的资金保障机制,人员、资金投入不足,全县常规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工作难以正常有序开展。同时,动物疫病防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多部门、多环节的协同配合[1]。镇康县在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欠佳,很难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力量较为分散,难以构筑牢固的动物疫病防线。

2.2技术人才支撑不够

在镇康县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一线,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匮乏,科学实验手段运用不够,基本还处在传统的、粗略的疫病监测阶段,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全县兽医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所掌握的兽医技能无法满足当前日益复杂多变的边境防疫形势,举办兽医技术培训,培养兽医乡土人才,全面实施兽医员素质技能提升工程,是镇康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现实需要。

2.3疫病防控意识不强

镇康县部分养殖户防疫主体意识不强,不愿意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统一管理,缺乏与动物防疫部门的有效配合,导致各项防疫措施贯彻落实存在较大阻力。部分养殖户在引进种畜禽时,缺乏大局意识,不在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登记注册,没有开展种畜禽疫病监测,造成动物疫病蔓延,甚至大规模爆发重大畜禽疫病。

3动物疫病监测对策

3.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动物疫病监测是开展动物防疫防控工作的重要基础。通过监测可以对动物疫病的病原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找出动物疫病的发病规律,对今后动物疫病的防疫奠定基础[2]。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监测工作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亲自抓落实,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技能,将边境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做到最好。

3.2强化宣传,转变观念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控宣传工作,树立“遵循规律预防疫病,监测先行准确分析,预警预报化解风险”的理念。明确疫情发生的自然性,不能将疫情的发生归结于某个部门和某个人的失职,关键是要看各项防控措施是否落到实处[3]。一旦发生疫情,要坚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把疫情控制和消灭在最小范围,防止其扩散和蔓延。病原学监测是早发现、早处置疫病的基础,病原学检测阳性结果既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监测工作的成绩,更是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体现,是实现“预防为主”方针的基础环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相关制度,积极营造开展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的内外部有利环境,不断加大病原学监测和报告力度,据实上报监测结果,确保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将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充分发挥监测的功能,履行疫控机构的职责。

3.3协同配合,构筑防线

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结合边境地区实际构筑“3+1”动物疫病监测防线。第1道防线是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实施动物检疫措施;第2道防线是指畜牧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与检验检疫部门相互联动措施;第3道防线是指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动员边境乡(镇)、村,由边境居民及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群防群控措施,构筑疫情疫病防控的人民防线;境外(+1)防线是指利用双边协议,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政府及卫生、农业等机构的沟通、联系及防控合作。

3.4合理规划,科学布点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的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合理设置有代表性的固定监测点,根据不同类别的监测点,按照生物统计学原理确定监测数量和采样比例,确保监测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样品质量[4]。每个监测点要做到动物背景清楚,场点主动配合,样品采集顺畅,运送保存规范,风险因素回溯有据。按照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开展针对性的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定点监测工作采取专人负责制[5-6]。

3.5规范检测,据实报告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要严格按照检测试剂与检测方法相统一的原则,确保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并据实报告监测结果。要不断强化对监测数据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定期开展分析评估活动,不断提高分析评估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及时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分析评估报告,为全面掌握疫情形势和科学制定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3.6强化组织,保障人员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监测工作的组织保障,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和保障到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测能力,确保工作质量。要在进一步做好常规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在“定点、定期、定量、定性”监测和建立“3+1”防线工作方面取得突破,并按时在本辖区相关部门内部及时相关监测信息报告,为进一步营造工作氛围、提高监测质量奠定基础[7-9]。

3.7加强协作,完善机制

加强边境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3+1”长效合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务交流、协调座谈会,总结合作事项落实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商议解决联防联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联防联控能力[10]。

4参考文献

[1]钟华,范军,郭伟勇.把握防控形势抓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J].中国动物检疫,2009(9):16.

[2]王长江,黄保续.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控问题[J].中国动物检疫,2010(12):1-10.

[3]梁家攀.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初探[J].中国动物检疫,2011(10):18-20.

[4]方航,田仁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问题浅析[J].中国动物检疫,2011(5):23-25.

[5]付雯,兰邹然,梁全顺,等.加强动物疫病监测,推进兽医工作方式加快转变[J].中国动物检疫,2011,28(11):13-16.

[6]张鲁安,付雯,兰邹然,等.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动物检疫,2012,29(7):19-22.

[7]谢树荣,潘志忠.惠安县动物疫病检测之我见[J].福建畜牧兽医,2012,34(4):63-64.

[8]陈俊敏,黄志强.加强动物疫病监测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J].中国动物检疫,2005,22(2):20-22.

动物疫病的预防篇3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突发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养猪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本工作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紧急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防浴技术规范》为依据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工作预案适用于全区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群防群控的原则。

二、应急指挥机构

(一)指挥系统

由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部由区政府、区农牧业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全区开展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下设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牧业局。按照指挥部决策,区农牧业局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防控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停止等有关建议以及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区农牧林业水利局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上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初步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域,提出对疫区的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对疫点内所有病猪和同群猪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5)指导有关单位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生猪实施紧急强化免疫接种。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地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报告有关情况。

(8)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10)培训防疫人员,组建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

(11)指导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疫情处置、疫情监控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5.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6.公安部门:协助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疫点内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生猪交易区场。

8.城管部门:提供封闭式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属地管理单位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

9.科技部门:负责应急防控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10.经贸、卫生、乡企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一)突发疫情的确认

1.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的2名以上兽医师进行现场诊断,符合的临床指标和病理指标的,可判定为疑似。

2.判定为疑似的,应采集相关样本,由具备诊断能力(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毒分离或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以上检测结果之一为阳性的,可确诊为。

(二)突发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疫情(I级):农业部认为需要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2.重大疫情(II级):在14天内,在3个以上旗县区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3.较大疫情(III工级):在14天内,在2旗县区呈暴发流行。

4.一般疫情(Ⅳ级):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四、应急响应

(一)突发疫情的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2.1.1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市兽医化验室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确认为疫情时,应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突发疫情的分级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和重大疫情:农牧业厅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应急预案——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预案。国务院或农业部决定启动国家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较大疫情:市农牧业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较大疫情或农牧业厅认定为较大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3.一般突发疫情:旗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一般突发疫情或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一般突发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三)应急处置措施

1.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确认疫情的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疫区

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6)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7)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四)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加强对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储备物资应包括:

1.新型灭活疫苗以及防止细菌继发感染的抗菌药物,如氨苄青霉素、林可霉素、四环素、庆大霉素等;

2.新型、杀灭病毒能力强的消毒药品,如复合醛类或过氧化物类消毒剂等;

3.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4.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眼罩、防护油、防护膏等;

5.通信和消毒设备;

6.交通运输保障。

(三)技术保障

组织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培训;根据本地区防治工作实际,制定高致病性猪监耳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六、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应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备案。

(二)从事生猪饲养、经营和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动物疫病的预防篇4

针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状,笔者就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出了10条对策建议。旨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

关键词;动物疫病防控现状对策建议

一、概况

**彝族自治州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川滇交界处,幅员面积6万余平方公里,其中草地面积241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0%,是四川三大牧区之一。全州辖17个县市620个乡镇3843个村,总人口430万。据20xx年统计:全州大牲畜存栏178.27万头,出栏42.51万头;猪存栏489.23万头,出栏570.41万头;羊存栏547万只,出栏385.91万只;禽存栏1578.22万只,出栏2268.69万只;肉类总产量60.69万吨;牧业产值119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49.3%。

全州有17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620个乡镇畜牧兽医站、3843个村防疫室,共有动物防疫人员5524人(县级320人,乡级1304人,村级3900人),其中大专以上人员488人,占8.8%;中专或高中人员1431人,占25.9%;初中及以下人员3605人,占65.3%。

二、现状。

1、畜牧标准化养殖情况

全州有规模养猪户9087户,存栏86.81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17.7%;规模养羊户24958户,存栏123.51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22.58%;规模养牛户14462户,存栏10.27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25.0%;奶牛养殖小区3个,存栏0.81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85.2%;规模养鸡户9090户,存栏142.8万只,占全州存栏数的12.0%;规模养鸭户3911户,存栏158.2万只,占全州存栏数的37.8%。由于历史、经济的原因,全州畜牧业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畜禽的养殖方式主要是以家庭散养为主,给动防工作带来无法克服的困难,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2、动物疫病预防情况

长期以来,全州动物防疫人员在上级党政和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的强制免疫和羊痘、牛出败、猪链球菌病、马传贫、鸡新城疫、猪乙型脑炎、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等常见、多发病的计划免疫及疫情监测工作,使各种疫病的常年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标准,猪、牛、羊、禽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5%、0.5%、5%以下,确保了动物重大疫病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的良好局面,为全州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随着国内外人畜共患病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不断增加,防疫工作量成倍增长,动防工作如履薄冰。

3、动防体系建设和机制运行情况

为了建立健全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技术支持体系,20xx年我州成立了“**州动物产品安全监测检验中心”,承担全州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并于20xx年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认可和认证,是中国西部唯一获得双认证的市(州)级实验室。但由于设备陈旧,检测范围窄,不能满足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需要。

长期以来,各级动物防疫组织紧紧围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隔离与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组织供应开展工作,为全州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做出了显著成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的乡及以上防疫机构和人员经费已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村级防疫员的收入主要靠中央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解决,基本没有任何服务性或经营性收入。截止20xx年,国家已对全州17个县级基层动物防疫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投资,并对336个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新建或改建。但由于冷链体系建设投入不足,疫苗的有效保管存在较大问题,给确保免疫质量造成隐患。

4、强制免疫疫苗的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20xx年以来,国家陆续将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纳入强制免疫的范围,并将经费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疫苗的组织供应由省畜牧食品局统一招标采购后按计划下发到各市(州)。国家现行的强制免疫疫苗的补助政策,对全国、特别是对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致富、奔小康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由于强制免疫的病种较少,加之危害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不断发生,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5、畜禽扑杀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

20xx年以来,我州多次发生动物疫情,农业部和省政府给予了一定的扑杀补助经费。但由于中央的扑杀补助标准较低,加之地方的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满足畜禽扑杀后恢复生产的最低成本,养殖户对现行的扑杀政策及补助标准较难接受。

6、基层防疫员工作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由于我州是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地防财政十分困难。20xx年以前除安宁河谷地区经济条件较好的部分县市配备有部分村防疫员外,其它县基本没有配备村防疫人员,且配备的村级防疫人员也仅在春、秋两防期间临时聘用,劳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20xx年,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州17个县市认真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每村聘请了1名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动物免疫注射、消毒和疫情观察等工作,各县市视其财力情况给予村级组织一定补助。20xx年,中央安排给我州730万元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为了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州财政局、畜牧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以实现调动广大基层防疫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但由于经费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全州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步履维艰。

7、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实施情况

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是为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提供科学依据的关键措施。20xx年以来,农业部、省畜牧食品局每年下达给我州动物疫情监测经费10万元左右,**州人民政府每年将动物疫情监测经费1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但由于大部分县财政困难,无力解决动物疫情监测经费和实验室运行经费。除西昌市外,其它县的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由**州动物产品安全监测检验中心承担。导致大部分县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所建的实验室设备闲置,资源未能充分利用。

三、对策建议

1、完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的政策,将疫苗(包括免疫耳标)补助经费实行动态管理,按享受补助政策地区三年的畜禽平均饲养量和强制免疫病种核定补助经费,一定3-5年不变,分别列入国家和省级财政预算。各地每年根据实际畜禽饲养量及时采购防控物资,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当年经费不够的由地方财政负担或在结余资金中列支。使防控物资的采购和供应能够及时、准确、真实,从而避免错过最佳的免疫季节,防止物资浪费或不足。

2、提高畜禽扑杀补助标准,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牛的补助标准应该提高到每头20xx-5000元、奶牛的补助标准每头5000-8000元、猪的补助标准每头1000-20xx元、羊的补助标准每只500-1000元、禽的补助标准每只30-50元才能满足畜禽扑杀后恢复生产的最低成本,建议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央和省8:2的比例分担。

3、提高动物疫情监测补助经费。随着国内外人畜共患病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不断增加,监测病种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大,而国家和省每年安排的监测经费如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动物重大疫情监测之需要,特别是全州大部分县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所建的实验室因无法解决运行经费而导致设备闲置,资源未能充分利用。因此,国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疫情监测经费和实验室运行经费的补助政策,为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4、提高基层防疫员补贴标准。我州共有村级防疫员3900人,人平服务面积15.38平方公里,人均年防疫畜禽1.55万余头(只)。20xx年,国家下达给我州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专项补助经费730万元,如全部用在村级防疫员的工作补贴上,人平年仅1870元,其收入与目前的动物疫病预防和疫情观察任务存在严重差异,根本无法满足常年的动物疫病预防和疫情观察工作之需要。建议国家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实行中央和省8:2的比例分担,同时把村级防疫员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彻底解决其后顾之忧,确保队伍稳定。使村级防疫员能常年坚守工作岗位,从而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强化动物疫情观察,做到动物疫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早发现、快诊断、严处理、少损失。

5、扩大强制免疫病种的范围。建议把狂犬病、鸡新城疫、羊痘、猪乙型脑炎、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等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列入强制免疫范围,其疫苗经费按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免疫病种的补助渠道施行。

6、把消毒工作列入强制范畴。消毒是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关键措施,是简单、易行,省时、省力、最实用的群防群控手段,其与免疫接种同等重要,尤其是消毒药的非特异性和广谱灭菌(毒)特点和作用更优于免疫接种。国家要制定完善的动物重大疫病防控政策,把消毒工作纳入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强制范畴。具体办法按畜禽饲养量测算消毒药用量,采取中央补助消毒药经费、养殖户投工投劳的方式,真正把动物重大疫病的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业部应尽快会同财政部制定对在动物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急死亡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并制定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政策,将动物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偿经费按8:2的分担比例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急死亡的补偿资金由疫苗生产企业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从而减少或消除基层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阻力。

8、**畜禽养殖方式十分落后,要实现畜牧现代化必须加快标准化养殖步伐,鼓励支持养殖户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中央和省应该加大对西部、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使之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为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动物疫病的预防篇5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调查疫源,疫情的确认须按有关规定经上级动物防疫机构确认。

(1)Ⅳ、Ⅲ级疫情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诊断;Ⅱ级以上疫情由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

(2)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3)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1.3.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疫情(特别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Ⅰ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一个平均潜伏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县内发病畜禽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Ⅰ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Ⅱ级疫情(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发病畜禽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500头的,家禽在500—5000只);

(2)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Ⅲ级疫情(较重):下列疫情列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发病畜禽数量大的。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Ⅳ级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为Ⅳ级疫情:

(1)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1.4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可对全县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县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乡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政府负责人务必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原则。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按早、快、严的灭病原则,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

①一般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县农业局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B、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农业局督促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C、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实行报检制,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D、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乡镇,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疫情通报统一组织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完善公路、水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E、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农业局严格实施《动物免疫户口册》和免疫标识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行为,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F、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②紧急预防。紧急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B、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C、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D、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精神,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昭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方宗辉(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陈松(县委副书记)

谢全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段剑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余佑奇(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成员:唐兴普(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荣昌华(经贸局局长)

王帮灿(环保局局长)

孙朝荣(财政局局长)

刘永贵(交通局局长)

唐国彪(农业局局长)

保杰跃(建设局局长)

黎方富(林业局局长)

安永强(民政局局长)

郭发和(卫生局局长)

李彬(公安局局长)

林岳(武装部部长)

钟世伟(工商局局长)

高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岳山(广电局局长)

李盛华(政府办副主任)

姚志(发改局副局长)

朱廷炳(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朝平(疾控中心主任)

夏举昆(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队长)

疫情乡镇(乡镇长)

指挥长方宗辉负责指挥全面工作。

副指挥长陈松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副指挥长谢全明负责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副指挥长段剑新负责人感染疫病的防控工作。

副指挥长余佑奇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封锁和安全维稳工作。

领导组成员若遇人员变动,则由相应职务人员补充,不再另发文。

2.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农业部门:(1)指导有关部门参与人员搞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4)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平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的饲养和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11)负责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12)做好疫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一有异常情况立即向县指挥部和市级疫情办报告,并及时向卫生等部门通报;(13)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1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及时报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到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商部门:(1)负责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2)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3)协助商业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点)的管理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贸部门:(1)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的管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禁止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2)负责查处非法屠宰加工活动。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定点屠宰加工(厂、点)对病、死、毒等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3)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门:(1)负责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2)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3)协助农业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搞好疫点、疫区环境消毒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部门:(1)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负责查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3)协助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搞好监督检查工作;(4)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动物强制扑杀工作;(5)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航管部门:(1)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2)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3)协助做好公路、水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调运,确保安全、快速;(4)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1)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2)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3)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改部门:(1)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2)制定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3)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建部门:(1)负责犬猫等宠物的限制饲养管理及饲养许可证发放;(2)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及应扑杀的病犬猫等,实行统一处理;(3)协助农业部门做好有关动物免疫、执法管理与扑杀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警部门:组织指挥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扑杀的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内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职责:启动乡级应急预案,负责疫情处置的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和卫生局作为日常管理机构,由农业局局长和卫生局局长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做好调查研究,掌握防治工作动态,制定防治工作计划;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关于疫病防治工作指示;

(4)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所需物资储备,计划并加以落实;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活动。

2.3应急处理机构

2.3.1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等单位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现场调查,临床诊断、疫点基本情况调查;

(2)按农业部规范采集病料和血清样品(包括送省级实验室和留样两部分);

(3)实验室血清学及病原学(PCR)诊断、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检验样品的准备;

(4)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现场临床诊断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实验室诊断报告;

(5)对疫点提出暂时隔离、封锁、消毒等防疫措施,制订封锁、扑灭疫情技术实施方案;

(6)指导当地动物防疫部门调查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范围和疫区外5公里范围强制免疫区的详细情况,并将调查报告、疫区范围内的分布图提交省指挥部办公室。

(7)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8)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9)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防疫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农业局局长担任,由发改、民政、卫生、交通、农业部门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经费;

(2)审核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做好后勤物资保障,包括交通工具调配、装备物资采购和分配、人员保健、防护装备、医药供给、紧急防疫物资计划和采购供应、派员送病料到国家有关参考实验室等。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及资金使用;

2.3.3疫区封锁及社会治安维护组。组长由一名政府领导担任,由公安、武警、民兵、工商管理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设立封锁点,禁止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外出,对过往车辆、人、畜消毒;

(2)关闭疫区及受威胁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维护疫区社会治安。

2.3.4疫情扑杀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农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工商、商务、农业、林业、卫生、城建、交通部门及疫情乡镇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2)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的消毒;

(4)疫情的监测、免疫带的建立。

2.3.5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乡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乡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开展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制定疫情监测计划;会同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县乡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报告形式

县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可疑疫情时,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必须向农业局报告,农业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在2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必要时通报卫生部门)进步初步确认,经临床诊断为可疑疫情情况后,报告县疫情指挥部同意,于2小时内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未经许可,禁上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散布疫情信息。

3.3.3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病理变化;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或复印件);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4公布疫情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指挥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防护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受威胁区的应急行动

根据发生疫情乡镇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2.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特别注意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2.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3)Ⅱ、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农业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县、乡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5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防检、扑灭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业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农业局要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以及应急队伍的技术培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防治人患传染病应急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业务水平。

6.2应急领导保障

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极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要争取省市扶持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维持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扩散。

6.4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附则

动物疫病的预防篇6

关键词动物疫病防控;现状;存在问题;建议;安徽利辛

近几年来,利辛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在县委、政府高度重视下,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努力,紧紧围绕动物防疫中心任务,成功有效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蔓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力地促进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1]。由于受环境及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仍任重道远。

1畜牧业生产与动物疫病防控现状

利辛县畜牧业以肉牛、生猪和禽类饲养为主,2009年畜牧业占农业的比重为46.6%。但畜牧业生产规模层次差距大,如:既有年出栏万头的养猪企业3个、年出栏家禽10万只以上的养禽企业3个,但是小规模养殖户、散养的情况也相继存在。2010年上半年黄牛饲养量达14.4万头,生猪饲养量达108.3万头,山羊饲养量达92.3万只,家禽饲养量达780万羽,其中生猪和家禽饲养量均有大幅度上升。草食动物的饲养量、消费量呈上升趋势。一批较具规模的奶牛场、特禽养殖场、奶山羊饲养场和肉鸽、鹌鹑饲养场等,给利辛的畜牧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畜牧业生产的区域化和专业化程度初具规模。但从标准化、规模化程度上看,小型养殖户数量较大,养殖分散,防疫技术、防疫意识不高,疫病防控风险较大。近年来,利辛县的动物防疫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动物疫病防控的文件、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落实强有力的动物疫病防控与卫生监督措施,扎实工作,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疫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保持了连续几年来都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了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和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态势。

2动物疫病防控存在的问题

利辛县动物疫病防控与动物卫生监督特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然存在许多的困难和问题,对此应保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畜禽饲养方式落后,给动物疫病传播创造了机会。其主要表现为2种形式,一种是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模式占到一定比例。虽然利辛县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出栏畜禽总数量所占的比重较高(2009年已达到51%),但是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散养户,主要是分布在边远落后地区。尽管这些散养户对丰富城乡畜禽产品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散养户仍然采取传统的比较落后的生产方式,良种覆盖率较低,缺乏严格的疫病控制措施,这不利于利辛县畜牧业向优质、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另一种是畜禽不同品种混养情况严重。当前利辛县的部分畜禽饲养场存在猪—禽混养或鸡—鸭—鹅混养的饲养方式,极不利于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二是环境治理措施没有完全到位。近年来,利辛县加大对养殖场粪污排放的整治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小型养殖场所的沼气池仍然不能很好利用,有的使用一段时间停用,或者是沼气池坏了,无人修理,不能继续使用,养殖场周边的居民意见很大。三是防控技术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防疫效果。其表现为:一线基层防疫技术人员老化,素质普遍不高,经验不足,知识老化,个别乡镇防疫技术人员老化。四是防疫基础设施简陋,防疫手段落后,操作不规范。五是一些小型养殖场免疫程序不科学,对周边疫情的信息不了解。个别养殖户由于缺乏养殖技术和对免疫的认识,只对国家强制免疫的疫苗进行了免疫,其他应该免疫的疫苗却没有免疫,致使疫病发生[2]。六是无害化处理没有到位,主要是个别散养户不能落实消毒措施,随意乱扔病死畜禽尸体,成为动物疫病的主要传染源。七是产地检疫开展率偏低。规模化饲养场的产地检疫率已达到100%,而散养户的检疫率不足40%[3]。八是个别村级防疫员走村串户治病、防疫没有做好防范措施,也给疫病发生带来风险。

3建议

一是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意识[4]。加强对镇(街道)、村(居委)基层干部的宣传,通过宣传强化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意识,认识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加强对养殖户、经营户的宣传,让生产单位明白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的优惠政策以及不按规定防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动物性肉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人民了解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自觉抵制“私宰肉”、“白板肉”或有病有毒有药物残留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二是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责任,按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和解决防控工作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基层防疫员划定责任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追究制。三是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每年春秋两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档案资料的建档,佩戴免疫耳标,填发免疫证明。坚决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四是广泛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和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力度,使畜禽产地检疫率、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率达到100%。五是加强业务人员的管理。有计划地从大专院校招收一定数量的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补充到县、镇畜牧兽医机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爱岗敬业。六是完善疫情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的动物防疫监测网络,健全预报预警体系,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疫情预测预警机制,以便及时快速向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本地区的动物疫情动态信息。七是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市、县、乡镇三级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工作能够正常高效运转,动物免疫标识佩带率达到100%,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八是大力推广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利辛县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积极推广动物疫病防控(检疫、监测)的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创造条件开展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动物疫病防控新技术试验,不断提高利辛县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科技含量。

4参考文献

[1]岳永明,王振林,王斌,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重大[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8(6):115.

[2]吕良西.做好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思考[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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