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护条例范例(12篇)

daniel 0 2023-12-31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省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执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同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和有林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履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森林防火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实施本条例的情况;

(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有关区域联防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挥本省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省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区的乡、镇、村及集体经济组织,以林为主的垦殖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区的工矿企业事业和部队、铁路单位,应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实行森林防火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应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各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林区所有单位应当建立以基干民兵或男性青年职工为骨干的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监测、检查。

第七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二)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三)管理野外用火,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观察了望火情,报告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的损失,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八条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商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凡从事木材或毛竹交易的买方应交纳森林防火费,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从征收的育林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林区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配置必要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械等,并建立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十二条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属森林防火组织以及林区基层单位实施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情况检查几次。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下列用火:

(一)在林旁山边烧田埂草、草木灰、火土肥;

(二)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和其它祭神用火;

(三)在林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等。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开垦、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必须事先提出用火申请,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用火:

1、单位领导不在场;

2、三级风以上天气;

3、久晴干旱天气;

4、未开好防火隔离带;

5、未组织好扑火人员;

6、未准备好打火工具。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及采矿的人员,必须到林权经营单位登记,在指定的区域内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林区内烧木炭、烘烤林副产品、在林旁山边烧窑等,应当固定场地,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在林区修建公路时设立和使用油灶,要选择安全地点用火,防止跑火。

前款各项用火后,必须立即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事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制定防火措施,指定专人做好扑火准备。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要建立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向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天气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然后逐级上报。

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所在地的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不得延误时机。

毗邻交界地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并按照联防协议全力组织扑救,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其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一)省界附近,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毗邻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两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2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著名风景旅游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当地扑救力量确实不足的,可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动用部队协助扑救森林火灾的申请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二条扑救森林火灾经费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统计工作,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损失的调查与计算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贡献者,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烧毁特种经济林木的罚款数额,参照林木当地当时的实际价格确定,烧毁稀有、珍贵林木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森林防火宣传牌、了望台(哨)等设施以及通信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护林员,因,导致森林火灾,或在森林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组织扑救不力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可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并执行。同种处罚不得重复。

被处罚人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执行罚款、赔偿损失、更新造林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森林公安林业案件

《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3月起草,至2011年6月30日,历经12年,经过五次审议,终于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颁布实施的又一部重要的基本行政法。

一、林业相关法律中行政强制的体现

在长期的学习研究中笔者对现行的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如《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中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界定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现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多处体现了在处理林业案件中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例如:我国《植物检疫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我国1996年颁布施行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林业案件中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这些法律法规既为林业执法部门处理林业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执法行动中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成为可能。但是由于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森林公安在处理林业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混乱、处罚不到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诸多不合理的现象。甚至有些案件的办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是按照法律相关原则进行处理。这不仅不利于行政执法,而且有悖于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战略思想。《行政强制法》的及时出台,既为我国林业执法部门处理林业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也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林业执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也对其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和《森林法》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本辖区的社会秩序和治安的职责,并对危害其所辖范围内社会秩序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具有处罚权”。此外,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和批准,森林公安也取得《森林法》第39条、42条、43条和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森林公安机关只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行其职能时只要不超出以上行政处罚种类的范围,就拥有对违法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如无证采伐的树木)进行扣押、查封等强制权力。《行政强制法》9条、12条、21条等的规定也授予了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机关拥有对违法犯罪分子处以罚金、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此外的权力,我国在《人民警察法》第7条中也规定,森林公安机关还拥有独立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比如强制检查违禁物品、强制戒毒、强制取缔等等。

二、行政强制在林业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区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案件不时发生,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将会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林业案件上升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其一,由于人们的城市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城市绿地规划不科学,在我国城市化浪潮中城市绿地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第二,由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资源的索取也在不断的增加,于是就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润,刺激着不法分子进行盗伐林木、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我国各地森林公安和林业主管部门一刻也未放松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但是在巨大经济利润的刺激下,偷猎和盗伐林木的现象屡禁不止。针对林业案件的发生,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管理林业资源。

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为林业执法部门处理林业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在该法律条文中,将行政强制又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应成为林业主管部门在处理林业案件中所使用的主要手段。因为,林业案件的性质一般情况下都不太严重,以往森林公安机关在处理的过程中大多使用行政处罚的手段,但是一旦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这就需要启动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执行。

涉及到行政强制手段在林业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我们可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2010年2月22日,叶xx在沙县凤岗林场盗伐林木,被沙县森林分局凤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查,叶xx盗伐阔叶林0.4896平米,执法人员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麻xx处以:(1)没收其砍伐的树木;(2)补种林木240株;(3)并处以罚款1000元。并提醒叶xx如期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其补种,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支付。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到我国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人员,在办理林业案件时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抓捕偷盗国有林木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扣押犯罪分子违法犯罪分子偷到的国有财产。有效制止了叶xx等人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打击了森林犯罪,保护了人居环境的生态和谐。

三、林业案件执法中运用行政强制应注意的事项

笔者认为我国林业执法机关和人员在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处理林业案件时,有几点必须要注意。

首先是必须明确实施的主体。因为在我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对森林公安机关的授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权”。而我国新颁布施行《行政强制法》中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当做两个相互独立的具体行政手段来区别看待。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的林业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议,需要实施行政强制确保行政处罚能够及时履行时,就会遇到实施主体的转换的难题。在办理林业案件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暂扣、代为保存违法财物、施加罚款等处罚手段。但是当其不得不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能够贯彻执行时,就只能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

其次,《行政强制法》出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创设了对行政强制的救济制度。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都有向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法院提出声明异议、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通过地方法院获得救济,如执行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

再次,由于行政强制是促使被处罚者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履行执法机关行政决议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力,它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是必须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限,在执法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国林业执法机关和人员在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处理林业案件时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的催告、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等执行程序。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篇3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我县个别乡镇在对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的审核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少数群众混淆是非,个别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出示证明时把关不严,把集体承包的森林和林木当成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对待,给森林资源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为保护好我县取得的造林成果,保护我县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三大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保护森林资源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严格审查,加强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区分集体承包的森林、林木和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和集体承包林等的界限,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出示证明前必须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采伐管理规范有序。

(一)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须有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报管辖区林业站审核备案后方可采伐。

(二)房屋已修建在林区的农民采伐房前屋后的林木,必须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经批准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收购、运输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须持有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同意备案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否则按非法收购、运输木材处理。

(四)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需出县交易的,按照《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对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云林林政〔2004〕37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1篇4

关键字:林业能力法制建设和谐发展

一、林业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林业行政能力角度看,林业部门主要存在机构组织结构、林业法制建设和科学技术应用这三方面的问题,制约着林业行政能力的正常发挥。

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跟不上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越位、错位和缺位同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界面过宽,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2)是职责不到位,应由林业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来。3)是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4)是责任泛化,模糊了责任主体。

2、机构设置不合理1)机构的设置和精简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科学性、法制性。我国的行政机关虽然经历了5次机构改革,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2)机构设置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机构设置考虑上下对口、照顾现实多,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少;分工过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造成各自为阵、多重管理或管理真空。

3、机关运作不规范近几年,各级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并推行了政务公开,但是在林业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尤其是在曰常审批办事中,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批标准,办事机构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潜规则”常常起关键作用;传统的“人治”思想和“官本位”思维模式仍然影响着实际的运作。

4、行政成本意识淡薄目前我国的运行成本处于历史高位,缺乏成本意识还表现在,“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做事“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思想仍然左右着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

5、管理方式、手段落后在管理方式上,主要表现在重事前审批、轻曰常管理,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忙于繁琐的行政审批。

6、林业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森林法规和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林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也还有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修改。

二、精心打造高效的林业行政机构

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效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角色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责任、法治、服务、透明、高效的统一体,是实现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建设效能不是一项单纯的政治任务,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从观念、体制、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懈努力,精心打造起来的,实质上是全方位的==再造工程。就林业部门而言,要建设高效的运行机制,应该从林业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意识建设等方面入手。

1.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确保林业机构高效运行,首先,必须严格行政管理边界,即凡属市场行为或法律管辖范畴的事务,都通过市场法则和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其次,借分类经营之机,将现有企业与原投资或主管单位彻底剥离,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家”,放开企业手脚,把其推向市场。

2.合理设置林业组织机构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法制化、规范化的原则,进一步改革现行林业机构,系统、科学地设置办事部门,厘清部门职责,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清理、压缩并严格控制各类非常设机构,切实发挥现有职能机构和工作体系的作用。要按照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解决政、事不分的问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合理调配行政审批事权调整后的人员编制。

3.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

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首先要从加大行政文化建设入手,提高林业职工的服务和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其次是要强化林业意识,提高林业社

4.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引进竞争机制

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在组织内部建立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激励机制。要加快建立相关市场的监管构架,制定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制订并强制实行林务公开制度,提高林业行政事务透明度,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

三、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建设现代化林业

将当今先进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及时地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发展先进的林业生产力,全面提高林业发展速度,实现林业现代化。

1.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现代化,并以此为契机,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工作流程;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整合共享信息资源;要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如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移动通讯、远程办公等,改进办文、办会、办事方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要以门户网站为政务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的总平台,通过内网改造和业务系统建设,逐步构建全天候、一站式的“电子”,从而极大地提升林业行政效能。

2.科技兴林,建设发达的大生态产业体系转变观念,加强高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将当今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迅速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林业法制建设

林业政策是林业战略理论的实践,林业法规则是林业政策具体应用。因而,林业政策法规建设只有在先进的林业战略理论指导下,才能使林业活动符合林业客观规律,实现林业高速发展。

1.森林法的修改对现行所有的有关森林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简化合并,根据实际情况,并入森林法或者森林法实施条例。例如,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中的要点是条款并入森林法,将其中的详细规定并入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1篇5

关键字:林业能力法制建设和谐发展

一、林业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林业行政能力角度看,林业部门主要存在机构组织结构、林业法制建设和科学技术应用这三方面的问题,制约着林业行政能力的正常发挥。

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跟不上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越位、错位和缺位同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界面过宽,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2)是职责不到位,应由林业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来。3)是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4)是责任泛化,模糊了责任主体。

2、机构设置不合理1)机构的设置和精简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科学性、法制性。我国的行政机关虽然经历了5次机构改革,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2)机构设置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机构设置考虑上下对口、照顾现实多,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少;分工过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造成各自为阵、多重管理或管理真空。

3、机关运作不规范近几年,各级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并推行了政务公开,但是在林业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尤其是在曰常审批办事中,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批标准,办事机构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潜规则”常常起关键作用;传统的“人治”思想和“官本位”思维模式仍然影响着实际的运作。

4、行政成本意识淡薄目前我国的运行成本处于历史高位,缺乏成本意识还表现在,“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做事“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思想仍然左右着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

5、管理方式、手段落后在管理方式上,主要表现在重事前审批、轻曰常管理,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忙于繁琐的行政审批。

6、林业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森林法规和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林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也还有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修改。

二、精心打造高效的林业行政机构

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效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角色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责任、法治、服务、透明、高效的统一体,是实现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建设效能不是一项单纯的政治任务,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从观念、体制、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懈努力,精心打造起来的,实质上是全方位的==再造工程。就林业部门而言,要建设高效的运行机制,应该从林业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意识建设等方面入手。

1.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确保林业机构高效运行,首先,必须严格行政管理边界,即凡属市场行为或法律管辖范畴的事务,都通过市场法则和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其次,借分类经营之机,将现有企业与原投资或主管单位彻底剥离,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家”,放开企业手脚,把其推向市场。

2.合理设置林业组织机构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法制化、规范化的原则,进一步改革现行林业机构,系统、科学地设置办事部门,厘清部门职责,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清理、压缩并严格控制各类非常设机构,切实发挥现有职能机构和工作体系的作用。要按照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解决政、事不分的问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合理调配行政审批事权调整后的人员编制。

3.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

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首先要从加大行政文化建设入手,提高林业职工的服务和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4.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引进竞争机制

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在组织内部建立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激励机制。要加快建立相关市场的监管构架,制定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制订并强制实行林务公开制度,提高林业行政事务透明度,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

三、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建设现代化林业

将当今先进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及时地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发展先进的林业生产力,全面提高林业发展速度,实现林业现代化。

1.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现代化,并以此为契机,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工作流程;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整合共享信息资源;要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如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移动通讯、远程办公等,改进办文、办会、办事方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要以门户网站为政务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的总平台,通过内网改造和业务系统建设,逐步构建全天候、一站式的“电子”,从而极大地提升林业行政效能。

2.科技兴林,建设发达的大生态产业体系转变观念,加强高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将当今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迅速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林业法制建设

林业政策是林业战略理论的实践,林业法规则是林业政策具体应用。因而,林业政策法规建设只有在先进的林业战略理论指导下,才能使林业活动符合林业客观规律,实现林业高速发展。

1.森林法的修改对现行所有的有关森林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简化合并,根据实际情况,并入森林法或者森林法实施条例。例如,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中的要点是条款并入森林法,将其中的详细规定并入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篇6

一、贯彻实施情况及成效

自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以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防火队伍,强化细化防火措施,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及时妥善应对森林火情,取得了三十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的优异成绩。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了全员防火的良好氛围。县、乡(镇)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干群的防火意识。一是多形式加强宣传。坚持每年春节前后在电视台滚动播放分管副县长电视讲话、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及公益公告;今年1-3月内,共森林防火短信2万余条,印发宣传单10万余份,出动防火宣传车20余台次,各重点林区和风景旅游景点悬挂防火警示标志2000余个;部分乡镇还将森林防火内容录制成磁带在广播上定时播放。二是强化对重点人群的教育。县林业局积极协调县教育局,专门行文要求各中小学校在寒暑假放假前上一堂防火知识专题课,教育学生在假期不得随意玩火。二道镇为全镇中小学生购买了森林防火教材,对近3000名学生进行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林区乡镇村社干部通过召开广播会、院坝会等形式,加强对林区群众森林防火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森林防火意识。三是严厉打击违规用火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充分履职尽责,对违规用火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近三年来,共查处违规用火行为20余起,刑事处罚1人,治安处罚5人,行政处罚16人,全县上下基本形成了人人知道森林防火,人人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组织领导,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全面落实。县、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了各项防范工作。一是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指挥长的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乡(镇)、村(居)两级分别成立了相应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森林防火工作。二是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县、乡(镇)、村(居)层层签订责任书,全县共签订责任书1000余份,落实了五包责任制(防火指挥部成员划片包干,县级领导包片区、县林业局干部职工和县级部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社、村社干部包山头),森林防火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完善了森林防火预案。县、乡(镇)政府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了《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晰了工作任务,确保森林火灾发生时扑救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开展。

(三)加强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消除到位。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段和重点人员的监控,加大对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力度,确保了我县近年来无较大森林火灾发生。一是开展了森林火险隐患大排查活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派出了检查组,深入重点林区、乡(镇),开展火险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狠抓重点时段火源管理。在节假日以及各类节庆活动、庙会期间,对祭祀活动必需的设施采取加固、规范等措施,以消除火险隐患。在清明等节日期间,对上坟等祭祀活动进行严密监控,林业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乡镇林业干部逐村进行巡视,真正做到了严防死守。三是狠抓重点地段火源管理。对旅游景点、农家乐、寺庙、山口要道等人员活动较多的场所,组织专人加强巡护。四是狠抓重点人员火源管理。对各乡镇疯、呆、痴”人员进行了清理登记,实行重点监管。同时,对在林区和林区边沿作业的施工单位,均进行了提前警示教育,落实专人进行管理。

(四)健全扑火队伍,提升森林火灾应急水平。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发展稳定大局。一是加强人员队伍配备。充实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了森林防火股,落实了专人具体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重点林区和风景区都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为森林防火扑火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二是抓好基础设施投入。落实了森林公安办公场地,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确保反应迅速,信息畅通;部分乡镇添置了必要的防火设备,如马鞍镇年初投入经费8万余元,购买了灭火器400余个、铁锹20余把、喊话器、手电筒及常用药品等,并开展3次森林防火演练,扑灭森林火灾20余起。三是完善山体巡护体系。在完善和落实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基础上,完善了县、乡(镇)、村三级巡护体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对各乡镇和县内大型林区森林防火工作及巡山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巡山护林队伍建设,检查督促村级组织、林区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措施落实和巡山护林执行情况;村级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监管巡山护林人员的日常巡护工作。同时,在重点林区村推行森林防火专职巡山员制度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试点,全县已落实专兼职巡山护林人员655名。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县在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野外火源监管难度较大。生产性用火时常发生,一定程度上存在森林火灾隐患;对农村痴、呆、傻人员监管困难,增加了火灾突发的可能性;春节、清明等传统节日,上坟祭祖中野外用火屡禁不止;在高火险天气时段,森林禁火令难以严格执行,火灾隐患较为突出。

(二)防火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是没有森林防火专职扑火队。我县一直没有按照要求配备专门的扑火队伍,导致不能及时出动扑救森林火灾。二是护林巡山工作不到位。护林巡山队员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巡山时间、精力无保障;个别地方护林巡山队和兼职扑火队未按要求配备,甚至存在有名无实的现象。三是森林扑火工具缺乏。县防火办没有专门的防火物质仓库和扑火队伍营房,各乡镇基本上没有扑火设备,为有效快速扑灭森林火灾埋下隐患。

(三)防火协作机制不够健全。一是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彼此之间协作效应不强。如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与气象主管部门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但我县没有该项机制。二是森林防火过程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了责任区域,但是在村界、乡界、县界等处的联合防火机制建设基本处于空白。

三、工作建议

随着我县森林覆盖率的逐步提高,林下可燃物大量增加,加之气候变暖等因素影响,森林防火压力逐步加大。对此,检查组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提升认识,强化森林防火宣传。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事关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县、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将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森林防火知识、森林火灾对社会的危害性、保护森林对生态的作用等方面的内容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了解森林防火的意义,逐步改变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些生产和生活习惯,形成良好的森林防火环境。

(二)强化举措,加大火源管理力度。管好野外火源是杜绝森林火灾的有效保证。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加强对农村痴呆傻、精神病人等群体的监管,落实监护责任;多方位强化对中小学生进入林区玩火的管理。要加强对清明节等特殊时段、寺庙等重点地段火源的监控,把火源控制在有效监控范围内。要加强林区巡山工作,及早发现并扑灭不明火源,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农事用火及各种生活用火,在防火季节及高森林火险时段,严格禁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篇7

(一)森林进入权概念引入的缘由对森林利用习惯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和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进入森林欣赏风景、休憩娱乐以及森林原住民合理利用森林的相关利益;并且在当下的学理研究上,学者们更加着力于林权的财产权设置研究,忽视了公民基于基本生存需求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权益及其对林权的限制作用的探讨。现行法律制度和研究现状的弊端,已经在林业实践和法律适用时显现出来:事实上公民进入森林的权益被视为农民靠山吃山的习惯,当面对具有强制力的国家行政权力时比如设置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措施,这种习惯上利益的保护就不再那么稳定和安全了。在保护区未建立前,村民一般都随意到森林内砍柴、采摘、挖药材,获取林副产品。保护区建立后,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与法律,采集保护区内的一草一木都将被视为不合法。德国莱茵州早期的森林立法也遇到相似的问题:捡拾枯枝现在已经被归于偷窃的范畴之中,并将同砍伐和偷盗木材一样受到严厉指控。现在甚至在森林中采摘酸果也被认为是盗窃,穷人对土地的所有惯例(包括所谓的非法侵入)都被禁止,并且将这些惯例视为森林所有者对土地垄断权的侵犯。学者一方面从私人财产权的视角分析,即所有物按其性质来说永远也不能具有那种预先被确定的私有财产的性质。

另外,从习惯法的角度分析,这些习惯的根源是实际的和合法的,而习惯法的形式在这里更是合乎自然的,而这种习惯在有意识的国家制度范围内还没有找到应有的地位。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问题揭示了森林上设置绝对排他性的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的做法,忽视了森林利用上日积月累形成的习惯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属性。现行规制森林利用的国家法律制度需要明确森林利用习惯法的应有地位。

二、学者仅将域外的森林进入权的概念提了出来,并没有涉及到森林进入权的性质以及森林进入权的内容等更加具体的内容。森林进入权是分享林权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在法律效果上体现为对林权内容的限制。故为明确林权与森林进入权的边界,有必要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文献对森林

(一)俄罗斯的森林逗留的权利

森林逗留的权利是俄罗斯法律中的一般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在森林资源使用中的表现。所谓一般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在每一次具体使用自然资源的时候,不需要得到有权的国家机关和那些已经取得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民或者法人的特别许可森林资源的土地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供一般使用的土地。因为它关系到公民是否有权自由进入森林或在森林中停留的问题。基于该学理法律中规定了森林逗留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林业法典》(2006)第11条第1款规定了公民有权自由和无偿地在森林中逗留,并为个人需求采摘野生果实、浆果、坚果、蘑菇、其他可用作食物的自然森林资源以及非木质森林资源。第30条第1款也规定:公民有权为取暖、盖房和其他个人需要采伐木材。该条第2款专门针对原住民的森林资源的一般使用权作了规定:在俄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地和日常活动及保持传统生活方式的地域内,当地居民有权依照本条第5部分制定的定额标准为个人需求无偿采伐木材。

(二)德国的森林进入权

德国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公民进入森林休憩、游览和娱乐的森林进入权。德国《联邦森林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允许出于游憩修养目的的人进入森林。在森林里,只允许在道路上和小路上骑自行车、使用病人用的轮椅和骑马。这些人必须自担风险。除了依据文意解释,公民可以在道路上和小路上骑自行车、使用病人用的轮椅和骑马,以及进入森林休养游憩,学者依据其他的法律规定以及法理进行了扩大解释,认为:还基于《德国联邦环境保护法典》的规定,任何人可以基于个人的需求,少量地、呵护般地获得和占有在没有设置森林进入权禁令的环境中生长的(非依法保护的)野生花草、蕨类植物、苔藓、地衣、果实、菌类、茶用和药用草木以及野生植物的枝干。德国的森林法律制度中也有__允许公民进入森林为生活目的采伐林木的规定,如城镇居民每年无偿伐取一定数量柴火的权利。

三、森林进入权对抗林权人的表现

由于森林进入权被界定为对林权的一种限制,实为林权人设定了负担。本文从林权人的视角,通过明确林权人对森林进入权人所承担义务的类型,来描述森林进入权对林权的限制。一般而言,森林进入权为林权人设定了两方面的义务。

(一)林权人的森林进入容忍义务

林权人需要容忍公民进入森林行使森林进入权,但是这种容忍的限度是什么样的?需要通过进一步界定进入权的行使方式来确定。由于我国对此项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尚属立法空白,本文通过总结域外立法和理论经验,归纳出容忍义务的相关要点。

1.对进入的界定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何为进入公民哪些行为应当被视为行使森林进入权。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进入是指进到某个范围或时期里。而森林进入权中的进入显然是指进入一个地理范围之内,通常是指以步行的形式进入某一森林地理环境之内。对进入的界定需要注意两点:一方面,进入涵摄了进入森林后逗留于森林的内容。学者认为,逗留也可以被进入的概念所涵摄。对逗留持续的时间并没有限定,只要不是持续地停留即可。因此,森林进入权中的进入应当包含进入森林中为了歇脚或林中小睡而停留。另一方面,进入涵摄了进入森林采集森林产品的权利,比如采集林下的非木质林产品,基于生存需要采伐薪材等。当然这一采集有数量和种类上的限制,比如量上仅仅以生活需要的少量为标准,种类上不能采伐国家保护的珍稀品种和对人类有毒害的物种等。

2.进入行使方式

另外,这种进入的方式是否仅仅限于步行。这一点在《俄罗斯联邦林业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德国《联邦森林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允许进入森林的人骑自行车、使用轮椅和骑马。但是自行车、轮椅和马匹行驶的路线必须是在供公共交通的大道和小路上,而不包括在林间散步使用的林间小道以及供采伐林木和运出木材的便道上骑自行车、使用马匹和轮椅。可见在德国,森林进入权原则上主要是以步行的方式进入森林,利用交通工具进入森林是不允许的。比如说利用飞行器或机动车方式进入森林。只有其中的自行车、马匹及轮椅可以作为例外,沿着规定的林中道路进入森林。但是在学理上,随身携带物是森林进入权调整的对象(包括婴儿推车和自行车等)。另外在森林中逗留所举行的活动必须是以休憩为目的,不包括任何政治或经济活动。学者认为森林进入权仅仅是指那些主要服务于(指其主要的动机)恢复身体、精神和灵魂,而进入森林的行为。因此,在森林里由骑马俱乐部组织的骑行,以及政党举行森林集会等不属于行使森林进入权的方式。

3.进入的限制

森林进入权人进入森林后,其休憩娱乐活动也要受到诸多限制。这一点2006年颁布的《俄罗斯林业法典》第11条第2至5款规定的十分明确,主要包括来自国家法律的限制和林权人设定的森林进入权限制:首先是基于森林防火、森林卫生安全、森林恢复和抚育的要求、珍稀森林植物保护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调整等原因,通过法律规定对森林进入权人进行限制。比如林中烧烤行为出于森林防火的考虑并不能纳入森林进入权;由于水法对自然形成的或人工制造的水体使用另有规定,而不是森林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森林进入权不能包含森林进入权人在林中水域洗澡、游泳的行为。其次是林权人基于森林防火防虫以及林业作业时保护公民安全施加的限制。这种限制在德国表现为林权人的封山(林)行为。德国实践中对这种限制有着严格的要求,以防止林权人滥用封山行为造成森林进入权成为具文:林权只有基于重大原因才能合法地设置封山(林)措施。保护森林进入权人以免森林危险的侵犯是其中最可能的原因。这种森林风险是指特别危险,一般危险不能设置封山(林)措施。长时间的封山(林)措施需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

六、我国森林进入权设置的可行性

森林进入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拥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权,具有宪法位阶的环境基本权;在效力上更多表现为针对森林财产权人的一种限制和义务。森林进入权的这一法律定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因为借鉴于域外而显得水土不服。现行法律规范提供了足够坚实的学理解释和法律续造空间,并不会因为森林进入权的引入同相关制度产生冲突。

(一)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宣布环境权,但已有涉及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可见《宪法》这一条中包含有以人类拥有和利用自然资源为内容的环境权内容。学理上也有学者指出,根据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又可以推导出良好环境所要求的净水权、净气权、稳静权、眺望权、阳光权、嫌烟权等。这进一步表明了环境权不但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且还可以推导出其他非基本权利。可见环境权可以成为其他权利产生的宪法依据。综上,森林进入权可以作为由我国《宪法》第9条有关拥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权在森林资源利用中的表现,并以此推导出来的权利。

(二)森林进入权

作为一种对林权的限制符合民法法理学者一般利用物权法理来梳理和解释林权这一概念,使林权作为一个促进森林资源利用的民事权利。通过立法手段引入森林进入权,使得作为一项具有排他性私权的林权受到公法手段的约束,同林权的私法属性不产生冲突。林权作为森林资源非所有人的单位和个人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第120条的规定: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而这里的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定,正是来自于《宪法》第9条有关拥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权内容。因此,由环境权推导出来的森林进入权对林权加以限制有法可依。另外,虽然大陆法系将法律制度分为公法与私法,这个前提并不意味着必须对公与私进行绝对的划分和截然的对立,现实中公与私之间是存在模糊的过渡地带的,而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法律问题恰恰更多地表现在这一领域。民法中因为环境保护的考虑而对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私权进行限制,使之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域外民法中都有所表现。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篇8

第一条为了使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天然林资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护单位指我县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单位,即乡镇管护站、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在工程区内,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自用材(含培植材)、薪炭材及经过核准的速生丰产人工林等森林资源消耗外,严格禁止其它森林资源消耗。

第四条工程建设确需用材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按要求采伐。隐瞒虚报或不按要求采伐的,按《森林法》有关条款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凡禁伐区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限伐区内的森林和部分灌木林,商品林区的部分有林地被列为管护对象。包括: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其中有益生物。

第二章管护组织

第六条根据工程区内林地权属关系,森林分布及地域特点,可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行属地管理:

国有林管护以原有单位竞争上岗的职工为主。以管护所为基本单位,建立精干的森林专业管护队伍。以划定的管护区域为责任区。采取责任区负责制或个人承包方式进行管护。以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管护责任和管护费用落实到责任区或个人。

集体林(含个体林)管护以林业工作站和森工企业分流的职工为主,以专职或兼职农民护林员骨干,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采用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其承包期限,将管护责任和费用直接落实到个人,或承包给其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护。

原则上对位于远山,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林地封山设卡进行管护;对于近山、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在管护责任区内,提倡并尽可能推行个体承包经营管护,鼓励承包者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第七条加强天然林资源管护站、所的建设。

第八条管护网络设置应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布局合理,相互衔接,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又不重复设置。以责任状和合同确定的管护区域划定责任区。做到明确责任界限,设立固定界标。各责任区做到严防严守,密切配合,加强联管联防。

第九条管护站、所的设立以及人员编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乡镇及林场实际情况,结合转产分流,发展多种经营的需要,由县林业局确定。定编人员按每人管护3500—4500亩面积测算。

第十条管护所设所长1人及管护人员若干名,管护站设站长1人及管护人员若干名。其他管护人员人数根据面积需要确定,并相应核定基本管护费用。

第十一条管护站、所负责人和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通过考试、考核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一般管护人员除要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外,也要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择优上岗。从而建立起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本领过硬的森林管护队伍。

第十二条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的基础上,根据各林场、乡镇森林资源分布、林分结构、生态地理位置等因素,将每个林场、乡(镇)划分为若干个管护片,每个管护片又可划分成若干个责任区(或地块)。层层签订责任状或管护承包合同,将责任逐级落实,最终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人头。

第十三条各实施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天保工程的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各实施单位的管护制度要以《乡规民约》、《护林公约》等形式,制作标准的宣传牌,公之于众。让大家都知道禁伐区的范围和限伐区的界限,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共同保护好天然林。

第三章管护责任制

第十五条各实施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管护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并把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各站、所或承包人。

第十六条主要领导负责本辖区内天保工程资源管护的全面工作,并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及监测,森林病虫害防治及监测,科技推广与应用以及资源环保监测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配合主要领导搞好各项工作,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依法管护辖区的森林、林地,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天然林管护的责任主要是:

一、防止偷砍盗伐、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伐薪烧炭,毁林采种,违规采脂、剥皮,过度修枝等毁坏林木以及乱采滥挖药材和其它破坏森林植被,非法收购林木及其它木制产品的行为。在禁伐区,禁止一切采伐、采挖、放牧等活动;在限伐区,控制采伐方式和采伐数量,禁止实施皆伐作业。

二、加强林地管理,防止毁林开垦,退耕复垦,林下乱采滥挖以及违法征、占用林地等各种破坏、侵占林地的行为。

三、加强森林防火管理,严管野外用火,做好火源控制,积极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严格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四、加强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做好森林病虫害和鼠害的监测、预防。

五、坚持巡山查山,发现有森林火灾或林业违法事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六、严格控制进入管护区的人员,加强对管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强化其森林保护意识,防止发生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

七、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防乱捕滥猎。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八、积极协助、配合林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争议,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辖区经营活动,管护活动等情况记载,建立管护档案,整理统计资料,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管护责任要有量化指标,内容具体,操作性强。要充分体现依法管护,按章办事。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将管护者利益与管护成效挂起钩来。

第十九条对珍稀野生植物和有特种保护价值的树木以及林木良种资源,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古、大、稀、奇林木树种要挂牌登记、建档、立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毁坏。

第二十条天保工程的护林公约牌、宣传牌、界标等标志牌由林业局统一规划设计。设立的标志牌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和毁灭。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

㈡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

㈢管护设施建设和完成情况;

㈣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㈤管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㈥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森林管护承包单位和个人支付管护经费和报酬的主要依据;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复查结果,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森林管护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依据。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实施单位要对森林管护成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篇9

关键词:香格里拉森林资源资源保护

香格里拉——人间的世外桃源,那里雪山环抱、峡谷壁立、草原辽阔、阳光灿烂、空气清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充满浓厚宗教色彩和和平宁静气氛的地方——英国作家詹姆斯.希尔顿在他的《消失的地平线》中如是描述。1997年9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宣布香格里拉就在迪庆藏族自治州,顿时香格里拉“香”满天下,吸引了无数游客前来“朝圣”,产生了巨大的旅游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而最令每位迪庆人引以自豪的是其茂密的植被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丰富的森林资源是阻止西北风沙南侵的重要屏障,是江河源流传流不息的基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香格里拉被确定为世界十大自然物种基因库存之一。基于此,强调香格里拉的森林资源保护,对促进香格里拉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永远的香格里拉具有重大意义。

一、香格里拉森林资源保护的现状

1.香格里拉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

迪庆,藏语意为“吉祥如意的地方”,位于云南省西北部,青藏高原的南延部分的横断山脉腹地,地处滇、川、藏三省(区)交界处,在东经90º35′-100º19′、北纬26º52′-29º16′之间,全州平均海拔为3380米,州内气候属于温带—寒温带气候,年平均气温4.7℃-16.5℃,年极端最高气温25.1℃,最低气温–27.4℃。太阳辐射强,干湿季分明,立体气候明显。正是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复杂的生态环境条件,造就了了香格里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成为我国金沙江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全国保存较好的以亚高山针叶林为主的原始林区。据统计,分布在迪庆州境内的种子植物达到5000多种,包括2183种高等植物、969种药用植物、136种野生食用菌、1578种观赏植物,境内野生动物资源1400余种。其中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的有30多种,动物的有60多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植物有滇金丝猴、黑颈鹤、秃杉、拱桐、红豆杉、榧木等。总的来讲,香格里拉的森林资源具有林业用地广阔、树种资源丰富、林木蓄积量高、以针叶林为主等特点。

2.香格里拉的森林资源已经发生衰减

从1992年2月起至1995年5月的全州森林资源遥感调查显示:全州林业用地面积为181.2万公顷,其中有林面积94.3万公顷、疏林面积45.3万公顷、灌木林面积24.9万公顷、无林地16.8万公顷。全州林木总蓄积量为22680.2万立方米,其中有林地蓄积18383万立方米、疏林地蓄积4219万立方米、散生木蓄积5.4万立方米。与印度东北角的阿萨母比缅甸北部高山区相比,迪庆的森林植被保护较好,森林资源较丰富。但是,香格里拉仅是30年代初对迪庆的纪实性描述,由于森林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森林植被已经发生了衰减。例如,不包括灌木的森林覆盖率:60年代(66年)为56.32%,70年代(74年)为42.21%,80年代(84年)为38.67%,90年代(91年)为35.37%。包括灌木在内,80年代森林植被覆盖率为76.57%,90年代为55.62%。森林覆盖率平均每年衰减为0.7%。森林衰减的原因很多,但是采伐是其主要原因。正如世界自然基金会哈罗德瓦德里在《迪庆森林遥感》中所写到:“目前,迪庆州仅采伐冷杉、云杉和松树等木材收入就占了迪庆州财政收入的80%,这反映了对木材产品的单一的工业依赖。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陡坡地上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了冒险的。”

3.香格里拉森林资源保护初现成效

从1998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到2002年5月止,全州共落实管护面积172.2万公顷,占任务量的120%;完成公益林建设46500公顷,其中人工造林1553.3公顷、封山育林34366.7公顷、人工促进天然林更新14200公顷,森林覆盖率已达到65.4%。可以说,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草)工程初现成效,使境内的森林资源得以休养生息,降低了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为野生动物提供了生存环境和栖息地,奠定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使香格里拉变得更加美丽。

4.香格里拉森林资源保护任重道远

虽然香格里拉森林资源保护已经初现成效,但是,仍然应当认识到,香格里拉的特殊地貌以及大部分寒冷季节导致了脆弱的生态环境,建国以来对林木的大肆采伐以及森林火灾、挖沙取石更加重了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此种类破坏的严重后果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恢复,它需要数代人做出不懈努力,才可能再现英国人希尔顿在《消失的地平线》中描述的那郁郁葱葱的森林。

二、香格里拉森林资源衰减成因分析

1.森林资源保护立法缺乏系统性

除国家法律法规外,关于香格里拉森林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主要有:《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有关规定)、《迪庆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迪庆州绿化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迪庆州自用材管理办法》、《迪庆国有林场实施方案》、《迪庆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迪庆州天保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迪庆州退耕还林管理实施细则》、《迪庆州“十五”期间采伐限额实施方案》《迪庆州护林防火实施细则》、《迪庆州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关于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的通告》、《中甸县关于严禁采集松茸的通告》《中甸县2000年前消灭宜林荒山的决定》等。形式上看,香格里拉森林资源保护的规范比较全面,但是仔细研究会发现这些规范仍然比较凌乱,缺少系统性、整体性和综合性。

2.森林资源保护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1998年9月-2002年5月迪庆州森林公安、林政共受理各种林业案件783件,查处778件,处理各类违法人员1171人次,收缴木材1938立方米,没收伪造木材运输票证40741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有力的打击了林区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保护了森林资源。但仍有一些林业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履行职责不主动,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仍然在相当范围客观存在。

3.林区职工需要脱贫致富

从1998年9月1日起,迪庆州全面停止了天然林采伐,全州1447名森工企业职工失去劳动对象,企业停产,职工减收。为解决相关问题,全州采取撤销森工企业建制,组建12个国有林场的方式,对森工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全州6户森工企业实行转产分流,全面完成12个国有林场的组建,并分设14个分场,197个管护站,安置到天保工程的森工企业职工共846人,昔日的伐木工人变成了护林育树人。虽然这些措施基本解决了森工企业的职工出路问题,但如何维护职工利益以及林区职工群众和原来服务于森林采伐业的第三产业的人员的脱贫致富问题仍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4.自然保护区管理落后

香格里拉境内有白马雪山、哈巴雪山、碧塔海、纳帕海等自然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对于天然林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维护、自然景观的保持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基础设施落后,管理人员不足,且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不高,致使管理能力弱。同时,由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导致当地社区的经济收入减少,对当地社区和农户产生了不利影响,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社会矛盾与冲突不利于对香格里拉森林资源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5.农村能源建设有待加强

山区群众建房、生产以及生活用材大多以木材为主,势必造成对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而森林采伐是森林面积减少的主要原因,工业用材和薪柴的需求又是采伐率据高不下最主要原因。如果改变人们以木材为主用能结构,将大大减少森林采伐量,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大有裨益的。为此,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迪庆州加强了农村能源建设,能源建设已初有成效,但是以木材为燃料和以木材建房者大有人在。

6.水土流失、泥石流及滑坡等自然灾害明显增加

森林的乱砍滥伐导致给香格里拉水土流失严重。2001年该州水土流失的面积已达到4890平方公里,占到了土地面积的20.5%。挖沙采石行为也是滑坡和泥石流的重要诱因。在过去几年内,香格里拉县环保局至少关闭了200多家采石采砂场。尽管如此,大规模破坏生态的挖沙采石行为仍屡禁不止。在香格里拉县,随意开山采石的现象令人震惊,从县城放眼看去,就可见到城外四周山体都被大面积“开膛破肚”。据统计,县城周围被破坏的土石方至少有2500万立方米。开山采石破坏生态植被,由于高原脆弱敏感的生态系统使生态环境很难恢复,这也是造成塌方和泥石流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7.生态旅游对森林资源带来负面影响

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在我国已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中,有44%的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11%有噪音污染,3%有空气污染。而在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对森林资源的负面影响仍然不可忽视。以迪庆州的三坝纳西族乡为例,从90年代中期开始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来,在水渠旁修了许多公路,破坏了本已脆弱的植被系统,加剧了当地的水土流失。在水土流失情况最为严重的东坝村,2001年的水土流失面积为17.70KM2,轻度流失面积为7.78KM2,中度流失面积为7.53KM2,强度流失面积为2.38KM2。

8.森林火灾影响森林资源的消长

建国前,香格里拉地区对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不重视。建国后,增强了防火灾识,提高了控制森林火灾的能力,森林火灾次数逐年下降,火灾损失逐步减少。但从1975-1995年共计发生火灾651起,成灾面积为269184亩,损失林木1022029立方米,烧死幼树1011.44万株的数据来看,火灾仍然是造成森林资源减少的重要因素。虽然从1998年9月1日起,全州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提高了森林覆盖率,但由于森林工业的萎缩,其所负担的防火基金得不到保障,1999年迪庆州的森林火灾数量急剧上升,仅4月间,一个乡的一起火灾就造成1.2万亩天然林毁灭,相当于1998年云南全省森林火灾面积的总和。

三、保护香格里拉森林资源的若干建议

1.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立法,加强执法,提高群众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为了强化林业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实现香格里拉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森林法》,将现有香格里拉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森林条例》。该条例既可统领现存规定森林资源保护具体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使整个地方法规系统化,更好的贯彻执行上位法律规范。同时,又可在该条例下完善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其他立法,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综合性。此外,还应在搞好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和提高自身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奖惩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做好工作。在提高群众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方面,要做好宣传,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生态意识、法律意识,同时要采取吸引群众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使群众从森林资源保护中获得利益。对私人开放商品林建设、在公益林建设中引入民营机制,发挥森林资源的市场运做,才能保证群众持续有效的参与到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培育中,实现有效的行政执法。

2.实施国有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促进林区职工群众脱贫致富

国有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在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林地用途、森林经营规程不变前提下,将全部林地按林场(所)林业户数分成对应的管护经营责任区,让职工群众在看好林、管好林、造好林的同时,合理开发利用林内的山副产品资源,所得收入归管护者个人,从根本上把管护责任与个人利益紧紧地捆在一起。目前,迪庆州的管护责任只是划分到各个责任单位,自然保护区统一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保护区以外的国有林统一由各国有林场经营管理,集体林由集体林权属单位经营管理,林业工作站负责监督指导。笔者认为,可以在划定部分公共管护区后,其他部分按职工户数划分为责任区,签订责任状,让职工真正成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利用的主人,把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增加职工群众收入、为林区职工群众提供广阔就业天地有机结合起来,将会产生一人管护,全家就业的实际效果。只要提高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就会改变过去对森林资源单纯利用的模式,实现森林资源保护与人民富裕同时并举的目标。

3.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有效保护天然林

其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修建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等;建立宣教中心;加快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加大对森林消防和森林公安的设施设备的投入,最终提高管理能力。其二,增加管理力量,改善管理人员待遇,提供相应培训机会,提高整体素质,满足保护区工作的需要。其三,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共建。其实社区是当地自然资源的使用者,只有当地社区也加入并以社区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区系统才有可能真正达到有效持续的保护,才可能减轻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的财政负担。为达此目的,应充分运用当地丰富的矿产、水能和旅游等非木材资源,开展兴修水利、修筑道路、建造桥梁等建设项目,开展生态旅游项目;推广科学种田、养殖、放牧;对林副产品进行合理有序开发与保护。最终形成当地居民持续的替代经济收入,这样既可促进经济发展又可有效保护天然林,处理好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4.推进农村能源改革,合理改善农村用能结构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保护森林和维护生态,对于促进香格里拉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大力推广沼气池、太阳能、电能、节柴灶等替代能源,转变用能结构,推广替代木材的各种建房用材,减少对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以云南省玉溪市为例,农村新能源代替烧柴,每户农户一年可以节省柴薪2.5吨,相当于保护半亩森林一年的树木生长量。新的农村能源计划完成后,建设19万口沼气池和21座秸秆气化站,相当于每年保护了10万亩森林的生长量。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资金和技术的投入,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更需要政府有利的组织、领导和鼓励。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的能源改革,政府应解决相关资金技术问题,有效利用香格里拉丰富的电力和太阳能,促进香格里拉的农村能源建设,采取相应的政策鼓励农民使用新能源。

5.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大力推进绿化,有效防止自然灾害

其一,鼓励利用多种资金,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维护承包造林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其二,规定优惠的措施,鼓励开发“四荒”植树造林;其三,有效科学地限制开山采石;其四,规定退耕还林的土地种类和实施退耕还林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其五,重点保护公路两旁的植被,防止塌方和泥石流中断交通,影响经济发展;其六,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只有森林植被的有效保护,才能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有效控制各种自然灾害。

6.加强对生态旅游管理,避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其一,通过集中学习及与加强生态旅游相应的政策、经济、法律手段落实的方式,提高旅游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意识。其二,加强游客管理。根据生态资源的承载量,控制游客的数量;有效控制游客的活动范围,重点保护一些脆弱而珍贵的生态环境;通过门票、旅游须知、导游图、旅游区内的环保指示牌,发放废品收集袋等手段,以“除了回忆什么也别带走,除了脚印什么也别留下”为口号,提醒游客注意环保,增强环境意识。其三,完善生态旅游相关立法和执法,保证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7.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管理

其一,加强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在州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基础上,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与村、村与户层层签订当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其二,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要求从自己做起,对别人监督,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努力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其三,加强火源管理,增加防范措施;其四,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其五,坚持增加森林防火资金投入,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其六,始终坚持实施科技防火,加强科学防扑森林火灾技术的推广应用,譬如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等。

8.弘扬藏文化生态保护理念,提高生态意识,促进森林资源保护

在迪庆藏文化中,非常敬畏自然规律,对自然有种特别的感情,把自然界中的一切都视为是有灵性、神圣不可侵犯的事物,人们不可动其一草一木,这构成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迪庆藏文化的精髓。正是在这种文化理念之下,许多迪庆州的大山被赋为神山,至今仍然是保护最完好的原始森林。譬如梅里雪山雨崩村的神山,森林茂密、古木参天,被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的植物专家誉为“仿佛精心设计的园林”。尽管在追求经济发展潮流的冲击下,有的藏民淡化了这种生态保护理念,为求发展不惜破坏自然,但是,作为全民信教,有坚实的不杀生、普渡众生、保护生命、尊重生命的藏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基础仍然是较为坚定的。因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高僧生态保护讲座等形式,宣传人类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古老观念,进一步挖掘人们心中的自然生态保护理念,最终影响人们的行为,保护森林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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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芝喜,和强.迪庆森林遥感分析,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1995

5齐扎拉,勒安旺堆.云南迪庆香格里拉揭秘.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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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齐康.浅谈〈云南省森林条例〉的特点.云南林业,2003,(3):5-7

10郑德祥.保护云南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林业资源管理,1994,(1):48-51

11宋晋国.浅析太原市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及防治对策.太原科技,2003,(3)26-27

12肖超.关于加快广西农村生态能源建设的战略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03,(2):49-52

13齐扎拉.“香格里拉”保护与发展的探索及行动.思想战线,2001,27(1):70-72

14齐扎拉,成升魁,沈镭.“香格里拉”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实践.资源科学,2000,22(4):83-85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篇10

一、目的和意义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是促进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林业法规政策、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措施,对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全市“十二五”末森林覆盖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试验区生态建设这一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建立高效完备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不断提升森林资源保护水平,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目标任务

围绕试验区新一轮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战略部署,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加大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和植树造林力度,大力发展特色经果林种植力度;在确保现有森林资源不减少的基础上,保证近三年来各类工程项目营造林成林率达到90%以上,力争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左右,与全区平均水平持平。

四、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我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廖康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勇同志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目标考核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责任主体

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主体为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第一责任人为镇乡办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二责任人为分管领导。

考核办法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镇乡办事处自查和市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镇乡办及有关市直部门于每年12月份对本辖区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份组织检查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森林防火工作(20分):主要考核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队伍建设、防火物资储备以及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

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得4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得4分;组建有森林消防队伍、配备相应森林防火装备和物资得4分;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得4分;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得4分,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0.5‰的不得分。

2.造林绿化工作(20分):主要考核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及特色经果林种植完成情况。

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任务、成活率达到90%以上得10分,反之按比例扣分;发展特色经果林面积2000亩以上得10分,达不到面积按比例扣分。

3.森林资源管护工作(10分):主要考核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协议签订、护林人员管理以及打击惩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等工作。

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制,制度健全,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得1分;与聘用护林人员签订管护协议得1分;认真组织召开例会,按时对护林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有督查记录得2分;护林员每月巡山天数达到25天以上、巡山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得2分;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在2起以下得2分,超过2起不得分;认真查处辖区内发生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案件查处率达100%得2分,达不到100%不得分。

4.林地资源管理工作(10分):主要考核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以及违法征占用林地情况。

定期不定期进行林地保护宣传得2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上报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得2分;无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得6分,发现辖区内有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的不得分。

5.林木采伐管理(10分):主要考核凭证采伐等工作。

严格按采伐程序申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得6分,有无证采伐林木行为的,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按时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更新且保存率、成活率均达到85%以上得4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6.国家公益林管护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10分):主要考核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及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情况。

签订管护责任状,制度健全得1分;签订管护协议得2分,管护协议没有签订的不得分;按时对护林员进行定期检查、考核的得3分;及时、足额兑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给林权所有者(管护者)的得4分,反之按比例扣分;本乡镇、办事处截留、挪用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不得分。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10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以及有害生物发生防治情况。

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得2分;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得4分,超过的不得分;开展疫情监测及时报送监测报表得2分;认真组织枯死木清除等工作得2分。

8.林权制度改革(10分):主要考核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开展、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林权纠纷调处等情况。

开展森林火灾保险且入保率达40%以上得3分;成立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得2分;档案规范、内容完整得3分;林权纠纷调处率达100%得2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六、奖惩措施

考核分值设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中等,59分以下为差。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内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及时组织整改和完善。对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差”等级的,将启动行政问责。

七、时间安排

(一)每年1月初:由市人民政府与各镇乡办事处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

(二)每年12月底:各镇乡办对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12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篇11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第十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

(一)火险等级三级以下;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四)预备有应急扑火力量,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决定,并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并报告火灾隐患;

(三)劝阻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全省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等,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航空护林防火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防火协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并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时,应当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森林周边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应当开辟宽度在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认定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时,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森林火险气象监测、森林火险气象预警、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技术研究和业务应用,及时、无偿提供森林防火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配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对协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的基层林业部门,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三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情况,迅速处置。

第三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启动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将火灾信息告知相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并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启动联防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四条接到扑火命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参加火灾扑救的公安消防、武装部队、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扑救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火灾损失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灾害统计和救灾范围。

第三十七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散布虚假的森林火灾信息。

第三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人未按照应急预案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森林防火:起火主要原因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

(一)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

1.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

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炊烟,做饭,烧纸,取暖等;

3.故意纵火:燃烧干草,燃放爆竹礼花等;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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