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例(12篇)

daniel 0 2023-12-31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篇1

一、森林公园旅游开发的背景

(一)必要性:森林公园作为森林生态旅游的主要载体,其发展直接影响着生态旅游给社会带来的效益的高低,从生态旅游的未来发展角度来说,森林公园的旅游开发是及其必要的,是带动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盈利性:随着森林公园游的发展,森林公园旅游给旅游业带来的收益也日益增加。各林业部门不断统一思想认识,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加速发展全国森林旅游,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稳步增长。

二、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森林公园的旅游开发工作取得骄人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影响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工作顺利进行的突出问题需要解决。通过对森林公园的了解及其总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充分挖掘并发挥森林公园资源的价值

长期以来,旅游资源开发者及旅游经营者起先仅重视森林公园旅游资源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后来随着人们生态意识的觉醒,又开始注重森林公园的生态效益,却忽视了森林公园自身具备的可供人们游览、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研究等活动的价值。这样浪费了森林公园资源的同时也降低了森林公园给旅游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的可能性。

(二)保护与开发难以兼顾

开发的同时必然会给一些地方的旅游资源带来破坏。森林旅游是我国一种新兴的旅游消遣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人们接触自然的机会越来越少,因此对森林公园的旅游需求更加迫切。许多投资商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忽视了旅游法律法规,没有按规划布局,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只热衷于一些回报率高的项目。对森林公园等旅游资源不加节制的开发给这些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三)建设与管理资金短缺,基础设施不完善

一直以来,在森林公园的开发与建设方面都存在投入不足、资金短缺的问题。我国森林公园的建设未能纳入中央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森林公园的开发与建设不能得到国家和地方的专项投入,缺乏国家宏观投资政策的有力扶植和引导。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是森林公园发展的重要阻力之一,全国范围内的森林公园中,至今仍有许多因缺少建设资金而未能启动。在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与建设中,资金投入不足会导致其基础设施薄弱、交通不便或便而不畅等问题,资金的短缺还影响着宣传促销和招商引资等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森林公园的进一步发展。

(四)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匮乏。

近些年来,森林公园在经营管理上缺乏管理型及对相关旅游知识有相当程度了解的专业人才一直是其致命的软肋。由于旅游业相关的工作都具有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特点,工作起来十分辛苦,许多旅游相关专业的人都不愿从事这些让人又累有苦的工作,或者在工作了很短的时间之后又去选择其他相对来说较为舒适的工作。这样就造成了专业人才的流失。没有一个专业的领导队伍,很难促进森林公园的整体发展,更不能曾强其综合竞争力。

(五)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林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及其自然景观是国家珍贵的自然保护遗产,应加强对这些资源的保护力度,应该用法律的手段限制对这些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及破坏。严厉打击破坏资源的行为,高举保护森林公园的法律武器。

(六)森林公园旅游产品单一,缺乏精品

一些森林公园只注重靠森林景观来招徕游客,旅游产品相对来说比较单一,缺乏品牌意识,对森林公园建设的重要性和森林旅游的内涵特点认识不到位,在规划和发展中标准不高,技术水平较差,不注重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参与性,缺少游客参与性设施,缺乏主题精品。

三、森林公园旅游开发的对策

鉴于森林公园在旅游开发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该用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难题。具体的问题对策如下:

(一)应对没有充分挖掘并发挥森林公园旅游资源价值的问题

首先应该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资源开发,还要遵循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包括重点原则、可行原则、生态原则、市场原则、开发利用方式的多样性和增殖性原则等。尽量使森林公园旅游资源的价值得到全面的发挥。

(二)解决保护与开发难以同时兼顾的问题

1.做好旅游资源的规划管理

在对旅游景区及资源进行规划的过程中,要做到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市场为导向,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在具体的操作中不断完善对景区的规划,在开发的同时注重资源的保护。

2.加强立法

在“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对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权加强限制和监督,同时对景区资源的开发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以保护资源少收破坏。

3.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上

首先应加强融资方式多元化,“广辟筹资渠道,提供资金保障”。通过国家投资、社会融资、招商引资等多种筹集办法,解决森林公园旅游开发中资金不足这一“瓶颈”问题。其次加强投资的多元化,政府应该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将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对于森林公园开发不能单靠政府投资,应由政府一元化投入转变为政府、企业、个人、社会多元化的投入。广集资金,加强森林公园建设的社会化进程。

4.在专业管理人才缺乏的问题上主要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入手解决。从政府方面来说,加强人才规划和信息引导,根据未来五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旅游人才信息预测和机制,使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实现更好的对接。从企业方面来说,要改变森林公园人才缺乏的现状,实现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不断提高综合效益,必须加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对在职工作人员的相关业务技术的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出台相关奖励政策吸引旅游人才,促进景区的进一步发展。

5.在法制建设滞后这一问题上

应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机制,国家需出台相应的保护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以此来保护林区的自然资源及自然景观。在森林公园的规划管理中,必须参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破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条例》、《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等相关条例,做到有法必依。

6.解决森林公园旅游产品单一,缺乏精品的问题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如何培育保护森林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林业局经济建设林区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a)-0243-01

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的命根子。如何在生态建设中,培育保护好森林资源,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1加强森林资源管护

自“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以生态建设为主导,以责任制建设为核心,狠抓落实,把森林管护的任务、目标、责任、资金四项指标逐级落实到山头、人头,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护网络,层层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杜绝了区内森林火灾、病虫害和乱砍滥伐现象,森林面积增加,森林覆盖率大大提高,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

笔者所在的金河林业局森林管护面积517228hm2,活立木蓄积3810.9万m3,森林蓄积3609万m3,森林覆盖率90%,比实施天保工程前,实现了森林面积、森林蓄积、森林覆盖率同步增长,林业局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实现了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1)在实施天保工程中,健全森林资源管护体系。金河林业局完善局、管护所、管护员三级管理制度,落实森林管护人员1380人,签订管护责任书1260份,管护员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对管护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目前林业局现有远山管护责任区145个,188238hm2;近山管护责任区85个,25604hm2;设立远山管护站10个,管护面积302477hm2。(2)加强管护站建设和人员培训。2013年在吉峰林场新建200m2木刻愣管护站一处,对亚金沟林场18公里和金莫两个管护站进行了维修,举办了两期管护人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培训班,培训人员1200名。(3)树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培育保护好生态功能区内的森林资源。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管护员坚持巡山护林,每月巡山25天以上,翻山越岭,爬山涉水;远山管护站人员吃住在深山老林中,保护好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管护员熟悉山情林情,面向群众,做到从源头上保护好、管理好森林资源。(4)加大公益林建设力度,大力培育森林资源,不断提高林分质量和防护成效,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实施天保工程至今,金河林业局动植物种类明显增多,有脊椎动物296种,占内蒙古自治区脊椎动物总种数的65.3%,有野生植物546种,隶属于97科842属。2013年完成补植补造10000亩,病虫害防治90000亩,母树林经营13900亩,大棚育苗18亩,产苗量375万株。金河林业局精心绘就“十二五”林业发展蓝图,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将提升到92%。努力建设一个青山常在、碧水长流、清新宜人的绿色森工企业。

2加强生态功能恢复

重视生态环境功能的恢复和自然修复。2009年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以国家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为契机,在全林区启动了生态宜居工程,计划用三年时间对11285户居住在深山的居民实行生态移居扩大林区腹地无人区面积,巩固生态建设成果。金河林业局按照森工集团的统一部署,根据林业局实际,决定对金林、嘎拉牙、达赖沟三个林场实施生态移居。2011年末林业局2074户林场职工住户全部搬迁到局址或牙克石定居,享受到了高质量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1)生态移居完成后恢复植被4600亩,栽植杨树2500株,兴安落叶松容器苗190000株,种植樟子松5000株。2074户山场居民每年减少生产生活取暖用柴等森林资源蓄积消耗达1.6万m3。同时,因没有人为活动,有效杜绝了滥砍盗伐林木和捕鱼狩猎现象的发。(2)大力恢复荒山秃岭植被。切实把荒山绿化列入生态建设的重中之重,结合立地条件,摸索一套可行的荒山绿化技术要领,在种植模式、树种选择、整地标准、抚育技术要制定专门标准和规程要求,对挖穴、回填土、苗木栽植、抚育等环节做到按标准执行,确保提高造林质量和苗木成活率。

3加强依法治林力度

(1)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为核心,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不断简化和完善审批程序,认真做好伐前实地踏查、伐中监督,伐后检查验收工作,强化森林采伐“源头”管理,将采伐限额管到山头地块,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2)落实防火责任制,提高防控能力。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条例》,执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监督检查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火扑火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3)加强监测能力,提高林业检疫执法能力。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强化措施,加强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防止以松材线虫为主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入侵蔓延,并提高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预警能力和对突发疫情的应对能力。(4)健全完善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善林政案件报告和督办制度,对发生林政案件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责令限期查处,确保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

4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力度

利用广播电视、张贴标语、宣传车、印发宣传单……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专项行动的成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抵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良好局面。在积极做好职工群众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工作的同时,做到坚持预防为主、多措并举的原则,多方联动,整体配合,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将保护森林资源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树立保护森林人人有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对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起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

5加强改善林区民生,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林区职工生活水平

下大力气集中解决林区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大力发展接续产业,增加就业岗位,组织引导职工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搞好林下资源开发,通过特种动物养殖、黑木耳种植,迅速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加强森工企业局址基础建设,实现街道硬化、绿化、亮化,改善职工居住条件;通过国家实施棚户区改造,集中解决森工企业弱势群体贫困问题,使林区职工生活整体步入富裕小康水平。同时,注意引导林区群众改变传统的靠山吃山、不计资源成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最大限度地节约和利用森林资源,减少森林资源非正常消耗建设生态文明新林区。

参考文献

[1]王进平.为构建节约型社会提供生态保障[J].中国林业,2006(21).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1篇3

可持续森林管理已成为全球森林治理的总体目标。这个概念是个不断演变的概念,它包括和承认与森林有关的所有价值,而且试图平衡这些不同的、且有着内在冲突的价值。森林区域共同的价值包括:生态和环境价值、社会和文化价值以及贸易和发展价值。假使在法律框架内承认所有这些价值,对全球范围内的政策制定者而言也是困难的,在国内层面也是如此。与森林相关的多种价值,如何体现、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对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法律规制是一个挑战。对森林地区的管理,如对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一样,在本质上是政治性的。但是,森林不像其他自然环境元素(如水、空气和动物),在一段时间内允许对其享有所有权。特定区域的森林的所有者,享有一定的受到严格限制的财产权利和责任,这使得森林的管理及其法律制度极为复杂。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可持续森林管理概念的核心是承认和促进森林领域所有权利和利益的平等。1990年在斯特拉斯堡召开了欧洲森林保护部长级会议,涉及大约40多个欧洲国家,讨论了“森林保护跨境机制的启动”。1993年6月在赫尔辛基举行了第二次会议,在谈判进程中为可持续森林管理制定了一个可行的定义,这在决议H1:欧洲森林可持续管理的一般准则D段中,森林的“可持续管理”是指森林和林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方式和速度,保持其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再生能力以及活力和满足他们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潜力,无论现在和未来,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层面,都不会造成对其它生态系统的破坏。

在1994年的后续会议上,确立了进一步可持续森林管的基于赫尔辛基会议决议H1和H2的标准和指标,旨在确定国家的森林条件和管理的模式与趋势。赫尔辛基会议制定出可持续森林管理的6个标准:①维护和适当提高森林资源及其对全球碳循环的贡献;②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③维护和鼓励森林的生产功能(包括木材和非木材);④维护、保护和适当加强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⑤维护和适当提高在森林的保护功能的管理(尤其是对土壤和水);⑥维护其他社会经济功能和条件。上述第6个标准涉及与可持续森林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赫尔辛基会议制定的相关的法律要件是:第6.28条规定现存的法律监管框架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森林文化遗产进行程序上的管理;第6.29条规定保护宝贵的文化遗产和风景的程序规制框架;第6.30条规定一定程度上提供足够的财政激励的经济政策框架和金融工具;第6.31条规定实施政策框架的信息化手段,以及具有特殊的可视文化价值遗址研究的能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这些标准和法律要件并不是国际法准则,它们也不需要执行,其形成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基本要求引入了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理念。

2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全球治理

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理念通过各种形式渗透在有关全球森林利用和管理中。尽管这样,可持续森林管理因其在国际层面上缺乏清晰的概念、意义和目的,因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国在解释该概念以及在实施、贯彻这一理念时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围绕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主题:平衡森林区域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代表和认可森林的所有利益和价值;促进和认证可持续砍伐木材程序。在本质上,这个概念一般被理解为管理森林资源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来满足今天和明天社会的多样化需求,而不损害生态承载力和更新森林资源的基础潜力。国际林业法规在形式上极其分散,除了零散的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要求,基本上仍然属于自愿性质。许多发展中国家需要重要的能力建设援助,需要外商直接投资。一些国际公共机构,如联合国森林论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世界银行,都单独形成了自己的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此外,国际私营林业机构,如标准和指标程序、林业认证体系和林业市场已经出现,形成了实现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新流程和机制。可以看到,这里有大量的重复、重叠,需要进行精简。这种分散还导致了一种情况,除了法律、规则、标准的分散以外,机构的分散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没有一个全球性的机构负责、承担、管理与可持续森林管理相关的全球义务。目前的状况是,一些公共和私营林业机构在一个支离破碎的系统中运作。各国在这些相互竞争的国际机构中能形成的是典型的“论坛店”,清谈、议论多多,达不成共识,形不成规范,当然就谈不上采取共同行动。

各国参与国际森林制度的动因是他们必须看到、得到某种形式的福利或回报,或新的商业机会出现。当前,国际公共机构并未对各国政府保护森林的行动提供重大激励措施,也未提供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问题的有力指导。联合国森林论坛的作用是有限的,正因为如此,它在解决全球森林问题方面是否有效还值得商榷。目前全球森林治理运作上的缺陷必须加以克服,提供明确的规则和衡量的标准、适当融资和积极鼓励、技术转让,自下向上的方法,各级机构和政策之间的协调,常设的对话形式、公正地解决冲突,都是需要建立起来的制度与规则。国际森林谈判需要解决真正的问题包括根据指定的目标增加受保护的森林地产,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生产林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森林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分析、理解法律在实施可持续森林管理理念中的作用。森林和林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方式和速度,其保持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再生能力以及活力和潜力,相关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层面的施行,以下事项都是可持续森林管理的重要内容:生物多样性价值:这需要寻求法律保护高生物多样性的森林地区。生产价值:这需要法律定义若干森林区为富有生产力的地区,并规定这些区域内森林如何经营。再生能力:这需要法律来界定再生,并提出需要一定标准的指导方针。

活力:法律也必须定义活力和提出需要有一定标准的指导方针。生态价值:法律必须承认所有森林地区提供的生态服务。这些服务一旦被确认,法律必须确保这些服务继续,制定规定禁止对这些服务的干扰。经济价值:法律必须承认所有森林的经济利益,这包括生态服务系统(PES)等新兴的森林价值,传统的木材和非木材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包括土著团体、社会团体、土地所有者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社会价值一旦被确定,法律必须承认。在必要的情况下,建立具有较强社会价值的森林保护区域。地方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局部利益,这需要积极的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一旦确定了地方利益,法律必须给予承认,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保护当地的森林权益。国家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国家利益,这将需要从国家层面对所有森林进行研究。一旦报告完成后,可能需要修订法律来承认和保护所有国家的森林权益。全球利益:法律必须确定森林地区的全球利益,全球森林报告、相关的国际环境多边协议也表明了国际社会在森林地区相关的利益。未来利益:法律也必须认识到子孙后代与森林地区的利益关系,必须制定森林法规以确保所有为了子孙后代的森林价值。以往人们主要把森林区域看作是“保护森林地产”或“生产性的”森林地产,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森林管理要满足生态、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例如,以前的森林认证计划主要关注的是森林的生产性价值,现在需要在木材生长和收获中要遵循一定的生态标准。国家应对保护林产开始进行可持续性的管理,以满足生态系统服务的目标。

3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法律要求

实施可持续森林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法律,用一个单一的法律进行各方面的可持续森林管理是不可能的,需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行为守则等各种法律形式。此外,在普通法制度中,司法判决将有助于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实施。重要的是,所有的森林法律是彼此一致的,避免重复或缺乏明确性。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自己在森林管理与规制中的角色,应该向公众提供易于理解与遵循的形式,来解释私营和公共森林监管机构的角色。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都涉及到可持续森林管理及其实施。

3.1环境法Bates提出,环境法的主要功能是管理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管理污染、废物和受污染场地以及管理能源生产和气候变化。政府争取确保自然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虽然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楚。Bosselmann探讨该原则的地位,引用像罗威这样的作者将其描述为“变化的”原则,金沙则将它描述为国际习惯法。最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被定义为有责任保护和恢复地球的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依据以下三个角度:经济———资源开发的角度,生态———环保角度,社会———保护当代和未来人类需要的角度,森林规制可以分解为两种主要类型:森林保护制度和森林生产制度。这些制度都试图包含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三大支柱。

3.2规划和发展法全球森林砍伐的最大原因是为了农业生产而清除森林区域。规制城市或农业发展的法律是规划和发展法,这可以防止被视为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地区的破坏。这方面的法律机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EIA)、战略环境评价(SEA)、公园及保护区区划调整。其他比较突出的还包括:官方计划、建筑法规等。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告知决策者和公众有关预测结果及建议,以及对环境、发展的影响等。规划和发展法施行可持续森林管理概念的一种方式,是要求政策法规制定者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贯彻森林的所有价值,这通常要求重新造林或在林区再造林。

3.3物权法对森林的大部分规制都包含在物权法中。Fisher认为,所有权和控制权是自然资源被管理的最基本的基础规范。物权在两个主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森林地区的占有,也就是说,如何合法拥有森林区域,包括公有制、私有制、社会所有权或临时所有权(如租约或许可证)等各种形式。所有权的类型直接影响制定管理不同森林区域的规范的性质。其次,一块林地上有多个与物权相关的利益。例如,一个人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另一个人可能拥有树木的所有权,第三个人可能享有树木所提供的环境服务(例如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所有权。物权法需要认识到这些权利并对所有的森林物权提供保护。

3.4宪法“宪法的重要性仅仅是因为其他位和影响力。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代表了一系列原则,甚至意识形态它代表了一些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上述引文表明,宪法对各个领域的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在联邦制国家,宪法可以界定联邦和各州政府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的作用。一些宪法直接包括关于森林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而另一些可能间接影响森林规范,例如,其包含土地和财产使用。宪法规范迫使各国政府为保护环境或赋予公民强制执行的清洁和健康的环境权利,这可能比法定的权利更安全,也更容易被政府改变或废除。然而,宪法规定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法院解释和阐述他们具体程序的意愿。

3.5土著居民法土著居民法是基于习惯法和传统的法律。大多数土著文化的重要功能是和自然紧密结合。因此,土著居民法律能够且已被纳入到环境资源保护法的领域里。土著群体往往与自然环境(包括森林区域)有紧密的联系,这方面的法律能改变森林管理。例如,在澳大利亚,原住民火烧森林的做法已成为国家公园的管理实践,这些实践做法已被采取用来改善生物多样性。《联合国土著居民权利宣言》制定了一些旨在提高承认土著人民法律权利的原则。这些原则有助于森林土著居民拥有并参与森林管理。

3.6国际法“环境保护是国际性、全球性问题,环境问题超越了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传统的全球政治分裂的地理概念。生态系统是以深刻和复杂的方式相互关联。由于这些相互关系,其对环境的影响是广泛的和长远的。因此任何国家都既不想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环境,也不想对在其领土上开展活动而造成的全球影响承担责任。”相比于其他领域的国际法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劳工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环境法欠发达,其没有全球性条约即国际环境公约来建立基本环境权利或义务,而是专注于特定的环保价值或问题。有很多的国际环境法律原则,如责任和预防、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等,都是这样。关于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原则的新德里宣言为国际环境法提供了一些指导,并要求采取一种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全面和综合的方法。国际森林法有能力直接,至少是能够间接影响国内森林法。国际森林法的全球森林目标代表全人类利益、全球利益,而不是个别国家的利益。如前所述,因为存在一些不同的国际森林标准和政策,所以导致缺乏一致的国内森林政策。但是,一个广泛实施的国际机制已经开拓出森林政策的基本内容、基本内涵,用标准和指标来衡量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进展情况,这是非常重要的。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篇4

法规健全,制度灵活

美国于1930年颁布的《森林使用后强制性再造林法》要求,采伐权所有者在国家森林中采伐后必须支付使用后再造林所需费用;1960年颁布的《森林多种用途及永续生产条例》则规定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林地生产性经营和采伐活动申报许可制度,对国有土地采伐圣诞树、薪材等实施审批,对私有林的采伐量和行为人要实施审批;1976年颁布的《国有林经营法》对皆伐做出了限制,规定了采伐特许权的最高期限。

美国建立了森林采伐、经营审批制度,要求森林经营的私有林主必须根据濒危物种保护策略要求留出保留地带;对一般林分的私有森林经营和采伐,根据各个州的规定呈现出因地制宜的审批格局,但都采取激励式审批和法制化管理。用奖励和资助方式促进私有林经营和更新,国家有权对受助私有林主进行技术层面的验收和辅导性约束,依照可持续经营方案规范私有林经营;私有林管理,充分放权,各州立法规定了管理实践和标准,要求在采伐后须进行再造林,或保存一定数量母树以利自然更新,并规定了能皆伐的最大面积,以及木材和林产品的运输。

体系完善,分类管理

对于森林资源管理,德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注重林业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国有林、社团林和私有林的可持续经营。从联邦到地方林区,五级森林管理机构为垂直隶属关系,避免了森林管理中的地方政府干预。德国林业法律法规健全,1975年制定、1984年修改的《联邦森林法》只规定一个总体框架和一些重要的宏观管理原则,各州在其指导下制定适合本州林情和特点的有关营林计划、森林管理和林木采伐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保证了法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了实施效果。林业部门严格依照州森林法行使职权,私有林经营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充分的经营自。

林业部门按照联邦和州森林法规定,社团林在获得批准和同意后进行采伐和运输;私有林的采伐和运输不需要进行审批,具较大自,有经营目标和优先权自由,但通常他们都会征求私有林协会或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技术援助,以便长期可持续经营。

分类审批,依法许可

芬兰根据国有和私有采取不同的森林经营和管理办法。国有林管理主要通过招投标,委托专业公司完成;私有林比例高、采伐自由度较高,实行采伐前申报备案制度。

为了维护森林可持续经营和多目标利用,芬兰形成了以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森林法》为主体的较为健全的林业法律体系,对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都有明确规定。芬兰农林部负责监督《森林法》实施,可颁布有关计划编制和监管条例,对私有林的采伐作业实施调控和对人工更新时“非乡土树种”和“森林繁殖材料”的使用进行管理。

一方面,芬兰对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实施审批许可,一般被许可行为具短暂性和期限性,有时是一次性的。在资源利用许可中包括林地征用、占用许可,森林公园、苗圃等的设立和规划许可,野生动物捕猎许可,林木采伐许可,野生植物(含野生药材、天然种质资源)采摘许可,森林资源(包括木材、松香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许可,森林资源销售许可、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等。资源保护许可主要有动植物检疫许可、林区用火许可等。另一方面,芬兰对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进行审批许可,当事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可在法规允许下较长时期地从事某种经营或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开展森林游乐等活动的许可等。

依法管理,分类经营

新西兰农林部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私有天然林可持续管理计划、年度采伐计划以及天然林木材的出口申请,天然林锯材厂的注册和监管。新西兰林业研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工林营造、木材采运、木材加工和林产品销售等,享有一切做出商业性决策的自。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篇5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2010902

1引言

我国地域辽阔,国土面积在世界占据第三位,自然条件复杂多样、资源丰富。从地形分布上来看从北向南依次分布着寒带的针叶林、温带的落叶阔叶林以及亚热带的常绿阔叶林,再向南还有热带的雨林植物,少数地区还有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分布,植被种类多样,分布也比较分散。从森林面积来看,我国位列世界第七位,俄罗斯居首。除台湾省外,我国的天然森林面积达到了11000万hm2,占到了我国森林面积的70%,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最近10年以来,我国人工林种植面积呈现出增长的趋势,森林面积总体上也呈现出增长的趋势。

2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分析

2.1森林资源总量不足

我国森林资源突出的特点就是总量不足,并且还是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森林覆盖率较低,森林资源分布不均衡,而且人均占有量比较少,森林资源管理不善导致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森林资源总量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森林资源分布不均衡

森林资源分布不均衡也是我国森林资源的主要特点之一,不均衡的分布特点直接影响着我国森林资源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森林资源不均衡分布的原因主要是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加之我国特有的历史原因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失衡更加加剧了森林资源的不均衡分配。我国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西南地区,单单就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来说就占到了我国森林面积的30%,蓄积储备占到了50%,除了东北地区以及西南地区外,我国南方也分布着集体林区。但西部地区森林资源十分缺少,生态环境极其脆弱,有的地区森林覆盖率甚至不足1%。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一直无法取得较大程度的发展,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森林资源分布不均衡,森林结构不合理、质量较差等因素造成的。

2.3森林结构不合理,森林资源质量不高

我国森林资源中防护林以及碳林的比例相对较少,特用林的比例则处于偏低状态,存在环保理念较为薄弱的地区砍伐幼林的现象,严重威胁着我国森林后备资源,由于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不够,我国森林资源中原始林向次生林转变的趋势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随着人们砍伐量的增多,森林资源中残次林的数量越来越多,导致我国森林资源单位面积的蓄积量比较低。经济林的培养速度和质量偏低,导致用材林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著名品种以及优良品种的数量较少,仅有的用材林还都分布在高山峡谷或者是偏远的山区,地形较为恶劣,未来随着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的进一步加深,如果不加以保护,可利用资源势必会更少。

3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现状分析

3.1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规定阐述

关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我国的《森林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比如限制对森林的采伐行为,鼓励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提倡节约使用森林资源,鼓励人们使用木材的代用品来缓解人们对森林的利用率,并特别指出对于耗用木材资源比较严重的行业比如造纸等部分,要根据企业的产量及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从经济收益中分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植被的再造和保护工作。《森林法》中对于森林采伐量的限制,自法律颁布之日起先后经历了3次调整,从“七五”调整到了“九五”。国务院也出台相关白皮书文件来约束人们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指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森林采伐标准来进行。

3.2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目前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现状来看,森林资源的再生速度和木材的质量与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森林资源破坏程度与森林资源总量逐渐减少是目前森林资源管理中突出的主要矛盾。最近几年森林不按规定采伐、随意毁林开垦等现象屡禁不止,给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集中表现在:超额采伐现象严重,林业用地被私自征用,严重阻碍着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220万hm2的林业专业用地转变为非林业用地;森林资源质量每况日下,并且每年下降的速度呈现出增加的趋势,森林资源的所有功能的发挥都是基于森林资源质量的基础上,如果森林资源质量较低,也就谈不上森林效益了。

自1998年特大洪水以后我国政府就特别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文献以及相关规定,但尽管政府明令禁止,还是有部分地区法制观念较弱,缺乏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以及保护森林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在关系。再者就是部分林业管理部门存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更有甚者利用自己职位便利干扰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秩序,造成当地木材运输以及木材砍伐等工作混乱。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较为薄弱,保护手段比较落后,相关部门执法不严,随着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落实,部分林业管理人员还没有适应新的森林资源管理要求,对于森林资源管理过于注重形式。

4森林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策略

4.1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用具体实例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讲解毁林开地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认识到,要增加经济的建设,就要首先进行生态环境的建设。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既矛盾又统一的辩证观点,才能让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政策得到彻底的实施。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同时,也应建立完善有效的奖励惩罚制度。对肆意破坏植被的干部群众,要根据相应的政策及法律进行惩罚。对积极参与退耕还林,增加植被覆盖率的干部群众,要进行荣誉和物质奖励。

4.2发展当地优势特色经济,增加收入多样性

一方面有效利用当地特色农产品,强化优势产业,对优势经济作物,如辣椒、茶叶、水果、蔬菜等进行深加工,提供优质、无公害蔬菜,建设集中的生产基地,实现规模生产。同时打造一定的具有知名度、上档次的品牌,增加附加值。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林业经济。有规划、系统地开发林业资源,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化,如造纸业的一体化发展建设。同时也要大力鼓励农村特色的旅游行业、林产品加工制造业、森林观光等,调整农村收入构成,实现收入来源多样化,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一是建立定期互相沟通交流机制,使不同地区、不通部门能够有有效的交流学习渠道,将总结学习到的成功方法和经验相互沟通,使成功的经验与方法能有效、快速地在各个地区得到有效实施。二是组织干部群众到全国优秀林区建设的地区考察学习,认真总结和学习当地政府与群众的经验,快速、有效地将学习到的经验在本地区实施。

我国林业工程项目建设要根据工程的实际用途分为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建设,通常情况下分为重点项目和非重点项目,我国目前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严峻,必须分清林业工程建设主次,集中精力建设林业工程的重点项目,比如在我国平原地区按照高标准建设农田林业绿化网工程,从而提高我国农田防护功能以及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再就是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设力度,最大程度地遏制我国水土流失现象。主要林区要加大力度管理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强化对于集体林的管理,可以通过封山育林以及公益造林等工程的建设,来丰富我国森林资源再造工作的效率。与此同时还要强化林区中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加快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工程建设,对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要提高管理强度,确保野生动植物资源能够最大程度地保留下来,维护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对于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要建设湿地保护工程,相关部门要对本地湿地资源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从小处来展开对湿地的保护以及资源恢复的工作。

4.4落实科教兴林战略

随着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落实,林业的发展也要落实科技优先的战略。在林业工作中渗透科技兴林战略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从不同方面逐个进行开展,相关部门要加快新品种的培育工作,必要时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品种,重点培养那些抗逆性强的树种,先注重解决生态建设以及防护林的建设,逐步开展经济林的培育工作,利用先进的技术,来更好地开展林业保护工作,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可以建立科技示范区,培养高素质科技工作人员,提高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为我国林业工程建设提供先进的技术保障。

5结语

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是一项全民长久工程,需要我们以长久的热情和精力来投入实施,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我们要基于目前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护力度,完善保护手段,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周训芳,谢保国,范志超.林业法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

[2]周生贤.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林业发展中的几个重要关系[J].中国发展,2004(1).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篇6

[关键词]森林分类经营实施

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160-01

1.森林分类经营的涵义

森林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森林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森林分类经营,是在我国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林业生态功能的要求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提出的全新的现代林业经营方式。

2.森林分类经营划分类别

2.1商品林

主要培育原材料林、纤维林、短轮伐期林。用高科技手段,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以追求高产出、高经济效益。商品林是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按市场需要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依法承包、转让、抵押。商品林建设应以向社会提供木材及林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要广泛运用新的经营技术、培育措施和经营模式,实行高投入、高产出、高科技、高效益,定向培育、基地化生产、集约化规模经营。以商品林生产为第一基地,延长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产业链,构建贸工林一体化商品林业。

2.2重点生态公益林

这部分森林主要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以追求最大的社会和生态效益。公益林实行“谁受益,谁负责”,服务对象明确的,由服务对象对公益林经营者实行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公益林建设应以生态防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经营目的,以最大限度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及其自然群落层结构多样性的特性,采取针阔混交,多树种、多层次与合理密度的林分结构。

2.3一般生态公益林

这部分森林主要在充分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的森林经营活动来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补植、管护并举,封育结合,乔、灌、草结合,以封山育林、天然更新为主,辅之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3.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遇到的困境

3.1经营体制有待完善

多年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伐轻养护、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

3.2供需矛盾较为严重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3.3税费比例相对过高

林产品税费征收比例占销售价的比例偏大,尤其在商品材上表现较突出。商品材平均税费比例占商品材销售的40%~50%,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在商品材生产和销售环节双重征收8%,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对商品材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商品林的发展。

3.4政策法规需要健全

目前的《森林法》已经不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森林法》缺少对森林分类经营环节的规定,虽然有森林分类经营方案编制方面的条款,但没有真正体现森林分类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现行森林分类经营技术规程规定过死,除了对抚育的适宜保留株数和采伐强度做出规定外,还对抚育开始期、间隔期、终止期等做了严格规定,不利于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季节条件以及森林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灵活地经营林分。

4.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有效途径

4.1资源划类经营

对各林场划类经营后,还应对各林场的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的补偿额。

4.2构建管理制度

必须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重新制定和调整各类森林的经营方案,实行不同的森林采伐利用政策和管理制度,按照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实现对森林资源的分类管理,管住管好公益林,放开搞活商品林。

4.3完善组织形式

对商品林业建设,采取和探索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多种实现形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经营形式,促进商品林走市场化、集约化、基地化、林工贸一体化的产业化发展道路,真正达到“搞活商品林”的目的。对公益林建设,强化政府的组织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营造的生态林,应主要采取工程项目建设和林场管理的组织形式。此外,还应当在实行预算管理基础上,积极引入造林承包、管护承包以及招投标等管理方式,以提高公益林建设和管理效率。

4.4改进经营方式

根据公益林和商品林各自经营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公益林建设应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工程造林以及卫生伐、景观性质抚育、病虫害防治等有利于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经营措施,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根据立地条件和林分特点采用不同的作业法,以天然林(以自然演替为主)作业为主,其次是人工复层林作业和培育天然林(择伐或渐伐)作业,不采用人工单层林(皆伐)作业。商品林要定向培育,实行产业化经营,实行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集约经营,在利用较少林地提高木材和各类林产品供给能力基础上,进一步把更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下来,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森林分类经营工作事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任务。因此,我们要适应林业分类经营的需要,研究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技术措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提供科技服务。

参考文献

[1]谢守鑫.森林分类经营概念及成因浅析[J].华东森林经理,2005(3):1-7.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篇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各个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林地占用问题日趋严重,且世界环境变化日趋复杂化,导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病虫害、捕杀野生动物、生态资源破坏等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做好林业管理及可持续发展。建立林业科技创新体制,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核心,以效益为目的的林业科技创新体系,以促进林业生产力提高,并运用数字林业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推动林业经营和管理的精确化、科学化.加快实现林业管理的现代化。

1当前林业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1.1林权结构模式单纯

在我国,森林资源基本属于国有或本文由收集整理集体所有,此林业产权结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现,但却制约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2采育失衡,利用不全面

近年来,我国虽在森林覆盖率及森林积蓄量上有所增加,但人均拥有的比率还是远远底于世界平均水平,且部分地区还出现锐减现象。主要是存在采育失衡的状况:年森林采伐量大于森林的生长量,采伐后未进行森林更新。采伐的木材利用不全面,只有2/3的材积作为原木运出,剩余的丢弃,且加工后出材率仅为60%~80%。

1.3生态补偿机制未健全

所谓生态补偿机制即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因自然资源作为资源性,生态资源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地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应对资源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或对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做过努力、付出过代价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但这一机制尚未法律健全化。

1.4林业保护的监管缺乏力度

虽然目前国家在林业保护和管理工作上有了一定的成绩,逐步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并派驻森林监管机构对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毁林垦地等行为进行管理,并实施退耕还林等工程来恢复森林植被、挽回损失。但是,一些地区性的监督管理部门还是缺乏监管力度,对地方政府的林地用途管理制度,占用林地审核制度以及对破坏林地案件的监察力度还欠落实到位。

2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的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宣传教育

要做好林业管理,首先要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各级部门及林业企业的主管领导应合理全面地分配工作人员,将林业的资源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年初做好计划、目标,年中进行检查,年底结束后总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出现问题要彻底检查,决不怠慢。

同时,还要广泛地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首先各林业企业要不断地对职工(尤其是管护人员)开展对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不同的形式对职工进行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员工对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及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破除广大员工原先靠山吃山”的陈旧观念,最终为做好林业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并建立起靠山育林”的新观念,在根本上屏弃传统以砍伐为生、靠木头吃饭”的错误观念。其次,对生活在林区以及自然生态区的农牧民也要加强森林管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如:举办活动、宣传单、报纸、电视广播等,或者局部干部的专题讨论、案例分析等宣传,最终提高群众对森林的保护意识。

2.2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护制度

要做好林业管理工作,还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护制度。林业的管理主要包括林政资源管理和林业保护两大块,林政资源管理又包括林业的法规、林权、资源、采伐及木材经营等管理。因此,需要建立多层保护”的管护机制,既可以明确管护人的责任、权利,又可以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管护经营的积极性。尤其是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工作,全面实行伐区管理责任制度,采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超额采伐、非法占用林地、毁林造房等行为,杜绝乱砍滥伐现象,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每一片伐区签订林木采伐管理责任书,落实伐区责任人,并签订伐区作业质量跟踪管理责任书;伐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室需要对林业规划设计进行抽查;伐后,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于年底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伐区质量检查验收。

完善的管护制度是一切林业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实施的保障,而林业管理的职工是生态资源管护的最直接施行人员,其工作质量及思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林业管理工作的成败,为此,现代林业的发展已迫切地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护机制,通过它来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并更好地落实责任,以达到对林区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并将管理质量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同林地,情况不同,所采取的管护制度也可以不同)。要求林业企业的员工签定管护协议,对他们的管护范围、职责和义务等进行明确,利用协议的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那些玩忽职守、作风不良的职工予以更换调整,充分调动林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管理人员队伍,提高林业管理的质量。

2.3强化林业管护与资源培育

要做好林业管理更需要强化林业管护与资源的培育。林业管护包括了对木材流通的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森林的防火工作、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管护等等。首先,应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规范运输监督检查行为(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放、统计等程序);其次,强化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工作,开展季节性的灾害普查,实行植物检疫证运输,严格防范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再次,认真贯彻国务院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的建设与管理,做好火灾预警检测、防火道、林火阻隔等措施,并对周边职工民众进行火灾应急演练,降低火灾发生造成的损失;最后,加强对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野生动植物的管护,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有效提高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

森林资源是林业的物质基础,要实现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就需要对林区采伐后进行资源培育,不断地增加森林资源并提高森林质量,否则,当我们将资源耗尽却不给予及时培育的话,我们的后代将享用不到这些资源。所以,要求建立森林资源培育与发展激励机制,对育林项目工程予以资金补助。

2.4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

2.4.1需要强化木材流通管理

加强木材运输证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制度,规范发证程序,明确发证要求,确保发证质量,提高木材运输办证率;加快木材检查站的建设管理,合理调整州内木材检查站的布局;加强对木材运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行为。

2.4.2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加强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管理、指导,选取1-2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启动市级自然保护区示范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活动,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区保护条例》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的管理,坚决打击贩卖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

2.5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全面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包保责任制和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职责制,加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设和管理,突出抓好火灾预警监测、防火道路、林火阻隔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演练,坚决杜绝群死群伤和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降低森林火灾损失,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在0.5‰以下。

2.6进一步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全面加强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工作。将成灾率控制在4.6‰以下,无公害防治率75%以上,测报准确率84%以上,林木种苗产地检疫率99%以上;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除治,认真开展好松材线虫病的春秋季普查工作;加强对外来包装材料的封堵,加大无植物检疫证运输的处罚力度,严防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

2.7强化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

建立森林资源培育和发展激励机制。在省、市两级从收取的育林基金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国家和省林业重点工程配套的基础上,市财政从收取的育林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对未享受项目资金补助的营造林予以补助,对享受项目资金补助的营造林不再予以补助。今后,林业项目贷款可以用林木资产作抵押。同时,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坚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继续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

3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科学的发展观,已经深入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森林资源和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目前的严峻状况,要求我们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到林业管理中。一般来说,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主要是指在生态、经济、社会3方面的可持续性发展。所谓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说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的好坏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已深入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因此,我们要想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应依靠科技来发展林业。现代科技日新月异,我们要利用飞速发展的高新科技,开展对良种壮苗与优良树种的结构进行研究,培育优良种苗,利用先进技术实施科技造林、科技兴林;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的木材加工、制造技术进行改进,增强林业产品的经济价值与市场竞争力;依靠科技改变传统的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来发展经济的模式,达到经济发展和资源与环境再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既发展了经济又保证了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其次,对林业科技体制进行创新改革。

以科技为核心,通过实践与现代信息科技对旧体制进行改革,并建立新的林业科技体系,使林业经营管理合理化、精确化、科学化、现代化,从根本上解决科研脱离生产建设的问题,促进林业生产力的提高。鼓励科技人员将技术采用承包、转让及服务、联合开发等形式,让科技成果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后,优化林业的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采用科学的管理模式:以林为主,林农结合,多种经营的林业发展模式;造林规模化、多样化,如建立苗木基地、经济果林或苗林结合、禽林结合、果林结合等多种形式,有效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地提出了“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总体要求,但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于国有森林流转并没有进行规范、详细的规定。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日益健全,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越来越多,已经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交易权属。鉴于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中事关多种利益分配的复杂属性,如何纳入科学、规范的法律框架体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森林资源的安全有序流转,实现资源流转中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确保人与资源的和谐发展,就成为了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试就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谈些粗浅的看法。

2.现阶段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2.1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不健全

尽管现阶段在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以及权属流转上,执行的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在国有森林流转上却并没有做出细致、具体的规定,并且在具体操作环节有着诸多的限制条款,造成国有森林流转无法纳入到市场调节的渠道[1],市场对森林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无法充分地发挥出来,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

2.2现有森林资源的管理体制相对单一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体系下,国有森林资源仍然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占主体,集体和个人所有为补充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包袱,每年在林业经济发展特别是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上的投入明显增多,可这也无法有效地解决林业经济危困的现实情况,另外,目前在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上仍然实行三权分离体制,造成了权属流转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严重的责权利不对称问题,不仅无法形成国有森林资源的集约化、产业化经营,而且也无法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单一的管理体制严重地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也给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接轨带来了弊端。

2.3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存在着诸多限制因素

正是因为当前国有森林资源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体系,给资源流转就提供了一定空间,经营者能够通过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来实现经营方式的转变,不过目前在资源流转上却存在着许多限制条件。比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就对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的受让主体、转让客体、转让方式、内容、价格、期限、用途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定[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些流转限制还有一定的存在必要,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日益健全完善的客观形势下,这些内容条款就明显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不仅难以融入市场经济大潮,而且也难以形成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效益的最大化。

2.4现行法律制度束缚了森林资源权责关系

当前林业经济出现严重的危困局面,目前形成对国有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也同现阶段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是森林法还是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管理上都明显存在着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尚未在法律框架体系内对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不仅造成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随意性和无序化,而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得有效的保障,也经常会给国家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3],科学、合理地流转机制不能安全高效地形成。

3.完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的对策措施

3.1科学划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物权

加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进行科学地规范和约束,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健康高效运行;或者是依托现行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完善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权由债权转变成物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法进行接轨,实现森林资源流转中的权利主张得到有效保障。

3.2科学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登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纳入市场运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包括林木资源在内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环节进行了规定,这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以此为借鉴,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也应当建立健全细化、规范的登记制度,通过颁发证件或者在流转权属变更时重新更换林权证,来保障和维护权利人在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应有的基本权利。

3.3科学明确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设定

现行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担保法,在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设定上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和约束,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49条中隐含了林权证的抵押流转方式,但是也这是笼统的条款,具体执行环节阐述的不是很详尽。所以在未来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建设上,应当将这项内容进行适当的完善和补充,确保林权流转的更加规范和健全。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鉴于目前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在法律制度保障中的严重缺失,急需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尽快修订现行森林法,进一步严格地规范和约束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保障当事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林业事业改革发展的健康稳步开展,让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化、科学化地安全有效进行。

作者:李春梅单位:怒江州泸水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

参考文献:

[1]张金国.森林资源流转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J].低碳世界.2015(2).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1篇9

关键词:森林资源;管理对策;勐罕镇;西双版纳

中图分类号:S7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9020503

1引言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1],我国人均森林面积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而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人均的1/7[2]。中国的热带雨林,西起喜马拉雅山南麓,向东延伸到云南的西双版纳,经广西南部进入广东、海南、福建和台湾南端,呈一条不连续的细带状分布,面积较大的仅有海南和西双版纳。与西双版纳处于同一纬度的其他地区,基本上都是稀疏草原、荒漠和沙漠,成为“回归线沙漠带”。而西双版纳位于云南省南部,与老挝、缅甸接壤,总面积约19000km2,占我国国土面积的0.2%,却分布着近4669种维管束植物,约占全国维管束植物种数的1/6,占云南省种数的1/3(西双版纳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因此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也被国际上确认为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一直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和热点地区。西双版纳热带雨林是特殊的、罕见的、不可替代的,也是濒危的热带雨林,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加剧,这些问题对西双版纳的热带雨林及其生物多样性都带来直接威胁。因此加强对西双版纳热带雨林的保护势在必行,控制经济林比重,加强天然林保护体系网络建设,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发挥森林生态效能,使西双版纳热带雨林及其生物多样性得以有效地保护。

2研究区域基本情况

勐罕镇位于景洪市境东南部,总面积321.91km2,其中山区面积达264km2,占全镇国土面积的82.2%,可以说是一个以山区为主的乡镇。全镇林业用地约9411hm2,其中国有林地3698hm2,集体林地5713hm2。全镇天然林总面积为3323hm2,纳入公益林管理1528hm2。自然条件优越,地势平坦,区位优势明显。年平均气温21.8℃,空气湿度大,雨量充沛,年降雨量1067.9mm,年平均日照2615.3h。辖区内有1个国营农场、9个村委会、84个村小组,2015年全镇常住人口34287人。

由于勐罕镇为山区乡镇,经济较为滞后,与坝区群众相比,存在比^大的贫困面。部分人为了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而私自侵占国有林地,开垦种植经济作物及砍伐集体天然林、农业用地天然林地种植经济作物情况多有发生。

3森林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3.1国家相关补偿标准偏低,产生了经济利益与资源保护的矛盾

2015年,中央财政提高国有部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75元/hm2元提高到每年90元/hm2。这是继2010年、2012年国家提高集体个人部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后,首次提高国有部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但与林木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比,补偿标准还是偏低。根据景兆鹏等的研究表明,2001、2005和2009年西双版纳生态系统功能价值分别为1221.44亿元、1100.64亿元和1066.32亿元,有林地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逐年降低,而橡胶林和农用地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却在逐年上升[3]。可以看出,在橡胶、茶叶等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偏低的生态补偿难以起到让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了要求将林地划出公益林范围的情况。

3.2群众保护森林生态意识薄弱

山区群众由于文化水平、交通不畅、信息不流通等原因,落后思想根深蒂固,导致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意识淡薄。认为划分到自己家的林地,可以随意管理,部分群众擅自种植经济作物或是直接把土地流转给他人,希望短期内就能获取经济利益,其他人无权干涉。不会考虑森林是否涵养水土等问题。同时,有部分山区群众存在排斥当地林业部门到村里宣传林业法律法规知识,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产生林业部门制止其私自侵占国有林就是断群众财路、断生路的极端思想。

3.3林区村寨经济落后,致富途径单一

虽然十几年来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山区林区的投入,但还是山区群众靠山吃山的思想,仍根深蒂固。传统的山地种植业有台地茶、菠萝及山稻,较为单一。近10年来,由于橡胶价格猛涨,部分山区群众不顾山高坡陡的实际情况,大量种植橡胶树,并有部分是私自侵占国有林地毁林种植,不仅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效益,还使大量天然林被毁,导致水土流失严重,森林植被变得单一,管理的投入也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3.4基层执法力度薄弱

有林地种植经济作物现象屡禁不止,毁林面积不断增加。据调查,截止2016年底,勐波、曼么两个山区村委会范围内侵占国有林种植经济作物的面积约388hm2,这些地块已全部种植橡胶。虽然有些地块在过去也进行过适当的清理,但由于基层执法力度薄弱,每次清理都不彻底,导致侵占国有林事件时有发生。

4对策与建议

4.1科学增加林区村寨增收致富途径

“靠山吃山”是山区群众的传统思维模式和运作模式,因此对森林资源的依赖性非常大。而在长期的生产发展过程中,经济来源途径少,过度依赖橡胶、茶叶等经济收入的现象明显,不利于山区村寨长期的经济发展。结合“挂包帮”、“转走访”等扶贫工作,加大基层农技推广培训、入户培训,积极组织培训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林下养殖项目,如土鸡、茶花鸡、黑山羊、黄牛等家禽畜牧养殖。探索林区农业发展新模式,以村或组为单位,成立农民合作社,如种植本地小柠檬、菠萝,借鉴其他地方的“公司+农户”模式,引进咖啡、澳洲坚果等种植企业,公司指导,农户种植,农产品由公司回购。大力发展林区冬季蔬菜种植,当地农业部门组织培训、指导蔬菜种植,果蔬套种等农业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拓宽群众的收入渠道。

4.2科学合理利用天然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

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加大对森林旅游发展的投入,利用扶贫、生态补偿、森林抚育、林业基本建设、林业重点工程、旅游发展基金等多个渠道资金,加大对森林旅游发展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包装推出一批贫困地区森林旅游优选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森林旅游发展和旅游扶贫开发。改善森林旅游扶贫的设施条件。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条件较差,发展森林旅游推进扶贫攻坚需要大力改善基础设施。以财政投入为主,支持森林旅游区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完成贫困林区森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在开发传统森林观光旅游产品的同时,开发森林探险游、避暑森林生态游、森林体育游、森林养生游、“森林人家”体验游等特色森林旅游产品。结合当地森林资源特色,在现代特色林业示范区中,建设各类林业观光园、采摘园和特色森林文化园,丰富特色森林旅游项目。同时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森林旅游商品和富有文化创意的森林旅游纪念品。

4.3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林下经济是近年来林业产业发展的一个新事物,其目的主要是以森林资源为基础,充分利用林下特有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合林下种植或养殖的动植物,形成一个较合理的生态系统,从而达到发展林业生产的经济模式[4]。各个山区村寨都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除天然林外,还有大面积的人工林,这些资源为林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林下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在西双版纳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同时也成立了相应的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及龙头企业等,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5]。因此,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合作社,有针对性的发展林下经济,同时也可通过合作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除去群众的后顾之忧。

4.4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西双版纳热带雨林作为地球北回归线上唯一保存完整的大面积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要处理好目前西双版纳在发展和保护中存在的远期与短期利益、局部与全局利益矛盾中突出的问题,需从西双版纳的实际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通过向上申请对这一特殊地理位置上的天然热带雨林资源提高相关资金补偿。西双版纳是云南省经济落后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虽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获得一定的资金,但由于财力薄弱,因而须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天然林保护工程投资,建设热带雨林生物走廊带,开展热带雨林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移民、兴建野生保护动物食物源基地,帮助地方发展经济等,所需资金以国家、省全额拨款为主,无需西双版纳配套资金或只作少量配套。

4.5健全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并完善监督机制

西双版纳是少数民族自治州,依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具有民族立法权。应当充分利用民族区域的民族立法权,在自治州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制定森林生态补偿和森林生态保护的法律条款,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为西双版纳热带雨林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持。如对开发生态旅游资源的单位、企业征收生态旅游资源补偿费,对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4.6加大对林区群众的教育投入、宣传力度

林区大多属于贫困山区,交通、信息等各方面相对落后,笔者认为,当地教育部门应对林区贫困地区制定相应的相关教育方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当地群众的文化素质。结合森林防火期宣传、日常宣传等活动,积极开展对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林区群众参观学习有关热带雨林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保护热带雨林的参与意识。对于当地乡(镇)、村干部及少数民族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优秀青年,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他们对热带雨林的保护意识和生产实用技术水平,使他成为林区扶贫开发、持续发展农村经济和保护热带雨林的科技骨干。

参考文献:

[1]郭贤明,王兰新.我国林火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研究综述[J].四川环境,2015,34(3):1~5.

[2]焦玉海,玉钰,蔺皙.第八次全车森林资源调查结果公布-全国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北21.63%[N].中国绿色时报,2014-02-26(1).

[3]景兆鹏,马友鑫.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动态评估[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2,32(9):87~93.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篇10

论文关键词边境地区明细产权林业执法

森林公安机关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在边境地区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各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狠抓队伍建设和“三基”建设,对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较高的警惕度,切实维护林区社会持续稳定,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相关理论探析

(一)林业执法的概念

新的《森林法》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适应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需要完善森林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有效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鼓舞和调动全社会力量造林营林,加快林业发展的有力法律武器。与此同时,建立了林业公安、林政为主体的执法队伍,初步形成了较好完备的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

林业执法主要是指林业的执法主体依照相关的法律,为了维护林业的安全及林区的治安秩序,依法对辖区所进行的管理和对相关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它包括林业行政许可、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行政确认、生态安全保护、林业行政检查、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强制等。

(二)森林公安的工作职责

首先,森林公安应依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林业部门有关森林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指示,研究、部署、指导开展本县辖区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抓好县森林公安队伍的教育管理,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

其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森林刑事案件、林区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障林业生产建设顺利进行。

最后,掌握信息,分析预测辖区林区治安形势,处置林区突发事件,组织开展林区治安重点整治,推行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落实森林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防范机制,指导、检查、监督森林派出所的执法等业务活动。

二、云南省边境地区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

森林公安作为涉林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最重要的主体,其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更加繁重了,森林公安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云南省边境地区森林公安在环境和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是在具体的执法和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具体法律法规适用方面的难题和困惑。

(一)林业执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及漏洞

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司法解释滞后,就会造成形成法律上的“真空”。由于林业执法的特殊性,其中存在大量的交叉型案件,法律依据分布于林业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法律等多方面,这样多方法律竞合会引起概念、术语、解释和条文规定的不明确或相互矛盾,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对林业执法尺度的准确把握。

1.零星林木的概念不清

《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种植的木,归个人所有”,《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归个人所有的林木规定为“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承包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由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何为“零星林木”无法把握,因为缺少量化标准,零星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房前屋后”的地域也同样没有量化,很多村民的房前屋后面积较大,树木较多,但是也不办理采伐许可证,这给森林公安的执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2.树木移植缺少标准

对于树木移植也同样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移植树苗时树苗的大小,生长年限,树种等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很多时候存在移植树木时,森林公安缺乏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城镇园林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其填写格式是否规范,许可证版本是否合法,以及采伐限额的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对其未按规定填写发放的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以及采伐量的统计,是否醋政主管部门去管理,法律和法规方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国家应出台对园林主管部门采伐以及城市内林地的管理方面之有关法规制度。

3.处罚方式不明确

执行过程中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情形的处罚也存在难题,法律中规定了对于破坏森林后恢复原状的处罚,但是恢复原状一词过于抽象,难以具体实施。恢复原状的方式方法不明,在村民已经毁林开荒后重新种植的作物无法处理,恢复原状就要铲除非法种植的作物,但是又于法无据,这给森林公安执法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并且这些林农和执法部门的矛盾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的安定团结问题。

(二)森林权属问题

如果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林业也就无从发展,这是一条普遍规律。因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云南自2006年起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明晰地方林业权属,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云南省的省情而言,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两点:

1.自然保护区和原林地权属出现重合

就云南省的具体情况而言,存在自然保护区面积扩大后,很多农用地和集体或者个人林地被划归到自然保护区内,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保护区内的所有树木均不能毁坏,核心区更是不得进入,但是对于这部分后期划入保护区的林地或者农用地,村民享有合法的采伐证或使用许可证,如何才能协调这两者间的矛盾成为了难题。

2.“林下造林”造成权属新问题

目前,云南省边境林区“林下造林”问题十分严重,很多村民进入山林并不破坏已经成材的树木,仅仅把较矮的灌木砍伐,继而种上喜阴的树苗,待树苗成材后,整片树林的权属问题就存在了问题,林木间混成一片,难以区分权属,则很多村民直接占用了该片树林。这一问题目前有扩大化的趋势,但是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给未来林地权属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也给林业执法人员带来了难题。

(三)执法标准未能统一

边境地区大多国际往来频繁,很多是普通边民的日常小规模经济互易行为。但是由于各国间的国情不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一,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边境森林公安执法的难度。如云南省河口县,很多越南边民在中国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由于国情不同,很多在越南不算违法的野生动物贩卖活动,在中国要按照刑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越南边民常常以不知道该动物在中国是保护动物为由逃避处罚。因为国情及法律规定不同,确实也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给予部分确实不知道所售动物为保护动物的边民严厉的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这样就造成了具体的处罚方式和定罪标准出现困难。

三、对边境地区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思考

本次调研,通过走访和问卷的方式了解了一线林业执法部门和人员,在林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与动态趋势,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河口县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能够解决地方林业执法难题。

(一)填补法律空白及漏洞

目前,《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虽然已经颁布,但是依然存在诸多的法律空白和漏洞,尤其对于林业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概念的确定化方面,在未来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具体的执法问题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填补法律真空,避免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法律竞合的现象。

(二)明晰产权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明晰产权的意义在于确定所有权归属,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只有产权确定后才可以在此条件下进行有序的流转和处分行为。

首先,针对“林下造林”行为,应加强和规范森林权属管理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只有林地权属明确,才能更好的规范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确定权属的山林,不因“林下造林”行为而改变权属,针对恶意栽种树苗意欲混淆权属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处罚。其次,针对自然保护区和原林地权属出现重合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实地进行调查并及时变更权属,及时回收采伐和使用许可证,并给予村民经济赔偿或补偿。

(三)加强林业宣传,严格执法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篇11

作为应该对森林概念做出界定的一部法律,我国http://1998年颁布的《森林法》却并没有对森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森林法》第4条中根据培育森林的主要目的,将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2000年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由此可见,法律上森林资源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我们日常单一理解的森林,森林与森林资源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微妙的区别。可以说在法律中,森林资源包括森林,而森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部分。

目前,在我国不同层次的立法中都出现了表述森林概念的相关规定。《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上面列举的法律条文中虽然都使用了森林这一概念,但是却没有一个对森林概念的清晰界定。笔者认为《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表述的森林资源就是宪法、民法、物权法中的森林,或者说是对宪法、民法、物权法关于森林表述的解释。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的森林则是指成片的树木。严格的说,本文所要探讨的保护对象是作为森林资源主体部分的森林,而不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所定义的森林资源。下文中亦会严格的按照这个前提对森林概念的界定,进行环境法、民法、刑法等法学领域在保护森林方面的差异之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更深层次的探究。

一、各法学领域关于保护森林方式的概述

(一)民法对森林的保护

在民法领域中,对于森林的保护是基于物权制度,把它看成民法上的物来进行调整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质客体。我们可以看到,民法上的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具有非人格性,就是说与人身权不能交界。其次,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并且还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最后,民法上的物,目前多为有体物。按照这样的标准,森林就是民法意义上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且能够为权利人所支配的物。

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民法(物权法)对森林的保护大致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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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森林所有权的保护

通过对所有权的一般理解,我们可以对森林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做出表述:占有权是指所有人对森林进行控制或者管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所http://有人按照森林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者生活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森林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中主要表现为收取森林产生的孳息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森林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民法(物权法)对森林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以确认权利主体为基础,当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他人通过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的方式使所有权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或者以经济补偿的办法来使他人承担对所有权人的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危及到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况,还可以要求他人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以保证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使。

2.对森林的用益物权的保护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以所有权的存在和物的使用价值为基础,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设立该用益物权的合同的规定,就能独立、排他性的支配标的物。笔者认为,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畜牧、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均可以视为用益物权。

法理上,对用益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所有权的限制上:在用益物权依法设立后,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取消,只有具备法定的事由,所有权人才能终止用益物权;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变更用益物权人对所有权的义务内容;用益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3.有关森林的担保物权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从《物权法》第180条、第183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虽然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正、反两个方面的限制,但是作为抵押的森林只要不属于第183条所规定的财产,不违反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总之,森林的担保物权,就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处分的森林使用权为债权担保,以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由于物权法在立法时采用一并抵押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到《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即森林抵押时,必须将其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环境法对森林的保护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对环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森林是环境因素的一种,属于一类自然资源。森林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单行法,对森林的保护作了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总结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界定了森林的权属;按照指定的林业规划、森林经营方案规范对森林的经营管理;通过设立森林公安、建立森林防火制度、封山育林制度、划定自然保护区以及植树造林等手段加强对森林的养护;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通过设立行政许可的方式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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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者对森林的保护之比较分析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是近代的产物。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征:首先,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http://其次,它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财产权利的基础。最后,市民社会是由许多自主的经济单位或商业公司共同构成的集合体,这些经济单位或公司的行为独立于国家之外,且相互竞争。市民社会是由自主与自由的个人为单位构成的,这些个人是平等自主的个人,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独自决定自己的行为,近代市民社会因这种人的存在才能形成。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以自己为目的,所有的他人对自己来说是皆无的。但是特殊的目的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得到共同体的形式,这样在使他人幸福的同时,也使自己得到满足。总之,近代市民的自由、个人主义是与社会必然的结合起来的。我们可以发现,民法的伦理基础即人的相互尊重,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存在及尊严,意思自治仍然是民法的基本原理。由此可见,个人的自由、自主的生活即是民法的理想所在,是民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民法中对于森林的保护,是着眼于保护森林所有权、使用权关系,是将其视为私人的财产而进行调整,不是也不可能以维持生态平衡、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为宗旨。我国民法在立法实践中,对调整对象的量有明确的规定:只调整当事人以财产或者人身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诚然,造成森林破坏的原因是人类的行为,而作为民法上的物的森林也可以作为财产从而被民法所保护,由民法来对破坏森林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我们不要忘记,民法的本位是权利。权利是构成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如前所述,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个人自由、自主的生活。民法的真谛便在于对于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在民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处于主导地位,即义务应当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属于权利。在此基础上,民法设定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权利人权利的最终实现。在这里,权利才是第一性要素,义务是第二性要素。法律的力量在民法领域里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每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就会导致权力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措施与手段。

与民法不同,环境法产生的原因就是环境问题的不断加重。环境才是此法所要保护的对象,环境保护正是环境法存在的目的。具体说来,环境法对森林等环境因素的保护,是着眼于各种环境因素之间、每种环境因素内部的相关联性,因为这种相关联性的存在,使其能发挥生态功能作用,以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旦某种环境因素脱离了环境,就会丧失这种生态功能作用,不再是环境法保护的对象。还是以森林为例,当它被砍伐成为木材之后,就失去了原有的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等生态功能,就不在是环境法所保护的对象。而森林不管是砍伐前还是砍伐后,均是民法作为树木或者木材所有者的物权加以保护的对象。

某些条件下,环境法保护的对象与民法上的物会有所交叉(比如森林)。但是森林也是基于不同的标准而作为这两个法律部门的权利客体,对它的保护方式会因为环境法和民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转贴于http://

环境法的产生对原有的民http://法理念以及价值追求目标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笔者认为它们之间其实不存在直接的逻辑上的联系。一个作为私法领域里调整人与人之间纠纷的私法规范,一个作为在公法领域内对人与人因为环境保护所产生的问题的公法或者说社会法领域。二者其实并没有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有着很深的交集。民法如果要在保障权利主体权利实现的同时兼顾对森林生态效益的保护只有将民法纳入公法领域内才有可能实现。

三、结语

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篇12

第一条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业是自治州的重要产业,应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不断提高森林覆益率。到2019年全州森林覆盖率达35%以上,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县、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

第五条州、县、市林业局是本级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是管理和指导林业生产建设的基层组织,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领导,根据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行使相应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植树造林

第七条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层次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

第八条植树造林按林业区划实施,坚持造管结合,多种经营,发展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和水源林,保护中幼林,分别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鼓励集体和个人种植经济林木,发展乡村、家庭林场和果园。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建设应当优先给予扶持。

第九条植树造林应当有领导、有计划地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逐年增加工程造林面积。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州,县、市,乡、镇,村、办应层层营造样板林,实行集约化经营,为植树造林作出示范。未完成年度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不得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并限期更新。

第十条农村植树造林实行义务工和积累工制度。义务工用于完成法定植树任务,积累工应参加林木收益分配。城镇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限期补植或由绿化委员会按应履行植树义务公民人数每株收取三至五元绿化费。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

第十一条建立自治州,县、市,乡、镇三级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包括:

(一)按比例分成的育林基金;

(二)上级拨款;

(三)林区建设费;

(四)按规定对采集、经营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从以木材、竹材为原料、燃料的工矿企业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六)州,县、市,乡、镇财政的拨款;

(七)扶贫资金中用于造林的经费;

(八)森林资源补偿费;

(九)其他收入。

州,县、市,乡、镇财政给林业拨款应列入预算。州不少于上年度本级财政支出的2.5%;县、市,乡、镇不少于上年度本级财政经常性收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造林护林、多种经营以及资源保护和奖励。

第十二条集体或个人自产自销木材,每立方米由乡、镇林业站按林区价5%提取预留更新费,专户储存。保证质量按期更新造林者,如数返还。未完成更新任务者,不予返还,由林业站用于本地区造林护林。商品材和农村自采自用材,应当向林政部门交纳育林基金。

第十三条乡村应制定完善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制度和村规民约,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乡村护林员的经费可分别由受益户集资、集体提留和木材生产收入等项下列支;联户、联村护林员的报酬由户村共同分担;贫困地区,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从育林基金留成、护林防火经费中适当补助。

第三章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水源林和风景林,要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狩猎。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进入自然保护区,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水源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

第十五条中幼林可以按规程进行抚育性间伐,严禁主伐。抚育间伐应作出设计,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设计进行施工。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禁止毁林开荒,禁止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对确需在林地内采石、采沙、采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尽量减少对林木的损害,按有关法律规定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补偿费。对杨梅、橄榄、香樟、桉树等树木进行保护性利用。

第十七条县、市和乡、镇应当对新造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实行严格封育。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层层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建立责任制。每年12月至次年5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至5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火险戒严期间,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殊情况用火须经护林防火机构批准,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人民武装部应组织民兵配合森林管护,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发生森林火灾时,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交通、邮电、物资、卫生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国家列为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严禁猎捕、采挖、买卖、加工和出口。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和采集标本的,须按管理权限报经自治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候鸟迁徙的通道和栖息地,禁止捕杀候鸟。

第四章采伐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生活烧柴、培殖业用材及工副业用材和烧柴,应列入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专项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都必须申办采伐证,在年度计划内凭证采伐。

国营林场凭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按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

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乡、镇政府在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种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烧柴的消耗。推广改灶节柴,以煤代柴或以沼气、太阳能、电能代柴。

有林地区农民采伐烧柴实行限量,办法由乡、镇政府制定。

无林地区的农户,应充分应用各种条件营造薪炭林。

除因造林需要进行更新外,禁止挖树根作燃料。

第二十四条农户经批准采伐的建房用材,不得出售。

第二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损伤的林木需要超限额采伐的,由林业站报告乡镇政府核定数量,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年度木材采伐指标。

因紧急抢险就地采伐林木时,可由当地行政首长批准,先组织采伐满足急需,事后三十日内须向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木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木材经营应严格管理,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方便交易、互通有无、有利管理的原则确定木材交易市场,报县、市政府批准公布开放。

第二十七条上市木材必须在指定市场凭证交易。

木材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向用户直接销售非统配木材。

出县、市的木材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签证。出自治州的木材须经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签证。

经营木材的单位凭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自产木材凭销售证方可易地销售。

经营木材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生产的木材,严格按国家建设所需的统配材计划执行,中幼林抚育性间伐、次生林改造产出的木材由企业自主经营。

集体林区的木材,统一由林业部门管理,由林业经营单位收购经销、代销或联合经营。

供销部门经县、市计委、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年度计划后,可以经营木农具材、烧柴及加工民用家俱。

乡镇木材加工厂,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加工指标,按计划加工销售成品,但不得经营原木。

第二十九条从事木材、林产品经营的企业和从事林产品经营的个人,必须先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再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得经营。

第三十条经营木材的单位可凭营业执照进入木材市场销售或采购有证木材;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者可凭营业执照在木材市场采购有证出售的木材。

无木材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采购有证出售的木材,只准自用,不得转手倒卖。

第三十一条除自治州内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经营木材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对确实需要到林区收购的,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材种收购。

第三十二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木材运输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

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执勤时须佩戴使用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志和证件。

对无证经营、运输的木材及其运输工具,木材检查站可扣留。并开据扣留清单,由执勤人员和被扣留方签字,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上市木材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自治州政府批准的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四条国营林业经营单位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兴办林产化工、林产品加工工业。实行林工商综合经营,统一管理以木材为原料的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并帮助乡村对采伐剩余物的开发利用,增加林农收入。

第六章林业科技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建立林业科技档案,实行科技兴林。

第三十六条林业科研、营林、种苗部门应总结和推广林业生产先进技术,搞好林木良种选育、科学育苗工作,提高造林质量。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研究、应用有效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在职林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州农业学校应当办好林学班,优先招收山区考生,定向培养。

州林业干部学校应把培训林业实用技术人才作为主要任务。

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中学应安排林业基础知识课。

第七章林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有、集体山林及家庭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核定的国有林界线,未经自治州以上政府批准和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集体之间的山林界线,未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应由双方的上级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和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毁坏林地、砍伐林木。

第四十条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时,应由用地单位按森林法有关规定申报,经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手续,并交纳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在山林权属不变和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管理、联合加工经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搞好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与合作。

(一)以户承包经营,收益按合同分成;

(二)分户联片造林,专人管理,收益分成;

(三)山林入股,林工商综合经营,收益按股分成;

(四)集体办林场;

(五)国营林场与集体或农户联营;

(六)借山造林,收益分成;

(七)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自留山、责任山经营中发生纠纷时,不得以纠纷为由破坏山林。

经营者无力经营的自留山应收归集体。

承包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山,可经双方协商收归集体。

本条第二、三款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木材采伐证、销售证、运输证,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木材扣留清单由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章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应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和生态观念;

(二)加强对林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资源保护、木材生产、经营管理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三)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地区的林业工作,处理林业行政案件;

(三)按质按量完成年度植树造林计划;

(四)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限额,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

(五)禁止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

(六)杜绝重大森林火灾;

(七)防治森林病虫害;

(八)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

(九)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林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十)筹集、管理林业基金和其他专项经费;

(十一)协助同级政府调处山林纠纷;

(十二)做好林业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

(十三)加强林区建设,改善职工生活;

(十四)做好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乡镇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地区的植树造林、检查验收、护林防火和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

(三)核定本地区集体和个人的年度采伐计划,经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检查、监督林木、竹的运输和销售;

(四)总结和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林业生产经验,了解和反映群众在发展林业中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林木籽种、苗木的购销;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山林纠纷,查处毁林案件;

(六)做好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护林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村公所、办事处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森林病虫害;

(三)巡视森林,制止破坏森林的行为;

(四)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有责向有关部门反应,要求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林政管理人员和护林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九条在植树造林、资源管理、保护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一)各级领导在任期内,实现发展林业,保护森林目标,完成各项指标,成绩优异的;

(二)超额完成当年植树造林任务,经检查成活率达到90%以上的;

(三)迹地更新,封山育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优良种苗成绩显著的;

(五)加强林政管理,节约资源成绩显著的;

(六)当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或护林防火各项指标控制在规定限度以下的县、市,连续两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连续三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公所、办事处;

(七)在发现、扑救森林火灾中的有功人员;

(八)当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县、市,两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乡、镇,三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村公所、办事处;

(九)保护野生动植物成绩显著的;

(十)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十一)制止违法行为,检举犯罪行为,抓获违法人员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各项处罚。

(一)当年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森林火灾突出,或者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县、市和乡、镇政府由上一级政府给以警告。对严重失职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所辖区域内乱砍滥伐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不及时报告处理,致使当地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年累计村公所、办事处达二十立方米以上。

乡、镇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当地行政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营私舞弊滥发木材票证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木材检查站人员随意放行无运输证木材的,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收贿放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无采伐证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凡是无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木材或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林农自产的木材无木材销售证上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七)在木材市场外销售木材已成交的,分别对买卖双方处以成交额20%以内的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收购无采伐证或销售证木材的,木材一律没收,并对收购者处以总价值15%以内的罚款;因乱收购造成盗伐滥伐林木,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抢险救灾和军事需要为借口采伐林木作为他用者,以滥伐林木论处;

(十)以收购非规格材为名收购规格材,处以规格材价值1-2倍罚款;

(十一)不按采伐证核定的项目进行采伐,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处理;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木材票证和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的,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因开垦、采石、采沙、采土及搞副业等毁坏林木,由林业部门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并补种一至三倍的树木;

(十四)对挖树根作燃料的,挖一棵补种一棵树木,屡教不改的,补种三至五倍的树木;

(十五)毁林开荒者,由林业部门责令其退耕还林,赔偿林木损失,并酌情处以罚款;

(十六)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每次罚款5-30元;引起火灾的酌情承担扑火费用,并按有关森林防火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违反林木种苗检疫、病虫害防治规定者,按《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非法猎取、采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处理;

(十九)有条件烧煤而继续烧柴的,处以育林基金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十)林政管理人员违法、应从重处理。

被责令补种林木而不履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向其征收造林费,并处造林费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所收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而又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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