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的基本内涵范例(12篇)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篇1
2013年9月26日至28日,朱小丹省长访问英国,与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跨国公司等进行深入交流,就重点推进广东省与英国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全面合作取得广泛共识。
2014年5月15日,时任东莞市委书记徐建华会见了英国能源与气候变化部部长雷戈里・巴克一行,双方一致同意加强在低碳经济领域合作,积极在东莞搭建低碳产业园。
2014年6月5日,时任东莞市长袁宝成会见英国国会下议院能源及气候变化特别委员会主席蒂姆-叶奥,双方就推进东莞与英国在绿色低碳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取得共识,将继续推进东莞与英国爱丁堡大学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合作。
2014年8月20日,时任东莞市长袁宝成会见英国驻广州总领事摩根,双方就发展低碳经济、推动节能减排等领域合作进行深入交流,东莞市政府和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签订《东莞市政府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交流合作备忘录》,明确在东莞建立中英低碳产业园。
2015年6月1日,市水投集团与英国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意向书,明确双方将围绕着中英低碳环保产业园建设,就低碳环保类项目开展合作。
2015年7月10日,东莞中英低碳环保产业示范区揭牌成立。
项目概况
广东省政府和东莞市政府分别就中英低碳环保产业园建设事项与英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和备忘录,具体由东莞市政府负责项目落实,由东莞水投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以“一园多区”,即主园区+若干专业园区的模式建设,主旨搭建中英双方合作沟通桥梁,引导引进国际低碳、环保、节能等领域的教育、科研、服务等研发机构和企业,以加快实现东莞产业的转型升级,形成绿色产业体系。该项目的整体推进肩负着东莞产业发展的历史性任务和责任,项目现阶段进展情况如下:
一、主园区。位于东莞市东城区西北部,属东莞市中心区范围,占地面积约1234亩,规划包括总部办公、教育培训、会议展示、技术研发、中试基地、企业孵化等功能区,并兼顾综合服务、生活配套、生态公园等配套板块。
二、示范区。于2015年7月10日正式挂牌成立,位于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占地约15000平方米,区内拥有独立式办公楼12栋,总建筑面积约14000平方米。
项目运营
为加快示范园区运营管理团队建设,并为主园区运营提供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市水投集团与中信环境、广东中天集团共同出资组建东莞华澈低碳环保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产业园运营管理公司,全面负责园区运营管理、企业服务和投资孵化等工作。
企业引进
目前,示范园区已与多家企业及机构达成入园意向,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行业龙头类,如中心环境、五角场集团、纳川股份、万润新能源等;二是服务及科研类,如中环联合认证、水谷一号基金、启迪之星、国家律师联盟(ILF)、东莞市应对气候变化中心、绿色包装研究院等;三是国际交流合作类,如中英(广东)CCUS中心、美国环保协会(EDF)、加拿大东莞(美洲)总商会、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等。
运营思路
对于中英产业园的近期发展,我们主要着重于服务能力的建设和提升,核心在于打造“基金+基地+产业互联网”的综合性产业服务平台,以产业的资本支持、产业的实体承载、产业的协同互动等措施,实现产业园品牌服务的社会输出,最终形成低碳环保产业的生态圈层。
在基金服务方面。产业园将针对社会企业特别是入园企业的发展需求,以及企业各阶段的发展需要,联合具有资源优势和服务能力的基金公司,作为产业园的战略合作伙伴,为低碳环保企业提供投资融资、企业指导、上市服务等配套支持,着力帮助企业突破资金瓶颈和资源局限。目前,中英产业园已成功引进水谷1号并购基金、松创成长基金和中信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涵盖天使、VC/PE、并购等阶段,其服务能力也将纳入园区整体服务体系。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篇2
关键词:低碳旅游旅游景区
中图分类号:F590.7文献标识码:C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5.176
1低碳旅游定义及内涵
“低碳旅游”概念的正式提出,最早见于2009年5月世界经济论坛“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的报告:“顾名思义,‘低碳’旅游是一种降低‘碳’消耗的旅游。在旅游活动中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尽量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并用自己的行动弥补行动所释放的‘碳’”。也因此,可以认定“低碳旅游”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环保旅游。
低碳旅游重在从实践的角度,说明低碳旅游的具体行为要求,也就是将旅游活动、度假方式等消费行为的排碳量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使旅游业既能益智益体,放松身心,又能成为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其内涵是以环境为中心,以减少对环境的伤害为重点,实质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旅游响应方式,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旅游经济模式,强调保护环境而非享受环境。
2低碳旅游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
2.1研究背景
低碳旅游是继生态旅游后提出的又一新型旅游模式,打破了以往消耗环境的传统旅行模式,是一种较生态旅游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的旅游。对其的研究,有助于人们转变人们以消耗环境获取享受的旅游思想,进而减缓环境压力,构建环境,相和谐的社会。报告显示,旅游业(包括与旅游业相关的运输业)碳排放占世界总量的5%,其中运输业占2%,纯旅游业占3%。在“低碳经济”过程中,旅游的优势充分突显,也会构成中国旅游发展的长期重大机遇。首先,旅游业作为服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占用资源少,而且很多资源可以永续利用,由此自然形成碳排放少的突出优势。其次,多年的实践证明,旅游发展与环境密切相关,而且会促进环境的改善,这就有助于承担我们的碳责任,减少碳债务。再次,会形成新型碳机制,即通过旅游发展,对其他产业产生良性替代,形成产业补偿,从而达到既节能减排又促进发展的双重目标。
2.2研究价值
对低碳旅游的研究不仅涉及到旅游一个方面,在交通、入文、经济等各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推动低碳旅游的发展,不仅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助于节能减排,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响应国家环保政策;有利于推动中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利于人们旅游观念的转变,促进人们可持续生活方式的转变。
3国内低碳旅游的现状
目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位,面临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我国能源方面虽然总量较为丰富,但人均能源可采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对于中国能源安全方面是一个重大的威胁。随着资源的过度利用、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得我国生态承载力下降,将严重威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低碳旅游已经在全球引领出一个旅游新形式,而在我国,各个景区在低碳旅游方面也初见端倪。
3.1旅游者的低碳行为
其实早在很多年以前,民间就已经产生了低碳旅游的方式,只是当时在理论层面上还没有真正提出相关概念。比如,民间自发形成的驴友团体、自行车爱好者等户外运动旅行团体或是社团,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低碳旅行的引领者。他们的旅行对环境影响较小,对景区自然风光原始保留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途中对垃圾带回等方式,标志旅行者们环保意识的增加。
3.2旅游企业的低碳行为
例如目前我国好多旅游城市的宾馆已经开展了绿色环保、节能低碳的经营方式,即在宾馆中不提供一次性牙刷、牙膏、拖鞋、洗浴产品等,或是不免费提供该类产品,以提高客人低碳环保意识。具有代表性的携程旅行网也参与了此项活动,推出国内第一个碳补偿项目,还有好多演艺明星也加入此行列。
3.3旅游目的地的低碳行为
比如在长白山等旅游景区,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减少碳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景区一律禁止机动车进入,改以电瓶车代替。所有旅行社的旅游大巴必须停在停车场,游客可以乘坐景区内提供的免费大巴出行上山游玩。
3.4行政部门的低碳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就是在减排的大背景下,国家为配合低碳经济发展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信号,而旅游业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行业。
4我国低碳旅游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了解长白山旅游景区低碳旅游现状,在长白山地区景点进行问卷调查,发现要大规模推广低碳旅游将会遇到以下问题:
4.1旅游者旅游动机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80%旅游消费者的旅游初衷是为了缓解平日工作的疲劳,包括缓解工作压力和生活上的压力,他们大多数选择出门旅行,但是很少关心出行方式对碳排放的影响;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所以47%的旅行者会选择自驾等方式,而忽视汽车尾气对环境的影响。据统计,大约有不到一半的旅行者会在出行过程中注意产生垃圾的处理,但是极少数人会考虑到碳排放和低碳旅游。
4.2旅行者社会责任意识
从调查问卷的搜集和整理情况来看,大约有78%的旅行者支持并倡导低碳旅游,并认为低碳出行,在旅行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值得去尝试,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公共交通不方便,距离太远等),导致其采用一些相对能耗较高的出行方式。
4.3旅游者成本
从调查的消费者结构来看,约67%的被访对象为工薪阶层,他们较其他对象更为注重时间成本,他们认为自驾方式较搭乘公共交通更为方便,而且在时间上更为自主;而对于较远地区的旅游者则偏向采用飞机这种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飞机的碳排量是非常大的;被访对象中的青年学生等,由于假日充裕,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周末或者国家法定小长假等时间都可以出游,从而更愿意采取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以节省出行成本。
5总结
发展低碳旅游不仅能降低能耗、推动旅游业的持续发展,而且还能催生一些与低碳旅游相关的产业经济链,使得旅游业发展更加全面,更贴近自然。虽然目前低碳旅游在我国旅游业中初见端倪,但是要真正实现低碳、全民自觉低碳旅游还有相当长的一段历程,这不仅仅需要国家政府的政策与财政支持,而且更需要旅游者、旅游中介机构、景区管理者的自觉践行。
参考文献:
[1]张坤民等.低碳发展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篇3
【关键词】碳关税作用机制建议
1.碳关税产生的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正在面对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其中,由于大量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所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一个挑战。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提出了“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的伤害”这一目标,包括欧盟在内的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个协议。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发达国家拒绝通过此项协议,同时也不承诺承担减排义务。作为实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倡导方,欧盟各国纷纷呼吁政府对如美国和中国等未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以避免竞争力损失和碳泄露的发生。接着美国采取了相似的措施,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从2022年起,美国将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即碳关税。同年11月份法国政府即提出将以欧盟的削减温室气体的法律为基准,对在这方面的法律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排放税。法国总统萨科齐甚至提议,对该产品征收碳排放税的税率可定为17欧元每吨二氧化碳,以后还将逐步递增。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应未雨绸缪,在碳关税被征收之前研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作用机制,从而能有针对性地减弱征碳关税的消极影响、扩大其积极影响。
2.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作用机制
对于碳关税的作用机制,我将从碳关税这项政策所包涵的内容出发,具体分析碳关税是如何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我把碳关税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征收内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其中征收内容是从征收的产品种类方面进行描述,征收对象从被征收的国家方面进行描述,征收标准是指碳关税的征收税率。
碳关税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对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其经济发展长期呈现以高能耗、低附加值产品为主的粗放式发展特点。所以从碳关税的定义上来看,我国可以被征收碳关税的产品几乎涵盖了我国出口贸易商品的半壁江山,尤其是那些出口量大、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皆在碳关税的约束之下,大大限制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种类。而且当实施碳关税后,发达国家就会对从我国进口的高碳产品进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检验,从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高碳产品检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否免征碳关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其已间接地对我国出口商品产生种类上的数量控制。
图1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作用机制
在碳关税征收的过程中,不论碳关税采取何种形式征收,其共同结果都是二氧化碳排放量越大,征税越高,因而产品的价格越高,所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产品的价格存在正相关关系。碳关税实施后,无论是我国高碳行业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而调整生产过程,还是为出口而直接缴纳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均增加了一部分可变成本。而成本的提高将导致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提高,价格的提高将进一步会降低该出口产品相对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力,意味着达到碳关税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进而对我国出口的产品构成了价格上的控制。同时我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因成本上升失去价格竞争优势,导致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需求量减少,进而又形成了对我国出口商品数量上的控制。
此外,碳关税的征收,使得我国与发达国家进口产品的其他供应国——碳关税条款规定的三类排除在清单之外的国家相比出口产品不再具有竞争优势,其中这三类国家主要是指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即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低于全球总额的0.5%以及针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减排措施与美国所采取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的国家。这些国家可以凭此规定使高碳产品免征碳关税,从而造成我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面临缩小的可能。
综上所述,碳关税的征收会由出口贸易影响到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碳关税带来的压力可能导致大批出口企业转型或者倒闭,使我国出口贸易格局发生改变,同时也使得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局面出现波动,出口贸易是拉动经济的三大马车之一,这种传导机制进而制衡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上述对我国出口商品种类、价格和数量的限制都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部分出口企业会通过增加科技投入,使产品实现免征碳关税。但是,随着发达国家每年减排要求的提高,碳关税的税率必将不断提升,因此待技术改进后又会形成新一轮的价格、数量上的控制。最终达到发达国家设置低碳贸易壁垒的目的。
3.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政策建议
3.1国内层面
首先,我国应努力营造低碳经济的生态环境,将节能减排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将减排指标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去。其次,我们应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一方面,我国应大力推进新能源建设,增加对低碳前沿技术研究的政策扶持力度。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大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我国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再次,我国应对国内企业开征碳税,这是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最直接的手段。朱永彬、刘晓、王铮对碳税的模拟结果也显示,碳税的减排效果较碳关税的减排效果要好。最后,我国应扩大内需,将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化为内需拉动的经济增长方式,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
3.2国际层面
首先,我国应积极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应对碳关税,以WTO的相关准则为依据,重点阐述碳关税的不合理性。其次,积极参与包括碳关税在内的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讨论和谈判,制定互利共赢的新规则。比如:在未来碳排放国际标准的制定中,我国仍应该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争取确立有利于我国的碳排放标准。最后,我国还应加强新兴市场的开发,实现贸易战略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1]叶莉、翟静霞.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经济效应分析[J].天津大学学报,2012,,14(2):134、135.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篇4
【摘要】低碳经济是针对高碳经济而提出的,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但是近些年来有学者对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因此,应当寻求低碳经济的理论基础,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这些理论基础在当代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关键词】高碳经济低碳经济理论基础当代价值(一)低碳经济的提出背景、内涵、特征:全球每年因工业、农业、生活等活动而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有230多亿吨。生物学研究表明,地球生态自净二氧化碳的能力每年只有30亿吨,全球每年剩下200多亿吨残留在大气中,使地球不堪重负。根据数据显示,中国近百年来地表平均气温升高了1.1℃,未来50-80年中国平均温度可能升高2-3℃。2007年我国碳排放居全球第二,2009年与美国的大致相当,不久的将来会成为第一。通过分析全球二氧化碳浓度及全球气温的逐年变化发现,全球变暖90%的因素归于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民众对于能源使用将带来环境污染、二氧化碳排量增多的事实以及造全球变暖的危害性后果逐渐达成共识。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以化石燃料为主的高碳经济。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明确概念,于2003年在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被正式提出。它具有综合性、技术性、全球性三个方面的特征,理解低碳经济的特征,能更好理解其内涵:然而,近些年一方面低碳经济的宣传和发展不断深入,但另一方面,关于低碳经济的反对之声应运而生,对于其概念初衷和必要性产生质疑。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杨新兴等提出的“低碳经济理论依据不足”的问题。他认为,地球上的气温变化与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之间,并没有完全的正相关关系。温暖的气候更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对于响应低碳经济的一些措施并不恰当。节能减排是针对环境污染而提出的,目前国家环境监测的标准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臭氧等。二氧化碳并未列入大气污染物系列,因此将节能减排等认为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措施并不恰当。对于低碳经济所面临的种种质疑,应当从经济、政治、哲学、科学等多维角度寻求发展低碳经济的理论基础,找到发展依据并探究其当代价值。(二)低碳经济的理论基础:1、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自然观认为自然作为一切存在物的总和,这是最广义的自然概念。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把人称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能动的自然存在物”以区别于客观存在的自然环境。这样,自然概念就包括“存在于人之外的自然”(即自然环境),也包括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自然环境首先表现为人类生产活动的要素,其次表现为人类科学活动的对象。马克思的自然观是人化自然观。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出现,当代人与自然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其实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而低碳经济的提出和发展,正是对这一矛盾问题的良好解决方式,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避免后续危害,从而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另外,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还有规律的的作用的论述,如果人类不遵循自然规律,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而环境保护,与自然和谐发展,正是遵循规律的表现。2、理性科学分析作为依据。针对低碳经济的反对之声,理性的科学分析可以对其质疑作出解答。根据科学研究数据发现,近一百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总的看为上升趋势。进入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100年前上升了0.48℃。对于低碳经济的质疑之声主要是针对这一阶段中,全球平均气温并非一直在变暖,还有变冷的阶段;全球有的地域气温变低,有的地域气温升高。但是在研究问题时,不能狭隘地研究某一地域,而应以全球的平均气温为依据。而且,从历史发展总时期来看,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全球气候变暖基本是正相关的关系。这些都是发展低碳经济的理性科学分析依据。3、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改变传统工业发展模式,依靠技术创新来发展经济,“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不构成危害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社会、自然的协调发展,维持生态平衡,避免环境恶化和环境污染,控制重大自然灾难的发生。这与低碳经济改变高碳经济发展模式,“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的观点不谋而合,可以说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导向。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关系的目标正是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理论都要求发展低碳经济。4、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理念充分显示了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应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的理念,有利于解决低碳经济所面临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参考文献[1]杨新兴.“低碳经济”的理论依据不足.前沿科学(季刊).2011,3第5卷,(19)[2]张坤民.低碳经济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CO2排放;“污染避难所”
一、相关研究综述
国际贸易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我国能源消费和净出口内涵CO2排放急剧增加,给环境带来了巨大挑战和威胁。经计算,2008年我国出口内涵排放量为17.575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21.96%,以美国生产效率计算的进口内涵排放量为5.700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7.12%,净出口内涵排放为11.875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14.84%。可见,我国已经成为CO2的净出口国,国际贸易对我国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国际贸易可能使污染跨境转移,这是“污染避难所假说”的观点。“污染避难所假说”最初是由Copeland和Taylor(1994)提出来的,他们通过建立南北贸易模型,认为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将竞相降低环境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的污染产业就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后者最终沦为前者的污染避难所。Chichilnisky(1994)通过建立两个国家的贸易模型表明,环境管制的松紧也是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的来源,环境管制严格的发达国家会从环境管制宽松的发展中国家进口能源密集型产品,使发展中国家污染加重。Grossman和Krueger(1991)将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分解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个方面,认为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要看三个效应的总和。近几年,国外学者主要从贸易内涵排放(EmbeddedCar-boninTrade)上对污染跨境转移进行了实证研究。Peters和Hertwich(2005)研究发现,挪威72%的CO2排放量是由出口贸易引起的。Ackerman等(2007)分析了美日贸易对CO2排放的影响,研究显示美日贸易使得一部分满足美国消费需求的CO2排放转移到了日本。Mongelli等(2006)研究发现意大利贸易中隐含碳进口约占国内总排放的18%,污染避难所假说在意大利成立,意大利向国外转移了排放。Shui和Harriss(2006)建立了贸易额与碳排放的投入产出关系,发现1997年~2003年中国约有7%~14%的碳排放是由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导致的。Li和Hewitt(2008)研究发现2004年通过进口中国商品,英国的国内碳排放总量降低了近11%。然而,上述方法忽略了中间投入品生产排放的间接影响,利用投入产出关系进一步考虑中间品的贸易内涵排放。Peters和Hertwich(2008)研究发现,贸易内涵排放已占世界碳排放总量的1/4,其中中国出口碳排放占其国内实际碳排放的24%,进口碳排放则占7%。Weber、Peters和Guan(2008)发现中国的净出口产品碳排放量占国内碳排放总量的比重已从1978年的12%增加到2005年的1/3。
国内主要是从实证角度研究国际贸易对CO2排放的影响。王群伟等(2010)利用含有非期望产出的DEA模型,测度了1996年~2007年我国28个省区市二氧化碳排放绩效的Malmquist指数,认为对外贸易对二氧化碳排放绩效影响不明显。宁学敏(2009)认为我国碳排放与出口贸易之间具有长期双向因果关系。朱启荣(2010)测算了2002年和2007年我国出口贸易中的CO2排放量,分别为76513.5万吨和240066.1万吨。齐烨、李惠民和徐明(2008)对进口产品采用日本的碳效率计算,发现2006年中国净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已占国内碳排放总量的29.3%。潘家华(2008)也发现2006年中国出口碳排放约为31.4亿吨,净出口内涵碳排放达12.5亿吨。除了从国家总量层面研究国际贸易对中国CO2排放的影响,兰天(2004)选用中国30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将CO2排放量作为污染指标,认为贸易自由化有利于环境保护。王有鑫(2011)利用投入产出法计算了各省内涵CO2排放量,认为贸易规模扩大使国内排放增加,加重了环境负担。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主要是从国家层面研究国际贸易对CO2排放的影响,而基于省区的分析相对比较薄弱,且意见不统一。本文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将对象转为中国各省,分析“污染避难所假说”在各省是否成立。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利用拓展的“H-O”贸易模型,分析国际贸易对CO2排放跨境转移的影响;其次利用能源消耗量求出各省历年CO2排放量,在此基础上计算各省出口和进口中的内涵排放量,研究国际贸易对CO2排放的静态影响;再次利用各省净出口消费指数验证“污染避难所假说”是否成立,研究国际贸易对CO2排放的动态影响。
二、加入环境要素的国际贸易模型
1.加入环境要素的国际贸易模型。现今,各国厂商在生产中面临着征收碳税的风险,环境要素不可避免的要在预算约束中加以考虑并进入生产函数。本文将生产要素重新划分为环境要素(影响因素包括煤、石油及天然气等各类能源)和非环境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相应的贸易品分为环境密集型商品和非环境密集型商品,通过扩展传统的“H-O”贸易模型研究国际贸易对CO2排放跨境转移的影响。
在图1中,我们假定生产中只有两种要素,环境要素和非环境要素;发达国家环境禀赋缺乏,发展中国家环境禀赋充裕;世界市场中存在两种商品X和Y,X为非环境密集型商品,Y为环境密集型商品;两国各部门生产函数相同,即假定不存在生产率差异;发达国家的预算约束线为PER,发展中国家的预算约束线为PEP,预算线体现了环境要素的相对价格,很明显,PER>PEP;XR和YR分别是发达国家商品X和商品Y的等产量曲线,二者均与预算线PER相切,所以XR可交换YR,同理,在发展中国家内部XP可交换YP。
发展中国家将数量为YP的环境密集型商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可换回数量为XR的非环境密集型商品,而YP在国内只能交换XP,XPXP,所以,发达国家从进口环境密集型商品中获益。总之,在考虑环境要素后,发达国家通过出口非环境密集型商品、进口环境密集型商品将排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排放跨境转移,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
2.国际贸易对各省CO2排放静态和动态影响指数的设定。国际贸易对各省CO2排放的静态影响通过比较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的内涵CO2排放量大小来考察;动态影响则通过净出口消费指数的变化趋势来考察,以此判断各省是否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各省历年C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CO2=∑iCiRi,其中,Ri是各省每年所消耗的第i种能源数量,Ci是第i种能源的单位CO2排放系数。因为数据缺失,所以下文全国排放不包括。在得到各省历年CO2排放量的基础上,利用各省单位产值排放强度,计算各省出口贸易中的内涵CO2排放量,而进口贸易的内涵CO2排放量采用美国的单位产值排放强度来计算。通过比较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中内涵CO2排放量的大小,考察各省CO2是顺差贸易还是逆差贸易,从静态角度分析国际贸易对各省CO2排放的影响。
由加入环境要素的贸易模型知,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贸易会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这个观点已被一些研究所证实(齐烨、李惠民和徐明,2008;潘家华,2008),但对于各省的分析还相对缺乏。目前,一般采用净出口消费指数(NETXC)来衡量是否存在污染转移的现象(Mongelli等,2006;李小平等,2010)。我们将净出口消费指数定义为各省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净出口相对于该省国内消费的比重,根据该指数的趋势判断各省是否成为国外污染避难所,从而考察国际贸易对各省CO2排放的动态影响。我们设i省净出口消费指数为NETXCi=(Xi-Mi)/Ci,其中,Ci=Yi-(Xi-Mi),C、X、M、Y分别代表各省国内消费、出口、进口和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如果某省的净出口消费指数在研究期间呈上升趋势,则说明该省成为了国外污染避难所;反之,则说明该省通过国际贸易向国外转移了污染。
三、国际贸易对各地区CO2排放影响结果分析
1.数据来源及处理。各省区能源消耗数量来自《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各省区国内消费、GDP、出口、进口数据来自《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计算各省进口贸易内涵CO2排放量用到的美国2000年~2008年的单位产值排放强度数据来自于美国能源信息局(EIA)。各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根据IPCC提供的碳排放系数计算而得。各省CO2排放总量使用各种能源CO2排放系数与各种能源消耗量相乘加总求得。本文使用的各种能源CO2排放系数见表1。
2.国际贸易对各省CO2排放的静态影响结果分析。我们计算出了中国30个省2000年~2008年的CO2排放量和进、出口贸易内涵CO2排放量,但限于篇幅,表2只列出了2000年、2004年和2008年的数据。通过观察,各省和全国的CO2排放量都呈逐年上升态势,全国CO2排放总量平均每年以15.4%的速率增加,2008年达到了80.047亿吨,反应了中国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巨大压力。从各省排放来看,2008年排放量超过4亿吨的省份有: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广东、辽宁和内蒙古七省,分别为8.445亿吨、6.564亿吨、4.964亿吨、4.911亿吨、4.826亿吨、4.624亿吨和4.180亿吨,全国占比达到48.11%。其中,部分省份是由于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决定的,部分省份是由于开展国际贸易导致的。而海南、重庆、广西、天津和江西因为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和水力发电等能源所占比例较大,所以排放较少。
观察进、出口内涵排放量,2000年出口内涵排放量为5.737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16.01%,以美国生产效率计算的进口内涵排放量为1.320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3.69%,净出口内涵排放为4.417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12.32%。2004年,净出口内涵排放量为8.698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15.73%,2008年,净出口内涵排放量为11.875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14.84%。2008年净出口内涵排放量占国内排放比例相比2004年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出口内涵排放受金融危机影响下降,而进口内涵排放是上升的。2005年~2007年的净出口内涵排放占国内排放比例平均值为17.52%。可见,净出口内涵排放量不仅绝对数量逐年增加,占国内排放比例也是逐渐增加的,说明我国通过国际贸易成为了CO2的逆差国。
出口内涵排放年增长率为25.79%,进口内涵排放年增长率为41.48%,如果两者继续保持这个增长速度,进口内涵排放将超过出口内涵排放。但我们要注意,进口内涵排放由于基数比较低,导致增长较快,随着进口内涵排放达到某一高度,其速率将下降。在全国只有北京和海南的净出口内涵排放是负的,所以,从长远来看,中国仍将是CO2的净出口国。
3.国际贸易对各省CO2排放的动态影响结果分析。我们计算了各省的净出口消费指数,为了深入研究国际贸易对中国各省污染转移的影响,我们对各省份按2000年~2008年平均对外依存度排序。以20%为界,高对外依存度的省份有:广东、上海、北京、天津、江苏、福建、浙江、辽宁、山东、海南和新疆;低对外依存度的省份有: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北、重庆、山西、内蒙古、云南、湖北、广西、甘肃、陕西、江西、四川、湖南、青海、贵州、河南和宁夏。最高的广东为143%,最低的宁夏只有3.5%。通过各省净出口消费指数的变化趋势我们可以看出,高对外依存度的11个省份中只有北京和海南的净出口消费指数有下降的趋势,北京由于举行奥运会,向外大规模转移污染产业,海南为了打造成国际旅游岛,实行清洁生产,能源消耗以石油为主;而其他省份该指数都是上升的,并且各曲线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普遍较高,说明这些省份显著的存在污染从国外输入的现象。低对外依存度的19个省份中有向国外转移污染趋势的省份有:江西、安徽、吉林、甘肃、广西、云南、内蒙古、青海和贵州,除了甘肃、广西、云南、内蒙古R2值比较高,其他省份影响不显著;而在从国外向国内转移污染的省份中除了山西和湖北影响不显著,黑龙江、河北、重庆、四川、宁夏、陕西、湖南和河南影响都比较显著。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各省和国外之间的污染转移是双向的,国外既向中国转移了排放,同时也接收了中国转移出去的排放。但是从规模上讲,国外转移进中国的CO2排放明显多于中国转移出去的排放。而且对外依存度越高,中国成为发达国家污染避难所可能性越大,一省如果对外依存度平均值高于20%,则该省将有极大可能沦为国外的污染避难所。
四、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利用拓展的“H-O”模型、国际贸易对CO2排放的静态和动态影响指数,分别从理论和实证角度检验了国际贸易是否使我国成为国外的“污染避难所”,主要得到了以下几个结论。
1.通过拓展的“H-O”模型发现,在考虑环境要素后,发达国家通过出口非环境密集型商品、进口环境密集型商品将排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排放跨境转移,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2.2000年我国净出口内涵排放为4.417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12.32%;2004年净出口内涵排放量为8.698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15.73%;2008年净出口内涵排放量为11.875亿吨,占国内总排放量的14.84%。除了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总的来说,净出口内涵排放量不仅绝对数量逐年增加,而且占国内排放比例也是逐渐增加的,说明我国通过国际贸易成为了CO2的净出口国。
3.污染避难所假说在我国成立,我国成为了污染输入地,且一省平均对外依存度高于20%就有极大可能沦为污染避难所。具体来说,吸收国外排放的省份有:广东、福建、山东、江苏、上海、天津、浙江、湖南、河南、重庆、四川、新疆、宁夏、陕西、黑龙江、山西、湖北、辽宁和河北;向国外转移排放的省份有:北京、海南、安徽、甘肃、贵州、江西、云南、内蒙古、青海、吉林和广西。
虽然实证检验证明国际贸易对我国CO2排放产生不利影响,但并不能因此就限制国际贸易的开展,毕竟贸易也会通过技术效应对环境产生有利的影响。而且我国成为污染输入地的根源在于长期的贸易逆差,只有实现贸易平衡,加大研发投入和对低碳排放产业的投资,用进口替代国内生产,就会改善国际贸易对我国环境的不利影响。我们可通过采用差别性的出口退税政策和征收高关税等手段限制高碳排放商品的出口,优化出口贸易结构,引导和扶持低碳排放产业的发展,在不降低出口规模的情况下,实现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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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FDI、金融发展与全球经济平衡增长”(项目号:10JJD79001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企业低价出口之谜:基于企业边际成本加成率的研究”(项目号:71203104)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关系对民营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机制:基于企业间关系与政企关系的研究”(项目号:71103153)资助。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1篇6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通过以后,有关贸易碳排放的量化及其责任划分问题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关注,更成为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一项重要议题。在这些国家,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超过了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意味着部分国内碳排放是由国外需求引起的。但是,按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确定的生产责任原则,这部分碳排放责任仍由出口国承担。因而这些国家认为生产责任原则有失公平。为此,一些专家建议修改责任划分原则,以便让进口国承担这部分碳排放的相关责任。随着后京都气候谈判的展开,对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的讨论日趋激烈,因为许多其他国家也面临着相同的困扰,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
对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涉及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当产品是为满足国外消费者需求而生产时,这些出口产品造成的环境问题由谁负责?是由出口国负责,以便敦促出口企业改进生产工艺?还是由进口国负责,以形成对环境有利的消费偏好?抑或是按一定比例由出口国和进口国分担?进一步分析,是仅仅为产品直接造成的环境问题负责?还是应该同时为产品的研发、上游投入、使用、废弃物处理等间接造成的环境问题负责?更进一步,如果上一问题的答案是后者,那么应在多大程度上为这些间接环境问题负责?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是确定各国减排目标的基石,将影响各国减排政策、国际贸易秩序乃至全球气候制度。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碳排放大国,出口产品中隐含着大量碳排放,在不同责任划分原则下我国的碳排放责任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公平合理的责任划分原则对我国尤为重要,我国应在关注人均碳排放、历史责任的同时,重视责任划分问题。
目前,国外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对我国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展开综述之前,有必要对一些概念和研究背景进行介绍。首先是国家碳排放和国家碳排放责任两个概念。Common和Salma(1992)、Proops等(1993)及Kondo和Moriguchi(1998)对两者做了区分,为研究碳排放责任划分提供了逻辑起点。他们认为,国家碳排放是国内生产、生活产生的碳排放总量,根据实际排放统计经计算获得;而国家碳排放责任是该国按照一定责任划分原则需要承担责任的碳排放,原则不同,则碳排放责任不同,因而与国家碳排放并不必然相等,出口产品的碳排放责任也不必然由出口国承担;其次是直接环境责任和间接环境责任两个概念。Eder和Narodoslawsky(1999)对此做了明确区分,分别指某一行为直接造成的环境责任和该行为引起的其他行为导致的环境责任。间接环境责任被进一步分为需求驱动型和供给驱动型,前者是指该行为所必需的所有先决活动导致的全部环境责任,后者是指该行为所生产的产品在中间消费或最终消费中所引起的全部环境责任;最后是责任划分原则的概念,即责任划分所依据的标准。Eder和Narodoslawsky(1999)按照承担间接责任程度的不同,提出了六种地区间环境责任划分原则。这六种环境责任原则为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但是并未形成与之对应的六种划分原则,而是在对生产责任原则提出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责任原则和共担责任原则。
笔者首先对上述三种责任划分原则进行文献综述,每种原则从其主张、依据、计算方法、相关评论等角度展开。在此基础上对三种原则作出总体评价,比较不同原则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二、生产责任原则
生产责任原则(ProducfionResponsibility)主张碳排放责任由其直接排放者承担,因而一个国家需对其国内所有碳排放负责,为此该原则也被称为领土责任原则”(TerritorialResponsibility)。按照该原则,出口产品的碳排放责任由出口国承担,此时,在数量上国家碳排放与国家碳排放责任相等。一般认为,生产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是经合组织1974年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即要求污染者赔偿污染损失、支付治理费用,其目的是通过污染成本内部化的方式,达到减少污染的目的。不过,Princen(1999)指出,生产责任原则背后的依据可能是工业革命以来鼓励消费”的观点,因为工业化国家的主要问题是过度生产和消费不足。
1.应用及计算方法
目前的国际气候制度就是以生产责任原则来划分各国碳排放责任的。UNFCCC和《京都议定书》均以IPCC制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来对一个国家的碳排放责任进行测度。而且,后京都气候谈判已有提议要么以《指南》作为划分责任的标准,要么以其作为衡量减排效果的基础。而《指南》就是按照生产责任原则的精神,规定国家清单的范围包括在国家领土和该国拥有司法管辖权的近海海区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丹麦认为该原则对其不公平,一度单方面根据电力进出口来调整其碳排放责任,UNFCCC为维护生产责任原则,随即对该做法表示反对①。
《指南》为生产责任原则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计算方法。按照排放量和清除量直接来源的不同,清单分为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林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及其他等几大部门,每个部门根据具体国情又细分为类别(如交通)和亚类(如轿车)。关键类别确定后,就选择恰当的估算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把有关人类活动发生程度的信息(活动数据,AD)与量化单位活动的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排放因子,EF)结合起来,基本的方程是:排放=AD*EF。然后收集数据、评估排放量、分析不确定性和关键类别,最后形成报告清单。
2.相关评论
对生产责任原则的评论首先是对其公平性的质疑。通过对丹麦进出口碳排放的测算,Munksgaard和Pedersen(2001)认为生产责任原则将出口产品碳排放等同于国内排放,使得丹麦难以完成本国的减排目标,这对丹麦不公平。这种看法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响应(Schaeffer和Leal,1996;Tolmasquim和Machado,2003;Tun等,2007),因为发展中国家也通过出口为发达国家消费而产生了大量碳排放。许多学者进而指责发达国家通过进口不仅掠夺了资源,还将碳排放等污染留给发展中国家。Davis和Caldeira(2010)评论道,发达国家的繁荣不仅建立在过去的碳排放上,而且现在通过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得以保持这种繁荣,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减排责任。
对其减排效果的批评是评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相关文献几乎一致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生产责任原则将诱使发达国家通过产业转移或扩大进口的方式减少本国的碳排放责任,但这将导致碳泄露从而破坏减排努力;第二,Bastianoni(2004)、Peters和Hertwich(2008)等指出,按IPCC的生产责任原则,国际运输并未发生在某国领土范围内,因而不算入任何国家的碳排放清单,这将使得大约3%的全球碳排放没有任何国家负责;第三,该原则对碳净出口国不利,降低了这些国家参与国际减排协议的意愿;第四,Rothman(1998)、Aldy(2005)通过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研究发现,发达国家通过进口保持高排放的消费方式,而生产责任原则不利于引导对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
相对其他原则而言,生产责任原则的长处在于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IPCC编制并负责更新《指南》,为估算碳排放责任提供了统一可靠的计算方法;UNFCCC建立了国家清单的报告制度,许多国家编制并报告过国家清单,因而相关制度较为健全;生产责任原则与目前的国际气候制度融合较好,与各国的主权边界和环境管辖边界更具一致性。不过也有学者质疑其计算方法的准确性,Rypdal和Winiwarter(2001)通过对五个工业化国家的调查,发现清单的不确定性在±5-20%之间。
三、消费责任原则
消费责任原则(ConsurnptionResponsibility)认为,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相应的碳排放应该由消费者承担。按照此原则,各国的碳排放责任应按其国内最终消费引起的碳排放估算,包括进口产品碳排放,而排除出口产品碳排放。进一步将此原则贯彻到底,产品碳排放的计算将不仅包括直接排放,还包括研发、上游投入、运输等所有间接排放,其计算结果被称为产品内涵碳”(Embodied)。消费责任原则的思想主要源于生态足迹”的理念,即消费活动会消耗自然资源并对环境产生影响,消费者应该为这些影响负责。这背后的依据是,最终消费是造成环境污染最主要的驱动因素,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形成对环境有利的消费偏好(Parikh和Painuly,1994;Hamilton和Turton,2002)。
1.计算方法
消费责任原则下国家碳排放责任最基本的计算公式是:国家碳排放责任=国内碳排放+进口内涵碳-出口内涵碳。由于《指南》没有计算贸易内涵碳的方法,因此需要寻找新的计算方法。目前,最常用的计算方法是投入产出法(I-O),基本思路是利用投入产出公式和直接排放系数(单位产值的直接碳排放)矩阵E,计算出完全排放系数矩阵,最后通过完全排放系数乘以相应产值便可得到内涵碳排放。在此基础上,国家碳排放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大致可分为:单一地区投入产出法(SRIO)、多地区投入产出法(MRIO)和完全多地区投入产出法(Full-MRIO或True-MRIO)。
SRIO用于计算某一特定国家的碳排放责任,因而只需利用该国的投入产出表和进出口数据,在早期数据缺乏时被广泛使用。由于仅有一国投入产出数据,只能计算出该国产品的完全排放系数,适合于估算出口内涵碳。为计算进口内涵碳,一般假定进口产品完全排放系数与该国产品相同。但是,进口产品往往来自多个国家,国家间的生产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实证研究表明各国产品完全排放系数相差较大(Proops,1999;Haukland,2004;Lenzen等,2004),因而SRIO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MRIO用于计算两个及以上国家的碳排放责任,首先通过每个国家的投入产出表估算本国的完全排放系数,然后利用相互之间的贸易总额数据测算出各自的进出口内涵碳,从而解决SRIO不能准确计算进口内涵碳的缺陷。例如,Wyckoff和Roop(1994)、Shui和Harriss(2006)分别测算了六个OECD国家和中美之间的贸易内涵碳。然而,进出口中的中间产品只是产业链上的一环,并未用于最终消费,其内涵碳应累计到最终消费品中,利用贸易总额数据就忽略了中间产品的影响。因此,MRIO不能准确模拟国际产业链,也不能反映溢出效应②(SpilloverEffect)和反馈效应③(FeedbackEffect)。
为考虑中间产品的影响,Lenzen等(2004)、Peters和Hertwich(2004)提出了Full-MRIO。Full-MRIO将进出口产品细分为最终消费品和中间产品,然后采用以各国行业为单位的中间产品贸易数据、最终消费数据及各国投入产出矩阵组成一个新的大矩阵,最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国的碳排放责任,从而将中间产品的碳排放归结到最终消费中。Peters(2008)对MRIO和Full-MRIO做了详细对比,发现有些国家两种计算方式的结果相差超过20%。Turner等(2007)、Wiedmann等(2007)认为,Full-MRIO是计算消费责任原则最恰当、最准确、最理想的方法。
2.实证结论
Wiedmann等(2009)曾对此前贸易内涵碳的量化研究进行过梳理,之后又出现了一些基于最新数据的实证研究。笔者特意挑选了几篇重要的研究成果,将其总结归纳(见表1)。
尽管这些研究在对象、方法、数据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国际贸易内涵碳数量巨大,大约占到全球总排放的15%左右。如果按照消费责任原则,各国碳排放责任将面临较大调整;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是主要的碳进口国,这些国家在消费责任原则下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碳出口国,中国碳净出口最多,占到国内排放的20%以上,因而按消费责任原则将大大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责任。
3.相关评论
现有研究大多认为,消费责任原则将碳排放责任更多地划分给以发达国家为主的高消费国家,体现了公平性。Gardinet(2004)和Caney(2009)还从道德角度论述了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的正当性。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Spangenberg和Lorek(2002)认为碳排放并非完全由消费决定,事实上生产者的决策也会影响碳排放,而且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也有着很大影响。Steckel等(2009)则指出,如果未来碳排放权按祖父原则”(Grandfathering)分配④,消费责任原则反而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CP/RAC(2008)对消费责任原则在减排上的优点做了很好的总结:第一,纳入所有与消费有关的排放源,弥补了生产责任原则的不足;第二,有利于解决目前国际气候政策的问题,尤其体现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的意愿、减少碳泄露、解决竞争力等问题上;第三,更好地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第四,量化国际经济、环境的贸易联系,有助于制定合理的国际碳价格;第五,出口国低碳化生产也是进口国的利益所在,因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例如技术转移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第六,使消费者清楚其生活方式所引起的碳排放,同时提高政府和企业对间接排放的认识;第七,有助于制定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政策以及国家和地区层面的气候政策。此外,Peters和Hertwich(2008)还提到消费责任原则有利于形成低碳产品的比较优势;Larsen和Hertwich(2009)认为从地区减排角度看,消费责任原则更有用、更少误导。
然而,对消费责任原则也存在很多质疑。Bastianoni等(2004)指出,在该原则下生产者缺乏减排的直接动力,减排主要通过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来间接鼓励生产者减排,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政策,消费者难以自觉承担这一责任,从而导致减排动力不足。Peters(2008)、Peters和Hertwich(2008)等进一步指出,即使一国采取措施从消费端来减少碳排放,这些国内措施也无法直接约束他国的出口部门;而出口产品并未在出口国消费,出口国也不会主动控制这部分碳排放。为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建议除了各国加强合作以外,还可以通过设置碳关税或边境调节措施来迫使贸易伙伴减排。但是这些贸易措施会对贸易形成限制,造成环保和贸易之间的摩擦。
消费责任原则由于增加了一个计算步骤,需要更多的假设和数据,大大增加了不确定性。Wiedmann(2009)回顾了相关研究指出,其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I-O模型固有的不确定性,包括对数据重新按行业整理、行业内所有产品相同的假设等;在MRIO的计算中,对世界其他地方数据的处理、不同行业的合并及汇率的选择是主要的不确定性(Weber,2008);贸易数据矩阵的整理以及贸易数据本身的不确定性。
四、共担责任原则
共担责任原则(SharedResponsibility)要求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分担碳排放责任。该原则意味着贸易碳排放责任不再简单地划分给出口国或进口国,而是由两者按一定比例分担。推广到具体产品,则在产业链各环节及最终消费者之间分配。Kondo等(1998)指出共担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受益原则”(BenefitPrinciple)。受益原则主张,所有从碳排放中获益的参与者都需承担责任,从而将责任分配给碳排放背后的所有驱动因素。Rodrigues等(2006)通过模拟谈判,为共担责任原则提供了现实依据。模拟谈判提出国家碳排放责任应具备以下属性:第一,整体碳排放责任等于各部分碳排放责任之和;第二,各国碳排放责任之和等于世界直接碳排放之和;第三,包括来自上游和下游的间接责任;第四,分配给下游(上游)各参与者的碳排放责任等于从上游(下游)获得的产品量之比;第五,只有当直接碳排放量降低,该单位的碳排放责任才能下降;第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具有对称性。同时具备这六个属性的只有共担责任原则。
1.分配比例问题
共担责任原则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碳排放责任如何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分配,即分配比例问题。Kondo等(1998)认为分配比例应考虑产品的类别,比如最终消费品和中间产品,以及进出口国家的国情。Ferng(2003)强调分配比例应体现公平,必须反映不同国家的经济结构、消费模式和消费水平,更重要的是保证平等的人均基本需求。不过上述研究并未提出具体比例或计算比例的方法,仅在随后的实证中假定比例为1/2,即各承担一半责任。Bastianoni等(2004)尝试建立了一种方法,先计算产品生产链各环节的直接碳排放(A:50,B:30,C:20),然后加总各环节上游排放(A:50,B:80,C:100)并汇总(50+80+100=230),各环节分配比例就等于前者除以后者(A:50/230,B:80/230,C:100/230)。该方法的特点是越往下游比例越大,最终消费者将承担大部分责任。其缺点是缺乏理论根据,增加或减少环节数目会引起比例变化。
此后针对分配比例的研究更加注重理论依据,降低了随意性。Rodrigues等(2006)模拟谈判的结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应具有对称性,即分配比例为1/2。背后的理由是,每个参与者都同时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即使现实中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如果不假定对称,则会由于存在太多分配的可能性而无法达成一致。Lenzen等(2007)随后提出质疑: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同时是生产者和消费者;虽然不假定对称会导致过多分配的可能性,但这不足以证明对称性合理;现实中非对称性不是特例,而是常态。而且统一按照1/2计算,增减产业链的环节同样会引起比例变化。随后,他们提出的分配比例为增加值(V)与净产出(X-T))之比,这背后的逻辑是,生产链某个环节增加值越大,代表该环节对产业链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应该越大。这种方法计算的比例具有不变性(Invariance),即增减产业环节不会引起比例变化。不过,Rodrigues等(2008)随后证明这种不变性仅仅在特定条件下才存在。
2.计算方法及实证
目前,共担责任原则的计算方法多以I-O法为基础。Kondo等(1998)提出了最基本的公式:一国的碳排放责任E=A+pB+(1-p)C,其中A是国内消费引起的国内排放,B是出口引起的国内排放,C是国内消费引起的国外排放,p为分配比例。Ferng(2003)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责任(A+B)和消费责任(A+C)的边界,生产责任包括国内生产排放和出口产品国际运输的排放,消费责任包括国内消费产品的内涵碳和住宅能源消费。即便明确了边界,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容易引起重复计算,使得各国碳排放责任之和大于全球实际碳排放。
Gallego和Lenzen(2005)充分认识到重复计算的问题,提出一个生产链层面的计算方法。他们将生产链某一环节的碳排放LX严格分为三部分: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部分LβY、由下游环节承担的部分Lα(X-Y)和由本环节承担的部分L(1-β)Y+L(1-α)(X-Y)。其中X、Y、X-Y、L分别是总产出、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该环节的排放系数,α、β是下游环节的分配比例和最终消费者的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他们构建了一种从上游往下游在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间分配责任的计算方法。接着他们又以类似的思路,建立一种从下游往上游在生产者和最初投入提供者(工人、投资者)间分配责任的方法。Lenzen等(2007)就是在前一种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以增加值为标准的分配比例。随后Peters(2008)、Zhou和Kojima(2009)又将前一种方法扩展到国家层面。
Rodrigues等(2006)独树一帜,根据其提出的六大属性推导出国家碳排放责任的公式:,其中是该国最终消费品上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是最初投入品下游生产活动引起的碳排放。Rodrigues等(2008)将此种方法(以下简称R法)与Gallego和Lenzen(2005)、Lenzen等(2007)的方法(以下简称L法)进行了对比。首先,L法仅从上游考虑,R法则从上游和下游两个方向考虑,因而R法能鼓励企业从下游寻找减排机会;其次,L法生产链每个环节只有部分责任往下游累计,而R法则是全部责任往下游累计,因而更能如实反映产品的碳排放量。
共担责任原则的实证研究不多。Andrew和Forgie(2008)分别按上述三种原则应用于新西兰的国内排放,主要结论如下:2001年,按共担责任原则,新西兰国内生产者承担44%的国内排放,消费者承担28%,出口承担27%。Zhou和Kojima(2009)测算了2000年中、美、日等10个亚太经济体各自的碳排放责任,发现若按消费责任原则计算,中国碳排放责任减少262MT(百万公吨当量),美国增加212MT;按共担责任原则计算,中国碳排放责任减少63MT,美国增加56MT。
3.相关评论
共担责任原则在公平性上更进了一步。Ferng(2003)认为受益原则是一个合理的基础,因为出口国通过碳排放创造了收入,而进口国通过进口产品提高了生活质量,两者都从碳排放中获益,所以应该共同分担碳排放责任。他还指出,相比生产责任原则,共担责任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利。Zhou和Kojima(2009)认为在众多责任划分原则中,共担责任原则可能更除当,因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每天都在做出影响环境的生产和购买决策。
就减排效果而言,Ferng(2003)认为共担责任原则同样有助于解决碳泄露问题。Lenzen等(2007)则指出了共担责任原则独特的优点:相比生产责任原则,该原则下生产链上各环节的责任都与其上、下游环节密切相关,从而鼓励各环节相互配合以减少整个生产链的排放;相比消费责任原则,该原则将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合力减少产品碳排放。
对其可操作性有两方面的评价:一方面,Bastianoni等(2004)认为生产责任原则和消费责任原则争执不下,共担责任原则可能成为妥协的方案。Andrew和Forgie(2008)比较了三种原则下新西兰的碳排放责任,他们认为共担责任原则可能获得更广泛的支持;另一方面,McKedie等(2006)指出共担责任原则将责任者扩大化,将难以明确各方承担的责任。Peters(2008)认为分担比例问题将成为新的争论焦点。
五、结论及建议
1.对比总结
上述三种原则将产生不同的国家碳排放责任,主要体现在碳排放责任划分的差别,生产责任原则将其划归出口国,消费责任原则将其归于进口国,而共担责任原则要求出口国和进口国共同分担。下面进一步从公平性、减排效果、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总结比较。
就公平性而言,在目前的贸易格局下,生产责任原则将鼓励发达国家将碳排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由后者承担减排成本,这明显不公平。消费责任原则让发达国家承担为满足其消费而产生的碳排放,相对更加公平,但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共担责任原则要求进口国和出口国共同分担贸易碳排放责任,克服了前两者的极端做法,在公平性上更进一步。
以减排效果而论,生产责任原则在碳泄露、发展中国家参与意愿、控制奢侈消费等方面饱受质疑。消费责任原则有利于解决生产责任原则存在的问题,不过该原则下出口国减排动力不足,而进口国缺乏调动贸易伙伴减排的手段,虽然碳关税等贸易措施可能有效,但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共担责任原则理论上将促进出口国和进口国共同减排。
从可操作性来看。生产责任原则简单直接、对数据要求低,同时也是国际气候制度依据的原则,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消费责任原则增加了一个步骤,对数据要求更高,不确定性增加,而且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可操作性较生产责任原则要低。共担责任原则又增加了新的步骤,对数据要求最高,不确定性也最大,分配比例等理论问题尚待解决,因而可操作性也最差。
2.对我国的影响及建议
这三种原则对我国的影响各不相同,我国需谨慎对待贸易碳排放问题。
根据已有的实证研究,目前我国碳净出口量居世界第一,大约占到国内碳排放的20%以上,生产责任原则显然对我国最为不利。消费责任原则虽大大减轻了我国的碳排放责任,但也存在三个问题:消费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或强制推行碳标签提供了依据;如果未来碳排放权按祖父原则”分配,消费责任原则反而对我国不利;目前国际气候制度采用生产责任原则,虽然引发广泛质疑,但是相关制度已经建立,且发达国家并不愿支持对其不利的消费责任原则,因而消费责任原则短期内难以推行。共担责任原则对我国碳排放责任的影响介于前两者之间,不过该原则的依据更为充分,而且作为前两者的折中方案更容易获得支持。
我国应对之策需在两个层面展开:首先,在气候谈判中,不必强推消费责任原则或共担责任原则,但是要以此推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具体化,即相比碳净进口国而言,碳净出口国应该承担更小的减排责任或获得更大的排放空间;其次,在贸易领域,在现有生产责任原则下,出口产品的碳排放仍计入我国排放清单,我国将按国际减排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进口国再采取相关贸易措施,那么我国出口产品将面临双重责任,因此我国有理由反对这些贸易措施。
注释: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篇7
关键词:碳关税,中美。博弈
一、引言
碳关税以其名义上的合理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转嫁此次金融危机所设立的新形式的贸易壁垒。目前,美国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09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208.16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的18.4%。机电产品、钢铁、水泥、化肥等高碳产品在我国出口中占一半以上比重,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将使中国绝大多数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加,无法保持现有的价格优势,从而严重打压中国的出口,尤其是高耗能产业。因此,美国征收碳关税一定会对中国出口贸易形成很大的冲击。
二、文献综述
1.碳关税的提出
所谓“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等)的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来达到阻碍他国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而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碳关税的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旨在希望欧盟国家对没有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产品征收进口税,特别是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避免在欧美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而提出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1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
非均衡碳减排带来的产业竞争力受损问题是碳关税的提出背景之一。国际能源署(IEA)的学者Reinaud(2005)针对欧盟钢铁、造纸、水泥、印刷和制铝业等的一项研究表明,短期来看EUETS对上述碳排密集型产业成本上升的影响非常有限;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和Ecofys(McKinsey&Ecofys,2006)为欧盟提供的一项咨询报告中也有类似结论。碳关税提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避免碳泄露。碳泄露通常是从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计算加以检验的。Wyckoff和Roop研究了1984-1986年6大OECD国家(英、法、德、日、美、加)进口产品中的内涵能源,说明其国内减排政策的效果可能要打折扣,因为进口产品在国内消费中占有较大的例。
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的《美国清沽能源安全法案》允许美国对来自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国家的高能耗、初级进口产品(如钢铁、水泥和铝等)征收碳关税。该法案将从2022年开始实施。美国此次通过的法案使碳关税再次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热门话题。
2.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虽然碳关税的提法早已出现,但是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只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等一些国家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美国和加拿大等部分发达国家考虑对中国等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针对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一些学者进行了定性判断,认为碳关税将使中国遭受巨大的损失。例如,曲如晓等指出,碳边境税收调节政策一旦实施,将对国际贸易格局和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徐驰以中美贸易为例,进一步分析了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认为碳关税会使中国的出口贸易额大幅下降,并导致中国的就业率大幅降低。
另一些学者就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量化分析。如麻省理工学院的Babiker运用多区域世界经济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发现中国和印度因为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扩张,可能抵消OECD国家在《京都议定书》要求下80%的减排目标。DongandWhalley详细分析了碳排放驱动的边境调节税对全球福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流量和生产的潜在影响,认为边境调节税对减排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效果有限。宋海英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内,就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国内的研究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首先,强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理论机制分析;其次,创新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分析方法;再次,拓宽分析范围,即分析碳关税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具体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以期为指导实践提供价值的参考。
三、碳关税征收对中美双边贸易影响的博弈分析
1.碳关税对中美双边贸易的影响
美国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头号大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25%以上,自己不愿承担减排任务,却要对来自国外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美国政府的碳关税征收将对中美贸易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在于制约和限制中国高碳工业产品进入美国,维持美国本国工业产业的产出效益,使它不受外来同类商品的损害,保护美国本国市场。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一方面我国制造业起步较晚,技术水平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国在过去承接了一些高能耗、高排放的产业转移,中国仍要出口大量的高碳产品。因此,目前我国碳排放有很大一部分是为发达国家生产最终用品而产生的,发达国家却要为此征收碳关税,中国将处于劣势,成为被制裁的一方。
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看:
第一,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短期内,由于存在的美国进口需求减少和其他不被施加碳关税国家的价格优势,导致中国出口量下降,社会福利损失,从长远来看,中国出口商需要提高价格来补偿技术投入的支出,国际价格的上涨将进一步导致美国需求下降,中美贸易量随之减少。第二,碳关税的征收将导致中国贸易条件恶化,社会福利损失,而美国可能由于贸易条件的改善在短期内获得收益,但是,美国征收碳关税后,中国出口美国的高碳产品受到限制,将使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导致美国消费者从中国出口产品中所得到的“实惠”下降。第三,现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的标准,而中国也可以采用与美国不同的标准对美国征收碳关税,但这种不同的碳关税的参考标准会引起双方的争论,情况化还会引起区域范围内的贸易大战。第四,碳关税的征收,会造成两国福利损失,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且,美国国内的劳动力、资本等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而延缓了传统工业的改革和阻碍了企业现代化进程,造成美国的工业的竞争力减弱,进而在国际竞争中失去优势,在接下来的后续竞争中失去主动权,无法在国际竞争中立足,更不能促进国家产业经济的增长。
2.博弈分析过程
中国和美国在博弈中作为博弈方,其博弈行为是确定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税率。一国的关税具有保护本国企业,提高本国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打击外国企业的作用。“囚徒困境”强调个体理性的非合作博弈可能是无效的,重视团体理性的合作博弈则可能带来一种“合作剩余”。
具体到博弈,在博弈理论中,“囚徒困境”有三种可能的结果,中美贸易博弈会有以下三种可能。(1)双方保持原有的
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假设各方可以均有2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2)一方实行提高关税等贸易保护贸易政策,美国向中国征收碳关税,其收益为4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而另一方中国仍然保持原有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它将损失25个社会总福利单位。(3)双方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双方都将有15个社会总福利单位的损失。中美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
从博弈理论出发,中美两国政府为了使自己的政策最优,都会选择保护。如果两国各自实施单方面的保护措施,两国政府的单边行为似乎可能使其利益最大化(40),但往往事与愿违(40;-25),他们在决策的同会意识到对方会采取相同甚至更为强硬的政策,达到“以牙还牙”报复的目的,这种硬碰硬的对方,带来的是“双输”(-15,-15),为第三方创造机会。但这种决策结果如果未能有效控制,只能导致贸易战争的爆发和升级,并造成双方整体社会福利的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是一把双刃剑,这把剑既对着自己,又会伤到对方。从20+20>40+(-25)>-15+(-15)这个简单的不等式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政府需要认识到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选择,并且要采用这个政策。
回到现实情况中,现在,美国和中国双方保持原有的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则都可以享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总单位,而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美国在短期内是受益方,但是,长期也会对自己产生很多的反面影响,不排除中国会同样采取类似的关税贸易保护政策,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仿效美国,对美国的产品,如对钨、锡、稀土等产品原材料征收出口关税或者进口配额,同样根据关贸总协定里面的规定(一国为“公共秩序”或重要合法政策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可背离GATT/WTO的基本规范),为中国采取减排措施和资源保护正名,显然,这样的报复措施最终导致的世界贸易进一步萧条,像博弈支付矩阵中验证的,双方都将有社会福利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从双边贸易保护改策到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的选择,
博弈双方需要通过谈判达成合作协议。从长远来看,随着中美双边贸易的日益增多,类似的各种各样的纠纷也会增多,只要双方认识到这点,愿意谈判协商,以双赢互利为目的,就能够找到平稳解决争议的方法。美国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中国是美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已经不容许任何一方采取不负责任的举措。因此,在碳关税征收问题上,中美双方合作则利于对方的发展。
四、结论与对策
贸易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决定着中美双方贸易的利弊得失和利润流向,因此,双方应该秉承两国达成的通过对话解决矛盾的共识,尽可能避免情况恶化。同时,为了减少美国碳关税对我国经济以及对外贸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就中国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大对碳关税这种新型贸易壁垒的研究,并采取突破碳关税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我们要用积极的态度,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发展多元化的贸易政策,扩大内需,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碳关税一旦征收,
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极大的冲击。从根本上而吉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致力于扩大内需、开发国内市场、重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
第二,在国内试行碳关税,控制企业碳排放量。中国征收碳税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然后用税款补贴企业由于采用新技术治理环境花费的代价,这比由国外征收碳关税更利于调控,更具有主动性,而且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更小。此外,可制定倾斜产业政策,丰富融资渠道,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政府应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为企业转型提供个方面的援助与优惠。
第三,继续响应国际社会低碳化号召,推动以再生能源为核心的能源革命。国际金融危机后时代,再生能源发展必将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要率先制定面向未来的产业振兴计划,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也能够维护人类共同家园,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45
[2]柯伍: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08(3)
[3]吴力波,汤维祺:碳关税的理论机制与经济影响[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10(1)
[4]归秀娥: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分析[J],新西部,2010(6)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篇8
1碳税的理论基础
环境税是一种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经济手段,具有鲜明的经济性色彩,其背后有着充分的经济学理论做支撑,具体包括庇古税理论、双重红利理论等。这些经济学方面的理论相互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共同形成了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碳税本质上具有环境税的属性,因此,这些理论也能运用到论证碳税当中。
第一,庇古税理论。庇古税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首先提出来的,又被称为污染税,是根据污染行为所致的污染程度对污染者征收的一种税。庇古税通过将污染成本加入产品和劳务中去,用税收来消除排污者产生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背离的现象。按照庇古的观点,由于污染者排污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所以排污者不会关注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只会尽力为自身获得更多的利润。庇古税能够增加排污者排污的私人成本,一旦排污者排污的私人成本超过社会成本,减少排污便是排污者的最佳选择。开征碳税的原理和庇古税原理是一样的,即都是靠增加排污者的私人成本。碳税是一种调节税,其目的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调节排污者的行为,同时随着排污者行为的改变,碳税收入将会不断减少。
第二,双重红利理论。双重红利理论是皮尔斯于首先提出来的,碳税的双重红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开征碳税能够节能减排,即所谓的环境红利;另一方面开征碳税获得的收入可以用来降低其它税种的税率,如流转税、所得税。其它税种税率的降低会引起就业的增加、刺激消费等,从而使市场经济的运行更有效率,即所谓的非环境红利。双重红利理论引发了环境经济学家的兴趣,虽然学术界目前对于该理论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对于碳税的环境红利已取得统一观点,碳税能起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对于碳税的非环境红利目前还存在较多争议,但从已开征碳税的国家所取得的效果分析,的确起到了双重红利的作用。
2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可行性
2.1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2.1.1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
近年来,国家提倡“两型社会”建设,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都加强了对周围环境的保护。由于环境污染逐年严重,人类越来越意识到污染空气只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灾难。但是,仍然有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依旧将追求企业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核心目标而放弃了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因此,开征碳税可以增强企业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这不但能降低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而且符合了“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2.1.2有利于完善节能减排机制。
目前我国现有的节能减排机制只要是依靠政府的指令进行的,即首先由中央政府给出限制性的指标,再由各级政府进行分解,并靠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监督。这种现有的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被动的减排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这必然会影响实际节能减排的成效。开征碳税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节能减排,并且能够改变原有的依靠政府指令进行减排的机制。开征碳税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进行。
2.1.3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空缺。
西方国家有较强的环保意识,环境税制较为健全,大部分国家建立了以碳税为中心的环境税制,在二氧化碳的减排、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反,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环境税种,与保护环境有关的税种仅仅只存在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中。换言之,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符合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环境税收制度。碳税从本质上看属于环境税,因此可以在消费税和资源税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立法,以此来增强环境保护的力度,加强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的意识,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碳税无论是作为独立的税种还是作为消费税、资源税的税目,都可以弥补我国环境税立法的空缺,从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律体系。
2.2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2.2.1政策上的可行性
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应对气候变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气候变化做出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2011年我国制定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减少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都把节能减排作为主要国策之一,在政策上完全具备了开征碳税的条件。
2.2.2国外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依据
开征了碳税的西方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都获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瑞典的环境保护署认为,碳税以及其它经济手段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根据丹麦能源署的数据,丹麦二氧化碳排放量从1990年的5,270万吨下降到2005年的4,940万吨。[2]挪威对碳税实施效果的评价也显示,碳税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以造纸业为例,如果没有碳税,该行业油耗将增加21%。[3]英国和德国也开征了碳税性质的税种,英国称之为气候变化税,德国则为生态税。西方国家这些成功的立法经验可以作为我国开征碳税的参考依据。
3碳税立法模式选择
3.1独立型立法模式
独立型立法模式是指对碳税可以采取单独立法,即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把碳税作为一个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平行的一个税种;也可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税收法律,把碳税作为综合性环境税收法律中的一个章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独立型的碳税立法模式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独立型立法模式可以将筹集到的资金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当中。并且,该立法模式对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税率、税收优惠等构成要素能更有针对性的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独立型的立法模式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如何协调独立型的碳税与现有的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之间的关系;如何设定碳税的税率;如何分配碳税的收入等具体碳税制度的设计问题。笔者认为,碳税的立法要与我国现有的税制进行有效融合,不能增加现有税制的复杂性。因此,独立型立法模式更适合在有完善的税制体系,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条件下采用。
3.2融入型立法模式
融入型立法模式是指不单独把碳税作为一个税种开征,而是通过对现有环境税种进行补充与完善,赋予它们新的生命。融入型立法模式相比独立型立法模式而言,较为简便。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融入型立法模式可以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地方的税收法规。融入型碳税不需要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只需要将碳税的税率融入到已有的环境税种之中,提高原有的环境税种的征税标准或者直接将碳税作为已有的环境税种中的一个税目进行征税即可。
笔者认为,选取何种碳税的立法模式应与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环境保护情况、法制健全程度、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密切相关,同时还可能受到本国政治环境的影响。[4]我国在碳税立法模式的选择上不但要立足于国情,而且还要有所发展。两种立法模式相比,在已有的环境税基础之上进行碳税立法阻力会相对小一些。因为原有的环境税收体系经过多年实践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虽然采取提高税率或增加税目的融入型立法模式在短时间内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但是由于这是在已有环境税种的基础上做出的立法,会更能被纳税人所接受,也更加有利于开征碳税目的的实现。因此,我国目前应选择融入型立法模式,待经济和社会取得进一步发展,有完善的税收体系和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时候再采用独立型立法模式。
4碳税立法的原则
4.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其他原则的基础。该原则要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该条文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开征碳税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有关碳税的法律构成要素、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征税流程等都必须有法可依,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征收碳税,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用缴纳碳税。
4.2税收公平原则
碳税从本质上属于一种环境税,应遵循环境公平原则。环境公平原则是指对环境问题所牵涉的利益主体,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时,应当按照环境正义的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及其负担,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税法公平原则要求对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必须是公平合理的。所以,碳税立法应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在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中,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篇9
关键词:碳税产业转型双重红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碳排放量每年以更快的速度增加,至今,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约60亿吨,占世界平均水平的87%。据国际能源机构的预测,中国化石能源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将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从经济发展来看,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依然建立在高耗能、高污染的基础上,整体生产方式比较落后,迫切需要一种经济手段引导企业革新技术、更替设备,提高核心竞争力。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美国政府将从2022年开始对不限制碳排放量的国家的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欧盟也准备采取相似的贸易保护措施,这必然会对中国的对外贸易造成巨大影响。
一、碳税的理论与实践
碳税(carbontaxes)通常被认为是成本有效的减排工具,通过引入碳税,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兼顾环境与经济的双重效益,提升环境质量与产业竞争力。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在国家的碳治理中可以通过碳税的课征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同时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燃料含碳量直接相关,所以可以按照含碳量征税,故称为“碳税”。因为温室气体排放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政府有必要干预,针对排污者收税,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间的差距,将污染成本加到产品价格中。
碳税的理论基础正是使外部性内在化,从而避免大气层这一公共资源出现“公地的悲剧”(Tragedyofthecommons)。碳税偏重效率原则,它使相关产品的价格更加充分地反映地球温度上升、生态环境破坏和能源利用效率低的成本。通过价格传导,使消费者主动选择更加环保节能的产品,抑制对高污染、高能耗的高碳产品的需求,应用市场机制增强可持续消费的内在动力,优化资源配置,以实现帕累托最优(Paretocriterion)。
碳税实施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课征碳税,另一方面同时降低一些其他租税,包括中低收入户的所得税及间接税,在总税收不增之税收中立性原则下,使租税负担再分配,即所谓的环境税移转(environmentaltaxshift)或绿色租税移转(greentaxshift)。碳税改革不但可改善环境质量,增加财政收入,若将其收入用来取代其他具扭曲性的租税时(例如所得税、增值税及社会保险费等),不仅增进租税效率,还可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福利、改善所得分配,具有双重红利。
碳税的改革首先发生在一些高福利的欧洲国家,包括北欧国家(丹麦、挪威、瑞典与芬兰)以及英国与荷兰。这些国家的高福利导致了其财政负担过重,对经济实体的课税过高的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起,这些国家纷纷开始推行绿色税制改革,通过课征环境税(如碳税、空污费、硫税)取得财政收入,再将其用以减轻高社会福利带来的财政负担或是以此降低其他具有扭曲性质的租税,试图达成双重红利的愿景。例如,1991年瑞典实行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导致相当于其6%GDP的税收重新分配,其基本目标为减少许多扭曲性的税收(如降低所得税)。1997年美国的佛蒙特州与明尼苏达州亦开始进行相关改革,而德国与意大利则于90年代末期陆续实施,而碳税在我国目前还处于论证阶段。
二、碳税影响产业发展的实现机理
(一)高碳产业碳排放外部性的消除
环境资源一直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任何人皆可不花费任何成本而享用。对于环境资源的耗损或对于环境造成的污染,亦无须负任何责任,导致环境污染的实施者,不用支出任何成本即得以享受经济利益,相反的,环境损害的结果,却由全社会承担,不但环境损害支出成本分配不当,且亦造成污染者肆意排放造成环境负担。
碳排放的成本难以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因为这项成本与形成污染的产品的生产者或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的关系。成本的外部化,使得污染并不会影响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学者主张通过政府的干预并建立一套分配机制,将一直以来为人们所忽视的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合理地将成本反应到制造污染或因污染而获利者,使其因为考虑成本增加的负担而自愿减少及控制污染的制造,以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并进而使市场交易分配公平化,这一分配机制与费用负担也是碳税课征的基础。
碳税的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PaysPrinciple,PPP)又称为“不补贴原则”(No-subsidyPrinciple)[2]。污染者付费原则之意义亦被扩展到相当于“外部成本内部化原则”(internalizingtheexternality),通过成本分析将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社会支出及填补所需要的成本划归由污染者即使用者负责,将得以公平分配社会国家支出的成本,并得以有效抑制二氧化碳排放。
碳税虽然是一种成本,但是对于制造和销售环保技术和产品的行业却是发展的机会。对环保产品的需求,会刺激企业研究开发节约生产生活能源的专门技术,加大对设备的投资,引导新技术产生,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最终实现提升投资和消费结构的目标,提高我国中长期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双重红利的实现
碳税的改革除了主张应课征碳税以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外,其核心内容还强调这些税收的使用方式,通过这些税收的有效使用,解决相关的环境和经济问题。英国经济学家亚瑟·庇古(ArthurC.Pigou)提出了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污染者课税,并将税收用于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间的差距,但是并未考虑到税收的用途对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双重红利”的概念首先由Pearce(1991)首度提出,他认为政府对碳税的课征,应该保持税收中立的立场,将碳税的收入用于降低其他对经济引导产生干预的税收,可以产生抑制环境污染及产生税收扭曲成本的双重红利,其定义的第一重红利是环境税率的提升和降低其他扭曲性税收对环境造成的均衡效应;第二重红利是税赋改革后遏止交互效应所剩余的效应。双红利理论的实质是:利用碳税的课征与循环,同时达到改善环境质量以及增进社会福利两项目的两个效应:
1.庇古效应(Pigouvianeffect)(第一重红利):通过经济杠杆,使污染者降低污染物的制造,直至边际防治成本等于污染税率为止。这是课征环境税的主要目的,体现的是碳税的价格效应。
2.税收循环效应(revenueeffect)(第二重红利):利用环境税收到的税收降低具扭曲性的租税,以增进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福利,改善所得分配,体现的是碳税的再分配效应。
三、碳税对产业转型的引导效果
碳税与产业转型具有密切关系。以图2说明,碳税基本运作方式就是在碳税的价格效应与碳税的再分配效应上展开其影响。
图1:碳税的价格效应和再分配效应
在碳税的价格效应方面,通过对能源产品的课征,提高能源产品的价格,进而通过供应链的渠道,层层影响,而达到改变整个经济体的效果。如图上半部所示,对能源产品课征碳税,将提高能源产品的价格,若税率高到足以影响厂商与个人的行为,这一“价格效应”即发挥作用,此时价格效应将促使厂商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同时也会寻找其他替代能源,减少化石能源使用无可避免的会对既有的石化厂商以及供应链上的厂商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厂商或个体寻找替代能源的动机,将会诱发出新的产业开发与使用替代能源,因此也会产生新的产业链,价格效应提业转型的动力。再者,在寻找替代能源与应用技术时,个体厂商为了避免高价格的影响,也会寻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方法与产品,此也创造节能产品与服务的商机与市场;此外,在短期仍以燃煤为主要发电方式的情况下,碳捕捉成为目前减少二氧化碳的主要方法,这一技术为技术领先国家带来巨大的利益。因此,碳税在价格效应方面,促使依赖化石能源的产业逐渐淘汰,让新兴产业及低耗能的产业逐渐兴起,产业转型于是产生。最后,低能源产业的兴起、环境质量的改善,将使环境获得保护(第一重红利),在这方面欧洲部分国家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此外,为寻求节能低碳的产品与服务,公共交通将有可能取代个人交通的使用,都市形态也将转变,以日本为例,日本相关能源税费高,也造就了日本公共交通普及、汽车保有量相对少的都市形态,这也可以算是碳税的额外红利。
碳税的再分配实际上是碳税用途所产生的再分配效应,根据欧洲国家的施行经验,在税收中立性的原则下,碳税产生的税收将用于降低或者取代如所得税等直接税,间接创造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同时,通过对扭曲性租税的调整可达成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结合我国的实际,碳税的用途可以用于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收入和就业率,补贴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图下半部分)。对产业而言,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实际上是降低了营运成本,低税赋的环境有助于产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吸引国外投资,其对产业的影响不限于特定产业,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对财政而言,碳税的税收收入可以弥补税率降低的损失,而不必扩大财政赤字。再者,降低所得税,将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有助于个人财富的累积与消费、投资能力的提升,将有助于产业维持或扩展其市场规模,并让新兴产业有发展的空间。同时,补贴公共交通有益于低碳节能的公共交通业兴起,使相关产品与技术获得支撑。因此,通过碳税收入的运用,低税赋的环境,有益于产业的发展,就业机会的增加。同时,个人因降税获得更多所得的支配权,可用于扩展投资、消费,使整个社会更加公平与经济效率提高(第二重红利),也让产业获得良好的增长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总而言之,碳税通过碳税的价格效应与碳税的再分配效应重新塑造了经济的增长方式,在适当强度的碳税政策下,征收碳税对大部分地区经济增长和大多数行业发展起促进作用。在此过程中,产业的转型幅度也将是巨大的,依赖化石能源的产业将降低其在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低碳及节能产业将积极进入,弥补空缺。然而,在旧产业推出,新产业进入的时候,不可能没有阵痛,政府应有所坚持也应有所作为,在碳税的课征范围与税率的高低上可以有所权衡,碳税的税收用途可以依情况调整,但碳税的目标: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是不可改变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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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允奇,王文举.欧洲碳税政策实践对比研究与启示[J].经济学家.2010(6)
[4]赵玉焕,范静文.碳税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国际竞争力影响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6)
[5]张景华.碳税的产业竞争力效应分析[J].财经科学.2011(6)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1篇10
关键词: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战略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1
在现今的新的经济形势下,可持续发展和循环发展已成为发展的主题,单单发展经济的落后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发展低碳经济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方向,同样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低碳经济以保护环境、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为特征,将经济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起来[1],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有长远的经济战略意义。
一、我国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给环境与资源带来很大的压力,过度的开发水资源、矿产和原油资源、破坏自然植被和乱垦滥伐、自然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其次,我国企业的经济发展方式都比较粗放,能源、资源的消耗量巨大,利用效率低,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同时也给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迫切的需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节能环保型经济。
二、低碳经济的内涵与特征
1.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是一种低排放、低污染、低能耗的节能型经济模式,低碳经济要求经济方式的大转变,由高能耗向低能耗转变,由高排放向低排放转变,由高污染向低污染转变,它是一种环保科学的经济形态,旨在高效利用清洁能源,能源技术创新,将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相结合,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
2.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
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体现在内涵之中,低排放、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体现清洁生产,促进高排放企业的转型,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变;低污染,倡导保护环境,尽可能的利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原料生产,避免先污染后治理,促进经济环保两者双赢;低能耗倡导节约资源,生产开发低能耗产品,节约资源,大力发展低能耗经济。
三、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向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1.提高低碳环保意识
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还要大力的宣传低碳环保的优越性,使企业的员工充分了解大战低碳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优越性,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支持低碳环保型经济的发展。在工业生产与制造业生产中,很多的企业对环保型经济的认识并不足,很多情况下还只是一味的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这就需要大力的进行宣传与培训,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要在企业文化中凸显发展低碳经济的优越性和重大的战略意义,从而促进企业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2.国家政府应根据低碳经济的要求制定低碳经济相关的发展战略
指导企业行动的方向与方式,例如:大排放、大能耗企业的主动转型,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企业员工拒绝一次性用品的消费与使用等。
3.企业应根据低碳经济的要求与特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我国企业经济发展的方式要从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转变成低排放、低污染、低能耗,根据产业结构冗杂不合理的现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例如在汽车制造业方面,企业应当生产小排量和节能型新型汽车,降低污染与能耗,保护环境。同时大力发展“三地产业”,努力自主创新。
4.大力开发新能源,促进技术创新,开发利用低碳产品
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能源资源分布不均,而且能源资源有限,有的是不可再生资源,然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越来越多,但是不可再生资源却越来越少。这就加剧了资源紧张的形势,同时也伴随着高污染与高能耗,使得温室效应加剧,全球气候异常,灾害不断,威胁人类生存。因此,企业必须要促进技术的创新,开发新能源,开发利用低碳产品[2],发展低碳经济,要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氢能等新能源,逐渐的代替造成高污染的资源能源,使得经济朝着环保经济型方向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意义
企业发展低碳经济,不是意味着减少生产,降低生产量,从而导致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益,而是意味着生产朝着科学化、合理化、环保化、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一个企业的核心就是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一个企业要想长远有前途的发展就必须实行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发展低碳经济能促进企业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能够优化产业结构,能够促进环保与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能够真正的与世界接轨,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主题,融入世界经济的大环境,具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外借鉴;建议
一、我国低碳经济内涵
低碳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文献中已经出现,2003年第一次在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中出现[1]。尽管国内外学者对于低碳经济的内涵有不同的解释,但大都认为低碳经济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大规模开发使用可再生能源与低碳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人类生存发展观念和环境的根本转变,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随着人们对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等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低碳经济因具有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等特征而备受各国关注。近年来,我国为促进低碳经济进一步发展又提出“低碳技术”、“低碳生活”和“低碳城市”等概念。
二、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经验
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理念和技术上先试先行[2]。欧盟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整体水平最高,而英国是低碳经济的先驱和倡导者;日本一直倡导创建低碳社会;巴西则是南美洲积极发展低碳经济的坚定实践者。
英国是第一个提出低碳经济概念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公布“碳预算”的国家。利用海洋资源,积极推动海上风能、海藻能源等新型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并通过激励机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英国气候政策的一大特色,具体包括:实施气候变化税制度、设立碳基金、推出气候变化协议和启动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等,这些政策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3]。
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特色是立法、技术及政策三者并重。立法上,根据形势变化对现有的能源环境立法进行修改完善,还积极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低碳经济的稳步推进;技术上,高度重视低碳技术的创新,建立技术开发、技术使用和技术普及三位一体的创新机制;政策上,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补助金制度、“领跑者”制度及节能标签制度。
巴西充分利用当地地理和资源优势,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承诺,并采取相应举措,早已形成投资新能源的传统,通过大力推动生物燃料业的发展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建立了生物柴油的技术开发、生产及推广网络,其水力发电占总装机发电能力的75%,用蔗糖制乙醇替代汽油作为燃料也占到了40%的比例,并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来促进本国低碳经济的发展[4]。
除上述几个国家外,瑞典、意大利等国家也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展低碳经济。作为首个实行“考驾照—先学环保驾车”的国家,瑞典积极鼓励国民使用环保型汽车,树立了在生活细节中注重环保的榜样。意大利推行“白色证书”制度或能源效率证,这是对能源企业提高能源效率的一种认证。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建议
综上所述,各国在低碳经济的战略选择及其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都获得了成功,甚至成为某些区域或领域的典型。这些发展低碳经济的策略有其独特之处,也有一些共同点值得学习和借鉴。
首先,推行低碳生产,重视经济激励政策的制定。各国普遍采用的经济激励政策,包括税收、贷款和价格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建立并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和低碳认证制度等,提高企业参与低碳建设的积极性,进而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其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控制高碳产业发展速度,培育和发展低碳产业。在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要对我国现行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作出必要调整,限制高碳产品的出口,努力扩大低碳产品出口;再次,提倡低碳消费,宣传低碳消费理念,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以节能降耗为重点,推进低碳消费,着力构建低碳型社会;最后还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推行低碳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职责,将发展低碳经济纳入法制化轨道。
除了以上几点经验以外,要发挥我国不同地区的地理和资源优势,在适宜地区推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推广和利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经验的过程中,不应盲目全盘肯定或否定,而要充分考虑我国自身存在的条件和特点,因地制宜地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DepartmentofTradeandIndustry.OurEnergyFuture-creatingaLowCarbonEconomy[R].Norwich:TSO(TheStationeryOffice),2003.
[2]肖文燕.国外低碳经济的发展历程、策略选择及对中国的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6):108-114.
双碳的基本内涵范文篇12
关键词:低碳经济概念条件路径选择
工业文明带来了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全球气候变暖已是不争的事实。世界各国也都为此而努力着,低碳经济随之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发展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1低碳经济的概念与内涵
低碳经济是以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开发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
低碳经济概念最早正式出现,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即: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通过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了机会,同时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按照广泛认同的英国鲁宾斯德的解释,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低碳经济是一种后工业化社会出现的经济形态,其核心是低温室气体排放(LowGreenhouseGasEmissionEconomy),或低化石能源的经济(LowFossilFuelEconomy),是能够满足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挑战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CCICED,2008)。
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2009年9月22日,国家主席在纽约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讲话中指出:今后,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在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掀起的低碳化潮流中,我国应走一条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依据低碳经济发展规律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应确立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路径,其发展体系就是提升低碳能源战略地位,构建新型能源结构;推进低碳技术进步,打造低碳技术体系;优化经济结构。构筑低碳产业体系;推进低碳制度创新,确立低碳发展制度体系。
2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条件
发展低碳经济必将成为世界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核心驱动力,现阶段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条件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对此有人指出了当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利条件:一是资源禀赋。中国的能源结构是“富煤、贫油、少气”,这种特殊的能源结构决定了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格局将长期存在。资料表明:我国化石能源占整体能源结构的92.7%,其中高碳排放的煤炭占了68.7%,石油占21.2%,这样的高碳能源结构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长期制约因素;二是经济转型期。中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发展期,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人们消费结构的升级都使得对能源的需求量剧增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长。三是技术水平落后。由于技术水平落后,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呈现粗放式特点,经济总量的增加对能源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对能源的利用效率低下。我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产品的能耗均高于主要能源消费国家的平均水平,技术水平落后是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严重阻碍。
虽然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存在诸多不利条件,但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有利条件也是客观存在的。姜克隽、金乐琴认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有利条件:一是通过结构调整、技术革新和改善管理等途径,实现节能减排的余地较大;二是减排成本低。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减排成本比较低,为了遏制全球气候变暖、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这种技术转让的规定能够降低我国低碳技术的研发成本,根据框架公约规定每吨成本不超过30美元,而中国的每吨成本大体在15美元,进而达到降低减排成本。三是后发优势。中国经济发展与传统工业化国家相比,在扩张过程中建立新设备新企业的成本要比改造更新旧企业设备成本低,与日本、美国、欧洲相比,中国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来发展低碳经济。除此之外,我们认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还具有两个重要优势:一是我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硬性指标,各级政府均在认真落实这一措施。同时,国家也从财政上对于研发、制造低碳产品的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二是国家新能源振兴规划将要颁布,这为我国各行各业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动力源。总之,我们应该积极创造和利用有利条件,加大产业和能源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不断进行低碳经济制度创新,抓住机遇积极引进发达国家低碳技术与设备,促进我国一些重点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尽快取得成效。依据自然条件积极探索利用风能、潮汐能、核能等绿色环保能源,优化当前的能源结构,引导低碳经济在有利条件下顺利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能源危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3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与对策
3.1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
碳排放交易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运用经济手段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制的有效手段。碳排放交易有=i种减排机制:联合履行、排放额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采用CDM机制,是与发达国家实现双赢的最好选择。然而,学者也同时指出,CDM作为一个新牛事物,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加之申请程序繁琐,将不可避免地阻碍我国企业利用CDM机制、促进自身发展的进程。因此,我国需加快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建设,形成一套完备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体系,使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促进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良好运行。
3.2技术创新,解除“碳锁定”
所谓“碳锁定”,即如果今天用比较高的碳技术或低效技术去装备笨础设施系统,持续几十年,那么未来排放的状况将不可避免地在最近几年内被锁定,以后要改变它,可供选择的空间将非常小。因此,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应重新界定“新型工业化”内涵,强调“低碳”维度,从观念上解除“碳锁定”效应,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彻底转变。
3.3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构筑低碳产业体系
在世界低碳经济发展大潮中,我国同西方发达国家呈现出不同的重点发展方向和领域。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进入后工业信息化时代,传统工业已经萎缩,发达国家的碳排放70%主要存在于消费领域。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以机械制造、冶金钢铁、石化、建材、电力为代表的具有重工业化特征的高能耗、高物耗产业占整个制造业70%以上,资源环境和节能减排压力巨大。因此。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减少碳排放的主要压力在生产领域。大幅度降低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强度是我国近期内发展低碳经济、减缓碳排放的核心任务。其发展方向,就是要把发展低碳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衔接,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与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相统一,推动我国经济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高碳型产业增长向低碳产业化发展转型。
3.4推进低碳制度创新,确立低碳发展制度体系
积极推进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关键是制度创新和政策法律的支持。为此,需要各方面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同和政策条件,加强宣传引导,推广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注重绿色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支撑体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出台新型产业的倾斜政策,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现代的新型技术,培育绿色市场,实施绿色采购,发展绿色贸易,争取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取得突破,积累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一些经验。总之,应综合地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为在新时期、新阶段实现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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