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例(12篇)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篇1
关键词: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关税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避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关税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因此,应加大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管力度,保障经济效益。但是由于数字化文化产品自身的独特性,其关税征管的难度比较大,这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税收征管模式及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1.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关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关于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关税征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以往,在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国家贸易进行关税征收的时候,对关税是否征收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并且尽管对关税征收保持统一的意见,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在技术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2)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征收关税的成本要远高于对数字化文化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所得。新技术出现后,在线视频点播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就给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关税征收问题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尤其是付费电影的下载,如何对其进行关税征收更是存在很大的难度。以A、B两国为例,A国消费者通过服务器从B过电影网站上下载电影,并以电子支付的形式完成交易,这其中并未索取发票,因而A国相关部门对交易的发生与否并不知情。(3)不同国家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关税征收立场不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不主张征收,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不征收关税会对自己本国数字化文化产品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
2.世界贸易组织暂时免征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计划
一直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关税征收问题都比较重视。1997年,经合组织组织的会议中,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税务框架条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就与电子商务相关问题开始进行审查,并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关税征收提出了一个工作计划,即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贸易延迟征收关税。但是对于这一计划,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与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关税的征收存在分歧,但是发展中国家最终也赞同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暂时免征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的计划,认为这一计划符合他们的国家利益。然而关于永久性免征关税方面,相关成员都不愿意做出承诺。一方面,有的认为永久性免征将会导致相关关税永久丧失;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考虑到长远国家利益,只是希望通过暂时免征来获取发达国家更多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无论如何,在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收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仍未达成一致。
3.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暂时免征关税的弊端
暂时免征关税,从全局出发考虑的,既有利也有弊,因为暂时免征关税这一举措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既表现在发达国家,有表现在发展中国家。综合当前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来看,暂时免征关税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的贸易所涵盖的范围不是十分清晰。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各国对什么是电子交付并没有形成共识,各成员国之间对电子传输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就导致了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管难度增大。各成员国具有不同的国情及对电子传输贸易标准的定义,并且在电子支付及电子传输中有不同的方式,所征收的关税比例和种类难免不同。因此各成员国制定的数字化文化产品及所征关税的标准具有差异,为保障各自国家的经济主体及利益,暂时免征关税也是难免。(2)暂时征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达成的政治性共识不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援用。暂时免征关税从其名字就不难看出,该举措其实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无奈之举,是一个无法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强制执行的政治义务。(3)暂时征收关税在解决影响服务贸易歧视性原则上还存在很大问题。国际贸易中存在一定的贸易歧视、贸易壁垒,暂时免征关税的举措并没有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何实质性的作用。针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进行暂时免征关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国际贸易中问题的爆发,并且正在制造新的贸易问题。因此,暂时征收关税存在很大的弊端,影响了国际贸易正常进行。(4)暂时免征关税在实践中并没有阻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从目前暂时免征关税的实践来看,以欧盟为例,认为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不应该承担传统贸易不存在的税收形式,并不希望将电子商务活动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而增加新的税种。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导致暂时免征关税举措的实施难度非常大,且实施这一举措可能造成更大的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问题,对各成员国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经济主体、经济造成损害。
4.结语
总之,关税问题是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最为关键、最为主要的问题。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当处理好关税征收的问题,净化数字化文化产品的贸易环境,及早提出一个能够长久解决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收争端的举措,为构建一个可以预测的数字化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框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雨微.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问题研究[J].楚天法治,2015,12(7):191-192.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篇2
然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毕竟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由于服务产品的非实体性,服务贸易的发生往往是“无形的”,它不象货物贸易那样可以确切地“看到”货物跨越边境的过程,并且可由海关记录下来。许多时候,人们都难以了解是否有服务贸易在发生,特别是当服务与货物的贸易同属一份合同时,服务的价值就往往被视为货物成本的一部分而不再单列。其次,由于服务产品的非贮存性、非转移性,服务贸易的发生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服务的提供者须存在于“进口国”内;或服务的购买者须转移到“出口国”中;或供需双方各自居于本国内,但须借助于先进的电讯传输技术,使服务得以直接到达购买者所处的地方。
服务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当今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的基本方式,即(1)人员流动,指自然人到别国境内提供服务,如建筑承包、劳务输出等;(2)实体存在,指通过在别国境内建立商业提供服务,如开办百货商店、律师事务所等;(3)消费者移动,指在本国境内向外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最典型的如旅游业;(4)过境贸易,指服务提供者从其本国境内向在另一国境内的消费者直接提供服务,如电讯服务,以及借助于电讯手段实现的跨国的咨询、信息、金融、设计等。以这四种方式从事的经营活动即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定义的服务贸易。如果说货物贸易主要是凝结的劳动跨越国境流动,那么,服务贸易则基本上是以劳动的提供者(或购买者)跨越国境实现的;与此相适应,服务贸易的政策壁垒必将与货物贸易的有所不同。
服务贸易政策的一般特征
首先,由于服务贸易多要涉及人员过境,并在一国境内发生,因此,服务贸易的政策也以国内政策为主,有较多关于“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的资格与活动的限制规定。其中包括有关接受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移民政策以及国家电讯服务方面的管理法规等。这类政策本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贸易政策,并且有些内容涉及国家的与安全。因此,尽管服务贸易已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制框架,但要在这些敏感的国内政策问题上取得突破仍困难重重。实践中许多服务贸易的壁垒都是以维护国家与安全的名义制定的,而真实的目的与作用却是保护本国的服务市场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此外,服务贸易包含150多个具体的服务行业,涉及第三产业的各个层次。如在流通部门有跨国商业批零服务、国际运输与仓储服务等;在生产与生活服务部门,有国际旅游、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国际保险与再保险、国际租赁、维修保养及技术服务、国际讯电服务、广告、设计及管理咨询服务、医疗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在提高居民文化生活素质的服务部门,有教育、科研、卫生及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等。对于这当中的每一具体项目,都可能存在各国的发展水平不一、所实行的制度规则不同、对外国进入的开放程度与限制措施各异的情况。因此,服务贸易的壁垒深深融入国内政策领域,庞杂繁复,在灵活性、隐蔽性、选择性及保护力等诸方面比之货物贸易的非关税壁垒都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又由于存在着政策透明度要求,有可能违反各国的与安全原则,以及各国国内规章制度缺乏可比性这两大难题,致使协调统一各国服务贸易政策制度的前景不容乐观。
概括起来,服务贸易壁垒有以下几方面主要特点:(1)以国内政策为主;(2)较多对“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与活动的限制;(3)由国内各个不同部门掌握制定、庞杂繁复,缺乏统一协调;(4)灵活隐蔽,选择性强,保护力强;(5)除了商业贸易的利益外,还强调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等作为政策目标。
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
1.限制“贸易”的壁垒
服务贸易的过程,即由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而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报酬。限制“贸易”的壁垒就是阻碍这一过程实现的政策措施。又因为服务贸易的客体即一定的服务行为—“卖”者因提供了服务而获取一定报酬,“买”者则付出一定的代价取得某种满足或效用。于是可把服务行为类比于货物贸易中的商品,从而服务贸易中这类限制“贸易”的壁垒,在某种程度上便可与主要针对商品而设置的货物贸易壁垒相类比。其主要手段有:
——税收歧视。对外来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服务或购买的服务征收过高或额外的税。这实质与货物的进出口税相同,只是国内税费比起关税远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并多由不同的服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税率不稳定,地区差别大,可预见度低。因此税收歧视对服务贸易的预期利益能否实现影响较大,成为一种较有力的服务贸易壁垒而被广泛地运用。例如,规定对外国在本国设立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征收较高的税率;又如,在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准进入和使用本国的公共电讯传送网及其服务时,通过征收较高的税费加以限制调整。
——补贴。即国家通过直接拨款或税收优惠等手段,对本国的某些服务行业进行补贴,扶植其发展,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尽管不论是发达的还是发展中的大多数国家,补贴措施都被广泛地运用在运输、通讯、供水、供电、技术推广、医疗卫生、教育、广播等基础和公共事业部门,其首要目的多为实现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以及国民生活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补贴在客观上可以形成对外国服务业的歧视,阻碍其进入本国。当然,如果单纯靠补贴,而不适当地引入竞争的动力机制,服务业的发展也会停滞落后,从而阻碍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国家垄断与政府购买。一方面,许多服务业,包括民航、邮政、电讯、铁路、广播等,在大多数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国家垄断,使得这些行业的进入壁垒特别高,甚至根本不可能进入。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组织者与管理者,是服务产品的一个很大的购买者,而其在“购买”时,常常会偏向于优先购买本国的服务产品,从而形成对外国服务产品的“歧视”。例如,世界各国都有为本国航空公司或海运公司保留货源及航线的做法;又如我国的法律规定,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一律须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实际上,政府购买与国家垄断反映了某些服务部门中的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特征,而这并不一定须由国家或政府垄断。在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电讯、民航、铁路等服务行业被一些实力雄厚的私人垄断公司所把持,这同样能有效地阻碍外国服务业的渗透与进入。
——外汇管制。这主要指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控制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与兑换,以及对外汇的出入境实行管制的政策,限制了本国居民及各类组织团体对外国服务产品的消费与支付能力,同时也可限制外国服务业在本国的业务量与获利张力。例如,对外汇持有、流通、兑换的管制,对旅游业这类以消费者移动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影响较大;而以实体存在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则受到利润汇出的限制较多。
2.限制“主体”的壁垒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在这个领域产生了独特的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多针对人员的过境移动以及一国人员到另一国境内从事服务经营的资格与具体活动能力条件等。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资格的限制。这一般指对外国个人与组织在本国经营某种服务业的权利进行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禁止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有的虽允许建立分支机构,但要求其必须与母行中断业务上的直接联系。又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建筑工程服务方面较有优势,但一些发达国家拒绝在这方面提供开业权。阻止这类服务的“进口”。此外,许多国家不允许国外经营者在本国开办旅行社、广告公司、零售和批发商业网点等服务经营实体。对在外国注册或取得的医生、律师执业资格的歧视也较普遍,因而限制了外国医生、律师等在本国开业。
——股权的限制。这是指虽然允许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开业,但东道国要求必须参股,并通常要求占有多数控股权,以此维持本国对该行业的控制。如有的国家要求在外来保险公司中占多数控股权。
——经营的限制。这是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例如,对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禁止其经营某些业务;对外国银行,限制其只能在低储蓄率的地区开业,或通过信用额度限制、储备金要求、资本控制等手段进行调控以确保国内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以及本国国际收支的安全和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育,对外国咨询公司,要求其必须与本国相应的机构合作经营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以开业权限制等为表现形式的绝对的进入壁垒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而对具体经营权限的限制则既体现了适度的对外开放,又往往能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的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因此,这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壁垒形式。并且,这还是一种“可调性”较强的壁垒,各种经营限制的内容及限制的程度、方式等均可依本国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推进的要求而不断做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篇3
关键词:老龄化老龄产业疗养服务贸易
在《联合国2003年全球人口报告》中指出,人口过快增长和老龄化是当今世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主要人口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直致力于“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既然老龄产业是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成长并发展起来的,那么加强合作,并用开放的眼光寻求解决老龄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应成为一条重要的途径。
疗养服务贸易问题的提出
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国的人口再生产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传统类型逐步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现代类型转变,由此形成人口年龄结构从“年轻型”向“老年型”过渡的结果。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进入了老龄型社会。依据联合国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超过7%,或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10%,便被称为“老年型”国家,我国于2000年跨入了这一行列。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老龄化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有学者将我国老龄化特征概括为“二高三大”,即高速、高龄;老年人数量大,老年人扶养比大,地区差异大,真实地反映出我国老龄化的现状,同时也表明老龄化将给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将经历快速老龄化、加速老龄化和稳定的重度老龄化三个阶段。2030年到2050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时期;而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需要抚养的老年人口将占人口总数的40%-50%。届时,重度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将日益突出,我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
虽然老龄化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就业压力,提高就业水平,但也会造成劳动力比例下降,形成劳动力供求不足的新矛盾。加之过去人口高增长带来的“人口红利”终将消失,由此导致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的下降。不仅如此,老龄人口的过快增长提高了社会负担系数,客观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因素。目前我国的老年扶养比为0.11左右,即大约9个多劳动年龄的人就要供养1个老人。据测算,到2050年将上升到0.4左右。如此高的社会负担系数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障作支撑,也决定着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难以维继。而到2005年底,我国养老金“空账”已达八千亿。这需要大量的养老资金投入,但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提前步入老龄社会使得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与发达国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进入老龄社会相比,我国成为世界上惟一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具有典型的“未富先老”的特征。这种状况表明在解决老龄化问题上我国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缺口。
老龄化也同时引发了严峻的产业结构矛盾,集中体现在与老龄人口消费需求相关的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上,包括医疗保健、生活抚养、休闲娱乐等方面。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存在前景广阔的老龄市场,但另一方面却对老年市场多元化的需要供给不足,同时又需维系并加强老年市场的购买力。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还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倒置显著等特征,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距及养老方式的城乡差异交织在一起,使老龄化问题愈加复杂、艰巨。
上述分析指出的种种矛盾是化解老龄化危机不能回避、必须正视的问题。然而事情总有利弊的两面。因为在压力背后是开拓老龄市场和老龄产业的机遇,这必将对我国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带来巨大的影响。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确实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市场需要,但那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市场,要真正形成市场供求,就需要老年人具有持续且具有一定水平的购买力,从而推动老年市场供给的增加及老龄产业的发展成熟。
疗养服务贸易是指以国外人口、特别是老龄、高龄人口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医疗保健、旅游、休闲消费、养老托老等综合服务功能为主要内容,以创汇为主要目的的新型国际服务贸易。最早提出发展疗养服务贸易的设想是在上世纪末。然而由于发展条件和认识条件所限,并未在实践中引起重视。近年来,经济的繁荣增长和老龄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剧使得从人口、市场、产业等多重角度的综合审视具备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因而该领域的发展也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疗养服务贸易潜在的国际市场
目前跨国医疗、旅游、养老的人数不断增加,全球“医疗旅游”人数已经上升到每年数百万以上。到2010年,国际“医疗旅游”行业的年营业额将上升到400亿美元。发达国家医疗保健费用高涨,为亚洲的医疗服务公司提供了赚钱的机会。如面对日本老龄市场巨大潜力,东南亚各国政府纷纷放远眼光,在住房、医疗、旅游等领域制定中长期计划。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已经修改了移民、税收和房地产购买的法规,以吸引富裕的外国退休者。虽然医疗旅游并非等同于疗养服务贸易,但它是疗养服务贸易的重要部分,由此可见开拓这一市场的巨大前景。
从产业属性来看,疗养服务贸易属于消费者服务贸易,其不仅包括对相关服务供给能力的规定,从而对国内产业、消费结构和水平以及发展趋势有所要求,同时又需要顺应、吸引、引导外部需求以形成市场。而它也不同于一般服务贸易,需涉及自然人较长时期的跨境移动以及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内容,所以需要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国家之间的合作。由此来看,发展疗养服务贸易需要从供给与需求及外部条件和环境进行综合审视,其自身较强的专业特征使得除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及服务的相对价格这样的决定需求强弱的因素外,消费者对服务的评价越加困难,所承担的风险逐渐加大,因而消费服务的寻找及经验特征减弱,信任特征加强,因此对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发展疗养服务贸易的可行性分析
疗养服务贸易则从开放经济的视野下为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途径。我国在开拓疗养服务贸易新领域中较之开发“医疗旅游”的东南亚各国,除了共同的有利环境外,更有着自身厚实的优势和基础。主要表现在:
(一)疗养保健资源是疗养服务贸易的优势和前提
首先必须充分发挥我国丰富而独特的疗养保健资源的功效。这些资源涉及自然、技术以及社会人文各方面,其中以自然及技术资源为基础,以社会人文资源为依托,形成疗养资源层级、互补结构。具体而言,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疗养资源丰富,以这些资源为基础已经开发出众多旅游度假及疗养胜地,为发展疗养服务贸易奠定了基础。此外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及民风民俗等对疗养及形成健康、和谐的疗养环境同样重要。(二)国内外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是疗养服务贸易的关键
从服务的提供地来看,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于开发疗养资源及形成配套设施和措施而言比较重要;从服务的消费群体来看,目前能够成为我国疗养服务贸易市场开拓对象的国家和地区基本属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其经济实力及消费能力不成问题,而关键在于如何吸引并为自然人流动创造条件。如同旅游市场划分等级一样,疗养客源市场依据地缘、经济实力、消费能力等标准同样可以确定需要开拓的不同等级的目标市场。显然依据我国旅游业及服务贸易合作的发展形势判断,疗养客源市场的开拓具有很大的地域空间。
(三)不断增长的老龄人口是疗养服务贸易的客源基础
老龄人口无疑是疗养服务的主要对象,尤其是人口老龄化及家庭结构、养老托老方式的变化,为该市场的开发注入了更强的动力。统计显示,到2030年,西方7个主要工业化国家65岁以上人口将占全部人口的22%。因此,越来越多的富有的老年人选择在国外消费和养老。如西班牙,凭借自身的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吸纳日本的“出口”老人,积极支持国内企业在本国的疗养度假地兴办日本老人村来接待和托管日本老人,为老人提供完善的医疗保健、生活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赚取了可观的外汇,还引进了日本现代科学管理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我国开发疗养服务贸易具备相关条件,并有着自身独特的资源优势和价格竞争力,通过积极的应对措施,可以形成广泛而稳定的疗养服务客源市场。
(四)开放条件下的区域合作是外部成长动因
开放经济条件与封闭状态相比,在谋求经济发展的途径、动力等方面显然具备很多优势。疗养服务贸易的开展就是基于开放条件下的双边及多边合作,它为解决各国及各地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人口老龄化提供了一个合作平台。基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劳务合作、对外旅游等方面合作的加强,在解决疗养服务贸易所涉及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上的难度会逐步降低,合作空间将进一步拓展。
结论
毫无疑问,依据疗养服务贸易的内涵,深入挖掘本国开展疗养服务贸易的各种资源,采取支持、鼓励、引导的政策措施促其发展,不仅顺应了世界老龄化的趋势,充分开拓了该领域的市场,将与疗养服务相关的医疗保健、旅游住宿、养老托老等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较长的产业链,从而对开展该服务的东道国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发展了无烟而高利润的产业,带动了旅游保健资源丰富但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对于解决本国老龄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和实践保障,因此开拓疗养服务贸易的新领域是化解老龄化危机的重要战略选择。
基于对我国老龄化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挑战的分析,要用开放的视野去寻求化解老龄化危机的途径,大力发展我国疗养服务贸易。而我国较之于发达国家,有着自身的优势和良好的基础来开拓更具综合性和发展前景的疗养服务贸易。这无论从财力保障,还是需求供给来看,对于解决我国不断增多的老龄人口的生存及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发展疗养服务贸易的同时要清醒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困难,毕竟该领域在我国处于初始起步阶段。鉴于疗养服务贸易涉及的产业部门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因此需要政府与服务企业共同努力,将疗养服务贸易统一纳入老龄产业发展规划中,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引导支持,协调与疗养服务相关的旅游、医疗、保险、养老、社会保障等部门,整合疗养服务贸易涉及的各种要素资源,发挥地区优势,促进区域合作,同时要重视服务标准的制定,法规的完善,创造疗养服务贸易有利的发展环境,推动该领域的健康发展,使其成为拉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动因之一。
参考文献:
1.曾毅.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二高三大”特征及对策探讨[J].人口与经济,2001(5)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篇4
我们明确宣布对参加本次论坛的“中国外贸200强”代表不收取会议费。有些细心的读者或许会问:在众多论坛都收些银两的“市场”时代,为何“中国外贸200强论坛”不收取会议费?
难道本次论坛主办方的“金钱”神经麻木了?
依据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提供数据排定的“2005年中国外贸200强”已由最近出版的《中国海关》杂志向社会,该为《中国海关》杂志2001年以来的第6次。“中国外贸200强”已成为《中国海关》杂志的优良品牌,在海内外特别是中国外贸领域产生了良好影响。今后,我们将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外贸200强高层论坛”。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外贸风雨兼程,成就辉煌。在世界贸易排名中我国位列第三,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
在分享中国外贸频频喜悦的同时,人们不难发现,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尽管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但与贸易强国的距离相差还远:中国的人均贸易额、贸易竞争力指标、主要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分工地位、出口商品结构、企业国际竞争力、品牌竞争力等常态指标还难以被认可已经进入贸易强国,特别是在国际产业分工的价值链上,中国外贸还处于较低端,出口结构还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
今年前几个月与去年同期相比,中国外贸延续了前些年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新的考验接踵而至。如欧盟从今年3月31日起对我国7家彩电企业恢复征收44.6%的反倾销税;从4月7日开始,对我国鞋制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在6个月内将从4.8%增加到19.4%;我国同世界主要贸易对象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
中国外贸不仅需要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战略,需要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更需要转变对外经济工作的观念。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工作需要与国内的改革和发展紧密相连,以有力支撑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支持我国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中国外贸200强”是中国外贸的领跑者,在中国对外贸易整体格局中,他们显露了中国外贸的强者风范和潜能,但他们同样面临着上述问题。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篇5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中的相关内容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回合)。该轮回合先后有125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年多时间。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WTO)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政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督协定的执行以外,还负责审核各成员方的政策,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并把过去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整范围。世贾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而且将调整的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再次,原先的关贸总协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按照这个协定书,参加国同意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该协定有联系的贸易关系和在该协定各附录中有联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再是“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世贸组织协定》还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录4中的四个协议,成员方才可以选择参加。世贸组织进一步强化并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很明确、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把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主要有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等,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秘书处等。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由所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召开会议,负责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争端解决职能、贸易政策评审职能。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各相关协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在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牛,分别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所赋予的职责。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负责各单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
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法律体系,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1994年4月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录4《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关于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附录1B《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1C《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构》;附件4《关于若干单项贸易协议)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关于牛肉协议》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购制度、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此外在《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有所涉及。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全称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代替关贸总协定之前,由关贸总协定成员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所达成
的协议。该协议的保护范围相当广,主要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协议的一般条款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等4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要有:
(一)对商标的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巧条之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该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但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
(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的质嘎、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来源。协议规定各成员应为利益各方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下列行为:(1)在商品的标示或说明中,指明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一个非实际原产地的地域,从而导致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任何形式的使用。(2)《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二含义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行为。
(三)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方应依照本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未公开的信息);应依照本条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数据。该协议对何为“公开信息”作了条件规定。
(四)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协议规定,缔约方可在他们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或对在有关市场的竞争有负效应的许可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
为此,协议列举了3种应予禁止的限制性贸易行为:
(1)独占性回授条件,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使用有关技术的基础上,如果开发出新的技术发明并获得知识产权,必须通过独占许可的形式,只许可原许可方使用。
(2)禁止被许可方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3)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许可人在向被许可人提供后者所需要的技术时,强行搭卖后者并不需要的技术或物品,以及附加与此类似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具体保护措施
协议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措施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来具体实施它们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以防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缔约国司法、行政当局有权命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对于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所有人就其所受损害作足够的补偿。司法、行政当局还有权对侵权商品在商业渠道以外加以处置或销毁。当任何措施的延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或证据有被毁灭的危险时,司法、行政当局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的各方,如果临时措施采取20天或1个月之后,仍未提讼时,则可应被诉人的要求撤销该临时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者后来发现不存在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应被诉人的请求,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对被告的损失作适当的赔偿。协议规定,缔约方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权利所有人如有有效的证据表明仿冒商标的冒牌货或盗印其版权的商品有可能进口,可以书面向主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要求,由海关当局中止此类商品的放行,以免其进人流通领域。对此申请,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或类似的担保,以保护被告的利益的有关当局,并防止滥用权利。协议还规定,缔约方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和版权盗印及侵权的案件,应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
四、倾销与反倾销制度
《关贸总协定》的第6条是关于“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由于该条款是一个总的原则,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漏洞,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为此,总协定又于1967年创制了一个作为总协定附属文件的(反倾销守则),对第6条进行了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守则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目前,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之一的《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即《反倾销协议》)是最重要的国际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协议》共18条及2个附件,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总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后续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力、反倾销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议、公告和裁决的解释、司法审议、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发展中国家成员等16条;第二部分主要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等内容;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人另一国的贸易内、对该另一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该国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行为。由上述概念可知,构成倾销必须有两个要件:其一,存在低价销售行为;其二,该行为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该国的新建工业产生严重阻碍。
(二)低价销售的确定
一国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人进口国的贸易内,是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以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的利润为依据。但在实践中,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三)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阻碍。损害的确定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的进口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二,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确定损害必须对“国内产业”作出正确的界定。国内产业是指国内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其中的部分生产商,其合计总产量构成全部国内产品产量的大部分。部分生产商也包括某一竞争市场或地区的生产商,如果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内的全部或大部分生产商造成损害,即使是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也可确定存在损害。
(四)规定了价格承诺制度
即当出口商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诉讼程序可暂时中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五)规定了反规避措施
规避反倾销行为是指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定为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将该产品零部件出口到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再组装出售的行为。对规避反倾销行为,该协议第11条规定了反规避措施,即组装产品成本中有70%为已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且组装产品在对进口国同类产品造成损害时,要征收反倾销税。
(六)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主要包括程序的发起、调查、初裁、终裁、复审、司法审议等6个阶段。其中,发起程序主要规定发起者的资格以及书面申请的内容。发起者应该是能代表进口国某产业的大部分或全部生产者,或产量占进口国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代表或生产者协会等。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倾销、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及证据。调查程序由进口国主管当局在接到调查申请后认为可以且必须进行调查时,才可以展开。在调查时主要应就该产品在进口国是否有绝对数量的大量增长、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倾销货物对国内生产部门在产量、销售额、市场拥有量、利润、生产率、投资利润率等方面的抑制程度、倾销货物对现金流通量、库存、‘就业、薪水、增长率等方面的实际潜在影响等总体进行调查。调查要基于直接的证据而非由于其他因素所导致。在调查过程中或结束后,对反倾销案件需要进行裁决。裁决分初裁和终裁。初裁主要发生于调查程序尚在进行之时,终裁则是主管当局对倾销和损害作出的最终裁决。如果是肯定性的裁决,则同时要确定反倾销税税率。复审程序是指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后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对倾销进行复审,以降低或者提高征收反倾销税;或在征税5年期满时,应申诉方的要求进行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利害关系人对主管当局的裁决和复审决议不服的,还可向该国的法院。
五、补贴与反补贴制度
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了一系列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之中。另外,“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反补贴措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是指由出口国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对生产厂商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时所给予的一种财务支持,并由此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行为。补贴行为可以直接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其结果是通过政府超经济行为,增强了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破坏了国际上经营同种商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补贴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转让资金的行为,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政府购买产品,或对本应征收的税收予以豁免或不予征收等。
(二)补贴的界定及范围
关于补贴的界定及范围,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国内生产厂家的补贴与出口补贴要区别对待。对于前者,协定原则上不加限制;而对后者则严加限制。对于这两类补贴,补贴国都必须将其范围、性质、贸易影响及补贴的必要性,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如果此项补贴被判定对另一缔约国的收益造成了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那么,给予补贴的缔约国应在接到要求后,与有关缔约国或缔约国全体,讨论限制此项补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界定初级产品的补贴。协定允许缔约国对初级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但要力求避免这种补贴。对初级产品出口补贴时,不要使它自己在这一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并适用前一代表性时期缔约国在这种产品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这种产品的特殊因素。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篇6
电子商务按照商务交易的形态分为两种:(1)离线交易(offline)。交易双方以电子方式缔结合约、支付价款,货物和劳务则以传统方式提供。这种交易与邮购方式、电话定购并无实质差异,因其交易的实物流程并未消失,按现行税制对其征税并无多大障碍。(2)在线交易(online)。在网络上直接完成认购、支付价款、数字化信息商品的支付等全部交易过程,如在网上直接进行电子书籍、电脑软件的交易,完成金融服务和下载统计资料等。在线交易的特征是所有交易流程均由网络完成,赖以课税的基础实物流程流失,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税收难题。
(一)征税对象认定问题
1.交易行为难以认定
征税对象是征税的直接依据,是区分征税与不征税的唯一标准。在传统贸易活动中,征税对象的认定较为容易,因其所有的交易行为都会有相关的商业凭证,如进口报关手续、销售凭证,即使没有商业凭证,税务机关也可通过银行账户和信用证业务的变动检查其收支状况,以确定计税依据。电子商务则不然。电子商务较之传统贸易方式有两个显著特征:(1)流动性。网络是极度开放的空间,交易者可以在任何一个网站从事商业活动,只要付出低廉的变更费用就可随时更换网站、变更网址,在网络空间实现虚拟的即时流动,这种高速的不留任何痕迹的即时流动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交易行为的认定难度。(2)隐蔽性。电子商务实现了数字和无纸操作,采用电子记账,再加上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使用,计算机加密系统地开发和利用。极大方便了交易双方有效地隐蔽交易内容,逃逸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兼于法律和技术原因,无法进入加密程序,获得真实的纳税资料。
2.征税对象难以划分
凡征收流转税的国家,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应税劳务的提供、特许权转让等都作了明确的划分,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但这一规定却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技术可将有形商品的销售,如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等直接转化数字形式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购买、游览或下载所需要的信息商品。例如,在传统贸易形式下,《英汉辞典》的生产、销售被看作是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现在消费者可在网上购买数据库,就可直接得到它,那么政府对这种提供数字信息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还是应税劳务呢?应征收哪种税?如何确定其税率和纳税地点?目前国内税收理论界对此尚无定论,国际社会也是各有各的说法。美国财政部提议的课税细则中,对电脑程序出售所得作了一些规范。认为电脑程序供应商在出售数字化产品时,若事先约定顾客只能自己使用或仅可复制供公司内部使用,则这种所得应归类于销售货物所得;反之,若顾客有权大量复制甚至可以向他人销售,则这种所得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从上述内容看,这一提案并不完善。同是网络销售,但却因购买者的购买意图不同,给予不同的定性,适用于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本身就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原则。况且销售方会因税负问题与购买方协调,以选择低税负的方式,对这一点,税务机关是无法控制的。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难以落实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征税的权力,其征税的依据是以纳税人是否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着所属关系。依据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连接因素是对自然人或公司居民的身份认定。各国现行税法对公司居民身份均以具体的建筑实体为判定标准,如美国、日本、法国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即凡在本国登记注册的公司为本国居民公司;意大利、中国等实行“总机构标准”,规定公司的总机构若设在本国境内为本国居民;英国和加拿大则适用“管理中心标准”,只要公司的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在本国即确定为本国居民,由于这一标准的实际操作有一定的难度,英国于1986年又增加了注册地标准。但上述理论和规则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1)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都是以各自的网址为标志,但网址不是具体的建筑实体,只是虚拟空间中的一个设定、一个符号,与通常的地理标志没有必然的联系,无法体现其与某一管辖区的所属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作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所依据的连接因素。这也正是国际社会未将网址、服务器作为居民(公民)纳入征管细则的主要原因。(2)即使有具体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的纳税主体,在利用电子商务交易时,因可以采用匿名的电子货币进行结算,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同样使居民税收管辖权针对电子商务的行使软弱无力。总之,电子商务出现后,动摇了居民的定义及其判定标准,从而导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有了一定难度。
(三)国际税收管辖权相互冲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但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国的侧重又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经济层次较高,是典型的资本输出国和技术输出国,拥有巨大的境外收益,较为强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有限,属典型的资本和技术输入国,来自本土的收益较多,所以多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因各国采用税收管辖权重叠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可通过签定税收协定方式予以免除。然而,在涉及到跨国电子商务时,重复征税问题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和虚拟性。地域税收管辖权是以各国的地理界线为基准,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尤其是在线交易。在离线交易中,由于涉及实体商品的出售,须有仓储、营运等具体场所,还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而在线交易中,商业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的地理界线,如:医生通过网络系统向另一税收管辖区的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在网上只能看到这一活动的内容,至于登陆者所在地点根本无法确定。这无疑导致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争议。那么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否可行呢?有的学者认为,即然地域税收管辖权已失去其合理性,那么在未来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应有较重大的存在意义①。本文认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只能是在一定范围有效,不论是电子商务的主要提供者发达国家,还是接受者发展中国家皆是如此。所谓范围是指有“住所”并兼具良好公德的国际电子服务供应商,但对于没有具体“住所”或公德较差的纳税主体,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则无效。因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除非纳税主体标识出自己的国籍,否则,单纯的网址、服务器根本无法体现其所在国。这一观点在(二)中已有陈述。显而易见,在所有因素都未确定、世界各国未达到统一共识的条件下,跨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必然会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或是因多重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多重征税,或是游离于任何税收管辖权之外不承担任何税负。
(四)电子商务引发的其他税收问题
1.进口征税存在技术问题
通常,国际贸易中各国对商品的出口基本上实行免税政策,而由进口国征收进口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形商品的进口征税并无多大障碍,但在线交易问题较多。如软件、音乐、书籍、电影、新闻等信息类商品因不经海关可直接下载到消费者的电脑中,交易款项再由电子货币结算,海关无从把握税基的认定,征税成为空谈。为解决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国际互联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网上发挥着贸易公司或“虚拟商品”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可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征收进口税。本文认为国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只是提供了进出口贸易的平台,并不是真正进口商,对其征收进口税缺乏充足的理由。美国于1998年促成世贸组织通过“经由电子网络传送的数字化商品停止课征关税”的决议,一方面出于电子商务输出国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说明进口征税的技术难度较大。
2.电子商务成为逃避税的新途径
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和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尽完善,给逃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各国财政也因此蒙受损失。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意见并不统一,美国出于本国利益98年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案”,日本紧随其后;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基本上处于研究、探讨阶段。只有经合发组织(OECD)和以欧盟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坚持将电子商务视作提供劳务征收增值税。各国税收政策的不尽一致正契合了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简易性和极大流动性的特征,纳税主体只要花费较低的费用就可在低税区或无税区登记网址,从事商务活动,税源自然会从高税区流向低税区或免税区。如欧盟税收规定,通过电子商务提供劳务,应在提供地征税,即欧盟企业在欧盟区内提供电子商务须缴纳增值税,如在欧盟之外向欧盟区内提供服务则无需纳税。这样,欧盟企业就可利用设于欧盟之外的低税或免税区的服务器向欧盟成员国提供服务,以逃避纳税义务。电子商务隐蔽性的特征是造成逃避税的另一主要原因。电子商务实现了数字化和无纸操作,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加密技术的运用,使本已无形的商品和账目又多了一道保护屏障。税务机关无从知晓其交易内容和交易性质。不仅如此,电子货币的不可追踪稽查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的银行账户及其财务活动的审查权形同虚设。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
伴随着电子商务所占市场份额的迅速扩展,电子商务税制框架建设倍受国际社会的关注。较典型的观点有:(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2)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的“比特税”(Bit)免税只代表美国的自身利益,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长远办法。事实证明,长期的免税极易导致商业竞争的扭曲,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原则。“比特税”(Bit)是以信息流为征税对象的新税种,其虽然吻合信息经济的特点,但没有解决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难题。况且,以信息单位“Bit”作为征税对象会产生信息流量与税负成正比变化的矛盾,价值高而信息流量小的税负轻,价值低而信息流量大的税负重,税收的公平性大打折扣。本文认为税收理论的创新和税务机关内部网络信息技术的提高是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关键所在。
(一)税收理论创新
税收理论创新是在尊重传统税收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特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的课征制度。
1.确立征税的连结因素
电子商务与传统税收理论冲突的焦点之一是电子商务虚拟性和无国界性,在其整个交易流程中找不到可以和其所在地理上的连结因素,各国政府也因此无法行确定税收管辖权。所以,选择既符合电子商务交易又能客观确定的连结因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确定连结因素可比照传统贸易,注册地、经营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等是传统贸易征税的连结点。电子商务交易虽具有虚拟性、无国界性,但通过恰当的管理是可以将其与具体的地理位置连结起来。可以采用税务机关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协作,在用户向服务商申请登记域名时,出示相关合法证件: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并将注册地、营业所在地、居住地在网址上明确标识,同时网络服务提供商留有备份。税务机关对所管辖区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时时监控,并保存相关资料,以备征税所需。
2.课征制度
电子商务是否开征新税,理论界早有争论。本文认为,从税收发展史上看,经济发展是税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基础变化,即可使税基发生变化,继而使税种发生变化。在古代,受社会生产力发展限制,农业成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这种客观经济基础决定了农业生产者的收获物为征税对象的农业税成为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最主要的税种。而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成为整个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商品流转额和私有财实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商品经济的主要税种。
经济基础
税基
税种
农业经济
农作物
农业税
商品经济
商品流转额、所得额流转税、所得税
因此,开征新税的前提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也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其交易内容与传统贸易并无实质性差别,只是交易形式有所创新。如传统贸易销售《英汉辞典》是以实物形式,电子商务只是将《英汉辞典》的内容转为数字化形式,利用网络销售;再如传统方式下,医生是面对面向病人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电子方式下,医生是通过网络传递咨询内容。从交易内容上并无差异,甚至可以说电子商务分割了商业企业和服务业的某些业务,因此可以认定电子商务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对其开征新税从理论上看似乎缺乏说明力。稳妥而有效的办法是在原有税收制度基础上进行修改以适用于电子商务征税。征税对象是征税的直接依据。离线交易可以划为销售,征收增值税,而在线交易比较复杂。网络信息技术为电子商务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它包含了各行各业的商务活动;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销售;诊疗、咨询、会计、金融(保险、证券交易)及娱乐服务。对上述在线交易应分别确定为销售和提供服务;还是统一确定为销售和提供劳务,关键是它与传统贸易的税收负担是否平衡。税收中性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它强调税收课征方式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市场规则进行。那么对于同一类经济所得不论其交易的方式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贸易,应享受平等的税收政策,以避免同类经济行为因税负轻重不一而造成商业竞争的扭曲和税收的流失。因此,依据税收中性原则对在线交易的征税对象应分别归类:在线销售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经济所得归类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服务(金融、咨询、会计)应认定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
(二)加强税务机关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电子商务的隐蔽性及极大的流动性,使税务机关无从有效的掌握纳税人的真实资料。追踪、监查纳税资料成为电子商务征税的重中之重,这应有赖于税务机关内部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的提高。(1)组成电子商务专家组,研发追踪、监察技术难题,设计软件程序。(2)在网上设立电子银行、电子税务局,确立纳税环节和应纳税额并即时征税。(3)各所属分局设电子商务科,对所属管辖区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实行时时监控并确定征税对象的具体金额,尤其是对有偷逃税款前科的纳税人重点监查。当然,税务机关追踪、监查的工作应得到相关的法律支持,应授予税务机关进入加密系统的权力。总之,电子商务征税方案的制定和顺利实施需要网络信息技术的配合,在技术难题解决之后将新技术运用到征税方案才能解决网络新技术给传统税收政策带来的新问题。
(三)国际社会达成统一共识
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和极大的流动性更需要国际社会的相互合作以协调国际税收关系和制止国际性的逃避税行为。(1)世界应建立一个全球的网域名称注册、分配与管理系统,该系统必须能充分反映网际网络的地域与功能多重的特性。(2)安全易用的电子交易支付系统是各国都愿意接受的,各国可先通过本国的中央银行制定管理规定,而后进行国际协商。在制定电子现金标准时应保证货币流量在税收上有迹可查,同时增加对电子现金追踪、监查的规定。(3)在尊重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跨国公司内部电子商务转让定价问题以及逃避税问题进行协商,制定相关准则,以确保各国的税收利益。(4)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应特别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分配问题,发达国家是电子商务的主要输出国,由于进口征税存在技术困难,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输入时失去了关税保护屏障,不公正的贸易会加剧世界的两极分化,这必然会使国际税收冲突愈加严重。因此,国际税收协定在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方面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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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斯文—奥洛夫·洛丹。快速变化世界中的国际税收问题[J].财政研究,2002,(6)。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1篇7
[关键词]税制竞争力;国际竞争力;对外贸易;贸易税制;税收协调
一、税制竞争力研究述评
随着1986年美国减税改革所带动的世界性减税风潮,税收竞争现象在全球普遍涌现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对于这种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竞相减税的发展态势,国内外皆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在此不再赘述。近年来,又出现了与税收竞争相关的一个概念——税制竞争力,十分值得关注。在国外,一些政府、研究机构和学者已经做了相关研究,如2002年新加坡的减税改革引起了香港政府对其税制竞争力影响的关注。美国国会研究中心crs(congressionalresearchservice)于2006年了《税收与国际竞争力》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从三个方面影响着美国的国际竞争力。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近年连续关于税制竞争力的调查报告(kpmgtaxcompetitivenesssurvey),通过一些指标分析各国税制竞争力的强弱。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年度《税制竞争力晴雨表》,以追踪各国税制改革动态。自2005年开始,加拿大的c.d.howeinstitute由多伦多大学教授、该研究所研究员jackm.mintz执笔,于每年9月一份关于81个国家(地区)的公司税制竞争力比较研究报告,主要通过宏观税负、资本有效边际税率等指标分析加拿大等国的税制竞争力。但从上述研究报告来看,无论是政府、社会中介机构,还是高校研究机构,其实都没有对什么是税制竞争力进行明确的界定。从报告的具体内容来看,有的侧重于一国税制对国际经济资源的吸引力方面,以低税负(重点是公司所得税)与其它国家竞争;有的侧重于税收制度与政策对其国家竞争力的具体影响;有的侧重税制改革的公平、合理、简化等方面。因此,关于税制竞争力,无论是概念本身的内涵与外延,还是具体的评价,国际上尚未形成共识。
国内关于“税制竞争力”的研究相对较少,代表性的有:龚辉文(2004)较早地提出了税制竞争力的概念,将其定义为“税制吸引国际经济资源和促进国内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他认为,从宏观层面,税制竞争力是政府制度竞争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微观层面,税制竞争力将直接转化为本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靳东升、龚辉文(2008)指出,“广义地讲,税制竞争力是指一国税制能够促进本国经济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从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能力。狭义地讲,税制竞争力主要是指一国政府运用税收制度和政策吸引国际经济资源和促进本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他们还提出影响一国税制竞争力的因素主要有税制的公平合理程度、税负水平、税收优惠方式与优惠程度、出口退税政策、税收管理水平和国际税收协调水平6个方面,并提出一些具体的评价指标以对我国现行税制竞争力进行综合性的评价。黄炎(2009)认为,“税制的竞争力不仅仅来源于降低税率或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而是涉及税制的一些基本方面。”但没有就此展开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税制竞争力”的出现是对“税收竞争”的延续、拓展和提升。如果说税收竞争主要是通过运用一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和外国税基,则利弊皆有。多年来在国际上也一直存在关于“反对有害税收竞争”的纷争。而“税制竞争力”的提出,一方面,把税收竞争拓展到更广的视野。有竞争力的税制不应限于吸引外资,还要促进本国企业和产品及劳务参与国际竞争,即运用税收手段来促进本国参与贸易自由化与投资全球化。另一方面,把税收竞争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如果说传统的税收竞争主要是停留在一些政策层面的问题,如降低所得税税率、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等,那么有竞争力的税制已上升到制度层面,强调通过税制的整体优化设计来促进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二、对外贸易视角的税制竞争力解析
开放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贸易自由化和投资全球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税制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也越来越明显。一国税制能否在国际经济竞争中体现出与他国相比较而言的竞争优势,意味着该国税制是否具有竞争力,这种竞争力亦是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在本文中,税制竞争力等同于税制的国际竞争力。由于现有的关于税收竞争及税制竞争力的研究大都是从吸引国际经济资源的角度,而对于国际贸易领域的税收竞争及相关税制竞争力则鲜有涉及,因此,下文将侧重探讨后者。
1、对外贸易税制竞争力的涵义。
首先,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税制应能促进三个层面竞争力的提高。市场竞争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竞争中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比较者国际竞争力的大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一国的对外贸易税制在与他国税制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中具有比较竞争优势,能有效促进本国的国家竞争力(宏观)、产业竞争力(中观)和企业竞争力(微观)等三个层面竞争力的提高,那么这样的税制必然具有国际竞争力。因此,税制的国际竞争力不仅指对外贸易税收制度及政策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出口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应能促进我国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使对外贸易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和竞争力提升转变,使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关于一国贸易竞争力的来源,古典贸易理论认为由其绝对的生产成本的高低所决定;新古典贸易理论认为由其相对成本,即所谓的“比较优势”所决定;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一国可以通过政府的战略性干预来提高本国的贸易竞争力。税收制度显然属于政府的战略性干预工具,通过相关进出口税制的合理设计可以促进产品和劳务出口,并通过税收手段适度地限制进口,以提高本国的贸易竞争力。
其次,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税制应是竞争性与协调性的有机结合。竞争性意味着通过税收竞争手段(如出口退税和适度的税收补贴)促进出口,增加本国贸易利益;协调性则意味着当与贸易伙伴国发生贸易摩擦甚至贸易争端时,在wto的框架下通过相关税收协调手段来协调各国的贸易利益,化解贸易纠纷。经济全球化下代表各国利益的税收措施在影响商品、服务和技术等跨国流动时的作用越来越大,引发了各国税法与wto规则的冲突,涉税贸易争端日渐增多①,wto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干涉成员国制定其国内税收政策的自由。这些贸易争端意味着许多国家都将税收视为提高贸易竞争力的工具,而这些税收竞争很容易引发wto规则与各国国内税法及国际税法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最后又必须在wto框架下找到妥协机制。wto越来越关注税收问题,这种关注不仅是确保各成员国遵守wto的各项协议,各国的税收政策、行为和措施也越来越被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监控。这预示着wto对税收的干预力度将继续增大。可见,一国税制的国际协调能力本身也属于国际竞争力的组成部分。在各国税制相互影响不断增强的外部约束下,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有机结合的贸易税制才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
2、制约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分析。我国现行税制中对贸易竞争力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进出口环节的相关流转税收,主要包括关税、国内税和出口退税。它们通过税收作为产品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而直接影响产品和劳务的竞争力。另外,企业所得税虽不是直接对产品或劳务征收,但它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得税优惠还能起到出口补贴的作用,因此,对贸易竞争力也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目前制约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竞争力的突出问题有三:
一是货物贸易的出口退税不彻底,政策频繁调整,影响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行零税率的彻底退税,既符合wto倡导的中性原则,又有利于保护本国产品和产业的竞争力,是最能体现出口退税的税制竞争力的理想模式。许多国家都把出口退税作为一种中性的贸易制度,基本都是“应退尽退”,而我国则例外。基于不同时期的外贸形势、财政负担能力和产业调控政策的多方考虑,我国政府不断地调整出口退税:从1995~2003年,我国对出口退税率进行过10次大范围的调整。特别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实际上是将“应退尽退”的中性退税原则转变为“差别退税”的非中性原则,出口退税从此在很大程度上由一项制度演变成为政府调控出口和产业结构的政策工具。这种演变不仅体现在2005~2007年为减少贸易顺差、缓解贸易摩擦压力而多次调低退税率。更通过2008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6次调高退税率而体现得淋漓尽致。笔者认为,出口退税政策的频繁调整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出口,却有违彻底退税的中性本质,不能充分体现税制竞争力,更给出口企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得不偿失。
二是服务贸易不能出口退税,削弱了出口竞争力。我国的服务贸易近年来一直处于逆差状态,虽然原因众多,但其中的税收因素不能忽略。我国对货物和部分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另外的大部分劳务征营业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是严重的税制缺陷。这不仅使两税的界限不易分清,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更重要的是,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增值税链条也因大部分劳务征营业税而中断。反映在出口上,出口劳务由于前面环节的重复课税而无法实现“零税率”,不能实行出口退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价格竞争力。
三是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的国际协调能力亟待加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世后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政策多次被贸易伙伴国质疑、指控为不符合wto规则,防范与应对涉税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较弱①;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和新一轮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我国的出口产品近年来频繁地遭遇诸多贸易伙伴国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特别关税等。比如,2009年前三季度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产品发起88起贸易救济调查,包括57起反倾销、9起反补贴,总金额约有102亿美元的规模②。而我国对他国却较少采用贸易救济措施。朱智强(2006)指出“我国近年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倾销与国外反倾销的双重威胁,总的来看,外国对华反倾销诉讼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要远远高于我国运用反倾销贸易保护措施,即所谓‘外多’而‘内少’。”因此,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反他国税收竞争方面,我国现行的贸易税制尚欠缺应对机制。
三、以提升税制竞争力为目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的科学发展
科学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其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是基本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笔者认为,有利于对外贸易科学发展的税制无疑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1、以人为本。税制设计应多考虑微观经济主体,通过税收的收入和调控功能,重在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并具有保持竞争优势的潜力以参与国际竞争。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该国企业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美国前总统里根1986年在美国推行减税政策时讲了两句话,至今令人深省:一是美国通过改革保持美国的创新精神;二是提高美国企业的竞争力。该原则至今仍值得我国借鉴。
2、全面、协调发展。应注重对外贸易各税种筹集收入与调控进出口的职能作用的协调配合,合理把握各税种的着力点和平衡点,既要保持对外贸易税收收入的科学增长,更要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比如,国际贸易发展趋势是关税税率不断降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效应逐渐减弱,那么如何更科学地发挥国内税的替代作用则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再如,对于出口的结构性调控,采用出口关税来替代出口退税,或许是更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3、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税制本身应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提供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有利于企业形成合理的政策预期,进行长期规划;另一方面,税负不能过重,“竭泽而渔”只会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逐年递增,甚至是超速增长的现象一度引起关注,宏观和微观税负是否过重也有诸多争议。从参与国际竞争的角度,把提高外贸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四、有利于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竞争力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因此,必须树立对外贸易的全球战略意识。现在我国面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任务,更需要用宽广的国际视野来考察对外贸易税制的国际竞争力问题。特别是经过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洗礼,世界经济格局必将发生很大变化。鉴于许多国家已开始着手实施以提升本国税制竞争力为目标的基础性税制改革,那么在各国税制相互影响和相互竞争日益加剧的新一轮国际税收竞争背景下,思考和研究“后危机时代”如何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无疑是必要而紧迫的。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1篇8
关键词:自由贸易;便利;安全
中图分类号:F752.8
一、自由贸易区相关概念
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概念论述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由贸易区与自由贸易园区的差异
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缩写为FTA,也称广义自贸区)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多数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经济体都加入了不止一个自贸协定,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达500多个。而自由贸易园区(FreeTradeZone,缩写为FTZ,也称狭义自贸区)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类似于世界海关组织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所解释的“自由区”。按照《京都公约》的解释,自由区(FTZ)系指缔约方境内的部分领土,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有的国家还使用其他一些称谓,例如自由港、自由仓等等,全世界约有1800多个狭义自贸区,其中发达国家占35.4%,发展中国家64.6%。
“FTA”、“FTZ”同属自贸区定义,也是被国际公认的,两者区别在于:一是框架不同。广义自贸区(FTA)分属WTO(世界贸易组织),前身关贸总协定充分授权“最惠国例外条款”,狭义自贸区(FTZ)分属WCO(世界海关组织);二是区域不同。广义自贸区覆盖缔约方全部关境地区,狭义自贸区覆盖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关境地区;三是约束力不同。广义自贸区条款对缔约方约束,狭义自贸区条款有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并不对国标准条款之外的法规突破和创新有约束。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FTZ关系上存在不同认识
20世纪80年末,由于当时改革开放程度及政治因素等多种原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文名称未能直译为“自由贸易区”,而使用了“保税区”的称呼。之后为区分广义自贸区与狭义自贸区,将狭义自贸区单独表述为自由贸易园区,更是引起许多误读和曲解,如一些媒体认为“海关特殊监管区≠狭义自贸区≠自贸区”。笔者认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中国特色的狭义自贸区,应纳入国家自贸区战略,其中国特色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遵循了狭义自贸区规则,参照了其框架内容;但又未签署狭义自贸区条款,不是完全意义的狭义自贸区。而在许多方面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同国外自由贸易区是相同或相似的:均按国际通行的标准设置隔离设施;对区内均实行相对自由贸易;进口货物暂不征税、入区设备免税、出区货物征税;可开展仓储、物流、加工、展示等;进口货物仅限于生产性消费而不允许用于生活消费等。但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定性定位、立法设区和管理体制设置等方面又有明显差异,在功能上与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园区相比,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发展。
(三)《京都公约》和我国履约情况
《京都公约》是由海关合作理事会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41/42届年会上通过,1974年9月25日生效。1999年6月26日,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通过了《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京都公约》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在简化和协调各国海关手续方面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一个国际文件,由主约和附约两部分组成。附约有30个,称为《京都公约附约》,供各国分别签署参加实施。每个附约涉及一项海关业务,附约中提出的“标准条款”为简化和协调该项海关业务制度必须普遍实施的条款;“建议条款”为促进各国简化和协调海关该项海关业务制度可能广泛实施的条款,签署加入《京都公约》必须至少接受一个附约,并把该公约附约中的原则规定转换成本国立法加以实施。这些原则规定为各国海关业务制度的简化和统一作出了规范,已经成为各国海关制度的通常做法。中国于1988年5月29日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29日正式生效。2000年6月15日又签署《京都公约修订案议定书》,接受了附约4中的第一章海关仓库,未签署第二章自由区。由于我国至今尚未签署《京都公约》附约自由区(狭义自贸区)条款,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在运用国际规则上,以及在国内法规制定上都遭遇了不同程度困难,现行各部门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定许多条款背离自贸区规则,有的距国际自贸区规则渐行渐远,弊端逐渐显现。诸如:多部门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区域“一线”进口不断增加的配额许可证等。
二、上海自由贸易区建立的背景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浪潮中,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既面临着良好机遇,又要应对新挑战:一方面,随着东亚经济的崛起,特别是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具有历史积淀、地理区位与经济实力的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的内外部基础条件也逐渐具备;另一方面,近代工业革命时期及二战后兴起的国际贸易中心大多携“先发优势”,已快速实现了向全球性网络中心节点的转型,而中国和上海经济的转型与升级,也迫切需要上海建设高级形态的国际贸易中心。韩正市长在2009年上海两会期间提出了把上海建设成为“投资便利、商业繁荣、流通发达、行政高效”的国际国内贸易中心的目标。“十二五”时期是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的关键时期,深入研究现代国际贸易中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发展趋势和特点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现代国际贸易中心具有技术、功能与制度三个层面的“节点”特征,基本都是“信息港”、“服务港”、甚至“自由港”。从技术与功能上来说,新时代的国际贸易中心,逐步承担了全球性一体化综合资源配置的高端贸易功能。在制度上,主要表现为相关管制的弱化,或者说贸易便利与自由化的促进,这是国际贸易中心功能转型与提升在制度层面上的决定因素和主要推动力。上海要建设现代国际贸易中心,还取决于最终能否形成以网络经济为基础的全球化知识密集型服务能力,取决于能否形成在电信和通讯技术快速发展基础上的全球性综合资源配置的控制能力,取决于能否尽快出台并落实吸引全球资本与高端人才等要素流动集聚的宽松的服务性便利化制度与政策。
近年来,尽管上海的内外贸易量快速增长,但仍然属于低附加值的初级和中级制造类货物贸易中心,向高级专业贸易中心转型还需要较长时期的努力。上海要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心,就路径而言,一要厚实的腹地,二要国际化公司与人才的集聚。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为上海的国际贸易中心提供了广阔的腹地,不断集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不断推出的吸引全球化高级人才的制度创新,使上海的全球性综合资源配置和高端服务贸易功能逐渐发展并成长起来。
(一)洋山深水港使上海逐步转变为世界第一集装箱大港
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东海大桥起始于上海南汇芦潮港,跨越杭州湾北部海域,直达浙江嵊泗县的小洋山岛。全长32.676公里,为6车道,按高速公路标准建造,一期投资约为130.7亿元。东海大桥是中国桥梁建筑史上第一座真正意义的外海大桥。在世界现有30多座跨海大桥中,东海大桥是最长的一座。以往,中国大桥的寿命都以50年为限,而东海大桥的设计寿命是100年!这意味着它创设了中国造桥的新标尺。而在这背后,靠的是科技进步,其中专利申请已有20多项。建设者们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创造了国内吹填施工的多个“之最”。据悉,东海二桥的开建时间预计在2015年左右,极有可能建成铁路和公路两用桥,目前东海大桥只能通行集装箱卡车,其运输服务范围是500公里以内,不适用更长距离的运输。
上海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在长期的正确政策的指引下,成为全国经济中心。随着全球运输业的不断发展,上海也不能满足现状而停滞不前,认识到深水港口已经成为经济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在未来20年内,中国对能源、原材料的需求,对全球货物的供应量都将急剧扩充。但如果国家航运受制于其他地区或国家,不但贸易成本提高,中国整体经济也将受到影响。世界航运中心的重心正从欧美向东亚转移,而东亚尚未形成成熟枢纽港的现状,让该区域对航运中心的争夺分外激烈。上海、香港、高雄、釜山、神户、横滨都在暗中较劲。
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建设洋山深水港这一世界性大港工程,必将对上海未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作用。广大建设者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海上建造港口和大桥,创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对国内外同类项目建设具有示范效应;在项目设计和实施中,培养出一批“帅”字头领军人物和优秀技术人才;在艰苦环境中工作,锻炼出具有坚定信念和甘于奉献的建设队伍;用心血汗水培育和体现的“洋山精神”,即不辱使命的负责精神、勇挑重任的拼搏精神、保持本色的奉献精神、不断学习的进取精神、团结协作的大局精神,是上海城市精神的具体体现,又丰富了上海城市精神的内涵。大家坚持团结奋斗、克服各种困难,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工程建设,在小洋山海域形成现代化港区雏形,在茫茫大海上筑起东海大桥骨架,临港新城也进入建设发展阶段。洋山深水港工程是上海“十五”期间启动的重大战略项目,对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具有重大意义。
(二)国际航运、贸易中心建设对口岸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贸易中心建设,促进服务经济发展,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建立“单一窗口”制度
近年来,各口岸管理部门均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通关效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由于口岸执法部门较多,事权较为分散,口岸通关事务协调比较困难,社会各界对于口岸通关的整体效率仍不十分满意。提高口岸通关整体效率最理想的方式,是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口岸通关事宜。但这种方式涉及口岸管理体制和国家机构设置的重大调整,在一段时间内难以实现。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单一窗口”制度,企业向一个部门或一个信息系统申报,即完成所有口岸通关手续,将大幅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程度。在具体推进过程中,由于口岸通关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建议以推进报关报检“一单两报”为突破口,先行整合一些关键部门信息和操作流程,发挥“单一窗口”制度的优势和效应,逐步建立健全统一信息系统,将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有序纳入,最终实现完全建立“单一窗口”的目标。
2.发挥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叠加优势
自由港是迄今最受推崇的自由经济区模式,最大程度地叠加整合了转口贸易、保税物流和口岸功能。目前,世界自由港功能正在经历从单一贸易型向综合型的发展过程,发展趋势由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扩展的态势非常明显。诸多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的优势,提出相应的自由港政策。如香港自由港政策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企业经营自由和汇兑自由三大方面。而汉堡自由港的特色除了上述之外,还包括运输自由,将对进出船只和货物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提供自由和便捷的管理措施,贯穿于从货物卸船、运输、再装运的整个过程中。鹿特丹港的最大特点是储、运、销一体化,通过一些保税仓库和货物分拨配送中心进行储运和再加工,提高货物的附加值,然后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往荷兰等欧洲国家。一般认为,自由港最大的优势在于,进出口的商品不征或只征少额关税,并可在港内自由进行装卸、储存、分类、改装、买卖、加工和制造等。事实上,自由港还具有除减免关税,简化海关监管之外的其他重要优势,比如减免企业经营税收、不受外汇管制、企业注册简便、金融活动自由等。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政策最为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与自由港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见表1)。
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尚不适宜完全实施自由港政策,但可以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在一些具体领域完善、创新甚至突破现有政策和制度,有序地向着建成自由港的目标不断迈进。海关可以重点通过推动“三区三港”联动发展,积极推动电子口岸新开发的联网项目在“三区三港”先行先试,切实提高“三区三港”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支持企业在“三区”内跨区开展业务,努力实现资源使用效能最大化,切实提升上海的整体贸易服务能力。
3.保障国际贸易安全
一是大力提高实际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及各类检查仪器的使用效能,尽可能减少对货物外包装的破坏,逐步实现非侵入式查验继续开发完善现有智能化手段如GPS、电子关锁等在物流监控中的使用效能,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运输车辆的路线和时间,有效防范非监管车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及可能出现的迂回运输和偷换货物的风险,杜绝监管场所偷货、换货行为的发生
二是强化口岸打私力度。根据上海口岸特点,以打团伙、办大案、办精品案为主攻方向,以谋略性案件经营为重要手段,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各类恶性走私活动,适时组织开展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进一步加强对非传统走私物品及渠道的查控,努力实现缉私办案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支持国家品牌战略,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内名牌商品、出口创汇能力强的商品、科技含量高的商品和自主创新类的产品进行重点保护,坚决打击进出口领域内的假冒、盗版、侵权等行为,建立健全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制度,保障相关国际贸易货物快速通关。进一步发挥各有关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探索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目的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新模式和新途径,发挥整体威慑作用。
三、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现实思考与发展展望
上海自贸区实行“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简而言之,就是在上海自贸区简化监管手续、降低成本。经过3~5年努力,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贸易发展充分、贸易投资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离岸业务发达、监管高效便捷、透明度良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我国深耕亚太,融入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载体;范围包括上海综管区“三港三区”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相当于上海市面积的1/226)。其特征可概括为“三大自由”:一是货物进出自由:凡合乎国际惯例的货物进出均畅通无阻,免受海关通常监管;二是投资自由:投资不会因国别差异带来行业限制与经营方式限制(负面清单);三是金融自由:主要包括外汇自由兑换,资金出入与转换自由。其功能定位在于:国际投资规则的试验区、服务贸易创新的引导区、离岸型产业体系的集聚区、对外投资服务的先导区、监管方式优化的先行区、政府管理创新的示范区。
专家对于建立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上海开辟自由贸易区利好上海与全国经济发展;二是人民币开放程度不高,生产力不高,在上海建立自由贸易区可行性不大;三是上海建立自由贸易区将进一步上海资源环境压力、推高上海房价;四是在上海建立自由贸易区将造成更大的区域不平衡;五是上海建立自由贸易区将使得香港的影响力被削弱;六是可以在江苏或浙江建立自由贸易区,利于形成城市群。其包含五大领域政策创新:(1)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2)自贸区将争取15%企业所得税优惠;(3)贸易领域将实施创新监管新模式;(4)构建离岸金融中心需行政法规创新;(5)借自贸东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或有新突破。
上海自贸区的影响包括:一是外汇和税收政策改革:自由贸易区需要有便捷的资本进出通道;税收政策更加需要有国际竞争力,在关税、所得税和流转税层面有更为宽松自由的变革。二是转变整体管理思路:需要有关部门从现在的以监管为主,把自由贸易区看成一家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来经营。三是利益平衡:如果浦东退税后产品价格仍明显高於香港,结果必然是政府削弱浦东免税店的竞争力;但如果完全自由放开,包括内地等二三线城市高端零售业也会遭遇冲击将难以分流香港消费者。四是带来金融风险:若浦东区域内实现了货币自由兑换,港币的地位将会被削弱。若今后自由兑换进入内地,则人民币可能受到海外资本的恶意做空。
对此,建议各政府部门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中注意准确把握安全有效监管与支持促进、先行先试与“可复制、可推广”的关系,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具体而言:一是围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方案(试行)》等重要文件,制发政策解读和试验区监管实务操作指引等辅导材料,准确把握新形势、新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在安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试验区建设。二是完善配套机制,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大科技投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完成试验区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发,为各项试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息化作业平台。实现车辆过卡时系统一次完成车辆GPS信息核销、车牌及集装箱号自动识别、货物信息扫描验核及卡口自动抬杠验放等程序,并在卡口实施无人工干预随机布控查验,正确把握“安全有效管住”与“支持促进”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稳妥、合力推进试验区建设。
综上所述,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有利于推动上海贸易、航运、金融等服务业发展,而在上海进行试点先行取得突破为以后能在全国推广打下基础,另外自由贸易园区获批有利于引进跨国公司,从而通过投资体制的突破来激发本土企业的创新能力。上海自贸区若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对于上海打造金融中心意义重大,甚至将引领中国金融业新格局的形成。对于香港来说,建立自由贸易区将有助于帮助香港缓解内地客流带来的压力。但港币的地位将会被削弱,香港亚洲金融中心的地位也可能受到动摇,由于整个中国与周边国家发展模式的改变,香港的影响力会变得越来越微弱。上海自贸区会使内地二三线城市乃至香港的高端零售业遭遇巨大冲击,其负面作用值得警惕。站在中国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中国未来经济结构转型是至关重要的战略基础。此举有利于缩减与世界自由贸易园区的差距,加大贸易开放程度,防止中国消费力外流。
参考文献:
[1]姚梅琳.中国海关概论[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2]丁煌.西方行政学理论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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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少琼.浅谈对“由企及物”监管理念的理解和实践思考[J].海关研究,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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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当前,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面临经济结构的重大转型。如何适应新常态,优化高等教育这一供给侧,保障各类型人才的有效供给,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课题。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一环,应用型本科高校承担着培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才的中心任务。办学定位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培养人才以应用型为目标。而如何培养人、体现人才的应用能力,需要通过不间断的教学实践来实现。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是经济学科下具有应用性特征的典型专业,在我国有较长的专业建设历程。因此,国内高校在该专业的实践教学中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探索和现实实践。对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如何在“新建本科、传统专业”这一矛盾下做好平衡,做好专业实践教学,走出一条既符合高等教育规律,也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路子,是摆在应用型本科院校实践教育改革与转型的重要课题。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的研究评述
目前,国内学者对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大致来说,包含高校整体与具体院校个体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以及实践教学各环节研究和体系构建与优化等方面问题。综合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一方面,高校整体与具体院校个体存在包含关系,也就意味着本专业实践教学建设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实践教学的开展有通用方式,也有院校个性,呈现出分散化特征。另一方面,鉴于高校类型多样,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多元,在具体实践环节和内容上也有差异。
从总体上看,现有研究内容至少有如下不足:①注重专业研究,轻视高校办学定位。实际上,高等院校的办学定位不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内容就有差异。很难说存在一个通用体系既适用于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也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求。即使国内有部分学者知晓这种差异,在分析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时,也仅是将其作为所属类型高校人才培养或专业建设的一个方面。故当前这方面的研究内容不够充分。②本专业实践教学最终还是需要指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而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所呈现的新特征、新问题,促使在进行本专业实践教学时需要紧密关注人才培养这一供给侧,去主动适应和转型。另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差异,决定了对人才需求也呈现多样性特征。现有对本专业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并未触及这些变化,也未反映各地区人才需求的特殊方面。这造成近些年来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与涉外经贸人才供给的“”特征,人才应用能力与市场需求严重不匹配。因此,要转型本专业实践教学。
二、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的转型方式
1.错位转型
“新建本科、传统专业”的现状决定了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实践教学需要“扬弃”。这种扬弃过程是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新建特征决定了相对于传统高校而言,其发展基础薄弱,存在各类发展制约,体现在人才培养各个环节。为此,在转型本专业实践教学时,必须进行错位转型。如何错位转型?这就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真实需求,特别是地方主导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立足校情,合理评估学校现有学科专业的基本情况,找准自身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定位,设置科学合理的专业方向。比如将专业方向落实到具体产业和企业,或者各类新兴贸易方式,如地方主导产业和潜力产业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等。确定方向后,设置具体实验教学平台,集中力量做好专业实践教学。
2.协同转型
近几年来,国家鼓励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如何转变?其典型模式是强调“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对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也要走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之路。本专业实践教学已不能局限于课堂、校内外的简单实践教学方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教学的发展趋势。要转型则需要走协同转型之路。本专业要主动“走出去”,深化实践教学内容。要主动与区域对接,与产业和企业对接,开展多种方式、具有一定深度的校企合作活动。
3.平台转型
遵照系统论观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也是一个系统。以专业内涵为轴心,在坚持错位化发展路径的同时,需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国贸专业实践教学平台,进行平台转型。围绕各类课程群、模块和具体课程构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综合平台,发挥平台要素与环节排列组合的集合与融合优势,培养学生专业综合应用能力,不致造成分块培养、单一培养所造成的能力欠缺。这也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转型的必然之举。
三、保障措施
1.优化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是应用型本科高校的短板之一。虽然近些年应用型本科高校师资状况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不可回避的是,现有师资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日常需要,也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研究的需要。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青年教师所占比重较高,实践教学执行力尚可,但深入开展实践教学还很困难。转型的另一难点是不足的p师型教师队伍,其困扰着专业的转型。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来说,优化师资队伍,特别是加强双师队伍建设,是实现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重点。为此,要加大投入,鼓励引进企业师资,也鼓励校内转任教师积极走出去,积极探索教师成长与晋升路径的多样化方式,实施分类师资评价标准,服务于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转型。
2.加大投入
争取各类经费来源。在既定经费条件下,需要将经费使用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中倾斜。加大本专业实践教学平台基础建设,丰富平台的内容与环节,保证满足实践教学需求。除改善实践教学基本条件之外,坚持效率优先,投入应指向服务国贸专业转型的重点与难点。特别是在校企合作层面,应使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真正对接地方经济发展的真实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3.强化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更新观念,进一步落实本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平等地位。适时出台适应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标准,依照标准开展实践教学。鼓励开展多方、多维和全过程评价,注重评估反馈和改进,逐渐形成规范和实践教学质量螺旋上升的质量监控体系,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服务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的自然转型。
参考文献: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篇10
关键词: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评估;自由化积极与消极影响
一、服务贸易和金融服务贸易的涵义
(一)服务贸易的涵义
1.服务的定义:服务指人或属于某经济单位物状况的转变,这种转变是遵循预先设定的条件,由另外经济单位的活动而形成。服务生产指能够对另外情况或者经济单位进行改进的一种活动,此活动虽然不会提升本身以及其产品价值,不过能够使与本身之外的人或者经济单位产品增值,而该种活动的变化就是服务产品。
2.服务的相关特征:不同质性、无法贮存性、消费与生产无法分割性、交易前和交易后有统一的所有权。
3.服务贸易的分类:跨国服务、海外提供服务、海外享受服务、第三国交易。4.服务贸易供应方法:境外消费、人口自然流动、跨境供给、商业活动。
(二)金融服务贸易的涵义
金融服务作为服务的种类之一,当然与上述我们分析的服务特征和概念标准相一致。金融服务指金融服务供应者以预先设定的条件为依据,将各类金融工具运用起来展开诸多金融活动,将效用、价值提供给另外的个人或者企业的经济活动。通常来说,金融服务业具备上述所描述的服务特征。
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
(一)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的研究
截至当前,国外研究金融服务的相关学者已探究了贸易自由化下的金融服务极可能导致的各种影响。在该问题上,有的学者乐观,也有的比较悲观,但总体上都是从不同角度分析阐述了利与弊,结论都相对科学严谨公正客观。就我国而言,以少量资金为基础促使大量金融资产不断扩大,金融业竞争实力薄弱的主要是由于经济体制导致的市场和行政垄断造成,想要全面提升我国金融服务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实力,对外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势在必行。
(二)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测评的研究
迄今为止,针对测量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的研究,国外已经展开了深入、详细的探究,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不同的提供方式分类考察了一国的金融服务业开放度水平。但是还没有形成一种普遍认可的有效方法。就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开放程度和整体规模都远远落在发达国家后面。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路径选择的研究
由于在金融服务贸易中,发达国家优势非常明显,故此发达国家学者研究金融贸易时,主要从增长源和自由化收益入手。不过在研究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发展路径和模式上投入较少。就我国而言,学者们提出了从整体原则入手,主自由化辅适当保护,逐步推进和开放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战略。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一)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影响
在上述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决定了金融贸易自由化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与此同时自由化也带很多对社会和经济积极的影响。大致来来说,主要有一下集中积极影响:
1.增加国民整体福利。金融服务贸易的部分自由化,会使一定量的国民整体福利提升。自由化的全方位实行必然会使国民整体福利得到最大限度的提升。虽然以上情况会降低生产者剩余量,不过由于增加消费者剩余量把所有生产者剩余抵消后,还有一部分剩余,这样就提升了国民的整体福利。
2.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的过程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主要是通过外资吸引效应和产业竞争力这两方面提升效率。本国充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能够将规模更大的外国资本吸引进来的效应叫外资吸引效应。在本国运营的外国金融机构,能够将金融服务提供给本国的个人和外资公司。因此,外资吸引效应是通过外延途径促进经济增长。
3.增强金融业的长期稳定性。金融自由化会使能力培育反应产生。能力培育反应可以促进金融服务业本身体系更为健全,市场透明化程度加大,使市场上流通的信息更加对称,进而促使金融业持续、平稳快速发展。
4.提高金融业的效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使国内金融服务业的效率得到提升。①金融自由化可以产生竞争、压力的连锁效应。即国外的金融机构借由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渠道向国内引入,而这些国外金融机构参与到国内金融机构中,使国内金融服务业市场变得更为激烈。②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技术转移效益充分运用起来使整个国家的金融服务业效益得到提升。计算机技术给其带来业务方面的创新,会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方面的转型。
(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消极影响
金融服务的自由化固然可以产生很多效益,但由此同时,金融服务贸易过程中也会伴随着消极、负面的效应,主要从以下两点中表现出来:
1.冲击金融体系的短期稳定性。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使金融系统短期稳定性受到很大冲击,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之后会有大量国外资本的流入,使得银行可贷资金大规模增加。其次,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要求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产生强烈的互联效应。
2.削弱管理当局的宏观调控。开放之后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会使各国金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越来越弱,实行货币政策的效果也越来越小。金融贸易自由化丰富了金融产品的同时,还使国际资本逃脱外汇的途径大大增多,这必然会削弱了一个国家实行货币政策的成效。
四、结语
1.界定金融服务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有关概念后,开始对中国以前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进程进行反思。从中整理出国内递进式开放的政策改革轨迹。
2.通过分析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得知,在经济全球化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经济全球化必然会产生金融贸易自由化。中国想要在现今经济全球化潮流中站稳脚步,一定要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篇11
关键词:电子商务关税国际贸易
现行的税收制度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经济。本文将主要从关税的角度出发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关税的税收原则和基本概念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关税的征收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交易地点难以确定。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关税的管辖权是以地理界限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因为买卖双方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交易,所以很难甚至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从而使确定应由何国政府的税务机构向何人征收税款变得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海关难以对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因而关税征收工作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
2.海关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文件。关税征管离不开对国际贸易单证的审查。根据规定,所有这些记录都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保存。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国际贸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品的订购、货款的支付,如果是数字化商品,还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付。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不断接受和认可,经济活动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票据,比如订单、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等都可以以电子形式存在。传统关税征收工作所依赖的书面文件不断减少,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却难以留下线索,导致常用的审计方法难以适用,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也失去了基础。
3.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所谓关税,通常是指由进口国海关对进口商征收的税收。
在这里,就有一个对进口商进行界定的问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该进口商在进口国应当有常设机构。传统上以营业场所为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此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等,便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条件。但是该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却难以适用。比如,假设甲公司在a国的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台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开展企业经营活动,但甲公司在a国并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那么是否可认为甲公司在a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4.税收管辖权面临冲击。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和连接双方的服务器,就可以进行数字化商品的买卖活动。而我们知道,服务器上不仅仅包含交易信息,还记录了大量的其他信息,比如访问量情况、搜索引擎的使用情况等等,因此,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交易双方也很难认定。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交易活动和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交易和服务一方可能相距万里,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如何判断关税收入的来源地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众多争议。
二、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条件下关税政策的研究与态度
鉴于上述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性组织已经对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了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
(一)美国
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免征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美国一直主张永久性地对电子商务禁止征收关税。
从表面上看,美国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为理由主张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但事实上,美国政府和企业的真实目的是要通过零关税政策进行全球电子贸易扩张。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公司中美国企业占绝大多数和主要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作为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在世贸组织的部长级会议的筹备过程中并没有特别突出地强调电子商务并极力推动开展有关电子商务多边规则的谈判。但是,美国在电子商务问题上利益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因为,美国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实际利益,主要体现在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基础设施的市场准入和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两个方面。在基础设施市场准入问题上,比如硬件方面,如计算机、通信设备等,美国可以通过工业品关税谈判以及ita(信息技术协议)而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在软环境方面,比如互联网接入及服务等,美国可以在既定的服务贸易谈判中推动wto成员实现电信部门更高的市场开放水平来获利。在制定多边规则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美国寻求的是更为现实的目标,即确保继续维持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现状,并保证wto现有协议尽可能地适用于电子商务,以避免使电子商务在现阶段的发展面临不必要的管理上的障碍。
(二)欧盟
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略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互联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
欧盟在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方面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在免征关税问题上也较为慎重,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经济活动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欧盟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于2000年6月8日提出对外国企业通过互联网向欧洲消费者提供电子化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以数字化形式下载的磁盘、软件、录像、电脑游戏等。欧洲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与oecd提出的在消费发生地征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一致,因此该建议受到欧盟国家的普遍欢迎。
(三)经合组织
在1997年11月于芬兰举行的会议中,oecd受国际委托制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框架条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该报告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中立、高效、明确、简便、有效、公平和灵活;概述了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条件。会议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a.任何赋税的提议应确保中立和合理税收的分配,避免造成双重课税和过多的执行费用;b.赋税执行的问题比赋税政策的问题更为迫切;c.政府与商家应共同发展解决税务问题的方法;d.国际合作的重要性;e.政府就税务管理制度必须以全球趋势为基础;f.税务问题不应该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g.电子商务不应该破坏税务制度,同时应尽可能避免“位元税”。①
(四)发展
四、wto电子商务的归类与关税征收
1.货物贸易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归类是确定是否征收关税以及如何征收关税的关键。
目前,货物的归类以大多数国家海关所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准,未列入海关税则的一般就不被认为是货物。目前,海关税则中惟一无形的且不按其载体归类而拥有自己单独税目的商品为“电”。除此之外,所有税目对应的均为有形商品。音像制品、软件等本身无形的产品在大多数国家一般被归类于其有形载体对应的税目(如计算机、软盘、光盘、电影胶片、磁带、唱片等),视为货物贸易处理,在进口时与载体一起按载体的税率征收海关关税。载体中无形产品的价值,则通过海关估价的办法,计入载体的完税价格。
因此,面对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产品,wto成员产生了分歧。退一步说,即便以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被确认为是货物,此时在关税征收上仍需要解决一系列极其复杂的问题,包括边境概念的确定、如何确定发生了进口、如何对电子传输内容作税则上的分类、如何确定税率等等。
由于这些复杂问题的存在,对电子商务征收传统意义的关税至少在目前似乎并不可行。
2.服务贸易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否归类于服务贸易也没有定论,但是wto成员基本达成共识的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绝大多数是服务。所有通过电子方式实现的服务贸易都属于gats的管辖范围,因为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并且在技术上是中立的,与服务贸易实现的技术手段无关。因此,gats中所有普遍适用的条款,对通过电子方式实现的服务贸易也完全适用。”这种认识对于最终确定以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的归属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服务贸易框架下关于关税问题的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对服务贸易也可以考虑征收关税,但为此有必要先澄清对以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征收关税具有怎样的含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非能够确认有以电子方式传输的货物的存在,否则就不应涉及关税问题,因为服务贸易与关税无关,关税仅是货物贸易的概念,况且,如果仅对电子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征收关税而对其他方式的服务贸易不予征收,有违gats技术中立的原则。目前,wto成员就如何对服务贸易征收关税和如何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这两个问题还在继续进行讨论。
对关税问题的讨论还涉及了wto成员在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做出的对电子传输维持不征收关税的现状的承诺。有的成员支持将此承诺永久化,有的成员则表示,除非电子传输产品的归类问题得到解决,否则很难考虑继续延长该“维持现状的承诺”。还有的成员表示,可以考虑将现有的“维持现状”承诺继续延长实施,直至新一轮谈判结束。但讨论最后也指出,此问题应取决于wto成员协商一致,而不是服务贸易理事会的技术讨论。
3.信息技术协议与电子商务。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货物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上,wto框架下目前最相关的就是《信息技术协议》(ita)。协议目标是,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在2000年对列入ita产品清单的计算机、半导体、通信设备、科学仪器、计算机软件以及相关的制造和测试设备实施零关税,对少数参加方的少数产品,关税减让实施期可延长到2005年。一部分wto成员认为,ita的产品范围基本上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所需的硬件设备吻合,因此可以通过逐步扩大ita的参加方来推进电子商务相关的货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另一部分成员则认为,ita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货物产品的关系仍然有限,产品范围不足以反映电子商务发展对硬件产品的需求,而ita的参加方也十分有限,因此,有必要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提高有关货物产品的市场准入水平。
4.世贸组织态度尚不明朗:延期征税或暂免征税是迫于各方压力而进行的妥协。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通过了一项协议: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的免税期限,至少延长到2000年。⑤但是对仍然采用离线的传统运输方式进行交付的货物在货物跨越关境时仍需征关税。
论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美国和欧盟于2009年6月23日就中国限制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要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墨西哥于8月21日也提出同样磋商请求。美欧申诉书中提到的原材料包括矾土、焦炭、氟石、镁、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美欧认为,中国对这些产品采取的出口配额、出口税以及最低出口限价等措施对美欧利益造成损害,也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中国商务部有关负责人随即作出回应,表示中国有关原材料出口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中方的相关政策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入世承诺,称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妥善处理有关美欧的磋商请求。美欧的申诉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一国有无权利管制本国产品出口。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的今天,有充分理由相信这类问题还会接踵而至,一旦“安全阀”失控,贸易管制被突破,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正本清源与据理力争应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进出口贸易管制的历史角度,分析研讨WTO和我国外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主要贸易大国进出口贸易管制的理论与实践,对上述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供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参考。二、贸易管制: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对外贸易离不开对外贸易管制(READEREGULATION,亦称“管理”、“规制”),因为对外贸易活动是一种涉外经济活动,而涉外经济活动必然产生涉外经济关系,在纵向层面这种关系由国家或政府颁布的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和政策加以调整和管理。纵观国际贸易的发展史,自古以来贸易管制一直处于商务外交的中心,早期的贸易协定在处理领土与和平问题的同时就规制贸易管理。一国政府对其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由来已久,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采取各种形式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加以规范。可以说,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管制进出口贸易,依法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维护国家的至高利益,长期以来都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政府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服务贸易的准入、关税的征收、外汇的使用、商品的检验检疫等实施管制。这些管制的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其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分析都充分体现了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处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总政策,成为政府管理和监督对外贸易强有力的工具。以申诉方之一的美国贸易管制史为例,从政治独立走向产业壮大、经济强盛乃至独霸天下,美国第25任总统麦金利做了精彩的诠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工业生产大国,靠的是坚持了几十年的关税保护政策。”美国在建国之初,汉密尔顿就力主借保护贸易走工业化道路,激励年轻的美国发展制造业,与欧洲一比高低。美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立法和贸易管制政策,促进制造业发展,促进商业和航运的发展。这些贸易管制立法和政策主要包括:征收保护性关税、禁止竞争性产品进口、禁止制造业原材料出口、向制造业发放补贴和奖金、免除或返还制造业原料进口税、鼓励发展和引进新技术和机器、加强对制成品的质量检验、提供便利汇兑和信贷、改善国内交通设施等1项措施。随后,“禁运、战争、高关税”助推美国日益强盛。特别是保护性关税,提升为美国的核心贸易管制国策,一直延伸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二战后,美国赢得了“自由贸易”的资格,凭借其雄霸世界的实力,开始在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扮演“导演”和“警察”的角色,表明“致力于废除国际贸易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待遇,并削减关税以及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但是,从战后国际经济新秩序创建初始,“利己主义”便渗透于美国的贸易管制政策,“国家安全”被置为美国贸易管制的突出地位,对于共产主义国家的贸易美国更是严加管制。如1948年美国针对所谓“战略性物质”拟定的一律禁止类和需要出口许可证类两张清单,包括了美国全部出口商品2700大类中的2300大类。GATT的多轮谈判,美国在公平贸易的大旗下,一方面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植入大量非关税壁垒措施于国际多边贸易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利用其独特地位寻求例外性待遇,着眼于打开他国市场大门从而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从农产品、纺织品贸易长期游离于GATT,以及美国与他国不胜枚举的“自动出口限制”等“灰色措施”便可窥一斑而见全豹。据统计,仅在1985年,美国参众两院共提出了530项法案,其中半数以上是要求征收反补贴税、实现进口限制、提高关税以及与涉案国家达成“自动出口限制协议”的贸易管制法案。乌拉圭回合谈判及WTO的实践更是历历在目,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及传统贸易规则的修订,美国谈判团队的作为和表现无不深深打上美国贸易管制的烙印,体现美国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以上对美国贸易管制发展史的简要回顾与评介,表明美国一贯奉行的贸易管制政策,无论是在单边还是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是充分服务于美国的产业和市场的,一刻也离不开美国的国家至高利益。三、中国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符合贸易管制规则必须指出,正如美国等西方国家有权按照本国的贸易管制政策和法律对其进出口贸易进行管制一样,中国政府也有权按照自己的政策和法律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在管制与反管制的论战中,西方国家从保护国内产业出发纷纷发表指责中国政府的评论,媒体也借题发挥,“妖魔化”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诸如“中国对原材料的限制扰乱了竞争,推高了国际价格,让欧美企业的处境更为艰难”、“中国对炼焦煤等原材料实施的出口关税扰乱了国际市场,损害了欧美的钢铁等产品制造商的利益”等等。为迫使中国政府取消业已实施的出口贸易管制措施,美欧还不断挑起新的贸易摩擦,加大对中国的外交抗议力度。如美国商务部随后在10天之内宣布三起针对中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及中国出口产品均高达1亿美元左右。同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又签署法令,对涉及20亿美元、影响中方10万人就业、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为期3年的惩罚性关税等等,其贸易摩擦力度不断升级、前所未有。以上种种论调与做法无不表明了发达国家在“公平贸易”旗帜下一贯的保护贸易理念,以及国际规则“为我所用”、“利益至上”的惯常行径,值得我们深思、警惕与回击。中国对部分原材料的出口贸易管制真的如欧美国家所言有悖WTO规则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我国的出口贸易政策完全符合WTO规则,符合世界各国包括欧美贸易大国的出口贸易管制之实践,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依据。第一,政府管制贸易属于国际法所允许的政府一项重大社会职能(见前一部分)。第二,政府管制出口贸易并不违背WTO的总体方针。WTO旨在“开放市场”,主要规范进口贸易措施。WTO的基本职能通常表述为“开放市场、制定规则、解决争端”。所谓“开放市场”,即指通过实施“无歧视”、“透明度”、“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等基本原则来降低关税、撤除非关税壁垒、放松贸易管制,给国外的进口产品与服务提供一个自由竞争、公平贸易的平台和竞技场,扫除进口贸易障碍,为进口产品与服务打开“绿色通道”。在这一总方针下,WTO致力于削减并约束关税,撤除并规范非关税壁垒,有条件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及贸易等。所以,WTO所制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各领域的具体协议,无不围绕着“开放国内市场”而运作。第三,中国政府的管制措施符合中国外贸法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明确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这些特定原因共计11项之多。其中“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的规定,明确授权政府对“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在必要时实施限制甚至禁止出口。可见,中国政府对部分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完全符合中国外贸法的相关规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最后,国际贸易历史上各个国家在不同阶段实施的限制、禁止出口的大量案例,也可以作为我国政府援引参照的依据。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史上,西方贸易大国为保护和发展国内产业,保护本国自然资源,对本国的重要工业原料、战略资源物资特别是战略性高新技术及设备,实施出口限制或者出口禁止的案例比比皆是、数不胜数。时至今日,美欧等西方国家的所谓高新技术及产品,对中国仍实现严格的出口管制,美国仍然保留了一些冷战时期限制与前苏联等国家贸易的法律。我们赞成“公平贸易”,但主张权利义务平衡,决不能接受“双重标准”!四、中国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没有违背WTO相关规定1.WTO规则主要针对成员进口贸易管制措施。正如前述,WTO其宗旨是“开放市场”,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大贸易和投资,增加就业和收入。就货物贸易的“开放市场”而言,WTO规则针对的主要是一国的进口贸易管制措施,即:约束进口关税,约束非关税措施,对他国的进口货物开放国内市场。否则,简单地把一国的出口管制措施与进口管制措施混为一谈,不分轻重缓急和原则例外,牵强附会一概将其置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原则”之下,这种理解和强求是不符合WTO“开放市场”的初衷的,也不符合GATT/WTO的理论与实践。2.中国实行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措施符合WTO“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众所周知,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构成WTO的基石。最惠国待遇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不在成员之间实现歧视待遇。国民待遇要求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现非歧视待遇。在货物贸易领域,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GATT第1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与其他国内费用等(GATT第3条)。WTO的“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主要针对和规范的是进口产品,通过平等对待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平等对待外国产品与本国的同类产品,达到开放本国市场之目的。显然,中国政府的相关管制出口措施及其具体实施是遵循上述规则的。3.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并未违反“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鉴于禁止数量限制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一种基本理念和奋斗目标,同时考虑兼顾各国不同的眼前利益,尤其要兼顾涉及一国国计民生大计或特别紧急情况,WTO作出了“原则+例外”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GATT第11条)。认真研究不难发现,WTO在规定了“普遍禁止”的同时,又作出了几项重大例外规定。其中一个规定,就是当涉及出口产品“国内供货短缺”、“可用竭的资源”、“农林渔矿产品”等,在一国国内市场“紧急”和“必须”的情况下,出口成员政府有权采取措施限制产品出口。由此可见,中国政府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并未违反WTO“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4.中国政府所采取之措施还完全符合WTO货物贸易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21条“安全例外”之规定。WTO货物贸易法(GATT)有关“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值得认真研究与探讨,特别是其中“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贸易管制措施的例外规定及我国的贸易管制实践,与WTO货物贸易法“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也符合WTO的宗旨和实践。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原材料出口实施一定的出口限制,是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为,这些措施既遵循了我国外贸法的规定,也符合WTO的规则,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依据。同时,与国际贸易的理论与实践也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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