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范例(3篇)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范文
关键词: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功能;运作
中图分类号:G7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2-0158-02
目前我国特殊儿童家长找不到社会支持组织,在许多地区,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还不能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相应的帮助。有些地区即使建立了特殊儿童家长资源中心,但能够直接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不多。特殊儿童家长面对特殊儿童出现的教育及康复困难,得不到相应的专业帮助。因此,作为特殊儿童家庭支持的一种重要形式——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建立,对特殊儿童家庭教育及康复训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状况
1.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含义
特殊儿童家长团体是指由特殊儿童家长组建或有特殊儿童家长参与的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能是为特殊儿童家庭提供社会支持。家长团体的建立可以提高特殊儿童家长科学育儿水平,改善家长与特殊儿童的亲子关系,还可以缓解特殊儿童家长的心理压力,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教育及心理上的帮助。特殊儿童家长团体有多种形式。我国的特殊儿童家长团体主要有残疾人联合会协办的家长协会、社区康复站、家长资源中心、特殊学校的家长会以及各地民间的家长小组、家长联谊会、家长俱乐部、亲子学校、家长学校、父母工作坊等形式。这些机构通过康复知识讲座、组织特殊儿童主题活动及政策引导、康复咨询、转介服务、心理疏导等,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专业指导。同时,团体还定期组织心理沙龙、心理健康讲座、团体心理辅导等活动,传播心理健康知识,缓解家长们的心理压力,使他们能够积极乐观地对待孩子的教育和康复。
2.我国的特殊儿童家长团体
根据《2001年中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我国约有0~6岁残疾儿童141.7万,每年约新增0~6岁残疾儿童19.9万[1]。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绝大多数留在家中,由家庭教养,特殊儿童家庭由此承担了比正常儿童家庭更多的责任。为了保障特殊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许多机构团体和个人也纷纷向特殊儿童家庭伸出援助之手,成立了各种类型的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如重庆智障儿童亲友会、广州扬爱家长俱乐部、长沙红豆特殊儿童家长联谊会、澳门弱智人士家长协进会等。但我国特殊儿童及家庭的需求与所应提供的教育服务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各地特殊儿童家庭获得社会支持的力度极不平衡。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对家庭的社会支持力度较大。如2006年,江门市残联特殊儿童早期训练教育中心成立了“特殊需要儿童家长资源中心”,无锡市成立了“特殊需要儿童家长资源中心”,这些组织聚集、整合了社会各界资源,为特殊需要儿童家长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交流互助平台。但是,在中西部广大地区,受经济及文化发展的影响,诸多特殊儿童及其家庭处在被动、回避、等待及无奈的状态,社会支持十分有限。黄晶晶、刘艳虹的调查表明,家长对在社区中创办家长学校表现出较高热情。但调查显示,91.9%的家庭表示所在社区从未开展过关于特殊儿童家长的培训。这充分说明,目前在传达特殊儿童康复和教育知识及方法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供求失衡[1]。
二、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功能
1.保持家校协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家庭是人类的需要,是社会的细胞。一个温馨、和谐、美好和幸福的家庭不仅是社会繁荣与进步的保证,而且也是每个社会成员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因此,家庭对于个体(尤其是儿童)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同步,方能收到教育实效,也是保证教育成功的条件。随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推进,很多中小学都相继建立起家长会、家长小组、家长俱乐部等各种形式的家长团体和组织。特殊儿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特殊儿童的家长面临的经济压力及精神压力远远超出普通家庭,因此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建立对特殊儿童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2.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
与普通儿童相比,特殊儿童本身的特点不仅增加了父母养育子女的困难,而且会带给家长更多的经济、情感及心理上的压力,所以特殊儿童家庭需要更多的理解、帮助与支持,父母需要更多地参与,家庭、学校、社会之间需要更多地合作,才能让特殊儿童获得最大的收益。特殊儿童的家庭支持是特教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特殊教育工作者在开展特殊儿童教育教学与康复训练工作的同时,也应承担起培训家长及与家长沟通的责任,进而促进家长的成长。
3.有利于保障特殊儿童的合法权利
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开展各种活动,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和关注特殊儿童群体。通过家长与社会的沟通,获得社会的帮助和支持,如孩子入学、就医、择业、获得社会服务及法律保障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美国于1948年成立了脑瘫联合会(UnitedCerebralPalsyAsso-ciation),1950年成立了全美智力落后公民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forRetardedCitizens,现称TheARC)。这些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组织的建立推动了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的颁布和修订,不仅保护了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而且也使得家长们的权利得到立法的确认[2]。我国特殊儿童及家庭目前从社会及政府获得的援助和支持非常有限,相关服务除了残联给予特殊儿童家庭有限的物质帮助,还有一些特殊教育学校、民间特教机构等为家庭提供的一些专业技术服务外,更多时候特殊儿童家庭不得不单独承受这份不幸和责任,家长往往孤军奋战、势单力薄、信息闭塞、无奈无助,伴着孩子走得十分艰难。因此,特殊教育工作应调动社会资源,给家庭和家长以更全面的支持。
4.为家长提供情感倾述和信息交流的平台
通过家长之间的相互联系、交流及相互帮助,可以使家长们相互理解。在共同活动中,相互探讨,相互启发,彼此之间交流经验,提供对特殊儿童教育及康复的各类信息,使家长们增加知识和经验,以提高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和康复的水平和能力,提高他们对特殊儿童养育的信心。在团体交流中,家长们通过诉说对特殊儿童培育的艰辛,可以引起家长们的共鸣,使他们的心理得到最大程度的安慰,起到宣泄压抑消极情绪及减轻心理压力的效果。Solomon等人的研究表明,特殊儿童家长从组织中获取信息,对组织内其他成员有所帮助以及从交流中学会如何与专业人员相处等,从而提高他们的控制感,降低他们的无助感;在组织中相互分享经验、获得认同、建立友谊使他们更有归属感;特殊儿童家长间的交流也会使他们变得自信,学会如何更好地与自己孩子相处[3]。
另外,家长团体通过有组织的活动,使教师及相关专家参与进来,可以使家长、教师、研究人员团结起来,相互支持理解,既能促进特殊学校或机构的教学,又能做好家庭教育,也可以促进对建立特殊儿童家庭社会支持模式和体系的进一步研究。
三、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运作
1.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筹建
家长团体成员的主体应该由各类特殊儿童家长组成,但组建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完全依靠家长仍有许多困难。特殊儿童家长团体是一个社会组织,其活动的开展需要很多条件,如活动场所、活动的开展和运作等都需要政府及相应的社会团体及特殊儿童教育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在家长团体筹建过程中,可以积极协调特殊儿童家庭、特殊教育机构、残联和民政等管理部门以及高校特殊教育专业等,形成一个自然支持与专业支持有效结合的支持系统。从目前已经建立的特殊儿童家长团体来看,也主要由政府、社会团体及相关特殊教育机构或热心特殊教育事业的人士来组建。如“江门市特殊儿童家长资源中心”,就是由江门市残联特殊儿童早期训练教育中心组织成立的,而广东“扬爱特殊孩子家长俱乐部”则由英国布恩?史德福博士和他的夫人玛莲女士创办的。当然,也有一些由特殊教育研究机构或与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共同筹建的,如“绥化市特殊儿童家长团体”是由绥化学院特殊教育学院与绥化市聋儿康复中心共同组织筹建的。
2.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工作形式
在家长团体的运作中,可以充分利用多方资源,尝试采用亲子讲座、系列讲座、家长交流会、家长读书会、家长成长课程、亲子活动、到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特殊儿童家庭服务。
(1)开办培训班
利用晚上、周末或节假日,举办中短期学习班,由工作组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就家长所需知识进行介绍、讲解,回答和解决家长的问题,系统地向家长介绍有关特殊教育与康复训练的基本知识。还可以向家长不定期印发康复知识、宣传资料,还可以由教师组织家长开展亲子交流活动,如果有需要,老师们还可以帮助家长们制订一个家庭康复训练方案。
(2)举办座谈会
国外许多儿童教育机构都组织了家长小组,每组五六个人,有一个教师联系指导。家长小组定期开会,观看孩子的录像,讨论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特殊儿童家长教育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由家长、专家、教育工作者及管理人员等参加,交流孩子学习和训练的进展程度,了解彼此关心的情况以及在合作方面的期望等,使家长在宽松的气氛中畅所欲言,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3)开展亲子教育
应考虑家长的不同需求与实际问题,为他们提供合理的教养观念及亲子沟通技巧和情绪调控方法等,以有效地增进父母教育的效能感,提升家庭教育质量。同时,组织家长参加儿童的训练活动,或在一些特别的时间参加儿童的生日晚会、运动会、游园踏青等,以促进儿童和父母之间的联系。
(4)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可以针对特殊儿童家长开展团体心理咨询服务,如定期或分类组织心理沙龙、心理健康讲座和团队心理辅导等,传播心理健康知识,舒缓特殊儿童家长长期超负荷的精神压力,帮助特殊儿童家长更好地了解心理健康知识,正确认识心理问题,巧妙应对心理压力,建立良好心态,积极乐观地对待孩子的康复和生活。
(5)成立家长读书会
成立家长读书会的主要目的是以图书为媒介来构建家长与特殊儿童沟通的平台。一方面,各种书籍、刊物、手册等资料可以向家长传达相关知识、经验或信息;另一方面,读书活动可以激发家长的教育责任和意识,改进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方式,增进家长的教育信心和能力,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4]。
参考文献:
[1]黄晶晶,刘艳虹.特殊儿童家庭社会支持情况调查报告[R].中国特殊教育,2006(4):4-9.
[2]李继刚.特殊儿童家长与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关系及其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9,11(36):36-39.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范文篇2
[关键词]性健康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农村青壮劳动力逐渐前往城市务工,同时长期的城乡二元制发展使广大农民很难带着孩子进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日益增长。留守儿童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到户籍地以外其他地区务工,而自己留在户籍地并因此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孩子[1]。《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报告2019》显示,我国农村现有留守儿童697万人[2]。该群体普遍存在年龄幼小、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缺乏信息辨别能力等问题,容易受到不健康教育影响,形成不正确的价值观,甚至遭遇儿童性侵害。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生长发育逐渐成熟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儿童性意识逐渐增强,对青春期生理与心理现象存在好奇与探究心理,需要社会与家庭进行正向引导。因此,开展留守儿童性知识教育、普及性安全知识,是防范儿童性侵害、增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形成正确性道德观和恋爱观的重要举措。因此,探讨农村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1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现状
儿童是性教育的关键时期之一,由于经济发展与社会教育的不对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存在安全监护缺位、性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缺乏、地理环境缺乏安全性等问题,性行为低龄化和性观念低质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同时,不正确的性观念引导促使留守儿童学习或模仿不正确的性行为,对既有事实受害人实行性压迫或性羞辱,产生第二层次侵犯者,进一步引发错误的群体教育。
1.1留守儿童性观念缺乏正确引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青少年性发育明显提前,但性健康教育水平还没有跟上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性教育在我国教育体制中一直未能完善,处于青春期的留守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迅速,由于缺乏正确引导,极易发生无保护的高危性行为,面临人工流产、生殖道损伤、生殖功能受损、生殖道感染、性病与艾滋病等多种性疾病威胁。2014年一项针对苏北农村留守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所调查的369名留守儿童中,只有57.7%和47.2%的留守儿童对青春期生理知识和心理知识有所了解;14.9%和11.9%的留守儿童对性病、艾滋病知识和避孕知识有所了解;20.9%的留守儿童对此类知识一无所知。该调查结果还显示,留守儿童获得性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网络(36.6%),但其获得的性知识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及科学性,尤其有大量的负面性文化和性知识,极易误导留守儿童树立消极、错误的性观念。在具有性知识的留守儿童中,有6.8%的儿童发生过性行为,其中16.0%是被迫发生性行为,诱骗或强迫留守儿童发生性行为的主要对象为同学和陌生人(如网友、校外青少年等)[3]。
1.2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高发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的《2017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儿童被性侵形势严峻[4]。性侵犯事件会对受害儿童甚至整个社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首先,性侵犯事件会造成儿童身体器官的损伤,感染性传播疾病的概率大大上升;其次,临床和社区样本的研究表明,性侵犯事件会严重损害受害儿童的心理健康,受害儿童表现的症状有愤怒、焦虑、抑郁、恐惧、孤独、低自尊、创伤后应激障碍、人际关系障碍、自杀倾向、性早熟、性攻击和性滥交等心理问题,学习障碍,品性障碍等,其也与成年后药物依赖、酒精依赖和精神障碍的发生有关。此外,受害儿童自伤行为的发生率是其他儿童的4倍左右[5]。
1.3留守儿童性伤害群体影响强度高
一项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儿童期创伤经历状况的调查显示,曾留守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情感虐待、躯体虐待、性虐待和情感忽视四个方面表现出高分,表明留守因素是精神障碍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6]。我国有关儿童性虐待研究的文献显示,我国儿童性虐待的发生率处于较高水平,尤其农村及重组或单亲、父母有不良嗜好或体弱多病、家庭暴力、亲属关系紧张家庭的儿童有更高受虐风险,女童受虐风险明显高于男童。有儿童性虐待史的儿童自我感觉评价低下,易出现自杀意念和焦虑、抑郁、敌对等情绪,未婚性行为和强迫性行为发生率高,但我国目前针对受虐患儿的心理行为援助与干预严重不足[7]。
1.4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处理难度较大
当前我国性犯罪手段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如强制性暴力趋于淡化,即时通信软件等科技的介入使得犯罪更加隐蔽,定罪量刑难度愈来愈大[8]。在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中,普遍存在犯罪场合集中性、犯罪行为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而受害人特定性成为长期存在的一大特点,由于缺乏生理性别认知引导了性伤害事件的群体认知。事实上,由于生理机制的区别,留守女童与留守男童自身存在生理差异,留守男童与成人同样存在差异,因此留守儿童性伤害不仅是针对留守女童,男童同时存在受伤者与施暴者两类性伤害倾向。受此影响,若未能加以正确引导,留守男童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不正确性健康教育,极易形成反向心理,由受害者转变为施暴者,利用性暴力满足自我。110例女性受性侵害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研究显示,性防卫能力丧失或性防卫能力弱小者是罪犯首选的犯罪对象,犯罪地点以发生在女性家中较多,遭受性侵的女性多为被迫顺从,且主动报案者的人数较少[9]。长久以来的“贞操文化”对性伤害事件的受害人形成“社会凌迟”现象,其本质是对受害人进行心理伤害与污名化,文化压力将受害人置于社会关系结构之中形成“结构人质”,性伤害事件的披露与处理反向引发受害人羞耻感与犯罪感。我国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中熟人犯罪的比例较高,由此引发的性羞耻与性尊严问题使得受害人所在群体倾向于保护施暴者,以此避免引发社会谴责,造成社会关系结构崩塌。因此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存在事实事件难以披露、施暴者受群体保护、社会关系结构牢固难以破除等现象。以汤兰兰案件为例,2008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向警方举报自己从6岁起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和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近2年依法侦查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1人无期徒刑、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犯罪嫌疑人于判决后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上诉至省高院;2018年,省高院驳回原审被告人申诉,依法维持原判。在案件办理中,“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家媒体分别在报道中列举多处案件证据疑点,单方面报道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并将原告汤兰兰现有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引发社会舆论探讨。该集中报道事件因以舆论干涉司法,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侵犯受害人隐私权、性道德绑架受害人,并由此造成社会公论的文化压迫,从人性伦理角度展现了该类事件的处理存在较大难度。此外,留守儿童所面临的性压迫可能来自多方,如人情亲戚关系、熟人之间信任面子、以正常互动成功掩盖不良行为、身份特征具有权利属性等,人际关系压力与特殊身份关系均易侵犯留守儿童权利且不易被告发。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作案方式隐蔽、群体环境复杂、被伤害对象缺乏性自卫能力,存在时间多次和事实多次遭受性伤害的情况,取证难、认定难、定罪难,所造成的影响长远而具有群体效应。若不加以干涉,其恶劣后果不仅是针对所受性伤害的当事人,更是在社会层面构成群体伤害,甚至于形成施暴与二次受虐倾向,构成受害者-犯罪者循环。从法律层面而言,性侵害在法制上需要完善与修正,性教育政策指导与宏观方向仍不明确,留守儿童性伤害将会影响整体社会发展;从道德层面而言,我国社会教育尚缺乏性健康教育与多元、开放、包容的社会文化氛围,未能主张儿童身体主权与性自主权;从伦理视角而言,儿童性伤害事件存在不健康、不正当交易,包括经济利益、性欲满足、个人隐私侵犯等,可能进一步形成不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并影响后代。
2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家庭教育缺位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低下,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更倾向于应试教育,进而忽略了儿童心理需求,忽略了性健康教育。一方面,农村家庭对儿童性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低,且监护人自身缺乏性健康教育能力和意识,难以在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进行性教育;另一方面,我国农村长久以来形成的性回避意识,使得监护人与家庭成员难以对儿童性教育需求进行积极响应,尤其是儿童留守期间的临时监护人。
2.2教育体系不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就性与生殖健康而言,父母、学校和医疗服务人员是青少年儿童获得正确知识的重要途径。留守儿童,尤其是低龄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陪伴,学校生殖健康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10]。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社会大力提倡素质教育,教育部门对性教育缺乏明确要求和监督,学校与社会对儿童性教育关注不足。同时农村教学条件较为落后,存在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方式刻板、教学内容片面等问题,性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情况与性教育协同情况较差[11]。
2.3性教育与性实践不对等
留守儿童长期处于缺乏性教育资源获取渠道的状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家庭条件的改善,留守儿童开始逐渐利用互联网获取性和生殖健康知识[12]。但互联网环境不容乐观,不良信息充斥使得留守儿童难以获取健康有益的正面教育,同时其所获取的信息难以起到正向引导作用。片面的性知识容易加剧不当性实践,使留守儿童进一步成为性侵害高危人群且难以防范或疏导。
2.4性伤害信息公开存在难度
农村留守儿童缺乏正确的性健康教育,但既定性伤害事实的信息难以公开、多次受伤害风险与次生伤害风险难以规避。该信息建立需基于性伤害数据库,受害人信息应完全保密。近年来,留守儿童的健康问题已得到许多关注,但多数研究集中于关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13-17],对留守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的关注较少[18],尤其缺乏对低年龄留守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相关研究数据[19]。这与性伤害信息公开的难度切实相关,缺乏数据研究导致该研究领域成果低下。但信息公开同样存在问题,如在施暴者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上,数据库的建立存在法律与道德探讨意义。同时,性伤害信息公开主要防范陌生施暴者,针对信息获取困难的农村及熟人作案情况,该效用也具有探讨意义。
3加强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的干预对策
3.1进一步完善学校性健康教育体系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2年)》在儿童与健康领域提出目标,要求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目前国内外常见的性教育模式可归结为4种:以品德教育为基础的性纯洁教育模式、强调以避孕为基础的安全性行为教育模式、性道德和安全性行为并重的教育模式及以人格为基础的性教育模式[20]。而无论是哪一种性教育模式,都需要依托完整的健康教育体系。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学校性教育进行干预研究,学校性教育的效果已经得到证实,但由于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及高质量的教材,尚未形成系统的学校性教育体系。学校性教育给儿童提供信息、技能和积极的价值观来理解性,让学生能够拥有安全的性关系并为自己和他人的性健康和幸福负责[21]。女童保护基金调查显示,儿童更倾向于在学校接受性教育。因此,完善学校性健康教育体系,通过加强学校教育可以有效传播系统科学的生殖健康知识。学校还需积极寻求教育对策,动员社会、家庭多方因素,加强对留守儿童青春期问题的疏导和教育力度,使性心理健康教育和生理发育同步,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22]。
3.2加强家庭性教育互动
留守儿童家庭内性健康教育同时存在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一方面需要改善农村家庭对儿童性健康教育的观念,另一方面需要提升农村家庭儿童性健康教育知识与技能[23-24]。通过学校、女工组织、青少年组织等多方面取得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支持与配合,对农村家庭进行性教育,从而通过家庭对儿童开展性教育是双向有益的。基于留守儿童家庭互动的特殊性,可积极探索网络互动、视讯互动等多种远程互动形式,逐步加强家庭性教育互动。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范文
你我都曾是幼儿。幼儿长大后,又成了你我。
幼儿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教育发展水平体现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也折射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近年来,国家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努力,但现状依然堪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日记者经过深入采访,对香港学前教育进行全方位介绍,希望能给内地的学前教育提供新的思路。
在人们的心目中,幼儿园(香港称“幼稚园”)应该是孩子们享受快乐、感知爱心的地方。幼儿时期的成长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未来。近期内地频发的“虐童事件”震惊社会。许多家长对幼儿教育产生了深深的担忧。香港幼儿教育国际化程度较高,东西方教育理念的精髓在此汇聚。在儿童保护工作方面,香港有哪些好的作法可供内地借鉴呢?
香港有比较完备的儿童保护法律条例
谈及浙江温岭“虐童事件”,香港教育学院儿童研究与创新中心总监郑佩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事学前教育逾20载,她从未听说过香港幼稚园的老师如此粗暴对待学生的情况。纵然以前的学前教育同现在相比对待学生会严厉许多,但也从不允许对儿童的身体造成伤害。“香港社会在保护儿童方面做得不错,这可能得益于香港具备一套完整的、成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
从法律规定上看,香港关于防范虐待儿童的法律大致分为三大类:惩罚性质的刑事法、补偿性质的民事法及保护性质的保护条例。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政策,还是具体服务都已经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体系。相关法例包括《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证据条例》、《雇佣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电视直播联系及录像记录证据规则》、《教育条例》、《领养条例》、《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刑事罪行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等。
2007年,香港社会福利署颁布了《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将虐待儿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制度、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评估模式、调查程序、保密原则等各方面都做了细致严格的说明。其中有这样一些细节――“首要确保有关儿童的实时安全”、“不应要求怀疑受虐的儿童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向不同人士或在不同场合重复描述受虐事件”,而关于如何判定父母对儿童“疏忽管理”,《指引》里从“身体物质指标”和“行为指标”两方面规定了二十多条标准。
社会组织在保护儿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香港,儿童虐待防治工作主要由社会组织承担。从服务数量看,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大约提供全港五分之四的社会福利服务,而另外的五分之一由政府(社会福利署)提供。政府与社会组织除了是协同关系外,还是一种商业伙伴关系: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雇用社会组织进行项目实施。社会组织以企业模式经营,并要面对来自其他同类组织的竞争。
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便是较有影响力的一个社会组织。1978年,10岁女孩黎淑美独自步入香港观塘的一间警署,当时黎淑美遍体鳞伤,头发被人扯下,身体有多处骨折,体重不足40磅。这件事引发全港对儿童的关注,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由此成立。
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是提供高素质防范及治疗性的保护儿童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其使命是为儿童的理想成长及发展,拓展潜能而创造关怀备至、无暴力的环境。防止虐待儿童会建议政府一方面从预防着手,加强援助年轻父母、单亲家长、精神健康有问题家长与贫穷家庭,教导正面管教方法,同时继续检讨和完善保护儿童的法例。
除此之外,非政府机构如社会家庭福利会、香港学生辅助会等,秉着为儿童创造关怀备至、无暴力的环境,用自己的力量支持着儿童的健康成长。这些机构常态化为儿童维权,一旦发现虐童事件,将派社工上门了解家庭背景、受虐情况,视其情节诉诸法律,绳之以法。
幼稚园禁止严厉斥责小朋友
与香港的幼儿专家、幼稚园校长、老师和家长谈及儿童体罚和虐待问题时,她们无一例外地流露出费解的神情。
香港中文大学校友会张煊昌幼稚园潘慧平校长分析说,幼儿期是充满活力、蕴藏潜能的时期,但同时又是非常脆弱、非常容易被错误定向的时期,充满爱心,和言细语,循循善诱,才是合适的教学管理方式。在香港幼稚园,不要说体罚,就是严厉斥责小朋友也是被禁止的。
内地有些幼儿教师甚至认为,通过打骂来教育孩子是非常正常并且正确的行为。他们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判断小孩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处罚,就算打红孩子的屁股,也不认为这是体罚,更不知道这是违法。如果一个幼儿教师不知道每一个小孩都是需要被尊重的个体,爱护儿童不是发自内心,那他(她)已经失去了成为一名幼儿教师的前提。对于这类幼儿教师,触犯法律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学校、家庭和社会一个都不能少
孩子属于家庭,更属于社会。
多年前,电影《刮痧》曾引发东西方文化在儿童保护观念方面的激烈碰撞。保护儿童免受伤害,除了学校,家庭和社会也需同力协作发挥作用。
香港媒体曾报道过一则“疏忽照顾儿童”的虐童事件。一天凌晨,一位母亲将其未成年儿子独留家中而被举报,虽然警方到场发现男童正在熟睡并无异样,但因属于“疏忽照顾儿童”的虐待行为,母亲以涉嫌虐待儿童罪被警方拘捕。
父母独留孩子在家,一方面是缺乏意识,另外则是因为经济原因,父母要外出工作,请不起保姆,社区也没有适当的托管设施,或者是舍不得花钱去托管中心。而独留儿童发生意外这个话题,被媒体以及社会舆论关注之后,香港政府推出了社区保姆计划,鼓励志愿者服务,倡导邻里之间的相互守望。民间团体也为一些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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