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经济的含义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1-17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资产;财货;资产要素;拥有;控制

各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般都对资产的定义非常重视,其他会计要素的定义或多或少依赖于资产要素的定义。但是,人们对资产要素的理解多有不同,形成了“未来经济利益观”(FASB)、“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观”(IASB)和“财产权利观”(ASB)等观点。

IASB对资产要素的定义是“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事项而由企业控制的、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源”。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两种观点都属于资源观。按照资源观,资产的核心是“资源”,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资源,对资源限定的三个特定条件是:1.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2.由企业拥有或控制;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本文将提出资产要素的改进定义:“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由企业拥有的含有经济利益的财货”。

一、将“资源”改为“财货”

资源观所定义的资产只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资源,资产只是特定的资源。如果将资源看作是一个集合,资产只是资源集合的一个子集。为此,要理解资产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资源的含义,否则资产的定义就是不完整的。“资源”通常包括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等。阳光、空气、河流、土地、森林、草原、矿藏等属于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包括经过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人力资源就是一个国家的劳动力总和。资源的显著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属于资源集合,但是企业持有的货币资产显然不具有资源的属性。企业的资产包含了货币资产、权利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实物资产属于资源,而将企业持有的现金、企业的应收账款看作是资源则十分牵强。

将资产定义中的“资源”修改为“财货”更符合现行会计实务确认的资产。财货这一概念是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名著《经济学原理》中首先提出来的,用以指代一切人们想要得到的东西,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见表1。

财货的基本属性是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载体,只要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就是财货。“财货”不仅可以涵盖现行会计实务所确认的全部资产,而且为“人的财货”的会计确认预留了空间,这正是人力资本会计所追求的目标。因此,资产定义的核心部分是“财货”,资产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财货。

二、“未来经济利益观”的局限性

“未来经济利益观”以未来经济利益来定义资产,代表观点是FASB的SFACNo.6,该文件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特定的主体因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这种潜力可以是生产性的,即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它也可能采取转化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或采取能够减少现金流出的形式,例如,当一项工艺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时。资产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可以以若干方式流入企业。例如,一项资产可以:1.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使用,生产出产品或劳务供企业出售;2.换取其他资产;3.偿还债务;4.分配给企业的业主。”

资产中包含经济利益的实质是资产具有价值,即资产具有使用价值或者具有交换价值,也就是企业通过使用该资产可以获取其使用价值或者通过交易可以获取其交换价值。

可以说,经济利益与财货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财货是经济利益的载体,是经济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而经济利益是财货的价值属性。一项财货,如果既没有使用价值也没有交换价值,就不会有人愿意拥有它,从而它就不成为财货了。经济利益(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必然包含在某种财货中。对资产的确认,其中包括判断一项财货是否含有经济利益,这是对经济利益的定性分析,解决有没有的问题,为资产的计量奠定基础;对资产的计量,则是对经济利益的定量分析,用金额来表示经济利益的量。

本文并不赞同将资产界定为“未来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只是资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资产除了要包含未来经济利益之外,还要具备其他条件,尤其是经济利益必然要有一个载体。财货是经济利益的载体,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财货。未来经济利益观将资产的财货性质抽象掉了。如果将经济利益的具体形态财货舍弃,则我们将无法对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必将导致会计信息含量极度下降,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现行会计实务确认的资产是具有各种各样形态的,并不是抽象的经济利益。

三、“财产权利观”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英国ASB1999年公布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指出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特定主体控制的、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rights)或其他使用权(otheraccess)”(Par.4.6)。这种观点可称为“财产权利观”。财产权利观认为资产的核心是“权利或其他使用权”。企业可能拥有一项财产的全部权利(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权利。在只享有财产部分权利的情况下,资产并不意味着拥有财产本身,资产只是一种权利(rights)。

本文并不赞同将资产界定为“权利”。如果将资产界定为权利,则将资产的财货属性抽象掉了。如果将资产的具体形态舍弃,企业的资产就只有权利财货了,如上所述,则我们将无法对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必将导致会计信息含量极度下降,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财产权利观”的积极意义在于,将企业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部分权利的财产也纳入了资产的视野,拓宽了资产的范围。其理由在于,任何权利对企业都是有价值的,因此就构成了企业的财货,就有可能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四、“拥有或控制”合并“拥有”

资产定义中的“拥有”是指企业拥有资源的所有权;资产定义中的“控制”是指企业不拥有该资源的所有权,即不符合拥有的条件,但是该资源能够被企业所控制。资源成为企业资产的条件要么是被企业拥有,要么是被企业控制。

企业对“资源的拥有”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也即企业能够排他性地从该资源中获取经济利益。企业对“资源的控制”是指,企业虽然不享有该资源的所有权,但享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企业控制某项资源”是指企业享有该资源的大部分权利,近似等于所有权。如果说拥有是一种绝对的状态,则控制就是一种相对状态,即企业享有资源的权利接近所有权到什么程度才算作控制。比如,在现行会计实务中,融资租赁的设备属于控制,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短期租赁的设备不属于控制,则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因为企业既不拥有也不控制该设备。但是,该设备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确实又发挥作用,企业拥有该设备在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对于企业拥有的这项使用权是否可以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对于企业不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如果企业拥有该资产的部分权利,则该部分权利就成为企业的财货。比如:1.企业购买的设备,企业拥有其所有权,该设备是企业的财货;2.企业的股权投资,获取了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所有权,该“股权投资”成为企业的财货;3.企业购买了其他公司发行的债券,获取了债权,企业不拥有被投资公司的所有权,但却拥有债权,该“债权投资”成为企业的财货;4.经营租赁的设备,企业不拥有该设备,但拥有该设备在租赁期内的使用权,该“设备使用权”就成为企业的财货;5.对于企业聘用的员工,企业并不能拥有,本质上也不控制,但企业拥有员工的使用权,该“劳动力使用权”成为企业的财货,企业拥有了该项财货。

按照现行会计实务,企业并不确认经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也不确认对员工的使用权,将“拥有或控制”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按照本文的观点,也是“财产权利观”的观点,即使企业不拥有所有权,只是拥有部分权利,如果这部分权利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这部分权利也可看作是企业的资产。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控制的财货,尽管企业不拥有该财货的所有权,但企业拥有的部分权利构成企业的权利财货,而企业拥有该权利财货的所有权,此时,“企业控制的财货”就可转化为“企业拥有的权利财货”。因此,资产定义中的“拥有或控制”可以统一为“拥有”,而舍弃“控制”。资产的显著特征是企业拥有的财货。

五、交易或事项

资产的形成必然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相联系。比如材料采购业务形成了存货,固定资产采购业务形成了固定资产,销售业务形成了应收账款资产等。相反,企业预计未来进行的经济业务在当前不会形成资产。比如,企业有意愿购买一台设备,但采购行为尚未发生,合同尚未签订,预计购买的设备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就不能确认为资产。

会计对象是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预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就是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不是会计对象,不能进行任何确认。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是用于证明企业对财货拥有的证据,即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因此“交易或事项”实质上是对会计确认依据的规定。

六、对资产要素会计定义的改进

综上所述,本文给出资产要素的改进定义:“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由企业拥有的含有经济利益的财货”。这一定义是以资源观为基础进行的改进,可称之为“财货观”,即资产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财货,这些特定条件包括: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企业拥有和含有经济利益三个条件。将资源改为财货,由于财货的范围较资源的范围大,尤其涵盖了各种权利财货,从而也就扩大了资产的范围;将企业只拥有部分权利的资源、只是控制的资源,转化为企业拥有的权利财货,这也为企业将只拥有部分权利的财产确认为资产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汤云为,钱逢迎.会计理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

论文摘要:《资本论》是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集大成之作,所以有必要对《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商品这一切入点着手,从《资本论》商品的伦理意蕴、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统一等方面进行梳理,力求挖掘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构建原则和内在逻辑。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这样写道:“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更深的层面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包括对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而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伦理学研究的”。由此可见,经济学与伦理学是不可分割的,而谈到马克思的经济学时,阿马蒂亚·森这样评价:“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伦理学问题;而另一些更重视工程学问题,……卡尔·马克思……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阿马蒂亚·森所言的马克思经济学的这种倾向最突出的体现是他的巨著《资本论》。

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在其著作《读》中这样写到:“把《资本论》归结为伦理学的构想是一种儿戏。这一论断看似有道理,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实是没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学范畴。但这并不代表《资本论》没有伦理思想,可以说《资本论》通篇都充满着这些思想,尤其是经济伦理思想。从第一卷“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在英国经历了三代人,却吞没了九代纺织工人”等等,以及第二卷“资本家的道德和合理市场的等等的实质”等,到第三卷的“这种草营人命的情况,绝大部分是由煤矿主的无耻贪婪造成”。……

阿尔都塞的错误之处在于只看到了《资本论》的文字表面,没能看到其深刻背后是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内在统一,这种统一是隐性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它包含历史的向度又佐以事实。在《资本论》中,这种统一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总的成书框架上,二是体现在具体的经济理论中。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正文一开始就这样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选用商品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突破口,直接而明确。马克思以此为起点透视资本主义的同时,其经济伦理思想也由此展开。这一起点深含经济社会学的逻辑必然,但也包含建构和谐经济伦理关系的匠心。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商品的这种属性即它的使用价值。虽然它是一个外界对象,但却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和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活动,因为“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不同物的量只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能同名称,因而是可通约的。

但这种通约性一旦超过了同种品的范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了”。“使用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不可通约性,彰显了马克思对伦理主体的关怀。经济活动和人类活动得以生产和再生产决不是仅仅物(使用价值)就可以实现,需要的是一个“价值灵魂”,即人和人的劳动。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而我们继续剥离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那么,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物质消失了,其具体形式也消失了,这时商品只剩下“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的这些物,马克思指出,它们是共有的,是这个社会具体的结晶,即价值—商品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它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有可通约性,是以商品为基础构成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为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资本主义经济伦理的研究找到了内在的根本性的起点,这个起点决定和影响了整个《资本论》的行文思路和基调,也是《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的前提之一。

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这种耗费的量是如何决定的呢?马克思把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当作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由此而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的价值量。社会劳动时间也就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却只能体现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也才能看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那么,商品的价值则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形成了作为使用价值的要素,而同质的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实体。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对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同时,指出:“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样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么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多少劳动,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

商品好像是一个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但对它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个很古怪的东西,充满着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怪诞。在马克思看来“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着,从它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这种狂想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商品拜物教。所谓商品拜物教就是“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拜物教”。马克思有时也称它为“象形文字”。

商品拜物教是同商品的生产分不开的,那么它来源于何处呢?马克思认为:“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来源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肌能,而一种这样的肌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际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的耗损,这是一个生理学真理。第二,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消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么,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的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那商品拜物教来源于什么呢?商品形式本身。因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内容,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商品拜物教把现实世界在人脑中倒立过来,那么如何破除它呢?马克思认为:“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即消失了。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这种神秘纱幕就可揭开了。

破除商品拜物教后,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设想,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在那里,劳动时间就有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开出了药方,但也给出了这个药方治病的条件,那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从分析商品的内在结构到商品拜物教的产生和如何破除以及“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以商品为起点来建构经济伦理关系的解题方式。

商品交换虽然是简单的社会现象,但同时又是最普遍、最为丰富、最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萌生了人类社会的一切矛盾,而且蕴含了作为调节人的行为规范的一切伦理原则。《资本论》以商品为起点来剖析资本主义社会,以商品交换为切人点来研究资本运行过程,逐步深人地解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和一般社会伦理。由此来构建他的经济伦理原则。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篇3

2012年4月28日,由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主办、中国政治经济学年会秘书处和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与研究》编辑部协办的“《资本论》与当代经济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井冈山召开。来自全国高校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3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学者围绕“《资本论》与当代经济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进一步推动对《资本论》中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自创立以来,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若干重大理论争议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梳理和再研究是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前提和基础。上海财经大学马艳教授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就“斯蒂德曼诘难”、“世纪之谜”问题、价值转形问题和“置言定理”等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理论脉络梳理和创新性研究。马艳教授认为,“斯蒂德曼诘难”的破解并非是要在其理论逻辑上突破,而是可以运用联合生产思想,从污染产品的“负价值”出发,解释“负价值”的存在性及其现代价值。“世纪之谜”只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之间将出现多种不同的关系状态。转形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从动态的角度出发,分析由资本流动开始到最终均衡的转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不同结论。而“置言定理”的问题在于忽视了现时代资本有机构成的内涵变化,在其内涵变化的新假定条件下,平均利润率将出现上升、下降和不变三种不同的变动趋势。

清华大学韩立新教授探讨了《资本论》劳动过程理论的生态学问题。马克思关于劳动概念的最经典定义出自《资本论》第5章“劳动过程”一节。在该节中,马克思关于劳动过程的定义包含“目的实现”和“物质代谢”的双重逻辑,并由此产生两种对马克思的不同评价:马克思是一个主张“对自然的支配”的人类中心主义者;马克思是一个强调“自然的根源性”的自然中心主义者。如何看待这两种评价,韩立新教授认为,从表面上看,马克思劳动概念的双重逻辑和两个评价是矛盾的,但是如果从唯物辩证法出发,这一矛盾就不再是矛盾,而是更高层次的统一,即以“根源性自然”为基础的“目的实现”和“物质代谢”的辩证统一。因此,马克思主义在环境问题上的方法论既不可能是“自然中心主义”或“生命中心主义”,也不可能是“技术乐观主义”或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它应该是内在地扬弃了二者的对立,实现了两者辩证统一的理论,如果借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话,就是“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统一。

关于价值转形问题,江西财经大学罗雄飞教授认为,人们长期忽视了马克思转化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逻辑环节,从而认识不到马克思强调的“误差”的意义。事实上,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与最初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能否同时相等并不是马克思转化理论的实质,生产价格决定能否在不同条件下始终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而这一点是完全能够得到证明的。所谓“转形问题”的百年争论,反映了不同经济理论的方法论思想的冲突。新古典经济学家在验证马克思转化理论的过程中出现种种逻辑问题,这恰恰暴露了它自身的根本缺陷。由于不能正视自身的“资本计量问题”,它不可能认识到马克思所说的“误差”及均衡利润率与货币利润率的差异;由于数学形式化,它难以理解所谓“一般条件”的现实含义,因而不自觉地陷入一种逻辑悖论而又无力自省。

上海财经大学冯金华教授认为,所谓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的矛盾,即根据第一卷的劳动价值论计算的单位商品中包含的全部劳动与根据第三卷的平均利润率计算的商品的价格不成比例,其实并不存在,因为在利润平均化之前的劳动和利润平均化之后的价格之间没有可比性。一旦使用正确的比较方法,即总是比较同一条件下的劳动与价格,并在比较中始终坚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括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基本原理,则立刻就会发现,同一商品的价格总是与其内含的全部社会必要劳动成比例,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总是与它们内含的全部社会必要劳动的比率相等。这个结果,无论是在利润平均化之前还是在利润平均化之后,都毫无例外地成立。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1篇4

说起经济伦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概念或者说这种思想早已有之。自从有了人类的经济活动,伦理道德也随之产生。笔者试图站在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诠释经济伦理的定义。第一个角度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伦理道德问题,那么经济伦理可以这样定义:经济伦理是指研究规范经济学对各种经济制度和平等、竞争、效率等经济范畴以及个人、集体消费等经济行为的一系列综合价值判断问题的总和。第二个角度是站在伦理学的角度研究和分析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那么经济伦理指的是研究经济制度、经济秩序、经济活动、经济行为是否合乎伦理道德的前提和条件。经济伦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变得越来越具有现实研究价值,国内外好多学者也开始研究经济伦理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源头。其实经济伦理学如同政治经济学一样是个具有双重含义的双面性的学科,都是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在国外,经济伦理这一概念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那个时候就把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了。在伦理学巨著《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说过这样一句经典的话:“因为很显然财富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善,它只是有用的东西,以他物为目的。”很明显,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类的财富就是经济学的范畴,而人类的“善”才是真正的追求目标。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善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经济活动中的行为最终都会指向这种普遍而又特殊的善。

二、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本质分析

马克思虽然没有对经济伦理做一个专门的、系统的专著进行论述,但是在他其他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经典著作中蕴含了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对经济伦理思想也有比较深刻的分析和研究。他的著作中所研究的所有经济制度理论都渗透着经济伦理思想,充满了经济学的人类关怀。这是有别于像李嘉图那样在假设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永恒合理性和正确性的基础上进行财富与价值的一种完全抽象化的研究,也不像西斯蒙第那样完全把经济学范畴狭隘化,过多地从伦理价值上的人类主体出发,进行理论投射研究分析。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本质是他通过在当时的历史时代背景下对资本主义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形态所有经济现象和本质进行分析,包括对诸如剩余价值理论、劳动价值理论、产权理论、资本积累理论、资本流通理论、经济危机理论都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后,落脚点还是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来对资产阶级经济伦理思想基础和理论范畴进行批判,并对无产阶级经济伦理思想进行了透彻而又科学的阐释,对人类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有的经济制度和所有权理论都深深地打上了伦理的烙印。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在《资本论》中达到了一个巅峰状态,他在这本书中始终没有放弃对资产阶级经济伦理关系深刻的批判和对无产阶级未来伦理命运的关怀,已经从早期的简单哲学理性发展到对全人类的关怀。通过科学而又严密的经济学分析和论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而这种矛盾也会引起伦理关系的变化。马克思在许多著作中,尤其是《资本论》中都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即经济研究必须有伦理关怀来引导,所以说从马克思经济伦理本质上讲,马克思的所有经济学著作就是伦理学著作。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篇5

当前对外经济合作财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时间:2000年07月23日对外经济合作在短短二十年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成绩并不能掩盖问题,对外经济合作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对外经济合作的市场不够稳定,结构过于单一。一方面表现在市场不当前对外经济合作财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时间:2000年07月23日对外经济合作在短短二十年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成绩并不能掩盖问题,对外经济合作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对外经济合作的市场不够稳定,结构过于单一。一方面表现在市场不够稳定,1998年新签合同额1177323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7%,落后于1997年的增长幅度6.8个百分点,呈放慢趋势;另一方面市场结构单一,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如亚洲、北非等地区,效益普遍不高,而发达国家如欧美日等国家的经济合作由于技术要求较高,其市场难以打入。2、投资管理不力,效益不够理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应该说这是一种好的经营战略,但是现在有些公司随意投资,到处撒钱,变成以多种经营为主,主业为辅的局面。由于多头投资,资金分散,而且投资可行性研究不够,致使大量资金沉淀,投资效益很不理想,甚至投资都难于收回。境外投资缺乏制约,管理混乱,也是效益不好的一个原因。个别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了巨额亏损。近几年,外经企业营业额每年递增都在10%以上,而当年利润增长幅度都大大低于营业额增长幅度。甚至是负增长。外经企业1997年同1996年相比,资金投入增长了40%,但同期利润不仅没有增长,反而下降了。重规模、重速度、轻效益、轻管理的思想是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有的外经企业由于一味追求经营规模的扩大,不考虑自己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多头投资,造成资金愈发紧张和管理上的失控,导致发生项目巨额亏损。3、资金问题制约着外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当今国际承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业主条件越来越苛刻,带资承包项目非常普遍,能为业主解决项目资金往往成为夺标的关键。目前外经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达近73%。由于资金匮乏,导致外经企业不得不放弃许多很好的项目。外经企业资金紧张,从自身因素来分析,那就是有的企业内部资金调度不合理,占用不合理,导致资金周转缓慢,甚至呆滞。4、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意识淡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经济效益的好坏是企业业务部门的事,与财务部门无关,财务部门只负责记帐算帐,这种思想导致了重业务轻财务轻管理。个别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一些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核算不实,成本费用控制不严,资金周转慢,资产流失严重。5、对外经济合作的科技含量尚待提高。一般而言,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对外承包工程等业务体力劳动的成分较大,因此科技含量相对较低;而设计咨询业务脑力劳动成分较大,需要的知识水平较高、科技含量相对较高。1998年我国科技含量较低的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所占比重最大,均占到76%以上,说明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的科技含量尚处于较低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今后外经企业发展的方向“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运用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提高竞争能力,更好地与国际经济互接互补”,不仅肯定了外经企业的发展成就,同时也为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今后外经企业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上述出现的问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并努力实现速度和效益的统一。1、稳定老市场,努力开拓新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早在90年代初,我国有关部门就提出市场多元化战略,但是到目前为止,由于国内外、主客观等种种原因,市场多元化战略落实尚不够到位,收效也不大。市场问题是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过程中压倒一切的问题,对外经济合作首先必须巩固住已占有的亚洲、非洲市场,没有巩固就谈不上发展;其次,国家要大力支持新市场的开拓,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和深度拓展美欧日等市场。同时,国家可以给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优惠的财税政策、建立市场开发风险基金或帮助培训市场开发人员等措施,加速实现市场多元化。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加快实现“两个转变”。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方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向管理要效益,重点是要抓好企业内部财务管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篇6

关键词:产业结构变迁;经济增长;影响方式;索洛余值

中图分类号:F224;F121.3;F124

产业结构是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变动升级的,反过来,产业结构变动也对经济增长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由于产业结构是决定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本文试图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增长模型,定量地分析产业结构变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式。

一、经济计量模型的构建

为了更好地分析产业结构变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分两个阶段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得到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然后在此基础之上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增长模型,把产业结构变动效应从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中分离出来,进而定量地分析产业结构变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式。

(一)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可以得到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

其中,Yt是t时期的产出,用该期的GDP来代表。Kt是t时期的物质资本投入,用该期末的总资本存量来代表。Lt是t时期的劳动投入,用该期的劳动人数来代表。A0是基期的技术水平。r是技术进步率。t是时期,用年来代表。α是物质资本的产出弹性。b是劳动的产出弹性。u是误差项,满足经典假设。

显然,在该模型中,技术进步率就是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它由狭义的技术进步和结构变动效应、制度变动效应等组成。因此通过分析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可以得到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

对上式取对数,有回归模型①:

进而还可得增长速度方程①:

其中,y为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k为物质资本投入的增长速度、l为劳动投入的增长速度。

(二)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

由于产业结构是决定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可以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增长模型,这样就可得到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

其中,Ht是t时期的产业结构状态,用产业结构转换系数来度量。e是产业结构作为生产要素的产出弹性。其他符号的含义同上。产业结构转换系数被定义为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产业结构转换系数值的变化能很好地刻画产业结构的变动情况。产业结构转换系数值变化越快,说明产业结构转换的速度越快。产业结构转换系数值越小,说明产业结构的程度越高级。反之亦然。

由于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已经从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中分离出来了,所以该模型中的技术进步率就只是由狭义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变动效应等组成而不再包括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因此通过分析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可以得到产业结构变动效应。

在上式两边同时取对数,有回归模型②:

进而还可得增长速度方程②:

其中,h为产业结构转换系数的增长速度。其他符号的含义同上。

二、经济计量模型的回归分析与检验

对经济计量模型的回归分析与检验,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研究。

(一)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的回归分析与检验

根据我国在1980-2010年期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时间序列数据、物质资本投入的时间序列数据、劳动力投入的时间序列数据,运用EVIEWS3.1软件,对回归模型①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

由表1可以得到回归方程①:

根据上表进行检验:

(1)拟合优度检验:由表1可知,可决系数R2=0.99,说明拟合优度很好。

(2)总体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由表1可知,F=1864.346,其相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以及技术进步这些解释变量对我国GDP的整体影响显著。

(3)变量的显著性检验:由表1可知,lnL对应的t值为3.721618,其相应的P值为0.0006,说明我国的劳动力投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技术进步对应的t值为4.388737,其相应的P值为0,说明技术进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lnK对应的t值为6.867798,其相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物质资本投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

(4)回归系数的经济意义检验:由表1可知,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系数的估计值为0.426599,年均技术进步率的估计值为3.9125%,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系数的估计值为0.599117,说明劳动力投入增加1%时有GDP平均增加0.426599%,物质资本投入增加1%时有GDP平均增加0.599117%。

(5)序列相关检验:由表1可知,Durbin-Watson统计量的值为2.109293,说明不存在自相关。

综上所述,该回归方程的拟合效果很好,很好地刻画了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以及技术进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二)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的回归分析与检验

根据我国在1980-2010年期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时间序列数据、物质资本投入的时间序列数据、劳动力投入的时间序列数据、产业结构的时间序列数据,运用EVIEWS3.1软件,对回归模型②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

由表2可以得到回归方程②:

根据表2进行检验:

(1)拟合优度检验:由表2可知,可决系数R2=0.99,说明拟合优度很好。

(2)总体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由表2可知,F=1335.823,其相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技术进步以及产业结构这些解释变量对我国GDP的整体影响显著。

(3)变量的显著性检验:由表2可知,lnL对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劳动力投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技术进步对应的P值为0.0093,说明技术进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lnK对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物质资本投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lnH对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产业结构变动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

(4)回归系数的经济意义检验:由表2可知,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系数的估计值为0.518506,年均技术进步率的估计值为2.6628%,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系数的估计值为0.640043,说明劳动力投入增加1%时有GDP平均增加0.518506%,物质资本投入增加1%时有GDP平均增加0.640043%。同时,产业结构变量的产出弹性系数的估计值为-0.535548,说明产业结构系数降低1%时有GDP平均增加0.535548%。

(5)序列相关检验:由表2可知,Durbin-Watson统计量的值为1.910419,说明不存在自相关。

综上所述,该回归方程的拟合效果很好,很好地刻画了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技术进步以及产业结构变量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由于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已经从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中分离出来了,所以该回归方程中的技术进步率0.026628就只是包含狭义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变动效应等组成,而不再包括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因此通过分析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回归方程,可以得到产业结构变动效应。

三、回归方程的分析与应用

对于回归方程的分析与应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回归方程和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回归方程之间的比较

对比回归方程①和②可看出,在没有产业结构的回归方程中,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为0.599117,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为0.426599,但是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由0.599117提高到0.640043,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也由0.426599提高到0.518506。这说明产业结构的变动效应不仅提高了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而且也提高了物质资本的边际生产力。这是因为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动,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就会从生产率水平较低的部门流向生产率水平较高的部门,从而使得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的生产效率得到提高。

对比回归方程①和②还可看出,在没有产业结构的回归方程中,技术进步率为3.9125%,但是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技术进步率由3.9125%下降到2.6628%,下降部分为3.9125%-2.6628%=1.2497%。在回归方程①中,年均技术进步率的估计值为3.9125%,这就是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它由狭义的技术进步和结构变动效应、制度变动效应等组成。而在回归方程②中,由于已经包含了产业结构变量,所以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已经从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中分离出来了,因此该回归方程中的技术进步率0.026628就只是包含狭义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变动效应等组成,而不再包括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因此,其下降部分1.2497%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

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技术进步率从3.9125%下降到2.6628%,技术进步率下降的部分1.2497%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对比回归方程①和②还可看出,这部分1.2497%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物质资本的产出弹性的提高部分0.040926,其中0.040926=0.640043-0.599117;二是劳动力的产出弹性的提高部分0.091907,其中0.091907=0.518506-0.426599;三是作为生产要素的产业结构的产出弹性值即-0.535548。因此,可以把前两方面的内容当作是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间接影响,而把最后一方面的内容当作是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

(二)不包含产业结构的经济增长因素分析和包含产业结构的经济增长因素分析之间的比较

根据回归方程①所示的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及技术进步率,运用增长速度方程①,可以得到技术进步、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1.85%,显然这就是所谓的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它包括了狭义的技术进步和结构变动效应、制度变动效应等变量的贡献率。

同时,根据回归方程②所示的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产业结构的产出弹性以及技术进步率,运用增长速度方程②,可以得到技术进步、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以及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如表4所示。

显然,在表4中,由于已经包含了产业结构变量,所以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从广义技术进步即索洛余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中分离出来了,因此表4中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8.48%就只是包含狭义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变动效应等变量的贡献率,而不再包括产业结构变动效应的贡献率。

对比表3和表4可知,在没有产业结构的增长速度方程中,物质资本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7.43%,劳动力投入的贡献率为10.72%,但是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物质资本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7.43%提高到50.67%,劳动力投入的贡献率由10.72%提高到13.03%。这说明产业结构的变动效应不仅提高了劳动力的贡献率,而且也提高了物质资本的贡献率。这是因为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动,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就会从生产率水平较低的部门流向生产率水平较高的部门,进而使得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的生产效率得到提高,从而提高了劳动力和物质资本的贡献率。

对比表3和表4还可看出,在没有产业结构的增长速度方程中,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1.85%,但是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1.85%下降到28.48%。下降部分为41.85%-28.48%=13.37%。在表3中,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41.85%是所谓的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它包括了狭义的技术进步和结构变动效应、制度变动效应等变量的贡献率。而在表4中,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8.48%只是包含狭义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变动效应等变量的贡献率,而不再包括产业结构变动效应的贡献率。因此,其下降部分13.37%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1.85%下降到28.48%,其下降部分13.37%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对比表3和表4可看出,这部分13.37%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物质资本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的提高部分3.24%,其中3.24%=50.67%-47.43%;二是劳动力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的提高部分2.31%,其中2.31%=13.03%-10.72%;三是作为生产要素的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7.82%。因此,可以把前两方面的内容当作是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间接影响,而把最后一方面的内容当作是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

四、政策建议

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动,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就会从生产率水平较低的部门流向生产率水平较高的部门,从而使得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的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因此产业结构的变动效应不仅提高了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而且也提高了物质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同时,产业结构作为一个生产要素会直接影响经济增长。因此要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必须不断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

2003年,我国第一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重为14.4%,美国这一比重为1.6%,这一比重的世界平均水平为33.8%,这说明我国的产业结构很落后,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因此迫切需要提高我国产业结构的层次。

我国的广义技术进步(即索洛余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41.85%左右,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广义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高达70%~80%左右。因此,我国要实现经济的高速和高质量增长,不仅应依靠产业结构的合理转换,而且还应依靠科技进步。

此外,本文的实证分析说明,产业结构的变动效应的确是属于索洛余值的一部分。可见忽视产业结构变动的增长速度方程,高估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参考文献:

[1]周振华.现代经济增长中的结构效应[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罗伯特·M·索洛,等.经济增长因素分析[M].史清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西蒙·库兹涅茨.各国的经济增长[M].常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徐冬林.中国产业结构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6).

[5]国家统计局.2005年国际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1篇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1997年到2010年各大权威机构的评价来看,中国国际竞争力综合排名在参评国家中总是位于第30名左右,而且城市国际竞争力排名不高,且有下降之势。与传统经济环境相比,网络经济环境的城市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研究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城市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传统经济相比,网络经济的出现对城市的发展成本、资源享赋、企业集聚、对外贸易等各个方面产生了影响,因此,网络经济环境也赋予了城市国际竞争力新的含义和内容。同时,与传统经济相比,网络经济下更好地理解城市的国际竞争力含义也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目前,尽管城市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外还没有统一和标准的定义,但是通过阅读和参考大量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认为网络经济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含义如下:基于网络经济的城市国际竞争力是在网络经济浪潮和经济全球化浪潮下,一个城市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凭借自身的比较优势,所具有的吸引、争夺、拥有和转化资源,占领和控制市场及其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和实现居民福利最大化的能力,其本质是城市发展成本最小化,其目标是实现城市国际价值。

二、网络经济环境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特征

与传统经济不同,基于网络经济的城市国际竞争力是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城市凭借自身比较优势,在国际市场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同时要受到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使城市国际竞争力成为当前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城市化快速增长期,我国与世界其他各个国家的竞争成败,都将取决于城市的国际竞争能力。同时,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也改变了城市面临的竞争环境,导致城市走向更加不确定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不同,城市国际竞争力有自己的独特性。基于网络经济的城市国际竞争力主要有以下七大特征:系统性、开放性、差异性、动态性、相对性、可操作性与综合性。

三、传统经济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近年来,国内外有关如何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文献开始不断增多,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国内外有关城市国际竞争力决定因素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区位因素、创新研发水平、国际化水平、企业集聚、专业化分工和政府作用。研究最多的城市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是区位因素。从区位的角度探讨城市国际竞争力问题,普遍认为能够提供优势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享赋的“差异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区位因素也较好地解答了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为何有些城市能够吸引大量资金和人才,生机勃勃,迅速发展,而有些城市却始终停滞不前。不仅在国外其他城市,我国城市发展的实践也极大证明了区位因素的重要性。苏州的跨越与毗邻上海的区位有关,深圳的崛起与毗邻香港的区位也不无关系。网络经济下,全球通讯技术发展和信息扩散速度都在不断加快,传统区位因素对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也在不断下降。此种情况下,提高城市国际竞争力,就是培养或利用好的区位优势,产生吸引力,进而引发集聚,加快已有优势产业或潜在优势产业发展的过程。

四、网络经济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相对于传统经济,网络经济下受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影响,城市面临着市场更加开放,国际贸易更加自由,政府宏观调控更加科学,信息不对称逐渐减弱等的发展环境,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内涵和特征都有了较大的变化,所以,基于网络经济的城市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也有了一定变化。我认为基于网络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城市对外开放程度、城市创新研发水平、城市信息化水平、城市生态环境发展水平。

1.对外开放程度。在当今网络经济下,生产要素采购、资源优化配置、资产优化重组和竞争都在世界市场范围内进行,各国及各地区之间商品流通的障碍大大减小,商品及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各国及地区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所以,城市开放程度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一个闭塞的城市肯定是没有发展前途的,更谈不上国际竞争力。城市的开放程度,还体现了一个城市对其他外部区域的吸引作用以及该城市的扩散、辐射作用,体现了城市在外界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和招商引资能力,这些都是网络经济下现代化城市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条件。

2.创新研发水平。从大量文献可以看出,城市的创新研发能力一直被认为是城市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而在网络经济时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信息传播不断加快,城市的创新研发能力更显得重要,它是城市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重要保证。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篇8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技术;罪名;罪状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我国的经济结构乃至社会结构都发生了空前的变化,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纷纷出现了重新调整的趋势。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国家某些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不科学使得一些单位从小团体利益出发,巧立名目,大量私分国有资产。针对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在修订刑法时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作为惩治此类犯罪、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法律武器。经过数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保护国有资产免于流失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含混与不明确性,导致了该立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一、罪名的立法技术问题

(一)个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新刑法第396条第1、2款确定为两个罪名,即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而对此学界却颇多争论,意见至今尚未统一。《刑法》第396条虽然有两个条款,但确立的实际是一个罪名。从立法技术来看,第39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并不属于平行或并列的关系,而是前款对后款的包容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这样的立法体例是为了突出强调某些需要重点调整的犯罪行为。从主体上看,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包容了私分罚没财物的主体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当然的国家机关,二者是属种关系。从犯罪对象上看,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对象——国有资产中包容了私分罚没财物的犯罪对象——罚没财物,罚没财物也属国有资产的范畴。从客观表现上看,私分国有资产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与私分罚没财物的客观方面完全相同。只是第二款中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定,但基于立法意图,也可以将之与第一款中‘数额较大’理解为是同一的标准。综上可见,本条第一款是完全包含第二款的,罚没财物并没有独立于其他国有资产的特殊意义。因此,私分罚没财物行为独立于私分国有资产之外意义不大,将《刑法》第396条分立成两个独立罪名是不必要的。

(二)称谓

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多种提法:集体私分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集体私分公款罪等等。“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确定罪名要遵循合法原则、准确原则、简括原则和明确原则”。准确、合理的罪名应该既能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又简洁明了,具有高度的涵摄力。以上几个罪名的共同特点是都准确地反映了私分这一犯罪手段,但集体私分罪这一罪名缺少犯罪对象,容易引起歧义,是不完整的罪名,与确立罪名的准确性原则不符;集体私分公款罪的罪名擅自缩小了本罪的保护对象,因为公款的范畴明显小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因此违背了确立罪名的合法性原则,与法律相违背;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是相对比较完备的,包含了本罪的主体、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也与法律规定相吻合。因此,将本条定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比较合适的。

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出台之后,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定名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将集体两字隐去,看起来更加简洁,理论界对此也通常理解为:“‘私分’一词本身就因含有行为主体复数性的特点,再用“集体”一词来强调复数行为主体的整体性似乎没有必要,也过于累赘,不符合罪名取定的基本要求。”

问题在于,私分并不能与集体直接对应,并非是代表了行为主体的复数性,而只能说明接受私分行为的对象的复数性,而私分行为完全有可能是单数主体作出的。鉴于汉语言文字的丰富内涵与多义性,在确立罪名时“集体”一词是不能省略的,是对行为主体的准确限定,反映了行为主体的团体性或整体性。

(三)含义

1

“私分”

根据汉语的演变规律,私分并非是常用的词语,私与分均有各自的含义,概括来讲,‘私’字大致有三种含义:“①个人的,与公相对。②秘密、不公开的。③私自的;分字常用的大致有三种含义:①区别、分辨。②离别、离开。③分给、分配”。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与本罪含义最为接近的当是第3种含义,即私自与分配。根据《古今汉语词典》的解释:“私自:背着组织或有关的人,自己做不合乎规章制度的事。分配:按一定标准分给”。结合刑法第396条的文字内容我们应当不难确定私分的基本含义:即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分配国有资产(给个人)。其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一个关键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由此也可以也明确了此处私分的含义范畴,是相对于国家规定而言的,即只有缺乏明确的国家规定的分配行为,才符合此处私分的含义。由此对于“私分”的含义有以下几点可以明确:其一,“私”是与国家规定的“公”相对而言的,没有“公”的存在也就没“私”的产生。只有当违反国家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其二,“私”是与国家规定的“公”相对应的关系,除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所具有的“公”的效力不能及于本罪的“私”。也即是违反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的私分行为不能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其三,国家规定从性质上包含授权性与义务性规范两种,私分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应表现为超越权限私分与违反义务(作为或不作为)私分两种。其四,私分是对于国有资产的私自处分行为,但并不一定是秘密的不公开的行为,私是相对于单位外部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而言的,在单位内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特征,与贪污、盗窃等财产犯罪行为特征有较大差异。

2、“国有资产”

在理论、立法文献以及日常生活中,财产和资产是人们经常交替使用的两个概念,但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并非完全一致,仍有差别。《辞海》上说,资产,负债的对称,资金运用的同义语,指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将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资产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而依据通常的理解,资产则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一般而言,财产是法学意义上的概念,而资产则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约翰·康马斯所指出的那样:资产的法律意义是财产而财产的经济意义是资产。由于资产是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财产,因此二者的外延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财产的外延大于资产的外延。在理论上和实务上,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在内涵与外延上都与财产相同,泛指权利主体所有的物质财富、经济资源和无形资产。狭义的资产仅指权利主体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投入到经营性活动中的各种形态的资产。在明确了财产与资产的关系以后,我们转而讨论国有资产的含义。“由于广义上的资产与财产同义,因此,一般而言,国有资产就是国家所有的财产。说得确切些,国有资产,是指依据法律由国家取得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利。”“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从《刑法》第396条来看,在行为主体上包含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多种主体,而并不局限于国有企业,其财产范围也不仅限于生产经营性资产,因此本罪所指称的国有资产应当是广义上的国有资产范畴。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在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定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等问题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不少问题,如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以及实践中的执法问题等。有的法规、规章由于颁布较早,而且力度不够,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经济形势。地方性法规与国家行政法规之间相抵触,冲突的情形较严重,这样法规间的冲突就使得管理无序,有法难依。另外,行政法规未能与刑法等实体法相配套,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无法适从。因而,难以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刑法第396条限定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这样就将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排除在外,而目前对国有资产发挥保护重大作用的恰

恰是这些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已成为国有资产保护的障碍。

我国1997年新刑法中,体现了对国有资产给予重点的法律保护的立法原则。“与1979年刑法相比,对国有资产保护的条款明显增多,不仅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纳入公共财产的范畴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等章而加以一般刑事法律保护,而且增加规定了特别的刑事法律保护的条款”。“这些有利于实现产权保护责任化,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尽职尽责。”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国有资产法》,但可以说,国有资产的概念已经随着新刑法的颁布施行正式走进刑法学的视野,修订后的刑法典首次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在总则的第91条把“国有财产”纳入“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分则的第396条则规定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问题在于同一部法典中既提出国有财产的概念,又提出国有资产的概念,其中的含义是否一致并不明确。学界对此的理解是:“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或国家财产的涵义基本相同,指我国境内外、各个领域、各种形态的,属于全民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资源,既包括增值型和经营性国有财产,又包括非增值型和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增值型和经营性国有财产,即指资产的权利主体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投入到经营性活动中的各种形态的资产。”本文观点认为刑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应当从广义上理解。

二、罪状的立法技术问题

(一)罪状结构

本罪罪状中规定了犯罪主体,犯罪行为样态、犯罪对象以及犯罪数量标准,看似比较完备了,但是其中的关键词却均是有待明确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国有资产”的范围至今缺乏统一的规定。至于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更是范围极为宽泛的。这些理论问题的存在,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该法条惩治罪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迫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的要求,对该法条罪状的内容与性质予以明确的界定就显得尤为必要。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罪状的基本观点,本条文中既有详细描述本罪构成特征内容的叙明罪状,也有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空白罪状,因此准确的界定应属于混合型罪状。

(二)空白罪状

本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属于空白罪状,在文义上过于概括与笼统。由于被参照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导致本罪的空白罪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真正“空白”。本罪罪状中仅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提法,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类别与名称,使得指向的法律法规范围过大,导致刑事法律的虚立。空白罪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以属于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属于某一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宜,超过了这个度,就会导致空白罪状的不明确,而不利于准确地定罪量刑。虽然从法理上看,对此处的国家规定应该作限制解释,即仅限于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国家规定,但立法上的疏漏必将带给实践较大的负面影响。根据《刑法》第39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私分国家资产罪的特定前提条件。是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也就是说,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否则,不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或的法律、决定、命令和措施。按照这一标准,也就是说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均不能认定为国家规定。由于本罪的规定含有空白罪状,而其指向的国家规定又因为《国有资产法》的缺失形成了一定的立法真空,因此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议论。本文对此问题的理解是:各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被刑法视为国家规定。如果行为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认为是违反国家规定,也不认为构成本罪。

1、“国家规定”

有学者指出:“《刑法》第39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以及劳动分配的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刑法》第39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能生搬硬套地按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执行,

而应本着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将《刑法》第396条的“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界定为:国家关于保护、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以及劳动分配的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规定)”。对此本文有不同意见。固然《刑法》第396条与第9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是一个具体和抽象、种和属的关系。但是根据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总则是指导性的原则,分则的具体内容不能与总则的原则、精神相冲突。既然总则第96条已经明确界定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分则的具体个罪是不能超越此范畴的。即便是如同学者所担忧的国有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确实存在,在现阶段这样的立法真空也只能是通过及早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不能为了保护国有资产而对法条任意作扩大解释,否则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2、前提条件

从上述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将《刑法》第96条的“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前提条件,是不利于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不利于打击该类犯罪,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由于其设立这一前提的标准过高、条件过严、内容过于抽象,以至于不利于实际操作,这无形地给这类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防打击的“保护膜”,以至于这一罪名形同虚设,不能做到“违法必究”。本文认为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前提条件的选择应为:在《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前应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应为“违反国有资产法”。其理由是:一是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设立,其保护对象是较明确的,仅为国有资产,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法应是其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二是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来说,其本身就是对国有资产法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反;三是这种专属性规定较为具体,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三)叙明罪状

1、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396条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于本条规定的主体的性质,刑法理论上则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自然人犯罪。因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是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单位犯罪的某些特点,但是这种犯罪并不是为本单位整体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本单位个体谋取非法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它应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而且自然人构成犯罪也以单位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第三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而且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犯罪主体,只是受刑主体。新刑法确定了单位犯罪,但却未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宗旨来看,是为了惩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组织的犯罪。之所以构成单位犯罪,是因为在单位犯罪中已经形成了独立于单个自然人利益之上的团体利益和独立于单个自然人意志之上的团体意志,相对于单个的自然人而言,单位的团体性十分明显。“正是由于将团体的罪责仅归结于某些自然人有失公允,也不利于惩罚犯罪,我国刑法才规定了旨在惩罚团体的单位犯罪,并相应减轻作为团体之一部分来承担罪责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刑法不采用国际通用的法人犯罪名称,而采用单位犯罪这一意在涵盖某些不具有法人人格但的确具有独立的团体性的社会组织体的犯罪名称中便能看出”,因此判断是否能够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以是否具备较强的团体性着眼。

既然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那么,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必须反映出单位是犯罪行为主体。最典型的表述有两种形式:其一,在具体条文中明确而直接地规定单位犯罪主体以及单位刑事责任。其二,在具体条文中先规定自然人犯罪和自然人刑事责任,再规定单位犯罪和单位刑事责任,使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或“单位犯前款罪的”,以及在章节的前面条文规定自然人犯罪,在该章节的最后条文规定“单位犯本节第几条至第几条规定之罪的”。结合刑法理论与刑法典规定,主体从广义上可以分三种:犯罪的名义主体,犯罪的行为主体,犯罪的受刑主体。在三种主体当中,犯罪的名义主体是犯罪的外在征表,相当于是犯罪的形式主

体,犯罪的行为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相当于实质主体,犯罪的受刑主体是犯罪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其中名义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行为主体与受刑主体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由此可见,行为主体是其中的实质要素,起到了承前启后的纽带作用。在通常情况下,几类主体是同一的,但在特殊条件下,就会出现几类主体的分离。对于单位犯罪而言,采用单罚制时,受刑主体就与名义主体和行为主体相分离;如单位是以犯罪为目的或是以犯罪为主业时,其名义主体与行为主体就出现了分离,名义主体的整体性、独立性在刑法意义上被否定,因此刑法并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直接以其行为主体为根据,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由此可见,行为主体是判断单位犯罪的重要根据,反映了单位犯罪的客观表现。我国修订刑法的明显的进步即在于不仅体现为观念上的重大转变,也反映在具体法律制度与规范中。新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表明了将单位作为犯罪行为主体的肯定态度。单位犯罪的另一重要判断标准是犯罪的主观内容,即理论界所谓的单位利益说。其主要含义是指单位犯罪的目的与动机是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是以单位为独立整体考虑的,而不是仅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利益出发。本罪在侵犯单位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单位本身是单位内部成员犯罪的受害人。那么从主观方面来看,这种损害单位自身利益的行为不能视为该单位的真实意志,对国有公司、企业来说,这种行为更是违背了企业牟利的成立目的。在实务界,对于这样的观点也给予了肯定。

判断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主客观两方面的统一:第一,在客观上单位作为整体的、独立的犯罪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而不是以仅仅是名义主体;第二,在主观上是从单位整体的、独立的利益出发,追求的单位整体利益,至于其中存在的个人利益是在单位整体利益实现之后的问题,是第二位阶的。由上述可知,客观上单位是否作为犯罪行为主体实施犯罪,主观上是否是出于对单位整体利益的追求,是判断某罪名是否为单位犯罪的统一标准。在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状表述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我们发现这种立法形式,虽然规定了犯罪行为主体是单位,但同时规定了该主体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这样的规定中单位实际是名义上的主体,并非是真正的行为主体,真正的行为主体是借用单位名义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是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并非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单位反而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因此,结合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将本罪规定为单位犯罪是不适当的,其不当在于此种规定没有准确把握本罪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而不能正确把握本罪的实质,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行为,应规定为自然人犯罪。

2、犯罪对象

从本罪法条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比较明确的,即国有资产。但理论上对此也有不同观点,主要是出于对国有资产的范围理解不同:如有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以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还有观点更为明确:“所谓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从以上观点的分歧中可以看出,要正确认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先解决两个问题:即什么是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或者国家财产)的关系的问题。

关于国有资产的类型问题,如果仔细分析本罪中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国有资产”的概念界定,将发现该概念的法理基础存在一定问题。根据《刑法》第396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财产均系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那么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私分上述财产的,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样理论推演在逻辑上是可以的。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此处把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不加区分的、想当然的归到一起,而完全忽视了各种财产的本身的不同性质。

作为本罪对象的国有资产从功能方面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直接划拨等所得,不是国家以投资方式注入,是直接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

资产,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另一类是由国家投资,由接受投资人独立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性质上属于收益财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由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和权益。它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具有运动性、增值性的特点。这两类财产在性质上具有较大的区别。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不表现为物权,而表现为股权。国家并不直接支配物质形态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性资产部分,在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到各种形式的企业以后,已不能再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一部分资产,而只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的权利。这种出资者权利在法律上就是股权。这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有了本质的区别。因此在保护的方法与适用法律上也就有所区别。

对于私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行为,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而适用《刑法》第396条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没有障碍。而对于国有企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财产,根据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此类企业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将得出不同的结论。企业的法人性质决定了其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对投资及经营所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对公司财产没有直接所有权。此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应为:国家经对企业投资后取得股东所应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及合法分红收益权等股权。国有资产经投资后不再直接属于国家,而是属于被投资的公司,作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法人,企业享有对于企业财产的完全的处分权,那么对于企业法人的某些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否直接套用《刑法》第396条,界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值得怀疑。因此,企业国有资产的提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重新思考。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企业,其组织形式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国家在国有企业中享有的是股权,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应属于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者对于企业的财产不能享有除股权之外的其他任何权利。“即使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组织形式没有采用公司制,国家作为出资者的地位不明确,但是,只要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作为法人存在的,它的财产虽然在终极意义上属于其出资者即国家,在企业存在时,却不属于国家而属于企业。所以,就法律意义而言,企业国有资产的表述是不明确的”。严格地说,私分国有资产罪不适用于私分国有法人性企业财产的行为。而目前从立法到司法都是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直接等同于国有资产,这样的做法是与法学、经济学的基础理论难以协调的。

关于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的关系问题是本罪重要的理论瓶颈所在。本罪的理论障碍在于混淆了企业财产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含义,混淆了企业所有人的产权和企业本身的产权。“公有企业究竟有没有‘企业产权’,这曾经是90年代初颇具争论的问题”。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常识,投资者投资于企业后,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属于法人所有,投资人成为企业的所有人,他对企业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而其投入的资金或实物资产则归企业法人所有,也即企业的所有权和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是两回事,前者属于投资者,后者属于企业法人,如果二者混淆,企业的法人地位(即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能力)就不复存在了。国有企业是微观的经营主体,国家将国有资产投入国有企业,由营运机构具体行使国有股权,只能按照公司法和特别法的规定通过公司治理机构行使权利,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而企业则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权在财产权利结构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在法人制度确立、公司成为企业形态的主要形式以及在公司产权制度中财产已经两重化了以后,确实已被历史发展所突破和超越了……所有权的中心地位必须让位于股权的中心地位。”

然而目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就存在这样的悖论:“一方面,宣称国有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另一方面又告诉人们,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其失误之处在于混淆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与国家产权。在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不过是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的“人”。国家所有

权是一种没有最终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其行使必须依赖于人。但是由于全民不能直接作为所有者来行使选择人的权利,所以该人权利的行使又没有终极意义上的产权主体的直接监督,这些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中存在过多的链条,具有非常高的潜在成本。同时由于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必须依赖国家分配给所有者的每个个体成员,国家这个“人”从而可以全面控制所有者(全民)的命运。“委托人”反受“人”控制,人为物役,这就是国家所有权的内在悖论。名义上的全民所有与事实上的全民没有。由于人的天性的自利因素与成本的高昂,这种所有者的缺失形成的真空状态仅靠刑法这样的被动调节器是难以实现保护国有资产的宏大愿望的。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篇9

【关键词】财务管理;内含收益率法;内含收益率法的解

一、内含收益率计算方法

在有关资金流量分析等方面,常涉及到应用内含收益率计算方法来计算内含收益率、资金成本率等,那么内含收益率计算方法的取值域怎样?内含收益率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否只有一个解呢?……

现假设有已知资金流系列A1、A2、……、An-1、An,要求其内含收益率,除这n个资金流量本身应具有流入流出不同流量方向外(以下不再提该条件),另需满足所有资金流入的现值与所有资金流出的现值相等。即实际上是把这n个资金流按贴现率k换算成现值,如下式所示:

g(k)=A1+A2/(1+k)+A3/(1+k)2+……+An-1/(1+k)n-2+An/(1+k)n-1

要求内含收益率,即求使得g(k)=0的k,那么,如何来求方程g(k)=0的解呢?

二、求解方法

可考虑先将该方程进行变换,由于(1+k)≠0,且k>-1,k∈(-1,+∞)(k肯定不能等于-1,一般情况下k也不取小于-1,因为这样会改变各资金流量加项自身的已有正负符号,且有的项变符号,有的项不变符号,与资金流量原有的方向意义不完全相符。当然若其他场合k可以取除-1以外的任何取值,则也可采用本文的求解方法),因此,可在g(k)=0方程的两边同乘(1+k)n-1,得如下式所示的方程f(k)=0,该方程与g(k)=0有同解。

f(k)=A1(1+k)n-1+A2(1+k)n-2+……+An-1(1+k)+An=0

那么,如何来求出f(k)=0高阶方程的解呢?一种方法是求出k在其取值域内对应的“所有”的f(k)值,并判断是否等于零。这种方法利用计算机求解较方便,但可能运算量较大(经检验,确实如此)。

此处讨论另外一种方法――逐步求导降阶法,可考虑对f(k)求一阶导数并令其等于零,目的是求出各极值点,则有下式:

f'(k)=(n-1)A1(1+k)n-2+(n-2)A2(1+k)n-3+……+An-1=0

要求解f'(k)=0,这又是一个高阶方程,难以求解,是否可以考虑对f'(k)=0再求一阶导数f''(k)并令其等于零,来求出函数f'(k)=0的极值点呢?事实上是可以的,因为f'(k)=0较f(k)=0已降了一阶,而f''(k)=0较f'(k)=0又降了一阶,若逐步这样下去,则会有以下几式:

f''(k)=(n-1)(n-2)A1(1+k)n-3+(n-2)(n-3)A2(1+k)n-4

+……+An-2=0

……

f(n-3)(k)=(n-1)(n-2)・……・3・A1(1+k)2+(n-2)(n-3)・……

・2・A2(1+k)+A3=0

f(n-2)(k)=(n-1)(n-2)・……・3・2・A1(1+k)+(n-2)(n-3)

・……・2・1・A2=0

方程f(n-2)(k)=0求解的结果是:

k0=(n-2)(n-3)・……・2・1・A2/[(n-1)(n-2)・……・3・2・A1]-1

若将该结果带入到f(n-3)(k)=0中来考虑求解该方程,则方程

f(n-2)(k)=0的解k0将方程f(n-3)(k)=0中k的取值域(-1,+∞)分为两部分,(-1,k0)和[k0,+∞),或(-1,k0]和(k0,+∞)。确定了这两个取值域后,又由于k0点是极值点,因此,函数f(n-3)(k)在两个取值域范围内与横轴最多有两个交点,只要把交点求出来,所求的交点就是f(n-4)(k)的极值点,这样逐步下去,可以最终求解出方程f(k)=0的解,而方程f(k)=0的解就是方程g(k)=0的解。

三、实例应用

例1:各时刻点有资金流量A1、A2、A3、A4、A5、A6共6个,则可以求出f(4)(k)=0、f(3)(k)=0、f''(k)=0、f'(k)=0、f(k)=0的解如表1所示,那么,f(k)=0的解有3个,且在3个解中,有两个是负值,一个是正值。(表1)

表2是验证f(k)=0的三个解k1、k2、k3也是方程g(k)=0的解。

四、分析

在上例中,如何来理解这三个解呢?是否这三个解都适合六个资金流量的经济意义呢?为了能够更清楚k对g(k)、f(k)的影响,可以将k在其取值域范围内对f(k)、g(k)的影响情况列于如表3、表4。

通过表3、表4可知,在k的取值域内,当k∈(-1,0)时,f(k)前面的资金流量被缩小,g(k)后面的资金流量被放大;当k∈(0,+∞)时,f(k)前面的资金流量被放大,g(k)后面的资金流量被缩小。

五、结论

如何从多个解中选取其中符合实际经济意义的方程的解(k值)呢?这可从k=0时的f(k)、g(k)函数的结果入手来进行分析。特别是,当k=0时,f(0)=g(0)=A1+A2+……+An-1+An,依据该式(称为简单相加)以及上述分析的结果,一般情况下,当正资金流量总量不等于负资金流量总量时(指简单相加),有几种可能情况,一是正(负)的资金流量主要数额在前,负(正)的资金流量相对较小且在后(即两个不同方向主要资金流量数额有明显的前大后小关系),则k应取负值,此时应检查k取负值是否与实际经济意义相符,例如此时可能是亏损等意义,由于后面的资金流量小于前面不同方向的资金流量,因此可通过k取负值的办法使调节后的两个不同方向资金流量数额相等;二是正(负)的资金流量主要数额在后,负(正)的资金流量相对较小且在前(即两个不同方向主要资金流量数额有明显的前小后大关系),则k应取正值,此时应检查k取正值是否与实际经济意义相符,例如此时可能是收益等意义,由于后面的资金流量超过前面不同方向的资金流量的大小,因此可通过k取正值的办法使调节后的两个不同方向资金流量数额相等;三是正(负)的资金流量与负(正)的资金流量间数额大小无一定的规律或规律不明显,此时应综合分析,一方面可以参照前述两种情况所述的判断原则;另一方面,可依据经济意义及无风险收益率等多种情况来综合判断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在f(k)或g(k)中,当|k|越小,所得的f(k)与g(k)的结果受k调节的影响就较小。因此,在所得的几个k值中选取其中之一时,除了考虑k的正负应有其固定的经济意义外,在|k|值的大小问题上,应考虑其影响f(k)、g(k)结果的规律并与无风险收益率等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篇10

德、英、美等国的学者包括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同样缺乏深入研究。由于他们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论述没有全面把握,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误解。本文仅对此作些剖析。

一、德国学者的上层建筑定义之缺陷

1998年,德国学者柯尔希纳、米夏利斯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是这样界说的:上层建筑(nberbau):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这个词条指出上层建筑是比喻性”名称,但从中可以看出词条编写者没有悉心研究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予的各种不同意义,以及这些不同意义之间曾发生过转变,因而导致他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大杂烩式的说明且具有随意性。词条把马克思并没有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列举其中,又根本忽略马克思曾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信用与虚拟资本这类内容,因而它貌似全面但实际存在缺陷。

其实,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时灵活多变、赋予它复杂多样的含义。这些含义主要有三种: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还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喻指思想、意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著作中则赋予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柯尔希纳、米夏利斯的上层建筑定义中不仅未提及信用与虚拟资本方面的内容,也根本没有说明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只是将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等概念并列在一起,称它们是比喻性的集合名称”。这显然失之笼统而缺乏精确。

只要具体分析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所喻指的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含义,就可以知道其缺陷何在。

例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文献中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思想、观念,他主要是借助这一概念去说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揭示社会意识是超出社会存在之上的上层建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市民社会这种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作用时,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上,即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意义上首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所指的是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或思想上层建筑”。他们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他们在该书中还有整个思想上层建筑”的提法。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赋予了更加复杂的含义。他在分析立宪共和国或议会制共和国的存在时期、共和党人与保皇党人之间的斗争时写道: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此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在思想家从理论上构造上层建筑的角度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对立,使得由各个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论及农民时,说在农民的经济差异的基础上,作为上层建筑,形成了大量互不相同的社会政治观点”。

马克思更多的是在社会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或政治行为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这里引述一些典型的论述作为例证。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这里的全部上层建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马克思在《马志尼和拿破仑》一文中则是在国家的政治形式”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的。在《关于俄国废除农奴制的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又有国家全部上层建筑”的用法。他写道:的确,要解放被压迫阶级而不损害靠压迫它过活的阶级,而不同时摧毁建立在这种阴暗社会基础上的国家全部上层建筑,是不可能的。”在《中国记事》一文中,马克思也是用政治上层建筑概念喻指国家政权。针对中国发生的太平天国革命,马克思这样评论道:在东方各国,我们经常看到社会基础不动而夺取到政治上层建筑的人物和种族不断更迭的情形”。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在论述剩余劳动的性质时,也几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说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上层建筑”,即国家从事非直接生产活动的部门。他写道:工人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产品是除劳动阶级外的一切阶级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社会整个上层建筑存在的物质基础”。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二稿中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也赋予了政治结构的意义,并有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这一上层建筑”的提法。在正式公开发表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在作为阶级统治机器的国家政权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专制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18世纪法国革命的大扫帚,把所有这些过去时代的残余都扫除干净,这样就从社会基地上清除了那些妨碍建立现代国家大厦这个上层建筑的最后障碍。”马克思在致尼·弗·丹尼尔逊的信中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也是用于揭示社会的政治结构,尽管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将tiberbau译为上部结构”,但该概念用于揭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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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政治结构的意义并不因此而改变。马克思是在谈及铁路发展的作用时写道:铁路网在居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促使甚至迫使那些资本主义还局限在社会的少数点面上的国家在最短期间建立起它们的资本主义的上部结构”。

马克思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政治行为,是在《科布顿、布莱特和吉布森的失败》中议论英国时政,其意义具体指的是内阁的擅权”。其行文是:摧毁它的上层建筑,即内阁的擅权”。此外,马克思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中使用了法律的上层建筑”提法,其意思就是指继承权: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

上层建筑概念用来喻指信用与虚拟资本、汇票等主要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和文章中。例如,马克思在《贸易和财政状况》一文中,在信贷与虚拟资本如银行券、债券类的意义上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他主要是引述伦敦的政府机关刊物《经济学家》的文字:在这种资本的狭小基础上利用信贷建立起来的巨大上层建筑,不能不使人担忧。”马克思在摘录经济学家配第的《赋税论》时,其笔录中的上层建筑概念之意义与货币流通量有关。马克思摘引的配第的原话是:我断定,这一点是平衡和衡量各个价值的基础;但是在它的上层建筑和实际应用中,我承认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和错综复杂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的第3篇中,马克思在研究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业利润和一般利润率”时,也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一般说来,商人和银行家自己的资本只是据以建立起巨大的上层建筑物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5章信用和虚拟资本”中,引用上层建筑概念具体指汇票。他引述的是威·里瑟姆在《关于通货问题的通信》中的话:汇票这个巨大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由银行券和金的总额形成的基础之上的……”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7章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中,马克思则是在信用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一个人实际拥有的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只是成为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在《论蒲鲁东》一文中,论及蒲鲁东主张建立无息信贷的银行并误解商品对货币的关系时,也是在信贷制度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说:蒲鲁东发明‘无本文由收集整理息信贷’和以这种信贷为基础的‘人民银行’(banquedupeuple),是他在经济学上的最后的‘业绩’。……他的观点的理论基础产生于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要素即商品对货币的关系的误解,而实际的上层建筑不过是更老得多和制定得更好得多的方案的翻版而已。”

由上可见,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主要包含三种喻义: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对其所赋予的含义发生过转移变迁,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的变化,显然,说上层建筑是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是不周全的,它在使用过程中也不只是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

二、德、英、美等国学者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种种误解

柯尔希纳等人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的界说不周全表明德国学者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缺乏系统全面的阅读,因而对上层建筑概念的理论造成误解。

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存在误解甚至连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也不能免。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中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就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展开过讨论。但是该学派的学者并未深入研究和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也未能用系统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只是片面地抓住马克思的某些论述做文章,他们在用社会实践的新发展来观照马克思的学说时走人了否定这一学说的境地。例如,尤尔根·哈贝马斯即用西方工业社会出现的国家资本主义现象来否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界限。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8年)一书中,哈贝马斯这样指出:自19世纪的后二十五年以来,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第一,国家干预活动增加了;国家的这种干预活动必须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第二,[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这两种趋势破坏了制度框架和目的理性活动的子系统的原有格局;而自由发展的资本主义曾经以这种格局显示过自身的优点。于是,运用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正确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条件消失了。正像我所认为的那样,马尔库塞的基本论点——技术和科学今天也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功能——为分析改变了的格局提供了钥匙。”马克思在理论上揭露的公平交换的基本意识形态(diebasisideologie)实际上瓦解了。——社会的制度框架重新政治化了,它今天不再直接同生产关系,即同那种保障资本主义经济交往的私法制度相一致,以及同保障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一般措施相适应。于是,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如果社会不再是‘独立的’——这曾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真正新的东西——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用自我调节的方法维持自身的存在,那么,社会和国家也就不再处于马克思的理论所规定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之中。”哈贝马斯在这里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他由此而出发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

对上层建筑概念误解的情况在英国学者那里也同样存在。英国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并认为还存在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英国学界自20世纪30-80年代,就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上层建筑能否与经济基础区分开来这类问题一直在进行争论,也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乔治·莱尔因(jorgelarrain)在1983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一书中,用专门章节讨论了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并具体侧重讨论意识形态与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莱尔因认为,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传统的三维表现必须在意识的生产中得到检测。虽然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似乎限定在法律的政治的层面使用上层建筑概念,其他文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上层建筑概念则包括政治和意识两者。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三维表现想要表达的理念是社会意识形式不是自主的,它们不是来自于自身,其基础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之中。”然而不难看到,三转贴于

维性比喻的一些喻含意义有可能导致混乱,也确实引起与它想要说明的意义正好相抵捂。”在1986年出版的《重构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莱尔因对一些否定马克思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的学者们的观点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他声称:对于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他已在自己的著作《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中作过论述,现在有必要探讨一下批评家们的观点”。莱尔因写道:也许,对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的最常见的批评是,人们无法准确地把经济结构与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这种批评的目的是要说明,如果不能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区分开来,那就不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普兰茨认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因此,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这种对照意味着二者有明显的差异,(普兰茨,1971年,第42页)。海伯罗尔也认为,意识要素充满整个社会有机体,人们很难‘划定物质领域的界限’(海伯罗尔,1981年,第48页)。--莱夫坚持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总的说来,‘基础——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莱夫:《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61年,第172、174页);在费尔恩和阿克顿那里,可以看到同样的观点(费尔恩:《马克思的历史概念》,1939年,第101页;阿克顿:《时代的幻想》,1955年,第164—165、167页)”。从莱尔因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提到的这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上都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只不过否定的角度各有不同:有的学者是因为把上层建筑理解为社会意识,把经济基础理解为社会存在而得出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则认为上层建筑与经济结构本身无法分离。不过,莱尔因接着指出英国学者科亨从两个方面反击了这些指责:第一,他说明对基础和上层建筑作出区分是可能的,因为无需借助法律概念就可对经济结构作出规定;第二,把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区分开来也是可能的,因为在社会存在的定义中,不包括思想要素的运用”。但莱尔因认为科亨把意识从上层建筑中排除出去,确实消除了基础——上层建筑结构中的某些问题,但它并没有解决怎样认识意识的决定作用这一问题”。科亨的努力不是完全没有成功,但收效甚微”。莱尔因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他也没有系统研究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因而陷入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中难以自拔。

美国有些学者对上层建筑理论亦存在误解,一些对马克思的世界观结构”理论持批判态度的美国学者更是否定马克思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理论。例如,约翰·麦克莫策(johnmcmurtry)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大有问题,即它意含着技术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市场关系。由于马克思在《(政治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认为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就会扫落在地”。如果说其中几种关系同时存在的话,这就模糊不清了,那马克思不是存心困惑我们就是存心欺骗我们。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最关键的范畴——生产关系——是一密码。当去解码时,马克思弃我们于‘混乱的地狱’。”从对生产关系的这种理解出发,麦克莫策进而指出:何谓法律的政治上层建筑”也不清楚。一方面,这种上层建筑交叠于如在上面所说的那种生产关系的方式里,即是说,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另一方面,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所有工序都受制于一些非技术类的规则和法律——这就不能认为这两者是可分开的。因法律一政治的上层建筑以某种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牵涉,这样马克思视它为一种明显的社会的因素就好像是在概念上变的戏法。”麦克莫策这里其实已经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可是由于他持反对马克思的立场,最后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说明,反而从他手中溜走了。

美国当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弗·杰姆逊也是因为误解上层建筑理论而认为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经典式的区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不能令人满意。他在《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一书中这样指出: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对异化的认识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分析和文化分析最有独创性的贡献之一。这一理论属于十九世纪所特有的对意识的复杂性的研究成果,这一理论也许首先可以看成是弗洛伊德尔后所称的思想界的‘哥白尼式革命’的一个阶段。”但是,在社会自身发生改变的今天,马克思经典式的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这种区分似乎可以将基础和上层建筑绝然分开”。

这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变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但他们根本否定马克思的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概念则未免有失轻率。哈贝马斯等人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因为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社会不再是独立的”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这种观点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没有从系统观出发深入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并且只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一面,没有看到上层建筑仍有独立发展的一面。无论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也无论怎样因政治的经济功能日益突出而使政治形式多样化、网络化,但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地带仍然是可以确定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中一个重要子系统的地位永远不会从社会中消失或溶解于另一个子系统经济基础中。莱夫、普兰茨等人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因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等说法,其原因是未在政治结构意义上理解上层建筑,未仔细辨别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含义的转移变化;或受苏联理论界人士解释的影响,例如把社会意识置于上层建筑的核心或将其作为一种并列的上层建筑形式的影响,于是产生了莱尔因所说的那种理解困难。同样,杰姆逊也是因为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完全等同为上层建筑理论,才会产生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的看法。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提法,会导致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扫落在地”。他看到了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入生产力的实施之中,却从此出发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内在相关联的一面来否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区别的一面,可惜却得出了否定上层建筑理论的错误结论。

归结起来看,国外学者所谓难以划清上层建转贴于

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界限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由于现代社会中政治的经济功能大大加强,作为国家政权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情况突出,导致他们否定上层建筑的独立存在。(2)由于对观念的上层建筑”关注较多,又受苏联理论界尤其是斯大林有关上层建筑定义”的影响,把社会意识看作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便产生了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难题。其实,这个所谓的难题只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系统方法即可解决。然而,这些学者在没有弄清问题本身的前提下去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并且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只能混淆问题而不可能解决重构的问题。

三、西方学者误解上层建筑概念的其他因素分析

百余年来,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中包含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或国家政权意义被学界引述、研究和争论,因为它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息息相关,涉及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两大领域。这不仅是西方国家学界争论的问题,也是苏联和中国学界尤其是中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议不休的问题。这种情况,首先可从语言学寻找原因。考茨基在1927年出版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一书中指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说明造成了一些奇奇怪怪的误解和解释”。这种情况,一部分也许是由于马克思在这里使用比喻而引起的。比喻即使用得十分恰当,也永远是不完全的,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考茨基指出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的看法十分正确。

确实如考茨基所说,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已造成历史性误解。这也许是语言文字的本性使然。马克思在表述上层建筑时使用了灵活多变的话语,但他使用的是传统人工语言之一的字符语言(又称书面文字语言)。这种语言虽然能够突破时空定位限制进行表意传情,但它毕竟不是数学语言(如爱因斯坦质能方程式:e=mc2)或数码语言(数字和代码语言,如计算机语言)那样内涵精确、极度抽象并呈中性化、能够完全突破时一空定位的约束。传统字符语言虽然每一独立的意符及引申外延一经约定俗成其所指意义就明确无误,有一些能够长期保持不变,但也有许多有关人类社会的意符却会随时而变。这就会造成读者对作者的误解,尤其当读者面对那些超时空的书面文字语言时,这种误解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故此,当今天的读者在阅读和理解一个多世纪前马克思的著作时,由于存在巨大的时空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误读误解就在所难免。字符语言文字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不仅带有情感色彩,而且还有比喻、隐喻、讽刺、影射、反语等非字面含义。如果读者与作者不处于共同的文化背景中,或只按字面意义去进行理解,就不能准确把握作者在文字中的表意传情,准会发生误解。

当然,重要的原因是西方学者没有全面、系统阅读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没有把握上层建筑的全部喻义。上层建筑概念包括信用和虚拟资本、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政治权力等含义,在争论中西方学者基本没有关注或涉及。从语言学角度说,这本身就是最好的解释:信用与虚拟资本这些属于政治经济学、尤其是金融学领域的内容最需要的是概念明晰、观点清楚,比喻性的说法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记载这些内容的文字虽然同样含藏于马克思著作中,以文本形式存在,但并没有进入理论界的视野,理论界和哲学界将它们似乎忘却了。至少,从当年马克思的追随者和第二国际的理论家,到苏联、中国及东欧诸国的理论界和哲学界,再到现代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学界,几乎没有人提及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中所包含的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内容。

上层建筑概念的多种含义表明,对马克思的每一次上层建筑概念具体使用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任意将其含义混淆或任意换用,也不能将其全部含义字典式地罗列起来,如不能因马克思用上层建筑喻指过信贷就把信贷上层建筑”也列入上层建筑总概念。并且,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随着他思想的发展,他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更加确定地赋予了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这表明,以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发表为界,马克思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发生历史性的变化和根本性的转移。也正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深刻思想和巨大影响,理论界、哲学界更加关心它涉及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历史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他还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里,马克思的意思十分明朗: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在社会经济结构之上,竖立着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同时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显然,上层建筑的含义在这里发生了根本性转移和变化。马克思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已经不是用来指称社会意识,而是用来指称与经济结构相对称的政治结构。并且,上层建筑含义由意识的规定向政治结构的规定转移、变化后,在马克思那里不断得到强化。1872年,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中更加明确地在法律的政治的”结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在《资本论》(第1辑)第1卷第1章的第31个脚注中引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这段话。但马克思在引用中作修改时不仅把直接引证变成间接引语,并且把是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一语作了删改: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普遍支配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马克思的这一删改把上层建筑的规定变得简单、明白,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一语删除后,社会意识形式不再被表述为一种独立的上层建筑形式与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并立或外在地结成一体的东西了。这同时为后人理解他的上层建筑概念意义重心的转移提供了重要文本依据。

不像国外学者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转贴于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篇11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特征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邢俊芳同志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概括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特定受托者履行财务责任或绩效责任情况的监督活动;《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概括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以上所下含义,前者主要根据“受托责任论”的理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进行了概括;后者主要根据“免疫系统论”的理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加以概括。党的十后,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审计要实现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也要全覆盖,正说明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必要和重要。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1.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中国时代特征

1999年5月,中办、国办颁布《县级以下党政领导班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个规定(以下简称“二暂行规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需要而颁布实施的。2006年2月,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写入《审计法》,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提高到了法律层次。2010年10月,中办、国办颁布实施《党政领导班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审计工作更加全面和详细。2014年平7月,中央纪律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实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应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而颁布实施的。

2.经济责任审计要有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

2014年7月,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颁布并实施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需要经过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不能直接将经济责任审计主自列入年度计划,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报送干部监督管理部门。1999年二办颁布的“二暂行规定”都有类似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有组织部门的委托手续,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特殊要求,其他种类的审计则没有这个要求。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明显特征。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层次高,作用大

二办1999年颁布的“二暂行规定”,规定了审计结果要向政府报告的规定。如《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工作结果报告,并抄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工作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人,层次较高。

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明显的领导协作机制

2014年7月由多个部门颁布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领导小组制度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典型的协作机制。1999年二办颁布的“二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和利用审计成果的制度。二制度的建立,便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成果的利用。

5.审计法定程序发生了变化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其他审计的程序的最大不同,在于传统的审计在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时,是根据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编制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计划;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计划,除了要根据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外,还应当向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建议,组织部门根据审计初步建议,提出下年度委托审计建议。二办颁布的“二暂行规定”第五条和中组部等部门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

6.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这种审计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为审计对象,通过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检查,对会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作出判断和评价,查账方法是有效的审计方法;而经济责任审计除了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外,还包括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活动的决策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非财务内容,审计内容范围更广,更多。需要运用查账以外更多的检查方法。

7.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两重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审计,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评价领导干部有关经济等方面工作,为组织部门任用和管理干部提供依据,这主要是对人;同时经济济责任审计也是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是否合法,审计过程需要被审单位的大力配合和支持,这是对单位。发审计通知时要同时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要同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这些都表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明显的“二重性”。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定义和特征的意义

外资经济的含义范文篇12

[关键词]县域经济竞争力评价体系主成分分析

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壮大县域经济”后,全国各界关注县域经济,专家学者研究县域经济,许多省、区、市还制定了有关县域经济的政策,县域经济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了快速发展。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举措,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县域经济承担着如此多的历史重任,可以说,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一个历史性的选择。辽宁省是县域经济大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有利于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县域经济竞争力的内涵

县域经济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县级政权为调控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优化配置资源,具有地域特色和功能完备的区域经济。县域经济竞争力是县域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是一个县市在竞争和发展过程中相比于其他县市所具有的集聚、争夺、整合和转化资源,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县域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能力。本文认为,县域经济竞争力具有丰富的内涵,不能只评价经济实力,应考虑多方面发展潜力,主要包括综合经济实力竞争力、产业竞争力、企业竞争力、人才与科技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和发展竞争力七个方面。

二、县域经济竞争力主成分分析结果

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客观的评价辽宁省各县市的发展状况,有利于认识自我,探讨县域经济的发展规律,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县域经济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是在经济竞争力的构成要素的基础上设计的,运用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朱允卫、杨万江,2003),把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因素充分考虑在内,形成了指标总数为46的县域经济竞争力的评价体系。

表1县域经济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以上评价体系的指标众多,有些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着相关性,因此利用较少的综合指标分别综合存在于各变量中的各类信息,主成分分析就是研究如何通过少数几个主成分来解释多变量的分析方法,也就是求出少数几个主成分,使它们尽可能多地保留原始变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关(高惠璇,2005)。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辽宁省44个县进行分析,得结果如下:

1.综合经济实力竞争力:提取两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接近80%,说明2个主成分能概括绝大部分信息。第一主成分对地方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四个方面有绝对值较大的系数,我们可以根据这些变量的原始含义将它定义为经济支付能力因子,其特征值贡献率高达51.95%。第二主成分包含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个变量,将之定义为收入水平因子,并不是决定县域综合经济实力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2.产业竞争力:可以提取两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达到89.56%。第一主成分对二三产业产值比重、金融保险业比重、高新技术产值比重有解释能力,将它定义为工业化程度因子,特征值贡献率达53.42%。第二主成分代表了全社会劳动生产率。

3.企业竞争力:可以提取三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达到86.74%。第一主成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新产品产值率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可以取名为企业的创新与竞争能力,特征值贡献率高达46.94%。第二主成分包含产品销售收入一个指标,第三主成分也只包含每百元固定资产实现利税一个指标。

4.人才与科技竞争力:提取两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达到86.95%。第一主成分结合了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比、教育支出比重、科技人员平均经费、企业研发经费四个指标,根据其含义,取名为社会知识与技术积累水平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52.53%。第二主成分代表了万人科技人员数和专利申请数的信息,被称为技术研发能力因子。

5.可持续发展竞争力:可以提取三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为81.3%。第一主成分把工业用地产出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万元产值固体排放、万元产值废气排放、万元产值废水排放五个指标纳入其中,根据其原始含义将之定义为工业发展的社会成本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45.92%。第二主成分包括了城乡居民收入比、城乡人均公共品比例两个指标的信息,被称为城乡福利水平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18.42%。第三主成分包括了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的信息,称为工业能耗水平,特征值贡献率为16.92%。

6.基础设施竞争力:提取了两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达到79.02%。第一主成分代表了旅客周转量、公路密度、新增固定资产额、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五个指标,可以定义为固定投资水平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58.1%。第二主成分代表了百户拥有电脑数、百户拥有移动电话数、电话普及率三个指标,可以视为信息技术普及水平,特征值贡献率为20.92%。

7.发展竞争力:在提取的三个主成分中,第一主成分包括了大部分信息:劳动力流动性、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外贸出口额增长率、出口净额、国际旅游外汇收入五个指标,根据其含义定义为经济外向程度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37.37%。第二主成分:恩格尔系数、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千人医院床位数被定义为医疗卫生水平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16.16%。第三主成分:财政支出占GDP比重、人均贷款余额被定义为社会储蓄水平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13.87%。

表2辽宁省县域经济竞争力综合排名

原始数据来源:辽宁统计年鉴,2005,辽宁省统计局。

三、县域经济存在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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