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健康管理的看法范例(3篇)
对健康管理的看法范文篇1
关键词衡水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中图分类号:G448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ki.kjdks.2016.04.085
AbstractTakeHengshuiCity,HebeiProvinceasanexample,thestatusofmentalhealtheducationin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swereinvestigated.Itwasfoundthatthe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psychologicalhealtheducationofthesituationisnotoptimistic,20%oftheschooldidnotcarryoutanyformofmentalhealtheducation;somehavebeencarriedoutpsychologicalhealtheducationdevelopmentrelativelag,mainlyexistinthepsychologicalhealtheducationofthepenetrationdegreeislow,shallow,weakteachers,therelationshipbetweenmoraleducationandmentalhealtheducationisnotclear,Departmentofschoolmentalhealtheducationseriouslylackofproblems.
KeywordsHengshuiCity;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mentalhealtheducation
相对于欧美地区发展比较完善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我国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从无到有,发展迅速,特别是随着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1999)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2、2012)等系列文件的下发,全国各地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得到了普遍发展,但与此同时,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即地域发展不平衡,一线、二线城市、沿海城市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展速度快且较为完善,而西部地区、中小城市以及县级农村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发展滞后甚至还没有起步。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中小城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现状,进一步为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提供数据参考,为教育决策部门制定更加符合实情的心理健康教育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以河北省衡水市为例,我们开展了本次调查。
1研究方法
1.1研究对象
随机抽取衡水市20所中小学为研究对象,包括9所中学和11所小学,分别对各学校主管心理健康教育的领导或心理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辅之以个人深度访谈。
1.2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自编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状调查》问卷,共18道题,包括中小学心理健康开展状况、学校管理情况、师资情况、开展形式、政府及学校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等方面。
为使研究更为深入,本研究还针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措施和需要改进的地方等方面进行了深度访谈。
2研究结果
2.1心理健康教育管理现状
根据调查结果,9所中学均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11所小学中只有7所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由表1可以看出,整体上中学心理健康教育管理现状优于小学。具体来说:在规章制度方面,9所中学都制定了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其中5所制度较为详细,11所小学中只有6所建立了较为笼统的规章制度,而其它5所则没有任何形式的规章制度;在隶属部门方面,只有1所中学的心理健康教育为独立设置,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7所小学中,无独立设置,均隶属于德育处或教导处;在主题会议开展方面,有7所中学开展的年度主题会议次数在1-5次,有4所小学没有相关主题会议;在教研活动计划方面,3所中学和9所小学都没有相应的教研活动计划。
2.2主管部门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关注情况
由表2可以看出,从整体来看,上级主管部门对中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关注优于小学,具体表现在:在下拨经费方面,9所中学中有2所中学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下拨经费,11所小学均没有专项经费;在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效果评价方面,主管部门对所有中学均有效果评价,小学中5所学校无效果评价;在专职教师编制方面,9所中学中有5所中学有专职教师的编制,11所小学均没有专职教师编制。
2.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形式
由表3中可以看出,9所中学中全部都采用心理健康教育课的形式,其中还有6所中学采用心理咨询的形式并为学生建立心理档案,5所中学采用心理信箱的形式,7所中学的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分别心理辅导。11所小学中有4所小学开设心理健康课,5所小学开展专家讲座,7所小学中班主任进行个别心理辅导,小学中没有学校进行心理卫生的宣传也没开展心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2.4师资情况
由表4中可以看出,在岗位设置方面,9所中学中只有3所有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11所小学中有7所小学有兼职的心理健康教师,4所小学没有配备心理教师;在心理教师的学历方面,9所中学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均为本科及以上学历,11所小学中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均为本科学历;在教师所学专业方面,只有3所中学的教师专业为心理学,其它心理教师都是非心理学专业。
3讨论
根据随机抽取的20所中小学的调查结果,其中9所中学均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教育,11所小学中只有7所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无论从普及程度还是教学管理、师资力量、教育形式、上级部门的重视程度,中学均明显优于小学。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中小学各级领导普遍存在这样的认识:小学生处于学龄期,心理发育尚未成熟,思想意识较为单纯,存在心理困惑相对较少;而中学生正处于动荡的青春期,社会接触范围日益扩大,内心冲突频繁,加之这个时期学业压力骤然增大,极易使学生产生一系列心理问题。因此,学校对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为关注。
整体来看,无论是中学还是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均存在以下问题:
3.1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率较低
为进一步指导、规划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2012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纲要中明确提出,各级各类学校应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尽管如此,在本次调查的20所中小学中,仍有20%的学校没有开展任何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即使是已经开设的学校中,也并不是面向全体学生。调查的9所中学中,虽然均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但是大部分中学仅对低年级(初一或高一)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11所小学中,64%的学校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教育,同样存在年级限制,一般仅有2-5年级开设此课程,高低年级的心理健康课程被取消。
3.2心理健康教育程度较浅
从调查和访谈的结果看,学校所进行的心理健康教育的程度较浅,存在教育形式单一化,教育形式化,管理无序化等问题。
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单一化。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形式存在差异,中学心理健康教育形式以心理健康课程为主,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形式以班主任进行个别心理辅导为主。本次调查的20所中小学中,只有2所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多样,不仅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心理咨询,还开展了心理信箱、心理剧、专家讲座等不同形式的活动,极大丰富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学习和成长。比较而言,其他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单一的学校,降低了中小学生的积极性,不利于他们处理日常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达不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预期效果。
教育工作形式化。有些学校虽然名义上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配备了心理健康教师,设置了心理咨询与辅导室,但是远没有达到客观需要的要求。如,课堂被其它学科课程占据的情况时有发生;心理健康教师大部分为非专业的兼职教师;调查的20所学校中6所学校虽然配备了心理咨询室,但设施不完善,利用率较低,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事实上,对于这些学校而言,最终目的并非是使学生受益,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而开展一些名不符实、甚至虚假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无序化。本次调查中,75%的学校都建立了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较为笼统,缺乏系统的计划、安排、检查与评估,呈现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无序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多数学校并没有设定心理健康教育的教育目标,未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调查的20所学校中,仅有2所学校对心理健康教育下拨了专项资金。没有足够的资金作为保障,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要素就无法落到实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质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软硬件设备均不齐全,使得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单一,不能达到心育的预期效果。
3.3师资力量薄弱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需要一支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但衡水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面临一个关键性问题,即心理健康教师数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低,专业素质普遍不高。
从量上看,心理健康教师尤其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教师严重缺乏。本次调查的20所学校中,仅有3所学校配有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其中,有1所学校配备了2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其余2所学校各配备了1名。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每6000名至7500名中小学生至少需要一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以此为标准,中学一般每校需要1~3名心理学教师,小学一般每校需要1~2名心理学教师,而衡水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师的比例远远难以达到此要求。
从质上看,很多心理健康教师未经过专业训练,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化程度低。一方面,衡水市仅有20%的中小学设有心理健康教师的编制,由于心理教师的编制无法落实,使得心理学专业的毕业生无法到中小学任教。另一方面,学校领导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够重视,对教师的任用存在误区,误认为任何一名教师都可以兼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因此调查的20所中小学中17所学校都是非专业的心理健康教师。
3.4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的关系不明确
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存在很大的区别:从具体的培养目标上看,心理健康教育是开发学生的心理潜能,防治心理障碍,培养良好的心理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而德育则是针对学生的政治观点、态度、方向以及道德规范等进行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从教育方式上看,心理健康教育采用倾听诉说、咨询、讲座等手段帮助学生增强心理健康的理念和技巧。而德育采用灌输、模仿和规范的方法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因为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使得目前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呈现出学科化、片面化、形式化和孤立化的倾向。
20所中小学中,有16所学校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这其中,又有13所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隶属于德育处管理。学校易于把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混为一谈,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时偏重于德育教育。并且担当学校兼职的心理老师一般为政治老师或班主任,他们长期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而且不具备专业的心理知识,往往把情绪、性格等心理问题归结为德育问题,用德育目标来教育、要求学生,用实施德育的方式取代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的教学方法,使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的教学出现德育化的倾向。
3.5主管部门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
对健康管理的看法范文
吕忠梅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湖北省主委,湖北经济学院院长。2003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持续围绕环境保护提出议案和建议。荣获2014年中国法治人物称号。
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3月7日,新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两会”记者会上明确表态,“要让《环保法》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要让企业懂得守法是底线,要把过去执法过松、过软的状况彻底改正过来。”《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其修订、执行备受各方瞩目,而在其付诸实施后,环境法体系建设尚面临哪些需求,基于上述问题,本刊对全国人大代表、环保法专家吕忠梅进行了采访。
新《环保法》:“长了牙齿”,还要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环境保护》:今年的“两会”上,您所递交议案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提出这些议案?
吕忠梅:今年人大会上,我递交议案和建议的主要内容依然是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生态环境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环境司法推进、环境与健康制度实施、潮间带湿地保护等方面。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民生问题,由此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广泛而复杂,迫切需要经济与政治、政府与社会、科技与法律、行政与司法共同携手,打好环境污染阻击战,为了今天和将来生活在华夏大地上的每个人,守护好人类共同的家园。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有义务为保护环境鼓与呼,切实履行代表职责。
《环境保护》:作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法,新《环保法》已修订完毕并付诸实施,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吕忠梅:2014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环保法》制定25年后首次修订并获得重大进展。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开始实施,如何让这一部“长出了牙齿”的法律得到切实实施,理论与实践都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在本次人大会上提出议案与建议的重点。
其一,新修订的《环保法》被确定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现有的立法结构与内容也体现了这一定位,主要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原则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但是,从立法效力来看,《环保法》仍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普通法律,其效力等级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处于同一层级,并不存在“统领”关系。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已经宣告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并未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作为一个子系统。因此,如何在中国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时期,重构中国立法体系,是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此,我提出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建议》,建议将生态环境法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
其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新《环保法》通过后启动的第一部单行法修改。从目前已经公布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如与新《环保法》的关系问题、行政管理法痕迹明显的问题、许多重大的法律制度未予规定的问题等。为了把这部法律修订好,我联名3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并准备了详细的专家建议条文稿。
其三,《环保法》建立了一系列新的、严格的制度,如何使其“落地”,变成执法者的行动和司法机关适用于个案的“准绳”,需要各种支持措施。环境法实施必须依靠“科技、司法、公众参与”三轮驱动,也是先进国家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政府部门在如何完善环境与健康保护的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机制、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参与、保护重要的环境要素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机关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公正解决环境纠纷,维护生态环境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标,都是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提出了《关于实施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的建议》、《关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实施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制机制的建议》、《关于高度重视湿地生态功能加强潮间带滩涂和候鸟保护的建议》等。
《环境保护》: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指出,“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环保部把今年定为《环保法》的“实施年”,指出要让《环保法》成为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在您看来,新《环保法》的执行和落实如何才能严格起来?
吕忠梅:不可否认,新《环保法>依然是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管理法”,这样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与法律授权的监管机关是否“有作为”直接相关。环保部把2015年定为“《环保法》实施年”,积极履行职责,为落实新《环保法》建立的最严格制度实施出台规范性文件,既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动力”,也有“问责”的压力。
据我所知,环保部将出台50多部文件,紧扣新《环保法》实施主题,结合严格执法的各项要求,尽可能通过确定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执法机关职责权限和相对人权利义务、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机制等举措,让法律的实施“看得见”,重在解决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具体问题,值得肯定。
我曾经把环保部制定政策文件的行为比喻为架设“输变电网”,为让《环保法》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进行基础建设,这些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落实“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设“变电站”。新《环保法》明确了赋予环保部门的职权。为了保证职权行使于法有据、程序正当,环保部必须首先解决从新《环保法》的原则性规定到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依循、可操作的问题。因此,环境保护部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节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章,为“高压电”输出而建设“变电站”,让法律的授权以及原则性规定“落地”,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二是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实现“并网”。新《环保法》在授权环保部门对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并要求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这就要求在各相关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内既明确分工,又建立交流、合作、协调机制,解决执法中的“部门分割”、“各自为政”问题,实现“并网”。现在,环保部在自己制定部门规章的同时,还与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就是在为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具体努力。
三是建立沟通协同机制,尽力“联网”。新《环保法》的一个亮点,是完善了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特别是规定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措施,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涉及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同问题。为此,环保部不仅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实施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还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实现了行政机制与司法机制的“互联互通”。
四是推行科学技术措施,提供“软件”。一方面,新《环保法》的实施必须以法律化的技术规范作为基础;另一方面,科技进步又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强大支撑,需要法律加以鼓励。为此,环保部与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了《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还向社会推荐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修订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作为环境司法的技术指南,为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科学基础。
当然,环保部出台的系列文件并非尽善尽美,亦有不完备、不周全之处,“输变电网“还需要完善升级。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与实施从来都包括两个层面,即上层建筑层面的制度设计与经济基础层面的物化制度,而不管哪个层面的制度,也都要人来执行。因此,已经建成的“输变电网”能否顺畅运行,还需要有资金投入、物质条件建设、科学研究支持、队伍素质与能力培训和提升。我非常期待,新《环保法》能够成为真正的“带电的高压线”,让“蓝天、碧水、净土”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
环境法体系要弥补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疏漏
《环境保护》:制订“环境与健康法”是您近几年连续提交的议案,您和您的团队为此做了一个40条的示范法“草案”,但是目前单独制订《环境健康法》的国家寥寥无几,您觉得我国现目前需要做哪些方面的配套准备?
吕忠梅:的确,目前仅有韩国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与健康法》,其他国家还没有,我是这样理解这种现象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是从污染造成人群对健康严重影响后开始起步的,一开始就高度关注环境与健康问题,比如日本因为水俣病、痛痛病、哮喘病等在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同时,还制定了公害健康受害补偿与赔偿方面的法律;美国在多诺拉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造成了人群健康受害的背景下制定《联邦环境政策法》,《超级基金法》。这些国家不仅在环境基本法中高度关注人群健康问题,而且建立了以保障人群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制度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框架,出台了大量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或规则、开发了相关评估技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都采纳或借鉴了美国的评估体系与技术框架。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国家的环境与健康制度已经建立与健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制定环境与健康法。
与上述国家不同,在一些国家,环境立法属于“先知先觉”型,对发达国家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高度警惕并希望采取预防性措施予以控制,使其不发展到对人群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地步,因此,环境立法的重点放在对环境问题自身的控制方面,对环境与人群健康问题的关注度不够。等到环境污染造成人群健康受害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时候,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难以应对,由此形成了对环境与健康专门立法的现实需求。当前的中国,就属于这种情况。我们1989年的《环保法》在第一条写上了“保护人体健康”,但实际上没有具体制度予以支撑。这种认知直接导致了环境法体系中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疏漏,比如:我们的环境标准体系缺乏以人群健康为核心的理念及具体标准;环评制度只要求评价规划、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缺乏对健康风险进行评价的要求和指标体系;损害赔偿制度只关注已经造成的实际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可能造成的人群健康受害等。在面对近年来环境污染造成的人群健康损害事件频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不断的情况时,法律制度应对“无能”现象十分突出。法律不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时,表明它出了问题,必须加以完善。为了搞清楚中国环境与健康问题的现状与立法需求,我们组成由环境科学、环境医学、环境管理学、环境法学等多学科合作的跨学科研究团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八年的现场调查、数据挖掘、管理绩效评估、法律制度分析等工作。我2014年领衔提出的关于制定《环境与健康法》的议案,就是以我们对中国环境与健康问题研究为基础,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与措施做出来的。在议案中,我们提出了一个40条的《环境与健康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建议以“风险管理”法律理念立法;确定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健全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体系。
无论是从我国现实的立法基础,还是从先进国家的经验看,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也意味着制定环境与健康法也需要为此进行积极的准备。我认为,目前可以利用国家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难得机遇,为建立和实施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进行准备:
一是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整合式的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综合考虑环境与健康管理的需求,确立环境保护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环境与健康协同管理机制。
二是结合创新国家建设,为解决环境与健康问题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尤其是鼓励环境与健康问题的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域研究,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环境与健康决策支持智库。
三是加大对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及管理工作的投入,增加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环境与健康管理、环境与健康损害赔偿的资金投入;在环境保护基金使用途径中增加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科目。
是建立地方政府负责人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范畴。
《环境保护》:就现阶段而言,新《环保法》对环境与健康做出了规定,目前针对环境健康可以开展哪些工作?
囵吕忠梅: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保法》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第1条)作为立法目的,并在第39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与健康制度,同时在第47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监测预警机制,初步建立了我国的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
《环保法》已经授权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完全可以依据《环保法》,调整内设机构,确定工作优先领域,制定部门规章和行动计划,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保护工作,至少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在环保部内部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机构建设,优化配置资源、调整工作职能,设立环境与健康司,负责环境与健康统一管理工作。
二是以已经开始进行的全国重点区域环境与健康调查为基础,制定环境与健康保护“十三五”规划以及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全面的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为制定环境与健康标准、实施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进行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积累数据。
对健康管理的看法范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以粤食药监规〔2017〕2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含保健食品,下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全省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表和《健康证明》样式进行统一规定。
第四条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所属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各地上报名单,及时公布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目录和人员名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和每日晨检记录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发现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应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健康检查的机构。
第十条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良好,有相应的规范操作规程;
(三)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五)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六)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
(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一)既往病史;
(二)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三)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四)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五)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第十二条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而不能出示《健康证明》,而又无法证明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按未取得《健康证明》处罚。
第十三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合适的场所上墙公示《健康证明》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以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连续两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信息的,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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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罐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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