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例(12篇)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本文作者:石茂生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法制来规范、指导和保障。同时,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问题,是我国法学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就法制建设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略述己见。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转变、更新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制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必须有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的法律理论和观念作指导。我国现行的法律理论与观念,是在建国初期继承原苏联法律理论和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法律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我们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检验我国现有的法律理论和观念,摒弃落后的和陈旧的法律理论和观念。首先,对法的本质问题要摆脱单纯“本体”意义上的理解和解释,从“姓资”、“姓社”的狭隘模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不能只看到阶级性、意志性,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还应当体现和反映社会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法律具有规律性、客观性的一面。在我国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是政治的附庸,用政治和政策作标准来检验和限制经济,政治、行政命令高于一切,法律只是行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因此只看到了法的本质的一个层面—阶级性和意志性,而忽视了法本质的多层次属性,特别是忽视了法本质的规律层次和功能层次。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¹为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识法的本质提供了指南。我们应当抛弃“姓社”、“姓资”的无谓争论,凡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有利于保护人民民利和社会国家利益的一切国家的法律,都要大胆学习和借鉴。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不仅在于它的阶级意志性,而且其功能在于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其次,在法的功能上要改变过去的片面性理解,正确看待我国法的全部功能和作用。在法的功能上我们过去有两个片面观点:一是强调法的政治功能而忽视其他功能,把法的功能归结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其实这只是社会主义法功能的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除了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外,更重要的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调整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即使是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也不限于阶级斗争和对敌,它还要维护民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扩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二是强调法律的确认功能而忽视了法律的导向、预测功能。主张法律必然是成熟了的党的政策的上升,是稳定了的并且是成熟了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在我国社会关系变化迅速的改革时期无法用法律手段调整。对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人们首先选择的是政策而非法律,在实践证明政策正确和成功的条件下才有条必运用法律调整。实际上法律不仅能确认和巩固过去的成果,还具有超前导向、预测的功。
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商品交易的超大规模和时空分离,人们承担的巨尺风险,都要求运用稳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来权衡和预测风险,指导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齐了了为和活动。第三,在法的分类上,承认公法与私法之分,确立私法优先的观念。过去,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不承认公、私法之分,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的法学方法和观点加以否定。这种几汉正好符合我国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实行政企合一,用行政手么怜理经济,否认企业、个人相对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之一。随看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民商法、经济法规范日益增多,否认公、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于公法的观念就成为市场经济下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其实,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和建立法治国的前提.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当然也存在着公法和私法的事实,承认这一区别在当前仍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为公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原则不同,不能把公抉领域的强制性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平等互利的私法领域。承认公、私法之分有利于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领域或民间领域的不适当的延伸;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有效地保护法人和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有利于私法建设和整个国家法治的厉行。第四,注重效率、公平、正义、权利、利益等基本概念的研究和分析。市场经济是一种高效率的经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的决定必然把效率放在法价值体系的首位。市场经济又是一种公平或正义的经济,它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平等交易,平等竟争。公平、平等、正义是法价值的重要概念,在效率优先的情况下兼顾公平,否则就会影响效率的提高。市场经济还是一种利益型或权利型经济,法人、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重视。计划经济条件下是权力本位,权力决定权利;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权利本位,权利制约权力、决定权力。因此,我们必须对法价值的基本概念予以重视。总之,市场经济的建立必然要求更新观念,不仅要更新法理学的观念,也要更新部门法中的具体观念,如产权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重刑法轻民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制建设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加强立法,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需要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狭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是指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整体,包括民法规范、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和部分行政法规范。广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并为市场经济服务、以宪法为统帅和核心、民商经济法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必然带来繁重的立法任务,对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制定的法律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市场主体就是依法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就是企业。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主要指有关企业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作社法等。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关于企业的法律、法规,但总体上尚未跳出按所有制形式立法的模式,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从而导致各种企业地位不平等,税负不一,待遇各异,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缺乏活力,责任不明,债权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同时国有企业没有获得独立人格,不能自主经营和决策。对此,在市场主体的立法中必须解决企业的法律人格,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使企业成为名符其实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仅要规定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竞争条件,而且要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一套共同行为准则,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交易行为。主要包括物权法或财产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现代市场经济必须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对市场实行干预,以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保护正当竞争者的权益、消费者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制定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法等。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本身有其弱点和消极方面,即“市场失灵”现象º,如市场功能的缺陷,市场竟争的失灵,市场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调节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对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采取的是直接的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以实现经济总量平衡和整体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主要任务。宏观调控以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为主,配合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可见法律是宏观调控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主要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等。5.规范市场体系的法律。市场经济要有效地配置资源,就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有机统一体,它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的最基本内容,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开放性。当前我国市场体系存在的问题是:各类市场间发育不平衡,要素市场发育严重滞后,部门和地方对市场的分割和封锁较为严重。因此必须制定规范市场体系的法律,按照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培育和完善我国的各类市场。6.规范市场外部环境的法律。市场经济离不开良好稳定的外部环境,规范其外部环境的法律有两种,一是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我们应当及时完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程序法以及调解法、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经济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都无法进行,这方面的法律指劳动法、劳动与社会立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完善法律实行制度,严格厉行法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律的实行指的是法律在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贯彻和运用,包括守法、执法和司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要求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守法,但更为关键的是国家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和国家司法机关的严格司法。这里主要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执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问题。
1.必须在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强化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执法、司法机关应该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完善,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使其忠于事实和法律,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法律可有可无的思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在执法、司法中,排除一切个人意志的非法干扰,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确保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履行同等的义务,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一切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都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总之,在执法、司法活动中要强调法律至上,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和尊严。2.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转换执法、司法职能,树立服务观念。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依靠行政权力、国家计划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法律手段几乎被排斥在经济生活之外,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成为我国执法‘司法的主要任务,司法职能集中体现在运用最富强制力的刑事司法来维护社会安是,维护发展经济的外部环境和社会秩序上。在党和国家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法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传统职能即巩固政权、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仍然存在,但法的职能已经多元化了。其最主要的职能是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即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司法,也具有宝剑和天平两种功能,最终目的也是发展经济。相对于发展经济这个总目标,执法、司法只是手段,一切执法、司法活动都应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树立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服务观念。3.建立和健全各种执法、司法制度,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廉明、高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宏观控制,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就是贯彻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这就要求建立健全我国的各种具体执法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任职资格,执法机关的权限,执法的程序,执法机关的地位,执法的经费,以便彻底杜绝、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增加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各类案件的数量、结构有了新的变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案件大量涌现,司法门类已由过去的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发展到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经济司法和行政司法。这就要求改革和完善现有司法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地位和待遇,搞好公平审判、辩护、举证等制度,确立司法人员晋升、奖惩、退休等制度。以保证执法、司法的公正、高效和廉洁。4.改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市场经济对法律实行的又一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核心内容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摆脱行政的羁绊和支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统一行使司法权。在我国,对司法进行非法干涉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如在经济案件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存在,在涉及本地利益和外地利益冲突的经济案件时,有些人不惜牺牲全局利益、外地利益,破坏法制的统一,千方百计地左右司法,对司法施加影响。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站在国家、法律立场上,维护法制的统一,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预;同时在法院的设置、经费来源、人事制度等方面实行改革,理顺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为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取权创造条件。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篇2
[关键词]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经济;作用;策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有效的经济管理和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而宏观经济管理就是一种高效的经济管理手段。因此,必须增强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全面了解,充分认识到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的前提是对经济管理和相关研究工作进行掌控,在掌握相关概念和理论之后在科学的宏观经济管理理念指导下开展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轨道。
1宏观经济管理概述
宏观经济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推动力,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从而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施加影响的经济管理活动,能够对经济管理行为进行约束和提供方向指导。第一,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政府,因此宏观经济管理的实质是国家层面的宏观经济调控与管理。需要注意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管理和政府管理相比具有极大的差异性,我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都是将政府管理作为国家管理的组成部分,除了政府管理之外还有其他的管理分支,其权力和管理范围都高于政府管理。第二,国家开展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在于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而且在市场经济不同发展时期会有不同的宏观经济目标,这就需要根据特定的时期和条件进行目标的调整。宏观经济管理想要实现的目标包括: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全面提升经济效益,进一步优化国家经济结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全面增强综合国力等。第三,宏观经济管理的内容是宏观层面的各项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宏观收入分配、宏观经济结构优化以及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等,它和微观经济管理相对。
2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1适应社会化大生产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逐步进入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而且正在向着社会化大生产的目标迈进。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全面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推进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在这样的环境下,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生产要素的流通也逐步加快。那么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正常发展,就必须对社会劳动进行合理分配,将其按照一定比例并且依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分配,确保市场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对经济的管理和调控不能仅仅依靠价值规律的市场调节,还需要借助宏观调控这一有形之手增强宏观经济管理能力。另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国家已经完全摒弃计划经济模式,不会下达指令性计划,也不会再对企业生产进行系统规定。所以,社会经济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发展,这样的情形容易导致市场经济混乱情况的出现,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对此,要通过宏观经济管理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对国家经济进行协调指导。
2.2弥补市场调控缺陷
市场在经济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缺陷,而宏观经济管理则成为了弥补市场缺陷的保障,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协调稳定作用。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市场,而且市场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当中不可或缺。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在经济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多种多样复杂问题,仅仅依靠市场调控是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例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有市场竞争的存在,从而为市场的发展与进步提供动力支持。但是不合理的竞争也是难以避免的,它会导致市场紊乱,这个时候市场调节也就难以解决这一问题,从而造成经济波动。对此,国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迫在眉睫。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仍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进而导致市场经济不成熟因素的存在。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宏观经济管理成为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由于市场机制不是完美无缺的,那就可以通过增强宏观经济管理的方式解决无法通过市场调节而解决的难题。
2.3维护我国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最为基本的特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国企内部也进行着一系列改革,在产权分离以及政企职能分开的情形之下,我国政府逐渐把国企推向市场,在对国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没有直接插手其经营与管理,但是仍然充当着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角色对国企进行必要管理,尤其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国企制定重大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必须给予一定干预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我国的公有制制度,并且促进体制改革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可以说宏观经济管理是维护国家经济体制的关键,更是市场经济发展进入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这与我国的国家体制和发展现况紧密相关,更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维护国计民生的大事。我国各级政府一定要不断强化宏观经济管理,确保我国经济体制不动摇,并加快我国的改革进程,促进社会经济以及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3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的策略
3.1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进步,国家各级政府就需要不断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策略,根据宏观经济管理的现实需要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制定针对性的经济管理策略,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是创新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策略之一,在宏观调控中不可忽视。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各级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所要达成的经济运行状态的预期目标,这一目标也成为评价宏观调控工作质量的标准。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必须具备有效选择性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发展状况处在不断变化当中,伴随着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和变化,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也需要具备不同的侧重点和差异性的特征,必须是可以根据现实状况进行合理选择的目标。例如,经济过热环境下,应该将控制经济增长速度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目标,最大化地降低经济过热对国民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经济衰退时期应该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来确保经济的稳定协调进步;我国在加入WTO之后,我国需要将维持经济总量平衡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并且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第二,宏观经济管理应该在居民消费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并对管理目标进行针对性调整和创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居民消费行为日趋成熟,社会消费走向稳定发展之路,此时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需要对投资增长速度进行控制,以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第三,就国家进出口而言,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必须将侧重点放在合理控制进出口比例以及优化进出口环境方面。
3.2创新宏观经济管理方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采用科学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手段,这就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手段的创新,也就是全面优化能够促进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实现的方法,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经济、法律、行政以及传媒手段等。中国宏观经济管理手段的创新和优化,能够最大化地提高经济管理效能,国家各级政府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采用以下几种创新型的宏观经济管理方法:第一,强化法律手段对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市场经济同样也是法制经济,再加上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利用法律手段确保经济运行状态的稳定和运行方式的合理运用,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对宏观经济管理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创新和优化。宏观调控重点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管控,那么就需要根据经济环境、发展要求、经济管理目标等实施经济管理手段,并与行政手段实现紧密配合,进一步强化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第三,推进电子化政府建设,提高宏观经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经济全球化步伐正在逐步加快,这就需要对电子商务引起高度重视,根据时展潮流推进电子政府机构体系建设,并在网络政府工程建设上加强投入,提高宏观经济管理成效。
3.3创新宏观经济管理主体
宏观经济管理主体创新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管理效能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包括依法成立并且承担着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组织机构,而在对管理主体进行创新后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一,组织创新。组织创新即改革和完善国家政府机构,对政府机构的职能进行创新改革,进一步协调政府机构,全面优化政府规模,并在政府机构办事效率提升方面加大力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各级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对市场运行进行全面监管,维护好市场运行程序,从而为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同时,承担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必须在人员创新方面提起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实际发展要求进行人员选拔,提高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其能够在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发挥出更大作用。第二,严格遵循政企分开原则,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决策体系,有效提升公共政策的质量,实现从微观干预到宏观调控的巨大转变,由直接性的管理变成间接性调控。第三,严格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控与约束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权限,积极协调各个职能部门,使其能够分工合作,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避免职能交叉情况的出现,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宏观经济调控水平。
4结论
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大环境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宏观调控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弥补市场调控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维护我国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发展。在明确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策略,提高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提供更大的平台,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重点就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主体进行创新。
参考文献:
[1]张勇.宏观经济管理中国范式的形成与发展———论中国宏观调控实践的理论价值[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3):83.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篇3
长期以来,金融发展理论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再带探讨政府市场关系的同时,结合国家金融因素的制约作用,并做好金融发展的市场定位,确定政策性的取向发展,不断完善国家金融发展理念,推动金融业的规模化发展。但是市场过分自由将会增加金融业发展的风险,而政府的过度干预带给金融业的制约性发展,因此需要合理调整金融发展中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一、政府干预对金融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不利影响
从政治角度和哲学角度探讨政府部门经济职能,一旦政府部门经济指正提高,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将会有着较大的权利,对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有着全面掌控作用。而社会的发展,政府角色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十七八世纪经济发展中,社会有着较强的重商主义,政府直接干预国家经济的发展,支配者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1]。而二十世纪经济发展中,国内经济危机出现,人们逐渐重视市场的作用,并借助于市场的作用,减少社会中的矛盾,提出了一种自由经济体系。但是上个世纪末期,市场经济逐渐膨胀,民众逐渐呼吁政府的干预,做好市场经济的协调性发展。因此,政府的过度干预,直接抑制着金融经济的发展。
(二)有利影响
1.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产业化发展
现代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呈现出产业化的趋势,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生产销售等各环节之间的联系逐渐增强,特定产品加工完成需要多个地区多家企业的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单靠经济市场的内部力量很难有效保障产业化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亟需政府在产业发展的大方向给予支持和保障[2]。政府在金融经济体制改革中能够为企业提供先进的科技支持和专业的人才供应,通过宏观政策调控与市场微观调剂相配合,促进实现社会产业化大生产。
2.加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
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的实现有利于进一步加深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只有充分依靠政府的调控和管理才能更加科学、合理、有序的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实施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果,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之路。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各国政府均面临着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只有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吸收和创造新科技,才能更好地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提升我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
3.协调我国各区域金融经济发展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远落后于城镇金融经济的发展,重点省会城市的发展优先于边远城市的发展,沿海地区的发展比起内陆城市的发展更具地理优势,这些客观存在的情况使得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统一。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定位能够突破各区域的局限性,拓宽我国经济发展带,不断根据区域金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撑,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3]。
二、金融经济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
(一)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相互补充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时期经济的发展,突出市场机制的作用,对政府干预管理有着较大的排斥性。而上个世纪末期的经济发展处于膨胀阶段,人们逐渐重视政府的作用,在政府合理配置资源的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加强政府市场作用的有效联系。政府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的同时,保证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发展,做好政府市场的有效干预[4]。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应用,需要结合政府市场的规模化格式,加强政府和市场的互相约束管理。金融发展中,需要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相互补充,一旦市场经济处于膨胀状态,政府就要做好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工作,同时一旦市场经济处于收缩阶段,政府就要逐渐缩小自己的管理范围,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发展强化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金融经济的发展,强化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市场自由化发展阶段,注重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和调节,而过度自由化的市场管理,使得市场经济处于膨胀化的发展。但是过度的政府管理,同样也压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我国经济发展中,需要强化市场的市场经济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避免投资过热以及物价上涨的市场经济发展[5]。完善政府市场机制干预的同时,就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金融发展,加强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金融发展阶段,不断完善政府的职能,同时规范市场发展机制,促进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
三、金融改革中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处理
在政府和市场在金融经济中关系认定,在对主流经济学所倚重的方法论基础稍微思考也就能够看出,关于政府因素的外生化处理,其实也就是对孤立和静态的二元方法论的思考。在这一方法论中首先是在排除政府和市场之间可能存在的兼容关系基础上建立的,其次对于经济发展动态进程中的各种现实问题也没有综合考虑[6]。在实际情况中,不管是政府还是市场两者都是资源配置手段,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替代还是互补,之间的替代和互补程度如何等等,主要还是由手段本身特点决定,同时也受到作用对象及范围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对政府和市场在金融经济中的关系,首先则需要内生化政府因素,重新构建具有真正兼容性的动态比较优势理论。从这一点上来看,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中,政府和市场方向的相对效率则受到时间、地点以及对象的影响,必须要在一个动态优化进程中对两者之间的有效边界审视并确定。同时在一般性理论基础上,也需要对金融体系运行中的特殊性充分考虑,例如溢出效应、传染效应以及外部性效应等等,这些因素均对政府介入金融体系的介入方式及介入程度据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则需要对金融经济发展动态进程及机制充分考虑,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系统化的构建政府和市场有效边界中的兼容性理论,这一理论也将成为主流经济学研究重点。
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不仅仅需要正确发挥政府的经济关系,同时也要优化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市场扩张性的发展中,政府调控机制需要避免扩张行为的产生,避免政府的越位管理和缺位管理。政府协调整个市场的同时,结合国家强制力的结构,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现经济的一种强制性控制[7]。避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冲突和不良的竞争,一旦市场处于无限扩张的行为,就要对企业经济发展进行约束,尽可能的结合财政货币以及信贷的方法,做好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工作。
正确合理运用金融约束理论,在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中,强化政府机构的主体地位,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在政府权力充分发挥的同时,充分体现政府的职能特点,结合政府的理念性应用,创新政府的发展理念。金融发展阶段,需要正确的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结合市场机制的发展,建立信用体系结构。借助于民间金融机构的作用,完善市场信用机制,尽可能的减少政府的干预,避免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多干预,一旦政策处于多变的状态,需要结合股份制的形式,做好市场经济的规模化改革和发展。我国政府还需要及时的纠正监管目标偏差,落实政府监管的力度,提升社会目标服务水平,保证资金的安全,并做好透明性的监管过程。金融发展,不仅仅需要政府的约束,同时也需要市场经济的推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分析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一种对立性关系,确定政府市场发展中的各种替代性作用,在金融体系发展阶段,确定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因此,现阶段金融的发展,不仅仅需要逐步的完善金融基础建设力度,同时也要促进市场化的进程发展,提升创新型试验能力,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做好技术资金的支持工作。政府需要减少对信贷和金融机构的参与度,在市场机制稳定运转的同时,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并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发展,探讨一种平衡性的发展关系。金融市场化的转型阶段,就要减少政府的无效干预,避免市场的失灵。加强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完善市场管理机制,做好金融市场中政府的有效管理工作[8]。
四、政府在金融经济中的职能定位
(一)构建功能有限的服务型政府
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能够从宏观上对金融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指导和支撑,但有别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政府,新时期政府金融经济管理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在金融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要改变过去包揽经济社会事务的方式,逐渐放手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充分发挥经济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的竞争发展,不断促进改革和创新。政府的金融经济管理职能要以市场为主体和中心,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平等地位为市场提供监督、管理和支撑服务,满足金融经济市场对政府提出的发展要求和建议,有效实现各级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沟通互动[9]。
(二)实现政府金融经济管理制度创新
全面加深我国的金融经济体制改革对我国政府的决策能力、管理水平和执政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创新是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创新模式,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经验,对现行的管理制度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创新。比如通过合理的分权整体提高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以服务为宗旨建立便捷高效的经济管理新机制;对政府经济管理中可能会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规定各职位的权限和责任。
(三)规范政府金融经济管理职能定位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金融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依法进行,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提高个人和企业依法办事和依法治企的法律意识,政府经济管理机构一定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具体来说,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权利是由法律授予的,行使权利的范围由法律规定,在具体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务必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否则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对其失职行为做出相应处分[10]。只有这样,我国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才能真正实现与法制接轨,同时也带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依法实施。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篇4
关键词:经济法利益冲突市场运行环境社会道德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关键时期,社会状况在总体和谐的同时,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使经济续顺利向前发展,实现更大程度上的社会和谐,国家有必要采取各种手段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和协调。而在这当中,经济法担负着自己独特的历史使命。
1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两大前提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对于个体的合法利益,经济法给予应有的尊重,只有在个体利益的实现有碍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时,经济法才对个体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样,对于国家利益,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也仅仅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出现以国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虚化个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除了防止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过度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冲击外,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经济法还积极做出制度设计,主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正是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基础上,经济法成为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高度,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唯一法律部门。
1.2以对国家权力的平衡作为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重要前提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正因为市场缺陷的客观存在,所以国家必须要对经济有所干预。然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当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与经济发展自身的方向一致时,经济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反之,政治权力就会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鉴于国家权力的特殊影响力,当政府与市场都置身于经济生活之中时,经济法在协调具体的利益冲突之前,首当其冲的就要平衡好政府的权力。具体而言,经济法需要做出以下努力:其一、经济法要界定好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方面各自作用的领域,将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只停留在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领域,即市场存在缺陷的领域,切不可借干预经济之机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更不能用政府替代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其二、即便在政府依法享有管理经济权力的领域内,经济法仍然要从权力行使的方式、行使的程序、不当行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精心的制度设计,严格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保证其对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2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具体途径
在上述两大前提下,经济法主要从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两方面着手,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
2.1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2.1.1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和生命基础。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经营者凭借优质的服务、低廉的价格、过硬的产品质量去争夺市场份额,获取利润。这样一来,企业与企业间形成正常的利益关系,消费者的利益有了实现的基础,长此以往,国家的竞争力增强,社会的整体利益必然增加。所以说,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本身就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冲突。但在残酷的竞争法则面前,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破坏竞争机制的行为会大量涌现。在市场没有足够力量去维护好重要但又脆弱的竞争机制时,在无法直接引导经营者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经济法通过禁止性规范明确告之市场主体,法律既反对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反对破坏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如此一来,经济法以反向禁止的方式来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偏离方向的经营者回到正常的竞争轨道上来,再通过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本身去协调利益冲突。所以说,在经济运行的这一领域,经济法通过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以迂回的方式平衡与协调着利益冲突。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
本轮经济全球化的另一个特点是,发展市场经济成为各国经贸联系的共同基础。从全球范围内看,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中亚、中东欧等国家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发展中国家通过对战后经济发展经验的反思,开始了由国家动员和配置资源以启动发展的体制转向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改革;即使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赢得全球竞争优势,也开始对各自长期实施的市场管制、干预和保护体制进行体制结构调整。正由于世界各国对发展市场经济、加快市场化改革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经济全球化才可能得以顺利发展。
和平与发展依然是当代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两大主题。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现有的以国际组织、多边协定、非政府组织和地区组织构成的国际体系,长期以来一直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基础。但冷战后形成的一霸多强的国际格局,使和平的国际环境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9·11”事件之后,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成为一项主要议题,使全球多极化发展,加强国际合作出现了新的转机。在促进全球发展方面,冷战结束后,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已明显不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要重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就必须建立全球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约束机制(制约以实力替代规则和不遵守规则等问题),就必须确定危机发生时的全球调整责任和解决机制(全球预防危机的政策协调等问题),就必须管理和协调全球化发展中的不平衡、不稳定增长问题(全球的宏观调控),就必须建立促进发展和保护弱者利益的再调节机制等问题。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新的全球经济协调体系。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早解决,一旦各种矛盾交织激化到一定程度,全球化进程仍可能会出现逆转和倒退。
目前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谁来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过去全球利益矛盾的激化往往导致武力和战争。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当今的全球利益矛盾和冲突应更多采取谈判与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即使如此,当今的全球市场机制和规则,并不能有效解决全球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问题;也不能有效解决全球发展机制中的政策协调问题。如果全球贫富不均的“马太效应”日益扩大,被边缘化的国家、组织及弱势群体势必将成为经济发展不稳定的一个主要根源。因此,在当代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一方面要逐渐形成一套国际通行的市场开放规则和规范,另一方面在新规则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制约用实力誊代规则的不良倾向。中国入世后,将在这两个方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建设和新规则制定做出贡献。
二、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现有体制的新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是全球开放,这就必然加剧全球竞争,改变现有的国际分工和交换格局,形成对世界各国现有体制的激烈冲击。这种冲击和影响是全面、深刻的。它不仅要求世界各国进一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和开放市场,而且市场开放的范围从传统的货物市场扩大到服务市场、农产品市场、知识产权市场、金融市场、电信市场以及各类要素市场,最终实现全方位的市场开放;不仅要求有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以便利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要求各国经济的微观基础和财产结构对外开放,以适应企业跨国并购,建立全球生产和经营网络的需要;不仅要求开放贸易、投资和生产等经营性活动,而且要求开放各国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通讯和金融基础设施,以适应it革命、物流革命、组织管理革命以及推行全球供应链管理的发展需要。同时,经济全球化还要求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必须是开放透明的,实行非歧视原则,并接受国际监督。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各国的宏观经济调控体制正面临着重大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综合国力的较量已取代军备竞赛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内容。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这就要求世界各国的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贸易体制、科技教育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形成改善供给效率,挖掘增长潜力,建立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平台;就要求各国调整本国的企业制度、企业组织管理、企业创新机制,形成适应全球化的微观基础;就要求开放本国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电信、物流等领域,发展全球竞争力。
在现阶段的全球竞争中,金融创新和跨境金融联系的不断扩大,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虚拟经济的发展,使全球化进入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在跨国公司的推动下,跨国并购已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发展全球生产和经营网络,已成为全球化中“超国家”的重要力量;提升全球综合物流的运作能力,重视人才、知识管理和创新活动,已成为现代企业取得竞争能力的关键。这一系列变化,对各国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提出了新的挑战。
民族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问题。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从两个方面对民族国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是民族国家的经济在逐步让渡给“超国家”的组织和机构。这包括:(1)国际多边协议和规则要求民族国家的经济部分让渡。如wto规定的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实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多边贸易协定;imf规定的实行货币可兑换、资本账户开放以及健全国际金融监管机制等规定。(2)各种国际机构规定的经济部分让渡。如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劳工和妇女权利保护等,都会制约本国政策的实施和有效范围。(3)地区一体化组织规定的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体化协定以及各种跨境宏观政策约束等项规定。在欧洲,已明显出现了各民族国家融合为大邦联经济体的趋势。另一方面,民族国家的经济正面对着微观组织变化的蚕食。如跨国公司、非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微观组织形成的对民族国家政府作用的影响和制约等;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产生的跨境扩散及影响,对民族国家的传统管理方式也带来诸多的新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经济管理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转变。
从历史上看,早期的经济全球化是由资本主义国家推动的,表现为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在当代,一方面传统的资本主义转化为不同的市场经济体制,如美国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欧洲大陆的福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其他国家实施的各种混合体制的市场经济;同时,全球化也把资本主义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大大拓展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也通过市场化改革,走向市场经济。在全球化时代,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同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制度竞争成败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全球化必然是各种不同的市场体制相互混合、相互竞争,各种体制同时并存、不断变革的时代。只要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存在,探索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就不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各种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各国经济管理体制能否适应未来的变化,能否通过体制创新创造出更有生命力的新体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三、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体制上。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国际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正在加快,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的新形势,客观上迫切要求加快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一)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影响
本轮经济全球化仍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主导的,这就必然涉及在积极参与全球化过程的同时,如何保持和发展中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特性问题。在全球化时代,资本主义既处于全球化的上升阶段,同时其固有的内在矛盾也不会消失,而是在全球化进程中不断激化和爆发。因此,从长期看,社会主义将在资本主义全球化中获得复兴而不是终结。
全球化对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影响,一是加剧了制度竞争,必然形成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压力。在没有可供借鉴的现成模式和发展经验的情况下,就迫切需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惟一标准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制度创新。
二是加剧了发展先进生产力的竞争,必然形成综合国力较量的压力。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进行科技创新,加快调整束缚先进生产力发展的传统体制、机制和政策,建立与中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能够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加快推进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是增强中国综合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基础。中国科技创新的重点:一方面是把国外和本国自主开发的科研成果有效地转化为先进生产力,并应用创新科技改善传统产业,发展新兴服务业;另一方面,则迫切要求提高中国的全民族文明素质,包括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基础教育体系。
三是加剧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必然加大社会经济不稳定和不平衡的压力。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加快微观基础和产权结构的改革,培育和发展一批有核心竞争能力的跨国公司,扶持和提升中小企业参与全球化的实力及能力。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及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社会服务和保障体系,尤其是建立和完善覆盖城镇与农村地区的全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健制度、扶助贫困地区及弱势人群的社会自愿援助体系;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体系等。
在中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就要从实际出发,把富民强国放在首位,充分利用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和发达国家创造的先进生产力来发展自己。同时,要在全球体制竞争中保持、发展和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特性。
(二)经济全球化对完善中国市场体制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的新变化,势必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重大影响。经济全球化扩大丁市场配置资源的边界,使大企业有条件在本国、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选择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微观规制改革,放松政府管制巳成为各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大政策调整;股东资本主义正替代法人资本主义,促使各国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势必对僵硬的经济管理体制产生重大冲击。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不仅要求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进一步完善和开放,而且要求中国未来的体制对全球变化趋势有更灵活的反应能力和调整弹性。
二是将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发展开放型经济,将导致国际经济环境的任何风吹草动,都会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到国内经济,从而影响国内宏观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国际作用机制主要包括:(1)周期的影响。如全球经济减速甚至陷入衰退,将通过对外贸易、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股市、汇市以及对未来的预期等渠道对国内经济增长和发展前景产生严重影响。(2)政策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占世界经济总量大的发达国家,根据本国宏观经济形势而采取的货币、财政收支、利率、汇率政策以及对外经贸政策,都会通过国际传递机制对中国宏观政策产生影响。(3)外部冲击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外部冲击主要影响中国宏观增长态势。而在中国结构转型和大的体制调整过程中,外部冲击很可能加剧国内经济的不稳定。(4)产业的影响。当国际上出现大的结构转换时,国际产业新分工体系及产业转移,跨国公司的竞争战略调整及创新浪潮,都将对中国的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产生影响。这就要求中国及早建立适应全球化变化的新调控体系,从对内均衡与对外均衡、短期稳定与长期发展、需求变化与增长潜力等方面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最大限度地抵御和消除国际经济变化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三是对中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球化环境中,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占据主体地位。要提升企业竞争力,就要创造更便利的企业创业环境,更宽松的企业创新体制条件,更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平台,以及以完善市场竞争环境为中心的微观规制制度。现阶段,西方跨国公司的竞争力重点已转向了服务经济、知识管理以及发展全球运营和管理网络体系的阶段;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跨国公司,其竞争力重点也开始转向高增值制造业、应用和创新科技产业以及为大跨国公司提供配套的制造、营销与研发等领域。发展中等技术、中等增值含量的制造业,发展精细、高效,特色的多元化现代农业,发展金融、电信、物流和专业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中国下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将转变为全球化的综合战略。这将对中国传统的微观经济管理体系提出更大的挑战。
四是将对中国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当前,金融一体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动力。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之上的贸易全球化规则体系,正在向建立在后工业文明基础上的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方向转变,由此将引发全球经济体系的根本变化。在金融、技术和服务成为国际竞争的新手段的条件下,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在内的风险管理市场体系,发展与国际连接的信用、结算和信息网络体系,有效打击网络诈骗和犯罪,加快金融和信息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都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新的挑战。
(三)经济全球化对中国发展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影响
本轮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传统的进口替代体制或出口导向体制开始转向建立开放型经济体制。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展开放型经济体制,无疑是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基准。要适应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建立一个对内外资、内外贸、内外企业都适用的非歧视性的、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和市场体制,既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从国际的一般发展规律看,建立开放型经济体制,首先要求国内有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包括:运作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大市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都共同适用的竞争政策,比较完善的市场秩序管理规则体系。国内市场经济的一体化程度越高,建立开放型经济体制才能更有效。而中国发展开放型经济体制,则是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推进的,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全球化环境中发展开放型经济,比在国内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更大的挑战性。从这个角度分析,中国加入wt0后所面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压力和难度,甚至超过了1979年的改革开放。
因此,在建立和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规则的基础上,要及早研究和制定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发展阶段和长远目标的开放经济体制改革战略。这包括:一是始终把握住市场开放不能损害中国根本利益的原则;在短期内不能形成对中国主要产业、企业、就业和国际收支的过度冲击;不能危及中国的金融安全、产业安全和制度安全的底线,做好应对预案。二是在全面履行市场开放承诺的基础上,下大气力从体制上解决阻碍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创造更加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产权明晰的企业制度;制定以供给效率为中心的税收、外汇、信贷、研发支持等激励机制,完善定位明确、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三是研究和制定开放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扶持和保护政策体系。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条款、特别保障条款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对待的相应条款,在履行承诺和重守诚信的条件下,通过立法、行政和社会力量,扶持和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基础产业和敏感产业。同时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扶持和保护措施的执行、终止、奖惩、修订及监督程序,以及这些措施有效性的评估机制。四是要建立宏观预警、监控和保障机制,把可能发生的外部冲击、内部不确定性扰动以及中长期结构转型时期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的范围内。同时,进一步完善微观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建立抵御外汇风险、资产风险、价格风险等风险的管理工具。
四、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加快政府职能和管理体制的转变。在全球化竞争中,体制竞争是第一位的。要建立有利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体制软环境,政府职能转变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这就要求我们以加入wto为契机,把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尽快地归还企业;把政府的职能真正转变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来,加快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和完善。目前,中国现行的政府管理方式和政策手段,在许多方面还不适应这个要求。包括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完全确立起来,一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政府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行政管理体制、方式在许多方面不符合应对全球化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法律规范和保障,经济运行和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调整、清理和解决,将严重制约中国企业应对外部竞争压力的能力。因此,加快政府职能和管理体制的转变,建立适应全球化的市场经济新体制,在未来5-8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其次,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建立新的产权结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要求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要有助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现阶段所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又要求所有制结构是开放的,在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会有更多的外资企业到国内来投资办厂,并且会同更多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合资企业。因此,只有不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保持所有制结构的开放性,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外国企业到国内投资的需要。实际上,包括外资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有利于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也要有利于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个体以及外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环境。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要由国家控股外,鼓励非国有制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以适当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
再次,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在全球化环境中,进一步加强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及相关立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避免无序恶性竞争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防范经济、金融风险。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更大、范围更广、任务更加艰巨,不仅要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要考虑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对国内经济的影响,要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来确定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进一步完善和增强宏观调控手段,防范和化解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国内经济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持宏观经济的对内均衡与对外均衡,促进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参与经济全球化还要求建立和完善同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体制,使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又有利于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的差别,主要在于基本经济制度的不同。除了基本经济制度的不同之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其他市场经济在经济运行机制以及宏观调控方式等方面具有很多共同点。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而且要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建立同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规则,便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
五、完善中国的涉外经济体制
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涉外经济体制,在外贸体制、利用外商投资和扩大对外投资,汇率制度和形成机制,以及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和人民币可兑换等方面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要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降低关税、减少数量限制和规范配额管理,按照非歧视原则对外国产品和服务实行国民待遇。同时要借鉴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有效实施健康、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检查检疫和疫情监控,防止有害物质和生物通过贸易渠道入境。针对当前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手段,加强对外国反倾销、反补贴的磋商和应诉,维护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实行外贸经营资格登记制度,逐步实现放开各类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对外经济贸易体系,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当前迫切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增大对外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中国国情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
其次,在利用外资方面应继续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步骤地开放银行、保险、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制定统一、规范、透明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企业外,取消对其他企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企业,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探索利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和投资基金等各种方式来促进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鼓励政策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的老工业基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优势产业发展等。继续合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用好银团贷款、融资租赁、出口信贷等国际商业贷款。强化外债的全口径管理,加强外债的监测和短期资本监管,保持合理的外债规模,优化债务结构,健全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篇6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协调
WTO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WTO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够的,纯粹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就目前来看,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至少应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目标的协调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国属经济法范畴,因而其立法目标在大方向上是协调一致的,即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然而,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又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因而也有各自的立法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者才有协调的必要。
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立法目标,要在进一步深化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及法制统一等理念的过程中相协调,尤其是要体现在公平竞争精神方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理念。在我国,这种市场经济法制理念虽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体制上的缘由,这种体现仍显不足。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定要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等经济立法中进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法制理念。
二、法律原则的协调
从以往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有各自的法律原则。例如,学者们所列举的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包括“总量控制原则、间接控制原则、协同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等等。而学者们列举的市场规制法的原则也有许多,诸如“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等等。在上述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各自的诸多原则中,几乎没有两项原则是相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法律调整原则上是无法协调的,因为它们毕竟同属于经济法范畴。
入世后,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应当共同遵循“社会公益原则”,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市场经济生活的行为要以社会公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就是要始终以社会公益为基本尺度。社会公益原则应当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和“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两层涵义。从根本上说,只有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社会的稳定才能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所以,从更长远一点的角度看,当社会公共利益标准优于社会整体效益标准时,二者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
三、调整手段的协调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必然同时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面不断跟进。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既能区别对待,进行分别调整;又能一视同仁,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按分类调整和分段调整进行的,但彼此间缺乏应有的连贯性和协调性。这就需要运用具有综合系统调控功能的经济法,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样,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综合发展的趋势日益加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要求,它们的协调就可以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
四、作用与体系的协调
随着我国入世后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等新问题不断涌现,民法、行政法解决不了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方面的问题会更加突出,而这些问题仅仅通过经济法的各部门单行法来调整是难以胜任的。这就需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调,共同发挥作用。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通过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国家按有利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商品市场,对自发形成的市场要加强管理;对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等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对于已进入市场者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设定公平交易规划,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逐出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规范(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存在大量的重叠、交叉与冲突,这就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的完善与协调显得更加迫切。在市场规制法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亟待制定的是反垄断法,以保证我国入世之后对各类垄断进行规制的需要,无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国内垄断还是国际垄断。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和法律的影响也是深刻的,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完善并协调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以便使我们从容应对WTO带来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冲击。
参考文献:
[1]于安.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J].中国法学,2000.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篇7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北部湾经济区会计信息市场
一、引言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不断加深和区域性市场体系不断扩大,资本的国际间流动会更加迅速,形成了产权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的局面,存在着对会计信息的多方需求。会计信息成为各国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如果没有成熟而稳定的会计信息市场,信息产品就会流通不畅,不利于我国和东盟各国的经济交往。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适应CAFTA发展的会计信息市场,利用市场机制调整经济活动过程中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实现会计资源的优化配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国内唯一一个有条件跟东盟国家在海、陆都有交流与合作通道的省区,是CAFTA的前沿地带和区域性经贸交流中心,其作为我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门户和桥头堡,在我国构建面向CAFTA的市场体系时占据了有利条件。因此,应抓住机遇,立足北部湾,研究如何构建适应CAFTA发展的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该市场的构建将完善会计市场环境,使北部湾乃至中国的会计信息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接受检验,促进更高质的会计信息标准的形成,对加快和促进整个广西的开放和发展,推动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问题分析
经济的发展与会计信息市场的成长与繁荣密切相关。由于历史原因,北部湾地区相对于其他较发达地区经济较落后,致使整个会计信息市场起步晚,国内的会计信息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这里表现突出,同时也有其新特性;由于会计信息的影响渗透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引发决策失误,破坏投资环境,影响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降低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损害各方利益,进而可能引起错误的社会经济政策出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整个东盟自贸区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都十分不利。因此,要想建成目标中的会计信息市场体系,必须要对其主体,客体,运行机制上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以期不断改进。
(一)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主体存在问题北部湾的会计信息市场刚起步,会计信息市场供需主体均不完善。在供给主体方面,主要包括提供基本会计信息和分析性会计信息的各类单位或机构,其相应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尚未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规范,产权所属不明晰,同时由于企业的私利作用,企业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内在动力,市场行为缺乏理性,存在着操纵会计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机会主义行为。而在需求主体,即广大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方面,该群体人数众多、结构复杂,普遍素质不高,对会计信息的理解程度和利用效率均较差,且需求分布不均衡,会计信息反馈渠道不畅,制约了需求者主张保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削弱了需求方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追求和监督,也反过来抑制了供给主体的有效生产;同时,会计市场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面对中国东盟经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谁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国际化会计人才,谁就获得了会计市场上未来发展的空间;随着CAFTA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建立,广西的会计市场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更加激烈的竞争,为了实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规划,需要大量的会计人才,而目前北部湾地区会计人员中,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不到900人,有会计师职称的只有2万多人,本科以上学历的有近2万人,这些指标都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在人才结构上会计型人才相对过多,其他方面的人才相对不足,行业整体素质不高,知识面窄,职业判断能力差,尤其缺乏精通国际业务、善于管理、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国际化会计人才;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将不适应CAFTA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要求,极大影响目标信息市场的构建。
(二)北部湾会计信息客体存在问题会计信息市场的客体自然就是各种会计信息资源,是通过会计活动获得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状况的经济信息。其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特殊性,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垄断性、不对称性、公共性和外部性。会计信息作为一种产品进入会计信息市场,应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需做到来源真实可靠,传递及时到位,使用相关多用;而北部湾地区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信息的供给无法达到社会需求的最佳量,信息传递不充分,不及时,存在着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会计信息走向市场。没有会计信息质量作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将无法正常运行,如果大量的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就会直接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失真,影响北部湾地区和东盟各国正确的宏观决策,影响国家税收、投资者决策和其它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营决策,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相偏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最终给我国和东盟各相关利益者带来难以估算的损失。
(三)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机制存在问题市场与市场机制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其广泛性和有效性是不可替代和毋庸置疑的;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要求所有商品要素都要进入市场,通过机制的运作促进资源的充分流动,保障资源的质量,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推动管理技术的进步,形成有效的市场体系;同时当所处的会计环境不同,市场机制的运作效果也会有差别。从目前北部湾会计市场环境来看,会计市场发展缓慢,市场机制并不完善,在功能作用程度上存在着某些缺陷,无法有效调节会计信息商品的供需矛盾,形成合理的商品价格和数量,产生效用不能够达到社会所普遍预期的效果,甚至出现与社会公共意志相背离的状况;同时,由于会计信息生产的垄断性、会计信息的外部效应、公共物品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也造成了会计信息市场失灵,无法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场机制,最终导致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下降;如果我们无视这一客观现实,那么不仅会影响到北部湾经济区的市场效率和会计事业的发展,且最终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速度。
(四)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法律监管存在问题只要是市场,就存在监管的必要。会计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一种法制经济,适当的政府监管是修补会计市场机制缺陷,保护会计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必不可少的要素;近年来,会计市场相关的法规制度日趋完备,监督体系也基本建立,但其系统性与健全性尚有不足,缺乏有效可操作的市场进入评价、审核以及保护体系,且监管力度不够,规范制度流于形式;尤其是CAFTA建成后,国际投资规模的扩大和跨国集团公司活动范围的扩展,使得北部湾与国外联系越加密切,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但相关的会计信息条例并没有及时制定,法制建设的发展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速度,其结果,导致会计信息资源的市场化程度较底和会计信息市场秩序混乱,进一步加重了会计信息失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
三、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构建的对策
通过对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的现状距离我们的构建目标还有一定距离,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相互影响的,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手段,而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理来实现的,而市场主体的理又有赖于高质量、真实的会计信息客体,而若会计信息市场的法规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还未建立,会导致会计信息市场秩序混乱,进一步加重会计供需矛盾,降低会计信息质量,使整个市场运行进入恶性循环;可见,要完善会计信息市场,必须面面俱到,不能忽视任何一个市场组成要素的问题,否则任何一个部分的不完善都会使得市场运行的结果难以达到帕累托效率状态;因此,为了实现目标市场的构建,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市场供给主体建设针对目前北部湾地区会计信息市场供给主体管理机制不健全,供给商品质量不高的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对策,首先,应继续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各供给主体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市场竞争主体;第二,因为供给主体提供的主要是会计信息,因此必须设立完备的会计机构,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和会计核算流程,建立会计信息的反馈系统,严格按照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执行业务,这样才能防止舞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成本,还应加快企业信息化进程,提高传递效率;三是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责任机构,加强问责制度,优化激励机制;一方面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遏止虚假信息的产生,另一方面还必须采用具有激励效应的业绩考核办法,使执业质量与报酬分配紧密挂钩;同时,供给主体还必须加强对北部湾和东盟各国市场的调查研究,了解市场需求,积极开拓会计信息市场,扩大会计信息使用范围,有针对性地组织和提供商品,充分发挥出会计信息的应有效益,实现会计信息的优质高效;国家也应采取一些措施帮助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主体的发育,包括在信贷、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引进国外资金和管理经验,不断促进市场供给主体健康发展。
(二)提高需求主体和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对会计信息市场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加强会计信息市场有效需求主体的构建,引导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多地使用会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对会计信息提出更多的要求,迫使信息提供者不断改善信息质量,满足使用者需求;另一方面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素质,因此,要加快会计教育改革和发展,采用各种方式,培养一大批高素质会计信息人才;培养方面,主要靠的是教育,需要社会各界加大对会计教育的智力投资,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外会计市场的专业技术和培养经验,和东盟各高校或企业广泛开展项目合作或选送人才出国进行深造等,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不仅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执业判断能力,还具有宽泛的相关学科知识,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同时,由于北部湾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密切,这也需要会计人员具有国际开放意识、掌握熟练的外语,熟悉东盟各国的会计相关法规和技术,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因此需要加强对东盟各国的语言、法规制度和交易原则的学习,了解相关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知识,以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国际型会计信息人才,以应对CAFTA和北部湾经济区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
(三)培育成熟的会计信息市场机制当所处的会计环境不同,市场机制的运作效果也会有差别,因此,必须立足北部湾,面向CAFTA,根据会计信息市场的特殊性,具体分析市场机制对会计信息商品及其市场所带来的影响,分析会计信息商品供求弹性、市场均衡价格、竞争机制的形成过程,更好抓住会计信息市场缓慢发展的根本原因及其影响因素,最主要的就是完善经济规律自我调节机制,把会计信息当成商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交换规则,遵循价值规律与竞争规律,减少会计信息商品的垄断性和负外部性,使会计信息的价格尽量放开,自由浮动,通过价格与质量展开竞争,优胜劣汰,注意调节供需矛盾,降低市场风险,逐步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灵活多样、全方位开放、全过程服务的会计信息市场运行机制,解决目前北部湾经济区会计信息市场存在的市场失效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资源的质量与利用效率,促使会计信息资源的充分流动和互惠交易,进而实现社会效益的帕累托最优,促进会计信息市场的良性发展。
(四)健全会计信息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对会计信息市场的监管是一种制度安排,培育信息市场一定要有一套相关的政策、法规作正确引导,但其受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因素影响,作为规范市场的一项经济制度,必须符合会计信息市场所处现实环境,适度和有效的进行制度安排。首先,必须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以提供一种平等的竞争环境,让市场的每一主体都有机会参与市场博弈,并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力求达到最高的效率,使会计信息产业的发展既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又纳入法制轨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应围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信息披露法规,通过修改补充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并详细完善相关的会计信息市场管理制度,包括信息交易、信息价格、信息市场竞争、风险防御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市场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客体的价格质量标准与交易程序,规范会计信息供需主体市场行为,同时还应明确有关违反会计市场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和实施办法等,以便于实际具体操作;第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的各项规范时,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做出超前的预测和分析,减少不确定性,尽可能地提高会计信息商品的质量;第四,由于北部湾身处CAFTA内,国际间的交往和经济关系日益密切,这就要求而在进行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时,要注意逐步向中国东盟签署的各项协定以及WTO各项协定尤其是GATS的要求靠拢,形成一套即适合北部湾地区特点,又能加快会计信息市场国际化的步伐的市场规则;最后,还要加强加强会计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的建设,一方面推行行业自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法规制度的真正执行,另一方面应加强各级监管机构建设,组建强有力的日常监管队伍,监管必须到位,监管部门在审查企业会计信息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公告,提高监管的透明度,避免企业的寻租行为,并且有利地打击腐败;还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对行业质量实行监督,最终形成严密的政府、行业、社会监督网络,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率。
(五)加快推广新兴会计信息技术应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我们已进入信息化时代,这为通过技术创新矫正会计信息市场失灵,实现会计信息市场主体产权明晰,提高会计信息市场客体质量提供了环境和手段,而这一创新技术正是全球大力推行的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XBRL是一种新兴的、面向Internet应用的标记语言,它是基于可扩展标记语言(XML)的结构,提供一种标准的方法来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的信息技术。在没采用该技术的当下,会计信息的生成需要对大量原始经济数据进行合并和筛选,这个过程伴随着大量信息的损失,且包含诸多主观判断,存在着商品供给方的垄断性,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和负外部性,影响市场运行;而如果能让企业一切业务实现网络信息化,采用了XBRL技术,对有关财务信息内容增加标签,将与经济事项相关的原始信息存放在数据库中,而加工、处理、汇总的程序均由信息需求者依据各自不同的需求自行执行,企业的主观判断将不再对信息需求者的决策产生影响,因此,会计信息的外部性和公共性将极大降低,企业与需求者之间也能形成对称,市场在供需作用下趋向平衡,并形成商品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该技术的使用将极大完善会计信息市场,但是目前北部湾地区对技术的应用范围和推广程度都十分有限,且在技术研发体系和功能结构方面与国外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北部湾地区的企业和技术人员与国外加紧合作,不断吸收借鉴国外技术经验,努力开发适应CAFTA环境的符合XERL规格书的应用程序;同时,由于XBRL的发展必须要借助网络信息体系的成熟,所以北部湾地区也需根据国家经济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加快北部湾地区和东盟各国在通信,电子计算机,会计信息应用等方面的结合,逐步形成连接北部湾和东盟各国的多层次的会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贸易经济发展的网络化,提高时效性,以更好的推进会计信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
(六)大力发展北部湾会计人才和服务市场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只是北部湾会计市场的子市场,完整的会计市场体系还包括了会计人才市场和会计服务市场,将会计市场进行具体划分,其目的只在于想分析会计市场的个别特征,但这绝不意味着会计市场的组成部分之间是相互分离、各自独立的;实际上各个分市场之间存在天然联系,其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的情形使得缺乏任何一种市场都会使会计活动出现断层,并使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得到正常发挥,因为会计信息商品也在会计人才市场和会计服务市场上流通,没有成熟的会计信息市场,会计人才市场和会计服务就没有用武之地。没有会计人才,就不可能将企业的经济活动整理成为会计信息,没有会计服务,就很难保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三者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可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因此要构建向东盟自贸区的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也必须大力发展会计人才市场和服务市场.使会计信息市场、会计人才市场和会计服务市场相互协调、相互作用,最终提高北部湾整个会计市场的国内外竞争实力。
四、结语
CAFTA的构建给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既带来了机遇又提出了挑战,应抓住北部湾将建成区域性国际市场的契机,对构建适应CAFTA发展的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模式进行尝试。会计信息市场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北部湾经济区内各方面的协同努力;同时,还应遵循社会和谐关系的原则,立足本国,努力协调和东盟各国的关系,调整北部湾会计信息市场的竞争策略,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形式的双向开放市场,更好的推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发展,深化中国与东盟繁荣与和平的战略伙伴关系,从而达成北部湾地区以及中国与东盟各国社会效益最大化经济运行目标。
*本文系广西教育厅2010年度课题“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北部湾会计市场研究”(项目编号:201010LX385)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马晓芳:《会计市场论》,科技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1篇8
关键词:30年经济体制改革;改革路径与市场化目标;改革的理论误区;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
一、改革取向市场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提出“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经济措施,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由此,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由国家放权让利以扩大生产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为发端,改革的初衷并不是要彻底否定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只是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只是国家为了调动生产单位和劳动群众的积极性稍作放权让利。但仅仅是这一松动,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场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全面改革。
农村改革实际上是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悄悄地进行“分田包产到户”而发动起来的。随后分田包产到户逐步在全国作为家庭土地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推行。这样,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具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利和“交够集体的剩下即为自己的”经济利益,从而调动起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城市,改革以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为起点,企业获得了完成国家计划外自主为市场生产产品的相对权利和对实现利润按比例留成的自身利益,职工能够从企业留利中获得工资以外的少许奖金。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企业的计划外生产,使“大一统”的国家计划有了一丝缝隙,市场乘虚而入并不断发育强大。而随着生产资料市场、生活资料市场、金融市场和技术信息市场的发育和形成,为私营企业扩大商品生产经营规模提供了条件。日益普遍和紧密。私营经济规模的发展与扩大,各私营企业之间及其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联系和依存更为普遍和紧密,市场作为连接城乡商品流通的纽带其调节和支配作用不断加强,由此逐步使农村经济从计划经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过渡。这就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我国农村市场化的演变历程,这在浙江特别是温州演进得最为典型。
城市中国家对企业实行“放权让利”的改革,企业初步具有为市场进行计划外生产的自主权和追求自身利益的动力与活力,逐步打破了国家计划一统天下的局面。企业不断追求更多自身利益的内在冲动和国家计划不可能使企业的生产很好地满足社会消费需求的矛盾,日益冲击着计划对企业的约束,迫使国家逐步放弃对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调节,市场对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自发调节作用愈益扩大。这样,由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以改变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的改革,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逐步冲破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而朝着市场取向发展。
随着企业按市场需求生产,与其作为政府的附属物的经济关系日益冲突,企业应当具有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地位和权益愈益明显,改革由放权让利逐步向企业资产经营承包、进而向自负盈亏发展。随着企业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育和发展,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不可避免地提上日程,打破了单一的国家所有制而向股份制或出售转化为私营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同时,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改革产生了大批股份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投资经营户日益增加且一些发展成为颇具规模的私营企业,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形成了“三资”企业。原有的由各级政府所掌控的单一的“公有制”形式逐渐演变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逐步发育形成。随着企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地位的形成和国家对其指令性计划的取消,推动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国家高度集权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商业、物资、劳动和人事等领域深化,市场调节的作用不断加大。这样,原本只是由国家放权让利以扩大生产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为初衷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的改革,不可避免地以市场为取向,引发成一场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全面改革。
30年来的改革使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国家行政机构掌控的国有制经济比重日益缩小,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兴起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且比重不断提高,市场力量不断强大,经济社会充满新的生机和活力;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基本上由市场取代了计划的调节,除一些国有垄断资源和垄断行业的产品外,劳动产品作为商品大体上都由市场定价进行交换;在市场机制的激励下调动起越来越多的社会生产资源不断开发生产的广度和深度,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社会生产力,物质产品大为丰富,从整体上提高了全社会的生活水平,显著增强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这些都是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计划经济体制由政府高度集权从上而下统制社会经济活动和统分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窒息了生产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压抑了劳动者的个性和利益追求,阻碍以至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改革以政府对生产组织的放权让利而启动,随着生产组织和个人的自主权益的不断扩大,他们拥有了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彼此之间通过市场交换产品的社会经济关系也就必然发育和形成,由此社会经济形式由计划经济转向商品经济或曰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变革为市场经济,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和历史必然,是人民群众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争取自主、自由、平等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和整个社会的物质利益这一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动力使然,成为支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向市场化的根本性的决定力量和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
总结3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成就,必须明确认识,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必然性,归根到底由人民群众从事的经济活动的自身发展这一客观力量所决定,人民群众是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动力和决定力量。应当深刻认识改革市场化取向的自然历史必然性和人民群众的推动和决定作用,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的市场化方向。
二、走出引导改革偏离市场化方向的理论误区
我国改革30年的巨大成就无可否定,但回顾改革的历程,改革的路径与市场化目标相矛盾,这与我们在改革的指导思想上,对市场经济本身应有的社会关系缺乏正确的理论认识,不无关系。
1,把市场经济仅仅看作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认为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只是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忽视市场化改革是社会经济关系和权益关系以及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全面革新。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活动方式。计划经济以政府强制性的计划指令从上而下派生出社会经济活动,国家行政机构成为经济活动和整个社会活动的主体,支配社会经济活动和决定人们利益分配的是超经济的行政权力,经济运行的调节机制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市场经济的主体则是直接从事社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他们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自主、自发地分工生产,通过商品的市场交换实现自身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调节机制是客观的经济规律。市场经济社会具有与计划经济社会根本不同的社会内在结构,个人和生产组织只按市场的规则进行经济活动而不受行政权力的直接支配和干预;不仅如此,他们的市场经济活动还自下而上地决定着政府为其服务的职能。因此,从计划经济变革为市场经济,绝不只是从形式上将产品变为商品,也不仅仅是生产资源由市场来配置,而是经济主体由行政机构向直接经济当事人的换位,是经济权益由行政机构掌控转变为经济当事人通过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直接去获取,是经济运行机制从由行政手段命令到由客观规律自发调节的根本转变。这是社会的经济关系、权益关系的根本性变革,由此必然要求其他社会关系包括政治、文化、思想观念等上层建筑的相应变革。所以,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是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革新。这必须从政府归还本应属于个人和生产组织的经济权益为基点以构建微观市场经济基础人手,解放生产力首先必须是把直接从事社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从隶属于行政权力之下解放出来,切实赋予他们作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关系和市场运行的客观机制;在此基础上,切实转换政府职能,变权力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这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变革为市场经济的实质和根本任务。
长期以来,在理论方面由于缺乏对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对由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缺乏深入认识,只把市场经济仅仅看作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在这一认识的主导下,忽视了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独立自主地分工为市场即社会生产商品,通过商品的等价交换实现自身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这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经济活动方式;不承认市场经济关系赋予人格化的社会属性及其历史进步性;不了解从计划经济变革为市场经济必然引起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内在结构的全面革新,不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所必然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内在结构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的自然历史阶段;反倒认为市场经济可以任由主观选择和取舍,因而只想要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效率,拒绝市场经济实现资源配置所必须具备的社会关系和客观运行方式;误认为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只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只要取消产品产销的计划指令由市场流通而不从根本上变革社会经济关系就能实现。由于理论陷入误区,致使改革不是沿着政府部门彻底归还经济权利、转换职能以切实赋予生产者和劳动者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经济权益和建立健全市场客观运行机制的路径推进;而只侧重于产品的市场化,生产要素仍由行政权力掌控并未市场化;政府部门只是放弃了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计划统制这一形式,而以行政权力掌控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质并未改变,某些方面甚至比计划体制更为直接和无序,导致了市场化改革被行政强权所扭曲。
2,不了解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客观机理是价值规律,对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如何发挥调节资源有效配置缺乏深入认识,忽视了以建立健全客观规律支配市场经济运行来推进市场化改革。
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由政府部门主观的计划指令强制调节转变为由客观的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价值规律,即商品按其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等价交换的规律。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指在每个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还包含这一劳动时间必须是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按比例分配的必要份额。价值实际上只是个别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劳动的货币表现。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等价交换,体现的是人们通过价值这一迂回曲折的形式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人们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就必须为市场即社会提供有用的商品(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商品);在商品的市场等价交换中,价值规律表现为市场价格按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客观地分配人们的经济利益,并且通过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自由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建立起分工生产的社会体系中各个独立分散的经济利益主体的个别生产与社会生产之间、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协调运行的客观机制。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中支配人们经济利益分配和生产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科学地揭示了商品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发达形态)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深刻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我们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建立健全微观市场基础和市场运行客观机制的理论指南。可是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调节作用反倒少有人研究和提及,由于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等价交换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支配社会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缺乏认识,导使改革路径,不是从政府彻底放权还利于民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基本社会关系人手和建设市场微观基础为基点以建立价值规律客观调节市场运行来推进,致使社会经济生活中主观作用的行政权力得以强化,而价值规律难以发挥调节作用。
3,误认为市场经济只具资源配置的效率而没有利益分配的公平,不恰当地把政府的宏观调控置于以效率“优先”而公平只是“兼顾”的职能定位上。导致不是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权益和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分配方式来激励和制约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而只是强化政府的行政调控以期达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观愿望。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商品所有者(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平等地、充分竞争地交换商品,以商品的价值规律为尺度进行等价交换获得货币收入,这就是市场公平地分配人们的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实现形式。市场经济的公平源于客观的市场分配。市场经济正是由于具有广泛地调动和吸纳人们为获得自身经济利益而向市场提供商品(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商品)的自发性、自主性和商品等价交换的平等性、公正性、公平性,调动起和挖掘出社会生产的能力和潜力,开发了社会生产的深度和广度,扩大了社会生产的规模和总量;正是由于市场分配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使各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实现受交换即社会利益的客观制约,从而使个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力,优化了资源配置,在提高自身经济效率的同时,提高了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的效率,源于公平的市场分配;市场经济的公平,是市场经济具有效率的前提、动力和激励机制,二者具有统一性。效率和公平内在于市场经济自身运行的客观过程之中,决定于市场主体平等博弈和市场经济客观运行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运用超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节的职能,这主要是采用税收和行使公共财政职能进行收入再分配,针对不能平等进入市场竞争的个别人、个别事和个别地区以及有关全社会的公共福利进行再分配;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各市场主体的权益。这是用“看得见”的手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和失灵的自觉调节;市场分配,则是由支配商品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市场分配是最基本的初次分配,是最为基础、最为普遍和最为客观的分配方式。政府的再分配只有建立在市场初次公平分配的基础之上,才可能具有合理性。政府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一视同仁地为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经济活动按其客观规律正常运行,确保各市场主体各得其所,各得其利,维护和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深化政府改革是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正确路径和关键环节
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掌控的配置生产资源、统制经济活动和分配经济利益的权利,转换给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解放生产力首先是把从事社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从隶属于行政权力之下解放出来,使其具有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建立起所有市场主体都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从事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一切生产资源都由市场来配置、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都通过商品交换由市场来初次分配的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由于微观市场主体权益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取决于政府部门放权还利于民和职能转换,所以,政府的改革,即把权力型政府改革为服务型政府,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方面、核心部分和关键环节,是经济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成为经济市场化的必要条件和先决条件。这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和根本之点。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各级政府能否自觉地顺应市场化要求进行自身改革,决定着政府改革这一攻坚战能否顺利推进。这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是一场严峻的考验。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历史前提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勇于解放思想,破除强权和特权思想,树立唯物史观,打破“权力意志至上”和“官本位”的观念及行为方式,树立“民本位”和客观经济活动才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内在结构的决定性力量的思想及行为方式;明确人民群众才是社会权力、经济利益的主体,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为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认识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从上而下支配社会经济活动,建立人民群众自主平等的商品经济活动并自下而上决定政府行为的新体制;自觉地进行从“父母官”到“公务员”的角色转换,自为地进行放权还利于民的彻底改革。
推进政府改革,必须切实赋予个人和经济组织作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所应有的平等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应当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采用多种组织形式从事经济活动以谋求经济利益的自发性、自主性、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从起点上构建人们进入市场经济活动从而参与市场分配的均等机会。要建立健全产权制度,切实明晰和保障各类财产、物品的所有者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从经济关系和法律方面切实维护各类产权不受侵犯。要建立健全并强化通过劳动、生产和经营所获得的产品、财产、知识等的所有者权益,完善由市场分配劳动收入、要素收益和财产收益的机制,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各类市场体系,特别是完善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各类商品、各种要素在自由流通、流动和充分竞争中形成市场价格。必须打破对资源占有和产品生产的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各种生产资源和要素都作为商品通过市场来配置,各类产品都通过市场交换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在所有者权益明晰和强化的自主和充分竞争的商品交换中,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平等议定,促进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切实通过等价交换由市场进行公平的初次分配和有效配置。
必须在明晰和强化各种财产权利和确立各类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济地位的基础上规范政府行为,消除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掌控。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利用公共财政职能进行再分配。这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强制手段对初次分配进行再调节,行使公共财政职能针对市场不能解决的有关全社会的公共福利和不能平等进入市场竞争的个别人、个别事和个别地区进行再分配,真正做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各市场主体的权益。社会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职能和权限,防范行政权力对一切财产权利的侵犯和权钱交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税率、税法,规范政府采用强制手段获取财政收入的适当数额,并确保公共财政真正行使公平再分配以增进社会福利的职能。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能分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切实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篇9
[关键词]市场经济制度伦理构建伦理问题原则举措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伦理性质及其价值合理性,目前学术界逐渐形成了肯定性的认识。然而,对此一切的深邃分析和有力辩护,都是建立在完善化的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之上的。实际上,市场经济制度作为人类理性设计和选择的结果,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必然存在许多非完善性甚至缺陷的遗憾,这对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的中国尤其如此。因此,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虽然其所释放出来的伦理力量,改变着整个社会的伦理关系格局,促使社会伦理关系获得巨大改善与进步,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缺陷与混乱,导致制度伦理的摩擦与冲突,使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价值理念并未普遍建立和形成。为此,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伦理体系,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发展中的伦理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发展中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元制度伦理并存。这主要表现在:(1)计划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胶着并存,造成两种制度伦理性的摩擦与对峙。不同的经济制度蕴含着不同的价值体系,不同的价值体系只能构成与之相应的经济制度的伦理动因与价值支撑。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计划经济制度没有彻底破除,计划经济制度下的伦理观念还广泛存在,这势必妨碍市场经济制度伦理性的生成,造成市场经济制度伦理体系的混乱。(2)传统自然经济制度伦理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伦理并存,造成新旧伦理关系的矛盾与冲突。源于自然经济土壤的中国传统伦理具有许多积极因素,对它们进行吸收、改造,对于我国市场经济获得更多的伦理支持,必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传统自然经济制度伦理存在的不少糟粕,会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传统自然经济制度伦理中的积极成份,也因其伦理根基不复存在、伦理机制无法运行、伦理价值无法实现而需要改造与转换才能恢复活力。(3)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界限不清,互相僭越,导致政府公共权力机构与经济行为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混乱与腐败。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是两类各不相同的运行规范,只能在各自领域里发挥作用。然而,当前我国政企不分,两类不同的运行规范同时溢出自己的适用领域而对其它社会领域发生作用,导致政治和经济制度伦理规则的失范。
第二,市场经济具体制度设置混乱,经济制度伦理安排存在着重大缺陷。制度完善,或说制度变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下而上的,由个人或群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诱导性制度变迁;一种是自上而下的,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两种方式在制度变迁中相互补充,共同促进。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变迁方式,对于降低制度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以及对于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经济高速发展和健康运行等有着积极意义。然而这种变迁方式也面临着政府偏好、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问题的困扰。当前,我国政府在制度设置方式、力度、深度、幅度上存在着不少缺陷,造成了制度设备重复、矛盾,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
第三,市场经济制度结构失衡,具体制度的伦理规范之间缺乏协调性。市场经济制度是由多种制度要素组成的制度系统,这些制度要素作为维护、建构经济秩序的力量,各有自己的行为原则、价值观念和社会功能,共同维护市场机体的平衡、稳定、有序。然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仍在完善之中,许多制度要素需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制度结构及其伦理规范之间失衡、失调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均衡体制不完备所造成的伦理混乱严重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均衡机制的缺乏与失灵,一方面还将诱发一部分社会公民疯狂地追求个人财富,丧失社会公德和伦理人性,经济犯罪率上升,另一方面将加速形成贫民阶层,并诱发各种因贫穷而造成的堕落和犯罪。
以上伦理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现有的经济制度伦理对经济生活干预的无力,表明合理、有序、有力地干预市场经济伦理的缺乏。当然这种无力与缺乏的逻辑结论不是经济与伦理的“二律背反”,不是经济生活中伦理的让位,而是经济生活的市场经济制度伦理的建构。
二、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伦理建构的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这些特点不仅使其更具伦理合理性,而且也规定着其发展的价值目标。因此,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伦理的构建,一方面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本身的价值原则、价值性质,有效利用市场经济高效率发展带来物质利益的一面,另一方面又要遵循社会主义的价值原则、价值目标。为此,构建市场经济制度伦理必须遵循以下四原则。
第一,义利统一原则。市场经济不仅是以利润刺激机制为发展动力的,而且也是以其高效率高效益的特征而成为人们理性选择的。追逐功利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由此,构建市场经济制度伦理,必须遵循功利原则,使设计出来的制度能够促进物质财富的增长,否则,不仅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而且也可能会因贫困而引起各种伦理冲突,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伦理环境。当然,不受限制地追逐功利,必然会导致任意妄为、不择手段。市场经济虽然具有利己与利他统一的伦理性质,然而这种以自利为目的、以利他为手段的价值取向,如果缺乏积极伦理原则的约束与引导,市场经济就会走向自利的一面,形成所谓“自私的美德”,而将集体利益的崇高性视为“群众性罪恶的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崇尚社会利益至上性,崇尚集体协调和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在这里,人的狭隘功利倾向将会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设计、安排得到遏制,义利统一倾向得到张扬。因此,构建市场经济制度伦理必须遵循义利统一原则。只有这样,一方面市场所有者、经营者、消费者各方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另一方面也才能将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统一起来。
第二,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市场经济制度是以其高效率、高效益而成为人类理性选择的,离开了效率,市场经济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在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一切经济政策、经济规范的制订,都要围绕“效率”这个中心,以促进效率为目标。然而,我们并不能因为市场经济制度的这种效率“至上性”而将效率视为惟一的价值标准来确定某种政策、规范的合理性。否则,就必然走向认为只要能够提高效率,牺牲、扼杀一些人的权利、自由也是合理的经济主义,而将制度规范的公平性由人类宠爱的公主嬗变为经济的侍女,成为效率的手段。事实上,效率与公平是统一的。离开公平,效率最终要被延缓,甚至被扼杀。有学者指出:“我们可以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历史跨度内发现经济效率原本属于公平正义,只有通过公平正义,只有以一种相对公平正义的方式才能获取经济的效率,效率只不过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客观物质生产活动结果。”①我们很难判定效率与公平的隶属关系,但这段话至少说明了公平对于效率的前提性意义。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缺乏效率,就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而缺乏公平性引起的,如体制上的混乱与摩擦,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对称,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均衡体制的失衡等等。要改变目前这种窘况,就必须遵循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来设置、安排各种制度,构筑市场经济制度伦理。
第三,竞争与协作结合原则。市场经济制度不仅倡导公平竞争,而且要求竞争与协作相结合。因为经济主体之间的协作有利于自身竞争力的提高,而竞争力的提高也离不开相互间的协作。在市场竞争的动力与压力之下,经济主体之间的协作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在协作形式上表现为由浅层次的契约协作发展到产量、价格、经营范围等方面的深层次上的经营协作;在财产结构上,表现为由初级的独立自然人的单一财产构成发展到各个自然人合伙的多元财产构成及现代股份公司的法人财产构成的高级的产权合作。而高层次的合作常常伴随着经济主体自身竞争力的提高。事实证明,一个经济主体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总是同其良好的信誉、企业形象和互助合作的精神联系在一起的。那种以邻为壑和非法侵害其他竞争者,或损害社会及消费者利益的不良竞争,终将被市场所淘汰。竞争与协作统一的道德准则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抑制不良竞争发生的重要道德力量。
第四,先富与后富兼顾原则。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努力追求的目标。然而,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而是“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达到这一目标的经济手段,一方面要求大力发展生产力,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遵循“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要求政府在调控、引导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伦理建构的应有举措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伦理的构建原则,针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存在的主要伦理问题,目前亟需加强以下几方面的伦理建设:
第一,大力培植市场经济制度的伦理观念,实现伦理与经济的新整合。市场经济制度伦理观念的培植,必须改变伦理建设的传统思路:首先,培植新的伦理理念,不是对经济生活的纠偏,或者说是对经济生活的规范,而是为经济发展寻找伦理的动力。为此,伦理观念的培植首先就在于对经济制度进行合理性的辩护,缺乏合理性的制度形式不可能有持久的生命力。其次,培植起来的伦理理念,不是以家庭生活中的人伦关系为单位,而是以经济生活中的职业关系、交换关系、市场关系为基础。
第二,努力弘扬、扶持、校正和弥补传统伦理,实现传统伦理的现代转换。一种经济制度只有与本民族的道德传统相结合,形成自己的独特模式,才能有效运行和富有活力。因此,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伦理的转型与构建,应着眼于实现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内在伦理规范与我国传统伦理资源的有机结合。即在大力培植市场经济制度所要求的伦理理念的同时,要努力弘扬、扶持、校正和弥补已有的传统伦理资源,实现传统伦理的现代转换,使市场经济获得更多的伦理支持。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1)实现传统伦理作用方向的转换。即使传统伦理的作用方向从对某种市场行为的约束变为对其鼓励、引导与规范,从单一的伦理追求调整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坐标上来,从而使传统伦理在促进人的完善的同时,也成为经济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人文动力。(2)实现传统伦理作用机制的转换。即使传统伦理从单一的人与人的关系,向职业关系、交换关系、市场关系转换,从而使新的伦理不仅成为伦理生活的必需,也成为市场经济的必须。(3)实现传统的伦理要素的转换。
第三,全力深化改革,实现政治制度伦理与经济制度伦理的合理分离。在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由于我国实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方式,一方面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调控能力大大增强,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由于政府统得过多过死而导致伦理冲突频繁、经济发展丧失活力的倾向。詹姆士・布坎南曾指出,“当制度从有秩序的市场移向直接政治分配的混合的状态的时候,寻求租金就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出现。”③这就是说,寻租活动直接同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有关,政府在经济中活动的范围越广,寻租的可能性和规模也就相应增加。目前我国寻租现象大量存在,就是由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引起的。这不仅造成了国有资源的大量流失,加剧了社会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平性,而且由于两种不同制度伦理互相僭越,交叉并用,扭曲了市场经济制度伦理的公平竞争、按劳分配等伦理原则,导致尔虞我诈、假冒伪劣、贫富分化等伦理问题屡屡发生。因此,要消除寻租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伦理冲突,就必须深化改革,界定两种制度伦理的作用范围,实现两者的合理分离。当然,两种制度伦理的合理分离并不是互不干涉,而是要实现两者之间的资源互济与功能互补。因为,政府合理的自觉干预能有效克服市场的盲目、无序、失灵等弊病,而有市场经济的依托,政治力量的高度发达才不会导致社会贫困的普通化,否则,离开市场,政治这只看得见的手也就只剩下“一只大拇指了”。
第四,尽力达到制度均衡,实现各具体经济制度伦理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在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均衡实质上就是帕累托最优,即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已达到理想境地,再也没有调整的必要。事实上,正如经济学者盛洪所说,帕累托佳境不仅是经济学上的理想佳境,而且也是伦理学上的理想状态,是经济目标与伦理的统一。在市场经济制度体系里,不仅各制度要素本身体现着制度效率与制度公正的统一,而且各制度要素所释放出来的伦理力量也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利益冲突各方之间的利益均衡。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体系还有待构建和完善,尤其是社会财富分配制度的混乱与失衡,不仅制约经济的发展,而且也造成了伦理上的摩擦与冲突。因此,要达到制度伦理体系的帕累托佳境,距离还很遥远。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失去信心,事实上,帕累托最优是个动态的过程。当前,我们一方面应注意完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注意各制度规范之间的协调,防止制度设置的重复与矛盾,尽量减少制度间的不确定性,从而逐步实现市场经济制度伦理体系的帕累托佳境。
注释:
①高兆明・从价值论看效率与公平[J].哲学研究.1996,(10).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篇10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巨大进展。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改革进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的新阶段,进入经济市场化迅速展开的阶段。此前的改革就主要方面来说,基本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引入市场机制或市场因素。因此,这10年来改革最大的成功,就是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已经确立。就突出方面来说,一是基本形成了产权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非国有经济在产出意义上的比重已经超过了2/3,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机制基本形成;二是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形成价格的商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土地、资本、劳动力以及技术和信息等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三是初步形成了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的框架,为政府间接管理和调控经济奠定了方向性的基础,适应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手段运用日趋成熟;四是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为推动经济市场化提供了重要动力,外向型经济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和体制转轨进程明显较快。
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在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体制因素的引入、成长与拓展方面,而在旧体制的核心部位要实现向新体制的转轨依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这是渐进性改革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反映了改革在各个领域进展的不平衡。比如说,改革滞后于开放,宏观改革滞后于微观改革,政府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等等。从现实情况看,改革有待完善的重点领域大体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二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三是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使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政府干预市场和介入经济活动的行为,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五是加快推进就业和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合理的社会公正调节机制。六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领域的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促进经济、政治和社会协调发展体制的形成,以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从根本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
所谓体制,简单说就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改革滞后的部分,如城乡体制分割、金融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宏观领域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一些深层次矛盾难以有效缓解,并且逐步积累起来。当前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等问题,都与经济体制不完善和改革进展不平衡有关。
例如,我国目前的国家财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体制特征,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财政实际上无法摆脱承担国有银行体系和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的角色,从而制约了财政支出和政策安排向社会公共领域的转变。突出的表现是,在非国有经济对工业增加值、社会就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外贸进出口等方面的贡献已经明显超过国有经济的情况下,财政收入和支出结构并没有充分反映现实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和要求,非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以国有银行和国有投资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制由于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特别是作为经济增长重要支撑的非国有经济难以获得应有的融资支持。另一方面,各种名义上的非国有金融机构实际上大都具有政府背景,其运行机制普遍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特征,不仅难以“导出合理的金融产权结构和市场结构”,而且往往会引起信用关系的混乱。
又如,行政性垄断依然是阻碍市场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我国的传统计划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垄断和政府控制的经济,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经济过度扩张,国有经济几乎遍布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而行政性垄断不仅在基础产业、公用事业领域普遍存在,而且在许多竞争性行业中也大量存在。行政性垄断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不仅难以通过市场力量来打破,而且往往构成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障碍。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以制度创新为重点
十六大指出,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这表明,我国的改革已进入以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为重点的新时期,将对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前一时期改革的重点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引入市场机制,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重塑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在高度集中的传统体制下无法孕育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改革必须以权力的分散为基本前提。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大规模推进,多元化产权主体竞争格局和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基本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已经确立,改革的重心必然要适时转移,宏观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成为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心。我们已经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经济体制基本框架,但完善这一框架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要以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这也是与前一时期改革的重要区别。也就是说,今后一段时期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将更加强调“重在建设”。
如果说前一时期的改革主要是使被旧体制束缚的社会生产力得以释放,今后的改革则将致力于形成和完善能够使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经济有效运行的市场机制,创造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提高社会整体创新能力的社会环境和制度安排。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最终实现全面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标志。没有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方面的重大进展,制约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就不可能被清除,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不可能实现。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核心或本质是政府改革及其职能转变。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中心的改革,将在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基础上,对社会整个公共部门与管理部门进行全面的综合改革。改革不仅将重新塑造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基本关系,而且将使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建立在规范的制度约束基础上,从根本上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形成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总的来说,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被证明是适应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将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市场化的基础已经确立,但计划经济的思维和管理方式仍然在现实中存在一定“市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不排斥政府干预的体制,这一点很容易成为复归或强化旧体制的根据。因此,宏观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应该明确,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对经济的行政性控制,各种经济杠杆或手段都是为这种控制服务的,这种控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有着本质的区别。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前提是政府与市场功能的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干预不仅不能违背而且必须服从市场规律。也就是说,政府宏观管理与调控不是配置资源的前提,而是必须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前提,配置资源的主体是市场,不是政府。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管理与调控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授权来进行,并且一般不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目前,各级政府和部门中有一些强调自己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职能,很大程度上不过是计划经济时期行政性控制的翻版。因此,应通过立法和法律监督,限制和隔离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明确宏观调控的主体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其他层级的政府和部门只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一般管理,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宏观体制改革必须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出发点之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歧视和传统偏见。国有经济必须依据其功能定位来发展或退出。要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复建设问题,其根源之一在于政府“建设”缺乏硬约束,缺乏自动纠正的机制。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任务艰巨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1篇11
关键词:市场经济;贫富分化;被告席
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069-03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国内学者对贫富分化问题的关注日益密切,对贫富分化根源的探讨与日俱增。笔者在回顾有关贫富分化根源的文献过程中发现,许多学者都把关注焦点放在市场经济上。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前,中国贫富分化问题并不明显,甚至一度被世界公认为贫富分化最小的国家。然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却引起世界关注。而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发生的最大变化莫过于经济体制由计划转为市场,因此市场经济就自然而然地被看作贫富分化的“罪魁祸首”。在此过程中,有人为市场经济辩护,也有人认定市场经济就是贫富分化的“元凶”。
一、市场经济是无辜的
毋庸置疑,市场经济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辉煌成绩的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或许就不会有如今富裕和强大的中国。为市场经济辩护的一派学者认为将贫富差距扩大的根源归结于市场经济是错误的。在他们看来,在贫富分化这个问题上,市场经济是无辜的。市场经济以外的各种力量和因素才是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
(一)市场经济不是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
1.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客观机制
市场经济是至今为止最为先进的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客观机制。其先进之处就在于比起“大锅饭”的计划经济,它趋于精确地解决了生产要素贡献的计量问题,因而能够充分调动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实现生产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
2.在这种机制下,收入之间出现差距是正常现象
由于参与主体在市场交易前所拥有的资源和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机会都存在差异,因此必然导致参与主体在市场交易结束后出现收入上的差异。这种收入差距不仅是一种正常现象,而且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相比较计划经济平均主义“大锅饭”,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收入差距可以形成和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使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动。
3.真正成熟、规范的市场经济不会造成整个社会过大的贫富差距
真正成熟、规范的市场经济承认并允许适当的收入差距存在,但绝不会造成整个社会过大的贫富差距。因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经济强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参与主体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起点公平是指任何参与主体都可以依赖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平等地享有参与竞争的机会;过程公平指任何参与主体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既定法则和规则行事,不能借助市场以外的因素或力量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程序。真正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经济其实是一种法制经济,对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和市场交易的过程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4.如果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肯定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错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一种客观的运行机制。它本身是靠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的相互作用来自发调节资源的流动和配置的。所以它本身不能识别参与主体参与竞争的起点公平性,也不能识别参与主体参与竞争的过程公平性。因此一旦参与主体参与市场交易过程,那么市场机制就会近似机械地按照其内在程序自发地完成运行。换言之,如果不能保证参与主体竞争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那么市场经济也只好按照既定程序客观地将这种“不公平”继续下去,其结果就是更加不公平。
(二)各种非市场的力量和因素才是贫富分化的真正原因
如果上述推导没有错误,那么作为调节工具的市场经济确实不应该为贫富分化承担责任,也应该被宣告“无罪”。基于此,为市场经济辩护的学者们认为市场经济以外的各种力量和因素才是“罪魁祸首”。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篇12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调整对象
在中国法学界,除了很少一些学者根本不承认或者实际上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以外,都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正确地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一定的范围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1].或者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予预的经济关系。事情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关系也不例外。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关系发展的总趋势是越来越复杂多样的。然而,随着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的认识必将逐步接近真理。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企业是构成一国国民经济体系的不可缺少的基础环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的依附关系。这就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了自由发展的空间[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可以为所欲为,国家不对其进行任何调控。当今社会企业已经成了担负社会责任的主体。国家为了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及活动进行必要的、适度的调控。市场主体在自己的运作过程,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也要对其内部机构及成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这就是对市场机构及成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这种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为谋求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这个外部环境,靠一个经济个体是不能创造的,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针对各经济个体的局限性,在经济法制的前提下,为各经济个体把握全局,出面组织协调和提供服务。当经济个体的行为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限制其不法行为。但国家各法律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使其权利时,不应超过法律赋于其的职能,尽力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生存和发展的法治空间。二是对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进行的必要的干预。但同时又不能管的太多、太滥。因此要明白对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其目的在于优化经济个体的结构,实现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完善其计划、生产、劳动、质量、成本、财务等管理体系。但干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以间接手段干预,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为目的。基于以上观点,由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积极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健全、有序的市场秩序作为条件,可见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3].没有完善的市场秩序,人们追求的资源配置优化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结构合理的市场体系。因此,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同时,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各个法律部门要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提供法律支持,其中最能起影响作用的是民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体系,要满足经济个体自身利益及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靠体现公权力的经济法的作用才能形成,任何一个国家都谋求建立一个在法制管理下的有序化的市场。依靠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对影响市场秩序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行为给予有效调控。市场秩序的混乱,必将导致整个经济秩序并最终导致政治秩序的混乱,因此,世界各国都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保护、建立、有序的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秩序。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许多法律部门的配合,利用国家权力对市场秩序适当干预,防止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曾出现过的由普通的自由竞争而发展成为普遍的垄断的现象在中国重演。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控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三、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指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出现过不同程度的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经济总量的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经济秩序混乱等问题,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宏观失控所造成的结果。市场调节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经济问题,但对于这些涉及全局性的经济关系它是无能为力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既不能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去解决,也不能用民法的办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设定契约关系去解决,最好是通过经济法律、政策的办法予以解决。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但政府对其的管理应积极地转变职能,使国家职能只限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基于市场本身的弱点和政府职能的决定,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国家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四、社会分配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是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社会分配是指对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分配,它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分配是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实现的。社会分配关系之所以由经济法调整是因为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必须受物质利益规律的支配,必须正确解决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这就决定国家必须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经常调节和正确处理在分配中所存在的各种矛盾。对于在国民收入的分配尤其是再分配中建立效率和公平尤其是公平分配机制,显然是当事人自身难以解决的,必须由国家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干预。而作为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最终用途的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使用也必须是按比例进行的。正确地调控两者的适当比例,将会有助于我国的扩大再生产速度,尽一步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而正确解决积累和消费之间的矛盾,确定两者之间的适当比例,就需要国家从全局利益出发,进行有效的调控才能完成。综上决定了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国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社会分配关系所具备的性质,调整这种分配关系的法律,既不可能是以调整组织行政关系为已任的行政法,也不可能是以调整平等经济关系为已任的民商法,而主要的应是以干预经济生活为自任的经济法,将社会分配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符合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和社会分配关系自身的内在要求。
对于社会保障关系是否应该纳入经济法调整,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特定社会问题和实施特定社会政策的一项宏观调控措施[4],社会保障关系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经济法对其调整有助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五、市场准入
之所以将市场准入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因为市场准入是作为国家对具体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开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人们逐步认识到通过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市场成为连接生产和消费、需求与供给的主要纽带,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一般条件。在建立在高度专业化社会分工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通过市场获得,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和服务通常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如果某种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不具备从事该项产品和服务经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条件和能力,让其进入市场,无疑是对消费者和用户的不负责任,最终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样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信用之上的市场经济,交易双方的利益是否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资信、能力和经营条件,允许一个没有任何资产信誉和经营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参与市场交易,对于其他交易者无疑是一个重大交易安全隐患。国家通过经济法律、政策的办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市场资源的配置,预防市场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国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着各国在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策考虑,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些特殊的经济部门例如电信业、银行业、保险业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进入市场的限制,例如在注册资金或技术方面的要求,从而实行许可经营制度。我国现在的问题是国家对进入市场的限制包括进入一般市场的限制,突出表现为太多太滥,以及透明度低,不能适应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的贸易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流动和保护自由竞争的要求。此外许多本来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和市场调节的事情现在仍大包大揽在政府手中。一个企业能否赢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取决于市场,政府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而要通过经济法律的手段,对市场干预,才能保证市场的有序化,从而达到了经济法对市场准入调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昌鹿。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
[2]刘文华等。2000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家,20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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