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例(3篇)
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文
学生家长对职业教育的相关问题是否了解,诸如怎样择校,怎样转学,怎样升学,怎样就业等等,关系到人才结构、社会结构的大问题,如果在子女升学问题上,还是因循传统习惯,盲目报考普通高中,这于人才成长、社会完善都有欠缺。
中等职教的具体政策,各地略有不同。今天本版以北京为例,将相关问题,在招生之际示诸报端,以期能使职业教育让更多人了解,让更多人认识,能让更多家长,为孩子的顺利成长,选择更其适合的求学之路。
中等职业教育,以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教育为主要功能,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结合,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中等职业教育,是北京职业教育的主体。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等几类教育。目前,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能力9万人,在校生规模29万人。
改革开放20年来,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累计培养了80万名中等职业技术人才,占全市660万从业人员的12%。在北京市饭店旅游业10万从业人员中,一半以上来自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合理、设置齐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共开设13大类200多个专业,基本上满足了首都社会经济和各产业、行业、部门的发展需要。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的要求以及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的需要,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已建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水平的特色专业,培养“适销对路”的中、初级技能型人才,毕业生供不应求。
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具备完善的办学条件和适合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的办学能力。20几年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加大投入力度,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专业教室和专业实验实习设备总值达4亿元;18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学校共接受世界银行贷款额1亿余元,装备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实验实习设备;为加强学生实践动手、创新能力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995年,市委市政府启动骨干示范学校建设工程,取得巨大成果;目前,已建成近100所多专业、大容量、高效益的骨干示范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形成了办学形式多样化,学生就业社会化,学校管理科学化,信息交流经常化的办学格局。
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通过校长培训、教学管理干部培训、出国考察、研究推广管理软件等活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通过青年教师评优课、优秀教学成果评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等活动,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不断加强,一大批教师被评为全国或省市优秀教师。学校的办学质量逐年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学生多次在国际、国内重大专业性技能大赛中获得大奖,成为突出人才。
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具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培养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职业能力为核心,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技能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中初级实用型人才;依靠地区、行业和企业,产教结合,对毕业生实行毕业证书、职业培训证书以及专业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多种证书制度,注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较强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使学生升学有望、就业有路。发挥首都职业教育资源优势辐射全国,并面向世界。目前,已有部分骨干示范学校的特色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响应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的号召,30所中等职业学校为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和内蒙古自治区等省市自治区培养师资和学生;还有部分学校先后与德国、英国、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开展国际间的交流活动。
怎样选择中等职校
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一起统称为高级中等学校,初中毕业生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要选择具有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为维护初中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教委决定于2001年开始,建立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资格公示制度,不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允许违规招收初中毕业生。
其次,要选择好专业方向。专业方向选择是否正确,将决定学生能否成为“适销对路”的专门人才。
第三,要了解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办法。2001年全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考试分离;“先毕业、后升学”,采取单独招生、统一招生和登记入学三种形式进行招生。提前单独招生学校(专业)的范围是:艺术类、体育类、美术类、师范类及汽车驾驶与维修类、机械(仪表)加工类、金属冶炼类、化工工艺类、饭店服务与管理(含外事服务)类、电工电气焊类,提前单独招生的学校主要依照毕业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学生;统一招生只录取参加分区县统一升学考试的学生;登记入学依照毕业考试成绩或升学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学生。
另外,在初中阶段获金、银帆奖的学生,根据本人志愿和具体情况可保送到从学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市级三好学生可直升本校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传统项目测试合格的学生参加升学考试后,根据本人志愿和有关规定录取到相关的传统项目学校(考生需把该校报为第一志愿)。
中等职校收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比普通高中的生均培养成本较高,为了推动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2000年6月,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将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统一按专业划分收费,具体标准为:文科服务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800元;医科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工科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200元;烹饪等特殊专业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800元;美术、广告设计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300元;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新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新学年开始执行,学校应按规定的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期收费;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收取学费专业分类》在最高标准之内自主申报专业收费标准,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按专业收费的数额实际上低于最高标准,各中等职业学校按专业收费的标准均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标明。
正在试行的学分制
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量学生学习分量单位,以学生取得必要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灵活的教学组织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最大限度地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选择学校、专业、课程和学习时间;试行学分制的专业实行弹性学制,能满足成人学员和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分段完成学业的需要;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社会短期培训和学历教育之间以及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之间学分可以相互承认,允许学生跨学校、跨专业选择课程;对于从其他高中阶段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生以及具备相当学历的社会青年,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或学分;对于已经取得与所学专业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证书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可将其折算成相应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
2000年,北京二轻工业学校、北京市宣武区第二职业学校、北京市农业学校、北京市东方职业学校、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附中等部分学校试行学分制,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学分制得到了学生和家长的欢迎,并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2001年新学期,经市教委审核批准,还将有一批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
就业有增无减
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采取“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相结合,及“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就业渠道主要是以学校推荐为主,每所学校都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总体看,“九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随着产业结构和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的调整,部分面向服务业、高科技产业、医药、加工等行业的中等专业人才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要想获得较好的就业机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形势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以及自己的特点来选择专业方向。选择专业方向是将来顺利就业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要学有“专长”。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不仅要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掌握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更要掌握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是有别于其他类型教育的重要标志。
第三,要具备自主择业和创业的能力。中等职业学校为了加强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陆续增开了职业指导、创业教育等课程,指导学生自主择业和创业。
升学渠道畅通
中等职业学校担负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等职业教育后备人才的双重任务。
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升学深造:
第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通过报考中职、高职衔接的高等职业学校,对口直接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每年有部分高等职业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前提是专业必须对口,一般采取3+X的入学考试办法,春季报名。“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夏季参加全市统一考试,“X”指专业课,一般是两门,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考试,最后统一录取。
第二,参加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从去年开始,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高考的资格已经不再受限制,可以通过参加高考,升入高等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三,参加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以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受工作年限的限制,现在此项规定已经取消,凡是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均可参加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升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开放性的考试制度,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很多都在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又开设了相应的高职专业,基本能够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需求。
可以转学、转专业
北京市教委分别对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和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作有如下规定: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转专业:(一)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县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学校(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外地生源只允许回原生源所在地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转入招生录取分数高的学校;(三)变动招生计划类别;(四)不同学制之间;(五)毕业班的学生;(六)要求转入非生源省市;(七)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的开学前,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转入学校报市教委审批;(二)本市学生拟转入外省、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须经学校许可,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市教委同意,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三)外省、市、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拟转入我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须经原学校许可,并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发函与北京市教委联系。转入学校按转学规定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教委审查批准;(四)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文篇2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六条教育部建立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见附件)组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由教育部制定、,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全国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材料内容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出的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信息平台。全国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确定增补、撤销或更名的专业名单,适时向社会。
第九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具体程序为:
(一)各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学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平台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学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各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四)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国家控制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省(区、市)内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三)教育部按照现有国家控制专业审批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高校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须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全国考委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制订相应专业基本规范,并于当年5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公布。各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清单范围内选择开考专业。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教育部和全国考委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监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工作运行,全面掌握专业设置整体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公布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调整情况。推动建立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高校等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和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节责令有关高校对相应专业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议高校主管部门停止该专业招生。
第十八条对未按本办法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十九条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全国考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部研制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20xx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xx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
四、《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文
为贯彻党的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双师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院校(机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依据《专业标准》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履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以人格魅力、学识魅力、职业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指导者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职业教育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学有所长,全面发展。
(三)能力为重
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把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与经验;参与职业实践活动,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不断跟进技术进步和工艺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职业教育工作的意义,把立德树人作为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
3.认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注重团队合作,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5.关爱学生,重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护学生人身与生命安全。
6.尊重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引导和教育学生。
7.信任学生,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
(三)教育教学态度与行为
8.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的理念,将学生的知识学习、技能训练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9.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
10.营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敢于创新的氛围,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人文素养、规范意识和创新意识。
11.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2.富有爱心、责任心,具有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的坚定信念。
13.坚持实践导向,身体力行,做中教,做中学。
14.善于自我调节,保持平和心态。
15.乐观向上、细心耐心,有亲和力。
16.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五)教育知识
17.熟悉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掌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
18.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形成的过程及其教育方法。
19.了解学生不同教育阶段以及从学校到工作岗位过渡阶段的心理特点和学习特点,并掌握相关教育方法。
20.了解学生集体活动特点和组织管理方式。
(六)职业背景知识
21.了解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相关行业现状趋势与人才需求、世界技术技能前沿水平等基本情况。
22.了解所教专业与相关职业的关系。
23.掌握所教专业涉及的职业资格及其标准。
24.了解学校毕业生对口单位的用人标准、岗位职责等情况。
25.掌握所教专业的知识体系和基本规律。
(七)课程教学知识
26.熟悉所教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7.掌握所教课程的理论体系、实践体系及课程标准。
28.掌握学生专业学习认知特点和技术技能形成的过程及特点。
29.掌握所教课程的教学方法与策略。
(八)通识性知识
30.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1.了解中国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32.具有一定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3.具有适应教育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九)教学设计
34.根据培养目标设计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
35.基于职业岗位工作过程设计教学过程和教学情境。
36.引导和帮助学生设计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37.参与校本课程开发。
(十)教学实施
38.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39.运用讲练结合、工学结合等多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有效实施教学。
40.指导学生主动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有效调控教学过程。
41.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教学。
(十一)实训实习组织
42.掌握组织学生进行校内外实训实习的方法,安排好实训实习计划,保证实训实习效果。
43.具有与实训实习单位沟通合作的能力,全程参与实训实习。
44.熟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二)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
45.结合课程教学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形成的特点开展育人和德育活动。
46.发挥共青团和各类学生组织自我教育、管理与服务作用,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活动。
47.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
48.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心理疏导。
49.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十三)教育教学评价
50.运用多元评价方法,结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多视角、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
51.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
52.开展自我评价、相互评价与学生对教师评价,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十四)沟通与合作
53.了解学生,平等地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54.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5.与家长进行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学生发展。
56.配合和推动学校与企业、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关系,促进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
(十五)教学研究与专业发展
57.主动收集分析毕业生就业信息和行业企业用人需求等相关信息,不断反思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58.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59.参加校本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60.结合行业企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和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实践、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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