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活动申报材料范例(3篇)
精品活动申报材料范文篇1
为了贯彻落实好4月30日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5月12日上午,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仲生同志在市科技局五楼会议室牵头召开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全体同志参加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协调碰头会。会上,三个部门分别交流了各系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前一阶段推荐申报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三部门一致认为,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今年度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重视程度高、动员部署快、工作起步早、各项措施实。
会议进一步细化了三部门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会议明确组织部门要负责好组织宣传发动,抓好服务协调;人事部门要负责做好意向性人才引进的申报推荐工作,突出抓好人才引进推动工作;科技部门要负责做好已落户优秀人才的排找推荐申报工作,突出抓好产学研企业的引进推动工作。会上还对做好今年的推荐申报工作靠实了22项具体措施,并分别明确了三部门各自的责任。
会议决定,市里三个服务督查小组将于5月中旬分赴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进行督导服务。第一组由市人事局曹荣辉副局长带队,负责江都市、广陵区、开发区的引才申报服务督查工作;第二组由市科技局周军副局长带队,负责仪征市、邗江区、维扬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的引才申报服务督查工作;第三组由经贸委钱中声副主任带队,负责高邮市、宝应县、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国资委、农业部门的引才申报服务督查工作。为了提高督查服务的质量,会上还明确了12个方面的督点和服务内容: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题汇报省引才政策主要精神以及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并督促地方尽快制定出台衔接省、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政策措施;检查各地是否专题召开动员部署会;指导并参加各地分产业、分区域、分载体召开人才引进工作专题部署会;检查各地是否给省外、海外家乡籍人才寄发引才荐才公开信;检查各地是否召开在本地工作的理工科优秀大学生引才荐才工作座谈会;检查各地是否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省人才引进政策;检查各地是否召开产学研企业负责人引才座谈会;检查各地是否从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科技载体、人才市场引进、去年以来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逐一排找申报对象;收集汇总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组织发动各地明确专人进驻重点对象所在企业帮助指导整理申报材料;逐份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把关。
会议结束之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仲生同志对做好今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仲生强调,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仅是省人才引进推荐申报的阶段性工作,更是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科技部门人才科技工作的一项重点工程。在推荐申报过程中,三个部门一定要强化合作,突出“四个重点”推进推荐申报工作。一要运用倒计时工作法,分地区、分行业拉网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梳理排找,切实摸清、摸准、摸实高层次人才存量资源;二要组织发动各县(市、区)和市组织、人事、科技三个部门两个层次的力量,实行面对面、“一对一”定点挂钩服务指导,加大重点部位的筛选力度;三要围绕重点目标、重点对象排人头,排任务,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主动对接,定点跟踪,通过上门服务、到居住地服务等形式,务求服务的质量和成效;四要抓住五个重点环节。要抓好责任推进,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引才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推进人才引进目标责任的落实和到位;要推进政策制定,推动各地尽快制定有影响力、有实效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对重点对象要舍得下本钱,实行一人一策,以政策的洼地效应实现引才的溢出效应;要搞好协同配合,三个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重大事项要及时碰头,对重要活动要群策群力;要创新方式引才,依靠部级、省级产业基地、产业产品的品牌优势,多渠道拓展引才,变被动等才为主动招才,实现引才方式的大跨越;要做好优质服务,在继续排找推荐申报对象的同时,要迅速整合力量,组织精兵强将,采用保姆式服务的形式,做好推荐人员的材料收集整理,并从评审材料的角度反复推敲、充实申报材料,确保以过硬的材料优势赢得申报的评审优势,提高推荐申报工作的命中率。
精品活动申报材料范文
为了营造科技创新型建设氛围,贯彻《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加快科普示范城区建设步伐,推动我区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开展,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技素质,鼓励优秀人才的涌现。按照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组委会通知“为贯彻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创新型国家的精神,2015年第30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主题为《节约、创新、发展》的要求”,为了把此项活动办成我区的特色和精品项目,经庐阳区科学技术协会、区教育局、区中小学科普工作者协会研究,拟在2014年11月份,举办庐阳区第十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庐阳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庐阳区科学技术协会、庐阳区教育体育局、庐阳区中小学科普工作者协会及相关学校。
庐阳区第十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组织机构:
主席:黄|
副主席:姜鸿杰刘芳王翠英
执行主席:殷硕景董召奎谷云岳彩莲
大赛执行:闫如成邹磊
大赛组织协调:王碧波尹亮鲍妮娜
“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共同协商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庐阳区青少年科普协会(区电化教育馆408室)。
二、大赛宗旨:建设节约型社会、创新型国家
三、大赛主题:《节约、创新、发展》,科幻画不单设主题。
四、大赛参加范围:庐阳区范围内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和民办机构辅导的学生。
五、活动内容:竞赛活动包括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优秀科技实践活动展览、优秀论文评比和科学幻想画比赛等。
1)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面向所有中、小学生。
2)参加发明创造比赛的作品应是青少年自己选题、自己设计、自己制作。评选委员会依据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评出优秀项目。
3)科学论文要求青少年自己选题、自己研究、自己撰写;参加科学讨论会的论文可以是中小学生在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完成的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研究报告等。评选委员会依据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评出优秀论文。
4)创新方案设计的参加者是中学生,它要求青少年运用现有的知识、通过收集和检索获得的信息,经过调查、走访、分析、论证以及研究性学习,对重大现实问题可能设想的解决方案,或对未来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可能实现的新进步、新形态、新形式、新概念、新产品和新服务进行设计和创作。
5)创新方案设计的参加者是中学生,它要求青少年运用现有的知识、通过收集和检索获得的信息,经过调查、走访、分析、论证以及研究性学习,对重大现实问题可能设想的解决方案,或对未来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可能实现的新进步、新形态、新形式、新概念、新产品和新服务进行设计和创作。
6)竞赛类作品要求
1、每名申报者在一届大赛上,只能申报一项科技创新成果竞赛项目(包括集体项目)。
2、申报者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3年7月1日后完成的。
3、申报书不能与研究报告等其他申报材料装订在一起,否则视作不合格申报。
4、查新报告:所有参赛项目应提供查新报告,其中技术发明要提供专利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的格式会在申报表中体现。选手必须对类似论文或项目进行检索,并说明自己的项目与他人的论文或项目相比有哪些创新之处。
5、评审标准。作品按照自主选题、自己研究、自己撰写、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的要求。具体见《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章程》。
6、科技辅导员创新项目应附说明项目原理、用途、改进点等的材料和项目实物照片。
六、活动要求: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科技活动的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和实施。要围绕主题,以立足普及、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创新实践为原则,广泛开展活动。
七、参赛要求
1、严格规范竞赛工作。坚持“自己选题、自己设计和研究、自己制作和撰写”的“三自原则”,坚持“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的“三性原则”。
2、注重能力培养。注重青少年科学探究和创新实践基本能力的培养。倡导青少年主动进行研究性学习,主动探索身边的科学问题。鼓励和发掘青少年质朴的原始创新意识。强调和提倡青少年主动发现、自主研究、自主创新。
3、作者人数规定。同一项目(竞赛项目)的作者不得超过两名,否则不予申报,两名作者的项目视为集体项目,集体项目按10%的比例参评。一个项目的辅导老师不得超过两名。获奖项目只表彰第一辅导员。
4、科幻画作品要求
1)作者要求:5—14周岁的少年儿童。
2)作品要求:
①、参评作品要求符合主题,充分体现科学幻想;
②、参评作品一律在规格为38M×54M纸或其它材料上绘制,不需装裱;
③、作品形式可以是油画、国画、水彩画、水粉画、钢笔画、铅笔画、蜡笔画、版画、粘贴画、电脑绘画等画种,作品风格及使用材料不限,但不包括非画类的美术品、工艺品;
④、参评作品仅限个人作品,即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作品,不接受集体作品;
⑤、参评作品要注意构想的独特性、新颖性。抄袭他人作品,一经发现将被取消参评资格。
3)评审标准:按照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统一要求。
5、科技辅导员竞赛要求
1)每名申报者在一届大赛上,只能申报一项科技创新成果竞赛项目(包括集体项目)。
2)申报者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从当年7月1日往前推不超过两年时间内完成的。
3)申报书不能与研究报告等其他申报材料装订在一起,否则视作不合格申报。
4)科技辅导员创新项目应附说明项目原理、用途、改进点等的材料和项目实物照片。
5)查新报告:所有参赛项目应提供查新报告,其中技术发明要提供专利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的格式会在申报表中体现。选手必须对类似论文或项目进行检索,并说明自己的项目与他人的论文或项目相比有哪些创新之处。
八、申报材料:
1、科幻画:科幻画原件、申报表一式2份,一张张贴于作品背面,一张用回形针附在作品上。
2014年9月15日前,科幻画申报材料、汇总登记表(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接受申报。作品资料请自行留存,作品不退。
2、学生竞赛项目:作品1份、申报书1份、查新报告1份(同时报电子版,每个作品建一个文件夹,文件名称:学校+项目名称)。
3、教师竞赛项目:作品1份、申报书1份、查新报告1份(同时报电子版,每个作品建一个文件夹,文件名称:学校+项目名称)。
4、学生科技实践活动:作品1份、附件1份(电子版同时报送)。
九、专家评委:为了提高我区青少年科技创新的水平,本届大赛由庐阳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庐阳区教育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邀请安徽省青少年活动中心、在肥科研院所专家和市科协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比赛进行评审。
评委会顾问:黄|(庐阳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姜鸿杰(庐阳区区委常委、科协主席)
刘芳(庐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王翠英(庐阳区政府副区长)
评委会主席:董召奎(庐阳区科协常务副主席、科技局局长)
殷硕景(庐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评委会副主席:岳彩莲(庐阳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谷云(庐阳区科协委员、科技局副局长)
评审组组长:徐楠桔(省科协青少年活动中心副主任、安徽省青少年创新大赛组织成员之一)
郑军(科协青少年活动中心二室主任兼、安徽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项目负责人)
评审组评委:韩德民(安徽大学中文系教授、省动物学会常务理事、安徽省青少年创新大赛专家评委)
孙怡宁(中科院合肥智能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安徽省青少年创新大赛专家评委、合肥市青少年创新大赛专家评委、安徽省青少年机器人大赛评委)
王刚(合肥市第一中学生物教研组组长、高级教师,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辅导员)
十、作品评审方式:采取专家评委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作品征集对象:庐阳区区域内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及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所有在校学生。
十二、表彰奖励:区级竞赛根据不同项目设置作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社会实践奖,另设优秀辅导奖和优秀组织奖。
十三、奖项设置:
1、科技创新特等奖(包括科技论文、发明制作、科学幻想画、社会实践):共100名
2、科技创新一等奖(包括科技论文、发明制作、科学幻想画、社会实践):共150名
3、科技创新二等奖(包括科技论文、发明制作、科学幻想画):颁发获奖证书
4、科技创新优秀组织奖6名
5、优秀科技辅导员:中、小学10名
十四、活动依据:依据庐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科普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庐阳区中小学科普工作考评标准》的要求开展本次活动。我们将庐阳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学校的参与率作为对学校科普工作考评重要条件之一。
十五、工作日程安排:
1、筹备:2014年6月15日至11月30日;
2、2014年10月15日成立第六届创新大赛组织机构;
3、2014年11月18日上报作品;
4、2014年11月22日专家评审组对作品评分;
精品活动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供老人、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六条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七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对许可权不明确的,应报请其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许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场地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下同)如下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十二)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样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除审查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三)相应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内环境空气洁净度有效评价报告;
(四)检验室平面图、卫生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包括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申请,除审查第九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审查餐用具的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等说明材料;预防食物中毒有关措施的材料。
第十二条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合法举办的交易会、展览(销)会、美食节等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按照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由食品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办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
(三)受委托方卫生(信誉度)A级的有关证明;
(四)受委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的有关证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有效条款应包括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产品名称和数量、委托生产加工有效期等条款。委托生产加工期限与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有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现场补正并予书面确认后受理。不能现场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并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申请举行听证:
(一)许可实施后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或者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食品卫生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与许可有关资料的审核,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许可范围填写生产经营的方式和范围,生产经营的范围涵盖了相应种类的填写种类。
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的具体种类和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卫生部有关的要求制定。超出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由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统一公布。
委托加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应载明: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同一生产经营地点的生产经营项目涉及多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在负责相应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各自出具许可决定的基础上,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行发证。
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为:粤卫食证字〔初次发证年份〕第xxxxxxxxxx号。1-4个x表示县级以上区域代码;第5个x表示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分别用A、B、C、D、E表示);第6-10个x为该类别发证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原发证机关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延续的,审查以下材料,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延续的按新报批程序办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四)食品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办和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对遗失或损毁补办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事项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意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应当审查:(一)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而未涉及生产经营种类范围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审查并将变更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予以登记归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食品卫生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卫生许可:
(一)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因非人力可以改变的自然原因或力量,导致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七)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改变,达不到A级,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八)委托生产加工提前终止合同,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消、注销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缴、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信息平台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单位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地点、被许可人联系电话。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在许可信息系统中删除该记录,并在档案中记录被注销的原因、时间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和监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卫生许可的工作人员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食品卫生许可发放行为的控告、举报、申诉等监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和条件而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现场审查人员未按照有关卫生规范进行逐项审查,有意隐瞒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造成审核意见等报批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五)现场审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按程序逐级上报现场审查意见和建议,擅自作出审查验收结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
(六)检验机构或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卫生检验、评价报告,推诿检测工作或故意拖延检验时间的;
(七)申请人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意见的;
(八)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而批准食品卫生许可的;
(九)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后,未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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