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回购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2-08

债券回购范文

一、国债回购规则的简要回顾

我国的国债交易存在两个相互割裂的市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个市场均可以进行国债现券和回购交易。回购业务开设之初的目的是增强国债的流动性,使国债的价值在流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债发行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交易市场还很不完善,导致国债交易的活跃程度很低,不少券种一经发行就沉淀下来,不但严重损害了其应有的流动性,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国债发行。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两个市场就先后在国债现券交易的同时,增加了国债回购业务。

国债回购交易实际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具体讲,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抵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是资金拆借的一种行为。融资方(债券所有者):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国债抵押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国债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融券方(资金所有者):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国债抵押权,期满后,以卖出国债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对于资金拆出方来讲,国债回购实际上是购买一种短期国债的行为。目前我国国债现券和回购分别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开展,但是两个市场中回购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机制却有明显区别。

在交易所市场中,国债回购交易由于以交易场所为中介,按照标准券质押,特别是在交易所市场以证券登记清算公司的交易和清算手段为保障集中清算,不但交易效率很高,而且非常安全,一般资金拆借中常见的扯皮、赖账等现象,理论上在这里是不可能发生的,几乎可以认为是无风险的。而在银行间市场中,由于是交易双方自主结算,债券质押比例往往出现高于市价的情况,相对而言风险更大。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银行间市场国债回购没有出现大规模风险,而交易所市场却出现了惊人的资金黑洞,其原因出在托管制度、结算制度和标准券制度上,根源是托管制度。

二、国债回购业务风险的暴露

在银行间市场,投资者账户都是一级托管,直接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虽然银行间市场中的丙类户要通过甲类户结算,但是任何投资者的结算账户都是自己申报的银行账户,由融券方直接将资金打入融资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类户只是丙类户做债券的交割而已。而交易所客户债券托管实行的是券商主席位下的二级托管,1994年为了活跃当时交投清淡的国债市场,进一步创立了国债回购标准化的“套做”与“放大”业务,并提供宽松的“席位联合制”监管。按照1998年6月14日上交所的有关通知,交易所成员在清算时,都是以券商为单位实行清算,换句话说,一家会员不论在交易所有多少个席位(每个席位都有一个子账户),在清算时,这些账户都将归入统一的法人账号(主账户)进行清算;只要主账户不存在欠库行为,一般不会追究子账户是否欠库。这就使得一家券商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任意调用下属营业部的资金和债券进行统一交易,以此获得规模效益和资源的使用效率。托管、结算制度的差异给交易所国债回购风险埋下了伏笔,而标准券确定方式成为引发地雷的导火索。

风险首先来自券商对国债的挪用。根据交易所规则,融资方只能拿自己的国债做回购,用于回购的国债现券也必须是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席位上。这种主席位下的二级托管方式为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一些大的证券公司,更是托管了几十亿元甚至更多的国债,只要证券公司守不住职业道德底线,利用制度缺陷,挪用客户国债就是早晚的事情。这种挪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就是私下里违规将客户托管的国债用于抵押,为自己或其他资金需求方融资。如果融资到期无法归还,或者客户要卖出国债,那么自然就带来了风险。这种挪用风险之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般证券公司不会将所托管的国债全部挪用,由于交易所是按照标准券的形式冻结被抵押的国债,因此就不会影响少数客户在这期间的国债卖出交易。其次,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我国新股主要采取保证金申购的形式发行,资金周转很快,但实际使用效率(也就是申购成功率)并不高,这就形成了一种短期的大额资金需求,国债回购恰好能够满足这种需求。由于“新股不败”神话长期存在,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申购新股,在利率及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很低,使得国债回购本身的风险被掩盖了。虽然这种挪用行为都是非法的,但其中的风险没有暴露,也就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更谈不上得到严肃查处。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特别是新股实行市值配售以后,这样的好事就没有了。一些融资方利用国债资源通过回购融入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炒作,于是,国债回购风险中因融资使用方面的问题,风险开始加大了。当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或跌价使股票炒作者的自有资金完全亏损的时候,风险就可能成为现实。在现实中,一些证券公司从避免问题恶化、掩盖自身违规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将这种资金使用风险掩盖下来,通过引入新的国债投资者,扩大国债托管数量以加大挪用额度等方式在自身体系内予以消化。这种掩盖行为虽然暂时阻止了风险的爆发,但是并没有消除或减小风险,事实上使风险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这次国债黑洞引发的导火索就是市场银根收紧,标准券折算比例下降。2003年8月,由于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紧银根,加上市场普遍预期进入了升息周期,因此持续多年的国债牛市行情到此结束,在交易所上市的各个国债现券普遍开始下跌,并相继出现跌破发行价的现象,国债回购风险开始逐渐暴露了。按规定,交易所根据各个国债品种的内在价值,制订相应的标准券折算比例。举例来说,某券种面值100元,含息价105元,市价110元,那么就按1∶1.05的比例,折算成105元标准券进行回购。现在国债市价下跌了,假如上述券种市价现在只有90元,这样就必须按照1∶0.9的比例折算标准券进行回购。因为回购比例的调整,同样的融资额却要挪用更多的国债,于是国债托管数量就告紧张。问题还没有结束,由于人们对市场升息的预期,国债现券持续下跌,交易所被迫一次一次地下调折算比例,一些证券公司逐渐没有更多的托管国债可挪用了,结果就是融资额超过冻结的标准券,证券公司出现欠库。而登记清算公司在要求证券公司补足欠库之前,不得不先向融券方支付到期的拆借资金本息,以至整个清算危机四伏。2004年4月,中央登记清算公司发出文件,要求各证券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国债回购,不得欠库并且限期归还挪用的客户国债,其背景就是当时国债现券价格的下跌和回购折算比例的调整,回购中的国债抵押风险来了一个大暴露,使得登记清算公司的资金面全面抽紧,正常业务受到很大威胁。

国债回购风险不仅仅是国债市场的风险,限于清算系统内爆发,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由此衍生的资金风险,不可避免地席卷了整个市场。证券公司为解决欠库问题,融资方不得不压缩融资额度,所能够做的就是抛出股票,引起股票下跌,导致融资方所拥有的股票市值减少,进一步导致回购到期无法归还资金,这就带来了资金使用风险的再度爆发。而在这过程中,托管方挪用客户国债的情节也就再也无法掩盖,挪用风险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这些风险的不断叠加,循环、放大,给整个市场造成了重创。

三、国债回购风险的反思

从表1—1看,交易所市场集合竞价、集中结算,风险应该很小,相反银行间市场由于是自主结算可能存在更大的风险。但是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关键问题就是托管制度导致的漏洞,另外与银行间市场不同的就是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都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属于专家级投资者,对各类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和专业的防范能力。而交易所市场中的投资者以非金融机构和普通居民为多,注重国债的安全性却忽视了国债托管交易中的风险,从而被违规券商钻了托管制度的漏洞。国债回购之所以会从一项安全性很高的业务演变为市场风险的一个集聚地,是有其深刻原因的。首先,制度缺失加上道德缺失,是酿成风险的根源。由于在国债发行、托管、交易过程中缺乏协调,导致客户国债只能托管在证券公司席位的现象成为必然,为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提供了方便。而托管人挪用客户资产,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制止,逐渐演变成行业内一个公开的秘密。其次,清算制度导致融券方缺乏风险意识。与银行间市场不同,交易所市场回购资金结算严重依赖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清算公司,如果融资方支付有困难,登记清算公司会先行垫出资金,因此根本不考虑国债回购是否存在风险的问题,导致了资金清算等风险的大规模集中爆发。第三,存在部分国债持有者默认其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国债被挪用的事实。对国债持有者来说,买入国债一般比较能够得到各方面的认同,而默认国债被挪用,也就避开了直接借出资金的政策障碍,并以此获取部分“出借费”。这种变相拆借的好处在于表面上非常正规,而且理论上没有风险。

通过对国债回购风险的反思,我们不难发现问题的本质在于,无论是融资方还是国债托管方乃至默认国债被挪用的国债提供方,都缺乏最起码的诚信。可以说,虽然国债回购制度存在缺陷,同时国债交易环境也不稳定,但是真正导致国债回购风险的,还是因为那些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他们试图通过制度上的漏洞,寻找融资获利的空间。制度的漏洞和监管的缺失,使得这种违规行为长期化、公开化和系统化,风险的集中爆发成为必然。

四、化解国债回购风险的途径

从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交易所国债回购风险度之高,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设计产品时的估计,并且波及国债现券市场、股票市场乃至资金市场。现在已经有一些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因深陷国债回购风波中,导致重大损失,有的甚至停业或被托管。有关部门在防范及化解国债回购风险方面,近期也作出了大量努力。如证券交易所原来每季度调整一次国债回购的标准券抵押比例,改为现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一些证券公司强化了对客户国债资产的管理,并且制定了相关的措施来防止被挪用。但是如果要从根本上控制和化解国债回购风险,笔者认为还需要在交易规则上做大的改变。

首先,应该借鉴银行间市场托管经验,将国债主席位下的二级托管改为账户托管,以账户清算制取代席位联合制,单一席位各个子账户分别进行交易和清算,堵住制度上的最大漏洞,从理论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的可能。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国债回购只限机构投资者参与。现在中券商往往通过将客户标准券划拨到某个个人账户下回购,导致备挪用者无法通过查询发现。

其次,进一步降低国债回购质押比例,从而降低融资杠杆。降低质押比例后,虽然牺牲了国债的部分使用效率,但却可以增加融资方的成本,回避抵押不足的风险,降低盲目融资的冲动。

第三,尽快推出买断式回购,改变现行国债回购单纯的融资融券功能,开发国债回购在价格发现以及品种套利等方面的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通过国债回购综合功能的发挥,抑制融资功能过度发展而带来的风险。

第四,从长远看,国债回购问题的解决,依赖于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拓宽和融资模式的多样化。建议完善同业拆借市场,让证券公司与银行成员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放宽拆借期限;逐步开设证券承销业务贷款;建议引入商业银行等大型的机构投资者,以做大做强交易所国债市场。

交易所国债回购风险的暴露,主要来源于制度缺陷以及违规行为的出现,而国债回购业务在完善投资品种和金融市场制度方面的功能不容抹煞,各国金融市场都是在曲折中逐渐完善的,同样,只要市场各个方面齐心协力,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对策略,国债回购风险一定能够得到化解。同时国债回购在规范化的前提下正常开展,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会和希望。

债券回购范文

一、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交易。

三、商业银行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统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凡要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向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户和相应的托管手续。

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是进一步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一项新的改革,需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各行必须按照《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交易业务,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融资中心除外。

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

第五条交易成员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交易成员债券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

参与回购业务的交易成员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存入真实的自营债券。

第七条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

第八条交易成员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不得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业务;不得通过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为进行回购业务。

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第十条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员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购的债券与所融资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为规范回购交易行为,交易成员必须签定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回购主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回购机构的名称与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与签章,回购的确立与执行,回购中的违约责任。

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各交易成员共同拟定签署,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除回购主协议外,交易双方在每次回购时应以一级拆借市场联网计算机打出的成交通知单作为回购合同。成交通知单上需明确回购债券品种、回购债券与资金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回购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回购主协议的原则。

第十四条回购的期限为: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五条回购利率由买卖双方确定。

第十六条回购到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采取集中托管、统一结算的方式办理回购业务中的债券托管与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债券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结算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并定期为交易成员提供其债券帐户的对帐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业务统计数字,并向交易成员提供有关的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债券回购范文篇3

关键词:买断式回购;交易模式;风险防范

在2004年5月20日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买断式回购业务后,交易所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也在2004年9月初正式通过证监会批准,并于2004年12月6日起在2004年记账式(10期)国债上率先试点。交易所推出国债买断式回购不仅提供新的交易模式,也会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保值模式,但其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1国债买断式回购衍生新的交易模式

中国自1995年对债券回购市场整顿以来,一直将回购交易严格限定为封闭式交易模式。在这种交易模式中,正回购方所质押债券的所有权并未真正让渡给逆回购方,而是由交易清算所进行了质押冻结处理,从而退出了二级市场流通环节,只能等回购交易到期,正回购方履行了资金本息还款义务后,再由交易清算所实施质押券解冻处理,这时质押券才能重新进入二级市场进行流通[1].在买断式交易模式下,国债回购表现为一前一后两笔事先约定的反向交易,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国债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由此国债进行买断式回购后仍可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中国债券市场具备了类似于债券卖空交易功能,因此通过各种组合可以衍生出新的交易模式。

1.1抛补套利交易模式

该模式利用了买断式回购逆回购融入的债券可立即抛出的特点,当投资者预计货币市场利率上升,债券价格趋于下降,这时逆回购方就可以将期初回购交易中融入的质押券在现券市场先行卖出,获得现金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待债券价格下跌后再低价买入同品种、同数量的债券以便在回购交易到期时返售给正回购方收回本金和回购利息。这是买断式回购中运用质押券进行高卖低买的基本交易模式。

1.2循环融券卖空交易模式

该模式实质是抛补套利模式的多次循环反复,具体过程是,逆回购方将期初融入的债券通过卖空操作卖出以获取现金;之后继续进行回购交易融入债券,又将新的质押券卖出,获取现金后继续进行回购交易,如此循环反复操作,实现空头效应的放大。这种操作由于不必占用投资者大量资金且放大效益明显,可以实现更高的价差收益,适合投资者在确认后市债券现货价格将下跌的情况下使用。

1.3债券组合交易模式[2]

投资者当预期利率上升可能造成的不同债券的趋势分化,即浮动利率债券价格将跟随利率上升而上涨,而长期债券价格将出现下跌,在这种情况下,首先用现金在回购市场上对长期债券做一笔期限为T的买断式回购,完成后再行抛出用所得资金购入浮动利率债券,再对浮动利率债券进行同期限的封闭式正回购收回现金。期末,投资者首先购入长期债券以完成买断式回购的到期交割,再用回收的资金对封闭式回购的浮动利率债券做到期交割,最后把回收的浮动利率在市场上抛出,完成整个操作过程。投资者通过这一系列操作以很低的资金成本获得了长期债券下跌的价差收入和浮动利率债券的溢价收入。

1.4买断式回购组合交易模式[2]

投资者通过买入现券构成一个相对长期的国债多头部位,同时可以远期卖出同品种债券构成一个远期的国债空头部位。并行实施上述操作的净风险头寸是:一个长期多头部位局部抵消一个远期空头部位,其净结果构成一个相对短期的国债多头部位———恰好构成与回购交易过程中逆回购方完全同质的复合风险头寸,一旦该复合头寸的定价与逆回购交易定价发生偏离,就存在确定的无风险套利交易机会。

2国债买断式回购下的风险分析

收益与风险总是并存的,对投资者来说,买断式回购催生了新的交易模式,同时也放大了债券交易的风险,交易模式创新可以千变万化,但其可能引发的风险还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

2.1信用风险

买断式回购的信用风险要高于封闭式回购,封闭式回购中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逆回购一方,而买断式回购的信用风险则表现在交易双方,主要表现在:(1)受利益驱动正逆回购方违反回购协议的信用风险。如果回购到期时,相应债券出现预期大幅上涨,且价格远远高于事先约定的返售价格,按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就会失去价差交易的机会,从而逆回购方就可能选择不按初始回购价格履行返售质押券义务。反之,对正回购方而言,如果回购到期时相应债券的价格大幅下跌,并且价格远远低于事先约定的购回价格,按高于市场的价格购回质押券就会多支付购券成本,正回购方就有可能选择不按初始购回价格履行购回义务,从而减少融资成本而获利。(2)回购资金使用不当造成的交易链断裂的信用风险[3].投资者通过循环的卖空交易构成了交易链,发挥出杠杆投资的作用。但如果投资者在交易链未端对经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使用不当,就会使整条交易链连锁发生到期偿付困难,从而引发了信用风险。(3)交收失败导致的信用风险。在国债买断式回购中,如果交易双方的资金、债券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同步交付,则对先交付的一方形成了两种风险:如果另一方一直不交付,则对先交付的一方形成信用风险;如果另一方延迟交付,则对先交付方形成信用风险。

2.2做空风险

通过新交易模式获得更大的收益都是建立在对市场预期充分正确的基础上,一旦预期错误,新交易模式的风险放大也是很明显的,比如预计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想通过卖空在低位时再融入债券,以获得差价收入。若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市场利率下降了,债券价格不降反升,就会迫使逆回购方在高价位买回债券用于返售到期回购质押券,从而造成低卖高买的价差损失,特别是在循环卖空交易中,如果债券市场整体下滑,交易链中的每一笔回购交易都面临着债券贬值、保证金不足的风险,这将迫使投资者卖出债券以补充保证金的不足,大量的抛售债券又会进一步引发债券贬值,加剧保证金不足的压力。如果交易链中最终偿付资金不足,就会引发资金断裂,导致整条交易链的崩溃,最终引发杠杆做空交易的风险。这种情况更多地发生在循环融券卖空交易模式和买断式回购组合交易模式中。

2.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给买断式回购双方带来的风险。当市场债券价格趋于下跌,投资者就会选择买断式回购交易中的卖空抛补套利交易方式获利,但若回购到期时市场回购债券短缺,投资者无法在市场上融回卖空的债券用于返售清偿,就会构成清算违约风险。还有如果债券的流动性差,可能会在远期协议到期时出现有价无市的情形,无法买回足额的债券,致使无法履约。

3国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防范制度设计

任何一项金融创新,风险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设计好风险防范制度,把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却是保证一项金融创新成功运行的关键。针对上述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面临的三大主要风险,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3.1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和信用评估制度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要防范买断式回购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最重要的制度就是建立逐日盯市的保证金制度,同时要完善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估制度。借鉴美国的经验,为了保证抵押品有足够的价值,必须不断地对债券价值进行再计算,以保证债券价值至少与贷出资金的金额相等。这种再计算一般在每日收市后进行。如果债券价值下降,则逆回购方有权向回购方提出调整保证金的要求,对保证金的的补充往往是追加额外的债券,但回购方也可根据协议的规定选择提供额外的现金。

此外,对交易成员应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估制度,加强对参与主体的交易监督,有必要在交易成员举报的基础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在买断式回购中违约机构的名单,并对多次违约的机构限制交易资格,甚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3.2对循环做空敞口进行限制,防范做空风险

在循环融券卖空交易模式中形成卖空运作的杠杆交易模式,一方面放大市场卖空压力,抵消由循环正购所产生的单边助涨动力,有利于维持市场的稳定和平抑多头的过度炒作。但另一方面当利率上升时,形成非理性下跌,对债券市场可能形成做空风险。为了防范对市场造成的做空风险,可借鉴国外卖空交易经验,建立有效的交易规则。

(1)限制交易规则在国外,对卖空交易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允许在市场价格下跌时进行卖空,加剧市场下跌。如美国有正点规则[4]规定卖空仅限于以下条件:①市场价格处于上升点时,可从事卖空交易,但卖空价格必须大于等于上升点位时的价格;②虽然市场价格处于零上升点位,但都高于再前一次的价格,可从事卖空交易,但卖空价格必须大于等于零上升点位时的价格。中国债券市场尚处于发展时期,更需一些规则来规范交易,因而,可以前一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为基础,规定卖空价格不得低于它。

(2)公开与匹配的原则根据信息公开的原理,大交易者必须向监管者定期提供其卖空的交易量、头寸和品种等信息,再由监管者以汇总形式定期向公众公开。在债券持仓限额制中,某一交易者用于买断式回购的债券余额,应小于其自营债券托管总额的20%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卖空头寸与买多头寸相匹配,减少做空风险。

(3)交易券种应选择市场流动性强和量大的国债为了防范流动性风险,买断式回购在中国的推出应选择发行量大、市场流动性好的国债进行试点运行,并对各机构投资者的回购余额进行限定,对每一机构投资者在单一券种的回购余额进行限定,对每一券种的最大回购余额进行限定等,防止可供交割债券不足情况的出现。此外,由于金融机构在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上普遍使用成本法,而非市价法,因此只要持有债券不卖出,就不确认损益。这就会出现当市场行情出现震荡,亏损的风险变大时,为避免承担风险,交易员就会退出交易以避免受罚,从而导致市场的流动性迅速降低。成本法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妨碍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一个重要问题,不仅造成了债券下跌时市场流动性的降低,而且掩盖了金融机构自身的损失,导致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积聚,不利于自身风险控制和发展。因此改变目前普遍使用成本法核算债券投资,推行市价法核算债券投资,有利于提高整个债券市场流动性。

4结论

任何新的金融产品的推出都是有风险的,只要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认识和合理的防范,就能利用这种金融产品来活跃资本市场的交易。国债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可以有效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并且对于弥补和完善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沟通两个市场的联系以及促进债券市场做空机制的完善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蔡国喜。关于买断式回购有关问题的探讨[EB/OL]./chinabond/yjck/content.jsp·sId=320,2004-05-12.

[2]张梅琳,陈明章。开放式回购条件下债券市场交易模式探讨[J].财经研究,2004,(5):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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