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2-18

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议;理论;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andprogressofsociety,theemphasisonlanduseoverallplanningandtheoverallurbanplanningisofgreatsignificanceforreallife.Thispaperdescribesthelanduseproblemsintheoverallplanningandtheoverallurbanplanningandrecommendations.

Keywordsland;;planning;city;recommendations;theory;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土地利用规划的讨论,近些年在规划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大家不断地发现问题,又不断地提出对策建议,但是,多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变革,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规划师在认识方法上都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城市总体规划问题多多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改革一直未能以强有力的姿态开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理论基础

1.1规划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1994年中国制定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部级21世纪议程,它的核心思想是提出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政府为了在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国21世纪议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行动和措施,其中包括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之一,以推动地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1.2城市与区域发展的整体性——要求规划之间的融合

城市是非农业人口集中、以从事工业、第三产业等非农活动的地域,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集中点,是区别于比较单一而分散的农村居民的社会空间结构形式。与自然系统相比,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高度密集的综合体,是一个以人为主体的较为脆弱的生态系统。城市以其紧密联系的区域为依托。与城市紧密联系区域的资源、大气、水、生物、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们既起着为城市发展提供能源、水、粮食、劳动力等,又是城市产品的主要市场。同时起着消化、吸收和降解城市的废物。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速,城市与乡村之间逐渐融合,城市与区域日益成为一个发展的整体。按照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城市与乡村之间应该避免利益相互冲突,力求建立一种城市与乡村融合的协调发展形式,城市与乡村统一规划@。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必须相结合,而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个部分。在国际规划界流行的一种观点:“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Turecityplanningmustberegionalplaning)Ⅲ。在中国城镇密集的高城市化地区,尤其应该加强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应该逐步拓展到大都市地区范围的规

划。

1.3整体规划的原则要求

根据著名规划专家萨伦巴教授所述,整体规划需要四个方面的结合:@①功能上的结合,是指物质规划、经济规划与社会规划之间的结合,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②不同层次地域空间的结合,是指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结合,表明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必须结合起来,形成协调的有机整体;③地域规划与部门规划的结合,是将来自农业、工业、交通等各个部门上下级的纵向计划和建议与横向的地域空间规划联系起来,与地域的空间需求和发展可能结合起来。④时间上的结合,主要是考虑规划的动态性、时间和空间的结合性、规划的弹性等问题。规划的整体性原则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规划的整体,统一于区域与城市规划为主体的综合空间规划体系之中。

2、对城市总体规划现存问题的剖析

2.1城市总体规划历史的回顾

在我国所有的城市规划类型中,城市总体规划无疑是法律地位、权威性、受重视程度和期望值最高的。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城市普遍经历过两轮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近期5年,远期15~2O年,并且重点放在远期,即期望总体规划能对城市未来20年的各项开发建设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做出综合的部署。但是现实往往并没有期望的那么完美,实践表明:第一轮的总体规划平均发挥了不到10年的作用。第二轮的刚过5年就已经与实际建设相去甚远。在当前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的大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处境十分尴尬。回顾我们编制审批过的总体规划,每一个都是经过多方论证并认为是科学合理之后才开始实施的。当时,我们对城市的未来充满希望以为一个混乱无序的城市经过此次规划,必将步人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20年后一定会出现规划所描绘完美蓝图。令规划师们汗颜的是这种期望从来就没有实现过。

2.2市长与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采取的是一种由远及近的思维和工作方法,期望通过对长达15~2O年的远期规划目标的设定来指导和安排现在的工作,而非从现状客观条件出发提出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方案,对于城市近期开发建设缺乏指导意义。但市长的任期往往只有短短几年,如何在有限的时间、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做出政绩,是市长最关心的问题。如果无法从总体规划中找到任期内行动的依据,无疑将令市长倍感失望。正因为如此,市长才觉得总体规划远不如每5年编制一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那样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另外,影响城市发展的因素日趋复杂多变.为了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市长完全有可能也有必要采取一些重大举措,不仅将对总体规划设定的城市发展目标有所调整.甚至可能导致城市发展方向和总体格局的根本性改变。如果这些行动无法得到总体规划的支持。也将令其对城市规划失去热情和信心。

总体规划范文篇2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协调衔接机制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是理论基础和技术规程比较成熟,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发挥重要指导作用的空间规划类型。正在进行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也是为规范国土开发秩序进行的空间规划。就全国而言,对同一空间对象从不同角度开展三类各有侧重的空间规划,必然会在规划内容和工作程序上产生一定的交叉重叠。为此,从目标、任务、重点、实施、管理等方面研究三类规划之间的分工互补关系,探索建立协调衔接、融合共享机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对于确保三类规划有序、准确、充分地发挥各自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有空间规划及相互关系

(一)城市规划(城乡规划)

城市规划是历史最悠久的空间规划。它以城市空间中的物质形态部分为对象,以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指导,通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对城市实体发展格局涉及的道路系统及其他基础设施、建筑物、产业及其他城市功能单元在空间上作出安排,协调安排城市各类功能的空间布局,实现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有序推进城市空间开发。因此,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确保城市空间资源有效配置和土地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早期的城市总体规划并不对城市的外部空间以及城市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因此可以看作是以城市内部空间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微观形态规划。1990年4月起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要求“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从此,以解决区域范围内城市间关系为重点的城镇体系规划成为与城市总体规划直接关联的区域性发展规划,而且确立了自身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由于大量城市以“50年、100年不落后”为理由,片面追求以“宽马路、大广场”为代表的豪华建设,这被认为是造成全国耕地数量持续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城市空间非理性的过度扩张控制不力,因此受到了很多的批评。在此背景下,从法律层面把城市规划扩展到城乡规划的广义范畴,从源头上努力把城市与其所在的区域纳入到一个统筹发展的框架,逐渐成为各个方面的共识。2008年1月1日,取代原《城市规划法》的《城乡规划法》正式生效,城市规划在由空间领域向经济社会领域扩展延伸的同时,空间范围也由城市内部扩展到区域空间层次。城市规划进入了城乡规划的新时代。

(二)土地利用规划

作为政府依法采取的行政管理行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要晚于城市规划。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1月以后,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成为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的核心。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由国家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而编制的总体利用规划。显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根据1997年10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1)具体落实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分解指标的数量与分布(年度计划管理);(2)土地生产潜力等级和土地质量等级划分及图形编制(规划编制和成果管理);(3)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实施和管理);(4)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的落实与实施(开发整理项目管理);(5)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信息反馈(规划跟踪监测)。

1984年,原国家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其中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土地分为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共类、46小类。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又将土地分类细划为15个二级类和71个三级类。这一分类体系就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用地类型划分方案。

(三)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区内各类用地作出相应的空间安排。依照法律规定,其编制主体都是城市人民政府。只是城乡规划注重从满足城市功能的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其空间布局方案,是一种以项目为载体的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重从空间地块出发,合理安排其使用方向,是一种以用途管制为主线的空间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整个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方向作出规定;而城市规划则是在城市建设项目所及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各类城市功能在空间上作出合理安排,只有城镇体系规划的范围才扩展及整个城市的行政区划范围。显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衔接点在于确定城市用地的范围。

尽管现行《城乡规划法》和原有《城市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规定要与其他规划相衔接,但以《城市规划法》为依据、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的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开展了多轮编制和修订,而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进行。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两个规划的审批权限不同,规划控制和引导的着力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甚至服从的制度安排,往往只能停留在法律条文的纸面上,在实践中两个规划的脱节,甚至相互抵触的问题,仍是十分突出的。

1、规划关系的法律规定冲突

《城乡规划法》第5条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行《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现行两部法律都要求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但都没有明确规定“衔接”的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在对空间规划体系缺少整体设计和相应制度安排的情况下,这种“衔接”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障碍,这也是造成两者产生矛盾冲突的根源所在。

此外,《城乡规划法》第17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但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常都是以5年作为规划期,而且目前基本不做更长期限的展望。要求以20年甚至更长期限的城乡规划依据5年目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显然难以具有现实操作性。

2、规划的空间范围日趋重叠

通过土地利用分区,对五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空间范围作出明确区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则是由城市总体规划完成的。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范围应当在规划区内,但由于法律对于规划区的确定采取比较弹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城市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倾向于尽可能地扩大城市规划区范围,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就已经扩展到了全市的行政区划范围。这就造成在同一规划区范围内出现了两种基于不同理念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用地安排和开发时序等方面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就是很难避免的了。

3、规划理念和编制程序相反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明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的前提下,提出城市空间发展方向,并根据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统筹安排城市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用地布局,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的布局方案等。显然,从安排用地的角度看,城市总体规划是按照“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地原则自下而上进行的。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因此,土地利用规划对于用地供需的安排则是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地。

规划理念和编制程序相反,使得两个规划在用地安排方面更加容易出现矛盾冲突。

4、审批和实施制度抵触掣肘

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从直辖市到建制镇,相应的总体规划审批也由国务院一直到县级人民政府,均拥有规划审批权。

土地利用规划则规定了十分严格的审批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则将土地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于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手续。对审批机关的资格也作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具备能够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能够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最低到经过授权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才有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农用地的转用。市、县人民政府只能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征用土地的权限最低只到省级人民政府。

二、现有空间规划发展演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空间规划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规划的种类不断翻新,但规划自身的法律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规划审批和实施职责不明、各类规划之间关系日趋复杂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现有规划的纷纷开始转型。

(一)从综合平衡向保护耕地转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前文已经分析,实现供需双方的综合平衡是传统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目标。近年来,随着我国耕地面积持续下降问题日趋严重,耕地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在中央多次强调加强土地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背景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担当起了从源头上控制耕地面积减少的重任。在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同时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两大任务并重的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多地倾向于保护耕地,呈现出以突出强调耕地保护未主线的鲜明特征。2006年9月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做出暂缓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决定,要求将2010年保持18亿亩耕地的规划目标持续到2022年,同时对规划期间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建设用地规模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对生态退耕、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建设用地总量等主要控制指标的研究,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城乡统筹、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以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机制等问题的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特征不断得到强化,而协调平衡特征则日渐弱化。

(二)从单体发展向区域协调转型的城市规划

突出强化城镇体系规划的地位,使其成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总体规划提供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的一大突破,也表明城市规划的区域化是城乡规划有别于传统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特点。按照原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镇体系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没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城乡规划法》将城镇体系规划从总体规划中独立出来,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列,共同构成城乡规划体系。并要求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要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12条)。

传统意义上的城市总体规划只是将各类城市功能与相应的用地范围一一落实,形成布局方案。这种着眼于城市内部的规划,因为缺少对区域整体的把握,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就城市论城市、缺少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视角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以区域范围内各级各类城镇关系研究为重点的城镇体系规划应运而生。近年来,规划界借鉴国外经验,引进了区域研究为基础、以空间关系为重点制定城市发展重大战略的概念性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性特征更加突出。因此,从城市单体的总体规划转型为更加重视从区域角度研究解决城市发展问题的城乡规划,既是城市发展实践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从生产力布局向空间管制转型的区域规划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曾经借鉴国外经验,开展了国土规划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工作没能持续下去。但以国土规划为蓝本的各类区域规划,在缺少明确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因其能够为各级政府指导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提供依据,呈现出繁荣发展势

头。

早期的国土规划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着重对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土整治项目作出长期安排,与建设部门负责的城镇体系规划各有侧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政府通过计划手段在产业发展领域的功能弱化。与此同时,由于竞争引发区域间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等问题日益突出,通过规划对相邻行政区之间的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作出统筹安排,以此促进协调区域关系成为建设与发展实践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区或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区域为对象的发展规划沿着不同的路径演变。一是城镇体系规划更加关注跨行政区、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具有区域发展龙头功能的城市密集地区,出现了不同空间尺度的城市群或都市圈发展规划,如国家层面的珠三角城市群规划,地方层面的山东半岛城市群规划、武汉都市圈规划等;二是对于全国或地方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的区域受到各级发改部门的重视,如长三角和京津冀区域规划、辽宁沿海地区、广西环北部湾区域等;三是以具备特定地理特征或特殊功能的类型区域,如三峡库区、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等,也成为一种新的区域规划类型。这三类规划均源自国土规划或城镇体系,虽然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本一致,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在规划完成后的审批以及监督实施等方面没有统一的一定之规,实施效果往往取决于政府的行政意志。

2005年10月,为指导正在进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提出要建立国家、省(区、市)和市县三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类的规划管理体系。规定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省内区域的规划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现有空间规划的关系

在近年来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许多城市和地区为了加快发展,不惜过度开发资源、超前建设基础设施、以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为代价招商引资,损害自身持续发展能力,造成城市与区域功能定位不准、发展方向冲突、开发秩序混乱、开发强度随意的局面,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就是希望起到从源头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塑区域开发新格局的作用。在已经有多种类型的空间规划,而且相互关系没有完全清晰到位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定性与定位,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科学有序的空间规划体系。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定性与定位

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意图是希望对明确各个区域的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形成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是区域间客观的基础性差异,也是确定区域主体功能的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空间利用和城镇化发展格局等因素,统筹考虑各个区域在全国总体发展格局中的任务,对各区域的主体功能作出合理的强制性安排,形成了主体功能区规划。

从规划内容看,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种主体功能类型,是以约束开发冲动为主旨,以开发强度为单一坐标对各个区域作出的层次性类型划分。由于主体功能以开发强度等级为标志,不涉及具体的开发方向要求,不同层级规划之间必然产生重叠关系,同一类型(实际上是同样开发强度等级)的主体功能区必然会包含其他类型(开发强度等级)的功能区。也就是说,在部级的优化开发区中,可能会出现省级的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甚至禁止开发区。因此,这种主体功能的确定,只是宏观的、原则性的开发强度要求,而且只是阶段性的识别结果。针对四种类型(实际上是四个层次)编制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以区划为基础的空间管治目标方案。

如果上述定性成立的话,主体功能区规划不是整合现存各类空间规划形成的一个新规划,而是在现有各类空间规划之外,能够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等各类专项规划提供基本依据的空间规划。显然,主体功能区规划只有与现有各类空间规划建立起合作而不是替代的关系,成为具有长期性、战略性和基础性特征的框架性规划纲要,才能够满足为其他规划提供基本依据的要求。在提出各种主体功能类型区划方案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之后,其空间管治目标的实现可以通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具体落实。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本质上都是对目标地块的使用性质提出意见。但切人的角度不同,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地块出发,确定各不相同的使用功能实现规划意图;城市规划则从城市功能出发,为各类城市功能确定恰当的空间区位实现规划意图。两个规划的切入点不同,规划过程中需要研究考虑的因素条件也各不相同。如果将主体功能区定位于一种新的空间规划类型,则需要在目标、任务、重点、实施和管理等方面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并建立相应的协调衔接机制。

1、目标、任务与重点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标是建立起以开发强度等级差别控制的空间开发管制方案,以此作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促进形成有序有度、整体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确定的土地利用类型,通过对各类用地的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力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使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管制方案在空间上得到具体体现。城乡规划则以在空间上协调各类城乡建设活动布局为目标,以土地为核心开展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安排,规范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保障社会发展整体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显然,三种规划目标的共同点都是在不同层面上对目标区域的土地利用格局作出统筹安排。不同点在于主体功能区规划不是为每一地块确定具体的用地开发方向,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为具体的地块确定用地性质,即开发使用方向,以此作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因此城乡规划的目标更加明确具体。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范围、定位、发展方向、开发管制原则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应当包括具体落实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分解指标的数量与年度计划,土地生产潜力等级和土地质量等级划分、通过规划实施和管理实现土地用途

管制以及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的落实与实施等。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则是确定规划期内的发展目标、行政区域内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发展布局;用地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发展方向、关系安全的重要设施的建设布局、交通与绿地建设布局、防灾减灾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近期建设安排等。

2、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按照行政区划单元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同时,《土地管理法》还对于不同级别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了完整的分级审批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主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加以落实。

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镇总体规划分别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通过《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加以落实,具体地,就是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的协调衔接和融合共享机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对目标地块的使用性质提出意见。两者的不同在于规划对象的土地利用性质不同,因此规划过程中需要研究考虑的因素条件也各不相同。从主体功能区规划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城乡规划,形成一个从宏观到微观,从长期到近期的系列,并依次形成指导关系。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框架性规划,自身并不具备落实空间管制方案的手段。因此,针对区域开发强度等级确定的主体功能类型,需要通过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逐一落实。但这要求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对每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中,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出尽可能具体的指导意见。如需要明确在限制开发区中的城市建设,在绝对规模、定额标准、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与优化和重点开发区中的城市有所不同,以及如何体现这种差异等。只有这样,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等级目标才可能得到落实。

国发[2005]33号文件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为三级三类的规划管理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不同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此不能直接进入三级三类体系中。为此,需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之外,建立起我国的空间规划体系。

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乡镇规划;总体规划;规划方法与步骤

乡镇总体规划是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将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等结合起来,对乡镇规划区域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利用等进行空间资源配置布局和重点控制,并制定相应空间管制政策的综合规划。在乡镇总体规划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要提高乡镇规划管理水平,在顺应、利用和尊重富有特色的自然因素的前提下创造自然与人工相结合的美好环境是乡镇总体规划的使命。

1现阶段乡镇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

1.1规划滞后,管理缺位

由于资金困难和体制不顺等原因长,多数乡政府所在地没有编制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基本上没有规划。有些乡即使编制了规划,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执法监督和刚性管理,使得规划成了“纸上画画”,已不具有其科学指导乡镇建设的作用。

1.2整体规划不强

不少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不强,没有将乡镇建设看成一个整体,规划起点低、水平差、执行难。其主要表现有:乡镇数量盲目扩张,布局分散,规划管理不到位,缺乏详细建设规划,自发建设严重;有的乡镇规划滞后,基础设施建设不全,政府设施及公用设施配套不完善;“千房一面”的现象普遍,街景设计、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物的设计十分单调,品位不高;有的乡镇规划则过分超前,脱离实际,无法实现;乡镇规划缺乏理论指导和科学论证,先建设、后规划或边建设、边规划的现象较普遍。

1.3基础设施差,安全隐患多

许多乡镇的建设水平低,功能不健全,建设华而不实,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如相应的水、电、路和环卫等配套设施,特别是缺少公共厕所、垃圾堆放场,乱扔垃圾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乡镇尚未安装自来水,吃水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很多乡镇以马路作市场,人车拥挤,交通阻塞严重;绝大多数的乡镇基础设施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生产、生活区混杂,道路狭窄,镇貌依旧;普遍缺少文化、娱乐、社交场所;还有些乡镇电力供应不正常。

1.4土地资源浪费

由于规划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许多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很低。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偏高,耕地保护存在矛盾。一些地区大而不当的别墅占地严重超标准。有些地区的小城镇仍有“圈地”及“占而不用”的现象。

1.5规模大小不合理

有些乡镇规划盲目追求大、新、高、洋,实际上成了大城市的翻版,热衷于建设“标志性”建筑,大广场、宽马路、大草坪、豪华办公楼、景观房、欧化建筑席卷全国;有些小乡镇主街道规划成六车道甚至八车道,有的在目前镇区只有不到2万人的情况下按照15万~20万人作规划这种想象浪费了许多宝贵的耕地。与此相反,一些地区已建成的乡镇分布过分密集、规模过小,导致基础设施成本高、效率低,镇区规模难以扩大,中心城镇难以形成,影响了乡镇功能的健全和辐射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乡镇规模小,农民人均负担的行政人员多,严重地影响了乡镇的建设。

1.6盲目规划,不重环境

乡镇企业污染治理能力远不及城市的企业,特别突出的是镇区的污水排放处理和垃圾清运处理设施不健全,多数乡镇没有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环境污染严重,削弱了乡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7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

一般的乡镇企业规模都较小,且缺乏产业化龙头,产品技术含量低,大多停留在初加工水平,这样既制约了乡镇企业的提升和发展,也导致了乡镇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料严重地污染了农田和空间,造成生态恶化。同时乡镇建设与农业发展的关系不够密切,同时又缺乏具有一定规模的二、三产业,特别是缺少具有地方优势的高附加值农产品加工业,更缺乏支柱产业支撑。另外,乡镇将过境的公路作为发展的依托,不利于城镇完整形态的形成和长远发展。

2我国乡镇总体规划的基本工作流程

2.1前期交流

前期交流以会议的形式展开,参与的人员主要有镇长、镇建设站站长、其他相关人员。会议上应提出工作的思路、需要调查的资料、工作进度安排等问题。

2.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需准备纸质地形图和数码相机,以现场交流的形式进行,由镇长和相关的设计人员参与。现场踏勘的目的是熟悉当地环境、地形及当地发展现状;明确现场道路名称、宽度等基本信息和现状重要基础设施布局。

2.3现状调研阶段

现场调研阶段要提交现场调研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规划汇总,提出针对性分析;自然条件;人口条件;社会经济环境分析等一系列内容。

2.4方案阶段

方案阶段需提交规划方案说明书,方案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规划基本思路、地区发展目标、影响本区规划的重要因素分析及方案评价。规划方案完善后应提交规划方案图。

3乡镇总体规划的建议

乡镇建设工作线长面广,是一项耗资大、任务重、涉及面宽的系统工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与关注。在乡镇总体规划工作中要运用现代规划理念、技术和方法,在认真考察、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从经济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对乡镇建设发展进行详细规划,使规划对乡镇真正起到宏观调控和微观建设的指导作用。

3.1科学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是乡镇建设工作的龙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划,不成建设。政府财政部门每年要从城维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乡镇总体规划,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在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时,必须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突出战略性和前瞻性。

3.2规划城镇体系,设置功能分区

所谓城镇体系规划,就是要通过区域人口、产业与城镇的合理布局,协调体系内各城镇之间、城镇与体系之间、体系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各种经济、社会方面的联系,实现体系整体利益的不断增长。镇区规划布局要坚持“功能分区明确、优化布局结构”的原则,处理好生产、生活、休憩、交通四大要素的关系,各功能区要严格区分,避免混杂,功能区之间要用绿地或自然景观隔离,并可以设立商业生活街或休闲自然风景区等。

3.3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和个性

按区位优势、资源条件、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科学规划小城镇区域布局,提出小城镇区域发展、规划的标准和条件要求。每个镇的规划都要突出特色,要形成自己的风格,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努力保留农村的优点,引入城市的优点,科学划分居住、服务、产业等功能区,形成布局特色。

3.4保护环境,协调发展

新型乡镇建设的本质就是要改善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因此,在新乡镇的规划建设中,决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一定要对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文化毁损、交通恶化、社区干扰、景观杂乱等环境危害和破坏性危害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充分加以控制。积极治理“三废”,防止环境负荷超过容量,实现乡镇与资源、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

3.5深化改革推进乡镇统筹发展

乡镇府一方面可以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乡镇企业开发建设。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开放政策,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出台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向乡镇集中和就地就业的配套政策和鼓励乡镇镇发展的政策。

4结语

加快乡镇建设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乡镇总体规划作为其中一环具有重要作用。在资金投入不足及体制不顺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乡镇总体规划要着眼全局、综合考虑、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延续特色搞好新一轮乡镇建设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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