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例(12篇)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改革策略
失业保险制度属于国家树立起来的,用于保障失业者利益的资金。该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救济并帮助失业人员,使之能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再就业。当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还存有部分问题,需要相关人员仔细探究,找出改进的具体方法。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条例》不完善,覆盖面狭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员工需要依照其中标准,上缴失业保险费用。而失业人员同样也可以按照这一系列俗迹获取应得的保险待遇。从理论角度看,任何一个面临失业或是已经失业的人,都应当有权利获得失业保险待遇。但国内当前的失业保险条例仅仅覆盖了城镇当中企业及单位的失业人员,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相应地区内的情况。这就导致失业保险覆盖区间很窄,无法符合大多数人的要求。此外,失业保险也并未覆盖到所有年龄段的劳动者,其具体执行不够灵活,且发展状况已经大大落后于城镇经济发展。如若失业保险条例在这些层面没有得到改善,那么就难以跟上当前社会就业形势的前进脚步,导致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不平等。
(二)失业保险制度缺乏灵活性与激励性
首先,国内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缴费率方面没有表现出具体差异。缴费率主要是将企业或单位的工资总数作为标准,让其根据自己实发工资总数乘以百分之二上缴失业保险费用。这种没有差异的缴费率忽略了企业和单位间于雇佣层次方面的不同,一些效益良好的企业需要付出较高工资,所以必须负担高额保险费用。这部分企业中的劳动者面对的失业风险就更小。其次,从行业角度讲,用人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要上缴的失业保险费用很高,但其收益又相对较低,所以企业负担很重。技术密集型企业则用人较少,不需要负担高额失业保险费用,而其所获利润又相对更高,因此这种无差别缴费缺乏灵活性,不利于激励就业发展。
(三)失业保险金的支出结构不科学
我国各项失业保险金支出情况,还缺少足够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关对失业者进行职业介绍及培训的费用,还尚未制定出明确的标准,大多都是由当地部门或政府自行确定。而这样一来,失业人员基础生活费用占据了绝大部分的保险支出额度。例如,2014年失业保险金的总支出是156.9亿元,这一数据涵盖了工作介绍和技能培训等多个方面。但事实上,用于职业介绍和培训的资金只占了总金额的20%左右,大部分仍然用在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这对于促进就业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改革策略
(一)对《失业保险条例》进行改善,促进劳动力流通
要改进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条例》,拓展其覆盖范围和保障功能,使劳动力可以更高效、自由地流通。首先,原来的条例中,有关农民工的规定是“持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现在则可以改为“累计工作满一年后,即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其次,条例中“并非由于本人意愿而中止就业”的规定,可以再度细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关注其本人是否已经失业,而不必注重是否出于本人意思而中止工作。第三,要明确指出失业保险金在当年内花费的上限,或是制定出累积结余的最高数据,以便促使本年内的保险金可以最大限度地用于失业人员的生活以及工作推动方面。最后,要批准本人在失业期间可暂时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到需要的时候再自行申请并领取,具体时间应由本人自主确定,并可以累计。
(二)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灵活性与激励性
对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够灵活,缺少激励性的现状,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把失业保险金和再就业的因素结合起来。首先,如果劳动者提前就业,可以为其提供就业补助。其次,如果劳动者自愿投身于相对低下的工作,即可以为其提供资金补贴。从长远发展的眼光看,若要确保失业保险金的收入及支出维持均衡,还可规定保险金根据时间进行付给。例如,原本当累积缴费时间超过一年,且不到两年的时候,失业人员能够领到三个月的保险金,其金额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而若是根据时间进行支付,则三个月内所领到的保险金分别是最低工资标准的80%、70%、60%。虽然总体支出没有发生变化,但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异在逐步拉开,有利于激励失业者再就业。此外,还应当调节不同类型企业的失业保险金缴费率,提高技术密集型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用,而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额。
(三)改进失业保险金的支出结构
首先,对于生活的基本保障,应当适度拉开失业保险待遇和最低工资标准间的差距,刺激劳动者再就业。其次,要增加就业指导、技术培训等层面的资金投入,让失业者掌握必备的就业技能,使失业保险制度获得坚实的经济保障。对于一部分打算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以一次性发给3个月甚至更多的保险金。第三,要充分利用失业保险机制,控制企业或单位的解聘活动。例如为企业提供培训补贴,促进其改良就业条件及环境,在企业内部实施转岗培训制度,降低劳动者解聘的概率。
三、结束语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是现阶段国内社会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处理好这一问题,能够推动社会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国家政府要对相关条款进行改善,促进劳动力流通,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灵活性,同时改进保险金的支出结构,有效帮助失业人员创业或再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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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尤其是连续几年的扩大招生.中国的高等教育开始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换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从1998年的643万人.增加到2008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2907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3%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607.66万人.比上年增加41.74万人,在校生规模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全国招收研究生人数进一步增加.达到44.64万人随着高等教育的逐渐大众化.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最引人关注的是高校毕业生的失业问题.根教育部的资料:1999—200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均在80%以上.而2002年以后.随着第一批扩招的大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就业率迅速下降并一直在70%左右徘徊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共计338万人.其中245万走上工作岗位.这也就意味着仅2005年就有近百万大学生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532万人.全国平均就业率为70%2009年中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又将再创新高达到610万人.还有100多万历年没有就业的大学生.加之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发展失利.求职人数的激增、经济增长的放缓.使得2011年中国应届毕业生在就业问题上面临着不同以往的难题中国社会调查所最近在上海、北京、深圳、石家庄、郑州、成都、沈阳、武汉、厦门、哈尔滨、西安等地抽取1000位应届大学生进行调查显示.到2009逐步形成7月为止大学生就业率整体为35.6%从许多高校和研究机构对大学生就业所进行的调查来看.就业率一般要比教育部提供的数据还要低10%~20%。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失业以后一般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帮助.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如果高校毕业生.一旦毕业时未能落实工作.将面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境.为此.为了真正解除大学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参照劳动者在失业以后一般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帮助的惯例.必须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设立专项的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大学毕业生提供切实的物质支持.让他们在实现就业之前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从而保证这一群体在社会中的稳定性。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人们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2.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失业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将会呈几何级数式的发展当一个社会群体的失业率突破一定界限时.社会的稳定性必然受到冲击.这是不可避免的。从目前状况来看.大学毕业生失业现象非常普遍.其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读书无用论的消极思想重新抬头大学毕业生作为高知人群.其失业不仅会引起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产生宣示效应.挫伤社会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产生读书无用论的消极思想.一些农村地区已经有了这一思想苗头二是大学毕业生对未来失去信心.容易形成社会隐患对于失业的大学毕业生而言.在毕业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很容易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对未来失去信心.并有可能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一旦形成过激行为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毕业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给大学毕业生一定的缓冲机会.平抑他们的挫折情绪大学毕业生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机会去过渡、进入社会的角色.这不仅可以直接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2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所有的劳动者在内.这样有利于贯彻社会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实写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比较小.未涵盖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扩大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有助于最终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2.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
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另外.中央政府鼓励大学毕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包括劳动保障部在内的多个国家部委都曾出台业生参与西部开发.到农村去任职.担任农村教师.到社区去任职.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2004年动员大学毕业生当警察、当武警、出任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随后的“允许大学生进行失业登记.特别困难的大学生还可领取今年还有失业救济金”的政策.2011年国家又出台了把贫困大学生纳入低保范围的政策.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
3当前建立我国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大学生无参与失业保险的资格
1999年大学扩招之前.我国的大学教育长期统包统分的就业模式.使大学毕业生与失业问题难以挂钩在这一背景下.我国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未考虑大学毕业生群体,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包括以下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此规定.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于他们在校期间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被排除在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之外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是不能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失业保险的。因为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只有参加失业保险4年以上的人员.在其失业后方能享受1个月的失业保险.以后每多参加1年.增加两个月的享受期限。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购买的.但是大学毕业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学生.没有购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动用全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生的问题
3.2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难以确定
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可避免面临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问题。一般认为.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资金应由学生个人、学校、社会以及国家四方共同负担。当前我国大学的学费标准已经很高了.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强加上失业保险费.无疑会加重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操作不好还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在社会上产生读书无用论的消极影响相比之让大学生直接从学费中缴费是不太可行的.承担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学校和社会.个人一旦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失业保险也就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
3.3大学生就业观念有待提高以及存
在一定的诚信问题虽然现在大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但是.仍有许多大学生在择业观上存在误区.就业期望值居高不下出现了“宁愿到外企做职员.不到小企做骨干”、“创业不如就业”等现象。择业时对地域、待遇、行业看的过重,在农、林、渔等行业从业量很低,西部地区、偏远地区农村、乡镇虽然求闲若渴.却几乎招不到人才于是.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了大批的自愿性失业者从目前大学生返还助学贷款的情况来看.大学生的诚信还存在问题。我国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还不是很成熟.这与大学生由于诚信问题造成还贷不及时、拖欠等诸多问题有一定的联系因而借鉴助学贷款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很有可能将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带到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中来.这样不仅不利于基金的汇拢和运转.更影响失业大学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4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在毕业生人数激增.就业形式严峻.失业现象普遍的今天.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它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因而.我国应早些着手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4.1完善失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社会保障法》,因此针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可以制定相关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对其资格、待遇、基金、管理和监督、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监督其是否在工作之后还仍然在领取失业保险.如发现用人单位监督不严.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逐步将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
4.2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预警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失业预警制度是指政府要监测失业现状并适时采取措施.将失业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以下。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失业控制目标,也就是要划定预警失业(国际通用的标准是5%)、失业警戒线(7%)、恶性失业线的控制目标建立失业监测系统.对失业进行调查、统计、预测和报告,为决策部门采取措施、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在国际上.失业率4%~5%左右.通常被认为是达到了充分就业的理想状态。为了进一步了解大学毕业生失业现状.积极构建我国的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应加强大学毕业生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报告和失业预警制度一方面.要采用抽样调查等方式认真调查大学毕业生失业情况另一方面对出台的一些经济政策进行评估、分析、预测,比如.分析循环经济对我国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缓解金融危机的各项经济措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等。
4.3充分发挥大学生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在确保失业大学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这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本意。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以学生毕业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依据.逐月发放.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两年为了促使毕业生尽快择业.可实行失业保险待遇递减制.即前期保险待遇可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后期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逐月按系数递减,以促使毕业生改变就业观念.尽快寻求适应自身的就业岗位或创业性就业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3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供给;劳动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国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和功能强大的体系。然而,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经济学理论上的青睐和重视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家惊奇地发现:只占据国民经济极小份额的失业保险,①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中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它的每一项内容②变化都会直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大量细致的理论研究围绕着失业保险制度展开。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也逐渐从建立理论模型转向更多的实证计量分析。具体而言,研究工作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1)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这是吸引众多经济学家目光的起始点;它引发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2)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探讨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影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3)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细思考。本文拟按照这三个方面,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出评述,同时也指出了这些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1-2]
2.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4]
3.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5]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7]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8]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着名的“奖金实验”(thebonus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9]
2.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11]
3.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12]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着。[13]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15]
2.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17]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18]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19]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21]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22]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着。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24]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28]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首先,基于失业保险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对劳动者消费起平滑作用的认识,我们认为应当将失业保险金与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联系起来,成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层次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这一比率不能过低,否则它保障不了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福利和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也吸引不了劳动者参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收入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效率的作用更是无从谈起。这一比率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出现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扭曲微观个体劳动供给的行为。同时,这一比率的计算还需要配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失业特点,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享受资格等具体内容。
其次,鉴于设计合理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能够发挥减少劳动者失业风险以及降低失业率的作用,我们认为政府应当根据企业的解雇经历和潜在的失业风险,制定有个体等级差别的费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税率,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保证充裕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缓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劳动力需求产生的不利影响,约束失业风险高的企业在使用劳动力资源方面的随意性,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随着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固定费率制度向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的转变,能够帮助劳动者特别是低工资和低技能劳动者实现相对稳定的就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力市场上弱势群体频繁失业的现象。
注释:
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0-1996年的统计,失业保险支出在各国GDP所占比例大约在1%~3%之间。
②在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金水平、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等等。失业保险金多少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来衡量。失业保险享受资格是指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是指具备失业保险资格的失业者并不能永久性的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失业者不再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构成。
③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普遍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55%,法国和德国为60%左右,丹麦、瑞士等国甚至达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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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4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颁布实施16年来,一方面是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却是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发挥不充分,从其中的紧张关系可以窥见失业保险预防失业能力显著不足,因而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1.增加政府公共事务财政支出。
实践中,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功能已经得到较好发挥,促进就业功能也有了一些制度和资金支出的安排,如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而失业预防这一功能却还明显缺位。如果失业保险中没有失业预防这一环节,用人单位在遇到暂时的困难时就会不得不裁减人员,造成劳动者失业,这不仅对劳动者本身是较大伤害,对于政府及失业保险基金也是不小的负担。如果失业保险基金帮助用人单位支付拟裁减人员以一定的补贴,政府财政及失业保险基金对这笔支出则是可以承受的。而一旦劳动者失业,失业保险基金不仅要按月支付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同时还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笔支出数量将远远大于支付给企业的不裁员或少裁员补贴与对劳动者的培训补贴之和。
2.潜在地威胁到社会稳定。
大量的失业劳动者流入社会,其与所在的家庭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失业相关者”人群,他们在遭受物质损失的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极易产生烦躁、悲观、仇官仇富等负面情绪,增加了暴力犯罪的几率,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点。
3.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受到影响。
当长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外部风险时,比如人民币升值压力、外贸摩擦、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效率提高等,失业保险制度就应当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帮助用人单位抵御风险,稳定就业岗位,防止规模性失业,而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没有对其予以支持的功能。还有一些用人单位长期缴费而不裁减人员,也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支持,这也影响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4.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积极性受挫,使得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社保、在职培训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在岗职工技能的提升。
二、多重因素造成预防失业功能弱化
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失业保险制度理论储备不足、顶层制度设计缺失、立法缺位、经办人员工作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不多密切相关。
1.理论储备不足。
在我国现行的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是最早开展失业(待业)保险经办工作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和民众对社会保险事业高度重视,与民生息息相关、社会成员关注度较高的养老、医疗保险事业得到长足发展,社保领域的专家学者往往言必称养老、医疗保险,推动该领域的研究向纵深处发展,而对失业保险等领域的研究则相对薄弱,造成失业保险相关制度的理论储备明显不足。
2.顶层制度设计缺失。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颁布实施、《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进行修订,对新形势下对失业保险制度的需求未进行有效呼应,顶层制度设计和立法的缺位导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只能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只能按照严格的规定执行,否则便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的允许和保障。
3.经办人员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不多。
多年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不多,囿于传统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方法,对《社会保险法》等赋予的权力不敢、不想行使,在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等方面较为匮乏,也使得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大功能的发挥极不均衡。
三、促进失业保险更加积极地预防失业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的积极发挥。
1.充分重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
各级决策者、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作用,切实增强稳定就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评估因失业带来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把稳定就业与扩大就业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来谋划工作、开展工作。
2.促进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现行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功能,未对预防失业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党的文件对预防失业有最新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但尚需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并细化、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所以,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一是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性补贴和培训补贴等预防失业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制度;三是对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规模性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四是修订当前的失业保险法规。
3.着力经办工作机制方法创新。
各级经办机构要克服等、靠、庸、懒思想,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在经办工作中既重视具体操作的合理性,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顾及用人单位困难、为用人单位着想,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探索增加社会保险费补助或工资补贴、在职培训费补贴、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贴、失业预防费用支出等项目,并将这些项目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保障生活支出、促进就业支出、预防失业支出预算化管理、据实列支、比例控制和总额控制。
4.强化失业预警和动态监测工作。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5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6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7
一、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二、谨慎的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
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1篇8
关键词:保险诚信缺失优化
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的表现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便容易产生经营行为短期化,导致“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出险赔款程序也过于繁锁,许多索赔人经过多次反复还难以从保险公司领到应得的保险金,使得投保人大为不满,从而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信用度。
(二)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为了谋取巨额赔偿金甚至还制造人为事故,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虚假索赔案件近年也在逐渐增多。
(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四)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
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
(一)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
(二)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
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遵守信用将有利于个人及社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要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在惩罚机制上,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对于违背诚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已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利益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诚信制度是对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这种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
(一)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
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通过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行为,就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可见,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诚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诚信的保障。
(二)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信用。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不可能发展。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人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及其有关机构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三)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
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在最近几年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激增的现状引起了保险监管层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三假”(即“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尤为严重。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消除安全隐患。要让消费者信赖保险,首先保险自己要足够“保险”,保监局在这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监管作用。但我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
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考虑创立商业化的信用运作机制,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参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在线服务。在保险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保险客户的诚信状况时,或者在保险消费者调查某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的信用时,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信用记录资料。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之于众,即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
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使之为国家的经济的健康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文辉.《2008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2
2.陈文辉.《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0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2
3.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上海:三联书店,2001.11
5.[美]考埃特.《演进着的信用风险管理》,[M].机械出版社,2001.4
6.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1篇9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0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10
道德风险最早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为其承担责任的行为。这种情况下,道德风险常常被称为“道德败坏”。它包括事前道德风险(即逆向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前者被称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后者被称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广义的道德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道德风险,还包括由于人责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导致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风险行为,即心理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事故中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违法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在这些情况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对人的心理、行为准确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属于道德风险。本文研究的道德风险主要指狭义的道德风险中事后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常常被称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对于这种道德风险,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它是一种败德行为,是由于人的不诚实和不正直导致的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另一种认为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并不必然地反映人的道德败坏,它是经纪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时所产生的一种负面效应。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以上两种情况混杂在一起。
二、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1.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定义。失业保险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最初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劳动经济学家们提出的。他们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力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工作搜寻理论的出现,为经济学研究失业者的理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体来说,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失业保险制度下,保险方(失业保险机构)和被保险方(参保人、失业者)两方当事人存在着信息强弱不对等关系,保险双方的其中一方失业保险机构不能观测到另外一方参保人的失业的真正原因、失业期间有无求职要求、是否积极努力地寻找工作等情况,因此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方,而参保人在失业后成为受益方,他(或她)对自身失业原因、生活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搜寻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险人处于信息的优势方。这样,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便在失业保险领域产生了。
2.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在失业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愿失业问题。失业保险道德风险中的自愿失业是指参保人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其目的在于获得一定数额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机构在认定参保人失业事实时,很难准确把握失业人员是否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的发生。部分参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主动自愿失业,冒充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虽然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有限,不可能完全满足失业人员的现实需要,但失业保险金是在参保人不参加任何工作的情况下发放的,因此失业保险金对于自愿失业者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的。
(2)隐形就业问题。隐性就业是指已在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保险主管部门登记为下岗或失业人员,并按期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实现再就业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报就业状况及劳动收入的情况。隐性就业的大量存在不仅会造成巨额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同时也会造成失业保险制度的低效运行。
(3)延缓就业问题。延缓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后由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很可能会为了享受闲暇,而降低自己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使自己处于失业状态,直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到期为止。延缓就业问题在西方高福利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在这些国家,政府所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数额是较高的,一般是按照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的工资的40%-75%来支付,有的国家甚至是按照工资标准等额支付。按照这个标准,失业人员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完全可以维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因此,这使得西方高福利国家的失业人员宁愿为了享受闲暇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去寻找工作,由此造成了延缓就业问题。即使在低失业保险金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失业保险金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但失业保险金的获得并不需要失业人员付出劳动,失业人员仍然可以依靠失业保险金维持基本生活,因而较低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促使失业人员故意延缓就业。在我国失业保险领域,主要的道德风险是由自愿失业和隐性就业导致的,而延缓就业是高福利国家失业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再加上我国政府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的战略地位,因此在促进经济增长与保障劳动者福利之间更倾向于前者。因此,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制度本身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失业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的规避。
1.失业保险替代率过低,平滑消费功能不足,隐性就业问题严重。失业保险替代率的高低关系到失业保险政策再分配功能和平滑消费功能的大小,失业保险金水平越高,越能平滑劳动者失业后的消费,以至于他们不会因失去工作而陷入极度贫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者可以获得低于失业人员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数额由当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通常为最低工资的60%-80%,失业保险替代率仅为20%左右。而国际上通行的失业保险替代率为40%-75%。在我国低工资的现实情况下,现有的失业保险金水平不能较好地保障失业者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平滑消费的功能也极小。过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导致大量的隐性就业人员存在。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在全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大约有50%-9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隐性就业。另外中国社科院最新调查显示,至少80%的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还有其他收入来源。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金过低,导致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极为有限,失业保险所发挥的激励再就业功能发生扭曲,隐性就业问题十分严重。
2.失业保险给付期不合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三个档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为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参加失业保险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越高。这一规定对于工龄较长、技能水平低的失业者和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更倾向于接受失业保险金而暂时离开劳动力市场。尤其是隐性就业人员,会更倾向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直到期满为止。因此,我国失业保险支付期限的不合理会导致失业者的道德风险行为。
3.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服务功能薄弱。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还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的服务。然而在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用于再就业的资金微乎其微,如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服务的资金仅占失业保险支出总额的10.8%,分摊到当年每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身上只有45元/月,这对提高失业人员的技能是远远不够的,长期以来致使失业人员认为就业服务项目对其找工作没有明显帮助,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造成失业者采取不正当行为躲避就业服务项目的行为发生,进一步滋生道德风险行为。
4.失业保险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由于监督和惩罚不严,道德风险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申请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和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享受资格条件对“非自愿失业”和“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缺乏足够的、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可操作的措施,致使失业保险机构无法甄别出失业者失业的真正原因,对导致道德风险的隐性就业无法及时发现。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位,停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合适工作”这一条款,很难真正实施。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和惩罚,损害了失业保险的公平性,降低了人们对失业保险的信任度。
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正是由于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了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难以规避,失业保险制度不能真正发挥其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三大基本功能。为此,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规避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1.增加决定失业保险金水平的参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替代率。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过低,不仅不能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且还产生了隐性就业等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制定失业保险金水平时,一方面要适当提高失业保险替代率,切实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家庭负担、年龄等。在计算个人失业保险金时,应当与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规定工资水平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按同一基数计算;有抚养子女和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的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要高于没有家庭负担的失业者。这样才能保证失业保险的公平性和持续性,减少失业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2.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与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达到减少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目的。国际上失业保险待遇的平均期限是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则是每年的待遇领取期限不得超过十三周。这些标准值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下加以借鉴。只有适当缩短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配合失业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失业保险领域内普遍存在的隐性就业问题,从而使失业保险制度健康良性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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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业保险;再就业;影响;探究
一、失业保险的定义
所谓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正是由于失业保险的这两大功能,人们又将其称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目前,失业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世界各国主要通过失业保险来解决失业问题。
二、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现状与不足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开始于1986年,并先后制定了三部有关法规:一是1986年10月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二是1993年4月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原有《暂行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三是1999年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也就是目前仍在执行的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失业保险建立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支持了企业改革。时至今日,失业保险更应扮演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角色。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在很多方面显露出不足,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在价值层面上,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和有违公平原则两大不足。在立法技术上,缺乏一个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的综合性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且立法层次偏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资格条件审核不严,欠缺资格审核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的规定比较含糊或根本未做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失业保险待遇偏低,计发办法不合理,且与其他制度缺乏相互衔接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几乎空白。在失业保险的管理上,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多支少,开支不合理;失业救济金发放失控等。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三、西方学者关于失业保险影响失业持续期的研究
对于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的研究,西方学者早就开始了。西方学者对于失业保险影响失业者再就业行为这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较深入的理论和经验研究,其研究的切入点主要有劳动力供给行为、失业持续期、劳动力流动与转换等,其中,关于失业保险影响失业持续期的研究占绝大多数。失业持续期即失业者从发生失业到重新就业之间的时间间隔,失业持续期的长短是体现再就业水平和效率高低的主要方面。关于失业持续期研究的观点主要有:一是主流观点认为,高额度和长时期的失业保险水平,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期,使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二是认为失业保险金具有正面的激励作用,能够使失业者的搜寻工作能力得到增强,反而会更快地实现再就业。
认为失业保险水平与失业持续期存在正相关关系的观点。近几年的经验研究结果与早期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对美国的研究中,失业持续期对于失业保险给付额的弹性系数要高于0.5(Meyerl990),对于保险给付期限的弹性则要大大小于0.5;Hunt(1995)对德国的经验研究也发现了两者间的明显相关关系;在对瑞典(Carlingetal1996)的研究中,这种影响效应则要小得多;HamandRea(1987)研究得出加拿大的失业持续期明显受到保险给付期限的影响,但不受保险给付额的影响;Abbring,vandenBerg,andvanOurs(2000)等发现荷兰失业保险给付水平的下降能够明显缩短失业持续期,但在其分析中很难将失业保险给付的减少与其它政策因素分开进行比较,只能分析其联合效应。总之。虽然各国之间对于失业保险影响失业持续期的分析结果有所差异,但失业保险与失业持续期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是存在并经过检验的。
关于失业保险水平对失业者的再就业行为影响的经验研究方面,Mortensen(1977)、Burdett(1979)、Meyer(1990)、KatzandMeyer(1990)等人通过大量的经验研究,证实了再就业率随着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临近而不断上升。他们也考察了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对再就业行为的影响,再就业服务等针对长期失业者的劳动力市场项目的作用。EdinandHolmlund(1991)、Carlingetal(1996)等人以欧洲福利国家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接近保险给付终点时,参与劳动力市场项目的失业者明显增多,再就业率的变化则不明显,充分证明了失业保险水平的提高对于失业者的再就业有着明显的负激励效应。
在研究方法方面,多数研究中均建立了计量经济模型(如持续时间模型(durationmodel)、横截面数据模型(crosssection)等),采用各种数量和统计方法对失业保险的激励效应进行了估计。在不涉及外生政策变量的研究中,典型的方法是对失业持续期与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给付水平或替代率、工资或收入水平以及其他人口统计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在对失业保险影响失业持续期的研究方面,Tatsiramos等使用参数化存活分析(survival)等计量方法,建立了关于失业的参数化持续时间模型(durationmodel),将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变化作为外生变量分析其对失业持续期的影响。一些学者还研究了失业保险对于不同收入和性别的失业者、失业保险体系外的失业者的再就业行为的影响效应。通过长期研究逐步形成了基于不同研究方法和角度的理论体系与模型,探索出了失业保险影响失业者再就业行为、失业持续期以及再就业率的基本规律。
四、我国对于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方面的研究
我国对于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方面的研究成果多数只是对失业保险对于失业者再就业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简单的定性描述。
在实证研究方面,仅有的实证分析的文献是对失业持续时
间的研究,聂爱霞做了失业保险对失业持续时间影响研究综述,认为我国关于失业保险和失业持续时间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归纳起来有两类,一类是从失业保险给付额度的存在或变化的角度进行探讨;另一类是从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变化的角度进行研究。如杜凤莲等利用调查数据分析了失业持续时间对中国城镇人口再就业后工资的影响,发现失业持续时间每延长10%,再就业后工资就下降0.46%-0.55%;再有,王元月等根据工作搜寻理论和青岛市失业者登记数据对享受不同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差异进行了实证研究。结论发现:享受失业保险者的失业持续时间明显长于不享受失业保险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在失业保险给付额度相同的条件下,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与失业持续时间成变动关系。在使用的方法和工具方面主要有存活分析方法;持续时间模型(马驰骋,王元月;2006)证明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同样对失业者的再就业行为具有负激励效应,延长了失业持续时间。
五、结束语
从以前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对于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的关系方面大多只是仅限于文字性的描述,并没有确切说明两者关系的实证研究。本文没有继续从失业持续期的角度人手,而是从宏观上对失业保险与再就业之间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各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但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的结合还不够紧密,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发挥并不充分。
第一,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与再就业和国企再就业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尽管各自的增长是非平稳的,但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
第二,虽然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失业保险金、再就业培训费与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与再就业有较强的相关性。失业保险对再就业有很强的影响,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并不是再就业的原因。这说明,目前失业保险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主要停留在生活保障层面,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还助长了一部分人的懒惰情绪。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功能的同时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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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首先简要概述了失业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意义,进而分析了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相关对策,可以为相关人员开展失业保险管理提供科学的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部分行业领域的失业率逐步攀升,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现在,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为再就业提供保障的重要措施。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失业保险制度与时代的适应性差距不断拉大,各种缺陷问题不断出现,不仅制约了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开展,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促进就业再就业以及健全劳动保障服务体系的作用,已经成为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这对于实现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失业保险制度实际意义研究
(1)失业保险制度可以缓解失业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下岗职工等失业者失去工作后,如果没有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势必会造成其个人生活困难,甚至有可能出现违法乱纪等扰乱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通过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缓解失业人员的消极情绪,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稳定。
(2)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流程中,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业领域不断被淘汰,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不可完全避免,因而会导致失业现象的发生。通过失业保险制度可以缓解失业对失业者和社会造成的冲击,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因而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的体制改革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
(3)失业保险制度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以及再就业提供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由于保障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因而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的自主创业以及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失业保险通过为失业者提供技能、创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失业者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生存能力,而且通过扶植下岗职工的自主创业,在社会范围内又可以起到增加社会就业机会的作用,因而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体系。
二、当前我国在失业保险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分析
(1)失业保险相关政策体系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政策体系不完善,最突出的表现便是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方面。由于人力资源部门相关政策跟进不及时。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时,特别是新参保的人员,仍人为划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对农村户口或者说享受村民待遇人员,设立待遇享受的门槛,还需要出具相关村民待遇证明,由于缺乏相关权威认证,这既给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农民工的歧视,造成了社会不公平。
(2)失业保险管理体系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失业保险信息的共享性较差。当前,我国在失业保险体系管理中,由于对于信息化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足,因而导致信息化程度较低,在目前的失业保险信息体系中,跨地区和本地区跨机构就业信息交换共享渠道不够畅通,如果失业人员选择在当地失业保险体系覆盖的范围之外就业,失业保险机构很难及时掌握其就业情况,导致在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又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难以避免,其失业保险待遇未及时中断的情况也有随之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此外,由于信息化程度不高,未能建成失业保险信息的及时沟通渠道,失业保险与其他险种的信息交换共享渠道也并不畅通,失业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重叠的问题时有发生,既造成了失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待遇的重叠发放,也为失业保险的正常管理带来了困难。
(3)失业保险管理体系对于再就业的推动力度不足。虽然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在稳岗援企、失业预警、提高劳动者技能等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但是由于许多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制度、流程需进一步细化,资金、人员、经费等方面工作还有待于更进一步加强,覆盖面需进一步扩大。尤其是促进就业功能作用不明显,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失业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要为失业职工提供免费技能培训,但是由于培训内容与失业职工的个人职业规划不协调,导致失业职工学到的技能也有可能不是在将来就业时企业需要的,造成失业人员时间精力方面的浪费;用人单位在招用失业人员后,还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新的技能培训,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4)我国失业预警机制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企业失业预警机制,从在山东和烟台地区实行的失业保险监控试点情况看,目前监控企业采样还不符合统计学原理,失业监控企业数量不足,行业布局不合理,而且监控的部分企业也难以真实的反映当地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另外,由于缺相关的规范性制度约束,各监控企业的数据真实程度难以保证,其数据采集和分析对经济运行状况和就业失业状况缺乏指导意义。
(5)我国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系统的规划。由于扩大失业支出目前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各项资金缺乏统筹长期规划,可用资金规模一般是在年末才明确当年资金规模,资金安排较仓促,而且缺乏合理性与长远性。因此,难以预计失业保险未来资金的规模,甚至不确定以后是否有该项资金,进而影响了对项资金的合理规划,导致资金促进就业的使用效果不明显。
三、我国失业保险管理体系完善措施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不断进步,失业保险制度应该进一步的拓展其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逐渐发展为具有“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功能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以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为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保障作用。当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应该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开展:
(1)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相关政策规定。首先,应该进一步的重新理顺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对原政策中农民合同制及农村户口人员的有关条款按照时间划定界限,对规定时点后发生的就业、失业等事项重新进行规范。其次,应该在充分考虑原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现行的部分政策予以整合和修改,原政策中关于农民合同制的相关政策予以保留,在规定时间点后,新招工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不再划分户口界限,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一视同仁,各项待遇也不再以是否享受村民待遇予以区分,仅依据参保缴费及失业情况予以核定,通过这些措施真正做到失业保险制度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
(2)提高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失业保险相关处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作的准确性与规范性。首先,应该尽快推进失业保险信息与养老保险信息的对接,真正做到共享数据,实现网上即时办公,严格网络数据录入的时效,确保在参保人员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各项数据能立即在网络上予以反映。其次,应该注重加强网络数据的整理规范,逐步将数据网络与全省乃至全国就业信息并网,在做好信息网络互通的同时,加强对经办网络的管理,确保网上数据额及时、安全、真实。
(3)在失业保险管理工作流程中完善对于下岗失业员工的培训,努力推进再就业。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下岗失业员工应该积极参加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的培训。因此,在失业保险管理上应该进一步完善失业职工的培训体系,在原有失业职工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探索更人性化、更加灵活和适合企业需求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如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时间、推进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企业订单培训等一系列措施,提高失业保险培训成效。
(4)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划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失业保险制度体系正常运转的关键部分。管理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将失业保险基金推进就业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规划远期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每年失业保险可以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总量、渠道、和使用范围,并作为一种长期规范性操作的依据,使基层单位对资金使用可以做长期预测和规划。
(5)加强对于区域失业状况的监测预警。在对待失业问题上,应该做到工作的预先性,通过合理布局失业预警监控企业,并对监控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和运用,缓解下岗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蔓延发展。在对较大规模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的同时,指导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更有目的性的进行决策,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流动,保持经济平稳运行。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使失业保障能够及时应对国内和国际上大的经济动荡,实现失业保险对经济运行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基础保障作用。
四、结语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安定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并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制定、拓展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强化信息化管理以及推动再就业服务等方面,实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管理的规范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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