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2-25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

自开工以来,本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所属国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及建立完善管理机构,持续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职业安全卫生意识,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同时把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员工职业健康作为重点工作,对职业病的防治宣传、培训管理体系的建立、个体防护设施的配备、以及防尘措施等方面认真进行落实,为从业人员营造了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现对前阶段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

项目部建立了以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班子成员齐抓共管,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XXXXXX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专职管理员:XXX。

(二)制度建设及操作规程情况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项目部编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等13项制度。

项目部针对本工程施工性质,分别编制了粉尘、噪声及高温作业岗位职业健康等3项操作规程、并要求全体施工人员(含外籍员工)严格遵守本工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应熟悉、掌握和遵守配合作业的相关工程的操作规程内容。

(三)检查考核情况

项目部依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每个季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职业健康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档案管理、培训、应急管理等八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落实,强化职业健康措施落实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同时项目部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结合每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现场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同考核,做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推进。

(四)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情况

为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力度,项目部组织培训活动1次,参加培训人员共计19人次,培训内容主要围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和量化分级内容。同时HSE部在施工现场宣传栏中公示了本工程关于职业健康的13项管理制度。

(五)现场监督管理情况

项目部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总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HSE部门为牵头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责任事项和内容,实行系统化管理。持续加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防护意识;综合管理部依据所在国相关要求配备施工人员(含外籍劳工)职业病防护用品,HSE部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项目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检查也将职业健康方面列为受检内容。因此做到了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目前本工程未出现任何职业健康突发事件。

(六)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情况

针对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工作,项目部按规定要求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如针对粉尘和噪声危害,一方面为施工人员(含外籍劳工)配置休息室,减少作业工人实际接触危害时间;另一方面足量配备防尘口罩、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且在施工现场涉及到职业危害因素的部位设置了职业健康告知牌、警示牌等,针对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人员,项目部有关把“三同时”内容及时进行教育培训并签署“外来人员职业危害告知书”,全面提高项目部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意识,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职业危害排查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项目部每季度对可能发生的职业健康危害和涉及的作业类型、工种、岗位人员进行专项排查工作,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检查也将职业健康方面列为受检内容。目前项目部尚在桩基础施工阶段,涉及职业危害因素较少,但项目部依然全面开展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情况排查统计工作,并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做好职业危害管理心中有数,并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更新台账。有效的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对现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情况、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排查,督促相关人员及部门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及时消除职业健康隐患。

(八)《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本工程所有参建人员(含外籍劳工)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项目部根据工程局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安环〔2018〕17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收到了预期效果。

在宣传周期间项目部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4月28日由项目HSE部牵头,全体人员参加,开展了职业病防治知识讲座、观看《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动画片及结合岗位展开自由讨论。同时针对本工程涉及到的粉尘、噪音、化学危害及高温的科学防护措施做了理性分析和布置。整个活动气氛融洽,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效果理想。

(九)海外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情况

项目部一方面不断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于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和谐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修订并健全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不断完善之中。同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按所在国相关要求购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每月按要求给作业人员发放防尘口罩、耳塞、护目镜等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对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存档;现场HSE人员对作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已损坏或达到使用期限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更换和报废,确保劳保用品符合规范。

二、职业健康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

1、根据施工实际进展情况,项目部每月组织人员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重点作业场所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在施工现场宣传栏中公布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做到动态管控。

2、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检查,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检查“三结合”,即日常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性检查相结合、考核评比与整治行动相结合,对每次检查发现的可能危害职业健康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加大整改和惩处力度,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预控办法,切实将各类可能危害职业健康安全的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1.虽然项目部配备了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尤其对所在国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管理内容要求掌握不全面,管理知识缺乏,管理业务能力跟不上目前国家对职业健康管理的新要求。

2、项目部施工班组普遍存在对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缺乏深入了解、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重要性认知不足的情况。

3、施工现场关于职业健康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措施落实有待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项目部在下个阶段将持续加强专业技术的培训和实践;对工程管理作业人员加强体系内容的宣传,提高工程管理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加强对工程相关方的影响,努力营造工程参建各方共同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的工作氛围。

1、加强领导,增强责任。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2、通过“走出去,引进来”,认真学习所在国职业健康管理的先进经验,完善本工程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水平;引进国际先进的设备,持续改善工作环境。

3、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预防急性职业病事故发生。

4、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安排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加大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培训等费用。

5、根据现场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适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强化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五、对公司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1篇2

在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一次能源中69%靠煤炭,煤炭产量关系着国家的能源安全,近年来,对由矿难产生的“红伤”己引起广泛重视,但尘肺病等煤矿职业危害引起的“白伤”仍被忽视。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越来越多职业病患者,一些患Ⅲ期尘肺病的老矿工从一楼走到五楼,已经是上气不接下气,这种场面深深震憾着笔者,本文谨就笔者所认识的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危害及保护提出窥管之见。

2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危害现状

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五大类,矽肺、电焊伤害及噪音伤害被称为煤炭行业的三大职业危害,其中以粉尘危害造成的尘肺病最为严重。

2,1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种类

2,1,1粉尘

在煤炭开采中,无论是露天开采还是井下开采,掘进、回采、提升运输等生产过程以及地面煤台和发运站大部分作业环境中,均能产生粉尘,而且井下作业空间狭小,煤矿工人长期在粉尘环境中工作,可引起各种疾病,如尘肺病、肺气肿、尘源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等。危害最大的是尘肺病(矽肺、煤肺等)。

2,1,2毒物

包括金属及非金属化合物,如铅、汞、砷化氢及其化合物,这些在成煤阶段就掺杂在煤层中的,还有一些是煤炭长期赋存生化反应所产生的有机化合物,如三硝基甲苯、苯及其化合物等,虽然只是少数,但矿工长期在狭小空间内直接接触这些物质,仍然会造成慢性中毒而且后果比较严重。

2,1,3振动与噪声

长期在强噪声下工作,内耳听觉器官不断受到强噪声刺激,暂时性听力偏移转化为永久性听力偏移,甚至导致噪声性耳聋,还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精神疲倦、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候群。长期接触振动会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肌肉系统和骨组织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还可以对内耳调节平衡功能和胃肠蠕动以及血压产生不良影响。

2,1,4高温高湿

工人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主要的生理功能改变表现为体温调节功能失调、水盐代谢紊乱、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导致心肌损伤、肾脏功能下降、中枢神经系统运动区受抑制。高湿的工作环境则使工人的两手等处发生皮肤糜烂,同时也容易诱发皮肤病。

2,1,5不良(姿势)

不良(姿势)对工人的影响在发达国家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在我国仍处于研究的起步阶段,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空间狭小,工人经常在不良(姿势)下工作,不适当的强迫性或工具很容易引起工人的职业性肌肉骨骼损伤疾患,如局部肌肉疲劳和全身疲劳,反复紧张性损伤和腰背痛等。

2,2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伤害数量及原因

2,2,1统计数据

据卫生部的统计数据,2007年。全国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其中,尘肺病10.963例,占新职业病病例总数的76.69%,而尘肺病中89.37%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名列前三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5.84%、10.12%和6.38%。截至2007年底,累积报告的尘肺病例627405例,而尘肺病例中约50%是来自煤矿。据不完全统计,仅国有重点煤矿每年新增尘肺病患者近5000例,平均每年死亡2500人以上。从2009年9月2日,国家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召开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近20年,每年平均新增尘肺病病例超10000人。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对国有大型煤矿的抽样调查测算,全国每年因尘肺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0亿元人民币,间接损失更是高达四五百亿元人民币。尘肺病例数据分析还表明,尘肺病发病工龄正在缩短。最短接尘时间不足三个月,平均发病年龄40.9岁,最小发病年龄20岁。21.49%的病例实际接尘工龄在10年以下。

2,2,2原因

(1)企业重视不够是直接原因。煤矿工作条件十分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往往只是针对易于直接构成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威胁的“五大”自然灾害的防范,而忽视了职业危害。突出地表现在:对职工的职业健康保障投入严重不足。如不按国家有关要求对职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矿井综合防尘设施严重缺失;未提供给从业人员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等。

(2)个人认识不足是间接原因。随着全社会用工制度的变革,各地煤矿大量招聘农民工,特别是乡镇小煤矿几乎是农民工的世界。我国现有煤矿工人700万左右,井下工人有500多万,其中85%是农民工。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低,对保障自身的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条件认识不足,自我防护意识差,另外农民工的频繁流动性,许多农民工在离开煤矿后,身患的职业病症状才反映出来,得不到及时的诊断与治疗。近几年尘肺病大量向农民工身上转移便是佐证。

3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

(1)对职业危害保护工作的重视不够。国有煤矿作业点的粉尘监测率不到50%,乡镇煤矿则更低,有的根本就不检测,矿区职业病防治力量薄弱,导致小病拖成大病。

(2)对职业危害保护工作措施落实不力。《职业病防治法》已实施7年了,而其中规定的“前期预防”、“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5个章节中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目前就连国有大型煤矿都没有落实,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更是一片空白。

(3)对职业危害保护工作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在职业危害保护上投入不足,导致保护措施难以落实。由于现阶段用工方式的多样化,煤炭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按规定建立健康档案、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仍然存在。统计结果显示,即使国有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率也仅在30%左右,乡镇煤矿的健康检查率仅有17%左右。

4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危害保护对策

做好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危害保护工作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

4,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提高政府和企业领导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煤矿领导和职工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促使其增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意识,保证职业危害保护的资金投入,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危害保护职责,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4,2配备专业人员做好职业危害保护工作。在煤矿企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尽快在国有煤矿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的进展情况。

4,3完善制度,强化落实。煤矿企业要健全粉尘监测、防尘、防毒等设施及仪器仪表的使用维修管理、作业环境安全卫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程项目及职业病的统计、分析、上报等职业危害保护工作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切实做好职业危害保护工作。

4,4抓住源头,标本兼治。一是要强化源头治理,加强井下现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和粉尘中游离SiO=含量、生产性毒物、噪声、放射线及其他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综合防尘措施,实施煤体注水、掘进和回采均采用湿式作业,在回风巷道和产尘作业点设置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技术,控制粉尘危害程度,改善小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实现煤矿生产由安全型向健康型的转变。二是做好措施保障,加强科技装备。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装备。完善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保护制度、防治设施、应急救援预案、劳动保护等工作,做好“安全设施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配齐劳保用品,制定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经常演练。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篇3

一、基本思路

根据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在我市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重点是扩大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使最需要得到职业卫生服务的中小型企业、私人企业、作坊式和家庭式生产及流动劳动力人群得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主要途径是通过把职业卫生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纳入初级卫生保健体系,推动职业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建立完善市、乡(镇)两级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重点是在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人员和基本条件建设,满足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常见有害因素检测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在乡镇卫生院(所)增加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咨询、培训教育的要求,同时探讨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其他形式。用3年的时间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副市长刘明理任组长,孙建中、陈建明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编办、建设局、工业经济局、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花炮局、工商联、妇联、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为成员的__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政策及经费支持。项目办公室设在__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陈建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罗成、欧阳耀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工作的实施。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工作任务

1、探讨职业卫生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2、探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3、探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的建设条件、规模和职能;

4、探讨乡镇卫生院职业卫生人员和职能设置;

5、探讨市、乡镇职业卫生工作运行保障机制,包括人员编制、经费渠道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提出适合我市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模式、监督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建立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到2014年使我市职业卫生服务水平能够基本达到WHO的目标-人人享有职业卫生。

四、工作内容

(一)全市职业卫生服务基本情况调查

为了更好地实施试点工作,首先对基层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内容包括:

1、全市所辖乡镇数;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中职业卫生机构的设置、人员数及人员构成,已开展的职业卫生服务项目和可能提供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3、全市乡镇卫生院(所)建立情况和相应职能、人员基本情况。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的建设

1、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建设规模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7名以上专业人员从事职业卫生工作;

(2)应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条件;

(3)应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

机构建设应在20__年1月之前完成。

2、职能建设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和市卫生监督所应具有开展下列职业卫生工作的职能和能力:

(1)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2)开展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检测;

(3)开展常见职业病的诊断(健康监护结果筛检);

(4)职业卫生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

(5)对工人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宣传;

(6)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7)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职业卫生服务;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需要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乡镇卫生院(所)职业卫生服务建设

乡镇卫生院(所)是我市初级卫生保健的基层单位,是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建设内容主要有:

1、建设规模

各乡镇卫生院(所)应设置1—2名专业卫生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同时应配备相应的办公条件。

机构建设应在20__年1月之前完成。

2、职能建设

乡镇卫生院(所)应具有开展下列职业卫生工作的能力和职能:

(1)对本乡镇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管理;

(2)对工人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3)指导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4)为企业和劳动著提供职业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教育、培训。

(四)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

能力建设是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这是职能到位的重要保障。培训工作按卫生部统一布置执行。

(五)市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在市级和乡镇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及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后,在全市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具体调查内容包括:

1、辖区工业企业基本状况调查。包括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主要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理化特性、产量、年消耗量、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企业职工人数、生产工人数、生产工人组成(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季节工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既往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包括职业病危文秘站网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等。

2、流动劳动力情况调查。在劳务输出地调查外出打工人员基本情况,并建立外出流动劳动力人员档案。

(六)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在基本职业卫生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卫生院(所)根据职能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项目、服务对象(企业)、服务量、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计划报试点项目组以备评估和考核验收。

(七)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根据制定的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落实工作计划,并做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八)工作评估

试点工作将分阶段进行初期、中期和后期工作评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所)需认真接受卫生部项目组不同阶段的评估和考核验收。初期评估主要是对试点工作内容中第(一).(二)、(三)项工作进行评估;中期评估是对工作内容中第(四)、(五)项工作进行评估;后期评估是对工作内容中第(六)、(七)项工作进行评估。

五、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实施步骤

市、乡镇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建设初期评估人员培训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中期评估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后期评估工作总结

(二)进度安排

20__年11月至12月下发试点工作方案,完成机构

和职能建设

20__年1月职业卫生人员培训

20__年1月至20__年5月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20__年6月至20__年8月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20__年9月卫生部中期评估

20__年10月至20__年11月制定职业卫生服务计划

20__年12月至20__年1月全面启动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20__年2月卫生部后期评估

20__年3月至20__年8月工作总结

主题词:卫生试点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印160份

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__年11月10日印发

__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浏卫政发[20__]71号

各有关企业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能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按规定配合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按相应的体检周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职工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但也有少数用人单位未能履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责,没有按规定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

害因素监测评价,没有按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职业病防治

法》、《管理办法》以及湘劳社政字【20__】2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浏政办发[20__]23号《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对于新聘职工,必须进行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职工在岗期间必须按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职工在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职业健康检查行业范围

1、煤矿及非煤矿山。

2、花炮、鞭炮及烟花材料生产行业。

3、建材行业。

4、机械制造、维修及家俱制造业。

5、冶炼行业。

6、化工行业及加油站。

7、医药生产行业。

8、印刷、包装行业。

9、纺织服装及制鞋业。

10、饲料生产行业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因素的行业。

五、请各企业接此文秘站通知后迅速做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今年下半年我局将开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未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或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我局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立案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

六、__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市惟一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全市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联系电话:3648366、3603683。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职业病防治通知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篇4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安全监管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及市、区安监局文件精神,决定在办事处辖区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辖区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经人民路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活动领导小组,办事处主任杨同志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刘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主任及各社区主任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中心,由郑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工作分工。办事处副主任刘文情同志带领办事处安监办同志对辖区单位进行以下检查: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规范职业健康、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四)对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三、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纺织、印染、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请各单位将制定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表1《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检查表》、表2《职业危害企业情况统计表》(安全监管部门填写)、表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企业填报)、表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认真填写,于1月30日前报人民路街道办事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

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各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于年8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人民路街道办事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

区级四个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我辖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批评。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突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依法进行治理。要把治理工作与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篇5

20*年*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

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组织分工

(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直管医疗机构中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以及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省、市直管放射工作单位除外)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市20*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典型和重大案件,于20*年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典型案件材料(均含电子版)全部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各县(市)、区材料后,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

*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1.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2-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一、检查对象:

(一)以辖区内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对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用人单位2007年度(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立项的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的检查。

(四)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检查,包括辖区内存在各种粉尘、有机溶剂、石棉等职业病危害企业总数、检查企业数、职工总数、接害人数等。

(二)健康监护情况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以及应急体检、现有职业病人数和健康档案建立情况,应体检人数和实际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等。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包括项目的名称、投资概算、所属行业、核准或审批的部门,建设项目总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应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已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等。

(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包括资质、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设备情况、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具体工作量、有关档案是否健全、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有无超出认证范围开展工作等。

三、检查方法

(一)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有害物质检测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填写调查表、询问劳动者等方式完成。

(二)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立项、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年度计划工作会议、经济计划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等途径进行收集统计。

(三)市卫生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重点督查。

四、组织分工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监测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全市检查结果的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20*年*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汇总、分析本辖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

(二)各县(市)、区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对辖区重点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市卫生监督所要于6月18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同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篇6

〔中图分类号〕R19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19-(2010)04-77-02

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有217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高温等,分布在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矿石开采等行业。为了解6年来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与培训,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更好地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于2008年6-9月份笔者对凌海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进行了摸底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凌海市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2调查方法

职业卫生监督员经过培训,填写统一的调查表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指标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2结果

2.1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我市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217个,其中煤炭8个、建材136个、冶金9个、机械制造7个、纺织4个、农药1个、其它52个。职工总人数3180人,接触职业有害因素2122人,接尘工人1635人,接毒工人40人,接触物理因素447人,我市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接尘工人占总接害人数的77.05%。我市共有尘肺病人66人,其中煤工尘肺28人,矽肺23人,电焊工尘肺1人,铸工尘肺3人,陶工尘肺2人,水泥尘肺1人,其它尘肺8人,累计死亡尘肺病人10人。(2)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用人单位36个;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用人单位8个;③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87个;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36个。(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在检查的217家用人单位中,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2122人,上岗前应体检人数1033人,实体检人数为283人,体检率27.4%;在岗期间应体检人数1089人,实体检人数229人,体检率为21.03%;离岗的劳动者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建健康档案2122份,实建512份,健康监护建档率24.13%。(4)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我市仅2007年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就有24家,没有一家项目单位找到卫生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审查验收。

2.2卫生监督力量配置情况

我市地域广阔,职业危害场所分散,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多,但职业卫生监督员仅有3名,没有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取证工具仅有一部数码相机,没有专用的交通工具。

2.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处罚情况

本次对217家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123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对其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

3讨论

3.1存在问题

(1)企业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足。《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已是第7个年头,每年的4月份我市都进行多渠道大量的宣传活动,企业领导及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法》也都有了一定的认识。我市私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用工制度混乱。有的企业以用工少,认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可有可无,有的企业以工人流动性、临时性为借口不组织工人进行职业性检查。

(2)政府部门间缺乏协调机制,使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三同时”,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仅停留在了书面上。

(3)从事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不足、缺乏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经费不足。监督执法力度不够,对发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也缺乏跟踪问效。

3.2建议与对策

(1)加强监督,规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卫生部门要确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要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组织工人开展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工人健康监护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将职业病危害评价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决定了职业病防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危害源头抓起,认真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和有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卫生防护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政府在推进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新批建设项目过程中,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同时卫生部门要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杜绝和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的发生,避免走前人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3)提高职业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加强监督执法威摄力。职业卫生监督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极强的工作,目前我市职业卫生监督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及现场检测工具的配备、远远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及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尽快加大投入,对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用职业卫生方面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来更好完成职业卫生工作。同时,装备职业卫生仪器设备,增加必要的经费,满足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实际需求。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篇7

主要目标: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有效缓解及控制职业病频发势头。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与控制效果评价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比上年明显提高,确保全区不发生较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和群体性职业中毒事件。

一、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贯工作。

一是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危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告知活动。向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发放“企业职业卫生事项告知书”,将《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企业职业卫生法定义务以及职业卫生监管的相关事项等作为重点内容告知企业,帮助企业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义务,自觉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各地、各部门年内应把“企业职业卫生事项告知书”发放到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并签收备案。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专题学习培训。安监系统人员和行业监管人员必须率先学习掌握《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和要求,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接受教育培训,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的落实。

二、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监管人员,制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性制度和操作规程,尤其要加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建设,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严格执行职业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危害申报、检测、评价等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培训,做好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护意识,维护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

三、积极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职业危害申报数据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加大申报工作力度,凡是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做到应报尽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将申报工作与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政许可、检测评价等工作结合起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申报工作,通过申报,摸清底数。同时进一步规范申报内容,促进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检测。年内,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率达90%以上,专项整治企业要100%申报。

四、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要以职业危害治理作为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明确的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将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治理重点,突出抓好粉尘、高毒物质、重金属等职业危害治理,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根据近年来我区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以及调研检测的情况,今年全面开展铅酸蓄电池制造业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在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调研,全面掌握其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通过整治,使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做到“八个到位”,即申报到位、检测到位、体检到位、现场防护设施运转到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并正确使用到位、现场警示标识及危害公示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台帐建立到位、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培训到位。推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实现“治理一家,带动一批,规范一行”的整治效果。与此同时,有针对性地对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和制鞋、水泥生产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

五、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验收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加强与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企业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抓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加强教师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培训,指导安全培训机构聘请或培养业务能力强、专业对口的职业健康人才,充实师资力量;指导做好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使监管人员尽快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与防治措施等理论知识和标准规程。同时,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作业人员实行强制培训,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全面推动职业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七、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工作。

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力度。在抓好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学习、执法程序掌握、执法能力提高前提下,加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靠检测评价单位和专家队伍,对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对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防治制度落实等方面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八、稳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许可证试点工作。

按照《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督促指导木制家具制造第一批试点企业,抓紧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加快防尘排毒设施改造,严格许可条件和程序,力争第一季度完成试点企业申报发证工作。同时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做好许可扩面工作,尽快开展其他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许可证发放相关工作,成熟一家申请一家。通过宣传发动和指导,力争2012年年底前全区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全面展开许可证申报发证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木制家具制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篇8

一、工作目标

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包括行业有箱包制鞋及皮革加工、木质家具和人造板。

三、整治内容

(一)机构建设情况: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四)检测情况: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六)公告情况: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健康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七)告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日常管理情况: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健康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本单位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情况: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十)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建设情况: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

各街道安监办及高科园安监中队要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并培训工作人员,统一检查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深刻理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下旬)

此次整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企业自身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摸清存在的各类问题,并积极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份)

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按照《方案》要求,对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表》对本次整治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进行逐一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进行整改;同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区安监局将成立督查督,到各街道巡回检查,指导、帮助各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总结验收阶段(10—11月份)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认真总结,理清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形成工作总结,同整治企业台账于11月底前一并报区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全力做好本企业整治工作,并把此次整治工作作为改善企业职业健康状况和提高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一次良好契机,从根本上解决职业危害隐患问题。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篇9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1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分厂厂长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厂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

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主线,以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中心,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拓展职业卫生基础活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防范重点行业和领域职业病高发和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2.督促用人单位重视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一是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劳动者关心自身职业健康、知悉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懂得自我防护。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个体防护能力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三是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通知》等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和承诺义务,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3.进一步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一是强基固本,开展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基础建设工作“回头查”活动,巩固前期基础建设活动成果。二是以问题为导向,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纳入到基础建设活动中,2016年,力争基础建设新达标企业数增加3家。

4.强力推进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用人单位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一是要依法开展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检测、评价,并依据检测报告的建议和现状评价的建议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不超标。二是要依法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按规范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台账。

5.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一是所有企业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树立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保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有人管。二是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是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档案。

三、深化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治理

6.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拓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范围。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的具体要求,2016年对全县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4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7.坚持巩固提升,对前期专项治理的(木制家具制造、皮革箱包、电子产品生产、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电镀、冶金铸造、石材加工等)行业开展整治效果“回头看”。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做到正常运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工作

8.严格规范职业卫生执法内容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台账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夯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基础。按照《职业卫生检查程序》,采取两人执法并配备执法记录仪,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对危害较重且无法现场整改的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复查确保整形成闭环。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1篇11

六、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七、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八、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需要把好几关?

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需要整个企业相互配合。只有把握住工作的重点,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日常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应把好以下5个关键点:

1把住“三同时”关。确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3把住培训关。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

5把住监督检查关。用人单位工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如何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伤害劳动者。因此,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应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申报时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按具体申报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有关行政部门申报,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

十、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范文篇12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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