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来源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03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篇1

一、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概念内涵的讨论

根据传统逻辑学我们可以知道,一个概念的定义就是对于其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表述,而内涵是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外延则是该概念所包含的对象数量和范围。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既表现在概念内涵的分歧上,也表现在概念外延的分歧上。从概念的内涵界定上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网络暴力是网民利用网络手段营造舆论,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暴露个人隐私,从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有些学者认为,网民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就是网络暴力:一是网民在意见表达中使用侮辱、谩骂与人身攻击等语言暴力,二是舆论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三是表现为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主张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语言暴力)的人在人数上占据多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以新闻传媒界的学者和媒体人居多。值得注意的是,以网络舆论暴力为网络暴力的学者们一部分以网络舆论事件为网络暴力,另一部分则以网络中的暴力性语言为网络暴力。

2.—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暴力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进行侵犯的群体性侵权行为。根据网络暴力的侵权领域,可以区分为“网上暴力”和“网下暴力”:“网上暴力”包括在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和用语言侮辱、诽谤、攻击当事人等行为:“网下暴力”包括非法利用当事人私人信息,侵扰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行为。咐寺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一些具有法学背景者,当然并非所有具备法学背景者都赞同这一观点,比如网络暴力第一案的主审法官徐娟就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语言和文字上对他人构成损害的过激行为。”

3.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网络暴力是一种作为行为施方的网络行为主体以其隐蔽性、强制性、极端性和侵犯性的网络行为给行为受方造成实质性伤害的网络行为失范。也有学者采用风险社会理论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有两类人,一是新闻传播学的研究者,二是社会学者。

从学者们对网络暴力的内涵界定来看,有同也有异:相同之处在于都把网络暴力认定为发生于网络的一种不怡当行为,没有人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正当行为;不同之处在于,按照下定义的“属+种差”的办法,学者们在属概念的认定上有所不同,既有网络暴力事件和网络暴力行为之别,在网络行为的认定上也有网络舆论暴力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失范行为之异。

二、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外延的讨论

从网络暴力的外延上而言,到底哪些行为可以归于网络暴力范畴,学者们也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关于网络暴力是否包含网下暴力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m,尽管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构成伤害,甚至可能衍化为现实的行为暴力,但这种暴力伤害并非现实中的流血受伤之类的肉体伤害,而主要表现为网民群体的语言暴力和舆论压迫,因而网络暴力实质上是“网络舆论暴力。”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不仅包括在网上的语言攻击、侮辱、谩骂等“网上暴力”行为,也包括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侵扰的“网下”暴力行为,如南京的“烧狗门”事件导致对当事人全家及其工作单位的冲击行为都属于网络暴力。

2.网络暴力是否应该具有强制性的争论:多数学者同意,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通过“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从而导致被害人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主要包括使用语言暴力进行网络围攻、采用人肉搜索手段曝光当事人隐私和侵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三种形式;但是也有学者扩大了网络暴力的范围,把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网络传播色情和暴力影视作品、提供网络暴力游戏等均归于网络暴力行为。

3.网络暴力是群体行为还是个体行为的争论:不少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是多数人的暴力;M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可以是群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体行为,,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针对欧美国家网络暴力主要产生于熟人之间的特点,有学者在综合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网络暴力确定为种使用现代通讯技术,例如电子邮件、计算机、手机、摄像机等进行的恶意骚扰,使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从而在身心两方面造成了较大伤害的网络侵犯活动”很显然这种网络侵犯活动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

4.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是否为网络暴力的争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普通公民通过网络对政府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不能将网民的舆论监督权与网络暴力等同;也有学者认为网民在实施网络舆论监督时有侮辱、漫骂等语言攻击行为以及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因而也是网络暴力。人民网组织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但也有40.8%的网友认为网络监督不具备合法性,只是一种网络暴力。

三、“网络暴民”对“网络暴力”概念的质疑

由于近年来网络暴力屡屡伤及无辜,政府、主流媒体对网络暴力持批评和打压立场,大多数学者也是从反对和治理网络暴力的角度来界定网络暴力,但是不少学者和媒体人在未界定网络暴力概念的情况下就开始大张挞伐,导致网民的不满。其实,早在2006年《纽约时报》等海外媒体和国内的主流媒体批评中国“网络暴民”之后,被称为“网络暴民”的网民们就开始发帖反击,力图为他们掀起的“网络暴力”正名。其主要观点如下:

1.网络暴力只是言论或者舆论,不是暴力。有网友根据汉语词典对暴力的解释,认为暴力和言论根本沾不上边,把言论或者舆论称之为暴力是无稽之谈;其次从历史上来看,言论和文字从来就不是暴力,哪怕是错误的文字也不是;真正的暴力是如同秦始皇焚书坑儒、清王朝兴文字狱之类的行为;暴力的特点是蛮不讲理,把毫无权势的网友的声音视为暴力太荒唐,只能说是别有用心。也有网友认为“群众的舆论,白眼,口水,指背脊骨……”等软暴力是维护社会道德的基本方式。

2.网络暴力是维护道德的义举,促进了社会进步。如有网友写道“在公车上你看到小偷流氓不敢吭声,我理解你,怕挨打;在网上你看到小人流氓也不敢吭声,我BS你,你是帮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钱军先撞后打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铜须门’事件,乃至前两天的林嘉祥同志被揪出。到底是利远胜于弊还是利弊相生还不清楚吗?……你打人不暴力,你贪污不暴力,你猥亵幼女不暴力,俺们揭发揭发讨论讨论就暴力了?”“我不认为网络暴力是暴力,而是—种新生的力量,我要为这种‘暴力’摇旗呐喊”;“网络暴力其实针对的都是违反了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从虐动物事件、小三儿‘菊花香香’、政法大学杀师事件,再到杭州市委书记‘APPLEKING’的救房事高论,无不是触动了草根阶层的道德底线后进行的正义行动。”

3.网络暴力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手段,这是面对残酷现实的无奈之举。有网友写道“如果凡是在网络上曝光了一些官员的恶行,就要被冠之以‘网络暴力’,或者是‘网络攻击’,然后在权力的驱使下,由公安机关进行跨省抓捕,再失去了网民的舆论干预,那么,徐梗荣的惨案会不会被曝光?等待邓玉娇的结局会不会是被以‘故意杀人罪’而遭冤杀?”“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被拿到网络上当做恶人的,又有几个是白丁、老百姓?这些人中又有几个人是良善之辈?如果没有广大网民的谴责和舆论千扰,他们会被查处吗?”

4.网络暴力是比较安全的发泄方式,比走上街头的现实暴力好。有网友认为“在实际暴力面前,网络暴力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他不会造成即时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至少具有一定时间来缓冲,进而进行验证和筛选”;“网络的暴力给民意提供了一个发泄口,心理学角度看,发泄之后的怨气一般会减少,这种怨气直接面对现实的强度就会相对减少。”

5.有网络暴力,但没有“网络暴民”。所谓网络暴民,其实是有正义感的网民,这比整个社会的冷漠好得多。有网友写道“网络暴力的确存在,我们必须正视;但我一直坚持互联网上从来没有暴民”“每一个虚拟的ID背后其实都是一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体。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工作、交往、哭泣、欢乐,他们在现实的生活中关爱亲友、帮助他人,怎么可能是网络暴民呢?如果说他们有“组织”的对暴力的话,那只不过他们同时而又不断对一系列不平之事发出共同的良心怒吼;所以看起来,他们是有组织的。”

对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一些学者和媒体人也认为要理性对待网络暴力,如着名社会学家夏学銮就认为网络的集体声讨、讨伐行为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愦”“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着名媒体人曹林在“史上最毒后妈”之谜解开后认为“并不存在什么源于网络某种属性所特有的暴力,网络暴力是评论者臆想出的一个伪问题”;“网民激烈的反应,怡怡表现出社会一种可敬的疾恶如仇道德感。着名记者闾丘露薇也认为,所谓的网络暴民“其实也算是弱势群体,除了网络,他们的声音又在哪里可以被听到,又在哪里可以表达?其实网络给了这些人一个出口,仔细想想,对于社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他们的这种语言的暴力,如果要真正转化成为行动,距离实在是太遥远了。而如果没有一个地方让他们抒发,积聚的太久,反而不是一件好事情。”

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在本质上都是有着强烈的道德正义感、社会责任感的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力或者无机会伸张正义,因此通过网络开展维护道德底线和社会正义的活动,目的是希望达到激浊扬清、净化社会的目的。但是,网络暴力在鞭挞丑恶、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的确也存在情绪化、极端化、片面化的问题,有时还会伤及无辜,是一把真正“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四、网络暴力是迫使当事方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

纵观学术界和媒体对网络暴力的分析,以及网民对“网络暴力”的辩护,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点:一是网络暴力不是真实的、现实的暴力,而是通过语言文字进行的讨伐行为,往往带有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特征;二是网络暴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攻击性,因而可以称之为软暴力;三是网络暴力的起因多为道德义愦,因此大多数受害者在网民的眼中都有一定的道德污点;四是网络暴力的强制力大小在于其人数的多寡,产生重要影响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构成“多数人的暴政”。

根据“网络暴力”争辩双方的论述,以及近年来的所谓网络暴力事件,我们将网络暴力的内涵确定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对当事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因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与现实中的暴力类似,故而称为网络暴力。

1.网络暴力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

网络暴力作为网络攻击性行为,有其特定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即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是各种类型的网民。网络暴力行为的客体即这种行为的承受者,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个群体(如中国人针对日本人,也可能是某个组织(如钓鱼执法部门)。网络暴力的实施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一是人身攻击行为,包括侮辱谩骂、造谣诽谤、曝光个人隐私等;二是舆论攻击行为,包括道德谴责、群体围攻、形成舆论压力等;三是黑客攻击行为,包括邮件攻击、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四是网络勒索行为,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网络犯罪行为。

2.网络暴力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心理压力。

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未经严格定义就广泛使用的概念,是因为其行为表现让当事人和社会不由自主地想到现实暴力的基本特征。那么,现实社会中的暴力具有什么基本特征呢?根据《辞海》对暴力的解释,暴力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在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既有革命的暴力,也有反革命的暴力,而且无产阶级只有使用革命暴力才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可见这里的暴力并不是一个贬义词;二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从《辞海》的解释可以看出,暴力在作为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时是一个中性词,是表述集体行为的集合词;当暴力作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暴行为时,暴力是一个带有明显贬义的词,既可能是个体行为也可能是群体行为;无论暴力从哪种意义上使用,暴力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网络暴力借用现实的“暴力”这个词来表述网络中的某种特定行为,就是因为网络中的暴力同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判断一种网络行为是否属于网络暴力,关键看是否具有强制性特征。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暴力游戏、网络偷窥等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侵权行为尽管违反了道德和法律,但是这些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构成强制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网络暴力行为。与一般的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失范行为不同,网络暴力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攻击性。

网络暴力的强制性并不是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直接暴力取得,而是通过制造心理压力实现,通常用这样几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通过群体的道德谴责发动舆论攻势,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或者组织认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通过侮辱谩骂恐吓等人身攻击语言迫使当事人屈服;三是通过人肉搜索曝光当事人隐私从而伤害其名誉的方式迫使其屈服;四是以娱乐心态对当事人进行恶搞,在事实上对当事人产生精神压力的行为;五是黑客通过侵入当事人的网络私人空间以迫使当事人屈服,或者通过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方式以迫使当事组织屈服;六是网络罪犯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付出财物;七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暴力,通过电话、信件、围堵、骚扰家人等方式侵扰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千扰当事组织的正常秩序,其目的仍然制造心理压力而非直接的暴力攻击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

3.网络暴力是个体行为还是群体行为。

从近年来发生的各种网络暴力事件可以看出,大多数受到关注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在网络上发生的群体性人身攻击行为,参与的相关网贴动辄以万计,有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贴甚至超过百万个。如2010年云南省高院将杀死2人(其中1名死者为3岁幼童的李昌奎从死刑改判为缓刑,网民群情激奋,对云南省高院领导展开了猛烈的人身攻击,发帖数超过10万,达134387个;回帖数更是超过150万,高达1528001个。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是在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包括微博)留言中看到的影响并不大的侮辱谩骂行为,这一点也得到了多数网友的肯定。人民网的网友投票显示,论坛和聊天室的攻击和辱骂最易让人联想到网络暴力,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排名第得票率达到25%。由此可见,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是个体行为也可以是群体行为,凡是形成网络公共事件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群体性行为,而大多数在论坛、聊天室、博客留言、私人邮件或者交友聊天中发生的网络暴力都是个体性行为。

4.网络暴力在现实生活中的延伸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否应当包含现实的暴力,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软暴力,本应当只限于网络中发生的攻击性行为。但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攻击性行为,如电话骚扰、信件骚扰、侵扰当事人家庭、扰乱当事组织的工作秩序等行为,是从属于网络暴力的附生性行为,并非现实的自生性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暴力就不会发生,因此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5.带有人身攻击性的网络监督行为也是网络暴力。

在当今中国,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利器,这一点已经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因此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不是网络暴力。事实上,否认网络监督是网络暴力的观点已经先入为主地把网络暴力置于贬义词的地位,担心网络监督带上网络暴力的烙印有亵渎网络监督。但是,从周老虎事件、周久耕事件、林嘉祥事件到钓鱼执法、躲猫猫、邓玉娇案、李昌奎案、乃至最近发生的“表哥”、“房叔”、“房婶”“房妹”事件,哪一个当事人没有遭遇过包括侮辱谩骂、曝光隐私的人身攻击,哪一个当事组织没有受到包括道德谴责、网络围攻在内的网络舆论攻击?根据前述的网络暴力的定义,只要是有着明显的强制性特征的网络攻击性行为,都是网络暴力,大多数的网络监督都带有网络暴力特征,因此也可以算是网络暴力。

从理想状态而言,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本来应当接受监督,无论网民的监督方式如何,网络监督都是广大网民的权利,接受监督是广大官员、公众人物和各级政府的义务。当然,网民在开展网络监督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网络暴力。不过,一些网民的确带有强烈的羡慕嫉妒恨情绪,因而在网络监督中往往会伴有道德质疑、侮辱谩骂、曝光隐私、舆论围攻等攻击性行为,我们的当事人不能以拒绝网络暴力为由拒绝接受监督,而是应当把网络暴力当作一个反应社情民意的窗口、一面考察自身得失的镜子。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百姓心中的怨气、戾气,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网络暴力是一把“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篇3

2005年9月15日,重庆在校女大学生陈易发出了一则题为“卖身救母”的帖子,帖子发出后,她的遭遇得到广大网民的理解和同情,很快收到各地网友超过10万元的捐款。但一封“揭发”真相的帖子随即在网络世界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一时间,抨击谩骂之声不绝,更有网友借捐赠者的身份前往重庆调查。然而,事情尚未尘埃落定,陈易之母病逝,一些人士遂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归结为“网友集体杀人”。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图片迅速引起网友愤怒,随后踩猫女子的照片被制作成“宇宙通缉令”,愤怒的网民以各种手段、方式自发调查出虐猫地点及虐猫女子的身份并公诸于众。此后,网民们除了在网上进行批判之外,还以打电话等方式谴责、痛骂当事人,有的还进行人身威胁,其所在单位也不断接到要求开除当事人的电话。

2006年4月13日晚,一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网民在网上发表帖子,声称其妻子“幽月儿”在玩《魔兽世界》的过程中,与游戏公会的会长“铜须”发生了出轨行为。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尚未获知真相的情况下,不少玩家刷屏声讨丑闻当事人“铜须”,有人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甚至有人在游戏里组织起针对“铜须”所在公会进行静坐、游行、谩骂、集体自杀等抗议行动。很快,网友们动用了包括黑客在内的手段,将“铜须”的学校网站、真名、地址等等一切都挖了出来,用各种方式羞辱其尊严,把他逼出大学校园,甚至迫使其家人不敢出门和接听电话,天涯网站也贴出《江湖追杀令》,“铜须”的照片和视频,“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对XX及其同伴甚至所在大学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当事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天涯、MOP大杂烩等各大相关网站论坛涌现出大量的“膜拜者”、“追杀者”、“谴责者”……事态往不可控制的方向扩散,为了平息事端,“铜须”用长达六分钟的视频来否认桃色事件,而那位“受害者”丈夫也承认对其妻红杏出墙的说法多有不实之处,从而请求网民取消追杀,但还是无法平息这场惊天动地的网络骚乱。

二、网络暴力内涵

由虚拟世界的道德讨伐到现实世界的人事惩罚,有一股强大的摧毁性的力量不能不令人警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那就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有人将他们称为“网络暴民”(网络暴民这一称呼本身就具有争议,在这里仅为了区分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实施者),他们在制造暴力事件之前,是否存在明确的暴力目的。笔者认为这一点是考察网络暴力的关键。

法律界定中,暴力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采取暴力手段,会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暴力是一种故意行为,它具有现实性、残忍性,可以表现为追求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也可以表现为放任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

综观“网络暴民”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在行为者看来这是一种“打太极”的传统文化,跟着起哄不仅很“正义”而且很安全。自古以来,中国人对惩罚通奸者和小偷都是很热心的,凑上去吐唾沫,乃至把小偷往死里打,仿佛在过节一般。但若没有第一个发起者也就不会有第二个、第三个跟随者;其次,这也是一种“红卫兵思维”的惯性,即只要“大方向正确”,合乎社会主流的价值标准,至于采用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会冤枉要“打倒”的人,那是无害的无所谓的“小节”;另一方面,根据弗洛伊德学说,人积累了心理能量“力比多”(按照弗洛伊德学说,力比多就是心理的性能力。它源于生存本能,即生活本能的群体。这种生活本能包括饥、渴、性,根据早期精神分析理论,重在第三者——‘性力比多是使人的心理得以活动的动力)总要找宣泄的出口,升华为自我实现的心理追求,要表现自己的才能。宣泄的“力比多”可以表现为恶也可以表现为善,如电脑黑客有本事破解官方网站和商业网站的核心机密,获得智力优越的“成就感”,但是他们通常不能获得正义感反而可能有犯罪感。挖掘“卖身救母”者真相,还可以说是维护网络诚信,而“铜须事件”的围猎者,一些网民事过之后恐怕也会觉得自己其实很无聊,竟然殃及人家无辜的女友和可怜的父母丨2卜那么所谓“网络暴民”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造成“陈易、虐猫女、铜须”等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甚至受伤、死亡的结果吗?是为了威胁或胁迫他们违背自己的意愿而按照他人的意愿行事吗?许多人在事件之后开始反思,他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实施网络追杀不是最终的目的,也不是原动力。我想第一个呼吁实施“网络调查”、实施“网络追杀”的人,他可能仅仅是维护道德的正义感使然,他可能根本就没有思考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同娱乐至上是电视和网络时代的显著倾向一样,发生在网络中的这一系列“多数人的暴力”事件本身也带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那些积极的参与者其实未必真的痛恨一夜情、婚外情之类的现象,也许更多的是怀着一种惟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追捕的猎物的痛苦中取乐。于是,事态变得不可控制。

曾经参与过“卖身救母”事件完整调查的网友八分斋认为:很多留言的网友觉得自己在对别人进行道德监督。著名的社会学者夏学銮表示,“网络之所以频频出现这种集体行为,声讨、讨伐运动,尤其现在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一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愤了。我一直坚持这种观点,这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从这里可以看到大家的各种想法、思潮。我认为这不完全都是消极的,应该说它有一定的正义性。但是呢,有的人对事物的判断往往牵扯了一些个人的事情,搅在一起了变成了一个宣泄的工具,在网络上寻找替罪羊,把平时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一些愤怒、不满转移、漂移到网络上来,转移到别人身上,随便找了一个替罪羊抓来进行发泄。我觉得这失去了网络批评的意义,这样就变味了”。

或者我们应该这样理解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行为人对某种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采用网络黑客的手段,公布个人隐私,从网上追到网下,并以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足以妨碍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其行动的自由。

三、导致网络暴力的原因

为什么网络暴力屡屡发生,又为什么网络暴力者总能“逍遥法外”,重复着自己的网络暴力呢?

一方面,个性化是网民行为最主要的特征。这种个性化在行为制约方面具体表现为:网民行为的整个过程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网民行为的执行者和调控者,甚至监督者就是他自己;因此,网民往往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当他认定一些人的行为与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时候,就会毫不犹豫地站出来,采取一切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网民的行为常常缺少社会评价,许多网民的行为甚至是在社会无从知晓的情况下完成的,社会也无法对其作出评价,评价网民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网民自己。再者,网络中个体常常会被淹没在群体之中。当个体自我认同被群体的行动与目标认同所取代,个体便会进入“去个性化状态”,这种状态将淡化个体的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意识,降低个体责任感与个人对于社会评价的关注。当自我控制力量减弱,暴力与反社会行为就随时可能出现。

另一方面,网络是一个匿名的自由国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可分为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接受社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本我总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是人的最“真实”的人格,是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蔽的层面。但是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当个体进入网络世界之后,一种融入群体而产生的安全感,使得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而且固执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法不责众的古训也许是对此最好的诠释。网络匿名的特点恰恰契合了这种大众心理,甚至比现实生活有过之而不及。一系列的网络暴力事件,实质体现出一些人心理方面的不完善和在认知方面的不成熟。“爱起来惊心动魄,恨起来血肉横飞”,“一语不合,兵戎相见”。在法律约束和主流价值观的缺失下,人性的卑劣得到了充分的表演。一支支以隐匿的身份躲在暗处射出的带毒之箭,一滴滴群情激愤的网络口水,会在义愤填膺地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用一种暴力的方式伤害别人,侵害了别人的正当隐私权,淹没别人正当表达的权利,进而衍生成一种扭曲的广场式狂欢。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律师为,现实中骂人可能导致开骂者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网络上骂人给被骂者带来的名誉上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现实中更为严重,但是相对而言的惩罚却要少得多,特别是形成群起攻之的局面之后,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被骂者的窘境,起诉所有开骂者,总是很困难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碍于脸面或体面,一般还都不敢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但一到网上,由于其认为是虚拟世界,又不必留下实名,所以就变得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骂了。实践证明,在网上”大开杀戒’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名实姓,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己”在大量的论坛以及个人博客中,“群骂”现象不仅没有减弱,还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暴力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的扭曲。

网民的个性化行为特征和放纵式心理特征是衍生网络暴力的主要原因。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网络空间,其技术本质也是繁衍网络暴力的另一个“温床”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群体暴力躁动的背后,有互联网新模式web2.0变迀的影子^“我们新浪博客采用的是3.Obeta版,加入了很多的功能,特别是群的功能,更加能够贴近博客需求”原新浪博客管理编辑认为:在一些原本严肃探讨问题的文章后面,因为一些网友在跟帖时随意谩骂甚至辱骂,使得学术探讨变成“力比多”现象的例子,举不甚举。

四、网络暴力解决之道

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事件引起了专家学者、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许多人表现出了担忧,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就成为必然。被要求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来,由于社会趋于多元化和网络的开放性,网络实名制本身难以同网络时代相适应,从而没有可操作性而流于形式。网络实名制在技术上也同样不易实现,以网吧实名为例,网吧经营者为避免替每个新来的用户输入用户信息的麻烦,往往会事先使用一些己经登记过的IC卡作为“临时”卡,供用户使用;又如QQ群的实名登记,事实上仅需在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三者中选择一个输入即可,由于大量免费电子邮箱和无记名手机卡服务的存在,这种登记实际上也是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控制“网络暴力”的泛滥趋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展开:

(一)培养论坛“意见领袖”,强化“网络把关人”意识

在交互开放的网络中,由于各人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同,大众传播时代留下的权威性仍将在网络中发挥作用。人们主动选择信息的行为往往遵循一种“权威法则”,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时,很多人无所适从,他们对于权威评论的依赖会更强烈,更需要“意见领袖”;意见领袖”这时能够充分发挥引导的作用,将网络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事实上,综观网络暴力的典型事件,我们发现在这些群体暴力事件中,大多数人是依附在某种话语之下的附庸。

同时,人们在网络中的信息接收也是有主动选择权的,可以自由地获取需要的信息。但实际上,面对网络的“信息海洋”,选择变成了超选择的选择,自由也就变成了太自由的不自由。当网络信息呈现出一种过剩、过滥的失控状态时,网络把关人在信息选择、引导受众上的作用至关重要。利用“意见领袖”、“网络把关人”设置好的议题吸引网民参与,可以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

(二)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及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

法律是公民行为规范的基准。网络虽然是一个全球性的媒体,一个虚拟的全新世界,但网络本身却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必然要受到社会法律的规范。因此,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情绪型舆论的有效保障。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发展的过程中,用现代法制规范网络。应该说,政府的参与和有效的网络立法己经发挥了重要的重要,在应对“网络暴力”这一新问题中,法律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依然会十分重要。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那些存在于网民心中的无风险心理将会逐渐消失,网络行为将会在法律的规范下逐步理智。

(三)逐步倡导绿色上网

虽然倡导绿色上网和实施网络实名制在当前的环境中还显得不是那么合乎时宜,毕竟社会文明程度还没有达到人人自律的高度。但应当看到,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才是根治“网络暴力”的最佳方式,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很多方式在网络中无法实施,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谁也不能肯定在未来网络又会带给我们什么程度的“自由”。倡导网民的自律不仅能满足网民的“自我实现”需求,更能从根本上约束网络民众。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篇4

关键词:网络暴力;成因;缓解措施

网络环境在无形中影响着网民的三观,如今网络暴力情况越发严重,恶意造谣、粗鄙谩骂、盲目跟风等情况在各大论坛网站随处可见,现实生活中由网络暴力引发的惨案不计其数,由此引发关注者的深思。到底网络暴力背后缺乏的是什么?是网络制度的缺失,还是道德约束力度不够?抑或是其它尚未表露的原因?本文深入实际,从各渠道对“网络暴力”进行探究,并提出对应措施,以求一个和谐网络环境的回归。

一、现象剖析与定义

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许多琐事通过网络成为焦点话题,其影响力日渐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可以说是无孔不入。但实践证明,网络实际是一柄利弊共存的“双刃剑”:一方面,它的言论自由和广阔空间给了民众畅所欲言的机会;另一方面,谣言、情绪型舆论的滋生和泛滥令“网络暴力”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使网络成为一个喧嚣无序的“菜市场式”空间。让网民失去理性、网络空间变得污浊的网络暴力究竟该如何界定?

(一)网络暴力是网络社会的失格行为

1、社会暴力延伸。随着网络发展,社会暴力逐渐延伸在网络世界,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网络暴力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往往也伴随着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2、网络失范行为。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当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1],不同于现实中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它借助虚拟空间的平台,利用文字或视频等手段中伤他人、侵犯隐私,严重影响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破坏其日常生活秩序,同时也使网络环境变得更加乌烟瘴气。

(二)网络暴力是网民的情绪产物

1、言论有个人情绪色彩。相同的网络事件,各人见解不同,易出现意见分歧。但极端、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超越了网民的正常讨论范围以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将会对当事人带来心理上的刺激,对其现实生活也将产生或多或少的不良影响。

2、情绪感染扩大网络暴力的肆虐范围。网络暴力往往是匿名的、群体的攻击行为,虽身份虚拟,但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却很真实。多数时候,消极情绪引导了言论的攻击性和感染性,致使更多人情绪被煽动,甚或怀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理,纷纷拿起“武器”,令言论锋利、事件升级,使网络变成一片硝烟弥漫的战场。

二、研究设计与调查

网络技术缺陷、网络法律制度缺失、社会心理不健全……“网络暴力”到底是如何渐渐渗透人们的生活?为进行更全面的分析,我们针对郫县网民进行了以下的调查:

(一)调查假设

1、网络暴力主体假设

(1)不懂法律的“无知”人群;(2)知法犯法的“恶习”人群;(3)恶意竞争的个人或团体。

2、网络暴力起因假设

(1)网络制度不规范――网络法律制度缺失;网络执法不严谨、惩处不到位。(2)利益关系不平衡――收买网民形成“水军”,恶意中伤他人;社会贫富差距大,网民仇富。(3)社会心理不健全――网民仇富、嫉妒心作祟;缺乏主见易被煽动;对敏感话题过于激进;过度提倡惩恶扬善导致道德绑架。

(二)研究方案设计

郫县“网络暴力”数据研究调查

调查对象:郫县网民

调查项目:关于“网络暴力”调查问卷

调查方式:随机抽样

具体调查方式:1、发放纸质调查问卷(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收回200份,有效200份);2、制作电子调查问卷

调查时间:2016年7月

调查人:魏学斌

(三)调查问卷设计(纸质和电子档内容一致)

关于“网络暴力”调查问卷

Q1:您是否常在互联网上看新闻?A、是的B、不是

Q2:您是否曾对新闻主人公进行过评论?A、是的B、没有

Q3:在您曾经的评论中,您认为是否带有攻击向词语?A、有B、没有

Q4:您曾恶意中伤或者人肉搜索过当事人吗?A、有B、没有

Q5:您觉得这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对当事生活人有影响吗?A、有B、没有C、不清楚

Q6:您觉得这种现象普遍吗?A、普遍B、不普遍

Q7:您有因为某件事被他人妄加议论或中伤过吗?A、有B、没有

Q8:您觉得参评者真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吗?A、清楚B、不清楚

Q9:您觉得当事人对此会有怎样的情绪?

Q10:您觉得我们该怎么做才能减少甚至杜绝这种暴力行为?

三、追溯原因及分析

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此同时也给整个社会提出了巨大挑战。“网络暴力”这一现象正是在这巨大的冲击挑战中突显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一)总结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1、网民年轻化、低学历化成为网络暴力突显的直接原因。大部分网民年轻气盛且涉世不深,三观尚未成型,易随波逐流产生激进言论,从而影响网络环境的健康。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7月公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74.7%;其中20-29岁年龄段网民占比最高,达30.4%,且其中具备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较大[2]。相较于2015年,中国网民在继续向低年龄、低学历人群扩散。

2、网络商业化运作间接促进网络暴力事件的产生。部分网络商业媒体人为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故意自编自演,利用年轻网民的冲动无知,任由网络暴力不断蔓延,对网络暴力事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网络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成为约束网络暴力的阻碍。随着网络的发展,相关法律缺口不断扩大,及时更新完善有关制度和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迫在眉睫。

(二)具体分析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1、国民环境较为开放。中国互联网网络环境的开放程度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不断发展而提高,不论长幼尊卑,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见解。因此,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相对宽松的管理制度使之成为网民茶余饭后宣泄的良好渠道。经调查结果分析可得:网络是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广大网民既是网络信息“阅读者”,也是“散播者”。在网络功能不断强大的时代,人们更应妥善利用新功能发表健康积极的内容,传播网络正能量。

2、网民缺乏理性态度。不少网民在舆论中缺乏理性、独立性,在大潮中随波逐流将简单舆论暴力化。经调查结果分析可得:在关于网络暴力的调查中,仅34%的人理性关注网络暴力,52%的人表示无所谓。因此网民应提高自身法律和道德素养,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真伪鉴别能力,客观理性地对待网络暴力事件,不盲从、不起哄,营造良好上网风气。

四、结束语

通过对“网络暴力”的深入研究,结合郫县网民的反馈情况,我们对其有了更细致的了解。全球化时代下,信息透明的弊端日益显现,以人身攻击和人肉搜索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网络暴力不容小觑,我们绝不能隔岸观火。政府应加强网络立法建设和技术管理,规范网络传播内容。网民们更要加强法制精神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到理性上网。在渴望一个自由发声平台的同时,我们也应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力,共同维护网络秩序,才能还网络社会一片纯净蓝天。(作者单位:西华大学)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篇5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网络暴力现象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而日益频发,通过侮辱、诽谤、谩骂、搜集和泄露他人隐私的方式,为网络的绿色健康发展和互联网秩序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和挑战。追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现有的本身特点,如匿名性、虚拟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与网民结构以及网络经营者等“人”的行为密切相关。本文试图通过深究网络暴力的概念、成因,尝试提出网络暴力现象的有效规制方法,还网络环境一片碧水蓝天。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权利;危害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23-04

互联网在过去十几年的爆炸式发展中,带来了信息传播的便利以及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传播知识、交流信息、发表意见的能力、范围和效率。在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它的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隐形软暴力——“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使网络世界本身遭受污染,而且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堪重负,其现实生活也受到了严重的摧残。那么,究竟何为“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为何?如何才能实现对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显然,以上问题是我们在营造绿色网络环境,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积极效应的过程中必须直面的,而且是亟待我们深入研究解决的。

一、网络暴力现象概述

(一)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网络暴力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一方面,网络暴力属于近年来新兴的社会现象,学界对此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得出各学科领域兼顾的广义概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网络暴力进行明确的规定,故也无法从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出法学视角下的狭义概念。

目前,针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观点:一为“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二为“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①

结合以上观点,以及传播学、社会学等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概念,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的定义:网络暴力现象是指,在网络空间上的众多不特定主体,基于互联网现有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出于不合理的公共关切而对相关事件进行持续关注,并对当事人强制施加侮辱、谩骂、诽谤以及窥探、曝光隐私,造成当事人精神或实质受到伤害的群体性网络失范行为。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特征

1.行为主体的广泛性。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②现有情况下,网民的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也并不是一对一的,而有可能是一对多的,数量众多的网民,在进入门槛极低的互联网中,只要注册一个甚至多个“马甲”,便可以轻松浏览穿梭于各个论坛网站。而上述的众多网民,均有可能在虚拟、匿名的网络空间中,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

2.行为过程的简便性。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人性化,只要网民会打字——甚至无须会打字,只要通过语音识别录入的功能,即可实现在互联网上发表评论,阐述意见。更多的时候,网络暴力的施行甚至不需要录入发表自己个人的意见,而是仅仅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即可实现,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3.行为后果的不可控性。

由于互联网交互性和即时性的特点,网络信息的传播往往是极其迅速的。且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和普及率的不断提升,其传播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的。这样的特征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一经发生,就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很难对事件的发展方向、发展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合理的预判和控制。

4.行为本质的潜意识性。

集体的力量形成道德上的审判,这是中国现阶段网络暴力的一种突出表现。③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性要远甚于现实生活中,在作出一项决定时,往往不能经过审慎的思考,带有一定的跟风性。他们经常会因为别人的观点、意见、言论不符合自己的想法,而轻而易举的把对方送上“断头台”,然后其他网民就会出于盲目跟风的心态分别加入到两边的阵营中,形成阵营之间的对峙,最终导致集体的迷失。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

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变化的特点,下面针对其中相对稳定且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1.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

“人肉搜索”行为的雏形,最初发端于猫扑网。当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Mp”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人肉搜索是有别于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机器搜索的搜索信息方式。它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更加强调搜索过程的交流和互动。这种信息搜索方式,一方面弥补了原有的单向性搜索方式的缺陷,体现了集体智慧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借助这种搜索方式窥探、泄露他人隐私的过激现象。所以,对于人肉搜索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才属于网络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2008年4月17日,一名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引发网友对其丈夫王菲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不堪忍受压力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网站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告上法院,也使“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2.网络谣言行为。

2012年3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

2013年3月,一则“六小龄童于3月12日在浙江绍兴市慈济医院去世,享年53岁”的新闻让很多网友惊愕不已,但是很快六小龄童本人立刻通过微博澄清。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④

3.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是指一种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欺凌或霸凌事件,是一种涉及对信息及通信技术技术的应用,以支援针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的、重复的、敌意的,以使其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重复并且不断地对其他网民使用言语暴力;

②重复并且不断地对特定网民或网络群体进行集体抵制;

③模仿特定网民外表及行为特征,并且加以羞辱;

④把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相片中,或在这些相片旁加上诽谤性文字;

⑤重复并且不断地伤害跟受害人有关的人士与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

⑥使用不同的帐户及身份攻击同一名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误以为很多人讨厌及攻击他。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原因

网络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亦是多元的,以下仅从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

(一)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

互联网自面世以来,就伴随具有虚拟、匿名等特点。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为网民能够尽最大可能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但从另一层面来看,也降低了网民承担责任的风险与成本。互联网上的网民互不相识,也并不用担心被认出,可以尽情地、不负责任地随意发表意见,而不用担心像现实生活中那样可能带来的社会评价降低、追究相应责任等风险。此时的网络暴力施行者就像一群戴着面具的伪“道德审判者”,完全可以不顾现实生活中的底线与规则,而对他人肆意地进行侮辱、诽谤、谩骂,对他人隐私进行窥探与曝光。

(二)网民结构的年龄、学历偏低化等特点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1.2%,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和2012年底网民结构一致。而低龄和高龄网民略有提升,这意味着互联网的普及继续深入。2013年,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为11.9%,相比2012年有所上升,保持增长趋势,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⑤

低龄化的特点导致网民易情绪化、娱乐化,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影响而盲目跟风,成为“不明真相”的网络暴力参与者,在不经意间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蔓延起到了助力作用。而低学历的人群往往普遍同属于低收入人群和低社会地位人群,在社会转型期间,处在压力的中心,而在现实生活中又缺乏合理有效的宣泄路径,此时网络上借助“网络暴力”的实施,来释放压力、排解愤懑的,便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

(三)网站经营者借此提高知名度、谋取隐形利益的心态

目前中国各大Web2.0本质上并没有创造出更新的盈利模式,仍是靠点击和流量换取广告,其他的赢利模式缥缈难见。这样的盈利模式,促使网站经营者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提高网站访问量之上,而网络暴力的产生显然能够实现其这一目的。随着网络暴力行为在互联网全境内不断的发酵,会有越来越的网民参与其中,成为网络暴力的施行者、助推者以及围观者。在此过程中,就会有大量的网民点击进入相应的网站,这对网站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具有绝对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大多数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站本身持有消极的放任态度,甚至有时可能起到的是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现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缺乏一定的执行能力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互联网立法,只是在网络安全、网络管理和域名管理方面有单独的立法,而且这样的立法大多数是以管理为目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解释网络犯罪主要涉及的4种罪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但是,具体应当如何界定“谣言”,实现刑责相符,不出现执行层面的“跑偏”,这在学界和舆论层面仍然存在着不小的担忧。如果被诽谤人雇佣他人转发、点击、浏览,故意陷举报者或者诽谤者于刑罚,该怎样处理?《解释》出台是否意味着官方“反谣”扩大化,导致网络言论自由受损,如何在《解释》的执行层面深入贯彻宪法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仍然需要我们静观其效。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方法

(一)技术规制

互联网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如果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那么我们似乎首先就应该从技术本身的角度来寻求规制网络暴力之道。比如针对网络信息泄密而大力发展网络加密技术,充分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针对网络侮辱、诽谤、谩骂,应开发相应的“过滤技术”等等。但是,技术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由技术本身解决的,甚至会带来更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对

关键词的“过滤技术”,无法智能辨别信息在出现在某一位置的恰当性,而会“一刀切”地将有关

关键词当做负面信息而予以过滤、删除。况且这样的方法,极有可能触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导致公民无法正确客观的阐述自己的观点,进而走向“因噎废食”的另一个极端。

(二)道德自律

网络道德是传统道德规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求当个人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上网的道德底线是“于己无害、于人无损”。网民要加强自律。与传统道德比较,网络道德的一个突出特点或发展趋势,在于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明显变化。

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因此,网民要自我约束自己的网上行为,在网上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信息,不做有损于网络道德的事。

道德自律无疑是规制网络暴力的最有手段之一,不仅因为其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而且还因为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事前预防效果。但从另一层面来看,在现有网络特点及网民构成结构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行业规范

互联网经营者和运营商,作为网络言论载体的提供者,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环境绿色,一旦发现侮辱、谩骂、诽谤等暴力言论,发现触及他人隐私的过激“人肉搜索”行为,应该主动积极地采取删帖等行为,控制网络言论暴力的进一步扩散。

但必须承认的是,作为网络经营者中负责监督与纠察的自然人,对于什么是暴力言论,什么是“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存在着主观判断的一面。况且网络平台上,可自由发表言论的人数众多,因此需要参与到监督与纠察中的成本过大。与此同时,监管的过程带来了丧失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的的可能,这是不利于运营商自身利益的实现的。这些都是网络经营者很难实现行业自律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规制

1.建立“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实名制度。

如前所述,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为网民戴上了一个难以挑破的面具,使得网民在发言时无所顾忌,可以全然不顾现实生活中的规则底线。采用网名实名制的方法,就可以实现“刺破面具”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论述的实名,是后台实名,而前台依然是匿名的。换言之,网民不必顶着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依然可以申请使用不同的昵称、“马甲”,也不会将网民的真实信息暴露于公众面前,而是仅要将信息在后台进行备份登记。一旦发生造成严重损害的网络暴力事件,相关部门可以快速高效的通过后台,进行事件责任人的锁定,进而实现追责的目的;可以有效地阻断网络暴力现象的扩散与发展,进而起到减少损害的目的。

设立网络实名制,将会有数以亿计的网民信息汇集到一起作为备份,就会涉及到公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只有这些信息的安全要得到绝对安全地保护,才能讲网络实名制的引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这里,建议可以设立第三方机构,作为网民身份信息的接受和管理部门,纳入到国家相关机关的管理范畴内,建立类似公安网户籍管理系统的内部运营模式,来管理网民的个人身份信息。

2.建立网络信用评价机制。

在网络实名制的前提下,引入“网络信用评价机制”。对于某些曾经实行网络暴力行为的网民,尤其是所为行为情节不足以纳入到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制裁的范围,但的确起到一定恶劣影响的网民,可以通过第三方结构限制其可浏览网站的范围,或者可以对其施以特定的标注,降低其在网络环境中的公信度与社会评价,以便实现网民之间相互监督的目的。

3.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截至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制定并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合计有四十个左右。⑥大陆地区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是大势所趋,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有权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的主体。并明确规定不得非法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者必须以合法目的为出发点,以正当程序为手段,必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实名制中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规制网络暴力中的过激“人肉搜索”的规制提供了正当理由,能够对网络暴力的防和控起到双重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的概念、根源及其应对[J].浙江学刊,2011(6).

②⑤CNNIC: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篇。

③彭兰.网络传播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5.

④中国国情网.“网络谣言”名词解释china.com.cn/guoqing/2012-04/01/content_25044828.htm.

⑥梁丽莉.法律规制视角下的网络暴力现象研究[D].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旭.关于犯罪原因论理论体系的思考[J].刑事法评论,1998(4).

〔2〕王彬彬.网络暴力言论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J].行政与法,2014(1).

〔3〕王晓瑞.中美网络表达自由制度比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4〕蓝麒.从德国判例透视我国网络言论的法律监管[J].科教文汇,2007(9).

〔5〕郭敏峰.虚拟暴力:归罪抑或入罪——增设网络暴力罪的正当性考量[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

〔6〕张学敏.言论自由保护伞下的网络暴力[J].青年记者,2014(1).

〔7〕刘晨.杜绝网络暴力[J].求是,2013(11).

〔8〕谢鸿飞.言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艰难调和《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规则之解读[J].检察风云,2010(03).

〔9〕陈立洋.“老外撞大妈”舆论背后的网络言论自由[J].法律与生活,2014(1).

〔10〕曹岩.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3(7).

〔11〕武文静.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人肉搜索为例[J].新闻世界,2013(7).

〔12〕DanielJ.Weitzner.FreeSpeechandChildProtectionontheWeb[J].IEEEInternetComputing,2007,Vol.11

〔13〕BradyTeufel.GaugingtheinfluenceofAmerica´slegaldecisionsregardingintellectualpropertyontheWorldWideWeb.[M].UniversityofMissouri-Columbia,2004.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篇6

关键词:网民网络暴力心理成因

从2005年开始,随着“高跟鞋虐猫事件”、“魔兽铜须事件”、“史上最毒后妈”等一系列事件的接踵而来,一个新的名词出现在公众眼中——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就是网民针对比较极端的事件,以道德的名义,以暴力语言为载体,凭借人肉搜索等方式,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但事件发展到最后往往变得非理性,给事件当事人造成精神重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文旨在从传播学角度出发,依据传者—媒介—受者的传播模式,研究网民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是如何既承担传者又扮演受众的。在此基础上,运用传播心理学原理,结合案例分析网民产生心理网络暴力的深层次原因。

一、网络暴力中网民的心理成因

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就是网民怀着对现实不满和道德审判的心理,针对社会上某一事件进行的宣泄。另外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期盼被社会认同,想要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因此争当“意见领袖”。当然,这中间也不排除一部分人纯粹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人而进行的狂欢恶搞和娱乐。

(一)网民心理宣泄的需要

网民针对某一社会事件,在互联网这个开放的平台上进行传播和评论,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它成为一个很好的宣泄平台,更好地满足了这种宣泄需要。网民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通过这个渠道网民以暴力语言为载体,用人肉搜索的方式,在社会事件中打着替道德替天行道的旗帜,发泄和掩饰自己的压力与不安。

(二)网民“意见领袖”欲增强

“意见领袖”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他们具有主导网络舆情的权威地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获取信息,采取主动发帖,及时表达和评论对社会与公共事件的态度和看法,带头为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利益讲话,以此获得社会成员的好感与信赖。还有一部分网民为了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随心所欲地用言辞的出轨、观念的冒险这些标新立异的方式获得关注,且往往置传统和权威于不顾。这些出格的表达只为取得一种放松,以此获得社会大多数人的关注与认同。

(三)道德审判的传统

中国人历来有道德审判、道德私刑的传统。引发网络暴力的事件大多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极端的事,或反道德伦理,或反人性。“高跟鞋虐猫事件”中的女主角用高跟鞋踩踏动物;“魔兽铜须事件”中的大学生与有夫之妇的婚外情;“史上最毒后妈”事件……这些都是人们不能接受的。然而这些事件又都处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地带,这时,网民们就会受自我认同的道德催眠,受非理性的情感驱使,将自己自动升级为道德审判者,进行所谓的“替天行道”。从道德的捍卫者变成道德私刑的施加者,网络暴力由此产生。

二、网络暴力中网络媒介的被滥用

网络以其随时性、公开性、虚拟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点成为民众最大的信息平台。网民利用这个平台,获得了更大的话语权。但也因为网络的特性,肆无忌惮地暴露自己低劣的欲望需求。

(一)网络传播优势满足网民的媒介需求

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匿名性,以及把相关权利向普通网民转移弱化的特点,使其给予人们的公共空间几乎是不受限制的,无论是精英还是一般的民众,都能对一些问题直率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在网络上,不仅人人都有表达的机会,而且由于传播快、传播范围大的特点,往往会取得“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对社会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网络的特性助长了网民的侥幸心理

互联网天然的虚拟性质和相对自由的言论空间,使得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相互联系发表意见,各种平时被压抑的不良欲望在此时开始显现。网民们在参与一个社会事件时,会感觉他们都是“无名的大多数”,原因是网络隐蔽了其身份,传播的时间地点不受限制,传播速度与更新快,所以网民们可以无所忌惮、为所欲为。

(三)网络成为网民表现“本我”的平台

新浪微博上一个网民为“郭美美Baby”的20岁女孩,在网上公开炫耀自己“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其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对此引发很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人们对红十字会这个慈善组织的慈善性质开始怀疑,紧接着就是对捐款去向的追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超我接受社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本我是最原始的部分,包括以性冲动和侵犯冲动为主的本能冲动。本我受“求乐原则”支配,追求享受,这种享受就包括被关注,就可以解释郭美美的自曝行为。虽然个体在生理方面的差异是存在的,但好奇感、探究及窥私的“求乐心理”则是人的共性。

三、网络暴力中作为受众的网民的心理成因

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因为网民参与一个社会事件,组成一个群体,接受群体暗示和群体压力,并受群体心理、从众心理和逆反心理的三重影响,还有传统法不责众心理纵容的猎奇窥私,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网络暴力。

(一)网民的从众心理

现实生活中,当个人缺乏自信或冷静判断时,往往会产生从众心理,改变原来的观点和意见。“人云亦云”、“随大流”,以寻求一种集体认同的安全感。

(二)网民的逆反心理

随着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要求的日益提高,有些人认为越是不被允许传播的言论,就越是真实的、触及事件核心的言论。部分具有怀疑逆反心理的受众,他们认定传统主流媒体维护的都是官方政治权威,因此只要抓住社会上一个可以诟病的事件,他们就会咬住不放、猛烈抨击。“药家鑫事件”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就是因为谣传药家鑫是富二代,所以网民比传统媒体反应更激烈。

(三)网民的集体无意识

在网络暴力中,参与者之间相互影响,具有共同的情感感受和目的,形成了一个暂时而非常有凝聚力的集体,是典型的群体行为。由于网络媒体的特殊性,网络上的主体群体极化倾向更为普遍和明显。

在娱乐圈甄子丹与赵文卓的骂战中,舒淇发了一条微博表示甄子丹很“敬业认真”,却遭到网民的网络围攻,将舒淇卷进口水战,更有网友将舒淇早年的艳照扯出,进行人身攻击。舒淇为此删除所有微博、取消关注。在“舒淇删博事件”中,网民就是一个集合的群体。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特征;心理因素;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139-01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具。互联网既给我们带来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同时又带来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并且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和思考。

一、网络暴力的表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一些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暴力现象开始肆虐网络,而且网络社会中所特有的暴力现象也逐渐出现。近年来,网络追杀、网络通缉、人肉搜索等暴力词汇充斥着网络世界。纵观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虐猫女”“铜须门”,到“最毒后妈”、“很黄很暴力”,再到堪称“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事件”,直至“微博直播自杀”,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其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影响自然也远远超出了网络的范畴,甚至影响到现实社会生活。因网络舆论暴力而引起的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人们在感受网络舆论监督强大力量的同时,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谩骂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网络舆论也从原先的正义声讨转变成了对公民人权的践踏。有关专家己尖锐指出:网络暴力已经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待用法律、文化和道德手段给予制裁。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行为。通过对网络暴力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暴力的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网民以情绪化的心态,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顾一切讨伐一些在他们看来不道德的行为。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实施暴力。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三、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事件的心理分析

大学生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等网络社区上的极度活跃,决定了他们在网络暴力参与者当中也可能占有较高的比例。调查表明,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热衷于参与网络暴力活动,甚至明知网络暴力的某些行为触犯法律,依然乐此不疲。他们这一行动的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心理因素。一是逆反性格,部分青年只看到社会问题的消极面,对社会前景感到悲观,从而产生强烈的剥夺感和逆反情绪。二是释压需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三是狂欢欲望,部分大学生在学校主流文化处于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状态时,就会产生在网络虚拟世界发泄不满、逃避现实、追求娱乐放松的心理诉求。四是从众心理,参与者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五是理性缺失,青年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很容易情绪化和极端化,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减弱甚至消失,主动或被动的跟风追击,代之以无意识、非理性的语言暴力。六是成就动机,部分青年大学生在学校主流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便或多或少的产生存标新立异的心理,便寄希望于虚拟世界,希望在网络空间甚至现实世界得到重视。

四、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人,网民总数继续位居世界第一,其中大学生占网民总数的比例很高。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上大学生极为活跃,大学生网民中拥有博客的比例、BBS的应用普及率,特别是社交平台的应用普及率都居于所有群体的第一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为,时间上的闲暇、年轻人的好奇与好动的心理,以及互联网的无限可能是他们乐此不疲的重要动力。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篇8

作者简介:刘志刚(1974-),男,江苏徐州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文化、电子版权;常璐(1978-),女,江苏泰州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图书馆员。摘要:网络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依托多媒体技术与互联网传播环境,网络文化体现出娱乐消遣性文化与价值解构文化的双重特性。网络传播领域的各种文化乱象,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这种全新文化形态对网民文化价值观念和道德伦理取向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网络流行语折射出网民的草根精神,网络恶搞体现了常常越界的现实批判精神,网络暴力源于网民和媒体失去法律与道德底线,而网络炒作则无限放大了网民的病态狂欢。

关键词:网络文化;乱象;解读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5-0056-05

一、网络文化传播领域乱象纷呈

互联网凭借技术与受众优势,放大了当前文化传播领域的浮躁风气,诸如严肃作品频遭恶搞,演艺界、娱乐圈名人私生活被无限放大,网民个体争相出位等,这些都不同程度折射了网络文化领域的无序与纷乱。

1.群体性公共事件催生的网络流行语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网络语言用诙谐而简洁的方式传情达义,例如用“板斧”代表讨论版版主,用“杯具”表示“悲剧”等。而网络流行语则有别于一般意义的网络语言,它的大行其道,大多源于各类群体性公共事件。例如“俯卧撑”起源于“6·28”贵州瓮安事件,“躲猫猫”发端于云南一男子在看守所离奇死亡事件,“打酱油”则是广州市民被电视台记者问及对“艳照门”事件看法时的戏谑之言;都江堰教师范美忠因在网上发帖,详述自己在汶川地震中弃学生而逃的经历得名“范跑跑”;安徽长丰教师杨经贵因在讲台充当看客,对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一人死亡不闻不问被冠以“杨不管”;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车祸事件,让那句“我爸是李刚”成为流行语,表现了民众对权力阶层的声讨,彰显了社会监督的力量;2011年“7.2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中,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的回答,让“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是信了”迅速流传,引发公众对政府处理公共事件应持有态度的反思。

随着网络流行语的盛行,各种网络体也应运而生。网络体是伴随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网络特有的语言文体,其最初是由一个吸引眼球的帖子、一次网络集体恶搞而形成的短文、诗歌等,形式自由,特点鲜明,拥有非常高的关注度。目前有蜜糖体、红楼体、纺纱体、梨花体、脑残体、走近科学体、装13体、咆哮体、凡客体、淘宝体等文体。后来,因为众多公共热点事件又出现很多带有戏谑、调侃的网络体,诸如李刚体、3Q体、高铁体等。[1]网络体成为网民在网络空间疏解情绪、表达意见的方式,不断掀起全民大造句的风潮。

网络流行语和网络体是网络文化背景下的一种文化现象,传播者通过表现生活的新鲜、刺激、娱乐、享受以及对现实的不满、调侃等来吸引受众,其价值取向是传播者在处理价值关系时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能反映时代和社会心理的变迁。

2.草根网民娱乐至上引发的网络恶搞

“恶搞”一词来源于日语的“KUSO”,起先由日本游戏界传入台湾,然后从港台地区传播到中国大陆,是指对公众熟悉的人物或事物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大胆、夸张和具有讽刺意味的重新定义和打破传统理解的没有明确因果关系的重新诠释。[2]有学者还从文化渊源和技术背景两方面对网络恶搞行为作出界定:“以各种影视经典为母本,以当下社会事件为素材,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母本画面重新剪辑并配音,通过戏仿、拼贴、反讽、夸张等艺术元素赋予全新意义的以自娱、娱人为目的的文本,并通过互联网实现世界范围内信息传播和资源共享。”[3]

在网络恶搞盛行以前,影视作品领域的恶搞早有先例。从周星驰主演的《大话西游》对古典名著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的颠覆,到《武林外传》等娱乐肥皂剧对“江湖风雨”包括现实世界的演绎和嘲弄,都或多或少地对文艺作品或文化现象进行了恶搞。而网络恶搞则将这一行为发挥到了极致,从早期火爆一时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到恶搞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再到后来恶搞前央视足球节目主持人黄健翔“解说门”事件,由电影《让子弹飞》恶搞出了“让油价飞,让股价飞,让工资飞,让房价飞”,恶搞之风越刮越猛。有人甚至成立了恶搞组合,创作了专门的“恶搞剧”。“恶搞”对象也从一般电影、电视剧、流行歌曲,发展到“恶搞”名人名著甚至红色经典作品。《红楼梦》中的贾宝玉变成了“”中的造反派,《铁道游击队》被恶搞为《铁道游击队之青歌赛总动员》,“雷锋是因为帮人太多累死的”、“是摔倒了才堵枪眼的”、“为什么牺牲,因为被炸药包上的两面胶粘住了”,如此等等。草根网民娱乐至上的思维导向,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巨大争议,也引发了对网络恶搞行为底线的拷问。

3.驱利性媒体、非理性网民共同演绎的网络暴力

2007年北京某大学发生的姜岩跳楼自杀事件,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众多网友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纷纷声讨姜岩丈夫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此后,2008年香港娱乐圈发生了“艳照门”事件,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集体窥私。2009年河北杨某为报复女友,炮制出轰动一时的“艾滋女事件”。2010年号称“中国第一车模”瞿凌(艺名兽兽)的不雅视频传播事件,无论是前男友杨迪的恶意散播,还是网络媒体的推波助澜,都使“兽兽门”事件引起公众极大关注。2011年10月,因不满淘宝商城提高准入门槛,7000小卖家攻击淘宝商城,淘宝拒绝妥协,引发了一场由少数淘宝卖家主导、更多网民参加的网络“暴动”。

网络暴力不仅能让少数人颜面扫地,让部分商家利益受损,还常常直接酿成悲剧。2007年2月,旧版《红楼梦》扮演者陈晓旭在长春百国兴隆寺剃度出家的消息,引发新闻媒体长达三个月的关于陈晓旭的新闻挖掘。为吸引受众眼球,各类媒体更是开始相继爆出“独家新闻”,从陈晓旭的家人、同事到昔日《红楼梦》剧组导演与演员,乃至她的前夫与昔日恋人都遭到了媒体的轮番盘问。而在韩国版“崔真实自杀”事件中,网民与媒体则直接演绎了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悲剧。2008年10月,凭借《星梦奇缘》被韩国演艺圈誉为“永远的灰姑娘”的韩国演员崔真实,因高利贷等负面谣言传播受到伤害,选择在刚刚踏入不惑之年的时候遁离尘世。

4.幕后推手配合出位表演进行的网络炒作

自2003年以来,网络中出现了一种代表性力量,以出位的言行、火辣的身体、暧昧的文字、涉性话题,不断冲击着互联网络和网民的感官,逐渐演变为网络领域的独特景观和文化现象。2003年末,以木子美为代表的一批“文学新人类”女作家,以自己及周边的生活为原型,在作品中对进行大胆描写,被评论家称为“用下半身写作”。2005年,网民“芙蓉姐姐”横空出世,“坚持不懈”地在水木清华BBS上张贴自己前突后翘的生活照。她以离经叛道的文字、造型奇特的自拍图片伴随近乎“自恋”的自信精神,创造了网络论坛千人以上同时在线等待她“妩媚”姿态的神话。2010年,一名叫罗玉凤的女子通过一纸极其苛刻的征婚条件表现出的无所顾忌的病态型自恋人格吸引网友的眼球,其雷人语录疯传于网络,被称为“凤姐”。她的夸张言辞、文盲类说辞引起国人的反感,同时也引起大众猎奇的兴趣,“信凤姐,得自信”成为其知名口号,目前在新浪微博上,凤姐拥有高达140万的粉丝。而另一网络名人小月月则被描述为拥有凤姐一样“伟岸的身高”,又有芙蓉姐姐般“健硕的体格”;但凤姐、芙蓉姐姐不能比的是小月月的“重口味”,她被贴上“人格变态”、“倒错”、“怪癖症”等标签,被塑造成一个无比雷人甚至令人作呕的形象,网友称之为最极品女,网民中还因此形成了一个叫“拜月神教”的虚拟团体。2011年的“郭美美”通过微博炫富,更是将网络炒作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郭美美自称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她的炫富行为因为牵扯上中国红十字会这个慈善机构,引发了网友对红十字会的质疑。其后又有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访谈让郭美美事件不断升温,而郭美美本人则借此炒作进入娱乐圈。

二、网络文化乱象解析

网络文化具有商业消费性、娱乐消遣性、价值解构性的多重特征。首先,网络文化是一种消费文化。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艺术和文化不断扩张和泛化,并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形成了网络消费文化。[4]这是在商业消费时代背景下形成的以符号消费为目的的文化。其次,网络文化是一种娱乐消遣性文化。借助现代网络技术的传播力量,网络文化的娱乐性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对“性描写”的迷恋,到“暴露僻”式的自我表现,以及对“下半身写作”的顶礼膜拜,网民个体和网络媒体成为了取悦公众的娱乐工具。再次,网络文化是一种价值解构文化。网络文化与生俱来的可复制性大大降低了文化产品生产和传播的门槛,使文化由过去少数精英掌握变成公众广泛参与的娱乐狂欢。网络文化解构了文化的原有阶层和社会的架构,否定了传统关于文化的高雅与粗俗、高级与低级的定位。

网络文化呈现的泛娱乐化和低俗化不良倾向,扭曲了社会的真实环境,破坏了社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网民个体的社会责任感逐渐淡漠,网络媒体的传播公信力不断下降。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一书中,对“娱乐的泛化”提出尖锐的批评。他认为,应该对娱乐文化的无限扩张有所警惕,谨防其对我们“美”的生活造成无限伤害,对我们追求高层次精神享受形成桎梏。[5]当一切都以娱乐为价值尺度的时候,高尚的道德、和谐的社会环境都容易被破坏。粗鄙化的网络娱乐也容易使人类的精神生活丧失应有的精致和高雅。[6]216网络运营商和媒体从业人员不能只顾处心积虑地制造热点和追求商业利益,更需要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

1.网络流行语反映出来自于网民的草根智慧,折射出网民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的草根精神

网络流行语是网络上流行的语言,是网民约定俗成的一种语言表达方式。网络流行语的存在和传播,既是一种语言现象,又是一种文化现象。互联网催生了网络流行语这一独特的网络文化现象,并为其传播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平台。网络流行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网络时代的特点,与现代人类生存方式和思维状态密切相关。近年来,涉及社会公共热点事件的网络流行语明显增多,反映出年轻网民对传统语言体系的叛逆和互联网“娱乐至死”的特性。学者朱大可在《流氓的盛宴》中提及网络流行语,并将其划归到“哄客”群体名下,“哄客就是用酷语、色语和秽语对公共事件或人物进行道德、美学评判的匿名网民”。[7]从现实来看,“哄客”适应于网络这个广泛的话语平台,网民们以匿名的身份扮演着起哄的角色,并由此而形成国家主流话语、知识精英话语之外的第三种重要的民间声音,透露出大众对公共事件抱着值得玩味的心态。

大部分网络流行语来自对现实世界的关注,网络语言反映网民群体的思维活动特征,另类独特、格式化和无序化的网络语言风格,表现了网民群体的自我中心、飘忽迷茫的思维状态。[8]层出不穷的网络流行语背后体现着网民草根的智慧。网络新成语“正龙拍虎”,精辟地映射了少数官员明目张胆的政绩造假、愈演愈烈的渎职作风。“打酱油”和“酱油党”的流行,代表了普通市民的懈怠态度和对被热炒过头的话题的厌烦。而网民口头禅“俯卧撑”,既是对瓮安事件中李树芬死因的关注,也是以一种调侃的方式间接地表达对于“刘某晚上10点在大桥上做俯卧撑”这一离奇做法的质疑。在某网站评出的当年十大网络流行语中,涉及社会热点公共事件的就占了一半。[9]2312008年的“很黄很暴力”、2009年的“欺实马”、2010年的“我爸是李刚”等网络流行语也同样与社会公共事件密切相关。这类事件不仅对网络文化的走向起到推动作用,还将对现实社会的文化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网络流行语作为网络民意的另类表达形式,在一些重大社会公共事件发生时,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网民的态度和心声。使用网络流行语,并非纯粹的跟风或时髦之举,它代表着一种思想的萌芽,透露出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件的态度。网络流行语产生了巨大的舆论能量,还常常反作用于现实社会的舆论场,对公共事件的处理施加了无形的压力。

2.网络恶搞体现了网民的现实批判精神,部分行为又常常无视价值判断的边界

恶搞已从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走向了大众,继承了“无厘头”的特点,借助网络参与自由和双向传播的特性,形成了一种以戏仿为主要行为特征的,用调侃或游戏的心态对文艺作品进行解构的另类创作风格。由于这类网民行为或恶搞作品表现出一定的共同趋向或特征,网络恶搞成了网络时代的文化现象。对精英文化和主流意识形态的戏谑或讽刺,以及对社会权威和中心的颠覆与反抗是恶搞文化的典型特征。[10]它是一种在大众娱乐狂欢时代的语境中通过网络媒介传播亚文化现象,体现了颠覆经典、解构传统、张扬个性、讽刺社会的反叛精神,具有强烈的草根性和平民化色彩。“恶搞”作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富有个性,具有解构传统、突出个性、追求自由的特点。二是幽默风趣,和肥皂剧一样具有较强的娱乐功能。三是讥讽反叛,通过夸张、讽刺、搞笑的风格反映现实问题。四是富有创意,标新立异、突破传统,具有很强的“眼球”吸引力。

不可否认,公众的生活既需要精英文化的引领,也需要草根文化的补充。但没有尺度的网络恶搞行为,涉及到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两个层面的问题。对于红色经典和流行影视作品的恶搞,触及了知识产权法律、道德传统、民族情感等多层面的问题。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所谓开放的环境、多元的文化状态和价值取向等为借口为网络恶搞开脱。或许恶搞严肃作品或红色经典并不关乎道德伦理,但文化的狂欢绝不能超越主流价值的底线。没有底线的恶搞容易让是非不分的错误价值判断在网络衍生甚至流行,进而产生无视法规、无视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部分“恶搞”作品对那些定格在人们脑海中的形象进行颠覆,对于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极易产生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

3.网络暴力被网民和媒体滥用频酿悲剧,网络传播失去法律与伦理底线

作为大众传播公共媒介,网络媒体承担着对社会公共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进行叙述的重要职能。然而,网络媒体的这一基本职能却常让位于满足受众猎奇心理的错误导向。演艺界、娱乐圈频频曝出的色情内幕,网民被人肉搜索受到伤害,商家因网络暴力导致利益受损,都与网络媒体的推波助澜密不可分。网络媒体为了自身生存、异质竞争和追求附加值,把娱乐受众当成首选目标,在选择、组织和制作内容时,便把娱乐性作为最主要的表达方式,致使网络媒体成了受众狂欢的游戏场所,网络新闻沦为娱乐化产业。[11]无处不在的商业因素对网络文化“泛娱乐化”倾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艳照门”事件暴露了网络空间的娱乐主义倾向,明星、艳照、性丑闻,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网络传播追逐热点的特征,短时间内在互联网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冲击和影响。明星们的不雅私生活被曝光,在伤害明星的同时也伤害了社会道德观念,同时也充分说明网络媒体推卸了本应积极承担的批评和引导大众文化的责任。在当下,只要某种炒作和媚俗能增加网站点击率,便不惜试水的极端做法已经越来越普遍。这导致公众“知情权”受损,而对私利的追求则削弱了媒体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民的群体效应日渐凸显。近年来被网民频频使用的“人肉搜索”手段,正是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将传统的网络关系演变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挤人的典型网络社群关系。除了网民群体极化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外,网络媒体放弃媒体伦理和传播底线的做法也让网络暴力愈演愈烈。韩国“崔真实自杀”事件,就是网民和网络媒体共同“演绎”的网络暴力所致。有学者认为,由于缺乏媒体把关人的机制,众多隐私化的个体空间被打开。网民群体以暴力形式将部分个人隐私到网络空间,不断地刺激着人们的神经,网络在带来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暴力盛宴,一种亲身参与的虚拟性暴力。[12]

4.网络炒作无限放大了网民个体的病态狂欢,低俗炒作“网络明星”则是典型的商业利益驱使

商品社会中所奉行的道德淡漠、一味追求物质功利的操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文化价值观的沉沦和扭曲。[13]网络文化不可避免地沾染上了功利色彩,而且体现得更加彻底。网络媒体为迎合受众不惜借助媒介手段突出搞笑的言行、曝光的隐私、煽情的广告、大胆的表演等强烈刺激受众的感官,攫取眼球以赚取高额商业利润,折射和放大了整个社会浮躁和功利的心态。网络“快餐文化”不仅使人们对人文关怀的理解变得肤浅,而且也会使人们从事文字创作的人文情感丧失。美女作家和“先锋新锐”的“用下半身写作”,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浅薄,没有丝毫的人文情感可言。[14]“芙蓉姐姐”等人的出现,一方面宣泄了社会潜意识中对现状的不满情绪,预示着社会价值观念即将发生蜕变,另一方面又是网络试图唤醒社会潜意识的一次尝试。在这类网络丑角的娱乐中,对欲望的追求近乎冲破底线,不管是照片还是文章,包括接受访谈时的言论,都将包裹于躯体之内的欲望大胆释放。在所谓“自由开放”的思想观念下,少数人将极端的自我暴露误认为个性与价值的体现,还有少数人极易陶醉在这种膨胀变形的观念中。[15]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基于个体内心准则和社会规范制约而形成的行为自我克制力大大削弱甚至不复存在。“芙蓉姐姐”等反偶像娱乐明星的出现,是网络时代文化娱乐挑战传统的产物,它把极端的自我暴露和病态张扬理解为个性和价值的体现,暴露出了网络文化中的粗鄙化倾向。

网络炫富之所以大行其道,则与社会转型期虚无、扭曲的价值观有关,是社会病态通过互联网的集中体现。如“芙蓉姐姐”等一批网络丑角走的是先获得眼球再获得利益的商业道路。为了获得更多的商业青睐,她们往往根据商业需求来决定自我经营的方向,从而将自我经营演变为对商业的主动迎合。在商业操作、经济利益介入以后,更是不断有人卷入网络炫富的娱乐事件中。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化与商业合谋现象和案例显示,网络品位粗鄙化倾向正在将单纯的审美活动转变成了一种现实利益手段。无论是新浪网力推名人博客“芙蓉姐姐”、郭美美的新浪微博被加“V”字认证,还是因追捧小月月而形成的“拜月神教”,其根本出发点并非传统的审美活动和精神追求,而是典型的商业利益在驱使。

参考文献:

[1]张薇.网络体:“伤不起”的时髦[N].光明日报,2011-11-26.

[2]何秀娟.网络恶搞的文化成因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1).

[3]芦何秋,徐琳.网络“恶搞”视频的文化考量[J].电影艺术,2008(1).

[4]周成龙.网络文化的时代特征及其伦理意蕴[J].兰州学刊,2009(1).

[5]波兹曼.娱乐至死[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6]杨雄.网络时代行为与社会管理[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7]朱大可.流氓的盛宴[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8]吴太胜,陈业秀.网络语言及网民群体的社会心理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7(9).

[9]张鸫,王刚.中国网事2008[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0]王笑楠.对网络恶搞现象的文化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5).

[11]屠海燕.网络“泛娱乐化”倾向值得警惕[J].传媒观察,2009(3).

[12]何双秋.网络时代传媒暴力的新特点[J].传媒观察,2008(8).

[13]王翠荣.另类网络娱乐文化现象形成的原因探析[J].新闻传播,2008(10).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1篇9

【关键词】广播风暴;交换机;集线器

SeeafewreasonoftheBroadcaststormfromtheSwitchprinciple

TianlinfengChongqingcollegeofElectrnicEngineeing

Abstract:thistextonBroadcastStormallwithexchangeafewreasonreasonoftheworkprincipleoftheSwitchanalysiscreationwebcastingstorm.

Keywords:BroadcastStorm?SwitchHUB

1、引言现代信息化飞速发展,网络规模的扩大,网络故障增多,在所有的网络故障中,广播风暴引起的故障占80%。网络广播风暴究竟怎么形成的呢?要弄清楚就必须了解网络中设备的工作原理。网络中的网络设备是交换机,所以很有必要了解其工作原理。

2、广播风暴。一个数据帧或包被传输到本地网段(由广播域定义)上的每个节点就是广播;由于网络拓扑的设计和连接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广播在网段内大量复制,传播数据帧,导致网络性能下降,甚至网络瘫痪。这就是广播风暴。

3、集线器和交换机的基础知识

3.1交换机的概念:交换机(也称Switch)是一种工作在OSI参考模型的第2层(数据链路层)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传递和交换的一种网络设备。主要功能是通过“学习”网络中用户的物理地址(MAC)地址,在缓存中构建一个MAC地址表,明确收发数据的网络用户接入在交换机的具体端口,然后为发送信息用户和接收信息用户之间建立临时的交换路径,使信息准确快速直接由发送端口到达目的端口。

3.2集线器的概念:集线器(也称HUB)是工作在OSI参考模型第一层(物理层)的网络设备。主要功能是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再生整形放大,以扩大网络的传输距离,采用CSMA/CD(一种检测协议)访问方式把所有节点集中在以它为中心的节点上。HUB不具备"智能记忆"能力和"学习"能力,它也不具备交换机所具有的MAC地址表,所以它发送数据时都是没有针对性的,而是采用广播方式发送。

4、集线器与交换机的区别

目前我们常会有通过交换机数据全部是点对点转发的,绝对不会产生广播风暴,所以认为交换机的网络里,没有广播风暴的存在。以下我们通过对交换机和集线器的功能分析,了解出现广播风暴的真正原因。

4.1用集线器组成的网络称为共享式网络。共享式以太网处于OSI模型的第一层--物理层,要求端口两端的数据速率一致,数据帧一致,通信协议一致,在数据通信的时候采用CSMA/CD协议原理。集线器不能识别通信双方的地址,不能准确判断通信双方的具置,所以当发送方把数据发到网络上时,集线器只能把信息以广播方式发给网络中的所有用户。而且网络中的所有用户要发送数据前,都要时刻侦听网络中是否有数据发送,如果有,就要等待然后继续侦听,直到网络上没有数据发送是才发送自己的的数据。所以的当用户越多,数据交换越多冲突几机会就越大,网路利用率就越低,每个用户的实际可用带宽随网络用户数的增加而递减。

4.2在交换机的网络中,交换机利用MAC地址的学习和查找功能,按照发送用户发送信息中包含的接受方的MAC地址,在交换机缓存的MAC地址表中准确地址查找到接收方的准确位置(在交换机的具体端口),在收发双方快速建立一条专用通道供数据的交换,只有当接受方的MAC不在交换机的MAC表中时,交换机才将信息广播到所有的端口,接收端口回应后交换机会“学习”新的地址,并把它添加入内部MAC地址表中,同时形成了更新后的MAC地址表,也满足以后数据交换的需要,这样就避免了冲突的形成。只有两个发送端口企图同时将信息发往同一个接收端口时才产生冲突,否则多个源端口与目的端口之间可同时进行通信而不会发生冲突。所以交换机通过根据MAC地址表的过滤和转发,可以有效的隔离广播风暴,减少误包和错包的出现,避免冲突。交换机在同一时刻可进行多个端口对之间的数据传输,连接在交换机中的用户独享全部的带宽。当节点A向节点D发送数据时,节点B可同时向节点C发送数据,而且这两个传输都享有网络的全部带宽。通过实验测得,用集线器组成共享网络的最到传输速率远低于用交换机组成的交换网络。

5、产生广播风暴的原因。通过对以上对集线器和交换机的了解,可以分析出网络产生广播风暴的原因,一般情况下,产生网络广播风暴的原因,通常会有以下几种:

5.1网卡的损坏:网络中有机器的网卡损坏,网卡损坏通常是芯片中的几个脚碰到一起了,这样导致形成简单的环向交换机发送大量的数据包,产生了大量无用的数据包,产生了广播风暴。

5.2网络线缆的损坏:线缆损坏主要是由于比如老鼠把绝缘皮被咬破(或者是在地上被无意识地踩破)让里面的2根或者机根铜芯接触到一起,这样形成一个弱电上的环路,导致无用数据长时间大量地发到网络上,产生广播风暴。

5.3网络设备原因:主要是在网络中仍然使用大量的集线器,或者是购买交换机的时候被一些商家用包装过的集线器当交换机卖了。

5.4网络环路:网络环路是广播风暴产生中比较常见的原因之一,广播风暴是指一条或者多条介质首尾两端插在同一个网络设备的不同端口上,或者一个网络中的几个设备简单的首尾连接,通信始终在这个环路上进行,导致了网络性能急骤下降,趋于瘫痪。

5.5网络软件:软件方面主要包括网络病毒和黑客软件,流行的网络病毒如:Funlove、震荡波、RPC等病毒,网络中有系统中毒后,会向网络发送大量无效的垃圾数据,甚至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病毒,就会消耗网络带宽,引起网络堵塞,造成广播风暴。另外有些上网用户,出于好奇或者自身的目的,利用网络执法官、网络剪刀手等软件,对内部网络进行扫描,扫描就是发送大量的数据,所以也可能会引起广播风暴。

结束语

现在随着网络用户越来越多,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广播风暴产生的几率就越来越大,引起的网络故障越来越频繁,要想做到对网络广播风暴快速判断和处理,除开应抓住以上几个方面外,还应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新技术,合理利用网络设备和软件服务。

参考文献

[1]BatesRegisJ.Bud北电网络第三层交换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篇10

一、网络暴力行为的失范表现

关于网络暴力,至今尚无一个规范定义。笔者认为,它应是一种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对他人进行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行为,它是一种行为的失范。这种行为有以下具体表现:

散布谣言,进行人身攻击。在网络上肆意散步谣言,不良图片或言论等,并栽赃嫁祸到他人头上,置该人于舆论浪尖。如2008年初。一组“北大女生国外裸奔”的图片在网上流传并谣说裸奔的女子是留学生张颖,但实际上这只是一个AV截图,这场谣言风暴愈演愈烈,迅速波及国内近千家论坛,张颖被迫休学,回国维权。

肆意传播他人隐私,随意侵犯隐私权。即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姓名、照片、日志等个人隐私公布到网上,使当事人承受的精神压力从网上转移到现实社会中,打破他们原有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近几年出现的“人肉搜索”引擎、屡见不鲜的“易录像”等。

非理性谩骂,脏话侮辱性攻击性的话语。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民对自己所说的话无所顾忌。于是很容易出现一些低俗甚至脏乱不堪的语言,出于盲目的跟风心理,很多网友一看到有人开骂,也就不分青红皂白,跟着骂起来,导致骂声一片,给被骂者形成强势压力。

二、网络暴力的深层原因分析

许多专家在归纳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时,都把它归结为网络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所致,认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网民无所顾忌,笔者认为暴力并非网络特性所致,网络的暴力来源于网络幕后的人和人性。麦克卢汉说“媒介即人”,放在网络上就是“网络即人”――人的善的、恶的本性,人追求自我的本性与对集体的归属本性,人的自我表现欲望与向社会展示的欲望,等等。因此我们应该从伦理道德角度来分析其形成的根本原因。

千年封建统治积淀下来的人性缺陷。汉代以来的“告缗制度”、“保甲连坐制度”等制度的影响。汉武帝时,为防商人手工业者偷税漏税,下令百姓告发偷漏缗钱者,称为“告缗”。“保甲连坐制度”系宋代以后的封建旧制,保甲编组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甲内如有人违法其他人不揭发,则全甲受牵连。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养成了中国人爱揭人丑、喜看人倒霉的性格缺陷,这个缺陷在匿名的网络里就更明显地暴露出来,“人肉搜索”以及网络无端地谩骂一大部分是出于看当事人倒霉出丑的娱乐心理,虽不排除一部分人是为打抱不平,但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追捕的猎物的痛苦中取乐。

中国人的传统教育影响。受几千年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人崇尚道德,一定程度上却又缺乏公共道德观念。加上传统教育中二元对立思维的影响,做事容易极端化,由此造成人人都厌恶不道德行为,喜欢惩恶扬善,但往往在“惩治”过程中表现出极端行为,出现“红卫兵思维”现象,认为只要目的是正确的、是善的,过程如何不重要。在网络暴力中,不能否认有些人是出于对不道德行为的惩治心理,但是他们在惩治过程中由于公共道德意识的淡薄和自身修养的不足,简单地用了以暴治暴的方式,丝毫没发觉他们已违背了伦理道德。

“80后”年轻网民占绝大部分。据有关网络统计表明,在中国,35岁以下的网民占82%,其中24岁以下的青少年占53.3%。而中国的年轻一代深受中国巨变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其突出特点就是理性对话和平等交往精神的严重缺乏,在此环境中长大的"80后”不可能懂得尊重别人的说话权利并耐心倾听他人意见、平等理性地和他人进行讨论交往的重要性。他们养成了一种分裂的人格:表面的遵从和内心的拒绝,这种拒绝是非理性的、破坏性的、情绪化的。是不加选择的和发泄性的。由于在公开场合不能发泄内心的这种破坏欲,一旦网络提供了这种机会,就会加倍激烈地爆发出来。

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相对滞后,网民还不能把“他律”转化为“自律”。在我国,网络在大众中推广还只是最近几年的事。迄今,因特网上尚无全球统一的网络规范。我国网络管理的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法规的研究都存在滞后现象,这使网民在网络空间上陷入无法可依、无规范可循的茫然状态。另外。现实社会转型时期所存在的一系列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使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存在有了现实参照。而我国网民自我道德约束力仍很薄弱,在这样一个无所约束的自由国度,还不能把“他律”转化为“自律”,做到“老师在与不在一个样”。

三、完善网络伦理道德建设是防止网络暴力的根本手段

对于网络暴力的对策,很多学者也提出了不少建议。比如实行网络实名制、强化“网络把关人意识”,但这些方法也遭到很多人的质疑。笔者认为,这些方法大多是治标不治本,根据上面对网络暴力根本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监督必须强调网站和网民的自律,网络自律的加强是全民素质提高的结果。因此,我们要将重点落实到加强道德教育上来,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以及道德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范网络行为,真正发挥网络监督的强大力量。

四、如何进行网络的伦理道德建设

进行立体多面式的网络道德宣传。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应大力宣传和倡导网络公共道德,并进行“慎独”教育,使网民在没有周围监督的网络空间里,能自持而“不逾矩”,形成倡导网络文明,谴责网上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的舆论强势。同时,道德修养的提高、良好风气的形成需要全部精神财富的武装,网络道德教育不能只专注于道德一个方面,还要注意道德的其他辅助方面,使网民在智、体、技艺等各方面得到发展,提高其综合素质。

注意在网络与现实社会的互动中构建网络道德。网络道德虽应具有网的特性,但网络与现实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因此网络道德需要在与现实社会的不断互动中构建,不能寄希望于单就网络构建与世隔绝的理想真空。特别是对“80后”的年轻一代网民,他们的暴力行为很多源于与现实社会的不相融。其他大部分网民也是受现实社会环境的影响或是出于对现实的不满情绪而将其发泄于网上。因此,家庭、学校、社会要为青年一代提供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这样逃避现实、在网上宣泄仇恨心理的青少年就会减少。同时加强现实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对网络道德建设有推波助澜的作用。

发挥行业人士和典型个人的引导示范作用。人们都有模仿和追求卓越的一种心理特征,据此,一方面,应强化行业人员自律,规范网站行为。因为行业人员可以说是网民网络社会中的“行为老师”,是引导网民的重要力量。而目前一些网站受经济利益驱使,迎合一些网民的低级趣味,放纵论坛和聊天室的不良言行,客观上为网上不道德行为提供了平台。目前急需网络业界提高企业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多提供格调高雅的内容和服务,使网络行业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另一方面,利用个人典范进行引导,也是一种有效方法,可选择生活中存在的,而在网络中有一定代表性。又和网民身份较接近的道德模范进行宣传,这种方式网民较易接受,能使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化,从而收到良好的效果。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1篇11

论文关键词网络不良信息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主要对象和工具。特别是那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好像电子海洛因,成为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

第一,青少年财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网络难以自拔,很多青少年都是从一开始的业余时间上网逐渐发展到逃课上网,从偶尔上网变成24小时在网上流浪。而青少年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其零花钱由父母提供,但是父母提供的零花钱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长时间上网的需求。那么他们的上网费从哪里来?一般情况下,开始时用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更多的钱,但是这种方法很快就会被父母识破,经济来源就被切断了。在此之后他们最容易想到的、最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就是抢劫、抢夺和盗窃,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就有近70起,涉案青少年近200人。

第二,青少年性犯罪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难以控制自己,从而走向犯罪。这种犯罪往往以网络为中介,犯罪对象从女青年到花季少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亲友。其手段一般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男方以交朋友、谈恋爱、出外游玩等方式骗的女方会面,在会面时对女方实施奸污甚至几人进行轮奸。

第三,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我国有5000万左右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产品有78个产品大类,共计175个游戏产品,每一款网络游戏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甚至有的游戏宣扬武力解决问题。在游戏世界里充斥着大量刺激、暴力、打斗的内容,青少年长时间玩这种游戏,十分不利于身心健康,并易患上“网瘾综合症”,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委屈,容易将游戏中的砍杀打斗的暴力倾向表现出来,产生暴力犯罪心理。而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一旦受到打击,就会把网络中“暴力思想”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网络战争打到现实中,甚至发展成群殴、伤人性命的事件,还是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到刑事处罚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就有93人,占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在向他们及家人了解犯罪原因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都有长期玩暴力游戏的情况,在游戏的影响下,他们很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心理。

除了上述这些传统犯罪形式,近年来,青少年开始参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贩卖毒品、协助组织卖淫、诈骗等,并且逐步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满足自己的生理及心理需求,通过审讯发现,青少年参与这些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

二、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络的双面性,它在为人们带来海量的知识和前沿的思想的同时,也以它的负面信息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发育。但是,网络本身没有错误,只是青少年的自身控制力和外界因素使网络成为了犯罪的诱因。通过分析,可以把网络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自身因素分析,青少年心理不成熟是诱发犯罪最根本的内因。青少年自制力差、心理不成熟,容易被网络上腐化奢靡的东西吸引、迷惑。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心理动荡期,有极强的叛逆性和对新鲜事物的好奇性,并且缺乏对事物美丑的判断力。而在网络中,很多文章、游戏、视频宣扬暴力、色情,甚至有些文章和视频讲授如何犯罪和逃避责任,也有很多论坛聚集了心怀不轨或者逃脱制裁的人,他们相互交流经验,用金钱或利益吸引青少年的加入,给上网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和恶化提供了温湿的土壤。而处于叛逆期和自制力较差的青少年就会被眼前的种种利益吸引,走上犯罪的道路。《知音》杂志曾经报道过一名高考落榜生轻信网络参加自杀群,在一名别有用心的网友的怂恿下与之共同杀害年轻女教师的事件,这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判断能力较差,从而引诱其犯罪的真实案例。

其次,从外界因素分析,家庭的教养方式和网络不良信息是诱发犯罪不可忽视的外因。其一,家庭的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网瘾的形成和走上犯罪道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的社会形态,孩子的成长历程与父母及家庭影响是紧密联系的。孩子如果在家庭中得不到正确的教养,就会造成与他人的交往障碍,或者形成不良的生活习惯,他们会变的容易走上极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很容易走进他们的生活,成为他们的精神寄托。尤其是现在几乎家家有电脑、户户有网络的情况下,家长因忙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注重与孩子的交流沟通,使青少年找不到情感的宣泄方式,从而把绝大多数的精力用于上网,对于网络产生了心理依赖,把网络视为自己的精神寄托。其二,网络中存在大量的不良信息,使青少年沉迷其中,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网络具有的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之当前我国网络技术还不够发达,网络管理缺乏十分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原因,网络上的色情、欺诈、暴力、迷信、等不良信息泛滥相当严重,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他们在网上冲浪时,很可能进行一种"消极刺激信息的选择",如浏览黄色图片,观看淫秽视频,登陆网站等。长此以往,就会使青少年单纯追求一时刺激,对这种消极的内容进行模仿。同时,在网络中,青少年的不良言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甚至会更加强化,这也加速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策略

梁启超先生曾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一,利用互联网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既是学校的义务也是家庭的责任还是社会应尽的力量,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海量信息、互动便利等有利环境,开辟网络专栏,通过相关咨询和辅导,强化对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教育,通过引导学习,使青少年认清网络及网络文化中存在的一些不利因素,学会辨别网络知识和网络垃圾。还可以与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合作,推出有利于青少年学习和成长的游戏软件,把他们的注意力从暴力游戏吸引到健康游戏中来,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第二,健全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网络运营活动。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营销、网吧等网络运营行为,对各类不良信息加大审查和处罚力度,同时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和上网公民的行为自律;同时与网络监管部门协调,制定规范网络运营活动有关办法及实施意见,为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网络暴力的来源范文篇12

看视频时网络不会出现卡顿的软件有:

暴风影音:暴风影音致力于打造大型互联网视频播放平台,集在线视频和本地播放服务于一体,是专注提供免费、高清网络视频服务的大型视频网站。使用暴风影音观看视频时网络不会出现卡顿现象。爱奇艺:其秉承“悦享品质”的品牌口号,免费提供丰富、高清、流畅的专业视频体验,使用爱奇艺观看视频时十分流畅,网络不会卡顿。腾讯视频:腾讯视频是腾讯旗下的视频播放产品,支持丰富内容的在线点播及电视台直播,提供列表管理、视频音量放大、色彩画质调整等强大的功能服务。使用腾讯视频观看视频时十分流畅,网络不会卡顿。布丁视频TV版:布丁视频TV版汇集全网在线资源和大量直播资源,有着优质的在线体验和流畅的视频播放。皮皮高清影视:皮皮高清影视是一个清晰流畅的在线影视播放平台。使用皮皮高清影视观看视频时网络不会出现卡顿现象。

(来源:文章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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