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05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1篇1

关键词:城乡二元财政;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税收对比度;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工业化;资本积累;农业税;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工业反哺农业

中图分类号:F291.3;F8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4)01000910

一、引言

目前,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城乡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结构转换问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城乡经济为基础并反作用于城乡经济的财政也应实现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的转变。毋庸置疑,城乡二元财政的一元化必将极大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让广大农民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的实施,国内学术界对城乡二元财政一元化转变的研究逐步深入,成果颇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城乡二元结构的财税致因研究。一些学者从城乡财政收支两个方面阐述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产生的原因。傅道忠(2004)认为,城乡收入差距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推行的城乡二元财税政策有关,财政收支对城市倾斜,对农村歧视。汤玉权等(2007)认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城乡二元财政致使我国城乡断裂。有的学者着重从财政支出方面来论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存在的原因。官永彬等(2008)的研究表明,政府支出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具有二元结构特征。刘明慧(2008)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财政的投入规模和结构决定的。牟发兵(2005)从城乡公共品的成本分摊、享用的制度等视角分析后认为,我国城乡收入、消费和储蓄差距是由城乡二元财政结构造成的:城市公共品的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居民免费或低价享用;农村公共品主要是以农村税收以外的非税方式提供,财政适当补贴。庞绍堂(2008)从财政与经济的关系角度分析,认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表现并实现于二元财政结构,二元财政结构又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

陈颂东: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形成与一元化演变

二是关于城乡二元财政度量指标的研究。秦海林(2007)从财政支出的角度设计了度量二元财政的指标体系,包括财政支出结构系数、财政农业投入力度、财政非农业投入力度和二元财政对比度,并实证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财政二元结构的变化及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田柳等(2011)对城乡差距、农村消费和二元财政的实证分析,只是借用了二元财政对比度的概念。张桂文等(2013)把二元财政对比系数分解为二元财政产值对比系数、二元财政就业对比系数和二元财政综合对比系数二元财政产值对比系数是财政农业支出与农业产值比率和财政非农业支出与非农业部门产值比率之比,二元财政就业对比系数是财政农业支出与农业就业人数的比率和财政非农业支出与非农就业人数的比率之比,二元财政综合对比系数是二元财政产值对比系数与二元财政就业对比系数的平均值。,并根据实证分析得出了我国农业就业结构转换滞后于产值结构转换的结论。

陈颂东: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形成与一元化演变

三是关于城乡二元财政结构转变的研究。一些学者主张应把二元财政转型为公共财政。庞绍堂(2008)认为,改革二元财政体制是要实现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型,在财政体制转型的过渡期,应逐步终止二元财政体制的行为惯性,使财政逐步向“三农”倾斜。傅道忠(2004)认为,必须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开征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地资源税。傅道忠(2004)、秦林海(2007)均认为,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牟发兵(2005)认为,纯公共品和基本公共品的税收分摊应按能力准则确定,城乡居民免费享用;准公共品的非税分摊则应按受益准则确定,有偿享用或政府补贴。汤玉权等(2007)认为,统筹城乡发展需要重新制定财政收入方案,也需要实现财政对城乡均衡的投入,即财政收入和投入的均等化。另一些学者主张应调整财政体制。田柳等(2011)认为,消除二元财政结构,中央、省级财政必须增加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改变“重城轻乡”的支出结构。

上述对我国二元财政与二元经济关系的研究体现了财政与经济关系的辩证法,对城乡财政二元性度量指标的设计和实证分析增强了研究结论的可信度和财政政策的可操作性,提出的政策建议明确了我国财税制度的改革内容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然而,已有成果没有从经济发展战略层面深入阐述二元财政形成的根本原因;二元财政度量指标的设计强调了财政支出的二元性而忽略了财政收入的二元性,缺乏对二元财政内容的完整反映;政策建议虽比较全面,但并不系统。有鉴于此,本文从经济发展战略层面探讨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税收制度的形成和一元化转变及其对我国城乡关系的影响,并采用二元税收对比度和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考察了我国不同时期城乡财政二元化程度,以深化和拓展有关研究,并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二、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形成

1.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选择

经济发展战略是指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所选择的发展目标和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实行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战略目标,政府就无法协调各个部门的政策,并推动社会制度朝一定的方向变革;如果没有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目标就无法实现。当然,一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会随着经济发展阶段、要素禀赋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没有一个国家始终执行同一个经济发展战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了民族独立,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在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业化道路,因为工业化被认为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标志。反观此前的工业化道路,富有成效的有三条:一是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从发展轻工业开始,逐步提高资本等要素积累,在资金等要素提升后,再发展重工业;同时,不同程度地进行殖民掠夺和对外投资。二是德、日等后起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外进行争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战争,对内扩大税收征收,快速积累资金,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军事工业。三是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道路,通过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实现高积累、高投入,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军事工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也面临着发展道路的选择问题。鉴于当时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和实现强国富民的理想,我国政府选择了苏联实行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一方面,朝鲜战争爆发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加严峻的国际环境,使我国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地位倍感忧虑。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中国政治上孤立和经济上封锁,切断了我国与其他国家正常的交往和贸易。这种政治经济环境迫使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来保障国家的安全。另一方面,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从发展轻工业开始,实现工业化大约花了50~100年的时间;而苏联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迅速实现了工业化。苏联经济发展的示范效应更坚定了我国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的信心。另外,苏联的全面援助,使我国有可能在短期内迅速建立完整的、独立的工业体系,极大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这也诱使我国选择苏联式的工业化道路。

2.工业化的资本来源

新中国成立初期选择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经济绩效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工业体系的形成、国防实力的增强和大工业建设经验的积累。1953―1956年,我国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9.6%,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8%;苏联援助的156个项目的建成,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基础;“两弹一星”的研制成功,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维护了民族尊严和国家安全。但是,这样的发展道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可持续性。重工业的资本密集型属性衍生出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建设周期长,建设期内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二是在发展的早期,大部分技术设备需要从国外引进,外汇资金需求量大;三是初始的投资规模巨大,前期投入多。而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与资源禀赋相关,也有三个特征:一是资金极其短缺,资金的价格或利率高;二是可供出口的产品少,外汇短缺,由市场决定的汇率水平高;三是经济剩余少,资源动员能力弱。发展重工业的特点与当时的经济状况相冲突,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下的资源禀赋特点和资源动员能力产生了直接的矛盾。于是,能否筹集到足够的建设资金就成为我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成败的关键。

众所周知,工业化资本积累不外乎国内来源和国外来源。国外来源表现为对外掠夺、对外借款、对外贸易等境外资金的流入,国内来源有工业内部的自身积累、非农业人口储蓄和政府储蓄、农业剩余农业剩余是指农业产出在扣除农业内部消费以后所剩余的部分。等。由于各国开始工业化时的国情差异、国家性质和所面临国际环境等不同,各国工业化资本积累来源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性质决定了对外掠夺不是发展对外关系的选项,发展互惠互利的经济贸易关系才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方针。但是,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经济制裁制约了我国通过对外借款、对外贸易的路径来解决重工业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并且,我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可供出口的产品也少,换汇能力弱。这样,建设资金的筹集自然就转向了国内。而当时我国工业化刚刚起步,新政权也成立不久,人民的生活水平低下,自然也无法通过工业内部的自身积累以及非农业人口储蓄和政府储蓄来获得发展重工业的原始资本积累。因此,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就成为我国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

3.农业税的选择

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的方式有价格、赋税农业赋税有土地税、销售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储蓄和财产剥夺等方式。由于各国的经济背景差异,其选择的农业剩余的转化方式也有所不同。英国采用的是“财产剥夺―贸易条件恶化”模式,美国采用的是“穆勒―马歇尔”模式,法国采用的是“高税收―高利贷”模式,日本采用的是“贸易条件改善―高税收”模式,苏联采用的是“剪刀差”模式,中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土地资本工业资本化―政府控制下的价格关系”模式,而印度等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是“农业税”模式。

发达国家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对农业单独设置税种,农业和工商业适用同一套税制体系并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生产销售农产品,缴纳流转税;有了农业所得,缴纳所得税;拥有农业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所有权,缴纳财产税。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单独开征了农业税。在工业化前期,发展中国家农业还比较落后,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农民收入也比较低。此时,如果实行现代的工商税制,对农产品流转征流转税,对农民所得和财产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由于税源的限制,运用税收筹集工业化资本的目的恐怕难以达到。相比之下,对农业收入、农业土地、农村人口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前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按人头分摊就是一个明显的表现。征税,农业税的税源要比工商税的税源丰富得多,征管也相对便利。因而,少数发展中国家就直接选择了对农业征税,比如印度印度对农业开征了土地税、农业土地持有税和农业收入税。土地税是重要的农业税,以农民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税收占印度税收总额的比重较低,1989―1990年土地税占全部税收的1.7%。农业土地持有税是以平均价格计算的农作物总收益扣除土地持有成本后的净收益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并根据各地土地生产率的高低实行累进税率。农业收入税的税率很低,1989―1990年为0.2%。印度的农业三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并不高,1989―1990年不足3%,而当年的农业产值比重为35%;农业税的征收范围也很窄,仅涉及10%的富裕农民。、巴西巴西对农业开征了农业土地税。土地税的征收范围为农庄占有的土地,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征税单位,以土地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0.2%~3.5%不等的累进税率。1990年后的土地税占税收总额的4%左右,1991年农民的税费约为农业产值的0.95%,农民负担较轻。、中国。我国对农业的征税是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形式实现的,农业税以农业土地总收入为计税基础,税率为15.5%。印度农业税是以土地的纯收入为计税依据,巴西土地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因此,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农业税负比印度、巴西要重得多。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反作用于经济。经济决定财政,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财政收入规模,也表现为经济结构决定财政收入结构和税收结构。在工业化前期,发展中国家工商业大都不发达,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较大,政府把对农业征税作为筹集工业化资本的手段,使农业承担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任,因而农业的财政收入功能特别显著。例如,1949年,我国农业总产值为466亿元,农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为70%,重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9%,全国89.4%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从事落后的农业生产,属于典型的农业大国。面对农业占主体的经济结构,要在贫穷落后的基础上实现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重工业建设的资本积累只能通过剥夺农业剩余来完成,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为工业化积累资金。因此,中国等国家单独对农业开征农业税,尽最大可能获取农业剩余以满足工业化的资金需求。不过,我国的农业税是对农业总收入的征税,与其他国家对农业纯收入或农业土地的征税相比,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更多。

4.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体系的形成

在我国,农业剩余由农业部门传导给工业部门主要是由政府直接干预实现的,政府直接征收农业税是农业剩余转移的基本方式之一。农民向政府缴税,把农业剩余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到政府手中,形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再把农业剩余以财政支出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注入工业部门,形成工业化的发展资本。为了最有效地把农业剩余导入工业,加速工业化所需的资本积累,我国政府设计了一套城乡有别的二元财税制度,通过在城乡征收差别性的税收和对城乡公共品差别性的供给来实现。

(1)城乡二元税制

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为了从农业抽取工业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设置了一个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按征税主体分类的税收分类法。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税务部门征收工商税,海关征收关税。直到2006年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为止,我国一直实行传统农业税和现代工商税并存的二元税制,对农业单独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城市工商业统一征收工商税。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总收入,没有扣除农业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无论生产的农产品是销售还是自身消费,都必须缴税。从表面上看,农业税的税率并不高,全国平均为15.5%,但相对于农业的投入产出比来说,相对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来说,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经营处于保本甚至亏损状态,农民根本不具备纳税能力和纳税资格。农业特产税是以农业特产品的销售收入在收购环节按5%~20%的税率征税的,并不扣除生产成本费用,也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而非农产业的所得税,是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只有净所得额大于零时才缴税。可见,我国的农业税既不是所得税,也不是商品税;农业特产税是商品税,而非所得税。

城镇居民的工薪阶层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对生计费用等是免税的,并且个人所得额位于较低级次时税率并不高。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时,生产费用等也是可以扣除的,所得额位于低档时税率也不高。由此可见,在城乡二元税制并存的条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比城市居民的税收负担重。按农业和非农产业设计的二元税制,明显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是造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至今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

(2)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03年国家实施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之前,我国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是二元的。城市公共品由财政提供,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城市居民免费使用,如教育、道路、照明、排水、环境、卫生、秩序等。而农村的公共品却由农民“埋单”,有偿使用。在集体化时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完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落在了农民身上。比如,义务教育本应由国家财政来提供资金义务教育是具有外溢性的公共产品,其受益范围并非限于农民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理应由国家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但农村义务教育长期由乡镇管理,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农业税以外的税外收费。而城市义务教育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这就是城乡的“一品两制”。当然,政府为了确保农业为工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剩余,也对农村、农业进行财政支持。不过,财政对农村和农业的支出远远小于对城市和工业的支出。

在以城乡二元税制、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体系下,农民的税收负担比城市居民的税收负担重,而农村居民享有的公共品比城市居民少,必将产生城乡差异,即城乡收入的差异和城乡公共服务的差异,进而加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加剧;而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又将使财政结构的二元化更加显著。因此,我国的二元财政结构是二元经济结构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和演进又进一步强化和固化了二元财政结构。

三、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一元化转型

根据发展经济学理论,一国工业化进程划分为工业化前期、工业化中期和工业化后期三个不同时期,相应的,工农关系依次经历以农补工、工农自补和以工补农三个阶段。然而,工农自补只是理论上的概括,相当于生产者补贴等值为零的阶段。在工业化过程中,很难找到既不剥夺农业又不反哺农业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工业化进入中期就是工业反哺农业的开始。

纵观美国、日本等工农关系处理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工业化过程第一阶段结束、第二阶段开始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一是国民经济结构已经以工业为主体,工农业产值结构份额大致为6∶4,其中农业份额不低于40%,不高于50%;二是农业部门的就业人数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所占的比重不超过55%;三是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35%;四是人均GDP按1980年美元计算在700美元以上。

综观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现价和官方汇率计算,2003年人均GDP为1090美元,农业劳动力比重为49.1%,非农产业取代农业成为就业的主体;2000年以来城镇化率已经超过35%,且有加速提高之势。根据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及时调整了经济发展战略,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工业化进程做出了新的判断: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总体上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同时,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20000亿元,表明我国已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农业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足4.4%,表明我国农业税的税收贡献已降到很低。

注:(1)人均GDP是按当年价格GDP和当年汇率均价计算,(2)农业产值比重=农业GDP/GDP,(3)工业化率=工业GDP/GDP,(4)城镇化率=城镇人口/总人口,(5)农业就业比率=农业就业人口/社会总就业人口。

顺应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需要,2006年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结束了长达2600年的农民缴纳国税皇粮的历史,城乡二元税制不复存在。同时,伴随着“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基础设施的财政提供等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的改革,公共财政的阳光全面覆盖了农村。农民不再是公共品的提供主体,农村公共品由财政提供、农民免费享用,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体制也不复存在。但是,尽管国家自2003年起改变了经济发展战略,开始执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大幅度增加了对“三农”的财政投入,但对非农部门的财政支持还是大于农业部门,财政分配的城乡二元性仍然存在。

农业税的废除和农村公共品的财政提供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财政制度的结束。但是,二元财政制度的一元化,并不意味着长期的二元财政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财政结果可以立即得到消除,更不会立即带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土崩瓦解。这是因为虽然农民负担减轻了,但长期负担过重带来的低生活水平不可能很快就提高到城市居民的水平,城乡收入差距、消费差距依然显著;虽然公共财政覆盖了农村,但农村公共品的长期欠账不可能马上补上,城乡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状况也会长期存在。

四、我国城乡二元财政演进的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财政对比度来分析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结构的演进。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设计了二元税收对比度和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两个指标,并实证度量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强度及其动态演变,同时,对城乡二元财政强度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求寻找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难题的治本之策。

1.度量城乡二元财政的指标

财政分配由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阶段构成,因而,衡量城乡二元财政强度的指标既要体现财政分配的两个过程,又要反映农业、非农业产值结构的变化以及财政分配与产业结构转换的关系。

(1)二元税收对比度

二元税收对比度为农业税吸取力度与非农业税吸取力度之比,农业税吸取力度是农业税与农业产值之比,非农业税吸取力度是非农业税与非农产值之比。用公式表示为:

4.分析结果与讨论

从上述分析可知,相对于1984年之前,1984年之后我国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税收对比度的波动幅度较小。这是因为,1984年之前的财政支出结构系数、税收结构系数对财政对比度变动的贡献比较大,而1984年之后的产业结构对财政对比度变动的贡献比较大。1984年之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第二、三产业产值的增长较快,非农产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逐渐上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对财政对比度变动的贡献比较大,而产业结构变动是由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其变动比较稳定,财政对比度自然波动较小。

我国城乡二元税收对比度、财政支出对比度都经历了恶化、好转的循环过程。从总体上看,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呈现改善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二元财政制度一元化的成效。但二元税收对比度却呈现恶化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本文的计算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入农业税中从理论上讲,我国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应列入农业税类,因为这两个税的纳税人并非农民,而是农地变更为非农地用途后的使用者和土地、房产权属的承受者。,导致二元税收结构系数被高估。而且由于近年来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和土地价格快速增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也大幅度增长,显然二元税收对比度被大大高估了。

城乡二元财政对比度是产业结构、税收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来说,随着经济增长,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下降,非农产值占GDP的比重上升,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率就上升,这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经济规律。在财政支出结构和税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城乡财政结构会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而改善。相比之下,财政支出结构、税收结构是政府可以操作的政策变量,因此,政府可通过优化税收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来促进城乡财政结构的优化。

五、结论与启示

城乡二元财政服务于以城市为中心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并作用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新中国成立后,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并通过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来实现工业化的资本积累,进而建立了以农业税和工商税并存的二元税制和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二元财政制度体系,导致农民的税收负担比城市居民的税收负担重,而农村居民享有的公共品比城市居民少,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当二元财政强度增加时,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恶化;反之,城乡关系好转。进入21世纪,我国也进入工业化中期,总体上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并及时调整了经济发展战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积极支持“三农”发展。2006年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城乡二元税制不复存在;同时,伴随着“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基础设施的财政提供等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的改革,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体制也不复存在,但对非农部门的财政支持还是大于农业部门,财政分配的城乡二元性仍然存在。

但是,城乡二元财政制度的一元化,并不意味着长期二元财政制度的结果可以立即得到消除,城乡收入差距、消费差距、公共服务差距等依然会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显著;而且,财政分配的城乡二元性仍然存在。同时。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也只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城乡二元金融制度、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等也是造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工业剥夺农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城乡二元结构根深蒂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鉴于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不复存在,要加速城乡一体化,政府就应该加大财政对农民、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提高城乡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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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篇2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从一九起,扩大了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调整了税率,开始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一年来,在各地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情况,采取随购,查帐、查实计征或评产计税、源头征收等多种方法,努力抓好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九度全省共征收入库农林特产税款二千五百八十二万元,比一九八八年增收一千二百三十八万元。增收的税款留给地方按规定大部分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对农业和农林特产生产的投入,为农业开发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去年是我省全面开征农林特产税的第一年,除征管经验不足,工作部署较迟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对征收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认真去抓,以致征收数额很小,个别地方甚至分文未征,有的地方虚报农林特产的生产成绩,造成税源不落实,或者工作简单化,为了完成任务而不顾税收政策,搞硬性摊派税款;有些农林特产生产企业或单位单纯强调扶持发展农林特产,不愿意积极纳税;有些征税品种受成本和市场情况影响,收入下降,税负偏高;也有少数贫困山区纳税确实存在困难。对此,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征收农林特产税的重要意义。征收农林特产税,不仅对调节种植业与养殖业、种植业内部不同作物的收入,合理协调农业内部比较利益关系,指导农业内部结构的合理调整,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农林特产税收入又是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抓好这项工作。请农、林、水产等主管部门,督促所属企业和单位积极缴税;商业供销等农副产品收购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随购农林特产税款的义务;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征税。

二、对水果、水产品、果用瓜、原木等税负偏高的征税品种,按照规定税率实行临时减征农林特产税的办法。为了支持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一九和一九九0年农林特产税的减免审批权临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掌握,从严审批”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决定自文到之日起,对果类、淡水养殖减征四成(其中苹果、柑桔、珠蚌、珍珠减征六成),果用瓜、原木减征三成。其他品种仍按规定的税率全额征收。实行评定实际收入计税、源头征收办法的,要实事求是地核定计税收入,使税负基本适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三、要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管工作。省政府决定对部分品种临时减征农林特产税,将会减轻工作阻力,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开展,但各地切不可因此放松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各市、县要通过调查,确实掌握农林特产税的税源情况,合理分配征收任务。对生产稳定的应税品种,要逐村逐户造册登记,据以征税、各地要采取多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上来,不得自行再开减免口子。凡是省规定的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都要全面开征,应征而不征的,必须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违背税收政策,按人或按亩摊派税款的做法,一定要通过检查,坚决纠正。

四、要管好用好以新增农林特产税收入建立的农发基金。新增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留给市、县,除按规定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农林特产发展周转金外,大部分要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各地财政部门不但要足额完成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而且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为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和农业再上新台阶作出努力。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1篇3

关键词:家庭农场;企业化;农业现代化;分工与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F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3―0043―06

一、导言

中国农村改革是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城市改革虽然始于公有企业的放权让利,但其实际的“增量式”演化路径决定了改革的起点是大量从事城市家庭经营的“个体户”的形成。经过20多年,城市经济与工业获得了持续快速发展,而农村经济与农业在经过改革开放初期的快速阶段之后,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大大滞后于工业。在这个过程中,城市中的个体户已经演变成了不同形式的企业组织,而农业经济组织一直没有改变家庭经营的形式。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历史经验和经济理论都表明,作为经济组织,现代企业制度优于家庭,所以一些学者自然将农业发展缓慢归因于农业部门的家庭经济组织方式,认为家庭缺乏进一步向现代公司制度升级的条件是制约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原因,从而,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出路在于农业企业化。与此同时,另一些学者或从经验方面或从理论方面论证农业生产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家庭是较企业更为合理的农业生产组织。其实,在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们对这个问题就一直没有达成共识。

二、理论

(一)分工中的家庭和企业

1家庭的经济性质

家庭生活本身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和生物学现象。将家庭存在原因这一问题纳入经济分析框架,回答本质上只能是同义反复――因为人们追求家庭生活,所以组合在一起“生产”家庭生活。本文将家庭存在当作它实施经济功能的既定前提条件,这一点不同于Becker的经济学帝国主义研究方法。

从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角度可以将家庭定义为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和一般经济组织一样,家庭的功能在于降低分工经济中的交易费用,目的在于增进其成员的经济利益;(区别于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家庭存在的根本原因是非经济的,而且成员之间具有利他主义倾向。具体来讲,针对家庭可以提出以下公理性假设:(1)家庭成员身份的确定标准是血缘以及婚姻关系,并以前者为主。血缘关系一经产生便无法消灭,婚姻关系正常情况下也非常稳定。(2)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利他主义倾向,或者说亲情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随着血缘关系由近到远,或者家庭内成员数量增加,亲情的经济价值边际递减。(3)家庭内经济资源以及产品由家庭成员共有。(4)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样,家庭内部存在边际递增的管理成本。

2分工经济中企业与家庭

以专业化和分工形式进行生产,可以获得高于自给自足形式的经济效率,即所谓分工经济。生产以专业化和分工方式进行,产品必须在专业生产者之间进行交换并产生交易费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选择恰当的分工水平和经济组织形式,以使净分工收益(分工经济减去交易费用)最大。

从历史与现实经验来看,家庭、市场和企业是三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三者的区别在于市场和企业以自由契约为基础,家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降低信息交流费用是三种经济组织降低交易费用的基本途径。

与企业相比,家庭在降低产品交换的交易费用方面有利也有弊。有利之处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既有的利他主义倾向,可以减少来自组织成员问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信息成本,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不利之处有三个方面:第一,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家庭利他主义倾向边际递减,协调家庭成员的成本也会边际递增;第二,自由契约组织成员之间交换产品的自由性,会给交换者带来竞争压力,从而遏制其机会主义行为并节约交易费用。由于成员身份不可更换,家庭在这方面处于劣势;第三,家庭成员身份的不可更换性以及家庭规模调整的困难,使得专业化生产与个人禀赋之间的匹配概率大大降低,降低了要素之间的互补经济。

根据以上利弊分析,可以得出家庭和企业在组织分工经济特点的一般规律:在低水平分工生产中,家庭的组织成本低于企业,在高水平分工生产中,企业的组织成本较低;在发挥生产要素之问的互补经济方面,企业比家庭具有优势。这两方面共同决定具体生产活动采取企业还是家庭作为组织形式(命题1)。

(二)农业及其分工

1农业的界定

生产的分工有三个方面:个人的专业化水平、专业多样化程度以及生产迂回程度。从这个角度来看,和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所有迂回环节都属于农业生产活动,比如农业机械生产及其整个生产链、与农产品品种有关的所有产业、化肥生产及其整个生产链,等等。这种意义上的农业可以称为“广义农业”。然而,现代经济分析和产业部门划分对农业的界定将这些迂回环节都排除在外(主要归人工业部门),仅仅包括与农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部分,可以称之为“狭义农业”。

本文的农业即是指这种“狭义农业”,因此其分工只包括两个方面,即每个人的生产活动涉及的农产品种类数,以及每种农产品生产中涉及的生产者个数。前者规定了农产品之间的交换方式,后者则与单个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形式有关。

2农产品生产的分工特征

排除了迂回过程的农业生产,一般来讲,是与自然的生长过程相联系的产业。也就是说,当一种社会劳动脱离了自然生长过程,一般来说它也就脱离了农业。农业的这种“生物性质”使农业劳动在时间上必然是与自然的生长周期相联系的,因而带有严格的季节性;在空间上,农业劳动必然与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自然状态相联系,带有严格的区域性。这两个方面导致农业生产在分工经济方面具有和工业不同的特征:工业生产可以从空间与时间两方面最大限度地将生产过程逻辑化,从而使分工的三方面好处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农业生产则由于生物特性,无法改变空间(土地)与时间(自然生命过程)的自然状态,或者说改变时间与空间自然状态的成本太高,因而分工与专业化在单个农产品的生产中是不经济的。

应用新兴古典经济分析框架,杨小凯对这一结论进行了形式化,说明尽管工业与农业在理论或技术上都可以不断加深分工,但是由于工业中间产品交易效率高,而农业中间产品交易效率低,特别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使分工的协调费用很高(例如不可能让一些农民专业下种却不收割,而另外一些农民专业收割但不下种),因此分工会不断在工业部门加深,工业生产的迂回程度也更容易提高,但是农业分工加深却得不偿失。

总结农业分工特征,可以得出命题2:由于农业生产强烈依赖自然过程,单个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分工经济性很小,因此分工水平很低。低分工与专业化水平也决定了劳动与其他要素之间不存在太大的

互补经济,因而对人力资本与资源之间的匹配要求不高。

(三)农业现代化特征

这一部分分析农业技术现代化是否会改变农业生产中的分工经济特征。

狭义农业的“自然特性”导致分工不经济,因此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并未伴随农业生产过程的分工深化,而是表现为广义农业生产中的迂回环节的专业化数目增加,个人专业化水平提高以及迂回生产链加长。由于现代经济分析将迂回环节划分为工业,所以,农业技术现代化主要表现为“享受”工业技术进步成果的过程。也就是说,当工业产品相对于农业部门的交易效率不断提高时,农业会越来越依靠购买机器来从工业“进口”分工经济和迂回生产效果,以改进农业的生产效率。

农业从工业部门,或者狭义农业从迂回环节“进口”的技术基本可以分为农业机械和生物技术。两种技术的应用并不改变命题2中农业的分工特征。

农业机械化和工业机械化代表着对一些相同的基本力量的反应,都是通过节约劳动而使成本最小化。工业中机器的应用,除少数例外,必然伴随着劳动分工的深化,然而不能把农业机械化简单地看作是在农业中采用了工业的生产方法。在工业部门,机器对手工生产方法的替代,必然形成工厂组织制度,使得单个工人专门从事某一特殊作业或活动。在农业中,农产品生产的作业次序,在机械化前后并不改变,在时间间隔上是广泛分离的。而且,作物生产的空间范围要求农业机械化的机器必须是活动的。这种特点决定了机械化并不增加狭义农业的专业数量,而且其应用也无须对劳动力进行太多的专业化训练。

农业中的现代生物技术和化学技术的应用,目的是通过提高土地生产力来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主要包括化肥、农药、新品种和新工艺。但是,“生物和化学技术的进步一般地不对以农业动力机械化为特征的农业生产体系的根本性重组构成威胁,也不向它提供承诺。”

总结以上对农业现代化特征分析,可以得出命题3:农业技术现代化主要是对工业部门产品的应用,并没有改变农业生产过程的分工低效率特征,而且,机械化与生物技术进一步降低了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专业化要求,因此并不需要太高的劳动力――资源匹配概率。

(四)理论结论

排除了迂回环节的农业生产严重依赖自然生命规律,因此分工水平很低,同时农业生产的简单劳动性质决定了劳动力和其他要素之间的互补经济很低(命题2)n以机械化和生物技术应用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主要是在原有分工结构中提高单个生产要素的生产率,并未改变农业生产分工低水平以及资源低匹配要求的特点(命题3)。应用命题1,可以得出结论,家庭是比企业更为有效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三、实证

(一)农业生产组织的国际经验

人类经济史经验表明,家庭在前工业社会中是工业与农业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化之后的工业组织已经完全由企业制度所替代。然而,无论是传统经济还是现代经济中,家庭经营是农业经济组织的普遍形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世界农业研究文献支持了这一论断,表明在经济和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德国、日本,农业家庭经营方式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家庭在现代化程度不同的农业当中,始终充当主要经济组织形式的经验事实,支持了前述理论部分的结论。

(二)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障碍

前述理论结论表明,农业现代化就是直接利用广义农业迂回环节的产品,来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而且保持原生产程序基本不变。因此,农业现代化必备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对农业劳动力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能正确使用农业机械和生物技术产品,二是保证农业生产要素最优组合变化的条件,这主要是指机械化引起的人均耕地面积增大。

对农业机械和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应用,一般来讲能理解说明书即可胜任,少量情况需要一些专业化知识。所以,只要基础教育(中小学教育)得到保证,教育和农业知识培训并不构成阻碍农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到1998年底,中国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73%,1998年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按各地相应学龄、学制计算)达到98.93%,初中阶段毛入学率87.3%。2005年,全国实现“两基”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15%,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5%。因此,教育问题阻滞农业现代化的可能性很小。

但是,在为农业生产要素均衡组合水平的变化创造条件方面,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困难。农业机械化的前提是农业劳动投入的机会成本要大于农业机械费用,也就是说,经济体必须具有净收益大过农业收入水平的大量岗位提供给农业劳动力。否则,即使存在先进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农业生产者的理性决策还是投入劳动力。这一逻辑表明,农业劳动力转移对农业来讲,不仅仅具有刘易斯一费景汉一拉尼斯模型中的纯粹被动意义,而且促使了农业生产者进行技术升级。由于法律制度效率、人口数量巨大以及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制度等原因,中国农业人口的转移存在着巨大的成本,使得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很小,人们的理性选择决定了机械化程度处于极低的水平。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面积太小,是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表现。

前一小节考察各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以美国等国家为例进行的,表1给出了这些国家和中国农业集约化程度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低于世界和亚洲平均水平,比日本、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水平要低很多。但是就化肥使用量来看,中国不仅高于世界与亚洲平均水平,而且高于除英国以外差不多所有农业发达国家。由于教育水平对机械化与生物技术应用两方面起普遍作用,所以高水平化肥施用量反证了前述结论,即农业人力资本投资不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障碍。但是,处于很低水平的农业机械使用量和人均耕地面积说明,我国农业现代化障碍是农业人口过多,限制了农业机械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对现有家庭经营制度进行企业化改造,并不能改变这一局面,问题的实质在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坚持农业企业化的一个理由就是企业化可以扩大农场面积,从而使机械化得以展开。显然这是一种非经济的“纯技术”观点。农业机械化与否,决策的根本依据是净经济收益最大化,如果不改变其整体人地比例,只是简单地将土地集中成大规模农场,除了增加组织成本以外,并无益处。而且,机械化与耕地作业面积大小之间的技术矛盾实际上并不大,舒尔茨将这种认为农业机械只能在大面积耕地上操作的观点称之为“假不可分性”。

主张农业企业化的另一个理由是,企业化可以将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等多环节集中在一起,深化农业生产,提高附加值。显然,这种做法的一个前提是各个环节之间具有超过交易费用的互补经济。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农业国家对农产品的销售与深加工主要是通过农业合作制度完成的,说明农业生产、销售及深加工之间的互补经济小于因此产生的交易费用。

四、结论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篇4

关键词:农业税制经济全球化城乡统一税制

近年来很多学者对如何根据wto规则消除我国税收体制上业已存在的内外有别、不同地区有别、不同所有制有别等不合理现象,建立一个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公平、规范的税收环境这一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和研究。然而,笔者却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在社会各界都在呼吁税收环境需要公平、规范的呼声中,人们似乎忽略了同样作为市场主体并且占我国人口3/4的农民,在税赋上一直未能享受“国民待遇”这一现实。目前,我国每年征收的农业税费约1200亿元,这种专门面向农业和农民征收并致使农民负担沉重的税费,在wto成员国中只有我国一例。虽然近几年来,政府及理论界也在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各种举措,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等,但是,这些方案的改革思路仍局限在农村税费制度之内,其目标无非是追求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至于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多年的税负不公、我国农民与wto其他成员国农民之间税收待遇的差异问题,不但现行改革方案未能根本触及,而且理论界对此也是问者寥寥。笔者认为,我国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城乡有别的二元税制结构。农业税制问题不仅仅是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国家与农民之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采用税收竞争政策杠杆的今天,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还意味着农业税制问题还是一个我国与wto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农业税制的改革走向也即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在于消除城乡有别的二元税制结构,调整倾向城市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

一、wto基本原则对我国农业税制的挑战及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结构

众所周知,《wto协议》的基本原则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等。按照这样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贸易框架,显然是一个鼓励扩大开放和有序竞争的经济贸易体制。由此可见,wto对我们的影响,首先来自于它的运作机制和规则体系对我们固有观念和习惯形成的冲击;其次是在公平、公开和有序的基础上,形成的产业或者产品竞争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的竞争。而这些影响就农业和农村经济来看,其主要的承担者是农民。因此,密切关注农民的利益和权益,利用wto规则允许的政策措施,为农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提升农民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是我国政府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应致力解决的问题。

为农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提升农民竞争力,我们所要做的除了实行国际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外,目前还迫切需要解决农业的税费制度问题。综观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农业税收制度,尽管形式各异,侧重点多样,但其基本的模式是相似的,这就是,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采用同一套税制,也即对农业一般没有单独的税制体系,而是与其他纳税对象一样征收同样的税收。普遍的做法是在流转税方面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有时在税率和减免税方面与其他纳税对象有所不同而已。如比利时、西班牙、荷兰、奥地利、德国、法国等国在把农业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同时,考虑到对农业征税的困难程度及对农业生产的照顾,在制定农产品税率和农产品减免税措施时,都采取了较为宽厚的态度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对农民进行收费这一问题上,由于wto成员国大多为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政府很少通过收费这样一种不规范的分配方式来筹集资金。

与国际上通行的城乡统一税制体系不同,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实行以城市征收制度为一元,以农村征收制度为另一元的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多年以来,城市工商税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多次改革,农村征收制度虽作了一些调整,但其性质仍未作根本改变。我国现行对农业农村居民单独征收的税种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农业税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税种)和屠宰税。此外农民的显性负担还有三项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五项乡统筹(即乡村教育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优抚费),以及劳务(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社会负担(收费、集资、摊派、罚款等)。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正在全国各地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取消了屠宰税、“三提五统”、劳务及各种集资摊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理顺了乡镇政府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但是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的基本格局并没有丝毫改变,农村居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税收待遇。

①类似的情况还表现在缴农业特产税的农民与缴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城市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除享受起征点照顾外,其税款按照销售额乘以6%或4%的征收率计算。而同样是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农业特产税除水产品、果用瓜、天然橡胶等少数特产品税率为8%以外,多数特产品税率均在1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31%.

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评述

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在我国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提取农业剩余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多年来巨额农业资源的流出,已造成农业本身自我积累能力十分脆弱,农业产业市场竞争能力非常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村税费改革作为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分配关系的一种尝试,虽在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上取得了暂时性的成果,但因其理论上、实践上的不足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使许多人认识到我国农业税的最大问题,已不是税率高低、征收范围大小的问题,而是这种税制设计本身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土地作为征税对象是否公平和具有效率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工业化中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面临着加入wto后农业向国际市场开放的挑战,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我国传统的与世界税制格格不入的二元税制结构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与缺陷,并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影响外国资源和资本的流入,致使我国农业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税收竞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优惠政策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财政资源流入本国或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打破了国家之间的经济障碍,使得各国政府间为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展开税收竞争成为可能。目前,通过税收竞争的手段,以改善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吸引外来投资,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工具。

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效益低下,农业投入增长缓慢,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业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脆弱,加入wto以后农业更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升农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资比例虽有所增加,但因财力所限,财政支农资金仍存在着严重不足。要改变目前农业投资来源单一、财政支农资金严重不足的局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在制度层面上创造条件吸引外来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但我国目前以土地、人丁为基础且城乡税负严重不公的农业税制,却无法融合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税收之中,不但挫伤了我国农民生产投资的积极性,而且会使外来资金望而却步,长此以往,我国农业势必在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税收负担严重不公,有违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负担和国民待遇不仅仅应包括工业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城市居民各阶层之间的税负公平、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及农民各阶层之间的税负公平,同样也应包括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税负公平。但目前我国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却明显与上述原则不符。

据统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农民的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中的外购式消费已占到农民纯收入的一半以上,按17%的增值税率计算,农民已经承担占到其纯收入8.5%以上的增值税税负,当然,农民还须承担其他税负如消费税等。加上现行分税制把农业税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一般留在县乡级财政,这就必然导致税收收入的地区性差异。农民在消费非农产品中实际负担的流转税大部分由生产和经销商品的企业在其所在地缴纳,绝大部分由大中城市的税务部门获得,农民所在地的乡镇不可能征收到这种税收,县级财政中能征收到的这种税收的比重也比较少。特别是农业集中产区由于产业结构单一,非农产业提供财力支持非常有限,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就成为公共支出的主要提供者。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支出需要,许多乡镇出现了按人头和地亩平摊税款的现象,这不仅加重了农民的税外负担,也使得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税收负担严重不公。

(三)阻碍农村经济发展,难以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

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把农业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这就意味着农业生产者投入到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外购工业品得不到扣除。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农业有机构成比例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者负担的增值税势必会越来越重。虽然现行增值税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有一些减免税措施,但这种举措对一年四季在土里刨食且负担沉重的农民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而且也增加了财政负担和税收征管的难度。由此必然引发两种现象:一是农民亏本贱卖,“谷贱伤农”,结果是农民生产积极性遭到进一步挫伤,土地撂荒现象在所难免;二是农产品价格越来越高,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我国税率的设计,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财政需要、产品的盈利水平和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但是,笔者认为,现行农业税税率难以担此重任。税费改革方案在没有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情况下,把农业税税率定为7%,农业税附加定为20%,一正一附综合税率上限达8.4%,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农产品成本收益状况看,如此高的税率很可能意味着要对成本征税,伤及税本,这不仅难以实现城乡税负的公平,而且也必然限制农业效率的发挥。

三、对我国农业税制改革走向的建议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我国农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也为彻底改革我国原始、落后,既不公平也缺乏效率的农业税制提供了契机。笔者认为,今后我国的农税制度既要充分符合wto所反映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工业化的趋势,注意与国际税制接轨,又要有利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既要减轻农民负担,给予农民“国民待遇”,又要兼顾到税收制度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此外,在调整农税政策和改革农税制度时,还应注意运用税收竞争手段,吸引国外资金投资于我国农业生产及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此,我国农业税的改革走向应是:取消专门面向农业和农民的税费,按照税基广、税率低的原则,走国际通行的城乡一体、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其他多税种并存的道路。

一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专门针对农业和农民征收的各种传统农业税收,同时修改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税法,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伸到农业生产领域,将农业生产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实行定额征收。其好处在于:(1)改革后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增值税的优点能得以充分发挥;(2)城乡统一税制,不仅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也使得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进一步接轨,农业生产及投资的税收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这对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吸引外来资金对我国农业的投入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农业弱势产业的面貌将得到根本的改善。

考虑到对农民实行增值税是否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单位的规模,我们可参考世界各国对农业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对那些生产经营较为集中、且规模较大、具有较好的组织性和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农业大户如国有农场、农业种植、养殖大户等采用较为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实行13%的增值税税率;对那些仅拥有小片土地,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采用6%或4%的征收率,并设置起征点,农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针对目前农户销售较为分散的特点,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较为困难,在实现城乡统一税制初期,可由财政部门核实各户实收产量,减去起征点的数量,求出应有的商品量后依率计征。

二是改“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土地使用税”,同时扩大其征收范围,适当提高适用税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向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就其使用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局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土地,致使农民及设在城镇、工矿区以外的大量内外资企业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不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也有违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建议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应法规,新法规应规定凡是使用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同时为更好地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应区别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优等地和劣等地及地区间经济差别悬殊的情况实行地区差别税额。农民所耕种的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农业用地使用税应归为地方税。

三是废除“三提五统”、农村教育集资、义务工等各种名目繁多的非税负担,村级公共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自行决定,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民除了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少数相关的税种以外,有权拒绝其他任何的负担。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课题组《农民负担与农业税制问题》,《税务研究》2000年第4期。

(2)张元红《论中国农业税制改革》,《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12期。

(3)刘书明《统一城乡税制与调整分配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新论》,《经济研究》2001年第2期。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篇5

一、我国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和其他农作物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从农业税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但是,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未将其明确为独立税种。然而实践中,它已突破了附属于农业税并作为农业税一个税目的立法本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独立税种。这一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所造成的后果,具体表现在:(1)税种法定性质不清。从理论上讲,农业特产税应当附属于农业税,同样类归所得税类。但农业特产税主要是针对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亦应属流转税类。(2)征税范围划分不清。这不仅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包括对同一农产品既征收农业税又征收农业特产税,或是在不同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应税所得,特别是一些随着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技术含量高、成本低的农产品收入。(3)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对某些同一征税对象并行设置两种税,且计税依据不同,分别计征,人为地造成了一户两税、一地两税的状况,同时征管手续也较为繁琐复杂。

另一方面,农业税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1)计税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粮食产量比50年代已翻了两番,而计税产量一直维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不符。对许多新开垦的土地不计征农业税,即所谓“有地无税”。一些被实际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缴纳农业税,即所谓“有税无地”。(3)税率偏低,因计税产量低于实际产量,导致实际税负偏低,且税收负担不平衡。如原来为了调节地区间农业收入而采用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由于40年来各地区情况的巨大变化,现在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再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税负畸重畸轻。(4)征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处罚措施单调、疲软。如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队发展到现在多种类型并存的纳税人,结算单位扩大数十倍,征管难度大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业税只规定“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导致对农业税的欠、漏、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弱化。

二、对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展望

《条例》虽然名为“条例”,但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所以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其实质上应当是“税收法律”,而且还是我国仅有的少数几个税收法律之一,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其效力高于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

从80年代初直至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完善农业税法和改革农业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许多理论研究者或实际工作者都提出了不少改革方案和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耕地税(或称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产品税并行,简称“两税型”;第二类是实行农业所得税,简称“单税型”;第三类则认为,由现行农业税制向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和流转税(产品税)转变,最终将两税型与单税型作为我国农业税制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性目标与发展方向,并且通过对《条例》的修订以及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来逐步实现上述目标,简称“过渡型”。我们赞同“过渡型”,但不同的是:其一,不论是“两税型”还是“过渡型”,仍然主张有“产品税”税种。鉴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已取消了产品税,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主张以“农业增值税”代替前述“两税型”和“过渡型”中的“农业产品税”。其二,依第三类观点,将来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即除了农业所得税的主体税种以外,还有其他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等,甚至还可能包括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类中的其他非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村税制”。而我们所探讨的是“农业税制”,仅包括有关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等规定,在目前就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两税型”下,就是指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增值税;在“单税型”下,就是指农业所得税。因此,我们主张,农业税制应当向以“所得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向发展,而不再包括农业土地使用税或农业增值税。至于某些未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应当包括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之内,“各司其责”。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将在后文论及。

我们之所以提出“过渡型”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1)考虑到我国农业经济的现实状况和农业税制实行40年来给农业已经造成的根深蒂固的影响,采用由现行农业税制向“两税型”转变的方式显得更为自然、平缓,不致于给农民的纳税观念造成过分的冲击,有利于新旧税制的前后衔接。同时,参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加上农业税的纳税人在数量上将会多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陡然转变为“单税型”显然不太切合实际,也会给本来已困难重重的农业税的征管增加更大的难度。应该有俟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走向完善和成熟时,农业税制再向所得税的方向发展。目前,以“两税型”作为过渡性的安排是较为稳妥的,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2)在我国整体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中,农业税制也存在着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即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如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因此,将所得税作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长远发展目标是必要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中,存在着农业税的税种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农业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的关系,农业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乃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等。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基本实行的是一套独立的税制体系,这也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是继续保持其独立性,还是依法将农业税或其部分征税对象与其他税种合并征收,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有的学者就建议“开征农业产品税把农业特产税和一部分农村工商税合并征收,解决了农民长期反映强烈的一个产品征两道税的误解”。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提出从“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入手来现行农业税赋问题,并认为:“在税赋之课征上,以职业为区分之标准,理论上即有其缺陷。在税赋稽征之立场而言,农民与非农民并无不同,农业税赋与非农业税赋之差别,仅在于针对产业之特性而异。因此,不论农民或非农民均一律须申报综合所得税,并订定合理的最低基本所得下限,不论农民或非农民之所得未达此基本所得时,即毋须缴纳综合所得税,但超过此下限者,即须按其所得之多少缴纳特定之税赋。”[4]

我们认为,对待这一问题,亦应采取区分阶段性目标与最终发展方向二者关系的态度。换言之,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应当保持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今后在农业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结构趋于稳定,农业的商品化已达到一定程度,且征管体制网络化、成熟化时,应当逐步减弱并最终消灭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即“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当然,“在我国要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对农业与其它纳税对象实行同样的税制,恐怕还不是短期内能办到的事情”。

三、与农业税制改革关系密切的农村税费和税收征管问题

还必须清楚认识到,仅仅依靠修订《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并不能够对现在的农业税的征管状况带来根本上的改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税费”现象。实践中,农业税已经无法保持其独立性,而是与众多的“费”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一般所说的“农民的负担”主要指的也就是“农业税费”,而且实际上其中“费的负担”要远重于“税的负担”。同时,农村税收征管“难”中,“收费难”亦占据了相当的地位。

当然,“税费不分”并不是农业税收中独有的现象。“在中国,目前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占比偏低”,“税收占比偏低的同时,便是各种收费和债务收入占比的偏高。由税收‘缺位’和各种收费、债务收入‘越位’可能引发的诸方面风险,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所以这一现象在农业税收中反映极为突出,“有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8]以至于法理学家们在探讨“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时,都把“农民负担合理与否”作为展开论证的引例。[9]

农业税收处于农村税收乃至整个财政税收的大环境中,仅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是“孤掌难鸣”的,必须实施一项系统工程。

其一,税费不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部门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在各级地方政府那里,又加上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的约束这一条,更是大开了收费之门。于是,形成了一股包括中央各部门的基金性收费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收费在内的全国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浪潮。税外收费趋势的蔓延和收费规模的日渐增大,既冲击了税基,又在相当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税收的注意力”。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通过立法形式“改费为税”,这“可能是在目前条件下,解决收费项目泛滥问题的一个有效且可行的办法”,“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治本之法”。

其二,在改进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其征管力度方面,也不单单是靠农业税制自身的改革所能实现的。固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确定农业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要明确对各种违反农业税法的行为,如偷、漏、欠、抗税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尽快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征管秩序的确立和运行,不单单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它需要包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内的共同努力。比如,没有公安、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再完备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也要打折扣。没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持,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既很难到位,亦缺乏必要的司法保障。

最后需要强调两点:一方面,尽管我们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发现和分析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解决之,但我们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农业税制及其立法的“圈子”中。“就事论事”,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应该把农业税制及其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放到国家整体税制,甚至国家整个财政体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并从中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实现途径。这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另一方面,不论是“分清税费”还是建立“严管理、重处罚”的征管制度,其实现与操作最后都必须落实到法制中去。制度的构建与实现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获得并依靠法律的保障。“制度与法规是相辅相成的,……立意良好的制度若缺乏适当的法规之辅助,执行成效必不如预期理想。”若再加上执行制度的人员素质不高等其他不良因素,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惩处,后果就会更糟。因此,农业税制的构建与运作、乃至改革与完善都必须通过农业税收法制来实现。

「注释

[1]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90条规定:“…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税收征管法》对农业税征收的规定还是很不够的。

[2]有关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观点,参见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9-561页、第1720-1723页、第1745-1747页。

[3]赵复蔚:《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意见》,载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4页。

[4]黄健儿:《现行台湾农业税赋之演变及检讨》,《台湾经济》1995年第4期。

[5]唐仁健:《农业税赋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1期。

[6]农民的负担还包括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不断扩大而使农民承受的“隐性负担”。

[7]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8]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

吉林是我国产粮大省,是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其农业经济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全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吉林农业有了飞跃发展,在影响其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起着关键性作用。税收经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吉林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经济整体总量的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缩短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众多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农业企业。然而,税收政策的改革尽管对吉林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发展。今后还应进一步研究适合吉林农业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以更好更快地实现吉林农业的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并最终促进我国整体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1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

1.1吉林农业发展概况

吉林省是我国的粮食主产区。省内蕴藏丰富的特产、矿产、水利水电资源以及丰厚的生态旅游资源;省内盛产诸如水稻、玉米、大豆和杂粮等多种优质农产品;省内从事优质品的生产农户数量逐年增加,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相继建成。此外,吉林省还有丰富的林业资源。省内林地面积94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已达到42.5%,其中长白山最为突出,林区面积、质量均居我国前列。目前,吉林省充分依托自身发展农业经济的优势,加大对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了特质粮食、精细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主导产业。粮食等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整体实力、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强,从而使吉林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1.2吉林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农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下,吉林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成绩显著。在农业产业化方面,主要农业机械与设备数量都有增加,农村节水灌溉设备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迅速,农村总体用电量逐年攀升;在粮食生产能力方面,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在农民收入方面,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加,特别是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9000元大关;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民生继续改善,农产品生产农户参保数量逐年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得以扎实推进。所有这些,均得益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各项税收、财政等政策的有效实施。

1.3吉林农业企业的发展现状

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当前,全省有部级龙头农业产业化企业近50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近500户,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近1200户,较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近5000多个,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部级品牌数量达76个。2013年吉林省粮食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达1570亿元;畜禽屠宰加工量较去年增加0.2亿头(只),实现销售收入835亿元;中药材加工量48.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760亿元。此外,吉林省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玉米加工转化和畜产品加工基地。省内大成集团、皓月集团已经成为世界闻名的大型企业。

2当前税收政策对吉林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税收政策在促进吉林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刺激生产和消费,对农业经济结构、吉林农业经济总量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等方面。近些年来,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农业内部结构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吉林农民收入分配得到结构性调节,为进一步解决农业企业、农民个人公平分配,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农业经济发展的活力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不妥善解决这些政策因素,它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吉林农业全面、快速发展。

2.1税收的不公平性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影响

一是农业税负与其他产业税负的不公平性。虽然我国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农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但对吉林农业的扶持力度仍然不高,吉林农业的发展情况相对于东部地区农业的发展明显落后;二是农业内部税负的不公平性。吉林农业涉及的行业很多,种植业、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税负的不公平,使得吉林农业产业结构尚不合理;三是吉林农业不同企业类型间税负的不公平性。在吉林省农业企业中,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该省国有企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本地国有农业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优于私有农业企业,无形中造成国有农业企业和私有农业企业税负不公,客观上抑制了吉林省私有农业企业的发展。

2.2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影响了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是对吉林省财力收入的影响。由于整体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应征的税收少征或没有及时征收上来,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致使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可支配的资金减少,使得这些必须由国家和地方同时完成的项目无法落实;二是对吉林农业资源配置的影响。在税收征管方面,由于税收征管力度存在缺陷,使得某些农产品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税收流失,最终破坏了各种农业资源合理流动的平衡状态,有可能导致吉林农业结构畸形化。此外,税收流失还会诱发市场主体人为制造各种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影响人们投资农业经济分决策,造成农业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三是税收征管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特点,由于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在现实农业市场中,允许某些市场参与者走捷径、少缴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歧视。当前,吉林省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着税收分大量流失,已造成农业收入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使利于偷逃税企业与依法纳税企业不能公平竞争,无形中影响了本省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2.3税收的地域差异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影响

税收的地域性差异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片面强调地区政策倾斜,只能激化地区利益矛盾,割断地区间的产业关联,不利于吉林省自身产业结构的及时调整。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逐渐形成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区等多个层次的税收优惠区域,这种差异必然会造成吉林农业企业在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劣势。此外,在吉林省内也存在地域性的税收差异,比如内部拥有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农业生产者,通常利用其特有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地区进行攀比,压制其他地区相似农业产业,导致恶性竞争,最终影响吉林省农业总体的协调发展。

2.4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影响了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

国家税收政策对地区农业经济的影响往往通过优化税种、改变税目、税率以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以使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经济行为、不同的企业、甚至不同的产业承担不同的税负,达到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的目的。一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最终会影响吉林农业产业的成本构成。因为不管税收政策怎样变化,而形成的税收负担最终都会计入农业企业的成本,影响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及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而影响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税收政策影响吉林农业的投资结构。宏观税负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诱使个人或政府投资方向和出资比例的变动,从而影响农业产业结构。税收政策变化不仅会改变吉林省储蓄和消费的比例,还会改变本地区的储蓄与消费的比较利益,并最终还会决定纳税人对农业投资的价值取向,所有这些,都将影响人们对吉林省农业的实际消费需求,以及人们对农业投资需求比例,实际上影响了本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

3通过实施税收政策措施,促进吉林农业经济发展

3.1完善税制,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首先,政府应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整体思想,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对于投资农业部门的金融部门所获得的收入和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适当采取减征、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比如,吉林省内城乡以及不同地区间农村和农业存在较大差距,对特别落后的地区通过明确其法律标准和地区界限,采用与我国东部经济特区相似的全面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或个人在地区间投资和服务农业产业,为加快吉林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

其次,吉林省应重视对本省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下功夫。对农产品进行深精加工的企业,在对其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征收所得税时,对初级和深加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从整体上提高吉林农业企业的整体效益,增加企业和农民收入。此外,在具体运行中,还可适当降低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对符合国家和政府产业发展的中、小型企业给与相应的税收扶持,使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应尽快制定有关完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措施,对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农业机械服务、植保、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对畜牧、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以及动植物疾病防治等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拥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其拥有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等。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将民间闲置的大量资金引向农村和农村产业,为促进吉林省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条件。

3.2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经营的分散性,以及对农业风险调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企业在对农业保险过程中,造成其经营成本较高,为此,国家财政应对从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提供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践证明,有些发达国家除了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外,还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等其他形式。目前我国除北京市财政在提供保费补贴同时还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外,其他地区仅提供保费补贴。因此,吉林省要想加快本省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探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形式,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加大农作物补贴范围,尤其是对大部分经济作物尤其是特色农业经济作物提供补贴。

3.3将农业与工商业企业采取统一的税收体系

一是在对农民征收所得税时,采用实行收付实现制,即农民可以在获得所有现金收入时才交纳所得税;二是在核算农民所获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成本时给予优惠政策,比如即使农民的库存是用于下年的农业生产,也可根据农民的意愿选择计算成本的年份、全额扣减土地改良费用以及农场建筑物资产成本等等;三是全部或部分减免农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将土地转卖或转让给其子女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本收益所交纳的税金,以达到既鼓励人们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又可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的目的;四是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对农业用地也实行级差资源税,而且对农业用地征收最低的土地税。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篇7

一、美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的农业是相当发达的传统产业,但同时在美国整体经济中也是相对处于弱势的产业,靠天吃饭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旱灾和洪涝导致部分地区农业失收的问题经常发生,国际市场价格波动也不时对农民收入造成冲击。因此,农业始终是美国政府重点保护和扶持的产业。

美国农业以就业人口少、生产率高和农产品出口量大为特点。据统计,美国拥有各种类型的大小农场近200万个,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2%,农场总销售额每年大约为2000亿美元。2001财政年度,美国的农产品出口额高达535亿美元。美国农业之所以能够快速稳定发展,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实施保护性的农业税收政策。美国政府对农业所收的税包括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和销售税,其中最主要是所得税。实际上这并不是专门针对农民的,而是针对所有纳税者的。

1.遗产与赠与税农业生产者由于有生产用房、农田、农具等,属于有产阶级(大部分是),当遗产超过限额时,就应当缴纳遗产与赠与税。考虑到土地产品的特殊性,如果按照标准市值计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竞争的原因、通货膨胀的原因等,几十年前买入的土地可能升值数十倍,为了照顾农业生产者,保护农业生产发展,对非高附加值的农业,一般给予如下几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其一,农业生产者过世时,其拥有的土地按该土地的农业价格而非标准市价计算遗产税;其二,土地继承者在满10年后出售继承的土地缴纳所得税时还可享受另一优惠,即按照标准市价计算成本而非接受遗产或赠与时计算遗产税的农业用途的价格。由于标准市价一般大大超过农业使用价值,允许这样计价,将会使土地出售增值额大大降低,从而减少了应缴的所得税。

2.所得税美国税制无论是联邦税制还是地方税制,都有促进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内容。联邦税制对农场主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有:对农业收入采取“现金记账法”,即农场主在收到售出农产品的货款以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可一次性扣除资本开支。农场主为生产而支付的“资本开支”可以在付款的当年的收入中一次冲销,即农业的资本开支中的收入和支出也是可以不同期的,这就鼓励了农业投资;把“产品”销售尽可能算作“资本”销售;对长期资本收益减征所得税,从1921年就开始,对由出售资产而产生的盈余,按“短期”和“长期”作分别处理,短期收益全部是应纳税收入,长期收入只有40%的部分是应纳税收入;扩大所得免税范围,农业公司除可享受一般公司的鼓励就业税收抵免、投资税收抵免、亏损向后5年抵免或用以前年度已缴税款抵免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所得免税优惠。

3.销售税和使用税美国农场主的销售税问题主要表现在购买生产资料等需要向零售商支付的销售税上面。由于销售税和使用税属于州政府的税收,所以各州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很多州都对农业生产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例如犹他州对农业生产者购入商品有再销售减免、购入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商品不用交纳销售税的规定,并且对农业生产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多数情况下免税。

除政府按照国家统一的所得税及其他税法向所有纳税者普遍征收的税费外,农民基本上没有其他必须交纳的费用。与此同时,不但农业的税种少,而且税收总额也很低。近年来美国以经营农场为生的农民每年所交的税款大约是200多亿美元。这与美国政府每年征收的约1万亿美元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因此,税种少、针对性强和按收入纳税是美国农业税最主要的特点。

此外,美国农业税法中还设置了很多不同种类的税务优惠项目。如:延期纳税,即可以将一部分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未收到现金的产品延至下一年度纳税;减税,即对于用购买机器设备、生产用等开支可以作为资本开支从当年收入中全部扣除;免税,按法律规定,出售农业固定资产的所得可以免除60%收入的赋税。布什政府执政以来,美国对农业的保护和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2002年开始实行的新农业法最重要的内容和特点,就是大幅度提高对美国农业的补贴以确保美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和农业安全。

二、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农业税收政策

西班牙是个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生产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40%,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25%。西班牙的农村税收制度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不单独设立农业税税种。在流转税方面主要征收增值税;在财产税方面,主要征收不动产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予税;在收益方面,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1.增值税西班牙的增值税是从1985年开始实行的,其优惠政策表现在:(1)对农民销售产品给予补贴,比如一个农民向市场销售1000欧元农产品收入,政府给予补贴8%,即80欧元,但补贴款要计入纳税总额之内征收,每次仅按2%的税率征税,为21.6元,年度终了再多退少补。(2)允许农民选择一种灵活的税收征收方式。考虑到农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种类较多,适用的税率不一,因此采取了三种办法。一是对农业、牧业、畜牧业等实行特别优惠税率,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率为4%,畜牧产品税率为7%;二是简单增值税,对农民出售产品,要求认真登记,对出售收入加上补贴按2%比例征收增值税;三是一般增值税。(3)鼓励投资的退税。对投资于农业、畜牧业等农业产业,购买了机械设备和其他投资的,政府在三年内退还全部所征税款。

2.所得税对农业所得税实行最低18%和最高48%的优惠税率。实行两种灵活的税收结算办法。一种是针对年轻人从事农业投资较大,2年内难以收回投资和实现盈利的,一般采取这种办法。另一种是常用结算法,也就是客观计算法。

3.财产税对从事农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征财产税,只付土地税,农村按评估价值征收0.06%税率的税收,对资产总额在10.8万欧元的征收财产税。

4.遗产与赠予税对住所、家庭小企业等遗产95%的部分不征税,只在5%部分内征税。对家庭企业的赠予,受益人只要在10年内不出售,就不征税。目的是为保护家庭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中国农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通过农业税收政策的国际对比,可以发现,税收优惠、税制简化和兼顾国情是世界各国制定农业税收政策的共同理念,这些普适性经验完全可以作为中国农业税制改革思路上的指导,从而设计一套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完整的税制体系。

1.统一城乡税制从长期来看,统一城乡税制是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中国应当采取国际上的通行的做法,改革现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制度为征收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农业产品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农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农业产品取得的收入同其他行业一样征收增值税。从近期来看,随着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广,以及“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政策作为一个基本取向,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重点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倾斜。

2.降低农业生产者的实际税收和提高名义税负应成为政府税收政策改革的重点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关税税率都会受到限制,这直接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政府存在大的财政赤字,另一方面为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贫穷,政府必须对农村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这两方面都需要政府增加税收收入,而增加农业生产者的直接税成为增加税收的一种方式。对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发现:一是对土地和收入的直接税占整个农业税20%以下;二是农民的税收负担低于其他群体的税收负担,而且这种负担在最近20年中有较大的下降。在中国也是如此,据统计,1998—2001年全国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是4%、3.6%、3.4%和3.14%,呈现出逐年下降的态势,即使在农业县,其比重也不超过10%。而中国农业占GDP的比重尽管也在逐年下降,但也远高于农业税的比重,由此可见,中国对农业生产者的税收并不高,但现实中农民实际负担普遍较重,其原因在于各种费的负担。因此,中国的税费改革规定农业税的最高限度是正确的选择。

3.农业税的征收成本应该下降在大部分国家,农业税税收总额的比重很小,但对农业税的征收成本却很大,这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农业收入普遍较低,土地的产出率不高,农民真正自觉自愿缴纳农业税的比例很低,而且农民的分布范围很广,不同土地的质量差异很大。在中国,长期以来也一直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乡镇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征税任务,乡镇干部几乎要花费一半的工作时间用于农业税的征收。因此,政府应通过税费改革,尽可能地降低收税成本。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至今已有42年了。这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个历史时期。随着我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2年一贯制的农业税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

(一)立法时限过长

当时开征农业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农村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制的设计也是同建国初期农村农业合作化经济相适应的,并且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现行的农业税制在立法的意义上也就远离了历史和现实的要求,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失衡

现行的农业税制,采用以亩计征、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其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即以粮食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而常年产量都是在50年代或是60年代测算评定的,与目前实际的常年产量没有可比性。以吉林省和长春地区为例,吉林省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86斤,长春地区每亩105斤,而现在实际的产量每亩都在千斤以上,计税的常年产量远远低于实际产量。吉林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确定为14.1%,而全省实际依率计征额仅占实际产量的1.98%;长春地区仅占1.8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使得税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计税土地面积失准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后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各种形式的占用耕地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也没有及时核减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税种交叉重叠

我国以往的农业税制改革,重点是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新的农业特产税出台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有交叉重叠现象。农业税条例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实施以后,对特产品收入实际上又是按照一个独立的税种进行课征,造成税种交叉、重复课征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构建农业税制的原则与目标

要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实际,重新构建农业税制,总体设计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二是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近9亿是农民,并依靠土地生存和为国家提供粮食。三是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在农民手里,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能会有第三轮、第四轮承包……四是我国加入wto,面临机遇与挑战。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家经济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农业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控与聚财的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调控,就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一方面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长春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在农村各项税收收入中占74%以上,对巩固地方政权建设,维持政府运转,发展地方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业税收必须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使农业税的聚财职能逐步增强。

2.适度减负的原则。

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构建农业税制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负与适度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非税负担是根本目的,适度是衡量减负的尺码。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对“三提”、“五统”进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使农业税税基扩大,农业税收增长,但农民总体负担要减轻20%或者更多。因此,既要考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兼顾县、乡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要的经费支出。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基层财政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管理,量人为出,节约开支。

3.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及区域优势、产品优势各有差异。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

4.简便效率的原则。

农业税收主要是在农村和面对农民。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简便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税制要简便、易懂,为广大的农村纳税人创造纳税上的便利条件,力争做到计税简单、操作简便、农民易会易懂。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账、册、表统一规范,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原则,新的农业悦制应充分体现农业税收聚财、调节的职能作用,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目标。农业税制模式也要在近期内实现三个转变:(1)实现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向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农业产品产值作为计税依据转变;(2)实现农业税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部以货币形式征收转变;(3)实现农业税征收由政府行为为主或是乡镇财政所、造成执法主体移位向依法治税和以税务机关征收、回归执法主体的方向转变。初步建立以占用土地和农业收益为课征对象的复合税制,最终实现以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替代农业税的税制格局。

(二)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

在近期农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如果按照上述目标模式展开和实施。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将形成下列具体目标模式和基本特征。

1.建立以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相复合的税制。将现行的农业四税中以行为目的为课征对象的契税并入地方的工商税收。将耕地占用税取消,变为土地占用税,并设立两档以上的多级税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耕用土地,以低廉的地租每年征收土地占用税。非农业占用土地则以较高税负多级税率课征土地占用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为农业收益税。对纳税人在完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在销售环节征收农业收益税。

2.理顺国家、集体、个人分配机制。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障。在减负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为农民创造和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建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目标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业税制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全国和区域性的商品粮基地和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有步骤地实施。这对十我国粮食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整个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调节功能和聚财功能。为加快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系列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基于这一目标,要根据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土地资源占有和使用者,课征土地税;同时,对农民的个人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实现取消农业税。

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又是在农业税基础上派生的,可并入农业收益税;把耕地占用税改为土地占用税。使农业四税归并为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

2.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政的需求。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有关政策,同时考虑地方财政的实际需求,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实际可行。

对农民承包和占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特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极大地缓解了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3.减免税政策的界定。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政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

(二)改革农业税制的环境要求

1.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改地方财政“吃农业”为“扶农业”。消除和改善地方政府对农业只取不予的做法。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已处于工业化初期并向工业化中期过渡,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应停止农业资源的净流出,逐步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方面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其中,财政保护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改地方财政“收支统管”为“收支分离”。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全国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没有规范,在全国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中,既管财政支出,又管农村税收,前者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后者是地方各自为政的行为。因而,在财政体制上要改革和规范农村税收管理,明确农村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体现“收支分离”,充分发挥财政和税务机关的各自功能。

2.改革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粮食永远是同计民生之必须。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仍然要对粮食等重要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农民的市场风险比自然灾害风险还要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走低,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库饱和,粮食积压,收购资金紧张,粮食消化和转化渠道受阻,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基于此,我国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实施的主导收购,拓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渠道。要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化生产和乡镇一体化的经营,引导所在地农民,以及市场辐射作用所覆盖地区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及时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农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做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等。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篇9

[摘要]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它摈弃了传统农业的掠夺性经营方式,把农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发展循环型农业既需要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同时还需要外部条件的保障。

关键词:循环型农业经济效益保障体系

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流动为特征的生态经济。其对经济的持续发展的意义体现在“3R”原则上,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从宏观上来说,循环型农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大循环的子系统,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根本;从微观上来说,进入新世纪,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农业生态环境、“绿色”农业和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发展循环型农业就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循环型农业及其特点:

1.1循环型农业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循环型农业的概念可概括为:尊重生态系统和经济活动系统的基本规律,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以绿色GDP核算体系为导向,按照3R原则,通过优化农业产品生产至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结构,实现物质的多级循环使用和产业活动对环境的有害因子零(最小)排放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体现的是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了经济效益的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3R原则是循环型农业的精髓,零(最小)排放则是循环型农业具体的可操作目标。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发展两者对立起来,而循环型农业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这是循环型农业的创新。

1.2循环型农业的特征首先,循环型农业作为循环经济有其一般特征: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其次,循环型农业有其特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注重农业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农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②提倡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实施农业清洁生产,改善农业生产技术,适度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化学品,实现环境污染最小化。③利用高新技术优化农业系统结构,按照“资源-农产品-农业废弃物-再生资源“反馈式流程组织农业生产,实现资源利用最优化。④延长农业生态产业链,通过要素耦合方式与相关产业形成协同发展的产业网络。

2.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经济效益

虽然社会十分关心农业的生态效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农业发展模式能否生存并得到推广,关键在于它能否带来经济效益,循环型农业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获得经济效益:一是通过区域大循环获得规模经济和结构效应;二是通过企业小循环和产业链延长获得经济效率产业链增值。

2.1通过区域大循环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结构经济循环型农业要求根据区域农业资源优势、产业结构特征以及废弃物特征和分布状况,实现区域范围的大循环,这种大循环无疑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形成和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结构效益。首先是规模效益,由于农业生产加工过程相对较分散、废弃物也较分散、规模较小、农业生产经营者往往无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或至少处理成本太高或根本没人关心,如果在区域内有相应的处理中心,将废弃物集中处理,这便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产业化经营,一方面废弃物得到清理,另一方面废弃物也可得到充分利用。其次是结构效应,循环型农业要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推及区域范围的大循环,在实现污染最小化和集中化的同时,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根据产业经济学原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会产生一种“结构效应”,即不需要增加任何要素的投入而只是调整其配置的方向,就会产生比原来更多的产出。例如通过调整要素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等产业内部的配置,不但各业的产值会发生变化,而且农业的总产值也会增加。

2.2企业小循环和产业链延长获得经济效率产业链增值一个运行模式是否适合企业、能否得到推广应用,关键是能否有经济效率,因为这是经济主体(涉农企业和农户)更关心的问题,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尽量降低成本的同时,尽量增大利润空间。由于循环型农业遵循3R原则,这实际上就是遵循了经济效率延长了产业链,实现了产业链增值。一个典例就是现在不少企业开始废水回用,不仅减少了对水资源的浪费,减少了水污染,同时降低了成本,实现了经济效益。

3.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保障体系

3.1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有利于循环型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推进循环型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鉴于我国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较为缺乏和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并通过立法把发展循环型农业纳入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加强对循环型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教育、宣传和引导。同时,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措施,调节和影响农业投资主体的经营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

3.2加大政府对农业科技开发的扶持力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新技术农业循环经济是农业生产技术的革命,它必须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点。政府应从总体上加大对农业科学技术扶持力度。一是对农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应重点资金扶持;二是建立一批高效运作的农业科研组织与管理机构;三是在农业科研运行机制与模式上进行探索与创新;四是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快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的扩散和传播。

3.3建立适合循环型农业发展的管理体系转变政策目标导向:彻底转变单纯追求GDP增长的政策目标导向,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将农业生态环境成本和农业生态环境效益纳入农业经济增长机制之中;结合国情、资源能源特点有选择地吸收国外成功的经验成果,尤其是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法,从而形成一套适合自己发展的管理模式。同时我们的农业生产还必须应对全球产品绿色化的需求,和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我国农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篇10

关键词:现代化大农业;考核指标;探索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

1现代化大农业的内涵和特征

1.1内涵

在现代农业基础之上,业内人士提出了现代化大农业这一概念。现代化大农业不仅是一个先进的概念,更是一种创新的、高效的农业生产方式,即选择并确定相对适宜的农业生产区域,然后投入相关农业要素(包括一系列现代化农业机具、高新技术及先进模式等),从而提高农业的单位产量,增加农民的实际收入,与此同时,也为我国粮食储备做出贡献。

1.2特征

现代化大农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产出效率高;生产条件现代化;经营管理现代化;可持续发展[1]。

2现代化大农业考核指标体系

2.1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如下:时代性原则;综合性原则;导向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

2.2指标体系的构建

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同时结合该领域专家的意见,在构建指标体系的过程中,设置了以下指标5个一级指标:农业生产条件,如农机总动力等;农业产出水平,如土地产出率等;技术服务与农民素质水平,如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等;产业化及组织化程度,如参社比重;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如森林覆盖率[2]。

3现代化大农业的综合评价

3.1指标权重的确定

建立一个具有递推层次特征的结构。对系统涉及的诸多因素及其相互间的内在联系予以系统而深入的分析,按照属性区别将其归结到相应的小组,接下来按照支配关系等进行层次的进一步划分,最后通过“最高层中间层最底层”的原则予以阶梯式排列,从而构建一个具有多层次特征的结构。对于同一层次而言,其中的各个元素是相互独立的,将会对低级层次中相关元素起到一个支配作用,与此同时,接受高级层次中相关元素的支配。

为实现两两比较的效果,构建相应的判断矩阵:以某一指标为研究对象,对其下层元素ui和uj进行重要性比较,并对二者的重要性进行赋值。

基于单一准则的条件下,对权重进行计算,并对一致性予以检验。在计算权重的过程中,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如果在精度方面要求一般,那么可通过平均值法进行计算,其权重向量和最大特征根的主要计算步骤如下:对两两比较矩阵进行计算,得到每一列的和;各个元素除以所在列的和值,这些商将会构成一个标准两两比较矩阵;对上步得到的矩阵的每一行进行平均值计算,最终得到该指标的权重。

对矩阵一致性予以检验,步骤如下:矩阵和对应的特征向量相乘,便会得到一个新的向量,即赋权与向量;用上步结果的分量分别除以各自的特征向量的分量;对上步结果予以平均值计算,并将其记作λmax;对一致性指标予以计算,即C.I.=(λmax-n)/(n-1)。

通过查表法以实现对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的有效确定,接下来便可通过公式C.R.=C.I./R.I.计算出一致性比率C.R.,如果该值不足0.1,那么便可确定矩阵在一致性方面是符合相关要求的[3]。

运用层次分析法以实现对指标体系中各级权重的最终确定。

3.2综合评价

当各级权重指标得以最终确定后,接下来便需要对农业现代化的一系列评分标准进行确定,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同时比照评分标准,从而确定一系列指标各自对应的自然得分,最后结合权重信息予以综合评价。

该考核体系中,相关指标对应的实际值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然而,对于发展目标的标准值而言,不仅具有可预测性,同时还具有可规定性。参考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有关研究资料,得到《农业现代化进程阶段划分》,详见表1。

4结论和建议

本文以当代现代化大农业考核指标体系为研究对象,并对其予以了相应完善,总结出了5个一级指标及对应的二级指标,即:农业生产条件,如农机总动力等;农业产出水平,如土地产出率等;技术服务与农民素质水平,如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等;产业化及组织化程度,如参社比重;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如森林覆盖率。对相关指标予以取舍的过程中,应适当选择和融入一些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指标,只有如此,才能为我国当代现代化大农业进程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度量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有国.发挥农垦优势改革先行先试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示范区[J].中国农垦,2013(12):15-17.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篇11

(一)、剪刀差:弱化与放量

剪刀差机制主要涉及公社、企业和财政三类经济主体与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剪刀差积累机制已经被严重破坏。

1、农业生产与流通体制改革动摇了剪刀差机制基础

为了缩小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随后两年又继续提高了部分农产品收购价,并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1978-1981年间农付产品收购价格年均递增11.5%,远远高于1950-1978年间递增2.8%的速度,有效地改善了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和农村宏观分配结构的刺激功能。为农村分配领域的全面改革创造了条件。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只能解决剪刀差量的缩小问题,根本没有改变剪刀差作为分配杠杆的经济机制本身。联产承包变革改变了农村经济的经营主体。农户具有了对各种经济信息作出理性反应的能力。同时,农户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也已经能够直接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和集体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的轻重,市场价格的出现更使剪刀差方式暗拿明显化,在以后牌市差价较大时,定购遇到的抵制也越强烈。农副产品流通体制的价格补帖改革是以国家财政承担能力为限度的。由于农副产品特别是粮食供需格局从供给制约转为需求制约,出现供过于求状况,国家财政农产品购销价格补贴从1979年的80亿元猛增到1984年的227.41亿元,财政不堪重负。这是农村微观分配结构经历联产承包变革之后,同“剪刀差”形式为特征的宏观分配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发生冲突的表现。从1985年开始,国家取消了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对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实现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的“双轨制”,对其它农产品放开经营实行市场调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突出表现为限产限购,使农民承担了更多的市场风险。

2、国有企业改革加速剪刀差贡奉的耗散和放量

70年代末就开始的一系列的放权让利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改革,虽然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改进激励机制,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生产率,但由于企业经营性和政策性业务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越放权让利,国有企业经营者越容易侵害所有者权益,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等超分配现象,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企业亏损日益严重,农业剩余已经不能通过国有企业这个环节转化为财政收入了。特别是国有粮食、外贸企业不但可以从牌市差价中获取超额利润,反而逆向调节,加重消费者和财政的负担。使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很难落实。另外,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实行双轨制,虽然制定了专营、限价和粮肥挂购政策,但由于没有财政补贴作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府实际已经很难控制了。这也是1989年以后剪刀差重新扩大,农民收入减少的重要因。1989-1995年间,农产品价格呈现先抑后扬格局,但其变动总是落后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价格的变动。自1985年政府开始放松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取消对农用工业的补贴和对农产品的奖售,到1987-1989年间农业生产资料因供需缺口较大而价格猛涨。虽然治理整顿期间政府价格管制严厉,但受损的正是农民。尤其是1990和1991两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下降,农民因价格减收增支354.6亿元。1988年前政策给农民的实惠两年之间就丧失殆尽,出现了农民收入负增长和增产不增收现象。1992年开始的市场经济建立初期,本来迅速增加的农业生产成本理应得到弥补,但已经开始企业化改革的国有粮食与外贸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行为,引起粮食流通秩序混乱,导致以粮食购销差价大幅上涨为特征的严重通货膨胀。在这场价格博奕中,农民并没有从所谓的“高价农业”中获益。正是农产品贸易条件的恶化,是80年代末以来农民收入持续停滞的直接原因。

3、通货膨胀是中央政府分享农业剩余的新形式

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泡沫现象值得注意。1978-1984年间,我国农民名义与实际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17.9%和17.7%,差距仅0.2个百分点;1985-1988年间,农民收入名义递增11.3%,比实际增长率5.0%高6.3个百分点;1989-1991年间农民实际纯收入年均仅递增0.7%,而名义增长率为9.1%,差距为8.4个百分点。这13年间农民名义与实际收入增长速度呈阶段性减少趋势。1992-1995年间,农民名义收入年均递增22.0%,而实际仅递增4.8%,差距扩大到17.2个百分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名义与实际收入增长速度是相互背离的,说明农民所得的虚增与贬值。1996年我国的通货膨胀得到抑制,农民收入名义增长22.1%,扣除价格因素后,仍然实际增长10.4%,差距缩小到11.7个百分点。宏观经济环境的好转将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见表1)。

表1:我国农民纯收入名义与实际增长

纯收入增长速度纯收入增长速度纯收入增长速度

年份名义%实际%年份名义%实际%年份名义%实际%

197919.9119.2198511.97.819913.22.0

198019.4516.619866.583.2199210.655.9

198116.7815.419879.155.2199317.563.2

198220.8919.9198817.816.4199432.485.03

198314.6814.2198910.38-1.6199529.245.42

198414.7113.6199014.11.8199622.0810.39

资料来源:农调总队历年农民收入资料

4、剪刀差积累机制的弱化并不等于农民剪刀差贡奉的减少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以1988年为界,经历了直线缩小和波动反弹两大阶段。据测算:宁夏剪刀差差幅从1976年的71.53下降到1988年的15.74%,又扩大到1995年的34.51%,价格特别是农产品价格扭曲又回复到80年代初的水平。同时剪刀差贡奉额占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也从27.85%下降到9.84%,又扩大到17.4%,暗拿农民的比例在90年代又有所提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从整体来看剪刀差幅度缩小了,但缩小剪刀差可以增加农产品供给能力和工业品购买力,在剪刀差机制没有消失之前,贡奉额随着城乡工农产品交换的范围、数量扩大而增加。1995年剪刀差差幅仅是1976年的48.2%,而其贡奉额却是8.1倍。每个农业人口负担的剪刀差贡奉额增长了5.1倍。农民剪刀差贡奉额增加现在也已经不能说增加了财政收入,部门利益不但侵害了国家益,更加重了农民负担(段庆林,1996)。

(二)、农业税:轻税到调整

1、轻税政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解放初期税收是国家参与农村经济分配的主要形式,在计划经济建立时期因转型成本剧增、过度动员农业剩余导致1959-1961年农业危机发生后,逐渐让位于剪刀差形式,相应采取了轻税政策。我国目前农业税收制度基本沿用1958年国家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征收对象是农业收入,牧业税仅在八个牧业地区征收。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不高于正税14%的附加税,轻税政策主要表现在:<1>为了在剪刀差积累机制下适当减轻农民负担,1961年我国农业税计征指标核减为108亿公斤,比1959年征收任务减少87亿公斤。并将这一征收水平一直稳定到1978年。为了促进不发达地区农业经济发展,1979-1983年国家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制度,全国减免正税和附税共23.65亿公斤。1985年又对贫困地区实行农业税减免政策等。降低了农业税实际税率。<2>农业税的计征依据主要是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由于40年来没有再进行过查田定产,除了基本稳定的税额外,其它几项都严重不实,实际上变成了包税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全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已经从1952年的12.2%下降到目前的3%以下,农业税越来越变得微不足道。

2、农业税种分化适应产业结构发展的要求

农村改革以来,农村产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多种经营蓬勃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行业间在比较收益和耕地占用方面矛盾较多,为此,国家农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1>、调节农村各业收益。为了解决农业特产生产比较收益明显高于粮食生产,与粮争地的矛盾,并弥补农业税包税制不利于发挥调节功能的缺陷,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原包括在农业税中的农林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林特产税,并在1989年各地全面开征。1994年又将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农、林、牧、水产品与原农林特产税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初步达到公开税负、调整结构的功效。<2>、调节耕地占用行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耕地,加强士地管理,1987年国务院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开征耕地占用税。全部作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3、农业税调整标志地方政府税权意识增强

农业税是我国农村的主体税种,在长期的统收统支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缺乏征税的积极性,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等计税依据严重不实,最终形成了包税制。但包税制也引起税收实际负担率过低和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突出表现在有一大批新开发的耕地已过免税期而没有征税,联产承包后老灌区的群众意见较大。为此,新疆、内蒙古、宁夏等省区80年代末开始对新开垦荒地依法征收农业税,列入附加税内。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后,农业税被划为市县本级收入,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地方政府加强了征收管理工作,从而使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和比重得到提高。农业税调整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增加县级财政收入,缓解地方财力紧张的突出矛盾,所以真正有动力调整的主要还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当然,我国的“黑地”也主要分布在那里。1990年我国耕地概查面积比统计面积多出66024.5万亩,即实际耕地面积比账面高31.5%。误差较大的一是边远地区,那里新开发耕地较多,耕地分散,受自然灾害影响撞种地比重较大,搞准统计数据的技术成本很高;一是传统农业主产区,农业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负担较重,隐瞒耕地面积是避税的需要,搞准统计数据的磨擦成本较高;而部分发达地区和非农业区误差较低,那里耕地面积一般较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达,没有调整的动力。在农业税下划的激励下,不发达地区调整农业税的意愿较强,但账外耕地分布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负相关,使调整在实际操作中首先遇到农民负担问题,不可避免地使农业税负担累退现象加剧。目前农业税收政策仍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税收征收范围局限于种植业、集中于产粮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土地级差收益和行业比较收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地调节。适合市场经济的农村税收制度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

4、政府农业剩余积累机制的弱化是农业公共投资减少的根源

在十多年来对以中央计划与行政命令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进行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分配体制从集权分配走向分权分配,在改善激励结构的同时,因传统剪刀差积累机制的弱化而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经从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6年的10.9%。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86年的36.7%下降到1993年的22%,地方政府事权相应扩大,部分发达地区藏富于民。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正逐步扭转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削弱的局面。国民经济初次分配结果制约着再次分配,财政农业支出状况恶化尤其引人注目。农业税收(明税+暗税)具有积累资金的功能,其实际上是国家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科学技术推广等公共产品的成本,或者说是农民享受国家公共产品后支付的价格。由于剪刀差机制的弱化和税收功能的僵化,国家从农业上得到的资金积累现在已经相对减少,农业被认为是低效产业,资金积累大量流向工业和服务部门。财政农业支出比重从1980年的12.4%下降到1993年的8.4%,分税制后因中央财政支农状况好转而比重略有提高。由于没有界定各级政府发展农业的事权,地方政府投资非农化行为严重,致使农田水利设施严重老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面临“线断、网破、人散”局面,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三)、使用费:创新未均衡

1、农民负担问题是公共产品供给过剩与分摊技术困难的体现

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新成立的乡政府相应设立了乡财政,但其支出范围在传统制度内非常有限,“收费”成为弥补农村公共品供给短缺的主要制度创新形式。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多次博奕的过程,农民负担问题反复引起关注就是各方讨价还价的表现。而农民压力集团的缺乏,使农村制度外公共品供给的决策程序成了自上而下的单方意愿。从中央到村组,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有权出台各种收费、集资、摊派项目,而其使用过程却根本不受监督,造成了部分公共资源的挥霍浪费。地方资本原始积累水平决定了区域间农村公共品成本分摊方式的迥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政府的运作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有条件通过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而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各项事业越依赖收取税费运转,1996年我国农民人均负担集体提留摊派和上交集体承包任务,东部地带60.9元,其中上海、广东、天津集体提留和摊派分别仅为3.41元、6.21元、12.78元。中部地带97.1元,其中黑龙江、河南、湖北集体提留和摊派分别为172.73元、71.51元和70.51元,西部地带新疆负担上交和提留141.8元,其他省区27.3元。农业省份负担最重。目前被农民基本认可的是中央关于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的政策。然而不论是以乡还是村平均收入计提,在农民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都违背了公平负担的原则。主要原因,还是乡村政府很难弄清千家万户的实际收入水平,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只能按田亩或人口或田亩与人口的结合来平摊税费。实际上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处于不利地位。出现了农村税费负担的累退现象(叶兴庆,1997)。农民收入截面资料证实这一现象。1992年,全国农民收入十等份分组中,税收负担率从最低收入户的4.2%下降到最高收入户的1.2%;集体提留的负担率从低收入户的9.6%下降到最高收入户的2.3%。税收差异较小,而集体提留差异较大,急待规范。而从财政得到收入的比重则相对平均,说明财政对农村贫困农户的转移支付机制还远没有形成。最近农业部关于农民收入及农民负担统计“乡改村”的意见,初衷虽好却反而增加了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其可行性和科学性值得商榷。

2、农业税费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公粮制的逆市场化性质

1993年以来,我国在安徽、河北、湖北、河南等七个农业省份50多个县市进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主要经验是实行“公粮制”。主要内容包括:税费统筹、折实征收、依率纳粮、取消定购、午六秋四、两次交清、一定三年、不增不减、粮站收粮、财政结算、税归国库、费归乡村、费用包干、村有乡管、严格收支、帐目公开。一些学者则建议在公粮制的基础上“费改税”,即把乡统筹和村提留改为农业税或乡镇社会收益税,不一定折实征收,这比较适合于非粮食主产区的实际。还有涡阳等地的“税费大包干”形式,也是强调农业税费一并交纳,但在管理上实行“乡税村费制”,即打破乡财政和乡统筹的界限,将乡级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收支范围管理;纯集体资金由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以行政村农民纯收入为税费征收的依据,在收取方式上实行“货币税现制”,分村核算,仍然保留粮食定购。以公粮制为影响最大。公粮制以及其它税费改革形式能够解决一些农村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其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国家为了弥补公粮与粮食储备需求间的缺口,至今每年仍然向农民下达粮食定购任务。但粮食定购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许多农民并不愿意把粮食卖给国家。为此,乡村干部每年要耗费大量精力到农户家中催粮。实行公粮制后,征收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费等资金也折征粮食,使得新公粮数量超过了定购任务量,有利于确保国家掌握粮源。然而公粮制并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农村经济分配关系。主要弊端是价格暗拿范围扩大。公粮制的基础是计划价格,由于农业税征实的结算价以及定购粮的收购价与粮食市场价存在一定的强制性价格差。公粮制一方面放弃了农业税以外的定购部分,一方面却把更多的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费等以定购价折征实物,无疑会更多地套取差价款(增额即所谓“第三块资金”),暗拿农民部分收益。另外“公粮制”并没有改变税收制度。农业税收实际负担过低的状况依然如故,税收的调节功能根本不能发挥;农林特产税折实征收粮食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把税费合一按田亩平摊折实征收,将直接增加承包耕地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负担,不符合合理负担原则。折实征收也存在风险。公粮制恢复征收公粮,是为了实物保值。然而能否保值取决于粮食市场的供需状况。粮食紧俏时,价扬销畅,各方受益;粮食过剩时,价跌滞销,粮食部门难以变现,即使低价售出也往往公粮款少于原先的税费总额,国家税收、粮站差价、乡村提留三者提襟见肘,容易引起税费主体利益矛盾。

3、使用费是适合地方政府运用的收入形式

税外使用费征收制度是改革以后我国城乡普遍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在中央统收统支体制未作根本改变情况下,适应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实际上使用费是许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受益人为交换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而缴纳的费用,它有别于与具体支出项目无联系的强迫征收的税收,是比较适合地方政府运用的收入形式。实行向大多数使用者或受益者按边际成本价格收费,有利于降低对公共产品低价和补贴所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利于收回成本,也更便于群众监督(世界银行1988)。使计划经济体制下被人为压低了的公共产品价格得以逐步提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当然,收取规费虽然为地方政府增加公共投资发展经济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但也是区域经济同构、部门利益膨胀、腐败问题滋生的温床。关键是政府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转嫁其低效率,并依靠其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牟取私利。机构改革和引入竞争是治本之策。

我国目前使用费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仍然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为了规范集体提留而进行“费改税”,虽然有利于抑制费的膨胀,但也割断了费的来源和使用上的对应关系,加重农民负担的作法未尝不会以更为强制性的面目出现,实际上是减少了博弈的渠道。在过渡时期,改革随时会调整分配关系,“费改税”后肯定会降低其灵活性,使经济关系不能够及时调整。再说费的提取和分摊在地区间差别很大,很难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政策。而且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社会分层,一些公共产品会逐步转化为俱乐部产品,例如新兴的农业科技协会对相关农业技术的需求;甚至成为私人产品,如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等。我们也可以将一些外部性较大的公共产品转化为排他性产权,如一些地方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承包。总之,至少在两个转变还未完成的时期内,保留使用费形式是有利的。

4、抑制不合理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建立农村公共选择制度

扩大基层民主,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制度,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实现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达到由社区内部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来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叶兴庆,1997),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提高同意一致性的另一条作法是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推广农村集体提留三项制度,即预决算制度、监督卡制度和定向审计制度。并对贫困户免除税费负担,严禁不顾收入差异而平均摊派的错误作法。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篇12

AbstractBasedontheanalysisofrelationfeaturebetweenagricultureandruralindustryindifferentstageofruralindustryinchina,putforwardthecoordinatedtheorybetweenagricultureandruralindustrybystages,regionsanddegrees,discussedthecoordinatedroadbetweenagricultureandruralindustryfordifferentstageofruralindustryanddifferentareaofchina.

关键词农业农村工业协调发展阶段性区域性

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农村工业发展促进农业发展,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是我国农村工农业关系的主要体现。但农村工业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两者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工业发展并不是总是对农业有利,认识到这一点,选择适宜的协调发展道路,发挥农村工农业之间的正关系,抑制负关系,对农村工农业协调发展十分重要。我们在广东东莞市,江苏无锡县,山东诸城市、苍山县,湖南双峰县,四川米易县等17个典型县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不同地区、农村工业不同阶段的农业与农村工业关系特征,提出了我国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道路。

1农村工业不同阶段农业与农村工业关系的特征

依据反映农村工业发展水平以及与农业关系特点的若干指标(如人均农村工业产值、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农业人口人均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等),根据17县农村工农业关系及全国总体状况,确立每个指标在各个阶段的范围,运用要素贡献率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确立各项指标的权重,将我国农业与农村工业的关系划分为五个阶段:

1.1第一阶段为“农为主,工萌芽”阶段这时工业刚刚开始发展,人均农村工业产值低于500元,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不足40%,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小于0.5,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小于0.2,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纯收入比重小于10%。农村工业的发展依靠的是农业的剩余资金、剩余劳力、剩余农产品和占用少量土地,对农业的竞争作用不明显,对农业的互补作用也不大。

1.2第二阶段为“农哺工,工起步”阶段工业开始发展且以外延型发展为主,人均农村工业产值为500—1000元,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比重为40—50%,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0.5—1.5,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0.2—0.4,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收入比重为10—20%。农村工业发展占用较多的资金、土地和吸收较多的农业劳动力,体现出农哺工的特征,这时工业对农业的互补作用(如对农民收入的贡献、以工补农等)还较小。总体上看,劳力转移对农业利大于弊,而资金对农业的争夺对农业弊大于利。

1.3第三阶段为“工农业互争互利”阶段农村工业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人均农村工业产值为1000—3000元,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50—70%,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1.5—3.0,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0.4—0.6,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收入比重为20—50%。对农村资金、土地具有明显地竞争作用,但农村工业通过工资和以工补农对农业资金的返还已较为明显;劳动力的数量竞争开始出现,质量竞争较为明显化;体现出互争互利的特征。

1.4第四阶段为“工补农,农开始分化”阶段人均农村工业产值为3000—10000元,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比重为70—90%,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3.0—10.0,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为0.6—1.0,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收入比重为50—80%。农村工业发展到具有补农的实力,但全面改善农业现代化条件的水平还未达到;农业劳动力在现有规模下出现局部不足或季节性紧张,农村工业占用土地较多,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开始分化,以工补农水平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好、农村工业发展相对集中,农业及粮食生产继续发展;相反,农业及粮食生产出现下降趋势。总体上资金关系对农业相对有利,劳动力关系对农业相对不利;体现出工补农,农开始分化的特征。

1.5第五阶段为“工为主,农分化”阶段人均农村工业产值为10000—20000元,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比重的90%,农村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大于10.0,农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大于1.0,乡镇企业工资占农民收入比重高于80%。农村工业已具备建农的实力,关键是政策的引导,或者以工建农、农村工业集中发展保护农田,农业规模化经营解决劳力不足和提高农业及粮食生产的效益,农村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实现;或者工业发展不顾农业,大量占用农田,劳动力数量不足、素质弱化,农田抛荒、半抛荒,农业萎缩;体现出工为主,农分化的特征。

2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阶段性、区域性梯度推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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