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3-11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范文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加入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到目前,全世界共有178个国家或地区成为其缔约成员。截至2004年7月,全世界共有788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611处,自然遗产154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中国有3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名录,数量居世界第三位(第一为西班牙,第二为意大利)。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设立了《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首先要具备世界遗产的资格,同时面临被毁坏的危险。有濒危遗产的国家、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或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可以提出对濒危遗产的援助申请。

中国自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科技文化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从1987年到2004年7月1日,中国已有30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1项,自然遗产4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1项。此外,我国的昆曲(2001)和古琴(2003)先后被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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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文保经验

在名胜古迹保护和维修上,印度一贯秉承“不是修旧如新,而保护残迹”原则,尽一切努力保护原物。

印度文物保护和修缮的资金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建立国家文化基金,二是鼓励本国私人企业参与保护和修复工作,三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

“人民的参与是最好的保障”,每年11月19日至25日是印度的“世界遗产周”。在政府、民间等多方力量下,印度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印度的古迹一般面积都比较大,但没有店铺泛滥的情况。在印度,你甚至很少发现在古迹上乱涂乱刻的现象。

罗马的修复之路

早在公元五世纪中叶,罗马帝国就下达了世界上最早的文物保护规定。在之后的1000多年里,这个帝国里的古迹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范文篇2

关键词:世界遗产;管理保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6)05-0076-05

1.世界遗产的性质及我国的世界遗产

1.1世界遗产的性质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代表人类文明的文化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与保护,1972年11月16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影响深远、历久长新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宗旨在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交流与相互支持,为保护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自然遗产做出贡献。1973年美国成为首个签署该项公约的国家,到1976年,已有26个国家签署了该项公约;1976年11月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了第一届《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正式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公约》的实施,并决定是否接受某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负责审查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报告。

那些获得世界遗产殊荣的遗产项目,其产生都经历了一系列严格的申报与认证程序。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世界遗产主要代表了人类及其生存环境对世界的三大贡献:一是人类的创造,它包括世界遗产类别中的文化遗产;二是大自然的创造,世界遗产类别中的自然遗产记录的就是这些天然造化;三是人类与大自然的共同创造,像世界遗产类别中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1]。翻开《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的瑰丽画卷徐徐展开,五彩斑斓的世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然而,《世界遗产名录》也有人类历史的沉重记忆,像波兰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南非的罗宾岛等,人类曾经历的苦难时时提醒人们,要吸取历史教训,及时矫正自己的行为。

自1978年首批12项遗产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止到2005年7月,世界遗产委员会已批准812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628项,自然遗产160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24项。它们分布在137个国家的土地上,其中有34项遗产同时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已有180个国家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并且数量还在不断增长[2]。这些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世界遗产是人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其价值具有真实性和惟一性,一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就表明它们为全人类所有,将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有成员国的共同保护和集体援助,即使在战争时也不能作为军事攻击的目标。

1.2我国的世界遗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逐渐认识到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重要性,1985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它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内涵、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规划、保护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一年,侯仁之、阳含熙、郑孝燮和罗哲文等四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我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的提案,1985年11月22日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显示了中国政府顺应世界潮流,珍视国家文化自然遗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尚不发达之时,加强保护文化自然遗产资源的决心。自1987年12月首批6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止2006年7月,中国已有世界遗产33项,涵盖了文化、自然、文化与自然双重、文化景观等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全部种类,其中文化遗产23项,自然遗产5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遗产1项,遗产数目在西班牙、意大利之后位居世界第三,我国已成为当之无愧的遗产大国。

2.我国世界遗产管理保护现状及问题

尽管我国申报世界遗产起步较晚,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固然与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及丰富的遗产资源有关,也与我国管理体系的积极运作分不开。我国的管理体系具有纵向分离的特点,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主要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文物部门实施管理和组织申报;自然遗产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主要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环境建设部门实施管理和组织申报。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对各类遗产的管理与申报工作给予积极帮助,起着协调指导和国际联络的作用[3]。

在我国33个世界遗产地中,有26个是国家4A级景区,景区管理主要采取属地管理体制,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主要表现在管理权与经营权的一体化使管理权实际丧失,遗产地内的开发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

2.1我国世界遗产地管理举要

2.1.1黄山(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黄山位于安徽省南部,其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俱佳,尤其以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著称于世,有“天下第一山”之美誉。1990年根据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遴选标准C(Ⅱ)N(Ⅲ)(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黄山评价道:黄山,在中国历史上文学艺术的鼎盛时期(16世纪中叶的“山水”风格)曾受到广泛的赞誉,以“震旦国中第一奇山”而闻名。

作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黄山一直被视为中国世界遗产地管理的样板,黄山经验主要是在遗产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较好地解决了遗产管理费用和对当地经济的贡献问题。与我国大多数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相同,根据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黄山于1987年成立了黄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由黄山市主要负责人兼任,并受黄山市管辖。从1996年起,黄山管委会先后组建“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旅游集团”。这两个经济实体与黄山管委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黄山的全部经营业务完全由这两个实体按照市场方式运作。黄山管委会从成立之初就提出了“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指导方针,并将“山上游、山下居”作为协调旅游与保护的基本方式。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受利益驱动所至,“山上游、山下居”这一旅游方式未能得到有效实施,黄山不仅修了三条索道,造成地形、生态破坏和视觉污染,而且还在山顶建造耗能大、污染大、服务人员多的星级豪华宾馆、饭店、商店等。在坡度很大的山腰溪谷间建水库、修蓄水池,破坏了黄山的生态水系、花岗岩体,造成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有关机构在实地调查后,得出以下结论:黄山在遗产管理方面有许多可取之处,但在处理大型旅游服务设施问题上有关键性失误;在经营体制方面,在纯商业性经营策略和经营技巧上有许多可取之处,但在遗产的非营利经营方面有关键性失误;在行政建制与社区关系方面,则基本上是失败的[4]。

2.1.2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

丽江古城是全世界第一个以“常民生活空间”而成为世界遗产,古城地处云贵高原,海拔2400余米,全城面积达3.8平方千米,自古就是远近闻名的集市和“茶马古道”上的重镇。古城现有居民6000余户,绝大多数是纳西族人口。1997年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C(Ⅱ)(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丽江古城评价道:古城丽江,把经济和战略重地与崎岖的地势巧妙地融合在一起,真实、完美地保存和再现了古朴的风貌。古城的建筑历经无数朝代的洗礼,饱经沧桑,它融汇了各个民族的文化特色而声名远扬。丽江还拥有古老的供水系统,这一系统纵横交错、精巧独特,至今仍在有效地发挥着作用。

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地,丽江成立了保护与开发管委会,隶属于丽江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建了丽江旅游开发公司。目前公司在玉龙雪山修建了三条旅游索道,其中牦牛坪索道未来三年客流量将分别达到180、188、195万人次。公司还投资丽江古城世界遗产论坛中心、艺术风情休闲区、古城南入口旅游业务区三个项目,预计年接待游客200万人次。目前,古城主要街道上的1600多家户主开起了店铺和餐馆,其中70%以上是外来人口在经营。纳西人迁出了祖祖辈辈居住的老屋,搬到新城的商品房中,那小桥流水人家的安静生活几乎绝迹;从前古朴宁静的古城,如今变成了游客和商贸的街区,蜂拥而至的游人破坏了古城的文化与生态平衡,作为丽江生命之源的玉龙雪山也因游人过多导致雪线上移。专家段松廷不无担忧地指出,人口的置换和空间污染,如果再不进行有效控制,将导致古城文化主体的转移和失落。而这正是古城作为文化遗产最有价值的部分[5]。

2.1.3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

武陵源名胜风景区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武陵源山脉中段,由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和索溪峪、太子山自然保护区组成。中心景区面积264平方千米,保护地带面积1268平方千米,区内茂密的森林、多姿的溪涧、变幻的烟云、淳朴的田园风光,构成立体的长幅画卷。1992年根据自然遗产遴选标准N(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武陵源评价道:武陵源景色绮丽壮观,位于中国湖南省境内,连绵26000多公顷,景区内最独特的景观是3000余座尖细的砂岩柱和砂岩峰,大部分都有200多米高。在峰峦之间,沟壑、峡谷纵横,溪流、池塘和瀑布随处可见,景区内还有40多个石洞和两座天然形成的巨大石桥。除了迷人的自然景观,该地区还因庇护着大量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物种而引人注目。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成立了管理局,隶属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管理局组建了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为数不多的世界自然遗产,错误的开发经营策略给景区造成了严重破坏。1998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员在武陵源进行遗产监测时,对此提出了尖锐批评,认为“在峡谷入口区和天子山这样的山顶上,其城市化对自然界正在产生深度尚不清楚的影响”;“将道路和旅馆糟糕地定位于河边、给河床被挤窄的地方造成危险隐患”;“武陵源现在是一个旅游设施泛滥的世界遗产景区,大部分景区像是一个城市郊区的植物园或公园”[6]。

2.2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错位开发,遗产遭到破坏

近年来,一些地方“申遗”成功后知名度大增,游客蜂拥而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致使一些地方领导对遗产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将遗产这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等同于一般的经济资源而且是无成本的经济资源,以经济开发特别是密集式旅游开发破坏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例如,在长假期间,最大容量不过一万多人的故宫一天之内竟涌入十余万游人;小巧玲珑的苏州园林内游人如“过江之鲫”;日游客环境容量1.4万人的黄山景区日进山2.5万余人;日游客环境容量6000人的九寨沟景区日进沟超过2万余人[7];从而造成景区人满为患,呈现社区化、城市化倾向。与此同时,为了拉动旅游,各景区不惜巨资在遗产地的核心区修建大型索道、人造景观、娱乐设施和观光电梯,破坏了景区的自然完整性与环境和谐性。此外,我国文化自然遗产地门票价格普遍过高、服务质量低劣,造成大众对遗产地多为“一次性”观赏而基本没有回头客的低水平旅游。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世界遗产被当作地方政府的“金字招牌”和开发商的“摇钱树”,有的地方政府要求遗产地旅游业几年内要成为为当地财政的“支柱产业”,市场化炒作,商业化经营,直至将世界遗产当作地方财产捆绑上市、发行股票,导致世界遗产遭受无法挽回的破坏。从周口店保护地的败落,到泰山缆车的破坏性建造,从黄山炸山建宾馆,到张家界建户外电梯,直到2003年1月,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遇真宫被一把火化为灰烬。中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

2.2.2多头管理,利益关系复杂

在我国,世界遗产的管理主体较多,有的在建设部门,有的在文物部门,有的在林业部门,有的在文化部门,有的在国土资源部门等,因不同的政府部门被赋予了不同的职能,所以世界遗产在保护和利用中利益关系显得格外复杂: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有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有政府与社区、投资商之间的关系等,它们构成一个复杂的关系网,其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多头管理的弊端还表现在:政策冲突、互相扯皮,有利大家争、无利没人管。例如,武陵源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同时,还是建设部的部级风景名胜区、林业部的国家森林公园、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旅游局的4A级景点。诸多头衔在表示其重要性的同时,也给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武陵源现在是一个旅游设施泛滥的世界遗产景区,……对景区的美学质量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张家界市建委的一名负责人谈到景区乱建时说,“除了规划控制不严外,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各级领导批条子太多”[8]。此外,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对于世界遗产的管理长期缺位,具体表现为宏观上缺少一个强有力的、能够总揽全局的管理机构,微观上缺少统一、明确的管理目标。

2.2.3资金不足,遗产保护受限

长期以来,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在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中没有设立经常性项目,保护区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国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保护区的投资一般仅限于基建、人头费和专项补助。由于国家财政拨款有限,致使许多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步履维艰。据有关机构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主管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国家建设部每年可支配的用于景区管理工作的经费只有1000万元,而他们面对的是119个部级风景名胜区,平均每个景区8.4万元,这点钱连建厕所都不够;而那些较大的风景区,例如黄山、庐山等仅职工工资一项每年就需要1000万元以上[9]。再以我国1997年入选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为例,长期没有固定的、专门的保护资金来源,虽然中央政府及云南省政府根据遗产保护的需要对古城进行一定的拨款,但资金需求最多的日常管理维修费用则需要丽江市政府自己解决。针对这种情况,丽江市政府在寻求国际援助的同时,大力发展旅游业,将旅游收入的大部分拿来用作遗产保护。于是遗产保护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为永续利用起见,要求景区保护好此类资源;另一方面又要求景区管理部门靠山吃山,自己解决保护经费问题。

2.2.4观念保守,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已有20多年,由于观念保守,法制建设长期滞后,典型的例子是,目前仅有四川、福建等省的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简略的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尚无全国性的法律出台。法制建设滞后的另一个例子是,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竟然“暂行”20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重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主要针对文化遗产,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保护,而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保护依据大都来源于法律效力较低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此外,我国世界遗产地普遍缺少专门的执法机构。一方面是景区自己监督自己的开发行为;另一方面景区在行政上隶属于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决策几乎没有抵制能力。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考察组在考察了我国泰山等五处世界遗产地后指出:“中国的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和自然遗产景区,尤其是那些部级风景区,虽然已有政府颁发的各种规定和命令,但还需要有进一步的立法”[10]。可见,无论在专家的眼里,还是实际状况,我国亟需建立和完善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

3.完善我国世界遗产管理体制的对策

3.1加强世界遗产的立法保护

任何一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管理,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上。目前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仍缺乏具体且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法规中最需补充与加强的是遗产的功能使用,尤其是遗产产业的经营内容。当遗产越来越成为向社会提供文化与精神消费需求的重要资源时,遗产产业的经营将是遗产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遗产法规应当指导这一需求变化,否则将造成遗产保护和经营的双失[11]。通过研究发达国家保护世界遗产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最为重要的步骤都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遗产的属性,明确管理机构及管理经费在国家公共支出中的财政地位,加强对遗产地各种开发经营行为的规制。总之,有关遗产管理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并从法律层面要求国民树立保护意识。例如,在美国,1872年颁布《黄石国家公园法案》,依法建立了美国和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1916年颁布《国家公园管理局法案》,在内政部设立国家公园管理局,专门负责国家公园管理工作;1935年颁布《历史遗迹法案》,将国家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统一由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在英国,1949年制定了《国家公园及乡村利用法》,严格限制在国家公园内建造新的建筑物;1949年颁布《国家公园和可接近的乡村法》,成立国家自然保护局、建立自然保护区。

综观世界遗产保护的历程,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互动的,它们之间彼此促进:一方面,以法国、西班牙、希腊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对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意识形成较早,相关立法及时到位,在《世界遗产公约》诞生之前,其国内法已有相当的基础。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这些国家国内法的成熟并具有全球意义而促成了国际法的诞生[12]。另一方面,一些缔约国在成为遗产地国后,它们在国内立法的理念和原则上都努力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在我国,随着世界遗产热的不断升温,各级政府申报和经营世界遗产的热情空前高涨。同时,世界遗产保护的负面事例不断出现,反映了遗产保护的诸多漏洞,尤其是立法、执法的滞后。由此可见,当一个全新主题的理念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的立法、执法脚步并没有紧紧跟上。这样,就使新理念所承载的事物处于危机之中,由此才会出现偷一个秦始皇兵马俑的头可以被判死刑,而将泰山月冠峰的头炸掉三分之一却找不到处罚依据的对照。为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在保护世界遗产这个大主题下,将《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资源整合起来,尽快制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遗产属性及相应的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才能排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干扰,避免以一时一地的局部利益牺牲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从根本上讲,保护世界遗产需要有一个常设的立法和监督机构。考虑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有“世界遗产委员会”,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机构,笔者建议在全国人大设立“国家遗产委员会”,作为世界遗产立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委员由各方面专家、学者担任。

3.2在世界遗产保护中加强政府规制

所谓政府规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府规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对被规制者所采取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之所以需要政府规制,在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就遗产开发而言,合理的遗产开发产生的积极效果有:一是有利于增加遗产部门的财力,从而有利于加强对遗产的保护;二是有利于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三是有利于保存优秀的历史遗存和民俗风情,从而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弘扬等。但遗产开发也可能蜕变为某些利益集团攫取公共资源的工具,最终背离遗产开发的初衷,给遗产保护带来损害。比如,遗产开发不当会破坏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导致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消失,而在世界遗产开发中加强政府规制,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后果。

3.2.1设置适宜的政府规制机构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规制机构的设置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独立的权力集中型规制机构,如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局;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下设的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如英国贸工部下设的电信规制办公室;三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规制职能,如韩国的信息通信部。就我国遗产开发规制而言,可以考虑在对遗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依据遗产的类型与级别,设立相应的规制机构。笔者建议,在国家一级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比如,成立国家遗产管理局,直接隶属国务院,负责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开发规制[1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遗产管理局,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已列入国家遗产清单的遗产开发规制。

3.2.2明晰遗产属性,理顺管理体制

在我国,世界遗产属性不清是导致管理体制混乱的主要原因。有利可图时,都想去管,都能去管;无利可图时,悉数留在文物部门。这严重违背了世界遗产保护组织制定的保护宗旨,长此以往,遗产开发中的短期行为会愈演愈烈,损毁事件会愈来愈多。由遗产的特殊性决定,遗产经营具有某种自然垄断性质,客观上要求独家经营,以降低经营成本。然而,现实中许多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具有内生的非效率性,难以达到最低成本目标。对此,有人主张在确保遗产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适宜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克服公有产权的某些弊端,提高经营效率,增进社会公益[14]。笔者认为,鉴于目前遗产的主管或经营部门拥有更多的专业力量,贸然以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思路将遗产开发经营权转让给并不具备专业条件的旅游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一方面会由于企业能力所限危及遗产保护工作;另一方面会由于企业专业性投入太大而增加成本,而原有部门的专业资源却得不到利用。为此笔者建议,专业性低的遗产部分适宜进行特许经营,而专业性高的遗产部分则应发挥具有专业能力的主管或经营机构的作用。

3.2.3在遗产保护中引入激励机制

从法律上讲,我国世界遗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所有权,但中央政府事实上不可能管理这么多资源,必然要交给地方各级政府去管理。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努力保护好资源,但地方政府是否付出了努力、付出了多少努力只有它自己知道。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世界遗产资源管理情况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资源的保护情况,但对地方政府为此而付出的努力程度是难以了解的,于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世界遗产管理这一关系中,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所要做的是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促使地方政府就算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会选择对中央政府最有利的行动。同理,地方政府在将某些世界遗产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时,希望企业在开发经营的同时也保护好资源,于是地方政府所要做的就是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地方政府保护资源的目标[15]。

3.2.4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对世界遗产而言,保护不是目的,能够在保护的基础上永续利用才是最终目的。当人们看到合理利用遗产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后,就会对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投入更大的热情,从而达到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完好保护世界遗产,使它特色鲜明,不仅吸引来了大批游人,也带动了本地传统和现代产业的发展。在法国,巴黎托莱多古城的每一幢房子里都住着当地居民,正是有他们的精心呵护,古城才得以保护;正是有他们的创造劳动,才使古城充满生机;正是有他们祖辈父辈到儿孙辈的世代相传,古城的故事才得以延续;建于15世纪的加罗索医院,直到今天大部分建筑仍然作为医院在利用。在意大利,古罗马的斗兽场、剧场,今天仍然作为公众举行演出活动的场所[16]。这些做法都堪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成功典范。我们应当学习他们让居民与古城水融,通过保护、宣传世界遗产带动本地旅游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

3.3建立科学的遗产管理目标体系

建立世界遗产管理目标体系,就是通过对遗产保护管理及其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科学的评估遗产保护业绩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世界遗产的特性和遗产管理体制的特点,结合中国目前遗产管理的现状,我国学者符全胜、盛昭瀚提出以遗产保护为基本目标和以社区发展、游客管理和经营管理为贡献目标的世界遗产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17],该体系包括以下指标:

3.3.1遗产保护指标

共选取规划论证、保护法规、管理规范、环境管理、保护和维护、景区安全、科研、公众保护意识八个因子。规划论证级别分为国际、国家、省和地市四级,鉴定水平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保护法规采用违规案件数和执行率两类指标;环境管理强调分类、分区、分时管理和环境的动态监控;公众保护意识是较难量化的因子,可采用公众感知度衡量,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获得,也可以通过遗产保护主题的媒体宣传量来衡量。

3.3.2社区发展指标

社区发展指标包括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社区发展的贡献和社区对遗产管理的贡献两组指标。只有遗产对社区有贡献才能赢得社区的支持;反过来,有了社区的支持,遗产保护就有了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周边环境。遗产保护对社区的贡献体现在就业率提高、收入增加和社区活力增强三个正向指标和物价上涨幅度、文化和生态冲突事件数量三个负向指标上。

3.3.3游客管理指标

游客管理包括游客服务质量、解说系统和游客安全三个方面。其中游客满意度是遗产地重要的服务质量指标,遗产旅游除了增加收益之外还有满足当代人教育和休闲的需要。

3.3.4经营管理指标

遗产地的经营管理承担着保持遗产吸引力、增加收益从而促进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任务。因此,财务指标设计要避免误导管理者片面追求收入的“遗产市场化行为”。预算控制是有效的财务管理方法,它不仅能反映经费如何有效地分配,而且能衡量管理者是否按计划使用预算经费。

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遗产管理目标体系必须坚持四个确保:其一,确保遗产得到不断完善的保护;其二,确保遗产单位的非赢利性质;其三,确保遗产经营的文化价值导向;其四,确保遗产单位管理职能的全面实现。当我

们拥有而不是占有世界遗产,保护而不是利用世界遗产时,我们才会拥有世界遗产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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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杨锐.中国自然文化遗产管理现状分析[J].中国园林,2003,(9):40-41.

[15]庞爱卿,覃锦云.激励理论与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J].云南财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5-35.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范文

关键词:濒危世界遗产名录;遗产地保护;致危因素;世界遗产

1.关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第17届会议,原来只想制定一项国际协议,以推动相互援助进行保护古迹和建筑物这类文化遗产的工作。后来由于形势和舆论推动,大会经过反复讨论,终于在11月16日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近年来,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多的受到破坏的威胁,除了因为传统的年久失修,现代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使遗产的存在条件更加恶化,它所造成的损害或破坏现象更加难以治理。而且,这种损坏或破坏现象,对遗产所造成的有害影响往往是不可挽回的。现在许多国家保护遗产的工作很不完善,而且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也不足。有些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要作为全人类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当代社会的发展给遗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往往规模庞大,十分严重,因而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并有义务,通过集体援助,来参与保护遗产,使其脱离威胁,更好的保存下来。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在《公约》正文的第三部分的第二项中有所提及,"委员会还要制定一份濒危世界遗产名录(ListofWorldHeritageinDanger),将受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遗产列入"。自此,《公约》生效以来的40年间,有越来越多的处于受威胁状态的遗产被列入到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并得到很好的保护修复措施,得以脱离威胁,重返世界遗产名录的队列之中。

2.对《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总结和归纳

通过对历年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总结和归纳,发现:

1)35年来,先后有69个次的世界遗产项目被列入进来,也有31个次的世界遗产项目,通过多方采取的积极的应对措施和有效的保护治理,从而脱离危机,移除出濒危的名单;

2)存在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时间最长的遗产项目为24年(科托尔自然和文化历史区域),最短的为2年(科隆大教堂,伊瓜苏国家公园);

3)有的遗产项目第一次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通过应对措施成功脱离“濒危”后,再一次被列入(如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加兰巴国国家公园,1984年第一次被列入,经8年的保护治理,于1992年被移除出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时隔4年再次被列入,至今仍处于濒危状态;塞内加尔共和国的朱贾国家鸟类保护区,1984年第一次被列入,经4年的保护治理,于1988年移出,时隔12年再一次被列入,最后经6年的保护治理,于2006年脱离濒危状态);

4)欧洲和北美洲拥有的世界遗产项目数量最多,有462项,但濒危的遗产项目只有5项;非洲的濒危世界遗产项目数量最多,有16项,占全球濒危数量的42%;

5)通过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其的描述,导致遗产濒危的原因有:武装冲突和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污染、非法狩猎、城市化扩张、盲目发展旅游业、缺乏管理、过度开发、重建破坏原真性、环境因素、政治因素、人为干扰、火灾等。其中缺乏管理、武装冲突和战争以及非法狩猎成为了最主要的致危因素;

3.北京的世界遗产地保护现状与面临问题

中国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一起,承担保护人类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责任,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庄严承诺。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条例,确保了各项措施的合法进行,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来个别的、具体的保护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但除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外,目前还没有一部从国家层面制定的、专门针对保护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法规,这也导致在实践中的管理混乱,对现有世界遗产地的威胁。

北京市所辖的六项世界遗产均为文化遗产。其中北京故宫、颐和园、天坛三项均有明显的地理界限,相对于其他三项更“容易”保护。这三项所面临的问题有建筑维修费用、现代设施的建造对遗产地的影响、维修工匠技艺和技法传承、遗产地自身的经营问题、原真性的保持等等。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长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明十三陵,由于在北京远郊,地处复杂的山区,没有可以严格控制的管辖范围,一直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明十三陵作为皇家陵寝,就曾经历过被盗墓的严重违法行径。而早年的长城,也被寄居于周边的居民占用了城墙砖石。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至今还在探索北京人生活的遗迹,有些未知的地区有待开发,这个遗产地也曾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同程度影响。

4.启示与思考

我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所有43项世界遗产均未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但仍然面临着很大的威胁。

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对某一特定的遗产地来说,它增强了对游客的吸引力,提高了遗产地的经济效益,但远不能只放眼于旅游等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展来开发管理,它被列为世界遗产也意味着该遗产地所在国的国家政府、地方机构和当地居民共同负有重大的责任,即更好地保护该遗产并与世界人民共享该遗产,因为该项遗产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日起,就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在对前文数据整理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最大特点是按照地区分类的情况下,各个区域由于其自身的政治局势、经济情况,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特点。

阿拉伯国家的遗产地面临的威胁最为单纯,破坏程度也最大,形势最为严峻,此地因政治动荡,武装冲突和战争为其致危因素。非洲有75%的濒危世界遗产均为自然遗产,非洲国家发展滞后,经济多靠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因此致危因素多为非法狩猎、过度开发和缺乏管理。欧洲和北美洲地区,经济在全球最为发达,主要的发达国家均在此区域中,城市发展较早,城市化程度高,对自然的侵占时间更早、程度更高,因此这个地区的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在其世界遗产中,所占的百分比严重失调。但相应的,此地区的保护和管理更为有效和严格。而我国所在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则“表现平平”,但正是这还未显露的特点,更值得我们重视。该如何从以往的先例中学习经验教训,才能对日后的保护工作产生有效指导是势在而为的。

参考文献:

[1]晁华山世界遗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濒危世界遗产的空间分布与时间演变特征研究潘运伟,杨明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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