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的措施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13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流逝,国家对其传承与创新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大,同时也采取了很多的措施,这也是响应世界范围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趋势的必要之举。通过对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可以发现,尽管已经采取一些措施,但是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下面首先对我国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进分析。

一、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一)个别地区认识不足

经过调查不难发现,一些地区范围群众对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是有些专业人士对其认识也不是十分准确。在土家族的生活范围内,有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并没有引起当地人的重视,对遗产的传承与创新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二)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冲击

这主要是由于现代经济、文化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所造成的,这使得土家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已经逐渐失去原来的生存环境和民族特色,这是必须引起社会重视的一种现象。尤其是年轻人中,很多人对外来的文化有着盲目崇拜的心理,因此对本民族流传下来的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甚至抱有轻视的态度。例如土家族的民族服饰,当代的土家族年轻人很少穿戴民族服饰,大部分都是穿着现代化的服装,这对土家族民族文化的传承十分不利。

(三)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存在问题

土家族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受到来自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压力,很多民族文化一旦得到开发,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当地的经济提供发展的动力,带领人民发家致富。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原因,很多资源不能够得到开发,使得很多土家族地区失去了致富的机会。有些地区虽然对文化资源进行了开发,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的误区。例如为了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对民俗文化进行随意改编的行为大量存在,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没有得到传承,还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坏。

二、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措施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我国历史资源的保护方面都有着促进作用,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都积极参与的一件事,因此,在文化的保护方面,首先要使群众的遗产保护意识得到提高。这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可以使我国的民族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长效工作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上,各级政府部门会起到重要的领导作用,因此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上。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坚持政府的领导作用,对政府的工作机制进行不断的调节和完善,例如建立民族文化研究所等机构,对土家族的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研究和发展;其次要加强立法方面的工作,对我国已有的文化保护相关的法案进行完善,使文化保护工作更加合法化、规范化。

(三)迅速组织人力、财力对文化遗产进行传承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城过程中,要不断借鉴外国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做到取长补短,促进我国遗产传承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韩国与日本的先进经验。还要根据联合国的一些相关规定,规范遗产传承的活动,对遗产进行准确的分类和定义,并且投入更多的人力与财力到土家族生活范围内,对其文化进行详细的调查与研究,建立相应的非物资文化遗产档案,力使传承工作更加专业化。除此之外,对土家族的民间艺人,可以进行适当的经济支持,使其生活得到保证,这样有利于他们更加投入地参与到文化传承的工作中。

三、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措施

(一)在创新的载体中引入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土家族的民间文学主要包括民歌、神话传说等方面,在我国民族文化的历史发展历程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其创新性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在之前,土家族的传说主要是以口述的方式传承下来的,但是在当代媒体产业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如果还是坚持之前的传承方式,其发展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可以在被群众广泛接受的载体中引入土家族的民间文学,从而达到扩大其影响力的目的。

(二)在创新产品中体验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手工技艺类文化遗产普遍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因此也是最能吸引年轻人兴趣与注意力的一种文化遗产,使年轻人在体验中加强对手工技艺类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了解,可以有效地提高其传承效率。例如在制作工艺简单的艺术品方面,可以让消费者参与半成品的制作,使工艺品留有消费者的个人印记,可以提高其销售量,促进其经济效益。在土家族服饰、首饰等较为复杂的遗产上,可以提供试穿等服务,让更多的人了解土家族服饰的美好之处,是一项宣传土家族文化的有效措施。

(三)在数字媒体中再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舞蹈是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优美的舞姿能够吸引很多的游客驻足观看,但传统的传承方式使得土家族舞蹈只能在有限的区域内被欣赏与熟知,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科学技术可以远距离分享的特点,使传统的舞蹈更加贴近现代人的生活,使其得到更加广泛的宣传与传承。

总而言之,土家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是促进我国传统文化发展的必要措施,更是促进土家族生活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1]杨程.生态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斗争与适应性变异[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11).

[2]何柏祥.土家族地区文化经济的发展现状分析[J].中共铜仁市委党校学报.2014(03).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篇2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国家及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我国的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恩施州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分析其存在问题并对此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措施。

关键词: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应措施

来凤县位于湖北省西南部,隶属于武陵山区恩施州土家苗族自治州,该县是由17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多民族聚居地,主要以土家族、苗族、侗族为主,它所拥有的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特的民间技艺,正在逐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来源。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已经受到当地政府及人民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来凤县政府及人民在保护非物质遗产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卓有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是挖掘、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来凤县已经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名录四级体系,即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3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1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9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8项。其中,有关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重视、大力支持的申报项目。如:摆手舞、南剧、地龙灯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途径:来凤县文体局在国家拨款的支持下,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经过分析、整体有关数据、资料,并向相关级别申请,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代表。第二,个人、企业老板向有关部门主动申报的非遗项目。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场所正在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传承的基本条件。根据来凤县的“十二五”规划项目的要求,来凤县的相关部门在建立有关文化场所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表现:第一,土家文化集成区即民族文化中心、民族体育中心、仙佛寺佛教文化中心)的建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初步保障

经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保障之一。依据来凤县“十二五”规划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投资计划表可知:针对与制作技艺相关的非物质遗产基础设施的扩建,国家及政府并没有提供经费支柱,它们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和招商引资两个方面;而有关“以国家为主,企业为辅”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它们的经费来源,除了企业自筹、招商引资外,主要是靠上级的专项经费。除此之外,有关申报成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州委、州政府也提供项目经费。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得到加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为了提高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保障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生活,吸引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我国政府再次加大了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我国政府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目前,我国有关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可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省级、州级、县级),补助经费的标准分别为:部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8000元或10000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或3000元,州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1200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600元或800元。以来凤县为例,来凤县的部级代表性传承人(1位)每年的补助经费为10000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13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3000元,州级代表性传承人(13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1200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49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600元。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无其他补贴。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式多种多样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挖掘与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民间自发传承方式、学校教育传承方式、演艺传承方式、节日性传承方式、生产性传承方式等。

民间自发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主要方式。民间自发性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首先,它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其次,不需要大量成本;最后,具有易操作性。如来凤县最具有影响力、传承效果最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摆手舞。

学校教育传承方式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娃娃抓起的有效途径。据了解,在“十二五”期间,为了普及传承土家摆手舞,来凤县的文体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专班编写摆手舞乡土教材,编排摆手舞健身操,制作光碟发到各中小学校,并在中小学开设了摆手舞课程,部分学校还不定期的举办摆手舞大赛。

演艺传承方式是文化交流的体现,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去”的主要方式。近几年,来凤县的非物质文艺遗产的表演不仅走出县、走出了州、走出了省,而且走向了世界的舞台。据统计,2006年6月,在来凤举办全州首次地方戏汇演。2009年,来凤土家摆手舞在上海东方明珠广场进行了多场表演。2010年,我州第一次参加湖北省戏剧“牡丹花”奖颁奖演出,来凤南剧演员龚敏荣获“牡丹花”奖等。

节日性传承方式是体现民族特色、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表现。近几年,为了抢救、保护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组织、县市及乡镇党委、政府积极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节庆活动。据初步统计,湖北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暨第二届来凤・中国土家摆手舞文化旅游节将于2014年10月20日至25日同时举行。“一会一节”将展现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采,主要展示了神秘的祭祀活动,气势壮观的万人摆手舞,具有特色的土家民族服饰等。

生产性传承方式既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又能为当地人们提供就业机会,保障人们的生计。依据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四级体系的统计数据,可知:来凤县生产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17项,如列为省级的土家族织锦编织技艺、油茶汤制作技艺、来凤漆筷制作技艺、凤头姜制作技艺4项;列为州级的土家绣花鞋(垫)1项;列为县级的油糍粑制作技艺、大头菜制作技艺、竹棒烟杆包嵌制作技艺等11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市场相结合,即给企业家带了利益,也给人们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为国家减少了就业压力,是我国最具有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在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中,需更加重视。

综上可知,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受到国家、当地政府及人民的重视,并通过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项目的申报、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费的保障、传承人的保护、相关课程的开设、表演、传承形式的多样化等),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起步比较晚,仍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保障。

二、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部门

文体局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却缺乏独立性、规范性。目前,很多县级以上地方的文体局设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但几乎都不完善,具有“一个单位,两个牌子,统一人员,职责混乱”的特点。如:来凤县文体局虽增加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这个牌子,但却缺乏实质性意义和整体规划性,主要表现:第一,管理及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事务的人员并没有变动,每个人的分工并不明确,职责并不清晰。第二,所有的经费统一由文体局管理,缺乏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预算部门。

(二)缺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键,但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比较晚,以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传承人)处于空前匮乏。来凤县文化馆虽挂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这块牌子,但却没有配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目前,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人员来自于文化馆的所有人员,缺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其中,主要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的人员仅有2名,工作职责: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为主,文化馆的工作为辅;而其他人员的职责:以文化馆工作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为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角度来看,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以来凤县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来凤县虽然有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3项,但保护最好,传承最好的仅有摆手舞一项;除此以外,其它两项虽也受到国家的重视,但在传承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困难。原因:第一,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第二,传承人愿意教,但缺乏学习的继承者。要吸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者,国家及政府首先要保证继承者的生活、生产来源。而目前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保护及补助的对象仅是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而缺乏对非物质文化继承者的保护与补助。

(三)缺乏保护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

近几年,国家虽然多次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投入,但仍不能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播。主要表现:第一,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太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如:南剧、地龙灯等,虽已经申请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但由于学习南剧、地龙灯难以维持生计,大家都不愿意学习,而是选择到外地打工。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经费预算的法律保护存在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仅规定了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财政预算,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预算机制。

(四)缺乏权衡非物质遗产创造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分享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利益的分享难以权衡。以来凤摆手舞与重庆酋阳的摆手舞为例,据历史记载,摆手舞起源于来凤县百福司舍米湖,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潘光旦来到了舍米湖发现了此处的摆手舞,并且学习了摆手舞,将其传播与周边地区,传到了重庆酋阳,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重庆酋阳“以摆手舞之乡”的称号,申请为重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改进措施

(一)以法律为基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

完整、规范的机构才能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进行。以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例,首先,有关部门需要补充、完善非物质文化中心的基础设施;其次,在来凤县来文体局原有的规章制度,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制定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特殊规定;第三,在不违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基础上,国家及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赋予非物质文化中心部分权利并将其写入法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的专项预算权、管理权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如何使用的知情权等。

(二)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专业人员

人是文化交流的主要载体,是文化传承的关键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仅要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更要注重培养专业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者来讲,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通过考试,招收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专业性人才;第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职责,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带薪学习的机会;第三,除了管理和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相关内容外,尽量避免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做其他的事情,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第四,提供足够的调查经费,既有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又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提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素养。

(三)增加县级的配套经费,进一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必须以良好的经济基为保障,但根据我国已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可知:我国市、旗县区两级并没有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经费,以致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开展。面对此现象,国家及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经费纳入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二,在不违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政策下,设立市级和各县区级的保护专项经费;第三,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资助,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第四,县级文体局制定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办法,对家境特别困难的传承人给予资金补贴。

(四)建立相关制度,平衡创造主体与传播者的利益分享

利益分享制度是建立公平的基础之上,是减少利益之争的有效措施。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利益分享的相关制度,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方面,制定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间的利益分享制度。如:制定组织与个人间的利益分享制度;技艺传承人与企业的利益分享制度等;另一方面,制定不同领域却享有共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分享制度。以“来凤县与酋阳县‘摆手舞之乡’的名号之争”为例,酋阳县虽因最早申请而获得了“摆手舞之乡”的称号,来凤县也随即申请了“摆手舞之源”的称号,但对于来凤县的人民来讲,无疑感觉不公。由此可知,制定利益分享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结合调研,经理性分析,其制定利益平衡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制定申请专利的企业家(传播者),赋予传承人(创造者)相应的报酬的条例,并将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根据国家已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特点,制定出相关条例,并将其纳入相关国家政策,甚至是法律条例中。

综上可知,要解决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建立健全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机制、经费体制及利益平衡机制,而且要采取多种手段培养大量的传承人。(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

参考文献:

[1]司马俊莲.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特点、问题及完善对策探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

[2]严永和.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之制度制衡[J].文化遗产,2013(4)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文化传承;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1-0053-10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56个民族共同蕴育出了璀璨夺目的文化成就,使之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社会不断前进的原动力。进入20世纪后半叶,随着科学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对自身文明成果和文化遗产更加重视,并加大了研究力度和保护力度,如何更合理有效的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日渐成为学术界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自1972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国际法律基础。我国在批准加入上述公约的同时,拟立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在以法律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我国,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赖以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类社会文化遗产中璀璨的明星。然而,因为历史、战争、法制、科学、经济以及少数民族和中华民族自身的特点等原因,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诸多难点和问题,致使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在历史上不断流失。如今,社会发展迅速、文明成果日新月异,在经济改革的一波波浪潮中更有许多应该珍惜的文化遗产面临着消失的危机,这个问题急需解决。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传承,是增进民族感情、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中华民族乃至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建设文化和谐,促进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重要前提。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从目前国内文化保护工作现状来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因为自身保护难度大,保护力度较之更显不足,保护方法依然不健全,尤其以法律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并从实际立法和执法工作上采取更科学的手段。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界定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经过漫长的历史洗涤,扎根于各个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之中,是各个民族乃至中华文明进一步发展和繁荣的基础。著名的三大英雄史诗——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以及维吾尔族古典音乐《十二木卡姆》等蜚声中外;流传于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各地涉及8个民族的“花儿”体民歌,陕北、陇东的民间歌谣,蒙古族长调,壮族先民创作的左江流域崖壁画,等等都是非常优秀和珍贵的文化遗产,对后世影响深远。不论从学术角度还是从实务方面,要想合理解决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问题,首先就必须知道什么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含义

在学术界,关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定义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指中国历史上各个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创造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和经济价值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1],也就是说狭义概念上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两个层面;而广义上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不仅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文化遗产。本文所论述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笔者采用狭义的概念,即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两个层面,而不包含自然遗产。

少数民族文化涉及到各民族的生产、生活、历史、等方面,展示了一个民族的性格、心理特征、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既体现了各个时代的特点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就壮族而言,其文化丰富多彩,历史悠久,多以歌代言口头流传,特别是民间故事、民间歌谣、谚语等融汇广大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智慧,直接地反映了壮族同胞漫长的生活经历,赞颂了真、善、美,鞭挞了假、恶、丑[2]。优秀的民族文化为群众喜闻乐见,是留给后人承前启后、弘扬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

(二)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实施积极的法律保护,是为了抢救、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防止其消失,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陷入危机以及权利保护意识逐步加强双重推动的结果,更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使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是为了抢救和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防止其消失

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变革虽然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沟通和对话创造了条件,但也使得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甚至导致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灭绝。如在1982年,我国的戏曲艺术尚有390多个剧种,可目前却只剩100多个了。而且,由于现代生活方式、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主流文化的侵袭,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日渐趋同,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传统的东西有所排斥,认为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方式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也已成为历史。没有了代代相传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自愿继承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衰落和消亡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所以,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正走向单一化,许多传统做法、传统工艺也在逐渐丢失。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法律严重缺失。因此,以法律作为抢救和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之有力保障,显得十分必要。

2.是为了防止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遭“剽窃”和被滥用

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整个社会都表现出了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轻视和不尊重。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视为已进入公共领域,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取和利用。“传统知识的维续者并没有得到如同现代科技创新者一样的尊重和荣誉。这些靠世世代代人的口述及技术、实践等传承下来的知识,没有给处于这一传承过程核心地位的传统知识拥有者和掌握者带来相应的承认与回报”[3]。这一点很容易理解,法律对防止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滥用和被“剽窃”起到的作用亦是关键性的。

3.是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

合理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使其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使各群体尤其是原住群体能够积极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但现今社会,在存在着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盗用或掠夺式粗暴地使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不当保护。有人打着保护或开发利用的旗帜,却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尊敬和欣赏。例如,利用手中掌握的现代技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甚至是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和好恶“改造”其他民族的文化内涵。在他们将其向公众传播而获得大量金钱的同时,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源地的人们不但没有获得任何回报,反而因使用者随意的改造和曲解而受到讽刺和嘲弄。在这种得不到尊敬的语境之下,处于现代科学研究方式边缘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也就不可避免地被轻视。为了防止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非法利用和不当保护,必须提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特别要注意的是,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满足于停留在静态,更不能简单地将其封闭起来;其实,在当前市场经济潮流的冲击下,也不可能将其封闭。我们要做的就是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利用和开发,在动态的过程中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也可以增强原住群体的竞争优势,在不可避免地参与全球化经济与变革进程中,能够积极地适应现代社会,愉快地融入现代社会,而不是被现代社会所吞没。这也有利于全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果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拯救和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文化遗产调查和统计工作(包括调查和统计少数民族文化遗产)。1956年8月至1964年4月,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国家组织力量对当时已经确认的50个少数民族开展普遍调查,整理出4000余万字的调查资料,收集了大量的关于社会风俗、节庆、艺术、传统生产技术等材料,为当时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作出了重要贡献[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期间被迫停止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恢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再次被提上政府工作日程。2003年初,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表决通过了批准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随后问世,其中,许多入选项目都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共和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05年列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成为世界上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5]。上述成果证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面逐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必将是长期和艰难的历程,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

(二)我国在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上还存在缺陷

1.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和群众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意识很薄弱

首先,国家和各民族地区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薄弱,尚未认清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价值。各地区在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同时,或不注重保护,或保护力度不够,给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6]:(1)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公务人员不了解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不了解这些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不关心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以及传承和发展。意识上的淡薄直接导致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挖掘、抢救、整理不够重视,采取的措施有限且滞后。(2)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在县、乡、村没有落实相应的专业人员、资金、交通工具等,现在的文联、文化职能部门的办公经费极少,对抢救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力不从心。(3)文物部门对一些珍贵的文物保护措施没有广泛地进行调查,保护意识欠强,缺乏科学的保护措施。如几年前无知地给左江斜塔“穿上外衣”,弄得斜塔面目全非,令人心痛不已[7]。(4)少数民族娱乐体育活动由民间松散组织牵头举办多,政府行为少,从而造成活动场所及资金相当困难,规模小,质量差。(5)对那些善于弘扬与发展民间传统的艺术、医学、体育等优秀的民族文化贡献者,没有落实相应的激励机制或扶持措施,因此,一些优秀民族文化后继无人,有失传的危险。(6)抢救性和保护性立法不足,各级地方政府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缺乏或滞后。其次,基层群众,甚至是少数民族人群本身对本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认知,不懂得如何保护。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归结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宣传和教育制度及措施,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群体和个人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的权利与义务。

2.从立法形式上讲,国内立法显现杂乱无章

正如喀布尔博物馆的大门上所写的:“当一个民族的文化存在,这个民族就存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这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区别于其他民族的主要依据,更是维系文化多样性和建设中华民族文化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8]。只有更好的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才能更有力地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才能更好地团结全国各民族共同建设一个富强昌盛的中国。立法保护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关键一环,是采取具体保护措施,惩恶扬善,保障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根本所在。当前,我国法律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就其立法形式而言杂乱无章。

首先,从国家性立法整体而言,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性立法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更不存在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2006年9月,文化部将反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终于正式报送国务院,但至今仍然没有通过。国务院在文物保护法之下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等等。但几乎所有的法律规范均针对当前国内十分重要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国内保护文化遗产的要求;在保护精神文化遗产方面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主,并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法律制度仅仅停留在行政性“办法”“意见”和“规则”的层面上,仅从法律制度的效力上看,保护力度显然远远不够。我国根本性的法律,如宪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虽然都有所体现,但不只是停留在保护宗旨上,没有具体的保护性和惩罚性规定。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核心制度和原则,整体的法律制度显现出杂乱无章。

其次,从地方性立法而言,旅游业的兴起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保护性的立法滞后于开发性产业的立法,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建设,严重破坏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原有风貌。在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和推动下,旅游业开发较早的一些省区开始重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立法问题。其中,云南省在此方面走在了前面。2000年5月,云南省制定了全国第一个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虽然并非直接针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而制定,也为地方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立法开了先河。在云南省的带动下,一些民族省区也纷纷仿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7月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4月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暂且不论各地方政府针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内容具体如何,但从形式上看,上述地方法律不仅没有一部统一国家性立法予以规范和约束,而且法律制度亦是零零散散,无法满足国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要求。

3.从法律法规内容上看,保护制度不完整

我国法律制度中,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哪一部相对完整的规定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不论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民法、刑法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存在不同层面的问题,很难以之作为保护文化遗产,采取执法措施的依据。笔者就其中部分法律法规简单论述其不足。

(1)我国文物法保护对象过于局限

我国文物保护法在保护对象上只能包含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中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大部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都不能适用文物保护法。

(2)相关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力度非常弱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各个地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其各自的特点,至今国务院仍无具体的规定出台。从《著作权法》自身而言也很难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其特定的创作主体,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创作主体通常为某一群体,甚至无法确定创作主体。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已经完成的作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在不断的创新发展。再次,《著作权法》要求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然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中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只存在具有一定规律的创作方式。最后,《著作权法》严格要求作品的期限,这一点显然无法满足对千百年流传下来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

另外,《商标法》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可适用范围也很狭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有其独特的价值属性,可以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形成文化产业。其中一些文化遗产(例如:服饰、首饰、特色节庆活动等)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但《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财产权,这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人不明确背道而行,更不能满足以法律保护即将灭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执法需求。我国《专利法》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与上述两部法律存在同样的问题,即保护对象不满足、保护期限受影响、保护目的不一致。因此,我国只是产权法尚不能满足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的执法需要。

(3)民刑法规定干瘪且极难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

我国民法和刑法等法律在保护民族文化、惩治相关违法犯罪方面涉及内容极少,保护和惩治力度很弱。就民法而言,《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无法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归属和权利保护。国家法律忽视了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和继承人的确定,必然导致私法在此方面的无能为力。作为公法的《刑法》,关于惩治少数民族文化犯罪上显得力不从心。首先,因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极难确定,侵犯财产罪无法适用于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犯罪;其次,刑法仅在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并且将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再无其他内容涉及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罪名,《刑法》的规定本身显得过于干瘪。

(4)地方政府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缺乏具体立法,部分地区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均存在具体规定不合理、缺乏具体的落实部门和执法机构等问题。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在规定文化遗产申报制度上很不明确、不完整,对现以申报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不够强、保护方法不科学、保护范围过于狭隘,对未申报的文化遗产没有任何提前的抢救措施等。

4.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存在一定距离

国际上存在一些国家在以法律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方面相对成功的实例,例如韩国和日本在保护本国民族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相对比较先进,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尚未能与国际环境接轨,与国韩国、日本等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对齐全的国家有一定的距离。首先,从“民族文化遗产”的概念上来讲,我国法律中至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即使是“文化遗产”的概念也只是学术界在借鉴国外相关定义的基础上,针对国内现实情况进行一步做出的论述。在此方面,1985年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首次界定了“民间文学”概念,其范围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手工艺术、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①(①《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化的建议》中对“民间文化”的定义与上述“民间文学”的定义基本一致。其次,从立法上看,在日本于1950年便颁布了《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此法不仅规定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组成、责任、权利和义务,而且规定了有形民族文化财和无形民族文化财的认定、管理、权利和义务的继承、经费等相关措施。日本政府经费支持民俗文化的保护和整理,对民俗文化的传承者进行专门培养,并建立了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保持者”制度——“人间国宝”制度。《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至今被修改了四次,进一步明确了保持人的认定制度,新增了无形民俗资料的记录保存制度,加强了文化财的组织机构管理,引入了欧美等国的登陆制度。韩国在民俗文化保护方面并不落后于日本,《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人类活的珍宝”制度,这个制度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传承人国家命名制度、政府专项财政支持制度、“重要文化财产保护者”的责任和义务制度[9]。为了落实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韩国成立了文化财委员会,聘请各界文化财专家对文化财进行审议,研究无形文化遗产,推动韩国民间文化的全面保护和振兴。韩国和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对民俗文化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也是法律保护措施较为健全和先进的国家,其许多立法措施和执法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和引用。

三、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之思考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措施应与其自身特点相结合

探讨如何以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号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先必须了解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和自身具备的特点。只有在明确了其价值和特点之后,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保护意识,才能采取最合适的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就其价值而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存在价值,包括历史、艺术、科学和教育等价值,它是核心的、主要的价值,这一价值决定了保护第一的原则。二是经济价值,它是存在价值派生的,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价值[10]。存在价值是源,经济价值是流。存在价值越大,潜在的经济价值也越大,其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就其特点而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与汉族文化遗产乃至与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相较之下,凸显出以下特点。

1.形态多样性

少数民族文化以其多样性的特点闻名于世界,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均形成了自身独具特色的文化,就以宗教文化为例,几乎世界上的各大宗教,以及各大宗教的主要流派都为我国少数民族所信仰,宗教文化多样性的特征非常明显。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因为其多样性,给具体的保护制度的确定和保护措施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2.分布立体性

占中国总人口不到10%的55个少数民族,以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分布在我国70%以上的土地上,而且主要分布在我国的边远地区[11]。分布在海拔较低地区的傣族、水族、布依族、壮族、黎族等,分布在海拔较高的藏族、蒙古族、珞巴族、门巴族等,各个民族在历史上不断适应自身的立体性生态环境。其文化元素手生活环境影响较深,伴随着我国地势西北高东南低的特点,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分布特征亦呈现出立体性的分布特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分布的立体性和分散性要求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必须具备针对性,必须针对各个民族或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各自所需的措施。

3.环境适应性

少数民族文化是各少数民族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活动的综合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各个民族适应特定环境的产物。能够经过千百年的流传而积淀下来的文化遗产都与其特定的自然和生态环境有很强的适应性。少数民族文化的环境适应性决定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随环境的变更性,因此说周围环境的不合理的、剧烈的变更极可能导致少数文化遗产的巨大“变迁”,甚至是“异化”。想要合理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就必须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存在以及传承和发展提供良性的生存环境,不论是实体环境还是制度条件。

4.传承神秘性

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往往带有神秘的色彩。比较典型的是讲述本民族历史渊源的神话实施诗史,其传承过程中伴随有传统的宗教祭祀等神圣礼仪,往往由本民族特别尊重或者信仰的精神领袖来传唱,例如宗教领袖、祭司、巫师等。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保证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民族之间的融合,“主流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越来越严重,文化传承主体越来越狭窄,这直接威胁到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例如少数民族服饰已经逐渐成为博物馆的陈列品。

5.认同全民性

对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于一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没有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就很难形成稳定的民族共同体。“宗教甚至高民民族,它尖锐地并且毫无例外的区分着人群”[12]。各少数民族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具有全民性,历史上的每一次民族融合的艰难历程均说明了这一特点。

6.保护高难度性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分布相当分散,且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科技以及制度相对比较落后,要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其难度很大。这些都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已经刻不容缓。

随着历史的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与特点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因此,国家在采取立法和执法措施前,应当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只有科学的调查和研究结果才能为立法措施的科学性和及时性提供最有效的依据。

(二)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之建议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在抢救性和保护性立法以及相应的执法和教育措施方面做出重大突破。只有健全了相关法律制度,才能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上取得突破。因此,笔者针对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科学认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及其价值,强化保护意识

国家以有效的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先就要解决各级政府、少数民族群体和个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科学认知的问题,所谓科学的认知不仅仅是指认清民族文化遗产的使用价值,更要充分理解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性,也就是从根本上认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只有政府和少数民族群众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的重要性具备充分的认识,才能从主观上主动去爱护民族文化遗产,积极推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工作的开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破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问题。要想科学的认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及其价值,首先是政府认清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必须从根本上坚持文化多样性原则。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文明是一个多元文明,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构成中华文化的特色的基础之一,可以为中国创造精神文明、建设和谐文明社会提供取之不尽的文化资源。国家和政府应当维护中华文化的多元结构,在国内维护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防止“大汉”文化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过分同化。联合国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公约》中认为:“文化在不同的时空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形式构成了各人类群体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于人类来说,保护它就像与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而维护生物平衡一样必不可少。”①(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民族不但具有群体特征还有地域特征,这也是文化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我国政府十分注重国内民族关系的维系和处理,要更好的调整民族问题、改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应当及时采取民族文化教育、民族文化价值宣传等措施,强化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少数民族群体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拟立系统、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法

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系统化法律机制,统筹兼顾。要想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必须走在前面,而且刻不容缓。我国尚不具备保护文化遗产的统一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虽然已立议,但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不能满足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笔者提倡国家拟立一部统一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保护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规定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种类,也要系统规定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在《文化遗产保护法》之下,各个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拟立地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当前,学术界在立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问题上存在着拟立私法保护民族文化遗产还是以公法为主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争议,笔者认为这种争议并不具有实质的意义。首先,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定来讲,离不开私法性质的立法更离不开公法的维系;从权利主体维权工作的开展而言,私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绝不能忽视公法的震慑。只有国家公法和私法的有效配合,才能形成系统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打破现有的保护力度跟不上开发力度的局面,才能有效的开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首先,在拟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应当遵循抢救先行、保护为主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贯彻权利主体确定、利益均沾的原则。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抢救先行、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要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先应解决文化遗产面临流失的问题,抢救工作必须走在第一步。在此同时注重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以立法形式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方法是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前提和关键。而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第一步是注重对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确定和保护,只有确定了权利主体才能从实质伤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才能激发权利主体对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的积极性。人们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在过去的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使用的,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正因为这种理念,致使人们忽视了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没有确定的权利主体,就没有人为保护权利而主动付出,因此在历史上存在着许多非常珍贵的文化遗产被不合理利用,被“异化”,甚至被舍弃都极少有人来主动抢救和保护。在权利主体的确定上应该注意区别对待,第一种权利主体是地方行政机关,像少数民族语言、婚俗、节庆活动以及古代建筑等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地方行政机关;第二类权利主体是团体,例如少数民族舞蹈、宗教仪式等;第三种权利主体则是个人,少数民族中的许多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都需要个人的努力,所以法律必须注意对个人权利主体的确定和保护,对个体权利主体的肯定既能加强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宽度,加强抢救和保护的力度,更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不断传承和发展。当然,权利主体的确定离不开“利益”的确定,主体没有利益,就无所谓权利。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可以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法律应当注重“使创造利益者享受利益”,这也是现代法制和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精神,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①(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当然,法律在确定“利益”的同时也要确定权利主体的保护和传承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开展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工作,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其次,注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法律不仅要注意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更要注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流失很大程度上是传承机制不合理,甚至不存在。例如,在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前提下,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群体在逐步的缩减,尤其少数民族青少年一代大都受到汉文化的熏陶和影响,逐步放弃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忘记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部分少数民族的民族服饰已经逐渐成为文物而被藏进历史博物馆。要解决传承问题就必须从法律和政策机制上突出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传承人的身份,同时鼓励中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针对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群体开展必要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这样不仅能够激起少数民族群体对本民族的文化的热爱,更加强了珍贵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再次,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三条要求缔约国“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在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管理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如文化部门、建设部门、宗教部门、旅游部门等等,众多的管理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职责不分、相互推诿,导致保护工作与开发工作均不能有效开展。在国家法律机制建立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的部分管理模式,由中央政府制定总体的保护方针、政策,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各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针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及时有效的开展工作。

另外,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国家从法律和政策角度贯彻保护先行、合理开发的原则和政策,杜绝因为商业发展而破坏和毁灭文化遗产。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高势头阶段,许多地方政府、团体和个人为求经济利益,只注重开发,不注重保护。法律应当从根本上为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政策应当引导开发措施的合理开展。只有政府、团体以及个人充分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才能促进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有效开展。

最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制度,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上文明确提到韩国、日本等国家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是当前世界上较为先进的,我国法律制度从根本上存在缺陷,要想在短期内采取有效手段、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在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强化对相关立法的学术研究同时,应当合理借鉴和援用其他国家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争取制定出系统的具有实际适用价值的法律制度,为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服务。

3.注意对现有基本法律有关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规定的修改完善

笔者建议知识产权法、民法、商法、刑法针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为我家制定和实施系统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服务。例如,知识产权法应当确定文化遗产的申报机制和传承机制、加强对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利益的保护、鼓励权利主体的维权行为、规定一定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民法应当从私权利角度肯定权利主体的存在和传承、规定部分不法利用文化遗产和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文化遗产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商业上,例如权利主体和传承者的署名权、使用权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等);商法应当注重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真正发挥文化遗产潜存的商业价值;刑法应当注重对严重破坏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的确定和惩罚,我国现有刑法只有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还将本条的犯罪主体规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款的干瘪以及对犯罪主体的限制严重削弱了刑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犯罪的打击力度,笔者建议刑法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民族文化遗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罚。只有上述国家基本法律贯彻保护文化遗产的精神,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笔者认为,国家真正认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从上述几方面着力推进,才能在合理、科学、有效的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的开展,才能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稳定民族关系、建设文化和谐社会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尽应有的义务。当然这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甚至是一代人不倦的付出。

四、结语

在我国当前历史条件下,经济建设是各项工作的中心,在加之国内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伴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经营事业的发展,许多问题亦涌现出来:如何弄清文化遗产的概念、性质、功能,及其处置和立法的原则问题?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到底有多少?其中有多少濒危?怎样着手制定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地方少数民族保护法以保证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地居民是否应该拥有某种形式的独特社会生活或公共文化?如果应该有,当地的文化政策怎样使这一点得以实现?如何使少数民族聚居地居民在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否是一个在旅游市场上被销售的商品?抑或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只是某地或某族能够表达自己文化特性的场域?对于少数民族的无形文化遗产,占支配地位的主流文化为什么往往是漠视甚至对抗,而不能乐在其中?旅游业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经营中究竟起到怎样的作用?是否需要或如何在文化遗产地增添新的旅游景点来吸引游客?当地居民与游客对于文化遗产的理解和阐释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造成这种差异性的原因何在?如何促使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并使他们从文化遗产经营中获益(经济的、文化的)最大?诸如此类的问题领域,都是有待中国文化人类学家去耕耘的肥沃田野。诚如圣·朱安德拉库兹所言:“为了到达你一无所知的那一点,必须踏上你一无所知的那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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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LegalProtectionofMinorityCulturalHeritages

WANGMei-ling1,MALian-long2

(1.LawSchoolofSouth-Central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Wuhan,Hubei,430074,China;2.ZekuPeople’sProcuratorate,HuangnanTibetanAutonomousPrefecture,Zeku,Qinghai,811400,China)

Abstract:

SincethefoundationofNewChina,thepeople’sgovernmentofChinahasadoptedcertainmeasurestorescueandprotectminoritycultureheritages.However,issuesexistinrelatedwork,especiallyinthelegalsystem.Intheconditionoflossorpoorprotectionofminorityculturalheritages,thenationshouldprovidelegalprotectionstothefieldsoastopromotetheinheritanceanddevelopmentofminorityculture,whichrequeststhatthenationshouldhavenewbreakthroughonlegalinstitutions,changingthesituationofprotectionmechanismlaggingbehindexplorationmechanism,providingeffectiveprotectionstominorityculturalheritagesforthemaintenanceofculturaldiversityintheworldandharmoniousdevelopmentofChinesecivilizations.Itissuggestedthatgovernmentsofdifferentlevels,onthebasisofthecharacteristicsofminorityculturalheritages,shouldenactaspecializedlawandimproveexistingsystemsoastoprovideeffectiveprotectiontominorityculturalheritagesaswellastopromotetheinheritanceanddevelopmentoftraditionalminorityculture.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篇4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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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覃志鹏.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3]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张世均.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7).

[5]郭剑英,余晓萍.非遗价值评价——以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4).

[6]汪立珍.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教育[J].民族教育研究,2005,(6).

[7]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J].民间文化论坛,2007,(1).

[8]陈莉.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贵州民族研究,2007,(2).

[9]祁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0).

[10]罗正副.文化传承视域下的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省思[J].贵州社会科学,2008,(2).

[11]赵艳喜.论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J].贵州民族研究,2009,(6).

[12]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J].学术探索,2010,(6).

[13]吴兴帜.文化生态区与非遗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1,(4).

[14]韩成艳.非遗作为公共文化的保护——基于对湖北长阳县域实践的考察[J].思想战线,2011,(3).

[15]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源问题[J].民族研究,2007,(3).

[16]王培新.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原则[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17]高燕.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自治立法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18]周超.社区参与: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19]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遗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20]郑土有.非遗保护中的“儿童意识”——从日本民俗活动中得到的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8,(9).

[21]郎玉屏.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10).

[22]陈静梅,文永辉.轮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2,(4).

[23]吴正彪.论双语教育在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非遗中的重要作用[J].民族教育研究,2010,(2).

[24]普丽春.论学校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教育[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1).

[25]张丽萍.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教育传承非遗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1).

[26]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贵州少数民族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方法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27]叶建芳.民族博物馆与民族非遗保护——以广西民族博物馆为例[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

[28]胡芸,顾永贵.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J].中国档案,2008,(5).

[29]陈廷亮.湘西少数民族非遗开发利用的可行性与基本模式分析[J].民族论坛,2009,(10).

[30]肖曾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阶段性互动分析——以湖南虎形山花瑶乡的非遗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8,(2).

[31]周丽洁.非遗与文化重构——以发展旅游背景下的湘西地区为例[J].求索,2010,(4).

[32]陈炜,杨曼华.论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社会科学家,2011,(2).

[33]张博,程圩.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J].人文地理2008,(1).

[34]黄继元.云南省非遗旅游开发研究[J].旅游研究(季刊),2009,(4).

[35]王汝辉.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研究——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0,(11).

[36]韩富贵.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1).

[37]李昕.非遗: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J].广西民族研究,2008,(3).

[38]王松华.产业化视角下的非遗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2008,(1).

[39]谭志国.土家族非遗会展活态保护新模式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0]马宁.羌族非遗的现状及保护对策——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Researchreview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ethnicminoritiesinChina

DENGXiao-yan1,2

(1South-CentralNationaliyUniversity,Wuhan430074,China;2HubeiEconomycollege,Wuhan430205,China)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篇5

秽貂系中各民族在陶瓷、金银、绘画和建筑等方面成就较高。高句丽的建筑既有本民族特色,又有中原的建筑风格,从某种程度来讲,高句丽的建筑艺术成就能和敦煌相媲美,具有很高的价值。到了近代,在各民族互相影响、沟通交流的情况下,不管是建筑、交通,还是服饰、美术,都有很大的发展。以上所举的只是众多历史文化中的少数例子,这些艺术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经历时代的冲击,使得传承人越来越少,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处于濒危状态。就当前形势来看,民间的传统艺术的发展阻碍重重,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保护力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非物质文化和人们的生活有效融合,为我国现代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东北民间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

自从我国政府开始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后,各级部门深入调查分析,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划分为国家、省、市和县级。在分类上可以分为文学、美术、音乐、医药等几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失的情况下,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相继采取措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且拟定了各种方案和相关保护措施,以确保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三、东北民间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省级文化部门相继成立了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中心和机构,各种非遗机构的成立为东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虽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的督促下,东北地区的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就保护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人员不足的问题,专业的收藏人员缺少,研究专家稀缺,这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很难高效展开,不能引起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这与遗产的丰富内容不相匹配。其次是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较少,虽然有些建设项目提上了工作日程,但却没有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专业且系统的研究、宣传与保护。虽然有些分散在各个博物馆,但是数量很少,且并没有被大量展出,而是保存在仓库内,如果没有较好的保存条件,还会使其遭到破坏。

四、结语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1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的非物质文化实际情况,福海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宣传部、文体局、财政局、教育局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具体要求、方针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制度等,落实了组织保障、工作职责、经费来源、宣传交流等工作责任,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顺利开展。

二、措施得力,非遗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组织实施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对我县民间文化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在工程启动之初,我们便制定了《福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方案》,确定了具体目标、工作原则和主要保护对象。2007年以来,对全县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了系统普查,基本摸清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延续、发展、分布和保存现状等情况,建立了《福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登记表》,及时将普查资料上报到了自治区、地区等上级主管部门,并对搜集与征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做好了陈列、展示、研究和管理工作。对确属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而面临濒危消亡的项目,采取了拍摄音像资料、收集实物、派专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三、加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建立传承保护机制

采取了发掘、培育、扶持等有力措施,努力改变目前民族艺术队伍后继乏人的现状,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为传承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传承人,尽力保护,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中青年艺术骨干的培养,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代代相传。

福海县《哈萨克族达斯坦》传承人哈孜木・阿勒曼同时也是第二批部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他是福海县阔克阿尕什乡齐勒哈仁村牧民,是现在唯一一位吟唱哈萨克族达斯坦数量最多的人,可以吟唱100多部作品。据了解他十三岁开始学艺,受其父阿勒曼的影响早年迷恋上了哈萨克族达斯坦,经过几十年的磨砺,掌握了大量的哈萨克族达斯坦唱法。同时,他还可以在不翻看任何文字资料的情况下,将一部成千上万行的哈萨克族达斯坦完整地背唱出来,形成了他自己独特的演唱风格,被形象地称为“活录音机”。2009年被文化部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这么优秀的传承人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资源、一种荣耀、一处宝藏,因此我县充分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对传承人加大保护力度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建造住房、发放生活补助金、划拨耕地等方式解决了住房、生活、医疗等问题,以保证传承人无后顾之忧,专心进行传承培训工作,目前已经培养传承人多名,并积极参与如“文化遗产日”、“纳吾热孜节”、“古尔邦节”等宣传活动,多次进校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培训。通过努力在福海县形成了良好的保护《哈萨克族达斯坦》的社会氛围,民众参与积极性较高。

2014年福海县又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中国哈萨克族达斯坦之乡”荣誉称号。

福海县哈萨克族众多,阿肯阿依特斯是哈萨克族最具代表性的文化活动之一,截至今年,我县已成功举办了26届阿肯阿依特斯大会,每次都在县乡村组织阿肯海选与培训。2015年由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为福海县喀拉玛盖镇荣获“阿肯阿依特斯”之乡进行了揭牌,这是对我县民间阿依特斯文化的高度肯定,必将推动我县哈萨克族阿肯阿依特斯文化发展和传承,哈萨克族阿肯阿依特斯文化得到进一步弘扬和宣传。

四、加强传承人培训,民族民间文化走进校园

对传承人的传承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积极与传承人签订传习协议,把任务落实到位,将培训与教育、辅导相结合,使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社区、进校园。福海县是哈萨克族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我县将《哈萨克族卡拉角勒哈》作为课间操进行普及,使每个在校学生都了解并掌握了该技艺。尤其是中小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兴趣爱好随着传习的开展,学员人数不断增加。我们利用这种优势将《哈萨克族达斯坦》、《哈萨克族卡拉角勒哈》等资源进行了集中培训推进校园,这些代表性项目列入了日常学习课程,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代代相传。

五、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全县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六、有效利用,做大做强品牌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与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相结合,大力发掘并充分利用乡土文化,激发广大群众的民族自豪。与培育和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相结合,促进形成富有地域特色和庆元优势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系列,做大做强特色品牌。

七、健全队伍,加强业务培训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篇7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承的一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物质形态存在,并且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主要有礼仪、节庆、口头传统、民俗活动、有关自然的各种民间传统知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作为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是当前研究的重点。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从而对其保护模式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一)无形性:所谓无形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不占据具体的物理空间,人们只能从感觉上进行感知。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于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端午节”是我国著名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该节日没有有形的物质作为载体,而只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生活,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节庆形式。2008年,我国将这一节日正式定为国家法定节日,这是我国对非文化遗产无形性的一种有效保护,使这一传统内容和文化能够得以传承。

(二)传承性:所谓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环境下,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下所沉积下来的。一般而言,一种具体的文化遗产,它需要经过历史的演进,进而以人们的文化品格和精神寄托形式而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传承性使得其保护需要有一种良好的氛围,对其所具有的原生态进行不断延续、承载。

(三)实践性:所谓实践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是对欢乐、喜庆、悲哀等情感的有效表达,是一种团体文化形式。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和实践相联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而构建相应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模式。

(四)活态性:所谓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不断的历史演进中创造出来的,具有特定的民族、区域、族群甚至国家特征。这一特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其保护措施也需要以文化环境保护为主,进而将其所承载的文化生态土壤进行保护,让这样的生存土壤和环境得以延续,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开放性:所谓开放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间和历史的改变而不断得到发展、延续和传承。如“春节”这一文化遗产,传统习俗进行最多的是吃饺子、贴春联、除灰尘、走亲戚、祭祖宗、放鞭炮、踩高跷等活动。而现在的春节,有很多活动已经被限制或者禁止,如放鞭炮等,相应的则增加了春节联欢晚会等新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性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传承,需要跟随时代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物化载体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是对其实施保护的基础和重要方式。在非物质文化的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器物的采集、调查、相关工艺流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文化背景等,同时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保护标准、规划和参与等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对非物质文化进行研究,本身就是建立在科学的调查基础之上,可以对文化进行一种有效记录,进而从中找到有价值的民族文化,确定与之适应的保护模式。

对非物质文化载体的保护主要是对其物化的记载方式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实质上是记忆的保存。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记忆上的保护。传统的传承是依靠人的大脑记忆,并通过传承人的言传身教进行传承。如果按传统的方式,单纯依靠人的记忆去保存与保护,就会出现“人绝艺亡”的风险性。在当前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的记忆,不仅可以通过文字、声音以及音像等进行记载,也可以通过将这些记载形式进行具体物化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记载工具还可以在电脑等极小的空间内进行保存,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立法和命名式保护

在立法保护方面,主要为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于2004年8月也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为基础,我国将2003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在这一立法依据基础上,我国各省、市、自治区要依据地方具体情况,尽快将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无序到有序,走向层层深入。

除了立法方面的保护之外,还需要进行命名式的保护。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通过命名的方式,以达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日本和韩国在命名保护方面做得最好。我国的命名式保护最早是文化部命名的“民间工艺大师”、“文化之乡”等,但中国的命名方式在申报、审查、命名、管理、资助、监督等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常规的完善制度,命名制度对文化保护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是对我国民族根本利益的保护、所有者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国家的一种保护。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和滥用都难以有效进行遏制。为了对非物质文化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这种侵害进一步发生,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一些强制保护措施来维护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首先需要明确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然后确立明确的使用许可制度。对于一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可以包括对民间传统工艺、民间绝技的保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艺术资料出境的限制,对著作权转让的限制等,以防珍贵的民间文化遗产被掠夺或流失海外。

三、结语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篇8

今天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座谈会,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市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听取大家在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刚才,市文化局做了详细汇报,相关部门的同志做了发言。下面,就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再讲3点意见。

一、要深刻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文化对人类进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和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先辈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文化财富,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民族根基和重要精神资源。比如我国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文化赋予了节日丰富的内涵,且不受地域、时代的限制,一代又一代地影响着我们。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21世纪是体验经济时代,更需要满足人的各种体验,而不只是满足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的作用会越来越显现。今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我们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导和坚强保障。当前,由于我市大量的民间艺术,都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并且随着老一代艺人技艺失传,正面临着衰落、断层乃至濒临消亡的处境,保护好、传承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时代寻找生存价值,从而走出生存困境,焕发新的生命活力。

二、要真正抓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工作

以产业化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中传承、在传承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抓手。要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谋划文化项目。根据当代人的文化消费需求、消费心理,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创新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加快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重大非物质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打造有影响的高端品牌项目,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认真遴选一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艺术性强、能代表人文精神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做好市级、省级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工作。尤其要做好《钧瓷烧制技艺》的申报工作,争取纳合国教科文卫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做好申报、保护、抢救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前瞻的思维和超前的理念,制定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用的措施和办法。要克服人手少、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合理调配人员,积极做好文本资料的建立、录音、影像、图表等附件的制作,保证普查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支持力度,抓住今年第四批部级传承人推荐申报的契机,积极开展申报工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打造一支业务精、作风硬、能吃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队伍。

(三)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文化只有走向产业,才会大繁荣、大发展。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是有效途径,形成文化产业是最佳载体。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紧密结合,根据市场规律,发掘文化底蕴,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将非物质文化资源与市场进行有效对接,运用动漫、电影、特色演出业等方式,使其转化为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开发一体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要切实强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措施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篇9

一、卓筒井的基本情况

1、卓筒井是在汉唐以来开凿大口径浅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新发明的冲击式顿钻凿井法。卓筒井工艺技术的出现,是中国井盐凿井技术从开凿大口径浅井向小口径深井过渡的标志,它的推广和应用,不仅为井盐生产的蓬勃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而且为世界近代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堪称“中国古代第五大发明”。英国科学史专家李约瑟组织编写的《中国科学技术史》、四川省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井盐科技史》、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古代井盐工具研究》以及《中国钻探技术史》等典籍皆对卓筒井的生产工艺历史及对人类文明的伟大贡献作出了详尽的记载和高度的评价。

2、大英卓筒井是宋代的文化遗存,保存了一整套生产工具和一些至今仍能生产的井眼,具有珍贵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3、卓筒井井盐深钻汲制技艺是06年6月国务院首批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四有”工作已完成。

4、目前,卓筒井由大英县文物管理所管理使用,其保存状况良好,附近还建有文物陈列室,展出生产工具和图片。

二、问题的提出

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以“凿地植竹”为特征的卓筒井仅在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卓筒井镇得以保留和沿袭下来,现存9灶41眼井,是宋代卓筒井钻井方法连续生产到现在的仅有的实物遗存,成为研究宋代卓筒井钻井技术惟一的实物资料。

文化的变迁是一切文化的永存现象,人类文明的恒久因素。民族文化也是处于不断变迁之中的。非物质文化卓筒井作为一项传统手工技艺文化的存在,在文化变迁之中也面临着巨多的考验。目前,大英县县委、县政府虽然采取积极措施,投入资金、人力对卓筒井进行抢救性保护,成立了卓筒井管委会,多次对卓筒井井眼、晒盐架、晒盐坝、筒车进行保护和管理维修,但是相关工作仍面临着诸多困境:卓筒井随着现代工业的冲击而逐渐淘汰;未作生产性保护,可能导致“井眼”因未使用而塌腔,同时也会因未生产而使盐工断代,使技艺无法传承;严重缺乏保护经费,无法实施井眼的抢救。晒盐架、晒盐坝及筒车的维修和一些技术的传承也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人才十分匮乏,现只有一年近八旬的老“懒子”(负责维修卓筒井盐工的俗称)较为全面地掌握此技术,这便使此项技术传承面临“断层”。

卓筒井的保护与开发是一项长期的过程,通过各种途径的探寻,思考适合卓筒井更好的传承与发展的途径与方法,为卓筒井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尽一份力。

三、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主要通过对卓筒井实地了解调查,问卷发放整理以及相关文献的查阅总结。统计了卓筒井镇政府工作人员、文物保护者、居民以及周边村落对卓筒井的保护与开发的认识和看法。

本次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当地居民及游客对卓筒井的了解程度、是否愿意参与到卓筒井保护、对于卓筒井保护切实可行的措施等方面。问卷共发放800份,收回有效问卷768份,问卷回收率为96%。调查对象为筒井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当地居民和游客。

问卷调查的现有数据统计显示,调查对象中25岁以下约占40%,25-35岁约占35%,35-55岁约占20%;调查对象普遍年轻,而卓筒井的传承除了老一代的保护之外也更需要年轻一代的延续。因此,我们觉得此次问卷调查对于卓筒井的保护与开发的认识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问卷数据分析

1、当地居民及游客对卓筒井的了解程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32%的人很了解,52.5%的人比较了解,14.2%的人不了解。数据表明,当地居民及游客对卓筒井的认识只停留在表面,还未深入认识其本身内涵及创造的价值。

2、当地居民及游客对卓筒井保护措施的了解程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9.375%的人很了解,31.5%的人一般了解,47.25%的人听说但不了解,7.375%的人不了解也不关心。较高的数据比例反映出,当地居民对于卓筒井的文化历史及保护措施是有一定程度了解的,而游客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渠道也对卓筒井不断熟知。

3、当地居民及游客对保护卓筒井所持的态度,数据显示,认为保护卓筒井必要且迫切的人群占63.4%,认为有必要但不迫切的占25.4%,当地政府及居民、游客他们已意识到卓筒井手工文化技艺的重要性。这对于之后开展对卓筒井的保护获得民众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4、当地居民及游客是否能理解为保护卓筒井而作的一些硬性规定,69.8%的人理解且接受,17.6%的人理解但不接受,9.9%的人不理解不接受,1.4%的人无所谓。由此可以看出,当地居民在对于保护卓筒井的态度上是相当配合的。

5、当地居民及游客对于破坏卓筒井相关设施现象的态度。32.4%的人上前制止,16.3%的人上报政府,47.1%的人打酱油路过,4.2%的人自己也有过破坏行为。由此看出,群众对于卓筒井的保护具有较强意识,但是在实践中缺乏行动力。同时,侧面反映出我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卓筒井保护方面措施及对民众宣传参与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都不完善。

6、对卓筒井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最大的现象调查数据显示,当地居民的不合理利用占较高比例,38%。其次,某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会造成很大影响,占27.1%。由此看出,加大对当地民众及参观游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卓筒井的宣传力度,唤醒全社会对保护工作的自觉意识,是确保非物质文化资源免遭破坏、同时促进保护、发掘、抢救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同时,不合理的市政规划以及旅游局的不合理开发也是造成卓筒井遭到破坏的一方面因素。

7、您觉得下列哪项对卓筒井文化的传承保护最有帮助?

由此可见,旅游开发不仅是弘扬和传播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而且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养广大的群众基础。

8、

通过上图可知,年轻一代是保护文化力量中的一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潜力军,同时,在恢复“卓筒井”制盐的工艺流程上,将制盐文化和盐疗保健、休闲观光紧密结合在一起,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形成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也是更好保护卓筒井的全新举措。

9、在对卓筒井的保护措施中,培养群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占39.3%,加强法律保护力度占36.4%,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监督机制占20.4%。

10、

图表显示,在对卓筒井保护与开发中在区域旅游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发挥区位优势,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整合发展战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绿化和环境整治对整体上提高卓筒井周边环境,保护卓筒井有鲜明作用。

11、

较高的比例显示,在学校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非常重要。据了解,韩国于1964年制定了《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并启动了“人间国宝”工程,被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者,政府每月为其发放津贴,支持其提高技艺并培养新的传人。并在中小学大纲中明文规定每年必须安排一定的课时让青少年直观感受传统文化精粹,规定小学生在每一学期必须观看历史剧一次。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媒体、学校、企业的宣传和教育,大量播放卓筒井的相关介绍资料、影像节目,或组织学生到实地进行文化探访之旅、暑期社会实践基地、采用传统的文化表达方式进行宣传、形成浓厚的氛围去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研究结论和建议

研究结论:

1、当地居民及游客对卓筒井的认识只停留在表面,未深入认识其创造的价值。

2、当地政府及居民、游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卓筒井的保护有着较高的积极性。

但是保护卓筒井还处于起步准备阶段,保护措施相对单一: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法律依据;二,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及人才培养体系(如卓筒井的文化传承人只有两个,且年岁已高。凿井技术等的手艺是否能一代传一代的继承);三,宣传力度不够。

建议:

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可以将卓筒井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到旅游开发中。同时,制作卓筒井深井盐卤水泡菜以及提供用于美体美容的深井盐卤水,通过旅游业来拉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2.利用大英便捷的交通和优越的区位环境,保护与开发“卓筒井”历史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在对卓筒井开发方面利用市场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将卓筒井镇的其他可能的口井挖掘,使用一些保护一些,对部分口井进行深层运作,实现其多元化全面化发展。其次,重视政府的参与作用,利用财政税收等方式鼓励支持卓筒井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开发。鼓励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家投资保护文化遗产,并对投资文物保护和文物修复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3.文化立法、文化宣传、在保护上加大维护维修力度,在管理上增派专业人员,对卓筒井进一步实施依法保护。开发新的产业模式,如结合当地实际的油桃产业基地等,将卓筒井文化展示和当地经济联合发展。

4.将卓筒井开辟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5.在卓筒井建一座盐业历史博物馆,一座世界钻井技术博物馆。向世界展示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如在旅游活动的场所及旅游过程中,引入对非物质文化资源历史文化价值及保护意义的宣传教育,通过生动真实的介绍、讲解和宣传,最大限度的激发游客对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这也是提高旅游活动吸引力,增强旅游文化含量,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好方法。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羌族;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

羌族是我国历史悠久少数民族,其历史可以追寻到商文化甲骨文记载中。在3000年的历史发展中,春秋战国以来羌民族就在宁强一带居留繁衍,其特有的民族文化成为了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有的一道风景线。但是随着时代与人口变迁,特别是“5.12”地震灾害的发生,目前羌族文化遗产,特别是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较大的破坏,其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因此作为陕西省宁强县作为我国羌族重要聚居地,针对羌族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文化现状与保护利用开展针对性研究,为羌族文化传承保护,投资2550万元,建成羌族文化博物馆,提供了基础保障,为了弘扬羌文化,搭建了平台。

一、简述羌族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宁强被国家列入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后加大了保护力度,成立了羌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羌文化研究会,具体实施羌族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组建了羌族刺绣,羌族歌舞,羌族傩艺术团队,先后赴甘肃,福建,四川,西安,凤县等地展演交流,羌绣参加陕西省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并赴上海世博会展示,均获好评。

在羌文化民俗类艺术传承和展示的同时,羌文化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出版了《陕南羌族(上下)、《陕南羌族信仰礼俗与保护》等,在省内外理论研究刊物《陕西理工学院学报》,《四川阿坝师高等师范专科学院学报》等发表羌文化研究论文20余篇,论文收录《情系尔玛》、《汉水文化研究》、《汉中民间文化论文集》、《羌文化传承创新与区域经济发展研讨会文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文集》、为做好羌族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为建设具有宁强羌族特色的品牌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当前的羌族文化保护现状并不乐观,在民俗类文化保护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地质灾害破坏。在羌族文化发展中,地质灾害对于其文化传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特别是在“5.12”地震影响下,大量的羌族传统建筑受到了严重破坏,羌族艺人年龄偏大,有的已过逝,对于其民俗文化遗产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二)传统工艺的流逝。在民俗文化发展中,大量民族工艺发挥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但是由于传统手工业受到现代工业发展影响,其手工业水平、继承者等因素都受到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三)文化关注度的降低。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民俗类文化都受到了社会文化发展影响,造成了社会文化关注度的降低。如在宁强县羌族民俗文化中,傩戏是其“羌年”节日庆典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羌族主要的一种节日文化形式。但是随着电视、电脑等新型媒体形式的出现,傩戏民俗文化在地区文化生活中的关注度严重下降,造成了这一重要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难度的提升。

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主要措施研究

为了确实做好宁强县羌族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地方政府与文化保护部门结合地区特点,利用以下保护措施开展了羌族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以政府文保部门为主导开展抢救性保护措施

政府是羌族文化民俗保护工作的主导力量。也是保护工作的开展的基石。因此在羌族文化民俗保护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以政府与文保部门为主导,开展了抢救性的保护措施。其主要工作包括了以下两点。1.宁强县宣传文化中心做好非物质遗产文化抢救性收集保护的基础上,利用宁强羌族文化博物馆对羌族文化文物进行保护性收藏、展示与宣传工作。一方面提高社会对羌族文化的关注度;另一方面利用集中收藏与管理的方式,提高了文物的保护质量。2.对民间民俗遗产进行保护性管理。除了做好民俗文物保护外,县宣传文化中心和文保部门,还对现存的民俗文化继承人、表演形式、表演道具等民俗文化遗产,利用摄像、摄影、绘图等进行登记管理,形成整体化的民俗文化档案,为民俗文化保护提供多媒体的技术资料支持。

(二)加大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者的培养力度

民俗文化表演者、道具制作手工业者、音乐演奏者等民间非物质文化继承者流失,是造成当前羌族民俗文化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我们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提高文化遗产继承者的培养力度。1.加大政府部门投入。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我们需要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利用政府补贴、减免税收等政策性优势,吸引更多的中青年加入到民俗文化遗产学习中,为文化遗产^承队伍提供新鲜的力量。2.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文化保护工作。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优势,我们不仅可以吸引本族群体,甚至是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喜爱羌族文化热心的人士,共同参与到文化遗产的继承中,就是提高羌族民俗文化保护质量的一种有效方法。3.组建了羌绣合作社、山花艺术团和羌州罗氏傩艺表演有限公司

(三)合理发展民俗文化经济,推进文化与经济平衡发展

发展民俗经济提高民俗文化保护投入与保护质量的一种主要方式。在羌族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民族经济开发中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1.以保护前提。由于受到“5.12”地震等地质灾害影响,目前羌族非物质类文化遗产保护质量依然较差。因此我们民族民俗文化经济开发依然应以保护为前提开展,不能因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开发,而对羌族文化遗产造成二次破坏。2.加大民俗经济投入。在政府与民间民俗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应以促进民俗文化发展为前提,利用政策支持方式,将民俗经济收入侧重于羌族手工业、民俗表演等民间民俗经济投入中,促进民俗文化的良性发展。

(四)以新媒体为平台,加大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

为了提高羌族民俗文化保护力度,引发全社会对羌族民俗文化的关注度,我们可以利用网络新媒体形式为平台,加大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如将羌族歌舞、傩戏等文化艺术形式制作成文化宣传短片,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由地方文化部门制作羌族民俗文化的微电影,进行网络播放等,都是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好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的重要模式。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篇11

一、从政府层面,加强引导,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一)《非遗法》出台,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国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政策上升到了国家意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上升到了法律制度,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到了法律责任,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长期、高效运行的坚实保障。从此,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二)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非遗保护中长期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是保护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各项工作切实推进的有效保障和客观依据。苍南县非遗保护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2年),以“传承与创新”为主题,以融入现代生活为导向,强力推进非遗生态保护体系、传承发展体系、宣传展示体系和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继续搭建各种传承和展示平台,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努力扩大社会参与,扩大传承人群,不断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促进苍南非遗保护事业的转型升级和深化提升。

(三)多种保护措施并举,非遗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决定了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的多样性。在保护工作中,我们逐渐探索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种方式:非遗以项目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在保护工作前期,以建立项目名录、保护项目为主要抓手;非遗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进行传承,因此把传承人的保护放在关键地位;非遗与民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的方式。非遗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非遗特有的项目特点和传承规律,要求我们区别对待,分类制定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为我县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非遗保护传承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传承新格局逐步形成

首先,普查是非遗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8年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县共收集7万多条线索,精心制作了6000多个项目调查表。并在2012年进行信息化录入,上传到省非遗数据平台进行保护。为做好普查成果的整理利用工作,我县成立了非遗保护工作小组和非遗专家库,不断挖掘、整理我县的非遗资源,并录入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基地的资料,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其次,项目保护体系建设、传承人保护和基地建设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基地的申报,进一步完善了非遗保护体系,壮大了队伍。我们在保护非遗本真性的前提下,对濒危项目开展了抢救性工作,全面记录、整理和保存了相关资料。截止2016年11月,我县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3项、省级24项、市级99项;部级传承人1人、省级18人、市级76人;省级非遗传承基地7个、市级13个;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个,民俗文化村2个。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项目、传承人体系基本形成。

(五)非遗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多彩,非遗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民众保护意识的提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近年来,我县利用各种文化场馆、广场举办了大量的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非遗进校园、非遗进文化礼堂和“文化遗产日”期间的非遗系列活动已形成品牌。近几年,集中展示的非遗精品和运用非遗元素开发的各种衍生品,更让民众们更真切地体验到非遗的魅力,也展现了非遗传承的空间和潜力。非遗走亲,以“非遗”为载体,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互访,加深了不同地域间文化内涵的了解,非遗“互访”构建起了“相熟、相融、相亲”的非遗工作交流格局。

(六)推进硬件设施建设,打造非遗宣传主阵地

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馆、展示中心和传承基地,组织经典非遗名录的展示展演,开展特色传承活动,宣传非遗阵地的作用不容小觑。“历史与人文并重,民族与民间同在,传统与现代交融”,这是我县非遗馆的明确定位。苍南县非遗展示馆,历时四年建设完成并对外开放。展馆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使用面积1700平方米,分序厅、古韵、遗风、巧技和尾厅五部分,共展出了我县的国家、省、市、县各级项目60余项。是一个了集展示展演、收集收藏、学术研究、公共教育、文化交流、传承传播于一体的综合性展馆。2015年初开馆后,接待过一大批各地领导、专家和学者,累计参观人数达几十万人次,群众好评如潮。“十二五”期间,我县还建设了乡镇非遗馆和民间艺术馆十余个,这些展馆每年均不同程度开展展示、展演活动,是县非遗馆的有力补充。

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内容既丰富又复杂,这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落实保护措施,挖掘现实价值,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遗保护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用发展的眼光,理顺思路,处理好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一)保o与利用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在社会中的传统文化,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使之世代传承,是当前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重要特质,再深入发掘非遗的多重价值,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民众的生产生活中,才能获得生机和活力。所以,在利用开发的过程中,要牢记“保护重于利用”,保护是利用的保证、基础和前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使之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为当代人服务。

(二)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我们今天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认可、尊重和弘扬。继承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发展、衍变的规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传承。要全面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借鉴、W习其他地区在保护非遗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手段,充分吸收有益成果为我所用。

(三)保护与旅游的关系

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相结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发挥与旅游的优势互补作用,又要注意处理好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的关系,处理好非遗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基础上,组织非遗项目进入旅游景区,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是千秋万代的事情。非遗保护工作的长远性,决定了我们要采取稳健扎实的,与民众生活密切结合的发展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传承、传播,主要依靠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双重任务,作为传承人,传承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因为,在传承人身上承载的不仅是一门技艺或知识,更是本地区历史、文件发展进程的一个缩影。

三、从传承人角度。明确职责,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一)鼓励传承人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传承人的保护与传习是促进非遗活态传承的关键。目前,我县共有部级传承人1位,省级18位,市级92位,县级163位。另外,还有市级非遗传承团体2个,市级非遗传承群体5个,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非遗传承人梯队。为确保传承培育有所作为,有效地促进活态传承,我县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力度,推行师徒传承协议制、传承基地责任制,鼓励老一辈传承人积极带徒授艺,对成功收授一位新徒弟的老艺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帮助学艺成功的新传承人,添置道具工具等。希望我们的传承人自觉承担传承义务,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另外,如何将传承人的概念拓展至传承人群,意在让传承成为人群的传承,而不仅是单个传承人的传承,这将是我们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鼓励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公益性活动,确保传承常态化

县内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方面,积极为部级、省、市、县级和其它民间艺人开展传承、演艺活动提供各种支持,并经常性开展非遗下基层、进社区、进校园、进文化礼堂,参加文化下乡巡回演出等公益性文化活动,为各种非遗项目提供展示平台,确保非遗传承有序开展。县外非遗宣传、交流活动方面,历年来,组织过优秀的非遗项目及传承人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浙江好腔调”传统戏剧系列展演、年味温州等省、市举办的一系列非遗交流活动,组织过新编单档布袋戏剧目到周边各县、市演出等。非遗媒体传播方面,传承人们积极参与各级电视台非遗专题栏目、非遗数字电影《夹缬之恋》、县电视台《文化苍南》“走进非遗”等节目的拍摄,通过媒体渠道进入了公众视野。电影、电视、互联网为非遗传承助力,使传统文化焕发了新的活力。

(三)鼓励传承人不断创新非遗保护方式,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只有民众认可非遗的魅力,才能给非遗传承提供更广的空间和潜力。因此,我们要推进创新,努力使非遗更加多姿多彩、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对传统戏剧、曲艺类“非遗”项目,比如单档布袋戏、提线木偶戏、渔鼓、温州鼓词等,可以通过新编、改编剧本,融入现代元素,大胆尝试设计新动作,加入特技,结合现代的灯光、舞美等方式,带给观众耳目一新的感观效果。对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比如夹缬、夹苎漆器、矾塑、钩绣等,可以通过不同的设计与转化,将开发的创意作品和衍生品,变为生活用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传统舞蹈、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比如道教音乐、畲族民歌、布龙舞、马灯舞等,可以通过电视节目、演出的制作,结合网络宣传,汇聚更多受众的目光。总之,只有不断创新非遗保护的方式,吸引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非遗保护中来,才能真正与人们的经济、生活紧密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有望真正活起来。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1篇12

论文关键词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机制对策

贵州是历史悠久的大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明先进程度的具体表现,也是民族文化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民族或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其文化,其专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甚至文明的发展情况,都可以由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利用、保护的程度从侧面反映出来。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可估量的,不论是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发展经济,还是人权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十分重要。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民间文化”、“民俗”、“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的统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各种实践、知识、技能、和形式的表达及其相关实物和文化遗址、工艺品、工具由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作为它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很难给出一个标准的定义,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同时,规定了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概念立法模式。规定了如下含有文学、科学、艺术、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家的保护:(1)传统的口头文学;(2)传统的美术和传统的表演艺术;(3)竞技、游艺、传统武术等体育活动;(4)节庆、民俗活动、传统礼仪;(5)历法、传统医疗方式等传统知识;(6)以及传统的手工技艺;(7)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可以分为私法和公法保护两种方式。随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渐丧失,需要尽快进行保护工作。针对保护的主要形式——公法保护的体现和成因作了以下简要分析。

1.公法保护的体现

行政法保护也是公法保护,国家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了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的技术、资金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并开展宣传、存档、审查工作。公法保护已经在许多的法律政策上存在了,比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都能对此类立法保护行为的理论基础进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筹管理,利用法律的方式确保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用法律进行规范以外,还需要对各地方的保护进行部署,同时还要提倡民众亲身参加保护工作。贵州还需加强民众保护意识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计、建立一个存档资料库等等,公法保护性质都体现在了这些方方面面。

2.公法保护的成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所有中国人民的,它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基础,公民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祖先留下的文化本质和生活,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族精神,团结了贵州省乃至祖国的同胞。但现在是市场经济,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如果使用私法保护他们所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会卷入到市场竞争中,原始风格的特性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消亡。此外,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快,所以对于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可以尽量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达到期望的效果。私法保护需要的时间较长,有时涉及利益矛盾,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保护工作顺利。而公法保护刚好可以满足这些需求。

(二)贵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贵州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获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建立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2)对外的宣传教育不够;(3)缺乏高级专业人员;(4)管理体制不顺;(5)整体思考及长远计划的缺失;(6)经费的不完善保障。

三、贵州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机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包括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共同参与保护意识的行政法律保护机制;民事法律保护机制;以及法律救济制度。并前提加强群众监督机制,以防止当出现只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需要涉及到公众诉讼,实现公益诉讼时,公众有诉讼权。具体实施如下:

(一)防止流失,健全制度

贵州的所有、集体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物体对象,都受到法律保护;文化部门应当要求每个级别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数据收集、实物,严格审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资料,实物出入,防止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及实物在海外流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和国内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进行合作。

(二)建立数据库,组织普查活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组织的力量对其进行调查,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资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满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请条件,应当整理好材料,然后申请,形成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濒危遗产,例如,检索应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三)成立保护基金

由于我国政府出资保护的能力非常有限,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面临着损坏、消失和破坏的威胁,所以非常有必要成立基金来保护非物质文化。其中基金的资金来源涵盖如下五点:(1)基金资金的存放所得到的利息;(2)从人们中的遗赠或捐款、赠款;(3)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下来的保护基金;(4)为本基金开展活动所得的和募集的资金;(5)其他资金。

(四)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一些典型的少数民族村落视为文化生态村庄并进行生态学意义上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特点,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自然环境、生产生活、社会结构等文化生态保存较为完整,存在特殊保护价值的村庄或指定区域,可以规划成为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建立代表作名录

贵州工艺技术在民间传统中资源丰富,舞台艺术表演品种繁多,各种行当中存在着不少“身怀绝技者”。日本最开始于1950年代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了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人间国宝”制度。

四、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的优化措施

(一)妥善调整利益分配方式

面对利益分配不均匀的问题,需要对贵州采取利益完善分配的制度,让其他使用者和实际权利的主体分享利益的权利,当然,知识产权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不使用在这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知识产权并不是平等的。在实际的开发工作中,开发人员通常利用原始所有者的市场经济概念薄弱的缺陷,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其蓄意欺骗,甚至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业主的根本利益。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国家立法,区分所有者和开发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在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使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养良好的法律保护意识

首先,需要针对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系统,完善各部门的法律体系,确定科学的思想指南,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政策和监管部门,视察保护工作的实施是否到位。此外,保护工作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如对高校、科技产业等,为了培养学生们的保护意识,开设一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课程,。最后还需要让群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维护历代祖先思想结晶和劳动成果的使命,也是中国人民必须承担责任,自我约束,一起为我们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做出奉献。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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