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例(12篇)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篇1
摘要: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表明保护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等都有积极意义。为了更好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我们必须做好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承;加强国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保护意识等等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6-0021-03
Abstract:ThispapertriestoexploreChinesenon-materialisticculturalheritage,especiallytheprotectionandinheritanceofthenon-materialisticcultureinsportsbyusingthemethodsofdataanalysisandlogicalanalysis.ItshowstheprotectionofsportscultureismeaningfulandhelpfulfortherealizationofthesocialsustainabledevelopmentandthegreatrenaissanceoftheChinesnation.Moreover,itsprotectionandinheritancecanbecarriedoutasfollows:strengtheningthecomprehensiveprotectionofculturalheritage;developingtheculturalinheritanceofnon-materialisticculturalheritage;enhancingtheeducationoftheChinesecitizenstoimprovetheirconsciousnessofculturalprotection.
Keywords:non-materialisticculturalheritage;traditonalsportsculture;protection;inheritance
1前言
作为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的文化遗产资源异常丰富。幅员辽阔的国土上不仅遗存着许许多多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还拥有大量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蕴涵民族精神家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亡或正在从现代人的生活中消失。如何保持和弘扬独立的民族精神,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必然的文化诉求。
2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我国传统体育文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不断探索,于2003年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这其中就包括了众多的传统体育文化遗产。
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也开始对文化遗产的整理和保护。在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2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2006年5月,国务院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杂技和竞技类项目大约有17项,还有一些项目和我国传统体育文化有密切的关系,甚至从属于我国传统体育。比如:秧歌、那慕达等(见表1)。本文论述的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所有和体育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除了国家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外,各省市也先后出台了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相应的保护措施。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政府部门开始重视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始重新审视祖先留给我们的丰厚的财产。
2006年2月,我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的贺辞中这样写道:“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它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家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和智慧与力量之源”[2]。我们的祖先为世界创造了灿烂的的文明,这些文明有的已泯灭在历史的星空中,有的我们还能深切的感受到。文化需要传承,需要继续,需要生生不息。古人说“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即是希望文化传承能够不断自我更新,不断发展。
但是,无须讳言,我国文化传承在时代变动中遭受了严重的摧残和破坏,甚至有些文化遗产永远泯灭在历史的天空,这不能不说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个极大的悲哀遗憾。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文化遗产一样,承载着人类社会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要实现中华民族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3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甚至可以从民族体育的发展的轨迹,看出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冲突、融合的痕迹。但是随着西方体育文化的不断强盛,世界上的民族体育活动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冲击。如何处理好西方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传统的体育的保护和发展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3.1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进程的必然要求
无论优秀的传统文化还是先进的现代文明都是人类健康成长的精神食粮。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一个民族对历史的延续、智慧的张扬、情感的连结,也是扩展时代思想、提升社会格调、培植公众修养的有利途径。正如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的贺辞中指出:“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崇高责任,也是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要求”[3]。
3.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证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保障
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就表现为人类各族群和各社会特征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未来的世界和平只能建立在文明体系多元并立的基础上,因为只有在多元化的基础上实现的和谐,才是真正的和谐;只有在东西方各国和各大文明体系独立自主和平等对话的前提下实现的一致性,才是真正符合人道的一致性。
保护世界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各民族的普遍要求。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的:“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4]。作为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理所应当提上保护的日程。
3.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社会便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起,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联合国的重要议事日程,成为世界各国政要和学术界的共识。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我们要珍视过去,立足现在,思考未来,我们不可只顾及眼前的得失,局部的利害,而全不顾全盘局势。文化遗产给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发展的土壤和精神动力。
3.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一环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才能有效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许多内容属于精神文化的范畴,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的创造提供精神动力,而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提供物质保障。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精神文明中的生力军,对塑造社会形象,提高民族素质起着重要作用。
3.5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民族文化面对外来文化侵蚀的一次自省和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再发现;是对文化传统的回归和守护;是民族通过文化保护而实现民族精神延续的一种方式。我国文化曾经在世界文明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随着近代国力衰退,以及西方列强军事和文化的入侵,使得我国文化相比西方文化而言,处于弱势的地位。随着国家现代化的推进,民族的伟大复兴也悄然落在了我们这一代人肩上。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就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之一。
3.6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各民族间文化的交流和创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5]。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有重要的作用,同样对于保护国内各民族的特色文化也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是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特有历史和文化。特别是一些有民族特色的传统赛会和体育项目俨然就是民族名片,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对于提高民族的自豪感和增进民族间的交流和了解都有重要的意义。
3.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维系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各民族无论大小,无论其社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都一律平等。各民族应该相互尊重各自的文化,并相互理解和相互认同。体育作为一种无国界、跨民族的文化传播媒介,对于推进民族认同、民族和解、跨文化交流与互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文化是一个整体,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又有多种表现形式,总体构成了相互统一的整体。以物质或物化形态表现出来的物质层次文化,属表层文化;以人们行为规范或制度方式表现出来的文化为制度文化,属中层文化;以观念、意识形态等方式表现出来的为精神文化,属深层次文化,即文化的核心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是文化的中层文化和核心层次文化的保护。相对于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困难的多,也重要的多。
4.1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
任何物质类文化遗产都具有“非物质”成分,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都具有“物质”成分。纯粹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对于文化遗传的保护,我们不可能将文化遗产撕裂开来,进行分头保护。完成非物质文化保护和传承这个世界级的难题,收集和整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本资料、文物遗迹等理应成为保护和传承中重要的一环。比如:对于少林功夫的保护,整理少林秘籍以及保护有关壁画和碑石就是非常关键的工作。
4.2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延承
由于人为和非人为的原因,我国的文化遗产不断遭到破坏。特别是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使得我国许多传统文化面临消失的危险。尤其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落后地区,一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或民俗活动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为了让世界文化之园花繁叶茂,我们必须做好传统文化的传承工作。多留一份文化的基因,就给未来世界的生存多一份希望。比如对流传了两千三百多年的蹴鞠的保护,我们不应只停留在历史的论证和史料的收集上,我们应在蹴鞠文化的介绍和蹴鞠活动的推广上下些功夫。
4.3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配套的国内法律、政策和行政环境。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提出:“每个国家都应在遵守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制订本国的文化政策,并采取其认为最合适的行动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动上给予支持还是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实施这一政策”。我国目前有《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都在拟议之中。显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还不完善。同时我们在做好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的力度。对社会中普遍存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开发等问题,进行强力整治;对于濒临消亡的文化现象,加强文化传承工作。
4.4加强国民教育,使民众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以惊人的速度损毁、消失和流失,面临失传的重大危机。抢救、保护和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刻不容缓。加强国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就是一条重要的途径,教育形式可以多样化,从家庭、社区、学校,进一步延伸到社会,让国民逐渐树立一种正确的文化观,意识到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唤醒民众的文化自觉,形成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历史是不可重复的,文化遗产是不可再造的,体育类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复制的。正因为这些原因,保护文化遗产才变得尤为重要。
4.5成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
国家要建立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建立保护中心,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护机构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监督各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同时也更有利于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杜绝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而对文化遗产进行的过渡开发和盲目开发,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二次伤害。
4.6加大宣传,鼓励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著名作家冯骥才曾大声疾呼:“我们不能一边在城市里指责流行文化的横冲直撞,一边坐等自己的母体文化的消亡。暂时先离开我们的书斋吧。在广阔的田野和乡村里,我们一定会被母体文化的困境激起强烈的救助之情,也一定会感受到中华文化鲜活而迷人的生命力”[6]。文化之根在于民,我们只有激起全民的文化保护意识,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创造一份适宜的生存土壤。只有全社会的力量都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可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5结束语
人类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中,曾经创造了辉煌的文明,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在这些文化遗产中,有的我们只能通过字里行间和古老的岩画、壁刻去体会;有的我们还能亲身体味她的伟大魅力;有的已经化为烟尘,永远不再为人知了……。但是这些文化遗产都为我们人类的文明进步做出了或者还在做着贡献。珍惜、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就是为了人类的明天有一个更好的发展。体育类文化遗产作为人类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同样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向云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2]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R].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
[3]路志峻,李金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J].体育文化导刊,2006,(12):19-21.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篇2
【关键词】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保护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趋时化的背景下,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例如:过去普遍见到的彝族民间口弦弹奏,现在只能在高山农村偶尔见到;被称为彝族“木器艺术之乡”的美姑县候果莫乡会木器雕绘艺术的民间艺人已很少;星象学是彝族民间的常识课,而今彝区农村能熟练运用星象知识的人已越来越少。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或传统表演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后便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这是人类文化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事件,标志着全世界从此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共同的认识。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春天的到来,这为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新的生机和发展机遇。在这个机遇中,有的已开始了保护工作,有的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使彝语得到了规范和发展,成为国家学历教育的合法文种;又如已经搜集、整理、编译出版了大量的彝文古籍文献;再如已向“文化遗产名录”进军,火把节、彝族年、漆器等成功申遗,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等等。但是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没有形成全民族的共同认识。文化自觉,是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研究、挖掘、整理、宣传、弘扬发展的行为和过程,是把文化资本发展为价值资本,并转化为经济资本的行为和过程。总体上来看,彝民族对自己的传统文化的态度已从盲目状态逐渐进入到自觉状态,但对民族内部各种群体层面上的人群而言,“自觉”程度是不一样的,从目前来看,知识精英层面上的人群认识是比较统一的,文化自觉行为也是比较强烈的,但处于领导层面上的人群内部的认识是参差不齐的,甚至有些人对文化自觉行为持抵触或反对态度;对于大众层面上的人群大都还处于自然传承的盲目态度上。这些都有形或无形中影响到了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推广工作。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力度还不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公约》,明确指出,“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但是目前在彝区普遍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体认识不明确,因此大多数地方没有健全或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与管理机构,也没有制订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到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普遍价值的评价工作。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随着文化遗产热的升温,一些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相关政府部门关爱、企业竞相开发的对象,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彝族文化本身的传承特点,把民间文化艺术作为猎奇、招商引资、旅游的手段,往往把传统的东西与现代的东西混杂在一起,这种做法虽然有些可以理解,在表面上确实反映出地方政府、企业对彝族民间文化的关爱和支持,但实际上却在有意无意间剥夺了彝族民间社会传承本土文化的权利,使节日变成大会,使“民俗”变成“官俗”。例如:彝族原生态的傩戏“变人戏”(彝语称为“撮泰吉”),是彝族重要的信仰民俗,以前尽管不那么专业,但充满原始气息,是了解彝族古代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但一些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为了让其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在改编过程中加入了一些其他乐舞因素,使得其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变得越来越淡薄,原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已开始发生剥离。这种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摧残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法。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存在“山头主义”。彝族是一个跨省区、跨境而居的民族。除了我国外,东南亚地区的越南、泰国、缅甸、老挝等国也有彝族居住。因此在有些地方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中往往只着眼于本地区,无视有些文化事象的民族性和整体性,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把一个完整的文化事象的内容和品相肢解成七零八落,这种文化认识上的“山头主义”严重破坏了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的全民族性和完整性,从而影响了对彝族非物质文化事象普遍价值的认识。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保障和得以顺利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我国早已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我们彝区各地至今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影响了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忽视情境保护、破坏性保护现象。“文化遗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文化“事象”和文化“情境”,而我们只注意“事象”的保护,没有保护文化的“情境”的情况是很突出的。例如已列为国家文化遗产名录的“火把节”和“漆器工艺技术”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只注意了文化事象标志特征,而不注意保护文化事象的内容和情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目前仍然存在着“保护”的内容不清楚,“保护”的手段和方法没掌握的情况。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探索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困境其实也是当代许多少数民族共同面临的重大难题——文化转型的困难,即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协调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保存现今流传下来的传统文化,还要综合现实环境考虑现在和将来发展的可能性和多样性,因此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层面综合考虑。本文从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出发,对如何有效保护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人类一定阶段的历史文化的记忆,对于认识人类社会发展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有义务去传承和发扬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从而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和视野。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应当切实树立几个观念:一是要树立文化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与脉的观念、是人类的精神食粮和人类永恒财富的观念;二是树立文化的多样性决定着人类的和谐、和平相处的观念;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观念,形成上下联动、上下互动的局面;四是在传承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通过加大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从而唤起人们的保护意识。
第二,坚持“抢救优先”原则,把抢救濒危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摆在优先地位,抢救下来、记录下来,以免人为地酿造出“人亡歌息”、“人亡艺绝”、“人忘技失”的悲剧。
第三,对传承人要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给予相应的经济资助和政策照顾,重要的是保证后继有人,不让任何一项重要的遗产失去传承。同时开展逐层多级的保护制度,全面和整体地保护彝族非物质文化的生态。
第四,在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重视文化“情境”保护,防止出现只注重提取文化遗产事象而轻视保护“情境”的做法。
第五,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内容的完整性,防止随意增减以杜绝“伪民俗”的出现。
第六,依托全国彝学会及各个省、市、县的彝学会,开展彝族民间文化普查,建立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保护协作组织和研究机构,建立彝族非物质文化及其传承人资料数据库,并完善必要的保护措施,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此外还可以尝试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做法与先进理念,从而使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走得更快,走得更远。
结语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传承与保护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民族民间文化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精神资源。因此,如何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2)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有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o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一是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二是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延续生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采取博博物馆式、档案式或者是数字化式的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载等加以保护,或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进行保护并鼓励其传承等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其生命力,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魅力得以传承。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就是不仅要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呈现的文化形态,还要将目光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生存的环境之中,注重对其文化发生、发展的环境进行研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生长土壤进行保护和培养,决不能单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采取切断环境,“断根取木”式的保护。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就是要把发展、运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贯穿保护工作始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发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环境和背景,随着环境和时代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有顺应时代改变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对社会的变化置之不理,因循守旧,那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运动观,用运动的观点审视全局,杜绝生硬的绝对式的、强制性的保护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展,希望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的同时,也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伴生与文化共生问题,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运动发展观审视全局,否则所保护的遗产项目难免会成为文化的“孤岛”和记忆的“碎片”。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然而当前的保护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是单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们民众增强保护的意识,提升自己的文化修养,并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消费市场,这样才能有效对其进行保护,将我们民族的“记忆”留住。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分类;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22-0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分类,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故它是今后的立法中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准确的法律分类更便于依法保护,也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下我们试图通过对各种分类的比较考察,以得到适宜于法律保护的分类。
一、现有相关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目前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定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些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也不尽相同。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分类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分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1]254。
(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的分类
我国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第二类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这两个官方文件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暂行办法》和《公约》所囊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貌似相同而实质有着很大的不同。最明显的不同就是《暂行办法》更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和民间性,把非民间性的这部分排除出去,这种分类更符合我国传统和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和急需抢救的实际情况。
《公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254而关系到一个国家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就要结合《公约》和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分类。《暂行办法》中充分考虑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但其中不涉及严格法律保护、调整范围问题,只涉及申报的便利性,这在文化学和人类学意义上是适当的,但是在涉及法律保护、利益调整时这种分类显得无能为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2011年3月获得通过。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诞生,结束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大的分类来讲,《暂行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即实物(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使实物得以表现和展现的场所即文化空间。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的分类,后者的表述更为具体、形象。此外,后者也更具有包容性和涵盖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有很多优点,但就其分类来说或从分类的标准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没有实现突破。归根到底,它是将文化学、人类学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简单应用于法律领域。目前看来,作为行政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宏观上确立了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但在私人之间的利益调整、鼓励民间(或社会)保护等微观方面作用十分有限,这种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分类不当导致的。
二、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分类
与官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不同,学者们还从其他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学术分类。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作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各种口头表述,也包括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包括戏剧、音乐等表现形式;(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重要的节庆、游戏、运动等仪式;(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包括时空观念、宇宙观等;(5)传统的手工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包括传统的冶炼等传统工艺技术和实践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3]。显然,作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界定也是通过对所有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归纳并将其进行分类,再进一步抽象、概括的结果,其分类和《暂行办法》中的分类基本对应,只是个别地方表述上略有差异。虽然在分类上它与《暂行办法》并无实质上的不同,但它对专业人士和业余爱好者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不同程度的帮助。
另外,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的100多位专家学者编写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下称《手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更加具体和详细,它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6大类,即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传统体育与竞技等[1]13-17。
《手册》中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分为两层,第一层为以上所述的16大类,第二层是对第一层的细分,并均设一个“其他”类作为收容类。这种分类办法既能够把现存并且已经普查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归其下,又能够把每一类中还没有发现的部分通过“其他”的设定囊括进来,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成为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系统。这种分类具体直观,同时兼顾了外延的周延性。
学者向云驹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书中,作者采取了以文化的载体性特征作为分类原则的“人体文化”的分类法。作者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做一种典型的“人体文化”,将其具体形态分为口头文化、体形文化、综合文化、当下的造型文化四大类[3]。这样的分类,能够让我们比较准确地划分范围、确定对象、把握性质。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分类不能简单地应用于法律领域。
三、上述分类的法律分析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手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三种分类都是基于文化学、人类学或社会学上的分类,在他们各自的领域,分类很清晰,也符合作为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但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分类也是造成法律分类问题的渊薮,《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都是以上视角分类的再现。要清楚在涉及法律保护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自己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这不仅涉及学理的合理性,同时还涉及操作的便利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和标准,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社会学的视角进行的分类,符合社会学的某些标准。
在法律上,借用文化学分类或以社会学的标准被归为同一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一定具有相同性或类似性。比如,同样为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和七夕,相比之下,春节就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而七夕则不同,在西方情人节的冲击下,没有多少人在意中国的这个“情人节”了。虽属于同一类,但二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存在很大差异,这就会给法律保护带来难处。因此需要在现有《公约》或《暂行办法》规定的和现有分类的基础上,在不遗漏的前提下,从法律的视角和标准对这些对象重新进行分类,由于用一种具体分类标准可能还不能够穷尽所有的保护对象,所以我们可能要以多重具体标准进行分类,尽量穷尽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这些分类标准必须遵循“节俭原则”,否则也会给法律保护带来更大的困难,从而违背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前述六类,如前文所述,它与《暂行办法》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因而其分类依然不是法律上的分类。这种分类表面看来也是具有科学性的,但由于不具有法律性(可操作性、便利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利用的过程中,当相关主体之间发生利害冲突时,其弊害就显露出来了。从性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它规定了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保护、保存工作或行为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方面,相对于它的传承和利用,具有一定程度的静态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它的传承和利用,在传承和利用关系中,传承人和利用人就不单纯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而具有复杂性。这些人的传承行为,同一行为可能承载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同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很难确定的,或者是很复杂的,进行利益分割时,就很难清楚地划定界限了,这样,冲突的发生就在所难免。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只有有限的意义,它也无法为我们提供一个全面规范所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行为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编.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能体现我国历史文明和民族传统及其特色,它是中华民族发达文化的结晶和悠久历史的见证。然而,如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切需要我们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
从词源的角度讲,遗产的英语为“heritage”,源于拉丁语,指父亲留下来的财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承人一旦消失无法再生。因此我们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度,首先从概念的理解及界定开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通过口传心授且代代相传的文化遗产,它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及文化基因,且被誉为“人类的精神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文化多样性的突出体现。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文化意识、民族情怀,它是我国文化独立于外来文化的重要区别。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世界上最早是日本先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而廖明君和周星详细为我们介绍了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和经验,并表示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的系统不仅晚辈且详细,还很连续。而且“日本政府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可贵的是,他们发现问题不断修正该法律予以应对,与时俱进的法律使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走上规范道路”[1]。
而我国则由国务院2006年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等十大类。因此我国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张鸿雁和于晔二人则以赫哲族“乌日贡”大会为考察对象,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传承价值、经济开发价值、审美艺术价值、社会和谐价值。[2]可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重大。
1、历史“再现”的重要依据
所谓历史再现,即我们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还原历史,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追溯历史。对我们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它主要是通过活态流传、传承的途径来实现自身的历史认识价值和意义。总体而言,每一种传统的文化均具有历史认识价值,都从不同的角度给人类以启迪,但是作为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传更凸显在传承的过程中。
2、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
创新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条件。创新的源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吸收借鉴外来先进文化;二是向传统文化学习,从本土文化中汲取精华。作为传统委文化的典型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在文化、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新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我们认识历史的需要,同时也是我们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
3、有利于保护文化多元性
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以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人类非物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与体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4、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
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个群体都需要凝聚力,而民族凝聚力最根本最重要的来源是文化认同感。我们今天所展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不仅对于保护中国千百年来积淀下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充分考虑到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华文明,特别是传承中华道德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5、与旅游业的相互促进作用
张军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价值及其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具有多样性,因此我们可以将非物质文化转化为文化的生产力,将它转化为丰富的旅游资源。特别是在现今各地自然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几乎面临开发殆尽的情况下,这种旅游越来越受到大众旅游者的青睐,引发了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与发展的热潮。
此外,旅游开发也用样成为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旅游开发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应该尽量减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
参考文献:
[1]廖明君,周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J].民族艺术,2007,(1):26―35.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篇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8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蕴含着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又是地域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和载体,为后人留存了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促进文化新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深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区的文化生态发生着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三)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工作任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在充分利用已有普查工作成效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影像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把普查成果汇集成册,以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和传承参考。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辖区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科技的运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经区政府授权的公共文化单位等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有条件的街道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文化机构等已有的研究成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街道,可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保护以口传心授为主的传承方式,结合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要研究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在已经开展普查的基础上,可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处于濒危状态、且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作为单项保护试点,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标准和保护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且较为集中的区域,也可探索实施综合保护试点。通过试点,积极总结符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的经验和办法。
四、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九)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进一步充实调整区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下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统一协调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评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指导;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工商、民族宗教、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科技、旅游、体育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一、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西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猛烈的冲击,西部地区的文化生态随之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许多依靠行为或者口授才能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大量消失,许多有文化价值、历史研究价值的珍贵资料和实物被毁弃或者流失到境外,大量的传统技艺濒临灭亡。同时在我国西部地区,过度开发、随意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也在继续的发生着。可见,加强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如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引发了人们的深刻反思。
二、世界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
(一)文化的定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
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种类繁多,文化就是其中之一。古今中外许多学者都曾经给予文化各种各样的定义,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狭义的定义,另外一种就是广义的定义。狭义的定义就是指将所有道德、信仰、风俗、法律、艺术及人类所接受并掌握的才能的复合体;[1]广义的定义则指的是与自然相对应,人类创造的及加工的一切产物。其实就狭义的文化而言,其范围也是难以确定的,因为在内涵和外延上往往存在着歧义的。[2]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学者在讨论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时,所使用的文化概念术语也不尽相同,有民间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17日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为与国际保持一致性,学术界便普遍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二条明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为被各团体、各群体、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类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及其相关的实物、工具、文化场所和工艺品,其中包括:社会风尚、表演艺术、节庆、礼仪、口头表述和传说、作为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传统手工艺技能、有关宇宙和自然界的知识与实践。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各国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国际条约
上世纪50年代以来,南美洲、非洲等地的国家首先提出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于域外人士、机构使用他国及地区民间文学艺术赚钱但有不给当地人民报酬以及不正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要求制定特殊的制度予以限制。到了60年代至70年代末、80年代初,上述这些国家和地区陆续通过了国内立法与区域性国际条约来加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及公有资源在国家立法或者国家条约中被明确的予以保护。其中典型的法律文件有《阿拉伯著作权公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
(三)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活动
1990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在其中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同时明确了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原则。1997年5月,《传统工艺美术作品保护条例》问世,明确了命名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等规定。1998年,全国人大起草了我国《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在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精神的基础上,于2004年将该草案改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2年以来,中国文联、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工程,对濒临灭绝的重要民间文化艺术采取了一系列抢救保护措施。
200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强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就如何深化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地方上,一些地方立法机构就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立法保护,如《云南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等。
三、检察权运行下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一)明确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同步出现了为什么要保护和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思考,而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决定了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取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大家都将不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作为保护的努力方向,这一消极保护方向造成了被动保护困境的出现。[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从其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想要得到世界范围的广泛认可和合作,其保护的宗旨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它的做法是通过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使大家都积极的参与到保护队伍中来,汇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并运用现代知识提供的现代先进手段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时,我们必须要明确保护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追求让一些已经过时了的文化不至于消灭,更不是对那些有使用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阻止现代人们对它的利用。正好相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是为了更好使其能够发展、并被现代社会的人们更好的、更积极的去利用它。这样才能使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足于世界文化形态多样性的行列中,使其有效的服务于现代社会,并促进现代文明的发展。
(二)国内立法同国际保护相接轨
从国际社会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近一个世纪的历程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性组织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制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制中,一些国际条约和区域性条约在其中起到了推澜助波的作用。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术语的出现及交替使用就和制定这些条约紧密相连。
1985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在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问题研究时,我们应当加强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性组织合作与交流,寻找世界范围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点,在国内立法上保持与国际保护相接轨,并获得世界范围的承认和支持。
(三)制定私法和公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体系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我们认识到知识产权法从保护私权的角度无法全面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制定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应当是一套私法与公法相结合,无形资产与有形财产综合调整的法律体系。这样才更加适合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体操作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
1.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私法层面上加强对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我国《著作权法》的授权上加快推进西部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的制定步伐。对一些尚未达到却又比较接近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从技术角度上适当的修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而达到保护的目的。
2.制定保护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法,并在该法中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系县级以上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有义务采用各种行政手段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比如可以从认定、研究、保存、宣传以及专家咨询等方面确定要求。
3.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比如《风景名胜保护区保护条例》、《人权保护法》、《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形成一套综合的、立体的,而且是私法和公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体系。使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扬、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注释:
[1]曾磊.文化现象与文化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P111。
[2]曾磊.文化现象与文化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P111—112。
[3]孔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P39。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J].人民日报,2013,第3期。
[2]雷全.少数民族文化利益保护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2009。
[3]张辽.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王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立法模式的思索[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篇8
一、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正如本文上述观点一样,虽然浙江省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了迫切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一问题,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正逐步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逐级普查、申报,并加强了立法保护工作,同时大力推进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实施产业化保护、数字化保护,建立数字博物馆等等举措,但是毕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个系统工程,人力资源需求众多,资金投入数量巨大,以现在的保护速度,依然不能完全赶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速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有些甚至岌岌可危,在濒临消亡的边缘。在这样的背景下,只要有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能够调动更大范围的群体关注和参与的方法,都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在林林总总的举措当中,笔者认为,引导和组织大学生利用DV参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果能够将这一个全新的理念普及到大学生群体当中去,组织他们从大学生DV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层的契合点开始分析,全面深入地梳理和论证,从大学生的独特视角促进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资料整合工作,应当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大学生DV参与非遗保护不是必然却是必要的
1995年索尼生产出世界上第一台DV格式的摄像机,从此开启了一个全新的影像记录时代。在DV出现的同一年,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诞生了DOGMA95,它主张一种即时的、现场的、非技术主义的写实性的艺术风格,为DV的自由、独立创作扫清了思想障碍。以DV数字技术为标签的第三次影像技术革命,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较为突兀的姿态进入中国,引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DV革命运动,由此深刻地改变了影像艺术在中国的人文生态环境。”随着DV技术不断的成熟、数码消费的持续火热、产品不断的升级换代、价格一路的走低、外观设计日趋完美、操作性更加的便捷,人们已经开始广泛地在日常生活中应用DV,尤其是高校大学生出于专业学习需求以及个人兴趣爱好,纷纷拿起手中的DV,记录生活、表达思想,加入到这场影像狂欢中来,并逐渐成为全民影像时代中的生力军。
而与大学生影像狂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却举步维艰。上文所述的观点已然成为业界乃至社会所形成共识的一个亟待加强的工作。但是,大学生DV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难道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么?笔者认为,它不是必然的,但却是必要的。
有鉴于当前的现状,笔者认为引导和组织大学生利用DV参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当下,只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的、有益的、积极的、正向的,就应当广泛采信、博采众长,发动一切积极因素和有效资源投入到这样紧迫和意义重大的保护工作中去。我们可以想见,如果能够将这一个全新的理念普及或者渗透到大学生群体当中去,通过前期的宣传引导和意识发掘,组织他们从大学生DV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层的契合点开始分析,全面深入地梳理和论证,从大学生的独特视角促进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资料整合工作,必将是一个可喜的局面。
三、大学生DV参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策略
如果笔者的上述理念能够得到认可,这将为大学生DV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利于更好地认清DV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对大学生DV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视。下面,我们从加强影像保护、培养学生基础、引导中坚力量、扶持主导阶层、优化传播途径以下五个层面提出的大学生DV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策略。
1.加强影像保护
众所周知,影像资料是记录历史和信息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且所记录的场景具有不可复制和不可还原性。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言,现有的影像资料不仅仅具有其本身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同时对于笔者提及的理念具有另外一层积极意义,那就是借助现有的影像资料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特别是大学生真正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重大价值,只有真正了解这项工作,并切身感受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并培养自身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浓厚兴趣,将是实施大学生DV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工作,也是切实推进和实施该项工作的先决条件。因此,加强影像保护具有的另外一层意义格外引人注意。
2.培养学生基础
如果借助一种手段从事某项工作,那么掌握这项技能将显得十分重要。同样,对于实施这一工作而言,令大学生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和使用DV的技巧也是必须的。如何让大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浓厚兴趣的同时,让他们掌握必要的DV使用技巧,以便于随时借助这一便捷的设备投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事实上,掌握这一技巧是简单便捷的,但同时也是复杂困难的,也许它不仅仅需要能够读懂说明书那么简单,更需要一定的美学、艺术学乃至光学知识,对它掌握的愈发精湛,将会为整合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愈发精湛的影像资料。
3.引导中坚力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以及大学生DV相应的优势和作用进行分析后,我们通过一一对应的比照和全面深入的总结,找出了两者深层次的结合点,从而找出大学生DV参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但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大学生DV爱好者、大学生摄像专业在校生无疑会成为其中的中坚力量。他们或是无组织的,或是有组织的,当然有组织的集中借助这些学生进行这一领域工作是最好不过的,总之如果能够发掘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浓厚兴趣,同时又掌握了相对精湛的DV拍摄技巧的大学生,将是恰当而十分完美的群体。因此,如何对他们加以引导,并使之成为中坚力量,将无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一项具有利好的消息。
4.扶持主导阶层
笔者在研究过冲中采用了文献分析与内容分析法、田野式的调查走访、访谈法、实践法等研究方法,根据相关基地和大学生调查情况,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和基地一起,联合其他单位一起发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学生DV大赛,让学生在时间中提高认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走到大学生的中间,更多地引起社会的关注。而其中我们发现,如何重点扶持和帮助这些群体中的主导阶层和实力成员,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只有切实对他们提供帮扶和激励,才能更为广泛的发动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大学生的参与度和积极性,真正激发大学生们投身这项工作的热情,不断推动大学生DV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实施。
5.优化传播途径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篇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源博弈;经济全球化
[作者]:吕俊彪,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向丽,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南宁,530006
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ndtheResourceGameundertheBackgroundofEconomicGlobalization
LVJunbiao,XiangLi
Abstract:Theanxietyoftheextinctionofculturalheritages,haspromotedthetrendofprotecting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Theculturalidentityofitspeople,thepursuitofpoliticalachievements,thechasingofcommercialprofit,hasmade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evolvedintoalarge-scaleandinfluentialresourcesgamemovement.Facingtheruptureandseparationintheculturalandeconomicorderunderthebackgroundofglobalization,takinganobjectivelookattheresourcesgamephenomenonintheprocess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sprotectionanddevelopment,mobilizingthesocialstrength,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ndprosperity,isttheimportantpathsel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sprotection.
Keywords: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resourcesgame;economicglobalization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发展主义、消费主义思潮在当代社会的高度泛滥,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由此亦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无形的、活态流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①的保护与发展问题的广泛关注。如果说,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规定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自然遗产和固化了的文化遗产的话②,那么,2003年所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更多地强调了保护活态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有鉴于全球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的社会事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敦促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并对享用这些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③
国际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做出的努力及其所取得的成效固然有目共睹。然而。近年来此起彼伏的民族文化主义思潮以及政治权力和商业资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挟持,正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陷入到以往难以想象的种种困境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主体之于文化身份的诉求,权力承担者之于政绩的种种“考虑”,以及商业资本之于利润的追逐,正在异化和瓦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初的想象,并使之演变成一场规模宏大、社会影响极为深远的资源博弈运动。而如何在这场博弈中实现多方的共赢,于是成为全球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所必须积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主体的“身份”诉求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颁布实施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被称为所谓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一些早期的研究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一些民族的(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民间的文化表现形式,而民族性、民间性则被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基本”的特点。④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仅体现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生活的一系列重大变化上,同时也体现在政府和个人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态度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束缚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因素逐渐减少,而国家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日益频繁的文化交流,更增进了国人对于传统文化的普世性价值的认识和了解。由此,民族民间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意义”在现代化建设的热潮当中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而一些在过去曾经被令行禁止的民间仪式活动,也逐渐得到恢复。
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现象,固然有着诸多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并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某些“规律”的影响,然而,就其目前所呈现出来的种种迹象来看,这种复兴绝不仅仅是某些旧有传统的简单回归,而是蕴含着许多“与时俱进”的、丰富的“时代内容”。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以后,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已然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性意义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文化身份的认同危机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关联。在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Bauman)看来,经济全球化所导致的社会后果之一,或许便是促进了所谓的“流动的现代性”的形成。⑤这种看起来令人迷恋的现代性(化),在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更为多样的选择的同时,也造就了许多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而当越来越多的人群在一个被安东尼・吉登斯(AntonyGiddens)认为已经失控了的社会当中执着于生活世界的“景观”的拼贴之时,其所遭遇的社会风险也随之增加。⑥于是,在一种“无家可归”的后现代式的迷惘之中,如何确认“我是谁”这样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然而却往往使人无所适从的社会事实,也就成为一些物质生活高度丰裕而精神世界却日见贫乏的人群所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或者可以这样说,如何在纷繁芜杂的景观社会当中,“正确”标识自我并提示他者正视自我的现实存在,从而实现一种“独一无二”的文化身份的建构,已然成为众多文化共同体,尤其是这些文化共同体的社会精英们所努力诉求的社会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存在,无疑为这种诉求的实现提供了或可以聊以慰藉而又看似丰厚的社会资源。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所催生的日趋同质化的社会生活面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世代相传”的“传统生活方式”,往往可以用各种“独特”的社会实践和观念表述,“证明”一个共同体的“与众不同”之处,从而使当事之人那种吊诡的身份情结或多或少得到一些令人欣慰的释解,以便于“回到”那种或许永远也不能到达的“温馨的过去”。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衷与执着,或可以看作是地方社会文化群体谋求其主体身份的一种自然反应,同时也是传统社会之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一种被动性回应。
然而,要重新“植根”那些“已被根除之物”,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来实现文化身份的诉求,却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与固化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单一性、排他性以及在另一时空的不可再生、难以复制的特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共享性、变异性(多样性)的特点,并因此而衍生出其传播、享用上的广泛性。⑦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长期处在流变之中,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排他性的主体构成,往往很难为当世之人所能明确断定。如此一来,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版权”问题而展开的文化主体之争,似乎也就在所难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全球一体化的现实场景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身份往往潜藏着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并由此引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相关利益群体对于文化身份的激烈争夺。从而,这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社会实践,在实现文化主体的身份建构的同时,还需要面对来自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权力承担者的政绩焦虑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对于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热切关注以及各国政府对于此项事业的日益重视,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了解到传统文化的存在价值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现实意义,并直接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国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及其所取得的成效无疑十分显著的。2006年以来,我国先后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共计1530项,其中包括民间文学138项,民间音乐(传统音乐)188项,民间舞蹈(传统舞蹈)140项,传统戏剧219项,曲艺139项,杂技与竞技(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82项,民间美术(传统美术)144项,传统手工技艺(传统技艺)264项,传统医药33项,民俗183项。⑧而在此期间,入选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是难计其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显著成效”由此可见一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主要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倡导和支持之下始才得以“贯彻落实”的。而其所取得的诸多成绩,亦与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的实际承担者为此所付出的种种努力,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事实上,不管源于何种目的或者动机,单纯依靠于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即便是在最为理想的情状之下,往往也只能维持其缓慢而自在的存续状态。如果没有外在的、强有力的社会力量的推动,我们很难想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近年来在中国社会的顺利开展,也很难想象我国在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或许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行政权力的实际承担者的极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价值及其对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才得以在短短数年之间变得如此“深入人心”。而轰轰烈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亦由此而成为地方文化发展的一道靓丽景观。
相对于其他文化表现形式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看起来似乎更“符合”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发展潮流,因而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点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或许是因此之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现实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全球化背景下地方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于是,为了适应这种“时展的需要”,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尽可能多地“挖掘和保护”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把它们“做强做大”,便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的中心任务之一。然而,文化“软实力”大小、强弱的衡量标准,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通常难以准确地反映地方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而若要“科学”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则需要借助一些所谓的量化指标对其进行“具体说明”。此等“国情”的现实存在,虽然为地方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努力”的方向,但同时也催生了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化管理部门在文化发展事业上的政绩焦虑。
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此起彼伏的“挖掘和保护”运动,以及对于入选“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近乎狂热的追求,正是这种政绩焦虑的集中体现。当前中国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最为令人瞩目的景观,或许就是名目繁多的所谓民族传统节日庆典的迅速“复兴”,以及如火如荼的申报入选各种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热潮的不断涌现。作为一种自在发展的文化表现形式,浮现在社会生活表层的民族传统节日庆典,既是整合地方社会的重要形式,更传达了各族民众对于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自身存在价值的总体认知。因此,民族传统节日庆典的传承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社会的现实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一些地方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多,唤起世人对于传统文化的实在意义进行重新评估的迫切要求,复兴传统文化的社会呼声亦因此日渐强烈。在此等情状之下,以实际行动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并以之诠释“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含义,也就成为地方政府不得不认真面对并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并且因为互联网时代社会舆论压力的陡然增加而衍生为种种难以消除的政绩焦虑。而作为消解这种政绩焦虑的重要方式,通过不断“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大操大办所谓的民族传统节日庆典,并积极申报入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以努力彰显行政权力的承担者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心和决心,开始列入一些地方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由此,“民族传统节日庆典”得以大规模形成并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评估政绩的重要指标向之一,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也因此得以进入一个空前高涨的“兴盛时期”。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商业资本的利润追逐
以鲜明的活态性作为其存在表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与世隔绝的文化表现形式,而总是沉浸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大海之中,并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人类经济活动的“特殊”运作方式,建构了一个从主观的、个人的基础上分离出来的价值领域。而经济活动的过程及其差异、功能与内容之间的张力,则不仅造就了“价值”的客体以及主体之间具体的、特殊的生活联系,更开启了其他社会存在(物)转化为商品的可能性。⑨这种开放性,既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拓展了“走出去”的路径选择,也为商业资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渗透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目前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大致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倡导“施予式保护”,即由政府投入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一是主张所谓的“开发式保护”,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向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激发其生存活力,以进一步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⑩前者是目前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普遍采取的保护模式。而后者的保护模式,简言之即是非物质文化的资本化运作,其意图无非是想借助市场的力量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由于前一种保护模式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倾向于引入商业资本,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之所以能够从文化主体“星星之火”式的自我表述,演变成为一种具有“燎原之势”的社会文化现象,固然离不开地方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但商业资本的推动作用似乎也同样重要。事实上,单纯依靠文化主体的“自觉”行为,或者地方政府出于“责任心”和“使命感”而采取的行政干预手段,似乎都难以保持这场运动的持久性和延续性。商业资本的渗透及其之于利润的追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性保护”,近年来似乎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方式。这种以发展民俗旅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开发性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增进了社会各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了解。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种通过经济手段推动地方文化产业发展的模式,使越来越多作为文化主体的当地人意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谓经济价值。
在20世纪的最后二十年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发展理念,对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或许是史无前例的。而在这种理念所形塑的社会实践当中,GDP之类的数量指标俨然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标杆。如此,一种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价值,往往就需要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经济数据”来证明。商业资本的渗透以及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似乎不仅迎合了这种时展的“需要”,同时还有力地证明了其之于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现实意义”。然而,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就是,商业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与文化意义的权衡当中,对于前者无疑会有着更多的期待,并在相当多的时候直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到竞争色彩更加浓厚的资源博弈场域之中,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渐偏离其最初的设想,并最终成为商业资本谋取利润的工具。
商业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彰显出来的巨大推动力,似乎已经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相信,一旦有了商业资本的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就可以水到渠成。这种估计或许过于乐观。我们无意否定商业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促进作用,但更倾向于认为,商业资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渗透,其最为主要的目的似乎是利润而不是其他东西。事实上,对于那些精于算计的经济资本经营者而言,他们追逐商业利润的热望,往往远甚于对所谓文化发展的渴求。由此,我们或许需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由商业资本所制造出来的一些文化繁荣景象,其实只不是一种表面现象,而远非它的本质使然。诚如布尔迪厄所说,对于经济资本而言,“没有超功利性也就不可能有利益”11,然而,无论如何,利润或许仍然是商业资本所追逐的最为重要的目标,这似乎是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社会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的确需要倚赖于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这当中除了文化主体的自觉以及地方政府的扶持之外,还需要商业资本的积极推动。然而,商业资本的本性之所在,乃是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润。因此,无论商业资本拥有者的投资愿望如何迫切,我们都不应过高估计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诚意”。实际上,要求商业资本不计回报地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是一种不切现实的期待。
四、断裂与脱节的文化经济秩序与全球化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在某种全新的意义上,现代世界已经成为一个互动体系。而文化同质化与文化异质化之间的紧张关系,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全球互动的中心问题。阿尔君・阿帕杜莱(ArjunAppadurai)认为,我们必须把全球文化经济秩序理解为一种既互相交叉重叠又充满断裂与脱节的复杂秩序。在这种复杂秩序中,人种、机器、货币、形象和观念越来越各行其道,以致于断裂与脱节成为全球文化政治的主要特征。12事实上,在全球化的巨大冲击之下,传统与现代、经济与文化的断裂与脱节,似乎已是有目共睹之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博弈现象,或可以认为是这种断裂性与脱节性所导致的社会后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存在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群体试图弥合经济与文化断裂与脱节的种种努力。然而,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随着文化主体之于“身份”的诉求愈演愈烈,权力承担者的政绩焦虑不断加重,商业资本对于利润的追逐日益多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似乎已经陷入到一场多方力量全力角逐的资源博弈之中。
在传统社会中,“经济总是沉浸在文化的大海之中”。然而,全球化背景下断裂与脱节的文化经济秩序,正在割裂经济与文化之间这种“天然”的依存关系。以断裂性流动为基础的全球文化经济互动,一方面使世界经济与文化的“跨越式”发展成为可能(如通过所谓的民族文化资本化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等),另一方面也会以一种看似难以抗拒的力量不断侵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社会土壤。碎片化的生存状态,既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利益群体提供了资源博弈的竞争平台,也由此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的种种不确定性。这样,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明确的目标和指向,也就成为全球化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诚如一些学者所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民间根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固然离不开行政部门的引导,离不开商业资本的支持,但更需要作为文化主体的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13然而,由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上的话语权的缺失,以及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物质资源的相对短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的普通民众,在这场博弈当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地方行政权力的承担者以及商业资本的操控者,由于在话语权和资源配置方面拥有文化主体所难以企及的主动权,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他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主导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方向并决定某些实得利益的流向。这种悖论性的博弈格局的现实存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无疑是令人担忧的。实际上,由于话语权的缺失和发展资源的短缺,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的去主体化现象似有日趋明显之势,而其导致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凸显。14如何确保文化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不仅关系到文化主体的“身份”问题以及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主体的主体地位,积极协调好利益各方的关系,并妥善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导向问题,在这场错综复杂的资源博弈中实现多方的共赢,因之成为全球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际社会一项重大的文化战略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15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深刻的社会转型,在使人类的物质生活获得极大丰富的同时,也对各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重而道远。正视全球化背景下断裂与脱节的文化经济秩序,客观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博弈现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繁荣,既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路径选择,也是历史所赋予我们的一项艰巨任务。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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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1月。
[14]吕俊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去主体化倾向及原因探析》,载《民族艺术》,2009年第2期。
[15]王文章、陈飞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载《求是杂志》2007年第17期。
【基金项目】:广西高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桂教人[2010]65号)阶段性成果。
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即“(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工艺”。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巴黎,2003年10月17日。
②该公约所定义的文化遗产,只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类。
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巴黎,2003年10月17日。
④王文章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主要有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等。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0~70页。
⑤在鲍曼的眼中,“流动的现代性”的“流动性”,指的是社会的“流动”与“解体”。参见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⑥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2页。
⑦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⑧相关数据根据国发〔2006〕18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11〕14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分类统计而得。
⑨陈庆德、马炜:《文化经济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⑩牟维、李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博弈探索》,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7期。
11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191页。
12为了更好地考察这些断裂与脱节,阿帕杜莱提出了观察全球文化流动的五个维度,即:(a)人种图景(ethnoscapes);(b)媒体图景(mediascapes);(c)科技图景(technoscapes);(d)金融图景(finanscApes);(e)意识形态图景(ideoscapes)。并且认为,这些景观流动的、不规律的形态,深刻地体现了国际资本的特征以及全球文化经济的断裂性与脱节性。参见Appadurai,Arjun(1996,2005):DisjunctureandDifferenceintheGlobalCulturalEconomy,inModernityatLarge:CulturalDimensionsofGlobalization,London,Minneapolis:UniversityofMinnesotaPress.
13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1月。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1篇10
档案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通常认为,档案馆具有四大社会职能,即:积累和管理国家档案财富的职能,传播档案信息为社会服务的职能,提供原始凭证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职能,承担宣传教育的职能。以上所述的几项社会职能,尤其是积累、管理档案,提供原始凭证等,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档案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但这种肯定是间接的、相对的、不完全的。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系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这其中多数环节都需要当地或更高级别档案馆的协助和配合,发挥档案馆的重要作用。例如确认的过程需要参考一些档案馆保存的有关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以确保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传承悠久;立档的过程是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更是与档案馆直接相关的环节;保存是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的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当地档案馆密切相关,同时需要博物馆、图书馆等机构的配合;保护环节是指用各种具体的办法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等等,离不开档案馆的技术和场所支持,例如江西艺术档案馆为了配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利用馆藏内容,整理出古老剧种、剧目原始文字、音像资料以供利用,加大宣传力度,主要有弋阳腔剧目《还魂记》、青阳腔剧目《贵妃醉酒》、宜黄戏剧目《祭江》等,以及具有江西特色的民间歌曲、民间舞蹈和民间风俗以及傩文化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传方面恰好与档案馆的第二项职能相吻合,档案馆通过对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和开发,使之更大范围地向社会各界传播,辅之以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保护意识。
由此可以看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离不开档案馆的支持和配合,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档案馆义不容辞的责任,与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相比,档案馆更具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和义务。
档案馆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
目前,档案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一些成功的尝试和举措,但仍需要加以进一步探索与研究,力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点,将保护职责规范化。
1.提供馆藏档案为中遗和遗产鉴定工作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先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体现着我国几千年来的精神文明和文化底蕴,保护这些珍贵的遗产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地方政府拿申遗作为生财的工具,以国际认可的“文化遗产”来带旺商机,带来政绩,为申遗披上了商业的外衣,在此过程中,有可能缺乏足够的档案证据或资料支持,有的甚至利用虚假证明,这对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财富,也正因为这一特点,它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所指的对象是具体、静止的,档案资料也相对完整和有针对性。因此,档案馆应当从多角度查找有关项目的档案材料,例如从民间生活的相关记录中查找对某一项民俗的记载,用丰富的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提供服务。
2.为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存
在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和宣传等过程中,通常都会形成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资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档案馆是社会最重要的资料保存与服务机构,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将为后人研究历史提供凭据。因此档案馆应当为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将相关的资料及在保护过程中形成的“保护档案”集中起来,制定适宜的保存策略,以便管理和更好地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服务。此外,档案馆还应当广泛征集相关的历史档案及资料,只有拥有了大量的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档案,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3.确保有关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促进利用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为确保各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弘扬和展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是应采取的多种措施之一。利用的前提是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各地各级档案馆有义务开展保管和提供利用等业务,将完整安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适当地提供利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口口相传、记载不多或不适宜推广的民间技艺,要对症下药,用拍照、录音、录像和保存实物等方式将珍贵遗产记录下来,保留历史的原貌,让这笔文化财富沉淀,避免“人在艺在,艺随人走,人亡艺绝”的类似情况发生。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开放方案,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地主动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展示与利用的服务,让后人了解我们祖先的生活状态。
4.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调查工作
研究与调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以及进一步的传承与振兴等许多方面。尽管档案馆不属于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档案馆就不可以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只要重视参与并采取得力措施,档案馆在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档案馆从事研究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利用馆藏资源,系统地了解遗产项目。一些县市级档案馆,往往有一些对本地区民间文化比较熟悉的馆员,档案馆完全可以组织他们与其他有关机构进行合作研究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立档、记录、整理,等等。这样做既可以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力量,还可以提高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的学术研究能力。
各地档案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
在全社会越来越关注和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之际,各地各级档案馆也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作用,在各类专项遗产申报、保护和宣传振兴方面积极参与,树立了很多成功的典范,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各界的影响,拓展了档案馆的职能范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例一: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在此项工程中率先提出“北京将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北京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逐步建立各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依据此档案库提供的信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计划性。
例二:江西省艺术档案馆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重点收集了“保护工程”申报项目文字资料61卷,包括照片311帧、光碟67张,以及江西部级艺术之乡材料19份;建成并开通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保护网”,这是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通的第一网;“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之《扛西卷》(7部)现正在收集基础资料;依托馆藏和收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江西省艺术档案馆着手编辑《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照片图鉴或画册及《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系列丛书,并将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
例三:辽宁省档案馆发出公告,面向全社会征集各类历史档案资料,在这次征集中,有关辽宁地区各个历史时期具有特殊意义和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都成为征集的内容,像东北大秧歌、踩高跷、皮影戏等这些民间艺术,它们将首次收录进辽宁省档案馆。因为这类历史遗产不能像物品那样进行实物收藏,档案馆工作人员计划前往海城拍摄收集当地民间艺人踩高跷的影音资料。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到具体的个案,落实到普遍的传承人,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分析与实践。不过,由于缺乏深层次的关于传承人性质差异的研究,因此很多保护方案只限于部分传承人才具有意义,或者说,一些地方性保护政策往往偏于一端,造成保护上的失误。
一、总体性保护
2003年9月29日至10月27日,联合国科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通过了重要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保护的迫切性,提出了明确的宗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同时,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了较为具体的总体性保护方案:(一)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既可促进相关保护机构的建立,也可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习俗予以尊重,还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并创造促进它的利用。(五)通过教育、宣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传承。(六)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方式,强化其价值和传承。
政策层面,总体性规范国家各个社会群体和个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与保护,总体性实施国家行为,以专门机构的方式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以国家意志来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分散的、无组织的、长期失去合法性的国家传统上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整理和保护。这样一些政策,无论在权威性、参与性方面,还是在整体性、系统性方面,都将一国一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很高的地位来认识并加以专门性管理,给予其合性身份,达到了实施保护的有效性目标。
研究层面,强调总体性的指导与合作,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部分,寻找其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在人类学意义上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线索与传播规律,同时,为总体性政策提供支撑性条件。在这个层面上,研究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目标。
普及层面,强调总体性的范本和传播体系,以教育、公共传播体系和国家示范性代表作来引导国民关注和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长期的国家制度性努力来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理论和传承价值,是为上述层面目标的最终达成而确立的基础性方针,根本意义上,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传承的核心方式与必然策略,因此,普及层面的总体性要求,事实上已经奠定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坚实基础。
与之相适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沿袭了《公约》的思路,也主要从制度、研究和普及三个层面来推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是一个总体性保护方案。由此,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所强调的保护方法称之为总体性保护。
总体性保护基于自己的宏观目标而没有落实到传承人保护这一次级的保护项目上来。但从系统性的保护要求来讲,传承人必然是其重要的保护内容。可以将这一总体性保护方案看作传承人的总体性保护。从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的命名现状来看,总体性保护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第一批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医药等五大类;第二批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五大类;第三批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非遗的十大项目。这些保护名录,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传承人保护的意识与措施是明确而有力的,在这些众多项目中的传承人的评审中事实上也兼顾了整体性原则,注意到以国家力量来展开总体性保护的必要性。
另外,总体性保护的积极意义是,在各种文化力量并存共鸣的时代,在世界文化受到全球性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影响之际,总体性保护可以完成一种文化整合,既在文化系统内容,也在全球化将背景下的各种文化系统之间,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为一种文化形象,一种贯串于人类文化史之中,融汇于不同文化系统之中的具有文化核心价值地位的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的总体性运动和世界性传播,最终将几乎被现代文化与信息文明所淹没的文化遗产重新拉回到社会文化的台面上,重新唤起人们对文化传统的反思与兴趣,重新建立起人类智慧与理想的历史线路。在这个意义,总体性保护是一种起死回生的策略,它已超越了自身目标与宗旨,而成为人类文化在今天如此繁杂、多元的社会中必定要呈现出来的一种面貌。
与此相关,我们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发现了总体性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症结,必须要以某种方式去冲破,去打开。最大的问题是,总体性保护是以普遍性法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方案。而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所必须反对的。也就是说,总体性保护走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反面。这样一种保护,如果没有认真的、细致的、批判的眼光来执行,就很可能回到了保护之前的状态,以一种原则去衡量无数的个性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么不得要领,没有实际效果,要么就会大量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保护成了摧残,总体性也就完全失去意义。
二、类型化保护:走向非遗保护实践的有效原则
在民间工艺传承人的保护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有较为宏观的保护政策,但对于十多类民间工艺传承人而言,则面临困惑。政府强调要保护传承人,主要以市场化方式加以保护。这显然是一个单一原则。在传承人当中一些有其他职业,不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也有传承人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传承人与所传承的工艺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情况,而是有着复杂的关系,有的以此为生,有的则在生活充分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一种创作,还有的在市场化中找到了传承的方式,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以市场化来总体性保护,则很难从中为所有传承人找到一个统一的保护方案。因此,我们有必要来重新思考:这些传承人,是否可以重新找回其个性化的传承方式。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类型化保护观念:即针对传承人在年龄、职业、民族、性别、传承方式、传承目的以及对非遗的态度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传承人保护分为三大类: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据此制定个性鲜明的传承人保护方案。扶持性保护是指保障传承人的生计与基本发展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尊重和捍卫传承人基本的生存权,理解和同情传承人的生活处境与人生际遇,将保护的第一原则落实到传承人的日常生活与家庭生计方面,充分鼓励传承人在生计困境中要志存高远,不弃艺术和传统,建立长期的扶持关系,为传承人恢复健康的身体与身心创造条件,为传承人自觉而坚定的担当传承使命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
引导性保护是指政府以政策咨询、知识推介、发展设计等方式协助传承人找到发展之路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注重并推动传承人走向社会,引导和提升传承人的传承意识与传承决策,将保护重点放到政策方面,有效利用传承人自身的良好环境与经济社会基础,创造一种整体性的传承氛围,为传承人更好地担当起传承使命。
开发性保护是指政府在施政实践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一个积极因素加以运用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动力价值,将传承人纳入到社会发展的主轨道上加以运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社会保障,推动传承人开发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空间与社会功能,将传承人的文化创造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融于一体,突显出传承人的历史地位和文化价值。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范文1篇1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武术;资源;开发
前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非物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是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今天,在文化、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的传统武术正在受到冲击,一些文化特性正在消失。因此,在目前这种状况和形势下,利用国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而加快对传统武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刻不容缓,且意义重大。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1.1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举措
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从保护物质类遗产需要,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见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本公约在2006年起正式实施。
1.2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人类的共同财富,发掘、传承、保护它不但体现着现代人类对于自己祖先的尊重,也更体现着对于我们自己历史的善待。随着近几十年国家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内综合国力逐步提高及民族意识理性回归,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我国2002年正式启动“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工程”,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简称“非遗法”)无疑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有基本法可依的新阶段。
2.民族传统体育――传统武术现实中存在的难题状况
我国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传统武术作为在中国农耕文明背景下形成并发展至今的,以套路、散手包括功法练习为内容,以家传或师徒传承为主要传播方式,以提高道德修养和技击能力为主体价值,注重体用兼备的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传统武术符合它的内容要求,完全可以根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特点等进行保护[2]。
2.1传统武术技艺失传现象
“在经济、文化的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背景下,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会环境,正在逐步走向消亡,这种现状实在令人堪忧。”[4]传统武术是流传着民间动态的、活的文化,需要靠口传身授、手把手的指点相传这样才能把一代代流传下来的看不着、摸不到的运动性文化传承下来。当武术在流传过程中,传授者为了保持自己的技艺不被其他人超越或有私心往往不会把自己掌握的武术技艺完全的传授给学习者,这就在传习过程中造成了传统武术技艺一代比一代传授的少,造成了一部分技艺的失传;武术门派众多,传授武术技艺时都有自己的门派规约,择徒而授、传男不传女、不立文字、口传身授、传统武术传承人突然的病危没有把技艺流传下来等致使一些技艺没有流传下来而失传[3]。
2.2传统武术继承人现状
传统武术扎根在农村,农村经济的落后及生活的贫穷,现实地影响了下一代练习传统武术的积极性。在经济、文化全球化的影响下,青年一代崇尚现代文明,很快的接受了外来生活方式与文化娱乐方式,崇拜外来文化。对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逐渐失去兴趣,不愿学习继承,导致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吸引不了青年人的目光,濒临失传危险。随着社会崇拜趋利化、金钱化特征的显现,年轻一代不留恋与农村,而是通过考学、打工到城市工作、生活,改善落后时代的现状。传统武术传统主体散失,极大地影响到了对传统武术技艺的传授,造成了传统武术继承人断代现象的发生。
2.3对传统武术保护过失
国家体委在1979年1月下发了《关于挖掘、整理武术遗产的通知》,1982年12月召开了全国武术工作会议,提出“挖掘传统武术,抢救武术文化遗产,是当前的急迫任务。”随后成立了武术挖掘、整理领导小组,自1983年起,全国各地的武术挖整工作逐次展开。然而因为后续工作没有持续跟上,而导致了一部分文献资料发潮变霉、一部分录像带遭到损坏,造成了挖掘、整理后资料的再次损坏无法弥补的遗憾。挖掘、整理工作是一件长期的、持续的工作,而不是一阶段性的。
3.政府对民族传统体育―传统武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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