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15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华县皮影文化;权利主体

中图分类号:K892.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0-0148-03

2012年,公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中国共有26项,数量上排名世界第一。在国务院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第一批是518个,第二批是510个,第三批是191个。在我国悠久的五千年历史中沉淀了太多的优秀文化,传统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象征,是人民通过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在保护国家和民族文化传承以及推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可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长期缺乏有效、合理的保护,例如在经济开发中对其的不当利用,在关于权利拥有人的确定方面没有真正落实,权利人之间利益的不均衡等现状。除此之外,外来文化也强烈冲击着本土文化,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已经渐渐消亡了,其最后的生存堪忧。所以,保护和弘扬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诠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20世纪50年代即二战结束后,全世界的经济和政治基本处于一种百废待兴的状态,战争以及战后的大规模重建给世界各国的文化古迹和自然遗产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面临这样的环境,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保护文化古迹和自然遗产的重要性。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年11月,宣布第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本公约的第二条对其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

2011年中国终于出台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指出: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2]。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基本借鉴国际上相关公约的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并充分展示了这个民族的个性和习惯。其具体的特点如下:第一,具有传承性。它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被人类以集体、群体或个体方式一代接一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由遗产的本质所决定的,换言之,就是我们的祖辈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经过一代代劳动人民的积累和改进并以师徒或团体的形式流传下来,逐渐形成今天的技能或习俗。第二,具有活遗产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线的活遗产。它传递的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的发展中所形成的特有文化信息,存在着应当世代传承的必要性,是这个地区文化的活化石。第三,通过以口传身授形式体现的传承性。在历史的发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与精英文化一样的正统地位,相关的史书也难有记载,它的传承形式主要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具有很强的“口头性”,而很少以书面形式流传下来。第四,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特征。非物质性,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但所谓的非物质性,并非与物质完全对立,相反,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以物质为依托而呈现。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才是公约所保护的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根本体现不在于其依托的物质载体,而在于其最终呈现的精神文化内涵。例如,节庆礼仪所代表的文化。

(三)华县皮影文化的介绍

皮影戏,又称“影子戏”或“灯影戏”,是一种以兽皮或纸板做成的人物剪影,在灯光照射下用白色的幕布,一边操纵戏曲人物,一边用当地流行的曲调唱述故事,同时配以打击乐器和弦乐,有浓厚的乡土气息,是我国民间广为流传的傀儡戏之一。从四千年前到21世纪的今天,皮影通过不同的方式展示了时代的特色,在几千的文化发展中,其历史悠久,但不同的史学家及戏剧艺术家对其起源及形成的问题影响最大的观点是“汉代说”:两千多年前,汉武帝爱妃李夫人染疾故去了,武帝的思念心切神情恍惚,终日不理朝政。大臣李少翁用棉帛裁成李夫人影像,涂上色彩,并在手脚处装上木杆。入夜围方帷,张灯烛,恭请皇帝端坐帐中观看。武帝看罢龙颜大悦,就此爱不释手。这个载入《汉书》的爱情故事,被认为是皮影戏最早的渊源。皮影戏是中国农业文明的产物,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在封建社会,农民对很多自然现象难以进行合理的解释,于是就简单地归结为鬼神作怪,由此产生了对鬼神的崇拜。皮影戏便是对鬼神崇拜的一种表现,是“以虔敬所有超自然的神为第一目的的艺术”。2005年1月,陕西省文化厅授予华县“陕西省民间艺术·皮影之乡”称号。2006年6月,华县皮影被国家文化部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7年3月“华县皮影制作工艺”又被列入《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8年9月,华县皮影文化产业群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法律理论困境

(一)保护非物质遗产的立法指导思想问题

在立法之初,对于建立一项法律制度而言,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一下问题: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制度?建立这个制度要解决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其立法的宗旨是什么?要体现何种法律利益关系?并且最终能够实现什么社会目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真正的意义和价值不只是其本身的物体存在,而是其背后所反映的丰富多彩的世界各个民族的文化和其对人类文化形态多样性的贡献和在未来的实用性存在的可能,因此,力求全面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必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作为立法的基石和目标。基于这个认知上,我们传统的以静态的物品作为重点的保护对象并且将保护的落脚点放在某些有形物品的管制上的方式已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选择,这样的保护模式是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合理的利用,也不利于在制度建设上获得其他国家的合作与支持。典型例子是日本与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这些法律无一例外地将保护静态物品并限制其流动作为立法的基本切入点[3]。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肯定。但是在这几十年的文化法律制度的建设中,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有以下问题:“要申报可保护”、“多利用少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重保护而轻开发利用的倾向相当明显;基层的保护工作机构大部分没有建立,往往依靠国家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来实现;对于如何更好地开发或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地方没有专门工作人员,没有系统有效的理论研究,部分是靠自己以保护工作的实践为参照。在2011年之前,我国由于缺乏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陷入了一些僵局,工作无法全面展开,保护工作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是,2011年2月正式出台一部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它的出台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虽然其本身还有相当的局限性,但是总体看来,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在确定一种法律关系之前,我们要知道这个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权利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进行明确界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法律确认的前提。根据现在所知的历史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是特定民族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它起源于民间,其初期的创始者往往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其形成和发展往往是某个民族或者地区连续创作的结果,所以不特定性和群体性使其权利主体无法得到确定[5]。例如,在华县皮影中,有的皮影雕刻的技术或产品是一个村庄群众集体的创造,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群体和这个群体所生活的地区或是地域就对这项传统知识共同享有所有权。然而在华县皮影文化资源通过旅游等经济手段得到开发和利用时,作为华县皮影文化权利主体的群体或个人,只有相对少部分通过皮影加工或是皮影的销售等能得到相应的经济收入外,更多的是大部分的经济价值并未反馈给真正的权利主体本身,也就未对其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在其他的国家也大量存在这样的例子,当《狮子王》在世界各地热播的时候,那些拥有著作权、版权者在计算着银行账户是否有百万万美元进账时,而象征性的1英镑是起初根据其自己民族歌曲来改编曲目的非洲祖鲁族艺术家林达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用传统知识产权的观点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要么会遗漏掉许多其他重要的相关主体,要么会导致主体的泛滥,因而无法对这些主体权益作到切实的保障[3]。

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主要归结于以下的原因: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传承性、以口传身授的方式传承和非物质性等特征,国家或是朝代的更替、民族的变迁、自然灾害或是昔日环境的改变所形成的人口流动,致使出现大量的民族交错居住的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再次进行新的传承,以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确定极其复杂。另一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相对以行政保护为主,将一些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在行政法规中却赋予了类似主体资格的权利,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上由一些省、自治区政府部门中的相关文化单位,或者是国家文化部,或者民间组织等作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而且这些行政规定并没有涉及所有权问题,仅仅只是赋予了其申报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难以确定

理论上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权利性质的研究亦颇为热烈。这主要涉及法律性质问题。有学者认为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政府责任,通过公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由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是各族人民在长期劳动生活中创造的绚丽多彩的文化,充分体现了民族智慧与文明,是为这些人民所认可和接受的,也会在以后朝着他们所独具特色的方向成长。同时,相对于一般知识产权而言,因为其存续期较长,对于在长期的传承和发展中,无数的劳动人民在这个文化遗产中留下了自己时代的特色,使其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和公共性,由此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具有公权性质。也有学者指出,有必要在公权保护之外用私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与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一个民族或地区传承该民族或地区所独特的民间习俗或传统习惯,这在表层上所反应的群体性、地域性特征是一目了然的也充分体现了明显的“公有领域”的现象,因此其也可以看作一种“集体私权”。除此之外,在现代法治中私权能够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权利主体的权利,因此将其定位为私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有利。多数学者主张采取公权与私权并行,以相互结合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法律上的民事保护与法律上的行政保护并不能简单地互相取代。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是一部行政法,在性质上与现行文物保护法相同。该法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保护: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进行了明确区分;其次,将其性质定位于与现行文物保护法一样——以行政保护为主导;接着,在文化保护的具体措施中,坚持区别对待,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将其保护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建立不同的档案、认定办法来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更好地解决仅仅运用民事保护所带来的问题,例如在知识产权中无法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不能进行权利主张的问题,保护期限无法确定的问题,许多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市场价值的问题等等。综上而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两种法律的保护手段或途径是并行不悖的。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Z].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Z].

[3]唐广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保护[C]//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篇2

关键词:制度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模式

我国的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多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不断变化以及人为的破坏,部分文化遗产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甚至遗失。鉴于此,为了使我国的历史文化能够得以延续、发展,近年来,国家及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对遗产的保护方面有很大关注,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目前存在的地区发展不平衡及文化遗产资源禀赋之间的差距,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当中逐渐形成了多种保护方式,逐渐形成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双轨运营的保护模式。

保护已成为文化遗产类旅游资源开发的制约瓶颈。为了有效地实施保护,笔者认为:从制度安排角度,依据硬约束,从公共物品的理论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

一、相关研究回顾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是一种无形的,需要借助于载体展示的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流失的问题。如何保护并形成特殊保护模式对其进行保护传承,已成为一个重要选题。以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传承人为载体,因此对传承人的关注便成为大多数区域最初采取保护非遗的首选形式,并在保护模式的研究中有所成就。

张国超2009)在研究非遗文化遗产特征时,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其活态性,从而指出“以人为本”的保护模式,同时也是非遗产最根本的保护与开发模式[1]。吕群超,谢新丽等2010)在宁德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研究为例,提出了旅游节的保护模式,突破了保护传承人模式和传统节日庆典模式的单一模式[2]。张燕等2010)在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模式的选择中,指出了少数民族妇女在遗产保护主体的重要性,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的同时,从经济权益[3],受教育权利,社区自等方面,说明保护少数民族妇女权益对传统的民族文化的影响,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保护模式[4]。谭志国2011)在新模式下的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位移并显示其成为一个先决条件,会展项目,同时由于自身的发展、传承及民族经济文化繁荣的需求,又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会展历史性结合在一起,从而提出了“会展活态保护模式”[5]。刘江2011)在明代长城的保护,北京杭州大运河两个典型的线性文化遗产,提出了必须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线体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保护模式[6]。长春江,王文义2012)以梅州妈祖信仰为例,在妈祖信仰的视角提出了发展旅游业的保护模式[7]。韩富贵2011)通过对非遗旅游资源开发研究,提出生产性保护模式。

曹新明2009)对法律保护有了明细归类,包含有法国模式,日版模式,韩国模式以及版权模式这几类具有国际特点的模式[8]。魏清沂,罗艺2012),王吉宏2013)基于对民间文学的特点,对公共,私人法结合保护的优势要详细,阐述了公共的现状,私法保护,并提出了公、私法保护模式[9]。2009年周安平,陈云,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陈宗波,周玉林2010)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魏丽丽2012)研究专利权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版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0]。

通过对学者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研究,可以看出划分的标准不统一,比较分散缺乏系统的有层次的划分。为此,本文从保护的主体,保护手段及保护方式等观点出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进行界定并划分研究。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承的一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物质形态存在,并且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主要有礼仪、节庆、口头传统、民俗活动、有关自然的各种民间传统知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作为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是当前研究的重点。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从而对其保护模式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一)无形性:所谓无形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不占据具体的物理空间,人们只能从感觉上进行感知。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于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端午节”是我国著名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该节日没有有形的物质作为载体,而只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生活,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节庆形式。2008年,我国将这一节日正式定为国家法定节日,这是我国对非文化遗产无形性的一种有效保护,使这一传统内容和文化能够得以传承。

(二)传承性:所谓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环境下,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下所沉积下来的。一般而言,一种具体的文化遗产,它需要经过历史的演进,进而以人们的文化品格和精神寄托形式而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传承性使得其保护需要有一种良好的氛围,对其所具有的原生态进行不断延续、承载。

(三)实践性:所谓实践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是对欢乐、喜庆、悲哀等情感的有效表达,是一种团体文化形式。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和实践相联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而构建相应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模式。

(四)活态性:所谓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不断的历史演进中创造出来的,具有特定的民族、区域、族群甚至国家特征。这一特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其保护措施也需要以文化环境保护为主,进而将其所承载的文化生态土壤进行保护,让这样的生存土壤和环境得以延续,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开放性:所谓开放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间和历史的改变而不断得到发展、延续和传承。如“春节”这一文化遗产,传统习俗进行最多的是吃饺子、贴春联、除灰尘、走亲戚、祭祖宗、放鞭炮、踩高跷等活动。而现在的春节,有很多活动已经被限制或者禁止,如放鞭炮等,相应的则增加了春节联欢晚会等新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性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传承,需要跟随时代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物化载体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是对其实施保护的基础和重要方式。在非物质文化的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器物的采集、调查、相关工艺流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文化背景等,同时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保护标准、规划和参与等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对非物质文化进行研究,本身就是建立在科学的调查基础之上,可以对文化进行一种有效记录,进而从中找到有价值的民族文化,确定与之适应的保护模式。

对非物质文化载体的保护主要是对其物化的记载方式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实质上是记忆的保存。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记忆上的保护。传统的传承是依靠人的大脑记忆,并通过传承人的言传身教进行传承。如果按传统的方式,单纯依靠人的记忆去保存与保护,就会出现“人绝艺亡”的风险性。在当前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的记忆,不仅可以通过文字、声音以及音像等进行记载,也可以通过将这些记载形式进行具体物化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记载工具还可以在电脑等极小的空间内进行保存,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立法和命名式保护

在立法保护方面,主要为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于2004年8月也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为基础,我国将2003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在这一立法依据基础上,我国各省、市、自治区要依据地方具体情况,尽快将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无序到有序,走向层层深入。

除了立法方面的保护之外,还需要进行命名式的保护。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通过命名的方式,以达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日本和韩国在命名保护方面做得最好。我国的命名式保护最早是文化部命名的“民间工艺大师”、“文化之乡”等,但中国的命名方式在申报、审查、命名、管理、资助、监督等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常规的完善制度,命名制度对文化保护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是对我国民族根本利益的保护、所有者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国家的一种保护。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和滥用都难以有效进行遏制。为了对非物质文化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这种侵害进一步发生,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一些强制保护措施来维护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首先需要明确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然后确立明确的使用许可制度。对于一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可以包括对民间传统工艺、民间绝技的保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艺术资料出境的限制,对著作权转让的限制等,以防珍贵的民间文化遗产被掠夺或流失海外。

三、结语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价值保护传承开发利用

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符号与精神家园,既向世界展示其曾经的辉煌,又向世界证明其精神之本。

文化遗产又按其形态分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有物质载体的文化遗产,如古文化遗址、古建筑、文物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没有物质载体,而以口头传承方式流传的文化遗产,例如民间说唱艺术,节庆礼仪等等。

中华民族具有丰厚的文化遗产,既有物质文化遗产(如长城、故宫、敦煌莫高窟、泰山、都江堰等),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格萨尔王史诗、东北二人转、端午节、杨柳青年画等)。其中许多文化遗产都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多在民间口头传承,常易散落或失传,有的甚至濒临灭绝。因此,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就成为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本文就非物质文化保护这一重要课题,略陈拙见,以期引起国人的共同关注,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上层楼,获得令人满意的实效。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与价值

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本土的,又是世界的,既是历史的,又是未来的。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衰与存亡。一个民族,倘若缺少文化支撑,便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不懂得保护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丢掉历史,也失去文化,因而就成为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成为一个注定要灭亡的民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是难以用文字来描述的。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人类历史的“活化石”,一旦保护不妥,就有灭绝之虞。因此有人认为:“文化遗产的最大价值是时间,文化遗产的最大敌人也是时间。历史使文化遗产有可能成为永恒,而永恒的时间又给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带来了客观难题。”(崔学德:《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谩议》,《学术纵横》第278-279页)。他所说的“文化遗产保护”,当然涵括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确要和时间赛跑,抢前抓早,抢先申请,提前抓落实。否则便易造成民族文化的缺失与整个民族的遗憾。据报载,我们传统的节日――端午节,已经被韩国抢先申报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令国人惊诧莫名,但据专家解释,这是一种合理的“文化抢占”,就如同商标注册一样。可见我们“抢占”在某些方面还严重滞后。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一个项目要成为非物质性的世界遗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历史价值性、完整性、真实性。”(高明达:《浅论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新世纪城乡群众文化建设》第38页)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又主要有三个层面:

其一是学者保护。所谓“学者保护”,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地位、作用被学者发现、挖掘、鉴定、确定,并加以收集、整理、维修等,具体实施的抢救、保护措施的过程。

其二是政府保护。所谓“政府保护”,是指在学者的民间保护的基础上,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并以政府名义明令其不得损坏,并拨专款、设专人进行修缮、抢救、补救、保护的官方行为。

其三是世界保护。所谓“世界保护”,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具体负责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已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成为世界性保护项目。

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大体上分为进化、播化、涵化三大阶段。非物质文化保护,要强化文化传承人的核心作用,通过传承人的收徒、传授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加以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是人类历史的“活化石”,但它们并非是死板的、僵化的,而是“用石头写成的文化史书”,正如美国文化学者克鲁伯与克鲁洪所说:“文化既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又是限制人类进一步活动的因素。”(转引自《文化学导论》第7页)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篇5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按照这一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二、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之后,社会各界纷纷把注意力投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过程中地方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在全球化面前,地方的人们开始认识、理解本土文化,并且意识到本土文化的重要性。所谓“文化自觉”,其意义在于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们对自身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文化的发展历程与未来有充分的认识。这种文化的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直接推动力。

在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并配合社会各界为打造和谐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球重视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大背景下,开始把民族文化的保护纳入重要工作的范畴。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办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并对如何建立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了重要阐述。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我国全面启动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形成普查报告、保护项目清单,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等。

在做好资源普查工作的同时,我国也注重从法律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管理、利用、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非常有利。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整体队伍不健全,专业类人才紧缺

我国各级文化部门大多数尚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的设置落后于工作的开展。原有的专业人才队伍或老化,或流失,到目前为止已荡然无存,现有人员岗位不定、业务不专、质量难以保证。

(二)经费资金不足,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经费资金不足是长期制约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最大瓶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更是极度匮缺,使该项工作启动难、开展难、深入难。特别是近年来市场经济意识在群众心目中越来越强,没有一定的经济力量做支撑,群众难以配合工作。

(三)认识不充分,缺乏力度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立法背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部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1篇7

[关键词]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文化产业

[中图分类号]C9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8-0086-01

勤劳而充满智慧的满族先民们创造了灿烂的历史文化史诗满族说部,这是一部弥足珍贵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蕴藏着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有北方民族百科全书和文化瑰宝的美誉,具有极高的历史研究价值。

长期以来,随着民间传承人的自然衰老和死亡,使这一民族文化瑰宝濒临传承的危机。2006年5月,“满族口头遗产传统说部”被首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被国家所重视,对其进行了抢救性的保护,出版了《满族口头遗产传统说部丛书》。其所选作品,是满族各氏族传承人讲述的优秀传统说部的记录,反映了满族及其先民自强不息、勤劳创业、爱国爱族、粗犷豪放、骁勇坚韧的民族精神。

基于如此重要的价值,我们有责任也有任务将其很好保护传承下去。但如何将这一文化瑰宝,能更好地长期有效地保护传承下去,这给广大文化工作者提出新的探索课题。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起:

一、政府对博物馆的保护

博物馆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如把满族以满族说部为主的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拿到博物馆进行,这将是非遗保护传承的坚实基础、有力后盾和可靠的保障。一方面可以看出,政府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和希望,另一方面看出,非物质文化本身的保护重要性和急迫性。

二、政府对传承人的保护

对从事萨满祭祀礼仪的传承人,市政府解决其工作问题,扫除其后顾之忧,从根本上解决过去萨满无生活保障的窘境,继而能一心从事萨满文化的传承工作。

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在文化层面上对其文字进行抢救性保护,这只是一个基础工作,要想真正地对其进行保护传承,必须从根本上进行加以保护,那就是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进行保护,归根结底,非遗的保护传承就是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和非遗法明确规定,所谓的保护传承就是对那些原始的元素加以抢救性的保护传承,这只有传承人才能做到,而传承人的自然衰老和死亡,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门类和形式,渐渐走向衰弱,甚至是失传和绝迹,传承和延续面临着严重危机,所以传承人在此变得极为重要。

三、对非遗资料的抢救保护

采取措施,从长计议。进行田野采风工作,踏查探寻,到传承人的居所,采录真实原始的第一手资料,进行整理,同时请传承人亲自进行零距离传授技艺(满族珍珠球、陈汉军单鼓舞蹈等),将这些获取的弥足珍贵的文字、影像资料整理成册或电子文本,存入数据库,进行保护,供专家学者查阅。

四、活态保护传承

有了以上的三点基础条件,展示展演是必要的手段。以满族说部为例,把其从书本的静态保护中,经过改编策划加入现代文化元素,搬到舞台上进行展示展演,这是一种新型保护传承手段和表现形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传承的初级阶段。例如2010年经过多次实践、探索、论证,满族博物馆根据满族说部的原始段子,经过自行策划编导整理出数个既具有原始说部内涵,又融进现代文学和表演手段等代表性的说部段子,使之走上舞台,成功地举办了首届“中国文化・发现《满族说部》活态传承大型展示展演”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同时得到了省、市领导和专家、学者们的高度赞赏和认可,这也是满族博物馆在这方面所做的创新和尝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非遗工作中,我们应始终坚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以科学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四级名录体系、保护传承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重视生产性保护,以及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等方式,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是要坚持抢救和保护原则,二是要坚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从保护方式和形成立体的保护生态两个方面去活态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总之,博大精深的满族说部,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泱泱千万字的说部史料是我们当今活态传承的深厚根基、坚实的基础。但满族说部毕竟是语言艺术,如果仅停留在文字资料上,从文化价值的角度看将是十分遗憾、十分可惜的。因此,抓紧活态传承就成为满族说部传承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如今活态传承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刚刚起步。无论是活态传承的方式还是手段,急需探讨、解决的课题很多。今天,在我们抛砖引玉的同时,应将对满族说部的活态传承保护工作、理论研究工作长期进行下去,为保护人类的宝贵文化遗产而不懈努力,这项工作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篇8

会议开幕式由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所长戴嘉枋教授主持,会议开始,全体与会代表为刚刚去世的我国音乐学家、新疆十二木卡姆专家周吉先生默哀一分钟,以表达对先生的深切哀悼与追思之情。

本次大会共收到论文43篇,参与讨论的学者达50余人次,无论是研究视野的宽泛、研究内容的深度还是研究方法的前瞻性,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代表们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观点和建议。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特点

刘承华的《“保存”与“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区分了“遗产”与“需要保护的遗产”之间的不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性、行为性、符号性、口传性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和成果的易逝性等特点,提出“保存”性保护和“生存”性保护两种策略。

周海宏教授的发言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持我们母性文明的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恢复感性良知,而这种感性良知来源于理性良知。另外,“京剧进校园”为时已晚,要真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从幼儿园抓起。周先生还从心理学和语言学角度对我国民歌中衬词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

郑茂平的《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里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从文化自觉的心理本质揭示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特征,即感性体验性、情感凝结性、心理图示性、心理期待性、心理弱势性、心理内隐性,这些蕴含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中的心理本质特征,会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目的的心理取向。

邓钧的《论“原生态民歌”的不可比性――兼及民歌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属性》通过对民歌概念和“原生态”词汇分析,认为当下关于“原生态”民歌实属一个伪命题。深化民歌形态、文化特性和功能的认识,将有助于对传统音乐文化本质特征的认识,为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周雪丰的《音响与音场――浅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指出,形态与生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方面,音乐最直接的形态是音响,而音响又寄生在音场之中,作者以音乐类“非物质”属性之音乐行为过程为切入点,阐释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响易逝性、传播变异性、听觉强制接收性特征,与音场直接影响其音响效果的特征。

二、有关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保护方法研究

这一板块的论文数量最多,充分显示出学者们在丰富的田野考察和音乐文化保护实践的同时所进行的学术反思与理论求索。

周吉先生生前提交的论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结合自己多年田野调查经验,提出要保护好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风格”的保护和传承,以及保护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这两点是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的关键。

秦序的《实现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间的良性互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分析了“十年”中继承与创新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指出唯有总结历史教训,找寻正确处理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的契合方式,实现传统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方能更好地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艺术的全面繁荣。

杨民康的《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从四方面深入探讨了对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认识:1、应该对“表演艺术”设定一个合理的适应性范畴;2、加强音乐文化生态学的相关研究;3、掌握好“传统与变异”、“保持与创新”的相互关系和评价尺度;4、注重多学科学者的合作与互动。

桑德诺瓦(和云峰)的《“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提倡并鼓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以及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的创新思维。作者指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曾遂今的《关于音乐类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行为的思考》提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来“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作者提出了音乐无形资源研究应该涉及的三个方面,并客观地指出几种值得质疑的保护措施,以供学者们思量。

李玫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还需建立文化结构形态系统化研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音乐文化研究必须立足到音乐结构内部的、微观的系统研究,其中重点提到对文化物质载体的工艺结构形态要加以关注。

李宏峰的《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论律学研究在音乐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针对当前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不足,阐述律学研究在纠正音乐遗产传承偏差、促进濒危音乐技艺恢复、确立传承者文化自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对律学研究如何与音乐遗产保护实践结合、如何为音乐遗产保护提供有益参考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胡晓东的《社会转型期民间音乐传承的思考》指出,社会转型时期音乐学者应该实现文化身份的转型,做好民间音乐文化“太史公”和“服务员”的工作,并且与管理学专家密切配合。此外,给民间音乐以音乐伦理学的关怀,使各种文化事象恪守准则,实现其应然状态,那么,民间音乐文化势必获得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

此外,就这一论题发言的专家还有张友刚、尹红的《唱起家乡的歌跳起家乡的舞奏起家乡的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之一》,刘子殷、林弥忠的《平民化、价值论和变化论――也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丁璐、赵杰的《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中的巨大作用》等。

三、各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有效政策、法规研究

韩国汉阳大学权五胜教授在其提交的论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后的当前韩国国家无形文化财活动》主要介绍了“皇室典礼音乐”、“盘嗦哩(叙事歌)”和“江陵端午祭”三个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基本情况及其保护现状,详细介绍了韩国政府和民众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当前所举办的一些很有意义的展演活动,对国内学术同行很有启发。

日本丽泽大学教授孙玄龄先生的《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想》提出“发展是文化的特点”,要求人们“注意当前文化的发展趋势”,认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表现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此外,作者还介绍了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一些表现,并简单介绍了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并以“日本民谣协会”为例,揭示了日本民间组织在传承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法律维护的角度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周安平、王庆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思考》,作者从准著作权保护角度对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几个相关问题予以思考,得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几个研究思路。

周安平、姚刚应的《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则通过一两个纠纷争议和部分文献,分析民间音乐作品涵义,试图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另就这一论题发言的还有周安平、张文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裴小松、张国强的《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方向选择――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文化空间的系统共生关系》等。

四、我国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的宏观研究

项阳的《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通过对自己田野考察的相关例证进行辨析,精要地阐述了当下民间礼俗与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相互之间的依附关系,旨在强化对民间礼俗和音声技艺形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开启了学者们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认识。

宋瑾的《原生态音乐的抢救与活态保护》强调了抢救原生态音乐的手段问题以及抢救之后原生态音乐的处置问题。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采取录像方式来抢救,进一步采用教育方式来传承,并制作数据库加以保存,作为重要的审美资源供各方挖掘利用。另就音乐的“活态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考。

章华英的《有关中国古琴音乐保护、传承的几点思考》针对如何对古琴艺术采取保护措施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其中重点指出“古琴打谱与古曲整理研究”,以及“琴学研究的深入与现代琴学之重建”的紧迫性。

张振涛提交的论文《神迹超群,辉映古今――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简要回顾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充分肯定了以杨荫浏、李元庆为代表的老一辈音乐学家们为中国乐器收藏事业的发端,为中国民族音乐事业的复兴所付出的辛劳与汗水。作者还特别指出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理念的重要性,给与会代表以很深的启发。

围绕本论题发言的还有韩启超的《“一代有一代之戏曲”启示下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杨曦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兼谈应用民族音乐学的视野与方法》、尚建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音乐教学范式转型》等。

五、有关各地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具体实例调研及个案分析研究

崔宪研究员的《长角苗音乐遗产保护得失谈》首先描述了长角苗的生态现状、梭嘎生态博物馆、长角苗民俗音乐及特色,并着重介绍了长角苗规模最大的文化活动――“打嘎”,最后指出长角苗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四大矛盾,即保护与脱贫、“先进”与“落后”、现代教育与传统习俗、继承与放弃之间的矛盾。

贾怡、伍国栋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大理古城“洋人街”戏台“天天有戏”调查》,在对云南大理古城“天天有戏”活动的兴起缘由、内容结构、操作程序等事实进行扼要梳理和描述的同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理论与之对应,阐述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与旅游业互生互利关系的看法。

曹贞华的《固守于绵延――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从中国的礼文化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指导性影响,儒、佛二教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岁时节令习俗对朝鲜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影响和民族认同是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基石四方面阐述了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揭示出其传统文化保护在“固守”中不断“绵延”的特点。

齐易的《从冀中“音乐会”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指出,要解决目前乐种分类混乱的局面,就必须尊重民间音乐局内人的自称,按约定俗成和“名从主人”的原则来为乐种命名。另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正常的“崇古”心态,以及各单位各部门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探讨。

就这一论题的发言还有马西平的《“西安鼓乐”溯古追今》、孟凡玉的《巢湖秧歌现状考察及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王晓平的《论紫阳民歌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个案分析》、金艺风的《羌族多声部民歌――“男声二重唱”》、李红梅的《关于二人台传承与发展的几点思考》、王群的《失落文明的挽回――云南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濒危民歌保护研究》、王志军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历史价值与作用》、徐作生的《莲歌渔唱舟争渡――阳澄湖渔歌实例调研及分析研究》、甘绍成、朱江书的《四川成都地区行坛道乐的现状调查》、秦太明的《泉州北管的艺术特色与传承保护》等。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篇9

关键词: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境内居住着彝、汉、藏、蒙、纳西、傈僳、苗、布依、回、满等14个世居民族,其中彝族人口243.7万、占全州总人口50%。自秦汉时期以来,先后有“邛”、“笮”、“夷”系民族及藏、汉等民族活动在凉山区域内,是藏彝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彝族在汉藏文化的冲击与碰撞中,以血缘家支联盟为依托来加强内部的凝聚力,采取自我保护性的封闭式发展,以抗御外来文化的干扰,逐渐在黄茅埂以西、安宁河以东并以美姑、昭觉为腹心的地区形成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特殊的环境使凉山在历史上成为一个自然地理上的区域性整体,不仅为千百年来繁衍生息于其间的各个民族提供了生存空间与活动舞台,而且孕育出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并保留至今。由此,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内涵底蕴厚重,表现形式丰富多样,风情浓厚和古朴,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独特性、原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以及巨大的传承价值和发展潜力。本文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个案,探索如何传承发展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策。

一、认清保护工作现有的状况

凉山州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几乎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领域。凉山作为完整保留着中国彝族北部方言的圣乍土语、义诺土语、阿都土语、所地土语四大彝族土语的核心文化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涉及民族语言、民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16大类160多子项。近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凉山州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彝族文化,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1.立法工作走在四川省前列。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民族地区有法可依,凉山州率先启动了有关立法工作,颁布的《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0年7月起正式实施,使凉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注重名录体系的构建。在深入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建成一批金字塔形的国家、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目前,彝族克智、口弦、彝族漆器髹饰技艺、彝族毛纺织及擀制技艺、银饰制作技艺、彝族火把节、彝族年、彝族传统婚俗等8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阿嫫妮惹、什喜尼支嘿、义诺彝族民歌、彝族苏尼舞、彝文书法、彝族杆杆酒酿造技艺、彝族摩尔秋、传统彝医药、彝族“阿依蒙格”儿童节等44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物质文化遗产是凉山人们长期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突出代表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珍贵的文化记忆和活态的生命基因,它完整地凝聚着彝族人民千百年来形成的文学、美学、艺术、宗教、政治、哲学及习俗等方面的传统观念和思维方式,在民间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3.建立健全保护和利用机制。在成立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及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同时,2006年7月,设立了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专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工作。2011年9月,在凉山州文化局成立了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单独设立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督查工作充分得到保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多年的运作,创新开展的“专家年会制度、专家咨询机制、专家评审机制、专家论坛机制”等新举措,为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业务指导。

4.探索数据库与生产基地相结合的保护路径。目前,凉山州的“彝族服饰”列入四川省首批生产性保护基地,“彝族火把节”、“彝族年”、“彝族口弦音乐”等列入凉山州数据库建设重点项目,各类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也已列入凉山州数据库建设保护规划,从而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生产、利用,逐步探索文化遗产数字化和生产性相结合的实验,让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持续健康的传承与发展。

二、正视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由于点多面广、投入资金不足、工作条件受限等原因,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造成很多历史遗留下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文物及濒临灭绝的民间工艺、彝族医药、手工技艺、彝族习俗、彝族歌舞等无法深入挖掘、抢救和传承。二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进行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丢失。如彝语标准音地文化保护区、阿都文化保护区、毕摩文化保护区、母系文化保护区等是有独特性、地域性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且这些区域的文化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需要整体规划的现实迫在眉睫。三是彝族村民中年轻人大量外出务工,人口流动性增强,传统文化活动难以开展的现象;部分彝族民众的传统文化观念逐渐淡化,参加传统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下降;使用彝语交流的范围逐渐缩小,以彝语为载体的口头传统逐渐失去传习条件;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后继乏人,各地区的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文化自觉意识不强。四是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较为突出,保护条例的落实还远远不足,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长效机制,还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五是非遗工作的影响力没有到达预期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滞后,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作的开拓性和持续性,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加大保护工作力度的建议

1.要进一步发挥联动工作效能,促进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大发展。鼓励凉山州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旅游局、民宗局、文联等单位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与此同时,建立专家联系县市的制度,加强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及传承情况,抢救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或数据库,做好基础性工作,为构建金字塔形的州、县(市)、乡(镇)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服务的同时,继续抓好省级、部级及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准备工作。将“彝族火把节”、“彝族年”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多样的表现形式的民俗节日,作为申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重中之重,提升国际影响力。这对于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的转化,即将其作为凉山州的文化品牌和文化资本,促进旅游文化的发展,进而为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的成功路子提供个案。

2.要立足实际,加快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步伐。通过各地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分别状况,分期分批逐步推进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以确保资金落到实处,发挥最大功效。为此,将圣乍、义诺、所地方言区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彝族村寨列为国家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以特色民居、独特民俗为保护重点,从单一项目、单一形态的保护模式,转变为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性保护,以凸显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资源的独特价值、文化内涵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进而科学、完整、系统地保护该区域奇特的自然风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独特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就会把文化和旅游有机结合起来,搭建平台,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有利于完整保存维护彝族民间文化资源的本原性和独特性。

3.要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选拔机制,加大相应的扶持力度。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对于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相应级别给予适当补助,建立传承经费保障机制。与此同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与监督工作,特别是把师带徒作为传承人的重要评价指标,改变传承人只传不授的老大难问题,从而有效促进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4.要大力普及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专题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逐步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经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使青少年近距离感受和了解本土优秀传统文化。营造良好氛围,激发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全社会之力,共同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5.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设立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金,开展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研讨,出版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成果。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演出、论坛、讲座和咨询服务等宣传展示活动,激发群众的自觉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进一步扩大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对外影响。

6.要注重和培养专门人才队伍,加大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研究广度与深度。充分依托西南民族大学彝学学院、西昌学院彝学学院、四川省哲学社科基地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凉山民族研究所等相关院校、科研机构,采取灵活多样的多种办学形式,大力培养一批复合型彝汉双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专门人才,主动挑起服务彝区的使命和职责,积极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沙马打各,阿牛木支.对凉山彝族民间文化的现状与发展的思考[J].民族(彝文版),2012(4).

[2]晓夫.省州联袂进京献策:凉山文化保护欲上新台阶[N].凉山日报,2013-3-2.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1篇10

一、现状问题研究

做好非遗对策方法的研究,找准非遗热点性研究,前提是要对非遗现状做到充分调研取证,进行大数据下我国非遗现状地毯式搜集研究,问题打井式榨取透析,非遗名录背后的跟进式理解,区域环境下非遗文化符号的针对性提炼。做到非遗整体认知,历史变迁了如指掌,问题反思切中要弊,基本特点娓娓道来,构成要素深度理解,才能保证后续充备的论证资料,才能规整研究方向不偏不倚,才能确保保护与发展方法切中要弊,才能实现技术与文化并行不悖,才能把握研究热点、焦点、主流,厘清主次,解决主要矛盾,兼顾次要矛盾,调整好党的执政方针与理论探索的关系,才能言之有物,避免过空、过大,脱离实际情况。关于非遗现状问题的研究在2016年依然保持良好的研究势头,在延续先前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拓宽。2016年,非遗现状问题研究,在2015年原有基础上补充与深化研究对象,跟进与细化了构成要素,反思与突破了问题与瓶颈,整合与追溯了研究进程。

2016年,关于非遗现状问题的探讨涉及到多地区、多民族,地区方面包括北京、重庆等2016年涉及到的地区还有:北京、重庆、新疆、宁夏、陕西、山西、安徽、云南、浙江、大连、江苏、福建、甘肃、山东、河南、湖南、湖北、黑龙江、广西、广东、广州、鄂尔多斯、苏州、江阴、玉溪、濮阳、温州、宁波、南通、南京、兰州、青岛、临沂、济南、滁州、临淄、恩施、自贡、郓城、凉山、泰顺、镇宁、泮村等。。民族方面包括蒙古族、纳西族等。这些研究对象和之前研究多有重复,但是不同的是横向纵向现状细化程度更高,对于新问题提出新方法,非遗更多以省、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观照比重增多,研究方面避免了过度碎片化、零散化,进行了一定现状问题的区域性整合。

(一)非遗本身现状的研究

2016年非遗现状问题的研究研究涉及到历史现状、理论或现实特点价值、相关机制体制。

非遗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有其动态变迁的过程,有其辉煌没落的“前世”,从纵向看对非遗研究要找寻它们最初那条线的起点,而不是把现状作为其研究起点,时常关注非遗历史的“后视镜”,避免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追尾”的惨剧。李旭关注于非遗文化变迁,以贵州镇宁县布依族的非遗保护为研究对象,对其保护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保护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变迁给予了关注分析,以期对保护与变迁二者之间的关系引起一定的重视。[1]萧放指出,对非遗的抢救保护工作的评价与认识,应从百年中国文化的历史进程与哲学文化的高度进行审视。[2]

今天是明天的历史,现状研究是未来的创造基石。有的学者重点对具体非遗、地区非遗进行全面现状调查,基于不同语境下的处境,肯定了既有成果,同样发现现有问题,提出方案。李冬颖采用问卷调查等方法,研究体育与游艺类非遗在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生存状态。[3]除了针对非遗本身的历史现状研究,也有非遗学术成果历史现状的梳理研究。有的以年代、作者、研究机构、期刊分布或资金资助为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基于非遗研究数据库非遗成果作为研究样本,借助CiteSpace、SATI、Ucinet或V0Sviewer等工具,运用诸如文献计量学分析,总结我国具体或全面的非遗学术研究前沿、分期、趋势、演替或聚类等特点进行梳理、分析或预测。诸如汤立许,宋同顺二人通过知识图谱CiteSpace软件,以2003-2013年间CSSCI数据库收录的非遗与非遗来源期刊数据为数据来源,绘制并分析了11年间我国非遗文献共被引图谱、期刊共被引图谱等共现图谱,分析其图谱展现的我国非遗研究前沿、主要研究领域等诸多特点。[4]

有的学者关注于非遗特点、价值的分析,通过特点的总结,更好的把握非遗,通过多元价值认可,为非遗对策制定的迫切与重要提出全面肯定。非遗特点方面,有的学者针对具体类别非遗分析其风格特色、技法技巧、固有特质、隐性知识或文化符号。诸如邵媛媛,吴兴帜二人从如何界定非遗边界这一特点为最终目的入手,以阿细祭火仪式在文化旅游情境中的境遇为例,分析地方人群共同体如何重组遗产、确定遗产的消费边界,从而实现遗产的自我活态存续[5]。价值方面,2016年研究关注非遗具有的价值和作用。价值方面,学者们科学而精准的体悟与分析具体非遗类别本身具有的价值。赵沛曦,张波等人基于納西族非遗的基本情况,从六个方面分析了纳西族非遗的价值。[6]作用方面,学者们主要落脚于促进大学生人文素养提升[7]和建设新型城镇化力量[8]的作用展开分析。

有的学者关注于非遗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对于配套、持续或者新制定的政策文件提出补充、评骘与绎读,为非遗持续性发展保驾护航。学者们从管理、技术等多层面解读相关措施现状、提出问题、构建理论、发现路径。朝戈金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5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这一国际文件及其出台的背景,梳理该政府间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先后颁布的相关国际文书,就伦理维度和实践进程作概要性的解读、评述和分析,进而反观《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出现的若干横向问题及其伦理关切,兼谈国内非遗保护面临的伦理选择和能力建设走向。[9]

(二)非遗构成要素的研究

2016年非遗构成要素方面的研究聚焦利益相关者。非遗利益相关者包括传承人、政府、企业和普通民众(游客)、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以传承人、生态环境为例,2016年,此方面的研究很大一部分聚焦于非遗传承人的现实处境、身份呈现,这类研究直接贴近传承人,扎根当地,深入定点式的进行研究。诸如武宇林以2009年入选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民歌“花儿”为例,通过对西北四省“花儿”艺人的走访与调查,对传承人现状进行透析。[10]还有部分关注于传承本身,诸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模式及其变迁》等,对传承人的综合理解起到一定思考作用。生态环境,是当代空间多元与文化混生条件下保持非遗活态性的重要砝码,基础设施是强有力的延缓地区衰败实现非遗可持续传承的物质载体。2016年,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研究更加细节化,一桥、一街,基础设施从“面”趋向于“线”、“点”的转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化,尝试与其它机制、事象实现共建完成非遗保护,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机制提出探讨,量化研究有所增多。陈星、杨豪中通过在扬州历史地段上已经更新和正在更新的两个案例,分析这两个历史地段的衰退现象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在历史地段中非遗的功能和作用机理,通过深入理解非遗在地段中的发展规律,提出促进历史街区和非遗共同发展的建议。[11]

(三)非遗问题与反思

非遗综述性研究,能更好地借鉴前辈,审视当下,明晰目标。只有对非遗有回溯式的整体认知,才能有前瞻性的宏观体悟。次珍从西藏传统音乐的研究历史以及研究成果进行较为详细的综述,对西藏传统音乐研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试图寻找一种多渠道多途径的传承之路。[12]有总结陈词,就有反身自问。我国非遗保护与发展取得了无可争议的成绩,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与挑战。王杰文针对国际民俗学认为“遗产化”的文化实践已经成为后现代社会生活世界普遍的行为模式,提出民俗学必须相应地反思与调整自身的研究策略。[13]除此之外,学者们基于具体类别,深入偏远区域,引入不同学科,针对特有机制,聚焦社会顽疾,渗透构成要素,关注保护进程,找到现有瓶颈,进行了批判,指出了问题,引发了思考,做出了反思。

非遗现状问题研究,首先,多元的研究对象打开了研究视野,实现了更多理论建构的可能性,探索出了未来理论与实践更多结合的可行性,夯实了新的一年非遗研究的学术土壤。其次,价值、特点的研究,使得非遗研究的点、线、面每个环节、层次都有理论文章可寻,保证具体实践过程中有章可循。每一年的学者们查漏补缺,使得非遗整体研究越来越厚实,越来越丰满。再次,构成要素研究。完善了非遗的学术延展度与学术界限,使得非遗研究具有更多可能性,更多维的思考,不仅仅局囿于非遗本身,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理论,同时,它们又是完整的非遗衍生与必备的重要因素。最后,非遗问题研究有时是所有非遗的普适性问题,有时是特例问题,通过问题的整体把握,我们既能够整理出宏观问题,解决非遗面临的共性问题,也同时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措施。这一部分研究在整个非遗学术研究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衔接着前期非遗现状与后续非遗对策制定与热点把握的探索。这一部分精准而切中时弊,才能推导出后续的方式方法,及时、高效地制定出有的放矢的应对之策,坚持问题导向,秉持科学思维,是学术研究重要素质之一。现状问题研究有的仅仅充当了发现问题、找到原因、总结价值、提炼方法而做的前期介绍式的铺垫,作为文献的必要而不是主要部分而存在,属于嵌套式或辅助式研究,为阅览文献的学者提供非遗研究二手材料或者拓宽视野,提供理解、思考的出发点和启发思路的参考点。有的研究虽然作为文章主要或者核心来研究,但是,仅仅是阶段性的研究,最终落脚于非遗整体,或者服务于后续跟进与相关研究。这些问题有的在2016年理论研究已经区域性解决并落实到实践,有的还未找到完备的解决方案,这需要2017年,学者们继续发挥问题意识,解决原有问题,发现新问题,实时实地的制定出应对型策略。

二、对策方法的研究

2016年,非遗保护方式在原有保护类别与范围上查漏补缺,保护历程追溯得深,保护类别涉及得多,保护方法囊括得全、保护范围涵盖得广,主要涉猎到保护方法和工具、载体、对象、关系与过程的研究。

(一)保护方式

2016年,抢救性保护的实践方式包括非遗档案建设管理、资源数据库建设、传统与数字博物馆、书籍出版、公共图书馆、影视纪录片的呈现、名录体系完善等。档案作为非遗抢救性保护与传承重要手段与载体之一,一直是学者研究的热点。郑晓丽结合大连地区非遗保护的实际情况,对非遗档案的特点、非遗档案管理的原则以及非遗档案管理现状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完善大连市非遗档案管理的对策。[14]整体性保护,2016年运用此方面理念进行非遗保护的文章并不多见,包括《论“社区”与非遗整体性保护》、《整体性原则在非遗保护中的运用及反思——以二胡艺术为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理念与实践:基于宁波案例的讨论》。有的学者对生产性保护本身的机制进行分析,季中扬,胡燕二人对传统基于民间艺术生产性保护模式和存在难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生产性保护的良性机制的关键。[15]徐子婵结合实践,发现现有问题对生产性保护提出“1+X”的发展模式,以企业为主导,加农户、学校、合作社、旅游等充实生产性保护。[16]生产性保护2016年依旧是研究焦点,研究体系已经十分完备,因为它是调节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最完善的方式,同样它也带来了二者的矛盾,因此,关于此方面的研究更多的是对这一保护方式的实践与思考,有针对性的结合具体非遺、地域进行细节化理论与实践的磨合。

生活性保护,它不同于学界普遍认可的传统保护方式,即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它是近几年提出的新型保护方式,由于其保护方式研究较晚,因此该保护方式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与商榷定义特点、转变过程对接、打磨阶段。李荣启对生活性保护需要注重的点进行分析,提出生活性保护的原则、有效方式和根本举措。[17]李旭通过非遗价值特点以及它与人们生活所具有的共生关系,发现现有非遗保护体系的不足,提出由生产性保护到生活性保护的嬗变。[18]但是,就目前来说,非遗此方面的结合具体实践与理论的应用文章还不多见,这几年零零散散的出现,凤毛麟角,至于最终是否能与其它三种保护方式并驾齐驱,还需要学者们继续跟进。除了四个保护方式,郑迦文提出了服务性非遗保护的模式。[19]

借鉴性保护通过借鉴国内国外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方法理念融入到非遗保护的保护方式。国外,2016年借鉴的对象主要聚焦于日韩、欧洲。国内包括方法、视角以及个案的借鉴,立足于不同学科、背景的阐释。张青仁通过借鉴宁波非遗保护实践个案对非遗属性进行再思考,紧扣当下日常生活和变迁的社会结构,最终为非遗保护探究出新的保护路径。[20]因为对策方法研究是2016年热点,诸多方法被引入到非遗保护当中,如众包模式等。[21]2016年,学者们立足于当下大背景研究,诸如一带一路、新型城镇化等背景下,力图探讨当下国家政策、社会潮流与非遗的碰撞、融合中的一条康庄大道。学科涉及到人类学、民俗学、体育学等。诸多理论被运用作为非遗保护的对策,像扎根理论、SWOT理论、5W理论等。不同的视角切入到保护当中,拓宽保护视野,诸如文化生态、知识产权等视野或视角2016年涉及到的视野与视角:文化生态、知识产权、需求、旅游活化、非遗保护、文化自觉、系统保护、新文化史、公共审美、社会网络、文化旅游、动物保护、文化认同、品牌推广、人本、传承人经历、档案建设、大数据、数字技术、文化整体等。。在2016年,非遗保护视角或视野被进一步打开,学科思维不断地介入到非遗保护,确保非遗保护的科学性与系统性,立足于当下背景,使得非遗时刻保持时代性活力,利于总结出符合当下非遗保护的经验,也利于宏观性看待非遗保护问题。这些国内、国外方法、视角、个案的借鉴是学者们为非遗保护这一浩大的工程献言献策的学术热情的最佳体现。不过,通过借鉴性保护方法的多元,也看出了非遗本身理论方法性的缺失,更多的依托于各个学科“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方法介入。2017年,期望学者们能探讨出符合非遗自身特质的学科方法。

(二)保护工具、载体及对象

这里以法律政策保护为例。法律政策保护,是非遗保护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最根本、高效的保护手段。法律保护在2016年学者们讨论最为集中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适用。王颜颜就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与非遗的冲突与融合究竟作何抉择,给出了自己的理由,并提出非遗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建议。[22]关于冲突与融合,孟令法在《非遗法》与《动物法》之间的冲突时作何抉择进行深入探讨。[23]除此之外,还有相似性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动物使用”的伦理困境》。有的学者关注法律立法环节,从立法环节探析与评价国家、地方法律的样本意义与存在的缺陷,力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护体系与机制。有的学者就地方性法律法规结合地方非遗进行适用性与保护性分析,常洁琨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出台为背景,分析了该条例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旨在构建甘肃省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机制。[24]有的学者视野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法律法规,像《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历史与现实:兼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法律政策保护的研究》从国外法入手对本国法律的完善与非遗保护提供思路。2016年,法律政策保护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方面,一方面,因为法律与非遗并不是同种同类,因此法律保护研究更多的放到二者如何相得益彰,非遗法规与其它法规是否冲突,具体类别非遗与法律保护之间是否能够衔接,地方性法规与非遗保护实践活动是否契合等方面的思考,对于存在不足,如何通过法律弥补,完善。另一方面,从法律立法、执法、守法环节入手,重点研究我国國家与地方非遗立法的成功意义与不足,对其它方面提供哪些参考性意见。

非盈利机构保护,主要包括高校、事业单位、图书馆等政府主管下的部门机构对非遗参与的保护。高校保护,具有人才培养、资源配备、专业和课程设置方面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因此,高校非遗保护一直是学术研究焦点,2016年也不例外。高校保护非遗不仅仅是高等学府的使命和特权,它适用于每一个具备能力的学校,不仅仅要关注国内的学校保护的案例,同时,也注视国外高校保护的经验。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高等教育的新使命——以法国大学为例》,做到为其所用。2016年,高校方面对于非遗保护的研究更多侧重于如何传承,非遗保护与传承二者是断然不能割裂的,对于二者的探讨必须知晓,非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传承,同样,传承是最好的保护。虽然2016年,学者们就高校如何传承非遗进行多元探究,实则也是在建构非遗保护的隐性知识。传承体系、环境、制度、载体的完备,保护自然而然水到渠成。刘伟华,许静华二人对十年图书馆保护非遗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提出图书馆应重新审视自身职能,做到更好地承担包括树立科学的非遗保护观等保护与弘扬优秀文化遗产的使命。[25]除了这些载体,还有村落,研究者关注村落中非遗的保护,诸如,朱贺琴,热依拉·达吾提二人对以新疆非遗的乡镇保护与开发是乡镇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出发点,指出乡镇文化中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进而提出保护的对策。[26]

保护对象,主要是传承人的保护,传承人是非遗最核心的载体,离开了传承人,非遗只能变成文物,失去活态性,因此,对于它的保护研究与非遗本身并驾齐驱,涉及到具体地域、类别非遗的传承人应对性保护,具体阶层、性别的传承人研究分析,传承人配套机制的研究。有些针对传承人虽不是明确的落脚于保护,字里行间也很少有保护字眼出现,但是,它们的研究、完善与跟进,才能促成传承人的最终保护。除了传承人保护外,还涉及到一些其它保护对象的关注。诸如王首燕正向审视民间信仰与中国社会关系的机会,从民间信仰保护入手保护非遗。[27]还有针对非遗本身类别的保护对象,2016年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游戏、传统体育与竞技等,涉及到的具体非遗有端午节、木活字印刷术、云南壮剧等,范围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到县区级。还有以不同少数民族、区域非遗的为保护对象的探讨,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等。还有不同非遗类别作为保护对象,如《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还有更进一步细化,针对某类非遗某方面生产、生活条件的保护,如《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样态的保护》等。

保护仅仅是非遗其中目的之一,还有传承、发展、传播、利用、开发等并行。保护与发展、保护与传承、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利用、保护与传播各种关系交织,如何缕清、吃透、抚顺这些关系并很好地与实践相契合成为2016年非遗研究的重要话题之一。有的学者从整体方面探讨了如何处理非遗保护的各种关系,顾军,苑利二人对于萦绕非遗保护前后的困扰,包括如何处理好非遗保护与文物、典籍保护的关系,保护与开发等关系,对于对策方法的制定提供答疑。[28]

非遗对策方法的研究,首先,研究更加细节化,研究过程往往结合当地区域特色进行实践与理论结合性分析,融入诸多新视角、方法,注重对策方法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研究。其次,着重对研究对象现状探究,但是忽视了研究对象历史沿革,这可能会在制定研究对策时造成偏差。其次,2016年,传统的保护方式被忽视,如整体性保护在2016年没有过多的探究,在“喜新”的基础上也要“恋旧”,没有任何的保护方式或工具等对策方法是一劳永逸的,也没有一种工具、载体、对象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事万物是不断发展的,发展就会出现矛盾,而是否这些传统的方式方法在新的一年,新地区适用,适用情况如何,有没有出现“水土不服”的新现象,新视角是否能集合传统方法进行开拓研究,这些需要我们在2017年作出思考。最后,笔者通过几年非遗断代性学术综述发现,回访性的研究过少,更多的是对某个区域、民族进行“一锤子买卖式”的研究,研究结束就相当于竣工大吉,后续在发展过程中这些方法是否出现新问题,没有进一步跟进研究,连续性较差。总之,非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发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传承,一部分是创新,实现可持续传承,共享性传播,从纵向和横向对非遗是大有裨益的。2016年,对策方法的研究,取得了更高的成绩,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有不足,只要我们在制定一切对策时秉承“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大方针,学者们尽管各显神通,2017年对策方法的研究依然是重要性问题,因为只要非遗存在,对策方法的研究就会是恒久性主题。

三、热点性研究

热点性研究,主要指当年学术研究充备、系统或者社会影响力巨大的政策、新闻、关键热词、学术焦点。2016年,非遗热点性研究主要分为传统热点性研究和新型热点性研究。传统热点性研究包括保护、传承、发展、文化产业、文化、对策、文化遗产、现状旅游开发、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等。

以文化产业为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文化产业与创新驱动的国家战略联系到一起,文化产业发展又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文化产业由于自身的灵活性,作为以利益为导向的文化创意衍生品,强调推陈出新,竞争性是它保持历久弥新的动力源。非遗由最初的单一性事业走向事业与产业多元保护与发展,实现了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联手。2016年,微观、创新、细节成为此热点性研究的特点。有的学者借鉴新常态下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概念,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陈万怀在“互联网+”理念的带动下,充分地与科技、金融等多种业态进行互补,共同驱动宁波非遗的创意产业化进程。[29]张新友,王喜莎二人使用SWOT模型分析,梳理分析新疆非遗产业发展所具有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30]因为文化产业与非遗研究较早开始,研究体系初步形成,因此,研究关注少数民族地区、新疆、宁波、丽江等,表现出愈趋细节化、微观化,研究运用到互联网+、文化生产力理论等,表现出愈趋新颖化、时代化。但是,文化创意产业不管采用什么手段,研究什么地域非遗,产生怎样惊世骇俗的创意,收到多少日进斗金的效益,一定要先明晰两点:第一点,文化创意产业动刀的不是非遗本身,是非遗涉及到的元素、符号,非遗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内核不能变。比如体育与游艺类在发展文化旅游需要全盘借用,这就要首先保证对原生的体育与游艺类做到记录与保存,有国家指定传承人去保护与传承,那么发展文化旅游所借用的此类体育类非遗不再是国家要保护的原生态非遗,因为它本身有传承人去传承,而开发的那个非遗只是作为宣传、传播非遗产业化后改造的产品,既不会对非遗本身造成致命伤,也能借助文化创意产业从侧面传播、宣传、开发,有助于非遗本身知名度的提高,认知度的清晰。因为在这数字化、新媒体的时代,非遗借助文化创意产业在“适者生存”市场的东风是十分有效的,利于非遗横向传播,纵向传承。第二点,对这些非遗元素、符号等进行创意发展的是开发商、设计师,而不是传承人,不能把传承人染指成小商小贩,他们有自身的使命与责任,除非有些非遗类别本身,传承人既保证原汁原味又能直销市场,这要求学者们研究具体非遗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引入时具体考据非遗历史沿革,传承体系,核心内涵,不要仅仅停留在现状、表征、GDP、成就叙述上。这要求我们进行研究时整体考虑,深入阐释,认清具体非遗属于何种情境,这样才能保证文化创意产业真正的是在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非遗。学者们在文化创意产业引入非遗中,切记这两点,是基于保护为主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不要舍本逐末,不能以经济效益为衡量的首要标准。这几年,尤其在2016年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中,许多学者注意到这一问题,但是,在愈来愈细节化、创新化的学术诉求,这一方面近几年又被忽视,结合新形势,需要2017年进行回溯,思考。

除了与非遗出现最多的传统性热点问题,2016年又结合时代现状、发展态势催生出诸多新型热点性研究,诸如工匠精神、研培计划、振兴传统工艺、非遗展会、文化生态区、二十四节气。

这里以研培计划为例。2015年,文化部、教育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联合推动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正式全面的实施。研培计划具体指的是委托有关高校、设计企业等开展前期以传统手工艺类非遗传承人进而逐渐延伸到各个类别非遗的教育培训。2016年,57所高校、160期培训,近万名培训学员踊跃参与其中,涉及到陶瓷烧造、雕刻塑造、建筑营造等传统工艺项目,而获得实践效果远远不止于这些量化的数字和规制的类别。虽然此次计划开展于2015年,但是2016年关于它的实践渐趋成熟。此次研培计划本着“强基础、拓眼界”的目的,在实践过程中严格按照参与高校严中求严,项目筹备慎之又慎,招生工作優中选优,教学管理精益求精,回访学员诚心诚意,媒体宣传多元展开。前期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同时,在“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优秀成果展”上,学员们纷纷展现自己在研修计划中的进步与效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理论层面,学者们纷纷结合当地研培计划实施高校分析非遗实践效果,从自身学科出发,基于非遗保护性发展和持续性传承的初衷,探讨了现状、问题以及对策。诸如,王凤苓以2015年山东艺术学院首批中国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班为例,从山东非遗传承教育状况调研,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课程体系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31]李红以广州美术学院广彩瓷烧制技艺普及培训班为例,通过一系列研究,最终上溯理论性思考与方法性探索。[32]周箭,曹雯婷二人结合“工匠精神”培育与非遗校园活态传承,指出非遗校园活态培训以“工匠精神”为尺规、方法、目标。[33]但是,此方面的学术研究还缺乏企业与传承人结合的学术反馈与思考,由于高校本身作为学术集散地的优势使得“近水楼台先得月”,而企业此方面更多的注重与传承人进行具体实践研陪,市场化衔接,经济利益高效产生,而忽视了学术思考,是此热点性研究在2016年的空缺。当然,关于此研培计划实施初期,不同的学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担忧。诸如,苑利发表于《光明日报》中的《救命的“脐带血”千万要保住——从非遗传承人培训说开去》,提出对此研培计划的担忧。此文一出,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人民网等许多党和国家主流媒体与地方媒体立即转载,引起党和国家高层人士和社会上许多专家学者、非遗保护工作者、非遗传承人的关注和思考。齐易就苑利这篇文章结合张毅的《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历史使命是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与苑利老师商榷》文章,对研培计划“尊重、保护”与“提升、改造”孰是孰非提出自己的思考。[34]正因为有这些学者及时思考,使得研培计划实践起来更加完善、妥帖。学术研究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正因为有这些学者们不同的声音,激烈的学术激辩才促成了承载非遗保护的实践巨轮如期起航,乘风破浪,安全靠岸。2017年,文化部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2017)》的通知,基于2016年实践与理论存在的问题,成功经验,辩证吸收,大方针与具体细节不断磨合,进一步完善,做到更好、更优,这也为2017年学者们提出新命题,新思路。同时,研培计划涉及非遗本体研究、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建设诸方面,而且,学校培养的最终目的是面向社会,社会—学校—培训主体是否形成良性循环,有机互动,有何对策,怎样检测,在这些方面研究2017年还需进一步完善。理论与实践的同时进行体现出我党以及我国政府对于非遗打持久战,攻坚战的决心与信心,而关于2017年与此相关的学术研究文章肯定也会有新发现、探讨。

知晓这一年的非遗研究热点性问题,能最快,最好地把握这一年的研究重点以及仍未研究的盲点,更好地在新的一年有的放矢地开始研究,厘清之前研究问题,避免重复性研究,犯闭门造车的错误。明晰这一年的热点性研究,能让学者们拥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自己的研究相秉承,研究国家急需的、迫切的、主导的问题。传统热点性研究是学者这一年研究最多的侧重点,同时,能形成与之前研究的直观性对比,肯定成果,发现不足。新型热点性研究多是国家政策、行动引发的社会效应从而在学术界产生蝴蝶反应,对其研究,利于解决最急需、迫切的问题。

综上所述,2016年非遗主要围绕现状问题、对策方法和热点展开学术研究,呈现出细节化、多样化、立体化、全面化的趋势。学科融合解读非遗愈趋明显,热点问题推陈出新,对策方法与时俱进,现状全面而完备,问题思考兼顾全面,回溯历史与统摄全局,立足当下又展望未来,兼顾全面又不失细节,成果令人可喜。同样,2017年,在2016年基础上也提出了新的思考方向,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非遗的研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千千万万包含热情的学者们投身其中,打好持久战、攻坚战,不断地探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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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篇11

[关键词]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2-0041-02

一、作为法律概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与固态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定义突出了“非遗”的活态流变性及其在族群文化认同、族群间相互理解尊重、促进人类创造力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

作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概念的确立受到公约的直接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第3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第3条还具体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通知》对“非遗”的定义强调了民俗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

不过,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只有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俗文化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学领域的差异。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鲜明现代人权保护价值倾向的法律概念,它应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标准,并能促进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是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依据法定的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项评审标准。

二、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背景及概况

从世界范围内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成果,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由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构成。人类从对有形文化遗产保护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而我国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仍未涵盖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西部地区的现代转型导致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民间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如何协调“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成为西部开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课题。如何防止“非遗”的过度开发,如何摆脱“非遗”自然传承中的困境与危机,如何协调保护与开发中私权与公权的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急需专门法律的规制与调整。西部政府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与机制,规制“非遗”的商业开发,挽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西部的“非遗”保护立法走在全国的前列,截止2008年,部分西部省区已经通过了“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宁夏、新疆都已经公布了各自的“非遗”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非遗”保护法规,是西部地区推进法治进程、构建西部开发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将为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三、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社会价值

(一)平衡西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关系

我国的“非遗”资源主要集中于西部,西部开发中存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矛盾,如果缺乏协调二者关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规范,经济开发很可能对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从而危及“非遗”的传承与发展。西部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尊重文化多样性、维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为前提。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社区、群体的生活方式的结晶,是民族与群体认同的载体,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与创造力、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根基。在法律规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有助于发展旅游业及文化创意产业,有助于促成“非遗”的活态传承模式。

(二)平衡传承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应把平衡持有人、传承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要的目标,即一方面承认传承人的私权,同时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需要,对其私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22条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由国家确立非遗传承人的地位,并给予财政支持和明确其职责的传承人制度是“非遗”保护法规的重要内容,传承人享受一系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传承非遗技艺的义务。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认定的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同时也必须是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遗代表作中成就突出、技艺精湛的代表人物,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并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第29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权利是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酬。第30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是“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该条例对于社会公众的考察、参观行为也做了原则规定,既维护了非遗持有人、传承人的权利,也保证了社会公众对非遗的认知权利。

(三)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与本真性保护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规应确立技艺类“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式,贯彻“合理利用”的方针,协调非遗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非遗的商业开发应该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前提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特点决定了对于一部分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必须实施动态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在保持本真特点的前提下,不断赋予传统的遗产形态以合理适当的现代内涵,通过发掘其在当代人生活中的价值与作用,直接服务于当代人的精神与物质生活需求。本真性,即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其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②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在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理念,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③即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遗”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当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如属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类“非遗”不可能人为地生产出来。

总之,西部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将在西部法治社会的构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少数民族权益维护及促进文化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齐爱民主编:《知识产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7页。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作用

[DOI]10.13939/ki.zgsc.2016.24.200

在刚刚结束的2016年的“两会”上,中央新的五年计划,简称“十三五”规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在规划中的第67章第3节中则提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振兴传统工艺,传承发展传统戏曲。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扶持民间文化社团组织发展。”由此可见中央对国家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视。

近年来,非遗保护备受各级政府的重视,相关发展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体现出从政府高层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决心。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非遗保护工作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非遗保护的核心就是传统技艺的继承与创新问题,一方面,传统的手工技艺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由我们的先祖一代代传承下来,它代表着我们过去文化的辉煌,如今许多的技术的发展,都是吸取了过去技艺的精华和经验,而且需要继续传承下去;另一方面,这些传统手工技艺需要根据当代的现实需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寻找它在当代社会发展的生存环境。而随着中央政策的出台,我国非遗的保护工作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政府应积极制定非遗相关的保护政策,从“物”到“人”创建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1.1“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

首先要建设非遗保护的保障机制,保障机制是从外部环境上给予保护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中要有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科研几方面机制的合力。其中法律机制是所有制度的根本保障,教育科研机制是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石。目前在我国对非遗的立法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制就要起到主导作用,可以建立高效的领导机制,由文化局主导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旅游局、文物局、宗教部门和高校等建立非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一方面,要继续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其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非遗的保护;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为非遗的保护开发规划方向,要有总体的目标和思路。

1.2建立传承人培训基地

基地建设主要采取建立传承人培训中心,招收待业、失业、大学生、民间艺人等,培养、培训他们广泛深入地掌握非遗的内涵、特征和价值等,使他们从知识和技能上能够准确胜任。例如,2012年兰州首家传承人培训基地在兰州商学院成立,基地建设首先建立抢救性、保护性传承人培训基地。这对于在遵循“原真性”原则下抢救、保护、发扬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为重要。

1.3建立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

当今我国的非遗传承人正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非遗传承人的老龄化,使得许多非遗项目都面临后继无人,处于几近失传的状态。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就强调了对传承人的保护问题。在公约中对“保护”的定义及其相关措施规定:“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这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公约,界定了政府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必须在保护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从而使非遗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也可以制定出台相关办法措施,对传承人的认定、管理、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给予传承人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1.4保护非遗要注意其本真性的文化内涵

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真实性”是检验非遗的一条重要原则,“真实性”即“本真性”或“原真性”,指对非遗进行记录、建档、传承和传播中要尊重其历史原貌,否则就是对“非遗”文化的一种破坏。因此我国对非遗保护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发展方针。

“非遗”最大的魅力在于蕴含其中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如“非遗”中的手工技艺制作则凝聚匠人的感情,通过这一传承下来的技艺,实现了现代人对于先祖文化和感情的交流与沟通,这也是联合国提倡保护非遗的初衷。在保护中要杜绝一些地方政府只是一味地追求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计方式的大肆开发非遗产品,以满足人们强烈的物质欲望。这些行为完全忽视了对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忽略了非遗的手工艺生产实践环节,从而也丧失了非遗产品所特有的民族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2培养人才,建立人才梯队政策

政府层面要积极构建科研机构和大学、中学、小学非遗教育科研机制,将非遗编入现在的教材中,推动本地的非遗的研究,为开发和保护提供理论指导。

对于人才而言,由于政策的制定而创造出良性的环境才是对人才具有感召力和吸引力,是吸引和培养人才资源最重要的条件。只有通过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政府对实用性人才,特别是非遗产业领军人才成长的帮助和扶持,为他们创造出一个宽松、优越、充满良性竞争活力的良好社会氛围,才可以真正建立起人才发展环境。

2.1要与地方高校合作培养非遗产业的人才

地方政府要注意加强顶层设计,围绕“非遗产业”这一新兴产业发展,健全创新培养培训制度和方式。地方政府可以统筹人才的培养规模,争取与地方高校相结合,协调运用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等途径,由地方高校协助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合力构筑非遗产业人才的多级培养体系。让学生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较为全面地掌握非遗的核心内容及其相关内容,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实施非遗保护工程提供有用的人才。

2.2提供非遗人才的发展平台和提升空间

地方政府要建立适合非遗产业人才继续教育的制度,给他们创造事业发展的平台和空间,围绕非遗产业领域的相关综合知识、与此相关的新技术实践,同时开展系统性相关专业知识的职业培训。

地方政府还可以在许多地方建立帮陪模式,将其他地区已经成功或成果斐然的非遗产业发展成领军型人物,作为本地的首席专家或特聘研究员,对基层的非遗产业人员进行专业的指导。

地方政府还要积极拓宽非遗产业人才培训交流渠道,有交流才会有思想的碰撞,灵感突现;还可以组织举办相关项目的高层次产业人才研修班,为人才的成长建立并保持长期的沟通交流、互学互促的平台;多承办大型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和论坛,组织人才群体多参加国际会议,借鉴他国对于非遗产业的发展和保护的经验和方法,为本地区的非遗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

3要为促进非遗相关产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3.1吸引社会资源保护非遗

政府层面可以协调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激励政策吸引社会上的企业家和爱国爱乡的华侨、海外人士等参与到非遗保护事业中来,与政府形成合力。加之政府可以构建相应的投资机制和开发获利后的利益分配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而且要明确从中收益的部分要相应回报到非遗的保护事业中来,从而可以扩大从事非遗保护的队伍,对于一些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荣誉称号,使得企业自身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3.2鼓励和激励非遗产业的转型发展

政府要注重非遗产业的发展,鼓励非遗产业对原有的技艺等进行创新性的研发,大力提倡利用“互联网+非遗”模式建立网络销售模式,将非遗产品推向全国。

注重发挥西部非遗的地域特色的优势,积极借助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良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确保本质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将非遗文化注入当地的旅游开发中,对其进行创新性的设计与包装,把其同旅游开发活动相结合,使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被传承和保护。

提高当地非遗的文化资源的吸引力,将其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在旅游商品的设计上,将非遗的文化元素融入到旅游商品中,开发简便、精美的旅游纪念品。在保留传统非遗产品生产方式的同时,设计研发一些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产品,吸引旅游者进行消费,使地方非遗这一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在“非遗”保护中传播中国文化的精髓

近些年来,由于受西方现代文明的冲击和中国教育考试制度的指挥棒下,使得许多青少年对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毫无兴趣,感觉学来无用,甚至对本民族的文化产生一种歧视心理,这给高校传承非遗增加了不少难度。

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一定要重视这一情况的出现,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得以实现,包括高等中等小学及幼儿教育、社会和党校的干部教育都参与进来。针对大、中、小学校设置相应的课程,尤其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推广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认知,加强文化基因认知的自觉,注重民族文化的启蒙教育。

“非遗”保护与学校联结,让学校的教育功能为其所用,并同时为传习班等非正规教育提供平台,试图以此解决非遗的传承问题。与现代的教育教学体制衔接,是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率的机制。通过学校教学改革,在全面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的同时也传承民间文化,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成为新一代的文化传承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对于学习本民族文化的兴趣和树立民族文化认知的自信心,通过大众普及教育激发民族自豪感,为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后备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发展的见证,在其中蕴含着我们民族国家的灵魂,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依靠政府层面相关部门的制度的制定和保护,还要集合各方的力量来支持这项伟大的保护工程,不仅要从制度制定上,更要从教育方式上开展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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