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例(12篇)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篇1
一、电子文件的整理
1、基建、设备等电子文件的整理。
基建档案的形成一般是利用计算机使用规范的纸张打印输出的,所以,在数据信息整理时就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输入,就是对纸质文件的实体进行扫描,并按案卷号、图号、序号连接起来,使终端用户可以直接检索到每一张图纸资料。而对于设备档案的管理,在引进设备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提出电子文件的必要条件,如:系统环境、工作平台、文件格式、缩微胶片等等。在移交电子文件载体的同时,应附上电子文件的内容说明和注意事项。
2、财务电子文件的整理。
学校财会账簿内容一般已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现在看到的实物实际上是计算机的打印件,计算机账簿的格式比较统一,其内容也可以光盘的形式保存。但光盘归档时必须启用账簿交接表,填明机构全称、账簿名称、编号、账簿页数、启用日期,负责人、主管会计、审核、记账等人员必须签名,以增强账簿的真实性和凭证作用。
3、其它电子文件的整理。
现在的学校一般都建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如行政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教学、科研、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系统等内容。对这些电子文件该如何进行整理呢?我认为:计算机与信息中心接收相关数据后,应该进行集中处理,经汇总的数据再通过信息中心输送给各部门共享。随着每年数据的更新,过期的数据应按档案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鉴定,编目整理,移交给档案部门保存,或直接存入光盘,定期归档。
二、归档方式和途径选择
纸质档案的载体较为稳定安全,而电子文件的载体稳定性差,易损坏,因此归档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
1、开通专线进行电子文件归档。
随着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的建立与发展,越来越多的重要文件被传输上网。对那些未被传输且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由电子文件形成部门编目整理,向档案部门进行专线传输。档案部门经与信息管理部门协商后,形成常见的文件格式(如DBF、DOC、TXT、EXE等),然后由档案人员根据档案的密级和保管期限,加上档案管理信息,如:分类号、档案号等,录入档案数据库。如要查询,则可通过各个网络终端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检索。
2、由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为适应办公自动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各校都设立了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中心,由他们利用网络技术建立了校园信息管理系统。由于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中心具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及人才条件,由他们负责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归档,无疑是最佳的归档途径之一。
总之,无论利用何种归档途径,都必须按照单位统一格式编目整理后,传输给档案部门,不能由档案部门自主地从网上下载,以确保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所形成的文件数据具有可靠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档案部门接收的电子文件一律应存入光盘,进行分类归档。
三、完善归档制度
1、电子文件来源广泛,其形成者不仅有业务管理部门的承办人,还有数据录入员、信息管理员与计算机技术人员等。因此,将头绪如此之多的电子文件进行收集归档,必须要靠制度来约束,使制度变成归档人员的自觉行动。要将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纳入到本单位的立卷归档制度之中,并列入到信息管理工作程序,认真地做好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等日常所必须的管理工作。
2、形成“双轨”归档制度。由于印章和签署是文件生效的主要标志,在现在技术条件下,对一些具有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以纸介质形式进行保存。为了使电子文件和纸介质文件达到内容真实相符,所以有必要采取“双轨制”进行文件的归档,即纸介质与光磁介质两种文件一起归档,形成内容相同的两套档案。
四、电子档案的保护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篇2
关键词: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电子档案文件数量急剧增加,因此利用网络对档案文件进行处理是人们简化程序的重要手段,档案部门应该在网络化、数字化等方面多做文章,在网络时代下,如何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是档案部门要考虑的问题,根据许多档案专家的建议和多年的经验得知,档案工作主要遵循: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将档案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总方针中,以档案建设作为基础,以建设档案资源建设为核心任务,加快推进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加强档案工作建设的基本方针
1.1加快对档案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前,档案部门内部要建设数字化档案馆,主要包括有检索工具的建设、相关制度的建设、档案馆库房建设、档案馆馆藏建设、以及专兼职档案干部的队伍建设等等。利用网络化资源,推进计算机管理档案,提高档案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技术的应用程度,提高档案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程度。
1.2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建设
要建设数字化档案馆,利用信息化技术对之前档案馆的主要资料进行存储和管理,这些内容主要包括纸质档案、录音、录像、照片底片档案等等,要及时将这些内容进行分类并进行整理,将这些资料录入数字化馆藏建设当中。
1.3加强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
加强档案馆的数字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强对信息资源库的数据资源库建设,数据资源库是整个档案部门存储中心和资料汇总的处理中心,因此,如何有效的利用网络技术,加快对数字馆目录数据库的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中检索服务质量,是档案部门进行数字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1.4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归纳管理
档案部门要根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电子文件的收入、分类、鉴定、著录、归档等工作的监督,保证各种电子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探寻电子文件的保管方法,利用有效的技术方法,制定电子文件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子文件处理计算机化、信息服务利用网络化。
1.5加强对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
电子文件是利用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为载体的磁性材料,它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它的内容涉及很广泛,主要的几大类包括:电子文书、电子文件、电子图纸等等,与传统的纸质文件相比,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电子文件的阅读必须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可以使用;电子文件具有共享性,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2加强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的基本措施
电子文件档案化的管理与传统的档案管理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电子文件档案化是基于传统文件档案化之上的,因此结合电子文件的本身特点,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及时的做好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2.1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需要专门的技术型人才
传统的纸质档案是将已经处理好的文件,在获取这些文件中有价值的部分,然后对其进行收集,按照文件产生的时间和内容形式等方面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待处理完毕之后进行组卷保存,而电子文件档案的管理则是直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其分类、组合,因此这就需要档案部门内部有专门的计算机人才对其进行专门的方案归类,并且要保证相关技术达到一定的水平[1]。
2.2加强对原有档案工作人员的管理
在档案部门内部,首先对一些学历较低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知识的补充,以此来提高相应的管理水平,再者,要及时很据知识的更新,来增强其对应的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确保档案工作的有效性,因此,档案部门要提高档案部门内部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其综合素养,保证档案工作的高效运行[2]。
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设与发展
3.1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是档案部门改革的重要工作
首先,对于大多数档案部门来说,档案内部中的有价值的资料只有齐全完整的进行归档和存档,这项工作才算真正的完成,如果没有对这些有价值的文件进行归档和存档,这就说明这些文件中的相关事项还没有完成,是档案工作的不完善性,这对于档案部门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再者,档案具有存史和凭证等主要的功能,是任何工作不可以替代的[3],例如在一个高校中,需要对学校的一个活动或重大事件进行记录,就必须要利用档案工作,一旦缺失了档案的记录,则会导致此所高校失去相关的历史。
3.2充分利用档案工作的功能
例如对一个相关部门的中心任务进行档案工作的服务,就必须要讲究效益,尽可能将档案功能和作用中隐性状态转化为显性状态,围绕高校的中心任务做好服务[4]。
3.3加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
以人为本是新时期下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对于档案部门来说也是一样,对于档案工作的改革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档案部门专业队伍的状况,因此要加强对档案部门内部专业人才的建设,为之后的档案工作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5]。
3.4推进档案化信息建设是档案部门的必要措施
档案部门要利用当前信息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息化管理档案文件的水平,推动档案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利用信息化技术的优势可以推动档案工作的建设,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档案部门在新时期下如何利用便捷高效的工作方式来简化工作量,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是档案部门不容忽视的问题,完善和推动信息化建设是档案部门保证工作高效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王麾.电子文件档案化是确保档案管理完整与安全的必由之路[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3:387.
[2]蔡艳莉.办公自动化环境下高校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研究[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68-71.
[3]何嘉荪,史习人,章燕华.后保管时代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简评文件构成要素论[J].档案学研究,2010,01:4-8.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篇3
关键词: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与纸质文件相比,电子文件归档是一项更为艰苦细致且难度较大的工作,主要原因是大多数电子文件形成者或囿于传统观念,误认为电子文件不是文件而忽视其归档,或怕增加工作量而不愿承担此项工作;或由于立卷人不熟悉相关操作技术,容易产生畏难情绪。鉴于此,笔者认为,推动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着眼点要高,立足点要实,在规划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从本单位办公自动化与信息管理工作的大局出发,顺应其规律,摸清信息产生的源头,促使电子文件归档纳入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的工作程序,建立归档制度。
一、电子文件归档方式和途径的选择
纸质档案的载体较为稳定安全,而电子文件的载体稳定性差,易损坏,因此归档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
1.借助计算机信息管理网,开通电子文件归档专递网线
随着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的建立与发展,越来越多的重要文件被传输上网。这些文件由各业务管理部门生成、处理,反映了职能活动的概貌,上网前,又按着信息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了文件格式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和通用性,是归档的重点。对那些未输送到计算机信息管理网上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应由电子文件形成部门编目整理,也利用网络技术向档案部门传输,可以借助信息管理网络在各业务管理机构与档案部门之间开通电子文件归档专递网线,建立依附在信息管理网上的归档专用子系统,将上网与未上网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通过此系统传输给档案部门。
2.选择电子文件信息的汇集点,由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为适应办公自动化工作发展的需要,人们越来越注重信息工作的系统化和标准化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也从以往的“分散各异”转向“集中统一”,打破了立卷单位之间的界限,更趋向基于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职能活动的内容而建立系统。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统筹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是开发集中统一型信息系统的牵头部门,成为电子文档信息的汇集点,又具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及人才条件。由他们负责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归档,是最佳归档途径之一。
二、整合相关部门职能,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制度
与纸质文档相比,电子文件归档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广泛,受制约因素多,仅靠档案部门独家很难完成,应采取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档案部门、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三结合的方法。电子文档形成部门熟悉各项管理业务,了解电子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历史联系,是承担归档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在鉴定档案价值时最有发言权;档案部门掌握归档的原则、方法,又了解全局情况,可以发挥把关和统筹作用;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是设计和维护信息管理网络、管理电子信息的专业技术部门,在电子文件归档制度化、标准化的工作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三个部门的职能应相互渗透,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形成质量较好的电子文档。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1篇4
但是,当我们看着学生反复地练习那些模拟题,反复地记忆着理论题,而学生在学习了一段时间后忘却性无比大的时候,是否会有一丝怀疑:信息技术课真的该这样上吗?子曰:“学而不思则罔”,而学生在学习信息技术的时候是否少了一点思?长时期的困惑促使我思考,我想到了数学。电脑与数学本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早先的许多电脑专家都是学数学出身,是否可以借鉴数学学习方法,将它引用到我们的信息技术教学中来?带着这样一个想法,我开始有意识地在课堂中渗透各种数学思维方法。本文就从数学思维方法论的角度就高中信息技术教学模式的设计方法谈谈自己的设想和实践。
1归纳设计法
归纳是通过对某类事物中的若干特殊情形的分析得出一般结论的思维方法,归纳思维的认识依据在同一类事物的各种特殊情形中蕴含的同一性和相似性。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在他的一本小册子《数学归纳法》中,对数学归纳法的思想作了通俗而精辟的论述。“归纳法不仅能帮助我们‘前进’,而且也能‘退后’。当遇到一个复杂问题,可先退一步,把问题退到一个最简单而又不改变问题实质的地方(即:一个不失原问题的一般性的简单命题),着手解决这个不丧失原问题实质的简单问题,一旦把个简单问题想透了,运用归纳法来一个飞跃前进,继而解决整个问题。”课例1:文件和文件夹的操作。文件与文件夹的操作主要有新建、重命名、剪切、复制、删除、属性等操作。操作方法多种多样,学生经常糊涂。现在请学生分析如下:(1)先思考文件(或文件夹)的“属性”操作有以下几种常用方法:A、菜单栏B、工具栏C、单击鼠标右键(2)再实践文件(或文件夹)的其他主要操作也可通过这几种常用方法实现。(3)归纳:文件(或文件夹)的许多种操作使用这三种方法之一大多可实现。进一步推导出其它软件的操作也可用这三种方法。想透了这些情况,就可运用归纳法大踏步前进,解决一般性的操作问题。教师不用详细讲解各种操作方法,学生也不用去记忆每种操作的具体方法,而在碰到具体问题时运用思维来推导操作方法,计算机的操作已不停留于简单的操作层面,而成为一种技能永久地驻留于大脑中,电脑水平得到飞跃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归纳法拓宽了我们操作的途径。
2一般化与特殊化设计法
一般化又称普遍化,它是研究对象或问题从原有范围扩展到更大范围进行观察的思维方法。在高中信息技术教学中,一般化主要表现在对操作方法的推广。一方面将操作环境放宽,另一方面将几种常用的操作方法普遍化。特殊化是把研究对象或问题从原有范围缩小到较小范围或个别情形进行考察的思维方法。通过变换不同的操作环境,不同的操作条件,从而引发不同的操作技巧,进而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创造性思维。课例2:Word软件中的操作在归纳法的基础上,已经知道大多数软件的操作以常见的三种方法(菜单栏、工具栏、快捷菜单)来实现,而其中更以菜单栏的操作最为普遍,从而得到对电脑操作的一般化概念。而在这普遍化的操作中,如果变换条件,操作方法又是有不同的技巧:
变化1:格式刷,“格式刷”的按钮只在工具栏中存在,操作方法也有其特殊之处。1.选中具有所需格式的文字2.单击“格式刷”按钮3.拖动鼠标,选中所需更改格式的文字。4.重复2、3操作。若把第2步改为双击,则可以连续执行第3步操作。
变化2:工具栏中的“插入表格”按钮直接点击“插入表格”按钮,只可以有4×5表格。若继续拖动鼠标,向外拖拉,则可以扩大行与列的数目。
变化3:选定操作1.将光标定位在待选段落的前面(注意光标的形状为)2.单击则选中当前行3.双击选中当前段落4.三击选中全文在任何一个软件中,都会有一些变式,这些变式是需要记忆的。但是偶然中有必然,特殊中也会有规律,在多次的实践之后,学生自然也会摸索出这些规律,从而进一步提高操作中的思想性。
3类比设计法
类比的方法是同中求异,反映着同一性中存在的差异性。类比能使我们从已有的结果体系推想新的结果和体系。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类比推理对于探索新的结果是大有好处的。
课例3:Word中的字号设置与FrontPage中的字号设置在Word中,字号的设置有“磅”或“号”两种形式。“号”从初号到八号逐渐减小,有16种字号;“磅”从5磅到72磅逐渐增大,有21种(另外还可自己输入磅值)。而在FrontPage中,字号从1号到7号,加上普通型共有8种。这里的7号字代表36磅,1号字代表8磅,与Word中字号的设置有所区别。通过这种分类比较,学生对两者的差异有了鲜明的记忆。并且对今后的学习也有帮助,懂得了从相同中找差异,从细节处着手,对学生的观察力、分析力、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着相当的帮助。
4化归设计法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篇5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快速发展,逐渐出现了全新的网络化办公方式——无纸化办公。无纸化办公是办公自动化的高级发展阶段,是指在办公中不需要使用纸张,而是借助于办公自动化软件系统,通过网络实现协同操作、共享信息资源、互相交换信息等的一种办公方式。在无纸化办公模式中,所有的办公操作都由现代设备自动化完成。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深入发展,无纸化办公逐渐普及,是未来办公的新趋势。归纳来说,无纸化办公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1办公费用低
虽然在无纸化办公系统的建设初期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从长远来看,无纸化办公能够通过现代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网络技术实现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与传统的办公方式相比,无纸化办公的整个过程可以大大减少纸张的使用,降低打印设备及相关器材的使用频率和维修费用支出,通过电子邮件、同步协同等形式的传输可以节约交通费、邮寄费,大幅度降低了人力资源费用。
1.2办公效率高
据调查,在许多公司,员工每周花费10h甚至更多的时间来整理从印刷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得到的纸质资料。而无纸化办公模式可以实现文件的快速流转、查阅,省略了大量文件的打印、装订、粘贴、手工分阅、回收保存等环节,往往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实现批量处理,大幅度提高了办公效率。
1.3节约资源,降低污染
推进无纸化办公可大大节约木材、办公耗材、电力资源等。
1.4对现代技术和能源有很强的依赖性
无纸化办公对软硬件、网络、电能等的要求较高,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导致办公的中断和信息的读取处理障碍。
2无纸化办公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2.1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
2.1.1纸质载体的重要性
档案载体的发展经历了甲骨时代、金石时代、简牍时代、缣帛时代和纸质时代。自从纸张诞生,档案载体就从原始的石头、竹简、青铜等逐步转为纸张。东晋时期,官方规定将纸张作为政府公文的法定载体。自此以后,由于纸质档案具有良好的耐久性、方便保存、直观明了等特点,纸张作为档案主要载体开始普及并使用至今。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现在关于纸质档案管理的一套完整、成熟的管理体系、保存方法和工作程序。
2.1.2电子档案是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新课题
20世纪末,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兴起,档案的生成方式发生了变化。在过去的20年中,数字化深深嵌入我们的生活,社会活动中新生的数字档案不断出现,传统档案保护的内涵、外延已经不能囊括数字时代档案保护的所有内容。数字档案载体与信息的脱离改变了以载体保护为本”的传统观念,维护电子档案的可读性、耐用性、兼容性和可靠性成为新时期档案管理研究的新课题。
2.2无纸化办公促进档案管理与时俱进
2.2.1实现了档案管理与办公的无缝连接
无论档案部门有没有实现档案信息化,一般的无纸化办公系统都有档案管理功能。档案管理员可以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参与电子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2.2.2数字化的电子档案具有优越性
在无纸化办公模式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变得非常方便。另外,档案资料可实现高密度永久保存。
2.2.3无纸化办公电子档案优于馆藏档案
在无纸化办公系统中,大量文件借助磁盘和光盘等介质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这些以虚拟形式存在的文件在编辑、修改、传递、复印时都相当快捷,既实现了高效率、低成本,又大大提高了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2.3从传统模式走向无纸化模式的难点
无纸化办公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掌握档案知识和电子信息处理知识的双重要求。但在现有的体制下,特别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其档案管理工作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成为可有可无”的边缘化工作,这就直接导致档案管理人员老龄化、专业知识缺乏、培训力度不够等问题出现。无纸化办公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管理制度都对传统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面对全新的现代化办公条件和方法,纸质载体不复存在,旧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已经失去了适应性和约束性。另外,归档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应问题也亟需解决。数字水印、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技术等先进的电子文件保护技术需要在现代档案管理中推广和应用,确保电子文件归档后仍然保持其法律效应。随着办公现代化的逐渐深入,档案管理中产生的矛盾逐步加剧,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化办公方式,需要探索一套全新的档案管理模式。
3如何应对无纸化办公带来的冲击
3.1以人为本,注重档案人才引进和培养
面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组建一支能够适应时展的档案管理队伍是更好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当前,相关企业需要培养一批年轻化、专业化人才,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实现:①做好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吸纳;②对原有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他们能够尽快适应现代化档案管理工作。
3.2修订和完善传统的档案管理制度
传统的档案管理制度是建立在以纸质载体为主的形式之上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档案管理工作,因此要从档案的形成、收集、鉴定、管理、利用等环节入手,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已成熟的经验自上而下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和兼容性强的管理制度。同时,在企业层面上,需要将电子文档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文档处理人员岗位职责当中,使电子档案文件处理和归档电子文件的保存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3.3实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管理
纸质档案是具有直观性和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而电子档案在具有便捷、高效的优点的同时,也具有不确定性的缺点,因此,应该加强对纸质档案的管理,更好地开发电子档案的价值。
3.4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在电子档案形成时就应确定其是否在归档范围内,在归档时,将电子档案制成光盘或其他的数字承载形式,根据交接手续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时要上交两份,一份永久保存,一份备查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时要对电子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原始性进行检查,防止电子档案信息被破坏或被非正常改动。
3.5及时配备电子档案保管设施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税收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篇7
关键词:信息技术;课程结尾;艺术
俗话说:“编筐编篓,重在收口;描龙画凤,难在点睛。”“头难起,尾难落。”就信息技术课堂教学而言,“口”之所以难“收”,“尾”之所以难“落”,是因为这是一堂课走向成功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可见对于一堂信息技术课而言,一节课的成败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其结尾。巧妙的课堂结尾不仅可以对课堂教学活动起到梳理概括的作用,还能拓展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探究学习兴趣。余音绕梁结尾和创设情境的导入一样的重要,它应成为每堂信息技术课的追求。下面我结合几年来的一点肤浅教学经验,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总结归纳式
总结归纳式就是通过归纳、概括使整节课的内容系统化和简洁化。在一堂课结束前,对本节课的知识进行归纳总结,这是一般教师普遍采用的课堂结尾方式。总结归纳式结尾,可使学生明确一节所学的重点,通过总结可促使学生理清知识的结构层次,掌握知识的外在形式和内在联系,形成知识系统以及知识的结构框架,使学生从整体把握整节课的重难点和关键点,了解本质,便于记忆。总结归纳的方法可以教师总结归纳,也可以让学生总结归纳。教师总结归纳一般通过电脑幻灯片或板书设计将课堂教学内容有条理地、简明扼要地归纳出来;学生总结归纳可让学生写出本课知识框架,列出所学的知识点,并勾勒出本课知识体系。我在教学中更注重后者。
例如:我在讲解浙教版高中《信息技术基础》第五章电子邮件的工作奥秘这节课时,通过学生收发电子邮件来学习电子邮件的工作原理。最后让学生小结,学生通过口述和画图的形式描述了邮件的工作原理,并在描述中说出了两个邮件协议的功能和作用。学生在上机实践后,更清楚了邮件的收发机制,通过自己的总结,达到了课堂教学的最佳效果。
二、作品评价式
新课程更加重视对学生的评价。信息技术课多为动手操作课,运用任务驱动的教学方法,最终完成自己的作品,因此作品评价也是很好的课堂结尾方式。能够让学生运用教师提出的一些注意点客观公正地欣赏和评价其他同学的作品,另外通过欣赏他人的作品也能够发现自己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完善自己。可采用学生自评、小组互评、教师点评相结合的方式。
例如:我在讲解浙教版高中《信息技术基础》第三章第三节内容图片处理这节课结尾前,教师观察学生上交作品,有意选择4~5幅有代表性的作品在投影上欣赏,先让学生自评,讲述自己的设计思路、方法和优缺点等,然后其他学生点评,学生会很直接的评价出作品是美观的,还是单调无味的,通过几幅作品对比,学生会发现图片大小、图片截取、图片颜色亮度对比度调整、滤镜使用等知识点的重要性。
三、悬疑式结尾
知识因疑而生。“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这种悬疑式结尾方式能诱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激发学生的思维火花。为此,教师巧妙地在本章、本书等衔接地方设疑,可以启发学生,制造悬念,将知识点巧妙地衔接起来,真正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正如美国作家约翰沃尔夫所说:“演讲最好在听众兴趣末尽时戛然而止。”以此来强化记忆的最佳印象。在信息技术教学中使学生有一种“欲知后事如何”,期待着“下回分解”的想法。作为新课程下一名信息技术教师只会解惑,是很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会设疑,并以此激发学生探究问题的兴趣,使由难变易的教学过程再起波澜。
例如:本学期浙教版高中《算法与程序设计》首先讲解的是第一章和第四章,然后讲解的是第三章VB建立应用程序这节,经过了前两章的学习,学生已经感觉算法比较枯燥。在第四章课程结束前,发给学生几个精美的VB制作的软件,如守护泡泡大作战、连连看等,学生马上就可融入其中,兴趣极高,这些软件都是用VB程序设计语言编写出来的,学生很是惊讶,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思考,把学生的兴奋点再一次吸引过来。
四、首尾呼应式
首尾呼应,画龙点睛。通常教师设计疑问来激发学生的思考,然后再逐步地讲解,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这样结尾可以帮助学生利用新知识解决疑问,巩固深化所学知识,增强学习的信心,使学生能对知识形成一种系统的概念。
例如:在教学浙教版高中《信息技术基础》Excel的函数的时候,首先让学生们帮王老板解决一个月的消费相关问题,即购买的各类商品的平均价格、最高价格和总价格。学生用上节课所学的公式法进行求解,然后再具体地操作,发现用公式不能很容易解决问题,学生带着疑问跟着老师来学习函数的使用方法,最后再回应开始的问题,再次让学生解决开头问题,使课程的讲解更完整、目的性更强。
结尾有法,但无定法。课堂结尾的方式有很多种,无一不体现着课程结尾的艺术。我在这里仅仅浅谈了其中四种方式。在实际的信息技术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每堂课的教学内容、目标,灵活地选择充分发挥自己特长的课堂结尾方式,使整堂课的教学得到升华,让人体会到“言已尽,意未了,思不止”的感觉,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重视课堂结尾艺术设计,要让信息技术课堂结尾余音绕梁,一切尽在回忆中。
参考文献:
[1]韩玉珍.课近尾声师不怠,铃声虽响意犹存[J].信息技术教育,2006(9).
[2]黄荣发.思想政治课的结尾艺术.考试:高考族,2009(11).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篇8
1培养规格和目标
电子设计自动化技术(简称EDA技术)是现代电子设计领域的一门新技术,它以计算机软件为工作平台,融合微电子、计算机、现代电子理论等学科和技术,培养学生的电子设计自动化应用能力和现代电子技术的设计方法,提升电子、电信类专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自2004年开始,把“计算机辅助电子设计和分析、仿真(PROTEL、EWB、EDA)等软件的熟练使用”纳入学生培养的核心技能之一,为本地区电子设计行业的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培养了一批从事电路绘图与PCB(PrintedCircuitBoard,印制电路板)制版技术人员、电子设计自动化工程师助理和小型电子企业技术应用与设计人员等高技能人才。电子设计自动化高技能人才培养是面向电子设计自动化应用能力和现代电子技术的设计方法,提升电子、电信类专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电子设计行业的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培养电子电路绘图与PCB设计及制版技术人员、电子设计自动化工程师助理和小型电子企业技术应用、技术革新与设计人员等。
2培养的内容
以“工作过程系统化”理论为指导,以促进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为目标,以“工作过程导向”理念来开发构建培养电子设计自动化高技能人才的课程体系。即以职业分析为基础,到相关企业的工作岗位调研岗位职责,分析职业岗位的工作过程,归纳汇总技能培养的典型工作任务;把行动领域的典型工作任务引领到学习领域的课程,构建实施典型工作任务的课程体系;遵循学生认知学习、职业成长两方面规律,对学习情境进行设计,形成特色课程。依据培养的目标,走访苏州市工业园区、高新区内飞利浦、诺基亚、华硕、三星等著名企业,基本明确电子设计自动化工作岗位的职责。在此基础上,重构电子设计自动化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工作结构和知识结构,归纳汇总出十大典型工作任务:电子电路原理图设计绘制,电子电路PCB设计绘制,电子电路PCB制作,CPLD开发工具的使用,CPLD的组合逻辑电路设计,CPLD的时序逻辑电路设计,CPLD的图形输入法设计,CPLD设计的VHDL语言实现,CPLD设计的仿真、下载和调试,综合CPLD应用的设计实现。根据归纳汇总出的典型工作任务,以基本电路、元件为基础,到电子CAD技术(Protel电子电路原理图与PCB设计)起步,再到电子电路的仿真设计、PLD(ProgrammableLogicDevice,可编程逻辑器件)的设计与应用,最后是EDA综合应用及开发技术的由简单到复杂、由易到难、由硬件到软件、从实物验证到数字仿真的课程内容体系,形成电子设计自动化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计划和方案。
3培养实践
3.1以课程建设为载体,实现教学过程特色化,教学建设精品化
课程的教学实施以学生为中心,把教学内容以真实工作任务或社会产品为载体,综合采取讨论式、开放式、探究式、实践式等教学方法,融“教、学、做”为一体。充分利用电子设计软件平台和多媒体现代化教学手段,构建基于网络的电子设计、仿真、验证等教学环境,增强教学效果。通过4年的建设,课程链中的课程已建成1门省级精品课程(含实训),1门院级精品课程,1门课程的教材分别获省级、院级精品教材建设立项,并于2009年12月正式出版使用。
3.2课程教学案例化,实训内容产品化,实战内容项目化
电子综合设计技能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教学、综合实训和项目实战3个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的途径实现。学习内容以产品、工作任务或项目为载体,课程链中的模拟电路是以生活中的典型产品如整流器、助听器、楼道感应灯、手机充电器等作为内容载体;电子CAD课程、电子装配与工艺、EDA技术课程分别以电子元(部)件、单元(功能)电路或较小应用系统案例为内容载体;电子综合实训、EDA实训以出租车计费器、多功能数字钟、交通灯控制器和频率计等产品为载体。实战内容主要通过参与各类具体的科研项目实现,包括学生主持申报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立项项目3项和教师主持、学生参加的项目1项。
3.3技能培养过程标准化、职业化
课程链中的课程都有与职业资格高级工种相容的课程标准(大纲),课证融通,教学基本要求是电子高级工,设置以任务引领型为基本取向,以工作本位学习和岗位职责范围为主要形式,内容教学采用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力求做到理论融于实践,动脑融于动手,力争实现所学与所用零距离。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篇9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证据;视听资料;书证;数字证据规则
STUDYONTHEDIGITALEVIDENCE
YUHai-fang,JIANGFeng-ge
(LawschoolofYantaiuniversity,YantaiShandon,264005)
Abstract:Inordertoacceleratethedevelopmentoftheprocedurallaw,weshouldstudytheeffectsofdigitaltechnologyonthesystemofevidence.Asfortheconcept,digitalevidenceshouldbeadopted,insteadofcomputerevidenceorelectronicevidence;asforthesortofevidence,digitalevidenceshouldbeanewsortofevidencethroughthecomparisonwithdocumentaryevidenceand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Asfortherules,theremustbesomespecialrulesfordigitalevidence.Whendosomeresearchonthenewproblemsasaresultofhi-technology,weshouldconnectthetechnologicalcharactersofitandthefeatureofit.
Keywords:digitalization;digitalevidence;documentaryevidence;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rulesofevidence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具有相辅相承关系的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是人类文明不可分割的整体,自然科学成就以及其所积累起来的大量实证科学知识,为社会科学提供新的思维方式与研究方法,而社会科学不仅要思考具体社会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还要回答自然科学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的问题。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科学往往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对自然科学所引导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获得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从法律纵向发展历史来看,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飞跃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进步,工业革命时代如此,当前以数字技术为主导技术的信息革命时代也是如此。数字技术推促环境迅速发展、改变,使法律不得不正面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进行的一般是实体法的扩展与新创,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法的映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正处于伊使状态,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数字技术对法律提出的不同以往的挑战,体现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国在一些实体法中已开始逐渐进行解决,但在程序法上却仍未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大量技术含量极高的案例中,作为程序的核心——证据制度,①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行政证据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都处于一种尚付阙如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在目前沸沸扬扬的新浪与搜狐的诉讼之争中又一次被重演。不仅当前制定证据法的学者们所提出数稿中有的根本就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即使作为对以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与最新的证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数字技术引发出现的愈来愈多的问题也依然未给予应有的注意。数字技术引发的种种问题现下可谓已渐有燎原之势,却仍不进行解决,可谓欠缺,因此为避免这种脱节,理应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对括民事、刑事、行政证据制度进行新的研究。
一、数字证据的可采性与可行性分析
数字技术推动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提出新的要求,体现于法律之上,在实体法上表现为,要求重新确认这种新技术指示的新类型社会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当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程序,或者对已有程序进行完善,能够满足这种纠纷不同以往而与其技术特征相适应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要求数字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数据资料等能够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得到证据规则的认可,能够被法庭接受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自20世纪90年代起,EDI数据交换方式以其便捷、高效、准确而备受青睐。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针对电子商务等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欧美各国在实体上早已承认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申报纳税与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传统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重申现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数据电文无论是人工做成的还是计算机自动录入的,都可作为诉讼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文书内容只要符合法庭规则就可被接受成为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而不论文书的形式如何。[8]在1988年修正《治安与刑事证据法》(The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加拿大通过R.v.McMullen(Ont.C.A.,1979)一案确立了新证据在普通法上的相关规则。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又承认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数据电文满足了对原件的要求,在诉讼中不得否认其为原件而拒绝接受为证据。这些规定运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认为只要与传统方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认定为具有同等效力。我国也与这一国际立法趋势相靠拢,例如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中规定了电子数据报关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合同法中已承认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认其符合法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实体法的修改有实际意义,就必须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使在以实体规定为依据在诉讼中寻求救济时具有程序法基础,否则实体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纸空文。
虽然数字证据并不单纯只是在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其还可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①但数字证据问题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提出。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无纸化(paperless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过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纸质文件出现,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存在的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可能完全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中。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商人对电子交易就难以产生依赖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证据法的发展历程,各种证据类型是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得到法律承认的,目前作为主要证据形态的纸质文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方得到法律认可,视听资料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电子技术在20世纪大行其道,导致证据法上接受了电子资料的证据效力,而数字技术在20世纪末便开始获得了极大进步,对经济与社会有着深远影响,在新世纪之初所取得的发展与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虽然法院尚未正式使用数字技术形成的数字证据,但法院却早已开始使用数字技术方便案件的处理,虽然不能肯定数字技术会否在某一天取代电子技术,但却能肯定数字技术必将抢占电子技术所占据的社会份额,其对社会的影响必将超越电子技术。任何一种技术新出现时都会有其欠缺之处,但正如电子资料最终成为证据法上的证据类型一样,不能因为数字证据在目前所具有的脆弱性等消极因素而拒绝直面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于其之消极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加以调整,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可采性,从而扬长避短,在程序法上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作用。
并且,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在法律上承认数字证据的可行性就在于法律能否将数字证据容纳进去,而与法律的价值理念不相冲突,并可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协调,重新建立的规则与原有的体系也并不矛盾。各国在证据立法上有三种模式:一是自由式,原则上不限制所有出示的有关证据;二是开列清单式,明确列举可作为证据的种类,此为我国所采;三是英美判例法证据模式。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国并不存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由判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例如“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规则”的束缚,以至于由于与根本性原则不相符合而使程序法容纳数字证据大费周折。①我国诉讼法对证据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只要立法将新的证据类型予以确认,即可使之成为合法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有效使用。将原有的一些规则进行重新阐释或者进行规则的另行制定,即可建立起数字证据制度。法律是个不断进化、发展的而不是僵化的封闭体系,在有完善的必要时,或者修改立法,或者在未修改前对这种新证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扩大解释,予以诉讼上的许可也是合理的,既符合立法者意图,也不违反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我国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数字证据概念的比较研究
使用精确的概念,进行内涵的准确界定与外延的清晰延展,对于一个科学体系的建立极具方法论意义,并且也符合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因此,建立一个体系首先进行的便应是概念的归纳。同时,一个精确的概念必须能够抽象归纳出所有客体的本质共性所在,必须能够把表现相同性质的所有现象全部容纳进去。对数字证据进行概念归纳,基于其之鲜明的技术特征,在归纳时要回归到数字技术层面,在其所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结合中寻找恰当的突破点。
对于所采用的概念,在国际上至今未有定论,如computerevidence(计算机证据)、electronicevidence(电子证据)、digitalevidence(数字证据)都有其之使用者。我国采取数字证据概念大多数是IT业界,法律学者采用的概念主要是: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进而在这些概念基础上分析证据的性质、效力、类型等。②这些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分析存在一些问题,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为单纯注重对社会经济层面的考查却忽略对技术层面的透彻分析,或者是因为虽进行了技术的分析,但却未深入到进行法律归纳所需要的足够程度。因而有必要从与这些概念、定义的多维比较中分析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相比较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各概念所使用的语词虽不同,但在内涵上,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都是针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在外延上一般都试图囊括数字化运算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不过,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种概念并不妥贴,不能充分表现该种证据的本质内涵,由此而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盖该种证据的全部表现。
1、“计算机证据”概念有人认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采取“计算机证据”概念来表述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计算机及以计算机为主导的网络是数字化运算的主要设备,并且目前数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储于电磁性介质之中。从数字化所倚靠的设备的角度来归纳此类证据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此类证据。然而,虽然计算机设备是当前数字化处理的主要设备,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是当前此类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进行数字化运算处理的计算机这一技术设备并不是数字化的唯一设备,例如扫描仪、数码摄像机这些设备均是数字化运算不可或缺的设备,但并不能认为这些也属.于计算机之列。从国外立法来看,没有国家采取computerevidence,采用这种概念的学者在论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
迪尔凯姆认为,研究事物之初,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这样更容易接触事物的本质,但却不可以在研究结束后,仍然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所以,“计算机证据”概念从事物外形上进行定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计算机证据”概念未能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共性,其不仅仅只是能够涵盖当前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大多数却不是全部的信息资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对将来出现的证据类型预留出弹性空间。
2、“电子证据”概念目前,采用“电子证据”者甚众,其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4]加拿大明确采取了电子证据概念,在《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ElectronicEvidenceAct)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5]
综合起来,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这样两种:第一,狭义上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概念,即自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所得到的电磁记录物,此种内涵过于狭小,不能涵盖数字化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证据,不如第二种定义合理。第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在内容上包含了第一种定义,并且还包括我国诉讼法中原有的视听资料。但我们认为,这些定义中不仅所使用的“电子”一词不妥,而且所下定义亦为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将电子证据或者计算机证据定性为电磁记录物未免过于狭隘。虽然数字设备的整个运作过程一般由电子技术操控,各个构件以及构件相互之间以电子运动来进行信息传输,但是仍然不可以认为该种证据即为自电子运动过程中得到的资料。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2(5)中规定:“电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扩大解释了电子的语词内涵,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载体来表达扩大的电子语义,已经失去了“电子”一词的原义,原本意义上的电子只是其使用的“电子”概念中的一种技术而已,从而能够涵盖大多数此类证据。不过,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使用能够涵盖这些技术特性的“数字”概念,在工具价值方面更有可取之处。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解释中解释之所以采取“电子”,“因为信息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所记录或存储”,但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来又承认有些数字信息(digitalform)未涵盖于本法,因为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二,电子证据概念不能揭示此类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运动只是数字化运算的手段,而非本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数字设备的运算全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进行数字化运算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字设备的共同之处在于这些设备的运算均采取数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电子运动手段。第三,不论是将视听资料这种已存的证据类型纳于电子证据中,还是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中,会致使“电子证据”与我国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相混淆,而此类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本质共性并不相同。视听资料中主要为录音、录像资料,其信息的存储以及传输等也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录音、录像采取模拟信号方式,其波形连续;而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中,以不同的二进制数字组合代表不同的脉冲,表达不同信号,信息的存储、传输采取数字信号,其波形离散、不连续。二者的实现、表现、存储、转化都不相同。传统的电话、电视、录音、录像等都采取模拟信号进行通讯,这是视听资料的共性,而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则采取数字化方式通信,这是数字化运算中生成的证据的共性,两者不同,不应混淆。
可见,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在外延上只能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证据,失之过狭;广义上的电子证据确实能够在外延上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证据,但却失之过宽,如将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这两种差别极大的证据容于同一种证据类型中,将不得不针对两种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从而导致同种证据类型的证据规则不相统一,很难建立起一个和谐有致的体系。
(二)数字证据①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我们认为,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这里使用的“数字”(digital,digitspl.)与日常用语中的“数字”语义并不相同,虽并不如“电子”更为人们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据科学的需要和借助于专门术语的表达,使用科学的概念来清晰的定义相关事物,况且“数字”概念在现今信息时代也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现代计算机与数字化理论认为,数是对世界真实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实在。人类基因组的破译说明,甚至代表人类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数字化。[6]来势汹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实际上就是对事物的数字化(digitalization)处理过程,区别于纸质信件、电话、传真等传统信息交流方式,这种采用新的信息处理、存储、传输的数字方式在现代社会包括日常交往与商业贸易中逐步建立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数字技术还会不断的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调整之时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术与存储的介质,从而在法律上为技术的发展留存一个宽松的空间。
1、数字证据有其数字技术性。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数字技术设备以“0”与“1”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与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而人并不能直接读写的“0”、“1”代码在数字技术设备中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数字证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数字证据具有依赖性,其生成、存储、输出等都需借助于数字化硬件与软件设备;具有精确性,数字证据能准确的再现事实;具有易篡改性,数字化技术特性决定了数字资料可以方便的进行修正、补充,但这优点在数字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成为缺点,使其极易被篡改或被销毁,从而降低了数字证据的可靠性,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在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时应当切实保障其之真实性。SWGDE(ScientificWorkingGrouponDigitalEvidence)与IOC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nDigitalEvidence)在1999年在伦敦举办的旨在为各国提供数字证据交换规则的会议IHCFC(InternationalHi-TechCrimeandForensicsConference)上提交了一份名为《数字证据:标准与原则》的报告也对数字证据从技术方面进行了定义,“数字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或传输的信息或资料。”[7]在接下来的规则中则重点阐述了如何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保障。
2、数字证据有其外延广泛性。数字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数字证据可以产生于电子商务中,也可以产生于平时的日常关系中,表现为电子邮件、机器存储的交易记录、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摄影机中存储的图片等,从美国FBI目前的犯罪执法中可以看到,现在专家越来越喜欢用数字技术对一些其他证据进行处理,例如用AvidXpress视频编辑系统、Dtective图像增强处理软件对取得的录像进行处理,并且这种处理也往往得到法庭的承认。这种对原始证据进行数字技术加工后形成的证据也可看作是一种传来数字证据,即形成了一种证据类型向另一种证据类型的转化,例如对我国视听资料中的录音、录像进行数字处理后可以认为是数字证据,适用数字证据规则。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证据类型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从而在真实性等方面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
数字证据一般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机器中存储的机器可读资料,二是通过输出设备输出的人可读资料,如显示设备显示出来或者打印设备打印出来的资料。前种作为数字证据毫无疑问,而后者从表面看来似乎可以认定为书证。其实,此种人可读的输出资料仍然属于数字证据,因为这些资料来源于数字化设备,是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取得的,其之产生完全依赖于前者,人可读的资料是由机器可读的资料经过了一个技术转化过程而取得的,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性。这两种资料具有同质性,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实性等因素依赖于前者,在如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不可以因为其表现为纸面形式就适用书证规则,而应适用数字证据的证据规则。
三、数字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由前文所述,我国应承认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的证据力,而数字证据要想在诉讼中具有可采性,得到有效使用,首先应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对于以列举方式来进行证据分类的立法而言,一般是先确认合法的证据类型,将证据分类,然后将资料归入到确认的证据类型中去,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我国现有的民事、行政、刑事证据体系都由各自的证据类型与相应的证据规则组合而成。①确认数字证据,将之纳入到程序法证据体系中,自然会对原有证据体系产生影响:首先,要在程序法上承认其之合法性,具有可采性;其次,应确定其之证据类型;再次,需制定数字证据规则。这就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可以扩大解释原有概念,将数字证据包含于原有体系之中,从而保持原有体系与规则的稳定性;二是如果扩大解释并不足以一劳永逸,而应将之视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纳入到证据体系中,那么如何设定相应的证据规则。
(一)数字证据类型分析
数字证据并非以其物理状态,而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与我国程序法中七种现有证据类型中的物证等并不相同,而与视听资料与书证非常相似,因此关于数字证据类型的问题,主要围绕于应将数字证据归于视听资料、书证中,还是应当独立出来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展开,这三种观点都有其支持者。所以应当对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书证的关系进行比较,从而分析数字证据是应当划归原有证据类型之中,还是应当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
1、视听资料不仅现在有许多观点认为应将计算机存储的资料等数字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之中,而且在此之前的一些学者著述中,也认为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存储的资料。[9]不过这种主张并不像将数字证据纳入书证的主张那样有国外立法例作为支持,而只是一味的希望将数字证据纳入原有规定中,以维持原体系的稳定性。
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之间,一个直观印象便是两者均须借助于机器中介方可存储或显示信息,似乎相同。但视听资料一般采取电子技术,采取模拟信号进行信息的存储、传递、显示,从而会导致信息的流失,因此存在原件与复制件之分。而数字证据采取数字技术,与电子技术间存在较大的不同,复制过程一般不会导致信息的丢失,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分对于数字证据而言已无大的法律意义。就表面看来,数字证据的表现与视听资料似乎是非常相同,但是我们认为,正如上文所述,在物理性质与表现手段上,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存在的环境与据以生成的方式存在非常大的不同;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在证据规则上存在非常大的不同,同归一种证据类型中,规则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并且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我国诉讼中,视听资料一般不能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往往只存在数字证据,少有其他类型的证据,而根据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解释,视听资料的证据力仍然很弱,一旦将数字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之列,会致使案件中没有证据力强大的可独立定案的证据,于现实不利。这也是不能将数字证据归入证据力较弱的视听资料中的最关键的理由。将视听资料纳入数字证据之列固不可取,却也不可以将数字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之列。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10]与数字证据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载体与证明手段之上。将数字证据归于书证之列在目前的学界论述中颇占上风,以书证规则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制的声音也远多于以视听资料进行规制的声音,并有国外的立法例作为有力的论据,但是书证与数字证据虽有相同之处,但迥异远大于相同。
从程序法角度来看,一般意义上的书证一般通过纸质文件、布片或者其他有形物体所载的文字、图画或其他符号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具有原件与副本之分,法庭一般会在提供书证原件的情况下方承认其之效力。数字证据则一般存储于数字化技术设备之中,以磁盘或者光盘等为存储介质,所存信息在复制、传递、显示过程中保持了一致性,产生上虽有先后之分,但并不存在书证意义上的原件与副本之分。在证明手段上,数字证据不同于书证,常常表现为各种文字、图形、图画、动画等多媒体资料。并且,只要保存方式得当,数字证据可以永久保存,却不像书证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得暗淡不清。再者,较之于书证,数字证据更易被伪造或者篡改,致使现在很多国家的法院仍然怀疑数字技术不当使用的可能,从而使数字证据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与不可靠性大大增加。
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实体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合同法将以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归于书面形式为将数字证据归于书证的观点似乎是提供了实体法上有力的佐证,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书证不一定就是纸质形态,书面形式并不等于纸面形式,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并不等于数据电文就是书面文件。在对书证与数字证据进行比较时,应当对纸质形态、书面文件、书面形式几个概念进行理性的区分:书证不等同于纸质形态,不等同于书面文件,反过来看,纸质形态与书面文件形式的证据也并不一定就是书证,所以,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也不等于其可归于书证一列。并且,合同法所运用的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功能等同法,只是在功能上将数据电文与传统的纸面形式同归为实体法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但却不是承认此两者在证据类型上为相同类型,即同为书证。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第8条与第9条中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信息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息自首次生成之时起,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存储、显示中发生的正常变动外,并无其他变动,则始终保持了完整性(integrity),并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依此来判断是否为原件。①这种规定排除了数字证据归入书证之列的最大障碍——书证对于原件的要求,使数字证据归属于书证之列不存在大的矛盾。但是,两者的不同性导致如果将数字证据归属于书证之列,势必会引起书证原有证据规则的变更,例如证据的出示、原件与副本、真实性的鉴定、证据保全等。我国诉讼法上的数种证据类型中除物证、视听资料外都可表现为书面形式,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因其自身的特征而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建立起自身的证据规则。而数字证据很明显有区别于其它证据的显著特征,同时,其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又区别于其他种证据类型,为了解决数字证据本身证据力强弱的问题,不必一定要将之归于书证中。
包括英、美、加拿大在内的许多判例法国家将这种证据归于书证之中,但我国不能采取同样的方式,因为首先,英美的这种规定是与其原有的证据规则相一致的,例如在新的证据规则中结合了对microfilm与oralevidence等的规定,又新发展了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我国不存在这样作的基础;其次,我国不存在判例法中已存和不断补充的新判例规则可以及时有效的对之进行调整;再次,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决定了数字证据规则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步伐不断调整,而一旦归入书证中,为保持书证原有规则的稳定必然会牺牲数字证据规则的完整,而严格的立法程序又不会使证据规则的修订很容易。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当然要参考国外的立法,但是又必须考虑到本国的法律沿革与现状,而不可盲目的吸纳国外规定却不顾难以将之本土化的现实,以至于出现消化不良的可能。
3、数字证据为新的证据类型。数字证据在目的上与其他证据一样都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但在存在形态上与证明方式上与以往的证据类型颇不相同,不论归属于何种已存证据类型中均不合适。数字证据具有独自的社会经济基础,具有本身的显著特性,具有与其他证据类型相区别的特征,在证明方式与书证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修改立法前为了解决目前比较急切的问题,可以司法解释明确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将之归于书证之中,并作出适应数字证据自身特点的一些证据规则,保持书证原有规则的稳定。而最好的方式为将之视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数字证据,同时还应制定与其特征相应的证据规则。
(二)数字证据规则设计
对数字证据的证据规则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数字证据产生的环境、生成方式、存储手段等技术性特点以及法律的传统与体系的内在逻辑。数字证据具有许多优点,但也有其较之于传统证据类型的缺点,尤其是对其真实性的保证相对较难。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在技术上可以推进安全技术手段的发展,严格系统操作流程,以及网络服务中心中转存、电子签名、网络认证等一系列信用保证手段来提升其安全性和可信度。不过,对数字证据真实性的保证主要应从法律角度着手,不过,在法律上保证数字证据的真实性时,不应对数字证据所使用的技术进行限制,而应采取功能等价与技术中性原则,从而不至于使法律成为阻碍技术发展的桎梏。我们认为,在确认了数字证据类型实现了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下,在满足程序法例如举证分担、举证时限等一般规则的条件下,数字证据自身规则的设计主要应放在对其真实性的保障之上,这一点在各国相关立法上均得到了体现,例如TheCivilEvidenceAct,1968U.K.、SouthAustraliaEvidenceAct(1929-1976)、SouthAfricanComputerEvidenceAct,1983主要规定的是数字证据的可接受性,其中便以大量篇幅来规定其之真实性。不论数字证据是作为书证,还是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基于其自身特征,我们认为都应当至少确立以下证据规则:
1、保证数字证据的真实性。(1)审查数字资料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①采用数字签名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强于无数字签名的数字证据;使用的签名技术安全性更高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大;保密性强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强于保密性弱的数字证据。(2)审查数字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3)审查数字证据与事实的联系;正如不能说物证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一样,也不能简单的说数字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对此应根据数字证据与案件本身的联系来区分,但是目前许多学者的论述中却脱离案件来谈数字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11]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紧密程度,同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大,反之则证明力较小。因此,如果查明一项数字证据自生成以后始终以原始形式显示或留存,同时如果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则其为直接证据;反之,若该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则属于间接证据。(4)审查数字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伪造、篡改情形;可以审查数字证据产生的硬件与软件运行环境、系统的安全性,内部管理制度;要考虑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信息的方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以及伪造、篡改情形出现的可能性大小等因素。①(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尤其可以考虑无关第三方、CA认证机构、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数字证据。例如《广东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规定,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的,以电子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12]
2、数字证据可以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尤其是在目前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中,在不存在其他证据类型时,应当认可数字证据可以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在数字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由于数字资料较易篡改,所以在现阶段一般要承认物证、书证的证据力强于数字证据。不过,任何证据都有伪造的可能,因此还要重视发挥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心证。
3、当事人可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当事人提供数字证据,如无相反事项证明其不真实,则其为真实;对方当事人可对其之真实与否进行举证。②即使数字证据变换了形式,只要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仍可认可其之证据力。
4、当事人可申请有关专家对数字证据进行证明。这种证明可以认为是专家证人性质的证据,用来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等进行证明。在有关数字证据的认定等问题较为复杂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调查取证,也可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士或机关进行鉴定。美国存在一个影响较大的EED(Electronicevidencediscovery)公司,其在为数据的认证、定位、处理、删除数据的恢复等方面提供专家证人领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该公司为美、英、加拿大、欧洲提供这种服务。专家在对受到怀疑的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作证时,按照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其需对所采技术、处理流程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交叉询问。
5、数字证据原始载体与复制件具有同等的证据力。数字信息在经过多次复制、传输以后仍然保持了一致性,而不似其他证据会有信息的丢失、缺损。数字证据的原始载体与复制件不相吻合并不能说明复制件为伪造,但应当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从多方面综合判断数字证据的真实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复制件的可采性”作出了这种规定。[13]
6、数字证据公证。允许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数字证据进行公证,在诉讼中进行使用,不过,进行公证的公证机关必须具备进行数字证据公证的能力,同时应规定相应的公证程序规则。
7、数字证据保全。数字资料的存储不同于其他证据,且常常是有关证据存储于当事人或者网络服务中心的服务器中,因此在对证据进行保全时,法院如何进行保全,如何寻找到存储的数字资料,不能寻找到而当事人拒不提供,以及采取证据保全会影响当事人的服务器的正常运作而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时,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等,都应当设计相应的规则。①
8、确定网络服务中心进行资料保存、证明的义务。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输需要服务器,服务器在传输信息时一般都对信息进行存储、中转,这些服务器大多由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控制。尤其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当事人一般是通过网络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数据的传递与交换。在诉讼中,网络服务中心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且无论技术与设备,还是资信状况,均比较可靠。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时,法院可要求网络服务中心提供其留存的相关资料。在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与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不相符合时,应认定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要求网络服务中心在一定期限内留存相关交易资料备查,同时又要注意对交易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EDI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凡是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资料必须长期保存的,其表现形式的电子报文要给予存贮,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EDI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双方可依照协议申请仲裁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②
四、结语
数字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是间接的,其首先影响社会经济关系,然后以此为中介影响法律。数字技术对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法律部门法都产生作用,数字证据问题只是在程序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反映而已。
一个科学的体系应当建立在精确的概念基础之上,应以数字证据概念作为基础概念来对此制度进行建构,对其的研究应当结合其之经济性、技术性特点。数字证据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其外延广泛,并不仅限于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资料,也并不仅指计算机数据;在证据类型上,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差别显著,不可同归一种证据类型中,与书证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之处,目前可以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之明确于书证之列,同时规定一些与之相应的符合现实需要的证据规则,以作应付当前现实问题的权宜之计,而长远看来还是应将数字证据确立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同时制定与其特点相应的证据规则,在对数字证据规则进行设计时,重点应当主要放在对真实性的保障之上。
数字技术、电子商务以及知识经济在我国的充分、完全发展只是时间的早晚,实体法对此已开始进行调整,而程序法却仍未开始这种尝试,要求不可谓不迫切。程序法律在解决科技引发的问题的同时,也必然会随着科技导引的社会发展而相应进步,是以,对数字技术对程序法的影响的研究应当得到学界足够的重视,以使程序法获得在数字时代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西安.论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0-11-7(3).
[2]白雪梅、孙占利.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EB/OL].2002-5-12
[8]TheCivilEvidenceAct,1968(U.K.1968c.64)Section5.Admissibilityofstatementsproducedbycomputers
[9]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55.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4.
张梅.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03).
游伟、夏元林.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J].法学2001,(3).45.
[10]江伟.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54.
[11]沈木珠.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J].河北法学2002,(2).15—19.
[1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4.
[13]Rule1003.AdmissibilityofDuplicates,FederalRulesofEvidence.
①程序法中,证据制度往往比其他制度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之间具有更为紧密的关联,可以说,证据制度的稳定性较诸其他程序制度为弱,因为其常常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等的发展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在证据种类、法庭质证等方面,证据制度需要很快的反映各种技术的发展。
①以数字化设备为基础而生成的数字形式读写的证据均可认为是数字证据,其可以为民事程序法上的证据,也可以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证据,不过,在现阶段,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的这类证据的数量多于其他类型社会关系,但不可以认为数字证据即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例如内部局域网、个人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可成为数字证据。
①英美判例法中,在这两项原则的制约下,起初由计算机数字设备中取得的资料并不能够成为诉讼中有效的证据,但是法官通过扩大解释一些本已存在的例外性规定,使这些资料成为法庭可以接受的证据。对此,可参见沈达明先生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版,第331—334页。
②还有的学者在论述中并未对其使用的概念进行定义,如吴晓玲载于《计算机世界》1999年第7期的《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中使用电子证据,游伟、夏元林载于《法学》2001年第3期《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中使用计算机数据电讯,吕国民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的《数据电文的证据问题及解决方法》所使用的数据电文都未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
①数字证据可以出现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针对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数字证据问题的共性进行讨论,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质而产生的细节问题的不同。同时,我们无意在此对我国原有证据体系的分类模式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问题。
①三大程序法的证据类型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同时,行政诉讼法中还有一种现场笔录,刑事诉讼法中还有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实际上,主要证据类型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程序在操作层面有不同的情况。
①根据这种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的有关原件认定的规定,对于数字证据而言,在技术平台之上初次产生的数字证据可以认为是原始证据,在经过复制、传输之后则为传来证据了,但此两者在证明力上并无二致,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这种确定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划分在数字证据规则中已无意义。这也表明了数字技术的出现使得法律上原有的一些规则在对这些新技术导引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已不再如以往那么有效了。
①包括联合国贸法会在内,各国一般考虑生成、存储或传递该数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于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①美国法院在《联邦证据规则》修正以前经常采取的一个判例中确立了这些原则,Kingv.exrelMurdockAcceptanceCorp,222So.2d.393at398,(1969)(Miss.Sup.Ct),而这些原则在另一个判例中又得以充实,MonarchFederal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v.Genser,383A.2d475at487-88,1977(N.J.SuperiorCt,Ch.Div.
②英国1988年修正的《治安与刑事证据法》采取这种反面列举的规定。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
关键词:高等学校电子信息档案规章制度
0引言
2008年9月1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指出高等学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高校档案不仅记载着学校的办学历史,而且记载着全校师生员工的德、能、勤、绩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真实记录,它全面反映了学校最基本的职能活动。目前我国高校档案管理已经进入信息化、电子化阶段,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大量使用,给高校档案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压力和挑战。如何适应新形势,对档案工作进行科学化管理,提高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本文根据我校档案工作的现状谈谈个人对新时期提高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涵盖了高校人事、文件、教学、科研、基建、财务、校产设备、学生学籍管理等多个方面,它的发展变化,是随着高校的发展一路走来的。要做好这项工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1领导重视,加大资金投入2008年9月1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指出“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并赋予其4项主要职责。办法还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这些规定的推出有助于高校领导更新观念,增强档案意识,了解本校档案工作的现状,统筹全校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把其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事情来抓。档案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服务性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领导必须加以重视,应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学校的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1.2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系统有序的管理制度,是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有力措施和可靠保证。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就会导致档案管理工作始乱终废。要顺利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凭规矩办事。第一,高校档案机构要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规划全校档案工作,拟订和落实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如归档有范围,立卷有标准,借阅有规定,保密有条例,库房管理有措施,开发利用有目标等,这就在细节上保证了档案管理的顺利开展。第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保障档案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第三,强化档案行政部门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坚持照章办事,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才能保证高校档案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依法治档,依法护档,依法用档。
2加快档案信息化步伐,搞好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2008年9月1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高等学校档案包括“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突破了高校档案原来所涵盖的以纸质、录音带、录像带、实物等传统档案载体的藩篱,突出了电子或数字载体在新时代档案物理载体中的重要地位。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以档案资源建设为核心,以纸质档案数字化及现行电子文件管理为重点,以计算机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扩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目标,确保馆藏重要档案、照片、底片及录像档案数字化的一项重要的档案建设。随着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渐趋完善,许多日常工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和网络上办理,文件管理几乎可以不使用纸和笔,多采用大量的电子文件。高校电子信息档案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规范化管理的过程。把电子文件及其归档后形成的电子档案管理好、开发好和利用好,并得到长期保存,使人类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在电子时代得以继续,是所有档案工作者应尽的职责。
2.1适应文件载体的变化,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工作以纸质为载体的文件是在文件形成以后,先由文书部门立卷,再交档案部门归档,一般文档一年归档一次,基建等特殊档案完工年归档。经过长期实践,它已形成一整套严格的归档制度,它包括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的案卷质量要求,归档手续,为高质量档案的形成打下了坚实基础。对于电子文件的归档,我校采用的方法是: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本校制定的各单位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并应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为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档案工作者提前参与各单位的电子文件形成过程,在电子文件系统的设计之初,档案工作者必须对电子文件生成系统的软硬件和数据结构及归档、维护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电子文件能有效地进行归档。电子文件归档主要采取物理归档方式,并可根据电子文件内容与性质的不同选择网络传输归档方式或介质传递归档方式。各单位在每年文书归档的同时进行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并按照档案网络管理系统中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大小,通过校园局域网将电子文件全文传输到“南大之星”档案网络管理系统,专职档案员再进行全校档案系统整理,编目上架以及开发利用工作。
2.2适应文件载体的变化,做好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护工作纸质档案的安全防护工作,只要在档案库房内做到排列整齐,按规定借阅,杜绝丢失,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防光、防尘、防高温,修表加固和字迹恢复等,一般室温控制在摄氏14度—24度,湿度控制在45%—60%既可。利用计算机技术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后即形成电子档案。而电子档案的载体易老化变质及信息多媒体、新存贮介质的产生和发展、病毒入侵等都会影响电子档案的安全。做好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护工作首先要抓好电子信息存储载体,特别是磁性载体的安全防护。定期拷贝,对长久保存的电子信息应该拷贝到耐久性好的可写光盘载体上。光盘应放在盒中直立存放,做到防尘、防变形,避免阳光直接照射,远离强磁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一般室温控制在14oc—24oc,湿度控制在45%—60%。对于经常产生新数据的电子档案系统,可选用性能较稳定、费用较低的磁带介质作为数据载体。二是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采用软件备份与人工保护相结合,保证信息安全。三是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安全,实行内部网与一切外网的物理隔离,设置登录限制和使用文件权限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既保证数据共享,又保证数据的安全。四是预防病毒,防止网络系统遭受侵害。在计算机系统安装高可靠性的防火墙,经常更新杀毒软件,预防病毒入侵。
2.3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档案是一种信息产品,又是人才信息资源库,合理利用这种资源,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及获得最佳效益,这是档案管理的宗旨。根据时展的需要,对档案馆管理水平的评价不能单纯地看场所、设备和馆藏,档案管理主要应看档案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和服务效果。档案利用工作是检验档案管理各项工作的试金石。传统的档案利用方式有到档案部门利用档案、参加档案展览、阅读档案复制件或公布件。现代的档案利用工作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以馆内阅览为主体的接待利用,又有档案展览、档案公布、二次文献出版、网上查阅等利用方式。网络档案管理使档案利用率大大提高,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所具有的检索速度快、传播速度高、信息量大等特点,给高校档案的利用工作带来新的飞跃,利用率提高,范围也以校风为主逐步向立足校园面向社会转变。高校档案馆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其主要功能是:文件上传、网上查询、网上阅览,实现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建立了必要的专门数据库,如:建立“电子文件(档案)数据管理中心”,它集中管理网站内各部门的归档电子文件,并在网站上提供有限制性或非保密电子文件查询、利用服务,实现电子文件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馆藏基本目录数据库”、“学生成绩档案数据库”、“学生档案数据库”、“人才数据库”、“重大科研成果数据库”等,为利用者提供了直观、快捷、开放的档案信息服务,也符合2008年9月1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高等学校档案机构应该面向学生开展服务的重要体现。
3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
档案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的知识面广,不仅要有档案知识、历史知识、情报学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计算机应用、复印等技术方面的知识。2008年9月1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突出了国家人才兴档、科学管档的决心。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作为档案管理工作者,如果仅仅站在传统的手工操作管理模式上,就不可能满足现代档案工作的要求。只有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数字化管理和网络化资源建设上,才能使档案工作越来越科学高效。因此,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做到:
3.1加强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很强的工作,是为高校的全面建设事业服务的,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优劣,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首先,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它要求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以及正确的行为规范。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既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细心的工作态度,又有耐得住寂寞、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既有扎实的档案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档案管理的基本技能,又有不断更新知识的意识和行动;既有不断创新的意识,又能全面掌握办公自动化技术,将现代化科技手段和先进操作管理技术熟练运用于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同时,档案工作工员要牢固树立“服务第一”,一切服从、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服务的思想,克服重管轻用的思想,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档案的服务水平。服务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诚,细心周到,百问不烦,用满腔热情做好自己的工作。
3.2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档案管理工作专业性强,同时也是一门科学。处于信息化社会的今天,要提高高校档案管理水平,关键是要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作为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再单纯是档案的保管员,还应是档案信息财富的拥有者和提供者;档案馆也不再是单纯的收藏机构,还是档案信息的聚集中心、交流中心和信息技术的用户。这就要求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该是既懂得档案管理,又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水平和良好的信息处理能力、合理的知识结构的高素质“通才”。这就要求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应该着重在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对新技术的吸纳、整合能力上下功夫。提高人员素质的根本途径是抓好培训和继续教育,要将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素质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加大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力度,强化与图书馆学、情报学等相关学科的联系,重视网络知识的运用,并适当设置档案专业的课时,传授有关档案工作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使档案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档案界的研究动态、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及现代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运用,进一步拓展学习领域,更新知识结构。
综上所述,实行档案全方位综合管理,使档案专业人员无论是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方面,还是在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都能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使高校档案工作始终顺应时展,符合时代要求,把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考文献:
[1]郑登文,王薇.新时期提高高校档案工作管理能力探析[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5.(3).
[2]卢清富:新形势下如何提高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21).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1篇11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税收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电工电子技术重点归纳范文篇12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证据视听资料书证数字证据规则
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科学往往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对自然科学所引导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获得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从法律纵向发展历史来看,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飞跃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进步,工业革命时代如此,信息革命时代也是如此。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给法律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这其中首先是实体法的扩展与创新,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法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尚处于初始状态,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数字技术对法律提出的挑战,体现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国在一些实体法中已开始逐渐解决,但在程序法上仍未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大量技术含量极高的案例中,作为程序的核心——证据制度,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行政证据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都处于一种尚付阙如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在目前沸沸扬扬的新浪与搜狐的诉讼之争中又一次被重演。不仅当前制定证据法的学者们所提出的数稿中有的根本就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即使作为对以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与最新证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数字技术引发出的愈来愈多的问题也依然未给予应有的注意。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对证据制度进行再研究(注:数字证据可以出现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针对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数字证据问题的共性进行讨论,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质而产生的细节问题。同时,我们无意在此对我国原有证据体系的分类模式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问题。)。
一、数字证据概念评析
使用精确的概念,进行内涵的准确界定与外延的清晰延展,对于一个科学体系的建立极具方法论意义,并且也符合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因此,建立一个体系首先进行的便应是概念的归纳。同时,一个精确的概念必须能够抽象归纳出所有客体的本质共性,必须能够把表现同性质的所有现象全部容纳进去。对数字证据进行概念归纳,基于其鲜明的技术特征,在归纳时要回归到数字技术层面,在其所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结合中寻找恰当的突破点。
(一)数字证据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的比较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然各个概念所使用的语词不同,但在内涵上,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都是针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在外延上一般囊括数字化运算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不过,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个概念并不妥贴,不能充分表现该种证据的本质内涵,由此而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盖该种证据的全部形态。
1.“计算机证据”概念。有人认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采取“计算机证据”概念来表述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计算机及以计算机为主导的网络是数字化运算的主要设备,并且目前数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储于电磁性介质之中。从数字化所依靠的设备的角度来归纳此类证据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此类证据。然而,虽然计算机设备是当前数字化处理的主要设备,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是当前此类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进行数字化运算处理的计算机这一技术设备并不是数字化的唯一设备,例如扫描仪、数码摄像机这些设备均是数字化运算不可或缺的设备,但并不能认为这些也属于计算机之列。从国外立法来看,没有国家采取computerevidence,采用这种概念的学者在论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迪尔凯姆认为,研究事物之初,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这样更容易接触事物的本质,但却不可以在研究结束后,仍然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所以,“计算机证据”概念从事物外形上进行定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计算机证据”概念未能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共性,不能够涵盖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的信息资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对将来出现的证据类型预留出弹性空间。
2.“电子证据”概念。目前,采用“电子证据”者甚众,但对电子证据的具体含义则各有不同表述。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储存的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4]加拿大明确采用了电子证据概念,在《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ElectronicEvidenceAct)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5]
综合起来,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第一,狭义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概念,即自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所得到的电磁记录物,此种内涵过于狭小,不能涵盖数字化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证据,不如第二种定义合理。第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在内容上包含了第一种定义,并且还包括我国诉讼法中原有的视听资料。但我们认为,这些定义中不仅所使用的“电子”一词不妥,而且所下定义亦为不妥,理由如下:第一,将电子证据或者计算机证据定性为电磁记录物未免过于狭隘。虽然数字设备的整个运作过程一般由电子技术操控,各个构件以及构件相互之间以电子运动来进行信息传输,但是仍然不可以认为该种证据即为自电子运动过程中得到的资料。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2(5)中规定:“电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扩大解释了电子的语词内涵,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载体来表达扩大的电子语义,已经失去了“电子”一词的原义,原本意义上的电子只是其使用的“电子”概念中的一种技术而已,从而能够涵盖大多数此类证据。不过,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使用能够涵盖这些技术特性的“数字”概念,在工具价值方面更有可取之处。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解释中之所以采取“电子”,“因为信息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所记录或存储”,但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来又承认有些数字信息(digitalinformation)未涵盖于本法,因为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二,电子证据概念不能揭示此类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运动只是数字化运算的手段,而非本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数字设备的运算全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进行数字化运算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字设备的共同之处在于这些设备的运算均采取数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电子运动手段。第三,不论是将视听资料这种已存的证据类型纳入电子证据中,还是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中,都会致使“电子证据”与我国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相混淆,而此类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本质共性并不相同。视听资料主要为录音、录像资料,其信息的存储以及传输等也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录音、录像采取模拟信号方式,其波形连续;而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中,以不同的二进制数字组合代表不同的脉冲,表达不同信号,信息的存储、传输采取数字信号,其波形离散、不连续。二者的实现、表现、存储、转化都不相同。传统的电话、电视、录音、录像等都采取模拟信号进行通讯,这是视听资料的共性,而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则采取数字化方式通信,这是数字化运算中生成的证据的共性,两者不同,不应混淆。
可见,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在外延上只能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证据,失之过狭;广义上的电子证据确实能够在外延上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证据,但却失之过宽,如将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这两种差别极大的证据容于同一种证据类型中,将不得不针对两种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从而导致同种证据类型的证据规则不相统一,很难建立起一个和谐一致的体系。
(二)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我们认为,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这里使用的“数字”(digital,digitspl.)与日常用语中的“数字”语义并不相同,虽并不如“电子”更为人们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据科学的需要和借助于专门术语的表达,使用科学的概念来清晰地定义相关事物,况且“数字”概念在现今信息时代也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现代计算机与数字化理论认为,数是对世界真实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存在。人类基因组的破译说明,甚至代表人类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数字化。[6]来势汹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实际上就是对事物的数字化(digitalization)处理过程,区别于纸质信件、电话、传真等传统信息交流方式,这种采用新的信息处理、存储、传输的数字方式在现代社会包括日常交往与商业贸易中逐步建立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数字技术还会不断地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调整之时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术与存储的介质,从而在法律上为技术的发展留存一个宽松的空间。
1.数字证据有其数字技术性。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数字技术设备以"0"与"1"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与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而人并不能直接读写的"0"、"1"代码在数字技术设备中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数字证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数字证据具有依赖性,其生成、存储、输出等都需借助于数字化硬件与软件设备;具有精确性,数字证据能准确地再现事实;具有易篡改性,数字化技术特性决定了数字资料可以方便地进行修正、补充,但这些优点在数字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成为缺点,使其极易被篡改或销毁,从而降低了数字证据的可靠性,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在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时应当切实保障其真实性。SWGDE(ScientificWorkingGrouponDigitalEvidence)与IOD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nDigitalalvidence)在1999年在伦敦举办的旨在为各国提供数字证据交换规则的会议IHCFC(InternationalHi-TechCrimeandForensicsConference)上提交了一份名为《数字证据:标准与原则》的报告,对数字证据从技术方面进行了定义,“数字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或传输的信息或资料”,[7]在接下来的规则中则重点阐述了如何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保障。
2.数字证据有其外延广泛性。数字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数字证据可以产生于电子商务中,也可以产生于平时的日常关系中,表现为电子邮件、机器存储的交易记录、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摄影机中存储的图片等。从美国FBI目前的犯罪执法中可以看到,现在专家越来越喜欢用数字技术对一些其他证据进行处理,例如用AvidXpress视频编辑系统、Dtective图像增强处理软件对取得的录像进行处理,并且这种处理也往往得到法庭的承认。这种对原始证据进行数字技术加工后形成的证据也可看作是一种传来数字证据,即形成了一种证据类型向另一种证据类型的转化,例如对我国视听资料中的录音、录像进行数字处理后可以认为是数字证据,适用数字证据规则。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证据类型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从而在真实性等方面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
数字证据一般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机器中存储的机器可读资料,二是通过输出设备输出的人可读资料,如显示设备显示出来或者打印设备打印出来的资料。前种作为数字证据毫无疑问,而后者从表面看来似乎可以认定为书证。其实,此种人可读的输出资料仍然属于数字证据,因为这些资料来源于数字化设备,是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取得的,其产生完全依赖于前者,人可读的资料是由机器可读的资料经过一个转化过程而取得的,两种资料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性,具有同质性,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实性依赖于前者,在如何确保真实性、合法性等规则上,应适用数字证据的规则,却不可以因为其表现为传统的纸面形式就认为是书证,从而适用书证规则。
二、将数字证据纳入我国证据体系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数字技术推动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提出新的要求,体现于法律之上,在实体法上表现为,要求更新确认这种新技术指示的新类型社会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当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程序,或者对已有程序进行完善,能够满足这种纠纷不同以往而与其技术特征相适应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要求数字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数据资料等能够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得到证据规则的认可,能够被法庭接受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虽然数字证据并不单纯只是在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其还可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注:以数字化设备为基础而生成的数字形式读写的证据均可认为是数字证据,其可以为民事程序法上的证据,也可以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证据。不过,在现阶段,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的这类证据的数量多于其他类型社会关系,但不可以认为数字证据即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例如内部局域网、个人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也可成为数字证据。),但数字证据问题主要是出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提出。出于电子商务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无纸化(paperless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过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纸质文件出现,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存在的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可能完全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中。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商人对电子交易就难以产生依赖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起,EDI数据交换方式便以其便捷、高效、准确而备受青睐。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等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欧美各国在实体上早已承认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申报纳税与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传统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重申现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数据电文无论是人工做成的还是计算机自动录入的都可作为诉讼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文书内容只要符合法庭规则就可被接受成为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而不论文书的形式如何。[8]在1988年修正《治安与刑事证据法》(The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也作出了类型的规定。加拿大通过R.V.McMullen(Ont.C.A.,1979)一案确立了新证据在普通法上的相关规则。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又承认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数据电文满足了对原件的要求,在诉讼中不得否认其为原件而拒绝接受为证据。这些规定运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认为只要与传统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认定为具有同等效力。我国也与这一国际立法趋势相靠拢,例如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中规定了电子数据报关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合同法中已承认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认其符合法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实体法的修改有实际意义,就必须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使得以实体规定为依据,在诉讼中寻求救济时具有程序法基础,否则实体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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