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例(12篇)
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
关键词: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水土问题;解析问题
引言
我国的水土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在现有的土地中,无论是城市农村,还是山区丘陵,都有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造成水土流失现象的主要原因有风力侵蚀,水力侵蚀,以及混合侵蚀等。水土流失所呈现的规律是覆盖面积比较广,流失量大。水土流失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由此带来的自然灾害危及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极大的影响。
1水土保持的概念
1.1水土保持的含义
严格意义上来讲,水土保持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定义,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各个学科的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使其水土保持所涉及的内容不单单是单纯意义上的水资源管理,更是结合了水土资源,绿化环境,土地利用,生物措施等其他相关的学科内容知识,更加系统全面的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它是一项综合性的建设工程,主要目的是以水土保持为主,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支持,进行资源环境的改善。
1.2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虽然未在国际经典辞书上找到专门简明释意条目,但根据一些国际学术专著,它们的意义也是比较明确的:是指土壤侵蚀(包括水、风、重力、人为活动等营力)造成陆地表面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土壤侵蚀是国际通用的土壤学学术用语,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和机构对此定义大致相同,即水、风、重力等作用下土壤的流失。
1.3水土保持的作用
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能有效改善治理区的生态环境,降低土壤侵蚀模数,增加林草覆盖率,提高空气质量,还能有效拦蓄降水,拦截泥沙入河。同时,对于缓解山丘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减少洪涝灾害和抵御旱灾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并且能为治理区域的农、林、牧业创造良好条件,为增加群众收入。
1.4水土流失与水土流失
防治水土流失涉及了防治土地荒漠化、防旱保水等内容,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涉及了植物侵蚀、化学侵蚀、慎重考虑工程措施等内容,绿化美化环境则涉及了植树造林、慎重使用复垦措施等内容。总之,水土保持已不是最初的水土流失防治,即采取措施简简单单地把水土资源固定在某一个区域。
2水土保持问题根源的解析
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学的概念在不断完善、深化,水土保持学正在逐步演变成一个综合学科。我们要逐步改变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而没有意识到水土保护的根本目的。保持含义不仅限于保护,而是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因此,在方案设计的时候,仅着眼于防治土体的损失,进行机械地“固定”处理,夸大甚至是盲目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
2.1对绿化、美化环境认识肤浅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绿化、美化环境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水资源的大量流失,尤其是在地区干旱的荒漠地带,更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城市发展建设的同时,必须将绿化、美化环境的方针政策落实其中,只有全面贯彻落实绿化、美化环境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绿化、美化环境的认识,真正的做到节约水资源的有效管理与维护。
2.2仅从定义上理解,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工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其相应的制约因素,尤其是针对农业发展而言,由于其水资源有限,各个地区的水资源分配不均,进而限制了农业经济的发展。预算统计显示,截止2050年,我国面临的水资源使用将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人口将面临严重缺水。就目前而言,很多研究学者认为,可以将入渗的水资源进行全面的利用与保护,这样将大大缓解其水资源紧张的发展局势,其实不然,这种想法只是暂缓了水资源的紧张使用,并不能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水资源保护及其利用必须从根源上加以解决,从方方面面加以控制,改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生态事物的发展,合理利用水资源,建立完善的水循环管理体系,加强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与实施,真正意义上促进其经济建设的发展。
3水土保持功能的法律概念
3.1水土保持功能的定义
水土保持功能指陆地表面的各个种类生态系统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维护和提高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作用。为避免了循环论证,这个定义没有用“水土保持设施”,而准确地采用了陆地表面的各种类生态系统。因为生态系统是一个适用任何范围或任一等级的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可以具体指一个池塘、一块农田、一片森林,也可以指最大的生态系统生物圈。这里土地生产力是一个衡量和判断水土保持功能是否降低的重要指标,不能用政治经济学上的生产力概念来理解,只能采用生态学上的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的基本原理来理解。
3.2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表现形式
森林和植被水源涵养作用,指森林和植被覆被地面,截持降水,调节和吸收地面径流,固持和改良土壤,保护和滞蓄下渗水分抑制蒸发,提高水分有效蒸腾等作用,其本质是森林对水资源的有益影响,因此在江河的水源区必须充分发挥森林水源涵养作用,做到“蓄水于山”和“蓄水于林”。因此,滥伐森林,毁坏植被、陡坡开荒等行为,从影响水源涵养作用意义上说,就是降低水土保持功能。
3.3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指标
通常情况下,按总生产力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是森林、农田、疏林和灌丛、草原、荒漠。在其他环境因子如光照、水分、温度等条件相同情况下,植物数量和分布越少,总生产力越低,也就是水土地生产力越低,说明水土保持功能降低。这也就从理论上论证了人为生产活动挖掘、破坏地表和倾倒土(石、渣)占压地表,破坏植被,从而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命题。水分是土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土壤的物理性质,制约着土壤中养分的溶解、转移和微生物的活动,是构成土壤肥力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且本身更是一切作(植)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4结束语
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利用水土保持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求真务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使我国早日呈现出河流清澈、山川秀美的大好景象。
参考文献
[1]王飞.人类活动对区域水土流失影响的定量评价[D].西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
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篇2
关键词:水土流失危害水利工程治理措施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无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生活离不开水的供给和保障。水利包含着水资源开发利用、除害、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等许多内容。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在水资源的利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洪涝灾害十分频繁,几乎每年都发生,加之水利工程及城市、乡村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灾害损失十分严重。干旱灾害也经常发生,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次灾害的直接损失将不断加大。因此,只有确保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利用,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效益。因此控制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建设新农村的必要保障。
一、水土流失对水利的危害
1、水土流失的首要后果是使枯水季节水量减少,严重的是水源枯竭,河道断流
具体表现在2个方面:第一,使土壤蓄水量减少。土壤颗粒间的空隙占土壤总体积30~50%,空隙是水份存在的空间,是涵养水源的关键,由于土壤随水而去,贮水空间就随之丧失,土壤的蓄水量也因此减少。从水文角度讲,增强了径流的年内变化,使洪水季节水更多,枯水季节水更少。第二,水土流失使得梯田、水塘、水函、水库、湖泊、河道等发生淤积,蓄水容积减小,蓄水量也相应减少,也同样使汛期水更多,枯季水更少。因此,水土流失容易造成涝灾。
2、水土流失使枯水季节水量减少,但在洪水季节恰恰相反
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植被大部分遭到了破坏,同时,山区更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当暴雨发生时,由于地面坡度大,植被不够,坡面截流能力较差,土壤表层涵水能力低,使得降雨强度远远大于土壤入渗速度,雨水来不及入渗,迅速大量产流,瞬时形成山洪,洪水过程与暴雨过程相似,陡涨陡落,历时短暂,凶猛的洪水夹杂泥沙倾泻而下,使下游人民的生命
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3、恶劣天气易形成山洪灾害
由于植被破坏、径流改变,土壤乃至地质结构受到影响,一遇暴雨,极易形成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造成山洪灾害。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除了冲毁房屋、道路、电力通讯等设施外,也将破坏农田、水塘、水凼、水库等水利设施,严重的还会影响航运,使河道断流。
二、水土保持在水利中的作用
1、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
水土保持可以维持或增加土壤的入渗量,一些工程水土保持措施还可以拦蓄径流,一方面在汛期可以削减洪峰,提高防洪能力;另一方面,在枯水季节可以补充径流,减少径流的年际变化。
2、提高水利工程效益
水土保持可以减少水土流失量,很多水土保持设施还可以拦泥拽沙,增加塘库蓄水,提高水利工程的效益,减少水库、湖泊、河道等的淤积,延长水库的使用寿命。
3、减少灾害,降低损坏
水土保持可以减少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从而也降低了滑坡、泥石流对水利工程损坏率。
4、水土保持可以提高水环境的质量
因地制宜,深入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按照清洁型小流域以水源保护为中心,构建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的水土保持新思路,全面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流域治理应结合实际遵循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的原则,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配置各项措施并合理布局,实施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同步治理,使其形成结构良好、各项功能较强的整体防护体系,达到保持水士、保护水源、改善环境、促进生产的目的。
三、水土流失治理措施
治理水土流失就是在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采取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加以合理配置,因害设防,进行综合治理,使水土资源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
1、工程措施
(1)坡面整治。根据不同坡度和地形条件,在坡面实施小型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造林整地时开挖鱼鳞坑,水平沟,修筑反坡梯田等。
(2)侵蚀沟治理。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治标治本,标本兼治,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的综合治理方法。
首先为了减少泥石流对下游的危害,在侵蚀沟内有选择性地修建拦沙坝,起到了拦蓄泥沙、稳定沟床、沟岸,减缓沟谷纵比降的作用,从而削弱泥石流的诱发因素,阻止和减少固体物质的补充,减轻泥石流对下游的危害,这是泥石流防治的直接目标。在侵蚀沟治理的工程措施中,拦沙坝的选址非常重要,要选择坝轴线短、工程量小,肚大口小的位置,拦蓄径流泥沙多。其次谷坊是一种修建在沟壑中拦截泥沙的防护措施,其作用是可以减缓坡降,大大降低雨水携带泥砂能力,是一种有效的并被广泛采用的治理沟壑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谷坊工
程必须在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中,与沟头防护、淤地坝等沟壑治理措施相互配合,以收到共同控制沟壑侵蚀的效果。谷坊工程主要修在沟底比降较大(5%~10%或更大)、沟底下切剧烈发展的沟段。其主要任务是巩固并抬高沟床,制止沟底下切,同时也稳定沟坡、制止沟坡扩张(沟坡崩塌、滑塌、泻流等)。在制止沟蚀的同时,应利沟中水土资源,发展林(果)牧生产和小型水利,做到除害与兴利并举。谷坊种类很多,根据建筑材料分有土谷坊、干砌石谷坊、压柳谷坊、编篱谷坊、网笼谷坊、浆砌石谷坊、梢柴谷坊、木料谷坊、混凝土谷坊及钢筋混凝土谷坊等。根据透水性质又可分为透水性和不透水性两种。谷坊沿沟顶至沟口连续布置,坝址选择同拦沙坝。另外应尽量选择在沟邦、沟底土质坚实,无孔洞或破碎地层,没有不易清除的乱石和杂物的地方。对于较陡不稳定的沟邦,要结合削坡造林种草,防止塌坡,破坏谷坊。谷坊座数由修谷坊段的高差与谷坊高度的比值确定,谷坊间距由谷坊高度与修谷坊段沟底比降的比值确定。谷坊一般高25m,下一座谷坊的顶部大致与上一座谷坊基部等高。
2、植物措施
拦沙坝、谷坊的修建在短期内控制了泥石流对下游的直接危害,但要彻底控制住泥石流,还要以生物措施来进行治理。小流域侵蚀沟生物措施治理主要是营造水源涵养林、护坡林、固沟林。水源涵养林实质上是斜坡上的全面造林,既以涵养水源为主,又兼有用材作用;护坡林,侵蚀沟两岸的坡耕地和牧场是发生水土流失的策原地,在这些地方营造的护坡林,目的是拦截、阻滞、分散和吸收地表径流,减低流速,减少流量,含蓄水分,使之转为地下水流;固沟林(侵蚀沟造林),固沟林是为了防止沟状侵蚀沟的继续扩大,防止河流淤塞,改
善小气候状况与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在实施中,为了以最快的速度恢复小流域的植被,特别是在营造固沟林时,由于坡度大,土壤保水性差,直接植树不易成活,可采用林草间种,有效减少土壤表面的侵蚀,在中坡、缓坡地带营造水土保持林,经济林。水土保持林树种主要选择适宜本地生长的桉树、松树、南洋楹、山毛桃,经济林主要选择山杏、龙眼、荔枝等。这样既恢复了植被,减少了泥石流,又调整了产业结构,农民还增加了收入。坚决抵制破坏已有林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境内现有天然林资源。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推进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的转变。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采伐面积、采伐强度和最佳的采伐方式,控制土壤侵蚀量。同时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步伐,通过植树造林,特别是种植抗旱保水的植被,利用其强大的根系锁住水分,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对于坡耕地开展的大规模的退耕还林,严禁毁林开荒。
结语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必由之路,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其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水土流失对水利的危害十分严重。水土保持是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土保持在水利可持续发展中作用巨大。
参考文献:
[1]孙富行.资源水利与水资源可持续发展[J].水利水电工程设计,2000
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1篇3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及时调整了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可持续发展是针对以资源高消耗和环境污染为特点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支撑整个社会文明的传统发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明确地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成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土地资源衰退与短缺,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我国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高效、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调整各类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同时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及其编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包括:(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不同,地域空间尺度不同,各级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也不尽相同。总的来看,国家、省、市、县、乡五级规划体系中,从上至下,规划任务和内容由宏观逐渐向中观,进而向微观转变。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高层次的政策性规划,主要起宏观调控作用;地区(市)级规划是由由省级规划向县级规划过渡的中间层次,其中,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属于政策性规划的范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属于管理型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省级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的关键。根据地级规划所规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点基础设施的布局,结合本县的土地资源特点,确定县内的土地利用方向、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重点确定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布局,并把指标分解到乡;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编制各分区用途管制规则;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一般可分为准备、编制、审批三个阶段。即组织与技术准备阶段、编制规划阶段、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
为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质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作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基础的农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障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新举措。《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的基本国情而确立的法律原则。我国过去土地管理法虽然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但因具体措施不力,保护手段落后,乱占滥用土地,掠夺式使用耕地的现象仍在继续蔓延,土地资源衰退现象十分严重。《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重点。耕地保护的实质在于预防耕地减少和退化,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破坏和损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促进土地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耕地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损毁和质量下降问题突出。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当务之急。《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相应的措施。
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照《土地管理法》,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加强未利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对耕地特殊保护的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但是,开恳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恳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潭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恳,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聚地退耕还林、还湖、还牧。
三、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土地利用状况、效果的检查、监测和验证等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耕地转为非耕地,保证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查处弄虚作假、移花接木等行为;(4)占用耕地补偿和开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得以实现;(5)土地利用状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以及闲置、抛荒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6)土地权属的监督检查等。
四、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利用不当与保护不力的重要手段。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征用制度、储备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实质是土地产权及其收益的重新配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是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的根本动力。当前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补偿过低、失地农民安置不当已经成为较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未来公益性用地的供给,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大大降低。以稳定土地市场为目标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行为异化,经营性用地储备比例过高,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基础设施等用地供给不足;同时,土地储备规模不适,制度运作风险与资金负担过大。只对当期地方政府负责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了低地价、零地价等恶性竞争行为,导致建设用地供给失控,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因此,必须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产权边界,规范政府土地行为,保障一般经济主体与未来政府的合法土地权益,为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合理保护奠定结实的制度基础。
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还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决定了要求政府必须执行产权界定,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土地收益分配体制,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完善土地市场体系等职能,促进土地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市场无法对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林地和草地等资源所发挥的生态和环境功能进行全面评价,无法自动内部化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成本,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共政策体系,以消除外部性、弥补市场缺陷。由于分割的地方土地市场难以控制土地出让中的恶性竞争行为,需要由省政府统一实施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用地门槛制度,为建立区域统一土地市场奠定基础。同时,改变当前工业用地过于分散、土地浪费与污染严重的局面也需要政府通过规划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加强用地与治污管理。完善政府土地宏观调控机制,是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要辅助,也是土地保护得以实现的基本要求。
1.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未来一段时间内,耕地保护政策体系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审时度势地调整现有耕地保护思路,建立科学的耕地保护机制是实现快速经济发展阶段耕地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
2.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高效配置土地资源
数量庞大的建设用地能否用好,是耕地保护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能否同时实现的重要基础。我国2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经验表明,市场及价格是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的最重要的工具。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全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是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重要举措。
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篇4
关键词:土地利用;资源可持续;对策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是一定区域空间内的气候、地貌、岩石、水文、土壤和动植物等自然要素与人类过去和现在的劳动成果相结合的一个自然生态―经济综合体,具有自然、经济和社会属性。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可持续概念及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持续性”一词首先是由生态学家提出来的,即所谓“生态持续性”,意在说明自然资源与其开发利用程序间的平衡。可持续发展定义为:“保护和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其含义为可持续发展是不超越环境系统更新能力的发展。综合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来看,可持续发展就是建立在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和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的一种发展,其宗旨是既能相对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对后代人的发展构成危害。它具有以经济增长为前提,以保护自然为基础,以改善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特点。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一定的行为,以土地为劳动对象(或手段),利用土地的特性来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过程。人类利用土地来满足自身需要,一方面是指利用土地,创造物质财富,以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指改善生态环境,以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故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包含了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四方面深刻内涵。利用是最终目的,开发是利用的基础,整治是利用的措施,保护是利用的战略。
土地可持续利用包含了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深刻内涵。开发是人类首先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将一定的土地资源投入使用,并将其改变成可使用状态;利用是指土地开发后,利用土地的特性来满足某种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整治是指土地利用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类对土地某一方面的要求,克服原来土地特性中的某些缺陷,对土地进行改良,如配方施肥、平整土地和水利设施配套等;保护是指为了长期持续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质量劣化而丧失某些特性,所采取的某种综合措施,以保持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因此,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是土地可持续利用过程中彼此联系、相互依赖的四个方面,不可偏废。否则将破坏土地资源,打破生态平衡。如果这种破坏性作用长期积累,就会直接响到地球上的生命支持系统,对人类自身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土地持续开发与利用成为了自然资源研究的重要领域。
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土地实际利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城镇建设占地加剧。
研究表明,城镇用地规模增长速度与城市常往人口增长速度之比即城镇用地系数1.12比较合理。然而我国城镇用地系数高达1.91。据对17个城市卫星监测数据表明,近十年来,城币城建区规模扩大都在60%以上,周边耕地蚕食半径不断延伸。其次,土地闲置浪费严重。据统计,1997年全国闲置非农用地面积达1164.67平方干米,其中国家建设闲置土地占79.13%,集体用地闲置18.06%,农村建房用地闲置占2.8%,而各类开发区闲置工地占35%。同时,工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工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水平低。据统计,我国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量的比例高达26%,超过工业发达国家美国(7.3%)和香港地区(4.95%),而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水平很低。
目前,我国城镇建设用地中40%以上属于低效利用。在农业用地结构方面,土地资源集中投入粮食等种植业中,造成土地综合利用效益低。据测算,在我国现有耕地中,各类低产田合计0.36亿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27%,单位面积立地产出率水平低。除此之外一个严峻的问题是生态环境恶化。由于工业生产上大量排放“三废对农业生产上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土地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全国现有耕地中59%缺磷,23%缺钾,14%磷钾俱缺,中低产田占到耕地总量的61.9%。历年固体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堆存量分别达80多亿干克、60多亿千克,占地约12万公顷;而全国每年3800亿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中,就有1/3是来自被工业“三废”严重污染的江河湖泊。
三、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
面对上述的问题,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相应的对策是迫在眉睫。
(1)控制人口增长,缓解人地矛盾。在土地资源难以增加的情况下,控制人口增长是实现任第平衡的根本措施,为此,我们必须继续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做好农村地区的人口控制工作。
(2)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包括加强耕地保护立法、划定耕地保护区、强化全民保护耕地的意识等。
(3)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提高耕地生产力。通过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促进农田装备的现代化等措施,兴建一批大型骨干调水灌溉工程,修复、更新和完善原有的水利设施,改造中低产田应以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并且继续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大力推广适合于不同土地类型和经营方式的实用机械,加大管道系统和大棚温室等固定设施在农田装备中的比重。
(4)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布局,不仅要调整城市建设用地的结构,也要清理乡镇企业用地。并且促进农业生产的区域专业化。
(5)改革土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强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改变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现状,另一方面要确定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合法地位,进一步细化土地使用权,建立两权分离原则下各产权主体明晰的贵权利关系。
(6)加强领导,强化宣传,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首先,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是一项政府行为,没有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和有效的组织措施,是难以搞好的。因此,只有真正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加强领导,才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其次,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农业的根本措施。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只有长期不断地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才能解决人地矛盾,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才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才能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才能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才能真正保持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水土、植被资源,才能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篇5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X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2)19-0216-02
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1]。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储量非常有限。目前,世界上已知的矿产资源大约有160种,其中超过80种矿产资源应用较为广泛。我国国土资源部首份《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1)》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铁、石油、天然气等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许多矿种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2]。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与人类社会密不可分,尤其是煤矿、铁矿、石油等资源已成为人类最为重要的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把双刃剑,在满足社会需求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例如:对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的开采,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和酸雨;对金属矿藏的开采利用,会造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特别是在对地下矿产资源挖掘时,很容易造成滑坡与塌陷。如我国的煤炭大省山西省,煤炭分布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36.5%,范围遍及85个县。每年因采煤而引起的裂缝变形、突瓦斯、地面坍塌、突水等地质灾害,经济损失非常惨重[3-4]。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应加强对周围环境的保护,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1.1严重污染水资源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用水量越来越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共同存在的问题。我国也是世界上干旱缺水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影响,对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对水资源的取用、防灾减灾及区域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水资源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5]。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大量开采的今天,水资源保护更加重要。在矿产资源开采时,需对处于地下水位之上的矿体进行开采,在开采前需将矿坑进行疏干排水,因此导致地下水下降数十米乃至几百米,严重破坏了矿区周围地下水资源的平衡,进而影响周围居民用水。据相关资料报道,黑龙江省的双鸭山、七台河、鸡西、鹤岗4个煤城已形成676km2的疏干区,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6],而我国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饮水困难[6]。
1.2破坏土地资源
我国土地总面积约9.6亿hm2,耕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10,人均耕地只有0.1hm2,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矿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破坏相当严重,矿产资源开采占用了大量土地,而土地复耕率只有10%,比发达国家低50%[6]。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因采矿,直接破坏和占用的土地达到140万~200万hm2,并以每年2万hm2的速度增加[7]。
1.3破坏植被
矿产资源的开发对其周边的植被也同样具有较大的破坏性,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有大中型国有矿山逾8800座,集体、个体矿山约28万座,大中型矿山每个矿占地18~20hm2,小型矿山约占地10hm2[8]。特别是在露天开采过程中,矿山占用了大面积的森林、草地、农田等,破坏了大量天然植被[9]。当植被遭到破坏后,由于未及时对破坏的植被区域进行恢复保护、复垦还田等措施,或复垦还田等恢复措施程度较低,使得植被破坏面积进一步扩大,在具有一定坡度的地区,开矿后由于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还会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威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
1.4“三废”污染
除上述环境问题外,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还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三废”问题。所谓矿山“三废”,主要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矿山“三废”给矿山开采后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
在矿山开采和选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虽然我国一些大中型矿山企业对矿山废水做了一定的处理工作,但是真正做到达标和零排放的矿山企业却屈指可数,而对于一些小型矿山企业而言,由于废水处理技术水平较低等原因,废水得不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导致废水随意排放,对周边的水源、土壤、大气等造成严重污染,进而威胁着人畜的饮水安全。资料显示,在有色金属选矿中排放的废水因含有重金属离子、硫、磷等有机物,对周围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及人畜饮水安全带来更大危害[10]。还有资料显示,我国矿山废渣排放量大得惊人。以矿山排放的废石为例,每生产1t金属或煤,需要消耗和排放数十成百吨的矿石和废石[11]。可想而知,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的大量开发,矿山废渣的大量排放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除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外,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如硫化物、氮化物和碳化物等某些毒气,以及在矿山采掘和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造成的污染[12]。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的毒气和粉尘,由于未能得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对周围环境、水资源、人畜生存安全等均造成了严重危害。
2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对策
2.1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借鉴发达国家矿山保护的先进经验,如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建立有《矿山保护法》,而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具有相关的矿山保护的管理法规[3],但是并未对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化,故至今没有更为详细和成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
2.2实施土地复垦措施
矿区土地复垦是指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整治因挖损、塌陷和压占等被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13]。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立法,只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土地复垦的一些规定和相关条款[13];我国土地复垦主要是在基本途径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某单一用途的复垦,尚未按照区域、矿业开发规划、土地破坏情况、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复垦条件等进行复垦工作,导致复垦地区的生态环境条件改善和恢复不明显,复垦的整体经济和环境效益较差[13];没有详细的矿区技术标准,而且复垦积极性不高,复垦意识有待于提高[13]。
鉴于以上存在的各种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问题,实施综合性的土地复垦措施势在必行。一是国家应专门出台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使得在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时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时,不能只从单一的复垦途径开展工作,应从多方面出发,综合进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三是制定详尽的矿区技术标准,并提高复垦积极性。只有积极全面地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后的土地复垦工作,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
2.3开发与保护并行
矿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例如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植被等的破坏,以及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应本着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即在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在开发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区及其周围环境认真进行勘查,特别是地质条件的勘查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尽可能较少地占用和不占用已有的耕地、农田、植被区等,对开发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遵照排污标准进行处理。在开发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矿区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对已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植被进行恢复,如土地复垦措施,可将采剥与复垦同时进行,既降低成本,又能使破坏区域及时恢复绿化。
3结语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矿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矿山开发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导致矿山环境的治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若今后不及时对矿山环境采取保护措施,将会带来不可逆转的生态与环境问题,也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步伐。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矿山环境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科学有效、适当可行的保护与治理对策,达到矿山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时进行,从真正意义上做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目的,实现“绿色矿业”的发展模式[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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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1篇7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
(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
(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
(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
(四)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
(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篇8
关键词: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
我的水土保持法中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策略,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思想,也是我国长期水土保持工作经验的总结。然而在目前的国土资源利用机制下,实现预防保护之路仍很漫长。现就如何做好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作进行探讨。
1保护原生态植被
1.1在综合治理中注重保护原生态植被
原生态植被,是在大自然长期进化中形成的,与土壤基质、天然降雨形成了自然和谐的关系。若区域降水增加,则植被生长旺盛,演化进化加快,植被保护地表功能增强;若区域降水较少,则植被生长放缓,甚至停止演化进化,较少耗水,仍然能很好地保护地表基质。因此,在对某区域进行综合治理规划设计时,若因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低于该区域的土壤允许流失量,则应采取保护措施,促进原生态植被自然修复、演替、进化,而不应再采取人工植树种草措施。
1.2在开发建设中尽量避让或保护原生态植被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原生态植被是自然界长期进化形成的,弥足珍贵,一旦破坏则极难恢复,甚至不可能恢复。如黄河源区砾质丘陵草甸草原,草甸生长在沙砾基质上,是一种自然原生态植被。这种植被一旦被破坏一小块,出露的沙砾在太阳照射下,温度可升至60~70℃,周围的植被会被烤死,出露的沙砾面积会迅速扩展,毁坏草地。原生态植被,尤其是河源区、饮用水源区的原生态植被,长期演化形成不易,开发建设中必须避让和保护[1]。
2用经济杠杆保护土壤植被生态环境
2.1推行土壤植被资源有偿使用
土壤植被生态资源利用的不经济性,助长了人们对其的过度开发利用,甚至是恶性开发利用[2-3]。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项目内土石方挖填尽量平衡,但是实际中都是就近取土石,就近弃土渣。如此不珍惜土壤植被资源的行为,只是因为项目内部土石方平衡费用高,就地取、弃土石成本低。如果针对施工单位就近取土石的行为征收一定的土壤植被费(税),使其成本高于工程内部挖填土石方平衡运输费用,则施工者必定会充分利用工程内部土壤植被资源,尽量实现内部挖填土石方平衡。这就会减少土石方开挖和废弃的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土壤植被资源。
2.2加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力度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这一规定为加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之前,依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一是标准较低,很难起到调节土壤植被使用不经济性的作用;二是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很多开发建设项目拒绝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为此,陕西省在这方面做出大胆尝试,2008年陕西省政府以陕政发〔2008〕54号文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了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原煤陕北为每吨5元、关中为每吨3元、陕南为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大大提升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3实施生态保护工程
在生态脆弱区、预防保护区,当地要增加政策性经济补偿,减少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并逐步实现生态移民和生态自然修复。
3.1生态自然修复工程
生态自然修复工程是利用大自然生态平衡、进化演替的功能,在适当的人工保护下,逐步恢复某一区域生态系统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自然生态系统功能的综合措施[4]。一些生态比较良好的区域,如三江源区、黄河一级支流三川河上游次生林区、六盘山子午岭边缘次生林区等,应当实施生态自然修复工程。这些区域植被虽然良好,但是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已经使生态系统出现了退化现象,土地沙化速度加快,水土流失强度和面积都在增加。国家应当在类似区域限制人类活动,开展轮封轮牧、禁牧养草、退耕还林草、生态移民,最终实施生态自然修复。一些生态脆弱区,人口稀少,干旱少雨,人工治理难度大、工程量大,一时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还不能顾及到,国家可采取生态移民后,限制人类活动扰动,实施生态自然修复工程。
3.2退耕还林草工程
退耕还林草工程自1999年开始试点实施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增加了林草植被,减轻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程度,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重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退耕还林(草)对农户的直补政策(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国家在西部地区实施以天然林保护、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和陡坡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草)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试点示范,通过示范带动,稳步推进,将退耕还林草政策在我国生态脆弱地区、预防保护区逐步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4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管护巡查
水土植被资源使用的长期不经济性,削减了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要重新树立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首先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其次要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观念。要用法律制度规范人们生产建设中的行为,严厉打击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开发,加大违法成本;鼓励生产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使保护和重建生态环境的行为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
4.1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水土保持法对土壤植被资源保护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大型生产建设活动重主体工程建设、轻水土植被资源保护与重建,小型生产建设活动基本没有水土资源保护与重建的事实是存在的。因此,还需要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规范全社会的开发利用行为。目前,实行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督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正是保证开发建设活动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重要举措。
4.2加强水土保持管护巡查
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往往是落后、贫困地区。为此,一方面要通过生态移民将贫困居民移出生态脆弱区,以减少人为因素对水土植被资源的干扰;另一方面,要对江河源区、饮用水源区、生态自然修复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区加强管护巡查,建立专职管护队伍巡查保护区;树立保护区警示牌,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查处破坏水土植被资源的违法行为。
5结束语
本文中主要针对水土保持的预防性措施进行了探讨,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了解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针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利用先进的技术对水土流失问题进行有效预防,一方面,促进城市的良好发展,另外一方面为人们建立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文达.城市水土流失的特点及防治措施[J].山西水土保持科技.2009(01).
[2]向道友,滕云成,党修辉.对我国水土保持现状的研究[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0(01)
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篇9
【关键词】:土地沙化;森林资源;林业生产;现状;治理
【前言】:森林作为保证生态系统平衡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提升环保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国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森林的急剧减少,导致了土地沙化的速度逐渐加快,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可持续化发展,为了延缓土地沙化的速度,有效治理土地沙化,有效研究林业防沙治沙的措施成为推进中国可持续化发展的重要任务。
1、土地沙化的现状以及造成土地沙化的根本原因
1.1我国土地沙化的现状
根据有效的数据调查,中国当前的土地资源中,有很大一部分都受到了土地沙化的危害,在世界的各个国家,中国占有的土地资源非常大,但是当前环境中,可使用的土地资源却在逐渐减少,出现这样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当前中国土地资源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沙化影响。为了避免沙漠化的出现,中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对其进行了有效的治理,但是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所投入的比例和受到的成效并不能成为正比,但是,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延缓效果。当前我国的土地沙化的现象分布较为广泛,并且占据整体土地资源比例的五分之一,而且这些沙化的土地受到季节性气候的影响,会形成较为严重的沙尘暴,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降低人们的生活品质,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必须对其形成因素做出有效的分析,并采取科学性的方式有效解决。
2、当前造成我国土地沙化的根本原因
2.1自然气候的影响导致土地沙化
我国处在亚洲的东部,太平洋西岸,是一个自然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在中国广大的疆域中,国土面积中大部分处在亚欧大陆较深的位置上,在这些地区,其温度非常高,但是降水量却不能达到一定的标准,过高的温度带走了空气中大部分水分,导致当地的土地资源由于缺少水分,会变得非常干,这样的自然气候下,植物的并不能健康生长,从而影响该地区的植被覆盖程度,没有了植物根系的固定住土壤中的营养,每一次降雨就会导致营养不断流失,长此以往,当前区域环境下就会形成较为严重的土地沙化现象。另外,纵观全球的环境,由于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全球气候开始逐渐变暖,冰川融化,地下水逐渐减少等现象不断发生,而土壤因为这些因素的影响失去了植物的保护,导致其逐渐被沙化的土地所侵蚀,或者改变了原有的土壤结构,出现沙化的现象,自然因素同样也是推进土地沙化问题不断发展的主要原因。
2.2人为的破坏导致土地沙化现象严重
导致土地沙化问题逐渐变得严峻的重要原因是人为因素,人为因素对土地沙化的影响远远超出自然因素,由于人类的破坏,导致土地沙化现象加剧,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
过度垦荒,这是人类发展中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因素。在当前沙化的土地中,许多土地上曾经都有着非常多的植被,土地资源中都含有着非常丰富的营养,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资源完全不能满足其发展,于是砍伐土地上的树木,开垦荒地,这样的情况在反复的发生,于是我国的森林资源和草地资源逐渐越来越少,同样许多土地由于垦荒之后没有经过良好的保护,土地中营养成分逐渐流失,无法孕育植物,于是人们放弃这片土地,开始寻找新的土地进行再次的垦荒,而被破坏的土地最后逐渐出现沙化。
未能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化的运用,这同样是认为造成的因素,在我国的西部地区,由于对水资源的需求较大,所以进行盲目的饮水灌溉等措施,导致水资源平衡性遭到破坏,地下的水位在过度的利用中出现了严重下降,从而导致当地地表的植物由于没有了充足的水资源,出现大范围的死亡,造成了当地出现庆幸较为严重的土地沙化现象。
规模不断扩大的牧业,导致了土地沙化现象。当前发展中,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许多地区不考虑草场的承载能力,过度扩张,盲目增加养殖规模,草场的承受能力严重超出所规定的标准,动物都草场进行疯狂的破坏,导致草场的植被覆盖率越来越低,逐渐土壤结构出现了改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土地沙漠化。
3、有效发展林业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面临的土地沙化形式较为严峻,而森林资源作为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有效发展林业资源,首先能够有效遏制当前区域下的水土流失现象,另外,发展林业生产,能够起到防风固沙,保证土地营养的作用,实现区域上的林业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当前区域土地沙化的现象,有效实现绿色发展。
4、结合实际问题,提出科学化的林业防沙治沙措施
森林资源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当前严峻的土地沙化现象,但是盲目的进行林业种植,非常不理智,必须针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措施,通过不同的林业措施,建立健全而完善的防沙治沙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保证生态环境的平衡稳定发展。
4.1加强退耕还林以及还草的工作力度
S着中国人口的持续增加,土地资源非常紧张,有效实现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落实,必须实现有广大人们群众的有效参与。首先,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关系着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人们积极参与到这样的工作中。[1]首先可以发展林业生产和经营的作用,通过思想建设工作以及各项政策上的支持工作,鼓励人们积极进行退耕还林工作,逐渐建立起综合性的林业防沙、治沙系统,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对树科学性的种植,保证其有效实现防沙治沙目标的同时,能够取得较为良好的经济效益。[2]并且通过退耕还林,还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区域性气候,缓解沙尘暴的出现。为解决土地沙化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在防沙治沙工作中,在工作取得有效成果的同时,还可以发展区域性的特色经济,改善区域中的问题,实现科学化的区域性经济发展模式,改变经济发展的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二者达到有效的统一,进行协调发展。
4.2在土地沙化的区域,对区域性植物进行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在进行林业防沙治沙的措施中,对措施进行有效应用的依据就是当前沙化的土地中必须有植物的存在。在存在植物的沙化土地中,对植物进行科学性的分析和有效的保护,使其不断扩大生长规模,为形成可持续化的生态系统奠定重要的基础[4]。在当前区域中进行具体化的林业防沙治沙措施,首先针对存在植物的沙化土地中,建立林业生态发展保护区的同时,对当前区域中的水资源以及未遭到严重破坏的土地进行科学性的保护;第二,对沙化土地内的树木进行保护,当地政府可以制定有效的政策,保证沙化土地内的植物和树木能够得到较为良好的保护,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滥砍滥伐现象以及偷盗现象的发生[3]。第三,不断进行积极的思想宣传和教育工作,让当地人们意识到当前土地沙化现象的严峻程度,促使其改变思想,积极自主的投入到植被保护的工作中,有效提高保护的水平,这样的做法首先能够保证林业防沙治沙的一些措施有效推进,同时也能够提高当前人们的思想,使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注重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一定程度上能够减缓土地沙化的现象,保证我国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4.3建立完善的防风固沙林业发展体系,推进可持续化发展
林业防沙治沙措施中,需要对防风固沙体系进行全面了解的同时,并重视植树造林工作。通过有效结合两者,使林业防沙治沙的措施能够有效体现科学合理性,并符合当前发展中的实际情况。例如,在中国的黄河沿岸上,进行植树造林,有效的固定黄河两岸的土地,遏制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在我国的西北地区,土地沙化现象较为严重,结合目前在生态环境建设上提出的新要求,新思路,有效利用三北防护林工程、土地沙化封禁保护、祁连山脉山炝痔锖保护工程实施的机遇,我们可以在沙化土地边缘进行植树造林,并逐渐建立起大型的防风固沙地带,使其能够在治理较为零散沙化现象的同时,能够形成防护系统,促使其治理沙化的同时,为生态平衡做出重要的贡献。
结语:总之,森林具有涵养水土、防治水土流失的重要作用,面对当前的土地沙化现状,必须有效运用森林的作用,实现对当前的土地沙化现象的有效治理,针对土地沙化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把握土地沙化治理这一问题,发挥林业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不断发展的土地沙化F象,保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良好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小流域治理;存在问题;径流调节;见解
五里镇河小流域综合治理从零九年开始经过3年水土流失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治理面积7953.77hm2,治理度100%,其中,梯田1849.65hm2,乔木林1247.80hm2,经果林1356.31hm2,生态修复3500.0hm2。新增治理措施面积为6500.5hm2,占流域总面积的78.0%,占水土流失面积82.0%,新增梯田631hm2,乔木林1031.8hm2,经果林1337.7hm2,生态修复3500.0hm2;蓄水池(涝池、窖)1060眼,沟头防护7.19km,生产道路1.94km。
由于项目区内基本农田面积小,坡地面积大,且土地生产力较低,粮食单产偏低,土地利用率低;由于外力蚕食塬面,尤其是下游,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生态环境恶化,使得项目区的环境容量下降;林地和草地中天然林占大部分,人工林地占用面积甚微,荒山荒坡占土地面积的比例相当大,极为有必要治理开发,农村的产业结构完善调整。所以根据实际情况要侧重农田治理,以解决粮食问题,加大生态修复治理,其他项目次之。
由于本人多年来从事该项工作,对我县小流域治理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中得出自己的一点浅见,文中的见解,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1.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和工作经验,使得自己对小流域治理有一点自己的见解
1.1小流域综合治理
小流域综合治理,是以小流域为最小单元,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在坡度不同的地块上分别配置相应的适合的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工程措施、农业技术措施,布局各项措施综合治理的防护体系。
在措施的总体布局上,本着“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由人口预测和粮食需求平衡分析计算基本农田发展规模、由当地经济生产发展方向确定经济林果发展规模、由水土流失程度和植被覆盖度、宜林地面积合理定水土保持林发展规模、由适宜生态修复地类面积范围分析确定各项生态修复措施规模,经大量分析计算,提出了以坡改梯、水土保持林、经济林果为主,辅助生态修复及小型水保措施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方案。
(1)水土保持林草措施:林草措施的实施可以使流域治理的可持续和开发得到顺利进行,建立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防护林体系,其分为:沟头防护林、坡面防护林、沟道防护林、沟底防冲林、地埂防护林(以花椒为主的经济林)等。树种的选择以当地的土壤成分和小气候条件的适宜度而决定。
(2)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是消减地表径流,减少流失,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挥经济效益,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具体有:、山坡防护工程:包括梯田、排水沟、水平阶、鱼鳞坑等。主要是增加土壤水分,引到地表径流进入蓄水工程。
沟道治理工程:淤地坝、谷坊等。主要作用是排洪、调洪,防止沟头前进、沟岸扩张和河床抬低,沟道比降增大。
小型蓄水工程: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塘坝、涝池、水窖等,主要是聚集地表水和地下潜流水,以便在天旱时提供附近人畜用水,变害为利。
(3)农业措施:采用沟垄耕作、等高耕作、留茬、秸秆和地膜铺盖田面、等农业措施以达到保水、保土、保肥、改良土壤、提高粮食单产的目的。
1.2综合治理的主要作用
(1)保护了水利设施。通过水土保持综合措施的治理,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治理,可以使流入水利工程的水质得到净化,减少泥沙的流入沉。
(2)调控了坡面径流。改善坡面径流的主要措施是径流调控,其主要作用是减少径流量、削弱其流速、减少冲刷、在时空上调节降水,以减轻水土流失。我县水土保持径流调控分为三个步骤:调流、蓄流、用流。
调流:是截流与分流的统称,是调控坡面径流的第一步,是将坡面径流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其分散与聚集,不再顺坡而下而形成的股流:在坡耕地治理方面,一般先将坡耕地改为水平梯田,在水平梯田的基础上修建截流分流工程,主要做法是反坡梯田。反坡梯田就是在施工时使梯外边略高于梯内侧,形成5°~10°坡度,可使梯面雨水顺坡流至梯内沟;在坡式经济林整改方面,原有经济林地势坡度较大,且有经济果木,就不适宜进行坡改梯等土方工程了,一般是对每棵果树加以树盘固根,即在每棵果树根部做一个半径1m的半圆形树盘,根部刨土为坑型,结构以干砌块石为主。树盘高度约在0.5m左右,盘顶高度以高于树根0.3m左右为宜,这样可以为每棵树在根部范围拦截降水和坡面径流,起到蓄水保土作用。
蓄流:是将坡面径流,通过蓄贮措施,储存备用。主要是通过三种方法来达到蓄流的目的。一是对坡耕地施行坡改梯,它是坡耕地拦蓄降雨径流的最佳途径和方法。二是坡林地整治中的苗木树盘和等高埂,可以起到蓄水保土的功能;三是人工建造蓄流设施。如沟头、路边蓄水池可作为蓄流备用。
用流:主要是将蓄流之水用于发展生产。一是通过自然的“土壤水库”补给农作物和林草;二是利用蓄水池之水可作旱季耕地灌溉及周围居民的人畜饮水的水源保障。
2.其治理成效显著,但是也存在着问题
(1)由于近年来项目的方案都是有资金额度限制的,不是按照实际需要做预算的,所以它就限制了治理工程数量少、规模小、结构不甚合理。
(2)地方配套资金根本跟不上,致使治理进度缓慢,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由于地方财力不足,经济贫困,群众自筹能力差,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资金就不可能是规划时候的所有资金,还要求项目必须完成规划任务,所以只能使治理工程标准和质量偏低,治理进度缓慢,治理措施不配套,使有限的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不能满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改善的需要。
(3)虽然是治理,但是工程措施的实施,致使植被的再次破坏,形成水土流失的循环破坏和治理,这一点是历年治理中从未考虑到的。
(4)对于建成后的各项措施,其建后的管理和养护跟不上。致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
(5)由于后来项目的实施部门比较多,并且不一定是专业对口的部门,比如各乡镇、农业、林业、土管等部门实施水利水保项目,所以其规划的侧重点和标准也不一样,他们各自为政,有时可能在相同的流域各自做其规划,所以就会造成布局的不合理性和工程标准的不同、治理措施不配套、甚至是工程措施的重复建设,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效益的不能如预期地发挥。
3.结束语
在水土流失区,要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治坡与治沟相结合,以治坡为主,在坡面治理上以治理坡耕地为主,兼顾治理荒山荒坡;在水土流失轻微和无流失区,以预防保护为主,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产生。[科]
【参考文献】
[1]中国水土保持法,2012.
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1
我国地质地貌多种多样,水土流失时有发生,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都带来了较大影响。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对环境的影响一般就是水土流失,这种现象并不少见,需要我们引起重视。施工方案要科学,要对水土资源起到保护的作用,以此来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基于水利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理念,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够减少水利工程建设中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
水利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理念辨析
1概述
我国是一个资源消耗大国,水土资源在生活和工业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施工的时间较长,规模又比较大,建设期间对周围的环境造成影响是在所难免的。为了保护我们居住的家园生态环境的平衡,就应该避免水土资源的浪费,这就要求在开始施工之前,设计环节就要做到科学化、合理化,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对工程的设计要秉持生态环保的理念,降低水土流失发生的可能性。近年来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比较严重,我国水土流失问题较为凸出,为此,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施工人员要将科学环保的施工技术应用于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场地的水土保持工作,以免出现严重的水土流失;即便是出现了水土流失,也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
2水土保持的概述与理念
2.1水土保持概述
近年来,我国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现象严重,原因虽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是由于:?我国地质地形复杂,并伴随着气候反复无常的变化,造成了水土流失;?人类活动频繁,滥砍滥伐现象凸出,许多植被遭到严重破坏,覆盖率急剧下降,可用的土地越来越少,耕地沙漠化,水土流失严重。由于生态破坏造成的雾霾、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对于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来说,水土保持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类长远利益的重要途径,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政治措施来改善这种现象。因此利用水土保持的生态学原理和经济规律,治理好国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势在必行!
2.2水土保持理念
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要对水土资源秉持一定的保护理念,这就需要对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在进行工作的时候,保证生态环境平衡这个理念应贯穿始终,技术人员应指导施工人员合理应用水资源,施工人员本身也要做到尽可能地不浪费。水土保持理念的实施原则:笔者一直在提倡保护水土资源人人有责”的理念,践行这个理念,要求我们不仅要在思想上树立这种意识,更要在行动上去践行,在工程建设之前,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预防各种情况发生的应急措施,时刻掌握基本情况,在工程建设时,践行水土保持理念,节约水资源,保护植被,降低水土流失状况发生的可能性。水土保持理念的实施目的: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要开展水土保持理念活动,尽量让每个施工参与人员都能真正领悟这种思想,并懂得如何去践行这一理念,保护好生态环境;此外,还希望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制定出一套合理的解决措施,保证在施工顺利的前提下减少资源的浪费。
3水利工程对水土保持的影响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采集大量的土料、石料和砂砾料,这些材料被用来填筑大坝、建设堤防,这正是我国每年大量需要国土资源的原因之一。然而在取料过程中,对地表的植被难免会造成较大程度的破坏,并且减薄了土壤层,遇到暴雨天气,植被难以保护土层,就会引发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破坏了生态景观。并且这种破坏长期难以复原,由于气候原因,会持续造成水土流失。建设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就会破坏原本自然和谐的景观,临时占地区域的料场、渣场、施工场地和施工便道、永久占地区域的大坝坝肩、生硬的混凝土或浆砌石护坡等,都将对原地貌产生较大的破坏,导致土壤蓄水能力下降,原地表的水土保持功能减弱,破坏地表,加剧水土流失。
4水土保持理念在水利工程设计中的应用
4.1水土保持理念运用于水利工程设计中的方案
a.优化工程结构设计,保持水土。为了避免在挖掘的时候破坏地表,在设计挖掘地表以及填土的时候,就应当减少挖掘量。一个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要求在水库大坝的设计之初,设计者充分了解到当地的土质以及地形等条件,在合乎要求的情况下,选择适合的大坝类型,仔细计算大坝土方填充的数量,以及挖掘对地表的破坏程度。b.优化边坡结构设计,水利工程边坡在设计之初,需要特别注意在设计的时候,避免防护坡采用硬护的方式,蜂巢式的防护坡相对比较合适,要开展护坡工作,既可以采用植草护坡工作,也可以采用混凝土护坡,优化边坡结构设计,不仅能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还可以控制当地的水土流失。c.由于水利工程工艺技术的复杂性,要优化石方平衡设计,工艺技术的选择一定要结合具体实际,不能为缩短工期或加快进程而对于工艺技术的选择不严谨,要仔细分析,多次对比。一般来说,水利工程要有引水管,但是一些水管会从公路以及铁路中穿过,在引水管施工时,要把需要挖掘的土方进行合理的控制。d.施工组织设计直接关系到临时占地的大小,因此很有必要对其优化,减少占地面,减少扰动水土,将占地面积合理确定在施工占地范围内,保证施工的程序化,不可乱圈乱占。就堤防工程而言,在工程投资增加不多的情况下,在沿线取土和弃渣时适当做到集中取土和集中弃渣,不可随意扰动地表。也应通过对施工工艺和施工工序的分析,来布置施工场地。
4.2水利工程设计中应有的水土保持思想
a.水土保持理念的实施方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应当是因地制宜的,不可采用固定不变的模式,根据地区的不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方案,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不管什么方案,都要坚持水土资源不被浪费的原则,目的是保持生态平衡。b.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理念的实施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避免由于生态环境破坏而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在水利工程建设时,必须注意到这点要求。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破坏是由于两方面因素:气候和植被,客观而言,气候因素目前人类无法左右,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预告,那么就要从人类自身着手去解决,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前,专业人员要进行实地考察,合理规划;施工时,要减少失误,减少水土资源浪费,合理、科学施工;施工后,将废弃的土料等合理安放、铺平、压实,种植植物。
4.3水利工程其他具体项目的优化设计
a.在弃渣场周围建设围墙以及排水沟,减少占地面积,合理堆渣。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水土,降低水土流失的概率,应选择当地适宜的植物类型种植于上面,保护生态。b.生态水利工程是水利工程学的一个新的分支,它是将水流域生态与水资源的调控统一起来的工程。然而它的建设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地域特点不同,实际操作起来面临的问题就不同;?生态学家和建筑工程师考虑的问题不统一,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与分歧。因此操作人员需要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将水土保持理念加以运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5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设计措施
近年来,我国对于水土保持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发展。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标准以及后期标准化管理上仍然有较大的差距,这需要我国的相关人员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社会认可方面,水土流失防范设计也远远不如其他行业设计。对于这一问题,水土保持行业需要进行针对性改革,否则将会面临被其他设计行业吸收和归并的风险。因此,未来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以及水土保持设计的资质管理进行强化,从资质等级和从事业务范围等方面对缺乏勘察、设计资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单位,要进行整改,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鼓励他们吸纳数量众多的岩土、架构等水土保持专业之外的其他设计工作者,学习参考其他设计行业的高水平管控模式,进而提高整个水土流失防范领域的竟争力,让其在勘察设计领域中取得胜利。下面对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设计的一些措施进行相应的探讨。
5.1完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水利工程设计的前提工作,是要调查好施工位置,对当地的地质地貌与人文环境做好监测,这样才有利于水利工程的顺利进行。做好工程设计工作,以不破坏自然环境为前提,做好各种突发问题的分析与预防措施,尽量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改变与破坏,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体系。该体系主要分析了工程建设对社会发展以及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力度,以实现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目的。
5.2料场选址
在料场施工期间,要尽量减少占用施工以外的区域用于堆料,要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这也是为了减少水土流失,保证施工质量,要采取合理的分台作业方式进行边坡开挖,完成料场施工作业。
5.3增加植被覆盖率
在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生态的破坏是在所难免的,为了保护好生态,进行维护,做好善后工作,要采取一些办法种草护林,培育生物种类的多样性,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加入植树造林,或者保持生态平衡,施工人员还应该将植被的类型以及特性作为依据,利用增加植被覆盖率的办法保持水土循环。
5.4蓄水保田、保土
发展农业是水土保持的一项重要举措,农业将水土保持与水土利用集于一体,是水利工程与水土保持的统一,在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地区可以建设梯田、储水蓄水、建筑水坝以及建设完整的灌溉系统,做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同时在山区或者丘陵地区利用当地的地形进行等高耕作,增大对水资源的拦蓄能力和土壤入渗能力,保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壤的抗侵蚀能力和储水能力,通过增加植被覆盖率实现土壤优化。
6结语
在我国水土流失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非常重要,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的水利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更要注重维护生态平衡,坚持水土保持理念。
作者:赵欣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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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措施
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需要将科学发展观融入到具体的水土保护工作中。另外,相关的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同时要定期对工作内容和效果进行总结。但是在我国的水土保护工作进行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要以全面的观点来看问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进行治理。
1要对原生态植被进行保护
1.1要减少对原生态植被的破坏力度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已经提出了相关的保护水土的具体做法,要求各大企业的生产建设中要尽量避开水土流失的地点。对于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需要对施工工艺以及防止方式提出较高的要求,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原生态植被的生长。所谓的原生态植被是自然界的产物,一旦被破坏,其恢复的周期相对较长。但是,有些地区的人们由于对生态植被的认识程度不够,经常出现乱砍滥伐的现象,对于植被的破坏程度较为严重。这就使得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地破坏,同时影响到水土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1.2要提高原生态植被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地位
原生态的植被对于自然条件以及水土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其中包括区域的降雨情况。降雨量对自然植被的影响程度较高。另外,土质的变化也会对生态植被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要想保证区域内原生态植被的正常生长,就应该对水土资源进行保护和治理。只有将对原生态植被的保护工作提上日程,才能加强对水土资源的保护力度。
2利用经济手段对土壤植被进行保护
2.1要提升土壤植被的有偿性使用
在传统的土地开发模式中,不会出现有偿性的概念,也是基于这一点,人们对于土壤植被加大了开发的力度,直接对于水土资源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一般来说,人们在生产和建设中,总是对木材以及相应的植被进行利用,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小投入成本。但是,这种做法是对生态环境损害,尤其是水土资源。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出现,国家制定了相关的规定,要对砍伐行为征收一定的费用,这样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对于植被的利用,进而加强了对土壤的保护。
2.2贯彻落实生态补偿政策
对于原生态地区来说,其上游对于生态环境的治理会耗费较大的资源和能源,其中包括人力、物力在内的消耗应该得到有效地补偿。这样才能提高人们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下游地区的发展。同时,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还表现在对资源开发的限制。另外,为了实现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的平衡,采取生态补偿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常见的做法就是要求下游地区向国家缴纳一定的水土资源利用费用,然后将这些费用投入到上游的水土资源的治理工作中。这样做不但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是利用经济手段来对水土以及植被的保护。
3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工程
3.1生态自然修复工程
所谓的生态自然修复工程,主要是利用大自然自身的演变来达到生态环境的平衡效果。主要是对某一区域的水土以及气候等进行调节。这种修复工程对于一些生态系统破坏程度较低的地区来说应用范围较广,主要是由于这些地区的生态植被生命力较为旺盛,而且人们对其的影响程度也相对较低,不会出现频繁开发和砍伐的问题。但是,这种自然修复工程的周期相对较长,而且其效果也不会非常明显。如果收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水土流失程度和土地的沙化现象也会非常严重。为了有效地避免这些问题,国家的相关部门需要采取一定的治理措施来对其进行有效地治理,并鼓励这些区域进行退耕还林、生态移民、轮封轮牧等措施,从而在宏观上实现这些区域的生态自然修复。与此同时,国家及相关部门还需要对该区域进行认为的保护,对于干旱位置,需要进行人工的灌溉,对于病虫害较严重的位置,需要人工对其进行治理,从而将自然修复功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3.2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程
我国在部分地区初步实施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程,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从而加快了国土绿化的进程,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现阶段,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程进行进一步的推广与支持,提高对农户的生活及粮食费用补助,并切实落实相关制度,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措施积极的开展并进行下去。除此之外,对于已经实施的退耕还林与退耕还草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当前,一些地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将已经实现退耕还林草的土地复垦,这不仅有悖于国家的政策,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管理部门需要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对复垦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与严格的惩戒,从而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开展与保持提供基础保障。
3.3生物措施
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方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又称植物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保土蓄水,改良土壤,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的措施。
4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执法
现阶段,国家针对水土保持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同时国内各地区也制定了各种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条例细则,目的在于实现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然而当前一些大型生产建设活动依然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从而只注重工程建设及工程受益,忽视了水土植被资源的重建与保护。因此需要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执法进行加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并依照相关法律及条例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对水土保持方案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安排专业的监督警察负责水土保持的监管工作,同时全面实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从而实现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然而生态环境却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这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背道而驰。基于此,国家相关部门及国土资源单位需要对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提起足够的重视,并不断采取有效手段对水土流失等灾害进行治理,同时实现我国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进而对我国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翟然,张荟瑶,张婧雯,张永江.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策略与措施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14,5: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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