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例(12篇)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篇1
笔者注意到这一事实: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至今仍在实施中,这意味着《规程》应当是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配套的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也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难以满足严格规范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明确《规则》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之间关系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规则》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的要求,这就涉及到需要明确《规则》与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之间的关系。可供讨论的有以下两种思路:
1.如果《规则》也采取按照财政部令的形式,则《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属于并驾齐驱的关系,在各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发挥着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
2.将《规则》作为对《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用财政资金从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这意味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分别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过程中执行《规则》。这就类似于2001年~2005年期间《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专业核算办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也许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在内的工程财务行为也具有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规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规程》来规定其财务行为,在《规程》第六十七条中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其他企业的各种工程财务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也许是必要的。
二、对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成本项目管理的思考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文的规定即可。
四、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
关键词:市政道路;质量监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的基本原则
1坚决按照相关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理
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要深入理解和掌握市政道路工程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对施工各阶段各环节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在监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违规操作、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等不利现象时,监理人员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工程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监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中可能存在的不足问题,进行有效的修正弥补,推动市政道路工程安全可靠、节能经济的高效稳定建设发展。
2以安全监理为基本监理原则
由于市政道路工程特殊地理位置和其施工影响因素,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施工放在尤其高的地位,一旦出现施工安全隐患,则势必会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以及建设荣誉性问题。
3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进度质量监理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施工进度是建设、设计、监理、施工4方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依据,只有严格按照4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就可以确保道路工程具有较高进度和质量水平,否则轻者可能导致工程延期完工,重者可能导致工程施工发生机械损坏、人身伤亡等恶性事故发生。因此,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项目监理,不允许不经过相关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与批准,而擅自变更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施工具有较高质量水平。
二、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1填方路基施工质量监控
填方路基开工前,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人员进行100m~200m的填方试验路段施工,以确定在该土质条件下施工机具设备间的匹配组合情况,并为施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施工工艺工序以及每层填料的松铺厚度等技术指标提供重要依据。监理工程师要结合填方试验相关资料数据,认真对施工单位所选择的施工机具设备、施工原材料以及碾压工艺等进行认真审核,对于进场中存在不适应、不合格以及不达标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原材料,应立即责令相关施工单位立即清理出场,要从源头上提供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土方路填分层最大松铺厚度,应严格按照高速道路和一级道路≤30cm,其他道路按土质类别等进行完善试验确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监控。在施工过程中,填土路基的黏土在未经碾压前,应尽量避免被雨水淋湿。如果黏土由于施工工序或防护措施采取不当出现淋湿土时,应在雨后翻晒晾干后方能重新按照摊铺碾压工艺进行施工;如果雨水过大时,还需要对下层土压实度进行重新检测后,方能继续施工。
2挖方路基施工质量监控
挖方路基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自上而下逐层进行开挖,监理人员要到现场严格监督管理,施工人员不能随意乱挖、超挖和欠挖。并待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完善的排水工作,避免雨水冲刷边坡。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审查开挖工艺工序,严禁因开挖方式选取不当而引起边坡失稳和坍塌等不利情况发生。
3混凝土(沥青)路面施工质量监控
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试验,认真确定混凝土(沥青)的配合比,并从搅拌现场提取样品分析混凝土搅拌各材料的实际用量,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互结合的检测与控制措施,确保混凝土(沥青)具有较高质量水平。施工中对混凝土的水灰比及坍落度,要结合施工工艺、施工条件等多种因素进行严格监督控制管理,加强质量定期监督与抽检力度,确保混凝土具有较高强度、稳定性和均匀性。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施工工艺规范进行现场监理。要严格掌握混凝土路面的切割时间,要待混凝土强度达到30%以上时,方能允许施工单位进行切割或锯切施工。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完成后,监理人员要核查施工单位是否采取有效养护措施防止混凝土遭受强风和暴晒等天气影响其施工质量。对于沥青路面,监理人员要严格控制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摊铺厚度、碾压湿度、碾压速度、碾压遍数以及碾压密室度,确保市政道路工程路面具有较高施工质量水平。
三、市政道路施工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分析
1部分监理人员技术水平、人员素质低下,影响监理工作效率。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部为了节约成本,部分采用外聘人员,这些人员很少会考虑到监理公司的声誉和影响,容易滋生敷衍了事等行为,同时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可乘之机,使他们更加不重视监理工作。二是少数监理人员经验少,没有自己的立场和主见,对于设计变更的审核缺乏自己的意见,多是“同意上报”;对其申报的不合理之处也没有核检;对其报价也没有自己的分析。三是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这样做导致工程返工量大、落实执行也困难,影响监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使他们产生误解。
2伴随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向前推进,一些管理问题日渐突出。如监理内部监管缺乏相应标准、监管乏力等等。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程序不规范。施工现场人员与试验监理人员之间缺乏沟通,经常发生施工现场人员与试验监理人员其中一方同意施工,承包人也开始进行下一步施工了,但另一方却不同意,使承包人无所适从,从而降低了监理人员的威信,同时也造成监理内部之间的矛盾加剧。二是监理深度没有到位。按照新的工程监理规范,监理职责是“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现在尤为强调的是安全监理。费用控制要看业主放权的程度,这责任不全在监理。多数监理仍处于以质量控制为中心的低水平阶段,忽视进度控制和安全监理。对进度滞后缺少相应的措施,也没有能力兑现奖惩,使得监理例会总是老生常谈,威信逐渐丧失。
3部分监理数据不准确。在整个工程监理过程中,对监理试验工作不重视,忽略监理试验工作的重要性。如在试验仪器设备上的投入过少,一些仪器陈旧老化,不能测出精确的数据,使得试验结果偏差较大,从而对于给出的试验结果无法确定其是否合格,造成试验监理人员无法令人信服,无法提高监理在施工工程中的威信。四细节注意不够,创优意识不强。日常不注意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尤其是隐蔽工程,返工处理没有留下照片。监理日志记录随意、不规范,该记录的内容没记,有时虽然有记录也发现了问题,但却没有原因分析,更没有处理方法、过程、结果等内容的跟踪记录,没有达到闭合要求。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监理工作效率
1尽做大努力发挥监理的作用。通过召开与业主、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会等措施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与任务,使业主和其他管理部门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他们把该给监理的权力还给了监理,分清各自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另外,在检查中,主动引导上级部门除继续注重实体质量的检测、数据分析和试验资料的抽查外,还应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检查,如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发现的、如何分析的、又是如何处理的以及监理做了哪些工作,使监理的评价体系进一步优化改善,使之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
2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1)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质量控制。加强施工准备阶段对施工单位施工设备的监督检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进入施工场地进行施工。同时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算器具等应要求承包单位上报有关检测部门的合格证明。另外,工程监理机构特别要严控单位部门报送的各种施工材料等质量,对未经工程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设备等,工程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
(2)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测量的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相关测量人员的相关资质、技术等级,复核控制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等的测量成果,同时要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3)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质量控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工程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3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对每一批次都要按规范要求的频率、指标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其次,工程监理机构应该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在有些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设计进行调整或者是变动等等时,应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资料,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最后,当遇到未经同意而变更施工方案,和对未经审核及审核不达标的材料使用,以及在施工中前道工序未经检验或者是验收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的,出现其中一个现象的就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5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在工程完工后的验收阶段,工程监理要严格按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评定,把好质量关。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必须经过检查、试验或者是运转后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工程项目必须要求整改及提出整改时间要求,直至检查验收达到标准。并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工程质量报告。同时,工程监理做好工作总结,为以后工作总结经验。
五、结束语
监理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保障。工程完工以后,更要加强对工程的验收,把好质量的最后一关。通过控制好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以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一定能够保证市政工程的高质量,保证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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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1篇4
关键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基本要求
1.1真实性
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就是真实地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真实性是施工技术资料的生命,否则施工技术资料的存档就毫无意义。我们知道,施工技术资料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备案的依据之一,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尤其是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维修、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一旦这些依据丧失了真实性,就毫无使用价值。相反,虚假的技术依据不仅给工程质量的评价带来错误的结论而且也会给工程的改建和扩建带来麻烦,甚至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
1.2规范性
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性就是在填写、整理施工技术资料时,应遵照有关的道路工程标准、规范和法规要求,文件成果应达到规定的广度和深度。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尤其是技术资料负责人、资料员应认真学习和实施国家、行业的技术法规,认真、全面地整理、填写施工技术资料,及时归档,使施工技术资料标准化、规范化。
1.3信息化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经整理组卷后,应及时送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存档。它是在城市基本建设和基本设施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对城市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和实际反映,是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规划的可靠依据,是城市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信息帮手,是具有实际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信息源。
2.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存在的问题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形式和管理的不规范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现阶段,我国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在收集、整理和归档方面都存在极大的漏洞,使得资料内容不规范和不标准,不能真实全面的反应工程施工质量,和国家以及地方性法规文件有着很大的差距。
2.1资料内容不完整
建设工程前期施工单位往往需要进行现场测量,但大多存在对施工测量资料不重视,编制不齐全的问题,这就直接影响了资料的完整性;工序质量评定表填写不标准,未能真证反应工程的施工质量情况;试验检测频率未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如:混凝土强度和砂浆强度的抽检次数和频率没有达到要求等;由于对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掌握不深入、不全面、导致计算方法不符合现场施工条件,出现计算错误;编写不及时,导致资料的整理严重落后于工程进度。
2.2资料内容不真实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弄虚作假问题主要体现在工序质量的等级评定方面。工序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人员的自检基础上,由项目部的施工员组织、质检员参加工序的交接检验,并根据工序质量评定表包含的检查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认真、准确填写实际测量的数据并将标准规定的检查质量要求或者允许偏差填写在相关的项目栏内,然后在按照规范要求,评定工序质量顶级。这是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进行工程质量控制、保障工期的重要环节。但是,现在仍有部分施工单位对这一环节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序质量评定表未能按照工程实际质量进行及时填报,管理人员大多坐在办公室内闭门造车,工序表中的质量情况和实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不真实的问题。
2.3资料建档方式落后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在整理、编写和归档等各个方面都具有较强的信息性。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一定要快速实现计算机的收集、存储和管理工作,这也是实现工程技术资料快速和高效利用的根本途径。开发和研究工程技术资料的存储、加工和处理分析软件,是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为社会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因此,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编和管理工作一定要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相融合,这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来有效管理施工阶段采集的大量信息和数据,及时、有效的进行加工和处理工作,使得管理人员可以从大量纷杂的数据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的区分析和处理由这些信息和数据所反映的真实质量问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3.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对策分析
3.1建立健全规范标准
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要足够重视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性,建立技术资料管理的专门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将施工技术资料纳入到企业的考核奖罚制度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技术法规、规范、标准,并确保规范、标准的有效性。
3.2定期开展人员的培训工作
施工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规范。首先应掌握建设部的相关管理规定及主要项目统一规定表格、表式,资料员应将它作为日常资料整理工作的指南,其次是熟悉各专业验收规范,如:《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掌握各单位工程检验验收程序,懂得分部、分项及检验批项的具体内容和整理要点。再就是要熟悉一些通用标准如《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等。最后要了解一些行业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原材料和产品的技术标准,如《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和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拌混凝土等的标准。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是工程技术资料搜集、整理、归档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3.3行政管理部门的对策分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纠正只重视建筑行业而不重视市政行业管理的倾向。房屋建筑、路桥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均属建设工程,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内部分管时,分工应明确,管理定岗到科室,均应重视,不能厚此薄彼;逐级及时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法规、标准、规范,逐级检查执行情况,积极组织企业及基层管理人员学习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下发检查通报,奖优罚劣;充分发挥城建档案部门的作用,工程竣工验收后,须由城建档案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各种移交、竣工备案等手续,发放资料合格证后,建设单位才可与施工企业进行结决算。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不仅是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还是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定质量等级的前提,更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后期养护、管理使用、改进和扩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整理和归档等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晓燕.浅谈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陕西水利.2009(03).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篇5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主管相结合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专业监管、行业主管为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财政、交通运输、建设、安监、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各县区也要成立协调委员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市、县区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道路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五)市、县区公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道路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六)市、县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七)市、县区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八)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乡村道路,应组织力量进行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九)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排查内容: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划、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县区协调委员会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每年第一季度,由县区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提出治理意见、建议,报同级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和提出的治理意见、建议,召集成员单位按照《危险路段排查指南》进行研究、论证,确定治理等级,制定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各行业或部门渠道逐级上报。
县区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收集的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制定的整治计划报市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按照公路管理权限,具体由交通运输、公路、建设部门提出具体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安全隐患整治立项计划,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公司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并出资整治。
第九条非经营性国道、省道公路危险路段和安全隐患整治立项计划由该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并按照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出资整治。
第十条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安全隐患整治立项计划由建设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县乡及乡村公路危险路段和安全隐患整治立项计划由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各级协调委员会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计划,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由该道路安全隐患点段所在县区协调委员会分解落实整治任务,督促治理责任部门组织实施、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及时报请同级协调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
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责成该部门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构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篇6
2、房屋主体结构采用框架结构,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砼,房屋墙体材料(包括隔墙)采用多孔砖或其它新型砌块,砌块材料和桩基材料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砌体质量须符合国家施工规范要求,拆迁安置房建设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须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并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房屋施工按规定设置沉降观测点。
3、建筑外墙面装饰材料采用面砖与涂料相结合的设计方案,其外墙砖规格、品质及色彩须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确认,并严格按国家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外墙面不渗水。外墙面砖、外墙涂料采用封样验收的办法。
4、房屋设计时每种户型内主卧室(至少有一间)采用内隔墙分隔,厨房间、卫生间须用内隔墙分隔。厨房间配备一只质量合格的水池,卫生间配备规格为长1.4米以上质量合格的浴缸和马桶(每户一套)。房屋内墙采用批白色水泥,公共部位及车库内墙刷白色内墙涂料,其中厨房间、卫生间墙面及室内地坪采用水泥砂浆细拉毛,室内地坪为普通水泥地坪,现浇楼板厚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厨房间、卫生间必须做盛水试验。底层车库层高(指设计室内地坪+0.00至二层楼面高)2.2米,其它楼层层高2.9米。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由施工单位负责逐间检测,监理单位严格把关。
5、为保证日照通风良好,小高层目前采用一梯两户的建筑形式。拆迁安置房的单体户型平面布置、户型需求、户型组合、户型结构要求、车库设置方案由新城东办事处提供给规划建设局,设计单位再根据提供的资料和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并经新城东办事处签字认可后再按规定报批。
6、外墙窗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镀膜铝合金或塑钢玻璃窗,并留纱窗轨道,色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门窗材料在同类产品中须确保中档水准,门窗质量须经检测合格。单元防盗门采用中档电子防盗门,进户门采用中档防盗门,门钢板厚不小于0.8毫米。采用的单元电子防盗门、进户防盗门必须是列入国家建设部产品目录的品牌,质量符合有关验收评定标准,并报规划建设局备案。内门采用普通三夹板内门,自行车库采用白铁皮门,车库外窗须安装不锈钢防盗栅。
7、屋面设计隔热保温层。多层采用钢筋砼斜屋面,外置挤塑聚苯保温层进行屋面外保温,水泥彩瓦,屋顶局部采用四坡顶。
8、按规定设置封闭阳台,封闭材料、质量标准与外墙窗相同。按照隐蔽、美观、实用的原则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置。
9、进单元楼道外须设计雨蓬,室内楼梯栏杆采用普通钢筋扁铁拦杆,扶手采用普通木扶手。
10、根据屋面立面效果及屋面大小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预留位置,同时考虑被拆迁户原有太阳能的移装位置。
11、按照《关于新建住宅表出户设计和安装要求的通知》([95号)进行水表出户的设计和安装。平面设计中应布置管道井,预留冷、热水管道。按设计要求组织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施工。小高层(含高层)设置电梯井,电梯型号及品牌另行招标确定。
12、各类管线包括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管道等均应设计到位(其中电信线路按双线路设计施工)。各户型内均安装灯头,不预留吊扇钩,但预留线路及开关。工程采用的管线材料须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电线、导线材料质量要求为一级品。工程给水管材须采用PPR热熔给水管,质量等级为一级。排水管采用UPVC塑料排水管,质量等级为一级。
13、小区环境及景观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按不低于国家居住区设计规范规定的绿化建设标准进行小区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报规划建设局审定。其中小区绿化建设标准不低于60元/m2。
14、小区道路可采用砼路面、黑色沥青砼路面或中、高档道板砖、地砖铺设。小区室外的各种管沟盖板、井盖板均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中小高层(含高层)拆迁安置房区域主要道路必须采用黑色沥青砼路面。
15、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围墙采用通透式围墙,使用材料须确保不锈蚀,配备安全防范系统。预留远程集中抄表系统、周围监控系统、宽带上网系统。小区路灯、永久性围墙、道路(含路侧石)、排水、化粪池、管道、垃圾房、信报箱等配套设施必须统一设计,其用材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质量要求。室外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方案。
16、小区须经主体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室外配套工程基本完善后方可交付使用,按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分户验收的相关规范、标准对拆迁安置房进行验收。待整个小区(包括按规划要求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及相关环境、健身等配套设施)建成后,由相关部门对整个小区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17、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工程质量保修金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篇7
关键词: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公路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等。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的规定》,合同还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授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一、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和规定的程序签订公路建设承包合同。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公路建设工程,而非一般的工作成果。
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建设人和承建人,建设人即发包方,承建人即承包方。从事公路建设承包的承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㈡有与其从事公路建设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㈢有从事相关公路建设所应有的技术装备;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交通部2002年12月5日的《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公路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承包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4、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管理具有严格性
国家对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实行特殊的管理、监督,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行政监督,对合同的拨款、结算进行银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5、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联系结构具有复杂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按标段签订合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公路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承揽,承包人各方对该公路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转包他人。同时,也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
⑴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以及其他的许可证。
对承包方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方使用,以使承包方能够及时开工。同时,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对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索等)的运输和保管,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⑵确定建设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和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如S322泾县段改建工程泾县至茂林段公路项目起于泾县西北太园(0K+000),途经新屋、李园、靠山、毛田湾、沙园,经溪口过青弋江,沿老路止于茂林镇(38K+960,断链后实际长38.47KM)。支线起于毛田湾止于云岭(长4.036KM)。
⑶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的民房和障碍物。
⑷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从开工之日起,发包方应提供公路建设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⑸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文件,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如在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出方面,发包方应给承包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
⑹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人。
如应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全部设计图纸,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方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技术资料。
⑺派住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
⑻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⑴负责施工场地地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水、电、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觉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加固的村镇便道)。
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承包方应在公路建设合同签订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的设计等。
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和管理。
⑷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报告。
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分项施工的现场均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
⑹已完工的工程,在交付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现场。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承包方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数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⑻在合同规定的保持期内,对于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1、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否则,构成违约。如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没有接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和道路等。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方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或者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窝工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增付费用等民事责任,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公路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支付工程款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按时验收,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当接受工程。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的,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公路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承包方对公路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承包方擅自将公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人
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方批准已分包了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该公路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但是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方批准,承包方不得将公路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方向承包方以规定的违约金。
5、承包人对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发包方检查隐蔽工程
我国《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公路建设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方应当通知发包方检查。承包方没有通知发包方检查,自行隐蔽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没有按时到公路建设工程现场检查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公路建设工程日期,并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也可以按照约定自行检查,填写公路建设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加以隐蔽,并将记录送交发包方。发包方以后检查的,如果公路建设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检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如果公路建设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检查费用和返工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6、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交付竣工验收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公路建设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公路建设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其他竣工条件。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逾期交付工作的,构成违约,应当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1篇8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篇9
承包人:
经过邀请招标,发包人确定所有空填全为阳光海岸别墅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道路工程
1.2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莘奉金公路以西,团结塘路以南,金汇塘路以北地块
1.3承包范围:总平面图中标段所示道路路基工程(包括素土夯实、碎石压实、路基排水沟)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1.5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元单价(综合单价包干)
大写元
1.8质量标准:合格。
1.9工期:
工程总日历工期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二.技术标准及图纸
2.1图纸
2.1发包人提供:
2.2技术标准:
2.2.1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2.2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1.1发包人委派的业主代表:
姓名:职务:
监理单位:
姓名:职务: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3.1.3发包人主要工作:
3.1.3.1负责场地三通一平;
3.1.3.3提供地下管线布置图、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3.1.3.4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3.1.3.5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
3.1.3.6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2.1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3.2.2承包人主要工作:
3.2.2.2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
3.2.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用电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3.2.2.4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2.2.5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3.2.2.6工程竣工验收后2周内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肆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3.2.2.7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认可且与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作。
3.2.2.8负责所施工工程的验收通过,并保证相关部门的开通。
四、工程价款
A、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此价格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装费用、质检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务、监督、赶工措施费、开办费、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B.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价的根据上海市93土建定额再结合上海市有关文件进行编制,如93土建定额中没有的子项,可套用市政定额中相应的子项,费率按93土建定额四类下浮计取.设计变更中所增加的材料:报价书中有的按报价书,报价书中没有的承包人应报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价格,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
D.工程报价单详附件,工程量按实结算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5.1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
5.2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其余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加1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六.安全文明施工
6.1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篇10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公安、交通、公路、园林、环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行政职责范围内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鼓励外商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依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市政工程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纳入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有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方案的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或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年为保修期。
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应确保道路质量,保证设施完好、排水畅通、路灯明亮。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路坡、路堤、边沟、挡土墙、堤岸、街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建设预留地等。
第十六条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由鼓浪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其他各区内3.5米宽以下城市道路,由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居住小区内3.5米宽以下的自建道路,由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上述二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
(二)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四)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审同意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审批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拆离所占道路,清理场地;使用过程中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1年。
第十九条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封闭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由市场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养护标准负责养护维修,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市场管理单位可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做公共停车场、点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的,其收费管理单位应保证场地有序、整洁和市政设施完好,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要求临时占用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的申请和有可能影响地下管线设施功能及其正常维护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动迁城市道路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预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规范和期限进行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交通安全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应立即清理场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及时组织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中的地下管线发生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在先行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后破路抢修;在破路抢修后24小时内应按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区主次干道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内不准挖掘。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井盖,由各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标准设置和管理。
因城市道路上管线的检查井塌陷、井盖缺损等原因造成道路不畅通、人身伤亡及其他有关事故,管线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禁偷取城市道路井盖。
严禁废品收购站、点收购各类破旧道路井盖及其他市政设施器材。
第四章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涵,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闸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涵根据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条规定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车辆通过桥涵,其速度、高度、重量、长度、宽度不得超过桥涵标志牌规定的限度。
超高、超重、超长、超宽车辆需通过桥涵的,应经过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桥涵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或在桥涵管理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桥面、桥孔,堵塞涵洞,在桥涵附近倾倒垃圾土头,或从事其他影响桥涵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依附桥涵架设管线的,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竣工后,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建成后,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验收,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协议的,按协议管理。
第三十四条桥涵管理单位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等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或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照明设施不得小于规定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
第六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有调蓄功能的塘湖以及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及其他相关设施等。
第四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根据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条规定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雨污分流区域内,新建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修建,原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限期改造,实行分流。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专用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修建。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增加城市公共排水量的,在建设项目总概算中应增加排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十四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四十五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排水资料。
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排放污水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倾倒垃圾、土头等固体废弃物;
(三)排放灰浆、泥水、粪便等其它杂物;
(四)排放具有腐蚀性、剧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和有害气体;
(五)雨污管道混接;
(六)擅自改变排水方向或排水设施结构,填高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影响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妨碍排水设施维护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建设各种地下管线设施,应按照压力管让无压力管的原则进行,以保障城市排水畅通。
第五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因出现内涝等特殊情况确需接入有关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的,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关单位应当服从,不得拒绝。
城市排水设施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并配合养护维修。
第七章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修复维护费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所偷取的城市道路井盖的数额每个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通行,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篇11
一、总体目标
以加快推进城镇化为主线,以科学发展、保障生活、服务生产、满足社会为指导,以“提高运营质量、安全稳定运行、优质高效服务”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全县打造“一区四地”的总体战略要求。搞好行业发展规划,规范企业运营,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应急保障,提高服务水平,优化人居环境,努力实现扩容提质的行动目标,又好又快的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具体要求
通过开展市政设施运营提质的专项治理,到“十二五”末,全县要达到下列要求:
第一,编制完成市政行业9个专业的专项发展规划,并加大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在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桥梁、城市照明等行业,制定运营考核标准,建立运营考核制度,建设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市政设施运营质量,实现企业运营考核、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信息监管系统等3个全覆盖,做到供水、供气、供热保障有力,污水和垃圾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和资源再生利用,道路桥梁和城市照明实现路平灯明、设施完善、服务优良。
第三,城市污水设施管理有序,雨水排放通畅及时,基本解决内涝问题;加快实施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改造,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力争实现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处理;非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排水系统,要实行严格的排水许可制度,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
第四,城市节约用水、绿色照明、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要有新的突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要大幅度提高,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五,城市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城市管理机制起步运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专项规划编制进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组织专门人员,落实编制经费,选择高水平编制单位,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编制纲要的要求,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县住建局);2、绿地系统(县住建局);3、供水节水(县水务局、县住建局);4、城市燃气(县市政公用局);5、集中供热(县热力公司);6、城市照明(县住建局);7、排水与污水处理(县住建局、县水务局);8、环境卫生与垃圾处理(县市政公用局);9、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建设(县住建局)等市政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在2012年底前编制完成。所有规划要按照晋政办函[2009]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市政行业运营监管。一是按照省制定的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营考核标准和办法,县扩容提质大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运营考核工作,并与有关补助资金挂钩。与此同时,要结合我县实际,在县里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出台相关办法和标准,完善考核机制,将所有企业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组织考核,并按时上报县市政公用局。二是要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监管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和地方的标准规范,强化特许经营的准入和清出、运营成本与安全、产品供应与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切实抓好市政公用行业的日常运营。对于已经实施的特许经营行为,要按照《山西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尚未实施的,要严格按照程序选择经营者,并实施严格监管。三是到2011年底,全县全面完成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道路桥梁、城市照明、风景名胜等10个市政行业运营监管信息平台的开发,并实现正常运行。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抓好信息报送和审核工作,并及时对有关基础数据进行分析,抓好市政设施运营的动态监督。
(三)加大政策、资金和人才保障力度。一是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市政公用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尽快研究出台保障设施运行和促进行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和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运行管理,提高运行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征费力度,创新征费机制,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到2012年底,所有的实际征收标准要达到省政府要求的水平,征收率要达到80%以上;2015年底,征收率达到90%以上。征收的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需要的,当地财政要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补足,确保设施稳定运行。三是要加强市政行业业务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强化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在市政行业全面推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到2012年底,市政公用行业各企业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各相关单位也要结合有关要求,着力抓好培训工作,为保障运行,改善服务奠定基础。
(四)不断改善市政行业社会服务质量。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供水、供气、供热等涉及民生保障的企业,要对供水水质、供气压力、采暖期室内温度等产品和服务质量做出公开承诺,及时公布产品质量、销售价格、检修停供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努力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努力改善行业服务质量。
(五)提升市政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市政设施的运营质量,是影响城市承载能力和运行质量的关键,在开展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中,要大幅度提升市政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1、城市公共供水。一是城区要加大老旧管网改造的力度,到2015年要全面完成运行50年以上的老旧供水管网改造,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到10%以下。二是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证,市中心网监测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106项,自备水源单位达到42项。公共供水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标准达标供水;县供水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供水水质督查工作,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力保障公共供水安全。三是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供水安全运行考核标准》,从基础管理、供水质量、供水服务、供水安全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运行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饮用放心水、舒心水。
2、城市燃气供应。一是要进一步优化城市燃气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煤层气等城市清洁能源,不断提高燃气普及率和管道天然气气化率。严格燃气市场的准入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燃气违反、违规经营行为,促进燃气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二是重点开展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工作,2012年要完成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工作,今后要对运行20年以上的老旧管网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开展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到2013年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安全稳定运行。三是要按照《山西省城市燃气企业运营考核标准》从人力资源、基础管理、生产运行、供气服务、供气安全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城市燃气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市燃气企业的运行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安全用气、明白用气、满意用气。
3、城市集中供热。一是加大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力度,鼓励发展地(水)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新型供热方式,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二是加快对老旧庭院管网的更新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供热管网跑、冒、滴、漏和供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建立健全供热监管体制,建立公开信息制度,改善供热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满意度,降低群众投诉率,探索保障供热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大对擅自停供、弃供和恶意降低供热质量等损害用户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到2015年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鼓励能源合同服务公司参与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四是按照《山西省城市燃气企业运营考核标准》,从人力资源、基础管理、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安全、供热计量收费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运行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温暖过冬、满意用热、明白付费。
4、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一是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考核标准》,从工艺运行、设备设施管理、水质水量管理、企业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完成COD减排任务、污水再生利用。二是着力抓好配套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中水回用,到2015年城市排水管网密度达到2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到2012年所有污水处理厂都要建设投运污泥处理设施,并实现污泥合理处置;现在投用的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实际运行负荷率都不得低于85%,建设重点镇的污水处理厂处理率达到50%;建设投运一批中水回用设施,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不低于40%。三是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力度,初步建设污水处理费征收台帐。到2012年县城的污水处理费,都要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不低于1.0元/吨的征收标准;到2015年县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率都不得低于90%。四是严格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对非重点排水单位都要进行水质监测,对超标的污水要求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建立污水动态监管监测平台,确保污水设施正常运行。
5、生活垃圾处理。一是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考核标准》,从设施维护与管理、进行经费保障、运营管理、运营安全、内部管理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已经投运的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运营管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力度,县城到2012年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到2015年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都不得低于90%。三是各地要切实搞好垃圾处理场业务技术的培训,按照要求做到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提高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四是生活垃圾处理场都要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实现渗滤液合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
6、城市道路桥梁。一是要结合旧城改造,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改造小街巷,形成路网长度、密度和交通组织科学合理的城市道路系统,到2015年底,城市道路路网密度要达到7km/km2。二是要统筹各类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架空线路全部入地,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确需开挖的,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三是按照国家养护定额,确保养护经费足额到位,严格执行道路养护规范,提高道路养护质量,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率,达到“六无”标准,即:路幅到位无瓶颈,路面平坦无坑洼,管道通畅无积水,井盖平整无凹陷,路牙顺直无缺损,盲道坡道无障碍。加强城市道路桥梁技术档案工作,做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四是要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第118号部长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得检测评估。
7、城市照明。一是严格执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第4号部长令)的有关规定,将城市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统一纳入到城市照明的管理范畴,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建设、维护经费,不断提高城市照明的建设管理水平。到2012年,城市主次干道装灯率、亮灯率要达到98%,其他道路均达到96%以上;城市道路的装灯率、亮灯率均要达到96%以上。二是积极推进绿色照明,从城市照明设计方案、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严格把关,对投入使用的城市照明工程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城市照明能耗台帐,采取节能计量考核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县城到2015年要全面淘汰国家规定低能效、高能耗的城市照明产品;城市到2015年实现累计节电25%的目标。三是主城区要率先推行城市照明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为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六)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一是每年要开展一次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着力加强市政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市政公用行业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各行业持证上岗制度。三是县相关部门要全部制定和不断完善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园林等行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专家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抢险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和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同时,要与有关企业签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调用合同,以保障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建立各级专项治理机构。城市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工作,是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的重要内容。县政府扩容提质大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承担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定期考核和情况通报。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二)科学组织,抓好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将工作方案落实到实处。同时,要结合治理成果,研究建立市政设施运营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道路照明验收规范范文篇12
为强化市容秩序管理,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打造休闲商务区,全面提升我分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为此,特制订《行政执法分局创建文明(示范)路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建队宗旨,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为打造“高效XX”,实现把XX建设成休闲商务区的战略目标,努力建设一个经济繁荣,人居典范、社会和谐的新桂城。二、任务目标摸索长效管理机制,实行中心城区、郊区和道路分级管理,主干道要按照文明(示范)路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次要干道实行严格控制,小街巷实行规范管理,坚持人定路(区)、路(区)定标、标定责的岗位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改变“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不正常现象,改变突击式、运动式的工作模式,提高执法效率,巩固执法成果。三、组织领导分局成立创建文明(示范)路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各中队队长领导小组要结合创建文明(示范)路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协调组织创建文明(示范)路工作。四、首批文明(示范)路经分局研究,决定将XX大道作为首批文明(示范)路。XX大道道路红线宽度为55米,路宽55米,人行道宽20米。路长5400米,道路面积297000平方米(其中人行道面积108000平方米)。分局将按照文明(示范)路的标准,对XX大道进行整治。五、文明(示范)路标准1、建筑物管控。建筑物严禁加建、搭建任何设施,在外墙立面和阳台、露台及飘板上不准有违规搭拉、吊挂和堆放物件等影响市容观瞻的现象;首层飘蓬下不允许乱搭遮阳蓬。2、店铺经营场所管控。店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油烟、噪音超标准排放、污水违规外流现象,未经批准经营业主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进行摆卖。3、市政设施和施工管控。不准乱堆、乱占、乱挖路面,禁止任何施工单位以路面为载体就地拌和沙浆或灰浆。4、建筑工地管控。工地封闭围档设施要规范,污水处置符合环保要求,工地出入口洗轮胎设施正规使用,施工围墙外无堆放建材和余泥垃圾,不得超时施工和超标排放噪音。5、园林绿化设施管控。路树不得乱搭拉、乱钉挂,路边花基不得堆放杂物和存放垃圾。6、环境卫生管控。街头、路边和闲置地不得存在乱倒余泥现象,业户要对卫生责任区落实责任,运行中的车辆不得出现洒漏现象,不得露天焚烧沥青、橡胶、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7、静态交通管控。在划有标志线的准停路段,车辆必须按规范停放,不得在禁停路段乱停放车辆。8、悬挂物管控。未经审批不得挂设。审批必须严格控制,挂设规范,查验到位。9、广告牌和灯箱管控。广告牌和灯箱必须按规范设置,不得乱竖乱挂广告牌、灯箱。10、小广告张贴和喷涂管控。不得出现乱张贴乱喷涂的现象。11、废品收购站管控。所收物品全部入室堆放。12、空地管控。空地内外无乱倒余泥垃圾、无乱搭建窝棚及其他违建物。六、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派发宣传单张,借助新闻媒介宣传报道等方式,使创建文明(示范)路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为创建文明(示范)路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2、突出工作重点。创建文明(示范)路工作要突出重点,努力抓好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3、落实管理责任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思想,抓好执法队伍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规观念、责任意识、培养职业道德。实行考核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七、创建工作时间与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x月x日—x月x日)各中队要依据本方案,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召开会议,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要求,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性、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阶段(x月x日—x月x日)各中队要认真对照标准和要求,认真查找不足和缺漏,进一步落实分局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巡查、处罚力度,细化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按照文明(示范)路的要求对道路进行整治。(三)验收阶段(x月x日—x月x日)分局统一组织,对各文明(示范)路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扎实,有创新精神的中队给予表扬推广。(四)巩固提高阶段(x月x日—x月x日)各中队在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巩固创建成果,提高管理质量。分局将不定期对各文明(示范)路进行检查,确保创建成果。八、工作要求在创建文明(示范)路工作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依法行政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群众路线,强化“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意识。执法人员做到刻苦学习、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勤政、克己奉公,开拓进取,依法行政,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办案程序规范。2、文明执法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工作态度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认真履行职业责任、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正确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秉公执法,遵章守纪。树立执法为公的思想,严于律己,不徇私情,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办事。3、文明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质量标准,克服服务态度“冷、横、硬、推”的现象。深化服务承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创建文明(示范)路的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上级指示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结合实际、扎实工作,努力创建人民满意的执法队伍,全方位展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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