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性质范例(12篇)
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篇1
(一)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随着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品种将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质量将会明显提高,交易登记结算将会有新的改进.将基本建设成集中统一的全国结算体系.随着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初步建成.证券市场信息质量特有较大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将形成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趋于完善.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金融资产稳步增加,金融意识、证券意识逐步加强,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倾向将日趋加强.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股市的总钵规模在逐步扩大。1997年底深沪股市流通市值为5024.42亿元,1998年底为5745.48亿元,2000年11月底为14980亿元.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是很有潜力的.
(二)我国加入wTo将为证券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加入wTo后,长期被政策所保护的金融服务业将不断开放.从证券业来看,加入wTo后,虽然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将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外国银行、证券机构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将为证券业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21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市场扩容如果以企业小规模、大数量的方式进行,无疑会助长市场投机气氛,最终影响市场发展.选择大量经过改制改造具备入市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入市,发行一定规模的股票、债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量需求,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控制服票和债券发行,关键不在数量,更要的是质量.因此,应当一方面继续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另一方面在企业中抓管理、抓技术练内功,提高资本盈利率.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质量好,股票质券的风险就小。发行规模也就容易扩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资产合并重组、壮大规模后上市;或者通过先上市再回头收购本地工商企业,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效益,然后再增资扩股,使优质资产扰质人才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转移.这样,既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壮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对于证券品种,应实行发行和交易多样化、国际化.除股票质券之外,还应增加期权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种的交易.债券要增加期限品种,多开发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内发行上市,而且要争取在海外发行上市,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已逐步从香港扩展到新加坡纽约、伦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达46家.证券融资的发展日趋国际化.
(二)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机构投资者是未来证券市场的主力军.有了庞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地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仅占20%左右,不利于树立理性投资的市场理念,因此,应该加快发展机构投资队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进入证券市场.
一是发展和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体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特点的现资融资制度,作为方便大众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理财工具,主要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汇集资金.目前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据有关资料反映,资产规模已达6万多亿美元.在中国,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市场尽管姗姗来迟.但发展也初具规模。随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解决目前6万亿居民储蓄的分流问题.又可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在目前国家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报向市场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间接上市,则不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看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促进证券市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开保险资金入市.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初具条件: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品种增加、提供了可选择性。第二,我国证券市场己逐渐成熟.第三,专业队伍经验日益丰富.第四,由保监会和证券会实行双重监管.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势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国股市大门己向商业保险资金正面敞开.通过投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继同盛基金向11家保险公司配售后、巨博、长阳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继进行.随着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保险资金入市方面的创新步伐将加快.此项创新不仅意味着市场资金面在扩大.更标志着新型投资主体开始加盟股票市场.
(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双重作用.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兼并、资产管理念融咨询项目融资等活动.从发展趋势看.现资银行在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活动越来越积极,这项业务的规模、重要性将越来越大。投资银行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1999年以来,国家证券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文件,为券商融资开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资扩股、允许券商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允许券商参与国情回购、允许券商抵押贷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经营环境得到改善,综合性的券商作为投资银行,应发挥自己的融资优势,壮大资本实力,帮助企业在债券、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帮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与成效.
(四)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但要实现证券市场化、国际化还必须花大力气,继续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过去,发行股票、债券.要分配额度,经过层层审批,不但手续烦琐,而且社会上对于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颇多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废除额度分配和规模指标.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身需求申请发行股票,证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条件对申请股票发行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好上市申请和发行审核这第一道关,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优化证券市场环境.199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进入了一个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新阶段,集中体现了管理部门力图改进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广大改制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则是一种实际的利益保护.
二是实施市场股票回购,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公司行为,被作为公司正常的调控手段.在美国和英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公司的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购的条件、股本结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当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严重背离其投资价值,而且已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以实施回购,以缩减公司的总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重新显现.而在回购以后.如果公司股价较高,则可以根据需要增发新股;为公司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证券市场。
三是逐步解决国家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三种类型,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它们已失去股票原有的意义,既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上市企业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内部管理者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而被社会投资者监督接管的压力不足以引起其对自己前途的担忧,从而缺乏有效的淘汰机制和竞争压力.使企业无法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为此,应根据市场承受能力,用五年或者更长时间逐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包括企业回购注销,消除法人股;适当转让上市公司中部分国有股权,增大社会资本的比重,既盘活国有资产,同时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
(五)抓住我国加入WTO的契机,积极探索证券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wTo的加入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环境,对此,我们应采取措施,积极调整证券市场主体结构.一是利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的规定和例外条款.制定证券市场开放的基本策略.二是从业务结构来说.我国可适当地向外资证券商和投资银行开放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市场.而对于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的业务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三是通过探索中外合资或合作基金的形式.引导海外券商和投资银行以适当的方式适度地介入我国A股市场,以求在渐进的结构性的融合过程中,提高我国证券业主体的竞争力,并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四是创造条件,鼓励券商之间的购并重组,努力实行规模化经营,推进券商上市.五是积极探索我国券商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这是中国券商发展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①周正庆:《证券市场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②《中国金融》,1998—2000年各期,中国人民银行主办.③《中国证券报》,1999—2000年11月各期,新华通讯社主办.④《证券时报》,1999—2000年11月各期,证券时报社主办.⑤《中国证券市场年报》.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篇2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监管质量;监管制度建设
中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设立以来,飞速发展,已成为经济生活的焦点。但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仍存在很多问题,欺诈上市、操纵股市、虚报利润等违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尽管监管部门采取一定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出台各种法规,严处一批违规操作的公司和机构,但从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改进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质量非常必要。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证监会对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着力点应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萌芽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证券市场肩负着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任。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遵循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路径而进行的。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日趋繁重,证券市场由此变成了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平台,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随之也转移到为国企脱困开路上来,监管机构甚至把审批上市公司数量和帮助企业实现融资规模视为评定监管业绩的标准。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所以,在监管中缺乏中长期的战略规划,在监管手段上重行政手段轻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建设仍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在立法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系统考虑。虽然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了中国证券法规的基本框架。但许多现行的法规和条例互相矛盾。如,《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但证监会在其后又规定三类企业可以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股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区分有一定难度,因此信贷资金不能流入股市的规定很难实施。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又出现了许多现行法规和条例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如,为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带来的“大小非”在无企业基本面支持下的疯狂减持套利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等,现有法规均未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投资咨询法》、《投资者保护法》等,《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合;在诸如国际化、同股同权、信用期货、场外市场地位等问题上的法律仍是空白。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操作性差、法律手段弱化等问题,给依法监管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困难,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自律监管的作用有限
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自律组织能灵活、高效、低成本地处理证券市场问题,能较好地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目前,我国有许多证券机构被称为自律管理组织,如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但实际上没有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能。首先,自律组织单一,自律效果有限。由于证券业协会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对会员缺乏约束力,尚不能承担自我管理的任务。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券商和中介机构中,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仅有一百多个。其次,作为自律监管唯一的承担者——证券交易所,并不是有效的自律监管机构。一方面,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之间并不存在结构性的分工,相反,两者间存在竞争性,这显然会影响自律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沪、深证券交易所不完全是券商利益的代表,也不完全是证券市场管理机关监管意图的执行者。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官员兼任,有悖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再次,实行自律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与实行他律监管的证监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模糊。目前的证券市场赋予了券商极为自由的运作空间和操作工具。在利益的驱动下,券商很容易利用资金和信息等优势对股票、债券价格进行操纵,通过坐庄炒作方式吸引散户跟风,从而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更有甚者,这种“庄家行为”的恶性发展常常会引起集团利益的冲突,导致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最终不利于中小投资者,使自律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使许多本应由市场进行的自律管理转由政府管理,导致市场和企业形成了对政府的过分依赖。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第一,信息披露不充分。表现在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较少,且准确度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只是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而在随后的中报和年报中披露较少。从预测的准确性看,普遍存在过分乐观估计的现象,预测指标与实际相差太大,有的高达几倍。上市公司大多是多元化经营企业,其披露的信息多是汇总的数据,投资者难以根据这种聚合的数据对企业进行评价,难以预测其投资的风险和报酬。因为聚合的信息可能会隐藏一些经营风险,而这些风险可能招致企业的破产。另外,缺乏软性信息的披露。软性信息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利润而反映企业管理质量、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信息,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研究开发情况等。在未来的知识经济时代,软性资产将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披露。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特别是对临时重大事件的披露及时性更差。很少有公司在股价发生重大变化之前主动披露其重大信息。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信息披露的延误,无疑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了良机,从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新股发行制度有缺陷
第一,询价流于形式。现在实行的询价制度,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一是询价不起作用。如果询价机构询出来的价格被市场接受,新股上市首日价格大体围绕询价上下小幅浮动,或溢价20%,甚至50%,也可以说这个价没有白询。但现在新股上市首日根本不理这个询出来的价,溢价100%、200%是常事,溢价500%也出现了,询价机制如同虚设。二是询价询出的市盈率很高。2006年中国人寿市盈率达97.81倍,2007年中国远洋市盈率达98.67倍。而由此产生的“新股不败”现象,不利于证券市场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第二,发行过程有违公平原则,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相对机构投资者来说中签率较低,导致明显的不公平。虽然战略配售事实上已经停止,但机构投资者仍占据了网下申购的优势。少数机构在一级市场分享暴利,而留给二级市场的则只是一个价格虚高、价值背离的“泡沫”。对此,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要么索性不理,要么只能被动卷入其中继续吹大“泡沫”,让价格继续扭曲下去,当扭曲到一定程度时,管理层发现A股市盈率比周边市场市盈率明显偏高,于是再在二级市场“挤泡沫”、搞“风险教育”,从而“政策市”和畸形的操纵格局导致股指大起大落,投资者惴惴不安。第三,新股发行以资金量作为配售的主要依据,将大量资金吸引到认购新股的行列中。加上新股发行在安排上并不过多考虑时间因素,节奏时快时慢,结果导致巨额资金在银行与股票一级市场之间无序流动。
(六)惩罚制度不健全,经济违法成本低
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施的过程中,因经济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导致经济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一个典型的案例是sT啤酒花,因其未及时披露信息,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的罚款,但投资者所受的损失高达22亿元之巨,两者相差3666倍。反观国外,网易刚上市时因疏忽将100万美元合同误报成收入,被美国法院判赔偿中小投资者435万美元,几乎被纳斯达克摘牌。据悉,被纳斯达克摘牌的上市公司约有7000家,远超过现在挂牌的5000家,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19年来,退市的公司屈指可数。如果破坏规则的行为得到最大限度的默认,投资者就不敢轻易相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失去投资信心。其他企业也会受到负面鼓励,抱有侥幸心理,导致证券市场的亚健康运行状态。
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质量的制度建设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使监管法制化
对证券市场监管不能仅仅针对一时一事进行监督,而应是一项长期、有效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所以,应尽快制定与《证券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投资咨询法》、《投资者保护法》等,通过法制使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职能重新定位,回到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裁判员”角色上来。同时,监管机构应更多地采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化监管。
(二)强化自律监管制度,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应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监管,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塑投资者信心
监管部门应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可考虑增加前瞻性信息、引导性信息、衍生金融工具投资信息等的披露规定。尽可能减少信息披露特别是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机会,以提高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促进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另外,必须建立公正合理的证券市场评价体系,以专业的方法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经营稳健程度、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将券商的创新、融资等方面的许可与其资质挂钩,以增强守法激励。
(四)改革新股发行制度,根除利益输送弊端
首先,采取市值优先认购选择权,即以市值配售加优先认购选择权的方式来平衡一二级市场的利益,让一级市场的利润公平传导给二级市场,让二级市场去充分挖掘上市公司的潜在价值,而不是在一级市场提前把上市公司的潜在价值透支完后再让二级市场去吹泡泡。其次,应对国有企业的IPO承销权进行市场化的公开招标,而不是继续权钱交易背后的指定承销资格。之所以对国有企业的IPO承销商进行公开招标和竞标,原因除了国有资产是全体民众的公有财产之外,也是为了体现发行环节的公开、透明,让国内外的投行优胜劣汰,避免利用关系、权力和贿赂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再次,将新股发行的利益公平分配,避免让少数机构垄断。很多机构在新股询价发行时垄断了话语权,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市后,他们有的立刻高位变现,有的继续拉升炒作,影响了市场合理化运行。所以,治理机构投资者、公平的协调利益分配和打击市场操纵刻不容缓。最后,应改革证券监管体制,让监管职能与审核等利益瓜葛彻底分开,保证市场具备廉洁、公正的监督体系,杜绝监管部门在新股发行和监管过程中权力寻租,防止监管职能滥用和监管效果打折。
(五)科学设立惩罚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一般通过立法和政策来实施,这实际上是一个强制的规则,被监管的市场参与者往往并不愿被动地接受政府的监管,总会采取种种办法来逃避监管,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惩罚制度。对那些违法违规的证券机构及企业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权衡,自动约束自己的行为。
(六)构建经济性评估制度,防范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
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IPO注册制改革核准制市场化信息披露
至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截止到2013年年末,我国有上市公司共计2490家,在此期间市场共经历了七次IPO重启:每一次重启都是一个重要的政策符号,标志着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与调节。2013年11月15日,我国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注册制”首次明文写入中央文件,意味着我国将把注册制改革列为资本市场发展的首要任务。但由过去的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的过程当中,仍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变动与调整。
一、新股发行注册制的相关比较
至1988年以来,按照现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资本市场证券发行一直采用核准制审核。近日为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我国资本市场更加国际化、市场化,让投资者自主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更加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证监会表示我国的新股发行审核制度将逐步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一)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申请注册,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达到了信息公开化的标准以及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注册制是一种形式审查,不对相关信息的实质性价值做出判断,投资价值和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主判断,所以如企业相关资料合规,证券监管机构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其注册。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比较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公开全部可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审查属实后,发行人才可以发行证券。新股发行的注册制与核准制具体有如下六点区别:
1、审核内容不同
新股发行采用注册制度的请情况下,只需要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查,查明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后,即可予以审批。若按照核准制度审核,则不仅需要对证券发行是否遵守信息披露义务,还要对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其所发行的证券作出实质审查,包括对发行公司的经济效益、资本结构、高管人员资格、投资者和相关资料的真实和公开、以及所属行业对应的国家政策进行审核。
2、审核目的不同
核准制通过严格的实质性审查,禁止一些不具备实质性资格、质量低劣的股票发行,降低投资风险;注册制对新股发行人要求相对较低,入市门槛低,将证券价值和风险的选择判断权完全归还给投资者,目的是将资本证券市场更加市场化,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完善货币供求关系,提高资本市场水平。
3、市场化进程不同
核准制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虽然企业全部相关信息已经披露,但有些投资者并不能够对专业文件做出准确的理解和判断,所以监管部门严格筛选掉实质性未达到标准的企业,保留了部分投资者的选择权和部分企业的被选择权,因此核准制属于市场化的准备阶段;而注册制审核对只要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都准予上市,追寻市场公平,还原投资者与发行人的全部权利,因此注册制属于完全市场化阶段。核准制适用于资本证券市场尚不完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律性较差、投资者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对信息判断能力存在较大投资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在这种环境下核准制能够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注册制适用于资本证券市场健全、监管部门合理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加自律、投资者素质高的国家和地区,这种情况下实行注册制可以使市场供求关系更加平衡稳定。
4、价值判断主体不同
在核准制中,是由政府作为主导,价值的实质性是由监管部门通过严格的审核制度判断和控制的;而在注册制中则是市场主导,价值的判断则完全放还给中介机构和投资者。
5、发行成本与效率
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省去了审核信息实质的繁琐步骤,从中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发行人和监管部门降低了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新股上市效率。
6、社会福利影响
在《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变迁的有效性及制度选择研究》中运用博弈论对注册制和审核制做出比较,当监管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在注册制下,只要存在信息欺诈,就会受到很严厉的惩罚因此所有发行者都会如实披露信息,发行者和投资者都可以获得正常的收益,社会福利不会受到损失;但是如果采用核准制,由于存在信息披露成本,发行者会选择信息欺诈,由此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导致社会福利损失。
(三)国外证券发行制度审核分析
历经数年的发展与磨合,我国资本证券市场条件日益完善,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做出了卓越贡献,但较国际上资本结构稳定、资本市场成熟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资本证券市场制度仍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下面本人将通过对国际上具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简要介绍,对未来国际市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趋势进行分析。
1、美国、日本差异性注册制
在资本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对证券入采取差异化的审核注册制度,之所以称之为注册制是因为政府坚持“市场公平最大化,政府干预最小化”的原则,政府不对发行证券的实质性审查;双向注册制是指股票发行公司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也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注册。二战之后日本受美国扶植,日本的证券审核制度,基本与美国一致,在此不再单独介绍。
2、英国自律型注册制
英国是目前国际上资本机制最完善、资本市场最稳当成熟的国家之一,英国政府对本国证券发行采取只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的自律性注册制审核,英国政府拥有对其实质性审核的权利,但通常有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行使,政府对证券发行、定价很少直接干预,因而,其审核机制为由市场决定证券上市的注册制。
3、德国分类型注册制
德国政府对于证券发行审核采取两种办法,对于只需要股份交易而不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采取只对其信息披露完整、真实性进行审核的注册制;对于需要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会对其实质性进行审查,无须再经过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的同意。
通过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可以得知,核准制和注册制是证券审核制度在资本市场发展的两个阶段,核准制的核心在于调控,在资本市场不足够健全的情况下,严格把关剔除掉质量差的证券,保护投资者,为市场降低风险;注册制适当资本市场发展良好,市场条件成熟的条件下,还原市场化,弱化政府对市场的干涉,提高市场效率,因此,注册制是未来国际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趋势。
二、对于新股上市实行注册制的必要性
(一)还权于市场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是一项涉及资本市场各层次之间有机衔接系统工程,这项历史性举措将涉及每一位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需集合各方智慧平稳推进,最终完成权利回归市场,只有还原市场才能表明资本体系的成熟,有利于市场平稳运行。在制度完善的资本市场中,政府部门应当是离市场最远,离法律最近的监管者,不需要对市场做出太多的直接干预,而是将职能重点放在完善相关法案、规章制度,加强事中和事后的控制,让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公正,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措施。
(二)走向成熟资本市场的必经之路
根据近年来各国只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都在不断弱化政府在资本市场中操控,让市场决定市场发展,不断由核准制向注册过渡,大多数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英国等已经运行注册制,而且效果显著,所以,证券审核注册制改革是走向成熟资本市场的必经之路。注册制省去核查公司信息的相关实质性的步骤,降低发行成本,同时提高了新股发行效率,促进供求关系平衡,使资源及时、有效地得到配置。
三、我国注册制改革仍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限制
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必须有国务院规定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批准,方可以发行上市,如果在我国推行注册制度,那么就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注册制改革无疑是牵一发动全身的举措,不仅要对证券发行审核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重新修订证券法、公司法,以及民法与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相关条款,严惩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信息造假等证券犯罪行为。才能确保IPO注册制免受道德风险冲击。
(二)构建诚信义务与问责机制
注册制得以有效实施很关键的一点依赖于市场自律,而除政府设置专门的法律法规防止市场不合法行为的产生,市场自律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构建一个有效的信用体系;另一方面提高投资者的素质,英美等发达国家之所以资本市场稳定可以有效实行注册制,与其背后大批高素质的投资人群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三)明确中介机构职能
如果实行注册制改革,虽然不在需要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性进行审查,但终归要有一个审批的主体来批准新股发行,假设仿造其他实行注册制的国家由中介机构负责审批,那么政府还应下达相关文件说明,对中介机构该如何审批,对审批结果承担多少责任以及审批范围做出相应的说明,由此,改革的新制度才能更加标准化。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IPO七度重启的背景,和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与对比,以及对国际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趋势分析,可以看出注册制改革将是资本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准。因此,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成为我国政府改善资本市场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重要思想,不可为了改革而改革。对于注册制我国目前还存在诸如受法律限制、未明确市场分工、构建自律体系等问题。我认为我国应采用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过渡到注册制,对于一些资本结构简单的中小企业可以率先实行注册制,待配套设施完善之后再对资金需求量大的大型企业实行注册制,最终全面贯彻注册制。我相信注册制的成功实行一定会给我国资本市场开辟出一片新天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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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篇4
(1)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相对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较小。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多在百分之30%以上,而我国则长期处于10%以内。按照世界交易所联盟公布的总市值数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排名连续下滑。虽然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市值不断增长,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总市值与GDP的比例仍相对偏低。
(2)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融资效率低下。企业融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手段实现。这种局面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不利于调整经济和经济的增长方式,不利于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也不利于防范金融风暴。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存在巨量的闲散资金,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大企业获得融资,而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上市门槛还不能大规模地在证券市场融资。企业贷款经营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这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发展。
(3)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主力军的证券公司实力参差不齐。目前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虽然有一些较优秀的上市公司,但所占比例不多,而且新上市公司的问题仍然严重。另外部分上市公司融资后项目突然变更的现象也比较突出,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中较为敏感的执法不严的具体表现。我国证券公司与国际大证券公司的巨大差距显然构成了我国证券公司在未来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和潜在风险,使我国证券公司不足以与国外大证券公司相抗衡,在风险抵御能力上处于明显的劣势。
(4)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政策市”。政策市是政府干预程度较深,市场经济发展处于较低的阶段,倾向于采取政府行政干预的手段直接调控股市走向来为政府经济发展目标服务和解决“看不见的手”失效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主要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我国的政府政策还过多地干预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导致波动频繁。政府的全面介入,深入的行政干预,给市场打上了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挫伤了市场的效率与活力。
2我国证券市场的优化运行策略研究
2.1对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原因探析
第一,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证券市场在建立的初期,由于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片面理解而设置了上市公司中较大比重的国有股,形成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从而造成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不平等现象。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只是大批投机客而不是投资者。使得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规模不大,但其波动幅度却是世界之最。
第二,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造成了政府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力,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运作不规范,从而引发市场风险。种种不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埋下了重重隐患。
第三,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以行政性分配为特点的上市额度造就了一批先天不足的上市公司,再加上后续监管不力、市场体制不健全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不高。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和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经营运作的规范和核心竞争的提升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上市公司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挑战。
这诸多原因的结合,造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健康性。而在不健康的市场中锻炼出来的投资者的不成熟性表现得也就尤为明显,从而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变幻无常,增大了市场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可预期性。
2.2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优化调整模式
(1)由着眼于融资和倚重粗放型的数量扩张的基本策略,转向着眼于投资回报、倚重质量提升、效率提高、结构完善和制度发展的基本策略,改变结构改革和制度发展长期滞后于市场扩张的局面。一是政府的政策必须由过去的基于资金驱动的需求管理转向供给管理;推进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的企业制度改革,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整个市场的质量,刺激效率,促进与保障资本和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证券的有效供给。二是建立合理的证券市场定价机制,使价值投资和价值发现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驱动因素,保证市场健全、有效地运行。
(2)市场的运作与发展,由政府导向转向市场导向,由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赖市场机制和法治机制。政府的功能集中于提供并保证实施有利于市场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的制度规则,集中于培育和创造良好的市场运作与发展的制度环境;依靠市场调节、微观机制完善和法治秩序保证市场的规范运行。
(3)保持短期行动与战略目标之间一致性和协调性,保持恰当的行动次序、时机、方向、路径和配套性。在制定短期政策和采取短期行动时,注意既避免与长期战略目标相冲突,也避免为以后的行动制造障碍,即在解决旧的发展障碍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避免制造新的发展障碍和历史遗留问题。
(4)在证券市场宏观稳定政策工具的选择方面,注重发展证券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通过市场质量提升、结构改善和微观机制的合理化来控制、降低和化解市场风险,避免高度依赖政府的直接控制和行政稳定措施;注重短期稳定与长期稳定相一致,避免短期稳定措施加大长期风险,损害长期稳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3我国证券市场优化策略分析
(1)加强证券市场机构体系建设。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的关键。①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严格行政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②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质量,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与业务发展。加快产品创新和拓展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建立基于市场的金融创新机制,发展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的完整市场,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全流通。引入股份回购方式,加快国有股减持。完善债券品种结构,积极发展企业债券,探索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模式。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和中外合作投资基金,促进股市债市以及基金市场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二板市场,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3)加强政策配套,规范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而且法律制度也缺乏配套性和时效性。因此加强政策配套,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成为当务之急。政府采取的各项监管应该以法律和制度为出发点,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运行所需要的法律政策以及制度,同时也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3结语
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整体运行状况的研究分析,我们充分认识到了我国证券市场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让我们能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中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以提出更多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我们坚信,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我国证券市场一定能够摆脱困境、逐渐成熟,走上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发挥证券市场的真正的、本质的功能,更好地调节资本分配、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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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1篇5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治理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不断进步,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与质量越来越重视。那么就会对证券市场的每一次交易、每一种交易方式、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审核、监管,全程控制证券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真实性,避免一切的影响因素。由于我国的经济正在一步步的开放对外,证券市场的资金换手率与资金的额度越来越密集、巨大,这样就对证券的交易安全提出挑战。
一、存在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主要问题
1、内幕交易,泄漏内部讯息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主要是依靠泄露有关资讯、讯息等方式进行谋利的行为。一般的内幕交易泄漏的讯息,包含证券、期货相应的不被知情的有价信息,或是非法获取的相关交易信息。其中包含发行证券、特殊交易等,总之就是能够严重的影响证券市场涨跌的未被公开披露的讯息。
2、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交易信息
还有一种证券内幕交易,是主要通过散播、编造虚假的证券信息来误导人们、混淆人们的正确判断。通过特有的内幕交易活动来扭曲交易的实质、性质、结果等,让投资者在不了解,甚至是说在被骗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性投资与买卖。在证券市场中,比较常见的内幕交易一般出现在,上市公司的虚假利润、重大资产整合、分红、资产扩增、企业合并等,甚至是可能对证券市场的整体价格体系具有显著影响的政策方针上均会出现内幕交易现象。让投资者在投资上严重失利,损害其利益并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更为严重的是内幕交易会从根本上破坏、干扰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感与青睐感。一般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交易信息的是由证券管理、机构为了方便出货等进行的特有伎俩,这是现代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一种惯用“伎俩”。
3、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通过内幕交易操纵证券的价格、出入货量的方式,会严重的影响证券市场的有效秩序。其中包含干扰交易公平性的几种方式与手段:
(1)利用大资金,集中的买卖个别有价证券,进行操纵,让证券的交易价格严重受到干扰。
(2)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价格、时间、方式等进行暗地交易或买卖,这样的证券交易方式会严重的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成交量。
(3)自我买卖,大量的进行自有交易性证券买卖,提升证券的换手率与交易量,误导、干扰投资者的投资依据。
二、治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相关建议
1、规范整体结构,制约内幕交易
在我国现代证券市场交易制度下,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利制度均采取的是委托制。既然是委托,在信息上就很容易形成不对称的信息。只要是存在信息不对称,就容易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出现内幕交易情况。如果将公司托管于相应的管理公司,在当事者刻意违背道德、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内幕交易情况。因此,只有通过建立规范的上市公司管理结构、管理体系、人员素质培养,以及托管公司的良好监督、考察等,才能够建立良好的内部交易的监管体系,才能针对于公司内部的结构进行调整,从根本上制约内幕交易的形成。
2、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通过接轨于网络、快速资讯等,让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资产减值及企业的未来发展战略目标等,都公诸于众,并且严格的配合着变动而更新信息,才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信息公正性、完整性、时效性。严格的杜绝了利用散播、编造虚假信息的“人”从中进行内幕交易,大肆谋利。企业的信息披露是为了让投资者更好的通过获取信息之后,再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也是现代我国证券交易的基础信息资料获取途径。
3、完善、健全证券监管体系
通过完善与革新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体系,改变原有的证券监管理念,进一步的强化、扩大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打击力度。从严的管理、监控我国证券交易的一举一动。从根本上杜绝一切的影响因素:
(1)监管的目标扩大
通过不断扩展的证券市场监管范围,逐步的将监管目标由上至下,由高至低的进行全方位的扩展。
(2)监管内容要直接
通过将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监管内容从以往的企业扩展到相应的政府、机关。由证券的资深投资价值与投资内容扩展到全面的证券交易时间、交易量、换手率等方面,通过深入、深化把好证券交易的第一道关。然后是,经由国家的证监会监管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关。再是,将整个监管方式由简单管理扩展到要审批、审查方面上。从最基本的公司上市就开始一路监督,利用证监会全面进行监察,每一步都能够完整、真实的再现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才能够逐步的完善与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真实性、完整性、公平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由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自身管理机制与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的缺陷,致使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滋生。通过解析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形式、方式及弊端,我们可以了解到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管,强化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与职业培养,才能够从根本上强化交易的稳健性、合理性、真实性。通过完善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与治理结构及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够全面加强证券监管、充分发挥其固有职能作用。以此,保障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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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篇6
[关键词]融资制度制度创新短期融资渠道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
一、整体制度演进下的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跨过了制度奠基阶段,进入了市场化的转轨阶段。(注:参见陈红:《制度创新——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动力》,《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转轨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与市场化要求之间的剧烈而又无法绕开的矛盾和冲突,而要逐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整体制度演进就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快速演进的背景下,伴随着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制度创新已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主旋律。与此相对应,作为资本市场重要金融中介之一的证券公司,其制度创新的步伐却一直停滞不前。与获得跨越式发展的资本市场相比,(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迈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由于融资机制的缺失,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制度困境,突出的表现之一是证券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资产质量差、资产扩张基础薄弱。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券商129家,注册资本总额125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9.67亿元,(注:参见《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9家券商注册资本达1250亿元》,economy.enorth.com.cn/system/2004/04/07/000763892.shtml.)其中规模最大的海通证券注册资本仅为87.34亿元。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平均资本规模为几十亿美元,而一些著名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更是庞大,如美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摩根士坦利,其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为6万亿元,净资产总额为3551亿元,收入总额为2457亿元,分别是我国所有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12倍,净资产总额的3倍,收入总额的10倍。(注:参见巴曙松:《证券公司渴盼融资补血》,http:/newsl.jrj.com.cn/news/2003-08—18/000000625957.html.)由此可见,资金实力弱小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最大弱势。不仅如此,我国证券公司还普遍存在着资产质量差、资产流动性低的问题。过少的资本金和较差的资产质量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资产扩张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制度困境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券商的机构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我国有129家专营证券业务的券商,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经营部则数以千计。各机构分散经营,各自为战,导致了低效的无序竞争。据测算,我国最大的三家券商的注册资本总额占行业总额约10%,利润占行业总额不足20%,(注:参见夏勇、盛艳华:《我国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计划与市场探索》2003年第7期。)虽初步显示规模效应,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几大投资银行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资本金是金融中介机构实力的象征,也是公众信心的基础,更是防范经营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规模化意味着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证券公司能否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经营规模的高速扩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证券公司未来能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内生存和发展。为扩充资本、实行规模化经营,证券业必须打造业内的“航母”。面对如此迫切的市场需求,在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创新加速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具体是指券商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资机制的市场化。这是针对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非常单一的融资方式和行政化的融资机制以及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仍较狭窄、融资机制仍带有较多行政色彩的现状提出来的金融改革深化问题之一。在金融创新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法律制度的创新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空间。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即融资渠道多元化和融资机制市场化绝不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机制市场化必须以整个宏观金融管理体制和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为前提,同时还要以政府管理职能的改革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宏观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状况的制约。由于这种创新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而且更有利于金融体制的创新,同时对金融市场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它实际上包含于金融创新这个范畴之中,是金融创新在资本市场领域内的具体体现。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开拓证券公司多样化融资渠道和推进融资机制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修订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券商融资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以立法促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进而为我国资本市场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投资银行创造条件。
二、证券公司融资法律规制分析
分业经营背景下的谨慎监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界线分明、法律制度上的融资障碍等,这些都一直是证券公司融资机制缺失的主要原因。要打造证券业内的“航母”,关键是要解决券商融资渠道短缺的问题,而准确认识阻碍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法律障碍,是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前提条件。以下容笔者对目前规制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规加以简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融资资金来源的规制
《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条款有很多,如第36条、第73条、第124条、第132条、第133条和第142条等。这些法条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二是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是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格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此可见,《证券法》严格禁止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信用交易,同时只是对证券公司几种非法的资金来源作了界定,但并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合法资金来源的种类。虽然这给证券公司融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证券公司现在占用资金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但毕竟为以后具体细则的制定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法律规制
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该规章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有:(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有特别的资格认定,包括:(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注: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注: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4)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和资格的限制,一些具有历史问题的老证券公司和大量的经纪类证券公司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而央行允许这些未能进入同业市场的券商所做的隔夜拆借业务,(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尽管其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水平,但由于受融资期限短、融资用途固定两项因素限制,目前基本很少被这些券商用作融资渠道,所以上述这些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十分狭窄。少数有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在具体的融资业务操作上仍有相当多的约束,主要的限制条款有:(1)期限的限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均不得展期。(2)融资额度控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3)资金使用途径的限制:如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只能用于营业部网点建设等等。因此,在这些条款的限制下,《管理规定》虽然开辟了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但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这一渠道所融得的短期资金仍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不少证券公司对这些短期融资渠道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
(三)证券公司有关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制
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规定券商增资扩股应当具备严格的条件,如:(1)距前次募集资金1年以上;(2)申请前3年连续盈利,且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3)申请前2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新增股本的5%以上为公积金转增。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券商增资扩股的条件限制,认为:“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与原有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政策取消了对券商增资扩股的限制性规定,简化了程序,增资扩股的申报、审核也更透明公开。由于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相对于改制上市来说,程序较为简单,过程也不太复杂,广大券商更易接受。因此,在政策的支持下,增资扩股一度成为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捷径。虽然私募增资扩股融资方式为券商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2001年6月以来,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疲弱、证券行业亏损面提高,(注:以2002年为例,我国券商的亏损面高达85%,亏损金额总计逾400亿元。)目前券商增资扩股出现了相当大的困难,甚至有些原来参股证券公司的机构也退出了证券行业。因此,开辟新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的燃眉之急。
(四)证券公司有关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制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但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到期后不得展期。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该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券商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但是证券公司对此并无太高的积极性。这里除去申请手续烦琐外,(注: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申请、资信调查、逐级上报、审批下达、证券冻结到资金拨付,周期比较长,估计会超过一个多月,因此这种融资方式一般只有在证券公司需要获得长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加以运用。)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在现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银行资金是不能流入股市的。也就是说,券商无法通过这种融资方式来扩大自营资金的规模,因此其融资热情有限。其次,只有综合类券商自营的股票才能用于质押贷款,证券公司出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采用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再次,券商以股票质押贷款,如遇上股票市价下跌,超过了商业银行规定的警戒线,将被商业银行要求强行平仓,从而会造成券商所不愿看到的实际亏损,这也挫伤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贷款的积极性。最后,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规制
2003年10月8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募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改善券商资本结构、提高证券业规范经营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看到,《暂行办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体现在:(1)《暂行办法》对融资主体的约束性规定、对券商债券融资合约某些内容的规定,显示出监管者对券商与投资人具体契约的深度介入,从而使券商与投资人签订的具体融资合约的公共部分增大。虽然在《暂行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但这还是会使部分投资者对债券质地的判断依赖于中国证监会对债券发行的“把关”。(2)比较国外关于券商发行债券的法律,《暂行办法》对我国证券公司发债主体的规定更为严格,对发债的具体条件也有较强的硬性规定。(3)券商发债资格认定仍较多地使用传统的财务指标硬性规定。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等。这样的规定,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揭示券商的财务风险,达不到事中监管的目的,也不符合国际化的趋势。(4)《暂行办法》对券商发债时机的选择没有作出灵活规定,不利于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灵活选择发债时机,以规避发行失败的风险。同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利率浮动区间为同期存款利率之上的20—40%,发行手续费率一般为2.5%,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最高。但对于券商而言,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更能顺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周期长期化、业务发展多元化趋势,因此债券融资方式比较适合综合类券商中规模大、信誉高、经营好的证券公司采用,但不适合作为所有券商的常规融资手段。(注:参见巴曙松:《拓展券商融资渠道获重大突破》,《中国证券报》2004年2月4日。)
三、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法律思考
2004年1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涉及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其第3条明确提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这是迄今为止,法律法规首次对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予以清晰的界定,这也标志着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融资的态度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笔者认为,全面修改限制证券公司融资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证券法》面临重大修改
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在当时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在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上设立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限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与融券的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如果允许信用交易,将会助长投机,不利于培养理性投资者,同时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和风险,并可能引发市场危机。因此,《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具有必要性,禁止信用交易能保证市场稳定和保护交易者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逐渐影响到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加强协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自2002年11月起,《证券法(修改稿)》的第二稿开始在业内部分机构中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在多处作了重大修改。现行《证券法》中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质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得到原则性修改。例如,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法》第35条拟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券法》的重大修改,特别是涉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条款的修订,将为证券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国际化大投资银行的构建。同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引进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完善证券市场机能的积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完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渠道的法律规制
在现有的法律规制下,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短期融资。但由于种种制度障碍,我国券商的短期融资渠道利用效率并不高,也无法满足广大券商对短期流动资金的渴求。管理层应考虑逐步放宽对短期融资渠道的限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短期融资渠道发挥最大效用。首先,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准入门槛,让场外半数以上券商中的合标者(注:在全国129家券商中,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券商只有55家,场外券商占到半数以上。)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扩充融资渠道;适当延长拆借期限,允许同业拆借到期后可适当展期,同时可考虑增加7天至6个月同业拆借品种;放宽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余额的最高限额,扩大同业拆借的资金规模;适当放宽拆借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拆借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在国债回购市场,应考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我国国债回购市场被割裂为两大市场,即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与两大交易所场内国债回购市场。)引入开放式债券回购;建立和完善经纪人制度、做市商制度以活跃市场,并考虑逐步建立统一的托管清算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打通交易所和银行两个市场,逐步向统一市场过渡,让商业银行充足的资金供应和证券公司旺盛的资金需求通过国债回购市场连接起来,达到短期资金融通的效果。再次,在质押贷款方面,应考虑扩大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允许证券公司以固定资产、存单、其他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融资;放宽对现有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简化贷款手续;放宽借贷主体的范围,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从事质押贷款;放宽股票质押贷款的时间限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允许到期后继续展期;将股票质押率大大提高;等等。最后,在完善现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质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基础上,还可考虑尝试建立并逐步放开信用贷款、项目融资、票据融资等渠道。当前,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当务之急是: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建立起合规的“过桥贷款”,(注:过桥贷款(BridgeLoan)又称搭桥贷款,通常是指公司在安排中长期融资前,为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提供所需资金的短期融资。过桥贷款在国内多应用于券商担保项下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贷款等。)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可以直接获悉的各种信息中,无论是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还是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其中主要是会计信息。(注:孙铮,《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会计规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10(1):44)作为资金直接融通场所的证券市场,其效率机制功能的发挥依赖于证券价格信号的变动,证券价格反映了证券供求状况及社会资金效益。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一般明白这样一种道理:证券的真正价值不是其票面价值或账面价值,而是其内在价值。内在价值体现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即股市上流行的行话“选股票要选价值股”、“买股票就是买未来”。会计信息披露正是向投资者提供有用信息,以便他们在证券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他们认为内在价值偏离市场价格的证券。这种买卖行为不断调整着证券的供求,当证券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时,证券供求就会趋于平衡,证券价格便将基本稳定。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证券价格体现了投资者所认定的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会计信息披露引发证券价格的变动,进而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机制功能的发挥,其作用链可表述如下:
会计信息披露证券供求证券价格资源配置市场效率这一作用链说明,保证证券市场效率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会计信息披露,披露的信息质量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因而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成为保证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核心。
会计信息的优质披露对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因为一个健康完善的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在任何时点上都是证券内在价值的最佳评估。首先它导致资本在生产者之间的优化配置。某些有良好业绩的绩优公司因披露了有用信息而筹集到了必要的资本,并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利润,社会财富也因而得到了增长。其次,它有助于投资者拥有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注:孙铮,《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会计规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10(1):44)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的,权衡不同证券的市场价格所反映的投资风险与回报,寻找一种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避免资金过度流向经营效益差的绩劣公司,减少社会资金的浪费。与此相反,会计信息的劣质披露会对证券市场造成不良的影响。投资者会因缺乏对披露的信息的信任,失去投资信心,庄家们则可能利用劣质信息操纵市场,这无疑会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因此,证券价格对会计信息反映的灵敏度、准确度,将直接对社会资金的流向及其调节产生作用,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
二、构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的依据
实际上,早在1970年,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学教授尤金。法码(EugeneFama)就对信息的质量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有效市场理论”:“如果有用的信息能够立即地、无偏见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那么可以认为市场是有效的。”(注:EugeneFama.EfficientCapitalMarkets:AReviewoforyWork.Journaloffinance,1970,May)有效市场理论的提出,开创了会计界有关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效率之间关系的先河。根据该理论,可将投资者能够获悉的信息依据其公开程度分为三种类型:性信息、所有可公开获得的信息、所有信息(包括内幕信息)。相应地,三种类型的信息分别描述了市场效率的三种形式:弱式、次强式和强式。法码对于市场效率的三种形式的划分进一步肯定了信息披露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地位。
上述有效市场理论说明,要保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使信息能够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信息本身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1)信息必须有用;(2)信息能够立即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3)信息能够无偏见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在证券市场上,信息应具备的三个条件中,有用的信息是相对于各类投资者而言的,也就是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是对会计信息本身披露的要求,即要求披露什么。信息立即地、无偏见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是对已披露的会计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上和披露对象范围上的要求,即要求怎样披露和向谁披露。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的要求,正是反映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所要达到的目标,由此我们便可以进一步探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
在证券市场上,决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就是有关证券的信息是否能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只有每一个投资者在相同时间内得到等质等量的信息,他们才能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但是由于股份制经济委托一关系的存在,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当局的监督控制需花费较高的信息成本,所以会计信息的分布经常是不对称的。有些公司管理当局为了实现自身效用不惜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有选择地输出信息,甚至会输出虚假的信息。这种败德行为,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得证券市场投机行为盛行,证券价格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者不敢轻易地涉足证券市场,即使是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公司也难以从市场直接筹措资金。在证券市场上,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的目的正是在于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努力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使市场的运行更具效率。(注:冯洪全等,《试论会计信息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会计研究》1999,3)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的具体内容
既然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决定着证券市场效率机制功能的发挥,因而有必要针对有效市场理论所提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采取适当手段使会计信息披露尽量朝着满足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方向努力,构筑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证券市场资金的优化配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阐述:
1.确保信息披露的可靠地反映客观事实。投资者把公司信息作为判断证券价格的依据,必然要求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可靠地反映其经营状况。要使会计信息对投资者有用,驱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判断,首先必须保证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可靠性是会计信息取信于投资者的首要质量标准。上市公司具有披露虚假信息的动因。这是因为,作为证券发行者,其目的是希望投资者购买其发行的证券,因此就会本能地向投资者宣传甚至夸大及其证券的优点,而对其存在的则避而不谈甚至有意歪曲掩饰。例如,震惊证券界的红光事件,该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实际亏损额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注:吴晓求,《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1):143-144)虚假的失真的会计信息作用于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不能真正地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证券市场的效率就无从谈起。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曾将可靠性列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首位。(注:葛家澍,《市场下会计基本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27)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失真几乎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首要问题。部分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当局为了自身的利益,弄虚作假,故意歪曲实际经济业务的内容,披露不真实信息。非可靠的信息很容易诱导投资者追逐投机收益,甚至操纵股市,结果造成证券市场失去效率。
2.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决策相关联。为了使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对证券市场投资者有用,有助于形成有效市场,所有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该与决策相关联。如果披露的会计信息与决策无关或者不能对决策有所帮助,那么这种信息对建立有效市场来说也是无用的,不能给投资者以积极反馈和引导。相反,将不相关的具体信息披露出来,反而容易把重要信息掩盖起来。披露非相关性的信息会花费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却不能带来任何收益,甚至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充斥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信息混乱的感觉,反而容易引起投资失误。显然,由于投资是为了获取未来的收益,与投资决策最相关的会计信息是企业未来价值的现值。因此,适当地披露预测性信息,对有效市场的形成极为有用。因为套利者的存在,就会使企业证券价值与企业价值一致,市场上没有人能获取超额利润,这样的证券市场是最有效率的。
3.确保所有有利于证券市场效率发挥的会计信息均能够充分地披露。证券产品基本上是一种信息产品,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是为投资者创造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证券监管机构会得到这样的启示:所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信息,包括可公开的内幕信息都应该规范企业给予充分披露。充分披露会计信息是减少内幕信息、避免证券市场投机行为最有效的途径。例如,进行多种经营的公司,由于各主要分部的业务经营的销售市场的成长情况各不相同,业务获利能力和风险也会各不一致。如果公司不能就各个分部情况分别披露,投资公众就不能仅仅根据已经调整的合并报表数据进行和评价。而这些分部数据信息若被部分人员利用成为内幕信息,就可能使部分投资者获利,却使其他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信息披露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上市公司可以遵循这样的原则:只要信息披露的收益大于成本,就披露该信息。(注:张金良等,《证券市场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8(1):32)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将一些有用的信息报告给投资者,并不需要增加额外成本,而这些信息如果不公开报告,则可能会构成内幕信息,给某些投资者钻空赚取非正常回报提供了机会,不利于证券市场有效。证券价格反映所有公开获得的信息并不意味着反映内幕信息。如果没有办法阻止拥有内幕信息的人获得非常利润,就应该揭示内幕信息。事实上,在财务报表中充分地反映财务数据,不仅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最佳的投资决策,并且可以使他们能够预测企业的未来,增强他们对企业的信心,从而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注:埃尔登S.亨德里克森(美)《会计理论》王澹如、陈今池译,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1987.12(1):352)
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1篇8
关键词:证券法;功效分析;重构思路
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148-03
我国证券法颁布于1998年,当时我国的证券市场刚刚兴起,市场经济也正在起步当中,证券法的出台为稳定当时证券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当时的证券法其实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所以,2005年我国证券法进行了非常重要的修订,对于中国随后数年内的证券市场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尽管这次修改得到了证券法学界和证券市场实务届两方面的共同认可和赞同,但是其约束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所以在随后几年内业内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很高。2013年和2014年,国家对证券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但是两次修订总共才涉及了7个条文,并且仅仅是细节上的修改,整个证券法的体系和结构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证券法在当前时代必须要进行重构,需要研究其功效,重新厘定证券之定义和价值,完善重构之思路。
一、我国证券法的立法修改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整个结构内容是以1998年的证券法为基础,2005年进行了重大修订,2013年和2014年进行了7个条款细节上的改动。当时制定本法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其实刚刚起步,我国仍然没有真正从计划经济中彻底走出来,所以能够由全国人大起草并制定这部法律而非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起草出台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这部法律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因为在这部法律规范制定之前,亚洲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其对亚洲国家的经济冲击是巨大的。这部法律规范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有非常多的限制。
1998年的证券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证券法,并且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控风险,所以其必定有其过于严苛的地方,在制定法律当时可能能够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过分强调风险的控制而设定太多的禁止性规定是不符合证券市场发展规律的。在这个背景下,2005年证券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增加了53个条款,删除了27个条款,大多数的条文都进行了修改,这次修订大大提升了证券法的效能。伴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很多新问题的出现,2013年和2014年证券法对其中的7个条款进行修改,无一例外,仍然是放开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仅仅7个条款的修改远远不能满足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一次大的修改已经成为当前十分重要的立法任务。
二、我国现行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2005年的证券法相对于1998年已经放开了诸多限制,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立法来说仍然是限制多多。并且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很多新兴的证券形式出现,证券法在调整这些证券形式方面仍然是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现行证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过窄,证券的定义不科学。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是以证券法为效力最高的法律,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为次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加以相关行业规定为辅助的重要体系。但是证券法中对于证券的定义厘定是远远窄于其他领域的对证券所下定义的。并且当前对于证券法以外的证券形式,行业内都是承认其属于证券范畴之内的。这也说明资本市场对其的普遍认可,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扩大对证券定义的解释迫在眉睫。之所以会对于证券的定义如此重视,是因为如果不对其定义进行外延上的确定,对于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就会很难实现。
第二,对于融资上具有很多的限制。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融资也成为当今较为流行的一项业务。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融资业务却有很多的限制。例如,证券公司想要贷款的话,还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并且持有相关的许可证。并且即便是获取了批准和许可,贷到了款项,在贷款用途和利率上也有限制。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从事该项业务就属于国家应当另有规定的。但是事实上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其贷款融资限制并未放开,在这些多重的限制之下,证券公司想要开展融资业务实际上是困难重重,并且这些规定都是在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证券法作为法律层级更高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明文规定,显然是不恰当的。
第三,对于投资者来说没有明确的区分。其实证券法本身就是为了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不仅仅应当是对于有问题或者不良行为的监管,还应当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投资者的投资规模有大有小,不同的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对风险的认识和承受能力都是不一样的,国家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来保护不同的投资者。特别是如果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匮乏、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时,应当用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项制度其实在很多规章制度中都已经存在了,但是唯独在法律层面并没有直接的体现。
三、证券法的功效和未来重构思路
(一)证券法重构思路和理念对于证券法功效的影响
证券法的重构思路对于证券法的功效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证券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借鉴了美国证券法的具体规定,甚至某些条款改动都不是太大,这是因为世界范围内经济状况其实现在趋向于一致,出现法律规范调整的相似性也是正常的。但是在证券市场的适用和效果上却有很大的不同。相似的结构甚至是条文,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很大的差别,其根本原因还是立法理念上的巨大差异。另外,我们也可以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物质决定意识,而意识对于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来对其进行解释。看似是类似的法律规定,但是立法理念不同,也就制约着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证券法功效的趋向一致。
未来证券法重构的思路和理念总结起来其核心就是,要把握好国家监管和市场运行的平衡点。完全放弃国家监管只会让证券秩序变得混乱,而忽视市场运行规律而过分强调国家的监管也不利于发挥证券市场的活力,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未来证券法重构应当由严格的监管改为适度的监管,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4个大方面的问题和相互关系,使证券法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证券法未来重构的基本思路
首先,也就是最基础的一项,就是需要将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定义进行厘清,用确定的概念来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现行证券法中规定了,证券指的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但是当前我国现实证券市场中基本上只有前几种类型,国务院至今并未出台文件认定任何一项证券。并且这个定义是列举式的,并没有从这几项中总结出一般性的东西,连一个确定性的一般性的定义都没有,我们根本不能奢求证券法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其在确保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上的积极影响。并且随着当前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证券法对这些实质上的证券并不能调整,直接限制了证券法在资本市场上的适用效能。
换句话来说,我国现行证券法中的证券之定义是形式上的证券,在立法理念上并没有选择实质证券。而实质证券一是能够最大体现对广大投资者的立法保护,二是能够真正地对当前各种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实行监管,三是能够有效地协调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效结合,是当今可行的一种措施。具体来说,完善实质证券制度,应当在证券法这一法律规范的层面上对证券的定义进行明晰,才能够对于证券市场进行更为规范和科学的监管与调整。
其次,将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完备化。其实证券法在我国到底应当是公法还是私法,一直都有争议。当前毋庸置疑,证券法是以公法规范为主的,它在我国的法律部门分类中是处在商法而并非民法中。根据学界的普遍观念,其实证券法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的私法。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制定的根本动因是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防范各种风险、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在制定时借鉴国外先进的证券法时注重对于行政管控的规定而忽视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措施,投资者的权益实现都要通过证监会而不是证券市场本身,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实是极为不利的。另外,随着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也抑制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未来证券法的构建应当大大削弱证券法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应当将民事法律关系最大化,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实现释放应有的制度空间。
最后,证券监管的机制应当改变,由传统的行业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期,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不完备性,行业监管为主是必要的。并且即便现在我国证券监管其实也是有功能性监管的,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功能性监管却也需要借助行业监管的手段才能够真正实现。
在证券领域的行业监管主要有下面的一些特征:第一,在这种理念下的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其实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主管部门并没有什么两样,这种监管很容易向着控制和管理的方向转化;第二,行业监管严格按照行业来进行划分,那么现实中其实很多领域的监管内容存在着很大的重合部分,但是由于行业间的不同,就容易导致重复监管。在中国最为著名的就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行业进行监管,但是事实上这些监管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叠的;第三,非证券公司的证券行为也属于证券法理应调整的内容,但是却由于行业监管的弊端而脱离了证券法的监管。比如,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理财产品,这其实不应当单纯由银监会去监管,而应当由证监会来进行监管。
基于上述的特征,行业监管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中呈现出的弊端具体有下面的几个方面:第一,行业监管将整个金融市场分割成为一个又一个的行业,人为地割裂了这些金融市场之间的必要联系,也使整个金融市场失去了统一性;第二,限制了市场和公司的自由,既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企业的发展,使中国的证券市场仍然停留在较为落后的水准之上;第三,行业监管间接增大了监管的成本,使多个行业必须由多个部门进行监管,哪怕这些行为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只要分处不同行业,就由不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浪费了人力和物力;第四,行业监管极容易演变为权力的扩张,这对当前的中国民主建设是不利的。
与行业监管相对应,功能监管具有下面的一些特征:第一,只要是以证券法的立法原则、理念、任务等等为监管目标的,只要与投资者及投资者权益有直接关系的金融行为,都应当纳入到证券监管范畴之中;第二,只要涉及投资者的权益,不再考虑公司的类型和业务范围,无论是证券公司还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纳入到功能监管的范畴之中;第三,特别注意对于实质证券的监管而并非仅仅是形式证券;第四,不介入证券市场主体的内部事务,只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
具体来说,功能监管可以进行下面的一些尝试:第一,敢于放开权力,有勇气将权力下放到市场之中。关于市场的滞后性和市场的缺陷都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是市场也具有行政权力并没有的优势,那就是灵活性和生命力。实际操作中,可将上市证券的选择权还给证券交易所,将对证券公司的行政介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第二,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做好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衔接、做好事前的准备和事后的处理相结合、做好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机结合。
1998年证券法刚颁布的时候,中国股民总人数只是近两万人,而截至2014年底,中国的股民就已经达到了1亿多人。近20年间,股民人数就增长了5000倍,更遑论其他形式的证券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证券市场的火热和发展并没有带来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步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仍然是基于1998年的结构,内容上只经过了2005年一次大修改,而近些年来只有一些细节上的改动。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已经走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市场和政府监管很难找到一个平衡。诚然,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完备的法律是必须的。当然,业界也了解现行的《证券法》仅仅是一个过渡阶段的法律规范,未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能够很好调整证券市场的完备的证券法必将出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制度体系必将在中国建立起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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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篇9
一、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我国加入wTo将为证券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加入wTo后,长期被政策所保护的金融服务业将不断开放.从证券业来看,加入wTo后,虽然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将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外国银行、证券机构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将为证券业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随着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品种将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质量将会明显提高,交易登记结算将会有新的改进.将基本建设成集中统一的全国结算体系.随着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初步建成.证券市场信息质量特有较大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将形成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趋于完善.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金融资产稳步增加,金融意识、证券意识逐步加强,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倾向将日趋加强.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股市的总钵规模在逐步扩大。1997年底深沪股市流通市值为5024.42亿元,1998年底为5745.48亿元,2000年11月底为14980亿元.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是很有潜力的.
二、21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市场扩容如果以企业小规模、大数量的方式进行,无疑会助长市场投机气氛,最终影响市场发展.选择大量经过改制改造具备入市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入市,发行一定规模的股票、债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量需求,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控制服票和债券发行,关键不在数量,更要的是质量.因此,应当一方面继续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另一方面在企业中抓管理、抓技术练内功,提高资本盈利率.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质量好,股票质券的风险就小。发行规模也就容易扩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资产合并重组、壮大规模后上市;或者通过先上市再回头收购本地工商企业,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效益,然后再增资扩股,使优质资产扰质人才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转移.这样,既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壮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对于证券品种,应实行发行和交易多样化、国际化.除股票质券之外,还应增加期权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种的交易.债券要增加期限品种,多开发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内发行上市,而且要争取在海外发行上市,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已逐步从香港扩展到新加坡纽约、伦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达46家.证券融资的发展日趋国际化.
(二)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机构投资者是未来证券市场的主力军.有了庞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地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仅占20%左右,不利于树立理性投资的市场理念,因此,应该加快发展机构投资队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进入证券市场.
一是发展和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体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特点的现资融资制度,作为方便大众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理财工具,主要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汇集资金.目前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据有关资料反映,资产规模已达6万多亿美元.在中国,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市场尽管姗姗来迟.但发展也初具规模。随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解决目前6万亿居民储蓄的分流问题.又可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在目前国家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报向市场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间接上市,则不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看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促进证券市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开保险资金入市.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初具条件: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品种增加、提供了可选择性。第二,我国证券市场己逐渐成熟.第三,专业队伍经验日益丰富.第四,由保监会和证券会实行双重监管.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势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国股市大门己向商业保险资金正面敞开.通过投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继同盛基金向11家保险公司配售后、巨博、长阳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继进行.随着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保险资金入市方面的创新步伐将加快.此项创新不仅意味着市场资金面在扩大.更标志着新型投资主体开始加盟股票市场.
(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双重作用.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兼并、资产管理念融咨询项目融资等活动.从发展趋势看.现资银行在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活动越来越积极,这项业务的规模、重要性将越来越大。投资银行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1999年以来,国家证券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文件,为券商融资开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资扩股、允许券商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允许券商参与国情回购、允许券商抵押贷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经营环境得到改善,综合性的券商作为投资银行,应发挥自己的融资优势,壮大资本实力,帮助企业在债券、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帮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与成效.
(四)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但要实现证券市场化、国际化还必须花大力气,继续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过去,发行股票、债券.要分配额度,经过层层审批,不但手续烦琐,而且社会上对于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颇多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废除额度分配和规模指标.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身需求申请发行股票,证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条件对申请股票发行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好上市申请和发行审核这第一道关,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优化证券市场环境.199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进入了一个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新阶段,集中体现了管理部门力图改进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广大改制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则是一种实际的利益保护.
二是实施市场股票回购,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公司行为,被作为公司正常的调控手段.在美国和英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公司的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购的条件、股本结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当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严重背离其投资价值,而且已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以实施回购,以缩减公司的总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重新显现.而在回购以后.如果公司股价较高,则可以根据需要增发新股;为公司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证券市场。
三是逐步解决国家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三种类型,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它们已失去股票原有的意义,既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上市企业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内部管理者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而被社会投资者监督接管的压力不足以引起其对自己前途的担忧,从而缺乏有效的淘汰机制和竞争压力.使企业无法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为此,应根据市场承受能力,用五年或者更长时间逐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包括企业回购注销,消除法人股;适当转让上市公司中部分国有股权,增大社会资本的比重,既盘活国有资产,同时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
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篇10
关键词证券发行核准制注册制
证券发行作为发行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由的,证券发行不具有任意性,因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往往经济实力强弱十分悬殊,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国家以社会本位出发,制定法律,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将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列为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的准入制度,此即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所谓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由于各国证券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根据发行人是否受实质条件的限制,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的审查原则与方式,以及发行申请生效的确定原则,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分为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以下分述之。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注册制
(一)注册制的含义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注册制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等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其理论基础是,证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监管机构只能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做出判断,而对于发行人的政权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自行判断。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做出选择,风险自负,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发行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和注册制度,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制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的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样的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
(三)对注册制的评价
注册制的优点主要是:1.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2.节省募捐资金时间,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及时募集到所需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促使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提高市场整体水平,减少对政府的依赖;4.充分体现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
但注册制也有弊端:1.注册制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过分的依赖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也会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坏;2.由于注册制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这一理论假设投资者能自由获取有关证券的信息,并自主决定投资,这不能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3.发行手续简便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也进入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证券市场的安全。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核准制
(一)核准制的含义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
(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核准制的代表是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美国部分州,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采取此种审核制度。核准制以实质管理原则作为理论基础,是国家干预在证券监管的集中体现,国家希望通过政府设置的特定机构加强对证券市场入口的把关,以法定的条件衡量和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申请人均可发行证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为者的行为自由,排除公众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权,以制度上的硬性约束,寻求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机关法律经常通过严格的规则和固定的程序阻碍经济活动,但是其基本上是对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见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证合理的预算。因此,核准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质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公开发行之外。实践上,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方面往往倾向于采取核准制,其主要意图是: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运用实质性的管理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所产生的监管不足,因为注册制的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事后对发行欺诈的严厉处罚不足以规范新兴的证券市场,而政府培育证券市场的强烈意识要求政府不仅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同时又是“监护者”,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将质量差的公司拒于证券市场之外,以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核准制的评价
核准制的主要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3.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保持证券市场的较高品质信用,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对于新兴市场而言,核准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新兴市场往往存在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等问题,通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实质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更有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但核准制也非尽善尽美,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1.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证券质量存在问题;2.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形成依赖心理,不利于培养成熟的投资人群;3.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较高的公司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4.以牺牲证券市场的效率为代价,证券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产生,其重要衡量标准是效率,而实质性审查可能旷日持久,影响市场的运作效率。
三、我国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发行核准制度的评价
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篇11
一、我国股票质押贷款发展简况
国内一些银行从2000年起就开始推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但因券商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如在股票质押期内,质押股票不能在市场变现,加之证券公司融资还存在同业拆借、发放短期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融资的比例还比较少。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时,银行一般都比较慎重,股票质押期限一般较短。最长质押期为半年,发放贷款时银行将要对质押股票进行评估。一般银行贷给证券公司的资金,只占所质押股票当期市值的三成至五成,但如果证券公司质押股票为前景较好的蓝筹股,银行可以放宽到质押股票当期总市值的六成。
二、商业银行发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股票质押贷款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尽管对于居民,普通工商企业,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本身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却是直接而全面的。
1.对居民和普通工商企业而言,股票质押贷款丰富了融资的渠道。国家已经允许部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上市公司入市投资,但同时规定,这些企业入市后半年内不允许抛售所持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企业用股票作质押物到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就可能解决一时面临的资金难题。
2.对证券公司而言,用自营购入的股票质押贷款,原来只能使用一次的证券资金可能通过质押贷款多次重复使用,直接增加了券商的可用资金,从而使证券公司在资金面上更加充裕。对商业银行而言,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此项业务的合作,既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合法的融资渠道,也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使商业银行增加了新的贷款对象,拓展了新的放款渠道。这对丰富我国银行的金融服务手段,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活跃股市、推动国企改革和支持经济持续发展将起到显著的积极作用。
3.对于资金市场而言,该业务将会使二级市场的资金充裕,从而推动股市大盘向上攀升,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解困乃至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非常良好的市场环境。由于券商可将用自营资金购买的股票作质押获得贷款,然后可以用贷款再买股票再获贷款,按《办法》规定的最大质押率(贷款余额与质押证券基准市值包括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存款的比例)60%计算,理论上讲券商的融资杠率为2.5=1/(1-0.6),即券商的自营资金可以扩大1.5倍。
三、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基本风险
股票质押贷款与一般贷款业务相比,其涉及面广、风险点多、管理难度大,一旦经营管理不善,很可能产生股市泡沫,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从而对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防范和控制股票质押贷款风险,《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是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这家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以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但以上规定仍不能完全排除风险,即使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股票质押贷款仍较其他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风险。
1.借款人风险
目前,国内券商的自有资本实力和整体规模普遍较小。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相对不足,这就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给商业银行带来相应的贷款风险。必须明确,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担保贷款。其第一还款来源是券商自有资金,只有当证券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以其现金流入偿还贷款时。银行才以股票质押物的变现收入充抵所欠贷款本金。因此,借款人本身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决定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程度的首要因素。
2.股票价值风险
质押是一种价值形态的作保,其本质是权利人享有从出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作为担保的出质必须是风险很小的特定标的物。若以股票作抵,以股票的何种价值为抵呢?若以账面或清算值为抵,质押权人不得而知;以内在值为抵,那是证券分析家个人的主观臆断;以市场价为抵,那更是无法预知其所含的价值。实际业务中,在进行质押贷款时,通常以每股净资产作为计算股票价值的参考依据,但是每股资产并不能真实反映股票价值,因为净资产中可能含有已被抵押的资产,以它作为股票价值而贷款,无异于重复抵押,这些因素均给贷后股票价值监控带来较大困难。
3.股市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在股票质押贷款中除了要承担个股价值变动的风险以外,同时也面临着整个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国内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借款券商经营状况会迅速恶化,用于质押的股票也会迅速贬值,银行可能无法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从而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目前,我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源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普遍恶化,大批企业包装上市,而其真实经营业绩却十分低下,入市资金受到虚假信息误导,造成股市价值虚增,从而使金融风险大量聚集并潜伏下来。
4.股票质押的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能够用于质押,而《公司法》则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应属无效质押,不受法律保护。
四、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基本措施
商业银行在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应高度关注证券市场的变动状况,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做到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统一。建立及健全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要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贷前调查和审查工作,严格手续确保质量。二是做好贷中监控工作。三是要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
根据人行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它首先应具备综合类券商的资格条件,如自营业务与业务严格分开;经过清理整顿后,资本金已经足额到位,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发生的挪用交易结算资金已归位;规范经营,有稳定的还款来源等。此外,作为借款人的证券公司在近一年内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及受到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二)建立质押股票标的物的风险评估、监控及处置管理机制
证券质押贷款与商业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其押品的价值是以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为衡量尺度的,这就意味着该类贷款要面临由于押品市场价格波动而给贷款带来违约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质押贷款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有效管理该类贷款所蕴含的市场风险。在具体贷款操作中,对市场风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补偿等几个方面。
1.证券质押融资中的风险衡量
(1)证券押品的选择机制。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逾1500多家,一家证券公司所持股票的种类也十分繁多,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证券分类评级体系,从证券公司所持的各种证券中甄选出风险最小的证券(组合)作为押品,或者对证券公司提供的押品证券(组合)给予分类评级,对其采取不同的措施。
(2)股票(组合)押品动态估值机制的建立。
在实施股票质押贷款之后,仍要实时监控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格走势,即所谓的“盯市”,当价格跌破一定限度从而造成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值遭受重大损失时,就要进行预警,从而提醒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由于以市场价格为原始预警信息输入的做法更加有利于强化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2.证券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补偿
(1)折扣率的设置。设计合理的折扣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证券市场的波动要求建立合理的折扣率,从而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提供补偿机制;其次是证券公司以证券为质押向银行融资实际上存在一种信用放大的机制,即证券公司可以循环运用股票向银行融资,进而用新增资金购买股票继续进行融资。因此,设计适当的折扣率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过分陷入到推动证券市场泡沫的恶性循环中。
(2)在贷款定价中加收合理的市场风险溢价。贷款利率是贷款资金的价格,所有成本和风险都要在贷款利率中得到补偿,但普通贷款中一般只需要考虑资金筹集成本、运营成本分摊、信用风险溢价、期限结构溢价等因素,而股票质押贷款则还要在此基础上对所持有的市场风险确定其相应的市场风险溢价部分。目前来看,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利率,可以参照银行利率或国债回购利率来确定,同时应该根据证券公司的资信度、资产负债率、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作一定幅度的调整,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三)参照国际惯例,设定警戒比率
警戒比率即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比例。当股票价格下跌至警戒线时,首先要求证券公司及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所形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如无法及时满足,商业银行应立即出售持有的质押证券。
根据目前我国股市的发展特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100%=14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100%=13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既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五、结论
证券市场的性质范文篇12
关键词:证券市场;体系机制;监管;优化运行策略
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1)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相对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较小。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多在百分之30%以上,而我国则长期处于10%以内。按照世界交易所联盟公布的总市值数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排名连续下滑。虽然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市值不断增长,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总市值与GDP的比例仍相对偏低。
(2)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融资效率低下。企业融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手段实现。这种局面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不利于调整经济和经济的增长方式,不利于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也不利于防范金融风暴。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存在巨量的闲散资金,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大企业获得融资,而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上市门槛还不能大规模地在证券市场融资。企业贷款经营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这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发展。
(3)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主力军的证券公司实力参差不齐。目前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虽然有一些较优秀的上市公司,但所占比例不多,而且新上市公司的问题仍然严重。另外部分上市公司融资后项目突然变更的现象也比较突出,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中较为敏感的执法不严的具体表现。我国证券公司与国际大证券公司的巨大差距显然构成了我国证券公司在未来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和潜在风险,使我国证券公司不足以与国外大证券公司相抗衡,在风险抵御能力上处于明显的劣势。
(4)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政策市”。政策市是政府干预程度较深,市场经济发展处于较低的阶段,倾向于采取政府行政干预的手段直接调控股市走向来为政府经济发展目标服务和解决“看不见的手”失效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主要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我国的政府政策还过多地干预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导致波动频繁。政府的全面介入,深入的行政干预,给市场打上了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挫伤了市场的效率与活力。
2我国证券市场的优化运行策略研究
2.1对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原因探析
第一,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证券市场在建立的初期,由于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片面理解而设置了上市公司中较大比重的国有股,形成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从而造成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不平等现象。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只是大批投机客而不是投资者。使得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规模不大,但其波动幅度却是世界之最。
第二,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造成了政府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力,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运作不规范,从而引发市场风险。种种不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埋下了重重隐患。
第三,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以行政性分配为特点的上市额度造就了一批先天不足的上市公司,再加上后续监管不力、市场体制不健全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不高。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和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经营运作的规范和核心竞争的提升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上市公司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挑战。
这诸多原因的结合,造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健康性。而在不健康的市场中锻炼出来的投资者的不成熟性表现得也就尤为明显,从而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变幻无常,增大了市场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可预期性。
2.2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优化调整模式
(1)由着眼于融资和倚重粗放型的数量扩张的基本策略,转向着眼于投资回报、倚重质量提升、效率提高、结构完善和制度发展的基本策略,改变结构改革和制度发展长期滞后于市场扩张的局面。一是政府的政策必须由过去的基于资金驱动的需求管理转向供给管理;推进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的企业制度改革,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整个市场的质量,刺激效率,促进与保障资本和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证券的有效供给。二是建立合理的证券市场定价机制,使价值投资和价值发现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驱动因素,保证市场健全、有效地运行。(2)市场的运作与发展,由政府导向转向市场导向,由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赖市场机制和法治机制。政府的功能集中于提供并保证实施有利于市场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的制度规则,集中于培育和创造良好的市场运作与发展的制度环境;依靠市场调节、微观机制完善和法治秩序保证市场的规范运行。
(3)保持短期行动与战略目标之间一致性和协调性,保持恰当的行动次序、时机、方向、路径和配套性。在制定短期政策和采取短期行动时,注意既避免与长期战略目标相冲突,也避免为以后的行动制造障碍,即在解决旧的发展障碍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避免制造新的发展障碍和历史遗留问题。
(4)在证券市场宏观稳定政策工具的选择方面,注重发展证券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通过市场质量提升、结构改善和微观机制的合理化来控制、降低和化解市场风险,避免高度依赖政府的直接控制和行政稳定措施;注重短期稳定与长期稳定相一致,避免短期稳定措施加大长期风险,损害长期稳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3我国证券市场优化策略分析
(1)加强证券市场机构体系建设。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的关键。①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严格行政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②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质量,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与业务发展。加快产品创新和拓展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建立基于市场的金融创新机制,发展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的完整市场,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全流通。引入股份回购方式,加快国有股减持。完善债券品种结构,积极发展企业债券,探索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模式。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和中外合作投资基金,促进股市债市以及基金市场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二板市场,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3)加强政策配套,规范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而且法律制度也缺乏配套性和时效性。因此加强政策配套,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成为当务之急。政府采取的各项监管应该以法律和制度为出发点,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运行所需要的法律政策以及制度,同时也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3结语
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整体运行状况的研究分析,我们充分认识到了我国证券市场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让我们能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中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以提出更多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我们坚信,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我国证券市场一定能够摆脱困境、逐渐成熟,走上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发挥证券市场的真正的、本质的功能,更好地调节资本分配、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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