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的意义范例(12篇)
生态环境的意义范文1篇1
相对于传统民事合同,现代合同制度已经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环境合同制度的建立应该说都具有积极意义,或者说环境合同制度正是从民事合同制度的变迁中获得了存在的基础与动力。现代合同法的实质公平、社会本位、契约有限自由等理念为将环境保护的义务贯彻到合同之中,约束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我正是在追寻合同制度从自由到公平的历史变迁规律中,发现了对合同制度进行生态化拓展,设计环境合同制度之路。合同制度的演变与生态化合同制度自罗马法建立以来,就是民事活动的重要法律准则。但这一制度与其它制度一样,不断受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与经济政治观念的影响,也不断发生着变迁。考察合同制度发展的历史,其变迁可以从契约自由思想的变化角度归结为三条基本线索: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完全的意思自治到有限意思自治;从契约自由到对契约自由失衡的矫正。这三条线索既存在分离,也有复杂的交错,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即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在现代,由于经济发展规模化、社会关系复杂化、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诉求团体化对法律提出了社会化要求,合同法为了适应这些变化逐渐改变了其高度个人主义的态度,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合同制度的核心也从自由转向了公平。这种转变对于保护环境权这样的公益性权利意义巨大。1.合同的社会化合同演变的历史表明,由于契约自由的思想演变而发生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我将这种转变归结为合同社会化过程。合同的社会化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1)绝对意思自治(任性)的淡化。现代民事合同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限制,这是合同社会化的首要表现和根本所在。契约自由原则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自由资本主义。作为对等级和特权社会的反叛而产生的自由平等观念,以政治上的为权利而斗争和经济学上的自由放任主义为背景,反映在法学上即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史观,奠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的现实和理论基础。当个人主义思想发展到极致时,必然向自身的反面运动。从更加注重公共领域的社会观念、国家干预的经济思想,到法学上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最终使完全的契约自由失去了现实和理论的根据。因此,建立有限契约自由理念,注重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及其公平价值,是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合同制度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的最佳选择。普遍意志的介入。民事合同“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但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使建立在个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单纯共同意志也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普遍意志的介入。社会生活的组织化、技术化、法则化使得合同的重要性增加,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和规制则越来越细、越深.在这一过程中,合同逐渐扬弃了作为本质的个别契约自由,而成为以遵从社会普遍意志为前提而设定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在:对主体强制性规范的增多,对合同内容的限制增多,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政府在从事经济活动和管理中对合同的运用,以及合同解释原则的变化等。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使合同成为国家进行个别调整的方式,成为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互相融合进而设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形式。(3)合同主体范围的扩大。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合同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因此,国家不能作为公法主体介入合同关系。但对契约自由失衡的矫正和普遍意志介入合同使国家参与合同关系成为可能和必要。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普遍意志的代言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的手段对私人间的合同进行规制,以保证合同当事人意志不与公共意志相违背;另一方面,国家(以政府为代表)可以与私人订立合同,直接实现社会普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调和。(4)合同客体的普遍化。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个人化的权利,需要有明确化、个别化的界限,以便将其归于个人,因此民事合同的客体只能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但如果将合同作为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则合同的客体将不限于“个别外在物”,国家意志支配的物和其他利益,只要能够明确为一定的权利义务,都应该可以成为合同的客体.总之,合同的社会化不仅仅体现为一些理论上的变化,在实践中也为扩大合同的适用范围、发挥合同制度更为广泛的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开辟了通道。2.合同的生态化合同社会化的实质是在对合同的意思自治中附加了实质正义的判断,从而使合同不再具有绝对的私人性,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与观念的时代,或者说在环境保护的义务没有被纳入民法范畴的时候,合同所考虑的社会利益也仅仅是经济性的,无论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还是国家普遍意志的介入都没有包括生态的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中难以贯彻保护环境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在物权制度中没有承认物的生态性价值时,生态性物的流转制度更不可能建立。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拓展合同社会化的涵义,将生态性的考虑作为限制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同时还要设立专门的有关生态性物流转的法律制度,我将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称之为合同的生态化,以与合同的社会化相区别。实际上,合同的生态化是合同社会化的发展或者延伸,换言之是在合同社会化基础上进行的生态化拓展。因此,合同社会化的各种方法都是能够适用于合同的生态化的,如对意思自治限制的各种方法、对契约自由失衡矫正的各种方法、对实质公正的判断标准等等。只不过这些方法的运用都必须在经济利益考量的基础上增加生态利益的考虑。具体而言,我的思路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附加有关环境保护的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忽视经济活动的生态价值的自由予以限制,具体可以通过将生态理念纳入诚信原则,建立合同公平的判断标准,以及确定合同的附随义务来完成。由于将生态理念纳入诚信原则已经在第四章作过详述,这里不赘述。重点将放在建立合同的公平标准以及确定附随义务两个方面。其二,将与生态性物流转有关的内容集中起来,设立专门的环境合同制度。这一制度当然也必须贯彻生态化的思想,运用各种手段与措施。3.新的价值判断标准——环境公平意思自治是合同的核心与灵魂,现代合同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完全否定意思自治,而是对意思自治的内容与范围进行了拓展。因此,合同制度从自由到公平发展,从表面上看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但实际上反映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判断标准的变化。即由原来的个体公平观发展到社会公平观。而合同制度的生态化则应该将环境公平纳入到社会公平的价值判断之中。有学者认为,在合同发展的历史中,对于公平的判断有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之分.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了产品与人的福利关系.由于特定产品在不同环境中对不同人的需求所提供的满足不同,因而价值是主观的和个别化的,它取决于产品在特定情况下的效用和稀缺程度。客观价值论则认为,物品固有一种不受环境或人类估价或行为影响的价值.两种价值论对于合同立法的影响是不同的:若采用客观价值论,则必定要求交换物与被交换物在价值上相当,不允许价格与价值背离过大,导致干预交易的实体内容。若采用主观价值论,因为其将价值作为一种因时因地而异的个人感觉,必然允许价格与价值无论存在多大背离,甚至可能否定价值之存在而只承认价格的情形,因而对交易的实体内容持自由放任态度,而只从程序上保障交易公平,以排除对作为心理感觉的价值的自然形成过程的不当影响,保证意思自治的实现.尽管学者对于客观价值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主观价值论就是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存在争论.但我以为区分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有意义的。然而,这种关于主客观价值判断标准是典型的个人本位的,无论是以物化劳动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还是以效用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其主体均是基于个体交易的考虑。如果我们将合同的视野由个人转向社会,便会发现,客观价值论因为忽视了资源的生态价值而仅仅将劳动作为价格的唯一标准,并不能真正反映物品固有的价值;而主观价值论因为忽视了人的有限理性而单纯以个人主观心理状态作为价格标准,也很难真正体现产品与人的福利关系。在这种情形下,无论采用那种价值标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都是不利的。在客观价值论下,尽管可以对合同的实体进行干预,但由于劳动价值论不考虑资源的生态价值而无从将其纳入对合同进行实体干预的内容,并不能解决合同中的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在主观价值论下,尽管可以通过程序公平保障当事人对于资源效用的自由判断,但由于生态价值或者环境保护是公共物品,其占有与消费的不排他性使得个人不会主动将其纳入考虑的范围。因为,这种物品对于他个人的效用不明显或者不是现实的、眼前的,也不是他个人可以独享的,所以也不能解决合同中的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合同社会化要求重新定位合同公平的判断标准。从合同生态化的角度看,这种标准应该以人的生态理性为基础,将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交易价格体系,以实现对个人本位下的合同意思自治的限制。4.新的附随义务——环境保护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实际上,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实现合同目的,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依不同标准,附随义务可作不同分类。依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告知、照顾、说明、保密、不为不当竞业等.依附随义务在合同运行过程中所处的阶段,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法理论适应现代合同关系的一个重要体现。依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关系中义务产生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除法定和约定之外,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彼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以后为了弥补法定与约定的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得以确立,但此时该原则的要旨在于使当事人忠实圆满地履行法定与约定的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理论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实际的需要。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开附随义务理论之先河.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也逐渐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于是,即使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应承担告知、说明、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将环境保护纳入附随义务,主要是利用附随义务的利益调节功能:首先,附随义务是在传统的法定与约定义务之外,衡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与合同之外几乎不负任何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现代合同关系的特性——主要是基于经济的专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公共性)——凸显出来,原有的仅调整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难以对合同当事人利益进行全程和全面的协调,附随义务即应运而生。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扩展到合同成立前,而且延展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时的法定、约定义务也进行补充。形成了法定强制性义务、法定任意性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四维”互补的格局。附随义务的出现,完善了法律、合同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构和机制,使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及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各方面的利益得到了严密的保护与平衡。可以说,附随义务使社会对合同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严密、细腻。其次,附随义务对个人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行了衡平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披上了愈来愈浓的社会公共性色彩。因此,附随义务在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间接地协调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不仅如此,附随义务的单向性——合同当事人在负担附随义务的同时,并不必然享有“附随权利”或者其他权利——说明这是依据社会需要来衡平各方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但是这种不平等正是现代契约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因此,附随义务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间接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果.相对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最大特点是以社会权利本位,以强行性义务平衡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环境保护义务的纳入是这种利益平衡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而言,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配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当事人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亦享有相应的权利。附随义务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对等性。例如,商品交易中,出卖人负担给付商品的义务是以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价金的权利为条件的,而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亦是以享有请求出卖人给付符合要求的商品的权利为条件的。但在上述权利义务之外,出卖人亦负有告知买受人对如何避免对环境或者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的附随义务。出卖人履行此告知义务,并不以买受人再给予对价为条件,只要商品的交易成功,此义务当然由出卖人无条件地履行。同样,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人负有设立不吸烟空间的照顾义务,亦非以乘客再给予费用为条件.将避免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损害的告知义务、设立不吸烟空间的照顾义务赋予出卖人,是基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如何分配更有利于利益的平衡、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而考虑的。尽管附随义务具有“不对称性”,但是节约了社会成本,平衡当事人利益之同时亦平衡了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合同法已经实现了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但由于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从属性、辅助性和保护性特征,即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其是否存在、内容如何,要依照具体情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而判定,而诚信原则本身也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无法具体而明确的阐明环境保护的附随义务的内容。提出这一设想的目的,在于为法官进行合同案件的判断提供一个新的指引,具体到个案中,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理念判断是否存在相关附随义务以及存在哪些附随义务。5.环境合同的设立如前所述,在法律社会化的背景下,合同可以成为一种融合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形式,那么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性矛盾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可以借助合同制度加以解决。在设立了生态性物权后,建立专门调整生态性物的流转关系的合同制度成为可能和必要。我将专门调整生态性物的流转以及相关关系的合同称为环境合同,并将其定义为: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定和转移达成的协议。环境合同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讲,是一种社会化、生态化的合同,是确定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其意义在于:第一,为国家的环境管理提供一种灵活的手段。既保证对环境资源这一人类的共同财富的使用符合国家意志,又能够避免单纯行政手段的僵化,从而使国家管理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克服国家环境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第二,明确公民及私人组织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公民环境权具体化,成为现实可操作的权利,克服公民环境权空泛化的倾向。在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而可以使在法律上不够或不易明确的公民环境权利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下来,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民事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自治。环境合同中个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干预因素,那么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什么关系?这是关系到环境合同本质的问题。我以为,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互相制衡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个人意志的限制是通过确定国家意志的优先地位体现的,国家意志作用范围的大小决定着个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但另一方面,国家意志不能完全排斥个人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发挥作用。环境合同中必须有个人意志发挥作用的空间,个人意志在某种程度上抗衡国家意志的同时,也要与国家意志相协调。国家的管理行为必须取得个人的自愿配合,才能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个人意志也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国家意志,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才能获得现实的环境权利。因此,环境合同的本质在于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当然,“平衡”一词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使其操作性受到怀疑。这是抽象理论的局限性所在,例如法律的正义价值等概念也存在类似问题。在认识环境合同的本质、具体确定如何“平衡”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时,应该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确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作用范围、个人自由行使环境权利的界限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环境伦理、一般伦理道德等非法律因素。法学研究者的任务,就是从既定的环境伦理等认识出发,在制度和规范层面确定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平衡和协调的方式和方法。我认为,在环境合同的具体制度中,应将国家意志作用的领域限制在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必需的范围内,尽量赋予个人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特别是在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作用的中间地带,可以在原则上赋予个人自由权,再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以管理或司法裁判手段监督和约束个人的不适当行为。理由是:第一,国家环境管理权即使不同于行政权,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性特征,而这种权力必然有膨胀的倾向。因此应从根本上严格限制其作用范围。第二,从利用的角度,环境资源要获得最有效(未必是经济上的有效)的利用,需要借助个人的自私倾向,在一定范围内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对个人行为的规范相对容易,在个人环境权利之上附加保护环境的原则性义务,一般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环境权利的约束,特别是在有适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环境合同制度的设计,要肯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主导地位,但要尽量规范其作用范围;要对个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又要保证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吕忠梅相对于传统民事合同,现代合同制度已经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环境合同制度的建立应该说都具有积极意义,或者说环境合同制度正是从民事合同制度的变迁中获得了存在的基础与动力。现代合同法的实质公平、社会本位、契约有限自由等理念为将环境保护的义务贯彻到合同之中,约束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我正是在追寻合同制度从自由到公平的历史变迁规律中,发现了对合同制度进行生态化拓展,设计环境合同制度之路。合同制度的演变与生态化合同制度自罗马法建立以来,就是民事活动的重要法律准则。但这一制度与其它制度一样,不断受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与经济政治观念的影响,也不断发生着变迁。考察合同制度发展的历史,其变迁可以从契约自由思想的变化角度归结为三条基本线索: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完全的意思自治到有限意思自治;从契约自由到对契约自由失衡的矫正。这三条线索既存在分离,也有复杂的交错,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即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在现代,由于经济发展规模化、社会关系复杂化、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诉求团体化对法律提出了社会化要求,合同法为了适应这些变化逐渐改变了其高度个人主义的态度,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合同制度的核心也从自由转向了公平。这种转变对于保护环境权这样的公益性权利意义巨大。1.合同的社会化合同演变的历史表明,由于契约自由的思想演变而发生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我将这种转变归结为合同社会化过程。合同的社会化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1)绝对意思自治(任性)的淡化。现代民事合同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限制,这是合同社会化的首要表现和根本所在。契约自由原则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自由资本主义。作为对等级和特权社会的反叛而产生的自由平等观念,以政治上的为权利而斗争和经济学上的自由放任主义为背景,反映在法学上即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史观,奠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的现实和理论基础。当个人主义思想发展到极致时,必然向自身的反面运动。从更加注重公共领域的社会观念、国家干预的经济思想,到法学上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最终使完全的契约自由失去了现实和理论的根据。因此,建立有限契约自由理念,注重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及其公平价值,是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合同制度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的最佳选择。普遍意志的介入。民事合同“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但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使建立在个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单纯共同意志也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普遍意志的介入。社会生活的组织化、技术化、法则化使得合同的重要性增加,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和规制则越来越细、越深.在这一过程中,合同逐渐扬弃了作为本质的个别契约自由,而成为以遵从社会普遍意志为前提而设定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在:对主体强制性规范的增多,对合同内容的限制增多,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政府在从事经济活动和管理中对合同的运用,以及合同解释原则的变化等。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使合同成为国家进行个别调整的方式,成为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互相融合进而设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形式。(3)合同主体范围的扩大。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合同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因此,国家不能作为公法主体介入合同关系。但对契约自由失衡的矫正和普遍意志介入合同使国家参与合同关系成为可能和必要。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普遍意志的代言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的手段对私人间的合同进行规制,以保证合同当事人意志不与公共意志相违背;另一方面,国家(以政府为代表)可以与私人订立合同,直接实现社会普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调和。(4)合同客体的普遍化。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个人化的权利,需要有明确化、个别化的界限,以便将其归于个人,因此民事合同的客体只能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但如果将合同作为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则合同的客体将不限于“个别外在物”,国家意志支配的物和其他利益,只要能够明确为一定的权利义务,都应该可以成为合同的客体.总之,合同的社会化不仅仅体现为一些理论上的变化,在实践中也为扩大合同的适用范围、发挥合同制度更为广泛的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开辟了通道。2.合同的生态化合同社会化的实质是在对合同的意思自治中附加了实质正义的判断,从而使合同不再具有绝对的私人性,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与观念的时代,或者说在环境保护的义务没有被纳入民法范畴的时候,合同所考虑的社会利益也仅仅是经济性的,无论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还是国家普遍意志的介入都没有包括生态的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中难以贯彻保护环境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在物权制度中没有承认物的生态性价值时,生态性物的流转制度更不可能建立。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拓展合同社会化的涵义,将生态性的考虑作为限制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同时还要设立专门的有关生态性物流转的法律制度,我将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称之为合同的生态化,以与合同的社会化相区别。实际上,合同的生态化是合同社会化的发展或者延伸,换言之是在合同社会化基础上进行的生态化拓展。因此,合同社会化的各种方法都是能够适用于合同的生态化的,如对意思自治限制的各种方法、对契约自由失衡矫正的各种方法、对实质公正的判断标准等等。只不过这些方法的运用都必须在经济利益考量的基础上增加生态利益的考虑。具体而言,我的思路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附加有关环境保护的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忽视经济活动的生态价值的自由予以限制,具体可以通过将生态理念纳入诚信原则,建立合同公平的判断标准,以及确定合同的附随义务来完成。由于将生态理念纳入诚信原则已经在第四章作过详述,这里不赘述。重点将放在建立合同的公平标准以及确定附随义务两个方面。其二,将与生态性物流转有关的内容集中起来,设立专门的环境合同制度。这一制度当然也必须贯彻生态化的思想,运用各种手段与措施。3.新的价值判断标准——环境公平意思自治是合同的核心与灵魂,现代合同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完全否定意思自治,而是对意思自治的内容与范围进行了拓展。因此,合同制度从自由到公平发展,从表面上看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但实际上反映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判断标准的变化。即由原来的个体公平观发展到社会公平观。而合同制度的生态化则应该将环境公平纳入到社会公平的价值判断之中。有学者认为,在合同发展的历史中,对于公平的判断有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之分.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了产品与人的福利关系.由于特定产品在不同环境中对不同人的需求所提供的满足不同,因而价值是主观的和个别化的,它取决于产品在特定情况下的效用和稀缺程度。客观价值论则认为,物品固有一种不受环境或人类估价或行为影响的价值.两种价值论对于合同立法的影响是不同的:若采用客观价值论,则必定要求交换物与被交换物在价值上相当,不允许价格与价值背离过大,导致干预交易的实体内容。若采用主观价值论,因为其将价值作为一种因时因地而异的个人感觉,必然允许价格与价值无论存在多大背离,甚至可能否定价值之存在而只承认价格的情形,因而对交易的实体内容持自由放任态度,而只从程序上保障交易公平,以排除对作为心理感觉的价值的自然形成过程的不当影响,保证意思自治的实现.尽管学者对于客观价值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主观价值论就是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存在争论.但我以为区分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有意义的。然而,这种关于主客观价值判断标准是典型的个人本位的,无论是以物化劳动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还是以效用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其主体均是基于个体交易的考虑。如果我们将合同的视野由个人转向社会,便会发现,客观价值论因为忽视了资源的生态价值而仅仅将劳动作为价格的唯一标准,并不能真正反映物品固有的价值;而主观价值论因为忽视了人的有限理性而单纯以个人主观心理状态作为价格标准,也很难真正体现产品与人的福利关系。在这种情形下,无论采用那种价值标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都是不利的。在客观价值论下,尽管可以对合同的实体进行干预,但由于劳动价值论不考虑资源的生态价值而无从将其纳入对合同进行实体干预的内容,并不能解决合同中的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在主观价值论下,尽管可以通过程序公平保障当事人对于资源效用的自由判断,但由于生态价值或者环境保护是公共物品,其占有与消费的不排他性使得个人不会主动将其纳入考虑的范围。因为,这种物品对于他个人的效用不明显或者不是现实的、眼前的,也不是他个人可以独享的,所以也不能解决合同中的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合同社会化要求重新定位合同公平的判断标准。从合同生态化的角度看,这种标准应该以人的生态理性为基础,将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交易价格体系,以实现对个人本位下的合同意思自治的限制。4.新的附随义务——环境保护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实际上,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实现合同目的,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依不同标准,附随义务可作不同分类。依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告知、照顾、说明、保密、不为不当竞业等.依附随义务在合同运行过程中所处的阶段,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法理论适应现代合同关系的一个重要体现。依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关系中义务产生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除法定和约定之外,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彼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以后为了弥补法定与约定的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得以确立,但此时该原则的要旨在于使当事人忠实圆满地履行法定与约定的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理论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实际的需要。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开附随义务理论之先河.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也逐渐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于是,即使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应承担告知、说明、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将环境保护纳入附随义务,主要是利用附随义务的利益调节功能:首先,附随义务是在传统的法定与约定义务之外,衡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与合同之外几乎不负任何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现代合同关系的特性——主要是基于经济的专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公共性)——凸显出来,原有的仅调整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难以对合同当事人利益进行全程和全面的协调,附随义务即应运而生。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扩展到合同成立前,而且延展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时的法定、约定义务也进行补充。形成了法定强制性义务、法定任意性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四维”互补的格局。附随义务的出现,完善了法律、合同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构和机制,使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及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各方面的利益得到了严密的保护与平衡。可以说,附随义务使社会对合同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严密、细腻。其次,附随义务对个人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行了衡平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披上了愈来愈浓的社会公共性色彩。因此,附随义务在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间接地协调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不仅如此,附随义务的单向性——合同当事人在负担附随义务的同时,并不必然享有“附随权利”或者其他权利——说明这是依据社会需要来衡平各方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但是这种不平等正是现代契约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因此,附随义务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间接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果.相对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最大特点是以社会权利本位,以强行性义务平衡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环境保护义务的纳入是这种利益平衡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而言,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配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当事人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亦享有相应的权利。附随义务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对等性。例如,商品交易中,出卖人负担给付商品的义务是以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价金的权利为条件的,而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亦是以享有请求出卖人给付符合要求的商品的权利为条件的。但在上述权利义务之外,出卖人亦负有告知买受人对如何避免对环境或者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的附随义务。出卖人履行此告知义务,并不以买受人再给予对价为条件,只要商品的交易成功,此义务当然由出卖人无条件地履行。同样,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人负有设立不吸烟空间的照顾义务,亦非以乘客再给予费用为条件.将避免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损害的告知义务、设立不吸烟空间的照顾义务赋予出卖人,是基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如何分配更有利于利益的平衡、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而考虑的。尽管附随义务具有“不对称性”,但是节约了社会成本,平衡当事人利益之同时亦平衡了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合同法已经实现了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但由于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从属性、辅助性和保护性特征,即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其是否存在、内容如何,要依照具体情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而判定,而诚信原则本身也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无法具体而明确的阐明环境保护的附随义务的内容。提出这一设想的目的,在于为法官进行合同案件的判断提供一个新的指引,具体到个案中,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理念判断是否存在相关附随义务以及存在哪些附随义务。5.环境合同的设立如前所述,在法律社会化的背景下,合同可以成为一种融合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形式,那么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性矛盾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可以借助合同制度加以解决。在设立了生态性物权后,建立专门调整生态性物的流转关系的合同制度成为可能和必要。我将专门调整生态性物的流转以及相关关系的合同称为环境合同,并将其定义为: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定和转移达成的协议。环境合同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讲,是一种社会化、生态化的合同,是确定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其意义在于:第一,为国家的环境管理提供一种灵活的手段。既保证对环境资源这一人类的共同财富的使用符合国家意志,又能够避免单纯行政手段的僵化,从而使国家管理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克服国家环境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第二,明确公民及私人组织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公民环境权具体化,成为现实可操作的权利,克服公民环境权空泛化的倾向。在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而可以使在法律上不够或不易明确的公民环境权利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下来,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民事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自治。环境合同中个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干预因素,那么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什么关系?这是关系到环境合同本质的问题。我以为,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互相制衡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个人意志的限制是通过确定国家意志的优先地位体现的,国家意志作用范围的大小决定着个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但另一方面,国家意志不能完全排斥个人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发挥作用。环境合同中必须有个人意志发挥作用的空间,个人意志在某种程度上抗衡国家意志的同时,也要与国家意志相协调。国家的管理行为必须取得个人的自愿配合,才能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个人意志也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国家意志,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才能获得现实的环境权利。因此,环境合同的本质在于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当然,“平衡”一词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使其操作性受到怀疑。这是抽象理论的局限性所在,例如法律的正义价值等概念也存在类似问题。在认识环境合同的本质、具体确定如何“平衡”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时,应该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确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作用范围、个人自由行使环境权利的界限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环境伦理、一般伦理道德等非法律因素。法学研究者的任务,就是从既定的环境伦理等认识出发,在制度和规范层面确定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平衡和协调的方式和方法。我认为,在环境合同的具体度中,应将国家意志作用的领域限制在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必需的范围内,尽量赋予个人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特别是在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作用的中间地带,可以在原则上赋予个人自由权,再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以管理或司法裁判手段监督和约束个人的不适当行为。理由是:第一,国家环境管理权即使不同于行政权,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性特征,而这种权力必然有膨胀的倾向。因此应从根本上严格限制其作用范围。第二,从利用的角度,环境资源要获得最有效(未必是经济上的有效)的利用,需要借助个人的自私倾向,在一定范围内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对个人行为的规范相对容易,在个人环境权利之上附加保护环境的原则性义务,一般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环境权利的约束,特别是在有适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环境合同制度的设计,要肯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主导地位,但要尽量规范其作用范围;要对个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又要保证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吕忠梅
生态环境的意义范文篇2
这是中国共产党总揽国内外大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新部署。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建设生态文明,环保系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按照生态文明要求,努力做建设美丽中国的引领者和实践者。
生态文明的理念早已孕育在党的行动纲领之中
党的十七大报告曾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一理念写进党的行动纲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产生的重大影响。“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首次完整阐述是在2012年7月23日当时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引起了党内外的高度关注。党的十,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的含义也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
从广义的角度看,生态文明是人类的一个发展阶段。如陈瑞清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中提到的定义。这种观点认为,人类至今已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个阶段,在对自身发展与自然关系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人类即将迈入生态文明阶段。广义的生态文明包括多层含义。第一,在文化价值上,树立符合自然规律的价值需求、规范和目标,使生态意识、生态道德、生态文化成为具有广泛基础的文化意识。第二,在生活方式上,以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他人需求为目标,践行可持续消费。第三,在社会结构上,生态化渗入到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追求人与自然的良性循环。
从狭义的角度看,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如余谋昌在《生态文明是人类的第四文明》中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是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后的第四种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这“四个文明”一起,共同支撑和谐社会大厦。其中,物质文明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保障,政治文明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精神文明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基础。狭义的生态文明要求改善人与自然关系,用文明和理智的态度对待自然,反对粗放利用资源,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文明形态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五位一体”建设目标就如五根巨大的支柱,共同支撑着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它们之间的关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首先,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看,在基础层面上就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存在着对立关系。人类的生存、发展会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要保护环境,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会或多或少地制约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又是统一的。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给人类自身提供良好的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其次,从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建设关系看,既是因果关系,又是包容关系。政治建设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条件。人类目前所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是由人类在特定制度框架下进行的社会活动引起的。有什么样的制度框架,就有什么样的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也就有什么样的环境影响。因此,政治建设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政治建设着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生态文明建设则着力于处理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政治建设被生态文明建设所包容。
再者,从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关系看,既存在交叉关系,又存在重叠关系。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都需要处理与解决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又是属于重叠关系。生态文明理念视角下的文化建设的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是生态文化观念不够稳固。要增强生态危机意识,充分认识“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要尊重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增强生态资源观念,优化生态环境资源配置;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要转变消费行为模式,崇尚科学合理的消费方式。
最后,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关系看,二者是相互支撑的关系。社会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障民生。生态环境质量是保障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的最基本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高,作为基本民生需求的环境权益就维护得好;公众参与包括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务在内的社会管理的程度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就高。
立足于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工业文明主导的工业化,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和巨大的物质文化财富,但传统工业文明的极端逐利性、贪婪性,为加速财富积累、资本膨胀而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理念和行为方式,对人类生存环境和地球生物圈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破坏。要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大规模开发和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实现对自然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这对于尚处于工业化时期的我国来说,挑战是巨大的。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又具有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经验的优势。因此,我们一定要抓住历史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看主要应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正确认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主要是从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要牢固树立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结构的意识,将环境保护作为新阶段推进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二,应从国家发展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战略高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问题。在发展政策上,抓紧拟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体系,采取总体制度一次性设计、分步实施到位的办法,使鼓励发展的政策与鼓励环保的政策有机融合;在发展布局上,遵循自然规律,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功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在发展规划上,进一步优化重化工业的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第三,应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培养专业的执法队伍,采取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等。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一致的环境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体系,凡是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产品一律淘汰,凡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允许新建,凡是超标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凡是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凡是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惩。核心要求是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个人和单位都要补偿环境损失。
第四,应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保护环境。(1)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形成全社会节能的良好风尚。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加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新进展。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抓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废物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同时要形成全社会节能的良好风尚,人人树立从我做起,提高节能减排意识,使生态文明观念成为13亿中国人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自觉行动。(2)加快污染防治,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加强环境保护,全面实施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面来推进污染综合防治,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3)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技术体系和生产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紧紧围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加快发展引导和实现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技术、保护与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的技术、可使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改善的综合治理技术和绿色过程的技术、生态微生物工程、环境友好工业等资源节约型技术体系和生产体系。
十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这是我们党新时期执政理念的提升,核心是要按照生态文明的要求,通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搞好顶层设计,明确方向、目标和任务,又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
生态环境的意义范文篇3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意识;理论回顾
[中图分类号]C1,X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3-0059-02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在精神领域的核心则是高度发展的环境意识。
一、环境意识的思想轨迹
(一)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环境意识坐标
有学者指出,“孔子和老子都认为,与自然保持和谐是最重要的,这比单单谈环境保护要深刻得多”。这一认识直接道出了我国儒家与道家思想中环境意识的基本特征。当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综观环境意识的前世今生时,往往发现,这一特征的先进程度是令人吃惊的。正如美国物理学家卡普拉所指出的,东方世界观具有生态智慧。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环境意识就像一个充满古老智慧的思想坐标,虽然历时久远,但依然有着强大的力量去引领那些徘徊在现代化的旅途而迷失了生态方向的人们回来追寻。
(二)西方社会理论中的环境意识轨迹
1.环境意识的边缘化与再回归之路。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巴克尔以及亨廷顿,他们相继阐释的环境对人类社会具有决定作用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发展到19世纪中后期,一度影响了所有的社会科学思想家。随着人类自然科学领域研究的不断发展,环境对社会和文化发展影响的有限性认识逐渐成为主流。在此基调之下,环境意识的发展呈现了几条日益边缘化的线索。一是人类学研究中的极端文化主义潮流。二是生态伦理学或环境哲学研究中的人类中心论主流。三是经济学研究中的生态缺失倾向。四是社会学研究中人类豁免主义的确立。以此为线索,环境意识已在社会科学领域完全变成了次要思想。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意识在社会研究领域开始走上了回归之路。在生态伦理学领域,由施韦兹、辛格、泰勒以及利奥波德分别代表的生物中心论与生态中心论开始走向理论中心。在经济学领域,卡普最早将公害问题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在社会学领域,卡顿和邓拉普提出了雄心勃勃的新生态范式。20世纪90年代以后,环境社会学呈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2.环境意识的客观性与建构性之分。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角度来说,出现了环境问题进而环境意识的建构性问题。在20世纪70-80年代,环境问题始终是作为一种客观现实而提出的,是真实的并且是可以被证明的。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以巴特尔、汉尼根、贝克等人为代表的建构主义者开始趋向于环境问题的问题化研究。“环境问题是如何被大家所意识到的”成为问题的核心,他们通过这种方法“最终使自己走入公共意识”。
3.环境意识的环境主义与生态政治之变。环境意识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回归直接引发了学术界从意识形态方面对工业社会文明的集体反思和批判,萌生了从局部的环境主义向伴随全局性变革的生态政治转变的深刻倾向。激进的生态女性主义(ecofeminism)认为,生态危机是父权制的产物,女性附属地位的改变对生态危机的缓解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生态学学者将资本主义不平等的社会经济制度作为生态危机的主因。因此强调要对“人类”的概念进行细分,并提出弘扬社会正义的解决思路。由挪威哲学家纳斯创立的深层生态学(deepecology)则将物质主义和人本主义归结为环境恶化之源,主张以分散化的、小规模的、自给自足的人类社区取代现在大规模聚集的人类生存方式,以生物或生态中心取代人类中心。在生活上提倡绿色消费主义,在政治上提倡绿色政治。
可以发现,这一反思和批判过程体现了环境意识指向的深刻变迁,蕴涵着现代环境意识的社会思想,不再是工业文明框架内的补丁,而是具有了颠覆性的力量。它期待一种新的生态文明,以取代――曾经取代了狩猎采集文明和农业文明的――工业文明。
二、环境意识的理论脉络
概括说来,到目前为止,国内绕环境意识的理论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意识的内涵与概念
“环境意识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复杂概念”。虽然这一单词在1933年已经出现,但赋予其现代内涵大体上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关于环境意识内涵与概念的不同主张及见解也主要见于20世纪60年代至今的区间之中。
在这一时期,国际上关于环境素养(EnvironmentalLiteracy)的探讨构成了环境意识概念的重要内涵――“其含义与环境意识的含义极为接近”。1968年,美国学者Roth针对当时媒体所渲染的公民中的环境盲(EnvironmentalIlliterates)现象,提出了环境素养的概念。1970年美国总统尼克松以环境素养为题报告指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发展环境素养,而环境素养则包含人与其环境关系发展的新的认识、知识、概念和态度。美国学者RosalynMckeown-Ice于1999-2000年进一步提出环境素养具有7方面特征:一是对自然和社会的敏感性;二是了解有关自然界的知识;三是了解有关人与人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四是了解人和自然环境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五是了解环境问题;六是拥有分析环境问题的技能;七是在日常生活中采用对环境负责任的生活方式。
中国对环境意识概念的采用与理论研究始自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后日渐活跃。一般认为,环境意识就是一种认识,一种观念,一种文化。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取类似于国际上对环境素养的界定方式,认为环境意识还包含着实践要素和行动维度。
(二)环境意识的层次与结构
一般而言,层次划分涉及到纵、横两个方面。纵向方面,主要是从环境意识的内涵出发,按照从对环境的感观认识到自觉参与环境保护行为倾向之间的不同的层次进行区分,表现为环境意识光谱中从浅绿到深绿的递进分布形态。横向方面则主要根据环境意识的不同形式进行划分。从形式上,环境意识可以被分为个体环境意识和群体(社会)环境意识。
与此不同,前述Hungerford、陈飞星等人则同时采用了纵横两方面视角来划分环境意识的层次。在每个横向层次上都可以各自对应所有的纵向层次,从而形成了矩阵型的平面环境意识结构。王民按照环境意识的层次、部分、同层次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描述了立体的环境意识结构。进而,杨莉等人在详细划分了环境意识纵横方向的层次以外,又为其添加了时空维度。这一认识突破了环境意识已有的矩阵型平面结构和立体结构,进一步刻画了环境意识的多维结构特征。
(三)环境意识的产生与影响
人类的环境意识在近50年来得到了广泛传播和发展。在这一认识上,已有的研究成果存在着两方面的倾向。一是强调环境意识所反映的“生态环境这一特定的客观存在”。二是强调环境意识作为一种新的、先进的、独立的意识形态而出现。
在此,对环境意识发挥影响和作用的具体社会机制进行识别成为问题的核心。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识别过程可能也会对环境意识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作出解释。汉尼根认为,现代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的社会设置――科学和大众传播媒介,在建构环境风险、环境知识、环境危机以及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一社会建构的过程,勃格和勒克曼也指出,要建构某种主观现实,只要知道关于它的知识、合理性常识以及传播手段,就可以使其在社会共同体中固定或普遍存在下来。一般认为,环境意识的产生与作用都要遵循同样的社会建构过程。洪大用教授因此指出,运用建构主义的概念来分析作为一种观念的环境问题,分析其建构的社会过程,是非常有意义的。
(四)环境意识的测评、比较与分析
定量、数理研究与经验调查是环境意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对环境意识(环境素养)进行测评的研究倾向自20世纪70年代就已开始。在数理方法方面,Hungerford等人做了环境素养组成部分的层次模型分析并创建了环境素养模式,Sia则在此基础上对环境素养模式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Hines和Marcinkowski等人又先后对这一模式进行了修改和分析。经验调查方面,邓拉普以“人类中心倾向”与“环境中心倾向”为理论假设进行了量表设计与调查,英格尔哈特则以4-12个项目来测量公众的价值倾向(包括物质主义倾向与后物质主义倾向),发掘价值倾向与环境意识水平之间的关系。
迟于国外,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出现对环境意识进行数量化分析的重视倾向,但在相关的调查与实证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洪大用将环境意识的综合概念进行分解,制定了包含4组13项19道问题的环境意识总加权量表。陈德权等按照目标层、单元层与次元层的划分方法设立环境素养评价指标体系。谭千保等则对学生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问卷的建构程序与测试方法进行了讨论。
(五)环境意识的培育、保护与提高
在国外研究中,对诸多环境意识影响因素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社会改革与环境教育、政府与公众团体的协作以及公众价值倾向等方面。
国内对环境意识影响因素的研究也同样强调环境教育。除此之外,与国外有所不同,国内的研究更为重视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行为、媒体宣传等方面。尤其认为经济发展是提高环境意识的根本背景,政府是推动公众环境意识提高的行为主体,教育和大众传播是政府推动环境意识提高的主要载体,相关制度和法规是政府推动的主要形式。有研究显示,我国环保工作以及公众的环境意识都存在着明显的政府依赖型特征,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模式,而西方则是自下而上,从而使得国内外环境意识的对策思路侧重点有所不同。
三、环境意识的思想回顾与理论总结
综观环境意识研究将近50年的已有成果,可以发现,相关研究已涵盖了环境意识论领域所涉及的几乎所有方面,但迄今为止并没有能够树立起一个完整的理论形象。
首先,已有的研究缺乏一个统一或者兼容的思想框架。有学者虽然不断尝试构建新的理论框架,如政治经济学范式、系统论范式、建构主义范式、整合研究范式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范式能够统一多元化的研究思想。这一局面大大降低了各方面研究成果的知识累积效果。
生态环境的意义范文篇4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正文】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也属于后代人,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注释】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朱斌,张利华,宋江华.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1).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然”,佛家的“六道轮回”、“因果报应”、“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PublicTrust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文章来源:中华励誌网论文范文www.zhlzw.com
生态环境的意义范文篇5
论文摘要:中国国内的环境伦理学界在移植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本土化的重建,提出了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环境整体主义的道德哲学,它既涵盖了整体主义的和谐发展论,又包括完整的环境正义观。
西方的环境伦理学创立于2O世纪7O年代,在8O年代传人我国,对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然的价值、自然的权利等西方环境伦理的重要范畴也相应地成为我国环境伦理中的主流话语,以至于有学者认为,我国学界“对激进的自然中心主义比较重视,几乎是全面接受,相反对美国的环境正义和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讨论和介绍的却很少”。但是,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国内的环境伦理学界在移植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本土化的重建,提出了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环境整体主义的道德哲学,它既涵盖了整体主义的和谐发展论,又包括完整的环境正义观。
西方环境伦理学诞生之初就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对立的派别,它们都具有关注自然的倾向。2O世纪7O年代以来,随着正义运动的兴起,对环境正义的研究也变得日益显著,西方环境伦理学逐渐从对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的研究,转向了对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社会伦理(主要以正义为主题)的关注。
1、自然中心主义
围绕着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人类是否对自然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等问题,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tL,主义(非人类中tL,主义)争论不休,但自然中心主义借助民众觉醒的环保意识而占据了优势地位,成为直至7O年代为止的主流环境伦理主张。
自然中心主义认为,西方文化传统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把人视为自然的主人,把自然排除在人的伦理视野之外,从而导致了对自然的掠夺,并引发了生态危机。所以,必须承认非人类存在物的内在价值和权利,承担起对自然万物的道德责任。然而,由于依据的核心概念不同,自然中心主义内部也出现了众多派别。辛格的动物解放论、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以及史怀泽和泰勒的“生命中心论”都以传统的西方道德理论(如功利主义、目的论等)作为原点,将传统人际伦理中的“内在价值”、“权利”等范畴直接移植、延伸到动物和所有的生命身上,得出了关爱动物乃至所有生命个体的结论,因而属于个体主义阵营。与此相对,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和纳斯的“深生态学”则力图摆脱传统的束缚,以生态学为基础赋予整个生态系统以内在价值,强调关爱物种和整个生态系统,以生态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甚至要求人类为了自然放弃发展,所以,属于整体主义阵营。虽然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理论起点不同,但它们共同致力于颠覆传统的价值观,力图拓展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因而带有鲜明的激进主义色彩。
不可否认,西方的自然中心主义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反思,体现了人类为走出生态危机、生存困境的积极努力,在全球都有广泛的价值意义。但必须看到,自然中心主义并非是一种普适的伦理,它是在西方文化语境中针对西方的具体情况提出来的,代表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因此,自然中心主义对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抽象论证遮蔽了现实世界中不同国家、不同群体、不同地域(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或落后地区在环境利益上的差别,“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困境”。所以,环境问题的解决仅仅局限于人与自然的框架是无法给出答案的,而需要在人类社会关系内部探求合理的解答。
2、环境正义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自然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
从历时态的角度看,社会正义秩序首先要解决代内正义的问题。这意味着现实生存着的当代人必须谨慎考虑正义的扩展性,当代人之间应当在环境利益和责任上公平分配。具体而言,代内正义表现为国内环境正义和国际环境正义两个层面。国内环境正义关注同一国家内部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区域间在环境利益、责任分配上的公正性。因发达国家较早地遭遇了生态危机,国内环境正义问题首先在发达国家表现出来:富人的居住区和工作环境通常都是很环保的,而重污染工业企业一般都坐落或毗邻穷人和少数民族的生活区,穷人和少数民族承受着不合理的环境负担。但后来弱势群体的抗议以及西方一些学者们的披露,迫使西方国家在法律的制定和环保机制的建立方面作出改善和调整,因而国内环境正义问题并未引发持续的理论纷争。然而,在国际层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的成因及责任划分上争执不休。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的过度消费和浪费造成了全球性生态危机,要求发达国家为生态危机承担主要责任并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侵害做出补偿。但是,发达国家不仅利用有毒废物输出、不平等贸易等手段将垃圾运往发展中国家从而转嫁生态危机,而且还指责发展中国家过多的人口导致了生态危机,他们才是受害者。翻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网。实际上,环境正义绝不仅仅是发达国家内部的正义,而是生活在地球上的全人类的正义。如果不能突破民族和国家的域限,人类只能因战争而毁灭,没有“共同的未来”。
代际正义也是环境正义关注的重点,它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环境利益和责任上的公正分配。虽然一些学者因未来人的不在场和不确定性否认对后代的责任和义务,但主流观点认为,我们的理性能够超越现在把握未来,能够预知未来人的利益。人口的爆炸式增长和消费主义的盛行将使人类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承担责任和义务。罗尔斯的“正义的储存原则”为解决代际正义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视角。他主张在人类的各代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储存率,每一世代都按其进行财富的传递。虽然这只是单向的恩惠,当代人不可能从遥远的后代人那里得到回报,但是,如果每一代都能贯彻正义储存原则,从历史过程来看,就实现了人类整体在代际间的公正。罗尔斯的正义储存原则涉及的是经济财富的代际传递,但可以把资源与环境的代际传递加入进来,这样就可以作为代际环境正义的原则,指导人类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
环境正义不仅仅涉及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西方的生态女性主义、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还从性别和社会制度的视角揭示了环境正义的内涵。生态女性主义将环境退化与对女人的压迫联系起来,将环境正义归结为男女正义,认为解放自然必须解放女性。生态社会主义则将批判的矛头对准整个资本主义制度,认为生态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引发的整个资本主义文明的危机,要求废除资本主义制度,实现以社会主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变革,建立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在资源占有和利用上保持公正的生态社会。
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因为,人与自然血肉相连,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中国的环境伦理学是在译介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者们批判地采纳了西方自然中心主义派别中的整体主义阵营之整体主义价值观以及环境正义思想,将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与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社会伦理关系联系起来考察,建构了环境整体主义的道德哲学。
中国学界的主流声音强调,“我们不赞成以人为中心的人道主义,也不赞成以自然为中心的自然主义。如果硬要说以什么为中心,或者,人类行为以什么为尺度,那么,要在它的更高层次,即‘人一自然’系统这一层次,也就是说,以‘人一自然’系统为中心。这一系统的完整性和健全,它的和谐发展共同进化(‘双赢’)是人类行为的最终尺度”。因为,生态学为我们揭示了一个由人、生物群落和自然环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有机体以及有机体中的所有存在物(包括人)都有内在目的,因而,不仅仅人,自然万物都有内在价值和权利。所以,生态伦理学要求人类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利益关系:“①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关系;②现代人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关系;③人类与自然界的利益关系。它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表示人类行为中对全人类公共利益的关心,以及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因而这是环境整体主义的道德哲学,它把世界看作有机统一整体,当代世界是‘经济一社会一自然复合生态系统。”
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中国有学者认为西方自然中心主义主张放弃发展的观点是错误的。西方自然中心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而且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实际上,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作为地球上最智慧和唯一具有道德能力的物种,作为主体的人,有责任也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我们将“在确立正确的自然价值观的基础上,转变人对自然的对策,调节人对自然的作用机制,加强人对自然作用的科学管理,实施对自然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科学的多价值管理……既不是以损害根本自然价值的方式实现文化价值,也不是以减少文化价值的方式保护自然价值”,而是“既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又维护生物圈的健全、稳定和整体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共同进化”。所以,与西方自然中心主义不同,中国的生态伦理学不是仅从自然环境的角度来寻找解决生态危机的出路,而是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层次去思考问题,相信人类能够赞天地之化育,能够成己成物。这是整体主义的和谐发展论。
人不仅与自然之间存在矛盾,人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也存在矛盾。“处理这两类矛盾的关键是承认自然价值,因为它的根本问题是‘公平’,即公平地分配自然价值的问题”同3170也就是说,“在自然价值的分配上,要求既兼顾当代人之间的利益、当代人和后代的利益,又兼顾人与自然的利益,既保障社会安全,又保障生态安全。在此,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西方学者强调的社会领域内的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iustice),我们还关注人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的生态正义(ecologicaliustice)。因为,“环境正义的主张过分强调了人与人的环境关系中的经济政治维度,而忽视了生命共同体中非人类生命对生存环境的客观需要,看不到生态正义的实现对环境正义的实现是同一过程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因此它对非人类生命物种的健康生存的生态正义没有足够的重视和关心。是故其环境正义观也是一种片面的环境正义观,而不是一种完整的环境正义观。完整的环境正义观不仅包括对人的环境正义,同时也包括对非人类生命的生态正义”。
在环境正义的原则上,中国学界对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比较重视,并对其进行了修正。中国学者要求发达国家、强势群体承认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平等的环境权利,要求发达国家承认发展,尤其是反贫困对发展中国家的优先性。同时,还要求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环境受益者付费原则,在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付费原则和受益于资源消费付费原则,以使作为受益方的发达国家、强势群体对作为受害方的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作出补偿。在解决生态正义问题上,佘正荣先生提出了“作为共生的正义”的原则:“作为共生的生态正义对人类与非人类生存利益的调解,首先应该是种际层次的,而不是人类个体对非人类个体层次上的……共生的正义就是要允许其他非人类生命的生存。”[哒就要求我们做自然的道德人,有意识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以上分析表明,中国学者从中国国情出发,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对西方的环境伦理进行了扬弃。采纳了自然中心主义、环境正义的一些主要范畴以及将环境伦理建立在生态学基础上的致思理路等,但得出了与西方环境伦理完全不同的结论。这意味着西方环境伦理在中国发生了转型。为什么诞生于西方文化传统中的环境伦理能够在中国转型?
生态环境的意义范文
用科学发展观审视茧丝绸业,应当得出的结论是:发展茧丝绸业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应当调整发展茧丝绸业的指导思想,确立茧丝绸业的战略地位,制定扶持茧丝绸业政策措施,把茧丝绸业确立为优先发展的产业,推动做强做大,逐步使其从目前的“点缀性”产业,发展成为有影响的重要产业,在局部地区成为支柱产业。只有做大,成为重要产业,形成较大的产业覆盖面,才能产生具有实质意义的生态环境效益。
一、调整发展茧丝绸业的指导思想,树立“大茧丝绸业”的观念
“大茧丝绸业”要突破五个局限:一是突破丝绸只为少数富有阶层独占消费的局限,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使丝绸拥有更普遍、更广大的消费群体。二是突破丝绸就是“绫罗绸缎”的质地、品种、风格的局限,不断研发出适宜于不同用途、不同风格、不同消费的新产品,不断扩大丝绸消费市场。三是突破丝绸的基本用途就是衣着穿戴的局限,研发生产出适宜于家居、汽车等装饰面料以及床上用品等丝绸产品,使丝绸消费市场扩展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四是突破养蚕就是结茧缫丝、为丝绸提供原料的局限,通过基因工程和生物材料工程,使“蚕宝宝”的使用价值产生革命性变化。五是突破栽种桑园只是用于养蚕的局限,加大对桑叶、桑果、桑枝的综合开发利用,使桑树成为多种用途的重要资源。在华北、西北地区可以选用桑树作为防风沙、保护生态环境的树种。
二、确立茧丝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
茧丝绸业是我国古老的传统产业,曾辉煌于世界。近200年来,我国茧丝绸业生产工艺逐步落后于西方国家及日本诸国,辉煌不再。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茧丝绸业重现生机。现茧丝产量占世界的80%以上,成为可以主导国际市场茧丝价格走势的产业。
从国民经济大局和茧丝绸业局部发展出发,应当确立茧丝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推动茧丝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使茧丝绸业为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做出更大贡献。首先,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应当把茧丝绸业列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做出促进茧丝绸业适当超前发展的安排。其次,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中,要把从“大茧丝绸业”概念出发的基础研究以及涉及推动产业升级、惠及全行业发展的应用研究摆上重要位置。第三,茧丝绸业涉及农业、林业、工业、服务业等各个方面,各个产业在制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中,要给茧丝绸业以重要的地位,发展茧丝绸业更要同西部开发战略、退耕还林、山川秀美结合起来。第四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茧丝绸业,基础较好、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把茧丝绸业确立为地区支柱产业。
三、实施积极的产业政策,推动茧丝绸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1.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实现了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对生态环境产生实际作用的桑蚕生产基地,对于蚕、桑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效果明显的项目,农工贸一体化体制健全,农民利益得到较好保护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享受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
生态环境的意义范文1篇7
关键词:大瀑布;生态正义;欧茨
中图分类号:G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103-02
生态伦理学(又称环境伦理学)关注人与自然环境的伦理关系及生态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外学者很早就开始关注这个主题,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形成具体的理论。这无疑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意识到工业化社会带来的环境改变。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环境都有巨大的影响。这一时期理论界出版了2部关于生态伦理方面的作品更提升了人们的生态意识。卡逊的《寂静的春天》,出版于1962年,当时作为一本有争议的书揭开了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提醒读者化学农药的广泛使用是造成公共健康和导致野生动物破坏的严重威胁。另一本书是1968年保罗埃利希写的《人炸》,书中表明,不断上升的人口对地球资源会有破坏性影响。当然,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消耗并不是当时唯一的环境问题:植物的减少,生态系统的退化,气候变化都是一系列的“绿色”问题。因此,生态伦理学并不是单纯的形而上的理论,而是和每一个人生存息息相关的。简而言之,生态伦理学所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人类对环境的尊重,对环境应尽的义务。
在文学作品中,越来越多的小说家们对生态环境的问题十分关注。欧茨就是其中一位。作为一位多产的美国作家,从1963年起至今发表了四十多部小说,大量短篇小说、诗歌等作品。获得过欧亨利奖、美国国家图书奖等多个奖项,并被多次提名诺贝尔文学奖,被誉为“女福克纳”,在美国当代文坛举足轻重。作为一名现实主义作家,欧茨将自身对生态伦理的关注融入小说中。小说以大瀑布为题讲述了大瀑布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律师德克爱的运河案件诉讼,揭示了美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生态不公的问题及人们为维护生态正义不懈的努力。
生态正义(又称环境正义)的概念起源于美国。美国国家环保局将环境正义规定为: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
生态正义不仅涉及人与自然环境的正义问题,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人们开始关注人与人之间的生态正义问题。其中,人际生态正义又包括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代内正义,指每个人无论种族、性别、阶级都应享有环境的权利,没有任何理由让部分人承担环境负面影响带来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害。代际正义,指人类要充分考虑下一代及未来人类的生存环境,即可持续发展的策略。现代人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不能剥夺后代人的平等环境权利。
20世纪60年代以来,布法罗大力发展工业导致尼亚加拉河污染严重,妮娜・奥谢克所住的尼加拉亚瀑布地区的科文庄园有“一股沼泽般的带点甜味的硫黄味道,”[2]165身处美国中下层阶层的他们成了环境不公正的受害者。妮娜的父亲在钢铁厂工作,死于肺气肿,肺里面有很多铁屑。妮娜的孩子索菲亚死于白血病。妮娜和邻居家的后院有比油还稠的黑泥渗出。第九街的学校的操场上玩耍的孩子们“眼睛和皮肤都被灼烧了”[2]167,儿子比利从学校带回的石头竟然是磷矿石。学校旁边的空地处有个水沟,在那玩的孩子都被灼伤。操场上会有黑色的东西从裂缝中冒出[2]167。
爱的运河其实是一条未完工的河沟。二战的爆发促使了美国经济的繁荣,各种军用物品及化工产品的生产推动了尼亚加拉瀑布的发展,而爱的运河成了市政府和斯万的公司倾倒化学垃圾和化学废料的地方,到1953年竟然将运河以1美元卖给尼亚加拉教育委员会。妮娜的家和孩子们呆的学校正建在这些垃圾之上,可想而知,他们的生存状态是令人担忧的。爱的运河事件正说明了和生态正义相反的生态不公现象。生态伦理学主张将正义、公正的范畴从人际之间的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的领域。像妮娜这样底层阶级没有获得上层阶级平等的生存权利。
工业社会带来的人们的困境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维度,即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大肆破坏自然环境;同时,还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维度上,少数人以牺牲贫穷的下层阶级或种族的利益扩大自己的利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或者说人际异化问题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关键问题。
甘地曾说过,地球能满足人类的需求,却满足不了人类的贪婪。工业社会的高度发达带给人们巨大的物质享受的同时,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部分人只顾自身物质财富的聚集,不考虑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生态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化,完全是以金钱联系起来。自然仅被视作人类获得经济效益的工具。尼亚拉加瀑布作为著名的旅游景点吸引着大量的游客,为当地的旅游业带了巨大的经济,是度蜜月的好去处。
妮娜代表的下层阶级人群没有享有代内正义。美国生态伦理学家贾丁斯指出:“几乎所有的社会都把负担分给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像穷人和有色人种。这样,这类政策更确切地应当属于环境法西斯主义的。”[3]同样是尼亚拉加瀑布地区,德克所住的区域就是富人的居住区,生活的环境优越,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和填埋垃圾的地方却坐落在下层社会的穷人居住区。她的孩子明明是因为爱的运河有毒物质的倾倒导致死亡的,而当地政府却说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她丧失了最基本的环境状况的知情权。199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指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有关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4]妮娜的性别使她捍卫正义的过程比别人更艰辛。在追求生态正义的时候,妮娜遭遇到了来自政府阶层势力的阻碍。他们不仅漠视妮娜所代表的下层社会享有平等生态环境的权利,还重伤她,认为她是赤色分子,职业煽动者,患有精神病史,她的丈夫有“坐监记录”。小说中提到,“德克・波纳比倒不是不相信民主。所有男人,还有一部分女人,生而平等。在上帝眼里是这样的”[2]169。女性,特别是下层社会中的女性在生活中受到男性的压迫。
在德克接手妮娜的案件后,他身边的上层社会的朋友都对他视而不见,市长、法官都不再是他的朋友了。那些人叫德克“自己阶级的叛徒”[2]208,德克案子没有收入,还要源源不断地将自己的钱搭在案子上,他的有钱的客户离开了他,但是他仍然没有放弃,因为他坚信“公正”“良心”。
为了维护生态正义,德克付出了生命,但是他没有白白地牺牲,在他死后的若干年后,更多人参与爱的运河事件的诉讼中,当地政府不得不承认了当年的错误。随着人们生态意识的加强,大瀑布周围的生意不再像十年前那么热了,德克朋友彩虹大酒店老板改成小旅店生意了,这不得不说是人类为破坏生态、破坏自然而受到的惩罚。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不应是对立的,人类不应该将自己放在自然界统治者的位置上,应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生态共同体。他的儿子钱德勒和罗约尔通过调查最终得知了父亲从事的伟大事业,他们也像德克一样从事着和生态正义相关的事业。生态正义没有在德克一代终止,相反,他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正义最终得到了伸张。人们在公园里举行了德克的追思会。为正义而献身的英雄没有被人们遗忘,刊登在报纸上的德克妻子和孩子的全家福使小说有了圆满的结局。通过德克和妮娜等人诉讼的艰难可以看出生态问题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已经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阶级和政治的原因,德克的诉讼失败,但他的诉讼激发了更多有生态正义感的有识之士。最终正义必定战胜不公。
“生态正义是人们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际关系问题时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正义原则、正义意识或正义观。”[5]《大瀑布》是一部围绕生态环境的小说,在感受到大瀑布壮观的景象的同时,读者也能感受到两代人为了维护生态正义进行的斗争。生态环境是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良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人类只有遵守生态规律,抵制不利于环境的活动,停止一切破坏生态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
参考文献:
[1]万以诚.新文明的路标[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3.
[2]乔伊斯・卡罗尔・欧茨.大瀑布[M].郭英剑,译.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6:165.
[3]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71.
[4]万以诚.新文明的路标[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9.
[5]龙娟.美国环境文学:弘扬环境正义的绿色之思[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65.
TheThoughtofEcologicalJusticeintheFalls
LIUWei
(HarbinUniversityofCommerce,Harbin150028,China)
生态环境的意义范文篇8
论文摘要:20世纪是人类科学取得巨大成就的时期,也是地球环境急剧恶化、环境危机全球化和日益严重的时期。本文通过环境整体主义道德哲学的核心意识结构阐释人类追求的最高价值即是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它既涵盖了整体主义的和谐发展论,又包括完整的环境正义观。
1引言
人类生活的环境是一个多向度、立体、完整的环境,人类的道德生活也同样是立体式的、多向度的。因此,基于这种现实基础的环境伦理学必然是能够接纳和包容、超越和整合以人本主义立场和非人本主义立场构建的环境伦理学。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和评判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方式的根本尺度和验证标准。这种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2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3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4环境整体主义观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存在构成了世界,世界的本体既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脱离自然的人,而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位一体的具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和生态系统。环境整体主义承认人类具有生存权,也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违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主张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经济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利用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内j。环境整体主义反对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主宰自然的“理性人”,强调具有生态伦理知识的“理性生态人”。人类发展经历与现实给予证明:以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为前提时,生态危机就势必不能避免;以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前提时,生态平衡才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类的利益。
在世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蕴含了自然、社会乃至精神性的存在,并得以具体表现。非人本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并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这种人与自然机械论世界观强调绝对的主、客体,人与自然、思维和物质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认为只有自然是主体,自然以外的世界是客体,作为主体自然具有其自身价值。在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的困境”。反之,片面的认为只有认识主体,在人类取得的大多数成就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或者说以生命和自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从而导致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在方法论上超越以上几种思维方式,确立整体主义的生态方式,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最为关键。个体不仅包括当代人,同时也包括人类社会、自然的概念。而整体则对应包括后代人、自然、人类社会的概念。显然,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就不适用了。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价值观,把经济增长看成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和根本的价值取向,完全否认了自然界的“自然价值”,从而理直气壮地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迅速加剧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要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就必须考察生态价值既地球上的任何物种和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当中都既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同时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物种和生命个体对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具有价值,对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完善也具有价值j。
环境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已有的主体性,把已有主体看作是自然系统中的“普通一员”,并通过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构成了系统的概念。从理论上说,它对于克服传统哲学价值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片面理解,否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立足于全面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价值观的形成。从实践上说,它对于我们克服当今人类面i临的困境和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主张放弃首要次要之分,以相互作用的观点主张放弃以什么为中心,世界没有中心,是多元的,是多元相互作用的世界。
生态环境的意义范文篇9
关键词: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026-02
长期以来,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而肆意地占有外在他物。我们过分地陶醉在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之中,对于每一次的胜利,自然界都倍加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起初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之后的每一步却有了出乎意料的、截然不同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取消了。当听到大自然的与呐喊时,却很难从内心萌发出爱大自然的冲动与感悟,使人与自然形成异化,但马克思的自然观解决了生态问题并对此有了一定认识。
一、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
从工业革命开始,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速度开始赶上并超越了自然界的自我净化速度。自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对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各种各样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环境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人们越来越广泛的深刻反思。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两部著作中实现了与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决裂,与此同时在《共产党宣言》中阐述了实践唯物主义历史进程,马克思在上述著作中蕴含了生态学思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一方面反复强调自然和物质世界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基础。另一方面批判费尔巴哈所谈论的人不是现实的人,所谈的自然不是处于人类实践中的自然,造成了自然、实践的分离,隔断自然和人类社会的有机联系,强调在实践中人类与自然之间形成了有机联系;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肯定资产阶级强大生产力和物质文明的同时,也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对环境破坏造成的城乡分离对立,把共产主义社会看作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然异化与生态矛盾的结果,创造了人类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生态学的角度指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和能量交换。而马克思关于“物质变换断裂”问题提出无限掠夺土地资源将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与后代需求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马克思扬弃和超越了西方启蒙传统的控制自然的观念,为“支配自然”的观点赋予了新的内涵,他说的“支配自然”是掌握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有意识地控制,不是对自然的绝对控制,是在适应了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有效控制自然;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自然观认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贯穿于人类的历史进程中,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永恒不变的话题。人类从自然界分化出来,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最高产物。人不是什么宇宙精神或是神创造的,也不是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而是在自然界运动、发展、变化基础上,通过本身特殊的活动产生的有生命的感性物质实体。人和自然界的一切物种一样,不是来自物质世界之外的产物,人本身是物质世界、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论述:“一切僵硬的东西溶化了,一切固定的东西消散了,一切被当作永久存在的特殊的东西变成了转瞬即逝的东西。整个自然界被证明是在永恒的循环与流动中运动。”论证了自然界的统一性和演化。马克思认为:自然是一切存在物的总和,包括存在于人之外的自然和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自身的自然;是人和人类社会的外部自然环境;是人的实践活动。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写道“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我们连同肉、血和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马克思认识到自然界创造了人,人从自然界中分化而出,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依赖自然界。
“生态环境”一词早在1869年德国科学家恩斯特・海克尔提出。阿格尔在1979年《西方马克思主义概论》中首次运用了“生态马克思主义”这个概念。在生态马克思主义的内涵方面,阿格尔本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概论》中有过初步的描述:首先,在生态马克思主义和生态社会主义之间的问题上,阿格尔将生态社会主义作为生态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在生态马克思主义的地域和代表人物方面,阿格尔主要介绍了莱易斯的思想,其中论述了生态马克思主义在北美的现实问题。第三,在代表人物方面,阿格尔认为:属于生态马克思主义传统的人物包括“傅立叶、马克思、拉斯金、莫里斯、克鲁泡特金、布克钦、弗洛姆、伊利奇、歌德曼、麦克弗森和马尔库塞”,而“主张表达得最清楚、最系统的生态左翼人士之一”是莱易斯。
二、当前社会存在的生态问题
当人们沉浸于奢华舒适的生活,沉迷于统辖支配自然的胜利喜悦,生态环境问题已进入人们视野。当前人类社会存在的重要问题有: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与人的矛盾;人自身的矛盾。这三大问题与建设和谐社会和当今人类社会的和平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世界科学家对人类的警告》中说道,人类与自然正处于一条相互抵触的道路之中。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同时为了让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在短时间内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质量水平显著提高,以至于在开发、改造、利用自然的同时高估了自然的承载能力,违背了自然规律。虽然我们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对自然无限量的开发和破坏,资源浪费,造成人与自然的不和谐。随之而来要面临的是一系列十分严峻的环境问题。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河流、湖泊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70%受到污染,40%受到严重污染,75%出现了不同的富营养化;温室效应、城市空气雾霾PM2.5、二氧化硫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等严重超标,大气污染日趋严重;土地沙漠化,已占我国土地面积的15.5%,目前约有5900万亩农田,7400多万亩草场,2000多公里铁路以及大部分城镇、乡村受到了严重沙漠化威胁;森林面积减少,草地退化,水土流失,采伐毁坏速度呈上升趋势;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包围我国三分之二的城市;水资源越来越少,42%的城市饮用水源受到污染;随着中国人口的增多,中国将被列入严重缺水的国家。人类在没有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肆意妄为地开发、改造、利用自然,而使人与自然处于失衡状态,以此发展下去将会遇到灭顶之灾。
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在污染环境、生态恶化的今天,我们必须积极领悟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从中得到帮助和启示。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计划。为了生存与发展,人类必须认识与处理好自己同自然界的关系。
(一)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人口过多必然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压力,控制人口数量在适度范围内的同时提高人口素质,大力增强生态意识,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同时解决人口过多导致资源过度利用和环境破坏问题。
(二)形成正确的自然观
科学技术发展的今天,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增强的同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自然观,遵循自然发展规律,积极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努力。
(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要求人们尊重自然界规律,正确利用其规律促进发展生态环境,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提高新型科学技术,实行低碳经济,循环发展,为更好地建设生态环境文明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今后,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是为了发展,更是为了生存。
(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证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化建设和法制观念逐步深入每个人的心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渐渐突显。法制不仅仅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更是一种必要手段。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赔偿制度;更要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强生态意识、环境意识,使文明行为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行为方式。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积极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解决当代生态环境及其存在的危机问题,努力将生态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体地说,首先把生态危机的根源直接归根于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深刻地揭示了生态危机的本质,为我们全面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提供了新的视角。其次倡导生态保护,将解决生态危机的希望寄托在社会主义中,从生态保护的角度论证了建立社会主义的必要性,为我们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三坚持以“人类尺度”来认识生态环境问题,为生态环境保护运动提供了正确的指导。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强烈地批评了现代工业社会中时尚的消费主义,倡导一种“很少的劳动、拥有更好的生活”的新的生活方式,对于我们深刻反思传统的生活方式,树立新的符合生态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第四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倡导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丰富了可持续的发展理论,对我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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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伦理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整体主义
1引言
人类生活的环境是一个多向度、立体、完整的环境,人类的道德生活也同样是立体式的、多向度的。因此,基于这种现实基础的环境伦理学必然是能够接纳和包容、超越和整合以人本主义立场和非人本主义立场构建的环境伦理学。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和评判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方式的根本尺度和验证标准。这种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2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3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4环境整体主义观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存在构成了世界,世界的本体既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脱离自然的人,而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
[1][2]
位一体的具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和生态系统。环境整体主义承认人类具有生存权,也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违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主张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经济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利用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内J。环境整体主义反对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主宰自然的“理性人”,强调具有生态伦理知识的“理性生态人”。人类发展经历与现实给予证明:以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为前提时,生态危机就势必不能避免;以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前提时,生态平衡才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类的利益。
在世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蕴含了自然、社会乃至精神性的存在,并得以具体表现。非人本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并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这种人与自然机械论世界观强调绝对的主、客体,人与自然、思维和物质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认为只有自然是主体,自然以外的世界是客体,作为主体自然具有其自身价值。在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的困境”。反之,片面的认为只有认识主体,在人类取得的大多数成就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或者说以生命和自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从而导致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在方法论上超越以上几种思维方式,确立整体主义的生态方式,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最为关键。个体不仅包括当代人,同时也包括人类社会、自然的概念。而整体则对应包括后代人、自然、人类社会的概念。显然,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就不适用了。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价值观,把经济增长看成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和根本的价值取向,完全否认了自然界的“自然价值”,从而理直气壮地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迅速加剧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要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就必须考察生态价值既地球上的任何物种和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当中都既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同时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物种和生命个体对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具有价值,对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完善也具有价值J。
环境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已有的主体性,把已有主体看作是自然系统中的“普通一员”,并通过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构成了系统的概念。从理论上说,它对于克服传统哲学价值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片面理解,否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立足于全面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价值观的形成。从实践上说,它对于我们克服当今人类面I临的困境和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主张放弃首要次要之分,以相互作用的观点主张放弃以什么为中心,世界没有中心,是多元的,是多元相互作用的世界。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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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思潮的发展
然而上述措施并没有阻止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继续恶化,环境问题呈现出愈来愈烈的趋势。与此同时,生态运动也愈来愈高涨,人们似乎已经感受到赖以生存的地球存在巨大的危机。但人们对于问题的根源并没有很清晰的认识,再加上各种利益与诉求的交织,引发了不同阶层不同角度的认识的争论。在《封闭的循环》一书中,作者巴里•康芒纳罗列了各种阶层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我们可以看到,有人抱怨人口增长,有人抱怨生活富裕,有人抱怨人的需求,有人抱怨人内在的进取性,有人抱怨各种赢利,有人归罪于教会,有人归罪于技术,有人归罪于资本主义,有人归罪于政治家。①在这纷乱嘈杂的的争论声中,不断地有学者开始探讨环境问题的根源及解决对策。20世纪70年代的生态思想以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为标志,通过考察人类发展的环境限制,指出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将会受到自然条件的极大限制,并且无法用技术来加以克服。以后生态运动分化为悲观派和乐观派。与相信环境问题能够通过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自我调节而能够克服的乐观派相比,悲观派引导着之后的生态思想研究向问题根源深入。20世纪80年代的生态运动继承了前期生态思想的认识成果,主要有浅绿派和深绿派。两派对待技术和制度的政策主张与路线方针不同,但共同点是把斗争的矛头对准当下的技术与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以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为标志,在伦理学上继承了早期的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继而发展成生态中心论,即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他认为自然具有不依赖人的独立价值:“自然系统作为一个创生万物的系统,是有内在价值的,人只是他的众多的创造物之一,尽管也许是最高级的创造物。”②这一阶段的环境伦理有着后现代主义的特征,批判笛卡尔、培根以后的西方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以及与之俱来的消费主义与控制自然的意识形态,认为这是人与自然矛盾产生的根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环境思潮主要产生于主张生态社会主义道路的“红色绿党”与主张无政府主义、改良主义的生态路线的“绿色绿党”的分化与争论。绿色绿党以原来的深绿派为主流,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潮。而红色绿党吸收各种社会主义理论,以“广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克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主张建立生态社会主义。其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历史唯物主义批判绿色绿党的主张的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矛头对准资本主义制度。
环境思潮的深化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产生伴随着生态运动的兴起,在90年代通过重新阐发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而渐趋成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新形态。当前主要代表人物有高兹(AndreGorz)、瑞尼尔•格伦德曼(ReinerGrundamn)、大卫•佩珀(DavidPepper)、詹姆斯•奥康纳(JamesO’connor)、福斯特(JohnBellamyFoster)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前期环境思潮中所批判的技术、异化消费与控制自然的意识形态是抽象的,不是人与自然矛盾的根源。矛盾的根源应该是资本主义制度以及其生产方式。在这种条件下利润是其唯一的生产目的,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对自然必然采取一种敌视态度,并且伴随着成本外在化的倾向。③由于各个理论家对于资本主义导致自然的异化的论述侧重点不同,笔者认为可以分为农业、工业、资本全球化作为不同阶段的划分依据来说明资本主义在生态破坏方面的具体形态的特点,因为这恰能反映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结构的历史变化,对于当今重新认识产业变迁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在此主要从其批判的视角进行论述:
1.农业。土地是人的生存条件之一,但资本主义主义制度迫使土地得以买卖,这必然导致了人的自我买卖。资本主义制度从而加强了对自然与人的剥削。④对自然的破坏一方面体现在过度开垦导致了物质变换的裂缝,破坏了生态循环;另一方面城乡分离加剧了土地归还定律的矛盾,即维持地力必须全部归还从土壤中拿走的东西。因为农民没有支配土地的起码的权力⑤,因而无助于解决土壤肥力下降的问题。
2.工业。资本主义为了克服内在的矛盾从而避免经济危机,通过提高技术加紧了对自然的剥削与破坏,并且通过树立消费主义的意识形态来扩大消费,从而获得最大可能的利润。传统绿色理论家与法兰克福学派批判过社会中对自然的控制的观念与消费的异化现象,在此被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学者所批判吸收。他们指出,正是资本主义制度以及技术的资本主义使用,是生态危机的真正根源。资本主义通过科学技术解决环境问题,最终目的仍在于保障利润。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态技术与生态学,只会加剧生态问题,而不能真正解决环境问题。
3.资本全球化。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将高污染、高耗费、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自身发展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实质上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掠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既得利益,一方面在国内奉行‘环境种族主义’政策;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不断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掠夺,进行新的‘生态犯罪’。”⑥因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环境已经成为一种特权。“据报道,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对有害环境的工业部门的国外投资39%在第三世界国家,日本对‘最肮脏的’产业部门的国外投资有66%-80%在东南亚和拉丁美洲。”⑦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批判了生态殖民主义,指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生态掠夺来转嫁和缓和矛盾,是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而不是发达国家指责的人口过多与对自然的掠夺造成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是资本扩张的逻辑与反生态的体现。正是通过技术的资本主义使用,和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树立,缓和了原本经济危机的矛盾。而资本主义掠夺式的生产方式,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并且全球化生产将矛盾转移给现代化社会的下游,发展中国家。在矛盾转移的过程中,矛盾愈加凸显,只有变革资本主义制度从而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根本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当前的社会主义运动要加强对资本主义的生态批判,才能成功解决当面所面临的矛盾。
对环境思潮的评析
环境思潮发展历程体现了从实践到认识的辩证发展。最初人们从实践中认识到环境问题,但这种认识是对感性直观的简单抽象,不是具体的和内涵丰富的认识。继而人们通过理性演绎提出环境主张,但这种主张是思辨而未检验的。通过进一步的实践人们对生态的内涵与技术的本质有了更多的了解,抽象认识进一步具体化,但同时原来意识中的理性主义也走向了自身的反面,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展现出来,对于人们的环境思潮有巨大的影响力。但由于这种哲学无法克服自身的矛盾,并且是思维的一种倒退,而成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目标。笔者认为这种伦理观的哲学使命已经完成,虽然对于环境思潮的启蒙宣传仍有积极意义,但如果不批判其局限所在,就难以用科学的理论掌握现实物质力量来奠定未来构建生态社会的基础。“一个致力于对现存社会进行批判的理论家的根本任务,不是倡导某一套道德信念,而是分析它们背后的各种利益及社会结构,从而可以识别并促进变化的潜在动力。”⑧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吸取与发展了之前环境思潮的理论成果,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阐发而焕发生命力。作为一个通过在各个方面具体的考察而深入研究环境问题根源的理论体系,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它深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将生产领域的矛盾扩展到消费领域,扩展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生态维度,深入阐发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维度,以此解答新近几十年出现的环境问题。虽然它的理论还不完善,并且它内部之间的立场并不统一,但是对于指导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根源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我国,“当前我们的理论研究范式主要是借鉴或认同西方生态文明理论中的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停留于抽象的价值观视角。”⑨可持续发展理论必须超越思辨的阶段,要丰富其内涵,可以借鉴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以及其关于建设生态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构建,并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加以批判与吸收,形成我国更具实践意义的理论。
对环境立法的思考
当代环境思潮对环境问题根源的认识为人们处理环境问题的实践确定了方向,也为国家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当代各国的环境法大多处于对环境问题的抽象认识,和倡导新型的环境伦理的阶段。从目前各国的生产实践来看,并没有一部环境法能使人类整体上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对于处在国家层面的环境规范来说,它的发展面临着制度设计的不确定性。经以上对环境思潮简析,进而对环境问题根源的探究,笔者对环境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对于法律的目的,是发展经济还是保护环境,环境法学者满足于回答环境保护法应以保护环境为中心,而在国家发展规划层面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以何者为主、何者为先的问题,是不会有最终答案的,不能以简单的条件关系来推出假设的可能情况。从历史的角度看,两者是统一的,统一于人的实践——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是人的本质的一种体现;而保护环境,亦是人的主体能动性的体现。环境问题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首先是人类社会的整体问题,其次是国家发展的问题,最后是个人的生活问题。因此,不管法律规范如何表述环境法的目的,都不可避免人的实践的总体目的。
第二,由于人们没有明确具体的路径来解决环境问题,所以需要有一定根据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这牵涉到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众多学科的知识,如物理、化学、生物学、生态学、统计学、经济学以及这些学科的交叉学科等。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没有明确的认识,所以应该综合运用这些学科知识来评价人的实践对环境的影响。只有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入认识,才能创设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指导性的法律规范。
第三,为了法的执行有效,必须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并制定良好的规范。如市场机制就是当今时代的现实的生产关系之一,虽然国外学者们指出市场机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甚至对于环境产生过消极影响。但是笔者认为市场机制是我们社会运行的物质力量之一,必须充分考量它的现实意义。如它的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的驱动意义,企业生产的外部性的特质,都应该从物质层面进行深入分析与检讨。不能因为它在历史上对于环境的消极影响而全部抛弃。
生态环境的意义范文篇12
关键词:生态批评;环境正义;第二次浪潮
一、环境正义的兴起与发展
环境正义起源于一系列以社区为单位的抗议运动,抗议有色人种社区、弱势群体社区很不公平地被暴露在污染中,从而承担了更多的环境负担。1982年的沃伦抗议拉开了环境正义运动的序幕。沃伦是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个县,以非裔美国人和低收入的白人为主要居民,同时它也是北卡罗来纳州的有毒工业垃圾倾倒和填埋场。1982年,生活在当地的非裔妇女和白人自发组成人墙封锁住了供载有有毒垃圾卡车行驶的通道。此次抗议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为它首度把种族、贫困和有毒垃圾所产生的环境后果联系到了一起。此后,许多由社会问题而引起的环境问题被进一步的调查和揭露。
1987年,一份由基督教联合教会发起的关于种族与环境问题的报告进一步揭示了环境问题与种族因素和不公平的环境政策的关系:环境非正义并非偶然为之,而是有意分配的结果。这份报告公布后,各种各样的争取环境正义的团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同年,一本名为《必经之路:为环境正义而战》的小册子问世,其中详细介绍了沃伦抗议运动,并首次使用了“环境正义”一词。“环境正义”这一概念由此诞生。
1991年在华盛顿召开的首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峰会,这次峰会掀开了环境正义运动的新篇章。与会代表们经过激烈的探讨后,一致通过用17条“环境正义原则”作为日后行动宗旨的决定,并宣告了环境正义拥护者们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者们不同的环境立场。著名的环境正义拥护者戴安娜?阿尔斯顿表示:“对我们来说,环境问题不能狭隘地予以解释。在我们眼中的环境是与整个社会的、种族的和经济的正义交织在一起的。在我们看来,环境就是我们生活、我们工作和我们玩耍的地方。”【1】
至此,环境正义运动已由自发的草根运动,发展成为有共同宗旨和目标的、有组织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各种团体。环境正义的理论也在环境运动的实践中日趋完善。
环境正义认为主流环境保护主义所倡导的通过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自然、平等地对待其他生物物种的方法来解决当今的环境危机,只能解决部分危机。环境正义认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才是环境危机产生的深层原因,单纯的从人与自然的角度出发去考察环境问题,而忽视从人与人复杂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考察环境问题,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在环境正义看来,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可能抽象、孤立地存在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外,它总是与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紧密相联的,它也总是通过人与人的各种以利益为基础构成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所以“脱离社会关系的自然关系式不存在的,离开社会讲自然关系是不现实的”。【2】由此,环境正义认为,当今的环境问题不仅反映出人与自然关系的危机,而其在更深层次上反映出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危机。而人与人社会关系危机的根源就是当今社会中存在的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因为这样的制度存在,才使得一部分人享有支配和主宰另一部分人的权利。享有特权的那部分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又能保护自己“后院”的环境,就不惜牺牲另一部分无特权的人的资源和环境来达到目的,但是他们这种肆意的支配和掠夺的行为破坏的不仅仅是无特权人们的生活环境,从整体和长远上看,更是加剧了整个人类的环境危机。所以,环境正义认为,人们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那么就应从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着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有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制度和支配观念,才有可能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有可能实现一个和谐、安全、可持续的环境。
环境正义以17条“环境正义原则”为行动宗旨,以“改变环境污染不均衡的多分布在有色人种社区和穷人社区的现状,保证人们共同享有生活在不受环境恶化和污染所带来的危险的环境之中的权利,争取人们可以平等的获取能维持生活和文化的自然资源的权利”【3】为目标,为实现和谐的、安全的、可持续的环境而努力奋斗着。
二、生态批评中的环境正义转向
环境正义不仅在社会和政治领域引起了巨大的动荡,而且也极大地震撼了文学领域。意识到单纯地从改善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出发并不能解决环境危机的根本问题,许多生态批评家的视角已由以环境为中心转向了以社会为中心。正如t.v.瑞德指出的:生态批评不能被看做由享有特权的白人组成的领域,不能被看做一个白人与荒野戏耍而其他人被禁锢在城市“丛林”的地方……毫无疑问的是,当环境批评也同样为工人阶级和有色人种立言而不是无视他们的环境困境时,环境批评将会变得更有力量更加强大。【4】《生态批评读本》的编辑之一,格罗特费尔蒂也曾强调,把环境从与它密切相联的人类社会中抽离出来,将会削弱生态批评的批判力度。
美国生态批评领军人物劳伦斯·布伊尔以视角的不同为区分,把生态批评分为两次浪潮,即“第一次浪潮”和“第二次浪潮”(虽然这两次浪潮不是清晰而有序的)。第一波生态批评是从以环境为中心的视角来看待环境问题的,它把“环境”等同为纯自然的环境,认为环境是不受人类活动影响的、独立于人类社会之外的地方。第一波生态批评家提倡的是“人类应当通过加强对非人类世界的伦理关怀,来重新调整自己的关注点和价值观,惟有如此,才能拥有一个对人类和非人类来说都更加美好的世界”。【5】然而生态批评第二次浪潮中的环境正义修正论者们却认为,人为环境和自然环境早已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相互交织、相互融合,不受人类影响的纯自然环境早已不复存在,由此,环境问题应不仅仅单纯地放在自然环境中去考察,而是应该放在人类社会环境中去考查。布伊尔也意识到:把注意力集中在等同于“自然”的“环境”、把自然写作看做最具代表性的环境文类,都是过于局限的;一种成熟的环境美学一定要考虑到:无论是繁华都市和偏远内地之间,还是人类中心和生态中心的关注之间,都是互有渗透的。【6】所以环境正义修正论者们提倡用以社会为中心的视角来分析当今的环境问题,他们认为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失调只是环境危机的部分表面原因,而环境危机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失调。
把环境正义理论应用到文学研究当中,环境正义修正论者希望生态批评家把文学与环境研究的重点转到对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关注上来,通过揭示文学文本中反映的由于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失调对环境所造成的灾难性影响的文化内涵,呼吁更多的人关注环境危机背后的深层原因,并把协调人与人社会关系作为解决环境危机的首要手段投入到环境实践当中。环境正义修正论者给了少数民族作家更多的关注,如日裔美国人山下凯伦、艾柯玛族诗人西蒙﹒奥提兹、契卡索诗人兼小说家琳达﹒霍根,同时也放眼全球,将墨西哥小说作家安娜﹒卡斯蒂洛、日本小说作家石室道子等作家纳入其研究的视野当中。【7】他们把生态批评的研究范围由局限于白人主流作家的研究扩大到对少数族裔作家的研究,乃至对其他国家作家的研究,极大的丰富了生态批评的文学文本。
综上所述,把环境正义纳入到生态批评的研究方法中,不仅丰富了生态批评的研究方法,深化了生态批评的研究主题,而且扩大了生态批评的文本范围,环境正义修正论者确实引导了生态批评的第二次浪潮。但是环境正义修正论者还要清楚的意识到:要变成生态批评内部的“改造者”,他们还有更长的路要走,还有更重大的责任要背负。正如布伊尔所说,要把环境正义带入生态批评,只是多几篇文章、多几个会议议题是不够的,必须有对这个领域整体进行一次根本性新思考和新行动,正如环境正义理论和时间正在引发一次对所有环境运动的根本性新思考一样。【8】
参考文献:
[1]侯文蕙.雨雪霏霏话杨柳[j].读书,2001,(6).
[2]王超.环境正义对环境问题的启示[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9,(3).
[3]adamson,joni,meimeievans,andrachelstein(eds.)2002.theenvironmentaljusticereader:politics,poetics,andpedagogy.tucson:universityofarizonapress,4.
[4]reedt.v.“towardanenvironmentaljusticeecocriticism.”intheenvironmentaljusticereader:politics,poetics,andpedagogy,editedbyadamson,joni,meimeievans,andrachelstein.tucson:universityofarizonapress,20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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