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例(12篇)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
新变化
减少国家干预
布什总统曾在竞选中强调,既然美国经济的基础在于企业,那么,就应当理所当然地增强美国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减少公共部门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布什尤其想大力缩小联邦政府权限,扩大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布什的这一经济理念在其税收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和外贸政策中也十分突出地显现出来。例如,布什政府的外贸政策着重点,更多地放在自由企业的对外公平竞争上,试图通过外贸企业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美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美国前财政部长奥尼尔曾明确表示,在当前美国经济与金融问题上,布什将更多地注重市场机制,而不会像克林顿政府那样只强调国家调节。在美国与日本的关系上,克林顿一向主张,日本政府应该降低其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布什政府则强调,日本不一定只单纯降低关税限制,还可以找出其它适合日本国情的市场经济机制,只要“能够克服经济衰退,除了政府干预外,任何办法都可以尝试。”这表明,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上,布什更倾向于市场调节而不是政府干预。
产业政策重点放在传统产业
作为总统的克林顿,一直同其副总统戈尔一样,热衷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克林顿不止一次地强调,美国要想走向真正的经济复兴,单纯依靠传统产业已经无济于事,只有把以信息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放到对国民经济发展举足轻重的位置,方能达到预期目标。而“新经济”的出现,则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了加快“新经济”的发展步伐,克林顿担任总统后,花大力气在信息技术方面进行投资,以至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其GDP中占比6%,成为美国第一大产业。正是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才把“新经济”推向一个发展高峰,并将其他西方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
布什政府上台后,对于发展“新经济”采取了排斥的态度。前财政部长奥尼尔在一次讲演中指出:我实在看不出新旧经济到底有哪些不同。从中可以看出,主张减少政府干预,强调市场调节的布什政府,一方面,不愿意花更多的钱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另一方面,认为只要把现有高新技术用于传统产业改造,更多地关注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那么,也会达到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结合的预期目的,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把市场调节提高到重要位置上。
减税重点为富有阶层
克林顿政府由于宜称代表美国中下阶层的利益,因此,他提出的增加税收重点,是向富有阶层开刀,而低收入阶层则从克林顿政府的增税中得到一定的实惠。由于把增加税收的重点放到了富人头上,结果,美国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的庞大财政赤字问题,还促使预算最终实现了平衡。预计到2009年,美国的财政盈余将达到3000多亿美元。
布什政府上台后,面对克林顿政府的大量财政盈余,于2003年1月7日实施了长达10年的减税计划,这项减税计划的总金额高达7260亿美元。其核心内容乃是,通过把现行税率由5级削减成4级,促使富有阶层从中得到实惠,而中下阶层,尤其是穷人却根本没有从布什的减税中得到任何好处,可见,布什政府是代表富人而不是穷人的利益。
社会福利政策转向由私人承担
前总统克林顿推行的社会福利政策其重点之一,乃是由联邦政府对于养老金实行统一管理,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不能插手。这也是延续30年代大危机时期罗斯福“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克林顿实施的社会福利政策,也同罗斯福时期一样,由联邦政府把雇员工资收入中的6%拿出来进行强制性扣除,作为联邦养老基金,直到雇员退休后(通常为65岁~67岁),方逐步把养老金退还给雇员本人。因此,联邦政府对养老金的干预和调节便成为克林顿政府经济政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经济政策中的新变化:减少国家干预;注重传统产业;减税重点在富有阶层;由私人承担社会福利;立足公平竞争外贸政策;大幅增加军费。
作为共和党总统的布什,决心改变克林顿政府的以政府干预为中心的社会福利政策。布什上台伊始,便逐步推行减少政府干预,加强市场调节的所谓新的社会福利政策,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准许雇员从其工资中划出16%的工资税存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新帐户。联邦政府对现有的退休人员社会福利不进行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私有化,由私人企业进行管理。布什推行的社会福利私有化政策,其根源在于供给学派经济理论,在减少政府干预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私人与企业对社会福利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在强调私人管理社会福利的同时,政府也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适度干预。例如,2002年10月布什政府作出新规定,在今后10年内,将对医疗福利增加1500多亿美元的政府拨款,其中用于健康保险的政府拨款将达到1300亿美元。
立足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政策
如果说前任总统克林顿的外贸政策十分强调管理,即所谓的管理贸易,那么,布什对外贸易政策的核心则是更加强调公平与竞争,也就是对等的贸易政策,反对在贸易协定中附加另外的条件。
在多边主义会谈中,布什更多地是追求霸权主义,至于一些无关大局的问题,他可以作出一定的让步,但以不损害国家安全利益为前提。在双边主义谈判中,布什推行的是战略政策,凡是与美国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或地区,布什便千方百计与他们发展双边贸易关系。近年美国与智利和新加坡达成的自由贸易协议,都属于这种战略政策的内容。
布什上台后,对克林顿时期的能源政策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在减少对中东地区石油依赖的前提下,追求石油来源多元化,尤其是对近邻墨西哥和非洲的石油则更感兴趣。
国防政策由减少军费开支到大幅增加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国防政策旨在通过减少军费开支,以达到收缩军事经济的目的。2000年,美国军费占GDP的比重仅为3.8%,比1992年减少大约1个多百分点。与此同时,美国军工企业因军费减少,以至于企业开工不足,不得不转产民品。
布什就任总统后,一举改变了前任时期的缩减政府开支的国防政策,宣称要大幅度增加军费。“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布什更是找到了增加军费的借口。2003年2月,美国国会经过辩论,最终通过布什提交的高达3930亿美元的2003年度国防预算,这是自1981年以来美国最大的国防开支。在大幅增加军费开支的条件下,美国军工企业因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便夜以继日地加大开工马力,为军事进攻伊拉克和打击恐怖主义赶造尖端武器和常规武器。军费开支的迅猛增加,也使得军事雇员呈现上升态势。所有这些,都促使美国的军事经济再次死灰复燃,这将对美国经济发展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新特点
财政政策由平衡预算转向赤字预算
同克林顿时期相比,目前美国财政政策出现的第一个突出特点则是,由平衡预算转向赤字预算。众所周知,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运用财政赤字刺激需求与投资,进而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预期目标。在凯恩斯赤字财政原理指导下,战后几十年来,只要美国经济一旦出现经济危机或疲软,联邦政府便打开赤字的闸门,借以刺激需求和投资,以促进经济走出衰退困境。但在1993年1月克林顿入主白宫后,改变了这一几十年来的经济信条,通过增加税收和减少政府开支双管齐下的办法,短短几年内,一举破除了自罗斯福“新政”便开始通行的赤字财政政策,从财政赤字转向预算平衡,这在西方财政理论界是一个划时代的创举。
然而,好景不长,布什于2001年初上台后,又采取倒行逆施的政策,重新把以往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赤字财政重又提了出来。财政赤字扩大,以往采取的主要办法是大幅度增加政府财政开支,此外,减税也是减少财政收入,增加赤字的途径。布什上台后,在扩大财政赤字方面,则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通过增大军费开支和增加用于反恐的政府支出,促使联邦政府财政亦字日益扩大;另一方面,则又运用削减个人投资税率和减少税收类别,导致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这一多一少,势必把财政赤字的数额极力扩大。据统计,截至到2001年9月底,美国联邦政府财政余额尚有1270亿美元,然而,2003月2月初,美国联邦预算署宣布2003财政年度联邦财政赤字将达3040亿美元。联邦财政亦字占GDP的比例将由2002年的-1.5%迅速上升到-2.8%。
布什政府宏观经济政策新特点:平衡预算转向赤字预算;货币金融政策地位提高;货币政策双重作用;双边主义模式;实施宽松财政与货币政策。
诚然,联邦政府出现财政赤字,可以利用立法形式提高财政赤字上限,通过恢复发行债券集资解决,当然,其负债数额越是巨大,利息支出也愈高,到期收回旧债的政府开支也将愈来愈大。在此情况下,联邦利息率只能下跌不能上升,可是目前联邦利息率已经跌到最低水平,尚无回旋余地,这意味着联邦政府的利息支出只会增加,不可能减少。毋庸置疑,政府利息支出不断上升,显然对联邦政府的财政赤字更加不利。或许联邦政府的财政赤字将上升得更快。这样一来,庞大的财政赤字势必会成为抑制美国经济增长的巨大障碍。
货币金融政策地位更加提高
在上个世纪70年代~80年代,鉴于凯恩斯主义财政政策在各主要西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货币金融政策则处于服从的位置,因而,财政政策用于刺激经济增长的效力明显提高。然而,随着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期西方通货膨胀和工业生产的停滞,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滞胀,凯恩斯主义的赤字财政政策已无回旋余地,在此情况下,货币政策对付经济滞胀的作用得以明显提高。通过降低货币流通量,促使通货膨胀由高转低,再加上灵活运用货币政策,以至于西方的经济滞帐最终得以消除。可见,货币政策的威力巨大。整个90年代,在财政政策捉襟见肘的情况下,美联储灵活运用增减货币流通量的办法,使得美国经济保持了长达10年的持续增长。
随着1997年7月初东亚金融危机的爆发,1999年~2002年巴西、阿根廷先后发生金融动荡,金融政策地位更加得到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重视。在出现经济衰退或经济不景气时,美国政府常常采取提高利率和放松银根等途径,目的在于刺激经济景气回升;而当面对经济发展过热或出现通货膨胀时,美联储又采取了紧缩银根和降低利率的办法,迫使美国经济降温,进而实现经济软着陆。目前,货币金融政策,在美国宏观经济政策中可以说是得天独厚,而财政政策在美国经济政策中的地位则明显下降。宏观经济政策中财政政策的地位下降,使货币金融政策的地位大为提升,这本身就是美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一大突出特点。
货币政策的双重作用
在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美国货币政策在抑制通货膨胀和适度刺激经济增长方面作出了贡献。在进入21世纪之后,货币政策在对付通货紧缩和刺激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则更加突出。由于通货紧缩是当前美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致命大敌,所以,如何对付通货紧缩成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各国的重要课题。正因为货币政策肩负抑制通货紧缩和刺激经济增长的双重使命,因而方成为美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又一突出特点。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认为,美国没有通货紧缩,然而,事实上,美国至少在企业和金融业中存在着严重的通货紧缩,尽管美国的通货紧缩不像日本和亚洲国家与地区那样严重。在医治通货紧缩方面,美国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一方面美联储吸取日本的教训,采取提前下手的办法。美国经济目前虽然疲软,但还不至于大幅降低联邦基金利率,为了对付通货紧缩,美联储于2002年12月5日提前降低联邦基金利率0.5个百分点,企图通过大幅度降低利率,不使通货紧缩继续恶化;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利用美元贬值的办法,促使美国商品和劳务增加对外输出,试图以此缓解通货紧缩。显而易见,在通货紧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利用美元贬值推动外贸出口,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把通货紧缩推向国外。日本和东亚一些国家治理通货紧缩采取的办法对美国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对付经济疲软问题方面,美联储灵活地运用短期利息率和长期利息率达到既防止通货膨胀死灰复燃又抑制经济不景气的目标。格林斯潘时刻对通货膨胀的回升予以高度重视,只要一发现通货膨胀苗头,便立刻运用短期利率抑制通货膨胀的上升;而在对付经济疲软问题上,美联储则使用长期利率促使资本收益投资在中长期内有所回升。因为资本收益投资主要是用来刺激企业投资,它通常在较长时期内发挥效力。这种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的结合,既控制了通货膨胀的上升,与此同时,又对经济不景气发挥了正面效应。预计,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的有效结合,可以使美国经济至少在2003年下半年达到低通货膨胀下的较快增长。
面向全球的双边主义模式
美国上任总统克林顿尽管热心于美洲自由贸易区建设,但是,由于没有得到美国国会关于“快速处理权”的授权,使他在组建西半球自由贸易区方面基本没有新建树。与克林顿相比,现任总统布什不仅关注美洲自由贸易区建设,而且,也把双边主义推向全球。这是布什政府的双边主义有别于克林顿政府的地方,同时,也是当今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即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值得瞩目的新特点。布什之所以能够把双边主义推向全球,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他从美国国会手中拿到了上方宝剑——贸易促进权,即“快速处理权”,倘若没有从国会得到“先斩后奏”的授权,布什也不大可能实现其把双边主义推向全球的目标。在把双边主义推向全球方面,他首先关注的是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布什不仅与智利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还与中美洲国家加快了自由贸易谈判的步伐,进而最终把NAFTA推向整个拉美地区,达到其组建西半球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除此之外,布什还想方设法把自由贸易协议推向美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布什首先关注的一个地区便是亚洲地区,在这里,美国不仅有其切身利益,同时,该地区,特别是中国当前还是全球经济最有活力的国家。有鉴于此,美国在完成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议后,为了不至于落在中国和日本后面,还打算尽快签署其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议。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宏观经济政策趋势:推行紧缩财政政策;实施中性货币政策;美元贬值势在必行。
不仅如此,美国在实现其双边主义目标方面,还实施了其在全球全面开花的政策:
在中东和地中海地区,美国与约旦在2001年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早在1985年同以色列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
在南半球,美国于2000年与澳大利亚就有关自由贸易协定问题进行磋商,预计不久美国与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议便可大功告成。
在大西洋地区,美国早在1995年12月便提出与欧盟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拟建立大西洋自由贸易区。2002年英国也提出建立大西洋自由贸易区的构想,美国立即表示赞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美国推行的双边主义全球化构想,是其全球经济贸易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标是与日本和欧盟争夺势力范围。
宏观经济政策转向宽松财政与货币组合
在克林顿总统时期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搭配形式为,紧缩财政政策和放松货币政策的混合经济政策。然而,布什就任美国总统后,美国宏观经济政策与克林顿时期相比发生了戏剧性的新变化:面对经济再次陷入衰退,美联储被迫12次降低联邦基金利率,试图以此推动经济复苏;与此同时,布什政府还通过大幅度减税和大力提高军费,从减少财政收入和增大财政支出两方面推动财政政策的放松,并拟用此办法,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促使美国经济转危为安。诚然,实施宽松的财政货币金融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却使平衡预算再度变为赤字居高不下,这本身就成为抑制经济长期增长的一大阻力。可以看出,同紧缩财政与放松货币的混合经济政策相比,实施双宽松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是美国宏观经济政策组合的一个显著新特征。
新趋势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的新变革,美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将会发生某种变化:
(一)推行紧缩的财政政策
根据预测,在2003财政年度联邦赤字高达3040亿美元的基础上,2004财政年度赤字将上升到3070多亿美元。随着联邦财政赤字的迅速上升,美国国会将运用立法手段迫使布什政府采取紧缩财政政策。现任总统布什的父亲——老布什于1989年初担任美国总统时,正是美国国会通过法令严格限制联邦财政赤字的关键年头,老布什在国会的压力下,不得不采取了抑制财政赤字的紧缩政策。现任总统布什尽管还在实施减税政策和扩大政府开支的政策,但当财政赤字大幅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国会势必将出面运用法律阻止赤字的进一步攀升。到那时,紧缩的财政政策势在必行。
(二)货币政策的中性目标。
当前美联储不管是采取降低利率的政策,还是提高利率的措施,都是一种人为的行为。按照弗里德曼的货币市场化的经济理论,人为实行各种货币政策,不利于货币市场的预期变化。所谓中性的货币政策就是按照市场运行规律,货币当局让货币按照市场规律行事。当然,实施中性的货币政策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经济形势必须处于稳定之中,经济发展过热或陷入经济衰退,都不可采用中性的货币政策。据预测,美国经济2003年下半年会出现好转。到那时采取中性的货币政策方会适宜。因此,2003年~2004年美国经济形势好转后,美国实施中性的货币政策可能性较大。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篇2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运作方式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附件I国家)明确规定了2012年前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同时,为了帮助附件I国家降低减排成本,《京都议定书》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市场或基于项目的合作进行“海外减排”,并引入了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三项市场机制。I-ET是指附件I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AssignedAmountUnits)的交易。在《京都议定书》实施初期,附件I国家都分配到既定的AAUS指标,之后可以按照自身的排放情况来决定购入或卖出该指标。JI主要涉及附录I国家之间的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s)交易,主要形式包括低排放技术的应用、植树造林等。CDM与JI机制相似,但是仅涉及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易。在这一机制下,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或直接购买的方式获得核证减排单位(CertificatedEmis-sionReductions)。
《京都议定书》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原则、性质、范围、参与资格、管理机构等问题做出了基本的规定,为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但是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并没有做出规定。2001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马拉喀什协议》对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具体细则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至此,清洁发展机制在实质上得以建立。
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相关规定,参与CDM项目的国家必须满足以下三条资格标准:第一,自愿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第二,建立部级CDM项目主管机构;第三,批准《京都议定书》。同时,《马拉喀什协议》也对CDM项目的必要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必须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第二,必须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也就是说,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必须额外于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能够产生的减排效果。从CDM项目的参与者来看,只要经过所在国的授权,各种法律实体,包括企业、非政府组织、商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都可以参与CDM项目的开发与合作。由各国批准的CMD项目须提交联合国CDM执行委员会(CDM-EB)审批登记,经核准后由CDM-EB签发CERS。
由于《京都议定书》限排的目标覆盖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碳(SF6)这六种主要的温室气体,因此只有针对这六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项目才有可能成为CDM项目。具体而言,清洁发展机制将包括如下部门的潜在项目: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能源替代、农业、工业过程、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从实践效果来看,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互利的双赢机制。对于作为买方的发达国家而言,通过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低成本的减排机会,并从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得减排信用,可以减少需要在本国境内完成的减排量,从而降低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成本。对于作为卖方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渠道筹集的资金有助于实现它们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减少化石燃料尤其是煤的消耗,降低空气和水资源污染,进而改善水资源供应,降低土壤侵蚀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还可以为目标区域和收入群体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并改善当地能源的自给程度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清洁发展机制为各国综合处理气候变化、经济发展和地方性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机遇。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理论透视
清洁发展机制的实质是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益既是一种发展的代价,也可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当温室气体排放指标作为一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就能利用经济杠杆来推动环保。因此,我们可以用排污权交易理论来解读清洁发展机制。
排污权交易体现了一种环境管理思想,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显而易见,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来治理环境污染,利用价格机制来引导排污者做出可以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决策。
从主要类型来看,排污权交易可以分为排污信用交易和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两大类。排污信用交易是指污染源或污染设施只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自愿削减了自身的污染物排放,经许可后就可以进行排污信用的交易。由于没有总量的上限,信用交易体系也被称为“开放市场体系”。与之相比,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是预先为一个区域内的污染源设定总的年度排放上限,因此又被称为“封闭市场体系”。在这一机制下,要求首先掌握一定地理区域或企业的排放清单,然后确定排放水平的上限。年度排放的总量上限以许可或配额的形式分配给污染源。参加的企业应通过控制排放,使用分配的许可或是从其他企业那里购买许可等方式使拥有的许可量至少等于排放量。
就清洁发展机制而言,由于《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降低大约5.2%,这就等于设定了排放上限,所以清洁发展机制在性质上是一种总量控制型排污交易。但是,与传统的排污权交易相比,清洁发展机制还体现出几个不同的特点。首先,传统的排污权交易双方都有排放限定,为了完成许可量至少等于排放量这个目标买卖许可,双方都有可能成为交易的买方或者卖方。但是在清洁发展机制下,减排量必须由非附件I国家卖给附件I国家,而相反却不成立。其次,传统的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进行的交易,不涉及别的国家。而《京都议定书》是由各缔约方签署的国际协定,并以国家为单位计算减排量,所以CDM项目是全球范围内开展的国家间的合作。第三,由传统的排污权交易引发的技术转移也主要发生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而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种全球合作机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技术或资金,从而有助于环境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转移。
三、中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现状
作为发展中排放大国,中国将清洁发展机制视为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平台。近年来,中国实施了数量众多的CDM项目,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卖方市场。但是,由于起步较晚,中国在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组织管理方面,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是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下设项目审核理事会,理事会的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农业部、环保部和中国气象局。国家发改委是我国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中国CDM项目的实施过程包括设计和表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和认证CERS、签发CERS这七个主要步骤。就项目参与者而言,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都可以对外开展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CDM项目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具体的分配比例如下: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型的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氢氟碳化物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氧化亚氮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如果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买方,因而无法明确价格信息,那么该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注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账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才能将这些减排量从中国国家账户中转出。
2004年6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联合签署的《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随后,中国的CDM项目正式启动,并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卖方市场。从CDM批准立项数量、在CDM-EB注册项目数量,以及获得CDM-EB签发CERS的项目数量等指标来看,中国目前都居世界首位。
从批准立项的情况来看,截至2011年4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达到2941个,在CDM-EB注册成功的项目达到1379个,占注册项目总数的44.61%。其中,已有455个项目获得CDM-EB签发的CERS,折合减排3.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CDM-EB签发总量的56.71%。
从我国CDM项目减排类型的构成情况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在批准项目、注册项目和签发项目中都跻身前三位。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型的CDM项目在数量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批准项目、注册项目和签发项目中所占比重分别高达70.96%,80.15%和77.58%。相比之下,造林和再造林、垃圾焚烧发电等领域的CDM项目相对过少。事实上,造林和再造林对中国自然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垃圾焚烧发电则和广大城市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在这两个领域开展CDM项目有着非常广阔的前景。
从我国CDM项目的地区分布情况来看,在西部省份开展的CDM项目数量远远多于东部。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西部的减排成本大大低于东部,在西部实施CDM项目会给投资方带来更可观的收益。但是,由于东部拥有更多高层次技术人才和更先进的技术设备,对先进技术的吸收能力远远强于西部。因此,CDM项目西多东少的格局并不利于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建立与发展前景
在积极开展CDM项目的基础上建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是我国推进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又一新举措,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11月9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正式建立。在性质上,清洁发展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政策性与开发性兼顾的社会性基金,其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组成。其中,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级议事机构,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环保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的代表组成。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法定管理机构,是财政部的部属事业单位。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负责基金的收取、筹集、管理和使用。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在CDM项目国际合作中收取的国家收益。与此同时,基金积极发展与各方面的资金合作,广泛筹集资金,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政府投入、国际援助与合作资金和社会资金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参与和协同。具体而言,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从CDM项目收益中按规定的比例取得的收入;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和其他合作资金;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业务取得的营运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其他合作资金;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来源收入。基金的使用采取赠款、优惠贷款和其他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其业务活动涵盖四个主要领域:能力建设和公众意识提高、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以及服务于基金可持续业务运行的金融活动。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吸引绿色投资,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可以为我国环保技术的创新带来新机遇。同时,CDM项目数量和减排量的增加也可以使清洁发展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据预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规模到2012年可以增加到100亿元人民币左右。因此,支持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应该成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一项优先工作,二者可以相互促进,实现良性发展。
五、中国推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对策
首先,应面向国内企业加大清洁发展机制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企业具备参与CDM项目的意愿和常识。除了向企业完整地介绍CDM项目的国际规则和国内规则之外,各级政府还应尽快出台针对CDM的经济效益、经营风险和如何依靠CDM项目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等关键问题的指导性文件,使国内企业不仅熟悉CDM项目的操作流程,而且对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形成客观、充分的认识。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篇3
关键词:中美贸易WTO规则美国贸易法
一、中美贸易往来的法律支持
1.中美双边协定的签订
自1979年中美两国正式建交以后,为了促进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和经贸合作,签订了众多的双边贸易协定。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协调、定位和规范双方的基本贸易关系和贸易协议的纲领性文件,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和1999年《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一类是具体领域的贸易协定,涉及不同的部门、产业及领域,包括各种协议书、合作计划、促进措施、谅解备忘录,例如《中美纺织品协议》等。从法律关系来看,前者设定了中美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而后者则规定了具体的贸易领域政策操作规则。
2.WTO规则对中美贸易的规范
国际协定对规范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起到了积极的约束和促进作用,使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降低了摇摆性和随意性。美国和中国同为WTO成员国,需要遵守WTO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平竞争等符合中美两国的基本利益,对规范美国的贸易行为和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处理中美贸易冲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在2006年的报告中,USTR指出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六大目标,其中使中国以一个负责的成员更加全面地融入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国际贸易体系、监督中国坚持国际与双边义务并保证完全贯彻与遵循位列前两位,充分表明美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倚重和强调,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从此在一个更加可预见的框架内进行。
3.入世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调整
入世六年来,中国的市场更加开放和规范,2005年完全取消了进口非关税措施,放开外贸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认真履行透明度义务,保障中美贸易顺利发展。法制是WTO对政府的要求。六年时间里,我国在中央政府层面共制定、修订、废止了2000余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制定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要求。WTO所倡导的理念在中国已逐渐为人们所认知,透明度和非歧视等WTO原则已成为中国普遍适用的立法原则。将WTO规则以国内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制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法律法规,并根据WTO规则,妥善处理了中美贸易纠纷。
(1)货物贸易领域
为了规范贸易发展,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外贸法》,商务部于2004年6月出台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并已于2004年7月开始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关于放开外贸权的承诺。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外贸经营者范围的扩大,以及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使外贸经营进入门槛降到了最低点,公司、企业和自然人只需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从事对外贸易。
(2)知识产权领域
中美贸易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中国在入世前就启动了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全面修改工作。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主要扩大了受保护权利的范围,明晰了各方权利义务、增强了司法审查制度,同时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措施的实施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工商、公安等部门在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如停止侵权的措施、罚款等等的同时,还进一步加强了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在2004年专门成立了由所有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对中国入世履约的评价是“尽管加入WTO只有短短几年,但是,凡是受WTO规则约束的领域——贸易、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改革的进展都令人鼓舞。中国如约地降低了进口关税,2005年取消了普通商品进口许可证制度。如今,中国已普遍被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国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给中国打A+。”
二、中美贸易中的法律局限性
1.国际协定在美国的非权威性
美国在贸易领域签订的国际协定并不能自动生效,因此产生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现状,造成国际协定约束性的下降。就具体的贸易领域、贸易政策手段而言,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
在美国,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不能自动执行,这是外部约束力下降的根本根源。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尽管宪法规定条约地位等同于国内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条约都可以直接在国内法中适用和执行。在实践中,需要美国支付金钱的协定、规定关税的协定、需要改变美国现行国内法的协定、处分美国财产的协定、任命政府委员会的协定,都是非自动执行的协定。因此,贸易领域的国际协定包括WTO协定和中美双边贸易协定并不能自动执行。早在1979年《贸易协议书》中美国就明确规定了“发生冲突时美国(国内)法优先”的原则。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第102节(c)条同样规定乌拉圭回合协议与美国任何法律不相一致的条款均属无效。因此,国际协定对美国贸易政策的约束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内法要求,只有具体实施关税及非关税多边谈判协议的美国国内法和行政命令才是美国法院和海关当局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减税相对容易推行,因此美国在此领域遵守国际协定,而如果国际协定相关内容需要修改国内法时则需要国会通过,从而使国际协定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正因为如此,美国的众多不合理的做法才得以在与WTO原则冲突的情况下仍能推行,典型的如“301条款”;再如WTO裁定美国关于反倾销税运作的法律“伯德修正案”违反了规定,但美国国会未能修改这项法律。
2.WTO多边体制的缺陷性
现存的WTO多边体制本身存在制度缺陷,使得美国得以利用其缺陷违背基本原则。WTO的缺陷体现在法律制度体系和组织机构之间由于后者实施成本高昂而导致“约束力缺失”。协议本身某些规定具有模糊性,即原则性的东西多而可操作性的东西少,某些程序过于繁琐复杂而导致效率底下等。以美国为该条款规定如果一国实施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对美国的贸易造成损失或歧视的,美国总统有权撤销对该国的关税减让,或者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者其他形式的进口限制,其201条款并不完全符合《保障措施协议》,该条款对增加进口并不作具体的原因分析,因而存在对出口方不公平的地方,但在现行的WTO协议框架下却能够得以实施。此外,美国利用WTO协议的某些灰色地带,制定了大量技术性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与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关规定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虽然有双边和多边协议作为规范,但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仍不能排除任意性,只要美国的法律体系和现行的WTO体系不进行根本改革,贸易政策仍将很大程度上由国内因素主导,所谓国际协定对美国贸易政策的“外部约束”只适用于符合其根本利益的情况。3.美国反倾销法与WTO规则的不一致性
中国加入WTO后,积极遵守相应规则,但美国法律特别是反倾销法却与WTO规则不尽相同,这为中美贸易发展带来了一定难度。1947年GATT第6条第1款对反倾销做了明确规定。根据GATT规则的规定,进口国采用“反倾销”措施,必需确定两点:一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倾销的存在,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二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要求进口国不仅仅要根据事实来证明,倾销与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还要证明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必须是倾销的进口产品,而不能是其他因素。GATT规则把由于倾销的产品才导致了进口国有关工业的损害,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首要条件;把证明“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或“严重损害威胁”(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可以说,GATT规则中对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是明确的、是清晰的。然而,在美国的《反倾销法》中关于“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界定,明显与GATT规则的规定相冲突。
(1)美国反倾销法对“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规定,与WTO规则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调查倾销是否存在时,不是去证明倾销与重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仅看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国内产业的状况。其做法严重偏离了GATT规则的规定。针对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证明倾销是否存在时,仅看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国内产业状况的做法。
(2)美国反倾销法在评估“严重损害威胁”时的令人费解的“累加”方法,明显与WTO规则相背离
美国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采用了累计计算的特殊方法。即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认定某国外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产生“重大损害威胁”时,不是分别评估每一个出口国的出口产品占美国市场的份额,而是将所有出口国的产品累加。比如,假设甲、乙、丙、丁等国各自向美国出口货物,各自出口份额只占美国市场的5%,如果涉及倾销问题时,美国贸易委员也会按照GATT规则的规定,证明“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然而,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证明“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威胁”时,将按照他们自己的理解,把所有国家占美国市场的份额相加,这样倾销的产品将占美国市场的20%。根据这个结果,美国贸易委员会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认定存在“重大损害”及“重大损害威胁”。美国贸易法中累积进口的规定,极大地增加了美国确定损害存在的可能性,严重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篇4
业务工作目标
一、完善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关系,依法进行管理。二、受理案件,作好登记。
为作好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我科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前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各种资料,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申诉,我科均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了政策解释,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渠道,请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此外,为清楚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我科分别制作了《案件登记表》与《不予受理登记表》,从中可清楚地看出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字号、案件的起因、案件受理与处理的时间、案件的承办人等基本情况。
三、依法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2008年一季度共收案7件,经审查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4件,已结案3件,结案的3件案件均为调解;剩余的1件正按程序进行办理,时限内案件结案率为100%。劳动争议仲裁档案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整理。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公文有约免费提供),做好各企业改革改制中有关劳动政策方面的解释工作(此文来源)。
在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中,我科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改革改制工作中有关劳动政策方面的问题,认真细致地对各方进行解释,切实维护好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劳动权益,尽量避免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五、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我科积极开展我市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以及红枫湖镇、站街镇的努力,本季度已完成上述两个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组建。
六、完成信息报送任务5条。
七、其他工作。
一季度除完成上述目标工作外,继续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完善相关资料,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完成件3件,接待来信来访单位与群众100多人次,解答劳动问题100多个;在五矿(贵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劳动合同法》培训一期,同时按时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积极服从局党组安排参加了灾后重建、春风行动、人事劳动工作会等全局的各项中心工作。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开展理论与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本科室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力争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指导企业签订和完善集体合同,依法维护好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机制。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合理配备调解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和条件。同时在企业聚集的红枫湖镇、站街镇建立了区域性调解组织,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化解劳动纠纷的良好局面,努力筑牢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
三、进一步强化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调解和政策咨询服务功能。
四、实行首问导诉服务。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事项,以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
五、实行一步到庭制度(免费提供)。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和开庭通知,以减少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出现延误案件审理的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上级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不能及时的得到学习,工作开展上容易造成被动;二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工作难度急剧加大,尤其是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劳动争议隐患逐步显现,处理上存在较大难度,不能较好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工作量进一步加大,学习时间减少较多,没有处理好工学矛盾等。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篇5
关键词:反补贴;对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9-02
一、反补贴定义
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国政府或者任一公共机构向一个企业、产业或者一组产业或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从其领土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根据WTO规则,当某种受补贴的产品对进口方产生损害时,进口方的国家机关可提出申请,依法对该受补贴产品进行调查,为抵消补贴带来的影响可对产生的损害的补贴行为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这也就是说,反补贴的目的是抵消受补贴产品所带来的不对等利益,是针对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不平衡采取的应对措施。因此,反补贴措施,是一种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旨在消除一国政府采取的阻碍国际贸易中公平竞争的措施。
二、我国的反补贴现状及原因
根据《2012年中国贸易发展报告》,中国遭遇的反补贴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2007-2011年均是反补贴最大目标国。这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进出口,某些企业甚至丧失了整个海外市场。现阶段反补贴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双反”并用
通常情况下,反倾销是美、欧排挤中国产品的利器,但自从2006年铜版纸案开始,美国在反补贴基础上,对同一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开始,反补贴与反倾销同时使用于同一案件,已经成为美国、欧洲的新的贸易保护手段。从2006年11月铜版纸案开始,到2012年10月美国对中国发起了32起反补贴调查,都采取了反补贴与反倾销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对同一案件同时发起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双反”并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双反”并用,在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同时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双反”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功效。其次,同时发起“双反”调查,历时长,一旦做出肯定性初裁,将暂停所有商品的输入、提货或关税通关,中国企业就可能遭受损失。即使以后做出否定性终裁,中国企业的损失也难以弥补。第三,“双反”提起程序简便,没有什么条件限制。
(二)我国应对不利
面对外国的反补贴调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但除了极少数案例外,我国对反补贴调查应对不利。这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策略方面的原因。
1.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指导、以《反补贴条例》为核心,包括诸多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反补贴立法体系。我国存在不少不规范的补贴政策,成为外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理由。现有的补贴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变质”的出口退税政策。本来出口退税不是优惠政策和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已经“变质”。出口退税中征多退少与征少退多的问题时有发生,退税款拖欠问题严重。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征少退多构成禁止性的补贴。因此,必须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第二,现有的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结构性的产业政策、出口补贴政策和进口替代政策以及区域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都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符,容易引起外国的反补贴调查。第三,研发补贴、落后地区的补贴、环保补贴制度缺失。《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成员国可以对基础性研究给予资助;根据世贸组织确定的GNP和失业率标准,对本国落后地区给予补贴,为使已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政府也可以提供经济援助。根据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对发展中国家是否可适用不可诉补贴问题,应当进行谈判。因此,在谈判结束之前,中国仍可适当增加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2.策略方面的原因
反补贴案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调,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反补贴案件应对不利的原因有:第一,反补贴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商务部已经建立了包括全口径预警监测系统、驻外经商参处信息系统在内的贸易预警机制。但这些预警机制未能及时、迅速、准确的向企业输送外国反补贴讯息。第二,企业应诉不积极。反补贴应诉时间长、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大,有些企业不愿意应诉。已经应诉的企业只是消极应诉,而且填写反补贴调查登记表不认真,没有提出翔实的应诉材料。第三,政府消极防御,很少主动发起反补贴调查。由于反补贴调查关系到出口国的贸易政策,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为了给国内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出于国际政治、经济因素的考量,调查机关不会轻易发起反补贴调查,不会采取反补贴措施。第四,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没有有效的整合资源,有力的配合。反补贴过程中,政府提供信息,没有与行业协会进行信息交流反馈,与企业交流不畅。企业没有尽力收集外国同行业经营者信息,及时向政府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向政府反映诉求。第五,忽视了驻外商会的作用。目前,我国的驻外商会没有及时的向我国反馈信息,与外国经营者和商会缺乏交流沟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反补贴的对策
(一)法律制度层面
1.修改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出口退税可能构成禁止性的补贴。修改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缩减退税范围与比例,减少了反补贴案件范围,又符合国家“调结构、转方式”的要求。要做到:第一,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逐步减少退税的范围,只对WTO规则允许范围内出口退税。第二,建立稳定透明的退税制度,防止骗税行为,保证及时、足额退税。
2.清理和整合现有的补贴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出口补贴法律制度很多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禁止的。现存的补贴主要集中在出口导向型外资企业,特别是为招商引资,在城市开发区、高新区存在与“出口实绩”相挂钩的优惠措施,结构性产业政策,如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应尽快取消。另外,目前我国制定的一些区域开发政策,比如,西部大开发政策,中部崛起政策,对这些地区的税收、财政、金融、公共设施、交通运输费用等给予了各种优惠,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要及时清理和整合与反补贴规则不符的措施,避免制定具有明显专项性的补贴政策。
3.建立和完善不可诉补贴的范围
建立和完善不可诉补贴的范围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允许的。增加不可诉补贴的范围可以减少反补贴案件的范围,发生反补贴案件时可作为应诉反补贴案件的理由。同时,可以合法地发挥补贴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我国可以建立并完善科研与开发补贴制度,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适应第三次产业革命的需要。我国可以建立环保补贴制度。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关注的问题。现在,环保要求已经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建立和完善环保补贴可以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能力,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技术改造,打破“绿色壁垒”,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立和完善非专项性的不可诉的补贴。非专项性补贴是向所有企业和产业提供的补贴,不是专门给某一企业或产业的补贴,是不可诉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诉的补贴的范围,要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哪些补贴是不可诉的补贴。另外,还可以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安排,使某些行业的补贴合法化。美国、日本通过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互惠条款,使某些出口收益大的行业获得了反补贴的豁免例外。
(二)策略层面
1.完善反补贴预警机制与联动机制
政府在反补贴案件处理中发挥着组织协调作用,反补贴案件调查还需要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政府要完善预警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收集和反馈外国相关行业的经营信息和反补贴讯息,当国外相关产品的行情发生变动时,及时提醒企业,告知行业协会,快速提供向行业协会和企业提供最新讯息。重视企业在反补贴预警机制中的作用,形成企业预警信息交流平台。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总结反补贴经验教训,加强对重点行业,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较多的国家的信息采集和检测。企业、行业协会要同政府协调一致,联合行动,真正发挥联动应对机制的功效。
2.积极应诉
反补贴案件发生后,政府要协调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应当向企业、行业协会介绍案情和相关的法律,消除企业的消极应诉心理和侥幸心理。为了解决部分企业反补贴应诉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大的疑虑,政府应当给应诉的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企业应该积极应诉,要认真填写调查案卷,对争议问题切实调查取证,审查各项数据是否符合事实,不能不做调查研究就采纳调查国提供的数据。对于反补贴国家提出的有疑问的证据,一定要认真调研。提供反补贴应诉要求的信息。聘请有反补贴经验的专职律师。反补贴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不应诉会引起连锁反应,企业反补贴应诉面临的突出困难是我国反补贴专职律师缺乏,聘请外国优秀律师应诉,可以有效应对反补贴案件的需要。联合有利益关系的进口商和反补贴调查国的国内产品的消费者。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反补贴调查国拥有包括进口经营者、批发、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内的广泛的利益群体。中国的产品给调查国的经营者带来了实惠。他们都不希望我国的产品被提起反补贴调查。应对反补贴诉讼,可以联合这些利益共同体。
3.主动发起反补贴调查
我国对外国主动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很少。这固然有经济、政治、国际关系的考虑,但是,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我国国内产业合法利益,回击美国、欧洲贸易保护政策的有力工具。现在,国际经济正处于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于国内外的原因,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还会增多。一味消极的防御于事无补。我国应该主动出击,运用世贸组织的反补贴措施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针对外国产品可能存在的补贴行为发起反补贴调查。发起反补贴或者反倾销调查时,借鉴美国的做法,可以同时发起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为我国反补贴诉讼积累实践经验。出口企业认为外国可能存在世贸组织禁止的补贴政策时,要主动提出向商务部发出申请,商务部应予鼓励,积极提供服务和帮助。行业协会发现外国政府存在禁止性的补贴政策时,可以建议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补贴调查程序。商务部发现外国政府对我国某类产品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的补贴时,可以建议国内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
4.发挥驻外商会的作用
驻外商会熟悉反补贴调查国的市场情况,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反补贴调查国的补贴调查情况。可以为政府、企业和国内行业协会提供反补贴预警讯息,在反补贴和应诉中同样可以发挥着重要作用。驻外商会可以与外国经营者和协会交流信息,增进相互理解,减少反补贴案件的发生。我国的驻外商会数量少,与外国经营者和商会交流少。涉外商会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大都与商务部或者地方商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独立性。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会的作用,我国要重视国际商会的建设,鼓励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建立商会,加强涉外商会与进口国政府和外国同行业经营者交流与合作。
5.熟悉游戏规则,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熟悉国际贸易中反补贴的游戏规则是有效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前提。反补贴的游戏规则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处理补贴与反补贴争端案例的研究。我国反补贴经验缺乏,更应该研究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找出这些程序的共性,了解、掌握反补贴机构所做裁决蕴含的法理与法律依据,找出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差距,弥补法律漏洞,减少反补贴的风险。对我国经常遭受反补贴的国内立法加以修改完善。对企业在反补贴应诉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为企业应诉反补贴提供指导。
除要熟悉反补贴的程序规则,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应当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本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WTO协议的规定,一成员国可将其他成员国实施的与WTO协定不符的行为诉诸争端解决机构。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存在程序上或者法律上的错误、瑕疵,或者对其他成员国有不公平的做法,违反了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或者成员方同意的其他协定的,该成员方可诉诸争端解决机构。我国作为WTO成员方可以援用上述权利。
6.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参与,培养优秀反补贴律师队伍
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熟悉法律和反补贴实践情况,积累了一定的反补贴经验,在反补贴预警机制中可以发挥建设性作用。反补贴案件涉及面广,法律专业性强。出口企业对反补贴规则不了解,难以独立进行诉讼。于是,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我国反补贴经验缺乏,国内熟悉反补贴游戏规则的律师甚少,难以满足反补贴案件增多的需求。从长远来看,我国必须着力培养一大批熟悉世界贸易规则的、具有反补贴专业素养的律师队伍,适应反补贴申诉和应诉案件不断增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永杰.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2]甘瑛.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篇6
――2001年6月,中日渔业协定生效实施。舟山有3000多艘捕捞渔船、两万名渔民被迫撤出传统作业的外海渔场。
――2001年10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渔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动员大会。舟山渔区在全国率先拉开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大幕……
这是一场舟山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渔业劳动力大转移,舟山渔区打响了一场大规模的“双转”攻坚战。在这场攻坚战中,舟山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持续监督,确保“双转”工作保质保量地进行。
“双转”攻坚:舟山渔业的抉择
作为全国重要的海洋渔业基地,渔业在舟山经济格局中曾经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全市百万人口中,渔业人口占五分之一强,每3个舟山人中,就有一个是涉渔产业的从业者或渔民家属。渔业产值占到大农业产值的85%以上,全市出口总额中绝大部分为水产品出口创造,第三产业中许多行业也与渔业休戚相关。
长期以来,舟山渔业以捕称雄,舟山渔民以捕见长。上世纪80年代末,舟山有十万捕捞大军,拥有机动渔船5000多艘,年捕捞各类海水产品40万吨,占到全国的十分之一、全省的一半。“浙江渔业看舟山”,渔业曾为舟山赢得几多荣耀、几多骄傲。
时代的车轮转到21世纪,海洋渔业资源在变,生产空间在变,渔业发展环境在变。作为典型的资源约束型产业,海洋渔业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舟山渔业也因此面临严峻挑战。
对舟山渔业冲击最大的,是2001年6月《中日渔业协定》的生效实施。当年,舟山有3000多艘捕捞渔船、两万名渔民被迫撤出传统作业的外海渔场。据估算,为此全市每年要减少捕捞产量15万吨以上,减少渔业产值7.5亿元,减少水产品加工值15亿元,渔民收入人均要减少400元。
无独有偶,《中韩渔业协定》也给了舟山海洋经济以沉重的打击。该协定尽管设立了过渡水域,但2005年6月30日后,中韩过渡水域韩方一侧转为韩国专属经济区,舟山市又有2000艘渔船撤出该渔场。
这么多的渔船往哪里去?这么多的渔民怎么办?
退到近海渔场,渔场已经船满为患,本已十分脆弱的渔业资源再也难以承载超量捕捞。
渔船泊港歇业,渔民到哪里去再就业?家庭的生计怎么维持?渔区经济社会又怎么保持稳定?
渔民们的忧虑,自然也是人大代表的心事。省人大代表邱安全,是普陀区朱家尖镇樟州渔业村村支书。这名渔民出身,朝夕与渔民兄弟生活在一起的人大代表视渔民、渔业、渔村的事为自己事。眼看舟山渔业面临如此境地,邱安全也食难安,反复思索着出路。岱山县人大代表、岱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金楚多年在渔区工作,也在思考着渔民、渔业的发展路子。两人走渔村,访渔家,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广泛征求了渔民兄弟的意见,在各次市人代会上,与其他人大代表一起提出多个建议:传统的渔业生产应寻找新的出路,政府应组织渔民转产转业,帮助渔民兄弟走出就业新路子。
面对强大的捕捞能力与有限作业渔场和脆弱水产资源的尖锐矛盾,舟山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作出了进行全市渔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决策。战略调整的突破重点,是大规模压缩国内捕捞强度,引导和帮助捕捞渔民进行转产转业。
2001年下半年,定海区率先在干石览船厂一次性拆解22艘捕捞渔船,开全国沿海渔区捕捞渔民报废拆解渔船、进行转产转业之先河。
攻坚战的“硬骨头”在哪里
由于“双转”工作事关广大渔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领导都十分关心,渔民群众也很期盼。为此,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人员深入渔区,走村串户,了解情况,倾听呼声。
2005年7月下旬,市人大渔农环资委对全市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在此次调研中,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4个县区,与县区及乡镇的海洋渔业部门干部进行座谈。同时,为了更好地了解真实情况,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组还专门安排时间听取了普陀区虾峙镇枫树岙村、嵊泗县菜园镇绿华村等渔村的渔民老大对“双转”情况的反映与要求。
通过深入了解,调研组看到,全市上下紧紧围绕渔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条主线,牢记为“三渔”服务这一主题,通过加强领导、大力宣传、科学布局、政策扶持、典型引路、强化培训、严格执法等措施,有效地推进了渔民“双转”工作,完成了阶段性任务,并取得初步成果。与此同时,调研组还发现了几个问题。
在素有“浙江渔业看普陀,普陀渔业看虾峙”的普陀虾峙岛,调研组走家访户,越看越认识到“双转”攻坚的难度。调研组发现,目前舟山捕捞渔民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占50%多,年龄在40岁以上占多数。这支年龄大、文化低的捕捞渔民队伍,转产转业能力弱,接受新事物、适应新环境、树立新观念有相当大的难度,更不容易通过短期培训能使他们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再则,由于渔场缩小、渔业资源衰退、渔需物成本上升,渔民收入增长不快,另择他业缺乏投资资金。同时,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受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在企业与渔民双向选择过程中,渔民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渔民想自主择业困难重重。
调研组摸底后认为,目前,渔民转产转业尚未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在思想认识上还有误区,还未真正形成持久的合力;拆解渔船的赎买补助资金分配不尽合理,钢质渔船拆解补助资金偏低,渔民拆解积极性不高;渔民考证难,门槛高,社会上中介机构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损害了渔民的利益,有关部门主动为渔民服务的意识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巩固……
“船给我们拆了,国家能补给我们多少钱?”渔民兄弟的问题不时在调研组的耳边响起。调研组觉得,捕捞渔船报废拆解是渔民转产转业的基础工作,也是目前“双转”工作中开展得比较好的一项工作。由于原定的政策期限已到,上级正在考虑新的政策调整。既要设限,又要计划。因此2005年以来渔船报废指标大幅减少,审批时间延长,未列入报废计划的报废拆解渔船可能得不到国家补助,造成一些待报废渔船迟迟不能拆解,已拆解的渔船迟迟得不到补助,增加了渔业生产安全隐患,伤害了渔民积极性。若报废渔船拆解补助政策中途中止,将有损政府形象。
从捕到养,原本是渔业转型的一个基本思路。但是,眼下海水养殖发展的瓶颈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临港工业的发展,养殖生产与工业发展用地用海矛盾突出,大片的滩涂、围塘改作工业用地,加上东海海域通信电缆密布,海水养殖面积逐年减少(据统计每年递减约5000亩);其次海洋污染加剧,养殖病害频发,随着沿江、沿岸工业的发展,各种工业废水、农业污水最终都排入大海,使近海养殖水质变差,舟山海域已多次发生赤潮,导致养殖品种发病死亡现象增多,严重影响了转产渔民投资养殖业的信心。
看到这些不容忽视的情况,调研组最后提出,渔民“双转”工作仍处于关键时期,希望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渔民的培训,努力拓展就业门路,同时要积极向上级争取渔民“双转”优惠扶持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渔民养老基本保障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渔民“双转”工作的进度。
身居庙堂之上,当忧其民
2005年8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情况的报告。
这份报告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强烈反响。
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王德荣第一个发言:“要继续加强对渔民的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对渔民的教育与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长远的培训规划,建立健全渔民培训网络,形成一个较好的机制来保证对渔民培训的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多样形式,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渔民文化及综合素质。”
市人大常委渔农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章林补充说:“要从海岛实际出发,从渔民的状况出发,尽力为他们搭建适宜‘双转’渔民工作的平台,使他们进得来、留得牢。要继续扶持海水养殖业的发展,重点扶持有舟山特色的优势水产品。加快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建立养殖苗种、饵料、病害防治等保障体系,有序开发可养殖海域,促进海水养殖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要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管理。进一步加强渔船和捕捞准入管理,坚持两手抓,一方面要对转产转业渔民的在就业及社会保障、权益等高度关注,倾力扶持,另一方面,严肃查处违规建造、购置渔船,违规下海捕捞的行为,给渔民明确的政策导向。”渔农环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万裕认为,政府的行政导向也很重要。
这些意见、建议经过汇总,形成审议意见被送往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转”出一条康庄大道来
2006年8月6日傍晚,岱山县“兰秀渔庄”经理潘家开驾驶一艘休闲渔船,沐浴着夕阳的余晖,将一群宁波游客从海上渔庄送到定海三江码头。
去年夏天,潘家开每天都在忙碌中度过。从7月上旬起不到一个月时间,“兰秀渔庄”已接待了1200多名游客。
现年41岁的潘家开是岱山县泥峙镇人,25岁就当上了船老大。2001年,看到捕捞生产不景气,他弃捕从养,投资40多万元购来12只深水网箱,在秀山岛附近海域搞起网箱鱼类养殖。2003年,又在养殖区建起集钓鱼、餐饮、住宿、娱乐于一体的休闲渔庄。创业之初并不顺利,第一年他养的8万条鱼苗遇寒流大部分死亡,第二年与一位福建人合股搞养殖被骗,几乎倾家荡产。直到后来发展休闲渔业,才东山再起。
2005年,“兰秀渔庄”经营收入30多万元。潘家开又开发渔庄附近的一座小岛,拓展旅游空间。随着游客增多,渔庄招收了8名渔民和4名渔民家属,从事接待工作。
与潘家开一样,做了30多年船老大的普陀区六横镇渔民俞召章,如今也在努力适应自己的新角色――一家海边休闲垂钓餐厅的“老板”。现年53岁的俞召章是上世纪末省海洋与渔业局命名的浙江省名老大之一。2001年,他先在本地搞起网箱养殖,次年又与人合股投资60多万元,召集了10名待业渔民,在朱家尖情人岛旁建起一座能同时容纳50多名游客垂钓和120名游客餐饮的“情海乐园”,开业以来生意兴旺。为接待外国游客,如今老俞还跟女婿学起了旅游英语。
潘家开、俞召章,都是在2001年弃捕转行,现在搞的都是新兴的休闲渔业。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一贯有一抓到底的作风。为了确保对“双转”工作的审议意见落实,常委会加强了监督力度,督促市政府将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列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量化到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结合代表建议的办理,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权,加强对渔民转产转业的监督。同时常委会每年组织代表对渔民转产转业任务完成、相关职能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提出工作建议。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1篇7
一、基本情况
我乡现共有优抚对象名(户),其中伤残军人名,烈属户,复员军人名,退伍军人名,现役军人家属户。
二、开展的工作
双拥工作是牵动全局工作的大事,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好事,更是一项必须从一点一滴抓起的实事。东林乡党委、政府不把双拥工作作为一个空洞的口号,更不把它看成事一时一事的权宜之计,而且特别注意运用邓小平理论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且把双拥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抓落实。为了使双拥工作深入持久、富有成效地开展下去,动员和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努力解决好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使全社会来关心军队建设,支持军人服役,爱戴军人家属,支持国防建设。因此,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去教育群众,强化群众“拥军优属”意识。
(一)、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板报、标语等宣传工具,宣传双拥政策、法规,刊播国防知识,使双拥工作深入人心。乡上制作永久性双拥宣传标语一副并在公路沿线书写固定标语4副,大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舆论,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国防教育规划,实施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制定党委领导联系村制度,并将“双拥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在各种会议上宣传国防,动员群众拥军优属是干部必讲的内容之一,每年定期对中、小学校师生进行国防知识教育,由乡武装部长主讲,且使在校师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生受教育面达到100%。我乡把每年的八月定为“双拥月”及八月的第一周定为“双拥周”,并在次期间都要举行各种形式的座谈、慰问和走访活动,党委、政府领导亲自参加,了解优抚对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沟通感情并将慰问品、慰问信送到优抚对象家中。通过这些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现役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光荣感和自豪感,激发了全乡人民尊重军人、关心优抚对象的热情。
(三)、认证落实党的优抚政策,为优抚对象办实事,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的生活难、住房难和治病难。政府在针对优抚对象上给予政策倾斜,产业项目上进行承包,资金上给予扶持,今年在党委领导联系的10户特困优抚对象中,分别带动发展了水稻制种、退耕还林和无公害蔬菜的种植,截止目前已初见成效。这些措施的实行,变“输血”为“造血”,从根本上解决了优抚对象的的困难。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碳税工具;治理成效;煤燃料碳排放;欧盟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6-0097-04
近年来,环境污染的碳税治理诉求渐趋强烈。欧盟较早将碳税作为一种调节工具用于治理环境。1988年多伦多气候大会上,几个国家发起减少20%的二氧化碳排放倡议,最终,芬兰、瑞典单方面提出征收碳税。随后,荷兰、斯洛文尼亚也开征碳税。1990年代末,欧盟主要成员国德国、英国引入类似的税以抑制愈演愈烈的温室气体排放。然而,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碳税,不可避免的遭遇减排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困境。如何实现碳税的“双重红利”,成为理论界和政策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欧盟碳税实践的客观分析,评价碳税工具调控成效,为我国税收政策设计提供借鉴。
一、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
碳税在抑制CO2排放方面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欧盟国家有没有获得碳税“双重红利”?此类问题的争论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伴随着碳税制度兴起,并将继续进行下去。本文重点关注欧盟国家碳税政策工具的实践效果,进而发掘碳税工具的真谛。以下就1990~2006年间欧盟有关国家的碳税及其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表1是相关国家的CO2排放增量和能源使用增量情况,数据显示,碳税工具调控效果明显。
由表1可知,所有北欧国家都实施了碳税政策,但唯有丹麦减排效果最佳。碳税促进了北欧诸国减少能源使用强度,但挪威节能效果最不理想。也就是,碳税对于北欧诸国而言,都有着抑制CO2排放的作用,但节能减排的效果存在很大差异。
欧盟区内,丹麦是唯一碳税带来碳排放稳定下降的国家。表1所示,1990~2006年间,丹麦以年单位投入近15%的速度减排①。有趣的是,芬兰、荷兰、挪威在减排方面比美国情况还要糟糕。Martin,Isaac,AjayMehrotraandMonicaPrasad(2009)的比较研究认为,在减少因节能减排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方面,丹麦比挪威和瑞典都要成功[1]。
丹麦是否以牺牲经济增长换来环境保护目标,毫无疑问,没有税收,经济增长速度可能更快。但自1993年以来,丹麦人创造了“丹麦奇迹”,并保持着经济的高速增长。CampbellandPedersen(2007)比较了1990年代的丹麦、美国、德国和瑞典的经济运行状况时发现,在人均GDP、失业和通货膨胀等方面,丹麦与瑞典和美国情况相似,但比德国要好得多[2]。
二、欧盟国家碳税结构及其优惠政策分析
欧盟国家碳税工具调控效果迥异,是否与其税制结构有着一定的联系呢?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6期2011年第6期(总第174期)唐祥来: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及其启示
1.芬兰。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推出碳税。考虑到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通过降低所得税与劳务税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用碳税收入抵补减税空缺。最初,碳税征收范围涵盖所有矿物燃料,并以燃料的含碳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也较低。随后几年碳税税率逐渐提高,1995年达到38.30芬兰马克/吨CO2。同时,征税范围也在扩大。在税收优惠方面,芬兰实施严格的产业审查、审批制度,事实上只有少数工业设备生产企业获得税收返还机会,造纸和纸浆生产部门大约10~12个企业获得税收豁免②。
2.挪威。挪威在1991年开始对家庭和部分企业征收碳税,其目的是将2000年CO2排放量稳定在1988年的水平。1998年税制改革,碳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且税率不得低于13欧元/吨。但考虑到碳税会削弱国家竞争力,挪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税收返还政策,如将碳税收入部分的返还给使用生物柴油的企业,以及奖励那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对于解决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3.丹麦。1992年,丹麦对家用能源征税,标准税率为13.4欧元/每吨CO2。1993年,对工商企业所用天然气开征碳税,税率与家用能源相同。1996年,丹麦推出新的能源税改革方案,其特点是实施行业差别税率,1996~2000年间的税率分别为:(1)重工艺,每吨CO2征收碳税5~25丹麦克朗,另签订能效改善协议且成功实施的企业,有效税率为3丹麦克朗/每吨CO2。(2)轻工艺,碳税税率是50~90丹麦克朗/每吨CO2,同样对签订协议并成功实施的企业实施低税率,2000年税率为68丹麦克朗/每吨CO2。(3)室内供热,碳税税率为200~600丹麦克朗/每吨CO2。
4.荷兰。1988年,荷兰开征环境税。1990年碳税成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1992年,碳税改为能源税和碳税,比例各为50%。但大型用户可以享受能源税豁免。而天然气使用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生产厂商,其环境税的税率比基本税率要低40%左右。2004年,税改后只保留对煤征收环境税,其他能源产品的环境税转移到能源税和矿物油的消费税之中。第二种税是“能源管理税”。该税于1996年开征,并实施低税率,随后分阶段提高税率。1999年,主要针对小型用户征收能源管理税。2004年,将部分燃料环境税融入能源管理税,并将大型用户纳入标准征税范围。
5.瑞典。瑞典于1991年开征碳税。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确定。最初,私人家庭和工业用燃料的碳税税率均为250瑞典克朗/吨CO2。1993年,工业部门的碳税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CO2,同时提高家庭碳税税率至320克朗/吨CO2。此外,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了力度颇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那些为制造业和农业提供热力的企业的除去汽油以外的全部燃料的能源税和70%的碳税返还等。
综上所述,欧盟碳税政策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各国税种设置不同、税率差异大。税种设置分为单独设置碳税及能源税与碳税并重。挪威和瑞典的税率相对较高。二是混合征收方式。即税率设计既考虑燃料碳含量,还考虑不同燃料的比价、不同行业的燃料成本比重等因素。三是实行差别税率制度。对家庭、生产企业消费燃料实行差别税率政策,目的是获取“双重红利”。四是基本配置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有特定的消费指向,主要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工具的调控功能。
三、丹麦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深层次原因分析
丹麦碳税以减少煤的碳排放的指向目标明确,且“单一政策功能”的碳税思想使得碳税制度设计更符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显著。
1.高碳替代能源的可获得性。丹麦碳排放的减少主要得益于煤燃料消费的碳排放减少。其主要特征之一是,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煤消费量占比大幅度下降,煤燃料排放占比下降更是明显,由1990年的33.86%降到2006年的22.61%[3]。石油燃料排放基本稳定,虽然1990年代中期曾经达到排放高峰,但2006年又回到了1990年代初期的排放水平。天然气排放一直处于稳定提高的状态。1990年,丹麦来源于煤的碳排放达到了24.41百万公吨,均高于芬兰(16.00)、挪威(3.49)和瑞典(9.61)。而1995和2001年,丹麦可再生能源占比分别为5.5%和16.4%③。因此,虽然单位资本能源消费量在增加,但由于发展了可再生能源,有效地替代了煤能源。可见,煤燃料的碳减排是丹麦碳减排的关键。
为什么丹麦碳税能够有效促进企业选择替代煤能源,原因主要有:一是开征碳税初期,丹麦能源结构中,煤能源占比大,达到了33.86%,因此,丹麦压缩煤消费的空间更大;二是丹麦在可替代能源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如开发风能,建造“热、能耦合”工厂以及发展氢能源等④可再生能源。丹麦的20%的电力来源于风力发电;三是通过对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等征收低税(相对于煤),从而设计出一个“人造替代性”。此种方法摒弃了按照碳含量对燃料征税的模糊做法,它对企业产生了“弃煤择气”的强烈激励。
2.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专项治理。丹麦的碳税收入并非作为一般税收收入整体进入预算安排,而是作为环境治理目的再次回流到产业发展中。最初引入碳税时,其全部收入返回到产业中。1996年起,基于自愿协议的优惠导向,60%的碳税收入返回到产业中,40%的碳税收入指定用于特别的环境治理[3]。毫无疑问,丹麦的碳税产业返还政策有效地避免了该国经济竞争力的丧失,以及非最大化财政收入而社会理想水平的碳税设计理念,碳税政策的激励信号明显。
3.自愿协议的激励政策。自愿协议是政府给予节能减排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达到了自愿协议所规定的碳排放,对企业实施较低的碳税税率。ShopleyandBrasseur(1996)以企业访谈的方式评价自愿协议框架时说,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自愿协议能够激励企业投资高效节能技术。由于节能技术投资的回收期较长,没有优惠政策的支持,企业很难维持对高效节能技术的开发与利用投入,自愿协议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对家庭居民非歧视性碳税政策。北欧诸国对企业征收低税,对家庭居民征收高税。此制度安排基于碳税的“双重红利”思想。较之于家庭,企业对碳税的边际税率更敏感,而家庭的能源消费刚性更强。不同的是,丹麦对企业征收的碳税税率比其它国家都要高,而对家庭征收的碳税税率又比其它国家都要低。比较而言,丹麦的碳税政策对居民家庭的歧视性更弱。
四、欧盟碳税实践的几点启示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采取任何严厉的治理措施均不为过,税收政策工具当仁不让。然而,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以及欧盟碳税实践经验,需要对以下问题仔细考量。
1.我国征收碳税时机的选择。丹麦碳税政策成功经验之一是降低煤的使用量,开发替代煤的清洁能源,以及提高能效。从我国现时的能源消费结构来看,煤炭消费占有70%左右,压缩煤炭消费具有较大的空间。但从另一个角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依存度较高,在煤替代能源还未真正形成,以及高效清洁能源尚在开发的初期,征收能源税(碳税)不但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转向消费低碳能源,相反,会直接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其生存,非但不能产生“双重红利”,而且还会形成“双重黑损”。而且,我国煤炭工业已经形成了较大的产业规模,一些地区的民生基本依靠其维系,碳税对这些地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征收碳税是个趋势,但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2.淡化碳税“双重红利”效应,立足节能减排调控功能。即使我国现在还无法实施碳税政策,但能源税改革应渐次推进。笔者以为,能源税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淡化碳税“双重红利”效应,立足节能减排调控功能。虽然“双重红利”问题还在争论,但其假设前提在现时的中国尚不具备。其一,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导的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碳税调节扭曲性税收的客体并非明显存在。其二,我国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供给几乎无弹性,碳税对劳动者的劳动供给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其三,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还未从绿化角度进行全面设计,需要进一步优化。而且,作为一种宏观调节工具,同时发挥着两项以上的正向调节功能几乎是困难的,倒是反向功能往往互现。因此,应该将碳税功能定位于促进节能减排,并且,还要结合其它的政策工具综合调控。
3.实施差别征税、善待民生、重在激励的碳税政策。开征碳税以及碳税标准的设计依据是:燃料的含碳量以及实施差别税率。丹麦对煤燃料征收高税,对天然气征收低税,引导企业消费天然气替代消费煤,这种做法我国即期还很难仿效,但通过差别税率调节燃料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对不同的用户实施差别碳税,是欧盟诸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制定税制的基本方针,我国在设计碳税时,应摈弃“善待企业、恶对居民”的做法。其原因:一是我国家庭能源消费属于基本民生。殊不知,即便在冬季,我国淮河以南的居民仍然缺乏供暖消费,因此,不存在能源过度消费问题;二是居民属于被动消费能源,能源消费的选择性较小,若对居民征收高税,不但不能优化消费结构,而且会进一步恶化民生。
碳税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其激励效用,通过节能减排战略,制定不同时期的减排指标,企业达到相应指标的,退还相应的碳税,激励企业自觉实施减排行为。另外,需要完善公共财政功能,在未建立环境预算的情况下,将碳税收入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畴,形成健康的环境收支自循环,抑制环境的进一恶化。
4.费税改革而非费外加税。我国现行的税制体制中,涉及到环境的相关税费并不在少数,但其发挥的环境保护功能非常有限,主要原因不仅它们分散在各种税费之中,而且基本是设置在消费环节,没有建立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税制设置目标,因而也就没有形成税种、税制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衡的相对独立的能源或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我国的碳税政策应走一条税费改革之路,而并非在已有的税费之外增加碳税,否则,其必然演化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在未来时期,我国可考虑设计融入型碳税方案,即不重新设立单独的环境税税种,主要通过对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税等部分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逐渐构建环境税制度体系。
注释:
①另外,英国因为减少煤炭工业致碳排放下降,德国由于关闭了东部工厂而致碳排放下降。
②Speck,Stefan,MikaelSkouAnderson,HelleOrstedNielsen,AndersRyelund,andCareySmith.2006,TheUseofEconomicsInstrumentsinNordicandBalticEnvironmentalPolicy2001-2005.NationalEnvironmentalInstitute,Denmark.
③资料来源于“EnergyInformationAdministration,InternationalEnergyAnnual;delRioandGual(2004)”.
④荷兰经济能源结构与丹麦相似,煤能源占比较大。但荷兰过度依赖自愿协议,且工业企业达到自愿协议规定的碳排放标准,可完全获得碳税豁免。而丹麦的自愿协议只是个补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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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mplementofEuropeanCarbonTaxationinEnvironmentalGovernance
TANGXianglai
(SchoolofFinanceandTaxation,Nanjing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Nanjing210046,China)
Abstract:CarbontaxationhasgoodeffectsonthereductionofcarbonemissionsinEuropeancountries,especiallyinDenmark.TheemissionofCarbonfromcoalisrestrictedinnarrowlimitsinDenmark.There,fuelascoalisimposedheavytaxes.Therearedifferentcoaltaxrateuponfirmsandresidents.Andvoluntaryagreementshavegreatincentivesincarbonemissionreduction.Ourgovernmentshouldlevycarbontaxonanappropriatetime,andenvironmentaltaxationsystemshouldbeestablishedbasedonreformoftaxandcharge.Forgetthedoubledividendofcarbontaxationandfocusonitsfunctionofcarbonemissionreduction.Differenttaxratebetweenthecompaniesandthefamiliesshouldbeimplemented.
Keywords:Carbontaxation;Implement;Carbonemissionsfromcoal;EuropeanUnion
收稿日期:2011-06-17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篇9
6月28日,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CDM)促进项目正式启动。今后三年,欧盟将提供280万欧元促进中国CDM的发展,并为中国CDM的法律、法规建设和政策制订提供建议和支持。这是迄今为止欧盟资助的最大规模的CDM项目。
CDM是在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的《京都议定书》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和欧盟都是缔约方。CDM就是让工业化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项目,并计算由此产生的减排量来实现其部分减排义务。
CDM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履约成本,并促进了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有利于促进这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机制。
中国的第一个CDM项目是北京安定填埋场垃圾填埋气利用项目,5年前开始启动,目前运转正常,并即将获得收益(详见本刊今年第7期封面文章《碳交易中国的机会》)。
CDM计划
据介绍,中国-欧盟的CDM计划将贯穿以下几个阶段:对CDM和制定国家主管部门(DNA)的政策支持,包括CDM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评估及国家和国际法规框架的研究;明确潜在的中国制定经营实体(DOE)机构并增强他们的能力;提高地方申请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
欧盟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首席参赞尼古拉斯・科斯特洛表示:“这个项目将会履行并完成中欧气候变化的共同目标,促进CDM的执行,有利于CDM项目局信息的交流,鼓励欧洲公司更多地参与到中国CDM项目中来。”
促进CDM发展也是“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中的一个具体目标。2005年9月5日,中国与欧盟在北京峰会上发表了《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建立了气候变化双边伙伴关系。2006年9月9日在赫尔辛基举行的中欧峰会上,双方领导人确认,中欧双方承诺遵守该伙伴关系。为实施并实现气候变化联合宣言设定的目标,中国和欧盟于2006年10月19日在双边磋商机制第二次会议上就滚动工作计划达成一致。这些滚动工作便包括加强CDM的实施,就该机制项目交换信息并鼓励企业参与项目合作等等。
欧盟一直致力于通过全球的共同努力来减少人为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对世界气候的严重破坏。2005年初,欧盟做出了要在2022年之前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20%的承诺。
业内人士认为,欧盟减排贸易计划和CDM将为未来建立全球碳市场提供基础,这是欧盟一直积极提倡的做法。
各国普遍都认为,CDM是一个双赢的机制,而且这个机制通过实践可以证明,它可以促进更多的公众,更多的企业来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的行动中,而且可以通过正常的方法和手段,来促进CDM各种行动的开展。
国家发改委气候办主任高广生表示,中欧CDM项目的启动,正是一个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解决气候变化的重要的手段,“因为CDM的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用较低的成本来实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
非一般商品关系
由于CDM项目通俗地说就是发达国家出钱来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量,而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国际上有一种论调,那就是有些发达国家认为自己的钱白白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
对此,高广生认为,不要把CDM项目看成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买卖关系。他举例说,一个风电CDM项目,按照每吨的减排量的价格10美元计算,中国获得的国外资金折算成每度电也就是人民币5分钱,而风电比火电的成本要高0.3元。也就是说,CDM项目只补充了六分之一的额外成本,其余的六分之五是靠中国制定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或可再生能源法的落实而获得的。“这些政策是从每个中国老百姓腰包里拿出来的。”
北京安定填埋场CDM项目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高广生的观点。这个前期共投资2200多万元的项目,至今获得核准的减排量不过5万吨,按照当初签订的价格,收益不过160万元。
高广生认为,CDM项目的真正意义不是中国获得了多少资金,而是通过此类项目的开展,使中国更多的人和企业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尽管实施CDM项目的企业目前的获得收益并不算丰厚,但是中国现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的潜力是非常大的。原因是中国经济正在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增长,而要想使得这种高速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必然会注重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等。
今年6月4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对外公布,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相应减缓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包括大水电)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
高广生认为,中国发展不能走发达国家的老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他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增长是和经济增长同步的,中国是坚决不能重复,所以我们虽然非常困难,但是我们还是要下决心,提出一定的方案,延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最主要的是要把国家的这些政策,这些措施落实到地方,落实到部门。当然,这些目标的实现,我门也期望开展国际的合作。”高广生说,这对于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工作的贡献是非常有帮助的。
在上述国家方案中,中国确定在CDM项目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和国际交流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在CDM、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
能力建设不足
任何一个CDM项目,需先由授权下的经营实体(DOE)实施合格性审定,才能向CDM的执行理事会(EB)申请注册。当项目成功注册后,实际实现的减排量必须经由经营实体进行核查和认证,向EB申请颁发CERs(已核准的碳排放量)。
CDM项目管理中心主任杨宏伟介绍说,截至6月底,我国政府批准的CDM项目已经接近600个,但在CDM执行委员会(EB)注册成功的才90多个,在全球已经注册的715个项目中所占比例还不到13%。从项目数量来看,跟墨西哥差不多,排在第四,比印度、巴西都要低。
值得重视的是,近600个项目最终获得的CERs只有19个。对一个CDM项目来说,如果没有获得CERs就不可能产生效益。
显然,国内CDM的EB注册进程大大慢于国内审批进程,造成了CDM合作项目还未能产生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问题在哪里?高广生认为,是CDM项目经营实体(DOE)能力太欠缺了。“我们应该培养更多的DOE,这个是一个需要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北京安定填埋场CDM项目负责人刘秀常当初最大的感受就是,整个运作的过程就像是“摸着石头过河”。他表示,CDM作为新生的事物,经营运作机构非常缺乏相关的知识,更没有可参照的模式。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1篇10
――2007年到2010年,广东全省组织机构数量增幅最大的5个市分别为广州、东莞、惠州、河源和肇庆,增长比例分别为38.4%、33.9%、32.4%、31.8%和26.6%,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东西两翼和山区经济发展势头趋好,双转移的影响正逐渐凸显。
――2007年到2010年,珠三角(未包括广州、深圳)的劳动力减少122万多人,缩减比例6.7%;而东翼、西翼和山区3个地区则分别增长12万人、1.5万、25万人,增幅分别达4.6%、0.5%、6.5%。第一、第二产业中,东西两翼和山区各市区的劳动力数量、增幅明显高于珠三角;在第三产业中,珠三角的劳动力数量增加了58万余人,增幅达8.5%。
总体而言,广东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机构升级进一步加快,劳动力区域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势头明显。
广州海关关区(辖区)包括广州(黄埔区、增城市及萝岗区部分除外)、佛山、肇庆、韶关、清远、云浮、河源等7个地区,占广东省行政区的1/3,管辖范围覆盖广东省行政区域面积的49%。关区范同内既有珠三角地区,又包括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既有产业转出地,又有产业承接地,是“双转移”战略实施的主要区域之一。
产业转移园是实施“双转移”的重要载体。广东省认定的34个产业转移园区,其中位于广州关区且有实际业务运作的有10个,占全省园区总量的29.4%。
综合广州关区加工贸易企业和产业转移园区情况,“双转移”战略实施状况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外贸型产业转移仍处于起步阶段。
广州关区涵盖广东省21个地级市的1/3,覆盖广东省行政区域面积的49%:但关区加工贸易企业转入、转出整体规模不大,仅为39家。
二是产业承接园区均处于发展初期,但已显露发展前景。
对比协议签订项目和实际建成项目,以及协议投资和实际投资,发现差异悬殊。可以看出,园区发展处于初期阶段。转入的企业六成以上产能、效益实现增长。部分园区增长较快,2个产业转移同2010年的产值均呈现成倍增长态势。
三是园区发展极不平衡,呈现两极分化。
目前有4家园区发展规模较大,其所占比例为:吸纳劳动力92.8%、进驻企业数83%、协议投资额90.1%、实际投资额93.8%、签订投资项目77.9%、已建成项目88.5%、实现产值95.9%、税收96.9%。
四是实际效果与目标设想仍有距离。
低端转出效果较好,高端引入效果还不明显:转出的企业中,64.3%为中、低端企业,35.7%为中高端企业。转入的企业中,中高端产业仅四成多,中低端产业占一半以上。此外,承接地区分布也不平衡,粤东地区成了承接产业转移的主战场,其次为广州市周边、佛山地区,而粤西粤北作为承接地的目标尚未实现。近三成企业迁往广东省外。
五是双转移战略理念获得企业认同。
接受调研的转入企业一致认为,从未来发展看,“双转移”是大势所趋,未来的发展空间会越来越小。目前企业对“双转移”的意见,主要是针对具体的推进方式,认为不应该强制推进:转型新问题
产业转移园的建设,不仅对产业升级和转移起到承接和推动作用,也缩小了珠三角和粤北山区以及东西两翼的差距,以平衡经济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普遍暴露出了一些共性问题,如劳动力资源不足、远期规划短视、产业配套脱节等,这些制约着“双转移”战略的进一步深入实施。
招工难是转移企业的普遍难题。
一是城市吸引力不够。作为产业承接地的粤东、粤西北城市与珠三角城市相比差距较大,而工人更倾向于到大城市就业,甚至在同一个城市,市区也比郊区对工人的吸引力更大。技术型人才尤其如此。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表示,目前已放宽招工年龄,甚至把年龄放宽到50岁,但仍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一难题。
二是工人流动性增大。中高端人才留不住,即便暂时留下,也常常作为跳板,技能熟练后就离开。
三是企业转出后,招工往往只能以当地工人为主,但当地人力资本结构在年龄、技能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工作效率低。盛怡实业(韶关)公司表示,同样的工作量,用当地的非熟练工人,要比原来多投入近一倍的人工。
四是技术型、管理型人才更加紧缺。企业为留住人才,往往提高工资待遇,用工成本不降反升。
配套缺是产业承接地的致命软肋。
产业承接地的配套能力与珠三角地区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表现为:当地产业基础薄弱,未形成完备齐全的产业链;工业制造水平低,当地生产的产品难以达到转入企业的质量和工艺要求;多数产业转移园区的配套能力偏低,产业规模优势和集聚效应尚未形成,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载体功能有限。课题组走访了韶关、河源地区的转移加工贸易企业,均无法在当地实现就近配套需求,甚至继续依赖原来所在地的产业配套。这增加了企业转移的成本,削弱了承接地在劳动力及土地等方面的成本优势。
路途远是出口型企业的难解之痛。
出口加工型企业对海港、空港依赖较大,物流成本呈激增之势。调研中,企业对这一问题反映很集中。如,广州荣诚鞋业公司在清远设厂,比广州的运输成本增加40%;韶关德宝玩具实业公司从东莞转移到韶关后,运输成本增加T67%,一年要多支出约500万元人民币;河源利事威公司反映,企业从深圳转移到河源后,运输成本增加了一倍以上。同时,由于运输原因,生产周期被迫延长。尽管人工水电等成本降低了,但物流成本被抬高了。
区位差使承接地城市比较优势缺失。
在“双转移”中,企业最看重的,并不是人工、土地、用水、用电以及暂时性政策优势等可见因素,而是迁入地对企业是否有更好的发展空间。但产业承接地城市与珠三角大城市相比,在产业、金融、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尽管近几年市区各项成本高涨,一些企业仍然没有主动搬迁的意愿。有企业表示,在广州,有了订单,企业有信心接;在山区,有了订单,企业也没有信心接。
此外,粤北山区城市与江西、湖南等地相比,区位优势也不明显,甚至在政策、人工等方面的优势还有所不及,因此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地位尴尬。比如,韶关市与湖南郴州地理位置邻近,但当地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于珠三角,服务意识又不及湖南。据了解,一些企业已经在韶关购买了土地,但最终又选择离开。
融资难是中小型企业面临的发展瓶颈。
企业在搬迁后,面对新的政府环境和城市体系,融资的困难往往更大。课题组在针对关区204家加工贸易企业所作的问卷调查中,问到“双转移”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有64%的企业选择了“融资困难”,高居备选项目的首位。也有企业反映,产业转移园多是以优惠价格卖地给企业,但在抵押、融资中,对企业的限制还比较多,金融服务没有实质性的利好。突围攻略
如何解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一是应该继续落实好“双转移”的优惠政策措施。二是应该充分发挥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制度和省农民212212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解决各地实施过程中带有共性的问题。
针对企业搬迁中的具体问题,建议转入转出地政府加强协调,统一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避免企业多头跑。三是应该尽力解决好已经转移的企业的紧急困难,如融资、配套、交通问题等。既然是政府主导了这一过程,政府应出台政策减免省内公路运输的费用。
对海关而言,主要包括:提供便捷的转移手续,提供细致的转移后的后续服务,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海关的服务意识强,管理模式先进,办事效率高,在海关办理搬迁手续快捷方便。总体上看,海关在这方面提升空间已经不大。其中,企业建议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范围。目前广州海关已经与17个直属海关签订了协议。作为属地海关,主要是以深圳为验放口岸,目前已与深圳海关全面实行该模式;作为口岸海关,下一步还可以继续与其他直属海关合作推广该模式。从企业准入资格看,目前只有A类企业才可以享受该模式,建议由广东省政府报请海关总署批准,特事特办,向所有资信良好的“双转移”企业推广。
问题解决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哪些呢?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更加灵敏地引导生产要素迅速配置到效率高的产业领域;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淡化强制色彩和行政命令性质的转移;把握好政府工作的重点,主要精力放在建设环境和提供服务上,引导企业自发转移,例如,优化区域投资环境,转移园区在招商引资上应注意产业链的完整、服务上的配套、政策上的协调,培育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通过制度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等;尊重转移升级的经济规律和自然进程,例如引入带动性强、关联度大的企业,动员供应商转移等。
――产业转移不能为转而转,而应该紧紧扣住升级的目标。一是与区域发展政策相结合,打破行政区划的樊篱,立足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在省内、省外、国内、国际更大的空间范围内配置资源,才能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特别要主动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的战略契机,趋利避害,使国际产业转移和外商投资成为促进产业升级的积极因素。二是要注意不同产业间的升级转换,还要促进产业价值链不同环节的升级。例如,不仅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转换,还要注重同一产业内由劳动密集型环节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环节升级。三是升级要符合自身的特点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对广东来说,现阶段升级不等于抛弃制造业,一味发展尖端科技,而应该上升到以标准化、精细化的制造企业为主,在产业链条上向前跨出一小步。
――建立新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当地政府必须要主动提供环境,使工人更有尊严地工作、生活、发展。比如,完善基本服务设施,特别加强工人生活区教育、医疗、文化、卫生、治安等公共服务配套建设,丰富文化生活,完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吸引原来在珠三角企业务工的原广东粤北和东西两翼人员,对其回家乡务工给予补贴、实行差别工资、提升职务、优先购买分配家属宿舍等,吸引其立足家乡长期发展;对本地农民工组织技能、文化培训;大力引进善于分析政策变动作用、熟悉政府部门运作和透彻了解企业需求的综合性管理人才,将其放到园区的重要管理岗位上。
对企业来说,则要更新管理模式。例如效仿富士康重庆工厂让厂区与宿舍区分离的管理模式,消除代工企业的运营封闭性,增强商业伦理观念,让员工融入社区,多接近家庭,释放工作带来的心理压力等。
解决双转移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应运用好海关的特殊监管区域、特殊政策的优势:
――建设若干参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
建议广东省政府在粤北、东西两翼各市选取l到2个承接外向型产业的工业园,提请海关总署授权广州海关,在海关管理事权范围内,对其比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管理,由隶属海关派出机构进驻区内提供一站服务,包括新企业注册、生产材料和减免税设备直接予以备案、口岸进出口通关,采用区内企业信誉适用A类管理、免收风险担保金、全面实行集中报关等管理模式,满足外向型企业的生产和物流需求,减少企业运作成本,吸引珠三角外向型产业逐步向这些海关的特殊监管产业园转移。
――大力支持物流体系建设。
一是建议由广东省政府报请海关总署等部门批准,在广东粤北和东西两翼物流集中地各设一个“保税物流中心”,实现‘(人中心退税”、“保税仓储”、“出口集运”等优惠政策,实行企业就近运输、退税、保税和通关功能,减低企业物流通关经营成本。二是建议广东省几岸部门支持转入地发展“无水港”和“江海驳运支线”,推动广东省内二类港口和车场与南沙港、黄埔港、盐田港、前海湾港等珠三角港口的对接,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模式,全面实行“一次报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或“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简化区域间监管手续,降低广东粤北和东西两翼企业通关物流成本。
――充分利用特殊海关政策,支持珠三角企业转型升级。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篇11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新刑诉法检察工作
一、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概念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其模式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了有利于加害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它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通过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二、我国确立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有利于缓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刑事案发之初,当事人双方经常将对方视为仇人,而通过刑事和解,有利于改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的交谈,选择彼此认可的方案来弥补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犯罪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的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及时消解因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2007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个专门文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我国现阶段适用的基本刑事司法政策,各司法机关也开始积极探索,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些显然是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体现了宽松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刑法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多为有所少为的价值品位,体现了以人为本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刑事和解的方式是被害人与加害人沟通和协商,所需时间较短,司法人员操作起来更加简便,可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合乎双方利益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和解结果;另外,和解结果的审查确认较为简单,节省了审判、执行环节后续的司法资源支出。
(四)有利于保障被害人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
被害人作为具体犯罪活动中受到最直接损害的一方,其自主意志和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相对于那种消极等待司法机关处理,被动地接受国家刑事诉讼结果的状态而言,刑事和解制度赋予了被害人通过刑事和解协议来主导诉讼进程的机会,甚至给予被害人和加害人自行处理刑事实体结局的权威。双方通过达成和解协议,对案件的两个重要实体事项作出了处分:一是经济赔偿的数额标准;二是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继续追究问题。司法机关一旦接受了和解协议,并以此为根据做出非刑事化的处理,这就意味着双方的和解方案最终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方式。
三、我国刑事和解试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新刑诉法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适用的标准、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的主体、如何启动、司法机关在其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如何结案等缺乏明确的依据,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二)刑事和解模式不统一
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或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及民间的调解组织在具体的调处程序上做法均不相同,有的是采用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方式,有的是司法机关充当调解人,有的是设立专门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具体适用很不统一。由于调处程序不统一,使得处理结果之间相差较大,调处结果也不为检察机关所知,很难对刑事和解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三)刑事和解赔偿标准不统一
刑事和解以加害人及其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为一定条件,经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左右刑事和解的重要因素。作为加害人或其家属,当自己或其家属触犯刑事法律之后,往往为了能免除刑事处罚,愿意以积极的态度换取较轻的处罚,被害人或其家属则将注意力放在如何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上面。而实践中对于伤害程度、赔偿数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不统一
哪些案件适用刑事和解?重大刑事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实践中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并不统一,有些地方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些地方只适用于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有些地方对较重刑事案件也适用刑事和解,这些不统一的规定给司法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带来了一些困惑,也不利于司法权威性的确立。
(五)刑事和解程序不统一
刑事和解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启动程序:一是积极启动模式,即办案人员认为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先填写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相关人员送达适用刑事和解程序通知书,确定和解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二是消极启动模式,即加害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民事部分的和解协议后,向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减免对加害人的刑事处罚或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从宽处理。
(六)刑事和解处置结果不统一
从实践来看,对于和解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二是建议法院作从宽处罚,判决宣告缓刑等。但是,由于加害人自身经济条件的不同,可能使得刑事和解的结果不同。能够通过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往往是那些家庭经济条件优越的加害人,他们在履行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处理结果。上述多个方面的不统一,给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四、检察工作与新刑事诉讼法对接的分析
(一)刑事和解受案范围
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亦称刑事和解受案的条件。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和解的公诉案件包括符合条件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类刑事案件。第一,故意犯罪的受案范围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其受案条件有刑期与侵犯的客体分类双重标准,或者称双重条件,且限定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范围内,即两章中所规定的符合双重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过失犯罪的受案范围是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但例外情况是渎职罪除外。上述两类案件须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未故意犯罪的总的条件限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一律排除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之外,其立法目的是很明显的。其故意犯罪行为的起算点适用刑法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有关规定。
这里的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犯罪”的规定看起来似乎很具体,其实民间纠纷的范围很广,从主体范围看可以这样界定:必须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即夫妻、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以及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的纠纷,至于法人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不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从纠纷种类看可以这样界定:并非公民之间任何纠纷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主要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如恋爱、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等纠纷,以及因争田、争地、争山林等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在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理解和执行民间纠纷的具体规定。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
刑事和解的前置程序实质要件有二: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真诚悔罪;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和解。当刑事和解的前置程序启动后,也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司法机关也就可以进入刑事和解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虽然本条规定是对当事人和解的全面审查,但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实质性要件应是和解的“自愿性”及实际上已赔偿了损失两个重要的要件构成,这是刑事和解程序启动后应当着重审查的重点内容。自愿性是民事调解的基石,离开自愿性当事人不可能达成协议,调解就不可能完成。不言而喻,就刑事和解的具体规定而言,当事人和解的内容所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义务)形式就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可以理解为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也就是通过这种民事赔偿的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在刑事责任方面获得充分的从轻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其实这是将民事责任的机制引入刑事责任的机制作为刑事责任的重要补充,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当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显然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而在刑事法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规定了“加害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如《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再如刑诉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此次刑诉法的修改直接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当然其中也包含刑事和解实体法的内容)更是这一立法精神的最好体现。
(三)刑事和解产生的法律效果
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篇12
中美两位知名学者王缉思、李侃如合著的《中美战略互疑:解析与应对》(2012年3月在两国以中英文出版)直接针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彼此对对方的认知,清晰、坦率地摆出各自对对方的怀疑,寻找其存在的根源,并为如何解决或减少相互战略怀疑提出了若干建议。
怎样看待中美间的战略互疑
对此研究成果,总的看,肯定的意见为多,但也出现了一些反对或是不赞成的声音。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何必要把问题讲得那么明白,为保持两国关系发展,也许还是模糊点儿好。二是认为中美间本来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战略互信,战略互疑才是两国的现实,双方应致力于管理两国竞争而非消除战略互疑。三是认为,从总体看,两国的“互疑”并非处于历史最高期,中美关系目前仍处于一种较好或相当好的状态,两位学者的观点似乎过于悲观了。
我不赞成第一种意见,因为无论是否有真凭实据,战略互疑确已成为两国关系深入发展的重大障碍。将这一长期以或明或暗形态存在的问题摆上桌面,不仅有益于逐渐改变两国政策中“两张皮”现象(当面讲合作,背后重防范)对政策执行带来的困惑,而且有益于两国对症下药,减少因理解和认识不够形成的误解。正视与有效应对两国间的战略互疑,将是两国关系走向成熟的重要表现。
我更不同意第两种意见。因为这显然有悖两位作者的初衷。建立中美战略互信的现实目标是做到相互尊重对方核心利益,清楚了解对方底线,努力发展信任措施,并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积极开展合作。通过多年的交往与磨合,中美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战略互信(甚至在上也有所表现),只是还很不够。此外,对于中美关系来说,进行竞争管理、危机管理与建立战略互信,同样重要。如果只强调前者,显然对中美关系过于悲观,是将中美关系等同于当年的美苏关系;如果只强调后者,又过于乐观,超越了现实。从长远看,使后者发挥主导作用应是中美双方共同努力的方向。
至于第三种意见(以奥巴马政府前高级官员贝德为代表),在一定意义上我是赞成的。这种意见认为应更积极地看待中美关系,但遗憾的是,当前中美两国的许多人,包括一些重要的官员,并不这样看待,而是对中美关系持相当消极的看法。
加强军事交流,展开“小多边对话”
关于两位作者最后提出的政策建议(涉及经济贸易、军事战略、网络安全、小多边对话、公众情绪),我认为既中肯、务实,又很有见地。我仅就第二、第四这两点建议谈一点支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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