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特点范例(12篇)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改善;社会福利;环境补贴;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4-0046-09
从环境税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欧盟各国实施环境税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由于经合组织(OECD)对环境税制的大力推广,环境税制度在OECD国家也受到重视。随着OECD向别国推销环境税制度,意欲制定环境税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税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是因为人们认为经济规制手段是保护环境的最佳方法。但是,正如美国大法官史格里亚(Scalia)所说:“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经济规制都会使得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受益,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环境税也不能例外。比如,环境税通常会导致环境税负难以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实现公平负担。
正是由于环境税所具有的弊端,导致环境税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与环境税在理论上受人青睐不同,环境税在实践中的表现并不理想。经济学家试图用“双重红利”理论来缓和环境税理论与环境税实践的背离,期待用它来增加政策制定者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信心。在我国制定环境税的过程中,学者也经常将“双重红利”作为主张我国制定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但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在国外早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相比之下,我国学界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鲜有质疑之声,本文希望对此有所贡献。当然,本文的目的不是纯粹为了质疑而质疑,而是希望借此激起更多的有关环境税的理性探讨。比如,从促使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来看,环境税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不同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对环境税的制定所要求的要素不同,如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制定环境税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要远远多于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确实存在的情况。因此,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进行理性探讨,或许更加有助于环境税制的建构。
一、“双重红利”理论的沿革及其内涵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德国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失业问题。环境和就业对每个社会来说都至关重要,有人认为环境税可以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这就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的雏形。1983年,宾斯温格等人在其著作《无环境破坏的就业》中第一次提出了这种理论,并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准确的阐述。按照“双重红利”理论,针对环境破坏行为(如资源浪费、污染和交通拥堵)的税收不仅不会扭曲经济决策,而且可以纠正现有的经济扭曲。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不仅比针对生产增值(valueadded)或收入征税更有效率,而且可以创设一个能够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体制,同时改善环境品质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标准。虽然“双重红利”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但是,大卫・皮尔斯(DavidPearce)或许是使用“双重红利”术语的第一人。大卫・皮尔斯认为:“政府应该采用财政中性的碳税,并用这些财政收入去减轻那些扭曲性税收,比如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有关遵守‘碳协定’实施措施的政治辩论应该充分考虑污染税所具有的‘双重红利’(doubledividend)特征。”
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可以控制污染行为,从而实现改善环境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第一红利(firstdividend)。其次,环境税通常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改善环境品质或者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因此,有人认为环境税是比传统财政收入来源更好的财政收入来源方式。当环境税收入被投入到改善环境品质之外的领域时,即将环境税收入用来减少现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制度扭曲时可以带来更多的好处,从而使得社会获得所谓的第二红利(seconddividend)。除了环境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环境污染控制方式之外,它还被认为是比传统的财政收入方式更好的财政取得方式。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双重红利”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不仅使得整个税收体系变绿,而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不会与其他社会政策相冲突,如不会与有关安全、就业水平的政策相冲突。从最佳征税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向“不良行为”(bads)征税,而不是向“良好行为”(goods)征税。诸如环境污染之类的行为当然属于“不良行为”之列,而人们的劳动显然属于“良好行为”之列。但是,现行的税制不仅忽视了“不良行为”,而且有惩罚“良好行为”的现象。比如,向劳动力征税会导致资源的过分使用,会导致失业。正是由于针对资本和劳动力的税收太高,医疗和教育的成本才如此之高。相反,环境税制度不仅能够惩罚“不良行为”,即增加环境污染者的财政负担,而且可以激励“良好行为”,即通过减少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方式,增加工作机会和提高工资。
高尔达(Goulder)将现有的“双重红利”理论分为三种:一是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二是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三是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将环境税的收入用来削减扭曲性税收比随意地使用环境税更佳。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现行的税制体系被扭曲的程度如此严重,以致从现行税制向环境税制过渡,将会极大地降低税收的额外负担。强性“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替代一定类型的现行税制会降低现行税制的额外负担。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环境税的专用,即用于削减诸如所得税之类的扭曲性税收;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改革现行的税制体系,将环境税制度引入现行的税收体系之中;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则主张用环境税替代现行的税收体系,从而将税收的额外负担降低到最低水平。
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同时得到了其他研究成果的支持。比如,哈佛大学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教授的研究表明,税收收入中每一美元的成本不仅包括私人进行一美元投资或一美元消费的成本,而且包括损失了18美分经济增长的成本。他将这些损失视为“平均额外负担”,如果改变扭曲性税制,就可以避免这些负担。一般而言,如果要改变现行税收体制,那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边际额外负担,即税收收入中的最后一美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认为,从资本所得中每获得一美元的边际额外负担为1.02美元,而针对销售税或者消费税所产生的边际额外负担仅仅只有0.26美元。基于此,戴利・乔根森认为,从资本税的征收向消费税征收的转移会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的经济好处。一般来说,环境税比消费税对整个社会导致更高的边际额外负担。比如,
就能源税而言,由于能源税的税基较窄,因此,能源税比消费税给社会带来的边际额外负担更高。但是,由于能源税的边际额外负担低于资本税,因此,征收能源税之类的环境税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此外,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不仅能够提高环境品质,而且政府也可用环境税的收入来削减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因为所得税常常具有扭曲劳动力供给和储蓄决定的效果。根据税收的一般理论,所得税所带来的扭曲一般会减少市场经济的效率。比如,现有的研究表明,从所得税中多获1美元的税收会给私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大约为1.35美元,其中的35美分是所得税带来的“额外负担”。但是,环境税所导致的“额外负担”通常低于35美分。所以,我们如果不针对所得进行征税,而是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这会改善私人部门的效率。首先,环境税使得污染者承担其所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其次,环境税可以减轻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可见,通过引进环境税制度,我们可以对现行的税收体系进行改革,从而使其更加具有效率。
二、“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
根据前述的“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的优势看似非常明显。通过环境税制度,我们既可以保护环境,也可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在“双重红利”理论下,需要我们所做的就是确定哪些污染问题适宜用税收措施来规制,哪些具有额外负担的税收可以用环境税的收入来抵消。但是,“双重红利”理论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鲍温伯格(A.LansBovenberg)和茂壹(RundA.deMooij)两人第一次对“双重红利”理论提出了挑战。他们的研究证明,环境税对劳动力的供给同样有扭曲效果,因此,环境税如同所得税一样会导致额外负担。鲍温伯格和茂壹通过一个简单的包含相互竞争关系的模型证明,环境税不仅没有缓和现有的税收扭曲,反而加剧了现有的税收扭曲。即使将环境税带来的税收收入用以削减那些现有的扭曲性税收,情况也是如此。环境税之所以会加剧现有的税收扭曲,是因为政府征收环境税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而产品价格的提高必然会加剧存在于商品税和工资税等税种之上的现有的税收扭曲。
在鲍温伯格和茂壹看来,从个人福利角度来看,政府从个人收入中征收一半税收的做法和政府针对产品征税从而使得消费品价格翻倍的做法对于个人的影响是一样的,因为这两种方式都使得个人的实际消费购买力下降了一半。就环境税而言,环境税的征收会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导致产品最终价格的提高,这无疑会减少个人的净工资,它与通过使用环境税收人来减少所得税进而提高净工资的做法相互抵消。此外,即使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针对劳动力的所得税收,个人真正的净工资也会下降。税后名义工资的增加无法弥补由于环境税的增加而导致的产品价格的提高,因为当消费者不去消费污染产品时,环境税的税基就会明显减少。为了维持低所得税水平,就必须保持一定水平的环境税收入,但是,环境税税基的减少必将减少环境税的收入水平。此时,只有提高被减少的环境税的税率水平,才能维持总体的环境税收入,而环境税税率水平的提高必将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
对于鲍温伯格和茂壹的研究结论,斯坦福大学高尔达通过能源税的研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高尔达认为,能源税的征收不仅会提高石油、煤炭等原材料的价格,而且会提高汽车、食物等消费产品的价格。从短期来看,能源税的征收几乎会使得每种消费品的价格都会上升。高尔达发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征收能源税将比提高所得税会导致更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此外,高尔达认为,在产品的消费阶段征税比在产品的生产阶段征税节省更多的社会成本。所以,高尔达认为,能源税制度的倡导者需要先对征收能源税所产生的经济和分配影响作出冷静的判断。按照一般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政府在征收能源税时如果不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那么能源税会对个人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根据高尔达的实证研究,政府在征收能源税的同时即使降低诸如所得税之类的税收,全社会的经济状况也会变得更加糟糕。所以,为了使得能源税能够在政治上具有可行性,政策制定者必须证明能源税带来的环境收益可以抵消能源税对经济福利的损害。否则,能源税难以在实际中获得成功。
三、“双重红利”理论的实证分析
根据前述有关“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双重红利”理论的争议涉及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到底有多大作用,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所得税等税收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负面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是环境税对环境的积极改善和环境税对社会福利的消极影响是否相配,即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是否能够足以补偿负面的社会福利。下面,我们用三个实例来验证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是否可能?
(一)环境税与社会福利
环境税制度是否具有改善环境品质的能力,这取决于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环境税制度的出发点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何评估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环境税制度与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二是环境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如何改革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我们是应该用环境税代替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还是应该用环境税补充现行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制度效果。
环境税的制定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产品价格的提高通常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一是产品的价格由于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投资而提高。比如,将产品的生产安排在排污率较低但成本高昂的工厂进行,通常会提高相应产品的价格。由此导致的成本通常并不低,这些相关的成本显然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二是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是对“稀缺租”(scarcityrents)的回应。“稀缺租”通常是指排放每一单元污染物的权利的价值。比如,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每一个排污权许可证的价格便是“稀缺租”的反映。“稀缺租”一般会提高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诸多好处。如果环境税制度导致的这两种成本超过了环境税制度对环境品质的改善这一收益,那么此时环境税制度整体上处于净损失状态。
与环境税制度可以创造“稀缺租”一样,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也能够创造“稀缺租”,虽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创造的排污权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比如,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政府所规定的产品生产技术通常会要求每一单位产品产出中的污染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通常不得高于某一数值。此外,政府要求每一生产主体的污染量必须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那么,此时生产主体除了需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的产品产出。显然,由于政府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生产者会减少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数量的减少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因此,每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并未变化。此时,较好的产品价格就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所创造的“稀缺租”,这种以超额利润为表现形式的“稀缺租”被生产者所获得。
但是,当政府采取不同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环境税制度时,我们可以说政府获得了由于
控制污染而带来的“稀缺租”。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相比,环境税制度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因为政府不仅要求生产主体安装必要的清洁生产设备或从事成本高昂的污染削减行为,而且要求生产主体就剩余的污染物支付一定的环境税收。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政府获得的这种财政收入就是所谓的“稀缺租”。与生产者获得“稀缺租”不同,政府可以使用这些环境税收人。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削减其他现行的针对生产的税收来抵消生产者所需要承担的递增的生产成本。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是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采取环境税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能够获得“稀缺租”。在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下,私人可以获得污染控制带来的“稀缺租”,所以,这使得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通常容易被商业主体所接受。布坎南(JamesM.Buchanan)和图洛克(Tullock)的研究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工业部门比较喜欢污染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但是,对环境税制度抱有一定的敌意,因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使得生产主体获得了规制带来的“稀缺租”,而环境税制度会使得“稀缺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可见,不管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环境税规制方式,它们都会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从而增加产品的价格,并导致净工资的减少。但是,环境税制度使得政府获得“稀缺租”,政府可以将这些收入用于降低个人所承担的所得税税率,借此抵消产品价格上涨对个人净工资构成的负面影响。环境税不能完全消除劳动力扭曲,但可以缓解劳动力扭曲的程度。所以,环境税一方面可以改善环境品质,拐一方面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对社会福利构成的负面影响,社会总的福利水平由此得以提高,环境税实现了“双重红利”。
上述有关环境税的探讨是基于假定环境问题并未受到政府的任何规制,但是,针对现有的环境问题已存在诸多环境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一般都会做出具体的总量限制。在环境法律法规对污染物的排放有总量限制的情况下,征收环境税无法保证获得改善环境这第一重红利,但可以确保获得财政收入这一红利。因为,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环境税制度不会对环境品质的改善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实施环境税制度却可以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具有扭曲性的税收。
总之,如果针对未受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品质,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用环境税收入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此时的环境税制度实现了“双重红利”。针对污染总量已受到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无法改善环境的品质,但却可以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第二重红利”。从福利经济学来看,由于环境税提高了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会导致个人净工资的减少。如果环境税带来的环境收益低于个人净工资的减少,那么环境税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二)环境税与环境补贴比较
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环境税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削减污染。第一,可以通过“替代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即激励生产者用清洁的原材料来代替污染的原材料,这无疑会减少每一单位产出中的污染物总量。第二,可以通过“产品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由于环境税的征收可以增加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污染产品较高的价格将会不利于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但是,环境补贴只能通过第一种途径来削减污染,而无法通过第二种途径来削减污染。不仅如此,政府的环境补贴会导致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从而鼓励污染产品的产出逐渐增大,进而不利于环境保护。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可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因此,环境税制度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但是,由于政府实施环境补贴的费用主要通过提高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来获得,因此,环境补贴强化了原有的扭曲性税收。既然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环境补贴在改善环境的同时却加剧了扭曲性税收。所以,环境税制度比环境补贴制度看似更有助于社会福利的改善。
如果政府所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既补贴控制环境污染的行为,也补贴环境友好产品的消费行为,那么补贴制度一方面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降低,另一方面因补贴制度需要提高所得税水平,所得税的提高会导致个人净工资水平的降低,而产品价格的降低和个人净工资的降低会相互抵消。从个人社会福利增加的角度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和环境税制度对个人社会福利的影响同等。可见,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都有助于环境的保护,但是,两者都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因此,不管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改善社会福利的效果来看,那些能带来财政收入并将其用于削减其他环境扭曲性税收的环境政策与那些花费财政收入或者完全没有获得财政收入(如技术规制)的环境政策具有一样的效果。
此外,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获得的收入才有可能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因为,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征税会使得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之间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的征税或许不会激励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时,用于生产的整体劳动力供给就会减少。只有政府的税收同时不利于污染行为和休闲行为时,社会整体的劳动力供给才会增加。因此,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带来的社会收益才会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环境税制度的社会成本才会减少。
总之,从福利经济学视角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具有跟环境税制度一样的功效,两者都能够改善环境品质,但都无法保证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制度,都可能导致个人福利的减少。此时,只有环境改善的福利增幅大于个人福利减少的幅度,环境税制度和环境补贴制度才算真正增加社会的总福利水平。相对于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政治支持相比,环境补贴制度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因为不管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会拒绝政府实施的财政补贴政策。此外,从国内外的环境政策来看,具有环境补贴导向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环境税理论上所具有的特点和实践中更易采用的特点,无疑对环境税“双重红利”构成了挑战。
(三)环境税与财政收入
从环境税的现有文献来看,环境税是否能够带来财政收入这一重“红利”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也许环境税不但能够改善环境,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的特点,这是环境税制度吸引政策制定者的最好理由。图洛克通常被视为是第一个主张环境税收入能够成为潜在财政收入来源的学者。他和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曾忽视了环境税中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政府需要财政收入,而针对环境外部性的收费可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在图洛克看来,“如果与环境外部性相关的社会成本非常大,那么政府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有可能是‘无偿’的,即私人部门的经济规模在政府征收环境税之后仍有可能会
像先前一样大或者甚至更大。”图洛克认为,合理设计的环境税制度不仅不会对生产主体构成额外的财政负担,而且还会对生产部门带来额外的收益。在图洛克的研究基础上,特拉(DavidTerkla)对环境税制度可能增加财政收入进行了估算。但是,特拉认为的环境税改革应该保持税收中性和收入中性,即环境税既不能改善环境,也不能对税收体系构成扭曲。
自图洛克的研究成果发表之后,环境税制度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可以说是学者们倡导环境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理由。所以,环境税制度能否增加财政收入在环境税的改革议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一个设计良好的环境税改革可能会带来环境的改善,也可能会减少其他税收扭曲。但是,这些结果完全与环境税能否增加财政收入无关。因为,一种无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产生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能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削减所得税税收扭曲的环境税制度具有一样的社会福利效果,一种能够减少财政收入的环境管理措施(如通过增加所得税的方式而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可能会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环境税制度(如将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用于削减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见,如果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以同样的方式来影响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那么这两者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所以,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这就不是财政收入的问题了,而是哪项政策更容易被制定、监督和执行。为什么说财政收入问题不应成为制度选择的关键呢?虽然说环境税能够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但是,政府以环境税形式获取财政收入必须针对具体的社会主体。这样,环境税制度无疑会对有些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成本,但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这些成本并不是免费的个人开支。所以,环境税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而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对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分别进行有效的限制和鼓励,环境税的改革应该能够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的相对价格。㈣环境税制度只有有效地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之间的相对价格,才有可能激励生产者朝着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转变。
此外,从政治角度来看,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会使环境税制度处于一种政治困境之中。一方面正是由于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从而使环境税制度获得环境政策制定者政治上的好感。但是,过分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却使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民众对其给予政治支持,民众素来对政府征收环境税的财政动机持怀疑态度。其原因有:第一,长期以来,民众在支持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的同时,也支持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往往被视为“奖赏好孩子”,但是,这样的规制策略同时被认为没有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那样,可以有效地促使民众认真地遵守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因为,公众常常认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比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更加有利于执行和监督,也许这正是由公众所组成的民间组织极力反对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二,虽然环境税改革能够促进良性的财政改革在理论上具有吸引力,但是,公众一般不会相信政府会在增加环境税的同时,减少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相反,公众一般会认为,政府实施环境税是一种获得财政收入的策略。当公众对政府和工业部门存在信任危机时,他们显然会希望政府所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能够更加集权化、透明化和容易监督。可见,基于公众的立场,环境税和其他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应该是传统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有益补充,但却无法完全替代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
环境税制度除了遇到上述政治上的困境之外,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税完全是一种政府欺骗公众的行为。比如,针对近年来学者们讨论最多的能源税,有学者认为政府不应该欺骗公众,使其认为能源税具有“双重红利”的特性,即能源税不仅可以通过减少能源的使用从而改善环境品质,而且政府可以将能源税收入用来削减现有的诸如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有些国家在采用能源税的同时,会削减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以实现税制的优化。但是,毋庸置疑,很多国家之所以采取环境税,是因为政府将其视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政府很少通过立法削减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政府即使通过立法削减扭曲性的税收,也很少对这样的税收立法进行实际的跟踪研究。因为,政府一旦要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就需要收集相关的信息。由于政府往往避免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能源税制度是否实现了预期的“双重红利”目标便存在疑问。正是疑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使公众对政府采用能源税的动机存在怀疑,这无疑阻碍了制定能源税制度的进程。
四、结语
税收虽然非常世俗,但是,税收又是迷人的。税收之所以迷人,是因为税收是关于生活的故事。“如果你能够知道一个人在税收中的位置,那么你就可以诉说他所有的人生哲理。这是因为税法包含了生活的核心要素:贪婪、政治、权力、慈善和善良。在税收法律中我们看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生活本不简单,所以,税法势必较为复杂。税制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设计合理,则能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则可能阻碍经济发展”。正是由于税制所具有的复杂性,因此,环境税的设计除了需要体现环境保护这一目标之外,还需要与社会政策保持一致。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认为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功效,即一方面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但是,从公众社会福利增减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相对于其他环境规制措施所具有的“双重红利”便荡然无存。当然,即使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并不存在,为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我们也有探索环境税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必要。在探索环境税作为环保手段的过程中,我们或许应该谨慎对待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否则,环境税在现实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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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篇2
XXXX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报告
学校是“双减”工作的主阵地。为了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双减”和“五项管理”的工作要求,一方面有效地减轻学生的作业负担和课外培训负担,另一方面又能让学生学得好,学有所长。XXXX中学积极行动起来,从培训、协助、减负、提质、服务等多方面为抓手,探索一条“立足学生实际,落实‘双减’政策”的路子。
一、组织培训、落实任务:
为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北海五中就“双减”及“五项管理”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全体老师深入学习领会相关的文件精神,解读落实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五项规定及“双减”政策,在会上还明确各部门在“双减”任务中的分工。必须坚决以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统筹推进、稳步实施,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开展。XXX副校长再次就推行“双减”政策召开会议,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专门召开年级长、班主任会议和备课组长会议,就如何贯彻减负提质给青年教师指方向、明要求。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针对我国教育事业当前现状和教育强国的要求提出的战略性决策。作为落实双减政策的主阵地——学校,我们除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折不扣如期执行好相关文件部署的各项任务外,还肩负着做好政策解读,对群众做好广泛宣传的重任。我校教务处深入家长和学生当中进行实际调查,发放了家庭电子调查问卷,公布了热线答疑电话,就减负政策的推行,学校减负工作的具体措施,家长该怎样面对减负政策的推行,与家长和学生进行了政策宣传、解答质疑,并从学校角度提出了教育子女的建议等等,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健全完善作业监察制度
1.健全作业管理机制
我校出台了《XXXX中学作业管理实施方案》,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下发了《XXX中小学作业管理变化情况统计表》加强质量监督。严禁教师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2.分类明确作业总量
针对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的问题,我校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并每周定期由学生收集《XX中小学作业管理变化情况统计表》《XXX市第XXX中学作业检查记录表》数据,跟踪落实,反馈情况。
3.提高作业设计质量
我校召开了学科教研组会议,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4.加强作业完成指导
各备课组召开集体备课会议,要求教师指导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并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做好反馈,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教务处跟踪落实,定期检查教师作业批改情况。
5.科学利用课余时间
我校制定了《XXXX加强学生睡眠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XX中作息时间表》和《XXX关于寄宿制学校安排课余学习生活的说明》,合理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如果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由班主任统计情况,跟踪了解,定期家访,指导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使其能按时就寝。并且由政教处制订了《XXX中学学生手机管理办法(试行)》,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班主任召开北海五中《珍爱青春远离手机》主题班会,和科任老师共同管理,给学生家长下发《XXXX中学关于学生手机管理致家长一封信》,建议家长管控好手机,控制孩子的使用时长,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并定期向班主任反馈情况,定期跟踪落实。
三、课后服务保障
1.保证课后服务时间
为了更好地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我校下发了《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申请表》,《XXXX课后服务时间说明》,规定课后服务时间为5点25分到晚上18点30分。并制定了《XXXXX延时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由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晚上开设自习班。学校了《XXXXX中考勤规定》,统筹安排教师轮流提供延时服务。
2.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为了更好地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我校制订了《XXXX中延时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和《XXXX中课后服务工作说明》。规定教师履行相应义务,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制订学科精准辅导方案,由科任老师确立学科的精准辅导对象,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并由科研处牵头,语文组、图音体组等科组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如进行青少年创客大赛,机器人建模培训,书画展,古典乐器培训,北海五中诗词大会,民俗文化展,阅读漂流活动等。
我校为了规范师德师风建设,请所有教师签订了《XXXX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承诺书》,下发了《XXX中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自查表》,出台《XXX中课后服务工作说明》,规定教师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3.拓展课后服务渠道
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教育部门可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
4.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
教育部门要征集、开发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国家和各地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推广使用力度,引导学生用好免费线上优质教育资源。
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1.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为了落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政策,我校进行了《XXX中学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学校工作汇报》,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结对共建新开局,迎接教育局教学调研活动安排,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格按课程标准教学,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我校教务处针对此项规定制订了《XXX中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XXXX中课程表》,召开备课组会议,要求教师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降低考试压力,改进考试方法,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所有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坚决克服唯分数的倾向。
2.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为了积极完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根据2022年XXX市辖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考试须知,我校进行了关于2022年高中特长生招生的招录,2022年春季学期,我校前往XXX中学学习举行调研活动,依据不同科目特点,完善考试方式和成绩呈现方式。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3.纳入质量评价体系
我校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制订《XXX中“双减”工作成效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方案》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设立期末“双减工作先进个人奖”,表彰奖励在“双减”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奉献精神的教师。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配套治理
1.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
我校制订了《xxxx课后服务补贴方案》,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制订《XXXX中关于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补助的说明》,对我校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人员,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2.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
我校制订了《XXX中家校社沟通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北海五中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明晰家校育人责任,密切家校沟通,创新协同方式,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通过班主任在家长群对家长推荐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网址,为家长提供网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为青少年及家庭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理性确定孩子成长预期,努力形成减负共识。
3.做好培训广告管控
学校《XXX中关于做好培训广告管控的说明》不得在校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或变相广告。
5.合理利用校内外资源
XXXXX中根据音乐、美术、田径、足球、科技等方面设立了兴趣课后服务,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提供的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由学生选择参加。
“双减”工作事关重大,是政府的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XXXX中落实“双减”及“五项管理”工作,坚持“刚性约束”和“柔性管理”相结合,做到全覆盖、齐步走、抓督察、常态化,提高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形成了落实“双减”、“五项管理”的浓厚氛围,推进了育人方式改革,为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今后,我校将会把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做到持之以恒,助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抗日战争时期昌北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
昌北抗日根据地是胶东抗日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1937年11月,中共昌邑县委根据中共鲁东工委的指示,在围子镇天成店村召开全县党员会议,初步拟定了开辟昌邑北部抗日局面的计划,并陆续派党员干部到昌邑北部沿海村庄开展工作。1938年2月,瓦城抗日武装起义后,逐步打开昌北的抗日局面,奠定了创建昌北抗日根据地的基础。1940年春,中共昌(邑)潍(县)中心县委根据党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政权问题的指示》和山东分局《关于政权问题的新决定》以及胶东区党委关于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部署,设立了区级政权机构――乡、镇联合办事处,同年夏改为区公所。1941年2月,昌邑县抗日民主政府在瓦城正式成立。各级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标志着昌北抗日根据地正式形成[1]。
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和团结社会各阶层抗日,中共把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减租减息政策既照顾了贫雇农的利益,又兼顾了地主、富农的利益;既提高了V大农民抗日生产积极性,又达到团结各阶级阶层一致抗日的目的。这一政策在昌邑的抗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抗日战争时期昌邑农村土地关系和高利贷剥削
昌邑县的土地私有制延续了数千年。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导致了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富者拥有良田千亩,贫者则无立锥之地。到1946年前,昌邑(包括昌南)有地主1637户,占总户数的1.4%,占有土地164023亩;富农3039户,占总户数的2.6%,占有土地119162亩;中农60555户,占总户数的51.8%,占有土地841144亩;贫农51671户,占总户数的44.2%,占有土地277577亩[2]。可见占总户数4%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28.3万亩,占到当时全县土地面积的20.2%,他们掌握大量的土地和钱财,靠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对农民进行剥削。昌邑县当时的土地粮租一般是亩产粮食的对半分或分(即出租土地者获得粮食产量的一半或百分之六十,租种土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一半或百分之四十)。高利贷利率一般为月息30%,高者达50%,且利滚利。柳疃镇郭家车道地主郭炳焕,在1931年前后,用1万枚银圆作资本放贷,5年时间割进土地288亩(老亩)。宋庄乡西冯村农民冯中德使用了葛庄毕明志放的利滚利“戛钱”,期限5天,日息2分,利上滚利,20天本利平,后来终于将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等全部家产都滚给了高利贷者,造成家破人亡。围子镇邢家村农民刑桥,1940年春借了高利贷粮5斗,不到2年,将土地、家产全部卖光,被迫外出逃荒。当时有民谣曰:卖尽庄田,别用戛钱,典妻卖女,莫吃期谷[2]。雇工的收入也非常低,有的贫苦农民常年为地主、富农劳动,其收入不仅不能养活家庭,甚至本人也是缺吃少穿。在重租高利的盘剥下,广大农民啼饥号寒,生活难以维持,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群众的抗日热情。
二、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与执行
为了减轻农民的生活负担,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调动农民的抗日积极性,中共昌邑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领导昌北抗日根据地农民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随着抗日战争形势的发展,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逐步深入,自1942年7月开始到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之前结束,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初步实施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宣传党的“双减”政策,按照党中央和山东分局关于实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的规定,结合昌邑县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具体的“双减”办法和措施,并进行面上的思想发动。所谓“二五减租”就是按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所谓“分半减息”就是指利息最高不得超过一分半。在此阶段中,中共昌邑县委、县民主政府先后召开了区、乡、村干部会议,对“双减”工作进行了部署,并以农救会的名义组织了“双减”工作团,深入农村进行宣传发动,使“双减”政策得到初步贯彻实施。但是,由于当时日伪军“扫荡”频繁,加之宣传发动工作不深透,部分群众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地主通过出租土地和放债进行剥削的实质,担心减租减息之后,租不到地,借不到债。一些顽固地主则阳奉阴违,口头上赞成“双减”,背地里却采取抽地、毁约、转租、卖地等方式来阻挠“双减”运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初步实施阶段的减租减息工作进展不够顺利,收效不大。
第二阶段为深入发动阶段。为了扭转昌北抗日根据地“双减”工作的被动局面,中共昌邑县委、县民主政府自1942年冬开始,针对前阶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了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双减”政策,照顾各阶级、各阶层利益的基础上,号召群众主动要求地主、债主减租减息,动员开明士绅、地主带头把地租和债利减下来,并发动群众与破坏和阻挠“双减”运动的地主恶霸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使“双减”运动迅速在抗日根据地全面展开。翌年春,中共昌邑县委、县民主政府又以解决群众的吃粮问题为重点,广泛发动贫雇农向地主、富农借粮。借粮采取政府作保、春借秋还、利益均沾的办法,既改善了贫雇农的生活,又推进了“双减”运动的深入开展。这一阶段的“双减”工作成绩是较大的,它的显著特点是“双减”与组织发动群众紧密结合到一起,通过减租减息、借粮、反霸,维护了群众利益,巩固和发展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加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对于昌北抗日根据地军民度过抗日艰苦时期,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为全面实行阶段。1943年夏季以后,抗日形势日益好转,为“双减”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一阶段,中共昌邑县委、县民主政府在领导根据地军民进行“查减”(查地亩、查利息、查租额)、“清算”(清算顽固地主、汉奸浮财)工作,巩固“双减”成果的基础上,及时把“双减”工作重点转向新解放区,并结合民主反霸、反奸诉苦、整顿党组织、改造村政权、健全群众团体一道进行,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一阶段的“双减”工作持续到抗日战争结束后的之前。其显著特点是,群众情绪高,斗争声势大,运动发展快,实际效果好。在经济上较多地满足了群众的要求,在政治上打击了封建顽固势力,初步确立了基本群众队伍的优势,为运动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三、减租减息运动的作用和意义
1945年11月16日,《解放日报》社论在总结减租减息的经验时指出:“在抗战期间,我们解放区认真地实行了减租减息和发展生产的民生政策,因而发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增强了各阶层人民的团结,提高了农村的生产力,使解放区能在极端困难的环境下,胜利地坚持了敌后的抗战。”昌北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通过减租减息,削弱了农村封建剥削势力,调整了农民与地主、债主之间的关系,广大农民的生活得以改善,并从经济上和政治上翻了身,密切了党与群众的关系。减租减息以前,占有大量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地主富农对农民的剥削是极其残酷的。实行减租减息以后,农民的负担减轻多了,并且从减租减息中获得了很多的实际利益,生活普遍有了改善。同改善生活相伴随的,便是广大农民政治上的翻身。特别是通过减租减息,打掉了地主阶级的威风,树立了农民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组织了各种群众团体,例如工、农、青、妇、儿童等抗日团体,改造了旧政权,广大农民的腰杆子硬了,他们在政治上从几千年来的封建压迫下解放了出来。
其二,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了民用军需,为夺取抗战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由于减租减息斗争保障了佃农的佃权,降低了租率,减轻了农村的高利贷剥削,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生产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大量荒地的开垦,耕地面积的扩大,Z棉产量的增加以及晒盐、榨油、纺织、制鞋等工商业的快速发展。这为更好地开展抗日战争创造了物质条件。
其三,农民群众积极参军参战,参加各项抗日活动,有力地保卫、巩固了抗日根据地,推动了抗日战争的发展。农民群众生活改善和政治上的翻身,大大促进了其抗日积极性。除参加正规部队之外,很多青年参加了昌邑县抗日自卫团以及农救会、青救会、妇救会、职救会等抗日救亡组织,站岗放哨、传递情报、支援前线、捉拿汉奸,热火朝天地开展抗日活动。党领导的人民抗日武装,实际上就是穿上军衣的农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正是以广大农民为主的人民战争的胜利。
其四,团结了各个阶层,发展和巩固了根据地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行减租减息之后,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同时也照顾到地主富农的利益,这使大部分地主富农深受感动,愿意站在人民一边一道抗日,一些外逃的地主也陆续回来,参加抗战阵营。对于地主阶级中的不同派别,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反对其封建顽固的部分(如大地主),团结其抗日的部分(如开明的中小地主)[3]。对于富农,在改善雇工生活的条件下,还鼓励其进行资本主义经营。这就使那些不反对抗日的地主和资本家保持了一定的地位,保障了相应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各阶级、各阶层的关系,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加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巩固了抗日根据地。
四、减租减息运动的历史经验
昌北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从1942年7月开始到1946年中共中央发出“五四指示”为止,前后约四年时间,其过程迂回曲折,方式多样,成绩显著,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第一,实行减租减息,不能靠行政命令,不能包办代替,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农民群众,让群众自己解放自己。在减租减息实行初期,很多干部主要靠行政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富农对减租减息一般是抗拒的,农民一般是观望的,因此未能真正贯彻,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很普遍。根据地开展的减租减息运动之所以发展迟缓,正是由于没有充分发动群众斗争的结果。
第二,在减租减息过程中,必须教育干部群众把阶级利益和民族利益正确结合起来,及时纠正“左”、右两种倾向,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减租减息的实践证明,抱右的观点不去充分发动群众是不对的,但以“左”的思想去发动群众同样是错误的,甚至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在群众发动起来以后,特别要注意防止和纠正这种“左”的倾向,比如不能过于压低租额、无原则地退租、违反政策无原则地调剂土地、为解决问题打地主等。减租减息的实践证明,只有既防右又防“左”,才能领导群众运动健康发展。
第三,实行减租减息,必须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政策,灵活执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租佃关系和借贷关系极其复杂。就地租来讲,有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劳役地租三种形式;就租佃来讲,可分为租耕、伙种两大类。地主中可分为开明地主、一般地主、顽固地主,佃农中也有佃贫、佃中、佃富等不同阶层。由于佃农中不同阶层的经济地位不同,地主对他们的态度也不同。借贷关系也是这样,高利贷的名目更加繁多[4]。在不同的地区,因情况不同,采取的工作方法和斗争方式也有所区别,必须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昌北抗日根据地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正确态度,因此从减租减息的整个过程来看,进行得比较顺利,出现的问题较少。
第四,实行减租减息,必须与发展农业生产、支援革命斗争相结合,以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减租减息是加强抗日根据地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并不是孤立的,因此必须把它和其他工作尤其是生产紧密结合起来,注意把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生产上来。当时,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昌北抗日根据地还成立了“生产委员会”“抗日互济会”“义务代耕队”等各种互助合作组织。同时,还加强了金融管理,明令禁止在根据地使用伪币,确保共产党领导的北海银行的货币流通使用,以低息或免息的方式向农民贷款(或贷种),帮助群众发展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实践证明,把减租减息和发展农业生产等工作结合起来,有力地支援了抗日战争。
参考文献:
[1]中共昌邑县委史志办公室.中共昌邑县历史简编(1921-1949)[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
[2]山东省昌邑县志编纂委员会.昌邑县志[M].内部发行,1987.
[3]朱玉湘.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J].文史哲,1981(3).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篇4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BOT;套牢问题
一、前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最早于1984年由土耳其总理奥热扎尔提出,我国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BOT项目融资模式,目前主要应用于交通、能源、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BOT项目融资模式中,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将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交给由投资企业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经营权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项目的套牢问题不同于传统产权关系的套牢问题,国内很多文献对BOT项目融资的特许期和定价机制进行研究,但对项目融资过程中的套牢问题和协议设计的研究较少。本文对BOT项目套牢问题进行分析,介绍了BOT项目套牢问题产生的机理,讨论了项目公司的是否降低项目建设投入的决策,分析了产品购买方的套牢行为,并得出结论。
二、BOT项目套牢问题分析
Hart认为契约签订时双方事前不能预知未来所有的或然状态,同时难以向第三方证实这些或然状态,因此双方事前签订的合同是不完全的。当相关或然状态可证实后,双方可能对初始契约进行再谈判,此时当事人已经履约投入了相应的专用性资产,导致再谈判过程中一方利用另一方被锁定的效应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套牢另一方,攫取专用性资产形成的可占用性准租。当事人预见到被套牢的情况会减少事前的专用性投资,从而导致契约的最优效率不能实现。为了激励参与方的投资积极性,事前将产权分配给投资重要的一方,提高其在再谈判过程中的外部选择权和谈判力,投资较重的一方获得更多的投资剩余,减少了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的扭曲。
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以资金和专有技术等作为项目的初始投入,项目公司的投入具有不同程度的专用性,被称为专用性投资,一旦项目建设完成,项目公司就失去了项目产品价格的谈判优势。产品购买方掌握了项目产品价格谈判的主动权,只要项目产品的价格高于其边际运营成本,项目公司都会继续经营项目,但不能实现预期的利润目标。这种具有“可剥夺性”的预期利润就成为“可占用租金”,租金的可占用性来源于契约的不完全性。项目公司投入的资金和技术的大小通过项目的建设成本反映,当建设完成项目后,一旦产品购买方(政府的事业性公司)降低项目产品的购买价格,项目公司的部分收益将被套牢。项目公司预知到产品购买方的套牢行为,事前减少项目建设投入的努力程度。项目和项目产品的质量同项目公司的努力程度成正比例关系,当项目公司降低努力程度时,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且项目产品质量也会下降,导致项目的社会效益遭受损失。因此,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会分配给项目公司更多的权益比例,减少事前专用性投资的激励的扭曲。BOT项目中,项目公司是项目的投资方,特许期内项目的收益全部属于项目公司,产权大小由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占项目生命周期的比例大小决定。在项目的特许期一定时,项目公司为了避免事后被产品购买方套牢,通过更多的权益比例增大其在再谈判过程中的套牢收益的分配额和外部选择收益。政府会对项目公司的努力程度进行监督,防止项目公司事前投入的不足,当政府监督有效时,将会产生事前不努力导致的事后特许权协议的再谈判。
三、项目公司的决策分析
BOT项目中,投资者组建项目公司的负责项目建设和经营,项目公司通过特许期内对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回收其投资成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无偿地将项目移交给政府。BOT项目的生命周期如图1所示。
政府与项目公司在t0时刻签订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按照特许权协议的要求建设项目,项目在t1时刻建设完成,在t2时刻进行移交。项目公司是营利性组织,其目标是最大化项目经营期的经济收益,项目的经济收益为项目产品的收入减去其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则项目经营期的经济收益函数如下所示:
E=-k+■[PQt-cQt]e-?酌tdt(1)
其中,项目的建设成本为k,经营成本为c,时间折现因子为?酌。t时刻项目产量为Qt,项目产品的价格为P。
参照Laffont和Tirole(1993)的观点,政府具有行政性和利益性。其目标是最大化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剩余减去社会成本和政府转移支付的差值,BOT项目的社会效益函数如公式(2)所示。
G=-(1+?姿)k+■[S(Qt)-cQt-?姿Tt]e-?酌tdt(2)
其中,Tt为项目在t时刻政府的转移支付;?姿是社会公共基金的影子成本,反映了政府的经济干预。?籽Tt反映了转移支付的社会成本;S(Qt)为项目的消费者获得的瞬间总盈余,项目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P=S′(Qt),政府通过提高消费者剩余增加项目的社会效益。
当项目公司预知产品购买方的套牢行为时,事前会减少项目的资金和技术投入的努力程度,在不违背特许权协议的前提下改变项目的自然属性和项目的运营状态,导致项目的社会效益受损,因此,政府需要对项目公司建设投入的努力程度进行监督。若项目公司降低努力程度,当政府监督有效时,将会产生特许权协议的再谈判,对项目收益重新分配。
设政府的监督成本为s,政府监督的效用函数为u(s),其大小是双方再谈判时收益分配的依据。项目公司的努力程度为?籽(s),?籽(s)∈(0,1],且?籽′(s)>0,?籽″(s)
Es=-?籽(s)k+■[PQt-cQt]e-?酌tdt(3)
Gs=-(1+?姿)?籽(s)k-s+■[?籽(s)S(Qt)-cQt-?姿Tt]e-?酌tdt(4)
当项目公司降低建设投入的努力程度时,项目公司的投入的建设成本为?籽(s)k,而通过项目产品获得的收入不变,因此有Es>E。由Es>E可知项目公司降低项目建设投入的努力程度能获得更多收益,项目公司通过降低项目建设投入的努力程度获得的收益为?驻R=Es-E。将项目公司的收益函数对政府的监督成本求导可得?坠Es/?坠s=-k?籽′(s)-?籽′(s)■cQte-?酌tdt,由于?籽′(s)>0,则?坠Es/?坠s
若项目公司降低项目建设投入的努力程度,当政府监督有效时,政府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通过再谈判对项目收益重新分配,采取有助于解决项目公司努力程度降低的行为。此时,项目公司追加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进一步完善项目的建设,使项目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保证项目产品质量。设项目公司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的成本为cn,当■(p-c)Qte-?酌tdt-cn>?驻R且G-Gs
四、产品购买方的套牢行为分析
项目产品的购买方一般是政府的事业部门(事业性公司),通常是项目产品的垄断需求方,由于事前签订的特许权协议的不完全性,产品购买方可能通过项目产品价格的再谈判套牢项目公司。政府作为特许权的授予者和项目的监管者,不参与项目收益的分配,产品购买方通过谈判获得的套牢收益的最终受益者是广大消费者,产品购买方的目标是最大化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公司运营BOT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化其经济收益。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失去了项目产品价格谈判的优势。产品购买方掌握了再谈判的主动权,产品购买方通过对产品价格的再谈判对项目收益进行重新分配。政府为了提高特许权协议的实现效率,在事前将产权更多地分配给项目公司,提高其在再谈判过程中的外部选择权和谈判力,减少项目公司事前投资激励的不足。设特许权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的权益比例为?琢,?琢∈(0,1),产品购买方采取套牢行为时项目产品的价格为P*1,且P*1
E*1=-k+■[P*1Qt-cQt]e-?酌tdt(5)
B*1=G+?驻R1(6)
设项目公司和产品购买方外部选择的收益分别为Re,Rg,双方进一步完善特许权协议的缔约成本为c*。由于事前特许权协议规定了项目公司的权益比例,增大了其外部选择收益,因此,项目公司采取外部选择时的最终收益为(1+?琢)Re。当产品购买方套牢项目公司时,在BOT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产品价格再谈判过程中可能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双方采取有助于解决套牢问题的行为,对项目收益进行重新分配,进一步完善特许权协议,使得项目的社会效益最好。第二种情况是双方重新缔造特许权协议,但没有采取有助于解决套牢问题的行为,这种情况是双方的次优选择。第三种情况是未能重新缔造特许权协议,双方都采取外部选择,产品购买方和项目公司的合作停止。当E*1>(1+?琢)Re且B*1>Re时,项目公司和产品购买方参与再谈判的收益都大于其外部选择的收益,双方愿意采取有助于解决套牢问题的行为,进一步完善特许权协议,通过重新设定项目产品的价格对于项目收益进行分配,后文将会进一步讨论项目产品的价格的确定;当E*1>(1+?琢)Re且B*1
若双方采取有助于解决套牢问题的行为,在再谈判过程中,项目公司的收益为项目的经济收益和产品价格再谈判时被套牢收益分配额,产品购买方的收益为采取套牢行为的收益。项目公司参与再谈判的成本为缔约成本,产品购买方的成本为再谈判按权益比例分配给项目公司的套牢收益和缔约成本,因此,重新缔约时项目公司和产品购买方的收益如公式(7)和(8)所示。
E1=E*1+?琢?驻R1-c*(7)
B1=B*1-?琢?驻R1-c*=G+(1-?琢)?驻R1-c*(8)
项目公司的收益与事前约定的权益比例成正比例变化,产品购买方的收益与项目公司的权益比例成反比例变化,因此,通过事前的特许权协议将更多的权益比例分配给项目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项目公司被套牢的风险。由P*1
五、结论
BOT项目融资模式中,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产品购买方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通过降低项目产品的价格套牢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事前预知到产品购买方的套牢行为会降低项目建设投入的努力程度,导致项目投资不足,政府为了激励项目公司的投资积极性,增大项目公司的权益比例。同时,政府需要对项目公司建设投入的努力程度进行监督,政府监督有效时,双方会对项目公司努力程度降低的问题进行再谈判,当项目公司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的经济收益大于其通过降低努力程度获得的收益,且项目损失的社会效益能够通过再谈判分配的收益得到补偿时,双方将重新签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的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的收益与事前约定的权益比例成正比例变化,产品购买方的收益与项目公司的权益比例成反比例变化,因此,特许权协议约定的权益比例能够减少产项目公司被套牢的风险,项目公司在再谈判过程中的决策行为受事前建设投入的努力程度的影响。
本文利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了项目公司的努力程度对BOT项目套牢问题的影响,但关于特许协议中除了努力程度和技术投入外的套牢问题仍需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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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聂辉华.契约不完全一定导致投资无效率吗?——一个带有不对称信息的敲竹杠模型.经济研究,2008,(2):132-143.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篇5
关键词官方发展援助战略政策组织管理有效性
瑞典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的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瑞典传教士在非洲的活动。战后瑞典的官方发展援助(Officialdevelopmentassistance,ODA)是1952年在瑞典对最不发达地区技术援助中央委员会(CentralCommitteeforSwedishTechnicalAssistancetoLessDevelopedAreas)的支持下开始的。1962年,议会批准了一项政府议案,将瑞典的发展援助目标界定为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之后,瑞典发展援助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扩展为扶贫、保护人权、正义、平等和主事权。
瑞典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DAC)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瑞典一直积极倡导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从1975年开始,其每年援助额占GNI的比率就超过了联合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5期国所要求的0.7%的目标,2009年则达到了1.12%,在DAC国家中排名第一。瑞典在对外援助方面的诸多做法和行为使其成为国际发展援助的典范。特别是近年来采取的结果导向型和项目导向型援助方式既提高了瑞典的援助有效性,也为其他国家的对外援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瑞典对外援助战略及政策
作为OECD/DAC的成员国之一,瑞典对外援助的战略和政策基本是在遵循DAC的相关准则和协议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的。近年来,瑞典不断改革其对外援助体系,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对外援助战略和政策。
(一)对外援助战略
一般而言,一国对外援助战略的制定需遵循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各援助国之间的共同协议,在此基础上与该国整体的政治和经济目标相结合。瑞典的对外援助战略既与削减贫困、环境和气候变化及人类健康等全球共同的挑战相关,又融合了其自身的战略目标。
1.对外援助与全球减贫和欧盟东扩相结合
瑞典发展合作战略的出发点即削减贫困。近年来瑞典增加了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国家援助,这提高了瑞典对贫穷国家的援助比例,也与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减少贫困的承诺相一致。瑞典对欧洲地区的援助是DAC平均数的两倍――反映了瑞典对欧洲地区援助的优先考虑,也反映了瑞典扩大在欧盟中的影响力的外交目的。
2.增加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环境和气候变化不仅是瑞典政府发展援助优先考虑的问题,也是其确定的六个“全球性挑战”(即压迫、经济隔离、气候变化和环境影响、移民、传染病和其他健康威胁以及冲突和动荡的局势)之一。瑞典政府在2007年就制定了《气候变化与发展的国际任务》f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ClimateChangeandDevelopment,ICC。2009年瑞典接替捷克成为欧盟轮值主席后,瑞典又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轮值主席任期内的工作重点,并承诺到2022年欧盟将在全球协议框架内减排30%。
在财政支持方面,虽然2007年瑞典对环境方面的特定援助占瑞典官方发展援助的仅3%;但是,官方发展援助数据表明,瑞典一半多的援助均一定程度上是以环境的可持续性为目标的。为了实现对环境问题的承诺――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瑞典已经决定在2009-2011年将其援助预算中的40亿克朗(482百万美元)用于气候变化。资金将主要通过多边行动支付,但其中11亿克朗(132百万美元)通过瑞典双边合作支付。
3.强调受援国的能力建设
瑞典认为能力建设(capacitydevelopment)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因此多年来其一直积极支持受援国的能力建设。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Sida,SwedishIntema-tionalDevelopmentCooperationAgency)关于能力建设的政策表示,能力建设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援国最终不再需要发展合作。该政策旨在增加Sida对所有项目中有关国家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援助。
(二)对外援助政策
1.加强与民间团体和私人部门的合作
瑞典积极支持本国和受援国的民间团体组织(Civilsocietyorganisation,CSOs)的发展,与它们建立了牢固的伙伴关系并积极与它们对话。在瑞典国内,CSOs在发展教育项目和支持瑞典政府解释《全球发展政策》的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受援国,瑞典在发展合作计划中针对CSOs的作用制定了一项新的政策,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多元化的民间团体,以从各个方面削减贫困。
瑞典政府把鼓励私人部门发展作为促进受援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载体。私人部门的积极介入通常有利于创造一个可持续的援助模式,因此发展援助委员会(DAC)也积极支持这种行动。
2.减少政策的复杂性
为了减少政策的复杂性,现在瑞典外交部(MinistryforForeignAffaim,MFA)和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SwedishInternationalDevelopmentCooperationAgency,Sida)之间已经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分工,外交部计划2011年制定12项新的主要政策以逐步取代所有现有的部门和专题政策。
(三)对外援助政策的一致性
瑞典强调建立政策一致性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并于2003年实施了《责任共担:瑞典全球发展政策》(SharedResponsibility:Swe,den’sPolicyforGlobalDevelopment)。《瑞典全球发展政策》将政策的一致性置于瑞典发展合作方式的核心,并使瑞典跻身于承诺保持政策一致性的援助国的领导地位。
尽管瑞典的发展政策一致性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但在协调机制,监督、分析和报告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首先,政策目标数量太多且这些目标之间没有任何的优先性和等级性;其次,没有系统性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再者,缺少监督和报告援助进程的框架;最后,MFA缺少必需的人力资源以保证正式和非正式的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转。
2008年,瑞典政府决定采取
措施弥补政策一致性中的不足。瑞典重新制定了一个更有针对性、更实际的文件――《全球性挑战――我们的责任》(GlobalChallenges-OurResponsibility)。《全球性挑战》进一步强调了在实现政策一致性中政府的整体责任,并提出要改善监督和报告框架,在此指导下,瑞典制定了实现发展政策一致性的新方法:一是减少目标的数量(从50多减少到18个)并对其进行精确的定义;引进有时间约束的测量指标来评估每个目标的进展;确定了6个跨部门的优先领域或全球性的挑战,取代了原来在《全球发展政策》中的11个领域的国家政策。二是MFA为每个全球性的挑战建立一个工作团队以增加政府间的沟通;同时,MFA开始使用“瑞典团队”(“TeamSweden”)理念来推动瑞典各个援助主体的一致性。三是MFA和Sida积极鼓励来自受援国的关于瑞典政策和行动一致性的评价和反馈。
二、瑞典对外援助概况
在发展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中,瑞典的对外援助总量并不突出,但以国民收入中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比例来衡量,瑞典则是最慷慨的援助国。近年来,瑞典的对外援助总量和对外援助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总体上都在不断上升,成为国际发展援助的典范。
(一)对外援助总量
瑞典一直积极倡导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在发展援助委员会起到关键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全球经济衰退、发展与合作预算承受巨大压力的现状下更为突出。近年来,瑞典的官方发展援助净额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仅在2001年和2009年略有下降(见图1)。瑞典2008年的官方发展援助净额达47.3亿美元,为其历史最高援助额,该年援助净额同比增长约9%,位居当年DAC援助国第八位。
尽管从援助净额来看,瑞典在DAC成员国中并不突出(2009年其援助额仅占DAC总援助额的3.8%,占援助总额首位的美国的15.8%),但以国民收入中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比例来衡量,瑞典则是最慷慨的援助国。瑞典是对外援助额超过联合国国民总收入指标0.7%的五个DAC成员国[瑞典(1.12%)、挪威(1.06%)、卢森堡(1.04%)、丹麦(0,88%)和荷兰(0,82%)]之一。从图2可以看出,2000-2009年,瑞典官方发展援助比例一直在联合国0.7%的目标之上,2009年更是高达1.12%,居DAC各成员国之首。与DAC成员国平均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增长缓慢的状况相比,瑞典这一比例除少数年份有小幅下降外,大部分年份都保持了稳步增长。特别是金融危机期间,DAC成员国的占比普遍出现下降趋势,而瑞典占比则保持了持续增长。而且,瑞典对此还引入了本国指标――将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提高至1%。从2006年开始,这项指标达到1.02%。尽管在2007年和2008年有所下降,但2009年和2010年瑞典均实现了这一目标,分别为1.12%和1.01%。
(二)对外援助分配
对外援助的分配情况能够体现一国官方发展援助的基本特征和政策导向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瑞典的对外援助分配可以从地域分配、部门分配和渠道分配三个主要方面来分析。
1.地域分配
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接受了瑞典的大部分援助,如图3所示,2009年,瑞典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援助额为8.89亿美元,约占援助总额的三分之一(不包括未指定地区的援助额)。Sida前十个受援国的七个都在这一地区(见表1)。此外,从表1和图3可以看出,瑞典对冲突和冲突后国家如阿富汗、巴勒斯坦、苏丹等国家的援助占有较大比重;对欧洲的援助也较突出,约为援助总额的6%。
2007年,瑞典制定新的受援国名单,计划在三年内将援助国家从67个减少到33个,以集中其援助资源。在选择受援国时瑞典主要考虑该国的贫困程度、民主进程以及是否能和瑞典成为互惠伙伴等条件。在瑞典新的援助计划中,中国和越南位于停止援助的国家之列。继续接受瑞典援助的33个国家可分为三类:一类为亚、非、拉的12个国家,瑞典将对其实施长期援助;第二类为非洲、亚洲、中东和拉美的12个国家,这些国家或是战乱国家或刚刚结束战乱;第三类为东欧国家,瑞典希望通过援助加深合作,以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三类国家名单见附表)。
2.部门分配
2009年,社会基础建设和服务是瑞典最大的援助类别,占其双边援助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政府和民间团体又是最大的子类别,约为这一类别援助总额的60%。人道主义援助是瑞典对外援助的第二大类别,占援助总额的12%,主要包括危机应对和重建救济,反映了瑞典增加对冲突和冲突后国家援助的政策。难民援助为瑞典援助的第三大类别,总额为3.07亿美元,占援助总额的10%,充分体现了瑞典在千年发展目标中减贫的承诺。此外,瑞典一直强调与民间团体和私人部门的合作,因此,对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在瑞典援助额中也占较大的比重。
近年来,瑞典政府提出了三个主要的援助议题:一是民主和人权;二是环境和气候;三是男女平等和女性在发展中的地位。这些都属于跨部门的交叉领域,瑞典已经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这三个领域。目前,瑞典对环境的援助比例还不高,但对环境的关注将成为瑞典双边援助计划的主流,并占一半以上的比例。男女平等既是人道主义援助的重要方面也是其他部门的优先事宜。2007年瑞典88%的援助都和男女平等有关。
(三)对外援助渠道
图5显示了瑞典双边和多边援助的分配情况。在瑞典的援助总额中,双边援助一直是其主要的援助渠道,近三分之二的官方发展援助是双边的。2000-2009年,瑞典的双边和多边援助净额都在不断增长,但双边和多边援助的分配比例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例如,2000年,瑞典的双边援助额为12.4亿美元,占援助净额的69%;而2009年,其双边援助净额为近30亿美元,占援助净额的66.2%,两者相差不大。
2007年,瑞典援助了50多个不同的多边组织,这些多边组织凭借与瑞典援助优先事宜的相关性和其有效性每年获得2400万美元的援助。从图6可以看出瑞典多边援助的分配情况。瑞典是联合国几个主要机构最大的援助国之一。2009年,联合国接受了瑞典38%的多边援助,占瑞典官方发展援助净额的12.7%,为发展援助委员会平均援助水平的两倍。在联合国系统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UNDP)、联合国难民署(UNHighCommissioner
forRefugees,UNHCR)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tedNationsChildren’sFund,UNICEF)是三个最大的受益者。2009年,瑞典对世界银行(WorldBankgroup)和欧盟的援助各占其多边官方发展援助的23%和19%,分别为其官方发展援助净额的7.8%和6.5%。同时,区域发展银行也占到瑞典多边官方发展援助的11%,非洲发展银行是其中最大的受益者。
三、瑞典对外援助组织及管理
援助目标不同,各国的援助管理体制也不同。瑞典官方发展援助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外交部,外交部管理四个实施发展合作政策的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近年来,瑞典外交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更好地开展对外援助,提高援助效果。
(一)对外援助组织机构及其变革
瑞典的政府模式是以管理一系列机构的部门为基础的。理论上,部门制定政策,机构执行政策,机构通过年度拨款文件和具体的政府决策被部门管理。瑞典关于全球发展合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和决策机构是外交部(MFA),对外援助的资金也由外交部统一管理。外交部(MFA)管理四个实施发展援助的机构,它们是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Sida)、瑞典发展评估委员会(SweshAgencyforDevelopmem
Evaluation,SADEV)、北欧非洲机构和FolkeBemadotte学会。其中最大的机构是Sida。外交部将援助总额的三分之二交由Sida,由其具体负责援助项目的选择与执行,主要用于瑞典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援助。余下的三分之一援助总额,由外交部负责,主要用于执行其他的双边或多边协议,通过联合国的各个署拨给世界银行、发展银行以及欧盟的发展合作预算等。此外还有部分交由其他一些非官方组织如出口信用担保委员会、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tockholmEnvironmentInstitute,SEI)支配。
MFA2006年实现了重组。现在由一名部长(DirectorGeneral)全面负责国际发展合作,以前这由一名副部长(deputydirectorgeneral)负责。国际发展合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边发展合作;二是发展合作的管理与方法;三是发展政策。MFA还建立了一个由12个独立专家组成的发展政策委员会(DevelopmentPolicyCouncil)为其重点优先政策和一致性问题提出建议,以取代原来的发展事务专家组(Ex,pertGroup0nDevelopmentIs―sues)。2009年MFA的新结构开始运行。
2008年末,Sida也进行了重组。Sida的新结构有三个支柱:政策、运行和管理。运行部分负责战略和实施,包括主题小组、国家小组和地区小组。政策和管理部分为运行部分提供特定的技能和支持。Sida正在建立一系列的员工网络,以将不同部门和支柱的员工联系起来。运行部分的员工必须参加至少一个由政策和管理支柱举行的主题员工网络。总部长也建立了一个由所有部门的部长组成的战略管理小组(StrategicManagementGroup)和一个由Sida管理团队的五个最高级成员组成的运行领导小组(OperationalLeadershipGroup)。一个咨询委员会(AdvisoryCouncil)取代了Sida的董事会。
(二)对外援助管理
1.采取项目导向型(Pro―gramme-Basedl援助方式
在双边援助的方式方面,瑞典近年来改变了以往以物资援助为主的方式,而大多采用项目援助(projectsupport/programmesupport)的方式。项目援助是指对外援助采取援助受援国拥有的具体的项目(如减贫)的方式,可以通过直接拨付资金或实物援助的方式。被援助项目可能是国家层面的,也可能是部门层面或组织层面的。当被援助项目是指定某一个特定部门(如农业部门、教育部门或交通部门等)时,就是部门项目援助的方式。常规预算援助则是采取现金援助或实物援助的方式,并不指定特定的部门和项目。目前项目援助约占瑞典双边援助总额的一半。项目援助占Sida预算的比例由2005年的11.4%增加到2007年的13.6%;而常规预算援助(generalbudgetsupport,GBS)和部门项目援助(sectorprogrammesupport)则从2005年一直稳定地保持在5%的比例。2008年OECD的调查指出,瑞典对55个国家的援助总额中的44%都用在了常规项目中。因此,瑞典在《项目导向型方法的指导准则》中明确表示,将会提高项目援助的比例。
2.推行结果导向型(resuits-basedmanagement)管理
2007年,政府将结果导向型管理列为首要优先事宜。为了实施结果导向型管理,瑞典最近已经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新方案。就项目层面,Sida已经建立了一个质量保证委员会对每一个1亿克朗(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进行结果导向型审查;Sida新的三年运行计划也要求每年审查项目进程,而不仅仅是做一个最终的报告。通过审查使管理团队分辨出项目的哪些方面可能脱离正轨及其原因,哪些地方指标不恰当及其补救方法。在国家和部门层面,Sida提出了一个国家报告模型,由国家团队确定国家和部门层面衡量进步的指标,并每年对其进行监督。在个人层面,Sida为个人和小组制定了结果目标并将其与共同目标相联系,以将个体员工激励与组织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
针对目标分配人力资源是结果导向型管理的核心部分。为了实施新的优先事宜,MFA和Sida都需要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用来保证员工拥有适合的技能和经验。瑞典招募了很多国家项目官员,他们在瑞典双边发展合作方面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所有实施瑞典发展合作项目的人员将都需要接受项目导向型援助方式和结果导向型管理的培训。
3.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
2006年,瑞典建立了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发展评估委员会(SADEV),以对瑞典的双边和多边发展合作进行评估。SADEV正与Sida、其他DAC成员国以及受援国的评估部门进行日益紧密的合作。但是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机制保证政府、MFA或Sida在SADEV的评估结果下行动,这使SADEV的效力受到影响。为此,瑞典正在建立一个回应SADEV的评估结果的机制。
4.增加对海外管理机构的授权
现在大部分国家倾向于将部
分援助决策权授予海外办事处,以利于加强与受援国的发展伙伴关系,改善与其他援助国的协调。瑞典1995年开始将援助开发署(Sida)的驻外代表处与使馆合并,目前在34个受援国设有代表处,并将拨款权授予更多的当地部门。在多数情况下,一旦与总部的合作战略和全部援助额达成一致,大使或地区部长(countrydirector)有权同意最高5000万克朗(750万美元)的资金拨付;高于5000万克朗时,由位于总部的Sida各部门的领导决定;高于2亿克朗(3000万美元)时由Sida的部长决定。瑞典也试图通过向当地配置更多员工实现分权。但是,近年来无论是MFA还是Sida雇佣的当地员工的比例均没有显著的提高。
四、瑞典对外援助有效性评价
瑞典对援助有效性议程作出了明确的承诺。2006年到2009年政府的预算文件全都提及援助有效性议程,明确地指出了《巴黎宣言》的目标和指标;2008和2009年的政府预算文件中还包括了来自两项监督调查的结果。瑞典减少了援助国家和援助部门的数量、改善评估体系、实施了项目导向型援助方式和结果导向型管理,并对员工进行各方面培训等等,这些措施的确提高了瑞典援助的有效性。
(一)援助有效性的进展
截至2007年,瑞典已经达到了三个目标:其一,所有的瑞典援助都是无条件的;其二,一半以上的援助使用了国家采购体系;其三,一半多的援助通过受援国的公共财政管理(Publicfinancialmanagement,PFM)系统进行。瑞典增加了与受援国的优先政策相一致的援助比例以及共同实施分析工作的援助比例。瑞典已经开始减少使用平行的执行机构(parallelimplementationunits,PIUs),而且增加了援助的可预测性。瑞典也承诺更集中地使用援助并在受援国之间更好地分配人员。它合理地缩减了援助的国家数量和在每个国家的援助部门的数量,并表示一旦有可能,Sida所有的发展合作都将项目化。瑞典通过援助国之间更好的分工积极促进了更有效的援助,减少了合作国的交易成本。同时,瑞典倡导建立一个更兼容的援助协调系统,并已成为制定援助的行为准则和援助政策的重要力量。
(二)援助有效性的不足
虽然瑞典在援助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OECD/DAC2008年的同行评议指出,2005-2007年,从全球来看,瑞典实际上减少了援助的共同安排和联合开展任务的比重。而且,尽管瑞典一半多的技术合作是与其他援助国共同进行的,但要完成欧盟2010年共同推进所有技术合作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
其次,虽然瑞典通过提供三年的指示性计划增加了它的一般预算援助(GBS)的可预测性,但是援助拨款仍然需要每年批复。瑞典经常在它的一般预算援助拨款中使用可变和不可变部分。只有在联合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MoU)中共同同意的原则被尊重和满足的前提条件下,所谓的“不可变部分”才会被拨付。瑞典是唯一一个采取这种措施的援助国,这就使得瑞典的发展合作比其他援助国更难预测。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1篇6
9月21日,北京市奥运期间实行的单双号限行正式取消,人们关于这一政策是否实行下去的疑问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但人们对这一政策的关注和讨论并没有停止。而《新京报》披露的相关调查也已经表明,如要长期实施单双号限行,有车族受损权益的补偿及公共运输能力和质量将是市民关注的焦点。
人们的担心是有其道理且十分必要的,因为每名车主都按每年365天的时间交纳了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却只能享受180多天的行车服务,对于多交的费用,车主有要求补偿的权利。并且,与私车和公务车的使用相向而行的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质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私家车和公务车的使用率,如若在实施单双号长期限行的同时,公共交通的服务没能紧密跟上,私家车和公务车的使用极有可能通过购买双车的方式再次出现井喷,从而使得城市交通压力雪上加霜。
所以,单双号只能暂缓城市交通的拥堵,治本之策在于从根本上减少进入城市主城区的机动车总量。然而,这一目的如何达到呢?对此,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给了我们很大启示,早在上世纪中叶,欧美发达国家的大城市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就实施了减少机动车进入主城区的策略,为此,他们大量兴建城市地铁线路,比如在巴黎环城公路以内的市区,各地铁站之间的距离都在几百米之内。巴黎市政府还在原有地铁的基础上不断延长线路,方便那些远郊居民进出巴黎市中心。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篇7
一、高速增长中的总量失衡及阶段性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8%左右的速度增长,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之后,保持了稳定高速增长,在1992年至1996年和2003年至2007年两次连续5年每年都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战后这种情况在全球只出现过四次,其中两次在中国)。在遭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下,我国经济率先重回高速增长轨道。2010年经济增长率达到10.3%,GDP总量超过39万亿元人民币,人均GDP在2.9万元人民币(约4000多美元)以上,达到了当代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水平。
在高速增长过程中,我国宏观经济总量也存在着失衡,其特点也不断发生着变化。大体上可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总量失衡分为5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改革开放始至1998年上半年,这一阶段总量失衡的方向是需求大于供给,首要的宏观政策目标是反通胀,宏观政策采取的是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是自1998年下半年起至2002年底,这期间中国经济出现了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首要宏观目标是反萧条,宏观政策采取扩张性措施,特别是扩大内需。第三阶段是2003年至2007年,在这一阶段我国经济实现了连续5年每年增长均在两位数以上的高增长,同时宏观经济失衡也出现了新特征:在出口需求保持20%以上年增长率的同时,在内需中投资领域需求大于供给,投资品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上游投入品价格上升幅度更大;在消费领域则需求不足,工业消费品过剩,特别是产能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投资与消费出现反方向失衡的条件下,总量政策目标难以选择,既难以紧缩,也难以扩张,宏观总量政策强调“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结构差异性调整,相应在宏观政策的运用上,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采取了“松紧搭配”的反方向组合,即扩张性的财政(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紧缩性的货币(稳健的货币政策)。第四阶段是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这一时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内需不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总量失衡的方向日益清晰,宏观经济选择从此前的淡化总量政策、强调结构调控,逐渐变为明确总量政策方向。不同的是,在2008年上半年,总量政策目标首要是紧缩,即通过从紧的政策实现“双防”目标:一防经济从局部过热转为全面过热,二防物价从结构性上涨转为总体上涨。但到2008年7月,伴随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内需不足更为突出,相应的宏观政策从“双防”调整为“一保一控”,即“保增长控物价”,开始强调刺激经济,到年底进一步明确为“一保一扩一调”,即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宏观政策开始全面扩张,相应的政策工具采取财政与货币双扩张的同方向组合,即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第五阶段是2010年下半年至今,我国宏观经济面临较长时期的通胀与增速放缓的双重压力,不能说发生了“滞胀”,但的确有形成“滞胀”的因素,所以宏观经济政策必须从扩张性政策加以方向性的调整。
二、现阶段我国经济总量失衡的特点
目前,我国经济已达到中等收入水平,距新兴工业化国家,即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尚有一段距离。按照我国经济增长目标,进入新世纪到2010年,按不变价格计算的GDP总量较2000年水平翻一番(这一目标在2007年已提前实现);到2022年比2010年再翻一番,即比2000年翻两番,增长4倍,总量和人均水平都达到当代上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水平,在总量上实现全面小康,在结构上基本实现工业化(若时间表不变,今后10年我国年均经济增长5%-6%就能实现这一目标);到2030年比2000年增长10倍,达到当代高收入发展中国家水平,在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等方面,按当代国际标准取得实质性赶超。由此看来,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期的我国经济,在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等发展目标之前,完全可能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至少在2022年之前,甚至到2030年之前,都有可能保持较高增长。从发展进程看,我国现阶段处在前有30年的高增长(年均9.8%左右),后有10-20年的较高增长(潜在增长率有可能达到7%-9%)可能的长达50年左右的高速增长期。
进入中等收入发展阶段也会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困扰,即因制度和技术等创新力不足,整个国民经济效率低,在低效率下形成的高速增长(泡沫经济)会拉动各类要素价格上升,使低效率的扩张难以支撑,导致泡沫破灭,整个国民经济难以从主要依靠要素投入量的扩大向主要依靠要素效率提升的竞争优势转变。此阶段,在各类要素成本大幅上升,环境治理等要求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的条件下,难以实现持续高速增长,并可能出现类似东亚泡沫和拉美陷阱等问题。
“中等收入陷阱”的威胁,可能使发展中国家的总量失衡进入“滞胀”状态。我国也必须未雨绸缪,现阶段的总量失衡的调控也必须防止“滞胀”的发生。
从总需求来看,2008年下半年开始采取的扩大内需的“一揽子”举措,从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到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总需求得以刺激。这种总需求的扩张事实上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可以刺激通胀。根据我国通胀发生的政策时延,投放的流动性大体在6至24个月逐渐体现为通胀。那么,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扩大内需政策举措形成的通胀压力,至迟会在2010年底至2012年上半年逐渐释放。关键是,扩大内需的政策在释放通胀压力之前,能否及时有效地拉动实体经济增长。如果能及时充分拉动增长,即使出现较高通胀压力,也具有加大紧缩力度有效治理通胀的条件。否则,便可能在低增长的同时出现高通胀。
从总供给看,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也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不仅从规模上极大地扩张了中国经济(GDP总量按不变价扩大了近20倍),而且发展过程中伴随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增长的效率也相应提高,从而使我国经济未来的发展具有更坚固的基础。另一方面,30多年的高速增长本身也改变了要素的供求关系,在要素有限的条件下,持续高速扩张的增长必然导致需求强劲拉升,使要素成本上升,进而使整个国民经济成本上升。问题的关键是,发展过程中效率的提升能否超越相应的成本上升。如果超越不了,从长期看就会陷入所谓“中等收人陷阱”,从短期看就会使通胀从需求拉动为主转变为需求拉动和成本推进共同作用的通胀。因此,在低效率高成本的增长中,经济既难以持续,也无法避免“滞胀”。
因而,从我国目前宏观失衡的特点来看,既面临通胀的压力,也面临增长乏力的危险。就通胀压力而言,较显著的特点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时期长,在未来2-3年中将面临通胀压力,除一系列体制性和长期发展性因素外,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扩大内需的政策将会逐渐发生作用。二是类型变化,需求对通胀的拉动作用继续较强,成本上升对通胀的推动力将会逐渐加大。三是虚拟经济的活跃会提升通胀压力和通胀预期,特别是大量过剩流动性若不能及时拉动实体经济,而是滞存于虚拟经济中,刺激投机性资产价格或金融衍生品价格上升,甚至把个别产品金融符号化,比如房价大幅上升,绿豆等价格炒作式暴涨等,都会提高通胀预期。预期的提升会加剧治理通胀的困难,还会提升加薪要求,从而增大人工要素成本,加大通胀的成本推进压力。
就增长的动力不足而言,较为显著的特点也有三方面:一是我国经济要进入新一轮高度繁荣期,尚需2-3年时间。根据经验,一轮繁荣或复苏大体要5年时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自2008年第一季度到2009年第一季度,我国经济发生了连续5个季度的增速下降,2009年第一季度降至6.2%的最低点,预计进入新一轮高度繁荣期,至少要到2013年前后,此前至多是处于复苏中或恢复性增长,这种恢复性增长具有不稳定性。二是国际金融危机并未走出,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仍将存在,甚至可能加剧。三是内需不足的矛盾短期难以克服。我国的内需不足不仅是总量失衡的突出表现,而且有其深刻的经济结构原因和体制性及社会发展失衡等多方面原因,包括投资与消费的结构性失衡、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构性失衡、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失衡、区域及城乡发展结构性失衡等等。这些失衡的根源主要在于效率低,或者说效率提升慢。要提高效率必须努力转变发展方式,而发展方式的转变关键在于技术和制度创新,创新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新阶段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
根据现阶段我国宏观经济失衡的新特点,宏观政策应相应做出调整,调整和变化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一是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调整及变化。从增长目标看,现实选择只能是“适度通胀下的有效增长”,既不应选择高通胀高增长,也不可能再现低通胀高增长,更要防止高通胀低增长。从我国发展目标的实现要求看,只要保持6%左右的增长速度,预定2022年基本实现工业化达到全面小康的目标就可实现。如果保持7%以上的速度,就会提前实现目标。因此,可以更关注增长的质量和有效性。
二是宏观经济政策组合方式的调整及变化。从前一时期“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重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意味着:一方面宏观调控已进入“择机退出”阶段,另一方面宏观政策组合方式从此前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双扩张同方向组合,重新调整为“松紧搭配”的反方向组合。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我国财政政策前后方向未变,货币政策则出现方向性变化,这与美国不同,美国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前后货币政策的方向未变,变化的是货币政策的扩张力度,而其间财政政策前后变化较大,首要调整和运用的是财政政策。
三是财政政策的力度和重点有所调整。从政策着力点看,需要从关注财政政策的扩张效应,向同时关注财政政策的风险调整。从财政支出政策看,2010年财政赤字已达9500亿,接近上年GDP总量3%这一通常所说的警戒线;政府债务方面,虽然国债规模和风险不大,但近年地方以财政担保组建的各类融资平台所形成的政府债务的风险在上升。从财政收入政策看,一方面自2003年以来连续减税,包括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取消农业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取消若干土特产税等等;另一方面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不断上升,如果再普遍减税,特别是减地方税,在经济增长速度和财税收入水平提高未明显改善,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公共财政制度建设未取得进一步推进的条件下,事实上是不现实。因此,无论是财税支出还是财政收入政策,其扩张力度的提升已面临严厉约束,在方向不变减轻力度的基础上,应当提高对财政政策风险的关注及控制,特别要关注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风险。
四是货币政策的方向性逆转。重回稳健的货币政策,实际就是回到从紧的货币政策,这符合我国现阶段总量失衡的特点。欧美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货币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是对货币的需求大,而货币供给不足,无论工商企业还是金融企业普遍存在流动性不足的困扰,所以要求宏观政策增大货币供给,更多注入流动性。我国则不然,我国的货币市场是对货币的有效需求不足,特别是由于创新力弱,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在资本金充裕、利润丰厚甚至存在垄断的条件下,难以寻找到有效的投资机会和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开发及新领域投资;而民营企业由于资本等要素市场化进程的滞后,也由于民营企业本身的财产制度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问题,难以公平有效的运用融资市场,形成有效的货币需求;再加上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出口企业有相当一批订单减少甚至停产,因而也就不存在对资金的需求。与实体经济货币需求不足同时存在的是我国居民高储蓄倾向和银行体系的稳健。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间并未接轨,在体制上形成了所谓的“防火墙”,到2009年末我国银行存贷差超过19万亿。也就是说金融体系的货币供给能力充分,不足的是实体经济对货币的有效需求,因此我国现阶段的货币政策应从强调增大货币供给,适时转向强调培育货币需求。重回“稳健的货币政策”与我国货币市场失衡的特点是相符的。稳健的货币政策,包括采取从紧的信贷和利率政策,尤其是信贷规模控制政策,将会被持续采用。需要注意的是,既然通胀压力将在较长时期存在,因而反通胀将是一个较长时期的任务,所以短期内应适度控制收紧银根的政策强度和速度。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1篇8
十一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进展评估
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受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力度较十五”时期明显加大十一五”期间,加大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构建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6年,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总理明确提出:新时期要加快实现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而环境经济政策是促进历史性转变”的关键切入点。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中都有重视环境经济政策的要求和意见。从环境财政政策来看,2006年,财政部在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首次增加了211环境保护”科目,环境保护工作首次在中央财政预算中有了专门的户头”。此外,根据十一五”重点环保工作需求,国家设立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央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等多项专项资金政策。出台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按0.015元每千瓦时补贴的政策以及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文件。环境经济政策试点探索正在快速推进湖北、江西等地开展了环境税试点,新疆开展了资源税改革试点;广东、江苏等许多地方开展了排污费改革,大部分省市进行了水价改革;从2007年开始,原国家环保总局开始选择山西、辽宁、浙江等8省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等试点。江苏、河南、河北、湖南、福建、山西、山东、江西、海南、广东等10多个省市自发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全国过半省市开始试行或试点排污权交易,其中江苏、浙江等7省市被批准为国家试点。20多个省市出台了地方绿色信贷政策,湖南、重庆、云南等地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探索等。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环保投资力度逐年加大,财政投资绩效有很大改进,特别是各环保专项资金政策对解决十一五”时期的重点环境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促进了电力行业脱硫污染治理。2008年全国排污费收入达到185.2亿元,对提高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和促进企业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环保部研究制定了349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双高”)产品名录,对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许多环境经济政策仍处于试点阶段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基本上是指导性的,多为意见”形式;许多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也多采取暂行办法”的形式,很少纳入到地方法规中。除了环境财政、排污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偿外,排污交易、流域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等仍主要处于试点阶段。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还比较低从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各政策工具发挥的作用大小来看,主要的还是靠污染物总量控制、流域限批、环境执法等行政管制手段,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仍较有限,许多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中发挥效用仍面临制度。
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建议
把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作为首要问题来抓重视编制重点专项资金使用规划,明确资金使用的时空安排重点。在维持现有环保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研究设立环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化畜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落后产能退出专项资金等,解决十二五”的重点环保问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树立基于绩效管理的观念,重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继续推进基于生态环境因素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建议从以下3个维度入手:其一,要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其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将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成效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增加生态环境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要素中的权重;其三,将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作为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争取环境税费政策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大力推进江西、湖北、湖南和甘肃省环境税试点,同时继续选择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的若干典型地区开展试点,开展环境税开征的一些前期关键问题研究,如适应环境税改革的配套政策需求、开征环境税对环保部门的影响、设计环境税征管平台等。并根据试点进展完善环境税方案,争取十二五”顺利开征环境税。新疆的资源税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进展,下一步应扩大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改革过程中要把资源开采的环境资源成本和资源稀缺性成本纳入。同时,尽快开展稀土等战略性稀缺资源的税收改革;结合双高”产品名录制定,适时调整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积极推进排污费改税试点,以解决排污费政策存在的征收不规范、征收率低、调控污染者行为力度弱以及吃排污费”等问题。在初始阶段,可重点考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征收工作,征收对象主要面向企业。结合十二五”环境问题特征,建议加强重金属排污费、畜禽养殖业排污费征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尽快下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对河南、河北、浙江、福建、辽宁、江苏等地开展的流域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草原等自然生态要素的补偿提供指导,时机成熟后,应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同时加快《生态补偿法》的立法前期研究工作。
尽快出台《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实施技术指南》,推进河南、河北、浙江、福建、辽宁、江苏等地开展的省内流域跨界生态环境补偿试点;选择淮河、新安江、辽河等流域开展跨省界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云南和安徽分别建立滇池和巢湖流域的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试点,争取十二五”跨省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试点有所突破。结合功能区划,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手段加大对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扶持力度,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实施生态优先的政绩考核体系试点。选择内蒙、江西、青海等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费和补偿金政策试点;继续加大东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等典型地区生态环境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试点。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补偿,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居民直接给予货币或实物补偿力度,推进在自然保护区边缘地带群众给予减免税赋以及采取政府援助合作等方式的政策补偿试点。建议在山西、内蒙古等地推进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恢复治理基金政策试点,在辽宁、山西等省市选择若干地区开展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金”试点,重点解决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欠账问题。#p#分页标题#e#
推进在、青海、四川、甘肃、宁夏等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金试点,并着手开展跨省级和省级区域内行政区域的草原、森林的生态环境补偿金试点;进一步提高退耕还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标准;大力推进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试点。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目前排污权交易的深入推进还缺少一些关键技术的支撑,主要包括排污权指标分配的程序和方法、初始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层面的排污交易平台、不同行业和区域之间的交易比率、点源与非点源交易技术、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等政策与排污交易的衔接等,要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抓紧制定有关排污权有偿取得实施管理办法、排污权交易监管办法、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排污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在电力行业全面推开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并适时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扩展到化工、建材、钢铁等二氧化硫排放份额比重大、监测条件较好的行业;继续推进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氮、磷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并选择长三角或者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汞等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继续完善环境定价政策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社会承受水平等因素,规范污水处理成本的构成,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结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逐步推行分区、分类、分档的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按照污染物类型以及污染程度合理分类污水处理收费对象;逐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循序渐进纳入污泥处理收费。
制定实施烟气脱硝电价政策,根据不同脱硝工艺因厂制宜,统筹考虑”,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补贴政策,建立激励清洁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加大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大力推行绿色金融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强与银行金融部门、银监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构建部门间沟通平台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向国家报送绿色信贷信息的网络数据平台。研究制定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绿色信贷行业指南,建立健全对地方环保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效果评估制度。加快推进湖南、浙江、江苏、云南、湖北等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拓展试点的行业范围和区域范围;以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较多、损害较大的行业为重点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研究拟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现场踏勘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方案,推进在江苏、上海等长三角地区以及北京、天津等地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争取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技术指南》等政策。重视绿色贸易与对外绿色投资政策的制定建议把环境保护作为出口退税商品名录、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贸易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从产品、企业、行业3个层面,综合制定并运用环境关税、基于环保目的的市场准入与准出等政策措施,从贸易环节倒逼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研究WTO(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环境保护条款,积极应对国外我国限制稀缺性矿产资源产品出口的贸易纠纷。积极参与WTO环境产品开放清单的讨论和谈判环境产品标准的制定。
实施绿色”对外投资,尽快出台《关于加强我国对外投资和援助中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指南》,提高我国海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积极推进双高”产品名录工作积极结合相关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名录。根据贸易、信贷、保险、财税、金融、产业和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中对双高”产品名录的需求,研究并出台基于税字号的双高”产品名录,直接服务于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建立基于双高”产品名录的环境经济信息库。吸纳研究院所、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名录基础数据的提供和名录的编制,建立公开的包含经济和环境数据的双高”产品的信息库,并与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实行共享。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篇9
关键词:“5・12”地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中图分类号:F813/8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020-02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市发上了历史上罕见的8.0级大地震。在美国经济可能出现衰退的国际经济背景下以及近期国内发生的严重雪灾,这次地震的发上无疑是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又一个严峻的考验。在去年防通胀、防过热“双防”背景下确立的从紧货币政策和稳健财政政策,现在显露微调的可能。如何打好“稳健财政从紧货币”这张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如何配合的问题成为影响今年我国经济走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关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的理论综述
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理论基础
凯恩斯主义认为,经济经常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不时出现膨胀或紧缩缺口,只有采取权衡性政策,才能使之接近物价稳定或充分就业水平。在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时期,财政政策的作用不明显,要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如公开市场业务卖出债券、提高再贴现率或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来抑制投资,降低总需求,从而消除膨胀缺口;在严重的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时,货币政策的作用不明显,要通过扩大支出、支持公共工程建设、降低税收等来拉动经济复苏。这就是著名的凯恩斯需求管理理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宏观经济政策应该是相机抉择性质的,这种模式对于当前的中国经济有更大的借鉴作用。而正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效的协调配合,采取不同的协调模式,才构成了宏观经济调控相机选择的主要内容。
2.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常见的配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松的财政政策和松的货币政策,即“双松”政策。当社会总需求严重不足,生产资源大量闲置,解决失业和刺激经济增长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时,适宜采取以财政政策为主的“双松”政策配合模式。
(2)紧的财政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即“双紧”政策。当社会总需求极度膨胀,社会总供给严重不足和物价大幅度攀升,抑制通货膨胀成为首要调控目标时,适宜采取“双紧”政策。
(3)紧的财政政策和松的货币政策。当政府开支过大,物价基本稳定,经济结构合理,但企业投资并不十分旺盛,经济也非过度繁荣,促进经济较快增长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目标时,适宜采用此政策配合模式。
(4)松的财政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当社会运行表现为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并存,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失衡,治理“滞胀”、刺激经济成长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首要目标时,适宜采用此政策配合模式。
除紧缩和扩张这两种情况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还可以呈现中性状态。若将中性(稳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别与上述松紧状况搭配,又可产生多种不同配合[1]。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两大政策协调的历史考察
我国理论界学者关于两大政策协调方式的历史演变阶段划分方式很多,但大致都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是从1979年到1984年。这一阶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更多着眼于影响总供给,并且以“松”为主的扩张性政策搭配出现更多。二是从1985年到1997年。该阶段财政货币政策一直采取“双紧”配合,政策协调目标就是通过紧缩性政策来控制赤字、减少发债、压缩政府开支、控制货币总投放量等。三是从1998年到2004年。1997年以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由适度从紧快速转为“双松”配合,此间两大政策协调的一个重点,是集中在为建设项目和企业共同提供流动性和信用支持方面,试图通过刺激微观主体的活力,来带动有效需求的提高。四是从2004年至今。2004年开始,中国经济形势再次发生变化,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信贷和投资增长过快、外资流入偏多等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开始出现向“双紧”过渡的趋势。两大政策协调的一个新特点,是除了共同作用于传统的经济总量目标之外,在更多的领域有了配合的创新和实践[2]。
三、“5・12”地震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目前来看,此次地震不会对国民经济造成太大冲击,但据官方数据显示此次地震灾区总人口在5000万左右,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地震波及的范围如此之大,在短期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从宏观层面来看,首先主要是对我国控制物价不利,此次大灾将推高粮食与生猪供应紧张和价格的预期。地震可能会使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中国今年前四个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较上年同期上升8.2%,其中4月份CPI较上年同期上升8.5%,徘徊于12年高点附近。4月份食品价格上涨22.1%,增速快于3月份的21.4%[3]。而四川是中国第一大猪肉生产省份和第五大粮食生产省份。地震的发生,或许会使已经很高的粮食价格水平再度向上推动,从而对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造成进一步压力。其次,可能对我国今年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造成影响。虽然目前还没有获得影响国民经济的准确数字,具体的测算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西部是我国的产粮区,这次地震对局部的影响又相当大,因此对当地的生产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灾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协调配合中的角色侧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地震对于我国宏观经济主要在对于物价水平的影响。在抗震救灾是当前第一要务的大背景下,防止CPI出现“普涨”关系到经济的平稳运行的意义更显突出。而流动性管理、维护物价稳定、稳定人民币升值趋势等多重调控目标已对货币政策形成一定牵制,因此抗震救灾、稳定物价的重心应主要落在财政政策身上。财政政策应发挥更大作用:一方面加大财政支出,加快救灾和灾后恢复,将地震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在保持财力的前提下,对部分区域或行业实行适当的税收减免,为维持物价和经济稳定买单,这样才能把缓解货币政策的压力走出目前的瓶颈,有效控制过剩流动性等总量问题。
首先,抗震救灾是当前财政政策最需发力的领域。只有迅速调拨财力、保障物资供应和人员调配才能完成要求。在救灾过程中,必须大力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加大财政支出,及时制定和部署灾后重建的一些税收优惠等。其次,四川拥有电力、天然气等优势资源,但这些相关企业的总部并不在本省,导致本地税收收入流向总部所在地政府。企业所得税政策应立即进行调整,将灾区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全部留给当地政府,以增强其自救和重建的能力。再次,防止物价上涨,特别是在防止价格上涨趋势由食品向非食品的传导中,财政政策也能起到积极作用。四川向外输出的猪肉约占全国消费的4%,地震短期内可能导致调出猪肉减少,物价水平可能会因部分商品供给的减少而抬头。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受灾地区实行区域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鼓励当地企业生产自救,又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达到抑制物价上涨的目的。最后,对中国经济增长未来可能出现的波动,财税政策也应未雨绸缪。南方雪灾和“5・12”大地震,基础设施损毁严重,灾区重建需投入大量资金,这为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提供了良机。增值税转型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政策支持。增值税转型将大大降低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升级的投入成本。
五、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控结合部重点领域的合理协调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虽然覆盖不同领域,使用不同的政策工具,但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又在某些领域存在天然的结合点,例如国债。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一个最基本的结合部。首先国债可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筹集财政资金[6]。因此,针对目前举国全力抗震救灾的形势,目前可行的政策措施,就是中央财政增发国债,用于地震灾区灾民安置和重建。近几年,中央财政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2007年末中央政府债务余额占GDP比重为20.9%。2008年,中央财政减少了赤字规模,赤字率将下降至0.7%[4]。中央财政第一季度收入实际增长远高出年度预算增长,目前赤字率和债务率保持在较低水平,表明中央政府财政状况良好,不仅可动用财力充裕,而且有较大的减税和发债空间。其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债规模的扩大或者缩小,正是财政政策实现扩张或紧缩效果的一个重要工具,而国债进入二级市场之后,由于其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则成为中央银行通过回购或逆回购方式以回收或投放基础货币的重要载体,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按照凯恩斯的观点:公开市场业务交易不仅可以改变货币数量,而且还可以改变人们对于金融当局未来政策之预期,故可以双管齐下,影响利率[5]。所以,央行可以将利率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控目标。并且自2003年之后,央行为避免通货膨胀,已经大规模发行央行票据并对基础货币投放量进行对冲,央行票据已成为货币市场的主体交易品种,成为中央银行回收流动性的主要手段。
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另一个方面,中央财政与央行相关政策相配合,应为救灾和灾后重建贷款提供利息补贴,分担灾区金融机构风险,鼓励灾区金融机构放贷。可以选择的一项政策是降低灾区金融机构营业税税率。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征收5%的营业税,和国际水平相比,中国金融机构税负明显偏重[7]。给与地震灾区金融机构降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支持灾区融机构积极参与救灾和重建,也为下一步营业税改革提供经验。
参考文献:
[1]邓子基.财政与宏观调控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54.
[2]邓子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J].当代财经,2006,(1).
[3]新华网.震灾引发经济运行三大焦点问题强震难撼从紧政策[EB/OL].news.省略/fortune/2008-05/15/content_
8174242.htm.
[4]财经网.“经济震波”加大财税政策力度支持救灾[EB/OL].省略/20080519/63589.shtml.
[5]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M].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69.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篇10
美国的“双赤字”,即巨额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是世界经济中一个令人瞩目的因素。上世纪80年代,美国同样有双赤字问题。当时,家庭储蓄和公司积累都很充足,政府大规模的赤字最终降低了国民储蓄水平,引起了贸易赤字。
目前,美国财政赤字相对不大,占GDP比重不到2%,并且正在减少,基本处于平稳的水平上。入主国会后,美国的财政状况也不会有很大不同,今后几年不会出现大的变化。费尔德斯坦认为,现在真正的问题不是双赤字,而是低国民储蓄,因为若想在低储蓄的情况下投资,就不得不从国外筹资。20世纪80年代的低储蓄是财政赤字导致的,而现在国民储蓄率低是因为家庭储蓄实际为负值。
最近几个月以来,美国房地产市场走软,储蓄率上升,2006年三季度GDP增长也有所放缓。因此,就美国短期货币政策而言,提高利率已不像几个月前那么合乎时宜。另一方面,价格数据表现不错,但几乎所有工资指数都比一年前上升了5%-6%――如果情况果真如此,很可能引起美联储不希望见到的通货膨胀。因此,目前联储采取等待和观望的立场不足为奇,这是一个恰当的选择。
费尔德斯坦为美联储和美国政府开出的一个适用更广泛的宏观经济处方是:在美国国内推行强势美元政策,在国外则使美元汇率保持在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上。这一办法的着眼点在于通货膨胀。
在实践中,美国政府除了嘴上说说“强势美元”的好处,没有做任何有助于提升美元汇率的事。布什政府一再表示,从罗伯特鲁宾(克林顿时期的美国财长)时期甚至更早时开始,美国一直受益于强势美元。这使金融市场形成了一个印象,即强势美元是美国政府的一项既定政策。由于相当一部分国家都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这让人们相信美国政府也会干预,并且正在干预。但是,干预外汇并非美国政府的政策。从克林顿时期起,美国政府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就十分微弱,而且这种干预是双向的。
费尔德斯坦真正期望美联储和美国政府做的,是澄清“强势美元”的含义。人们不一定分得清美钞和星条旗的区别――当美国人看到“美元被击垮”这样的新闻标题时,其爱国情感可能会受伤。但实际上,真正起作用的是货币的购买力。美国经济的主体是国内经济,进口额仅占美国GDP的15%左右;而人们真正关心的,还是美国的整体物价水平。所以,费尔德斯坦一直认为,应当采取某种政策将美国通胀保持在低水平,同时让美元保持较高的购买力。
“美国国内实行强势美元,在国外则实行有竞争力的美元”,这一表述也是对所谓“宣传口径”的纠正。费尔德斯坦认为,既然美国的真正目的是保持国内的低通胀,并乐于见到美元汇率的调整,那就不要用“强势美元”的声音迷惑市场。近年来,数任美国财长怎么能既说“我们希望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值”,又说“我们需要强势美元”呢?他们应该说的是:“我们希望保持美元的强购买力――就美国国内市场而言”。
在进行必要的汇率调整以减少赤字的同时,保持美元的购买力是可能做到的。因为只要美国国内保持低通胀,即使“美元被击垮”,美元购买力也不会有问题。比如,20世纪80年代时美元汇率就出现了大幅贬值,而美国国内的通货膨胀水平却很低。所以,美元贬值和美国低通胀是可以同时实现的。
追究20世纪80年代美元大幅贬值的原因,人们通常认为是1985年美国财政部推动的“广场协议”造成的。但是,美元的贸易加权价值自1985年1月就开始下跌了,而广场协议发生在当年9月。当时,相对于日元而言,美元的确大幅度贬值,但从总贸易权重的角度衡量,美元对欧洲货币的波动并不大。
费尔德斯坦说,早有学术论文指出,当本币下跌时,财政部长通常会遭到解雇。这精彩地解释了为什么财政部长们不希望看到他们的货币贬值。在“广场协议”前后任美国财长的詹姆斯贝克就经常说,“如果欧洲不振兴自己的经济,以减轻美国的贸易赤字,美元就要下跌。”他的本意并不是“我(贝克)要让美元贬值”,而是“如果贸易赤字继续扩大,市场的力量将导致美元下跌”。但他自己避免了麻烦,因为如果美元真的贬值,他就可以归咎于欧洲,而不是等着市场来向他问罪。
今天亚洲的情况有所不同。中国对市场进行了干预,超过1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就是一个证据。目前中国正准备减少干预,并允许人民币升值。问题是升值的速度。如果仅仅升值三到四个百分点的话,外汇储备的积累只会继续增加。
中国的信心正在提高,即通过扩大内需,可以允许人民币升值,即使这会造成出口下降。中国不希望被韩国或泰国占领市场。因此,很自然地,中国会对他的邻居们说:“美元对亚洲货币的贬值已不可避免,我们需要协调地完成这一过程。中国将采取行动,同时希望你们合作,不要让你们的货币相对人民币贬值。”
这就是费尔德斯坦为什么主张一个亚洲版的“广场协议”,而非美国的政策干预;不仅美国不应当干预外汇市场,中国也应当减少这种干预,并与其他亚洲国家就此保持协调。这是一个非常主张发挥市场作用的立场。
通常,关于汇率的国际合作不会产生很大效果。每一次G7峰会和其他类似的场合,美国都宣称要削减预算赤字,欧洲则说要加快增长,但实际效果很小。比如,从美国的角度来看,财政部长可以承诺一切,但他未必能够履行,因为他需要面对国会的制衡。
不过,中国、韩国、日本之间是能够合作的,因为中国对其他两国的经济都有巨大的影响。中国是加工贸易模式下的大买家和长期投资的集聚地。如果中国对他的邻居说“我们这样做吧”,那么事情就会发生。
那么,中国为什么能够成功地扩大国内需求,减少对出口导向增长的依赖?费尔德斯坦认为,中国有很多备选的政策工具去实现这一目标。其中之一是政府创造需求,如修建学校和医院,增加更多的雇员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目前中国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教育和医疗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政府可以在这些方面增加投入。中国的国民储蓄率已经超过了40%,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企业储蓄,也有家庭储蓄。如果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教育等得到改善,人们可能就不会如此大量地储蓄了。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篇11
国所强调的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内涵,是理应统领全局的“以进一步深化改革解放生产力”问题,就是在市场化、全球化、民主法治化取向下于改革“深水区”攻坚克难继续推进经济社会转轨升级问题。
以理论创新基本认识引出的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的基本政策主张,是以改革统领全局之下的“八双”和面对“两个一百年”历史任务的“五并重”。
“八双”的基本要点是:
第一,“双创”――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和大力鼓励创业。
第二,“双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促进产业优化。
第三,“双减”――加快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和大幅度地减少行政审批。
第四,“双扩”――对外开放格局和新的国际竞争局面之下,扩大中国对亚非拉的开放融和,以及适度扩大在增长方面基于质量和结构效益的“有效投资”规模。
第五,“双转”――尽快实施我国人口政策中从放开城镇体制内“一胎化”管制向逐步适当鼓励生育的转变,以及积极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向社保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置。
第六,“双进”――在国有、非国有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方面,应该是共同进步,需要摒弃那种非此即彼截然互斥的思维,在“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概念之下,完善以“共赢”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实现形式。
第七,“双到位”――促使政府、市场发挥各自应有作用,双到位地良性互动、互补和合作。这方面的分析认识,需扩展到中国势必要发展起来的第三部门,即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界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这些概念之下的一些越来越活跃的群体,应该在社会主体的互动中间发挥他们的潜力。我们非常看重国际上已高度重视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在此模式之下寻求共赢,应该是其基本的认识视角。
第八,“双配套”――尽快实施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和积极地、实质性地推进金融配套改革。
在上述基本考虑中,“双创”是发展的灵魂和先行者;“双化”是发展的动力与升级过程的催化剂;“双减”则代表着侧重于提升供给效率、优化供给结构以更好适应和引导需求结构变化的制度基础;“双扩”是力求扩大供给方面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空间;“双转”是不失时机、与时俱进地在人口政策和国有资产配置体系两大现实问题上顺应供给结构与机制的优化需要,以支持打开新局;“双进”是明确市场供给主体在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安排演进中的合理资本金构成与功能互补和共赢效应;“双到位”是要在政府与市场这一核心问题上明确相关各方的合理定位;“双配套”是对基础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财税、金融两大宏观经济政策体系,再加上行政体制,以大决心、大智慧推进新一轮势在必行的制度变革与机制升级。
“五并重”的基本内容是:
双减政策的特点范文篇12
关键词:单独二孩政策;计划生育;出生堆积;特点
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我国的人口形势也有了一定变化。首先,妇女生育率降低;其次,人口逐渐出现老龄化;第三,少年儿童人口逐渐减少。如果按照此形式发展,维持现有生育水平,少年儿童的人口比例就会出现持续降低,也必将对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产生一定影响;最后,我国的独生子女家庭也会有一定风险性。随着独生子女伤亡率的增加,失独家庭的问题逐渐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管制。且按照现有情况发展,我国的独生子女比例还会出现增多的趋势,风险性以及各种隐患就会增加[1]。
一、“单独二孩政策”的影响人群分析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我国的生育率也随之降低,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主要就是为了使出生人口数量增加,使人口的年龄以及性别结构得以优化。在我国范围内,是一项影响较大的政策,但是许多人认为此次政策调整幅度较小[2]。
首先,对:“单独家庭”(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产生的影响较大,而不影响“双独家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以及“双非家庭”(夫妻双方均不是独生子女)。在现有的计划生育中规定,双独家庭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非双独家庭则实施一孩半政策;
其次,单独二孩政策会对城市以及农村的单独家庭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多数农村地区,实行的是一孩半的政策,当第一个孩子为女孩时,就可以再生育二孩,政策调整不会对其造成影响,而政策能够影响的就是第一个孩子为男孩的单独家庭。
第三,政策调整也会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同存活孩子情况的单独家庭。但一个家庭中已经有2个孩子,就不会受到政策的影响,对于没有生育的单独家庭,调整生育政策就会对其造成影响[3]。
二、“单独二孩政策”影响生育数以及生育率的特点分析
(一)影响具有地区性特点
“单独二孩政策”在不同地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调整生育政策会在原政策较为严格的地区产生较大的影响,相反,原有政策管理越为宽松的地区影响度就会减小。例如,江苏以及四川地区,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较为严格,当政策作出调整后,解除了“单独”妇女的二胎生育限制。
(二)对城乡的影响程度分析
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有较为明显的城乡区别,在城市中,较多执行一孩政策,农村地区执行“一孩半”政策较多。
对于非农业户口而言,无论是第一个孩子为男孩还是女孩的育龄妇女,都会受到“单独二孩政策的影响,而针对农业户口而言,对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育龄妇女不构成影响。单凭这一点,”单独二孩政策“对城市的影响就较大。
此外,调整生育政策影响地区间出生人口数量的因素主要包括: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比例以及释放进度、生育潜能增量的释放比例和释放进度。计划生育政策在城镇中实施较为严格,导致城镇中独生子女比例相对较高,而“单独家庭”存量以及增量也会相应增大。从此角度来看,调整政策也会对城镇产生较大影响。但是,生育潜能释放比例是调整政策的真实反映,有生育二孩意愿的妇女才是政策调整的真正受益者[4]。据相关调查表明,在我国,已婚妇女生育意愿在城乡之间也存在差别,导致农村生育潜能存量以及增量会小于城镇,但农村的生育潜能存量以及增量的释放比例就会高于城镇。也就是说生育意愿的城乡差异使生育政策调整对程序影响的程度减小了。即使如此,在政策做出调整后,农村的影响程度还是小于城镇。
(三)生育数量的内在以外在约束对张力不同地区的影响区别
外在约束就是指生育政策对人们生育数量的影响,影响因素包含政策本身规定的生育数量以及政策执行的是否严格。内在约束就是人们对生育数量的自我约束,也就是自己本身的愿望,会直接受到意愿生育水平的直接影响。当意愿生育数量大于规定生育数量时,就会增大内在约束以及外在约束的张力,反之就会降低,甚至消失。
此外,在一些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较为严格的地区,执行力度却不一定大,也会出现超生现象,随着有较大的理论张力,但实际上却影响较小,调整生育政策也会产生较小的影响力。
(四)影响不同年龄妇女的生育率
但从生育潜能存量进行分析,政策调整对不同年龄的妇女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从生育潜能增量进行分析,也会受到年龄变化的影响,且与生育潜能存量变化极为类似。从释放比例进行分析,只有在生育潜能存量(增量)以及释放比例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将释放量真正反映出来。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当妇女年龄低于35岁时,生育潜能存量以及生育潜能增量就会大于35以上的妇女,潜能释放比例也会随之提升,因此,调整生育政策,对年龄较低的妇女更有影响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生育政策的调整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城镇以及农村地区,因此需要对生育政策调整进行正确的认识以及理解,并对计划生育政策加大重视力度以及宣传力度,对信息管理以及出生监测进行强化。
参考文献:
[1]贾玉芳.“单独二孩”政策对昆山市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潜在影响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4,22(8):514-518,525.
[2]陈志华,肖汉森,陈倩等.重庆市“单独二孩”政策背景下二孩生育意愿及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4,22(10):66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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