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范例(3篇)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范文
一、充分认识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管理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城市精细化管理,就通过建章立制、细化标准、优化流程,实现城市管理无缝隙、全覆盖、无死角。实施精细化管理是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有效整合现有城市管理力量,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提供有力保障。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塑造良好的对外形象,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的吸引力、竞争力。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为广大市民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完备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城市功能逐步完善,城市面貌明显改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城市化进程全面加快。但是,目前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规划执行落实不到位,城市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仍未真正形成,城市环境“脏、乱、差、丑”的状况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城市管理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改善城市面貌,已经成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要求,也是广大市民的强烈愿望。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提升标杆,强化措施,全民动员,积极参与,努力开创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群众参与的原则,在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的基础上,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城市管理手段,提高城市管理标准,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围绕建设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秩序井然、适宜人居现代化城市的总体目标,结合“六城同创”活动,按照“平、明、绿、美、净、齐”的要求,提高标准,细化指标,将城市管理工作标准由一般的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定性要求转向责任落实、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执法效果的要求,做到城市管理范围的全覆盖和管理方式的精细化。力争利用三到五年的时间,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全面覆盖,市政设施配套完善,园林绿化提档升级,市容环境美观整洁,行政执法严格高效,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平”:城市道路平整顺畅。大力实施“硬化工程”和“畅通工程”,城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设施管理维护及时,路面平整坚实,附属设施配套完善,无通行障碍与安全隐患;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科学,通行秩序良好,确保交通安全。
“明”:城市夜景流光溢彩。城市出入口、大型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桥梁、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及繁华商业区门头广告全面实现灯光亮化;城区道路路灯设施完善,亮灯率达到98%以上,亮、灭灯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形成靓丽的城市夜间景观。
“绿”:城市绿化生机盎然。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城市公园、游园、绿地、广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道路绿化、居民小区绿化、单位庭院绿化、河道沿岸绿化同步推进,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生态效果和景观效果并重的城市绿地系统。建成区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8%以上,绿地率达到34%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以上。
“美”:城市面貌优美舒适。城市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城市景观特色鲜明,绿地、道路、河流和各种建(构)筑物风格协调一致,环境优美,适宜人居;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住宅小区环境面貌进一步美化;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全部达到现场环境整洁、文明施工的要求;户外广告、临街橱窗、牌匾、门头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整齐统一、美观大方;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
“净”:城市环境清洁卫生。部级卫生城市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城区环卫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完好率达到98%;主次干道、公共场所每天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清扫率达到100%;居民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家庭环境整洁卫生,消除垃圾围城和卫生死角,生活垃圾、粪便收集处理及时规范,生活垃圾清运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空气、水体质量明显提高。
“齐”:城市市容整齐规范。城区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公用设施布局合理,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停放有序,城区学校、广场、市场周围及主干道路两侧无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道路护栏、指示牌、灯箱广告、消防设施、交通信号设施等公用设施管理到位,道路两侧架空管线逐步下地。
三、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统筹协调,建立主体明晰、职能明确、分工科学、协作有力、权责统一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街道的城市管理职能,合理划分管理责任区,切实抓好城市管理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依法对《*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解决和避免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发挥城市管理主力军的作用,认真行使市容市貌、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文化市场、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市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园林绿化、排污泄洪管道、路灯、环卫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各类设施齐全完好;做好市区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积极发展公交、热力、燃气等公用事业,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市场和物业市场的行业管理。市规划局要加强源头控制,严把规划关口,加强对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把好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关,依法提出处罚意见。市建工局要加强各类建筑活动的行业管理,抓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提升城区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水平。市*局要规范车辆及行人交通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章现象,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要依法打击影响城市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市交通局要加强对营运机动车辆的行业管理。市工商局要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确保经营秩序规范有序,环境整洁卫生。市环保局要加强城市工业企业的污水和噪声管理。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河道水面的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把承担的任务目标细化量化具体化,进一步分解落实到下属单位和个人。
进一步落实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职能。坚持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界定城区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职能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划定管理区域,彻底消除管理盲区。各街道要把城市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街道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投入。坚持“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在街道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和居委会的城市管理作用,定人员、定职能、定经费,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社区和居委会的城市管理工作标准,实现社区环境的居民自治。
加强部门、街道间协作配合。在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要加强部门、街道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共同巡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资料共享、互为见证等城市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信息平台,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充分发挥我市信息化基础优势,整合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交通、工商、环保、水务、建工等部门的城市管理信息资源,对市政、园林、环卫设施和市容市貌管理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建档管理,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数据库。加快建设覆盖城区的城市管理动态监控网络,推广应用“城管通”等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设备,扩展城市管理12319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打造集数据管理、动态监控、行动指挥、信息、投诉受理、便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精确、敏捷、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管理、监督与服务一体化。
(三)实施责任区网格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以“数字城管”信息平台为依托,以街道、社区为基础,以1万平方米左右区域为基准,按照不同的管理标准、管理等级,将城市管理责任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确定每个网格的管理人员、管理内容、管理标准和责任时限,建立市、部门、街道和网格监督员四级联动的管理模式,形成规范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流程,实现“无缝化”管理。建立严格的日常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街道要分别组建快捷高效、反应及时的巡查队伍,对城区主次干道和重要公共场所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管理,由被动应对问题转变为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破坏绿地、乱倒垃圾、乱停车辆、非法占路、违章设置广告牌等问题。全面推广“四位一体”的巡管模式,在责任区内实行市容、环卫、市政、绿化综合巡查、综合管理,对同责任区域巡管人员实行联责联利、同奖同罚,做到责任区域管理标准明确、职责明晰、整体联动、长效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四)开展集中整治,确保精细化管理目标落实。针对城市环境突出存在的“脏、乱、差、丑”现象,按照精细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交通秩序、背街小巷、违章建筑、环境保护等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一条街一条街地治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不留任何空白和盲区。每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立即转入正常管理,做到整治一项、巩固一项,整治一片、巩固一片。
(五)严格执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法建设、破坏市政设施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坚持处罚与管理有机结合,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现象。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做到疏堵结合、教惩结合,促使管理相对人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马路停车场等问题,积极探索分区域、分时段、分等级管理等办法,变执法单一处罚方式为多元化管理方式。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加大规范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变更程序行为和处罚立案、调查、结案流程监督的力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行政执法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设立市*局驻行政执法局治安办公室,明确3-5名正式干警常驻负责,推进*、行政执法联合办案,切实维护执法权威。
(六)不断深化改革,推进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运作。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强化和健全政府监管职能。全面放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市场,将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等专业管理工作推向市场,形成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有序竞争的运行机制。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行业,推行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加快建立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和技术管理标准,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依法管理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主体行为,保障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城市精细化管理取得实效。建立政府督导、部门督察、舆论监督、社会投诉的立体监督机制。健全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城市管理问题整改反馈制度和行风监督评议制度,积极推行听证、公示、问询、巡视等监督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从决策到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对上级督办事项和市民投诉、媒体曝光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措施并及时反馈;对市民投诉、媒体曝光办结率要达到100%。
四、坚持建管并重,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一)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从源头上把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关口。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大规划监督和规划执法力度,严格把好规划控制关口,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依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确保年内编制完成城市绿地、水系、交通、环卫、给排水、管线等专业系统规划,对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停车场、环卫设施、交通设施和各类管网建设实行规划超前控制,从源头上解决绿地不足、乱摆摊点、乱停车辆、乱倒垃圾、乱架管线、乱挖道路等问题。充分发挥市规划委员会和规划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规划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规划工作,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单位或个人擅自更改规划、影响规划执行的行为。继续推行“阳光规划”,落实规划听证和规划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加强规划管理,加大规划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坚决维护公众利益。
(二)加快城市建设,为实现精细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扎实推进、逐步完善,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从根本上扭转城市公用设施长期落后于城市发展的弊病,使城市功能更加完善。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加快新建道路配套升级,逐步改造升级原有主干道路,打通“丁字路”、“断头路”,形成完善的路网结构,缓解交通拥挤的压力。加强城市道路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推进104国道改线工程、北环路公铁互通式立交桥、解放中路公铁高架桥建设。实施北二路、柳屯路等新建道路工程;加快推进龙泉南路、西环路、北环路、善国北路、善国路、新兴中路、龙泉路等道路配套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继续实施背街小巷整治改造工程,每年完成40条背街小巷的升级改造任务。实施“管线下地”工程,加快推进城区主干道路两侧沿街管线改造,力争2-3年内全部实施管线下地。抓好城区停车场、集贸市场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因停车难、买菜难带来的城市管理压力。
发展城市公用事业。加快发展城市环卫、燃气、热力、供水、公交等公共事业,进一步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抓好环卫基础设施配套,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地下隐蔽式垃圾收集转运站建设,继续抓好城区公共厕所新建和“旱改水”工程。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积极拓展公交线路,加强公交停车场和港湾式站点建设,提高公交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天然气管网、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加快发展供水事业,完善羊庄水源供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抓好经济开发区供水加压水厂建设;实施龙泉路、北辛路、新兴路等供水主管道配套和东城区、学院东路、荆河东路旧管网改造。
搞好城市绿化美化。抓紧做好大型综合性公园的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工作,尽早启动工程建设。继续推进“两河”治理工程,着力打造具备休闲功能和宜人环境的滨河景观带;加快推进市民广场绿化建设工程,抓好城区主干道路两侧街头绿地游园和道路节点绿化建设;实施西环路、北辛西路、龙泉路南段和开发区新建道路绿化配套建设;组织开展善国路、学院路沿街单位楼房立体绿化示范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单位庭院绿化、住宅小区绿化;加快实施城乡大环境绿化,重点抓好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沿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和县乡道路的绿化美化工作。抓好城区主干道路沿街建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筑的装饰美化,逐路推进楼体包装亮化,抓好繁华商业街区的灯箱广告和沿街门头亮化,彻底解决城区普遍存在的“灯不亮、地不绿、景不美”现象,全面提升城市品位。
稳步推进旧城改造。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公正公开、集约用地的原则,完善落实“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村居主导、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力争用3—5年时间,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实施市委原址、市政府原址区域、同锐区域改造及火车站广场站房两侧改造和广场升级,启动塔寺南路、大同南路和大同中路北段拆迁改造,力求“改造一个、带动一批、美化一片”,创造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管理条件。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市级决策机构,加强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市级城市管理决策机构。分管副市长任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建设、行政执法、规划、*、交通、环保、水务、建工、工商等职能部门及四个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实行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安排城市管理重大资金使用,审查城市管理执行情况。围绕建立“指挥有力、反应迅速、运行通畅、实用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抓紧成立城市管理指挥调度中心,在市城管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调度、投诉受理、督办催办、反馈意见和组织检查考评工作。
(二)严格考核奖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激励机制。落实城市管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城市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和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科学制定城市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机制。坚持日巡查、月检查、季通报、年奖惩制度,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建立街道自查、部门检查、市里抽查的三级检查网络,形成条块结合、一体化运作的城市精细化管理目标考评体系。建立城市管理以奖代拨专项资金,以目标考评结果为依据,对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和居委会完成城市管理工作任务情况实行绩效挂钩,以奖代拨,对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街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不达标的部门、街道实行挂黄牌,并通过简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进行通报批评。通过奖优罚劣,严格奖惩,有效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三)坚持多元投入,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资金保障。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准确核定我市城市管理经费,确保城市维护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管理,土地出让金优先安排城市管理使用,不足部分市财政予以补足。随着城市建设加快、规模扩大、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逐步增加城市管理经费。支持和鼓励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体、各类资本广泛参与的城市管理资金投入新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引导广大市民增强文明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市民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德。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以开辟城市管理专栏、专题、热线等形式,广泛收集公众意见,积极宣传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反映全市城市管理的有益成果和先进典型,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继续推行“门前五包”,落实沿街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引导发动全市机关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激发广大市民自觉爱护家园、美化环境的主人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附件:
*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试行)
一、城市规划管理
(一)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齐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近期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火车站、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编制有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不断提高,3年内获得1项以上省建设系统优秀规划设计奖;各类城市规划的修编和调整依法、依程序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调整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二)规划实施。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审批建设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不审批建设项目;建立并执行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和内部监督制度;城市规划严格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许可无违规越权现象;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划监督。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9号)要求,成立专家和群众代表占多数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公开、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咨询或查询制度;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一)制度建设。编制并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市容市貌。市容整洁,无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占路占道经营等现象,户外广告、邻街画廊、橱窗、牌匾等设置规范,整洁美观,符合《山东省城市环境容貌综合整治标准》。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三)清扫和保洁。落实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制度,定人定岗,清扫保洁率达100%;一、二级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三、四级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垃圾转运站(点)设备齐全,内外环境整洁;果皮箱清理及时,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城市河道水面清洁,可视范围内水面无单个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等,岸坡整洁,无垃圾等杂物;清扫、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落实保洁制度,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
(四)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处理。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要求,生活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设施)密闭完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生活垃圾、粪便应密闭运输至指定场地,并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等标准进行规范化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五)环卫设施设备。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垃圾、粪便收集、运输车辆及道路清扫、清洗车辆等设备参照有关规定配备,满足环卫工作需要;环卫设施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维修及时,完好率达到98%。
三、公用行业管理
(一)保障水平。编制并实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专项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应能力,扩大供应范围,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燃气气源有保障,燃气普及率逐年提高。合理配置热源、热网,集中供热普及率逐年提高。
(二)管理规范。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水源保护区无污染水源水质的现象。城市供水管网检修维护及时,水压符合国家标准,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控制标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无新批新建自备水源,现有自备井取水量逐年减少直至完全取消。燃气市场管理规范有序。燃气企业设施设备齐全,检修维护及时,无安全隐患;管道供气气质气压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无非法充装和倒瓶现象;燃气器具无不合格产品销售。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布局合理,采暖期热源稳定,供热管网运行安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燃煤采暖锅炉,并制定计划逐年关闭现有燃煤采暖锅炉。
(三)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及时排查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全年无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建立完善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应急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服务质量。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服务标准健全,服务行为规范,考核监督制度完善,并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限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承诺。供水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供水水质监测和供水合格率符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及有关规定。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8±2摄氏度,用户满意率不低于90%;其他用热应按合同约定的参数供热。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符合国家规定。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保质保量供应且计量准确,严格依据批准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群众缴费方便、快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应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无无故停水、停气、停热现象。
四、市政设施管理
(一)道路、桥涵设施。城区道路路面平整坚实,道路纵坡、横坡顺适,无行车障碍与安全隐患;井盖框完好且与路面衔接平顺。人行道稳固平整,无障碍,铺装正确;侧平石、树池石应平整顺直,勾缝密实,无歪斜、无缺失。桥涵无安全隐患,附属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外形协调统一,伸缩缝平整顺适无残缺、渗漏和颠跳。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病害率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设施养护作业质量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发生破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二)排水设施。市政排水检查井井座与路面平齐,井座与井盖完整,井盖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井内无阻水杂物,流水畅通,淤泥低于管径的1/5。雨水口井座与路面平顺,结构完整,井壁无破损;篦子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无缺损;泥沙等堵塞泻水孔不超过1/4。设有沉泥井的雨水进水井淤积物不高于管底。如发生检查井井盖、雨水篦子缺失、破损,应进行安全警示,并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城市污水设施如发生堵塞、冒溢,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疏通或抢修。城市排水河渠堤岸无乱占、乱种现象,护岸护坡及水底砌体无冲刷淘空部位,基础稳固,片石完整,勾缝密实。河渠内不得有未经批准而影响水流的障碍物和未经批准而排入的污水,无阻水倒流现象。
(三)亮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化率达到98%以上。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各项设施完好,合格率达到98%以上。按规定时间亮、灭灯,各路段亮、灭灯时间比规定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应在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因线路、设备被盗等造成路灯不亮、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同时向*部门报案。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100%。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等现象。外观合格标准为98%。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持正常运行,出水应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用于城市景观、绿化用水和产业循环用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对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或采用卫生填埋方法妥善处置。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认真执行劳动岗位定员标准、成本核算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键岗位操作规程等。污水处理企业所有操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五、生态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
(一)人居环境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人居环境建设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制定并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并取得实际效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人居环境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管理的调控作用,重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倡和引导住宅建设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路子,加大对旧城的整治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对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进人居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综合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二)绿化建设。编制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建设“三同时”,新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城市园林绿化各项指标逐年增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以上,绿地率达到34%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以上。城市道路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道路绿地中无缺株断带现象。市区内庭院绿化普遍开展,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用地、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及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获得省级园林单位的数量占全市单位庭院总数的15%以上,获得市级园林单位的数量占全市单位庭院总数达35%以上;2000年以来新建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或无围墙绿化;城市内各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达70%以上。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1平方米以上,并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绿地率达到25%以上;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并取得良好效果。注重保护城市原有自然风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保护档案,保护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古树名木有标牌、重点保护标志和相应的保护设施。
(三)公园、广场建设。城市公园突出植物景观,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城市广场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四)生态建设。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园林绿化用树树种优先选用乡土物种,严禁移栽大树进入城市;认真开展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扎实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形成城郊一体的绿化体系。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达到256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2008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内河流必须完成清污分流,城市污水截流并经城市污水管网系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保持城市河流一定的生态流量。城市水体岸线绿化良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驳岸和河床处理符合生态学原则,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绿色风光带。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建设好微山湖湿地公园。积极落实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原材料节约和绿色建材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五)机动车尾气治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逐步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量。建立车用燃油环保登记制度,积极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辆,加强清洁车用燃料管理。建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监控并减少车用燃料中有害物质及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六、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立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道路畅通工程;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10标台,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
(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确定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和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统一规划建设用地,合理分流车辆,控制交通流量,逐步解决城市交通拥挤问题,方便群众出行。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市区线路公共交通站间距400米—800米,郊区线路公共交通站间距800米—1000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和站牌,站牌应标明线路名称、始末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名称等内容。出租车场(站)设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设置,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运出租车场站标志,有标识合理、明显的出租车停车线(位)或安装隔离护栏等设施。
(三)车辆安全及车容车貌。公交车、出租车辆设备的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车厢内必备设备齐全且性能良好;车身外观和车厢内卫生整洁,服务设施齐全完好;车身广告文明、规范,符合国家车身广告设置规定。
(四)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市政公用行业关键岗位服务规范》。车厢服务合格率、车厢整洁合格率不低于90%,公共交通车辆安全运行间隔里程不少于60万公里/次。加强对公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驾驶员在运营中应持证上岗,仪容举止端庄大方,着装整洁,服务热情周到,标准用语文明,使用普通话;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运营安全。出租车服务资格证、运营证应按照规定固定、正确摆放;出租车从业人员了解本地的地理环境,熟知本地街巷道路路线和主要公共场所、单位、旅游点等的位置;不得无故绕行、拒载,严禁运送各类违禁物品,不得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公交车应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到站停车要靠边有序进站,不得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外上下车。
(五)安全管理。制定公交、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运营安全和行业稳定。
(六)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理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按有关规定明确管理机构职能、编制和经费。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监督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处理举报案件。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与司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行收费公开制度,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方式要向司机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接受监督。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七、建筑工地管理
(一)目标管理。制定建筑工地管理目标,建立建筑工地管理制度。全市60%以上的建筑工地达到形象建设、文明施工的要求。
(二)形象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封闭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封闭围档应使用硬质材料,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施工现场进口必须设大门,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大门上端应设门头,门头位置应设置企业标志;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临时设施搭建不得超过2层,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和美观需要;在建工程应采取密目式安全网维护,做到封闭严密牢固、颜色一致、整齐美观,脚手架钢管统一涂刷符合安全色标要求的颜色。
(三)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容器及盥洗等临时设施。城区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建筑物内施工垃圾按规定设置施工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八、住宅小区管理
(一)制度建设。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新建住宅小区物业覆盖率达到100%。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全部投入使用,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标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二)共用设施设备。小区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正常。室外无架空管线,排水排污管道通畅,道路平整;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供电设备运行正常,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三)保安、消防、车辆。小区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完善,责任明确,管理有序。
(四)环境卫生。小区环卫设施完备,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
九、建设行政执法管理
(一)执法活动。确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理念,严格依法行政,实行人性化执法、亲情化服务,畅通便民服务渠道,严禁粗暴执法。执法主体合法,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落实。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获得执法资格后方可执法。完善执法责任和监督体系,推行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四公开”,畅通投诉应急渠道。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文书书写清晰工整。行政处罚备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票据管理规范。
(二)执法队伍建设。执法机构设置规范,人员配备、执法装备、经费保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管理需要。执法人员职责明确,以职定岗、以岗定责、岗责细化。建立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规章制度,台账规范齐全。队员执勤时着装规范,佩戴标志,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开展经常性政风行风教育,严格遵守勤政廉政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市政风行风热线投诉每年不得超过3起。
十、集贸市场管理
(一)有各种管理制度,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清扫保洁队伍,坚持每日清扫保洁。
(二)有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并有每日巡回督查记录。
(三)设置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好,上下水设施健全畅通;地面硬化,遮阳棚完好;设有密闭垃圾储存容器,垃圾日产日清,按规定配足果皮箱,场区无垃圾、污水积存,保持环境清洁。
(四)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规范,无突出门外经营;每摊位设有密闭垃圾容器(专用),摊位周边和门店前无垃圾、无污水、无乱堆乱放,保持整洁卫生。
(五)公厕有专人管理,无污水、无尿垢、无异味,地面、墙面干净,蹲位与市场规模相适应。
(六)经营家畜、家禽、肉类及餐饮业要经卫生行政部门、动物检疫主管部门批准,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亮证经营,着装整齐,个人卫生好,严禁在场内现场屠宰家畜、家禽及鱼类。
(七)商户门店内卫生做到“五净一整齐”(即门窗、墙面、屋顶、地面、家具干净,使用物品摆放整齐),经营货物摆放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八)设有各种车辆停车场,停放标志明显,有专人管理,无乱停乱放。
(九)市场内设有固定的卫生科普宣传标牌;设有健全教育专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并有更换资料档案。
(十)无燃煤大灶或露天烧烤。
(十一)摊点及早夜市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
(十二)各临时蔬菜瓜果摊点及早夜市的具体责任单位要对摊群点及早夜市实行定人管理,划线定位,划行归市,并根据周边居民人口总量控制商户数量。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设置和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城市夜景,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利用路灯、步道灯或其它光源,对道路、桥梁、隧道等的功能照明;利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建(构)筑物、广场、桥梁、绿地以及商业橱窗、店牌广告等的景观照明。
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区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夜景照明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区夜景照明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并委托夜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功能照明及公用设施景观照明的运行及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全市夜景照明建设规划,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业主单位实施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园林、电力、旅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夜景照明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坚持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夜景照明建设。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夜景照明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园林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包括各区、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应随市政道路、广场、建筑物、园林绿化等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有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美化和亮化城市的义务。以下区域或建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照明:
(一)城市道路、桥梁、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区内的风景旅游区;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暑期路线两侧、繁华窗口区域内的建筑物、商业经营单位的门店招牌(城市主要道路和暑期路线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四)城市标志性建筑物以及8层以上的建筑物;
(五)50平方米以上大型(群体)户外广告;
(六)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照明的其他区域或建筑物。
第十四条夜景照明须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及安装期限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照明设施。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或冲突;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城市公用设施正常使用和植物正常生长;
(四)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五)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规格比例、造型、色调以及灯光效果体现艺术性,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新建、改造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击、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城市功能照明及市政公共设施景观照明建设资金,应当统一纳入主体建设配套项目计划;属经营性产权单位的,建设资金由经营性产权单位自筹。
第十六条夜景照明建设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规划绿地的,由建设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免交占道费、占绿费,需临时挖掘道路(规划绿地)的,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照明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自行恢复,恢复情况应经审批部门验收认可。
第十七条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参与夜景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的,供电部门应及时办理供电手续。
第三章夜景照明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夜景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城市功能照明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其设施维护、管理及运行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单位)负责,费用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纳入城市道路照明年度经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支付;经营性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夜景照明应建立集中控制系统,提倡简约节能,积极采用新型节能装置,用电实行分路控制,分表计量。暑期、重大节假日景观亮化重要时段用电可根据实际需要并入路灯控制系统,其它时间段由产权单位自行负担。分表计量确有困难的,可由供电部门核定夜景照明耗电量,按核定电量收费。
第二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保障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并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亮灯率达到95%以上。夜景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护、更换,维护更换完好前应当关闭。
第二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启闭:
(一)常年启闭时间。
1、5月1日至8月31日启闭时间:每晚20∶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30。其中暑期(7月10日至8月20日)启闭时间:每晚20∶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3:30。
2、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启闭时间:每晚18∶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00。
法定节日的启闭时间如有变动,按照主管部门通知时间执行。
(二)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需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按市人民政府或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执行。
本规定时间段以前或以后仍需开启的,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进行市政建设或其他地下施工工程,可能防碍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须经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而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强制改造或委托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维护、更换夜景照明设施设备而拒不维护、更换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组织维护、更换,费用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区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夜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偷盗、故意损毁夜景照明设施,或者阻挠、妨碍夜景照明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范文
近年来,我区在强化城市管理、开展城市综合整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成功创建市级卫生城区、文明城区、园林城区和建设部数字化管理示范城区。但仍然存在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社会参与意识不强等不足,与第二大城市发展需要还有不小差距。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发挥城市聚集、辐射和综合服务功能;有利于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推进对外开放;有利于打造宜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努力把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推向新阶段。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把建成第二大城市的决定》,树立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理念,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齐抓共管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形成规范高效的运行体系。强化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畅通”管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服务功能,努力把建设成为生态型宜居城市。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落实责任;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坚持民生为先,统筹兼顾;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坚持量化评价,奖惩激励;坚持全民动员,社会参与。
二、落实责任
(一)经开区、新区、东开发区及有关部门
1.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经开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制止辖区违法建设行为。
2.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制止辖区违法建设行为。
3.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4.区财政局:负责城市管理资金预算,建立适应城市管理需要的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机制。
5.区教委:负责督促学校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学生城管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文明素养。
6.区城乡建委:负责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满足城市长效管理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需要;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系统、市政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行使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7.区交委:负责交通基础设施、交通工具环卫容貌管理;负责公共交通窗口单位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监管;负责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管。
8.区商务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定点和标准化市场改造;负责协调、督促区属大型商场、市场管理业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9.区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秩序、城市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查处、道路车辆乱停乱放、城区社会噪声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带泥上路和泄漏、撒落杂物车辆查处。
10.区民政局:负责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牵头城区违规治丧行为查处。
11.区环保局:负责城区无煤区建设;负责餐饮油烟、工业烟、粉尘及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排放、畜禽养殖等污染行为查处;负责城区工业、建筑业及有固定声源的噪声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管理。
12.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起草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工作标准;受区政府委托分解下达城市管理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牵头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相关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和指导。
13.区文广新局: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
14.区卫生局: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牵头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15.区工商分局:负责户外广告管理;协调督促菜市场管理业主做好划行归市工作,协调督促农副产品经营点进入农贸市场的疏导工作;配合市政部门规范商业门店经营行为,做到坐商归店。
16.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益性社会宣传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引导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移民局、区民宗侨台办、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民防办、区残联、区食药监分局、区广播电视台、三峡都市报社等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支次干道及社区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管理;会同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对设立在本街道的市政管理监察大队的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
(三)镇乡人民政府:实行辖区负责制,负责对辖区内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负责辖区内市政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建立完善辖区内社区(村)、单位管理考核机制。
(四)社区(村)居委会:负责社区(村)公益设施日常管理;负责背街小巷、小区楼院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监督管理;组织动员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三、严格管理
(一)抓好环境卫生管理
一是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城区路面实行全域、全时、常态化保洁,普扫作业每日不少于2次,保洁率达100%,路面、树圈、路沿石干净,无垃圾、无积水、无污垢、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窨井盖、果皮箱等设施无破损、整齐干净;推进环卫作业机械化,主、次干道机扫率达80%,达到路面见本色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和密闭运输,做到日产日清,城区生活垃圾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置率达98%;推进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强化水域清漂,防止0.3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带流出清漂水域,加强消落区及库岸卫生管理,实现“江清岸洁”目标。
二是加强餐饮项目油烟治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原餐饮项目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等办法限期治理。取缔餐饮店燃煤炉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开展无煤街道、无煤社区创建活动。
三是加强城区噪声治理。严格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文化娱乐活动等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
四是加强城区扬尘治理。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和煤炭堆码场出入口道路硬化、工地围挡、冲洗设施、降尘设施、清扫保洁等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煤炭运输管理,完善密闭运输措施,严禁运输车辆冒装、带泥上路、抛洒、滴漏、尘土飞扬、超载超速和偷运乱倒建筑垃圾等违章违规行为。开展创建“扬尘控制示范街道”活动。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对城市建成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予以搬迁、取缔。
(二)抓好容貌秩序管理
一是加强临时占道规范化管理。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社区和背街小巷规范”的要求加强临时占道的管理,规范主干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商业促宣(展销)活动,对占用主次干道的邮政亭、信息亭、售货亭等进行减量、规范、上档。科学制定临时占道规划,逐步实现“坐商归店、农贸归市、散摊归区、夜市归点”的目标。开展创建“主要支次干道占道经营严控管理示范街区”和“背街小巷占道经营规范管理示范街区”活动。
二是加强建筑物和道路容貌管理。开展建筑物立面综合整治,定期排查建筑物外墙面砖安全隐患,规范设置空调机、防护网、雨棚及各类管线。道路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三是加强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店招店牌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按照专项规划分步推进店招店牌整治。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加强公益广告管理,严格公益广告的规划审批。做好“牛皮癣”等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四是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坚决遏制在禁放时段、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进一步完善、强化监管措施,规范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行为,切实堵住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源头。
五是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定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加快推进菜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完善配套设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六是加强违规治丧行为的管理。加强城区治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治丧场所服务水平。坚决查处乱搭设灵堂(棚)、噪音扰民等违规治丧行为。
七是加强非法搭建建(构)筑物管理。按照“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减少存量”的要求,加大对城区非法建(构)筑物的监控力度,有效遏制非法建(构)筑物新增,有计划强力推进非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景观。
八是加强看相算命和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清理看相算命人员,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推进文明城区建设。
九是加强宠物管理。严格按照《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宠物在公共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罚。合理划定宠物交易场所,禁止违规占道交易行为。
十是加强洗车场、修车点、废品收购点的管理。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区域从事洗车、修车等行为,严格洗车场的审批管理。禁止在城区主干道、窗口地区范围内设置废品收购点。
(三)加强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管理
一是加强城市绿地、行道树精细化管理。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实行城市绿地、行道树的分级管护。公园、绿地植物生长正常,乔灌木、绿篱、地被植物修剪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无死株、枯株,病虫害防治及时。行道树无死树、断桩、缺株,枝下高、树高、冠幅一致,整形修剪符合要求,无明显病虫害。树圈内无积水,树圈完好率90%以上。
二是严格园林绿化行政审批。严格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要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符合旧城改造绿化率指标不低于25%;新区开发建设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5%。
三是加大风景名胜区建设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围湖造田、开荒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做好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加强市政设施管理
认真贯彻《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道路、桥涵、排水、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日常监测、维护和安全管理。做好城市防汛抢险、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车行道平整,人行道无破损,城市桥梁安全、排水通畅、城市照明和道路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严格管理市政设施占、挖、接、改、拆行为。按照《区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夜景灯饰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设灯饰开启集中控制系统,实现统一、分级、分区、分时控制。
(五)抓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一是加快推进城区路名牌、交通标志标识、公交站牌的规范化改造。
二是加强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科学规划城区停车场(点),分类明确住宅小区、学校、办公场所、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11类停车位设置要求。严格坚持“主干道禁止,次干道和小区适当”泊车,以缓解“停车难”。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闲置的厂房、空地等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科技含量高、智能化、立体化公共停车场。加强对现有室内停车场的管理,完善功能,提高使用率。对挪用的室内停车场限期恢复。
三是整顿城区摩托车、残疾人三轮车营运秩序。通过整顿,有效遏制交通事故,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
四是整治公交车、出租车“三乱”现象。重点抓好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窗口”区域监管,督促汽车运输企业健全约束机制,坚决制止拒载、强制收费、态度恶劣、不到站上下客、赖站等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四、加强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级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城管联席会,研究部署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强化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强化城市管理主题宣传,实现荧屏、广播、报纸、网络全覆盖;加强城市管理法规宣传,普及城市管理法规知识,提高市民参与度,增强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强化城市管理舆论监督,及时收集市民的意见建议,办好“城市环境卫生曝光台”栏目,编发有深度的专题报道,形成政府部门与市民的良性互动。
(三)强化基层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负有全面责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真正实现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在明确区级部门城管工作职责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下沉机制。设立以街道字号冠名的市政管理监察大队,下沉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建制镇建成区内镇容镇貌的管理标准要参照街道办事处,逐步提高容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管理水平。
(四)强化设施设备保障
继续有序推进城市道路和管网下地改造,抓好环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填埋场、粪便消纳站的规划和建设,加快推进清漂码头建设。抓好城市广场、公园的建设管理,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工作需要,按标准配置作业、执法车辆等设备。
(五)强化人员经费保障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参照有关规范标准,增加环卫工作人员数量,配备城管执法人员,充实区公安局城管治安支队力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城管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保障机制,使城市管理经费能随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管理任务量的增加而增加,实现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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