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范例(3篇)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范文
技术分析,则是仅从证券的市场行为来分析证券价格未来的变化趋势。证券的市场行为可以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其中证券的市场价格、成交量变化以及完成这些变化所历经的时间是市场行为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建立在三个假设之上:市场行为包含一切信息,及信息透明化;价格沿趋势而移动,历史会重复。
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作为证券投资学的两大理论,长期以来难分伯仲,在投资领域分别拥有大量的信奉者和实践者,这两大阵营也出现了不少成功的世界级大师,索罗斯和巴菲特即是两个理论的代表人物。
其实,两种理论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处的试图刻画证券市场基本运行规律的尝试,各有所长,互相补充。
■一、技术分析的弊端
由于技术分析注重短期股价趋势的判断,往往能够立竿见影地体现出适时买进卖出带来的收益,对于短线投资者有着很大的诱惑力,所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颇受重视。每天大量的投资顾问运用技术分析的指标数据知道投资者追涨杀跌。但是,由于技术分析信奉左右市场波动的本质力量,是供给和需求的矛盾运动及其由此形成的此消彼长,认为价格变化已经说明一切,所以一般无视隐藏在价格背后的价值判断,拒绝对任何具体的投资品种进行个性化评估,往往对市场走势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或者不屑于知其所以然,因而常常会因为迷信市场而被市场吞噬。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技术分析可以使股票脱离其所代表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情况本身而独立运作,容易产生价格与上市公司基本面毫无关系的剧烈波动,扭曲了市场的投资价值,使得股票价格价值严重背离,并诱发过度投机和市场操纵,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无论是创业板的市场操纵,还是ST股票的非理性上涨,都已明确昭示无视企业内在价值,单纯按照价格趋势进行投资的市场系统风险在急剧增大。
相对于技术分析而言,基本面分析是一种价值分析法,它通常采用一定的数据学方法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估值,虽然股票价值分析大致始于20世纪初,但是当时证券监管和信息纰漏的法规还没有出台,或者很不完备,所以公众可以得到的信息极少,相应地运用这些信息进行分析的余地自然有限。所以,价值分析真正被广泛认可是在1929年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股市的崩溃告诉人们,再美丽的泡沫都会破灭,应当进行价值投资而非投机,于是基本经典著作的问世,从理论和实践上推动了价值分析的发展。
1934年本杰明.格雷厄姆(Benjamingraham)和戴维.多德(DavidL.Dodd)出版了《证券分析》一书,书中首创了关于判断股票价格与其净资产含量的七条标准:一是企业应有适度的规模;二是财务地位稳固;三是业绩稳定;四是有连续保持支付股息的记录;五是利润逐年增长;六是适当的市盈率;七是股票价格预期净资产的含量恰当。并总结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到1929年经济大危机两个时期,股票价值分析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根据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股票价值分析的方法。同年,哈布纳(S.S.Hebner)在《证券市场》一书中对帕拉特(S.S.Pratt)的股票价值理论(刊于《华尔街的动态,1903》)加以补充。最具里程碑的是威廉姆斯在《投资价值理论》中全面完整的论述了股票内在价值等于未来股利贴现值的思想,后来经米勒和莫迪利安尼、高登的发展,成为公认的股票价值分析基础,也是当今最广泛应用的方法之一。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证券界掀起了回归本杰明.格雷厄姆价值投资理念的热潮,主要以沃伦。巴菲特为代表的价值投资学派在同其他的证券理论的竞争中不断发展出令人信服的成就,从而用市场业绩本身验证了价值投资理论的有效性。价值学派认为:证券价格的调整要滞后于信息的到达,股票投资的艺术就在于判断当前的市场价格是否体现了公司的内在价值。
■二、股票价值分析的常用思路
近年来,随着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日益规范并成为成熟的证券投资交易市场。应运而生,众多理论工作者致力于从宏微观经济、市场行为、投资者心理等多角度进行探讨。
投资者在树立价值投资理念的同时,将把更多的关注向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行为和业绩表现,此时投资者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基本分析的基础上有效、准确的对股票价值进行合理的估价,进而选择更具投资价值的股票。这就是本文的出发点。
首先,我们要解决评价指标的问题。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来自诸多方面,包含宏观经济因素、微观经济因素及中观层面因素。
宏观经济因素涉及了国家的经济形势,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在内的各项经济政策,用以衡量的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指标,诸如GDP与经济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通货膨胀率、利率、汇率等等。这些宏观经济因素作为这个复杂系统中的慢变量,长期作用于证券市场,而且,对于所有的股票起到近乎相同的作用,所以它是一种系统风险,用其做指标衡量个股的价值,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微观经济因素作为基本面分析,充分体现了上市公司本身的业绩状况,包括公司的竞争能力、盈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发展潜力、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等方面,很明显,这些微观元素都直接关系到股票的内在价值,或者说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所以应作为评价指标。
中观层面因素,包含行业因素和区域因素,及我们常说的“板块效应”,由于这些因素的量化统计工作十分困难,所以,并不实用,故不在本文考量范围。
具体评价指标,请见下文介绍。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宪法,宪法学,社会,价值,体系
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因此,从经验的角度看,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三。宪法社会学的功能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首先,宪法社会学为客观地理解宪法学研究对象提供了知识与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展的制约。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宪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主义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现实宪法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韩国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规范的实证性研究与宪法的现实运作过程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不同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反映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宪法与社会互动中观察宪法现象。
其次,宪法社会学是建立与发展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的学理基础。在宪法学知识和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反映了解决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与体系,成为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狭义上讲,宪法学始于宪法解释,同时也终于宪法解释,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过程与程序,并通过宪法政策(学)展示了对理念的关怀与学术生命力。离开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思维与思想资源,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会遇到理论或方法上的障碍。[5]宪法社会学对宪法解释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从宪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宪法解释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扩大解释学的社会基础;
(2)宪法社会学为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提供各种知识与社会经验基础;
(3)有助于建立宪法解释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社会发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
(4)有助于克服宪法解释学在知识整合方面可能出现的过于技术性和实证分析的局限性,扩大解释者的视野,推动知识的整合和创新;
(5)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的宪法解释学为解释者提供解释方式的多样性,使人们获得接近宪法现象的更丰富的途径;
(6)宪法社会学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解释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建立本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
宪法社会学在宪法政策学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支持也是不可忽视的,宪法政策学的发展依赖于宪法社会学知识、规则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包含着一切宪法问题,有的是宪法典中规定的,有的是与宪法典有关的,有的是宪法典与现实之间相互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不过,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宪法问题,宪法学所面对的宪法问题是综合性的,由此决定宪法学本身具有“综合性科学”的属性。宪法政策(学)是为了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并为宪法制定与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识体系与方法。它提供了依据宪法价值评价与认识宪法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宪法社会学对宪法政策(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宪法政策以宪法问题为对象,而宪法问题则来自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背景;
(2)宪法社会学知识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目标与过程提供广泛的影响;
(3)宪法社会学所追求的知识的科学性对宪法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4)宪法政策学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是一种体系和综合性的认识,其认识的基础来源于宪法社会学的经验与理性。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宪法政策论与宪法社会学知识处于相互补充与互换的关系之中。
第三,宪法社会学有助于协调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与认识达到客观与理性。在宪法学方法体系中,解释学发挥特殊的功能,但解释学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解释方法的性质等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令学者们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宪法实践中合理地平衡宪法问题的认识与解释之间的关系,强化解释活动的客观性。宪法科学与宪法解释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互换的广泛空间。解释的过程就是发现价值,形成价值秩序的过程,至于解释的客观性的维护则取决于解释者的判断与意志。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之间的界限,而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中规范与现实之间协调的条件。如在纯粹法学的影响下,宪法学界形成了“解释―科学”两元论的体系,把实践活动理解为“法解释”,把理论解释为“法科学”,人为地割裂了认识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宪法社会学方法的产生一方面提供了认识与实践之间价值互换的认识工具,另一方面推动了宪法价值向社会现实转化,提高了宪法规范的有效性。
再次,宪法社会学为各种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起着纽带与平台的作用。在宪法学与法学内部各种知识之间、宪法学内部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学科共同体中宪法学才能得到发展。当然,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宪法学专业性价值的丧失,也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要成为大众化的科学。以宪法价值为核心建立的各种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丰富宪法学研究方法,强化宪法学的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四。宪法社会学基本框架
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的,体现了宪法与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论、宪法动态过程与宪法评价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宪法动态过程,建立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由于各国宪法学面临的宪法问题不同,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与范围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日本学者上野裕久教授的《宪法社会学》一书的基本框架是:宪法社会学导论、宪法制定过程、宪法变动与宪法功能等。在宪法社会学导论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宪法社会学性质、课题与方法等基本范畴问题。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探讨了特定社会背景下宪法产生的具体过程。在宪法变动过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变动的形式、过程与原因等问题。
从目前宪法社会学发展的趋势与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
(1)宪法产生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宪法——国家—社会是揭示宪法社会学逻辑基础的基本依据;
(2)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宪法社会学的历史基础。在说明国家权力与制宪权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影响制宪过程的事实、制宪者思想、制宪模式等因素;
(3)宪法实施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宪法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分析宪法动态发展的方法与途径,有助于转变宪法实施问题的观念,确立宪法价值现实化的规则;
(4)违宪问题的系统研究。违宪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应从社会的眼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违宪责任、违宪主体、违宪制裁与程序等;
(5)宪法意识的研究。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中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是评价宪法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构成宪法社会学的心理基础;
(6)宪法功能综合研究。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的分析,建立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国际宪法相统一的功能体系;
(7)宪法功能评价指标与体系问题。宪法社会学研究重视社会对宪法功能的评价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
(8)国际化时代宪法价值观的演变与功能问题的综合研究;
(9)宪法学统计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宪法学教育方法与形式问题的研究。
概括地讲,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运行过程的动态分析为基本内容,以宪法的社会效果为评价体系的动态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发展趋势。
五。宪法社会学方法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的发展历史就是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而多样化的研究方法的开发与运用是宪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宪法学研究方法一般分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体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具体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宪法社会学既构成独立的研究方法体系,同时也起到整合各种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综合分析法要求人们在分析宪法现象时,从综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确立综合的研究思维,在统一的知识结构中合理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功能分析法侧重于宪法发挥社会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价值分析法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宪法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过程,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
在宪法学研究中大力引进宪法社会学方法是宪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新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以保证宪法现象的分析具有客观性。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我们虽强调了研究方法转型的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在方法论上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方法论上的学术共识,缺乏遵循方法论规则的学术自觉。由于方法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人们难以以成熟的宪法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无法准确地把握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比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我们介绍了大量的西方宪法的理论与方法,但这些理论与经验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适应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学术的严格验证。对宪法与宪政、宪法分类、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与原则、基本权利的分类、宪法公共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宪法与主权、人权第三者效力、宪法与民族等基本宪法理论问题上,有时我们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满足于制度或规范的分析,未能从宪法现象存在的特殊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寻找原因。
实际上,影响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运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的力”始终是影响宪法发展的重要背景。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宪法体制的多样性,同时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理论。人类的宪政历史告诉我们,宪政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国实现宪政理想的具体方式与过程,人类生活的多样性是宪政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向民众说明宪政生活的特色与多样性是必要的,不应片面强调文化与生活的一致性,更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生活的个性为代价,保持所谓的普遍性价值。
在宪法社会学理论看来,宪法现象的分析是在一种体系和规范中进行的,宪法所体现的是规范价值与生活方式,规范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的合理平衡仍然在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空间内实现。如采用宪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寻找实现宪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力量,建立评价宪法发展的综合体系,即以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宪法问题判断者的智慧、宪法教育的形式、公众的宪法意识与社会的宪法支持等为基础建立宪法价值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些相关因素的有机作用构成推动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社会学是以“体系分析”为基本框架的“体系理论”,承担着对宪法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任务。对已建立的宪法体系的合理解释、宪法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实证分析、宪法运行动力的发现等都需要宪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的积极运用。在宪法社会学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赖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信息与方法,甚至对宪法解释者判断依据与具体背景也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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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聚类算法;改进Chameleon算法;IPO定价
中图分类号:F8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4-0029-03
在第四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IPO定价理论研究近期得到了广泛关注,传统的IPO估值办法由基于资产的估值方法、现值估价方法、可比公司法、实物期权估价法等,但采用少数单一指标比对的估值办法难免有失偏颇,而多指标估值法因指标间的复杂关系,采用人工或某些简单的基数对比算法难以厘清各种指标间的关系,实用性受到极大影响。聚类算法作为可行、高效、客观的计算机自动处理划分技术在信息处理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现有的聚类算法主要有:划分法、密度法、网格法等,这些算法大都存在初始参数需要人工给定,分类过程需要人工调整干预的缺陷,影响了算聚类的无监督性和客观性。
本文的思路是在回归分析的基础上,遴选变量作为聚类指标,再利用改进的Chameleon算法进行聚类分析并得到一组分类判别函数,最终实现对IPO的定价调整。实验证明,该算法具有无监督和泛化能力强的
特点。
1数据预处理
如表1所示,每一个对IPO定价具有影响的分指标的量纲和数量级都不同,未消除不同指标间的差别,同时考虑到分类器收敛的需要,采用适当调整过的主成分分析法(PCA)对数据进行降维预处理。具体步骤为:(1)对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剔除大于95%分位的和小于95%分位的极端数据;(2)再对处理后的数据用平均值法进行处理;(3)计算协方差矩阵;(4)计算矩阵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由此得到各成分的方差贡献率及累计方差贡献率;(5)依据累计方差贡献率大小依次排列,取前t个为主成分。
3具体流程
挑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股票样本数据,按照表1列出因素矩阵,并利用调整过的主成分分析法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确定t个主成分;选定某行业作为分析范围,利用改进Chameleon算法对相关行业股票数据进行聚类分析;(1)利用预处理后的矩阵计算得到加权图;(2)假设初始加权图分为n个独立的簇,然后每次选取结构等价相似度小的两个簇进行合并,并计算模块度;(3)模块度达到最大时停止计算,此时的划分结果即为聚类
结果。
计算不同类别的费氏线性判别函数,将待分析的新上市股票定价因素值带入求得函数值,依据最大值判定分类归属,并依此进行最终定价分析。
4实验及其结果
选取1993年4月至2005年2月期间我国沪深市场所发行36只电力板块IPO股票为样本,依靠各自上市时的财务数据,进行数据预处理,设定累计方差贡献率阈值为85%,求得主成分为:每股净资产(POE),市盈率(PE),区域(A),主营业务利润率(PR),发行股数(QN)共5项,利用本文给出的改进的Chameleon算法进行聚类分析,其分析过程如图1所示,当Q的最大值为0.54时,37支股票被划分为3类。
运用判别函数时,将带判别股票的各指标数据分别代入3个判别函数中,每个样本点对应的3个函数的值进行比较,其中,函数值最大的那个是第几个函数,则该股票就归为第几类,由此可以得出IPO定价的参考值。
下面分别采用2006、2011年上市的大唐发电和中国水电IPO时相关数据进行验证,计算得到表3。
可以看到对于大唐发电,其判别函数最大值为-23,IPO参考定价为5.99;对于中国水电,其判别函数最大值为-26,IPO参考定价为4.68。对照两者实际上市价格6.68和4.5,发现利用本文方法给出的参考定价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5结语
IPO定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聚类算法作为一种客观的定量分析方法,具有规范性、科学性等特点,本文利用聚类算法对IPO定价进行了初步的量化讨论分析,是数据挖掘技术在IPO定价中实际应用的有益尝试,对于指导新股定价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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