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文化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4-27

法理学法律文化范文

【关键词】法律文化理论;传统法律文化;文化多样性

一、法律文化理论概述

(一)法律文化理论的界定

法律文化理论是由梁治平先生所提出的,中国法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流行的一种法学理论。正如学者所分析的那样,梁治平的观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其具体内容散见于梁治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以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二阶段的主要观点见于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一书。这两个阶段在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但是这两个阶段都是在对文化类型的分析比较这一共同的研究进路统领下的。

在这两个阶段之中,梁在第二阶段的研究没有第一阶段那么细致和深入,其整体内容没有第一阶段那么完整;同时,梁第二阶段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与第一阶段的研究相矛盾。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梁第一阶段的研究更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理论,即法律文化理论。所以笔者在介绍法律文化理论时,只介绍第一阶段的内容。

这一理论最为经典的表述来自于梁治平在为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的中文版作序时所提到的一句话:“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因此,法律文化理论实质上来说是一种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二)研究法律文化理论的意义

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正是“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盛行之时,法律文化理论的出现为当时乃至现当代的中国法学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角度和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对于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当时百家争鸣的良好的学术气氛的体现。笔者之所以要对这样的一个理论进行阐释,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该理论中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最初发源于当时的一股“文化热”,人们对于“文化”这一观念十分的热衷。时至今日,对于文化的宣扬任然是国际上的一个重要话题,它不仅是一个民族民族个性的体现,更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研究,对于社会、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以文化阐释法律的研究进路和方法有可取之处。

在法学界,专家学者们往往都是从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入手,而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则从文化入手,着眼于文化之间的差异,使我们看到了权利本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等法学理论中的传统概念之后所隐含的更加基础性的一些文化内涵。

3、该理论的提出,使得人们更加客观和理性的看待法律现代化的问题。

本文在后面将会进一步提到:虽然法律文化理论在将中西文化进行比较的时候,梁治平更加倾向于宣扬西方文化而批判中国传统文化,但是这至少使得众多专家学者对于中西方法律背后所蕴藏的文化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这对于我国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发展有着十分重大深远的意义。

二、法律文化理论的具体内容

(一)法律文化理论的思想基础

法律文化理论散见于梁治平的《法辩》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两书中。这一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是基于当时的“文化热”: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之间的两次关于文化的大讨论激发了梁治平对于文化进路的兴趣,进而促使他开始用一种“文化类型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另一方面,梁治平著作中的这种将东西方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的方法,近的可以溯及到比较法的研究,远的就要溯及到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一法学名著,同时,洛克的《政府论》、梅因的《古代法》均构成了法律文化理论的重要思想基础。

(二)法律文化理论的基本观点

法律文化理论主要是运用一种“文化”的角度,来审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时与西方的法律文化进行对比并寻找其中的差异。也有学者称之为“以辨异为基础的文化类型决定论”,这样的一种理论的最为主要观点在于:“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中国古代法所反映的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

1、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解读和批判是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的重要部分,在《法辩》和《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这两本著作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笔者将其主要的观点归纳如下:

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我国古代有着高度发达的刑法典以及刑法体系,同时还有完善的吏制,其作用类似于今天的行政法与组织法。这一现象,验证了中国自古以来的公法文化。同时,现如今,刑法典的成熟、政府机构的庞大和臃肿,以及行政权力的扩大,无疑都是中国古代公法文化的高度发达的延续。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是统治者所宣传的“礼”。“礼”是建立在自然血亲关系上的包罗万象的行为规则体系,即道德。这种道德和法律之间产生了一种模糊、暧昧的关系,那就是“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会导致法律的虚无,而道德的法律化则会造成道德的普遍虚伪。因为道德是一个抽象的、因人而异的概念,而将法律德化,会导致统治者或者既得利益者运用道德这一概念来排除异己,滥杀无辜,进而使法律彻底为统治者所操纵而成为一种摆设;同时,将道德法律化,将会导致道德成为了一种形式,进而导致了道德的沦丧。

第三,中西法律文化导致了中西方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强化了“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文化下是没有公平正义的土壤的,因为每个人都希望不平等、都想要寻找获得不平等的机会。而西方的法律文化推动了西方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进而形成了以“陌生人社会”为主体的社会文化,这种文化有利于个人主义的发展和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为法治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律现代化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根植于传统中国社会之中的,而我国现在进行的所谓的“法律现代化”,在很大层面上是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而这种移植从颁布的大多数法律规范来看,只是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小修小补。这些来自于西方社会土壤的产物,移植到中国后,在很多方面都会产生水土不服。

西方的法律文化经历了从公法文化转变为私法文化的过程,而中国从古代一直流传下来的公法文化对于当今中国仍有不小的影响。按照梁治平的观点,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主要任务在于,使中国的公法文化转变为私法文化。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和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当今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从总体上看,仍然笼罩着义务本位的阴影:一般民众更多地关注的是刑法方面的问题,如杨佳案,许霆案以及邓玉娇案。再就是“无讼”这种现象依然存在。这是一种古代官本位、义务本位思想的具体表现。还有那种为了国家利益强制性的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这些都是义务本位观念的表现,是与那种正义第一、自由、平等、个人本位的私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第二,当今中国的法律文化,仍然受到传统儒家文化中那种的关于“义利之辩”的影响,并且在很多情况下阻碍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许多事件的发生、许多人物的言论都被扣上了道德的帽子,受到了道德的评判,这样一来就会放大人性的虚伪,使人阳奉阴违,进而导致道德的全面沦丧,甚至会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崩溃。同时,这种思想还严重阻碍了中国一般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

第三,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从西方列强打开中国大门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开始衰退,而其所赖以存在的儒家文化在当今中国也已经开始式微,当今很多人甚至出现了批判儒家甚至是反儒家的思想,而西方法律思想还未被一般民众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系列思想的碰撞甚至混乱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三、法律文化理论的缺陷

(一)梁治平本人研究对象的转换,造成了其观点的前后矛盾

梁在提出了这一理论之后,在随后的研究之中却并没有对于这一理论一以贯之。在提出法律文化理论的时候,其研究对象是通过对比阐释中国的“大传统”——即那些可以统而论之的一系列文化传统,这种传统具有跨时代和跨地域的特点;而在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中,我们看到的是对于清代“习惯法”这一学者所谓的“小传统”的研究,而“小传统”——正如其名称所指代的那样,是一种范围和内容较小的、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研究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在《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虽然作者一再强调其研究的一致性,但我们从书中的内容可以知道,在该书中,梁治平的研究对象、研究角度以及对于“小传统”的结论性态度均发生了改变,并且这些改变甚至了其在提出法律文化理论时的观点,在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上就是如此。这样的一种改变,削弱了法律文化理论本身的合理性,造成了其观点的前后矛盾。

(二)法律文化理论的思想基础不是十分完整,存在缺陷

法律文化理论是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洛克的《政府论》、梅因的《古代法》等一系列古典的法学著作为依托的,但这种依托只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的,换句话说,法律文化理论中的比较法的思想和对于法律背后文化因素的考量,其精神源头来源于上述的这些经典的法学著作。法律文化理论是对于法律文化进行阐释、解释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理应涉及到法哲学解释、文化的定义和解释等一系列的专门知识,但是在梁的这一理论中诸如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论著、吉尔兹的人类学“文化阐释”论著则完全阙如,虽然梁在此后对哲学解释学和“文化人类学”的阐释理论所做的一般性、介绍性的研究,都可以看作是其对于法律文化理论思想基础的补充。因此,缺乏这些理论作为支撑的法律文化理论,其合理性和说服性大大降低,使得这一理论更多地体现为作者的一种十分主观的“观点”。

(三)由于理论基础的不完善,理论中许多基础性的概念模糊不清

在梁治平提出的法律文化理论中,由于其理论基础存在缺陷,导致了许多重要的概念,如文化、法律文化等基础性的概念,并不是界定的十分清楚。这一特定表现在这些概念的表述上:梁治平在其文中均是笼统的、十分宽泛的说明了一下,许多都是带有十分强烈的感彩的一种表达和论述,并没有给出十分规范和理性的定义。由于梁治平是在《法辩》中提出这些概念的,而《法辩》是一部法学文集,而不是一部系统的法学著作,因此,其提出的概念多半不是十分规范的。这样的一种不规范,使得我们在具体分析法律文化理论时,会出现歧义和含混不清的情况,从而无法抓住作者的真正的意思,降低了这一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法律文化理论对于“中国文化类型”持否定和批评的态度

法律文化理论虽然着重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对比,但是这种对比是以西方的文化或者说是法律文化为标准的,并且作者以这种标准逐条对比中国的传统文化,并分析其缺点和不足。在最后得出结论:中国应该将传统的、已经不合时宜的公法文化摒弃,而应当逐步学习西方的私法文化。法律文化理论的初衷是好的,它希望从东西方文化对比的角度来探寻中国法学的发展之路,但它最后产生了一种完全“西化”的倾向,开始批评并且十分排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一点被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文化理论对于“中国文化类型”的否定。

这样的一种观点虽然是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出发的,但在最后的结论之中却忽视了文化的多样性,而去谋求一种文化的同一性。中国从清末时的西学东渐,到现如今的向西方学习,不论是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还是学习西方的法律精神,其根本是要让我们自己的土壤上开出我们自己栽种的果实,而不是一味的、简单的将我们自己的土刨掉,然后换上西方的土壤和植物。因此这样一种观点是具有局限性的。

四、法律文化理论的启示

(一)法学研究需要开阔的视野和严谨的态度

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的时候,要开阔自己的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学这一门学科本身,还应该对于其他的学科进行广泛的了解。在这一点上,法律文化理论为我们做出了榜样:这一理论虽然存在诸多的瑕疵,但是其多学科、广视野的研究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同时,我们在进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时,还应该注意对于自己不甚熟悉的学科进行严谨细致的了解,这样在著述相关观点的时候才不至于导致不严谨和不规范的现象发生。

(二)重视法律背后的文化信息

法律文化理论向我们展示出了法律背后所隐藏的文化信息,这些文化信息,特别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信息,对于我们今后的法律移植,以及随之而来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苏力教授所言,这些文化信息将是我们进行法律活动的重要的“本土资源”。

(三)尊重文化多样性

从法律文化理论的缺陷中我们了解到,对于文化以及文化多样性的尊重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应当理性、客观的对待我们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这其中尽管有许多已经不合时宜,但更多的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一味的“西化”、“向西方看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古老国家来说是十分困难、艰辛和得不偿失的,无数的事实证明了这样一种态度是不正确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

[2]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

[5]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

[6]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

法理学法律文化范文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发展过程,以及其所体现的时代价值。并且利用民法方法论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求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价值,推进当今司法建设。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就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要求当时的统治者要张明礼仪道德,加强犯罪预防,一实现理性结合,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这一时期,重视“礼治”,使得礼学文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

西周时期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礼以遵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综合为之的法律学说。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时代,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命脉。

汉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之的法文化学说。这诠释了法律之学,已经与先秦时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纲常礼教,听命于官方的权威说教,基本上是一种官学。唐代是以往各种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学上的最大贡献是完善了封建法学体系,使封建行政法学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分支。唐朝开元时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学分支,对后代产生了重大影响。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与初步发展,影响到法学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特点

以宗法家族主义为本位的的伦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因素。在普遍重视伦常观念的中国古代社会,伦理观念形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涵的法律关系。之后,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开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的伦理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

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礼就在于通过论证等级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通过确立“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是礼制的一个重要功能,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礼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因素丰富多彩。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国情,深入研究法学理论,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促进当今法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

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收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于义务是第二位的这是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应当考虑的。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3.2礼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为礼,于是礼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4结束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继承,要吸收中国产同法律文化的精华,去其糟粕,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

法理学法律文化范文篇3

摘要本文通过回顾法律与文学运动在西方兴起的思想与社会背景,评析了运动在中国呈现出地位边缘化、主题偏移化、研究碎片化、写作个人化的现状,并从法治现状、竞争关系、动力机制、方法论方面分析了制约因素,建议通过建构学科体系、搭建学术平台、关注实践应用等路径,振兴法律与文学运动。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反思重构

中图分类号:G02文献标识码:A

1973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斯・怀特出版的案例教科书《法律的想象:法律的思想与表达性质之研究》标志着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开始,这场运动在西方影响甚广,持久深入,随着西风东渐,对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的联姻与互动、观照与重构亦产生了影响。

一法律与文学运动在西方的兴起

1后现代法学的兴起与解构主义思潮的渗透。随着现代化的深入,现代化问题亦随之凸显,人类对自身生存状况愈加不安和焦虑,故而愈发渴求一个更为合理的物质和精神世界。以“怀疑、解构、批评、否定”为特征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应运而生,后现代主义哲学理念和方法先渗入文艺、继之哲学,最后攻入结构稳定而一致的法学领域,不断地动摇现代法学的基石,并试图颠覆法治理论赖以存在的认识论基础,其怀疑个人理性,质疑社会进化的必然性,否认真理的可认知性。后现代主义法学伴之解构主义思潮极具革命性,它挑战了西方百年维系的法治信念:法律的超然与公正,法律的真理性与真实性。作为后现代主义法学的三大流派之一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具有强烈的解构主义风格,其主张法律不是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而是有关人类的故事,经由不同的解释、表演和相互交流;是文学的叙述和修辞。

2法学自身的危机与困境。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带来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动摇了“法律帝国”的基础和根基。法律的至上性、自治性、一致性、中立性遭到不断质疑与批判:理性的个人能否作为法律的主体而存在,法律的普遍性不过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法学自身学科独立性地位也陷入尴尬之境:法学究竟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以及法学遭到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学科的不断蚕食,自给自足性不断丧失,其以文学视角审视法律的倾向愈益显现。

3二者间联系的再认识。法律与文学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与相关性被法学研究者不断发掘。如有数量惊人的文学作品涉及法律,直指正义(如公案小说),甚至好的文学选本可以成为传统的法理学论著的很好替代,文学亦是法律规制的对象(如文坛官司)。文学与法律同样关注文本及其解释,法律文本一如文学文本,充满修辞、文学隐喻、类比推理等形象化语言。审判中的对抗性法律程序也充满戏剧化向度。法律需要文学,文学呼唤法律,两者都逐渐走出自在自为的狭隘领地,以相互的视角观照彼此。

4反对经济学霸权。1973年,波斯纳出版的专著教材《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迅速掀起了一股强劲的法律经济学浪潮,经济分析几乎影响到法律的全部领域,以法律经济学为代表的“科学主义”法学流派确立了自己的显赫地位,法律与文学作为一门衔负“人文主义”精神的法学流派出现时,当时就被赋予对抗法律经济学的“冷酷理性”的使命,即以“文学的想象”来抵制经济学的分析,从而瓦解一统天下的经济学“帝国主义”。

二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国发展述评

1地位边缘化。30多年前,法律与文学一开始就被寄予对抗法律经济学的厚望,但到今天发展状况却着实令人失望。法律经济学已自成学派,地位已无可撼动,近成独孤求败。相形之下,法律与文学既未改变中国的法学理论、法学教育以及法律实务、司法实践,又未形成独立的流派,各方学者赋之不同的名号(文学法律学、法律故事学、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甚至其学科归属也陷入尴尬境地:属于文学还是法学,属于法理学抑或法史学、法律社会学。总之,法律与文学还未确立自身在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独立的方法论地位。

2主题偏移化。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无须承担西方那种抵抗法律经济学的使命,但几乎看不到后现代法学思想的影响,看不到解构主义的精神,缺少西方那种批判与质疑、解构与否定,似乎偏移主题。国内学者惯于从历史资料、文学资料里找寻法律,注重历史的法律解读、文学的法律解读,缺乏批判现实主义精神,以求“政治正确”。

3研究碎片化。法律与文学研究从最初的两大分支日益分裂为四大家族: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和文学有关的法律。它们在中国不是四大家族齐头并进,而是转化分化严重。其中只有文学中的法律一族的发展尚可,其他三个分支的发展似嫌不足,如作为文学的法律领域,鲜见对法律意见和判决书等法律文本的文学解读,而与文学有关的法律领域如对司法实践中因诽谤、剽窃引起的文坛官司、文坛纠纷,学界竟未能提出细化的、可操作的审判标准与建设性的指导意见。此外,法学界、文学界各自画地为牢、少有交往,基本上是自说自话,一场法律与文学运动竟少有文学界参与,偶有犀利攻讦,少有自由争鸣。

4写作个人化。国内涌现出一批学者,如苏力、冯象、余宗其、徐忠明、刘星、沈明、萧瀚等,但似乎未成壮观的群体,更未成学派,更多呈现的是个人化写作特征,根据个人兴趣、个人知识背景、个人体验,笔耕于个人擅长的单一领域,由于不能消除学术分工造成的思维定式和理性隔膜,故著述努力,却影响甚微,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中国还缺少有如波斯纳般视野宏阔的大师,即兼具文学和法学修养,既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又有文学的敏感,谙熟“意图谬误”和“感受谬误”的新批评理论、文学解构理论、读者反应理论、接受美学、哲学解释学以及法律哲学,能在文学与法律间从容出入,随性转身。在有意识传播与传承方面,唯有苏力先生、北大仍在坚强努力:既有作品,又有课程。

三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发展制约分析

1发展不足的法治现状。法律与文学运动高举后现代主义和解构主义的大旗,质疑法律的至上性、自治性、一致性、中立性。而法治现代化的几个重要测度指标即是“法律四性”的发展度、成熟度,显然西方已然实现法治现代化,面临的是后现代的危机与困局。而当下中国远未实现法治现代化:法律至上从理念到机制远未确立、法律自治远未形成、法的一致性常遭冲击、司法独立常有政治、公共政策干预,其实质是制度不足、现代性不足、发展不足。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暂无解决后现代法治问题的紧张环境与制度基础。

2支离破碎的方法论。文学与法律的思维存有差异:文学以情为本,神秘模糊,适于感悟。法律以规则为本,明确稳定,力求清晰;文学追求个性,总爱冲破规则约束。法律体现公意,追求规则普适,强调程序稳定。深刻的差异与冲突使得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支离破碎,故而未能形成统一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内核,理论结构松散,难以建立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平台。

3竞争难合作的关系。从古代开始,文学与法律就存在冲突,如法学巨擘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文学虚假、无理性、诱人堕落,提出“放逐诗人”;而文学巨匠莎士比亚放言:“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处死所有律师”。法律与文学联姻既有可能又有限度,不应过分夸大二者共同性而忽视它们之间现实存在的深刻差别,更不能为了让文学作品与法律相关而曲解文学作品;反之也不能为使法律与文学相关而曲解法律,其实两者相互启发的程度有限。文学、法律各具教益规训、社会控制功能,乱世和盛世均有优秀文学流传,而法律治理惟能在太平盛世出现。但法律一旦在盛世确立自己的统治,成为一门“显学”时,则会天然排斥文学的教益功能而维护自己的单极地位,故两者同为社会控制手段存在着竞争难合作的关系。

4疲软无力的动力机制。法律与文学在中国发展举步维艰、停滞不前,源于动力不足:首先,政策导向动力不足,如文学法律学因未自成体系,故未进入政策制定者的视野得到正式认可与支持,在专业设置、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与交流方面扶持不足;其次,市场需求动力不足,法律与文学的式微归因于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不如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进路与分析工具天然适合处理社会中制度问题,因而能改变法律的每一个领域;最后,竞争动力机制缺失。文学法律学在与法律经济学的外部争胜中败北,其内部竞争也持续乏力,各路学者跑马占地,不容他人染指,他人也形成了一种奇怪的学术自觉,安守本分,对学科交叉领域秋毫无犯。久而久之,文学与法律研究形成怪圈:学术园地小块割据,疲软垄断。

四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重构

1回归运动中心,构建学科体系

法律与文学两种不同的话语体系整合存在哲学基础:一是两者哲学源头一致,两者在言说形式和言说内容上存在的一致性,即都源于西方哲学“逻各斯”;二是两者目标一致,“遵从的都是美和正义的传统,担负着共同的使命――在此世的命运中把握希冀永恒的善,致力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都试图在对恶的消解中接近真善美的最高标准。”法律与文学同样寻求和理解人的生活意义,也具有非常人性的一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与文学走到一起。

法律与文学运动理应形成一门新的交叉学科:文学法律学。文学法律学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是研究文学中的法律内容及其对法律影响的科学,包括五大板块:文学法律学研究的认识论、方法论、文学法理学、文学部门法学、文学法制史学和文学法律社会学。其以法律文本和文学文本为研究对象,用文学的视角观照法学,依法学的视角审视文学,以减少法律中的文学失误和文学中的法律失误,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实证的和一个规范的纲领。

2搭建学术平台,强化动力机制

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已然拉开,平台不可或缺,平台的搭建有助于动力机制的形成。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面对法律经济学的霸权依然顽强生存,持续发展:研究领域不断扩展,学术著作迭出,许多法学院开设了相关课程,主题学术会议不定期召开,吸引理论界、实务界,甚至文学界热情参与、自由争鸣,法律与文学运动在美国已经扎根。笔者建议学习有关高校在法理学下设法律语言学方向,在法理学或法社会学专业下设法律与文学方向。有意识培养研究人才,组建学术组织,展开对话与交流,积极培育、扶持研究推广群体。

3注重实践,开掘应用价值

一场运动如果只囿于理论,不放眼实践,势必失去生命力。法律与文学可在社会控制、司法指导、普法行动、法学教育、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控制方面,作为意识形态传播物化载体的文学具有言行教化功能,可与法律合作共谋,实现社会控制。司法指导方面,文学可让司法判决书善讲修辞、更有文采,让法律人提升法律辩论和写作技巧。两者共同拟制的标准能为裁判文坛官司提供辩法入理的指导。中国宏大壮阔的普法运动的肤浅而低效,运动的推动者丝毫不懂萨维尼的洞见,“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看不到法律与大众心理的联系,若多拍几部《秋菊打官司》普法效果定大不一样。此外,在法学教育中引入文学,克服长久以来单科独进的教育模式的弊端,培养“法律文学感”:对文字的敏感,对细节之意义的把握,一方面可从文学中学到大量的法理学知识,有利于法律史、法律人类学和比较法入门;另一方面以全新的视角内外纵贯考察,有利于学生理解法律与平衡、规则与裁量的矛盾,从而养成判断和权衡能力。

参考文献:

[1]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刘汉波:《文学法律学研究述评与理论建构》,《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4]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

[5]苏力:《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法律与文学〉代译序》,《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 下一篇:[必备]乌鸦和狐狸续写作文(精选8篇)
    上一篇:法理学法律规范范例(3篇)
    相关文章
    1. 法理学法律规范范例(3篇)

      法理学法律规范范文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把逻辑学看做是一门玄之又玄,形而上的科学。逻辑学似乎变成了一种只是被用以研究而不是被拿来使用的对象。而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学科,在..

      daniel 0 2024-04-27 04:24:13

    2.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范例(3篇)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范文技术分析,则是仅从证券的市场行为来分析证券价格未来的变化趋势。证券的市场行为可以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其中证券的市场价格、成交量变化以及完成这..

      daniel 0 2024-04-27 03:53:21

    3. 法理分析案例范例(3篇)

      法理分析案例范文关键词:案例教学;开放教育;网络案例教学。一、案例教学法、开放教育概述(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起源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case-basedteaching),..

      daniel 0 2024-04-27 03:52:13

    4. 现代服务业特征范例(3篇)

      现代服务业特征范文【关键词】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发展特征;趋向探索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对个人和国家来说都是意义重大的。随着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与人类社会..

      daniel 0 2024-04-27 03:20:52

    5.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范例(3篇)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范文篇1关键词:高中物理电磁学教学问题高中物理教学课程的主要内容为经典的物理学的基本概念,这些概念的理论基础为牛顿的时空观,将电磁学及力学作为教学的主..

      daniel 0 2024-04-27 03:20:13

    6. 资本市场线的作用范例(3篇)

      资本市场线的作用范文关键词:重大突破;本质特征;问题根本;主线与路线图中图分类号:F713.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01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

      daniel 0 2024-04-27 02:48:42

    7. 学校管理细则范例(3篇)

      学校管理细则范文关键词:精细化管理;高校辅导员;工作;启示高校辅导员教师的工作任务涉及到教学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必须不断细化工作过程,做到精益求精,才能实现高校管理效益的最大..

      daniel 0 2024-04-27 02:48:13

    8. 航空运输行业现状范例(3篇)

      航空运输行业现状范文篇1【关键词】航空运输企业;并购;动因一、并购现状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活动日益增多,充分显示了并购活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愈发重要的地位,航空运输企业..

      daniel 0 2024-04-27 02: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