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03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管理和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停车场、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燃气:石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单位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

(七)城市供热:城市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及其附属设施;

(八)城市公共交通:市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郊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监察部门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行使监察权。

建设监察人员执行监察时,应当佩戴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级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展与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市政公用设施投入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根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规定的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分区规划,分期实施,保证养护、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采取贷款、引进外资、受益者集资及其他方式筹措。凡市政公用设施需要集资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实施。

以贷款、引进外资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公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收取使用费。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取得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期限进行建设和修复。主管部门必须对市政公用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完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常年正常使用的需要。

第九条禁止损害和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道路、桥涵、公共照明设施管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照明要及时搞好养护、维修,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公共照明线路完好、安全、清洁明亮。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翻建道路、桥涵时,妨碍道路、桥涵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应当服从道路、桥涵工程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占用,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押金。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涵、广场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紧急抢修工程须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同时补办有关手续。

挖掘道路、桥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信号或者标志,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在全市性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冬季施工的实际情况收取路面修复费。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城市规划同时埋设有关管线,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取路面修复费。

第十七条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阻塞交通,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需过路铺接地下管线的应当采用顶管施工,不具备顶管施工的,必须分段开挖;

(三)在核定范围和期限内施工,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悬挂挖掘许可证;

(四)施工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或者发现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回填土方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城市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七)施工单位要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设置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道路、桥涵设计要求,其设施丢失或者损坏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涵及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影响道路、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装置其他设施,确需利用道路、桥涵架设管线及附属设施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道路、桥面和涵洞路面上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污水和垃圾、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条履带式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道路、桥涵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行驶的,要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和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抢修,恢复照明。

人为造成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路灯设施周围挖坑、取土、违章建筑、堆放物料等;

(二)擅自接用路灯电源和占用路灯线杆;

(三)擅自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其他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要移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或者占用路灯线杆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供水、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设施要加强养护、维修和管理,保障供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二十六条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保证昼夜连续供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局部或者全部停水:

(一)停电或者维修供水设施;

(二)安装或者改装供水管道、水表、机泵等;

(三)国防、消防等非常用水;

(四)水源不足造成供水中断;

(五)供水设施发生意外事故。

因特殊情况需要内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须提前三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水管线,需要与城市管线衔接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后按照要求标准恢复地表原状;施工终止时,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城市供水管网上接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水部门可采取强制停水措施。

第二十九条城市要逐步实行统一供水。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单位新建自备水源设施,已建的自备水源设施要逐步纳入城市统一供水系统。

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要加强养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用户的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与维修。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定期监测排水水质、水量,并建立水质、水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的管位、走向、管径和高程进行设计,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城市排水逐步推行排水许可制度。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用。

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将排水设施有关文件资料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抢修、疏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修复时间。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断水抢修时,排水用户必须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四条城市排水系统采取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混合排放。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掩埋、堵塞和占压、移动排水设施和排水标志;

(二)向污水受水口、雨水收水口、检查井投放火种、倾倒垃圾、污物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堆料、挖砂、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库、河道的水位管理,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

在城市排水管、渠两侧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管线及设施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损害原有排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利用城市污水浇灌农田、菜地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堵井、截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抽取污水浇灌农田、菜地。

第四章燃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将城市燃气、供热设施建设纳入新建、改建计划,所需费用列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中。

第三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要加强对城市燃气生产、输配、供应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用户使用的安全。经营燃气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劳动、公安部门有关安全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城市燃气产品的单位,除遇有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生产和供应。需要计划性维修、内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须提前三天通知用户。

第四十条煤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等发生突然事故,煤气设施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在煤气设施进行抢修、大修、更新改造以及在原有煤气管道上发展用户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配合。

第四十一条严禁下列危及城市煤气设施的行为:

(一)在埋设煤气中压管道轴线两侧各三米,低压管道轴线两侧各二米水平距离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堆置杂物等;

(二)在城市建设中擅自启闭、改动、覆盖、毁坏城市煤气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标志;

(三)擅自向煤气管道内充入气体、液体和异物;

(四)擅自拆装、迁移和改造煤气设施;

(五)在煤气设施附近燃放鞭炮、垒旺火等;

(六)其他危及城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热管道接通户线,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管径、位置、走向和标高施工。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热设施要加强维护、管理,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2℃)。

第四十四条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的建设(包括临时锅炉房)。

凡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房,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劳动、消防及联合供热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五条各用热户不得擅自增加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在采暖设施上加接取水装置。

第五章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规范化服务,定时、定线、定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路线和停车站点。

单位或者个人的大型、中型轿车在城市经营公共客运交通的,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越线营运。

第四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候车站点建设。设置候车站点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车辆维修,确保群众乘车安全。

第四十八条不得在公共交通候车站点走向前后各三十米范围内设置商业摊点和停放各种车辆。严禁破坏公共交通工具及设施。

第四十九条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禁非法经营。未按照规定报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在道路、桥面、涵洞路面上和公共交通候车站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污水和垃圾、设置障碍物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占用费,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费3-5倍罚款。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擅自接用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各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七条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长期不予纠正,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除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外,要追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为“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范文篇2

关键词:城市照明建设节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城市的环境要求越来越高,“白天需要绿色,晚上需要灯光”成为广大民众的心声。城市照明工程已成为重要的“民心工程”和城市建设的重要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改善城市景观,提高城市现代化品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城市照明又消耗着大量能源。当今能源紧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如何处理好城市照明与建设节能的关系,既要积极推进城市照明工程,又要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消耗,是城市建设中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城市照明发展中的问题

(一)缺乏高水平的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在城市照明工程建设中,缺乏科学的、全面的整体规划指导,不是立足于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的现有环境及发展趋势明确城市各区域、道路、建筑的照明要求和指标后,有计划的实施建设,从而导致各个工程相互独立,参差不齐,缺乏协调和统一。设计手段落后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大部分还是依赖人工设计,主要根据个人实践经验。设计的低水平,导致了城市照明的低效能和低水平。

(二)景观照明工程建设不够规范。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滞后,能够在建筑施工中进行同步建设的很少,往往是在工程完工以后再补救,结果是加大成本、事倍功半。同时在景观照明工程建设中,各建设单位因为缺乏专业人员指导、投入资金限制等原因,有许多景观照明工程的建设,不能完全遵照夜景照明规范进行,导致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不严谨、不规范,光污染、光扰民的问题突出。

(三)体制对景观照明工程建设带来重大影响。一是建、管分理机制不完善。由于建、管是同一部门,有些景观照明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应付思想以及成本最小化左右下,往往会忽视工程质量和维护的可靠性、便利性,给工程的长效运行及后期维护带来了许多后患。二是路灯维修保障机制不到位。由于市财政每年拨付的路灯管理维护经费低于定额标准,满足不了路灯正常维护的需要,制约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三是路灯管理机构过于分散。城市路灯管理分属市、区两级路灯主管部门管理,人力、财力、物力分散在几处,管理机构各自为政,既是人力、物力的浪费,也不利于整体的发展和实力的增强。

(四)景观照明设施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养护。由于政府财力投入和管理模式的限制,我市大部分的景观照明设施基本是由各单位自行建设和管理,有的为了应付只安装了一些简陋的照明设施;也有的单位虽然按标准要求安装了照明设施,但不愿意按要求开灯启用;也有的单位安装的照明设施年久失修,设施残旧不堪,破损严重,根本无法实施正常启用。夜景照明设施由于管理维护不统一,随意开关灯,灯饰遭到破坏,得不到及时修复的现象十分普遍。景观照明设施残缺不全,“瞎眼灯”、“残缺灯”现象较多,不但影响城市形象,而且严重阻碍了城市照明水平的提高。

二、提高城市照明工作水平的对策

(一)进一步端正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城市照明与建设节能的关系。城市照明是关系夜晚居民出行、购物、娱乐方便和各种社会活动与交通安全的一件大事,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提高城市照明的整体水平,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在推进城市照明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把建设节能放在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好城市照明与建设节能的关系。城市照明不是灯越多越好,光度越亮越好,景观越华丽越好。应坚持建设节能与提高城市形象并举,创造明亮适度、和谐优美、美观舒适、管理有序的城市景观,有利于提高城市和公共空间夜间光环境质量,实现能源有效利用,同时满足生态与环保要求,有效消除和减少光污染及眩光等现象。

(二)根据城市特色和区域功能,编制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是建设城市照明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基本依据,是综合发挥城市照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和手段。因此,要将照明工程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立足于一个城市的性质、规划特点和建筑风格确定灯光建设的重点,合理规划城市照明布局,恰当定位城市照明风格,突出城市特色。既依附于城市整体规划,又要符合城市的建筑风格,以单体建筑照明为点,道路照明为线,重点景区和街道夜景照明为突破口,形成立体化、多色彩、高品位的照明体系。

(三)深化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照明设施建设面广量大、持续发展,应由城市主管部门事实社会化、市场化的全方位动态管理。要积极探索行政区域整合式改制,将各区域的路灯建设力量集中一起,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仍可分散在每个区域上,在路灯整体管理建设水平和档次上一致,路灯整体规划上统一。同时进一步拓展路灯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把城市照明建设规划、照明设施运行管理乃至工程建设质量监控、照明设计方案论证、照明建设招投标等工作职权赋予路灯管理机构,从而有效遏制建、管分开后的矛盾产生。

(四)实现景观照明工程和建筑工程“三同步”。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筑,要一并考虑其景观照明建设,做到工程建设与夜景照明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筑物的照明设计要围绕区片主题,根据建筑物特点,形成各自特色。同时,进一步提高城市照明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艺术,严格把好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各个环节,切实提高照明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建设精品、亮点工程。

(五)建立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城市照明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必要的投入是需要的。照明工程必须坚持走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建立多元投入的机制,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要利用经营城市的理念,盘活闲置资产,拍卖广告使用权,采取“以灯养灯”的办法,如灯箱广告,通过拍卖和收取租赁费,有效地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努力形成“灯招客、客促商、商养灯”的良性循环,力争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全面提高照明工程的科技含量。必须运用现代化的控制技术对照明工程实行统一、科学管理。尽快建立全市城市照明控制中心,推广使用遥测、遥控、遥信的“三遥”自动控制技术,对全市所有景观照明实行遥控管理,实现监控自动化,统一掌握定时开关、运行监控、计量测量、故障显示等环节,努力提高城市照明水平。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范文

关键词:城市照明;照明设施;设备维护;照明系统

城市照明系统作为基本的公共设施,其运行费用与运行品质关系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生活环境的建设,因此需做好城市照明养护工作,以最小的投资实现预期的维修品质[1]。目前,部分市民对城市照明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对照明设施的主动维护意识不足,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与保养缺乏系统、规范的制度,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1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的作用

城市的照明、灯光设备对城市的形象及城市的现代化建设、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实际运行和维护中,要根据自身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爱护意识;成立独立的专业机构,统一组织,统一规划,创建城市照明及照明设备质量标准,确保工程整体的功能及使用寿命符合规定,并制订健全的景观照明亮化设施养护规划,建立运行维护体系,促进城市照明设施更好地发挥作用[2]。

2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2.1设备维修认识不足

当前,城市照明运行维护的主要问题是人们对照明的认识不够全面,部分人认为照明的使用和维护是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没有意识到城市灯光是城市的公用设施,人人都有维护、保护的义务。而且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和实施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这就导致部分市民对城市照明功能认识不够全面,对照明设施运行维护不够关注,给城市照明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2.2缺少专职管理单位,缺乏统一监管

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在开发建设时,尚未建立专门的照明管理机构,造成项目运行、维护、监督缺乏统一的体系,进而出现重复、交叉管理,造成资源浪费[3]。另外,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效率较低,问题频繁发生,加之相关人员照明设备维护知识不够全面,导致部分设备缺乏有效管理与经费投资,从而很难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适时的维护和保养,局部灯光受损、颜色不一致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很多时候,同一构筑体中各专业会同时施工,但是后期缺乏统一管理。为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在规划、建设、维护、监督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设立专门的部门,从而保证城区的形象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2.3城市照明系统建设单位能力不足

多数城市照明系统工程由政府统一规划,但许多实体参与其中,每个单元的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照明工程的设计标准也不尽相同,导致工程的整体效果不理想。大多数建设单位标准严格,但也有部分设施存在寿命短、维护困难、维修效果差的情况[4]。在工程质量不理想的情况下,容易发生事故,严重者还可能会造成火灾与重大经济损失。

2.4照明灯光品质问题

城市照明灯光品质受两大因素的制约,一是灯具的品质达不到相应的标准,二是建筑质量不稳定,运行后照明范围小、安全隐患大、环保性能差。因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单位较多,项目资金、设备、人员投入等因素存在差异,同时对产品专业技术的认识和掌握程度不一致,造成了灯具产品的品质差异。如果没有严格地把控产品各部件的质量,损坏概率会大大增加,后期的维护压力也会成倍增加。与此同时,由于不同单位的设计标准不同,项目的最终照明效果也不均衡,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可能会发生跳闸、变色、卡顿,甚至因为短路造成火灾等,大大增加后续维修的难度。

2.5照明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潜在安全隐患,照明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老化、损坏。部分照明设施由于长期遭受风吹日晒、人为破坏,加上维护保养不当,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短路或火灾,就会危及周边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通常情况下,照明设施都安装在道路、桥梁、园路的两侧,交通流量较大,维修、管理难度大,设备、线路、灯具容易损坏,有些损坏的设备还可能对路人带来潜在的安全威胁,如漏电或设备跌落等[5]。

3城市照明设施的使用与维护对策

3.1提高公众认识水平

针对公众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营维护工作缺乏足够认识的问题,有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广告宣传。在实际工作中,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主流媒体向公众宣传照明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例如,通过地方电视台、官方公众账号、短视频等形式,为公众推送相关文章、新闻和视频,使公众对城市亮化的目的、意义、功能、作用等有更加全面和详尽的了解与认识,积极倡导公众参与维护管理,加强公众爱惜公共设施的意识。

3.2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

针对目前市政照明设施运行及维修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建立独立的专职管理机构,共同运作、管理、监督及维修各类照明设施,切实改进城市照明系统,以更好地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广大市民需积极参与照明亮化工程的维护和监督工作,遇到有人意图破坏公共设施时,能够及时制止,共同保护好城市的公共设施。

3.3加强对相关建设单位的管理

政府应该以建设单位的建设质量为重点,对各建设单位从材料选择到验收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各个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并建立档案。组建专职检查小组,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与质量好的施工单位进行后续配合。同时,巡查人员还要对市政照明设施进行常规保养,对年久失修、破损的设备和物料进行标识,通知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更换。对于一些过保又没有新的维保单位的项目,应安排专业维修队进行维护,确保城市照明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3.4制订城市照明设备维修计划

有关政府部门应联合所有建筑单位,制订出一套完整的检修计划和维修方案,以便及时处理各种环境和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为了改善运行维护工作的品质,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与有关的技术专家进行统一协调,根据城市照明的特点,建立完善、高效的养护与维护制度,做好任务分工和责任追究。在运行期间,要建立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档案,为城市的日常养护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在实行检修管理方案时,应遵循“巡视”和“保证”的方针,设立专门的客服热线,确保第一时间收到“修理”通知,并迅速组织专人处理。

3.5做好城市照明设备的检修记录

为了使城市照明达到最佳效果,需要对相关产品和建筑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从根本上改善设备的性能,延长灯具、线路等的使用年限。因此,有关主管单位必须制订产品质量规范,并对其进行档案管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搭建产品质量控制平台,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及时输入产品质量参数、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等,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其中,城市灯光与灯光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由下列5个方面组成。(1)城市照明设施名称、位置、业主使用单位和运营情况;(2)公营的投入、建设的补贴、所有权等;(3)数量描述,全部成本及全部资料;(4)项目的运行和维修状态;(5)灯具的供货方、型号、数量、安装周期、使用年限等。

3.6注重检查工作与管理细节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要注重检查工作与管理细节。第一,建立明确的项目维修检查制度,组织对城市规划和重点工程进行日常检查,每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估体系,评估人员的日常维修状况。第三,制订相应的检查监督计划,并定期对指定人员进行抽查。

4结束语

城市照明系统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行人和车辆在夜间出行提供了很大的舒适度。城市照明系统的规划和施工,对城市商业发展、旅游发展和城市文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使人类的精神和文化生活得到全面发展,从而促进物质文化的发展。因此,在具体的运行和维修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根据目前的照明系统与照明设施状况,制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和保养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美化城市夜景。

参考文献:

[1]汪晖.城市亮化工程中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研究[J].光源与照明,2022(1):32-33.

[2]骆玉洁,梁峥.朗夜星空:《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解读[J].城乡建设,2022(14):6-9.

[3]方玉.城市夜景规划设计研究: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照明规划为例[J].工程技术研究,2022,6(9):210-211.

[4]王继红.新形势下城市照明工程的建设管理与思考[J].光源与照明,2022(2):6-8,17.

  • 下一篇:海洋污染的现状范例(3篇)
    上一篇:关于家庭教育的读书笔记范例(3篇)
    相关文章
    1. 关于家庭教育的读书笔记范例(3篇)

      关于家庭教育的读书笔记范文篇1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读书活动顺利开展为了确保读书活动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了读书活动领导小组,苏校长亲自挂帅。活动伊始,学校教导处、语文教..

      daniel 0 2024-05-03 07:04:45

    2. 激发幼儿思维的方法范例(3篇)

      激发幼儿思维的方法范文一、激发和保护幼儿参与美术活动的兴趣是培养幼儿创造性思维的动力前提成功的美术教学活动必然要把激发幼儿学习兴趣贯穿始终,在整个美术活动中,不仅..

      daniel 0 2024-05-03 07:04:13

    3. 岩土工程勘察知识范例(3篇)

      岩土工程勘察知识范文关键词:岩土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岩土结构特性;地质参数文献标识码:A中图分类号:P25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0-0144-02DOI:10.13535/ki.11-4406/n.2016...

      daniel 0 2024-05-03 06:34:00

    4. 民族特色文化艺术范例(3篇)

      民族特色文化艺术范文篇1关键词:少数民族艺术;渝东南;高校;教育资源;开发利用重庆渝东南地区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以土家族和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具有十分丰富的文化艺术资源。..

      daniel 0 2024-05-03 06:32:13

    5. 地理信息系统的现状范例(3篇)

      地理信息系统的现状范文篇1(一)楼盘表提出的背景2013年3月10日,经过全国两会授权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首次提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11月20日,国..

      daniel 0 2024-05-03 06:01:56

    6. 金属家具范例(3篇)

      金属家具范文自黄金市场近年来步入熊途,贵金属行业的发展前景究竟如何?什么样的企业才能脱颖而出,获得长足发展?金秋时节,顶金贵金属董事长兼总裁夏宇飞接受了本刊专访。夏宇飞..

      daniel 0 2024-05-03 06:00:13

    7. 体育竞赛制度范例(3篇)

      体育竞赛制度范文关键词:体育竞赛;校园文化体育事业与社会事业联系最为密切,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身体保障。奥林匹克精神带动了我国学校体育改革和发展,提高青少年的体..

      daniel 0 2024-05-03 05:30:38

    8. 初中数学教学特色总结范例(3篇)

      初中数学教学特色总结范文关键词:初中数学;复习课;教学;建议;计划复习课作为整个初中数学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数学教学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否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daniel 0 2024-05-03 05:28:13